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原因导致的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其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特点适用范围风险纠纷
中***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广与普及,固定单价合同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仍有不少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顾名思义,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纸、规定及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除业主原因导致的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与其他合同相比,固定总价合同更能保护发包方的利益,具体有如下特点:
1、结算方便,省时省力。
2、风险小。
3、承包方索赔机会少。
当然,尽管对发包方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它也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上述特点,个人认为它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纸完整、详细、清楚,能够依据设计***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且招标前期工作已准备充分、完备。
2、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方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市场材料价格是波动的,有涨就有落。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只适用履行周期短、且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3、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固定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住宅、厂房等类型工程可以使用总价固定合同,而结构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则不宜采用。
4、工程虽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方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计划。对于这种情况,发包方可以视自身情况综合比较,可以考虑固定总价合同。
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并不是说该项目具备了以上所有的条件,就一定能够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如鱼得水,运用自如。毕竟一个项目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很多,从设计到招标,再到施工,前前后后经过很多人,一旦其中的某一个环节对***纸的理解有误或者是工作失误,都将会在日后的结算中酝酿一个“不定时炸弹”,这将连带反应牵扯出很多纠纷。当然,如果对固定总价合同的本质有了足够的认识和理解,有好多争议可以在过程之中解决甚至避免,而不必堆积到最后。以下就几种常见的纠纷整理如下:
1、清单漏项。
(1)漏项项目变更问题:原***纸的施工做法及规格等参数均很清楚,但由于编制人员的疏忽导致该清单项遗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或设计单位又对此项内容进行变更。 例如:某安装工程,***纸设计有20套600*600的三管格栅灯,但清单中该项遗漏,且招投标时承包方并未对此提出任何疑问。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为结合实际使用要求及美观调整为600*1200的双管格栅灯。
(2)漏项项目取消问题:原***纸做法可能模糊也可能清晰,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或设计单位表示,此项目取消不做。
2、清单工程量计算有误。
(1)工程量计算少了。例如:某安装工程,***纸设计有8套相同的配电箱,但是编制人员疏忽,忘记乘以8,仅计算了1套,且该套配电箱为甲供材料,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于甲供材节约和超领的奖惩措施。
(2)工程量划分歧义。例如某装修工程,***纸设计某层的三个房间均使用地砖楼地面,且清单是根据房间来分别列地砖清单的,如:房间一地砖工程量为80平方,房间二地砖工程量为100平方,房间三地砖工程量为150平方,假定投标时地砖综合单价均为120元/平方,后因发包方要求,房间三的地砖变更为大理石地面,假定大理石地面综合单价为420元/平方,而双方对房间三实际地面面积进行测算,仅有70平方,那么实际调整价格是150*(420-120)=45000元,还是70*(420-120)=21000元呢?
为解决以上疑问,我们先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第二十二条也明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也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换句话说,固定总价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这也意味着,日后因为数量和价格等因素而形成的风险,原则上均由承包方承担。在招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方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提出更改。也就是说,招投标时的工程量仅供参考,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承包方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工程,只要***纸上有的项目都应完成而不是只完成清单量。
由此可见,以上的纠纷则不攻自破。第1条(1)点,承包方应根据***纸完成20套600*600三管格栅灯的工作,而不可以以清单中没有该项内容为由就拒绝实施,后又因其他原因发包方要求调整为600*1200的双管格栅灯,那么结算时仅需调整变更后的价差;第1条(2)点,结合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结算时应扣除取消项目相应的组价。第2条(1)点,如果配电箱是乙供材料,毫无疑问,承包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与风险,但是因其是甲供材料,建议在实施之前与发包方协商甲供材料根据***纸设计提供,且免除承包方因此错误而导致其超领处罚的责任,这样,或许承包方心里可能会平衡一点,否则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赚不了相应的安装费,还得承担甲供材超领的处罚责任;第2条(2)点,发包方和承包方争议焦点就是工程量的差异,根据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特点,遇到变更应遵循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加以计量、计价,并进行结算,而不是去分析原投标中清单工程量的组成,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还是负)。这样就很明确,该项目调增价格应为70*(420-120)=21000元。反之,假如实际计算出来的工程量比150平方大,那么对承包方则是有利的。
综上所述,只有大家都深刻理解固定总价合同的意义和原理,才能比较清楚地划分责任,避免纠纷。承包方在实施过程中应逐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及早发现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大多数问题解决在投标之前,还应特别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注意报价计算的正确性,以减少报价的失误。发包方也应立足长远考虑,注重提高建设效率,注意合同的完备性、合理性,特别是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性,不能将所有的问题与风险均归于承包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和工程的整体效益。
总而言之,固定总价合同作为一种合同价款的结算形式,用来约束发承包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也衡量双方权力与义务实施结果的标准,只有当其在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才最小,才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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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陈刚 浅谈施工合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 山西 建筑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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