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诸多有关刑法的研究资料中,对于刑法史上犯罪概念产生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定义包括触犯刑法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关键词】我国刑法史;犯罪概念;一般规律
要讨论刑法犯罪概念产生,就离不开对一切概念发展的理解。所谓概念就是一种思维形式用于表达出客观事物存在的本质属性,犯罪概念就是反映出犯罪这一客观存在事物的本质。概念或是犯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中有着明显论述,概念是马克思唯物主义论中基础与前提。
一、刑法上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具体是危害到社会,危害他人,且是人为实施行为所造成犯罪,违反刑法法律受到惩罚。通过研究我国刑法发现,我国刑法中对犯罪概念没有明确系统说明犯罪概念是什么,只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行为。
犯罪的形式概念,实质概念与混合性概念。形式概念是指从刑法规定条例来判断犯罪,是对刑法上犯罪属性中共性的高度概括,没有体现出犯罪概念的产生原因,客观条件,一般规律。犯罪实质概念是对犯规角度与犯罪行为下的定义,这种实质犯罪概念分为两种,一种是资产阶级法学者所持有的理论;另一种是社会主义关于犯罪实质概念理解。资产阶级法学者代表贝卡利亚说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危害,这是衡量犯罪的标尺。马克思主义者则指出犯罪是个人反对统治关系所做的斗争。而混合型犯罪概念这是前两者的统一结合。
二、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理论中唯物主义指出,人类认知历史就是概念产生发展的历史。通过深入研究可以得出人类认知是在一切社会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社会实践也是一切概念起源产生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一切概念产生与发展又是通过语言与思维方式表达出来,语言与思维方式在客观事物中的直接体现促进概念与犯罪概念显露端倪。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论中指明的不仅只有概念产生的一般规律,也揭露出来了犯罪概念产生的一般规律。犯罪概念最为一切概念中一部分,表达反映出犯罪客观事物。犯罪概念产生规律遵循一切概念产生的一般规律,要想对我国刑法犯罪概念产生有正确全面的认识了解。我们首先要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开始出现强烈利益冲突探讨,在原始社会开始出现阶级统治时候,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公有物品出现剩余,开始出现交易,统治,剥削与压迫。在我国早先历史中国家是作为一种阶级斗争的统治工具,在阶级斗争不断发展的社会进程中,犯罪的滋生是必然趋势。在早先历史中犯罪自身不是犯罪概念产生形成,我国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的历史过程中,原始社会的阶级统治者把自己部落在形成过程中的习惯用来控制统治其他部落,作为约束其他部落最先出现的法律。一旦被统治部落出现违背这些统治阶级中约定俗成的习惯,这就是早先犯罪现象的发生和出现。这个时候的犯罪认识是一个具体感性迷茫的认知过程。作为统治阶级的部落并没有制定具体条文,只是以不成文的习惯要求被统治阶级绝对服从。
由于阶级刚刚出现受特定条件限制阻碍,阶级社会的认知过程形成时间较短,生产力低下人口稀少,社会阶级分为简单的统治与被统治,因为统治阶级的习惯就形成当时的法律,(我们暂且称它为习惯法)。习惯法使我国刑法最早出现的雏形与胚胎,习惯法是针对当时社会大环境下的阶级应运而生,犯罪联系较为简单,违反部落规范习惯就逐渐被犯罪化,形成了最早的犯罪行为。由于社会结构的简单决定了当时犯罪率不高,对犯罪认知停留在一个感性,简单与直接的层面。受时代大背景的阻碍约束,犯罪行为的滋生并没有提高人们对社会认知程度,上层社会统治阶级与犯罪行为之间缺乏斗争实践经验,语言表达与思维方式不发达,对犯罪行为归类到违反氏族习惯与规定,这些都是造成人们认知能力不能快速发展。在漫长历史进程中,犯罪概念产生的一般规律也在逐渐显现出来。
在社会各个阶级随着历史发展不断登上历史舞台,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口增多社会财产累加,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关系更为敏感复杂,相互之间的矛盾不断爆发不断调和这样循环。这样的社会进程形成了犯罪行为犯罪方式不断发展,犯罪行为的逐渐增加,使得统治阶级与犯罪斗争的实践活动经验逐渐积累丰富,与其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较量与斗争。同时随着人们对世界认知程度不断加深,语言表达与思维活动不断拓展丰富,对犯罪现象开始有持续的判断分析,研究思考,对犯罪进行分类比较,综合概括,逐渐的对犯罪共性属性有一个清晰认识,用比较清晰明了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反映出来,经过不断修正补充,逐渐形成了犯罪的统一概念,犯罪概念产生的一般规律。整个历史进程也可以看成是犯罪概念产生的过程。
三、我国刑法史上犯罪的产生
通过研究资料我们可以发现,夏朝是众多研究学者普遍认为出现最早阶级社会的王朝,上面我们说过阶级出现与犯罪出现密不可分,夏朝作为一个奴隶制国家,财产私有制是阶级出现的前提条件,随着这些奴隶制国家进行阶级统治,犯罪就会开始滋生和发展。在《李法》中就有记载[1],黄帝时期也出现刑法之法,在这个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只要是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时,这些行为就已经具备了犯罪最原始的特性,在我国史料中也可以找到在这一时期的犯罪例子加以佐证。我们都知道国家统治阶级不能一朝一夕产生,社会在发展,犯罪也在发展。在大量的历史资料中都有记载犯罪受到刑法的过程,被统治阶级人民在联想每一个犯罪事物结果就会逐渐认识到,刑法之苦是各种犯罪的共同性。我国刑法史上刑罚方式众多,关于犯罪概念的表达形式更为丰富。
四、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
有的学者研究表明在我国黄帝时代,就已经有犯罪产生但无确切资料记载。现今社会对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主要靠的是当时记载有关情况来研究,依据当时的语言文字资料为基础进行对犯罪概念产生的研究。对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有一种观点是这样认为,在《尚书・汤誓》中有言“有夏多罪,天命之”,“夏氏有罪,余畏上帝,不敢不正”[2],这些表明的是夏氏为各种罪名的代名词。
在我国古代语言中,在开始的时候‘罪’并不是罪犯或者犯罪的解释,并不是犯罪概念的表现。是在秦始皇之后才改为罪犯并逐渐形成犯罪系统的意思,说到犯罪的古代用于,那么犯罪概念在我国古老汉语中的表示,就已经有文字记载下来,根据段玉清裁:“此志改字之始也,始皇易形声为会意”[3]。早在甲骨文中的‘干’字,表达出来的是犯的意思,我国古代人民经过长期的斗争与实践,将这一特点抽象概括为‘干’字,表达对各种侵犯行为的总描述。
还有一个就是‘辛’字,在《说文解字》中也是对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一个概括,此外还有‘卒’字,都形象的表达出来了对犯罪概念的概括。根据段玉裁注:“反入者上犯之意”。我国刑法史上刑罚方式众多,关于犯罪概念的表达形式更为丰富。根据《尚书》[5]记载,我国刑法早在蚩尤时代就已出现。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是在甲骨文以后,由于没有确切的资料加以佐证,犯罪概念的具体时间就无从考证。
五、结语
通过对我国刑法史上犯罪概念的产生做了一个系统的论述,希望对研究刑法上犯罪概念的研究做出参考与贡献。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现象上一个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的社会***治内容,为明显区分罪与非罪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参考文献】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书店,1990:30.
[2]尚书[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108.
[3]徐中舒.甲骨文字典[M].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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