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学论文10篇

法学大学论文篇1

即使以最为实用的功利目的而论,攻读于大学,乃为求知,在于养成具有思想性的人才。知识之获得,不可能凭空而来,必须借助于某种媒介,通过一种介质的训练、培养,进而获得知识,提升思维能力。源渊流长、充实丰富、瑰丽多彩的中国文学、世界文学,历经时间的淘汰,积淀为人类思想文化的精品,我们阅读、研究,正可以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比尔•盖茨是许多人所羡慕的,是众多青少年心目中的英雄、偶像,但我们往往关注、羡慕的是盖茨所积累的财富和那种超常的积累财富之能力,很少有人想到正是对电脑的着迷、对未来科学的不懈追求,那种永不放弃的对未知世界的执着探索,使盖茨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获得巨额财富只不过是这种强烈的求知欲与不懈的创造力的必然结果。这种对学术的痴迷,纯粹出于兴趣的探索精神,很有一些中国古人所说的“谋道不谋身”的意思,对形上而的“道”的追求,自然会获得“谋身”的结果。而原创性的科学发明和理论创造,所依赖的正是这种“谋道”的精神。

而阅读理论性的书籍,其精密的逻辑思维、推理论证、辨疑析难的能力,显然对训练思维、培养能力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大学语文的教学多少可达到这一目的。而大学语文课的一个重要意义,即在于传承文化。“所谓文化,就是一个民族在悠长的历史中,在一种制度下形成的、渗透到民族的血脉中的集体记忆,一种思维方式、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那种以学术为生命的不懈追求,正是对优秀文化的传承,是华夏民族的凝聚力所在。专业乃谋生技能,而文化则是立身之根本。知识和文化的脱节,只会使一个大学生在未来发展中走向狭窄,无创新性,甚至于生活中缺少灵性,缺乏为人的情趣。从***法学院的实际情况看,大学语文课的开设应放在一年级。刚入校的大学生,对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了新鲜感,而对于课程的选择无功利性。虽说是语文,但它的内容安排和讲授方法丝毫不同于中学,因为没有高考的压力,学生们才能在老师引领下,慢慢读,慢慢看,在重读经典中体会语言之美,体会文章中所表达的情感、态度,体验不同的人生况味,潜移默化地积累生活阅历和经验。从以前授课的经验看,许多学生认为,大学四年中,真正有内容、不枯燥的课反而是大学语文。当然,在今天的大学语文课的内容上,可以相对增加一些法律文选,让学生在对传统社会与文化的理解中,体悟前人是如何贯彻、实践法律精神,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

相对而言,现在的学生写作能力比较弱,笔者所在学校曾对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做过调查,反馈的信息中有一条就是写作能力的不扎实。其实,写作和文学息息相关,写作首先需要学生有认读能力。认读能力是阅读中应该首先培养的基本能力。缺乏这种基本能力,阅读就无法进行,因为阅读是借助对文字符号的感知而进行的。其次是理解能力。所谓理解能力就是培养阅读的悟意明理能力,是由认字识词的感性阶段到理解内容的理性阶段的深化,它是构成阅读能力的核心部分。阅读中的理解消化能力,要求在了解一字一词表面意思的基础上,进而理解语言文字之间的内在意义及内部联系,理解文章的思想内容、篇章结构、写作方法。理解是阅读的深化,是阅读的关键,是阅读的诸能力中至为重要的一种能力。再就是评论能力。评论能力是指对文章作品的内容与形式进行全面评价和深入品评的一种能力。评论能力,不仅是写作中十分重要、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能力,而且是阅读的各种能力中较高的一种能力。好的阅读是常识性的接受,能够培养健全的人格,促进***思考的能力,培养共同生活或参与公共生活的情意与能力,再往深就是传承文化。一个学生上了大学,心理上最轻松的莫过于家长,但是一个孩子在学校干什么?想什么?很多家长不会知道,也不会主动去了解。学生想什么?心理上有了困惑,有了坎,与同学之间有了摩擦如何化解,很多学生其实是找不到解决方法的。今天的高校里,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恰恰说明了他们心理上的问题,而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也是素质教育的不足导致的。

法学大学论文篇2

化学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进行不断的实践才能巩固学生的知识。然而,在我国当前大学化学教学当中,老师在教的过程中偏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同时化学知识复杂,内容太多,目标分散,不利于学生的掌握,加之教师引导过于游离教材,失去教材的学科性;内容不能紧扣目标。例如在学习原子结构,老师过重的对一些物质结构的基本概念的讲述,认为只要了解了概念,就可以了解其实质性的东西,老师不能根据化学这一门学科的特殊性进行讲解,不能由此及彼的进行推演,从而引不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只注重教学,不关心教育,使教育教学脱节。

2.大学化学教学方法分析

2.1实验性教学

化学作为一门实验性较强的学科,学生在学习化学知识的时候,不能光靠课堂上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要与实践相结合,实验教学作为检验学生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大学化学教学中应用实验教学法不仅可以强化学生的理论知识,同时还能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教学质量。通过实验教学,让学生参与到实验过程中来,在实验过程中,老师先要将相关操作步骤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的解说,在了更好地提高实验教学效果,老师可以安排学生自行进行化学实验,由学生自己动手观察化学实验反应,从而加深自己对化学的认识,认识到化学知识的神奇。通过实验教学,不仅可以培养学生团结互助的能力,同时也促进了学生动手能力的提高,活跃了课堂氛围,提高了教学效率。

2.2多媒体教学

在这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里,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网络多媒体技术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多媒体技术集语言、文字、***像、声音、音频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在我国大学化学教学中,利用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阅读内容,同时多媒体技术与互联网相结合,为化学教学提供了有大量的有声读物、大量的动画、大量的视频资料。它以其鲜明的教学特点,丰富的教学资源,形象生动的情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性,是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同时,通过不同的画面,可以缓解学生的视觉疲劳,加深学生对化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激发学生多化学学习的兴趣及积极性,进而为化学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2.3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讲究的是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中,由老师先发起,之后老师邀请同学与自己合作,实现教学目的。在大学化学教学中,通过互动式教学,不仅可以增进师生、生生之间的互动,活跃课堂氛围,同时还有助于化学知识的延伸与扩展,有助于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学习和成长[4]。在互动是教学中,提问、答疑的互动,让学生在师生互动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进而提高教学效率。

2.4案例教学

近年来,案例教学在教学领域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案例教学时通过案例、或者情景,将学生带入到适当的情境中去,让学生通过情景再现来提高学习效率的一种方法。在案例教学中,案例教学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大学化学教学中应用那里教学,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当中,同时,教师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讨论分析中逐渐归纳出知识脉络和形成解决问题的技巧,加深了学生对知识的了解。案例教学在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发展权的基础上,遵循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承认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最终发展程度上的差别,从学生的生活经验、经历中创设能够引导学生,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学生需求。

法学大学论文篇3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6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或者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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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冉容著:《设立我国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构想》,《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

法学大学论文篇4

[内容摘要] 大陆法和普通法存在很大的区别。对此,我国学者仅照搬了施米托夫的“区别论”和“等同论”而来深入分析。本文对施米托夫不同的表述作了分析,指出:如从内容而不从文字上说,“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委任和授权。用“区别论”和“等同论”区分大陆法和普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两大法系制度不同的法理根据是两大法系的传统不同:相对而言,大陆法走的是抽象之路,从逻辑出发;普通法走的是具体之路,从经验出发。 [关键词] ,区别论,等同论,委任,授权 一、“区别论”和“等同论”的本来表述 无论在大陆法还是普通法中,都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大陆法中的和普通法中的存在很大的区别。两大法系制度的区别,是否反映了两大法系制度的法理根据的区别?学者对此作了探索。原联合国法律顾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认为,大陆法的法理根据是“区别论”,普通法的法理根据是“等同论”。①就笔者所见,大陆学者在论述两大法系制度的法理根据时,都采用了施米托夫的观点。② 那么,“区别论”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的区别呢?施米托夫原文是: 大陆法上的理论最重要的特征是把委任(mandate,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authority,即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的概念严格地区别开来。用克拉里斯(Clarise)的话来说,这两个概念:阐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方面……委任指本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另一方面,则指交易的外部方面,即本人和人同第三人的关系。③ 从引文可知,在文字上,施米托夫所谓的区别,指委任和授权的区别。但根据他所引用的克拉里斯的话,“区别论”是指委任和的区别。需要指出,授权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施米托夫没有解释为什么在这里可以互相替代。 那么,“等同论”又是什么意思呢?具体地说,是什么和什么等同呢?施米托夫原文是: 普通法把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作为的理论基础。这个理论可以用“通过他人去做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做的一样”(qui facit peralterum facit perse)的短语来表述。④ 从引文可知,在文字上,施米托夫所谓的“等同”,指本人与人等同。但根据他所引用的短语,“等同论”是指行为和本人行为等同。所谓行为等同,只能理解为行为的结果等同。但从行为结果等同不能推论行为人等同。行为的结果归本人而不归人,正说明本人不等同于人。 从以上介绍可知:第一,无论是“区别论”还是“等同论”,施米托夫在文字上和解释上的表述均存在内容的不同。第二,无论在文字上还是解释上,施米托夫的“区别论”的区别的对象,都不是他的“等同论”的等同的对象。也就是说,大陆法区别的对象,不是普通法等同的对象。施米托夫只是告诉人们:在某两个概念的关系上,大陆法持“区别论”;而在另外两个概念的关系上,普通法持“等同论”。这样的逻辑是令人费解的:因为大陆法区别的对象,普通法未必不区别;而普通法等同的对象,大陆法也未必不等同。如此比较有什么意义呢? 二、大陆学者对“区别论”和“等同论”的表述 大陆学者在“区别论”的表述上与施米托夫有所不同。 《国际法研究》一书认为:“大陆法上的制度建立在将委任与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的基础上。其中委任(mandate)指本人与人(agent)之间的合同,调整本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权(authority)则指本人和人同第三人(thethirdparty)之间的外部关系。”⑤在这里,“区别论”之区别,成了委任和权的区别。需要指出,在施米托夫的原文中,“授权”两字后有一括号:(authority,即人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其中,authority的意思不是“授权”,而是“权”,即所授之权-顺便指出,民事关系各方法律地位平等,权是权利,不是权力。施米托夫称权为权力不妥-“委任”表示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权是人为行为的资格,“委任”和权不是同类概念。但学界在使用时并不注意区分。⑥把委任和授权的“区别”表述为委任和权的区别,是不确切的。 《商事法》 一书认为:“大陆法上的制度是建立在将委任与权严格区别开来的区别论的理论基础上的。所谓区别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把委任(即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即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委任指被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则指交易的被人和人同第三人的外部关系……”⑦在这里,“区别论”之区别有三种含义:委任和权的区别;委任和授权的区别;委任和的区别。这三种区别究竟是什么关系,没有说明。这样,“区别论”所区别的对象究竟是什么,难以知晓。 因此,大陆学者对“区别论”的表述和施米托夫原文的意思是有出入的。而大陆学者在“等同论”的表述上几乎一字不差地转抄了施米托夫的原文,⑧包括施米托夫文字和解释中的差异,但未作分析。当然,大陆学者也没有提及“区别论”和“等同论”比较对象的不同。 三、“区别论”和“等同论”的应有含义 应该如何评价施米托夫的理论呢? 先说“区别论”。在理论中,“委任”和“授权”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但民法教科书只是告诉人们:“委任”是双方行为,反映了的内部关系:“授权”是单方行为,反映了的外部关系。但为什么这样?究竟什么是“委任”?什么是“授权”?却未见说明。这种情况影响了理论的研究。施米托夫观点的流传和误传,不能说和这种情况没有关系。 确切地说,在大陆法中,所谓“委任”,指委托人聘请受托人就任某一职务,因此必须得到受托人的同意,属双方行为;所谓“授权”,指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许可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即许可被许可人以许可人名义,向第三人表示被许可人的某类效果意思,或接受第三人的某类效果意思,因此无须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属单方行为。“委任”不包含“授权”,“授权”不是“委任”的组成部分。也不存在接受或不接受“授权”的问题。委托人聘请受托人就任某一职务后,可以向受托人作出某一“授权”,也可以不向受托人“授权”。委任合同通常不包含授权条款,但也可以包含授权条款。委任合同如包含授权条款,表示“委任”和“授权”同时发生,并不意味着“委任”包含“授权”,或受托人接受授权(“许可”)。“委任”必须向受托人为之:“授权”可以向被许可人为之,也可以向第三人为之。“委任”是委托人向受托人的承诺。“授权”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和第三人的承诺:(1)被许可人可以许可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表示自己的效果意思,或接受第三人的效果意思,而由许可人承担行为后果;(2)第三人可接受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许可人名义表示的被许可人的效果意思,而请求许可人承担被许可人的行为后果。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请求权。可见,虽然“授权”本来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授予权,但“授权”的效力表现为许可人在授予被许可人权的同时,也为第三人设定了一种附条件请求权。“委任”变动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授权”不仅变动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变动了许可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委任”行为的相对人是受托人,“授权”行为的相对人包括被许可人和第三人。因此,“委任”是的内部行为,无对外效力;而“授权”是的涉外行为,既有对内效力,又有对外效力。大陆法赋予“委任”和“授权”以完全不同的含义,“授权”和“委任”被严格地区分开来。 显然,“授权”不是让与权利。“授权”是许可他人行使权利,授权人“授权”后仍享有所授之权。而权利让与后,无论有偿让与还是无偿让与,让与人均不再享有权利。“授权”也不是委托行为。“委托”是请人代办某事,属双方行为。被许可人并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以许可人名义行使许可人的姓名权,但如被许可人为此行为,推定被许可人和许可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因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⑨ 因此,虽然在本来的意义上,授权与含义不同,但在施米托夫的行文中,“授权”与“”是一个意思,均反映了人可代本人向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这是的外部关系。在大陆法中,曾有这样的理论:委任合同对权限的约定,对人来说,其含义不过是“你不应该”,而并非“你不能”。大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德国商法典》第50条(1)款:“对法定商业范围的限制对第三人无效”。施米托夫的“区别论”的区别,其实是指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即本人和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人可代本人向第三人建立的合同关系的区别。 再说“等同论”。前文指出, 根据施米托夫所引用的短语,“等同论”应解释为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但施米托夫在阐述“等同论”时,又有这样的文字: 本人与人的等同论与拉班德的区别论针锋相对,它的含蓄意思是:作为本人知己的人已得到适当授权,其行为是在授权范围之内。等同论最为清楚不过地表达了拉班德之前欧洲大陆法典编纂中所体现的“是委任的后果”的思想,至少两者在理论上是不可分割的。⑩ 从引文可知,施米托夫的“等同论”,其真正的含义并不象他自己表述的那样,是人等同于本人;也不是他为解释“等同论”所引用的短语的意思: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而是权限在授权范围之内,是委任的后果-其实就是行为等同于委任行为,的外部关系等同于的内部关系。这样,施米托夫的“区别论”所区别的对象,与他的“等同论”所等同的对象,就一致了:都是指委任和授权,表现为委任行为和行为,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然而,虽然大陆法区别了授权行为和委任行为,但普通法也没有规定权限绝对地受委任合同的制约。譬如,普通法规定了不容否认的,在此类中,本人必须承担行为人的无权后果。 同样,虽然普通法主张行为等同于委任行为,并规定了行为等同于本人行为,但在大陆法中,行为的结果同样归本人。这意味着,在大陆法中,行为的结果也被等同于本人行为的结果。 实际上,为了平衡关系各方的利益,无论大陆法还是普通法,都不可能使权限绝对地受委任合同的限制,也不可能允许权限完全背离委任合同。早期的大陆法未从理论上区别委任与授权,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甚至规定委任包含授权。这样的规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已为后来的大陆法制度修正。而按照《德国商法典》第50条(1)款,权限完全不受委任合同的制约,又对本人不公平。德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该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止一次作了限制。大陆法各国通过对各种权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为与委任行为的区别。 可以说,基于关系各方的平等法律地位,在一定限度内区别委任行为和行为,区别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包括大陆法和普通法在内的一般民事制度的本质要求。以是否区别(或等同)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相对成熟的制度分类,是十分困难的。施米托夫的“区别论”和“等同论”,并不能严格区分大陆法和普通法,更不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法理根据。当然,对于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两大法律体系的强调程度是不同的。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讨论。 四、两大法系的法理根据比较 要寻找大陆法和普通法在法理根据上的区别,必须从两种制度的区别着手。大陆法和普通法的主要区别是:(1)大陆法限于法律行为(表意行为),而普通法不限于法律行为;(2)大陆法限于显名,而普通法除显名外,还包括隐名和不公开关系的合同行为。造成这两个区别的原因是什么呢? 罗马法早期无制度,原因有二:(1)家子的人格在很大程度上已为家父所吸收;(2)坚持债只能自为。后来逐渐地有所突破,但仍坚持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向来是民事活动的原则。行为人代本人向第三人所为民事行为,[12]有两种情况。(1)事实行为,包括传达本人所表示的效果意思。此时行为人只是本人肢体的延长,行为后果自然应由本人承担。(2)法律行为,即表示自己的或接受他人的效果意思。此时行为人不仅延长了本人的肢体,而且延长了本人的意志。所谓延长了本人的意志,指行为人既在授权范围内行为,又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即既不改变本人意志,又不是本人意志的传达。其中,延长肢体是手段,延长意志是目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1)为他人设定权利;(2)为他人设定义务。第一种情况不损害本人利益,自可允许。第二种情况损害本人利益,有违民法原理。因此,在近代以前,大陆法始终一般地禁止代他人订立合同。 随着贸易的发展,在许多情况下,合同需由他人代订已成为一种必然。法律必须制定一套制度,使合同后果归属于本人。这就是制度。可见,大陆法制度是专为被许可人向第三人的法律行为而制定的制度。大陆法建立了法律行为理论。大陆法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上的。 普通法原来也一般地禁止委托他人代订合同,但普通法没有法律行为 理论。普通法在将陈述性行为的行为后果归属于本人时,并不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没有法律行为理论是普通法不限于法律行为的原因。 前文指出,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一直坚持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这一限制的法理根据是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第一原则,民法的其他原则都派生于这一原则。大陆法在表面上或者说形式上突破了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限制,从绝对地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至有条件地为他人设定义务。这是大陆法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民法中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例外。为保证各方的平等地位,这一例外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条件。大陆法认为,条件之一是披露授权人姓名,否则授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自然不受合同约束。大陆法通过规定某些条件,使人可为显名授权人设定义务。在这里,大陆法坚持的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然而,授权人显名是关系中坚持平等原则的必要条件吗?在普通法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同样是民事活动的底线,不可突破。但普通法在坚持这一底线的前提下,通过规定某些更为复杂的条件,使人可为隐名授权人和不披露关系的授权人设定义务。可见,授权人显名不应成为制度的要件。大陆法和普通法在表面上都突破了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的限制,都坚持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但大陆法采形式主义,要求关系形式完备。普通法采实质主义,不要求关系形式完备。 从以上分析可知,是否坚持显名,与“区别论”和“等同论”没有关系。 在普通法商业中,第三人必须善意才能得到保护,而德国的法定商业则无此要求。这说明大陆法比普通法更强调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区别。但正如前文所说,这一区别只是程度的不同,不是有无的不同。 自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基本上走了一条抽象之路,创造了一系列高度概括、可以明确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的范畴,并在这些范畴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法学理论。大陆法不仅要求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而且要求按照现有的逻辑体系解决现实的法律问题。大陆法的这一特点,使大陆法在世界各大法系中,具有无可比拟的思辨性、逻辑性和清晰性,为学习、掌握法学理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现实生活是无限丰富、不断发展的。大陆法庞大严密的理论体系,使大陆法在适应现实生活时不够灵活,有时表现出形式主义。相对于大陆法,普通法所走的基本上是一条具体之路,不追求创造高度概括的范畴,构建无所不包的逻辑体系;不是从逻辑出发,而是从经验出发。普通法的这一特点,对学习、掌握法学理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普通法因此在适应现实生活时比较灵活。大陆法和普通法不同的传统,在制度中得到了明显的表现。大陆法创建了法律行为理论,使大陆法仅适用法律行为,不适用事实行为。而普通法无法律行为理论,普通法无此限制。大陆法在法理逻辑上的形式主义,使大陆法仅适用显名,不适用隐名和不披露关系的;而普通法在法理逻辑上的实质主义,使普通法无此限制。 总之,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是两种关系。大陆法和普通法都承认它们的区别,但由于传统的不同,对这一区别强调的程度不同,如;普通法商业与《德国商法典》对第三人善意有不同的要求。称大陆法为“区别论”,普通法为“等同论”,不符合实际情况。当然,“区别论”和“等同论”更不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区别的法理根据。两大法系制度的区别,包括对内外关系的区别的强调程度的区别,都源自各自的发展道路。 注释: ①[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381页。 ②参见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张艳:《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江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4、50页。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1页。 ④[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⑤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⑥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 ***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⑦张艳:《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⑧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郑自文:《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⑨华东***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傅鼎生教授曾在一次讨论的座谈中指出,人如为行为,推定被人和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因此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本文引用了傅教授的观点。 ⑩[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1页。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372页,注4. [12]本文所谓民事行为,指行为完成时发生民事效力之行为,以及行为完成时虽未发生民事效力,但如不撤销该行为,将发生民事效力之行为,如遗嘱行为。 李锡鹤

法学大学论文篇5

(一)缺乏法律理论知识

法律理论知识是高校学生在现代的社会环境中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在一定的反应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以及整体化的一种理性思维体系,也是现代法律观念在理论上的表现。具体来说,它具有形态系统化以及指导性地位等特性,它是高校学生能够树立起科学的法律意识并形成出色的法律能力的基础与前提、如果没有对于法律知识的全方位的了解与科学的认识,就无法形成较高的法律能力以及科学的法律意识。相关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大部分高校学生整体上缺乏对于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并且他们对于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部门法律的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都不容乐观。

(二)淡薄的法律意识

随着在我国公民中深入进行,大部分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通过思修课的学习和其他的相关途径,他们了解并已经掌握了一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能够了解到依法治国方针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然而,在思修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时较少以及课程的安排不多等情况,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仍旧偏重于对于基础法律知识的讲授。所以大部分的高校学生仍然缺乏对于法学中的理论知识的深层次的了解。在发生日常纠纷的情况下无法用法律理论知识将其解决。同时,大部分的大学生不仅缺乏对于法律本质的认识,还缺乏应有的权利意识。一部分的高校学生错误的认为学生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也就是这部分学生只有被动的法律意识,并没有主动的法律意识。

(三)欠缺法律能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能力指的是能够体现出大学生的具体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它主要包括了护法能力、守法能力以及用法能力三个要素。在当下,大部分的高校学生在这三个能力上都有所欠缺。第一,大部分的大学生缺乏守法的自觉性,近一段时间内,大学生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在我们身边的大学校园里,人身伤害、诈骗、盗窃以及性犯罪等案件出现的频率并不低,状况不容乐观。第二,大学生使用法律的能力比较低,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不善于应用法律。第三,在高校学生中能够积极主动地去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仍然不够普遍,大部分的学生缺乏能够与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到底的决心与勇气,护法能力比较弱。

二、如何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

(一)应在大学生中加强对于法治理论知识的相关教育

要想使学生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就离不开大量法律知识的积累。学生只有做到知法、懂法后,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做到用法、守法以及护法。才能够把法律法规变成自己的内在行为准则,对于大部分非法学专业的高校学生来说,他们的大部分法学知识都是通过思修课程获得的,由于大学课程中的思修课程安排有限,无法让大部分的学生在短暂的课堂上理解并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各大高校要尽可能在有限的课时中尽可能向广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大学生即使在课外也可以更好地加强自身对于法律知识的相关学习。如果学生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越多,他们所具备的法律素质也就越高。这样他们就可以对自身的法律意识进行更好地培养,也可以使自身运用法律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高校应建立起比较合理的法律教育体系

在各大高校中的法制教育里,应努力促进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全方位的教育体系的确立,并且与高校中的普法教育相配合,不断对社会中的法制环境进行改善。在现阶段这三个方面里,学校的法制教育应起到首要的所用,但由于高校中关于法制课程的课时较少,内容较多,为解决这一问题,大多数学校会采取上大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来就十分容易造成学生关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层次出现不同等情况,无法使教学收到满意的效果。面对这样的情况,各大高校可以除了开设法律基础的公共必修课以外,还可以有计划、有选择地开设一部分的法律课程,以便哟与不同层次法律知识的学生来进行选择。同时,学生也可以通过系里向教务处申请希望增设的法律课程,经过汇总以及整理工作后,教务处可以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大纲,再根据本学校内教师的具体情况来安排教学任务,从而减少在课程设置上可能出现的杂乱情况。

(三)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各大高校在实施法制教育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其中既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还要将其与典型案例以及社会热点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同时还要充分利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第二课堂,从而实现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补充、延伸以及深化,让学生能够体会到直观的、生动的法律教育。

(四)还要注意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生动有趣的讲解往往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所以,教师在备课时应对教学内容进行精心的设计,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要多使用反问与设问等提问方式,对学生的思维进行一定的启发,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性的作用能够得到发挥。让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另外,还要注重实践环节,对学生的思维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表达能力进行培养。教师可以通过布置篇幅不长的专题论文来对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进性培养;通过在课堂上的提问以及对辨析题的解答,对学生的逻辑思维、直觉思维以及形象思维等能力进行必要的培养以及锻炼;对于一部分学生中存在的、抽烟、打架、作弊以及喝酒等不良行为,要使学生学会自我管理以及自我约束,也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进行培养。

三、结语

法学大学论文篇6

顾名思义,任务型语言教学法指的是一种以学习任务为基础的语言教学途径,然后以这一教学途径为重要依据,来完成各种各样的交际任务,而并不是在编写语言教材和进行语言教学大纲的设计时按照一定的顺序介绍或罗列语言项目。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是引导学生完成各种各样的教学任务,而不是对各个语言项目进行逐一学习。任务型语言教学法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任务学习当中来,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在“做中学”和“用中学”,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教师的主导作用强。在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开展教学时,虽然教师已不再占有课堂的主体地位,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是否能够顺利的完成任务。第二,学生的参与互动性强。在实际教学中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互动机会,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将学生的语言应用潜力挖掘出来,使他们能够创造性地运用语言。第三,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在教学中开展任务型语言教学的最大优势是能够使语言应用于真实的交际中,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第四,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于其他交际教学模式最本质的区别是,任务型语言教学模式更加强调采用具有明确目标的各种学习任务来帮助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语言和运用语言。

二、在大学英语教学中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当前大学英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大学英语的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大学英语教师普遍存在着英语能力较低的现象,虽然教师在长期的实践教学中积累了许多的专业素材,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并没有充分结合交际法、情景教学法以及听说法等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导致课堂教学非常呆板无趣,无法将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起来。同时,由于资金和时间的限制,英语教师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导致他们在实际教学中无法将语言与学生的专业知识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制约了学生专业英语水平提升。第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通常情况下,大学英语课程往往被设置在大三或大四进行,那时候学生已经完成了公共英语的学习任务,英语学习的阅读量少,没有什么压力,使他们的听说能力和写译能力逐渐降低,从而对他们交际能力的提升产生严重的影响。同时,由于学生的学习方法不恰当,花费大量的时间却收获不到理想的效果,从而逐渐失去了学习的信心。第三,缺乏明确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单一。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大学英语教学中,许多教师仍然习惯于传统语言教学的思维定势,在设置英语课程时缺乏创新,而且教学内容比较单一,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语言的实际运用,而过分侧重学习语言自身,无法培养出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优秀人才。

(二)在大学英语中实施任务型语言教学的必要性

第一,高校学生的特点提供了实施任务型语言教学的条件。对于学生而言,他们不仅具备了较为丰富的英语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还具有一定的英语实***历。因此,他们在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时能够将自身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快速高效的完成学习任务,且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能够在任务型语言教学中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二,课程的实用性要求为任务型语言教学的实施提供了依据。任务型语言教学法要求所学的课程必须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注重在实际操作中学习。开展大学英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能够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有效应用英语来完成工作任务。因此,这一教学目标为任务型语言教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依据。第三,大学英语的教学要求完全与任务型语言教学的原则相符合。培养出具有丰富的英语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能够熟练掌握英语语言的应用技能,并能够在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翻译、交流以及研究等工作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是大学英语教学的最终培养目标。该培养目标完全与任务型语言教学的原则相符合,有利于任务型语言教学的实施。

三、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在大学英语教学中的实践应用途径

(一)在大学英语词汇教学中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

通常情况下,英语学科的英语术语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更多词素,其中“前缀词根”和“后缀词根”是最常见的模式。因此,教师在开展大学英语词汇教学时,首要任务就是教会学生正确拆分单词的方法,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应该指导学生反复不断地练习,通过大量的练习使学生能够非常准确地拆分词汇的每一个部分。同时,教师应该在学生充分掌握词汇拆分方法的基础之上,有效开展词缀和词根的记忆教学,在这一教学环节中,教师应该充分结合教学内容,并合理运用多媒体等辅助教学也手段,通过PPT课件的形式将英语词汇的各种组合方式展示给学生。另外,为了帮助学生快速地掌握记忆方法和记忆技巧,教师应该适当举出一些词根相同的相关词汇的例子加以详细讲解。

(二)在大学英语听说教学中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

要想在大学英语教学中有效开展任务型语言教学,还必须在大学英语听说教学中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在传统的大学英语教学中,教师往往不会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而更侧重于基础理论知识的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无疑会对学生开展学习以及日后开展工作带来一定的制约。相关调查显示,虽然有65%的学生能够看懂专业英语的原版材料,但是在这其中有高达80%以上的学生并不能运用英语直接进行口语交流。因此,对于这种现状问题,大学英语教学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实际教学当中应该将相关的视听资料有效应用起来,鼓励并积极引导学生反复进行视听练习,并采用情景模拟的方式,引导学生在真实的情景中进行练习,比如“实际工作的情景模拟”等。同时,教师在进行情景模拟的设置时,应该全面考虑学生的英语综合水平,设置合理的难度,确保所设置的情景能够适应学生的实际英语水平。当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时,教师应该对学生的模拟情况进行及时的评价,针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奖励,促使所有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实现有效教学的目的。

(三)在大学英语阅读教学中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

要想在大学英语教学中有效开展任务型语言教学,还必须在阅读教学中应用任务型语言教学法。开展大学英语教学的关键是培养学生的英语阅读能力。因此,在开展英语阅读教学时,教师应该鼓励并积极引导学生将精读和快读有机结合起来。首先,学生在进行快速阅读的训练时,教师应该充分结合阅读的内容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关的学习任务,如要求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定量的阅读内容,即让学生进行定时定量的阅读学习。同时,应该要求学生对阅读文章的中心思想和主旨进行分析与总结通常情况下,大学英语阅读教学中的精读主要针对的是句型较为复杂和专业词汇比较多的情况下,教师应该鼓励并积极引导学生进行精读,并适当应用多媒体辅助教学手段指导学生快速高效的完成阅读任务,确保学生能够充分理解阅读的内容。同时,也可以通过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让学生在阅读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以小组讨论的方式寻找到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增加学生的英语阅读量,掌握丰富的英语科普知识。同时,有助于学生在完成阅读任务的过程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教学有效性。

四、结语

法学大学论文篇7

一.在听力水平方面

在英语教学中,注重的就是听和说不能脱离开来教导,我们应用英文歌可以改正学生的发音。而精确的发音有利于提高学生听力的程度,我们可选择吐字明晰、节拍适中的英文歌曲交叉在听力课上,让学生在愉悦的气氛中做听力。教学中也可以穿插些听写歌词,或做复合式听写练习。复合式听写练习是让学生将部分主要的单词、连读、同音异义、爆破等地方听出来并写下来的过程。

二.在词汇量方面

在大学英语教学中,为了加深学生对某些文句的了解和记忆,教师应留意信息的活泼性。办法之一就是把英语和音乐连系起来。假如说单词是英语的核心,那由它组成的句子则更是平常交流、写作、使用的一个必不成少的要素。一个句子里有非常多的词汇,而那些词汇组成的一些具有不同意境的句子会使人感觉易联想,易记忆,而当人们把留意力集中到记忆句子上面,会发现里面的单词很快就记下来了。英文歌曲中的句子都是很优美的句子,经过重复听唱一些英文歌曲,我们可以有效地记住一些经典的句子,同时也记住了英语单词的意思。如WESTLIFE 的“Season in the Sun”里有句话是说,Goodbye Papa ,please pray for me. I wasthe black sheep of the family,有些学生认为black sheep 是“黑羊”的意思。当教师为学生纠正这个词组的意思时,学生们都很有兴趣的想要了解,进而教学的气氛就被带动起来了,学生们也都全神贯注地在听课,black sheep其实是“害群之马”的意思。再比如有句话是说,Every time that I was down,you would alwayscome around and get my feet back on the ground,其中短语“get one’s feet back on the ground”是帮助某人度过难关的意思。这种英文中的词组举不胜举,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的爱好进行歌曲的选择,然后将他们运用到实际的教学过程中。

三.在文化背景方面

歌曲经常能反映一个民族的心声,反映人们的喜怒哀乐,能表现时代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和文化历史底蕴。有人说歌曲的作风自身就包含着丰厚的文化底蕴,其讴歌的内容也无不深深刻有时代和文明的烙印。这方面的教学内容可以从外文歌曲中发掘出很多的文化珍宝。比如圣诞节时,我们常会挺到Herecomes Santa Claus, Silent Night,Jingle Bell 等圣诞歌曲,这些歌曲既增添文化情趣,又增强文化了解。再比如播放CountryRoad Take me Home 时,教师可以适当地介绍下美国的乡村音乐。因此,恰当地运用英文歌曲欣赏能促进背景文化教学,可以使学生从歌曲中学习外国文化以及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

四.在翻译能力方面

《大学英语教学要求(试用)》提出了关于大学生翻译方面的具体要求,翻译是英语的听、说、读、写、译五项根本技艺之一。在翻译资料的选择上,可选用一些相对学生来说,难度适中又易于了解的歌词来做学习资料。由于翻译歌词除了要求翻译到位,还要留意歌词的简练与押韵。如许既磨炼了学生翻译的才能,又有助他们稳固一些固定搭配和俗语的记忆。

法学大学论文篇8

关键词:大学校园;亚文化;违法犯罪;治理措施

中***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279-02

一、问题的提出

“亚文化”(subculture)是指在一个社会的某些群体中存在的不同于主文化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大学校园亚文化,是指存在大学校园这一特定环境之中,不同于主流文化而属于亚文化范畴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自从1977年中国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全国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已经培养了数以千万计的优秀人才,他们为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毋庸置疑,当代大学校园的“主流文化”,是广大在校青年大学生热情、积极,文明、智慧,思想活跃,健康向上,富有社会责任感,勇于开拓创新,他们无愧于“天之骄子”的美誉。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近年来,在高雅、文明、现代的“象牙塔”内,也不时夹杂着“不和谐”的音符,存在着一些不利于大学生身心发展的不良校园“亚文化”,以及由此所引发的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这一社会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应当受到从学校到家庭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研究存在于大学校园中的不良亚文化,关注不良亚文化与大学生违法犯罪之间的关系,然后,千方百计地找到引导大学生主流文化、减少乃至杜绝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的有效对策,对于构建和谐大学校园、为社会培养更多合格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学校园不良亚文化与大学生违法犯罪

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发生的校园亚文化纷繁复杂,从大一新生进入大学后的生活、学习圈子来看,表现为不良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等;从其个体因素来看,表现为大学生情况各异的性格个性、习惯爱好、意志品质;从其在实习、就业等过程中跟外界社会发生联系的紧密程度来看,也是有疏有密,不能一概而论。

1.不良同学关系。以同学关系为例,由于目前高校大多是跨地域招生,许多大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地域各不同,城乡有差别,经济条件不尽相同,他们的生活学习习惯就有较大差异,而到了大学之后大家要共同在一个教室学习知识,在一个宿舍生活起居。同学之间假如出现摩擦,在“导火索”的作用下,就可能酿成校园事故。几年前发生在云南大学的***杀死四名同学的犯罪案件,就是因为同学间的生活琐事而引发的悲剧。有的大学生因为日常小事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结果一方受伤住院,另一方则为赔偿医疗费用而大伤脑筋。现在,男女大学生恋爱现象较为普遍,也是发生校园事故的重要诱因。华北电力大学昌平校区两名大一学生情侣,在校外小树林约会时遭到歹徒持刀抢劫而死。这类事件有的是因三角恋、多角恋之间产生“情变”、分手而导致杀人、伤害案件,有的则是为了筹集费用到校外租房同居或者为怀孕女友做“人流”,而引发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

2.不良师生关系。以大学校园师生关系为例,在近年发生的大学师生之间的违法犯罪案件中,既有女大学生冒充大学教师利用互联网设下爱情陷阱去诈骗巨额钱物的,也有掺杂情感因素的中国***法大学大四学生残忍杀死教授的恶性事件。2008年10月28日晚,中国***法大学***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大四学生付成励,因怀疑其女友跟程春明教授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遂持刀进入昌平校区教室内,将正在等候上课的程春明教授砍成重伤,后不治身亡。2009年10月20日,付成励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该案发生后,报纸、网络等国内各大媒体纷纷以“大学生弑师”为醒目标题进行报道、转载,引人关注,发人深思。

3.大学生的个体因素。从大学生的个体因素来看,据有关资料,在全国在校大学生中,大约占有30%比例的大学生群体家庭贫困,他们的学习、生活状况值得关注,其中部分贫困大学生往往在衣食条件比不上同学时产生自卑心理,排斥所谓“富二代”同学,或者在生活无着的情况下盗窃他人财物,发生违法犯罪案件。荷兰著名犯罪学家威廉・阿德里安・邦格认为,犯罪是贫穷的结果,犯罪与贫穷的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如以偷窃维持生活),也可以是间接的(如贫穷破坏人们之间的情感)。还有,近几年来日益严峻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使他们经常感到前途渺茫,大学生既可能被无良职介机构骗取钱财,也可能因找不到合适工作而铤而走险,沦为害人者。中国有的大学课程设置密度不大,学生空余时间过多,有的大学生由于生活乏味、心灵空虚或消极厌学而酗酒、、***、泡网吧、找刺激,其后果有可能由于经济拮据或者在酒精、作用下实施越轨行为,也可能因此成为被害人。发生在2009年年末的山东***法学院大一女生被杀案,是由于她在从农村考入省城大学后的整个学期,不适应大学生活,整天无所事事而沾上网瘾,在学校放寒假回到老家后,仍每天去县城上网,在无钱坐车的情况下傍晚步行回家,被歹徒趁机并杀害。

纵观上述列举的大学校园不良亚文化,与其所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之间,存在着一定规律。一是近年来发生在大学校园的违法犯罪案件,总体数量有所增加;二是发案原因复杂多样,存在着经济、情感、求职就业、个体生活习惯等多种差异;三是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既有杀人、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有盗窃、抢劫、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四是大学生在违法犯罪案件中充当的角色呈现多元化,有时是锒铛入狱甚至被判死刑的犯罪人,有时是身心、财产受损的被害人,有时则由起初的被害人转化为报复社会的犯罪人等。

三、弘扬校园主流文化、减少违法犯罪的策略

找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如何能够正视现实,研究当前大学校园的不良亚文化,因势利导,创新工作思路,引领大学生主流价值观,及时发现问题苗头,设法搞好犯罪预防,减少乃至杜绝大学校园违法犯罪,是人们必须面对的一个严峻而现实的问题。大学作为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其首要功能是“教书”,即在几年时间里持续性、系统性地向青年学生传授知识和文化,以便大学生成才后服务社会,造福人类;与教书同等重要的另一功能是“育人”,即让当代大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培养大学生拥有健全人格、无私奉献精神、科学创新理念、团体协作意识等优秀品质,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知识经济时代,适应竞争激烈、压力空前的现代社会。因此,与教书育人功能相匹配的大学校园文化应当是切合时代要求的、积极健康的主流文化,只有主流文化成为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主题歌”,大学生们才能紧迫时代主旋律,摒弃消极、低俗的校园亚文化,远离违法犯罪。为此,笔者认为,

我们至少应从以下几方面去开展治理工作。

首先,大学应加强学校管理,不留任何死角。大学生入学年龄大多在十八九岁,一方面刚刚摆脱中小学时期单纯以学习为主的“保姆式”管理模式,对于学习任务相对减少、注重培养综合能力的大学生活还不适应;另一方面由于大学多在外地,学生远离父母管理较为严格、从生活到学习关怀备至的家庭环境。此时的大学生如果自我控制力较差,放松了紧张学习,就可能接近不良行为。因此,从大学的系部领导、辅导员到任课教师,都有责任对大学生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疏导。其次,丰富校园文化,创造良好育人环境。品格高尚、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能够起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有助于大学生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养成遵纪守法的理性思维,锻造关爱生命、无私奉献的人文精神,培养高雅、文明的生活情趣和审美情操,坚定远大的人生目标和事业航向。再次,大学生心理干预机制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据了解,大约20%的在校大学生存在心理障碍或心理亚健康状况,2002年初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刘海洋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熊事件的发生,原因之一就是他从小父母离异、母亲带其长大而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心理扭曲。目前,各高校都在大一新生入学时建立了心理档案,成立了心理咨询中心,定期为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这一举措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的焦躁、紧张、压抑、郁闷等问题。当前各大学亟须做的是要改变被动开展学生心理工作的局面,建立积极主动的心理干预机制,把心理干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大学教育全过程,覆盖到大学校园的教室、宿舍、食堂等每个角落。第四,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把大学生教育当做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人们普遍认为,对尚未成年的中小学生,需要家校共管,强调社会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其实,对于刚刚成年的大学生而言,虽然身体、外形已经俨然成年人,但其心智发育往往并不成熟,因而注重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同等重要。比如在大学入学教育中,帮助大学新生在当今令人眼花缭乱的社会背景下,如何面临人生第二次“断奶期”,调适好心理,如何将专业学习与业余生活合理调配,怎样远离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又如在大学生毕业前如何搞好实习、就业教育,帮助学生做好进入社会前的心理准备,避免上当受骗,实现从学校到社会的无缝对接等。

人们常说,“太阳黑子掩盖不住太阳的光辉”。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广大教育工作者会同家庭、社会一道齐抓共管,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有效途径,构建符合青年大学生特点的核心价值体系,我们的当代大学生一定会远离不良亚文化,抛开违法犯罪的阴影,走向光辉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法学大学论文篇9

1.民族法学研究范式转型与民族法立法体制机制探析 

2.试论民族法学的性质、理论体系及其调整对象 

3.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4.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学的核心

5.2012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6.略论中国民族法学的命运与使命 

7.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8.2010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

9.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10.民族法学在民族高校发展的现状及发展路径

11.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综述

12.论民族法学之“个案研究方法” 

13.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14.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 

15.2013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16.我国西南地区的民族法学研究 

17.2014年中国民族法学研究述评 

18.贵州民族法学研究成果评述 

19.论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  

20.主流抑或边缘——民族法学学科处境的解析与重构 

21.论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理念创新 

2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23.民族高等院校实施民族法学教育研究 

24.日本法人类学及民族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25.宋才发民族法学思想初探 

26.民族志方法研究民族法学的意义

27.刍议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架构

28.2011年中国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报告 

29.当代语境中的民族法学及其发展方向 

30.民族法学研究新境界——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评述及展望

31.略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 

32.论科学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 

33.试论民族法学本科教学中案例的选择与运用 

34.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民族法学研究综述 

35.论民族法学发展进程中的“合法性危机”及其优化路径 

36.我国民族法学教育及课程教学问题探讨

37.关于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思考 

38.论民族法学的“地方性知识”维度——从法哲学的视角切入

39.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研究的发展与思考

40.实证路向视角下的民族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学科关系

41.再论民族法学的构建 

42.关于民族法学研究中的几个概念问题

43.民族法学与法律人类学若干问题比较  

44.地方民族院校法学专业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 

45.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

46.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  

47.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进路  

48.权利本位范式视野下我国民族法学基础理论初探

49.探索人类文化:从“非我”反观“自我”——谈人类学研究对民族法学研究的启示

50.关于我国民族法学的几点认识  

51.对我国民族法学发展意义的探讨

52.关于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的初步思考 

53.略论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的发展——民族法学与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的关系 

54.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 

55.民族法学三十年  

56.浅论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57.论民族法学研究中的局限及可能进路——以民族习惯法为分析对象

58.试论比较民族法学

59.德治:推动民族法学发展的新动力 

60.科学发展观与当代民族法学的发展  

61.***高校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现状及策略探索 

62.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 

63.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 

64.民族法学研究的意义和定位问题

65.民族法学简说 

66.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人类学和民族法学探析 

67.贵州民族学院民族法学研究所、研究成果、人员简介 

68.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  

69.民族法学研究概述  

70.“民族法学既是基础理论学科,也是指导实践的应用学科”  

71.民族法学专栏引介 

72.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广西南宁召开 

73.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  

74.***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与全国司法考试的衔接 

75.女权主义倡导的“男女平等”在民族法学视角下的异变 

76.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京成立 

77.从民族性格看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 

78.新时期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79.***高校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研究 

80.少数民族法学专业本科生专业实习现状及对策研究——以喀什大学为例

81.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综述

82.广西应担当起繁荣民族法研究的重任——广西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侧记 

83.依法治国与贵州民族法学教育的思考

84.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思路

85.民族法学研究对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启示

86.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87.关于民族法学问题

88.论民族法学

89.民族法学专栏引介

90.不一样的年会 不一样的精彩 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侧记

91.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92.前言:创办《民族法学评论》 加强民族法学研究 

93.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学学科——民族法学

94.再论民族法学的办案研究方法──兼谈本刊“民族法学研究”编辑情况 

95.广西民族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花絮

96.试析民族法学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97.民族高校法学教育发展——以西藏民族学院法学学科建设为视角

98.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

99.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探析——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教育为例

100.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湖北民族学院举行  

101.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 

102.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1992年年会综述 

103.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之困境与出路 

104.日本民族法学者与贵州世居民族研究中心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座谈纪要

105.民族法制建设与西藏高校法学人才的培养

106.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述评

107.民族双语法学教育问题分析——以青海民族大学藏汉双语法学教育为视角

108.《中华法学杂志》研究——兼谈民国后期法学民族主义话语 

109.内蒙古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我校成立

110.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之考察

111.对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定位的思考——以广西民族大学为视角 

112.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评介 

113.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4.面对民族主义的自然法学 两战之间法国自然法学的衰落 

115.***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价值审视

116.把握机遇 促进法学教育新发展——西南民族学院法学教育的回顾和展望

117.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发展战略初探 

118.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 

法学大学论文篇10

本科生不适宜将论文题目做得太大太空,而应结合现实与自身实际,或通过调查分析,从一个小问题入手,细致探讨。而想把选题做具体,最好联系实际。人民大学新闻系老师翁昌寿建议,考生做论文选题不妨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以便近距离发现问题。同时,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材料,可通过选定研究框架,尝试解决问题。在职考生秦风把工作与论文选题结合起来,在为自己所在的计算机公司开发一款企业即时通信软件时,把自己的工作项目作为论文选题,广泛搜集资料,就这一项目的开发背景、设计架构等问题进行讨论,完成毕业论文的同时,也对工作产生了不小的帮助。

而对于缺乏工作经验的考生,可在传统资料搜集之外,从时***新闻以及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中寻找选题。考生孙立同说,自己毕业论文的选题就是从学者于丹的节目中得到启发。于丹对论语中某句话的“新解”一时引来社会上的热烈讨论,而自己则通过综合分析古人对这句话的注疏,罗列比较不同的断句方式,最后结合《论语》中有教无类以及礼乐教化思想,得出了不同见解。

此外,专业知识背景比较多元的考生,不妨采用跨学科式的研究方法,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老师李小龙介绍,自己指导过的一位学生曾学过行***管理方面的知识,而毕业论文虽然选择了一个前人研究成果已非常丰富的对象,但却把文本分析与行***管理学立论相联系,从而在选题上另辟蹊径。

法学大学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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