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受访者:基因格司法鉴定所所长吴峰 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李英碧
传言1.每4个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中,有1个是非亲生的。
NO
虽然没有精确统计,绝大多数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都会发现,孩子的确是亲生的。有趣的是,DNA亲子鉴定的结果,常常是完全生活中似乎处处存在的墨菲定理。墨菲定理告诉我们,如果你感觉某件不好的事情有可能会发生,那件事情极可能发生。但绝大多数心有疑虑的男人送来做DNA亲子鉴定的检测样本,检测出来,却证明那的的确确是他的亲生孩子。
传言2.亲子鉴定百分之百准确。
YES
准确率高达99.99%以上,结果精确率:100%。
传言3.只要邮寄毛发、血液或牙刷就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YES
毛发、全血、牙刷、手机、眼镜、门把手……所有有可能携带脱落细胞碎屑的物品都可以,但实际情况是,该物品在多人经手之后,往往会受到污染或者沾染杂质。想得到准确鉴定结果的人,还是推荐你亲自到鉴定所取样。
谣言4.背着孩子偷偷做的亲子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NO
如果一名父亲想要证明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搜集自己与孩子的常见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头发等,匿名寄给鉴定机构就能得到结果。不过,这种方式虽然便于保护顾客的隐私,但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证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具司法鉴定证明。想要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报告,首要条件是在所有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传言5.团购的亲子鉴定结果可信度比公安机关、大医院的亲子鉴定可信度低。
NO
亲子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取决于该机构是否正规,该实验室是否通过资质认定,工作人员是否有职业证书。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鉴定机构都严格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ISO/IEC17025:2005)的检测标准,通过严格的内外审核流程与双相平行复核检测等措施,确保DNA鉴定结果的准确、及时、可靠。
DNA亲子鉴定简史
1944年
美国人埃弗里发现DNA。
1953年
克里克教授绘制出DNA的双螺旋线结构***。
1985年
美国来斯特大学的杰弗里教授发明利用DNA对人体进行鉴别的方法。
1988年
DNA自1988开始应用于司法。
1989年
我国第一例亲子鉴定案例发生在一桩离婚民事案件中。
1992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于民事案件的“亲子鉴”。
1997年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RFLP方法确定为亲子鉴定常规方法。
1998年
美国一分子遗传学实验室了断了一桩200年的悬案。1802年,美国第三人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在丧偶后与黑人女管家海敏斯有染,且有一私生子伊斯通。该分子遗传学实验室检查了有关人员Y染色体上的序列,证明了伊斯通确为杰佛逊私生子。
2002年
英国一家公司发明了自己能做亲子鉴定的设备,并在全国高速公路旁边贴出了销售海报。这些自称能让父亲们“最终安心”的海报,却引起了争议,一名国会议员甚至称之为“巨大冒犯”。
2004年以来
亲子鉴定数量在国内暴增。
2005年2月
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司法机构下属的法医鉴定单位不再受理来自社会的亲子鉴定业务。
2005年10月
亲子鉴定向社会开放。一时间,许多民间鉴定机构纷纷打出亲子鉴定的招牌,而且业务量以惊人的比例上升。
2006年10月
有关部门下决心整治已呈乱象的亲子鉴定市场。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配置标准规定了开展鉴定业务必须的仪器设备,是鉴定业务的最低要求。
2012年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亲子鉴定 适用原则 制度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净化社会空气,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法律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纪末期以来, 亲子鉴定概念已大为扩展, 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 均远非昔日可比。所谓内涵扩展, 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更为成熟、完善,鉴定结论更加准备、可靠; 而外延的扩展则表现为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个体, 一方面对隔代, 甚至隔数代的(包括旁系) 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已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 另一方面, 通过对胎儿, 甚至胎胚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 也可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 也许用亲权鉴定或者血缘关系鉴定来代替亲子鉴定更为确切。
一、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2]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认为"血相溶者即为亲"。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3]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99.173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4]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5]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9%。DNA分析***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6]
二、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种种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收养孩子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怀疑医院将婴儿搞错,从而发生纠纷,要求作亲子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亲子鉴定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破、司法鉴定。然而,从民事审判来说,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未对亲子鉴定进行规范。“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7]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以下简称《批复》)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给予妇女儿童的利益优先保护的地位,注意安定团结的维护,似有维护已稳定的亲子关系的意思,为我国民诉法引进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批复》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我国至今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一般是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高于两者相一致的盖然性时,即是“必须鉴定”的情形。以离婚为例,申请否认亲子关系提供的基础证据使得非亲子关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又在诉讼时效内,就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如夫无生殖能力或者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但是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民事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 [8]是自决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涉案的子女还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须得到他们明示的同意才能获取他们的身体基因样本。2005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BGH通过了判例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法律既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种种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对与自己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的血亲情况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对妻子表示过同意将非亲子作为亲子抚养,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间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亲子问题, 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从司法实践上说,强制鉴定,即“必须鉴定”的界限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最近,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国著名妇女杂志《碧姬》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最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项法律条款是即将于2006年出台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可见,在提倡法律权利的保护方面,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既然亲子鉴定实行严格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就根据就是双方的证据来做出裁判。我国缺少专门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样,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男女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亲子鉴定证据的证据, 则应该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和后果。按照盖然性优势规则, 显然应当认定申请方提出的主张成立。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强烈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在法国法,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10]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四、健全亲子鉴定制度
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生活带来幸福, 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刀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来杀人。”亲子鉴定正如其他科技发展一样,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亲子鉴定过泛过滥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
1、建立省级亲子鉴定委员会制度。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很多,不但有公、检、法的鉴定部门,还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专业单位为了搞“创收”,即使条件不具备乃至根本无条件也受理亲子鉴定业务。笔者建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应包括亲子鉴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由他们具体认定、考核、指导该地区的亲子鉴定工作,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协调亲子鉴定中的各种矛盾。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对鉴定单位的达标考核,向达标单位颁发“亲子鉴定受理许可证”,未经批准或者未达标的单位不得承接亲子鉴定业务。鉴定委员会还应该制定鉴定人资质认证制度。明确鉴定人员的资格,对鉴定人员既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要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还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以使他们始终处于专业的最前沿。
2、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技术质量标准。首先,确立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国际上通用的亲子关系概率≥99.73%作为最低的“认定”具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的最低标准,[11]低于此标准的,应增加遗传基因座的检验数目,以提高亲子关系概率。其次,确立亲子鉴定技术规范。包括用于亲子鉴定必须检验的遗传基因座目录、推荐基因座目录以及相应的基因频率数据库。最后,建立必要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一个有效的实验室的管理规则对技术鉴定是非常必要的,在亲子鉴定中,由于技术灵敏度非常高,很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有效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对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3、规范检验结论,统一定量表达亲子关系概率用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权概率在理论上不可能达到100%,为了回避这一“瑕疵”或体现鉴定机构所谓的“权威性”,常常将鉴定结论表述为:某某(子)是某某人(父、母)所生。这个结论实际上将“认定”关系变成绝对的“认定”,不符合科学技术本身的原理。正确的表述方式是:不排除某某(父、母)与某某(子)之间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概率为..。采用这种结论,既符合亲子鉴定的理论,也不会降低鉴定的权威性。另外,规定亲子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部分的统一用语,力求贴切、准确和易于理解。比如概率范围在20%~30%,不大可能;概率范围在50%,不能肯定;概率范围在90%~95%,可能;概率范围在96%~99%,很可能;概率范围在99.1%~99.9%,极可能;或者概率范围在99.9%以上,肯定。[12]
4、亲子鉴定报告的复核复议制度。诉讼性亲子鉴定结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将作为定案的依据;诉讼外亲子鉴定结论一经发出将对有关联的个人、家庭以及子女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鉴定报告必须经复核后方可发出,且鉴定结论复核人必须由本鉴定单位职务技术较高,鉴定经验丰富,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经复核无误,在鉴定报告上共同署名,并注明各自的技术职务和在鉴定中地位。复核人和鉴定人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建立亲子鉴定复议制度,当事人有权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申请复议。亲子鉴定委员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复议结论应为终局结论。
5、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将亲子鉴定失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方面能约束鉴定人,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对失误追究时有法可依,这种责任应分为民事责任、行***责任、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它解决了以往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父权”问题,为亲子关系的确认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但是,亲子鉴定又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亲子鉴定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使家庭不睦,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在立法规范和限制亲子鉴定的同时,更要注重亲子鉴定的其伦理、社会意义上的价值。
参考书目:
[1] 邹平学.亲子鉴定真的那么两难吗[N].深圳法制报,2003.5.1.法治论坛.
[2] “亲子鉴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报,2001 .11. 2.法制•伦理.
[3] 程大霖.亲子鉴定的演变及现代概念[M].
[4] 刘开会.实用法医DNA检验学[M].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54.
[5] 程荣斌.科技在实物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C].诉讼法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9.
[6] 邓学仁,罗祖照,高一书.DNA 鉴定:亲子关系争端之解决[m].北京:元照出版社,2001.101.
[7] 贾双林.亲子鉴定是法律上的空白点[N].青年时讯, 2001.6.22.
[8] 江一山.司法鉴定的证据属性与效能[C].证据学论坛.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29 .
[9] 许仕宦.父子关系诉讼之证明度与血缘鉴定之强制[J].法学丛刊,174.
[10] 程大霖.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理论与实践典型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05.
[11] 颜志伟著.我国亲子鉴定现状及其法律问题初探[J].河南省***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相关国家关于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定位的规定及实务
(一)美国关于亲子鉴定于亲子关系纷争中作用的相关规定及实务
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而修正的美国国内法,特别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注重贯彻“子女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则,将之前民法上的“婚生”概念予以删除,取而代之的则是“亲子关系推定”之规定,即父母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再作为亲子关系推定的唯一因素,而是积极运用科学技术鉴定手段对亲子关系予以证明。在美国亲子关系审判实务中,过去大多数州的普通法探取LordMansfield’s原则,不得婚生子女的推定,以此来强化婚生推定,从而达到家庭安定性的作用。相反,依据美国当前的判例理论则基于子女有知悉出生,并从父母获得亲情的权利,认为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出发,通过科学鉴定所得之证据的运用,子女的利益比父、母或者受推定的父亲之利益更为优先。即在亲子关系纷争中,由法官根据个案得类型不同来决定是否发出血缘鉴定的指令,以丈夫提起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例。“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即是要如下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情形:1.子女在父母结合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生;2.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中止的合理期间内出生;3.婚前受孕、婚后出生的子女,且经该婚姻中的父亲所认领的;4.亲生父母各自婚姻,但已经被生父认领的。上述几种情况系普通法规定的婚生子强制性推定情形,如果要,必须及时提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讼请求,否则便会受到“禁反言”之拘束;同时,在提出上述诉请时还必须提供真实可靠、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进行血液或遗传基因等的鉴定申请,法官则可以“无可置疑、令人信服的证据”还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指令进行血缘鉴定,但不得强制执行[8]。另外,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对于采用证据的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以“明白且确实的证明”为必要,而是应当以上述“证据优越性”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加以判断,例如在由子女提起的请求认领之诉中,原则上应依靠亲子鉴定等科学方式使谁系该子女之血亲的事实真相明朗化,由于大多情况下,亲生父母的抚养对于子女的成长最为有利,无论其智慧或愚钝、贫穷或富有,只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会造成伤害,均希望由子女之血亲与其共同生活,这是子女享有的亲权知情权的最基本前提。从法理上而言,这也是遵从子女最佳利益保护理念,即认定子女的利益优先于被检查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现今美国各州法规对于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以“证据优越性”为基准的规定是符合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的[9]。通过美国上述审判实务动向,可以看出美国确立了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解决亲子关系纷争的原则。对于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容许性及信赖性,美国相关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案件时判示:在确定亲子关系纷争的程序中,DNA鉴定是被允许并且具有信赖性的证据方法。此外,从上述美国法院的见解观察,类似于英国,美国也规定有禁止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形,依照平衡法原理,即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纷争中,若生父结果的揭晓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受诉法院则承认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在亲子关系纷争中,子女不愿知悉生物学上的父亲,或者揭晓其生物学上的父亲会对子女的现有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例如,子女与当前法律上父母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却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及意思表示,且现今的父母切实履行了其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给予子女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教育,则法院可运用平衡法理,承认“平衡法上的双亲”,而拒绝采用科学证据决绝纷争,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且不得变更。据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全美随单身母亲生活的子女中有2/3处于“***划定的贫困状态”,而同期与双亲生活一起的仅有10%;比较糟糕的是,1983-1993年的10年间,未婚妇女的生育率增长了70%;还有糟糕的情况则是,全美疾病控制中心在1994年的1份报告中指出,1992年,尽管13-19岁女性的生育率有所下降,但1986-1992年间的未婚妇女的生育率还是净增了27%。以上是造成美国儿童贫困并令人担忧的主要原因所在,若虽非血统上的亲生父亲,却能给予子女良好的抚养和教育,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考虑,法官则可做出禁止没有抚养能力的亲子关系认领纷争进入诉讼程序,并对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10]。
(二)日本关于亲子鉴定于亲子关系纷争中作用的相关学说及实务
日本审判实务及学界对于亲子鉴定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议时的地位,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见解[11]。第一种观点为:绝对必要说。东京高等法院(东京高判平成7年1月30日)的裁判认为:通过对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来否定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必须提供能使所有人都认可并且信赖的科学性证据,如果仅仅依靠供述证据等相关间接证据及间接事实作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推定,即便是上述间接证据及事实已达到证据优越的确信程度的心证,还是无法排除婚生推定。以上判决所采取的科学证据绝对必要之见解在日本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科学证据绝对必要的学说是以DNA亲子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为背景的,赞成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应当以DNA亲子鉴定的科学结论作为亲子关系纷争案件的裁判依据,从而从根本上取代之前以供述心证为证据中心的审理方式。因此,采取科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婚生推定否认制度以及认领制度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过程。第二种观点为:诉讼类型说。日本学者水野教授鉴于亲子关系纷争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指令亲子鉴定具有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危险,由此主张“遗传基因的咨询,是个人隐私中的隐私,必须谨慎看待这个问题,即使是子女的父母亲,要求子女进行遗传基因的鉴定也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亲子鉴定应仅限于解决亲子关系纷争所必须的最小限度内方可以实施”。由此观点所指导的审判实务即在亲子关系纷争的处理过程中对于科学鉴定在裁判上的运用,要取决于亲子关系纷争之类型,并且要求DNA亲子鉴定不能有损子女的利益。实质上就是,实务中必须以亲子关系纠纷发生的阶段为标准,明确限定可以利用科学鉴定结论进行裁判的纷争类型,完全杜绝当事人自己主张进行的亲子鉴定要求。第三种观点为:具体事由说。该观点认为在亲子关系纷争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已完成了其举证义务,尚不能达到证据信赖性之确定心证时,法院才可以指令对方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检查。
(三)由各国规范及实务得到的启示
从美国法院对于DNA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纷争中所起作用的见解观察,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纷争中,若揭示血亲父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即承认DNA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资料的作用。相反,若在亲子关系纷争中,子女不愿知悉血亲父母,或是揭示血亲父母并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则对于亲子鉴定作为证据资料的作用不予认可。该法例可谓是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时为排除血缘亲子关系的限制性及救济性的法理。笔者认为,自然血缘是亲子关系的要素无疑,但亲子关系的确认还需建立在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之上。美国除了积极运用DNA科学鉴定技术作为亲子关系纷争处理的证据方法,同时也运用衡平法则追求子女的最佳利益,这是我国在相关立法及实务审判中应当注意并可予以借鉴学习的。而对于日本的上述三种学说观点及实务操作,笔者认为三种观点都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根据当前实质推定婚生效力的亲子法理念以及适当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观点,第三种观点更值得我们参考。
对于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当中定位的几点看法
从证明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血亲关系而言,DNA亲子鉴定的合理运用不但能使事实真相明朗化,更是柔性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的有利工具。仅从发觉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而言,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收集诉讼中证据材料的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并已形成了一定的发展趋势。然而进行DNA亲子鉴定不但要考虑其必要性和有用性,同时需要考量的还有如何保障相关关系人的隐私权及人权,从而使亲子鉴定的进行得到诸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等合理限制。此外,亲子鉴定还应当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目的,为了能使子女获得正常的成长环境,在运用上尚需考虑子女的利益及家庭的安定性。由此,笔者认为,对于亲子鉴定结论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定位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运用亲子鉴定手段解决亲子关系纷争
在过去科学鉴定技术尚不发达的时期,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通常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结案,即依据经验法则就现有证据得出的间接事实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经过常年的学说及判例实务的积累,作为推定依据的除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得出的间接事实外,还包括了社会生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主观抚养意愿的因素,具体事实的推定则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予以判断,当然,在此过程中也会考虑兼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虽然法官在事实推定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到个案的差异及涉案各方的利益,但其中毕竟参杂了太多主观因素,使得裁判结果难以使人信服。随着DNA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到如此发达的今天,亲子鉴定技术亦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利用DNA亲子鉴定技术可以精准地获取血缘关系存在几率的数据,基于该鉴定技术的科学技术背景,DNA亲子鉴定已得到了大众的普遍认可和信赖。积极运用亲子鉴定作为查明亲子关系纷争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手段,不但有利于切实还原生物学意义上血缘关系的真相,更能在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的同时提升裁判在当事人及公众当中的信赖度和威信。当然,积极运用亲子鉴定手段的同时亦要考虑运用之合理性,不可形成滥用的现象。由此,笔者提倡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相关诉讼时积极合理地运用亲子鉴定作为查明事实真相之手段。
(二)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的限制
就亲子鉴定本身的限制而言,其纯属于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方法手段,但其在进行过程中亦难免会面临一些实质上的困难。例如甲女主张在受孕期间曾分别与乙、丙两男发生两性关系,但乙、丙虽均承认在甲受孕期间曾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但都不承认该子女与他们有血缘关系,且均不愿接受亲子鉴定检查,此时,若法院以证据阻碍来推定拟制亲子关系,认定甲之主张为真实,则乙、丙两人均成为子女之生父。再假设乙、丙两人为同卵双胞胎,则即使两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得出的结果亦会产生两人均系生父之结论,显而易见,此时以DNA亲子鉴定来获取证据即受到其自身限制。由此可见,亲子鉴定虽然是我们揭示真相的重要方法,但它并非唯一。其次,要谈到的是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到的限制。运用亲子鉴定处理亲子关系纷争,必须要综合权衡关系人各方的利益,要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尊严及家庭的安定和谐,在尊重关系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在诉讼过程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一方面要从解决当前纠纷考虑,同时又要防止亲子关系纷争继续产生,要注重维系当事人原本和谐的家庭生活,这便是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到的限制。笔者认为,基于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的限制,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是应当着重考虑两个方面:其一,子女利益的最佳保护;其二,注重身份关系真实性与安定性之间的调和。
(三)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运用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说,近来“产前亲子鉴定”在不少城市迅速升温。据了解,目前在济南开展产前亲子鉴定业务的,只有中心医院等大型医疗机构,同时,由于该鉴定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认证,所以私立医院一般也不能进行操作。
所谓“产前亲子鉴定”,是一种“三联体”鉴定,即父亲、母亲加腹中胎儿的DNA鉴定,一般要在怀孕16周以后才可以进行。胎儿的DNA来自羊水,父母双方则需要提供血痕或带毛囊的毛发。
首先,孕妇要去正规医院检查身体,在得到医生允许的情况下,在妇产科以“羊水穿刺”的方式进行3至5毫升的羊水采集,然后自行带往相应鉴定中心。由于羊水极易腐败变质,须注意冷藏保存。“一般而言,怀孕16周时胎儿尚小,子宫中的羊水较多,此时在B超监控下穿刺抽取不易伤及胎儿。且所需样本数较少,亦很难使子宫突然变形而引发流产,风险率不超过1%。”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当事人提供了全部样本,并填妥DNA鉴定申请表后,等待7个工作日即可拿到结果。
鉴定的过程与普通亲子鉴定大致无异。实验人员从羊水、毛发或血样中提取细胞放入专用试剂,接着从中提取DNA。然后将这些微小的DNA放在一种类似放大镜原理的专业仪器上进行扩增,再对其加热,进行变性处理,也就是使DNA由双链变为单链,方便仪器读取数值。
“我们分别选取父亲、母亲、胎儿的16个DNA位点,每个位点都对应2个数字。如果在每处相同位点上,孩子的两个数字,一个与父亲相同,另一个与母亲相同,亲权概率就大于99.97%,即可确定亲子关系。若有大于两个以上的位点对不上,那么便可以100%地排除血缘关系。如有一两个位点不同,则可能存在基因突变的情况,还要进行进一步检测。”
从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目前来做产前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大多是刚怀孕的、三十岁左右、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教育程度的中高层人士。大概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婚先孕,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要求鉴定以证清白;二是女方有过婚外情,自己确实不确定孩子的生父身份;三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男方提出对婚外子女进行鉴定。
“来鉴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鉴定结果和鉴定的准确性,最明显的特征是特别心急,恨不能马上知道结果。”工作人员说,曾经有一个怀孕七八个月的孕妇,基本上就是一天一个电话催,说如果确定不是丈夫亲生的就马上去做引产。“由于经过数天的等待与心理压抑,一旦结果与期望相符,当事人难免会流露出抑制不住的兴奋;反之,则很可能当场情绪崩溃,还有人私下重金央求试验员更改结果。虽然我们仅仅是鉴定机构,不能提供正规医院的引产等服务,但那些被证实‘非亲生’胎儿的命运可想而知。”2009年2月,一项由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专家提供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大约有1300万人次接受流产手术。
亲子鉴定从“育后”提早到“产前”,且问津者渐趋增多,这究竟是文明的进步还是倒退?
中国***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仝宗锦说:“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人们希望通过产前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是合乎情理的。任何人都对自己的后代血统享有知情权,且没有义务去抚养非亲生的孩子。”
历史上,男方要求享有知情权的传统自古有之。父系氏族时期,部落首长为了保证后代血统的纯正,会对男性家奴实施。到了后来的封建社会,皇帝更是为此煞费苦心:选妃时层层把关,并在宫中使用太监等。相应的处女情节,更是遗留至今。
“但无论如何,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由‘产前亲子鉴定’导致的引产行为,都是不仁道的。它扼杀了胎儿的出生权,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北京大学医学部伦理教研室主任李本富并不十分提倡这种做法,“产前亲子鉴定的问世,无疑是技术的进步,也的确是获得知情权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怀有‘非婚内子女’的母亲势必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与日后的生活压力,因此难免选择终结妊娠。小生命从‘有’到‘无’,某种程度上也是文明的倒退。”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同时表示:“享受知情权必须附有一定的条件,不能滥用和扩大。”男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比如证明女方出轨的人证、物证,否则如果单凭怀疑就强拉女方进行鉴定,就是对知情权的滥用,也是对女方的不尊重。
“产前亲子鉴定,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有一定道理,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则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意识的下滑。部分现代人对自己的婚姻关系,以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已经导向一种消极漠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研究所所长、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说。
然而尽管争议颇为强烈,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产前亲子鉴定做出明确的限制。在198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也只是针对亲子鉴定有简单的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也就是说,不鼓励,亦不禁止。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那天上午,第一个走进鉴定师邓亚***办公室的委托人叫李翔。李翔之所以给邓亚***留下深刻印象,是因为他温文尔雅的态度和腕上的劳力士金表。
李翔,38岁,是几家公司的老板,资产过千万。他喜欢把自己的成功归结为多年锲而不舍的打拼和“那么一点儿运气”。
从一所工科学校毕业后,他在一家IT公司工作,两年后开始创业。那时正是IT业的勃兴之时,李翔顺风顺水地攫取了人生的第一桶金。
在很多人眼中,李翔和第一任太太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她是李翔的大学同学,小家碧玉,两人恋爱了近8年。和李翔一起经历了最初创业的艰辛后,他们也完成了爱情长跑。婚后不久,他们有了儿子。
在李翔看来,妻子是典型的居家女子。她不希望李翔把太多精力投入到生意上。然而随着公司越做越大,李翔在家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为此他们经常发生争执。
“家里的事你从不操心。”妻子的抱怨,让本就压力巨大的李翔感到不被理解。
正是在这段时间,公司的公关部总监叶娜走进了李翔的世界。叶娜漂亮泼辣,在谈判场上游刃有余,恰好弥补了李翔待人接物上的不足。在帮助李翔拿下几单重要的商业合同后,叶娜也得到了李翔的信任。和妻子相比,叶娜的城府更深,也十分善解人意。面对李翔的苦恼,她总能表现出得体的理解,这令孤寂的李翔备感温暖。终于,在一次商务旅行中,李翔和叶娜睡到了一起。
最初,这让李翔非常自责,尤其是面对妻子时,他总有一种如芒在背的愧疚。他曾几次试***和叶娜分手,但均无功而返。一方面,叶娜确是生意上的好帮手;更要命的是,他们在一起3个月后的一天,叶娜忽然在谈判桌上发来一条短信——她怀孕了。
李翔坦承,当时他“脑子一片空白”。面对这类电视剧中才有的桥段,他表现得无所适从。在叶娜的压力下,他终于向妻子提出离婚,后者在大哭一场后同意离婚。
几个月后,李翔有了第二个儿子皮皮。
不能让她得到我的一分钱
如果不是皮皮3岁那年得了一场重病,也就不会有后来的故事。
在给皮皮进行血型配对检查时,护士突然问了李翔一句:“这是你的亲生儿子吗?怎么血型完全配不上?”
李翔说,正是这句话让他心头一震。即使后来皮皮病好了,这句话依然像魔咒一般,留在李翔心里。李翔开始观察皮皮的一颦一笑,有时候觉得很像自己,有时候又觉得不像。他也开始留意亲子鉴定的消息,还在私下里读了几本DNA普及读物,心中的纠结也与日俱增。
一天,李翔在互联网上看到了DNA亲子鉴定师邓亚***的介绍。他搜索了所有关于邓亚***的信息,并仔细研究了邓亚***所在的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资质。这之后,李翔暗下决定,带皮皮来这里做亲子鉴定。
那时是仲春时节,李翔穿着笔挺的西装戴着劳力士金表,身边是4岁的皮皮。他找到邓亚***,要求进行父子亲缘关系鉴定。
一番简单的交谈后,邓亚***就看出,李翔对亲子鉴定已经颇为了解,对其中的原理也略知一二。
邓亚***告诉他,单亲亲子鉴定在技术上并无太大难度。取样付钱后,李翔带着皮皮离开了。
一周以后出来的鉴定结果,令李翔感到目眩。那上面写着:“不支持李翔是皮皮生物学上的父亲。”也就是说,李翔不是皮皮的生父。尽管已有所预感,李翔还是盯着鉴定报告发了半天呆,最后一言不发地走了。
李翔后来这样形容自己的心境:“我的脑子就开始转,该怎么办?我不能让叶娜得到我的一分钱。”
邓亚***表示,李翔的愤怒可想而知,而像李翔这样的委托人,她几乎每月都会碰到。
“他们都自信自己是人中翘楚。”邓亚***说,“然而有一天,这个虚幻的泡沫一下被亲子鉴定戳破了。”
男人试***保全的最后尊严
邓亚***再次见到李翔,已是1个月以后。不过令她感到惊奇的是,这次李翔身边除了皮皮,还有个漂亮的女人。李翔告诉邓亚***,这是他的太太叶娜。他们一家三口,想做一下亲子鉴定。
李翔面色平静,不露一丝痕迹。与之相比,叶娜的脸色更像是一幅褪了色的佳作。她埋怨李翔“突发奇想”,把她骗到这么一个荒郊野外的“实验室”来。
“你不是说带我去看一个新楼盘吗?到这里是什么意思?”
“正好路过,就进来做一个玩嘛!”李翔说,之后在李翔的坚持下,邓亚***取了三个人的血样。对他的心思,邓亚***已明白了大半。
“李翔是个聪明人。”邓亚***说,“你看他按部就班地做事,没有一丝慌乱,他在事业上的成功其实并非偶然。”
第二天,叶娜主动打来了电话。她先问邓亚***是不是之前就认识她的丈夫。邓亚***觉得很无聊,就挂掉了电话。她马上又打过来,说她很珍惜和李翔的婚姻,她愿意出一笔钱,重做一份鉴定。
“我拒绝了叶娜。”邓亚***回忆说,“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科学事实,不是有钱就能更改的。”
叶娜仍然在电话中苦苦哀求:“你知道这场婚姻对我来说意味着什么,我可能会因为你的鉴定失去现在的一切。我们都是女人,你能理解我的心情吧?”
邓亚***默默地听着。虽然亲子鉴定只是一项技术工作,但就像海啸,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后续反应。有时候,面对这类事情,也不得不成为亲子鉴定职业的一部分。不过邓亚***心里一直压抑着一个疑惑:既然如此在乎李翔,为什么皮皮不是李翔的亲子呢?
这一次的鉴定结果自然和上次相同,李翔不是皮皮的亲生父亲,而叶娜是皮皮的亲生母亲。拿到鉴定书那天,李翔轻描淡写地扫了一眼,就微笑着把它推给了身边的叶娜。这个无言的挑衅动作激起了叶娜最后的反抗。她“啪”地把鉴定书砸到李翔身上,质问对方:“究竟是什么意思?”
李翔仍旧微笑着。他坦承,当日决定不和叶娜发生正面冲突。他脸上带着一种古怪的神情,拿着鉴定结论,头也不回地离开了“战场”。
又是几个月过去了,这次李翔再次找到邓亚***,是为已做过的亲子鉴定申请正式的鉴定报告。
“我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了。”李翔平静地告诉邓亚***,“这份正式报告要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邓亚***点点头。她清楚,有了这份报告,李翔就能保住他名下的财产。他眼睛满是血丝,看上去非常疲劳。为了这场离婚,为了财产,这些日子他或许已筋疲力尽。李翔说:“叶娜说她是因为太爱我,而前妻又不肯离婚才想到这个办法的。”在等待邓亚***出具报告时,李翔突然说了这么一句。
邓亚***抬头看了李翔一眼。时至今日,她都记得李翔当时的表情——那是一个男人在试***保全他最后的尊严。
看尽泪水与背叛
有时候,邓亚***会想,她的办公室就像一个剧院的后台,她目睹了那些秘密、背叛和泪水,但是真正的悲欢离合,却都要在他们各自人生的舞台上展开。
在刚从事亲子鉴定的那几年,邓亚***心里一直充满负罪感。即使亲朋好友,甚至她从小崇拜的哥哥,也会常以不理解的口吻问她:“你拆散了多少家庭?这么做合适吗?”
“这确实很残酷,无论对谁。”邓亚***说,“不过无法否认,亲子鉴定技术让人类向更透明的方向发展了。”
在微博的自我介绍里,邓亚***这样写道:“6年的公安现场法医,9年的DNA亲子鉴定,看尽人间冷暖悲欢。”
他叫张浩,29岁,浙江人,是北京某户外用品公司的总经理。和那些面目憔悴的委托人不同,张浩神采飞扬。因为经常做户外运动,皮肤晒成恰到好处的小麦色。他来做亲子鉴定,是为了给3岁的儿子上户口。
两天后,邓亚***拿到了鉴定结果。她一下愣住了。张浩和小孩几个位点上的DNA数据都不一样。她叫来另外一个同事,重新做试验,复核数据,结果却依然如故。
来拿鉴定报告那天,张浩接过鉴定报告,看了两眼,活络的表情渐渐僵住。“你能不能告诉我,孩子的父亲是谁?”张浩低声问。
“这个要有样本才能验证出来,现在我们也不知道。”邓亚***尽量语气平和地说。
张浩攥着报告,慢慢坐到沙发上,脸上像一片枯叶失去了表情。
张浩说,他和姜琳是在酒吧认识的。当时他们都已经喝了不少。后来,他带姜琳回家。他对姜琳充满了柔情——这种感觉以前似乎从未有过。就这样,张浩和姜琳同居了。半年后,姜琳告诉张浩,自己怀孕了。
怀孕9个月时,姜琳生下了一个男孩。然而,自从孩子降生,姜琳的脾气就变了。她和张浩经常争吵,对孩子也似乎漠不关心。张浩以为姜琳得了产后忧郁症,带她去看心理医生,但始终未见好转。后来,姜琳开始把孩子扔在家里,夜不归宿。张浩提出了分手。很快,姜琳离开了张浩。自此姜琳从未再打过电话,也没有来看过孩子。日子一天天地过去,张浩觉得自己像是被掏空了内脏,感到空空荡荡。他终于给姜琳打了电话,可一个机械的声音告诉他,他拨打的电话已停机。姜琳像一滴清晨的露珠,消失得无影无踪。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6篇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好事爷爷隔代亲子鉴定,搅起家事风云
2016年3月9日一大早,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自强,把自己关在办公室谁也不见,他的办公桌上刚拆封来自厦门一家鉴定机构的隔代亲子鉴定结果,上面醒目写着:李自强与孙子李童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这个结果,让李自强忍不住老泪纵横。
李自强时年61岁,李跃彬是李自强和妻子柳珊唯一的儿子。李自强出生在福建南安市,上世纪80年代初,李自强开办了自己的建筑材料公司,很快挖到了第一桶金。在原始积累完成后,李自强开始将触角伸向了房地产行业。然而,由于缺乏经验,第一个项目进行到一半,资金链断裂。妻子柳姗找到了在银行信贷科的熟人帮忙,筹集到一大笔资金,才最终化险为夷。
自此,李自强的生意开始顺风顺水,不久,儿子李跃彬出生了。李自强虽然身家千万,但对帮他渡过事业危机的妻子柳姗,却是打心眼里敬重,对妻子几乎言听计从。
2008年,儿子李跃彬大学毕业。李自强本打算等儿子成婚后就把公司交给他,自己和妻子安享晚年。让他没想到的是,2009年3月,妻子开始持续发烧,去医院检查出肺癌晚期,虽经全力医治,可不到3个月,她还是撒手人寰。妻子的去世,让李自强悲痛欲绝。此后,他更是把全部的爱放在儿子身上。
看着儿子李跃彬气宇轩昂,头脑灵活,李自强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儿子接班,业务上的很多事情都交给他处理。2010年,儿子与大学同学肖玉婷结婚。婚后第二年,李跃彬就被李自强安排出任公司总经理一职。李跃彬也没让父亲失望,公司的事情总是处理得妥妥贴贴。
唯一让李自强感到不满的是儿媳妇肖玉婷。肖玉婷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上班,李自强希望儿媳辞职在家相夫教子,但儿媳一直拒绝。而且,儿子也支持妻子的想法,不希望妻子留在家里成天无所事事,希望各有各的事业和生活圈子。
2015年8月初的一天,李自强的堂妹悄悄告诉他,她女儿曾与肖玉婷一起随团去泰国旅游,肖玉婷跟单位的一名男同事走得很近,旅游途中,两人总是单独在一起。有一天晚上,团员都外出购物,只有肖玉婷与这个男同事留在酒店,很多同事都在背后议论两人的关系。堂妹说到最后还暗示李自强,她曾听到有人议论李童长得一点都不像李家人……
堂妹的一席话让李自强如坐针毡,将听说到的消息转述给儿子听,让他赶紧带着童童去做个亲子鉴定。哪知儿子不但不以为意,还笑父亲多疑。
儿子坚持不肯做亲子鉴定,自己总不能捆着他们去吧?再说,此事大张旗鼓地进行,万一是自己多疑,恐怕儿媳妇要指着鼻子骂自己为老不尊了。思来想去,李自强想不到一个好主意,但童童的事情却是如鲠在喉,让他有些坐立难安。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李自强无意中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新闻:以前,只有父亲可以与子女做亲子鉴定,随着科技进步,现在祖O也可以做隔代亲子鉴定。李自强心里一动,一拍大腿:既然儿子不肯去做亲子鉴定,自己何不偷偷带着童童去做个亲缘鉴定呢?
说做就做,2016年2月29日,趁儿子儿媳都出差,李自强偷偷带着童童去做了隔代亲子鉴定。
子非子孙非孙:这场惨案谁之过
鉴定结果一出来,印证了自己的猜测,李自强感到无比痛心。血脉无小事,尤其对他们这样的豪门来说。悲痛过后,李自强又暗暗感到庆幸:幸亏自己多了个心眼,去做了隔代亲子鉴定,否则不但儿子被蒙在鼓里,自己也差点被蒙了,自己和妻子一生打拼的万贯家财,最后都要落在别人手里!
但李自强深知此事一旦公开,对于自己家庭的威力不亚于一颗原子弹。思来想去将近1星期,李自强终于决定摊牌了。2016年3月14日晚上7点左右,李自强给儿子媳妇打电话说晚上有重大事情宣布,让他们晚上务必准时回家。李自强从外面回来,已经是晚上8点半了,儿子媳妇吃过晚饭在客厅边看电视边等他。
李自强给保姆放了1天假,支走了保姆。到家后,他阴沉着脸,坐在沙发上沉默了半晌,才从包里拿出那份亲子鉴定,摔在儿子媳妇面前:“这是我和小童的隔代亲子鉴定结果,我不是童童的亲爷爷,那李跃彬肯定不是童童的亲爸爸了。玉婷,你怎么解释?”
夫妻二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当明白事情原委,李跃彬拿起父亲甩在茶几上的鉴定报告仔细看了看,在看到“李自强和李童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时,李跃彬看着父亲一脸的不相信:“爸,您开什么玩笑?这鉴定是假的吧?”“鉴定是厦门最权威的鉴定中心做的,血样采集的是我和童童的,怎么会有假?”李自强见儿子还存在侥幸心理,心里有些痛。李跃彬听父亲这样说,脸一下子涨得通红,他转身将报告递给妻子肖玉婷问道:“怎么回事?你告诉我。”
一旁的肖玉婷早就气得脸通红,直到此时她才完全明白事情的经过:公公居然背着自己带儿子去做隔代亲子鉴定,这种荒谬得只有在电视上才能看到的故事,居然在自己的生活中上演了。没做亏心事的她,平白被冤枉,又见父子二人像打了鸡血一样审问自己,肖玉婷一把抓过报告,朝丈夫头上砸去:“老子不清白,儿子也不清白,我真是瞎了眼才嫁给你!”
李跃彬深爱妻子,他被这顶突来其来的“绿帽”弄得有些手足无措,又被妻子拿东西砸中了头,他狠狠甩了一巴掌回过去。丈夫居然敢打自己,性格刚烈的肖玉婷随手抓起身边的一把凳子,朝李跃彬砸了过去,李跃彬躲闪不及,被砸中了右脚。一阵剧烈的疼痛,让他也失去了理智,他随手拿起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老鹰抓小鸡一般将肖玉婷从地上揪起,用刀抵着妻子的喉咙,咬牙切齿地问道:“说,童童到底是谁的孩子?”眼见儿子媳妇打得不可开交,刚开始李自强还有些快意,可看到儿子拿了刀,怕出人命的他赶紧上前去劝架,却被儿子一下子推倒在地。
此时,正在房间写作业的童童,听到客厅的吵闹声,赶紧从二楼下来,看到妈妈被打,他尖叫一声,冲上去死死咬住了李跃彬拿刀的手,试***让爸爸放开妈妈。平时对童童万分疼爱的李跃彬,此时看见童童,想到他居然是妻子和别人生的孩子,血一下子往头上涌。正处于激愤之中的李跃彬,手被童童咬得生疼,他用尽全力将童童抡开,却忘了自己手上拿着一把锋利的水果刀,他手上的那把刀尖不偏不倚正好刺向了童童心窝。望着童童胸口不断涌出的鲜血,李跃彬吓呆了,肖玉婷嚎叫一声推开李跃彬,试***捂住汩汩流出的鲜血……
纵使在生意场上身经百战的李自强,此时也已经乱了阵脚。他强迫自己冷静下来,颤抖着手拨打了120。但当救护车来的时候,被刺中心脏的童童早已经没有了呼吸。肖玉婷面对儿子冰冷的身体欲哭无泪,她一把抓过李跃彬的衣领嚎叫:“你这个畜生啊,你杀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啊!”
自知闯下大祸,痛悔万分的李跃彬,在李自强的陪同下,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李跃彬被捕后,肖玉婷当即向***门提出,让儿子李童和李跃彬做亲子鉴定。3月20日,在***门介入下,李跃彬和童童的生物样本被送往基因检测中心。很快,亲子鉴定的结果出来,显示李跃彬和童童99.9%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
远走天堂的妻有话说,血脉亲情岂能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李自强傻眼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如果鉴定中心的结果均没错的话,那么只存在一个可能,那就是……李自强不敢想下去了。
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李自强的本意,让他追悔莫及。
其实,追悔莫及的远不止李自强一人,还有一个人就是李自强的大舅哥、妻子柳珊的亲哥哥柳涛。目睹着李家发生这么大的变故,他再也坐不住了。2016年4月6日,就在外甥李跃彬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天,柳涛来到李自强家中,含泪将妹妹柳珊的一封绝笔信交到了李自强手上。柳涛告诉李自强,妹妹在弥留之际曾经交待自己:等李自强即将离开人世时,才能把这封信交给他。可目睹这个家庭的变故,柳涛自作主张提前把这封信交给了他。
这是一封忏悔信。妻子在信中告诉李自强,当年他们夫妻白手起家的时候,李自强债务缠身,急需一笔资金周转,银行的信贷科主任趁机胁迫并酒后了她。为了保全丈夫,她含泪吞下了这枚苦果,并得以让丈夫得到了这笔贷款解了燃眉之急。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她知道这个孩子并不是丈夫的骨肉。曾偷偷想去医院打胎的她被医生告知,因之前太过劳累,怀上的3个孩子都流产了,她的子宫壁已经很薄,打掉孩子很可能会子宫大出血危及生命。六神无主的她,将实情向大哥柳涛和盘托出,两人商量来商量去,最终决定瞒着李自强留下这个孩子。
生下儿子李跃彬后,心怀内疚的柳姗,一直想再为李自强再生一个孩子,可终未能如愿。本来想带着这个秘密远走天堂,可深爱着丈夫的她,还是想让丈夫知晓真相。在得知自己来日无多后,她亲笔写下遗书交给大哥,含泪嘱托大哥,在李自强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将这封信交给他……
李自强还清晰记得,妻子为他筹得贷款归来的那晚,在他的怀中哭着睡去。可欣喜若狂的他,怎知道妻子受了如此屈辱。
此时,李自强才明白:儿子非亲生,可是孙子却是儿子的亲儿!往事一幕幕再现,可他的心中没有一丝一毫对妻子的恨,他唯愿自己永远不知道真相,他和儿子永远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悲痛的何止是李自强一个人,刚烈的肖玉婷在通过亲子鉴定替自己,也替死去的儿子洗刷了清白之后,随即通过律师向看守所的李跃彬提出了离婚;李跃彬在看守所得知H子鉴定的结果后,他几乎疯了,几次在看守所自杀未遂。然而,无论怎样悔恨,这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2016年12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跃彬有期徒刑3年……
(责编/朱茂星)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7篇
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和个人鉴定。所谓个人鉴定,就是在非司法的情况下,在充分尊重鉴定人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DNA亲子鉴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合法机构进行个人鉴定时,无需公开个人身份。公民个人在亲子鉴定方面的要求以及参与亲子鉴定的行为属于隐私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个人参与鉴定时,采样可以在非公开场合、无公证人员在场的情形下进行。DNA样品的邮寄以及结果的反馈过程均可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但个人鉴定的结果在法律上是不受到认可的,法院也不会承认这样的证据。
那么,是否精确的数据就没有误差呢?据医学专家介绍,即使错误的几率只有百万分之一,仍然会对社会造成影响。中国的人口基数较大,再低的错误率对某一个具体的家庭来说就是100%的灾难。同时,在检测过程中完全有可能由于操作失误、试剂失效、鉴定人员不当操作而导致样品污染、试剂污染、仪器故障等原因引发数据错误、结论错误的情况出现。
同时,这一争论在医学界也同样存在争议,记者在采访时,一位生殖学教授表示,科学高端技术是值得推崇的,可亲子鉴定技术的诞生却令人感到恐怖。它给当事人带来的不是福音而是刻骨铭心的伤害。不仅如此,它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小觑。因此,他个人坚决反对将亲子鉴定市场放开。而另一位学者却认为,现代人完全享有了解事情真相的知情权,特别是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这种权益更应得到尊重,因此亲子鉴定市场即是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下孕育出来的,也是不应受到限制的。
故事一:十年寻儿梦
15年前,平阳县腾蛟镇陈仁钢夫妇4岁的儿子在看戏时走失,全家人寻子两年,在福建找到了“儿子”,并艰难交涉10多年,才于2002年将“儿子”接回家。
然而,上个月为给“儿子”申报户口,陈仁钢夫妇按***门的要求和“儿子”做亲子鉴定,结果竟然这个“儿子”并非他们亲生。
4岁的儿子走失
2004年9月26日,笔者来到陈仁钢家。华发已爬上了陈仁钢和周苏红夫妇的额头,他们面前摆着一张他们不愿相信的亲子鉴定书。
15年前,农历八月初八的下午,一年一度的民间物资交流会正在举行,活泼好动的儿子陈德远吵着要出去玩。出门前,周苏红仔细地整理了一下儿子的衣服,目送他和邻家孩子蹦蹦跳跳地远去。
下午3时,邻居带来一个坏消息:“苏红,你儿子看戏时走丢了,怎么找也找不到。”周苏红疯了一样赶往戏台,只见到了儿子的玩伴,他说当时小德远在戏台后面的通道上玩,接着就不见踪影。
几天过去,音信全无,婆婆和公公难过得吃不下饭,周苏红也以泪洗面。外出打工的陈仁钢一个月后回家,得知这个消息时惊呆了,从此开始艰难的寻子路。
10年才要回“儿子”
陈仁钢听说,福建、贵州等地的贫困农村里有买儿防老的陋习,于是他批发一些童装,扮成货郎到那些贫困山村叫卖,其间看到了几十个被拐儿童,但没一个是他的儿子。
漫无目标地找了两年,全家人已陷入绝望。此时,邻乡一名曾为人贩子牵线的知情人良心发现,将模糊记得的地址告诉陈仁钢:福建省三明市洋溪乡盖竹村。
1991年4月21日,陈仁钢激动地怀揣着公安局的证明,跋山涉水到了盖竹村。他看到一个小男孩孤单地坐在木房子里,脸型神情甚至脚趾都与走失的儿子惊人相似,小孩一看到陈仁钢,也眼泪汪汪地望着他。陈仁钢的心揪紧了,一把抱住孩子大哭。
然而,孩子的养父母却坚持称孩子是从贵州买来的,坚决不让陈仁钢带走。为了求证那个小孩不是从贵州买来的,陈仁钢自费几次前往贵州,到***门调查当时失踪小孩的档案,忍受着别人的白眼与人贩子的威胁,将失踪儿童的照片拿来对比。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他不停地拿着资料到有关部门求助。2002年11月3日,在全国妇联和***的过问下,孩子被接回了平阳。
亲子鉴定否定一切
此时这个孩子已是17岁的小伙子,陈仁钢夫妇俩把多年积蓄的爱加倍补给了他。
开始,一家人都忽视了血样亲子鉴定,一直拖到今年为孩子报户口时。当时,陈仁钢夫妇有说有笑地带着孩子前往省公安厅鉴定,他们觉得这只是例行公事,根本没想到寻回来的儿子还会有错。
7月26日,陈仁钢接到一个电话:“虽然书面报告暂未出来,但是你们父子的血样鉴定对比不上,可以肯定你找来的孩子不是你亲生的。”
陈仁钢一直将此事瞒到了8月初,当他向妻子和德远宣布鉴定结果时,不敢直视小德远黯淡的双眼。
不愿相信这是真的
从此,小德远郁郁寡欢,周苏红发现他常偷偷地躲起来哭,平时也只有吃饭时才下楼匆匆扒几口,然后离开
这个19岁的孩子承受了太多他本不该承受的东西:从小被拐离开亲生父母,在经历了两个家庭长达10年的争夺战后,好不容易与陈仁钢夫妇建立起亲情,却又被一纸亲子鉴定无情地撕裂。另外,德远在福建的养父因承受不了他的离去,年仅60多岁便去世。孩子说有时觉得自己是个“多余的人”。
陈仁钢不愿相信这次亲子鉴定的结果,他要再做鉴定。周苏红开始反对,因为不想再次面对同样的伤害,但最后还是依了丈夫。
如今,陈仁钢放下手头的一切事务,在家等第二次鉴定结果。“德远现在连自己真实的姓名与身份都不知道,我希望他能回到亲生父母的身边。虽然现在我们还是像亲生儿子一样待他,但我们知道骨肉分离的滋味,不希望他的亲生父母和我们一样痛苦。”陈仁钢说这话时,一脸痛苦。
故事二:118对父子亲子鉴定的悲剧
做鉴定不需母亲签名
据悉,这个亲子鉴定公司老板名叫西蒙・马尔伦,今年39岁。由于在英国,如果亲子鉴定没有母亲的同意将被视为非法,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有些亲子鉴定要得到孩子母亲的同意是比较困难的。但马尔伦的亲子鉴定公司却不需要任何手续,更不需要孩子母亲的签名,因此,他们的生意非常兴隆,几乎红遍英国。后来一些在马尔伦的公司做过亲子鉴定的人偶然发现,有些被马尔伦公司鉴定为父子关系的,其实不是父子;而鉴定为非父子关系的,却是真正的父子。因此,他们联名将马尔伦告上了当地法庭。
伪造鉴定结果蒙人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马尔伦的亲子鉴定公司在因特网上有很多的客户,公司都是要客户将做鉴定所需要的标样邮寄过来,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再由公司将结果通过邮件的形式发出去。由于生意越来越好,而且非常赚钱,以至于马尔伦公司最后来不及处理那么多客户的标样。于是,马尔伦公司想出了一个“绝招”――自己伪造亲子鉴定结果给客户。结果这样还真的蒙骗了不少人。
导致118对父子关系混乱
警察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许多鉴定结果是马尔伦胡编乱造的,使许多人大上其当,尤为严重的是118对父子由于马尔伦公司的鉴定,导致父子关系混乱。当地检察官认为,马尔伦父子鉴定案件牵扯到了两点,一个是弄虚作假,还有一个就是窃取别人的技术。因此法庭一定会将他判刑,估计刑期将会在3年左右。
故事三:被告上法庭的“月老”
法院终审判决孩子他爹不能推定
10年前,薛会明的朋友翟立祥上门说亲,把他的小姨子周婷介绍给了薛会明。然而,10年后,薛会明偶然得知,并通过血型化验确认,和自己朝夕相处10年的儿子竟是妻子和别人所生。薛会明为此把嫌疑最大的翟立祥告上了法庭。此案历经两审出现了戏剧性转折,一审法院因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将其推定为孩子的生父,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定,翟立祥有权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从法律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养儿10年方知不是亲生
薛会明和周婷在相识后不久就同居了。几个月后,周婷被诊断怀孕,并早产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薛枫。薛会明与周婷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一晃10年过去了,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然而就在几个月前,一位老友在闲聊中向薛会明抖出了一个令他震惊不已的消息:薛枫根本就不是他的孩子,周婷在认识薛会明之前一个月就怀孕了,而孩子的生父就是周婷的姐夫、薛会明的朋友、两人的“月老”――翟立祥。
半信半疑之中,薛会明拉着儿子到卫生部门化验,确定薛枫是O血型,而薛会明是AB血型,周婷是O血型。薛会明赶紧查阅了医书,医学知识击碎了他最后一线希望:父母血型是O型和AB型,子女可能的血型为A或者B,子女不可能的血型为O或者AB。
孩子不是自己的!一个隐瞒了10年的秘密被痛苦揭开。在薛会明的质问下,周婷说出了10年前她住在姐姐家时,与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20多天后,经翟立祥介绍,周婷与薛会明相识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强烈的屈辱感涌上薛会明心头,可看着被奉为掌上明珠的爱子,他思前想后,决定维持住这个令他无法割舍的家。最终,薛会明把一腔怒火对准了翟立祥。
拒作亲子鉴定 “月老”成生父
2003年10月,薛会明将翟立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翟立祥是薛枫的生父,并向翟立祥索赔精神抚慰金2.5万元和薛枫10年的抚育费5万元。庭审中,周婷出庭指证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身父亲。可翟立祥一口否认曾与周婷发生过关系,他说周婷与薛会明同居之前还曾与其他男子存在两性关系,现在薛会明仅凭耳闻断定孩子是他的根本没有证据。
为了证明翟立祥就是薛枫的生父,薛会明申请对翟立祥与薛枫进行亲子鉴定,这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却遭到了翟立祥的拒绝。翟立祥很快为自己的“不合作”付出了代价――他被法院推定为薛枫的生父。法院认为,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薛会明要求通过亲子鉴定证明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翟立祥应当予以协助。但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佐证,所以推定薛枫是翟立祥的非婚生子女。法院判决翟立祥赔偿薛会明抚育薛枫的费用1.6万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
“孩子他爹”不能推定
拒作亲子鉴定就被推定成“孩子他爹”,怎么也不服这个理儿的翟立祥上诉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经过审理,二中院法官否定了一审法院推定翟立祥为人父的做法。二中院认为,本案中,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翟立祥有权做出选择,原审法院却以翟立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而推定薛枫是翟立祥非婚生子女,不妥,有失严肃;加之本案是血缘亲属关系的确认问题,有其特殊性,不可随意推定;即便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不可单独直接据其予以认定。
二中院对周婷的证言也没有采信,因为证言存在矛盾:虽然周婷说和翟立祥发生过性关系,却只是语焉不详地说当年她在翟立祥家一觉醒来,发现自己的衣服都被了。另外,法院认为周婷同本案的当事人及事实都存在利害关系。二中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从法律事实上,难以认定薛枫与翟立祥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改判驳回了薛会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后语: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8篇
构筑家外之家的婚恋
沙秀红是安徽天长人。七年前,在一个社交场合她认识了比她大20多岁的商人林先生。这次意外相识之后,两人就开始了交往。沙秀红对他印象不错:“看起来人很稳重,大大方方的,当时没想那么多,就觉得这个人心还蛮好的。”
接触中沙秀红逐渐了解了林先生的一些基本情况。他主要经营电缆、机械制造,拥有好几家公司,是当地有名的千万富翁。按时下的话来说他是一位成功人士。林先生告诉沙秀红自己有两个儿子。妻子在生下二儿子后不久就病故了。尽管林先生二儿子的年龄都比沙秀红大,但这对“老夫少妻”型的恋人似乎并没有感到有太多年龄上的障碍,或许是沙秀红的年轻貌美和林先生殷实的家底、阔绰的出手弥合了两个恋人之间的年龄、心理上的“代沟”。经过半年多的热恋后,事业有成的林先生终于赢得了沙秀红的芳心,他们很快就谈婚论嫁了。不久,他俩正式登记结婚,并拍摄了两大本豪华婚纱照。只是他们的婚礼办得很简单,请几个朋友吃了顿饭,就算把事办了。
沙秀红说:“因为他大了我22岁嘛,天长是小地方,比较封建一些,婚礼没有搞得那么隆重,但是双方的姊妹们都知道这桩婚事的。”婚后,他们的日子过得很幸福,一年之后,就有了女儿林琳。邻居、朋友们也隔三差五地到他们家打牌、聊天,大家都知道他们是恩爱的一家子。可沙秀红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作为林先生的妻子、林琳的母亲的身份有一天会受到质疑。林琳出生后,他们每年都要到当地照相馆去拍一张全家福,为了省事,他一下子就支付了对方10年拍摄全家福的费用……
葬礼上两个“妻子”梦魇般的相见
孰知风云突变,林先生不幸身患癌症,不久便长辞人世。林先生的家人按照当地的习俗为他举行了体面而又隆重的葬礼。可谁也没有想到,在林先生的葬礼上,竟然同时出现了两个都自称是林先生妻子的女人!
望着恍若天外来客般突然冒出来的沙秀红母女,林先生的结发妻子悲愤交加地说,“他们的事情我一点儿都不晓得,不晓得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我也不懂,家里一直都是蛮好的,孙子都十几岁了。” 继而她愤怒地对沙秀红说,“你要是跟他结过婚,就把结婚证拿出来!”
沙秀红的确有结婚证,但她却无法拿出结婚证。按她的说法,林先生死后不久,结婚证就被他的两个儿子抢走了。但林家到当地民***部门却并未查到他们结婚登记的原始记录。对此,沙秀红解释说,当时去办结婚登记手续时林先生不让她一起去。后来面对央视记者采访时沙秀红谈了自己的想法:“他这个人死要面子,因为我们的年龄相差一大截,他怕别人说闲话。”
沙秀红确实是“拿到了”结婚证,以林先生在当地的声望和信誉,搞一个结婚证应该不是一件困难的事,这或许就是林先生坚持要独自一人去“领证”的缘故吧。
林先生在当地是有头有脸的人物,现在葬礼上出现如此尴尬和令人不堪的场面,这是大家始料未及的。为了让丧事能顺利举办,不仅当地派出所来维持秩序,镇***府也出面帮助双方作了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两条:一、承认林琳是老林的亲生女儿;二、林琳可以单独参加葬礼,但是沙秀红不得吊丧。
在这份协议书上,有当地镇***府、派出所人员的签字,有双方出面参加调解的代表签字,林家由林文龙的两个舅舅签了字,但是却没有林先生的两个儿子和沙秀红的签字。原本隆重的葬礼也被迫草草收场。
沙秀红对林先生的两个儿子说:“不管怎么说,即使你们不签字林琳也总归是你俩的亲妹妹吧……”可林先生的亲戚认为:没有亲子鉴定谁也证明不了这个孩子就是老林的骨血。
亲子鉴定林琳系林先生的女儿
其实,还有谁能比沙秀红更清楚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呢?可是现在她就是说破嘴皮也没用,林家不想听也不愿听!她必须拿出证据来。
沙秀红说:“为了我女儿,我要用证据证明女儿是他们家的人。要不然我就会背黑锅,那我女儿是哪儿的杂种啊!谁是她父亲也不知道啊?她的老家是哪里的?她长大了问我,我怎么给她交代呀,我怎么说!?”
沙秀红通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如果能找到林先生的毛发便可做亲子鉴定。考虑再三,不管要花多少钱她决定还是去做做看。
沙秀红来到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要求对毛发的主人和女儿林琳做DNA鉴定。
她把法医请到了家中,拿出她意外在家中发现的留有林先生头发的梳子,法医戴着手套拿着放大镜,用小夹子将林先生遗留在梳子上的头发一根一根地夹出来放到纸上并把它包了起来。沙秀红再三嘱咐法医,一定要保管好这几根头发,因为它关系到她女儿命运。
不久,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报告,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支持头发的主人是林琳的生物学父亲,支持沙秀红是林琳的生物学母亲。有了这份鉴定报告,沙秀红底气十足回到家乡,她对打赢官司充满了信心。
令沙秀红始料未及的是林先生亲戚对此鉴定结果根本不予认可!他们认为,“老林去世一年多了,你拿几根头发做个鉴定,就说老林是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怎么来证明?”沙秀红对林先生的儿子说:“你不承认鉴定结果,那你再去做个DNA跟这几根头发比对一下不就行了嘛!”
的确,这几根头发不是林家人提供的,取得这几根头发时,也没有公证机关在场证明。从家族的荣誉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他们怎么可能为对方提供用于作亲子鉴定的检材。但沙秀红的建议的确是单刀直入,直奔主题的终极手段!
沙秀红林先生的两个儿子
为了证明这个原本无需证明的事实,2006年6月,沙秀红作为女儿林琳的法定人,以林琳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讼把林先生的两个儿子告了,要求法院确认林琳是林先生的女儿。
法庭上,沙秀红拿出了葬礼上由镇***府、当地派出所为他们两家调解的一份协议,同时还出示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等一组证据及申请对林先生身前留存于苏北人民医院的病理切片进行证据保全,用于亲子鉴定。
同年12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驳回原告的民事裁定。宣判后,沙秀红母女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6月6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林琳诉称:从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及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被告若要否定原告的子女身份,否定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被告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提供血样做DNA亲子鉴定。但两被告出于对事实真相的恐惧断然予以拒绝,放弃了其抗辩的权利。因此,本案可以从原告举证的证据、被告的抵制和拒不配合的态度推论出――原告即林先生女儿的身份……
被告答辩称:……原告提供的由当地镇***府和司法部门及双方代表签字的调解协议并没有我们的签字。从该证据的内容来看也是荒唐的,子女关系是由血缘关系来确定的而非其他。原告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原告是如何确定遗留在梳子上的毛发就是我父亲林先生的。既然样本无法确定,鉴定结论就毫无意义。至于原告提出要求我们做DNA亲子鉴定,我们认为没有为对方提供亲子鉴定检材的义务,法院也不能将举证的责任分配给我们……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由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报告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被告反驳意见成立。同时对被告拒绝提供用于亲子鉴定检材的行为予以认可,认为被告没有提供检材的法定义务。林先生所患癌症非突发疾病或突然非正常死亡,其从患病到死亡有一定的时间,林先生死亡前一直与原告母亲沙秀红同住,两人关系密切,沙秀红如果认为原告是她和林先生所生的女儿完全有充足时间要求他在身前留下遗书证明……法庭最后驳回了沙秀红母女的诉讼请求。
为了女儿,沙秀红将继续上诉
此次开庭审理过程和结果令沙秀红深感遗憾,在法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一则事关幼年丧父女孩林琳前途与命运且不算太复杂的亲子鉴定居然被法庭以冠冕堂皇的理由予以拒绝,遂使林琳的身世成为难解之谜。
更有甚者:神通广大的林家,竟公然将林先生已被封存的病理切片以“出借”为名,擅自将其从医院取走并拒绝归还。
沙秀红认为,在被告拒绝提供用于亲子鉴定的检材,且法院认可其没有为原告提供检材义务的前提下,林先生的病理切片便成了认定原告与之为父女关系DNA检测的最后物证,但法庭并未向被告追讨此病理切片并对其进行DNA亲子鉴定以使真相大白于天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沙秀红为了给女儿一个说法,也为自己的权益仍将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9篇
我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制度的规定
亲子鉴定,是指利用医学、遗传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的一种专门技术。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认领制度的法律规定,但是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已经对于在亲子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等问题作出了规制。从“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法(研)复[1987]20号)”中的规定④可以看出,在我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的是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但由于准确性的问题,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即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于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随着科技的进步,DNA技术使得亲子关系鉴定达到几近100%的准确率,使得亲子鉴定成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证据,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建材时需要当事人的配合,所以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产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专门规定了在法院受理的否认婚生子女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条款的立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⑤,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可以说,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但是面对日益复杂类型纷繁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仅依据上述规定不能解决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的相关法律问题,必须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立法完善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认领制度,纠正现在亲子鉴定无法可依无序鉴定的状态,二者有机配合,才能真正使其服务于社会。
对我国认领制度立法的构想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的关系,除少数立法例外(如日本民法),各国大多依生理的出生分娩事实发生法律上的母子(女)关系,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关系,无法以分娩之事实而直接确定,因而确定父亲身份要比证明母亲身份产生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主要是围绕生父身份确认而展开。在美国,1996年的福利法案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之生父确认制度,在新生儿出生后60天内即由其生父在医院签署自愿认领书对新生儿进行认领。⑥此认领制度在保护子女利益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则一直未建立父母子女的身份确定制度,致使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样不利于及时确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从而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1.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概述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的法律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具有以下特征:(1)认领须以双方具有父子血缘联系为前提;(2)认领须有生父承认自己是该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意思表示;(3)认领不受时效的限制,无论子女年龄大小均可行使认领权。认领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自愿认领,二是强制认领.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效力是相同的.各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因认领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2.各国(地区)对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的规制
(1)自愿认领
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一般认为认领是生父的单独行为,无须他人的同意。但近年来有一定的修改,有的国家要求自愿认领须得非婚生子女生母的同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95条规定:“承认必须得到母的同意”⑦;有的国家规定认领成年子女须经子女本人同意,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82条规定:“成年子女,非经其本人承诺,不得认领。”⑧此外,各国规定的自愿认领的方式有所不同,有要式认领和不要式认领之分。要式认领一般有以下方式:1)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用遗嘱方式认领;如日本。⑨2)认领除载入出生证书外,还须取得公证证明;《法国民法典》自愿认领的形式为以户籍官所作文书或公证书在出生证上注明;3)向身份机关证明;4)由生父申请,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⑩不要式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经生父抚育者,且生父有以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即为认领。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编第106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其经生父抚育者,视为认领”。輯訛輥这种认领即为不要式认领。
(2)强制认领
又称生父之寻认,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出于使母亲和子女免受生父不负责任之害以及减轻国家负担的观念,当生父不愿意认领的时候,可以提起确认父亲身份的诉讼,并采取包括亲子鉴定在内的所有证明方法。各国法律对强制认领作出了如下的规定:①强制认领的种类。除生父之寻认外,《法国民法典》第341条还规定了生母之寻认。②生父寻认之诉的诉权人。《法国民法典》第340一2条规定诉权仅属于子、女,在子女未成年时母亲为惟一有权行使诉权的人。《瑞士民法典》规定母及子女均可提出父权确定之诉。《日本民法典》则规定诉权人为子女、其直系卑亲属或他们的法定人。《德国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外。《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子女本人,子女死亡时为其卑亲属,未成年时为对其享有亲权的父母或监护人。③生父寻认之诉的对方。《法国民法典》规定生父寻认之诉可以对所谓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提起。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可以对国家提起。《瑞士民法典》规定父死亡的,则依次对其直系卑血亲,父母或兄弟姐妹提出。如无上述血亲,则对父最后住所地的主管官厅提起。《德国民法典》规定为在受胎期间内与母亲同居之男子。《日本民法典》则无规定。④强制认领之诉提起的条件。《法国民法典》规定仅在推定有重大迹象时方可提起强制认领之诉《;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有特殊证据表明有必要查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时方可提起《;德国民法典》规定仅在婚姻中被推定为父的人、已认可子女的人均无时方可提起。《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则无规定。⑤诉讼时效《.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为子女出生后2年。《瑞士民法典》则规定诉讼可在分娩前或分娩之后提出,但须由母在其分娩之后1年内或由子女在其成年后1年内呈交诉状。若已存在子女与第三人的父子关系,则须在关系解除后1年内提出。起过上述期限的诉讼,因重大原因被谅解后仍可提出。《日本民法典》规定自其父死亡之日其已经过三年的不得提出。意大利、日本和德国的民法典均无规定。由上述对比可以看出,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的法律制度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与文化背景紧密联系的亲子关系制度自然各不相同。
3.我国认领制度的构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国婚姻法应当借鉴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作法,对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
(1)废除非婚生子女的称谓,统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为子女。
(2)确立我国认领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原则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儿童的权利越来越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宣言进一步明确了儿童享有生存的权利、受保护的权利以及发展等权利。如1924年的《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联合国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輰訛輥以及1900年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这些国际公约和宣言都在明确表明一种态度,即所有的儿童应当得到照料和保护,所有的儿童不论出身、性别、肤色、健康状况一律平等,儿童的权利不应受到任何伤害。輱訛輥《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司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重要考虑。”在众多国际条约和宣言的昭示下,现代亲子法在涉及儿童问题时也遵守子女最佳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我国立法确立认领制度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期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最佳保护。②血统联络原则认领行为,不管自愿还是强制,都要以事实上的血缘关系为前提,即被认领人是认领人的亲生子女,这是发生认领的基础。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要求认领人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真实的亲子关系,倘若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那么即使己经完成了认领行为,该行为仍为无效。提出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当事人,也要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真实存在,必要时当事人可以用亲子鉴定的方法来确定亲子关系。③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具体制度的体现即是在维护生父自愿认领权的同时,要以征得生母同意为前提。④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认领行为是亲属法领域的一项重要的身份行为。无论对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及对社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必须遵循良好公共秩序和良风美俗即善良风俗的原则,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进步。
(3)认领制度的具体架构方面:
①自愿认领方面:应当准许自愿认领,因为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可由分娩之事实而确认,所以除了非婚生子女被遗弃或拐骗的情况可以由生母提出认领外,应当由生父提出;认领要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前提条件,即法律要规定生父或生母提出认领应当提交的证据:如曾公开承认亲子关系的证据、亲子鉴定报告、出生登记、出生证、医院的生产记录等,輲訛輥且生父认领时需经过非婚生子女生母和子女法定人同意,在子女成年后需经过子女本人同意;认领需向户籍管理机关申报认领登记手续,认领可采取公证或遗嘱的形式。②强制认领方面:a认领种类可暂时根据国际主流,只设立生父强制认领制度,对于特殊情况的生母确认之诉可个案处理。b诉权人为生母和成年子女c诉讼对方为不承认子女系其所生的男方d在诉讼提起方面,我国立法应采取概括主义即具体原因无须法律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系其所生,这可由生母或成年子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在受孕期间与被告有过同居事实和证据,或被被告、的事实和证据,或有被告书写的情书、劝告堕胎的信件等,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e为了实现非婚生子女利益保护的最大化,笔者认为以规定诉权而消灭为宜。③在认领效力方面,无论是自愿认领还是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后与生父母产生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认领效力具有溯及力,溯及于子女出生之时。任何限制认领效力的条款无效。
(4)亲子鉴定制度的补充方面
由于无论是自愿认领还是强制认领,前提都是父母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而技术的不恰当运用往往会给人类社会带来许多社会问题,所以立法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明确亲子鉴定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以及鉴定结论的证据力等问题,使亲子鉴定更好地为亲子关系的确定服务。亲子鉴定中的资讯是个体最核心的私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隐私权受到严重的侵害,所以亲子鉴定的进行必须以保护个人尊严和家庭和谐,进而尊重个人的私生活与保障子女利益为前提。所以法院在运用亲子鉴定之前应当考虑如下几点:a有用性和必要性;b注意保护有关当事人的人权和隐私;c考虑子女的利益和家庭的稳定。具体在制度设计中的体现是:a法院应根据实际案件的需要,有选择地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亲子之间虽无真实的血缘关系,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生活抚养关系,则在维持现有亲子关系更有益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条件下,也可不允许进行亲子鉴定。b亲子鉴定的提出必须是在存在亲子关系争议时,即如果双方并无实质的亲子关系争议的诉讼,不得申请进行亲子鉴定。c进行亲子鉴定理论上应征得双方当事人意见,也应征求有意思表示能力子女的意见,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同意适用,则可原因新婚姻法解释作出判决。d经鉴定或判断确认为亲子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强制该子女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生活时为止。
亲子鉴定报告范文第10篇
一纸亲子鉴定,“爸爸”转眼不是爸
2000年12月,在北京做家***小时工的朱莉菲与北京男子白若冰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开始同居。时间不长,朱莉菲的肚子有了反应开始一天天隆起,白若冰满心欢喜,知道自己就要做爸爸了。一对甜蜜幸福的恋人抓紧了走进婚姻殿堂的步伐,不久两人登记结婚成了合法夫妻。
接下来顺理成章的就是在2001年8月4日朱莉菲生下一男婴取名小宝。也许是上苍作弄人,小宝出生后经诊断患有先天性无肛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这样在出生后的第三天就在医院做了“结肠造瘘术”,后又做了两次手术,但术后效果均不是很理想。虽然孩子有病,白若冰还是很心疼妻子和孩子,给了母子无微不至的关怀。
正应验了那句俗语,纸里包不住火。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白若冰总感觉孩子长得不像自己,由此产生了怀疑,算一下孩子出生的时间2001年8月和自己与朱莉菲认识的时间2000年12月,白若冰感觉到这个时间段满打满算也是挺紧张的。由于产生了怀疑,疑心病即一天天严重,到了2005年10月,白若冰带孩子到***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DNA亲子鉴定,后该所出具DNA检验报告,证明小宝和白若冰之间无血缘关系。
得知结果的白若冰异常地愤怒,他随即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和朱莉菲离婚。法庭上面对DNA检验报告,朱莉菲自然也没有了辩驳的底气。2005年11月9日,最终经法院调解,白若冰与朱莉菲离婚,小宝由朱莉菲一人负责抚养。
谁是他的亲爸爸?竟有如此一说
原来,在和白若冰相识恋爱结婚前,朱莉菲在江苏海门和一个叫梁克斯的男人也谈过一场恋爱。
早在2000年10月,朱莉菲经人介绍与梁克斯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到了同年12月梁克斯感觉两人不合适就提出了分手。随后,朱莉菲就离开海门到北京打工去了。
2006年8月,朱莉菲把梁克斯告上了法庭,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后撤回了。
可是随着小宝年龄的增长,小宝的先天性心脏病愈加严重,急需***,但巨额的医疗费从何而来?尽管小宝和母亲相依为命,朱莉菲很疼爱这个可怜的孩子,可是朱莉菲在北京做家***小时工,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也感觉无力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朱莉菲决心要找到小宝的亲爸爸。
到了2010年,小宝已经9岁了,暑假期间,朱莉菲和小宝不远千里到江苏海门去寻找梁克斯。
当小宝和妈妈带着旅途的劳顿赶到海门梁克斯家中时,梁克斯不在家。迎接他们的是梁克斯家人的冷漠和呵斥,梁克斯的家人根本不承认梁克斯有小宝这个孩子,感觉千里认父之事很荒唐。
小宝和朱莉菲到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妇联寻求帮助,这些部门听说这事后均表示没有什么好办法。后经热心人帮助提示告知,朱莉菲带小宝在上海找到了从事不锈钢生意的梁克斯,梁克斯看到从天而降的近十岁的儿子,一时也没有了主意,最终经过考虑,梁克斯答应朱莉菲到法院去解决,他说他听从法院的判决。
拒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他”是爸
这样,2010年7月19日,朱莉菲作为小宝的法定人和小宝一起到海门法院梁克斯。他们在诉状中诉称,小宝和梁克斯系父子关系。理由是2000年10月,小宝的母亲朱莉菲经人介绍与梁克斯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后怀孕,同年12月梁克斯却将朱莉菲哄走。后朱莉菲于2001年8月在北京生下小宝。小宝自从出生后一直体弱多病,可作为父亲的梁克斯对小宝不闻不问,不尽法定义务,现小宝先天性心脏病愈加严重,急需***。要求法院判决梁克斯支付小宝生活费每月500元至***生活时止,并要求梁克斯承担小宝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
梁克斯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讼状后,很快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小宝,与小宝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海门法院很快召集诉讼双方进行庭前听证,听证过程中原、被告就双方是否系父子关系存在重大争议。
可是梁克斯在听证过程中表示,小宝的母亲朱莉菲于2000年10月下旬经人介绍与其谈恋爱是事实,其间两人确实曾发生过性关系也是事实,但不久朱莉菲就走掉了,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现在怎么能证明这个孩子是我的呢?
承办法官耐心地向梁克斯进行了释明,本案中原告有义务举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亲子关系,现有技术已能从科学角度确认双方父子血缘关系是否存在,但被告应配合原告进行亲子鉴定,如拒不配合,将构成对原告举证的妨碍,被告将受不利推定。
尽管法官一再进行释明,但是梁克斯就是不同意做亲子鉴定。
后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梁克斯到法院定期开庭,开庭时梁克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海门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的主要理由是:原告小宝现有举证虽不能完全证明原、被告存在亲子关系,但现有亲子鉴定技术已能从科学角度界定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梁克斯经法院释明仍拒不配合原告小宝进行亲子鉴定,构成举证妨碍。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推定原告小宝主张成立,即原、被告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克斯作为父亲应当负担原告小宝今后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医疗费。很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梁克斯自2010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小宝生活费300元至***生活时止,原告小宝今后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梁克斯负担50%。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梁克斯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1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发,作为典型范例供全省法院作为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参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博士点评
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