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上海《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与国家相关消防规范在一些条文上的比较分析,得出这本地方标准结合上海特点,某些内容与国家标准相比更为详尽和具体以及可操作性,在另一些方面由于结合国际通用做法同时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和可借鉴性,结合工程实践提出看法和建议,以供探讨。
关键词:常高压 临时高压 稳高压 消防水箱 增压( 稳压)泵 稳压罐 减压阀
1. 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类
“规程”中提到消防给水系统除了“高压 “、“临时高压 “和“低压 “之外还有一种叫“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并在文中详细解释:“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在“建规”中还提到“常高压”系统,“常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经常保持室内给水系统的压力和流量,可不设置室内远距离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而在“高规”中提到有“高压”和“区域高压”给水系统。其中在条文说明中对“高压”定义为:“指管网内经常保持满足灭火时所需的压力和流量,扑救火灾时,不需启动消防水泵加压而直接使用灭火设备进行灭火“。而对“区域高压”系统定义并没有给出详细说明。因此严格意义上只针对于那些具有自然高地等有利地形条件或市***管网可以经常满足灭火所需压力和流量要求的条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般工程很难有这样有利条件设置来此系统。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
在这里三本规范中都提到“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箱的作用是供给建筑物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并保证相应的水压要求,有条件设置的建筑物还是首选设置。 但设置高位水箱也带来一些弊病,一个是结构承载问题,同时也影响建筑立面美观,笔者就曾遇到在多个项目中遇到建筑屋面由于采用尖屋面等非平屋顶形式而无法在规范中要求的最高部位设置消防水箱;上海地方“规程”在6.5.2中规定:设有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多层建筑以及设有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建筑可不设置高位水箱。同时参照一些国外设计做法,由于采用NFPA( “规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故不设置高位水箱,且通过实际运行经验也表明是安全可靠的,故笔者建议对于具备电源可靠,管理完善的地区尤其是上海本地区尽量采用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3. 增压(稳压)泵的探讨
“高规”7.4.8条对增压水泵有以下规定:“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上海地方“规程”对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中稳压罐的容积在6.1.3条中规定:系统应设消防稳压泵和稳压罐。其中稳压罐总容积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小于50L,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小于50L,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消防泵和消防稳压罐的给水方式不应小于80L。
在这里规范没有给出增压泵和稳压泵的详细解释和区分,而实际中增压和稳压的作用是不同的。 增压泵用于喷头和消火栓已经出流,而消防用水的水压不足,需增加水压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压要求,增压泵启动,如果系统此时消防用水量不大,增压泵足够满足流量要求,则稳压罐压力不会下降,这样在抽取高位水箱过程中延迟了消防主泵的启动时间,与规范不符;当系统用水量大时,消防主泵随之启动,增压泵启的作用又不是很有效。而稳压泵从字面意思上是用于维持自喷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压力要求,一旦出流即能满足消防用水所需的水压和水量要求,其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因此 “高规”中所提到的增压水泵,实质上是指起稳压作用的水泵,而这里稳压泵的流量应按有无气压水罐来分析,当没有气压水罐时 ,增压泵流量可按“高规”规定应保证一个喷头或一个消火栓的出流量,即不小于1L/s或5L/s来计算;而当有气压水罐时,这时系统初期的水量补充和压力保证是靠气压水罐的压缩气体突然“爆发”来实施的,这时的“稳压泵“流量只需满足气压水罐对流量的要求,即考虑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的因素。同时 在国家标准***集“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98 S205)说明中也提到:稳压水泵流量应在3分钟内,补足气压水罐内实际稳压水容积所需流量。
4.“规程”的几点详尽之处
首先对于消防水箱的高度,“建规”8.4.4条只是规定设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高规”7.4.7.2条题要求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消火栓给水管网能充满水”且“应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的喷头静水压力不小于0.05Mpa”。这既说明了消防水箱设置高度的原因,也与“喷规”相关条文一致。 关于减压阀和水泵结合器,“规程”也增加了一些详细的条文规定,例如对于减压阀,“规程”6.1.10条则作了较多规定如:“消火栓给水系统宜在两根供水干管上设减压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减压阀后的报警阀组为两个及两个以上时,减 压阀应设备用; 在减压阀并联给水系统中,各区可合用屋顶消防水箱和水泵接合器”。以上这些规定对我们现行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喷规”7.1.8条提到:“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但什么算是可燃物,这在笔者的很多项目中也遇到过,规范没有详细的解释,“规程”8 .4.11对这点作了进一步明确:“闷顶内电线设有金属套管或硬聚氯乙烯管,全封闭防火线槽或防火电缆,风管采用玻璃棉等不燃材料保温,且无其他可燃物时可不设喷头”。
相信随着技术发展和公众对消防意识的提高,日后规范的修订和编制标准也会越加一致和统一,从而便于规范的顺利执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从上海地方消防规范和国家规范的不同看消防设计中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