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ea la loi)等,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通常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产生与冲突法规范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的选择准据法自由,即当事人的有限意思自治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冲突规范赋予当事人一定范围内选法的意思自由,法律规避行为便没有发生的前提条件。据此,有人批评,正是承认意思自治原则才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
【关键词】婚姻;法律规避行为;法律规避制度;合理性
一、法律规避制度
在现代国际私法领域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合同准据法选择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项原则,其不仅为各国国际私法学界所推崇,且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司法实践所遵从,最常见的表现为当事人于冲突法层面可以适当地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来不是绝对的,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从来不是没有限制的,法律的本质就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一国之冲突规范在赋予各国涉外法律关系当事人一定选择案件之法律准据法时,也同时给予了必要的限制,比如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基于合法和善意的、合理的原则,必须遵守内国的公共秩序、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等。
事实上,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冲突法规范是服从于一国的实体法规范的,其中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制度正是防止涉外当事人利用一国冲突规范而恶意规避内国之实体法中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机制,是维护一国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一致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国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是法律规避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当事人利用连接点的行为规避法律是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和一般其他法律领域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根本区别,舍此冲突规范中的连接因素,则法律规避不再是冲突法或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不同于国内法中的法律规避还在于需要对国际私法上法律规避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与国内民商事法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作不完全等同的理解,因为内国法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更多的一致性,而在国际私法领域中同一国家的同一内容的法律规范在纯粹国内和涉外领域的适用具有不同的强行性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一国关于婚龄的规定具有强行性,应该无条件地适用于其属地下的本国公民,但在涉外婚姻领域,其适用的强行性便不会是如此地简单明了。而且这种情形的正确理解有时还直接关系到法律规避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上的细微区别。
二、法律规避制度的制度价值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正确适用具有特殊意义,它不仅仅是维护本国法律权威、公民利益的有效法律武器,更重要的在于它能确立法律规避制度、公共秩序制度各自***的法律制度价值。
首先,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的后果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因为公共秩序的适用是国家基于适用后果的有害性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不存在当事人的过错。而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不仅使当事人企***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能达到,还可能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其次,法律规避制度建立的根基在于当事人的脱法行为,其行为的对象是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法律规范,此种规范于法律渊源是明确的;公共秩序的法条般是抽象和模糊的,具有不同的解释内涵和外延,其变化比较大,适用起来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再次,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产生的原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公共秩序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律规避制度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功能,这些功能尽管与公共秩序保留有某些类似和重合之处,但是公共秩序保留绝对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规避制度,因为法律规避有着公共秩序保留所不能包含的制度价值。这种结论,并不能因为本文基于婚姻领域的案例分析而受到质疑。其实,只要一国的法律规范有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之分,一国的法律规范有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法规范之分,一国还给予当事人某种有限制的意思自治,法律规避行为就会必然存在。而对这种恶意行为的规制,便是法律规避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石。法律规避制度正是基于防范破坏内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法律规避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机制,与此相类似的机制还有内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只不过是它们之间在适用的范围、顺序、产生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而已。
【参考文献】
[1]李双元.国际私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8.
[2]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9.
[3]马志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0:156.
[4]徐伟功.从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说[J].法学评论,2000(4):34.
[5]粟烟涛.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26.
[6]肖芳.论外国法的查明――中国视角下的比较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6-137.
[7]李双元,欧永福.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