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反面解释是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一种,但因为其独特的特点,反面解释的适用有其自身的规则。文章主要结合案例阐述反面解释的适用规则以对该解释方法的适用予以适当限制,并指出这种限制的必要所在。
【关键词】反面解释;限制;适用情形
反面解释,按照杨仁寿先生的表述,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之文字推论其反对之结果”。事实上,反面解释的方法是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形式逻辑对法律条文进行的解释。学者对其称谓并不完全一致,比如郑永流教授称之为“反向推论”,王利明教授则认为“反面解释”的提法更为妥当。鉴于“反对”一词的感彩,同时为区别范进学教授和陈金钊教授就“法治反对解释”的争论,本文最终采用“反面解释”进行阐述。
一、反面解释的理论概述
反面解释适用的目的在于使与法律构成要件相异的事件得出相异的法律处理结果。例如《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在该条文中,除非存在规定的两种情形才会导致要约人的要约不能撤销,该条文的反面解释就是如果没有条文中出现的两种情形的发生,那么要约就可以撤销。反面解释这一工具则可以很好地简化法律条文的过分繁琐,从而使法律只从一个角度进行规定即可保证案件审判适用的需要。
至于反面解释的法律依据,王利明先生认为应当是平等原则。他指出,广义的平等原则包括“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和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反面解释正是从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的层面对平等原则的贯彻。例如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其反面解释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定罪处罚,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完整阐述。
二、反面解释适用情形分析
(一)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的逻辑关系的有限性。从逻辑上来说,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与该行为模式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说三种关系,设前者(行为模式)为M,后者(该行为模式的法律效果)为N,一个法律规范就可以表述为“如果M,那么N”。假言判断中三种情形分别是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即M蕴含N)、必要条件假言判断(M逆蕴含N)和充要条件假言判断(M等值N)。第一种情形,当M蕴含N时,由于M外延大于N,则对该判断进行反面解释时否定M并不足以导致对N的否定,因为M仍然可以是N。换言之,在M蕴含N的情形下不能进行反面解释,因为此时反面解释后的范围已经超出了原本法条规定的范围即超出了法条文义的“射程”。第二种情形下,M逆蕴含N,否定M则必然否定了N,也就是对原条文进行反面解释后仍然成立。最后一种情形下,M等值N,那么否定M也同样能得到否定N的后果,反面解释仍然成立。也就是说,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必须构成“非M则非N”的关系才能对其进行反面解释。
综上所述,只有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该行为模式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或充要条件时,才可对条文进行反面解释,若前者为后者充分条件,则不可使用反面解释。例如《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M即两人为夫妻关系,N即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前者蕴含后者,若擅自采取反面解释就会认为不是夫妻关系的人就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事实上除了夫妻以外,父母和子女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例示性、开放性列举规定排除适用。反面解释的适用必须是法律适用范围具有封闭性的法律规范,而例示性、开放性列举规定是不完全的列举情形,其适用范围并不具有封闭性因而并不能适用反面条款。例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文的开放性体现在列举文书后的“等”字上,也就是还可以存在其他的文书形式可能致使物权的变动。
除了以上所阐述的两个要求,还有学者提出了反面解释“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由于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适用的价值原则和利益衡量并不相同,所有反面解释的要求也有所差异,公法要求法有明文规定方可禁止,私法更强调法无明文禁止则为允许。但笔者以为这种规则其实可以用第一个规则予以规制,而且反面解释原本就是在法律文义范围内的解释,所以反面解释的适用不应当造成对法律规定的违反。
三、有限适用反面解释的必要性
首先,提高法律解释工作的效率。法律解释的适用应有适当限制,那么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之一的反面解释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陈金钊教授曾提出“法治反对解释”的命题。他认为应当反对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要避免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情形下以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反面解释的方法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也就对主持审判工作的法官自身的法学素质和综合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其次,规范法官的解释活动。反面解释不超出法律规范文义范围,因而不能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擅自以反面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推导会造成法律规范适用范围的扩张,很可能造成审判不平等。
最后,寻求法律适用的最佳途径。兼顾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等其他法律解释方法以及填补法律漏洞等其他法律方法的适用,而不限于反面解释,兼顾个案的公平处理,找到法律适用的最佳途径。
四、结语
由于法律自身局限性,存在立法空白和漏洞,加之法律的滞后性、僵化性以及语言的模糊性,反面解释作既要有效适用以发挥其法律方法的工具价值,又要予以适当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该行为模式的法律效果之间存在必要条件或充要条件时,同时排除例示性、开放性列举式规定的适用,避免滥用。
参考文献
[1] 杨仁寿.法学方***[M].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4.
[2] 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王利明.法律解释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 尹洪阳.法律解释疏论——基于司法实践的视域[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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