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将近7年编纂的皇皇200万字之巨的宁河二轮新编县志评审稿终于面世了,在此表示热烈祝贺!我受邀批阅了整部志稿,在感到受益匪浅之余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我认为该志稿基本符合《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第三条要求(即36字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也基本合乎《天津市区县志书审查验收规定》中的五条审验标准(即***治观点正确,体例完备合理,资料翔实可靠,行文标准规范,配***真实恰当),尤其是资料性很强,修改基础很好,诸多章节的处理颇具匠心,从记述内容到表达形式代表了我市现阶段二轮区县志书评审稿的水平。因此,同意通过复审。
现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分述如下。
一、控制篇幅。200万字的志稿应削减一半。理由有三:一是上级要求。市***府《关于启动区县地方志第二轮编修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每部地方志书篇幅要适宜,总字数不宜超过100万字。”此通知是地方具有法规性质的公文。既然具有法规性,那就一定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因此,我们在执行时就得不折不扣。二是不悖常理。首轮《宁河县志》字数为120万字,上限只是原则上定为清雍正九年(1731年),许多事物已上溯到康熙乃至三代以前,纵述了几百年甚至数千年的历史,具有鲜明的统合古今的通史特征。而二轮县志仅仅记述改革开放初期到扩大改革开放32年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历史,若其超过100万字似有不妥。三是前车之鉴。1995年,李铁映同志在中指组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上,对已出版的新编志书质量曾作过总体评价,他说:“志书质量从总体上讲基本合乎要求,但……真正高水平的志书为数不多。”一轮区县志书动辄几百万字的并不稀见,这些“大部头”充其量是个长编,我认为这应该是造成高水平志书“为数不多”的原因之一。志书“消肿”“瘦身”势在必行。《天津通志・旧志点校卷》收录旧志12部,总字数也不过530万字;宁河县历史上的3部旧志字数也不是很多;《史记》也只有52万字。旧史志惜墨如金的优良传统是值得发扬光大的。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还需明确:篇幅的压缩并不意味着真正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减少,在缩减篇幅的同时还要扩大信息量也并不是一个悖论。
二、恪守断限。断限属于志书凡例的“通例”内容,必须严格遵守。诚然,一轮修志有“上限不封顶,下限一刀切”之说,但并不完全适合于二轮修志。这主要是因为二轮修志对上限(即1979年)的规定是明确的。个别事物按照1979年的上限规定作适当上溯(如写到1978年)无可厚非,但一定要适量、适度,决不能使之形成一种随意型或者普适型的现象。该志稿中有过多过远超出上限问题,应当很好地研究统筹解决的办法,不然的话会影响整部志书的系统性。例如,***协的委员界别,由于前两届已超出上限,造成与县委、县人大、县***府记述体例上的不协调、不统一。再有,从用志角度讲,人们要查阅1979年以前的资料,一定会去翻检前志的。同时,严守断限还要解决下限不至问题。所谓横陈现状,我们所修的二轮志书的现状指的就是2010年。志稿中对商场、医疗机构等记述都存在这一问题。总之,上限不守、下限不至的问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将自乱体例。
三、搞好对接。妥善处理与前志的对接,是我市二轮区县志编修面临的新课题。我市二轮区县志重修、续修兼而有之,同时并存,而重修内容便涉及与前志的衔接处理问题。就该志稿而言,我认为在修改中应注意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吃透前志。特别是对1979~1989年前志记述内容还要进行精心研读,仔细消化,把握精髓。二是拿捏比例。重修内容在整部县志中所占的比重应控制在一个合理区间。从时间上看,重合的11年占到了二轮县志的三分之一;那么从字数上讲,我以为以占到二轮县志的四分之一为宜,这样才符合“详近略远”的原则。三是上下贯通。对重合部分,要去粗取精,抓大放小,保证脉络清晰,重要的史实不能割舍、不能擅改。例如,前志有方言,本志则没有;本志大事记第1条记“90%”,而前志记的是“90%以上”。同时,要重视1979年这个起点(前志仅作为关联点)的记述,搞好1989年(前志终点)、1990年(续志起点)的无缝对接。四是增加注释。对前志重要史实的修正,应酌加注释,否则将会给受众带来莫衷一是的困惑。我认为,志书增加注释,也是增强志书学术性的一个方面。
四、核实数据。如今我们已经处在了大数据时代,“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已经成为历史发展的一个趋势。我们要把志书数据提高到地方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高度来认识,努力提升志书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该志稿在数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概述中记“2010年财***总收入30.03亿元,是1979年的204.42倍”,而财***篇中则记“财***总收入23.39亿元,是1979年的159倍”;***协篇中记《宁河文史资料》9辑,载文482篇,约211万字,但我核算9辑的篇数和字数的结果则出入很大。有鉴于此,建议修志人员对全志数据进行专项核查,可着重把握三个环节:一是数出一门。能用统计部门数据的一律用统计部门的。二是消除抵牾。述体与记体、志体所涉及的同一数据不能相互矛盾。三是以表附文。文字记述中出现的数据不能是表中数据的简单复沓,计算出的许多“增长率”应酌加取舍。当然,如能增加一些横向比(同其他区县比)的数据,我认为是有资治、存史价值的,实则这也是新旧志书的一个短板。表中个别相差较大的数据应在文字中说明情况。
五、规范述体。目前,新编志书述体的写法仍在探索中,没有什么“模式”“模板”可以效仿,但在某些认识上还是契合的,如总述“三概”(概全貌、概规律、概特色)、各篇均设无题叙文,甚至有的论者还提出总述不宜超过5000字(本志约7500字)等,这些均对规范述体有积极意义。该志稿在述体(尤其是篇下述)写作上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作统一谋划抑或顶层设计,以至于布局、写法、篇幅,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六、权衡记志。编年体大事记与纪事本末体各分志的关系应该是既“各司其职”而又“相得益彰”,志书中的大事记与单独成书的大事记是有霄壤之别的。一般志书的大事记与各分志之间存在的突出题有三个方面:一是彼此脱节。往往大事记载述的事物,各分志未载;各分志载述的重大事情,大事记未记,缺乏相互照应。二是本末倒置。志书大事记重在提供简明的线索资料(章学诚曾讲:“史以纪事,非编年弗为纲也。”其要者在于“理尽一言,语无重出”“简明扼要,文约事丰”),详细情况应在各个分志中反映,而不是相反。三是前后矛盾。大事记与各分志记载相左的现象屡见不鲜。应该说,这些问题在该志稿中也都或多或少存在,应搞好权衡处理。比如本末倒置问题,大事记1991年9月稻飞虱的记载,以及大事记2001年9月20日(行***区划)、2004年5月14~17日(田径运动会)、2008年5月15日~9月28日(文化艺术节)这几条都存在。
七、区分传录。这个问题比较棘手,棘手的症结在于对在世人物的处理以及对录的认识。现该志稿在人物篇中O人物传、人物录、人物表三章。其中,人物传记述已故人物、人物录记述在世人物。中指组《关于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有重大影响、有突出贡献、有代表性的在世人物,主要采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述;在人物简介、人物表(录)中需要反映的,要严格掌握收录标准”。据此,该志稿录中的人物处理面临三种抉择:一是以事系人。将这些在世人物分散到相关部类志文中加笔记载。二是将“录”改为“人物简介”。但在写法上应与传有所区别。三是单独列表。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人物简介略记人物履历及主要事迹,不要面面俱到。”从简单层面理解,就是人物简介的人物字数一定不能超过作传人物的字数,然而该志稿“人物录”中相当一部分人物的字数已超过作传人物的字数,以致于造成传录不分了。我个人认为,人物简介的设立还有待修志实践的检验,就目前修志而言,采取“以事系人”的办法不失为上策,这样可以解决诸篇见事不见人问题。
八、深化勘补。前志勘误问题较多,就该志稿看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不完全。“勘误表”共列举出71处差错,实际上不止于此,我在翻检前志中,在这71处之外,又发现了100余处。例如,凡例中“当代人名录”,应该是“当代名人录”之误;“天津海浸”,应该是“天津海侵(或进)”之误(多处);东棘坨、西棘坨、后棘坨的“棘”字错写成“己”字(近20处);坐落的“坐”错写成“座”,截至的“至”错写成“止”,历次的“次”错写成“届”,高粱的“粱”错写成“梁”等还有不下几十处。此外,***版中的“新石器时代・石斧”,我判断应是“汉・瓦当”之误。所有这些在“勘误表”中均没有反映。对前志的全面勘误纠谬,既是对前志的极大尊重、对历史的高度负责,也是我们本轮修志肩负的使命。二是有遗漏。主要指评审稿中已作更正的内容并未归集到勘误表中。例如,1986年8月大事记将台湾诗人郑仇雨改为郑愁予,将“年降水量的11%集中在夏季”中的11%改为69.3%(11%可能是77%之误),将“C14”改为“14C”,等等。三是欠规范。我们要以精益求精的精神确保勘误表本身万无一失,这是勘误工作严肃性、严谨性的性质所决定。该志稿勘误表不规范的地方有:其一,同页的行数页码顺序,不能写“倒5、倒3、倒7”(P423)。其二,P701“倒1”误为溥仪,正为溥y,但那一行中有两处溥仪,未标明是改其中一处还是都改。其三,P708“行数”写“8”,应写“倒8”
(实属勘误之中有误)。其四,P25“倒2”一条只是增加了一个年份,属增补内容,不应纳入勘误之列。补遗内容的主要问题是:人物传中超出上限的人物是否考虑纳人补遗。
此外,在修改过程中,还应进一步处理好科学分类与现实社会分工、全志整体性与分志相对***性的关系;对插***(照片)再作科学设计,协助出版社把好表格编排关(尽量减少跨页表,难以避免时要考虑其设计的规范性);确保全志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达到新闻出版总署的《***书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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