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经济论文10篇

现代经济论文篇1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遗憾的是,漆文对***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

毋庸置疑,***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策,但由于这些经济***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府失灵”,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府、依法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法的界限;2,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

二、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根据美国学者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解释,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用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量来解决”。5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求、价格等机制来调节流通进而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外在形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一。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在这里财产所有者或其人是企业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第三,经济行为契约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制衡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得到法律保护的契约,这些关系才能有效地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从亚当·斯密到阿·马歇尔近一个半世纪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作用即价格机制传递信息,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它能提供一种刺激,促进经济增长,它能使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是有效率的。这期间,资本主义经济除周期性波动外,基本上还较稳定快速地发展。

师承马歇尔,于1908年继任剑桥大学***治经济学教授的庇古,初步揭露了市场的缺陷。及至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特大危机爆发,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这时,西方学者也不讳言市场经济的弱点和局限性,“市场失灵”一词被广泛使用,概括他们的论点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在效应或外部性,这是市场缺陷的理论支点。美国学者鲍英尔对此问题进行综合,认为市场经济典型的失灵是它造成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公害泛滥,城市膨胀及生态失衡等。

(2)市场有其不完全性,对某些部门无能为力。如不能提供国防安全体系、科学教育、公共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即无公共产品市场。信息市场也是残缺的,只能提供短期的、局部的信息。市场经济难以保证满足众多的社会目标。

(3)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的弱点。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市场既不能很好安排资源的区域(空间)配置,更无法安排资源在现今和未来(时间)的合理配置。

(4)市场不能避免投机行为的产生。资本的自由流动就孕含着投机性。特别是以钻空子、欺诈性的买空卖空为特征的投机行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无利。即使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通过承担价格变动风险而获利的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也会产生加剧市场波动、导致经济不稳定的负效应。

(5)市场经济按各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正象凯恩斯所说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

(6)市场经济无力阻止垄断。由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必然导致垄断。权力集团和垄断势力入侵市场,会形成集团的无***府状态,加重经济失衡不稳定,爆发危机,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还可能引起国际间的战争,最终过渡到中央管理。

(7)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问题。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复杂的,市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许多资源浪费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

(8)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情况,当人们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经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

还有一些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失灵时,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实施自己的职能,也必然要对市场的种种失灵进行干预,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纠正市场因此而出现的失灵,又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动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现代经济学表明,对市场失灵的充分研究,早已成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的立论基础。

三、***府干预与***府失灵

30年代大萧条打破了市场力量可以使一切尽善尽美的“市场神话”,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以罗斯福新***作为转折点,各国都加强了干预,市场经济也从古典市场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府干预。

当各国推行***府干预时,却总在有意无意地滥用,使得干预恶性膨胀,给西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70年代西方各国普通出现了“滞胀”,接着又爆发了经济危机,***府干预的各种缺陷也暴露无遗。在此背景下“***府干预失灵论”观点大行其道,许多经济学家深入探讨了***府干预的缺陷,他们观点概括有:

(1)***府干预是人为的,往往服务于经济以外的***治目的。***治家、***府官员等***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象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治市场上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利益。

(2)***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代价是围绕***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寻租活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社会资源,并且寻租活动具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寻租活动会使***府决策和运作受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偏离社会公共利益。

(3)在***府力量作用下,经济运行易于出现超高速经济增长。

(4)有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府也无能为力。如外部性问题***府亦难于解决。

(5)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昂。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连年赤字、通货膨张、失业、不平等和不公正感、持不同***见者运动的高涨等,都与***府干预有关。

(6)计划和***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当。因受人们知识技能、思想观点的局限,即使大公无私的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符合客观要求,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

(7)***府调节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平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平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如果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府失灵的原因更多是由于***府制定的***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始终影响着***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许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发展中国家,其***治集团和***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1)一国的经济法发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需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2)我国经济法立法需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切不可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机制和***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四、***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经济决不等同于无***府的经济,事实上,***府和市场是一种优缺互补的对应力量。因此,面对***府干预市场的失灵,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采取何种方式来弥补***府干预失灵,使***府干预效用最大化。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府要成功地实现干预经济的职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首先***府的干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依法界定***府的行为边界,明确***府的权力和职责,概而言之,必须强调***府干预的法治化。这就意味着,***府必须遵循法治精神管理市场,行***权力必须放置于法律权威之下,任何形式的***府调控***策和规制措施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治基础,与市场秩序相关的***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必须被纳入法治轨道,***府调控和规制市场的权力应当受到合理制约,相关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监督。这也表明,***府在管理市场方面,无论是使用行***手段,还是使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都应当具备法律前提。并接受法律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意思就是指***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因此,必须寻求创制一种在内在精神追求上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府失灵;即要强调***府干预,又要干预***府;既要维护社会公益,又要保护个体私益的法律。

但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私法民商法过于侧重私益的保护,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神圣理念。在此理念下,法律对于经济个体的逐利性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于经济个体选择的盲目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垄断所造成的限制自由竞争等等难以有所作为。事实证明,传统私法无法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和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无法治愈“市场失灵”,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与之相对伴随行***国产生的传统公法行***法以“授权”和“控权”为理念,以调整国家在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内容,而相对经济管理,行***管理更多体现为一国***治上层建筑。因此,传统公法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府干预经济这一经常性的必需的国家职能的需要。

既然传统私法和公法都无法有效应对现代市场经济提出的新的挑战,而***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又是有效解决***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它不但强调***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即“干预***府”。“经济法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过度运用权力倾向、存在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的***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府权力不当使用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经济法肩负双重职能,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府的干预行为,这是在***府失灵之前任何所谓的经济法都不具备的。同时,在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既侧重保护社会公益,又兼顾个体私益的保护,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现代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二大部分的调整有效地实现了法益保护的双重目标。可以看出,在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我们称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而且这种特性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

五、经济法的现代性与若干反思

通过上文的分析,对经济法的产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看,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府的要求,有着双重职能;它能兼顾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有着双重的法益保护功能,因此也具有现代性。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原理,可以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界的一些理论进行反思。

反思之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性是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则是现代性的现实,这两者之间常会出现差异。比如当代中国的现代化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但这种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又是从传统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后来的计划经济基础上脱胎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其根本特征是行***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由此而引起了现代化实际过程的畸变,并使这种过程与通过现代性表现出来的现代化理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理论告诉我们,要从现代性出发,对现代化的实际过程进行批评性的检视。应用经济法的现代性,我们也可以重新来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再分配原则在社会经济整合机制中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而市场原则却处于弱势地位。市场运行中的行***垄断、市场统一化进程中的地区封锁、各种组织创新过程中的权力资本化,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经济领域中种种侵害市场制度的合法性、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破坏市场自身竞争性的***策措施,还常常被一些部门和地方以法律条文形式合法化,并使不适当的行***干预在市场经济肌体中内生化、长期化。这种违背法治精神的“法制化”做法,还被冠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美名,贻害不浅。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我们必须下力气剔除那些有违现代经济法特征和宗旨的“恶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能促进经济持久,稳定,健康发展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

反思之二:是否有“古代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经济法古已有之。法律出版社95年出版的由陶和谦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一书认为:“古代经济法,一般包括奴隶制国家经济法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是这些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工具。”(见该书第48页)。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是因为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或法律规范之和,这样,国家与法产生一开始,经济法便随之出现。确实,任何统治阶级都会利用法这一工具来维护自身利益,反映在立法上,就必然要在法律中对经济问题有所规定,但问题关键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古代法律是否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所谓的古代经济法,同现代经济法相比,貌合神离,不可同日而语,等同齐观。从形式上看,只是刑律的极小部分;从数量上看,虽然中外法律中的经济部分详略不一,但总体为数不多;而且古代法律中的经济部分,是靠刑罚手段来调整的,因此,它只能归入古代刑法。

其次,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前提,而古代并不具备经济法植根所需的市场经济土壤。本文在第二部分就列出了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的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特征:财产私有与产权自由的移转、公平竞争和经济行为契约化。而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充其量只是存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无论从那方面,都不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因此,在古代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孕育出现代经济法。

再次,所谓的古代经济法表面上具有国家管理经济的特质,但它并非是国家自觉地发挥调控和规制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律化的产物,更遑谈现代经济法的职能。中国古代封建***权干预经济更多是基于“重农抑商”的***策考虎,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把这种逆经济规律要求的***策,视作经济法。

反思之三:是否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

主张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的学者主要有人民大学的潘静成、刘文华和史际春等学者,在他们主编的《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年版第31页—32页)和《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98年版第76-77页)中认为,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低到高不同层次。“战争经济法”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经济立法等,“危机应付经济法”如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时的经济***策立法等。但正如本文上面所分析的一样,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首先,这些非常态时期的经济***策不可能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尤其是一时尚难以制定法典的法律,考虑其能否成为法律部门的标准,应视其同类规范在立法上是否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只有当它成为立法机关的经常性任务时才可。如果仅是一种临时性或随机性的立法活动,这种法律很难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事实上,战争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经济***策确实如此。“这种所谓的”战争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并非同质,它是应战时急需而制定的,带有极大的被动性、应急性、权宜性,缺乏经济理论上的根据,立法上也未考虑计划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它仅有某些国家干预的特征,也并非现代经济法的要旨和精髓。”9危机时期的经济***策也具有同样的特征,仅是一时的应对之策,非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其次,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的职能都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更何况“战争经济法”常常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如二战时期,日本经济***策一度成为“***经济法”。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经济法的宗旨只能是促进、振兴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类“战争经济法”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危机应付经济法”则是一国在经济社会出现危机的非常时期国家实行强力干预的手段,这种***策的出台具有很大的应急性,偶然性,一旦危机一过,难逃度除的厄运。而且,这种***策出台伊始就片面地强调***府干预的一面,很难考虑到对***府干预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样就埋下了***府滥用干预权力的隐患。同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这种***策也过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经济个体的私益的让位和牺牲也在所难免,最终会给经济发展带来祸害。西方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即是明证。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是肩负双重职能、保护双重法益的,能够促进一国经济长久、稳定发展的(至少在其宗旨上应是如此)法律,由于“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在特殊时期无法顾及到经济法应有的职能,所以,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这些非常态时期的所谓的经济法不宜界定在现代经济法范畴。:

至此,本文已经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个时间和历史起点上以及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论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当然现代性作为认识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入口,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的挖掘,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更加进步。

引文出处: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

4.论文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年五四学术论文集》,北大法学院资料室编;

5.[美]]D·格林沃尔德主编:《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81年版,第275-276页;

6.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83年版,第317页;

现代经济论文篇2

我们发展现代农业应借鉴国外现代农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本区域实际,因地制宜、科学探索与地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发展现代农业是中央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的新任务,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的十报告对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些论述给“三农”的发展指明方向。南城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南城县农业的地位与存在的问题

2.1南城县农业的地位

南城县是农业大县。南城县先后被列为全国商品粮基地县、生态示范县、农村能源建设和长江中下游防护林工程重点县,全省第一个“吨粮田”县,江西省果业十强县之一。现有3家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家省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27家市龙头企业。应该说,南城县农业在省内还是有一定的位置。

2.2南城县现代农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2.1农业投入不足,农业基础设施短缺。

农业投入不断加大,但由于面积大、资金少,仅靠财***投入无异于杯水车薪,农田、林网、路、渠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仍显薄弱,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发展步伐较慢,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靠天吃饭的格局仍未改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家乐旅游业发展等融资比较困难,资金不足仍是南城县农村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

2.2.2现代农业的产业化水平不高。

目前,主导产业地位不够突出,缺少产业支撑,农产品附加值低,产业链条短,竞争能力不强。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还有较大空间。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还不强,农产品加工能力不配套,产品附加值低。三是农业品牌化经营滞后,特色农业优势不明显,叫得响的产品不多“,南丰蜜桔”只是南丰县的品牌“,南城淮山”和“麻姑鲜枣”还没有形成优势产业。农产品精品少、档次低、品质差,市场培育后劲不足。四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不高,现代特色优势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发展十分缓慢。

2.2.3农业劳动者素质较低,农业科技推广和创新能力不强。

农业劳动者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由于从事第一产业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大、比较利益低,许多有知识、有文化、有技能的劳动力逐步脱离第一产业,流向第二、三产业,而且农业劳动人口流失的速度随着城镇化发展在加快。农业技术服务意识不高,加上近年来农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功能削弱,导致农民技术培训组织难,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有限,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

2.2.4土地流转防碍了农业规模化经营。

30多年前,在土地上的改革带来了中国农业翻天覆地的变化,激发了劳动生产力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但是,过于分散的土地耕作模式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更不适合现代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产品的产量、质量、规模效益和环境保护、生态农业等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得不到运用和推广。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又诱导农业劳动力向工厂、城市和第三产业转移。新一代的农民是一个断层,1970年以后出生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是最后一棒,80后、90后已经不是中国农业的主力***。今后,从事农业生产的工人可能要重新界定其身份了,新一代农民会出现在成功人士、大学生、企业家和创业者中间。但是,新一代农业是需要土地集约经营的,现代农业是建立在农业机械化的前提下。

3现代农业的发展

3.1优势农产品产业带要重点发展

水稻、蜜桔、鲜枣、水产、蛋鸡等是南城县优势农产品。把优势农产品做大做强、形成规模化生产后,能够带动加工、储藏、运输等相关产业发展,开辟农民就业新渠道,是实现十八提出的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思路。以市场为导向,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体系,大力推动农产品深加工,把优势农产品做大做强,走农业产业化发展之路。

3.2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要协同发展

南城县生态环境优越,土地类型多样,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的条件得天独厚。重点应发展山区立体生态农业,以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森林和旅游资源、合理开发野生动植物资源为主,形成独特的山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优势和山区旅游优势,开拓国内外农产品和旅游市场。改善农业结构,大力推广“山区立体农业开发”“、小流域综合治理”、“猪———沼———果、茶”等生态农业模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旅游资源优势。应以名特稀优农产品为主体,以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改造坡地为中心,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控制水土流失,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技术模式和无公害、绿色、有机麻姑鲜枣、蜜桔、麻姑茶菜等特色农业,提高资源利用率、生态效益和农民收入。

3.3休闲农业和旅游农业要创新发展

与传统的生产农业比较,旅游农业是具有多功能农业的特点,不断拓展农业内涵,积极发展农业休闲观光、农产品采摘、农事教育、生产体验和“农家乐”旅游等第三产业,使都市农业成为生产、教育和旅游相结合的现代产业。

4对策建议

4.1培育新型农民

新型农民不是身份的象征,更应该是职业的定位。培育新型农民不是简单的技术灌输,要着力开发新一代从事农业生产的后继人才。要着力进行农民教育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新型农民培训机制建设。要外请农技专家,内靠本地农民“土教授”,利用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机构对农民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尽快使农民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并转化为农业生产力。

4.2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现代经济论文篇3

一、传统经济法向经济法现代化的嬗变

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距今已有百年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末至本世纪60年代中叶,我们谓之“传统经济法”;从60年开始至今,经济法的演进则呈现出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考察各国传统经济法的产生,虽然因受该国特殊的***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大都体现了危机对策法的特色。德国在本世纪初颁行的《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实际上是迎合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破坏了的德国经济的需要,而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又是导致罗斯福实行新***,颁行经济法(如1933年的《紧急银行法》、1938年的《农业调整法》)的最主要原因;而“二战”以后至60年代中叶各国出台的各种经济法,如英国的《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美国的《就业法》,其主旨亦大多在于振兴被战争破坏了的经济。由于传统经济法大都是各国***府基于严峻的经济现实而采取的对策性方案,因而呈现三个极为明显的特征:(1)完全理性的假设。完全理性的假设是传统经济法法哲学的认识论基础,所谓完全充分理性假设是指“人类理性具有至上的地位,因此,凭借个人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境况的所有细节”。〔1〕由于对人类充分理性的崇奉和仰赖,故传统经济法认为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人类精英所组成的***府是可以无所不能的,而这无所不能的***府是有能力左右社会发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2)全面干预。全面干预是完全理性假设的逻辑延伸。正因为这样的***府是由一批具备完全理性的社会精英所构成,它便有能力对社会的各种因素予以精确的计算,并对社会发展可能发生的各种变数进行准确预见,从而它便有资格对社会各个层面进行统一的安排或干预,在此种意识的推动下,又适逢凯恩斯在西方世界掀起了以国家干预为主旨的经济***。缘于此,传统经济法便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比如罗斯福新***颁行的经济法,其涉及领域就非常广泛,涵盖了货币金融(如《存款保险法》)、工业(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如(农业调整法))等社会各个重要的经济层面。(3)经济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全能***府理念必然导致权力拥有者高人一等的精英意识,即认为唯有社会精英才可以把握时代脉博和市场动向,而其他平民大众则难以承负发展社会的重任。于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经济权力只能依托于建构全能***府的社会精英,从而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便成为传统经济法一个重要的表征。这可从近代许多西方国家都对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功能的漠视得以佐证。

尽管传统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危机对策法,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肯定传统经济法所表现的三个特征在特定情形下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的。然而当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危机现象业已消除或者已发生变化,而传统经济法依然运作如故的话,那么它便难以适应业已变革了的社会。进入60年代后半叶,西方国家经济相继发生“滞胀”,即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的交替并发,由此便宣告了“凯恩斯***”的终结。凯恩斯主义作为经济***策的传统经济法就很难有效地调控社会经济了,于是是便导致了由传统经济法向现代化经济法的嬗变。

现代经济法是在人类对市场与国家干预关系的认知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基础上得以发展的,故而是一种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其特征也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有限理性假设。它认为,作为传统经济法的认识论前提的完全理性假设是一种“致命的自负”。〔2〕实践证明,人不可能完全洞察并精确计算社会发展的各种变数,因而在现代社会,各国立法者只能以有限理性的假设来建构现代经济法。所谓“有限理性”包含两层含义,即“一方面,个人理性在理解它自身运作的能力方面有着一种逻辑上的局限,这是因为它永远无法离开它自身而检视它自身的运作;而另一方面,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的作用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限度,这是因为个人理性乃是一种植根于由行为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的系统,所以它无法脱离生成和发展它的传统和社会而达到这样一种地位”。〔3〕其二,国家的适度干预。承认有限理性假设,便必然认同国家不可能完全替代市场并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宰性力量。60年代末各国经济“滞胀”从客观上反映了国家全面干预给社会引发的各种弊害。亦正因为此,从60年代后半叶开始,各国逐渐修正了既往的全面干预经济的错误做法,从而使现代经济法出现了体现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的发展趋向。如通过立法“减少或取消航空、铁路、公共汽车的限制性管理条款、法令,放松对价格的控制,推行国有企业私有化,降低税收和简化税率等”。〔4〕其三,经济民主。有限理性假设必然包含平等的真谛,精英意识也就因之被现实所摒弃,故而面对日趋复杂的多元社会,充分讨论的对话机制就应运而生。于是,使经济法的执行更富有社会大众基础,又成为经济法现代化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

在回顾西方国家经济法嬗变的历程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把考察视角转向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原国家所实行的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市场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因而这些国家建构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经济法则呈现出与前述西方国家经济法有所不同的特征:不仅西方国家传统经济法所具有的三个重要特征得到了全面反映和进一步强化,而且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还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质:一是把经济法置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主导地位。这可从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对经济法的定义中得以佐证。根据该法典的规定,国家对在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和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在确立社会主义组织的地位和社会主义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关系,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协作、支付和信贷关系,均由经济法典统一调整,从而使经济法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在理论上,呈现出取代或者排斥民法作用的倾向;二是强调国家计划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忽视乃至反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这反映在立法实践上原国家均借助经济法乃至民法赋予了计划的强制执行效力;三是经济法的运用具有明显的人治倾向,经济法治程度不高。

鉴于经济发展的停滞,前国家自80年代便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在这些国家***治巨变以后,市场体制得以最终导入和确定,而与之相应的经济法理论与实践亦发生了重大变革,基本上摒弃既往做法,反映出与西方现代经济法大体相似的发展态势。其中突出的表现,一是在理论研究上,由拉普捷夫创立的“纵横统一经济***”受到越来越强烈的抨击,拉氏本人也开始调整自己的理论观点,主张用“经营活动法”的概念代替“经济法”的概念。二是在立法实践中,俄罗斯颁布一系列体现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

至于我国经济法的实践虽然从新中国成立之后便开始启动,但其理论研究则开始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尽管这次会议启动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航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并未走出高度集中的巢臼,因而我国经济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继受了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反对和批判市场经济,甚至把计划法推崇为经济法的“龙头法”,从而使得我国经济法在其发展早期的许多理论都深深地打上了前国家经济法理论的学术烙印,尤以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论”为甚。这个时期经济法理论大都反映了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要求。伴随199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认,我国经济法迎来了全面革新的历史机遇,既往经济法理论和实践得到了全面的反思和检讨,在此基础上,经济法学者们将其学术视野转向业已趋于成熟的西方现代经济法,一些关于西方经济法的学术理论及立法实践相继被援引和借鉴,而前国家经济法理论的学术影响亦日趋减弱和淡化。总之,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及其立法实践目前正朝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的现代化演进。如果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迎来了我国经济法的第一次勃兴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其实践也必将迎来中国经济法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第二次勃兴。

二、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与本土性

中国法制现代化实质上是“标明中国社会法律系统由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人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向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型’法律价值——规范系统的历史转型过程。”〔5〕但由于中国法制现代化是立基于中国特色的***治、经济,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背景下进行的制度、观念等方面的全方位大变革,因而它必然受到传统本土法资源的回应或挑战。由此中国法制的现代化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便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予以答复的理论前提,对此笔者并不想就此命题再渲染过多的笔墨。〔6〕我们仅就经济法的现代化与本土性问题予以探讨。

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实质上是中国经济法走向世界,与具有国际性和普遍性的现代化经济法相衔接或接轨的过程。考察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特质并检视中国传统法文化,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必须立足于借鉴和移植西方现代经济法的制度规则和观念体系,在此前提下,有选择性地吸纳传统法文化的某些有益资源。在我们看来,借鉴和移植西方现代经济法应当是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重要前提,这是因为:

其一,中国经济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体制与西方现代化的经济法在许多层面是具有共性的。我国经济体制经过几十年的艰难摸索,最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其运作模式、市场规则及主体架构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完全相通的或者相似的,而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历经几百年历史,进行了许多反复曲折的探索,其中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几番起落,与之相应的经济法也是几经曲折才发展至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的发展经验是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移植的;而且,从经济学视角,借鉴和总结他人的经验与教训,也有助于缩短博弈过程及减少试错次数,从而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促进效益之最大化。

其二,经济法现代化的三个重要特征难以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寻求发展的土壤。正如前述,现代经济法具有三个重要表征,即有限理性假设,适度干预以及经济民主。然而,审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质,则无法寻求与前述表征契合的本土法资源。这是因为:首先,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儒家文化的礼治作为思想内核,“礼是联结家国于一的唯一价值和规范体系,是中国古代社会家国合一的大一流格局的最好表征。”〔7〕礼治的基本内容则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宗法制度,君主处于社会等级制度的最高层,国家之治,实为君王之治。而我国传统法文化认为只要君主有德,其便可以治天下,行大事,这实质上是暗含了有德贤君是无所不能的理论假设,从而确认了“德君”是个充分理性人的命题,而这与现代经济法的认知前提正好相反;其次,正因为君主处于宗法制度的最高层,因而整个天下系君主一人私产,全部国家权力都是皇帝私权;由此演绎,我们很难想象在传统法文化中如何可以发掘得到为社会广泛认同的有限干预的思想资源。最后,经济民主同样在我国传统法文化资源和制度资源中是缺位的。经济民主主要强调经济生产过程控制权的平等,〔8〕关注的是经济管理和经济控制的大众参与,是***治民主在经济领域延伸的结果,而我国传统社会实行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极其低下,***治上又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治体制,因而不可能生成经济民主的思想资源。对此,***同志曾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很少。”〔9〕

其三,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有许多认知构成了对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观念滞碍。这主要反映于人治观念、控权意识的缺漏、等级观念等等。鉴于学者们对此已有较多论述,在此不赘。

综上,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主要应以西方现代经济法作为自身发展的目标视域。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我国经济法现代化的历程由于立足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而且又适逢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因而不可能亦不必要是西方经济法现代化沿革的复制品或翻版,一个极为明显的例证便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在开发创造市场以及促进科技开发和教育发展的功能方面,就应当较之西方有所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干预就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强化和理论支持。另一方面,我们在移植或借鉴西方现代经济法的制度模式和观念体系时,还应尊重和正视本土法资源,并更新和改造传统法文化中的若干滞碍经济法发展的因素。

(二)中国现代化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架构

正如前述,我国传统经济法是建构在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基础上,其体系架构不可避免地具有当时时代之流弊,反映于:(1)方***的缺陷,由于传统经济法缺乏现代化的关照,对经济体制的走向亦没有前瞻性的研究,因而无法科学地勾勒经济法的应然体系,亦难以把握经济法体系的内在主轴或灵魂,从而使经济法体系之建构极具随意性,并呈现大而全的表征,与其他部门法轩轾难分,一个极为明显的例证便是全国各种经济法教材专著都曾一度将归属于民商法的合同法,程序法的仲裁和诉讼纳入自己的体系框架;(2)指导思想错误。传统经济法的基石是计划经济,虽然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但从根本上而言并没有完全摆脱高度集中体制的藩篱;在经济法体系上,则体现为绝大多数经济法学者均认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计划法统帅着其他部门经济法,整个经济法体系是以计划法为轴心而构建的;(3)人为背离了竞争公平的内在要求,不适当地突出了市场主体的所有制色彩。譬如,在税法方面,则根据企业的全民、集体或私营的身份适用不同的税率,制定不同的税收条例;在金融法律制度中,亦曾一度采用根据贷款主体的全民或私营性质适用不同的贷款***策的做法。这些举措都不同程度地扭曲了市场机制的功能发挥,阻碍了我国经济法的现代化步伐。

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现代化经济法体系的合理架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根据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命题,〔10〕反思传统经济法之偏误,借鉴和参照国际上经济法现代化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应当由以下几部分构建。

1.市场主体规制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市场主体便可以为所欲为、我行我素、不受国家权力的约束,由此国家便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行为的约束,由于这部分关系我们认为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而应当由经济法来承担,不宜以“民法公法化”来予以解决。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规制法仅涉及市场主体中的国家干预因素,因而与民商法的市场主体制度大相径庭。具体而言,经济法的市场主体规制法主要包括企业形态的法定化制度、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四大部分。

2.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市场体系规制法,如对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的法律规制;(2)反垄断法;(3)反限制竞争法;(4)反不正当竞争法;(5)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6)产品质量法;(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广告法。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这涉及到(1)产业调节法;(2)计划法;(3)财税法;(4)金融法;(5)价格法;(6)固定资产投资法;(7)国有资产管理法;(8)自然资源法;(9)能源法;(10)环境保护法。需要说明的是,在传统经济法中都是将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单独构成二级经济法,而我们却将之与可持续发展法合并构成二级经济法,理由有二:一是基于生态失衡业已成为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联合国已将之纳入《21世纪行动议程》的重要事项,因而国家必须对此予以关注和干预;二是考虑到文明不断进步与生态恶化构成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矛盾,而对此予以解决则必须仰赖国家的宏观调控***策及其法律措施,因此,我们将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合并构成二级经济法,其主旨则在于树立宏观经济调控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联系机制。

4.社会分配法律制度。这涵盖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两个部门经济法。对此,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教委确立的法学硕士、博士专业目录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纳入民法学的,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极不科学,而且亦有悖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现代化发展。这是因为:十九世纪的劳动法是以雇佣劳动关系为轴心而展开的,但是进入本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战以来,伴随人权运动的深入发展,劳动者权利之保护逐渐成为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并进而取代雇佣劳动关系成为现代劳动法的核心架构。可以认为,现代劳动法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以及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将其纳入经济法界域,正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相契合,至于社会保障法,则完全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分配关系的一种干预或矫正,纳入经济法体系顺理成章。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上述设计,我们认为与传统经济法相较,具有极为明显的特点:一是克服了传统经济法之偏误,厘清了与其他部门法的分野;二是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顺应了经济发展对经济法体系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与国际上现代化经济法的接轨。

(三)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价值体系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和原则。把握经济法价值体系,对于我国经济法的现代化至少有两方面的功效:一方面,它是建构现代化的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我们不妨将现代化的经济法看作一个大系统,那么,经济法的各部门法便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在经济法学的各法律范畴中担负着促进各经济部门法协调统一功能的便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体系模式。换言之,只有将经济法价值目标明确界定,才能使经济法体系中的各部门法可以在价值目标同一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和作用,不致因价值的紊乱而互相冲突。另一方面,经济法价值的确立有助于我国现代化经济法的理性运作。这是因为:(1)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范,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须仰赖于***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2)当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而***者又无法借助于一般的冲突法理加以适用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者正确选择适用法律的有力工具;(3)针对变动不居的社会而赋予***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不争事实,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一定指向方可使权力运作效用最大化,而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正是促成自由裁量权合理运作的最佳准则。

作为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确定,是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内在调控机能的运作的。基于当前学界对经济法界域的普遍认知,我们以为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1.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一个含义颇多、使用含混的范畴,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对此有不同的领悟和阐释,我们赞成这样一种注释:“社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他是社会成员之一,就有权不仅享受其他成员所提供的个人生活所需,而且有权享受每一个人都想得到而实际上确实对人类福利有益的一切好处和机会。”〔11〕以此为理论尺度,作为经济法价值之一的社会公平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1)竞争公平。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条件。而竞争功能的实现程度又主要取决于法律对各竞争主体适用的公平性。为此就应当做到:一方面确保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即参加市场经济交易的主体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不同,经济实力的殊异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享受不同的待遇。另一方面竞争公平强调市场主体竞争机会均等,即按照统一的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主体,使他们能够机会均等地占有社会所有的生产经营条件,并享有同等地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和机会。

(2)分配公平。它是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问题。”〔12〕因而分配公平必须面临分配标准的决择。考察现代社会经济的运作轨迹不难发现,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和按资分配是三种主要的分配形式,鉴于我国现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我们主张将按劳分配作为我国当前最主要的分配标准,唯此才能在根本上保障分配公平确切内涵的实现。

(3)正当的差别待遇。现代工业的发展为我们带来了一个矛盾的世界,一方面是人类进步的不断加速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另一方面是贫富悬殊差距日渐显明。面临着这两个失衡,人们并没有用自己的全部智慧及相应的科研成果予以解决,人们所关注的更多是工业发展的财富的自我积聚,而很少倾注对贫困问题的关怀,从而加剧了矛盾。最近,我们高兴地看到1998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印度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以表彰他在福利经济学上的贡献。这种贡献集中地表现为被人们称为“贫困经济学”的学说。贫困无疑是当代人也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森把他的关注放在对贫困问题的解决上,这不能不是一个伟大的贡献。在我国改革进程中,***所创倡的“共同富裕”以及我国由此而采取若干缩小东西部差距以及扶贫等战略措施及其实践,无疑也是针对中国的贫困问题的。于是使我们想起了中国经济法的现状,不仅要通过对它的理论研究并以此推动中国的经济立法,促进内地的经济现代化,同时也要推动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现代化。在我们看来,经济法现代化的最终效应必然要表现为推动整个中国经济的现代化,离开了经济的现代化谈论经济法的现代化最多只是法学家的奢谈。由此引发了我们如下的思考:

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相互之间在能力、禀赋、财富等方面的差别愈加显著,如果法律对这些先天性不平等的景况视而不见,依然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剧这种不平等。”〔13〕因而,导源于人道主义的现代思潮,以及社会福利理念的倡导,有条件的差别待遇原则便逐渐被纳入了社会公平的范畴,成为其重要的辅助成分。差别待遇所表明的是社会资源要根据人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配。换言之,即法律权利义务的区别对待,其主旨在于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一定的补偿或救济。在经济法界域,实行差别待遇原则,既可以从宏观也可以从微观两个层面进行安排。在前者,对于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立法特别是地方经济立法可以实行比内地更为宽松的差别规定;在后者,要求国家颁行《社会保障法》、《最低工资法》等,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为社会福利的实现筹集资金。当然,值得一提的是,在社会公平架构中,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终是首要的和优先的原则,差别待遇仅仅是前者的必要补充和深化。

2.经济民主。法律将民主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但经济法将其纳入价值体系却是经济法现代化的产物。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而经济法的民主价值主要是指经济民主。然何为经济民主,学者们却有不同见解。〔14〕我们认为,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义是指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在经济法界域,其主要强调的是经济决策的公众参与,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在宏面层面,经济民主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时,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将宏观调控决策构建在充分对话基础之上,从而保障和促进国家宏观决策的顺利实施,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在微观层面,经济民主则体现为国家在充分尊重企业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建立一套有效的经济民主机制,保障企业职工的民利,促进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具体到我国,要实现经济法现代化所确立的经济民主价值,就必须做到:(1)要改变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实现***企分开,国家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2)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中央和地方经济职权的合理划分;(3)要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和民主化管理,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主人;(4)要实现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的统一,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统一,以实现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的统一;(5)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强调经济法的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价值,并不意味着我们排斥其他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如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等);其实,多元价值的并存和相互平衡正是经济法现代化成熟的标志。我们着重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价值,其实质意义在于,这两个价值是其他价值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而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作为优先选择的取向。

(四)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法域定位

伴随对***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理论认知,公私法之分逐渐为我国法学界所认同并倡导,经济法学界亦不例外,然经济法究属公法、私法,抑或“第三法域”,学者们却有不同见识,〔15〕我们仍然坚持既往主张,认为经济法是具有公、私法兼容性质的第三法域,这是因为:

其一,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它是公法私法二元结构体系崩溃的产物。公私法之分虽肇始于罗马法,然理论复兴却主要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其现实原因在于***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以及自由主义之哲学思潮和经济***策,致使社会进而要求法律贯彻个人本位和私法自治之法律观念。但是自本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宏观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劳工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以及垄断问题的出现,逐渐冲击着以个人本位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作为对现实的回应,许多国家法律修正了个人本位之法律模式,倡导并确立了社会本位之法律架构,主张国家基于社会公益以及矫正市场缺陷的目的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于是便产生了一系列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上的公权对私权进行有效干预的法律,而这些法律与传统公、私法又具有极为显明的分野。由此,传统二元结构之法律体系逐渐走向衰落,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第三法域——经济法便应运而生。

其二,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来看,不难发现经济法主要包括公的关系,亦包括一定私的关系。尽管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表述不一,但大都赞成经济法主要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基于学界的上述共识,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体现了公的关系和私的关系的条件的有机结合。这种条件只表现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需要运用公权关系对私权关系进行必要限制的领域。因而,它不同于过去的“纵横统一论”。经济法对公的关系的调整,反映于对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经济权限的划定以及权力运作程序的规制。而对私的关系的规制则体现在从国家通过制定经济法律上矫正市场主体间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关系。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市场主体间的平等地位因诸多因素而存在实质上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客观上又必然导致市场交易的非正义性。由此,建构在社会公益基础上的经济法就必须使国家意志深入私法关系,对强者强调规范其职权,对弱者伸张权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在该法中法律对工商行***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经济职权进行了规定,赋予了工商行***管理机关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财物权、强制措施权、处罚权。这些内容从性质上完全属于公的关系;与此同时,该法又对不正当销售行为、公有企业滥用优势行为、行***强制交易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在本质上这又体现了私的关系的公权矫正。

其三,从调整手段层面来看,我们认为,经济法所体现的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必须建立在公权对私权充分尊重的基础上,其所体现的权力关系,不完全同于公法所体现的权力关系。故不为公法;同样,由于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较为显明的命令服从表征,故亦与私法自治和权利本位的民法有本质差别。

经济法定位于第三法域对我国经济法的现代化是不无价值的,一方面,经济法第三法域的定位与现代化经济法对经济的适度干预的理论相契合。由于经济法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因而能够避免在“干预”与“自治”两端中走向其中任何一个极端。因为仅讲“干预”,只注意国家权力的延伸,则将导致经济法混同于行***法,从而归入公法的范畴;而对“自治”的完全仰赖,经济法又难以回应现实的需要。故而经济法是第三法域的命题,包含了适度干预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经济法定位于第三法域体现了经济民主精神。由于经济法是第三法域,其所体现的公权对私域的干预是构建在对私权的充分尊重上,同时调整手段也多以指导为主,其主旨是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本调节作用前提下,克服市场失灵。为此必须广泛吸纳社会各方意见,注重公众参与,而这正是经济民主的一个重要追求。

(五)经济法学方***的变革与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因而中国经济法走向现代化尚需仰赖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繁荣。我们认为,经济法学方***的变革应是提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水准的重要努力方向,对此我们有如下认识: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应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学说,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又集中地表现为经济法的理论观点必须反映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经济法理论亦应进行相应的修正。当然,任何理论都不应是“现实的奴隶”,因而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亦不应仅仅囿于对现实直观机械的反映,超前的理论思考应是必要和值得倡导的。

2.遵循适合性与移植性相结合的研究路线,大胆吸收西方法学流派中科学的法学研究方法。现代法律和法学在一定意义上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因而对西方现代化法律的借鉴还必须学习和吸纳西方法学的科学研究方法。应当认为,由于西方国家适合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及其研究方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发展态势已较为成熟,并已成为人类共同拥有的法律文化。因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予以全部排斥。当然,在引进西方法学研究方法时,我们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全盘照搬,机械套用。3广泛采用实证性和假设性结合的研究方法。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实证性是指通过对现实存在的经济法律和法规的研究,阐明经济法的共同的定义、原则、特征、功能及体系。假设性则主要强调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要从预测和完善的角度,阐述经济法应当具有的功能和体系。三、经济法治信仰——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社会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其不仅包括设计精巧的制度规则,而且亦涵盖了法主体的心理认同和信仰。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指出的那样,现代法治秩序不是制定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改变意识形态,获得文化霸权。〔16〕因而中国经济法走向现代化之路的过程也必然是经济法主体法治信仰逐步培育和生成的过程。

经济法信仰的培育对于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效能,反映于:(1)经济法治信仰是经济法治课题中应有的部分。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法治不仅仅是制度规则的简单罗列,而且还必须取得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括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17〕因而,实现中国经济法现代化就必须培育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只有通过这种情感和心理上的认同和信仰,经济法才具备有效实施的土壤及氛围,经济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亦才能获得终极意义上的支撑和依托;(2)经济法治信仰的生成保障着经济法治的恒久持续。经济法治信仰作为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内在精神的终极认同和内化的产物,深深植根于法主体的心理情感世界,因而它并不伴随相应物质性法律规则的存废而得失。相反,一旦经济法治信仰得以成为法主体普适性的法意识,即使相应的经济法律因某种因素而衰落,其依然可以传承既往的经济法治传统并导引经济法现代化的延续。这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指出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落或消亡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种民族的创制精神。”〔18〕(3)经济法治信仰有助于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认知。法律工具主义是一种将法律仅视为治国安邦的技术性手段或工具的理念,其主要强调的是法律的统治功能。按照法律工具主义理论,由于法律仅仅是一种技术性工具,因而在具体情形下一旦有其他工具可以使社会控制在短期内效用最大化时,那么法律是可以替代或撤换的。不难看出,法律工具主义极易导致法律虚无论调以及引起法治传统的中断或间隔,因而极为有害。我们认为,法治信仰的培育有助于社会公众拒绝法律工具主义泛滥。在经济法界域,主要体现在必须培育法主体对经济法的信仰和依赖,而且经济法的内在精神亦应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终极价值和目标并内化为法主体的心理认知,从而营造一个有效抗拒法律工具主义的社会氛围。

一般而言,国家对社会法主体的法治意识和信仰应因其社会地位不同而有不同要求。对作为***和立法者的公民而言,其法治意识不仅包括对法律的了解、掌握,还必须包括他们对法律调整在社会关系中作用的价值判断;而对一般***者而言,则应要求其对执行的法律的具体掌握以及对整个法律的信奉;至于一般公民,一方面表现为自学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对公民权的正确行使和维护。

有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而在经济法中我们主张经济法治信仰的培育主要应当关注于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者)现代法意识和法信仰的生成。这是因为法律执行者自身对法律的态度将直接关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情感,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现代法治信仰极为稀缺的国度,更是如此。***者知法犯法,则上梁不正下梁歪矣。

如何培育***者的经济法治信仰,是一个颇费思量而又涉及面极为宽泛的命题,在此我们仅从三个方面予以解析:首先,公仆意识的确立。在现代社会,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收入的主要来源,〔19〕纳税人地位日渐显要,对纳税人权利的倡导业已成为现代税法最新的发展取向。而对纳税人权利的倡导必然面临如何建构国家和公民的正确位阶。笔者认为由于国家官员的薪俸主要来自税收,因而国家官员是“公民公仆”的说法是顺理成章的。亦正因为此,我们认为国家官员在树立经济法治信仰时,首先应当将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从而自愿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参与,倡导经济民主精神。其次,守法意识的生成。一个社会的守法状态,往往既是衡量法治状态又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正如前述,***者守法程度将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仰赖,因而培育***者的守法意识对我国经济法现代化极具价值。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缺少法治传统,因而我国相当一部分***者的守法意识极为淡薄。在此,我们检视一个极为典型的例证来予以说明。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业务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非自用的不动产。”然而,中国建设银行却于1995年8月11日同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等五家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合资组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境内外股票证券的承销和***府债券的自营和买卖。〔20〕“中金公司”的开业明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更令人深思的还在于,“中金公司”的开业仅仅是在商业银行法颁行生效(1995年7月1日)后一个多月发生,而且作为商业银行法主要起草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还对其核发了业务许可证。我们不必对此作更多的置评,这个事例本身已说明了许多,足见中国经济***者守法意识的培育将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守法从***者做起”,也许是人们观察现实后的必然选择和呼唤。最后,法律至上意识的培育。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法律或者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或者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不论是私人还是***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约束。”〔21〕在我国,对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者培育法律至上意识,关键是要正确把握“权”与“法”的关系和位阶,使其权力运作受制于法律的导引,而不是相反。

值得指出的是,经济法治信仰的培育不是一蹴而就的,西方社会历经了千年才趋于成熟,〔22〕而对于仅百余年现代化历史的我国,这个历程将是漫长的,需要我们长期的不懈努力。注释:

〔1〕参见[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刘戟铎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71页。

〔2〕前引〔1〕,哈耶克书,第71页。

〔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1页。

〔4〕龚士其主编:《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49页。

〔5〕刘旺洪、王敏整理:《法制现代化与中国经济发展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6〕国内学者在这方面已有针锋相对的两派论点:一是以苏力为代表的学者强调从法本土资源中演化现代法治。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另一种观点强调法治必须建构在对西方法资源的移植和借鉴上。参见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7〕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页。《

〔8〕[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9〕***文选》,第292页。

〔10〕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11〕[美]彼德•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5页。

〔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54页。

〔13〕参见前引[11],彼德•斯坦书,第84页。

〔14〕参见前引[8],乔•萨托利书,第11页。

〔15〕刘文华等:《1997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8年第1期。

〔16〕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1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18〕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卷第12章第73页。

〔19〕英国在八十年代中期税收收入占财***收入比重为95.24%,美国为95.4%,法国为99.5%,参见唐腾翔:《比较税制》,中国财***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

〔20〕参参见卓夫、程瑞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正式开业》,《金融时报》1995年8月12日。

现代经济论文篇4

【关键词】艺术与科技载体企业品牌市场经济产品竞争力

在西部开发这个大环境下,现代设计的作用以及对西部经济的发展的促进又怎样呢?艺术设计作为一种生产力的代表,及经济发展的载体,时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必将推动科技的发展和西部经济的腾飞。

一:中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对设计的认识及取得的成就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加快。90年代,全国开始认识到设计对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以1989年广东太阳神集团导入CI标志为例,CI开始在中国有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一些企业利用CI战略为自己扩大了市场,赢得了利润。进入二十一世纪,就中国的设计院校就达到几百家之多,大量设计人才的出现,却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这里艺术与科技相结合的产物,艺术设计同样也是一种生产力,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东部已经高度发展,设计却仍然在那里继续推动经济,在目前的西部开发中,需要更好的利用设计的特殊条件,开发西部,推动西部经济的发展。

中国吸收了国外的优秀文化,将设计成功的导入无疑是祖国经济建设的一片沃土,西方国家的设计比中国早。而且非常重视,所以经济突飞猛进。

美国在一份关于国家科学技术***策的***府文件中,将设计列入了“美国国家关键技术”,文件中共列入22项部级的关键技术,其中,17项指出产品与制造工艺的重要性,设计被列入国家关键技术的开发,可见,设计是现代科技必不可少的一项,而强调设计,其目的也在于增强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国家实力。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分析英国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时指出,英国经济的振兴必须依靠设计,他曾断言:“设计是英国工业的根本,如果忘记优秀设计的重要性,英国工业将永远不具备竞争力,永远占领不了市场,然而只有最高部分具备了这种信念之后,设计才能起到他的作用,英国***府必须全力支持工业的设计。”

德国,在一战结束后,威玛***府立即讨论并通过了格罗佩斯关于创建包豪斯学院的建议,正因如此,德国紧紧抓住设计,把有限的经济,科技和管理力量充分转化为商品,综合国力明显超过美、英、法等国。日本,在二战后也认识到设计的这一作用,几乎所有高知名公司都有本企业的设计机构,包括人员、资金的投入也很充分,六七十年代的家电、汽车等涌入世界国际市场,设计创造了日本的经济神话,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自90年代以来,市场竞争取决于设计竞争更加明显,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纷纷都把设计作为跨世纪的经济发展战略,设计作为经济的载体,作为意识形态的载体,已成为一个国家、机构或企业发展自己的有力手段。

二:设计在东部发展中的推动作用,以及对振兴西部经济的战略性地位

中国东部自改革开放以来,借助于自身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国家的大力支持,经济迅速复兴,并成为与国外相联系的首要的桥头堡,吸收外来资金和优秀先进文化及管理经验,这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就是设计的引入。首先:设计的应用在各企业表现出很大的经济利益,借用设计在竞争中树立起自己的企业品牌,树立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借助设计,通过各种形式的营销、策划,对产品实行包装等,这些附加在产品上的形式仅是一个方面;其次,将设计应用于产品的开发之中,设计出更能紧随时代的产品,并且,许多产品都飞快发展,一度走进了世界的前头,更加吸引了大量国外知名企业来中国投资的欲望,在短短的二十年里实现了东部的伟大腾飞。

那么,西部的经济发展是否也能这样一如既往呢?首先很肯定的一点是,设计既然可以推动东部经济的腾飞,也必然掀起西部经济的发展高潮。香港理工大学设计系教授林衍堂曾说:“……面临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如果缺少了工业设计在产品领域的必要作用,中国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在西部的发展中,我认为设计的重要性是无法取代的,从这个角度来说“艺术设计也是一种生产力”,“设计就是经济效益”的说法并不过分,我们知道,我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一直都是“一流的质量、二流的包装、三流的价格”,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企业不重视产品造型设计、产品包装设计有关。如今,西部经济的发展遇到了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机遇是很多,外商的大量来西部投资,东部的一部分产业阵地转向西部,每年的西部经济贸易洽谈会也在为西部的建设搭建一做桥梁,***府***策的西部倾斜,等等。但挑战并在,西部是否要走东部的发展道路和其他先进国家的经验,如果这样就比较模式化了,类似于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原因,所以,西部应在自身优势的条件下,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学习和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经验,重视设计作为经济的载体。

艺术设计是把预期目的和观念具体化、实体化的手段,是人们进行经济建设的先期过程,它的本质是人们对将要进行的经济建设活动作为艺术化的设想和筹划,总体看来,这种设想和筹划是进步的、发展的,甚至是超前的。设计既具有创造性又具有先见性,所以,在西部的发展中,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西部经济,利用设计为经济服务,推动西部经济发展。

设计和经济上的生产、消费、流通、市场及科学技术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不管是东部、西部或国外,商品的三个环节,生产、消费和流通却一不可,离开了某一个都是失败的,而在三个环节中,商品又难免受到技术条件、市场变化的制约。而设计又是生产的排头兵,是生产这个链条上的第一环,往往是设计先行一步,生产以设计为依据。西部经济发展中,也应该将设计作为一个重头戏。比如,西部经济发展中我们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形成什么样的城市理念,在工、商、农、科技等行业应有什么样的规划,城市的布局、规划设计是形成科技卫星小城镇呢?还是大工业的工业城市?或者是以人类的居住和生存为首的模式,是否要在改善环境的同时注重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等等。这样是把设计的概念宏观化了,但却是实实在在的问题,具体下来,设计可以作为生产的先导。一个红塔香烟20支装的包装设计交给工厂后,10年的产量超过几百亿盒,装了香烟后卖了几千亿元。一套汽车设计***纸封了几十年,但是还是***纸,一旦投入生产,几年后,地球上到处都可见它在奔跑着。

消费决定生产和市场,消费需要什么,就生产什么,市场就买卖什么,这才成为市场经济。首先,为最稳定的消费设计,其次,为被空缺的消费设计,然后应该为到来的消费设计,只有坚持从消费出发的道贺机才最具有效益,也回受市场的欢迎,这就成为真正为经济的设计,也同时成为商品流通的“保护神”,为商品锦上添花,获取消费,争取流通。

如今,已是市场经济时代,凡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设计也必定是成功的,而且,设计为市场的生产、消费、流通服务,这也正表明设计与市场的密切关系。设计主要的方面也是设计市场,设计市场的商店、宾馆、写字楼、贸易公司和银行大厦,设计商标、包装、广告、橱窗和装饰,设计进入市场的企业和品牌形象等。设计是工业***后的结果,与科技之间有深刻的关系,无论第一、二次或第三次科技***,设计都起着不可抹杀的作用,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加快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设计与科技的完美结合无疑会给今天的社会发展以推动。

西部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但不是很明显,现在,随着机遇的到来,而现代设计是高科技与文化艺术的高度融合,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当展的重要载体,它最终为市场价值服务,也必将对西部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三:西部经济的发展中,设计作为持续性推动的载体的价值

中国加入“WTO”已经成为现实,我国的经济运动模式和产业结构更新也将因此而发生深刻的变化,改革开放二十年,中国的设计产业发展迅猛,且设计产业是伴随着经济不断成长起来,特别是知识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对设计产业的适时性,前瞻心房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设计作为一种全心的文化内涵和视觉形象的创造,如果把视野和观念局限在某一个地域和传统观念模式中,或者停留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争吵中,则很有可能跟不上时代,最终被淘汰,因此,我们的设计、企划、品牌、广告和创意行为也必须以西部大开发的姿态运作,追求最新的国际化原则。

西部开发的号角已经吹响,各个企业已经昂首挺胸,准备大干一场,而设计也要紧随为企业及整个西部的市场经济服务,它将加入到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中,无孔不入,一个企业需要一个好的形象的导入,需要标志、CI设计、广告设计、媒体设计,对于一个企业,CI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在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管理水平不高,通过实施CI,有助于企业提高相应的管理水平,提高员工的素质,主动适应竞争激烈的国内外市场,通过优秀的广告设计和媒体设计有利于创造企业的知名度和建立名牌的企业形象;通过优秀的包装设计,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中提供一个很好的无限机遇。地方和区域***府实施CI战略,有利于提高该地区的经济竞争能力,树立***府的良好形象。西部是一个地域广、人口相对少的地区。首先也应有自己的一整套CI形象,这样有助于西部在自身建设中以及国际竞争中的能力,有助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产生,等等。1998年,重庆市人民***府批准成立了“重庆市CI专家团”作为***府智力支持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西部经济发展中,产品设计是一个不容忽略的事情。市场竞争的生命力在于产品的创新。科学技术转变为有竞争力的商品,创新设计的整合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作为产品设计的第一步,整合的设计则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周期、市场与经济效益,也是世界各国企业都十分重视产品创新整合的原因。

设计是一个新的课题,是在西部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力量,无论是现在或未来,设计都会以强大的推动力和自身优势服务与经济的发展中,走入生活之中,身边的每一个产品,都无疑是设计的结果,涉及到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西部发展也是如此,是一个大的熔炉,包括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业等等,而设计则溶入到每一个方面和每一个环节中。推动科技的发展和西部经济的腾飞。西部经济的发展在进行着,而设计作为推动力的载体,将持久地伴随着。

四、设计的发展以及对西部经济的促进需要***府和领导的倡导与鼓励

我国接触设计的时间不长,学术界对设计的认识还不成熟,多数学者主要是传播美国和日本的理论和个案,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普及设计知识,而设计对企业本身,还要加强与***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展开多方沟通,加强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信息资源,而且***府与企业应加强合作,做好分工,成立设计与推广中心,以配合***府加强设计,以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使设计的效益更为明显,对我国产品竞争力的提升产生正面助益。

再者,要紧随国际推行绿色环保设计,以人类生存为主导。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已经经历了惧怕自然、征服自然两个阶段,如今第三阶段,强调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因此,在西部经济的发展中,我们的设计应以“可持续发展”来定位,“为人类的利益而设计”,推广“适度设计”、“健康设计”等原则。***府也应时刻注意到这些问题,倡导新的环境下的新局面、新设计。发达国家的***府和领袖几乎都倡导现代设计,香港过去也为设计颁发总督奖,以鼓励设计为经济和社会的贡献,这些是值得我国的***府和领导参考和借鉴的。

近几年,深圳为设计颁发了两次市长奖;北京用***策、资讯、资金和专业人才鼓励企业投入工业设计;上海、广东也在行动之中,东部沿海地区的设计为经济服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在西部发展之中也希望能够如此,将设计作为经济的基础来提高现代设计的地位,更好地推动西部经济的发展。

参考书目:

《***形与意义》——论为经济的设计尹定邦著[M]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01

《设计学概论》尹定邦著[M]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2

现代经济论文篇5

关键词区域经济区域产业结构区域市场现代物流

从世界范围看,物流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实,特别是近年来,物流的系统、集约作用,又展现了它降低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1997年开始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新加坡、香港为代表的将物流作为支柱产业的国家和地区表现了很强的抗御危机能力,这使人们对物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又有了进一步深刻的认识和重视。

我国区域物流的弱点,概括起来就是经营分散,产业社会化、组织化程度低;物流布局不合理;物流技术含量不高,现代化程度低等。目前,沿海一些城市开始建立物流中心,在发展中向规模化、社会化过渡,这些实践行为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认识,即物流对促进区域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区域乃至国家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现代物流的发展。

一、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第一,经济全球化促进现代物流的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着不同内容的经济结构调整。企业间全球范围的重新组合,使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流通企业间的融合与联盟日趋频繁,产生许多新的管理制度的创新。供应链管理就是通过对相关企业间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管理,在相关企业间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提高整个链条上相关企业的竞争力,这直接导致专门为供应链中相关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组织的出现,从而促进物流业的发展。同时,各种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重新组合与配置,使得现代物流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业化进程中最为经济合理的综合服务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第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现代物流的发展。

一般来说,区域中心城市是商品集散和加工的中心,第一、第二产业的发展优势明显,而且物流设施和基础设施齐全,流通人力资本高,消费集中而且需求量大,交通与信息发达,人才众多,城市与周围地区存在不对称性,在这种非对称结构中城市扮演着“中心地”与“增长极”的作用,以其为核心枢纽将其他地域“极化”成一个商品流通整体,所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现代物流的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理论,一个区域只要具备某种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这个区域与其他区域的差异就会形成一种优势,产生一种引力,有可能把相关企业和生产力要素吸纳过来,在利益原则的驱动下形成产业布局上的相对集中和聚集,从而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根据区域经济产业结构协调理论,在整个产业结构中,产业结构的基本演进方向是由第一产业占优势比重逐级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逐级向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由制造初级产品的产业占优势比重逐级向制造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产业占优势比重演进。以城市为中心的物流中心正是适应区域经济理论和产业结构协调理论的要求的。

第三,企业追求利润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了现代物流发展。

随着企业对战略管理的重视,企业通过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已为管理者所认同。由于企业更多的是注重发挥其核心业务,即他们擅长的、具有差别化优势的业务,其他业务通过从企业外部采购,即“资源外购”获得,作为生产型企业非核心竞争能力的物流部门开始与企业本身相脱离,成为***发展的现代物流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已经形成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采购,在本土进行研制和生产,然后再到全球范围销售这样一种运作模式,这一“购—销”模式都离不开现代物流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越来越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据统计,到1999年8月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3。5万家,世界500强企业已有300多家进入中国市场。外资企业的进入,一方面带来了现代物流的观念和先进的运作方式,另一方面。也迫切希望中国能有方便、及时、低成本、高效率的现代物流系统作为其跨国生产和营销的服务保障。过去主要依靠减免税收等优惠***策吸引外资的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境外投资者的需求,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将更加密切,外资企业会更多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企业及其产品也会更多地走向国际市场,面对这一必然趋势,同样需要发展我国的现代物流业。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重生产,轻物流”,对生产领域内的各个环节和企业内部管理比较重视,也有一定的基础。但对生产领域以外的采购、运输、仓储、、包装、加工、配送等环节顾及甚少,加上历史形成的条块分割体制,“大而全”、“小而全”、“自成体系”等传统观念,在“采购黑洞”、“物流陷阱”中造成的损失和浪费难以计算,使得我国企业物流费用平均占商品价格的40%,物流过程占用的时间几乎占整个生产过程的90%,而美国的物流费用平均只占货价的10%——20%,最高为32%。巨大的反差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我国要增强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必须加强物流管理,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四,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大国,国土面积达960万平方公里。在这样广阔的国土上资源的分布又很不均衡,多数自然资源分布在东北、西北、西南以及北方地区,而人口多集中在中部和沿海自然环境和交通条件较好的地区,历史上就形成了原材料采掘、粗加工等基础工业远离加工工业的产业布局,物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跨度极大,“北煤南运”,“南粮北调”等就是其中典型的例子,导致我国物流费用较高。据统计我国物流费用占GDP的比重高达20%左右,而美国和日本只有10%和14%。因此,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是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客观需要。

加入WTO,开放分销服务业,对我国服务贸易业提出了严峻挑战的同时创造了相应的机遇,促使国内不同部门、不同区域和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一步消除存在于他们之间的壁垒,加快分销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步伐。适应这一改革与调整的现代物流业必然成为现代分销网络建设中的重点之一。同时,为生产领域的开放所带动,适应现代生产需要的现代物流业也必然迅速发展。因此,扩大开放为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

二、现代物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区域经济是一种聚集经济,是人流、商流、资本流等各种生产要素聚集在一起的规模化生产,以生产的批量化和连续性为特征。但是,聚集不是目的,要素的聚集是为了商品的扩散,如果没有发达的商业贸易做保障,生产的大量产品就会堆积在狭小的空间里,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难以实现,区域经济的基本运转就会中断。因此,在区域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合理的物流系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第一,降低运行成本,改变区域经济增长方式。世界银行在其2000年研究报告《中国:服务业发展和中国经济竞争力》中说明,在中国有4个服务性行业对于提高生产力和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它们是物流服务、商业服务、电子商务和电讯。其中,物流服务占1997年服务业产出的42。4%,比重最大。从市场运行成本的角度分析,物流业的突出作为是其对普遍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所作的贡献。

物流业之所以能够显著降低交易成本,主要是因为,现代物流业的主体是由诸多节点和线路组成的网络体系。以点状松散存在的要素组成物流网络后,原来点和点、要素和要素之间偶然的、随机的关系随之变成网络成员之间的稳定的、紧密的联系。一个结构稳定、高效运作的物流网络,不仅可以减少组成要素之间的磨损和交易成本,减少用户使用网络资源和要素的成本,还可以放大各要素的功能,提高要素和整个网络的收益。

现代物流业对普遍降低交易成本所作的贡献可以从对交易过程和交易主体行为的考察中得到进一步的证实。一方面,从交易的全过程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有助于物流合作伙伴之间在交易过程中减少相关交易费用。由于物流合作伙伴之间经常沟通与合作,可使搜寻交易对象信息方面的费用大为降低;提供个性化物流服务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和承诺,可以减少各种履约风险:即便在服务过程中产生冲突,也会因为合同时效的长期性而可通过协商加以解决,从而避免仲裁、法律诉讼等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另一方面,从交易主体行为看,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将促使伙伴之间的“组织学习”,从而提高双方对不确定性环境的认知能力,减少因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而产生的交易费用;物流联盟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将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交易双方之间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使得交易双方机会主义交易费用有望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二,形成新的产业形态,优化区域产业结构。

根据产业结构发展演进规律,区域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是合理化和高度化。产业结构合理化是以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来衡量的。产业结构高度化是一次产业向二、三次产业升级演进,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演进。

现代物流的实现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培育并集中物流企业,使其发挥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促使区域物流业形成并向专业化、合理化的方向发展。现代物流产业的本质是第三产业,是现代经济分工和专业化高度发展的产物。物流产业的发展将对第三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发达国家的实践还表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推动、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既解决了当地的就业问题,又增加了税收,促进了其他行业的发展。此外,现代物流业将进一步带来商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的集聚,以及交通运输业、商贸业、金融业、信息业和旅游等多种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都是第三产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第三产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现代物流还有利于对分散的物流进行集中处理,量的集约必然要求利用现代化的物流设施、先进的信息网络进行协调和管理。相对于分散经营、功能单一、技术原始的储运业务,现代物流属于技术密集型和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业,具有资产结构高度化、技术结构高度化、劳动力高度化等特征。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现代物流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向高度化方向发展。

现代经济论文篇6

论文摘要:新世纪的来临,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即新经济时代。它引发了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变革,面对挑战,我国住宅产业如何发展才能提高行业的整体效益,文章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经营理念的现代化

众所周知,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一种与传统经济不同的可实现高增长、低通胀的经济运行状态,即“知识经济时代”或“新经济时代”,它的本质是以知识创新和信息传播来推动经济高速增长,依靠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来发展生产,而不是单纯地依靠增加产量来发展生产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档次的提升。由于提高科技含量只是使产品提高了附加值,不增加产品的数量;信息则是无形的、非物质实体的,当然也不会造成物质形态的产品积压。因而就能成功避免产品积压问题,这在目前住宅市场空置房总量仍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新经济”给予我们住宅产业最主要的启示,就是要与时俱进地树立起新的理念、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追求“规模效益、知识效益,氰息效益”相统一。即不再单纯地追求规模经营、规模效益,而是把规模、知识、言息三个效益放在起.通盘筹划,综合考虑。一方面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另方面利用信息来捕捉商机,加强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选准市场细分日标,拓展营销,求得利润最大化。

日前,一些开发企业日益看中大盘开发,一些舆论也宣称地产开发进入大盘时代_这固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因为大盘较易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降低开发成本和开展营销,可以获得规模效益。从城市规划来看,也利于盘活老城区)、口,改善城市的功能布局。但是大盘开发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大,风险也大,容易造成大量空置。而城市里的许多零星地块也重待我们去开发利用,如出让用地的剩余小地块,规划里模糊的地块边缘的小地块,化整为零批出的小地块等这些地块有其本身的卖点、首先是地段较好.交通便捷,易与外界交流;其次,由于地块狭小,多以建高层为主,视野开阔;而且开发周期短,利于资金周转,风险也相对较小:开发商如果在提高产品的科技和信息含量上做足文章,开发出具有卜分鲜明的个性特色的现代化产品,做小盘也是可以取得好效益的。

二、产品品质的现代化

住宅产业发展进步的标志,要看住宅总体性能,及产品品质的现代化程度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的来临,带动了整个社会文明以及生活观念的进步,引发了对住宅性能新的定义与要求。人们对住宅的质量要求不仅是工程质量,还有功能质量、环境质量、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人文质量和文化氛围质量住宅不再仅能住,还有对居住舒适、方便、安全以及住宅智能化、对外信息联络等多方面的要求。目前,已经有一批具有新经济意识或信息产业背景的投资者进人了住宅产业,他们把重点放在了提高住宅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含量上,使产业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同时,资深业者也在迅速提高对新经济时代来临的敏感度,出现了许多优秀的作品,这些成功的楼盘,除了更提高户型、朝向.环境、生活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传统品质以外,而且又努力增加了新体系、新结构、新工艺方面的新品质,以及网络、宽带等智能化社区,“居家与办公融为一体”等充满信息时代的特征舰点.以提高商品的现代化水平,增加新的卖点。

三、住宅生产的现代化

如何能高效地开发出物美价廉、有特色卖点的房地产商品,抢占市场先机,争取好的效户益,成了当前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而要提高住宅开发的效率和质量,就必须推动住宅生产的现代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住宅生产中部品化和部品生产工业化水平还很低,住宅施工中科技进步贡献率远远低于资本投入贡献率。手工操作的生产方式,必然建设周期长,成本消耗高,经济效率低。我国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人均竣工面积多年来在30平方米左右徘徊,发达国家一般在120-140平方米之间,我们仅占其1/5一1/6,而能源消耗却是发达国家的3-4倍,且建筑质量通病也大量存在。住宅产业要改变这种高投入、低效率的状况,就必须加快我国住宅部品化和部品生产工业化的进程。即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程质量为目标,按现代化生产方式和高技术组合改造传统建筑施工体系,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科学的施工组织和管理,推行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规范化管理的社会化大生产,实现技术进步贡献与劳动生产率的双增长四、住宅流通的现代化从当前房地产业运行状况、产业结构来看,流通环节相对薄弱。一是开发商的销售理念陈旧落后,且缺乏诚信意识;二是销售方式仍以手工作坊式为主,个人开发个人出售,一家一个售房部,尚未形成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营销网络;三是中介服务发展较慢.且缺乏规范。以致造成行业整体销售效率低、成本高等间题:

解决流通环节的通病,要在优化产业结构方面下功夫,即要实现住宅产业内各个行业和专业的优化配置和专业分工的细化,以实现流通环节的现代化,改变一个开发企业横跨生产、流通、消费整个产业链的状况。

分工细化是社会生产力进步的表现.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针对目前住宅流通市场的低效率运作状态.应当加快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销售网络,以降低销售成本,解决相关的市场间题;同时,下大力气培育规范的、发达的中介行业,如建立行业内统一的经纪和信息传播机构,重点培育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营销商等。

四、住宅消费的现代化

现代经济论文篇7

关键词:经济法产生条件历史起点内在精神追求现代性

一、引言与解题

社会是法律发展的基础,法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受一定的社会需要所制约,立法者必须以社会客观事实为基础,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1,他还指出:“无论是***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3。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也直接同社会经济生活相关联。研究经济法的现代性,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起源的社会历史基础,理解经济法的成长机理。亦就是说,经济法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些社会历史条件有何特点?这些社会因素和条件是怎样影响并作用于法律生活从而形成了经济法(部门)?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从市场经济和国家干预的关系入手,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现代性的历史奥秘。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在系统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方面,著述较少,较早对此有过专门研究的著作仅有两本:一是张守文,于雷合著的《市场经济和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93年版),二是周奎正等人合著的《中国当代经济***纲》(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93年版)。此后,纷繁众多的各类经济法教材对此问题偶有触及,但多是一笔带过,或者干脆不提,甚而还有一些让人费解的论述(本文第五部分将对此展开反思)。令人欣喜的是,在2000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中,刊登了两篇有关此问题论述的力作:漆多俊教授的《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周林彬教授的《经济法的经济根源——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边界》。但遗憾的是,漆文对***府干预失灵的原因以及由此对经济法的影响未加以分析,而周文虽有所论及,但由于文章论述的中心议题并不在于此,也未加予深入分析,但窃以为,正是在这里,现代经济法才得以真正产生!

毋庸置疑,***府干预经济必然带来经济***策立法,但是否可以认为经济法就由此产生了呢?不能!因为***府干预失灵后,随之而来的必定是大量经济***策立法的失灵和废除即经济法律的失败。而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立法,必须考虑其计划性,稳定性和协调性和合理性。在这一点上,那些大量的为应付经济危机的一时经济立法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而且还应看到,这些立法仅仅是带有干预经济的性质,其职能远非今天的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的职能。所以,这些所谓的经济***策立法与其说是经济法,倒不如说是披着经济法的合法外衣,实质上是***府一时的经济性的行***指令,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那么,经济法的现代性或者说经济法到底有什么样的显著特点?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认识一下何谓“现代性”。“现代性”问题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讨论中心之一,其核心是合理化问题。大致说来有两种分析,一是把现代性作为断代史意义上的史学概念,描述的是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的历史沿革和基本特征,是和“古代的”“近代的”相并列,和“传统的”相对立的一种对欧洲近现代史的概括性的称谓;二是把现代性作为精神理想意义上的哲学范畴,探求的是支配现代社会***治经济等领域历史变迁背后的规范和理想。本文认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也从上述两方面来论述,一是从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起点上分析,二是从经济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分析。本文认为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在:

1.在历史和时间起点上,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它并非是***府干预出现伊始便产生,而是在***府干预失灵后为解决***府干预失灵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国家干预,制订了大量的经济***策,但由于这些经济***策立法先天就不具备现代经济法的规范***府干预的职能,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府干预的滥用,最终***府干预走向失败,从美国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宣告“***府失灵”。也正是在这时候,现代经济法作为解决“***府失灵”的有效手段应运而生了。

2.在内在精神追求上,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双重职能。它不仅是***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也是***府干预的约束和规范,是***府干预法治化和市场秩序优化的必然需求。可以说,只有认识到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才能防止出现“***府失灵”,使***府干预经济在一个法治的轨道上协调,长久,有效地进行。法治***府、依法行***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求,而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产生的经济法无疑应肩负起上述双重职能。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法益保护也具有双重性。既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又兼顾市场经济个体私利的保护,实现社会公益和个体私益的最大协调和平衡。

据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经济法学界首先提出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这个词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守文教授,他在《论经济法的现代性》4一文中提出了此概念。笔者深感此概念的理论意义和精辟所在。(在笔者看来,它至少有三点理论意义:1,有利于划清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法的界限;2,有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论证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3,有力地论证了“经济行***法”和“战时经济法”,“古代经济法”等不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本文将从作为一个真正法律部门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分析中来引出经济法的现代性,并试***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国内若干教材上的理论进行反思。

二、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起全国统一市场后产生的。根据美国学者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的解释,市场经济是“一种组织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生产什么样的商品,采用什么方法生产以及生产出来以后谁将得到它们等问题,都依靠供求力量来解决”。5易言之,市场经济是在市场交换中通过竞争、供求、价格等机制来调节流通进而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外在形

式,可因国情、社会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本质属性则一。西方经济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财产私有或产业***与产权自由转移,此乃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在这里财产所有者或其人是企业的最高主宰,自主经营、自我负责、***决策,组织生产和销售,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调节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外在压力。因此,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一种以市场取向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第三,经济行为契约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制衡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和交换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得到法律保护的契约,这些关系才能有效地实现。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从亚当·斯密到阿·马歇尔近一个半世纪中,西方学者大多认为:自由经营、自由竞争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有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的自发调节作用即价格机制传递信息,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它能提供一种刺激,促进经济增长,它能使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是有效率的。这期间,资本主义经济除周期性波动外,基本上还较稳定快速地发展。

师承马歇尔,于1908年继任剑桥大学***治经济学教授的庇古,初步揭露了市场的缺陷。及至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特大危机爆发,宣告了“市场万能论”的破产。这时,西方学者也不讳言市场经济的弱点和局限性,“市场失灵”一词被广泛使用,概括他们的论点有以下几方面:

(1)市场经济活动会产生外在效应或外部性,这是市场缺陷的理论支点。美国学者鲍英尔对此问题进行综合,认为市场经济典型的失灵是它造成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公害泛滥,城市膨胀及生态失衡等。

(2)市场有其不完全性,对某些部门无能为力。如不能提供国防安全体系、科学教育、公共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即无公共产品市场。信息市场也是残缺的,只能提供短期的、局部的信息。市场经济难以保证满足众多的社会目标。

(3)市场调节具有短期性和滞后性的弱点。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市场既不能很好安排资源的区域(空间)配置,更无法安排资源在现今和未来(时间)的合理配置。

(4)市场不能避免投机行为的产生。资本的自由流动就孕含着投机性。特别是以钻空子、欺诈性的买空卖空为特征的投机行为,对经济和社会有害无利。即使是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通过承担价格变动风险而获利的期货市场的投机行为,也会产生加剧市场波动、导致经济不稳定的负效应。

(5)市场经济按各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正象凯恩斯所说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乃在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之分配有欠公平合理。”6(6)市场经济无力阻止垄断。由于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必然导致垄断。权力集团和垄断势力入侵市场,会形成集团的无***府状态,加重经济失衡不稳定,爆发危机,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还可能引起国际间的战争,最终过渡到中央管理。

(7)市场无法解决国民经济的综合问题。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既包括总量上的平衡、结构上的平衡,也包括产业发展、地区发展和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国民经济平衡的结构是复杂的,市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用较长时间、通过曲折的道路以及许多资源浪费来促进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实现,而不可能在较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国家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问题。

(8)市场无法解决经济波动问题,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市场价格的作用来实现的,而市场价格往往只能反映较短时期的供求情况,当人们根据市场价格作出经济活动的决策后,又会出现集中的累积的效应,先是引起经济过热,然后又会出现经济萎缩和萧条。这种经济周期性波动,是市场自身运动的一般规律引起的,因而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经济波动。

还有一些其他观点,这里不再赘述。因此,当市场由于种种原因而出现失灵时,就必须由社会的代表者国家采取措施来纠正市场的偏差,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实施自己的职能,也必然要对市场的种种失灵进行干预,既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纠正市场因此而出现的失灵,又为市场的正常有序运动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条件。现代经济学表明,对市场失灵的充分研究,早已成为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管理的立论基础。

三、***府干预与***府失灵

30年代大萧条打破了市场力量可以使一切尽善尽美的“市场神话”,主张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以罗斯福新***作为转折点,各国都加强了干预,市场经济也从古典市场经济转变为现代市场经济,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府干预。

当各国推行***府干预时,却总在有意无意地滥用,使得干预恶性膨胀,给西方经济造成了严重后果。70年代西方各国普通出现了“滞胀”,接着又爆发了经济危机,***府干预的各种缺陷也暴露无遗。在此背景下“***府干预失灵论”观点大行其道,许多经济学家深入探讨了***府干预的缺陷,他们观点概括有:

(1)***府干预是人为的,往往服务于经济以外的***治目的。***治家、***府官员等***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象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治市场上追求着他们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利益。

(2)***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代价是围绕***府活动可能产生的寻租活动。寻租活动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耗费社会资源,并且寻租活动具有恶性蔓延的趋势。寻租活动会使***府决策和运作受利益团体或个人的摆布偏离社会公共利益。

(3)在***府力量作用下,经济运行易于出现超高速经济增长。

(4)有些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府也无能为力。如外部性问题***府亦难于解决。

(5)机构庞大,官员臃肿,费用高昂。有学者认为,现代西方社会面临的重重困难如:连年赤字、通货膨张、失业、不平等和不公正感、持不同***见者运动的高涨等,都与***府干预有关。

(6)计划和***策措施的制定与执行不当。因受人们知识技能、思想观点的局限,即使大公无私的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符合客观要求,从而影响资源的最优配置与充分利用。

(7)***府调节手段功能有限。宏观微观经济***策目标,难以协调和兼顾。如公平与效率二者存在替换关系,实现公平会降低效率,在充分就业条件下,工资水平较高,成本上升、会引起物价上涨,不利于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如果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美国和欧洲各国,其***府失灵的原因更多是由于***府制定的***策往往体现了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所致,那么市场不发达条件下的国家如我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其***府干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没有处理好市场的内在缺陷、部分地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特别是没有处理好替代市场和培育市场两者的关系。当然,其背后深厚的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也始终影响着***府效能的最大发挥,在许多没有对传统体制实行改革的发展中国家,其***治集团和***事集团往往倾向于对经济实行过多的干预,从而导致***府机构过于膨胀,低效能,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认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府失灵不同特点和成因对我国经济法立法有重要意义:(1)一国的经济法发展和该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密切的勾连,我国经济法部门的相对完善和稳定需要我们尽快培育好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2)我国经济法立法需要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切不可照搬照抄,忽视我国国情。

从西方经济学者的“***府干预失灵论”到各国具体实践,都可以看出***府干预具有“双刃剑”的性质。它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鉴于市场经济的先天固有的缺陷,我们不能由于***府干预会带来成本而完全否定***府的作用,同样,也不能对***府干预抱有幻想,夸大其作用。而是应该在充分认识***府作用的基础上,承认***府对经济必要的干预,而且这种干预必须是理性和有限的。为此,必须深入研究市场机制和***府干预的关系,科学地界定***府干预的边界,而这正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所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四、***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市场经济决不等同于无***府的经济,事实上,***府和市场是一种优缺互补的对应力量。因此,面对***府干预市场的失灵,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采取何种方式来弥补***府干预失灵,使***府干预效用最大化。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府要成功地实现干预经济的职能,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首先***府的干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依法界定***府的行为边界,明确***府的权力和职责,概而言之,必须强调***府干预的法治化。这就意味着,***府必须遵循法治精神管理市场,行***权力必须放置于法律权威之下,任何形式的***府调控***策和规制措施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法治基础,与市场秩序相关的***策措施的贯彻和实施必须被纳入法治轨道,***府调控和规制市场的权力应当受到合理制约,相关管理行为必须得到有效监督。这也表明,***府在管理市场方面,无论是使用行***手段,还是使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都应当具备法律前提。并接受法律监督,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意思就是指***府在一切活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7.因此,必须寻求创制一种在内在精神追求上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府失灵;即要强调***府干预,又要干预***府;既要维护社会公益,又要保护个体私益的法律。

但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传统私法民商法过于侧重私益的保护,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神圣理念。在此理念下,法律对于经济个体的逐利性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于经济个体选择的盲目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垄断所造成的限制自由竞争等等难以有所作为。事实证明,传统私法无法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和由此带来的效率和公平问题,无法治愈“市场失灵”,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发展。与之相对伴随行***国产生的传统公法行***法以“授权”和“控权”为理念,以调整国家在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内容,而相对经济管理,行***管理更多体现为一国***治上层建筑。因此,传统公法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下***府干预经济这一经常性的必需的国家职能的需要。

既然传统私法和公法都无法有效应对现代市场经济提出的新的挑战,而***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又是有效解决***府失灵的重要途径,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它不但强调***府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也强调对***府干预经济行为的规范,即“干预***府”。“经济法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过度运用权力倾向、存在自身利益和偏好的扩张性、官僚性的***府经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府权力不当使用而损害市场主体利益,妨碍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8经济法肩负双重职能,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府的干预行为,这是在***府失灵之前任何所谓的经济法都不具备的。同时,在另一方面,现代经济法既侧重保护社会公益,又兼顾个体私益的保护,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现代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二大部分的调整有效地实现了法益保护的双重目标。可以看出,在法的内在精神追求上,我们称经济法具有现代性,而且这种特性是经济法与生俱来的。

五、经济法的现代性与若干反思

通过上文的分析,对经济法的产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府干预失灵的特定历史下产生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具有现代性;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看,它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府的要求,有着双重职能;它能兼顾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有着双重的法益保护功能,因此也具有现代性。运用经济法的现代性原理,可以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和经济法学界的一些理论进行反思。

反思之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现代性是现代化的理念,现代化则是现代性的现实,这两者之间常会出现差异。比如当代中国的现代化是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基础的,但这种中国式的市场经济又是从传统中国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后来的计划经济基础上脱胎并发展起来的,所以其根本特征是行***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由此而引起了现代化实际过程的畸变,并使这种过程与通过现代性表现出来的现代化理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理论告诉我们,要从现代性出发,对现代化的实际过程进行批评性的检视。应用经济法的现代性,我们也可以重新来反思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再分配原则在社会经济整合机制中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而市场原则却处于弱势地位。市场运行中的行***垄断、市场统一化进程中的地区封锁、各种组织创新过程中的权力资本化,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不仅如此,经济领域中种种侵害市场制度的合法性、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破坏市场自身竞争性的***策措施,还常常被一些部门和地方以法律条文形式合法化,并使不适当的行***干预在市场经济肌体中内生化、长期化。这种违背法治精神的“法制化”做法,还被冠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美名,贻害不浅。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我们必须下力气剔除那些有违现代经济法特征和宗旨的“恶法”,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能促进经济持久,稳定,健康发展的统一的经济法部门。

反思之二:是否有“古代经济法”?

我国经济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经济法古已有之。法律出版社95年出版的由陶和谦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一书认为:“古代经济法,一般包括奴隶制国家经济法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是这些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工具。”(见该书第48页)。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是因为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法律或法律规范之和,这样,国家与法产生一开始,经济法便随之出现。确实,任何统治阶级都会利用法这一工具来维护自身利益,反映在立法上,就必然要在法律中对经济问题有所规定,但问题关键在于,具有经济内容的古代法律是否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首先,所谓的古代经济法,同现代经济法相比,貌合神离,不可同日而语,等同齐观。从形式上看,只是刑律的极小部分;从数量上看,虽然中外法律中的经济部分详略不一,但总体为数不多;而且古代法律中的经济部分,是靠刑罚手段来调整的,因此,它只能归入古代刑法。

其次,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前提,而古代并不具备经济法植根所需的市场经济土壤。本文在第二部分就列出了西方经济学者认为的市场经济的三个基本特征:财产私有与产权自由的移转、公平竞争和经济行为契约化。而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里,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充其量只是存在简单的商品经济,无论从那方面,都不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特征。因此,在古代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孕育出现代经济法。

再次,所谓的古代经济法表面上具有国家管理经济的特质,但它并非是国家自觉地发挥调控和规制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律化的产物,更遑谈现代经济法的职能。中国古代封建***权干预经济更多是基于“重农抑商”的***策考虎,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把这种逆经济规律要求的***策,视作经济法。

反思之三:是否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

主张有“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的学者主要有人民大学的潘静成、刘文华和史际春等学者,在他们主编的《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99年版第31页—32页)和《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98年版第76-77页)中认为,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低到高不同层次。“战争经济法”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经济立法等,“危机应付经济法”如30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时的经济***策立法等。但正如本文上面所分析的一样,从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首先,这些非常态时期的经济***策不可能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尤其是一时尚难以制定法典的法律,考虑其能否成为法律部门的标准,应视其同类规范在立法上是否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只有当它成为立法机关的经常性任务时才可。如果仅是一种临时性或随机性的立法活动,这种法律很难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事实上,战争时期和危机时期的经济***策确实如此。“这种所谓的”战争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并非同质,它是应战时急需而制定的,带有极大的被动性、应急性、权宜性,缺乏经济理论上的根据,立法上也未考虑计划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它仅有某些国家干预的特征,也并非现代经济法的要旨和精髓。”9危机时期的经济***策也具有同样的特征,仅是一时的应对之策,非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

其次,这两种所谓的经济法的职能都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的双重职能。更何况“战争经济法”常常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如二战时期,日本经济***策一度成为“***经济法”。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经济法的宗旨只能是促进、振兴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类“战争经济法”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而“危机应付经济法”则是一国在经济社会出现危机的非常时期国家实行强力干预的手段,这种***策的出台具有很大的应急性,偶然性,一旦危机一过,难逃度除的厄运。而且,这种***策出台伊始就片面地强调***府干预的一面,很难考虑到对***府干预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这样就埋下了***府滥用干预权力的隐患。同时为了摆脱经济危机,这种***策也过于强调保护国家利益,经济个体的私益的让位和牺牲也在所难免,最终会给经济发展带来祸害。西方60、70年代经济出现“滞胀”即是明证。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应是肩负双重职能、保护双重法益的,能够促进一国经济长久、稳定发展的(至少在其宗旨上应是如此)法律,由于“战争经济法”和“危机应付经济法”在特殊时期无法顾及到经济法应有的职能,所以,从经济法的现代性出发,这些非常态时期的所谓的经济法不宜界定在现代经济法范畴。

至此,本文已经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这个时间和历史起点上以及从经济法内在精神追求上论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经济法的现代性是经济法***于传统私法和公法的显著特征,对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当然现代性作为认识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入口,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的挖掘,使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更加进步。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

现代经济论文篇8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我国传统上的人格化的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有内在缺陷,导致了目前社会信用匮乏的状况。而这种状况为人格化的信用向制度化的信用转型提供了契机,担保物权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信用手段即是其重要表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担保物权日益发挥强化信用的功能,这也是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二十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作为传统民法之担保法出现了巨大变革,并呈现出崭新的面貌,从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活跃的领域。担保物权的发展体现了由个别性的人格化的信用转向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的进程。作为信用手段的担保制度在现代社会日新月异,许多新的型类型涌现出来,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信用扩张的需求为担保制度的飞速发展和变革提供了不竭的动力。

一、传统人格信用的内在缺陷

信用一词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为信任。它在罗马法中的对应概念是拉丁语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义、诚实的含义,与英语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词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信用”一词在《辞海》里有多重含义:一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为“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

我国古代,信用被推崇为一项重要德性。据统计,“信”字在我国古代儒家典籍《论语》中出现了38次之多,仅次于“仁”和“礼”。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孔子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国的高度,“民无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宁死必信”。但我国传统文化上对信用的强调,主要着眼于私人品德的修养,宗族乡里风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国的礼治要求。传统社会的结构是如费孝通先生所形容的“差序格局”,人们大都“生于斯、死于斯”,终生生活在封闭的乡土社区中,社会流动性较小,人际交往范围狭窄,熟人大都是沿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结识的人,层层外推而形成了“家人/熟人/陌生人”的格局。这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在这种稳定的熟人社会结构中,面子、舆论、互惠等形成的激励约束机制足以有效地维持信用关系,无需财产化的担保和强制性的法律。其不过是一种农业社会、乡土社会、宗法社会的道德形态,与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普遍交易伦理的信用不同。这种信用并没有建构成市场交易的一种法权关系,在伦理上也没有被抽象为一种普遍的基本道德义务,而往往必须屈从于“尊尊,亲亲”的规范和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安排。严复先生比较东西风俗,指出两种“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有学者认为,诚信不能上升为普遍道德义务是传统儒家道义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是一个它的阿基里斯之踵。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形态由农业社会转向商业社会,由乡土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由封闭社会转向开放社会,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债权债务在陌生人之间扩展,熟人社会的人际信用不足以维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统化的财产担保和法律强制保障交易信用,从而由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转变。商品、信用和契约是市场经济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契约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而出现的普遍而广泛的商品交换模式,使人们摆脱了血缘关系这根“天然的脐带”,转而通过契约关系这根纽带维护和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形成西方的契约文明和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文化反过来又推动了以契约信用为主要形式的信用经济的发展。,以往那种借助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权利义务关系,均被利益调整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由法律调整的“信用”,完成了其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过渡。

我国目前的信用匮乏的现状即源于传统的断裂,社会的急剧转型。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打破传统乡土社会的结构,但由于指令性计划和行***命令代替的市场的交换关系,交易信用无从展开,并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构成实行单位制度,个人被组织在相对封闭的单位中,其交往范围、社会流动与传统的熟人社会颇有类似之处,因此信用失去了产生的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导致的社会转型对传统熟人社会之下的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毁灭性的打击。由于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适性的道德标准,不承认平等的主体人格,导致主体在转型的社会中容易成为“利己主义者,却不能成为个人主义者”。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转型时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国成为一个信用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与信用不足相关的欺诈和犯罪几乎遍布经济生活各个方面,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诸如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豆腐渣”工程充斥、股市“圈钱”、逃废债务、偷税漏税十分普遍等。

在信用极度缺乏的条件下,个人性的人格信用不足以支撑普遍化的市场经济,取而代之的是普遍性的制度化的信用。这种制度化的信用包括制度化的财产信用,即通过财产权利的制度安排创造信用。近代金融信用的大规模展开,交易主体的不特定化必然要求信用脱离个人因素而普遍化。传统社会中的信用局限于个人人身因素,古罗马通过对人身的处罚担保债权的实现,我国古代则通过宗法社会的道德、人情、面子等人格因素保障信用。而近代市场经济中,信用的基础是财产,当事人通过对财产权利的安排实现债的担保,而信用的维持、财产的担保都必须国家和法律的相应配套建设和支持,从人身担保到财产担保、从个人化的人格信用到制度化的财产信用的转化,反映了学者所谓的“从人伦信用到契约信用、从特殊主义信用到普遍主义信用”的进化过程。

二、作为制度化信用的担保物权

信用之所以必须在法律形成债权这种具有强制力的法权关系,并且必须配合以财产担保的制度设计来维护。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需有一套相应的由法律、惯例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保障。信用担保正是这一金融制度体系的功能之一。担保是为了克服风险、维护信用,而设计出来的一套财产性的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化的信用。日本学者认为,被称作“信用”的词句有相当多的含义,有时,“担保”也作为“信用”的一部分被考虑,两者的关系相当的暧昧。金融担保制度,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是“信用供给”的基础,即作为创造“信用”的必要手段。资本主义体制下的企业活动在该信用制度的基础上进行。

伦理信用具有强烈的人格性,而担保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设计,在伦理信用不足,或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时,能够有效地弥补伦理信用的不足,保障交易信用的实现。因此,交易信用(债权)、制度信用(担保)、人格信用(信用权及信用评级制度)、伦理信用(社会道德),以交易信用的创设和保障为中心建构了信用关系的体系,该体系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支撑着市场经济的运转秩序。其中,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居于重要地位。

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则无须国家和法律。依靠道德支持的人格化信用在功能上不及依靠法制支持的制度化信用。这是因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内在的限制,无法突破熟人社会的限制。按照韦伯在《儒教与道德》中的观点,“在中国,由于儒家理论的作用,***治与经济组织形式的性质完全依赖于个人的关系,…中国所有的共同行为都受到纯粹个人的关系、尤其是亲缘关系的包围与制约。从经济观点看,这种人格主义无疑是对客观化的一种限制,同时也是对客观理性化的一种限制。一种主要在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运作的法律有碍于客观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发展,而这意味着难以产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个人关系的信用,也无法脱离个人关系去建筑各种经济合作组织。”担保作为制度化的信用机制可以通过对风险的克服,创造信用,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可以打破血缘、地缘的限制,扩大信任的范围,使任何个人、群体或国家之间建立广泛信用关系。从而鼓励交易。

关于人格化的机制和制度化的机制的优劣,有一个有趣的实例。经济学家格雷夫(Grief)在《热那亚与马格里布商人:历史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考察了中世纪的两个前现代社会组织:一个是属于***文化的马格里布(Maghribis),一个是属于拉丁文化的热那亚(Genoese)。在地中海同样的条件下,热那亚商人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不排斥与非热那亚人合作从事贸易,并创立了类似于法院的“社区法庭”,以保证跨时空的陌生人之间的契约的执行。马格里布商人是信奉集体主义,他们在从事远距离贸易时,仅从本族商人中选择或雇佣贸易人,其交易机制是一种人格化交易机制。结果证明,基于法治的非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较人格化交易机制的贸易扩张更有效率,而热那亚商人在地中海远距离贸易活动中的生存历史较前者也为长远。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个非人格化的结构,它的基础不是人格,而是国家和法律。

我国目前处于道德失范、信用匮乏的社会转型期。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人格信用的危机其实无形中也给制度化信用建立提供了契机。当人们彼此都不信任时,也只能无可奈何地选择法律作为共同的信任基础,通过法律工具设计抵押、质权等财产权利克服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的信用风险。所以,这种不信任具有更长远意义的后果是能够为迈向一种普遍主义的制度提供激励,并且也降低了确保良好防范和制度转轨的成本,为人格性的信任迈向普遍主义的制度性信任提供了契机。

三、担保物权对信用强化的趋势

现代社会中,债权居于统治地位。物权的资本化、价值化,与债权的兴起,密不可分的结合,这符合财产的债权化、流动化,“担保权逐渐由以使用价值为目的过渡到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发展趋势。担保物权制度作为一种克服风险的制度化的信用,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在现代社会迅猛发展。担保权作为信用手段,不仅是债权保障,更是融资的媒介。强化担保权的融资能力,是现代担保法发展的必然规律。目前,我国的物权立法应当顺应担保物权的发展潮流,通过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其信用强化、金融媒介的功能。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就客体而言,担保财产日益增多,范围日趋扩大;就功能而言,由传统的保障债权转向金融媒介,担保的目的不再是保障债权实现,而是大规模融通资金,促进金融与产业的结合;就类型而言,除了传统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外,又相继出现了最高额抵押、动产抵押等多种类型,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型担保日趋活跃。

(一)担保物权客体的扩张

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传统的担保物权的标的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抵押仅限于不动产及不动产他物权;质押限于动产;留置权限于动产。由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担保物权的客体只能为单一物。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担保法的发展,集合物抵押、浮动担保、权利质相继出现,担保权客体的范围极力扩展,各种权利、集合财产、企业等均可作为担保的标的。客体的广泛性增强了债务人的融资能力,弥补了传统物权担保的不足,即所谓“使法律上不能担保的标的物实现担保化是让渡担保的一个重要机能”。[10]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章更是将担保客体统一规定,认为凡具有担保利益(securityinterests)均得成立担保,实现担保的自由化,促进新型担保的创设。担保权客体的扩张,表现为:

1.集合财产。在单一的各个财产固然可以分别设定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但各别担保其经济效益有限,对债权人之保障不足,自难发挥其担保之效用;财团之而财团担保则可发挥财团整体效益,其效力往往非各个财产价值之相加效果,而是相乘之效果,自为抵押人所乐于采用,而债权人所乐于接受。

2.浮动的企业财产。浮动担保制度的出现,企业作为一个具有***性、在市场中从事有偿的活动、其持续经营具有计划性和目的性的整体财产,一揽子纳入担保的客体。企业是以经营为目的的各种财产综合的组织体,被法律视为权利的客体而存在,而非主体意义上的“人”。德国的主要法学流派也一直倾向于认为企业是一种法律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在整体上性质为不动产。企业在整体上以及企业的一部分可以是买卖、抵押、租赁和与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有关的其它法律行为的客体。作为财产综合体的企业包括所有各种用于其活动的财产,其中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器材、原料、产品、请求权、债务,以及对使企业、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个别化的标志的权利和其他专属权,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规定的除外。企业经营过程中,仓库中储存的原料、产品等动产,通常处于流动状态,现有商品销售出去,新商品运送进来,川流不息,这种流动的集合财产也可以设定担保融资。

3.权利。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的客体。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高;随着投资方式和财产形态的变化,权利证券化发展迅猛,证券权利成为个人及企业的重要资产;现代社会交易的频繁,是债权统治的社会,债权的在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债权、证券权利、知识产权,这些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重要的担保财产。权利质出现并且压倒动产质成为最重要的质权,即为其例。

4.其他权利和法益。新的担保方式,尤其是让与担保等权利移转型担保的产生,大大***了可以充当担保权标的的财产,原则上凡是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权利或利益,都可以就其设定担保,例如:高尔夫球会员权、俱乐部会员证、在建房屋、年金债权、信托受益权等。

(二)担保债权的扩张

传统的担保权所担保的债权往往为单一的债权,并且由于担保的从属性,其被担保的债权只能为现实的债权。这种制度构造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大规模、长时期的连续易作担保,无疑是“小牛拉大车”,力有所不逮。现代市场经济交易频繁,企业之间联结紧密,因此最高额担保应运而生,包括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最高额让与担保等等。所谓最高额担保,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担保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其担保的对象是不确定的数个债权,在担保设定时,债权的数量、产生时间、金额尚不确定。

在商业往来中,企业与银行、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经常形成连续不断的长期交易关系。按照通常的抵押制度,欲每项交易都获得抵押担保,必须分别设定担保,并办理登记等各种手续,从而导致交易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当事人在长期的商业合作后,相互已有相当的信赖存在,客观上往往无需每次分别设定担保。最高额担保除了信用担保之外,还可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当事人之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创造便利,加速资金和财物的融通,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稳固、顺畅的经济往来和信用关系。

(三)从债权保全型担保到金融媒介型担保

传统的保全型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因而担保权与主债权紧密结合在一起,主债权无效,担保权也随之无效,担保权的从属性得到肯定。而过于强调担保权的从属性将阻碍担保权的流通性,牺牲了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压抑了担保权作为价值权的根本属性。现今的社会,担保的媒介融资功能日益强化,即所谓“保全型担保”向“媒介型担保”过渡。担保权的***性与流通性的确保与从属性的缓和是现代担保法的发展潮流,抵押证券、所有人抵押、浮动抵押等新型担保方式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我妻荣先生提出著名的“近代抵押权”命题,认为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上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与保全型担保不同的是,金融媒介型担保把握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发挥其价值权本性,其目的是将抵押权作为金钱投资的对象放在金融市场里流通,流通抵押、投资抵押等融资性担保已成为担保法制现代化的标志。德国首创的最高额抵押制度和证券抵押制度即是其典型体现。

(四)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

现代物权法是由单纯的对物支配,向注重物的利用转变。传统的质押必须移转质物占有,且强行规定不得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这限制了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从担保制度的历史上看,古代有一个从旧质到新质的发展过程,由占有质到非占有质、再到抵押,该过程即反映了从占有型担保到非占有型担保的转化,新质最终发展形成今天的抵押制度。并且,抵押制度在近代担保体系中逐渐占据了核心地位,被誉为“担保之王”。在非占有型担保中,人们一方面可以继续利用其担保财产从事生产经营,获得收益,并以此收益来清偿债务及利息,同时又通过在该财产上设定的担保,获取他人资金。而在担保权人方面,则免其对担保物的管理、维护义务,使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得以摆脱保管担保财产的包袱而专事经营货币业务。

但由于传统的抵押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因此,为了将非占有型担保扩及动产、权利和其他财产,配以新型的公示手段,权利质、动产抵押、让与担保等新型的非占有担保被创设出来。特别是让与担保,其适用范围极为灵活。让与担保移转所有权,但不以移转占有为必要,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保留设定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所以,现代社会,转移占有型担保已局限于极狭小的空间,在市场经济中大行其道的几乎都是非占有型担保。

(五)从典型担保到***型担保

现代担保体系中,***型担保兴起,日益冲击传统担保制度的地位。传统民法典所规定的抵押或质押等典型担保,都是债权人基于其在担保财产上享有的他物权以优先受偿,在客体范围、转移占有、优先效力、实现程序等方面都有其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现实时必须依照民事执行法所规定拍卖、变卖等的公的实行程序进行,成本高昂。当事人在交易中为规避实现程序的麻烦,同时达到直接支配财产权利的目的,通过契约自由,创设出***型担保的交易方式,主要有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型担保的形成大致经历如下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交易习惯的生成;判例、学说的承认;最终由立法承认。由于担保物权奉行物权法定主义,这与法律之外创设的***型担保发生冲突。***型担保意味着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即物权的自由化趋势。物权法定主义过于硬化,难以适应现时社会经济发展,倘于习惯上能有适宜的公示方法之新物权之生成,自不妨予以承认。……对此种社会事实,若绝对严守物权法定主义而不予承认,则法律不免与社会脱节,若竟熟视无睹,不加可否,则又将贻人掩耳盗铃之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动产担保体系即采自由主义,只要有担保利益即可设定担保权,为解决担保竞合问题,美国体系之登记使其有足够力量保障其排他性。

注释:

[1]参见江平、程合红:“论信用——从古罗马法到现代社会”,载《东吴法学》2000年第1期。

[2]严复:《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1页。

[3]参见何怀宏:《良心论》,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4页。

[4]于莹:“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5]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6][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王卫***、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7][日]近江幸治:“日本金融担保形态的变迁与日本担保法面临的新问题”,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8][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9]参见杨光飞:“‘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相”,载世纪中国网。

[10][日]米仓明:《让渡担保》,转引自顾长浩:《论日本的让渡担保制度》,载梁慧星主编:《民商***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1页。

[11]参见陈隆荣:“两岸担保物权法之比较”,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12]参见范健编:《德国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74页。

[13]参见[德]托马斯.赖泽尔:《联邦德国的企业法理论》,载《法学译丛》1998年第1期。

现代经济论文篇9

关键词: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意大利;经济

一、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一词的原来意思是指“希腊、罗马古典文化的再生”,中世纪时期发源于意大利的弗洛伦萨,后传播到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16世纪中叶的人文主义者们认为这次思潮是在希腊、罗马之后欧洲大陆文化历史上的第二个巅峰,有的史学家们便认为它是希腊、罗马文化的复兴,所以被称为“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的产生是在***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互作用、影响的条件下:

(一)经济原因:14~16世纪,意大利的弗罗伦萨最早产生了文艺复兴的萌芽,弗罗伦萨地区的工场手工业是意大利发展最早的,且发展迅速,商品贸易规模越来越大,资本主义经济为了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代表资本主义的文艺复兴必然要冲破教会的约束,于是代表新文化各个方面的新兴资产阶级就向封建统治阶级和制度展开了宣战。

(二)***治原因:弗罗伦萨著名的美第奇家族所统治的弗洛伦萨,文化达到最高峰。美第奇家族出于统治的需要,对人文主义者尤其重用,到15世纪50年代,各地***府机构中已有很多的人文主义者,积极推动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让当地人们接受人文主义。

(三)文化原因:意大利保有大量古希腊、罗马文化典籍。这里一直是古希腊、罗马文化交汇的中心,意大利在吸收古希腊、罗马文化方面比其他国家占有巨大优势,几世纪以来继承下来的文化还继续领导着西欧各国,是意大利成为文艺复兴起源地的一个原因。

文艺复兴的核心内容是:人文主义。人文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反对中世界神学,强调人的价值,提倡个性与人权,主张个性自由;反对神学的禁欲主义和来世观念,提倡人们追求现实人生的美好生活;提倡科学和文化,反对迷信;提倡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以造福人类。

二、意大利的现代经济

意大利经济自20世纪中叶以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一个简单的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发展方式向以先进工业为主体的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对意大利GDP的统计,意大利在2012年度是世界第经济体,仅仅排在美国、中国、日本、德国、法国、巴西、英国之后。意大利是世界举世瞩目的G8成员,也是经合组织的会员国。

意大利有两种经济,由北部的发达私有制工业和南部欠发达的农业组成。北部的大中型公司生产力很高,在国际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很多都是世界品牌,在世界500强企业之中,这些企业为资本家和员工们创造了很多财富;南部的小型企业由于缺乏创新意识,生存环境也是缺乏竞争,生产力的发展已经相当滞后,不能给员工提供良好的保障,更不用说带动当地人们去实现致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南部小型企业却在排挤着发达的大型企业的发展空间,使之离开意大利,去欧元区的其他国家发展。某些观点认为,欧债危机是一场单一的危机,仅仅是由意大利的错误的经济和***治措施原因造成的。但是仔细分析看来,欧债危机也由意大利资本家经济头脑意识所影响,意大利面临的生产力危机,严重影响着到了意大利人的生活,甚至是将来的发展。

三、文艺复兴对意大利现代经济的影响

恩格斯曾高度评价文艺复兴的历史作用:“文艺复兴”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写道:“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

文艺复兴对人生的思考和追问:中世纪时期对人的要求是无所作为的,人在世界上没有存在的意义,而文艺复兴肯定了人的价值,发现了人的伟大,提出了个性***,追求自由。反对消极的无所作为的人生态度,提倡积极的冒险精神。提倡乐观主义的的人生态度,人们在道德下允许可以自我放纵,反对自我克制,提倡“公民美德”,认为家庭是人的道德德行的体现。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而文艺复兴的消极影响是,在传播过程中因为过于强调人的价值,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传播后期造成意大利人个人私欲膨胀,追求物质享受、骄奢***逸。在接下来的几个世纪里,直至现代,文艺复兴仍对意大利人有着深远影响,影响着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文艺复兴追求自由、个性***,这种思潮不仅对意大利人的日常生活影响有着负面影响,致使很大部分人生活懒散,不愿意工作,而且在***治生活中,对***府持敌对态度,不愿意向***府交税。

文艺复兴传播的后期使意大利公民缺乏公民文化或公民美德,现在南部小企业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势力遍布那不勒斯,黑色恐怖事件笼罩着每一个意大利公民的心头,意大利人对社会公德、事业道德漠不关心,只是将家庭美德看成是自己为人处事的原则。人们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不能坦诚相待,甚至不去信任***府,普通意大利人将参与***治生活的***治家们看作是跳梁小丑。

经济离不开文化,文化也离不开经济。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对经济的渗透力越来越强,影响力越来越大,文化的社会价值越来越突出。文化与经济日益一体化,成为综合国力的组成部分。意大利国家欧债危机的原因,不仅是本国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均衡,还与人口素质有着很大的关系。应该对意大利的传统文化加以改造,吸取人文主义中优秀的文化,摒弃落后了文化,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一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公民文化”。人们之间不仅能够相互信任,而且对***府的正确决策能够全力支持,形成一种正确的生活方式和工作节奏。

意大利如果能正确形成本国的“公民文化”,那么就为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等产业形态健康发展提供了保证,为国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巨大活力,促进国民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杨德才(编著)

现代经济论文篇10

【关键词】制度均衡;民商法;经济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商品经济及市场经济,引起法律文化也经历着一场变革。变革文化的关键在于更新观念,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贯穿着公法精神。然而,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伴随着私法文化的生成,它理应是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模式。因此,法律观念的更新推动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体制改革所引起的经济法律模式变迁。

一、制度变迁的诱因与路径选择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但当他这样时,有一只无形的手引导他促进了社会的利益,而且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所获得的效果还大。无疑,现代市场经济也需要运用这种动力机制,在激励私利的基础上提高社会效益。有私利,就有矛盾;矛盾往往产生于人们的不公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有秩序的经济。只能通过公平和效益不断平衡一打破一再平衡这种运动过程来建立。我国当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是通过所有制和产权改革.实现利益关系的调整。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所谓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安排的创新,或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人们对制度的选择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经济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到最终实现制度变迁。林毅夫将制度变迁归为两种类型: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产权安排的变更或替代以及产权安排的创新,由个人或群体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府命令和法律引人和实行。之所以会发生制度变迁,是因为制度非均衡,即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不同主体获得了与其实力不相等的净收益和净收益份额,制度均衡是人们对既定的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的一种满足或满意状态。它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维护制度的收益大于成本,即净收益大于零,否则人们不会选择和维护这项制度;另一方面可供选择的制度是多元的,人们之所以选择并维护这项制度是因为其净收益最大。当一项制度的净收益大于零,且在种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中净收益最大时,人们就不会产生变革这一制度的动机和行动,从而形成制度均衡;否则,就是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的出现,说明制度的供给不能满足制度的需求,或者说潜在的制度供给比实际的制度供给更能满足制度需求。当出现制度非均衡时,变革的可能只是某项产权安排,也可能是产权结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属于这一类。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不是单纯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不完全是自发秩序的产物,而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结果;是在充分发挥自发性改革和基层单位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坚持中央***府自上而下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因为单纯的局部改革不仅会破坏现有的经济和***治秩序,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失控,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而且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极易导致个别地区和个别集团利益的过度膨胀,以至于将他们的利益凌驾于社会之上。因此,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的领导下,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而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国家和***府的***策、法令主导着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府对改革过程从整体上进行的规划、组织和协调,既充分利用了***府的强制性力量,减少了改革的阻力,较好地解决了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防止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失控,又按照社会理性的要求选择了比较有利的制度模式和改革路线,从而弥补了局部改革的不足,将群众自发创造的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制度变迁有组织地推广到全国。但是这种整体协调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分领域、分部门、分地区、分行业等一个个局部性的改革实现的。不同部门之间的改革在进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形成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到内地,从非国有经济到国有经济,从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调整,最后实现经济体制转换的独特道路。

回到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这个话题上来。诱致性制度变迁除了需要克服以上的困难之外,即使在制度创新者的潜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只有当制度创新者的力量处于优势地位时,诱致性制度变迁才能发生;否则,就要进行谈判和引导。显然,这些费用是由创新者来承担的,而且相当大,从而阻碍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当一个社会中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时,更为有效的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就不会产生,从而出现制度变迁障碍。***府可以补救制度有效供给不足,从而使强制性变迁具有了可行性。

由于***府具有对强制力的自然垄断地位,由它来进行制度创新就具有了比较优势。在我国,***府不仅在***治上居于垄断地位,而且掌握着巨大的国有资产,在经济上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可以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进而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这里说***府是制度供给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府会必然地形成制度的有效供给和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这在于:其一,***府的***治属性与经济属性是不可分的,***府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但是如果***治上付出的成本过高,致使国家的总成本支出高于总收益,那么也不会形成有效的制度供给;其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使***府在经济上受损,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但是财***收入的增加不足以弥补这一成本时,即使制度变迁降低了交易费用并使社会总产出增加,强制性变迁也可能不会发生;其三,非正式约束的存在可能不会产生制度需求,或者不会普遍地产生制度需求,从而更有效的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不会产生,因为建立、运行和维护新的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的费用是如此之大。

我国的改革模式是由点到面、由局部到整体的渐进式改革模式。无论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供给强制性制度变迁,都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制度供给问题。因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安排速度快、范围广、力度大,但“搭便车”者也多,安排的结果可能是低效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虽然安排的制度比较符合实际的需要。但速度太慢、范围太窄,而且力度也往往受到制约,整体效率较低。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交替使用,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制度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制度结构的效益最大。安排效率最高。所以,有理由相信有效制度创新是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均衡。

二、法律模式的呼应

法律是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因而制度变迁的过程也就是法制建设的过程。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自由的微观主体,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作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部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民商法调整公权力不直接介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公权力直接介入或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均需由经济法和其他公、私相融合的法来调整或者优先适用经济法。而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体私利的关怀,追求形式公平、机会均等,应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府为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体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终极关怀”,并追求实质公平,应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之所以如此,主要因为以下原因。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既有差异又有互补民商法强调意志自治,它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靠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就民商法本质而言,它无法解答因***府基于公平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在民商法视域下,经济巨人和经济侏儒是平等的、对称的,除非有非市场因素影响,它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它强调个人公平,通过对具体分配过程定交易人的非合理利益的否定来实现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无法将对泛化的非特定的不公平的评价纳入其评价体系。在这些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就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而言,要日吱革;躺旺盔皿墨固皿薹面圆匿躅圆考虑经济法是国家权利对经济关系已日益完备的现状,因此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市场调控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在国家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市场宏观调控体系及监督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既有交叉又有趋同实现社会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民商法与经济法也不例外。民商法一般不考虑不同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给各种市场主体以同等力度的保护,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设置同样的义务,法律几乎不对具体人格进行任何程度的识别,仅以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经济法常常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实力等因素不同,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做出不同的权利义务设定。可见,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分野。但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满足市场经济需要而产生的,具有本质上的亲缘性,二者总体上具有一致性、互补性。民商法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导向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促进市场竞争,追求经济效率,经济法多是通过强制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的外在化”,提供具有干预性、宏观性、整体性、***策性、公法性的规则。解决市场失灵,促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当然,并不能完全否认民商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自身的法律功能。市场失灵并非完全是市场内部无法得以解决的问题。反之。也不能否认经济法对市场失灵补救和调整的必要性。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分别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与社会权利为本位,但个人与社会的内在逻辑关系却注定了二者的相互交叉与趋同。

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的均衡模式也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律的模式——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同步演进。

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条川流不息的河流,那么民商法就是这条河流的河床,而经济法则是河流的堤岸。没有民商法这个开阔平坦的河床,就没有这条河流的存在,如果没有经济法那样坚固的堤岸。河水将冲出河床.洪水泛滥。具体来说,市场经济的法秩序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构建的,但民商法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法秩序中留下了“法律的空白”(黄子凯,2001)。因此,经济法以维护正常的私法秩序,并以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合理干预为特征。经济法的目的不在于用国家权力为市场经济再造新的“游戏规则”,而是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社会已经确立的“游戏规则”和公序良俗,并使这些规则和秩序避免遭到来自市场经济的内部主体或外部力量的破坏。换言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不是要限制市场经济,而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己任;不是在先有发达的民商法的基础上填补其法律空白,而是在完善民商法的同时,确定经济法的定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历了从包罗万象到逐渐还其本来面目的变迁过程.是一种减少***府控制和干预的历程。这无疑是符合中国国情的。而作为“***府干预市场之法”,它也不应坐待市场经济发展到“市场失灵”时再去事后纠正,而应更主动、更积极地与民商法同步发展,共同繁荣市场经济。

三、构建和谐经济法律模式

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法制模式,法治在这个意义上是抽象的,必须通过制度层面上的法制建设才能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法制建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长期的法律制度变迁。经济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模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和保障。经济法律制度是掌握***权的阶级经济思想、经济***策的体现,是经济思想、经济***策的法制化和重要的实现途径。经济法律制度模式与经济发展模式匹配,才能鲜明地展现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的整体效益特征与巨大的社会和谐保障价值。实现这种整体效益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从空间上看,包括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利益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从时间上看,既包括当代社会静态的社会,又包括未来后代人的社会效益的和谐实现;从内容上看,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别是重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体现现代社会的可持续与和谐发展的要求。经济法律制度追求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的、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与和谐发展。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做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对立法进行价值选择与定位,实现经济法律制度价值的合理性。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相适应。要适时、主动、科学地搞好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把经济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放在与制定新的经济法规同样重要的位置。在经济法制工作中,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依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断具体分析变化的具体实际、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力求做到两个“统一”:~是不变与变化的统一,二是稳定与创新的统一。其次,确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原则。经济法律制度对经济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改造作用,而且具有重构和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济立法要坚持科学预见、超前立法的原则。要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探索新的利益和价值平衡的途径。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契约自由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利益竞合原则、经济民主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等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原则。

第三,构建与新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相匹配的和谐统一的经济法律制度模式。我们在进行经济法律制度设计时,应当既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又注意适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国情,剔除同经济与和谐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保持经济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基本要求是:概念科学、逻辑紧密,内部结构相互和谐统一,充分的社会和谐保障价值。当代社会的经济法律制度只有实现了价值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和谐统一,才能真正获得全体民众从内心深处对经济法律制度心悦诚服的信任和信仰。

有鉴于此,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民商法与经济法必须扎根于市场经济中加以整合与重构,各自从微观与宏观的角度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加以调整,互相配合。在我国民商法律略显粗糙、经济法体系仍不完整的现状下,在现实的一定阶段内,需要通过促进民商法的成熟来完善经济法。并正视两者的差异性,善用互补性,达到各显身手、相得益彰的目的。在民商法制与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注意彰显两者自由、平等、效益、秩序、公平、和谐、社会整体利益、安全乃至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和价值准则。从而实现经济法律制度的巨大社会价值,充分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主体个体效益同整体效益有机地结合,实现整体效益与社会和谐的最大化。以完成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和谐地向前发展的重要使命。

我国经济制度的变迁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是由计划经济制度转向有国家宏观调控并尊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济法律必然要相应调整以配合制度变迁,并契合于我国经济法律所生长的本土资源。所以,经济法律模式选择的结果是:崇尚个人本位的民商法并不是经济法律的唯一组成,经济法与民商法一样.都是经济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一伟大的制度变迁进程中,它们深深扎根于丰富的中国本土***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营养土壤之中,实现公法与私法、国家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

【参考文献】

【1】周林彬,李胜兰.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法的创新Ⅱ.学术研究,2001,(2):

75-80.

【2】黄子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Ⅱ.浙江学刊,2001,(4):159—163.

【3】汪全胜.论法律非均衡——关于法律的制度经济学分析Ⅱ】.广东社会科学,2005,(5):175-179.

【4】4莫守忠.试论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法律制度模式fI】.湖南商学院学报,2005,(6):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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