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探讨中医“和法”的内涵,根据道家“和”的观点,将“和法”分为广义“和法”、狭义“和法”及相对“和法”3类。狭义的和法即现行中医方剂学所讲之和法,广义和法中多种治法的组合、组合式多种治法的“生化”过程两种内涵。根据道家“和”之内涵,和法的使用必须注意度的问题。
关键词:道家;和;和法
中***分类号:R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717(2008)03-0622-03
Study Harmonization with Point of Harmony in Daoism
LI De-shun,advisor:DENG Zhong-jia
(1.Hubei College of TCM,Wuhan 430065,Hubei,China;
2. Chengdu University of TCM,Chengdu 610075,Sichuan,China)
Abstract:To study the implication of harmonization,the Daoism points of harmony are used. According to the view of Daoism harmony,the harmonization can be divided into narrow sense one,broad sense one as well as relative one. The narrow sense of harmonization is just what we call it in formula of little chaihu decoction,but in the latter kind,it means the combination of several kinds of therapy and also a processing to reproduce them. Also,when using the harmonization as a main way to treat disease,it must be limited to appropriation.
Keywords:daoism;harmony;harmonization
自清・程钟龄《医学心悟》中将治法归纳为“汗、和、吐、下、温、清、消、补”“八法”一直被视为治法之纲绳,广为采用。“汗、吐、下、温、清、消、补”等七法的理解,指代清晰,各代医家的理解大致相同,无须多作解释。唯对“和法”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说法不一。现从道家“和”范畴的基本含义说起,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和法的基本内涵作出阐释,力***对和法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解释。
1 道家“和”的观点精义
鲁迅先生曾经断言“中国根底全在道家”,英国学者李约瑟博士在其著作《中国科学技术史》[1]中也敏锐地提出:“中国如果没有道家思想,就会象一棵某些深根已经烂掉了的大树”,这些话都洞察到中华文明以道家为根基的实质。中医的理论体系中,道家思想是重要的支柱之一。中国古代哲学以儒、道、佛三派为主要支柱,三者各自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但从全局来看,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它们有着共同的支点,这个支点即所谓殊途同归,都落脚到“中和”二字上。胡孚琛先生说得好“中国哲学的中心思想就是一个‘中’字”、“最能代表中华民族智慧的学说”[2]。道学中的“德”就是以“中和”为基本特征,“和”即“中”,“中”即“和”,“中”、“和”二字的含义相通。《老子》中有“多闻善变,不如守中”(第五章),“道,中之用也,或不盈”(第四章),“知常为和”、“和之至”;《庄子》讲“和之以为天倪”、“游心乎德之和”、“以和为量”。到《老子》“万物法自然,中气以为和”(第四十二章)(注:过去很多的版本作“冲气以为和”,据考证,“冲”为“中”的通假字),则将“中和”连用作为“中”的注释。儒家的哲学理念中,“和”也是非常重要的概念,而且思想乃承道家思想而来,如《中庸》中“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中以为志”等,只不过,儒家的“中和”是从社会伦理的层面展开,理解为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中庸”之道。佛家的“中”则理解为“空”、“无”。道学中的“中和”有4层含义:一是从事物规律上讲,“中”即为“正道”,为自然必由之路;二是从事物变化上讲,“和”即为度,不要超过一定的界限;三是从空间上讲,“中和”含有“生化”之义;四是从时机上讲,“中”即为“机”,强调“不得己”而为之。
2 “和法”的广义 狭义辨
邓铁涛教授讲过:“我国的朴素唯物主义,是中国文化大系统中,唯有与医学结合,在医学领域中得到不断的发展,而且发展得很好。”他所讲的朴素唯物主义主要是指道家的唯物观。古人有“医易同源”、“医哲同理”之说。按照这种说法,“和法”之“和”的含义应当是哲学中的“中和”含义的实际运用,因此理解道家“中和”的内涵是理解“和法”的关键所在。宋・李荣《老子注》中对“中和”二字作了注解,“借彼中药之道,以破两边之病”。古人在对数字的使用上,有实数,也有虚数,这里所提到的“两边”显然应该有两种理解:一是实指二边,与一相对;二是多边,与少相对。结合和法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将之分为广义、狭义、相对和法3种。
2.1 狭义的和法
和法的概念,最初由清・成无己《医学启源》提出,专门针对少阳证,特指小柴胡汤而言。少阳证半表半里,正邪相争,非汗下所宜,唯有和解一法乃为“正道”。后世医家又将其拓展为***肝脾、胆胃、肠胃、寒热、虚实、表里等不和证,是对和法的发展。笔者将这些适应证的特征进行一个归类,大概可以分为3类:一类是针对两个脏腑,如调和肝脾、调和肠胃、调和胆胃等;二是针对两种不同病邪相兼为病之病证,如调和寒热、补泻兼施、表里同治等;三是针对半表半里,如和解少阳、治疟等,这便是和解法的最初概念。我们现行教材、参考书、专著等大多采用的和法范畴实际上是指的这里所讲的狭义和法。实际上,狭义和法之“和“的含义就是“调和”、“缓解”的意思,如任应秋《中医各家学说》[3]“所谓和法,实具调理之意,故亦有称为和解者”,蒲辅周《蒲辅周医案》“和解之法,具有缓和疏解之意”,周学海《读医随笔》:“和解者,合汗下之法,而缓用之矣。”
2.2 广义和法
分析一下“八法”,就会发现,“汗、吐、下、温、清、消、补”等七法中,每一法所针对的证都是单一的,如温法针对里寒证,清法针对里热证,下法针对部位偏下的里实证,补法针对虚证,汗法针对表证,吐法针对上焦有形实邪,消法针对逐渐形成的有形实证。临床上,病证的病机可能是多种多样、复杂多变的,可以是单病机,可以是双病机,也可以是更加复杂的病机,如果单纯以针对证单一的治法来适应变幻万千的病机,显然有“僧多粥少”的弊端,多病机应该由多治法来相对应。广义的和法包括两层含义:
2.2.1 代表多种治法的组合 前面笔者提过“借彼中药之道,以破两边之病”的“两”字的两种内涵,其中一种便是“多”的含义,这里的多一般来说应该超过二,如此一来,和法实际上包括了多种治法的组合使用,如张景岳所言:“凡病兼虚者,补而和之;兼寒者,温而和之;兼热者,凉而和之……亦犹土兼四义,其于补泻温凉而无所不及,务在调平元气。”程种龄所说:“有兼表而和之者,有兼攻而和之者……”周学海还特意提到了和法适应的是“杂合之邪”、“升者、降者、敛者、散者,积于一偏而不相洽,宜平其积而和之。”这就与临床实践相配套、相吻合。这种组合使用,使治法的针对证由单一病机、两种病机,进一步拓展到多种病机所致病证,这些不同病机往往是相反的。张介宾《景岳全书・新方八略》(卷50)中讲到“和之为义广矣……能因类而广之,则存乎其人矣。不知此义,又何知和剂之足云。”意思即是说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和法,应该懂得在基本要义基础上变通。这里所讲的和法应是和法的变通和拓展。所以,广义和法方剂多是合方,正如周学海所言:“和解之方,多是偶方、复方,即或间有奇方,亦是方之大者。”和法方剂的组成比单一法更加复杂。而一些医家提到的“和”,如张景岳“清而和者”、“温而和者”、“消而和者”、“补而和者”、“燥而和者”、“润而和者”等都不是指和法,而是指清法、温法、补法、消法等治法,之所以冠以“和”之名,就是为了说明这些治法使用的目的是最终“使人和”。
2.2.2 组合式多种治法的“生化”过程 笔者在“和”的含义中提到,“和”含有“生机”、“生化”的含义。“和”与“七法”摆在一起,无疑提示我们,“七法”是主干,从这个主干基础,可以进行“生化”过程,从单纯“七法”中采取不同的组合,可以“生化”出成百上千种不同治法,《景岳全书・新方八略》(卷50):“和之义则一,而和之法变化无穷焉。”蒲辅周亦言:“知其意,灵通变化,不和者使之和,不平者使之平。”在病位方面,上与下、表与里、内与外都是相反的;病性方面,寒与热、虚与实也为相反;病势方面,缓与急,亦无不相反。就单一病位、病性、病势而言,治法理应单一,但相反病机合而致病时,复杂治法又在所必行。如此而言,二种甚至多种治[BW(S(Z,1,2)MD2][WT5”FZ〗中华中医药学刊法合用就不得已而行之,这就是道家“和”含义的第4种:从时机上讲,“中”即为“机”,强调“不得已”而为之。在组合生化的过程中,组合的各个单元既要保持原始的特性,又不能全其特性。拿解表清里的防风通圣散来说,防风、麻黄等解表,黄芩、大黄、石膏等清里,解表的发散之性与清里的苦泻之性,一阴一阳,各行原始功效,又互相受到制约,可谓“不能全其特性”。所以,生化的过程,实际上是“七法”按照需要组合成新法的过程。
3 相对和法
在《金匮要略・痰饮咳嗽病脉证第十二》提到***痰饮病的原则“病痰饮者,当以温法和之”在这里既提到了痰饮病的治法是“温法”,又说“和之”,是不是“和法”包含了“温法”呢?要理解类似的问题,我们必须引入“相对和法”这个概念。举例说明,麻黄汤和桂枝汤均是辛温解表的代表方剂,在治法上都是“汗法”的代表,但前者麻黄、桂枝配合,使全方发汗功效峻猛,针对外感风寒表实证,因此被称为“发汗峻剂”;桂枝汤因为没有麻、桂组合而单用桂枝为君,并且与具有收敛之性的芍药相伍,因此发汗作用相对较弱,针对风寒表虚证,所以称为“发汗和剂”,后世也屡有将桂枝汤列入“和解剂”者。这两个方剂,体现的治法相似,但前者效峻而后者效缓。相对于麻黄汤来说,桂枝汤便是“和剂”;同理,张元素在《医学启源》中有“解利外感”的说法,所谓“解利外感”,又称“解利伤寒”,实际上可分为“解”伤寒和“利”伤寒,前者即用羌活、防风、荆芥等针对相对较轻之风寒外感;后者则是用麻黄汤针对较重的风寒外感。前者相对于后者而言,即为“和”。《伤寒论》三承气汤中拿大承气汤与小承气汤对比,后者即为“和剂”;再如***痰饮方十枣汤和肾气丸,前者主要由甘遂、大戟、芫花组成,利水功效卓著而峻猛,针对痰饮停于胸胁而又体质壮实者,肾气丸既有“三补"干地黄、山茱萸、山药,又有“三泻”丹皮、泽泻、茯苓,还有“少火生气”之桂、附,补泻兼施,阴阳双补的特点,但祛除水饮的作用弱,针对因肾阳虚而导致的水饮,比较而言,后者为祛除水饮“和剂”,所以张元素才说,“和之”,其意绝非说温法隶属于和法,只是说温药不可太过,亦非燥之,补之,过燥伤正,而应以和为原则,寓调和人体阳气,实为治本之法。二者比较,后者当为“和剂”。
上面不厌累赘,举了3个例子,透过这些实例,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很多专著、教材、参考书上提到的“和剂”、“和之”、“和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和法”,而是这里所说的“相对和法”的概念。所谓相对和法,是指同一治法或两种不同治法在针对相似病证时,如果二者在功效上有所差异,那么较弱、较缓和者即为相对和法。相对和法不是“八法”的一种,但它体现了“和”的含义之一―“缓和”。所以笔者提出这样一个概念,目的就是为了对众多医家提到的类似的“和”、“和法”、“和之”等提法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与真正意义上的和法鉴别开来。
4 和法使用的度
和法以驱邪为主,兼顾正气,既疏表又清里,即开郁又降逆,无明显寒热之偏,性质平和,作用和缓,所以应用范围广泛,适应证复杂,是临床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类治法。但尽管如此,临床上还是有一个度的问题,蒲辅周先生对此告诫我们“和法,和而勿泛”、“和法使用范围虽广,亦当和而有据”,汪昂:“有不当和而和之者……则误人非浅。”临床上必须作到“有是证,用是方”,方、法、证必须合拍方为“正道”。联系前面提到的“和”字“即为度,不要超过一定限度”的内涵,我们不难理解,和法还涉及到“度”的问题。
5 小 结
上面提到了和法的广义、狭义之分以及度的问题,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领悟到,古人在为此法命名时,为何为“和法”,而不是“调和法”、“调理法”、“和解法”,个中自有深意。包含着狭义的和法,广义的和法即“七法”以外的众多复合治法,又包含着广义和法的“生化”,还包括了“和而勿泛”的度的告诫,可谓用意深远,若不从哲学源头方面进行挖掘,我们的理解必然局限,肯定不能窥其全貌。
参考文献
[1] [英]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M].上海:科学出版社,古籍出版社,1990:283.
[2] 胡孚琛,吕锡琛.道学通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01.
[3] 任应秋.中医各家学说[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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