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双生受贿数额高达3000多万元,他是目前晋中市检察院查处的反腐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人。其腐败轨迹与一些栽在晋煤反腐中的贪官一样,也没有逃离“煤”这个字
近日,山西省高级法院核准了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据晋中市检察院的一位办案干警介绍,史双生的受贿数额高达3000多万元,他是目前该院查处的反腐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人。
短信成为案件突破口
生于1968年的史双生是山西省沁源县人。警校毕业后,史双生从派出所普通民警干起,一步步干到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不到四十岁就成为灵石县公安局副局长。
据晋中市检察院办案干警介绍,年纪轻轻就担任公安局副局长的史双生,社会关系广,工作能力强,在工作上很有一套。另一方面,史双生出手大方,吃、穿、行等都讲究高档,在他办公室查获的一部手机就值几万元。
史双生在公安机关工作二十余年,谙熟讯问者与被讯问者双方的心理。对方想知道什么,自己该如何作答;什么时候该交代自己的问题,交代多少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他非常清楚。因此,在调查初期,史双生一直强调自己什么问题都没有。
大约十天后,干警们在史双生的一部手机上发现了煤矿老板徐文强2005年1月17日发给史双生的一条短信,就是这条短信成了压垮史双生心理防线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条短信的主要内容是:2004年2月至12月底,一坑、二坑共出(煤)197937吨,平均价142元,总销28154412元,两人共分12800000元,账余3300000元,开支12054412元。
心理防线被突破后,史双生开始如实交代自己的问题,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这一震惊晋中的腐败窝案因此得以顺利侦破。
入干股获利千万
2003年,煤矿老板徐文强经史双生介绍,与灵石县徐家庄村委会签订协议,买下了徐家庄煤矿2003年至2007年的经营权。当时,徐文强对史双生表示,这个煤矿两人各占一半的股份。史双生提出“借”给徐文强30万元,但徐文强不要这笔钱,史双生也没再坚持。
徐家庄煤矿有了利润之后,徐文强就开始给史双生分红。据徐文强回忆,在经营徐家庄煤矿期间,他通过少记收入、多记费用的方式多次用承兑汇票或现金给史双生分了约1500万元的红利。“分红次数很多,具体分了几次,什么时候分的,每次分多少,我记不清了。”史双生供述说,“不是1360万就是1460万。”
史双生用这些红利在北京买了一套280多万元的房子,借给别人500多万,存了二三百万。案发后,史双生家属以600多万元的价格卖了北京的房子,作为赃款上缴了。案件得以突破的那条短信说的就是这个煤矿分红的事。
除徐家庄煤矿以外,灵石县段纯镇苗家庄煤矿是史双生的另一道财路。
2006年下半年,苗家庄煤矿老板刘泽文在矿里私开了一个新坑口。为了感谢曾经在段纯镇任过职的史双生,刘泽文决定给他10%的股份。尽管史双生提出出资100万元,但刘泽文没要。
据办案机关查证,2007、2008和2009年春节前,刘泽文给史双生分了365万元红利。此外,2007年,刘泽文送了20万元给史双生的老婆换车;一次史双生要用钱,刘泽文送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史双生当时说将来在分红里扣,后来没有在分红中扣除);2008年8月左右,刘泽文还钱给史双生时,多给了100万元,并告诉他是分红款。
史双生对徐文强和刘泽文的最大帮助就是在审批火工品(雷管、炸药)以及与相关部门协调时提供便利。据了解,通过史双生,没经过正常审批,徐家庄煤矿购买了三四十吨炸药、六至八万发雷管;苗家庄煤矿则非法购买了200多吨炸药和40多万发雷管。
在收取巨额红利的同时,史双生也不忘挥霍,他去澳门游玩时曾因输掉1800万元。为了还赌债,2007年4月,史双生让刘泽文帮忙准备1000万元。4月14日,刘泽文让其弟弟给史双生送去800万元的汇票,加上此前已被史双生抵债的200万元(别人欠刘泽文的),史双生出具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条。
刘泽文在接受询问时说,史双生从未主动提过还钱的事,刘泽文想要回借款,就有意在他面前说公司资金紧张。一开始,史双生还说尽量想办法还,后来就说从他的分红款中扣。“但每次我给他分红款都是他先打电话告诉我他要急用钱,根本没有让我扣他分红款的意思,我也就不敢扣了。”刘泽文说,“他几次问我要欠条,我以忘了拿推脱他,他看出我不想给他,后来也就没要。”
2008年10月,因私开“黑口子”(即私自开挖的非法煤窑),徐文强的洗煤厂被查封。为躲避调查,徐文强一时去向不明。为帮徐文强“活动”,史双生从刘泽文那里要了50万元“活动费”。
但在刘泽文看来,当时徐文强因“黑口子”的事已经跑了,史双生说是为徐文强跑关系,实际上是为他自己跑关系。不过,刘泽文愿意送50万元让史双生去“活动”,保住他副局长的位子,因为他是刘泽文煤矿的保护伞。
指控与辩解
2010年1月5日,晋中市检察院以史双生涉嫌犯向晋中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定,史双生收受了徐文强1460万元、刘泽文1635万元贿赂,其中1050万元系索贿。此外,史双生还借中秋、春节之机收受了刘泽文送来的贿赂款4.5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2500英镑。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史双生辩称其在徐家庄煤矿和苗家庄煤矿有实际出资,所收受的款项属分红款;为还赌债而向刘泽文借款1000万元,已经出具了借条,并非受贿(更谈不上索贿);为替徐文强“活动”收的50万元,是刘泽文主动提出的,并未向刘索取;刘泽文逢年过节所送钱款系朋友之间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性质。史双生的辩护人还提出,史双生2007年7月8日前取得的分红款,无论是否干股都不应按论处。
对于在徐家庄煤矿是否有实际出资,史双生有过多次供述,但在是否实际出资以及出资金额、出资方式、款项来源等具体问题上,多次供述均不一致。法院认为,由于史双生本人的供述不稳定且相互矛盾,徐文强的证言不能与之相印证,而控辩双方提供的其他证人与史双生、徐文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这些证人的证言证明的内容又相互矛盾,因此难以认定史双生在徐家庄煤矿有过实际出资。
史双生在苗家庄煤矿有过实际出资的说法也不攻自破。史双生替刘泽文偿还的欠款,刘泽文已经还给他了,而且其他人也证明他未实际出资。
法院认为,史双生取得分红款的行为符合“以权换利”的本质特征;其过节期间收受的钱款虽名为“礼尚往来”,实乃“权钱交易”,也不影响其受贿性质的认定。同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史双生从徐文强处收受的贿赂款为1360万元。
法院还认定史双生向刘泽文“借款”1000万元构成且具有索贿情节。一方面,史双生以还赌债为由“借款”,不具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另一方面,史双生当时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却一直分文未还。其辩称用分红款抵顶欠款,却每次都将分红款悉数拿走,并无实际归还的意思与行动。而刘泽文明知史双生借款用于偿还赌债,可能还款无望,仍“借”钱给史双生,是因为史双生的特殊身份和职务与其企业利益息息相关,具有可利用的价值,不得不予以“出借”,双方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权”与“利”的结合。因此,史双生是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具有索贿性质。但对于史双生收受刘泽文50万元“活动费”具有索贿性质的指控,法院未予支持。
晋中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史双生收受他人贿赂2999.5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和2500英镑,其中1000万元具有索贿性质;在侦查期间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情节。
2010年5月19日,晋中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判处史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全部犯罪所得。
一审判决后,史双生没有上诉。上诉期满后,晋中市中级法院将史双生的死刑判决报山西省高级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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