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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侵权案件中,侵权形态多以共同侵权形式出现。尽管《民法通则》对共同侵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涉及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连带责任问题,[1]但实践中对证券共同侵权制度的系统性研究仍尚付阙如。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共同侵权行为可谓比比皆是:从内幕交易到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可以说只要有证券市场,就存在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兹举一例以资佐证。

2004年,江苏琼花上市前故意隐瞒国债委托投资事宜遭到证监会处罚。对于处于多事之秋的内地证券市场而言,江苏琼花案件无疑又开了一个恶劣先例,使我国刚刚面市不久的中小企业板因此面临严重生存危机。在一片舆论谴责中,我们不禁要问:琼花事件中哪些单位或个人需要对投资者承担责任?哪些应该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呢?该案例即涉及证券共同侵权责任问题。

上市公司及部分违法违规董事,应当作为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人。而对交易所而言,只是证券上市交易场所,并非发行上市文件的审核机构,不能作为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人。

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市保荐人的责任范围要远远大于过去的上市推荐人,除非上市推荐人可以举证证明不知情、被人故意隐瞒、自身已尽了勤勉尽责义务时才可免责。那么江苏琼花保荐机构闽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吴雪明是否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

审核上市文件的发审委及审核人员是否应该作为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虽然证监会在发审委审核意见基础上依法核准股票发行上市,但发审委只是程序审核、形式审核,在审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审核中介机构的材料与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后,提出审核意见。而对发审委及审核人员的监督权属于证监会,但若产生重要审核失误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规范性文件中并未提及。

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当应承担相应的行***责任与民事责任。而签字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文研究所及而言,目前对于证券共同侵权责任,学者对其的研究多是针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问题还相当贫乏。即便如此,实践中证券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其承担问题也是莫衷一是,歧义多有。因此,本文欲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现状出发,对证券共同侵权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抛砖引玉,求教方家。

二、关于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

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有几种不同的认识。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主观说。该种观点又可以根据侵权之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而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即要求各个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故意,它使主体的意志统一为共同意志,使主体行为统一为共同行为。相反,无行为主体间的意思联络,也就不能成其为共同侵权行为。[3]共同过错说则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

主观说是早期比较盛行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反映了早期立法者和司法者严格遵守过错责任原则,限制连带责任之思想。这一思想对今天影响仍然很大,我国现在多数学者持此观点。[4]

二是客观说。客观说认为同一侵害的数个加害人之间即使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每一加害人之行为与共同行为紧密联系,仍应构成共同侵权。共同加害结果之发生,总是与共同加害行为密切联系,不可分割。[5]“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的有关联共同,即为己足。盖数人之行为皆构成该违法行为之原因或条件,行为人虽无主观之联络,以使就其结果负连带责任为妥。”[6]以此观点,不管共同加害人之间是否有共同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具有客观共同特征,就应负连带责任,从而更能保护受害人利益。

三是折衷说。该说认为判断共同侵权行为之构成,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主观方面来分析,要求各个加害行为人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有意思联络;同时要求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各加害人的行为应结合为不可分割的统一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学说强调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顺应了侵权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补偿制度的精髓。

另外有异于前三种学说之观点,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认识共同侵权行为。认为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即多数)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后果共同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该论试***从多数之债(即多数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角度对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依此定义,多数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是因为他们实施了具有意思联络或没有意思联络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可能是法律对他们承担某种形式的共同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他们是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这里的“共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三种责任形式。[7]此种观点注意了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但忽视了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堪值斟酌。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通称解释)第3条试***对共同侵权进行新的权威界定,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实质是采纳了客观说。但正如学界所诟病,其本身正当性殊值商榷。[8]

笔者认为,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认识,实质上就是确定连带责任的范围。而对于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应在于各个加害人的共同过错特征。第一,决定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主观过错要件,不仅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构成要件。具备客观因素,若行为人无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发展,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它摒弃了早期侵权法结果责任原则的非理性因素。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9]客观说强调行为上的联系、强调各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强调结果共同等,都不能准确反映共同侵权行为之实质。将各共同加害人联结在一起,将各加害人的行为联结在一起的纽带,只能是各加害人的主观因素。第二,就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的内容来说,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就共同意思说之观点,它实际上是共同犯罪理论翻版,其将共同的过失排除在外,缩小了共同侵权的范围。这不仅与理论相悖,与实践也不合。第三,加害人的共同过错才真正决定了行为的共同性和损害结果的共同性。有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共同行为,殊难赞同。[10]构成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和结果,必须都是共同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加害人的共同过错在起作用。

三、关于证券共同侵权的判断原则和构成要件

证券市场是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个作为经济细胞的企业主体来说,它是保障企业资金畅通的重要源泉;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又是他们投资理财的重要管道。完善证券共同侵权法律制度,是适应当下侵权行为制度朝着专门化的多样性发展的要求,也是适应现代快速发展社会对弱者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资本市场树立投资者本位理念、建立投资者要求的具体反映。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因而,确立证券共同侵权的判断原则和标准,亦应考量资源分配如何能够达到经济效益水平最佳的要求,要在利益驱动诱因下的侵权者侵权所获收益和投资者所受到损失之间寻找一个最佳平衡点,以使证券共同侵权制度之设计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此亦正如美国侵权法的发展精神。美国的侵权法可以说是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侵权法,是与美国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其核心理念在于平衡和补偿。因此之故,本文认为,在设计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制度时,要在投资者权利保护和资本市场资金效率能够达到最优化之间建立一个适当的均衡。这也是判断某一证券共同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一个指导原则。

笔者以为,证券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别构成要件两个方面。

第一,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共同侵权行为是加害人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之第一要义乃在于其侵权性,故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11]对于证券共同侵权行为而言,同样如此。

第二,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别构成要件。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共同侵权行为,还须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一是主体须为复数,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这些多数人均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者其他替代责任关系。同一企业的数个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不属于共同侵权,因为承担责任的不是这些雇员而是他们共同的雇主。[12]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之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行为共同性,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在行为的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关系;二是在行为的主观方面,各加害人之间存在着共同故意即致受害人损害的意思联络或者过失。[13]三是结果的共同性,即共同之加害行为所产生之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的整体。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是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法理上不具有***性。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要求共同行为与共同损害结果之间的共同因果关系。[14]

四、证券共同侵权的基本样态

1、共谋的证券共同侵权行为

共谋的证券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在实施证券侵权行为时所有共同加害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都处于同样的地位,都实施了具体的行为,发挥作用相当或大致相当。实践中,共谋的证券共同侵权行为是证券共同侵权的最常见而又典型的形态。在有必要的共谋证券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的加害人承担不同的任务不妨碍其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共谋的证券共同侵权行为这一形态在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中多有发生。例如在虚假陈述中,中介机构和证券发行人、券商等相互串通,共同侵害投资人利益的共同侵权行为。

2、教唆、帮助人和控制人之共同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人不直接参加具体加害行为,而以其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人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着的整体,成为共同致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各国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情形,一般认为教唆者和帮助者与行为的实施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德国民法第830条第2款规定: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日本民法第719条规定,数人因共同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各自连带负该赔偿之责任。共同行为者中不知道是谁造成该损害时亦同。教唆者及帮助者视为共同行为者。[15]

为加害人提供精神支持,是否属于帮助实施加害行为呢?学界对此缺乏深入研究。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予以认可,它在一个判决中认为“通过予以心理上的支持,协助和教唆空中交通控制人员”足以构成空中交通控制人员协会的连带责任[16]无独有偶,我国发生的一个喊号助威侵权案例,笔者认为亦应视为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17]

值得注意的是,在控制人和被控制人共同侵权时,如何认定二者之间的共同责任性质?如何分配二者之间的责任?以下美国立法和实践可资借镜。

美国《证券法》第15章规定:每一个利用或通过股票所有关系、关系或其他途径,或每一个根据与一个或更多其他人的协议或谅解而利用或通过股票所有关系、关系或其他途径,控制那些根据第11章或第12章应负有责任的任何人的人,也应与这些被控制的人在同等程度上对那些被控制的人之对其负有责任的人负有连带责任,除非控制人不知道或没有合理根据相信那些被控制人据以被指控负有责任的那些事实理由的存在。“也就是说,对根据第11章或第12章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进行控制的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与被其控制的人在相同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控制人,如大股东、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如果当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作为责任基础的事实,可以享有有限的抗辩权。

3、过失证券共同侵权行为

该种情况下的形态较为复杂,包括共同过失下的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即各加害人对结果的发生都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因为不注意或者疏忽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证券共同侵权行为;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多发生在监督审核人和发行人、券商之间以及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券商之间。我国《证券法》202条之规定,是过失形式之证券共同侵权。最高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值得一提的是,共同过错的内容是否包括共同过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共同过错的内容只包括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一种认为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害的意思联系,或者有共同过失,即是有共同过错。[18]本文赞成后一观点。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55年5月13日判决的一个案件可资佐证:用受到污染的火车车厢运输甜菜,其前用此车厢装载过的货物是铅粉。甜菜是用来喂奶牛的,吃过甜菜的奶牛因为铅中毒而死亡。奶牛的所有人从铁路和货运商处得到了赔偿。因为二者都违反了注意义务。[19]此案中,铁路和货运商显然没有侵权的共谋,其行为又都是以不作为的形态出现的,过错的内容是过失,法院判决要求两个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现代社会,商业领域的法人侵权行为,尤其是大量的法人结合权行为和法人与自然人结合的侵权行为,使过失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的重要形式,从而大大发展了共同过错的内容。从理论上来分析,证券侵权行为中将共同过失包括在共同过错之中,旨在正确确定责任,保护投资者利益。因为证券共同侵权行为中大量的行为是以过失形式出现的。

4、团伙责任

一些较早的民法典没有对团伙成员的共同侵权行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但是1992年实施的《荷兰民法典》第6:166条作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一个团伙成员不法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其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之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这一团伙,则这些成员承担连带责任。”[20]这是个全新的规范,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适当借鉴。在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发生场合,认定团伙成员对团伙行为的连带责任无疑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对团伙不法行为控制。

五、证券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制度

一)、证券共同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设计

对证券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制度的研究,盖仍有赖于当前对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制度之研究。对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理论界还是未能统一。法有明文规定者,则是《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有《民通意见》148条规定的帮助、教唆人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30条亦有类似之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损害的,任何一人均应对损害负责。不能确定关系人中何人引起损害的,使用相同规定。本文以为,证券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应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而分别责任作为该原则补充。

就连带责任而言,其作为证券共同侵权之责任原则,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形式。在该原则下,法院判决数个加害人承担责任时,一般不在判决中分割各加害人应承担份额;执行时以全部执行一个或几个加害人财产而为清偿为已足,而不须分割执行。在实践中,受害人一般可以选择侵权人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部分加害人的的赔偿责任而向其他加害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它能使受害人更易获得赔偿,从而贯彻投资者理念。它使受害人可以从任何一位有过错的加害人那里获得全额赔偿,而不论该被告的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如果支付赔偿超出了合理范围,根据共同过错分担原理,可以向其他被告要求偿还超额部份的支付。如果被告支付了超额赔偿后无法从无支付能力的其他被告处获得偿还,公平原则认为让有过错的被告承担损失总比让无辜的原告承担损失显得合理。[21]

在美国,其有关证券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一些判例中。具体而言,有控制人共同侵权和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规定、教唆帮助人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关联交易下的共同侵权和连带责任的规定以及监督人的操守要求及在违反操守义务下的连带责任规定。在证券侵权行为案件中,原告经常不仅对违反特定证券法律规定的主要违法人提讼,而且还可能对教唆、帮助该违法行为的人提讼。对教唆、帮助人提讼,让教唆帮助人因主要违法行为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有助于确保被告有清偿能力,是原告取得最大金钱赔偿的比较可靠来源。连带责任既可以与侵权案件联系起来,也可以与合同义务或与所有被告人的需要联系起来。连带责任有时也适用于联邦证券案件中,但主要是在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共同侵权的场合适用。[22]

就分别责任而言,则是基于衡平之考虑。在共同侵权下适用的分别责任主要包括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的适用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王利明先生称其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23].该情形下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不当。共同侵权之本质在于共同过错,无过错联系共同致害当然不含其中。所以,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致害行为责任,应各自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来说,要按以下规则来处理:一是按照自己行为自己承担的原则,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在因为共同致害行为造成损害无法分清情形,按各人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按份额承担责任;三是对原因力也无法分清的,按公平原则区分各自责任。另一种情形是共同致害人有共同过错,但过错程度不同的情形。如果证券侵权主体的过错不同,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应该根据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而承担责任,其实质是每个人只对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而对损害后果发生作用的部分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补充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若能够确定加害人,但加害人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剩余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从这里可以看出,主要是责任人和补足人责任顺序的差异。由于补充责任在证券侵权行为中适用的可能性极小,因而本文也不予讨论。

二)、对《证券法》证券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规定之检讨

《证券法》中,证券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虚假陈述的规制中,具体在以下几个条文中:

《证券法》第161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善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7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解释》第3条所作“直接结合行为”为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殊堪斟酌,其在证券共同侵权行为中没有适用余地。不将其作为共同侵权,其责任亦适用按份责任更为妥当。在此笔者也不予讨论。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连带民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下面对之分别进行讨论。

1、对《证券法》第161条,笔者认为规定的仅仅是专业机构与其人员就其应负责的部分所为之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在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交易活动中所发挥的功能并不相同,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主要是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文件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或者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审查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等活动的合法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而资产评估机构与资产评估人员是对发行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他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活动的范围不同,所以,专业机构只需就自己负责的部分承担责任。易言之,当财务报告中出现虚假陈述时,此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行为人应当就该部分出现的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与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它们无须对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的虚假陈述负责。这一点在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立法中非常明确。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32条规定,当公开说明书中应记载的主要内容有虚伪或隐匿情事时,下列各款所列举之人,对于善意相对人因而遭受的损害,应就其所应负责部分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1)发行人及其负责人;(2)发行人之职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者。(3)该有价证券之证券承销商;(4)会计师、律师、工程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曾在公开说明书上签章,以证实其所载内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陈述意见者。我国在制定此条款时,显然对该种情形的规定措辞有欠妥当。当然,如果上述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共同勾结,与上市公司一起制作虚假性文件,进行证券欺诈,侵害投资者权益,当然应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人提出,当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资产评估报告中都出现了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害时,这些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共同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大而化之的理解和处理显然步《解释》第3条客观说之后尘,并不妥当。[24]对此后文将有进一步的论述,此处不赘。

因此,我国《证券法》第161条中“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一词的落脚点实际上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上。[25]也即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专业机构仅就因自己的过错而应承担责任部分之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对证券法第161条按上述的含义理解时,我们还要注意的是中介机构在各自与上市公司就其应该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及其人员的责任该如何处理。学者对之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就其应该承担责任的部分同时与上市公司承担责任。[26]另有人认为应按照专业人士内部责任理论,[27]只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在各自与上市公司就其应该承担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在对该侵权行为的有关人员行使追偿权。笔者赞同后面的观点。前一观点对各自中介机构的成员的要求显然过苛。

2、以《证券法》第202条之规定情形,中介机构对因虚假披露所造成的损害,应该对之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过苛,是值得探讨的。这里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把这种行为看成是共同侵权行为。但是,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的审查中,因为审查不严而导致的虚假陈述也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显然放弃了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这一本质,而陷客观说泥潭。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第27条中,又规定了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里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又要求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显然强调了过错的要件,跟《证券法》第202条之规定是否相谐,也值得推敲。

另外,《解释》第3条之规定,对共同侵权的内涵做扩张的解释,是值得质疑的,这样规定也十分危险。它一方面强调客观说,但对于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认定,又是十分主观的。同时司法实践也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司法解释试***把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客观化,另一方面,却有使实际操作的规定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

对《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本文也难以苟同。一方面,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连带责任通常由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就共同侵权行为而言,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才可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在中介机构实施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情况下,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不一定都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甚至于他们之间也没有共同的过失:除非原告能够证明中介机构及其成员具有故意和恶意通谋,或者他们之间有共同的过失,才能对之适用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实施虚假陈述的主要过错承担者应该是公司,因为一般来说是上市公司控制着其自己的信息源,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除了技术上的过滤和分析,如果上市公司不给予积极的配合,中介机构实在难以了解并核实。还应当看到,如果要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受害人单独向中介机构提出诉讼时,这些中介机构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财产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负赔偿责任。所以让其承担按份责任,当然更为妥当。

同时,《规定》第27条规定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规定中让专业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跟《证券法》202条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其严格程度显然不统一。而且,对于专业机构而言,它仅仅就它们“负有责任的部分”中出现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而规定中并未对之进行限定,这是不完善的。

六、结论

对证券共同侵权行为,其本质在于共同过错本质。共同过错是证券共同侵权之基石。正如Staudinger教授认为,如果行为人之间不具有意思联络即共同意思,则仅因偶然的数人行为相竞合不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28]所以正确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意义非同小可。《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第1款第1句规定:“数人因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任何一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损害负其责任。”《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前段规定:“因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加害于他人时,各加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2055条第1款规定:如果损害行为可归责于多个人,则所有的人要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5条第1款前段规定:”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立法规定各有千秋,德、日立法侧重于客观的行为的共同,意大利和我国台湾的则强调主观过错的共同。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采纳主观共同过错说,要否定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共同说的认定标准。

鉴于《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所可能带来的弊端,对其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连带责任未来规定可以做如下改进。

1、基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来课加连带民事责任的情形。共同侵权行为的最本质特征是主观原因,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基于此理,上市公司若与其他证券市场主体有共谋或者有共同的过失,当然有连带责任的适用余地。

2、按照过错责任的程度来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过错发生在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共同的过失的情形,它区别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当然,如前文所述,这种共同过失并非漫无边际,它有一个范围,否则就跟客观共同说陷于同一泥潭。

3、按照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来认定,按照份额确定侵权责任。究其原因乃在于无意思联络的各行为人无共同过错,缺乏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相反,依按份责任来处理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确定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

应该区分《证券法》第161条和第202条两种不同责任。证券法第161条与202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体和民事责任的形式都相同,但责任人的行为方式却有所不同,前者的责任人是因为没有尽到勤勉之责而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实践中完全可能是由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弄虚作假,责任人在“核查验证”时把关不严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后者的责任人则是直接参与弄虚作假而承担的责任。对这两种不同的原因而具有同一责任结果,笔者认为应予修改。原则上我们要认识到因161条所规定的未尽勤勉之义务和第202条的直接主动参与虚假陈述活动有本质差异。

注释:

[1]2003年12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问题也有新的发展,即其第3条第2款关于间接结合的规定,文中有述,此处不赘。

[2]有人甚至认为保荐制度的核心,就是要让保荐券商承担起连带担保责任。参见卫容之:《再问“琼花”事件》,载于《国际金融报》2004年7月14日。

[3]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即持有该种观点。他认为应该严格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在证券侵权制度设计中的适用条件。参见王利明在2005年1月30日在中美侵权法研讨会上的发言。另见伍再阳:《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载《法学季刊》1984年第2期。

[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关于共同侵权采纳的就是主观说。其第13条规定:二人以上因共同过错致人损害的,为共同侵权,共同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其第16条则规定: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因分别行为致同一损害的,应当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确定责任比例的,推定责任范围均等。

[5]邓大榜:《共同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初探》,载于《法学季刊》1982年第3期。

[6]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72页。

[7]张新宝、唐青林:《共同侵权责任十论》,载于中国民商法网/weizhang/default.asp?id=18319

[8]比如其所确定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之标准,试***平衡过去采纳的主观说的不确定性,但是其本身带来的更大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或然性更甚。有人甚至怀疑其作为标准的规范性特征。参见王利明《关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民商法网。

[9]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台北1975年版,第150页。

[10]欧阳经宇:《民法债编通则适用》,台湾翰林出版社1978年版,第78页。

[11]、齐向超:《浅谈共同侵权行为》,载于《中国律师》2003年第8期,第72页。

[12]参见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200页以下。

[13]梁书文、回泸明、杨振山:《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016页。

[14]罗强:《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载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2期,第79页。

[15]教唆者,即造意者,指鼓动、唆使或策划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通则》未对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了教唆、帮助他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三种情况:作为原则,教唆、帮助者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加害行为的,教唆者、帮助者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提供这种条件的时间通常是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或者加害行为进行之中。

[16]1987年1月31日的判决,载BGHZ70第277页。德国最高法院在另一案件中也判决未扔石头但是为攻击警察的骚乱学生呐喊助阵的支持者承担连带责任(1974年10月29日的判决,载BGHZ63,第124页。

[17]村民谭某父子修建自家房子,在挖架子坑时,将邻居刁某家的篱笆挖坏了一块。刁某出来制止,双方发生口角,谭子与刁某动手厮打,谭某不但不制止,反而对其子大喊:“给我狠狠地打!出事我兜着。”谭子抄起铁锹,照刁某的头部砍去,当场将刁某砍倒,造成刁某头部粉碎性骨折,共损失医药费、误工费13000元。刁某以谭某父子为被告,向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7页。

[19]参见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55年5月13日的判决,载BGHZ17,第240页。转引自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法律出版社出版,第78页。

[20]后又补充指出,在损害可能产生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各自应当承担责任的事件时,如果能够认定损害至少产生于此等事件之一,这些人中的每一个都对赔偿承担责任,除非他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所负有责任的事件造成的。另有西班牙一家法院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一名埃塔恐怖组织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但是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受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原告对并未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恐怖组织另一个成员(一名律师)提出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21]Adam.F.Ingber,“10b-5ornot10b-5?:AretheCurrentEffortstoReformSecuritieslitigationMisguided?,”FordhamLawReview,Vol.61.1993,S351-S380.atS371.

[22]AlanR.BrombergandLewisD.Lowenfels,BrombergandLowenfelsonSecuritiesFraudandCommoditiesFraud,secondedition(1997),Vol.III.P9:29.

[2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页。

[24]郭锋主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86页。

[25]王晶:《〈证券法〉161条连带责任之检讨》,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站.

[26]参见郭锋主编:《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86页。

同为论文篇2

2000年6月27日,周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投保手续。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等,承保行驶区域为广东省境内,承保期来源:()限从2000年6月29日至2001年6月28日,保险费合计9220元。投保当天,深圳分公司向周某出具了车辆保险单。同时,向周某开具了保险费收款发票,载明收到周某交纳的保险费9220元(但周某当时实际并未交纳此笔保险费)。2001年5月4日,周某及其家人驾驶的粤B.J6101小汽车在广西钟山县不幸发生车祸,坐在车内的周某的儿子(以下简称周子)脑部严重受挫及多处骨折,至今一直昏迷不醒。2001年5月8日,深圳分公司出具一份以周某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经周某申请,深圳分公司同意周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加保中国境内险,时间自2001年4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29日止,并加收保费184.4元;乘客座位险保额由10万元更改为50万元,加收保费320元;共加收保费504.4元。此外,该批单副本另注:因被保险人申请批改前,已发生交通事故,故本批单内容能否履行须经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生效。出具批单当天,周某向深圳分公司交纳了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及批单要求增收的保费。2001年5月10日,深圳分公司派出的车险定损和医疗核损等一行人到达广西钟山医院,协同广西钟山交警和医院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善后事宜。在此期间,深圳分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粤B.J6101小汽车进行了车险核损,于2001年5月11日出具了“车辆保险勘查报告”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修理合同”。5月17日,在深圳分公司的协助下,周子被从事发地转回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周某也随同回来。在周子***期间,深圳分公司于2001年5月23日向周某支付了保险预赔款9万元,2001年12月29日又向周某支付了赔款人民币66536元。上述二笔赔款,深圳分公司均向周某出具了赔款通知书,赔款通知书载明的保单号与周某和深圳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单号一致。此后,深圳分公司未再向周某支付赔款。周某遂提讼,请求判令深圳分公司按保单和批单所列明款项支付其子周子的后续***费34万元。另查,周某原为深圳分公司职员。根据周某的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委员会对周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于2003年11月19日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周子的损伤属一级伤残。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情况来源:()

广东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经原告申请,作出了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同意加保中国境内险及变更部分保险金额的批单,这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对此达成了协议。此协议的达成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在广东省境外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车辆保险勘查”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对被保险人进行了部分理赔。这表明被告实际上也确认了与原告达成的有关加保中国境内险及增加相应保险金额的约定,将原告发生的上述交通事故列入了保险责任事故的范畴。据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有关“粤B.J6101小汽车中国境内险”的保险关系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对原告及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由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中被保险人因事故发生造成一级伤残,其发生的***、护理费用将超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50万元赔付应予以准许。被告应将尚未赔付给原告的保险金34万元继续支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第2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某赔付保险金34万元。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1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深圳分公司不服,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书面批单之前,原保险合同尚未变更;上诉人于2001年5月8日即在被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无效;上诉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进行了车辆保险勘查及保险肇事车辆定损以及向被上诉人支付16万元补助金的行为并不表明上诉人对向被上诉人出具批单的确认,将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16万元补助金视为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的行为是错误的”等理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在其提出投保“乘客座位险”申请、上诉人作出保险承诺前,其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依《保险法》上诉人不可能对其进行保险。而上诉人仍愿意对被上诉人作出赔付,其已不是依保险行为而为的赔偿,而是基于被上诉人是其员工,基于照顾的考虑而为的补偿。上诉人“内部工作签报”及“会议记录”尽管未向被上诉人明示,但却反映其不愿给被上诉人50万元,而愿意在20万元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予以照顾的意思表示。考虑到上诉人该行为具有困难救助的性质,且已向被上诉人给付了156536元,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还需向被上诉人给付43464元。一审判决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被上诉人43464元;三、驳回上诉人、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20元,由上诉人负担7610元,被上诉人负担7610元。

三、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在本案中,周某与被告之间就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变更是最具争议的问题,而这无疑涉及保险合同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及原则。来源:()

(一)周某与被告之间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有人认为,原告周某在投保时没有实际交纳保险费,原、被告之间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文不同意这种意见。保险合同往往都有一个从订立、生效到履行的发展过程。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只有先成立,才有可能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根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一种法律判断,是法律用特定的标准对已存在的保险合同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标志着国家法律承认并保护保险合同成立这一事实,使当事人双方受其约束。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也即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所作出的相关规定。然而,《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也即《保险法》第12条规定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等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包括约定保险合同的形式、约定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比如,约定保险合同于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生效、保险合同于保险人签发保单时生效等。但如果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将交付保险费作为生效要件,则它就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只能是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的表现。正如《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因此,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合同义务,而合同义务的前提就是存在有效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也就不存在履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之义务。保险实务中,分期交纳保险费是极为常见的。如果因为投保人的疏忽,迟延交纳保险费,因此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妥当的。本案中,就粤B.J6101小汽车投保与承保显然是周某与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因为周某是其单位职员,在周某未实际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就向其开具保险费收款发票,实质是保险人的一种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但不能因此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二)周某与被告之间就粤B.J6101小汽车的车辆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变更

笔者认为,所谓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从《保险法》上述规定来看,保险合同的变更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都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结果。仅投保人的单方行为,而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导致保险合同变更。本案中,周某向深圳分公司交纳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及批单要求增收的保费均发生在5月8日。尽管交纳增加的保费不是保险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但亦不能简单地因为投保人交纳增加保费的行为反推保险合同已经变更。在周某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在保险事故之前,周某已向该公司提出变更的申请,保险人已经同意保险合同变更。

同为论文篇3

根据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职权,这是行***机关取得国家行***管理活动的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了行***机关行使行***权时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行***机关行使的行***和相应的义务、责任,又称为法定职责。作为法定职责,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违反,这是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通常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称作行***不作为,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行***不作为的涉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行***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必须从其含义、性质、司法审查方式、案件处理方式上进行仔细甄别,才能掌握处理这两类案件的正确方法。 一、含义不同 行***不作为是指行***机关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消极地有所不为的行***违法状态,例如对申请不予答复、拒绝、拖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当履行的某项职责(义务)。而否定性作为是指在相对人申请的行***行为中,行***机关作出了对行***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否定性行***决定的行为,例如不予受理规定、不予受理行***复义申请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简单地说,行***不作为是“不为”,否定性作为是“作为”,这是它们的中心含义。 二、性质不同 在行***法学中,划分作为与不作为是有一定标准的。这个标准应该体现在程序上,只要行***机关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行为,只要行***机关作出了一系列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行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体内容上的反应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作为;反之,就是行***不作为。例如在颁发证照的案件中,行***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作出了明确的不予颁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这不是典型的程序上作为而实体上不作为的情形,应视作否定性作为。如果行***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作出决定,则属于程序上的不为,应作为行***不作为案件处理。从行为外在的表现形式来区分作为与不作为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它与行***主体所担负的行***职责相对应。在应申请行***行为案件中,与行***权相对应的行***机关的行***职责是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予以核准登记 、发证、注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准许的决定,并说明不准的理由。不难看出,行***机关接受申请后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及时进行审查,而非直接予以登记、发证、注册母亲节作出程序意义上的规范的答复,就是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不予准许的决定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则属于具体行***行为内容的范畴,行***相对人可以不服不予准许的决定为由提起行***诉讼,而不应认为行***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可见,从性质上来说,行***不作为属于不作为范畴,而否定性作为则是一种具体行***行为。 三、司法审查方式不同 行***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对这两类案件 的审理方式有很大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冲突常存在于以下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应申请行***行为,具体包括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登记、批准、注册等;第二类:行***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第三类: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行为案件,例如行***裁决、行***复议案件。这三类案件的共性在于都必须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因此,行***机关可能存在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作出否定性决定的情况。对于不作为行***案件的司法审查应围绕被诉行***机关职责的履行进行,主要审查被诉行***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是否是有地域上的管辖权,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由行***相对人对向行***机关提出申请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审查否定性作为的行***案件应主要针对否定性决定这一具体行***行为进行审查,由被诉行***机关举证说明作出否定性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法规及***的程序。 四、审理后的处理方式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诉行***机关构成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于被诉行***机关作出的否定性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应判决撤销该否定性决定,并可以判决被诉行***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行为。另外,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诉行***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判决。也就是说,对于构成违法的否定性作为应适用撤销或撤销并重 作的判决,而对于构成不作为违法的情形应适用限期履行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值得一提的是,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否定性行为,应区别情况,准确判断。首先,应注意区别法律、法规规定中的任意性程序与内部程序。任意性程序是指行***机关可以选择的程序,不能将行***机关对这些程序的选择认定为违反法定唾弃。如法律、法规规定某种通知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当行***机关选择了口头形式时,也是合法的。内部程序是指行***机关在作出某项决定前内部的一些工作程序,如开会讨论、向领导请求汇报等等,不能认为是程序的添加,从而撤销具体行***行为。但如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经上级批准方可实施的行为,如未经批准则可以认定为程序缺漏,构成程序违法。其次,勿将行***机关在实施具体行***行为过程中的一些失误、差错当成违反法定程序,如行***决定上写错了名称、称谓、日期等,或言词上的一般表述不顺等。 正确区分行***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具体的案件审查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行***相对人针对某一事项向行***机关提出申请,行***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其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继而作出不予准许的否定性行***决定,相对人不服此决定,遂以行***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事实上,被诉行***机关已经履行了程序上要求的法定职责,即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明示的否定性决定。相对人在此存在着一个误解,即只要是他们申请的事项,行***机关也有职责,行***机关就有义务为其办理,否则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这里需要重申的是行***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原则,它要求行***权力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行使行***权力并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依法行***原则的基本内涵是:职权法定、权责统一、依程序行***、违法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依程序行***是依法行***原则的重要内涵,由于行***管理领域具有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等特点,因而很难想像所有领域、层次和范围的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只能择其精要规定行使行***权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期限等一般原则,更为详细具体的程序要求,则由行***机关自己依法律规定。当然,这里涉及行***许可的概念,是指行***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针对目前层层机构都在设行***许可的过多过滥的状况,环节多、手续繁、时限长的“马拉松审批”,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行***许可法》,规定了设定和实施行***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许可法》规定许可设定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人大,部委规章没有设定权,地方***府规章也只有部分设定权。行***许可机关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就不用一而再,再而三地跑腿了;作为行***许可机关,应主动公告并举行听证,或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该法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说话算数”的依赖保护原则一行***机关不得擅自改变生效的行***许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权益损害的,行***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行***机关权力的行使从此不再具有随意性。所以,这部行***许可法对于规范行***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行***机关,有效实施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程序行***不仅指依照行***程序法行使权力,而且还包括依不同层次和领域的部门程序规则行事。所以说,如果行***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无需审查便迳行作出令相对人满意的处理,本身就严重违反了依法行***的基本原则。 行***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受理后先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原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定申请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等,如果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则予以受理,进行实体审查,如果不满足,则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鉴于行***诉讼不同是于民事诉讼的原则、特点、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学点将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混淆,法庭可以告知当事人两者的区别,虽然它们都具有否定相对人要求的意思,但不作为是程序不为,否定性作为是实体不作为。并探求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起诉后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官应予准许;如果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的并不存在,起诉无事实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 &n bsp;

同为论文篇4

关键词:中国当代文学理论;身份认同;学科反思

一、中国当代文学理论中的“身份认同”:问题与限定

在中国文学理论与知识分子关系的研究史上,知识分子“生产”文学理论,通过文学理论为社会“立法”,以此实现自我身份的认同,是最为悠久的一种模式。这一模式产生于早期儒家知识分子“修、齐、治、平”责任观与“以天下为己任”的担当意识,并在现代公义社会里有其深刻根源。但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发展所反复表明的相反模式却是,文学理论超出话语生产者的身份认同而径直转向国家/***治身份认同、文化/民族身份认同或学科/知识认同,并在主流意识形态与西方强势话语双重牵制下淡化知识分子的身份认同,消解文学理论自身的阐释效力,进而危及到文学理论学科本身。鉴于此,本文所言的“身份认同”,不仅指称作为一门现代知识体系的文学理论,其逐步完成自我身份的学科/知识建构过程,而且指称文学理论通过学科/知识身份而实现国家/***治身份与文化/民族身份认同的隐秘过程。对于持续纠结于***治意识形态与西方文论话语困境中的中国当代文学理论而言,后者显示出超出话语言说者与话语生产本身远为深广的文化社会学意义。

作为“文艺学”(literary theory)学科的重要一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literary theory)诞生于1949年,至今已经走过了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而作为一种阐释性人文学科话语,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在其发轫之际就与当代文学实践建立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并视文学实践为自身的一种重要身份认同方式。按照中国当代文学史的一般分期,当代文学实践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即“十七年文学”时期(1949年10月1日至1966年5月16日)、“‘’文学”时期(1966年5月16日至1976年10月6日)、“新时期文学”时期(1976年10月6日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后新时期文学”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从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关系角度讲,上述四个时期可以归纳为两大阶段:即由“十七年文学”和“‘’文学”组成的第一阶段,与“新时期文学”和“后新时期文学”组成的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关系密切,二者构成了直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在第二阶段,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逐步脱节,文学理论作为一种文学和文化观念开始了自身的学理建构过程。在第一阶段,文学理论听命于***治意识形态指挥棒,由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雨变幻而区分出文学理论的优劣对错和文学实践的高低曲直,文学实践作为整理文学***策的有力宣传工具而在文学理论的直接指挥下亦步亦趋;在第二阶段,文学理论力***引进并吸收西方现代文学、哲学、美学乃至文化理论来摆脱以往套在自己身上的***治紧身衣,建构适合自身发展的理论话语,以此跟上西方文学理论发展的步伐,而文学实践则在社会现代化和文化现代性引领下全面走向市场,依从大众文化和商业消费逻辑而与文学理论分道扬镳。

与此相对应,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身份认同逻辑地区分为如下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国家/***治身份认同,在这个层次上,文学理论主要作为***治***策工具,通过自身对文学实践的直接指导,来强化国家意识形态在文学领域的领导地位与文学理论对***治意识形态的宣传作用。第二个层次为学科/知识身份认同,在这个层次上,文学理论主要作为一种现代知识,力***通过继承中国传统优秀文学理论知识、借鉴西方现代主流文学理论话语与学科体系,来建构属于自己的文学理论话语与学科体系。第三个层次为文化/民族身份认同,在这个层次上,文学理论尝试站在民族一文化间性的高度,通过自我反思、自我批判、自我生长的方式,对当代一切优秀的文学理论成果进行借鉴、超越,对当代所有的文学实践进行提升、指引,以此推进当代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的发展。历史地来看,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在发展的第一阶段,还主要停留在国家/***治身份认同的层次上,从该期的“文学反映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理论”“两结合理论”到“典型论”等,无不反映出这一点;在第二阶段,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已经开始了“学科/知识身份认同”与“文化/民族身份认同”(尽管主要是“学科/知识身份认同”),从该期出现“人性、人道主义及异化问题讨论”“文学的审美本质论与审美意识形态论”“文学主体性”与“文学现代性理论”“文学的文化研究转向论”“文艺学的知识学建构理论”等主导性理论,都已预示着这一过程的开启。

二、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第一阶段发展与国家/***治身份认同

从身份认同的角度看,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在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以“文学反映论”的文学本质论为哲学基础,以“文艺服从并服务于***治”的文学功用论为理论视野,先后形成了文学创作实践上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理论、“两结合”理论、“典型”理论,以及为了正确揭示文学本质、保证文学创作方向正确而进行的“题材问题”讨论、“形象思维”讨论等,其本质都在于:用文学理论诠释文学***策,用文学实践践行文学理论并响应文学***策,以此实现文学理论的国家/***治身份认同。

(一) 文学反映论 由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所指出的关于文学本质的看法一“作为观念形态的文艺作品,都是一定的社会生活在人类头脑中的反应的产物。***的文艺,则是人民生活在***作家头脑中的反应的产物”——后被简化为“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应”,并被教条化地理解为文学是社会生活直接的、机械的、单纯的反应,此即“文学反映论”含义。“文学反映论”直接身份诉求是“文艺服从并服务于***治”:盖由在《讲话》中提出,并在此后长期一段时间内不断得到强化提升的“文艺服从并服务于***治”理论,将文艺价值径直等同于***治价值,视***治含量的多寡为文艺价值大小的标志,文艺及文艺理论成了纯粹的***治认同工具。可以说,受强力意识形态直接操控的“文学反映论”是一种刚性的“制度理论”,而非自律性的“学术理论”,其直接目的在于要强化人们对新中国国家/***治身份合法

(二) 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理论 如果说“文学反映论”是对社会主义文学及其文学理论的本质规定,那么“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理论”就是在文学实践上对“文学反映论”的具体落实。这一理论本源于前苏联,后被直接引进成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发端。周扬在1953年1月11日的《人们日报》上发表其早年为苏联《红旗》杂志撰写的文章《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中国文学前进的道路》,认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首先要求作家在现实的***发展中真实地去表现现实”,“表现现实”就是要“深刻地去揭露生活中的矛盾,清楚地看到现实发展的主导倾向,因而坚决地去拥护新的东西,反对旧的东西”。因为“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现在已经成为全世界一切进步作家的旗帜,中国人民的文学正在这个旗帜之下前进。”“‘走俄国人的路’,***治上如此,文学艺术上也是如此”。******权性质的相似性及“文艺服从并服务于***治”的文艺方针决定了当时的文学决策者(其本身就是文学理论工作者)无视中苏社会与文学现实的巨大差异性而在1953年9月第二次全国“文代会”上直接以***治“文件”的形式将其确定为指导中国文学创作的根本方针。但是,这一理论还主要是对苏联文艺理论及其实践道路的简单模仿,它在分析解决当时中国文学及其社会现实的具体问题时往往显得捉襟见肘,在进行自我身份认同时也显得力不从心。

(三) “两结合”理论由在“”中提出的“无产阶级文学艺术应该采用***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相结合的创作方法”的“两结合”方针,直接目的就是要配合高歌猛进的“”运动,最大限度地发扬文艺为***治和社会服务的精神,虽然因其过分突出了浪漫主义及其主观理想在文艺创作中的重要性而失于偏颇,但它在客观上却直接导致了教条式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文艺创作纲领的解体:“两结合”的方针在1960年7月举行的第三次全国文代会上正式取代了从苏联引进的“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创作方针,成为文艺创作的新纲领,这是当代中国文学理论本土化的第一次不成功尝试。而流行于“”期间的文艺创作“三突出”原则(“在所有人物中突出正面人物,在正面人物中突出英雄人物,在英雄人物中突出主要英雄人物”),则是“两结合”方针的极端化发展,其根本目的在于要突出工农兵的英雄人物形象,“努力塑造无产阶级英雄典型”,将文艺视为为***治服务的有效机器。可以看出,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到“两结合”与“三突出”,尽管理论本身还比较粗糙,还停留在教条主义地看待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的关系上,但其已明确地开始对照搬苏俄理论进行反省,企***建立适合中国现实的文学理论,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文学理论本土身份的自觉。这一“自觉”既为文学理论突破单纯国家/***治身份认同的囿限而向理论自身的回归奠定了基础,也为文学理论更好地服务于文学与社会现实开启了门户。自此后,“典型”理论与“题材问题”讨论、“形象思维”讨论、“人性论”和“人道主义”讨论,才突破初始阶段讨论的***治,而开始作为专门性的文学理论知识话语以对具体的文学实践发挥影响。“什么样的文学创作及其文学作品才是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现实和艺术真实的”成为这些讨论共同的主题。

(四) 典型理论与“题材问题”讨论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中的“典型理论”并不是对别林斯基“典型”理论的径直照搬,其直接思想渊源仍为的《讲话》。《讲话》整理指出,“……文艺作品中反应出来的生活却可以而且应该比普通的实际生活更高,更强烈,更有集中性,更典型,更理想,因此就更带普遍性”。“典型”原则因而成为社会主义文学真实性的基本评价原则,“文学艺术创作必须根据典型化原则的要求,在实际生活的基础上集中概括,塑造出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而不要受真人真事的局限”。而始于1953年何其芳等人对胡风进行批判而形成的“题材决定论”与“题材多样化”争论,既可以看作是对“典型理论”极端发展的某种矫正,也可以看作是对“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理论的运用发展。因为“题材决定论”与“题材多样化”这个二难选择背后所掩盖的,是文艺创作的***治现实主义与艺术现实主义之争。前者认为,文学创作必须选取“时代的重要生活与重要问题为题材”,题材有重要与否的差别,题材的选择意味着文学价值的选择;后者认为,文学创作在题材选择上可以多种多样,而“并不限于直接表现人民本身”,只要遵循“社会主义的现实主义”这一“最高原则性概念”,都应得到认可。由于“典型理论”“题材决定论”及其反论“题材多样论”争论的实质在于如何选取题材、塑造典型以更好地服务于时代、***治和生活现实,所以。从身份认同的角度讲,它们并无本质区别,均一致地指向国家/***治身份认同。

(五) 形象思维讨论始于1956年对胡风批判、持续长达30年的关于“形象思维”问题的讨论,既是对文艺创作思维本质的学理探索,也是对文学反映论本质的学理矫正。形象思维论者认为,“文学艺术的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形象性,在于它是通过形象来反映现实生活的;文学艺术的特殊规律,则在于它通过形象思维的方式来认识和反应现实生活的”。据此,形象思维并非浅表化的感性直观认识,它包含了对现实的理性思考,“形象思维的过程,在实质上与逻辑思维相同,都是从现象到本质、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过程”,所以,从创作的角度讲,形象思维的过程,也是典型化的创作过程。形象思维的结果,就是文学典型的塑造。形象思维讨论的本质在于如何处理公式化、概念化的理性思维与情感性、个体性的感性思维之间的矛盾。尽管形象思维论者也遭到了反对方的种种诘难,但这一看似关于文学的思维本质及其创作方法的纯粹学术讨论,由于其格外突出文学艺术的形象性本质,触动了“文学反映论”这根最敏感的神经,所以在理论上构成了对新中国成立了以来一直强调国家/***治身份认同的主流文学理论及文学***策最大的挑战。正是这一挑战,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进人第二阶段后实现身份认同方式的转变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第二阶段发展与学科知识/身份、文化/民族身份认同

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在进入第二阶段发展后,逐渐“从过去自然服务于文学经验总结,或借用哲学观念以及各种人文社会科学方法应用于文学文本的实验,或权宜于***治策略的演绎,走向理论的自我清理和反思”。文学理论作为知识话语遂超出单纯国家/***治身份认同,而向学科/知识身份与文化/民族身份认同缓慢转型。这种“转型”既是对第一阶段文学理论过度强化国家/***治身份认同的反思,也是对中国当代文学理论进行自我身份认同的建构尝试,其主要逻辑发展线索是:通过“人性、人道主义及异化问题讨论”构成对第一阶段文学理论国家/***治身份认同的全面总结与反思,为文学的“审美本质论”及“审美意识形态论”代替“文学反映论”作为新的学科哲学基础扫清道路;用“文学的主体性”及“文学现代性”理论打开中国当代文学理论融入西方文学理论现代性的进程,用“文学研究的文化转向”与“文艺学知识学重建”开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文化/民族与学科/知识双重身份认同过程。

(一) 人性、人道主义及异化问题讨论

出于对“”期间人性的深度蹂躏与人格的残忍扭曲之反思,20世纪70年代末文学创作领域涌现出一股“伤痕文学”“反思文学”创作思潮。这一思潮引发了理论界对人性、人道主义及异化问题的广泛讨论。讨论后经周扬在马克思逝世一百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报告《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1983年)一文的激扬,逐步走向深入。这次讨论人数之巨、规模之大,在中国当代文论发展史上都是罕见的。讨论内容涉及关于人性、人的本质、人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及自然性、人性论与文学、人道主义与文学、异化与文学、《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经典马克思主义美学等一系列文学理论重大问题,讨论期间还大量译介了存在主义、精神分析学、人本主义等西方哲学思潮作为理论参照,从而既构成了对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文学理论发展的全面反思与总结,同时也为80年代后中国文学理论的发展方向定下了基调,那就是:第一,人性与人道主义尽管内涵复杂,但不是资产阶级文学的专有品,它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文学艺术的表现对象;第二,文学的重要职责之一就在于通过对“异化”问题的描摹揭示,提醒人们反思既有的现实,重视人的价值与尊严;第三,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发展,需要大胆吸收借鉴非马克思主义思想之外的西方文艺哲学思潮作为理论资源。但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在第二阶段并没有完全按照这一预期的方向发展:时代精神与文学实践因受市场经济商业消费逻辑的冲击而出现了娱乐、媚俗、躲避崇高乃至消解价值的不良倾向,文学理论因无法对新的文学现象作出有效阐释而与文学实践正式分道扬镳,留给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发展的空间,只能是反思现有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缺陷,按照西方文学理论知识学模式,开始自我身份的学科建构,从“立法者”走向“阐释者”。

(二) 文学审美本质论与审美意识形态论

出于对“文学反映论”与“文学工具论”的反拨和文化***治领域“思想***”潮流的配合支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文学理论界出现了强调文艺自主性的“审美本质论”。文学审美本质论认为,文学在本质上是审美,因此文学理论探讨的核心问题是文学的审美本质与审美价值问题,即文学“无功利性”“超越性”与“自由”问题,而不是认识问题、道德问题与***治问题。文学的“审美本质论”使文学摆脱了过多的***治与价值负担而回归到文学自身,但是,仅仅强调文学的审美属性,并不符合中国自古就有“文以载道”的历史传统和当代中国特殊的国情:文学从古至今就与***治、社会、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纠正这一明显的偏颇,“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出场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认为,应该从“认识论与实践论相统一”的视角来界定文学的性质,既突出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又强调文学不同于意识形态的审美属性。据此,“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是对文学活动的特殊性质的概括,指文学是一种交织着无功利与功利、形象与理性、情感与认识等综合特性的话语活动。”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在中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将马克思主义的文论成果融入中国古典审美主义理论,用马克思整理主义的意识形态论置换儒家的“诗教”理论,用康德的“审美无功利”理论取代中国古典文论的审美主义传统,显示了中国文论决心走出“沿门托钵”状况,确立自身的现代性文化/民族身份诉求。然而如何在文学的审美与意识形态张力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确立文学理论的现代学科/知识身份,却一直是一个困扰着持论者的难题。

(三) 文学主体性与文学理论的现代性问题

通过“人性、人道主义及异化问题讨论”的反思清理与“文学审美本质论”“审美意识形态论”的知识学奠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就正式开启了自身现代性的学科建构过程。1985年底至1986年初,刘再复先后在《文汇报》《文学评论》上发表《文学研究应以人为中心》《论文学主体性》文章,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文学研究应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精神主体性在文学活动中重要地位的观点。从理论自身的逻辑发展来看,刘再复的“文学主体性”理论既是对“人性与人道主义”讨论的自然延续,也是对机械论的“文学反映论”的反思清理,还是对李泽厚“主体性实践哲学”在文学领域的理论推演与实践验证。虽然该论遭到广泛的批评,但却为“文学现代性”理论的正式出场做了铺垫:“现代性”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心性结构和叙事视角,虽然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王国维、梁启超等人已经开始了对中国文学理论“现代性”问题的实质性研究;但“现代性”作为一个文学理论关键话语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国文学理论“现代性”的要义在于:其一,实现文学理论自身的科学化,使文学理论走向自身,走向自律,获得自主性;其二,使文学理论走向开放、多元、对话,体现一种现代意识;其三,促进文学的人文精神化,使文学理论适度地走向文化理论批评,获得新的改造。从身份认同的角度看,由于“现代性”本身是一种西方话语,因此,用其来分析中国的文学及文学现象,就既体现了中国文学理论敞开自身接受“他者”的胸怀,又体现了它将自身融入西方文学理论的现代性及后现代性进程的努力。虽然中国文学理论在还未完全实现学科化之前就匆忙引进已经完全学科化的西方现代性及后现代性理论存有身份淹没的危险,但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中国文学理论的完全“西方化”与“他者化”过程。因为对西方文学理论的引进介绍并非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早在1957年,文学理论界就组织出版了《文艺理论译丛》(先后出版6期),选择介绍了国外美学及文艺理论古典著作,古代文学流派及重要作家相关材料;进入60年代后,《古典文艺理论译丛》《现代外国文艺理论译丛》又被大规模地编译介绍和组织出版。因而可以说,“文学理论现代性”问题的提出,是文学理论“内”“外”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尽管中国当代文学理论所使用的“现代性”概念,与源于西方的“现代性”概念存在着一定的“错位”现象。西方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意指“启蒙现代性”,它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完成知识启蒙与学科建制后,异化为一种“总体性的叙事”而成为人们批判反思的对象;作为对以“启蒙现代性”代表的“现代性”的反拨,“审美现代性”应用而生。中国文学理论由于尚未完成现代性初始阶段的任务,所以“中国文学理论的现代性”建设,就首先必须完成知识启蒙与学科建制的“启蒙现代性”任务,同时警惕其固有的弊病,用“审美现代性”来警醒自身,完成其批判、反思的任务。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当代文学理论通过现代性建设实现自我身份认同,并超越单纯具有“后现代”意味的“审美现代性”维度以完成理论自身知识谱系的建构,所企***实现的,正是学科/知识与文化/民族的双重身份认同。

(四) 文学研究的文化转向

20世纪90年代末至新世纪初期,中国文学理论研究出现了向文化研究转向的趋势。文学研究的文化转向论者认为,世纪之交的文学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从语言向文化的转向,传统的书面文学文本正在向视像文学文化文本、媒介文学文化文本、大众文学文化文本、网络文学文化文本等新的文学转向,所以,以研究文学为本体的文学理论自然也应跟着转向。文学研究的文化转向的本质是文学研究的“向外转”,即从专注于文学文本的语言、符号、形式、结构等文学内在的“自律性”要素,转向文学文本的社会、历史、***治等外在的“他律性”要素。而这种转向的意义在于:它既是媒介时代文学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文学自身内部要素运动的结果,还是摆脱文学理论困境的一次“突围”,尤其是摆脱文学理论研究跟随西方习惯,实现文学理论研究的“本土化、现实化、中国化”的需要。因为当今的“文艺学、美学的知识生产与公共领域、社会现实生活之间曾经拥有的积极而活跃的联系正在松懈乃至丧失,它不再能够积极而有效地介入当下的社会文化与审美/艺术活动,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的文学艺术活动、尤其是大众的日常文艺/审美活动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而源于西方20世纪60年代文化研究及其相关理论。“有助于打破文学研究和批评、尤其是大学与研究机构中的文学理论话语生产与社会公共领域的日益严重的分离,促使文学工作者批判性地介入公共性的社会***治问题”。同时,文学的文化研究应注重“实践品格、语境取向、批判参与精神及边缘立场”,必须将源于西方的文化研究理论进行中国式的“再语境化”,防止其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话语而掩盖了真正的中国问题。从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的关系看,由于文学的边界从来都不是固定的,文学理论研究的对象、范围自然也应随其调整,这种调整既是文学理论走出自身“失语”状况以寻求合法身份归属的需要,又是文学理论企***通过“越界”与“扩容”以有效应对全球消费文化语境下新的文学与文化现象的需要,还是文学理论摆脱知识话语的单纯建构以再次介入文学文化现实的积极尝试。应该说,尽管文学理论的文化研究还存在不少理论盲点,但它能从广义的文化视角来透视当代文学艺术发展的现状并确立自身的身份认同意识,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研究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

(五) 文艺学的知识学重建

晚近出现的中国文艺理论知识学重建思潮,强调通过反拨文艺理论的本质主义与普遍主义倾向,突出文艺理论知识的“历史化与地方性”,认为当代中国文学理论的发展,“很少从特定的现实语境中提出并讨论属于我们自身的问题,这就不同程度地造成中国文论在知识形态的建构方面,始终未能找到坚实的思想根基与理论立足点,其知识形态总体面貌的构成,基本上是移植性与借鉴性的,而不是生成性与本土化的”,结果使中国文论陷入“他者”观念及自我认同的危机之中。为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首先确立文艺学学科本土性立足点,建立文艺学的价值根基,激活思想对现实的阐释效度,建构文艺对生存境界与人格塑造的导引作用。可以看出,文艺学的知识学重建思潮已经超出表面上单纯的学科/知识身份认同而径直指向文化/民族(主义)身份认同,但是,由于这种认同缺整理乏具有本文化/民族文学理论基本范式、基本命题、基本方法的支持,所以很难想象当其遭遇世界现代性和西方文学理论强势话语冲击时,不会遭受坍塌的命运。

四、余论与反思

让我们按照文学理论身份认同的三个层次总结一下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学科身份认同的历程。在第一阶段,由于强大的***治话语禁锢了文学理论本身的学科身份认同,文学理论主要作为一种文艺***策而完成国家/***治身份认同的使命,结果是,本应出现在学科/知识身份认同之后的国家/***治身份认同,在逻辑上和时间上被倒置了过来。在第二阶段,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知识界集体对第一阶段的国家/***治身份认同模式进行矫正,由此开启了学科/知识与文化/民族身份认同的过程,但问题很多。

首先,从学科方法的角度看,围绕1985年前后形成的“方***热”以及“方法即真理”观念的演布,固然使大量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方法,如精神分析方法、符号学方法、形式主义方法、新批评方法、现象学方法、存在主义方法、解释学方法、接受美学方法、后现代主义方法以及文化研究方法等,进入文学理论研究之中,形成了文学心理学、文学符号学、文学类型学、文学人类学、文学社会学、文学审美学、文学经济学、文学阐释学、文学文化学等文学理论分支学科,拓宽了文学理论研究的视界,推进了文学理论自身的发展,然而,作为一门学科的文学理论应该有其自身的边界和相应的研究方法,将西方近代一百多年来出现的几乎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一股脑儿注入中国文学理论的研究之中,以此实现中国文学理论研究的科学化,结果只能是一种“方***狂欢”,无益于文学理论学科***性的重建。事实也是,随着90年代后市场经济的兴起和文学的边缘化,文学理论及其多种研究方法一起遭到抛弃,“文化研究”作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论)取代文学理论研究的传统方法而成为学术研究的新宠。但这种作为涵盖一切方法的“文化研究”方法,其诞生主要受全球化浪潮、消费主义文化以及***府***策导向的影响,并非学科发展的内生性需要使然,所以很难成为文学理论学科研究的真正方法。

其次,从学科内容的角度看,中国文学理论进入第二阶段后,关于“人道主义”“异化”问题的讨论主要限于用西方文艺理论诊断当时中国的文艺现象(虽然也援引了中国古代文论资源,如庄子思想,但后者只是作为前者的资料佐证而出现),所以其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西方理论+中国史料”的“以西释中”模式,并未指向一种明确的学科/知识身份建构。“文学主体性”与“文学现代性”理论所开启的,也多为“西方文学理论在中国”的“潇洒走一回”,尚未进行学理性的概念、范畴和命题的真正“创造性转化”。究其因,主要在于中国学者在引进介绍西方文论概念与命题时,无视其产生的特殊社会文化与时代背景而直接进行理论“嫁接”,结果造成“水土不服”、难以扎根的现象;加上其与中国的社会文化、时代生活与文学实践基本相脱节,无法用其解释当代中国特殊的文学实践,结果沦为一种空洞的知识话语。而流行于主流教科书的文学“审美本质论”与“审美意识形态论”,却一直惮于意识形态而瞻顾依回。即使是新世纪伊始出现的那种出于对中国文艺理论学术体系、学术话语的不满,出于对文艺理论跟风赶潮、模仿因袭现象严重现象的反拨,出于坚持中国文艺理论的本土性、民族性而进行的“文艺学知识学重建”思潮,诚如上文所指出,也很难在短期内取得预想的效果。

最后,从研究者立场的角度看,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建设一直难以走出研究者身份“过弱”与“过强”的二难困境。“过弱”的身份意识惟西方马首是瞻,“过强”的身份意识惟本土优秀。“过弱”的身份意识,与百余年以来中国社会业已形成的“中不如西”心理疾患有关:以扬“西”(今)弃“中”(古)为鹄的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全盘“苏俄化”为宗旨的共和国建立初期的文艺激流,以“思想***”与“全盘西化”为核心的改革开放宏大叙事,这三大思想洪流合力塑造了一种文化惯性和思维定势,使“中不如西”的观念浸染人心。“过强”的身份意识,与意识形态话语的胁迫、中国文学理论自身的“失语症”以及文学与文学理论的边缘化有关:主流意识形态“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话语的强势出炉与文学理论界“中国文学理论中国化”的集体呼声,使中国古代文论思想智慧在现代性语境下重新被激活并阐扬获得了极大合法性。但这种“过强”的身份意识由于要习惯性地证明: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是优秀的、独特的和充满智慧的,在西方文学理论中不存在类似于中国文学理论的思想资源,因而通过区别“中国文学理论”(即“西方文学理论在中国”),与“中国的文学理论”(即“中国本身固有的文学理论”)的方式,可以实现中国文学理论的当代性转化——这种做法已在事实上走向了排他性的另一极端。可以说,从身份认同的角度讲,真正需要防范的,反倒是这种“过强”的身份意识,因为真正的身份认同意识必然是将“自我”与“他者”视为具有同等价值的理论意识。

基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学科要实现真正的身份认同,就必须做到:

第一,树立文学理论研究者本身的问题意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理论在_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因此,对于今日中国文学理论的学科建构与身份诉求来讲,重要的仍不在于其秉有何种立场,是姓“中”还是姓“西”,而是首先要问:中国的文学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文学理论来支持引导?中国文学理论本身在面对西方话语强势下如何才能获得创造性的发展?解决这两个问题,既需要文学理论始终将自己看作一种人文主义的阐释话语,始终葆有对当下文学发展趋势的判敏锐断;又需要文学理论本身具有民族性与时代性品格,不因循袭旧,不盲目跟从;还特别需要摆脱当下中国文学理论研究本身一个怪现状:多数学者热衷于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指路”,而鲜有人愿意亲自去“走一遭”。对于当下文学理论发展与学科身份建构来讲,真正需要的不是各种学科“导师”式的宏大指导,而是那种甘于身先士卒,真正进入百余年来中国文学理论业已形成的问题域的研究,是那种沉潜于具体中国文学理论具体话语、范畴、思想、体系的清理、阐发与建构的研究。因而,要切实推进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建设,更需要的是“多谈些问题整理少谈些主义”,而不是急于提出各种新鲜理论。为此,就必须从当代中国文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概念、范畴、命题的清理做起,强化对西方文学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在中国本土移植与接受过程研究,挖掘真正有生命力的,尚留存在中国当代文论体系中的中国古典文论概念、范畴、命题,阐扬那些已经在中国文论知识体系中扎根、并对中国文学与文化现象具有较强阐释效力的西方文学理论概念、范畴与命题,在中西文论知识体系的对照中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文学理论学科体系,以此实现学科的身份认同。

同为论文篇5

一、焦点之一: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与文件中心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文件中心的理论基础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这本来是档案界大多认可的共识。但近期有学者对此给予否定的回答,甚至得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没有也不可能成为成立文件中心的理论依据”

1的结论。笔者无意逐一论争,仅从三个方面略述浅见。

首先,文件中心的建立目的和理论依据能否等同?有学者认为“经济上的节约原则,是美国***府成立文件中心的主要依据,而不是以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为依据”

2笔者可以简要回顾一下文件中心的产生过程。文件中心最早产生在美国,最初形式是二战期间海***部为集中保存平时不常使用的数量庞大的文件而设立的临时库房。由于这种库房及设施不如档案馆要求高,既适应了战后的经济形势,又能满足各联邦机构的相同需求,因此很快在全美推广开来。1950年颁布的《联邦文件管理法》授权设置联邦文件中心,由国家档案与文件局领导,隶属于联邦档案系统。尽管建立文件中心最初的确是“一种***府行为”

3也的确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节约,但这应当是文件中心建立的目的,与其理论依据不能混为一谈。从产生时间看,文件中心先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恰恰是发端于对文件中心这一实践事物的理论解释,后来研究范围扩大到了文件的整个运动过程以及对这一过程的全面管理,最终因客观揭示了文件的运动过程和规律而成为文件管理的核心理论。可见文件中心出现在前、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形成于后,正是对理论源自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的有力证明。如果以文件中心产生之时尚无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为由得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的结论,恰恰正是对理论和实践关系的颠倒。

其次,文件中心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有无必然联系的关键要看后者能否成为前者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依据文件的不同价值及其作用形式这个完整过程可划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文件在每一阶段因其特定的功用和价值而与管理形式、保存场所之间存在一种内在的关系”

4它之所以是对文件运动过程和规律的客观描述和科学抽象,关键在于抓住了文件运动的基本动力——价值形态及其规律性的转化。化用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的经典论述,文件具有两种价值形态,即对形成机关的原始价值(第一价值)和对非形成机关的从属价值(第二价值)。这两种价值形态在文件运动过程中不断进行规律性的转化:第一价值逐步递减,第二价值逐步递增,最终实现第一价值向第二价值的转化。

第一价值决定了文件在现行阶段为形成机关服务是首要目的,保存场所应当是机关内部,以满足方便控制和频繁利用的需要。到半现行阶段,文件的第一价值开始衰退,尽管其对形成机关仍具有查考作用,但利用频率大大降低。此时服务对象仍以机关为主,保存场所需具备两项功能,一是继续发挥文件的第一价值,满足形成机关的利用需求;二是检验文件是否具有第二价值,为最终处置,即销毁无价值文件或将具有历史价值的文件移交永久保存机构(档案馆)做好准备。进馆后历史文件的服务对象由形成机关扩展到社会各界。可见,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紧紧把握价值形态的变化,描述了文件从产生到最终销毁或永久保存的运动过程;揭示了这一连续过程因价值形态的规律性转化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阐明了每一阶段的特定价值与服务对象、保存场所和管理形式的对应关系。

文件中心的性质和功能能否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找到合理解释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从阶段划分来看,文件中心是与文件的半现行阶段相对应建立的一种过渡性保管机构,处在形成机关与档案馆之间的中间位置。它之所以具有过渡性和中间性,是因为半现行文件在文件整个运动过程中处于中间阶段,相应要求保管机构既因文件的原始价值继续满足形成机关的利用需求,又因文件的潜在历史价值为历史文件进馆保存做好准备。这决定了文件中心必然具有过渡性,具备满足形成机关利用需要和确保进馆文件质量两项基本功能。可见,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揭示的文件运动过程和阶段划分是一种客观存在,尽管各阶段对应的保存场所在不同国家可能名称各异,但都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基本功能。文件中心的现实也充分证明这一点,它在许多国家的名称和形式不尽相同,但始终都是一种过渡性的半现行文件保管机构。

再次,如何辩证看待文件中心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关系?如上所述,文件中心是西方国家找到的一条保管半现行文件经济和有效的途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从探寻文件中心的理论根源起步,逐步扩及文件的整个生命过程和全面管理,最终上升为揭示文件客观运动规律的科学理论,成为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理论基础。以上分析表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不仅无愧于文件中心的理论依据,还能为价值形态不同的各阶段文件对应的保存场所提供理论依据,不管它们的名称如何。然而,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是文件中心的理论基础并不意味着认可这一理论就必然要建立文件中心;也不意味着没有文件中心,这一理论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如果把二者的密切联系仅仅看成是狭隘的依存关系或唯一的对应关系,不免过于绝对化和简单化。笔者认为,二者确实存在密切联系,这种辩证关系表现为文件中心的建立符合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但文件中心不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唯一应用对象,不能以文件中心的建立与否作为评价该理论的高低并衡量其适用性的唯一标准。

根据以上评析,笔者的结论是文件中心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存在必然联系,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源自文件中心实践,并成为文件中心坚实的理论基础。进一步而言,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并非国外“专利”。尽管“文件生命周期”概念最早由西方学者提出,但文件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事物,其运动过程和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可说是西方档案学者总结出的揭示文件客观运动规律的科学理论,中国同样存在探索这一运动过程和规律的努力。因此,揭示文件客观运动规律的科学理论,无论在中外冠之何种名称,都是全球档案界共有的理论财富。这也说明我国同样存在建立文件中心的理论基础。

二、焦点之二:中外文件、档案概念的不同能否成为我国建立文件中心的障碍?

对文件、档案概念的理解是文件中心可行性问题理论分歧的另一个焦点。有的学者认为中外文件、档案概念的差异,决定了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不宜中国化,自然也不宜建立文件中心。5有的学者针锋相对,提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完全适用于中国”[6]。对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评价及是否适用于中国,笔者拟另文探讨,这里只想就中外文件、档案概念差异的实质及与文件中心的关系略述浅见。

尽管中外文件、档案概念的表述有多种形式,但差异的实质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角度看,可归结为对文件运动阶段的划分并不完全一致。该理论依据价值形态的转化将文件运动过程大致分为现行、半现行和非现行阶段,从价值变化讲就是第一价值旺盛、第一价值衰退、第一价值丧失/第二价值凸现三个阶段。但由于各国国情和文档管理体制的差异,以及学者观察问题角度有别,不同国家和学者可能有各种具体划分方法,仅据有的学者粗略统计就达十数种之多,从二阶段到八阶段都有,划分标准也五花八门,包括利用频率、保存地点、管理程序、作用形式等等[7]。这表明阶段划分不可能也不应当强求一致。与较富代表性的英美国家相比,中外文件、档案划分的异同主要有三:一是对档案阶段的规定存在差异。在上述三阶段中,英美国家多把非现行阶段才视为档案,而我国从半现行、甚至现行阶段后期就视为档案了。二是文件转化为档案的界限或者说标志存在差异。英美国家多以进馆为转化标志,而我国多强调“归档和集中保存,既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一般程序和条件,又是文件转化为档案的一般标志和界限”[8]。三是各阶段文件对应的保管场所有同有异。英美国家分别是形成机关、文件中心和档案馆,我国则为形成机关、档案室和档案馆。以上差异表明我国档案概念的外延大于英美国家,相应带来对文件、档案关系的理解问题。

根据我国传统的狭义文件观,把文件与现行阶段对应、档案与后两个阶段对应,就很难理解档案是文件的一部分,极易得出二者是不同事物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国外对文件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文件对应的是文件运动全过程的所有阶段,这就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中“文件”的含义;狭义文件对应的是现行和半现行两个阶段,这就是英美国家通常所提的“文件”概念。据此文件与档案的关系可以解释为:档案是广义文件的一部分,档案由狭义文件转化而来,档案与现行、半现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运动阶段上价值形态的体现。这样一来,中外文件、档案划分的差异主要就是对文件(狭义)由何阶段转化为档案以及转化依据和标志的不同认识。我国多把文件从业务部门或文书处理部门移交到档案室后称之为档案,表明文件从半现行阶段开始转化,转化依据和标志通常是“归档”。而在英美国家,文件直到非现行阶段进馆保存后才被视为档案,转化依据和标志多是“进馆”。笔者认为文件从哪一阶段转化为档案并不重要,关键应认清引起转化的本质因素。无论是我国的“归档”,还是英美国家的“进馆”,都不足为本质因素。因为这种转化包括存贮形式和本质两个方面,前者是指文件办理完毕后经过立卷归档,由分散流通状态转变为集中存贮状态;后者是指文件由记述和传达现行信息的载体转化为历史记录。归档和进馆都只不过是为安全保管和利用的方便而实行的一种工作制度或程序,只能表现存贮形式的转化,无法完全体现文件与档案的本质区别。只有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提出的价值形态的变化,才能全面揭示出文件与档案发生存贮形式和本质作用变化的本质因素。可见,与归档和进馆相比,价值形态转化才是文件向档案转化的一种更加客观的依据和标志。

中外对文件、档案概念的不同理解应否阻碍文件中心的建立,笔者持否定看法。理由主要有三。首先,尽管中外文档划分存在差异,但都实施了分阶段管理,各阶段均有相应的保管场所和管理形式。这说明中外存在这样一种共识——尊重文件客观规律采取阶段式管理,使管理最为合理和有效。这种共识就可为我国建立具有诸多优越性、广受西方青睐的文件中心清除理论障碍。其次,文件中心是与半现行文件相对应的管理机构,因经济高效的优点得以在西方国家普及。无论我国有无半现行文件的提法,这一阶段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有相应的保管机构。但我国已有档案室的现实从理论上讲不应构成建立文件中心的障碍。再次,西方国家对文件、档案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有的把非现行阶段文件才视为档案,有的认为文件从现行阶段起就已转化为档案,这些具体差异并未妨碍文件中心在这些国家的普遍建立。可见,以中外文档概念不同为由反对建立文件中心的观点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根据以上评析,笔者的结论是建立文件中心需突破我国传统的狭义文件观,呼唤一种广义的文件观,这也正是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反映的文件观。按照这一科学理论,文件概念的外延应包括文件从形成到最终归宿完整运动过程的所有阶段,而不是其中某一特定阶段。我国部分学者所谓“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根本不符合我国实际”[9]或“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名不副实”[10]的结论,都是从狭义文件观来考查这一理论的。狭义文件观的严重不足在于过分强调文件各阶段的区别,忽视各阶段的固有联系,因此难以准确反映文件与档案的关系。西方各国尽管对文件的阶段划分以及对各阶段的称谓不完全一致,但它们普遍建立文件中心正是基于对广义文件观的一致认同。可见,假如不能接受广义文件观,就无法真正理解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实质,也无法辩证看待文件中心的可行性。

总之,笔者认为文件中心的建立在我国不乏理论基础,如果认同广义文件观就能为消除上述理论分歧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注释:

[1]林清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与文件中心没有必然联系》,《山西档案》19996。

[2]同上。

[3]同上。

[4]笔者与韩玉梅共同主编:《外国档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5]王茂跃:《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不宜中国化》,《山西档案》19976。

[6]何嘉荪:《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完全适用于中国》,《山西档案》19985。

[7]同上。

[8]吴宝康主编:《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同为论文篇6

关键词:文献综述 英汉学术论文 分布

中***分类号:H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1-0232-02

近年来,体裁和体裁分析成了语言研究领域的热门话题,对各类语篇进行体裁分析的研究层出不穷,其中对学术论文的体裁分析尤为突出。但以往的研究多集中在论文的其他部分(如:摘要、引言和讨论部分),而对作为学术论文重要组成部分的文献综述的研究甚少,其英汉对比研究更为少见。学术论文中的文献综述具有特定的交际目的和交际对象,并在语篇结构、文体风格、社会功能等方面都具有特定的体裁特征。文献回顾能够体现论文作者对研究问题的理性认识,论证研究必要性的能力,以及宏观综合文献的能力,是整个论文中最难写的一部分。[1]鉴于文献综述在论文写作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文以Swales学派体裁理论以及Connor的对比修辞理论为基础,从分布特征对英汉论文文献综述部分进行对比分析,揭示同一体裁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的异同。

一、数据和分析方法

本研究所使用的语料库总共包括40篇应用语言学领域的实证性学术论文。根据Nwogu(1997)提出的建立语料的代表性(representativity)、声望(reputation)和可读性(accessibility)的原则[2],确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4种杂志:《外语界》《现代外语》《Applied Linguistics》《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这些杂志均出版于2013和2014年。运用Wolfram Mathematics 60软件进行随机抽样,从4种杂志中分别任意抽取10篇论文,从而构成了本研究的语料库共40篇文章。

本研究中文献综述宏观结构对比,主要是针对所建立的语料库论文中文献综述的分布特征进行对比。应用语言学领域实证性学术文章的宏观结构主要包含IMRD(Introduction, Method,Results and Discussion)四个部分。[3]文献综述在论文中呈现的最主要的形式为引用,占据了文献中综述篇幅的大部分。Swales (1990) 将引用分为两种类型:融入式引用和非融入式引用。在整合型引用中,研究者的姓名是句子成分的一部分。而在非整合性引用中,研究者的姓名以括号或上标数字加批注等形式出现。[4]运用PDF转Word转换器软件统计这两种引用在英汉论文中四个部分(引言、方法、结果、讨论)中的字(词)数。英语论文的篇幅长度是以单词数为单位计算的,而汉语论文的篇幅长度是以中文字数为计算单位,因此不能仅通过统计英语论文的单词数和汉语论文的字数得出文献综述的分布比例。为了使本研究更具有说服力,文献综述的句子数和出现频率也作为分析的依据。在统计整理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样本T检验对比分析英汉论文文献综述分布特点。

二、英汉论文文献综述宏观分布对比分析

1文献综述在论文各部分及整篇文章中所占的比例

表1 是文章各部分文献综述字(词)数占相应各部分字(词)数的百分比。 由表1可以看出,英汉论文都是引言部分的文献综述最多(英语论文中引言部分文献综述单词数24527,占引言总单词数的637%;汉语论文中引言文献综述字数16650,占引言总字数的495%),结果部分的最少。引言部分和方法部分的文献综述是英语论文多于汉语论文,而结果部分和讨论部分则相反。对于文献综述在整篇论文中的比例而言,英语论文略高于汉语论文(英语论文中文献综述总词数38401,占英语论文总词数的266%;汉语论文中文献综述总字数33667,占汉语论文总字数的225%)。除了上面说到的英汉论文篇幅以不同的单位衡量的原因外,这样的结果不能足以比较文献综述在两种语料中的分布情况,因此有必要运用***样本T检验来检验两语料文献综述在各部分及整篇文章中所占的比例是否存在显著差异。表2显示了英汉论文文献综述在论文各部分及整篇文章中的统计分析的结果。***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英汉论文文献综述在论文各个部分的分布没有显著差异(t=1615,1953, 0215,-1870,1875;df=38;p>005)。

2.文献综述的句子数和出现频率

表3和表4是文献综述在论文各部分的句子数和出现频率对比。从表3可以看出,英语论文中文献综述在论文各部分的句子数都多于汉语论文,其中引言部分和方法部分最为明显(英语论文中引言部分的句子数771,汉语论文中为275;方法部分英文论文为185,汉语论文为50)。文献综述在论文中的出现频率与句子的比较结果相似,也是英语论文多于汉语论文,引言部分和方法部分差距较结果和讨论部分要大。为了使研究的结果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同样运用***样本T检验来检验英汉论文文献综述在这两方面是否具有显著性差异。表5和表6的统计结果显示,英汉论文文献综述的句子数和出现频率在引言、方法及整篇文章中有显著差异(p值均为0000,小于005)。研究表明,英语论文文献综述句子数和出现频率在引言和方法部分明显多于汉语论文,结果和讨论部分也是英文论文居多,但差异不明显。

三、结论

综上所述,文献综述在英汉论文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中引言部分的文献综述分布最多。英汉论文文献综述在论文各个部分的分布没有显著差异。就句子数和出现频率而言,英语论文文献综述句子数多于汉语论文中的句子数,出现频率亦是如此。这两方面在引言、方法及整篇文章中有显著差异。总的来说,英语论文作者更加重视文献综述的写作,尤其是在引言和方法部分。这可能是因为中西方文化差异导致的写作习惯差异。中西方对于“礼貌”的理解不同:中华民族历来重视伦理道德,人际交往讲究“客气”。西方人似乎无暇“客气”,人与人之间交流往往直截了当。[5]因此,在进行文献综述的写作时,中国学者常常采用委婉、含蓄、迂回等间接的表达方式;而西方学者则倾向于直接、明快的写作风格。英汉论文文献综述部分的不同之处比较清晰地反映出了英汉作者不同的写作习惯。文化习俗和写作风格都会影响篇章的形成。本研究对于学术论文文献综述写作教学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有助于学术写作者了解不同语言文化各自的写作修辞特点,提高跨文化意识,加强学术交流。

参考文献:

[1]王姿懿,高桂珍.中外应用语言学硕士论文文献综述体裁对比[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8:104-106.

[2]Nwogu,K.N.The Medical Research Papers:Structure and Function. 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1997,16:119-138.

[3]杨瑞英.体裁分析的应用:应用语言学学术文章结构分析[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10:29-34.

同为论文篇7

【关键字】民族地区 舆论引导 文化认同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随着网络媒体的日益普及,网络舆论已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民族地区这一多元文化交融的环境中,网络舆论又有着独特的特点,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小觑。同时,网络舆论在民族地区如何趋利避害,积极有效地引导社会舆论,引导大众认知,也是值得关注的社会新现象。

一、民族地区网络舆论的特点

网络舆论有匿名性、集合性、互动性、民意聚合性等典型特征,而在民族地区,网络舆论除了上述几种共性之外,还具有以下几种特性。

(一)偏向性

民族地区有其独特的地理与人文环境,而地处边疆的民族区域更容易将舆论集中于民族与地域特色之上。这种舆论的偏向性在网络媒体中也多有体现。网络舆论的形成离不开网络媒体的议程设置。拿内蒙古地区来说,重点的网络媒体有中国蒙古语新闻网、正北方网、新华社内蒙古频道、内蒙古新闻网等。在这些重点网站上,常年开辟具有鲜明民族与地域特色的栏目,并置于网站首页,而且不断地更新内容来保持受众的关注,比如正北方网的“走进草原”“草原文化”、新华社内蒙古频道的“草原金曲”“草原风光”等,这些栏目以介绍边疆风光、草原文化为主。而正北方网的“故事内蒙古”,则是介绍边疆民族的日常生活、民族风俗文化等。除此之外,民族地区重点网站的首页头条通常都是地方性新闻,地方的气候变化、经济走势、重大活动等都是常见的焦点新闻题材。而实时滚动更新的短消息,更多的是关注民族地域内发生的新鲜事。

网络媒体偏向于民族性与地域性的议程设置,引导着网络舆论走向,更进一步影响了社会舆论。民族地域内的信息在传播活动中的比例偏重,使得受众在浏览网页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该类信息,所以在受众之间,地方性话题很容易形成。同时,民族地域性信息的不断涌现及该类信息对受众切身生活环境的涉及,使地域内的受众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于该类信息上,网络舆论的偏向性使其呈现出了独特的民族地域特征。

(二)平实性

民族地区网络媒体发展有其自身局限。信息来源的不充分、高水平媒体从业人员的匮乏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都是制约民族地区网络媒体发展相对落后的因素。在这种状态下,网络媒体对国际甚至国内的重大新闻缺乏深入报道、分析拓展的能力,那只能转向于用贴近生活的地方新闻来吸引受众。在网络媒体的首页上,对国内的重大事件的报道可能只是简单地转载自其他网站,而生活性的新闻却通常会有详细的报道。如正北方网站上“内蒙古青少年校园足球邀请赛在鄂尔多斯市举行”“内蒙古将加大社保工作力度推进重点民生工程建设”这样的地方新闻报道,常与国内重大新闻一起居于头条新闻的位置。

民族地区网络媒体上,地方新闻文字质朴、通俗易懂,新闻标题具有地方语言特色,如“呼市18处隐患道路 交警告诉你该咋走”。同时新闻选材具有生活性、贴近性等特点,百姓生活为媒体关注重点。在这样的地方新闻环境中,生活性新闻更容易成为讨论热点,网络舆论具有平实细碎的特点。

二、民族地区网络舆论引导的特点

网络舆论的价值在于对话语权的***,它重新定义了话语权的归属,并将其延伸到大众,有助于执***者直接获得底层民众的支持。①网络舆论多为自发形成,它是受众表达真实想法的平台,因此,受众的异质性造成了网络舆论的多元化特点。而由于民族地区网络舆论的特点,常常围绕民族地域事务展开,所以在这样的话题讨论中,受众更容易偏激甚至非理智地对立。在民族地区,非理智的网络舆论不论是对民众感情的伤害还是对社会影响来说,造成的后果都更为严重,所以,***府和媒体工作者对民族地区的网络媒体进行引导,实为必要。目前,民族地区网络舆论引导有网络新闻评论、新闻深入报道以及“意见领袖”观点等几种方式。综合来看,这些舆论引导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和特点。

(一)和谐健康

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是舆论引导的首要任务。和谐健康的舆论环境首要前提是信息来源可靠、真实无误。同时,这样的舆论环境不是指受众绝对的观点一致,而是受众就事论事、保持理智的心态来交流观点的网络环境。随着网络媒体的普及,网络舆论在社会舆论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它会以极快的速度影响社会舆论走向,最后对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对民族地区而言,和谐健康的网络舆论引导就更为必要,它关乎着边疆地区的稳定和民族之间的团结,因此,可能引发争议的信息时,媒体从业人员的引导非常重要,对有争议的信息会从多种角度诠释,不能以偏概全,狭隘理解。当受众存在意见分歧时,媒体人员应理智引导,以中立姿态来中和受众观点;以公正的态度引导受众,避免言论过激化,化解网络矛盾,疏导网民情绪,形成健康有序的主流舆论,从而构建和谐健康的民族地区网络舆论环境。

(二)认知共通

民族地区存在着多元文化,网络信息必然也会涉及到不同文化,所以网络舆论环境也更为复杂。民族地区的各种民族都有其自身的文化背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机会让各个民族来参与讨论共同的问题,这是一个地区间文化自觉形成的阻碍。“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的‘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其发展的趋向。” ②在民族地区,文化自觉的养成是一个不同文化揉合交汇的过程,它对民族和地区间凝聚力的形成非常重要。但传统媒体给受众之间相互交流的机会较少,文化自觉在这种氛围中很难形成。此时,网络媒体则以新的传播形态给文化自觉的形成提供了机会与平台。在网络媒体上,信息可以开放性地传递给每一位受众,所以各个民族的受众都有可能接触同一则信息。此外,网络媒体便捷的信息反馈渠道,使受众能无障碍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使得多重文化进行交汇成为可能。多重文化的交流,可能会观念一致,但也可能发生碰撞,而民族地区网络舆论引导,就是为了避免因文化理念不同而导致的舆论矛盾,进而避免可能升级的民族矛盾。

因此,民族地区网络舆论引导本着沟通文化、共通多民族情感的原则来开展。民族文化是多种多样的,文化之间可能有着极大差异,但人类情感是共通的,在不同民族与地域之间,都可以取得一致认知。在面对敏感话题时,尤其是面对突发事件,民族地区网络舆论引导应从大局着眼,回避敏感的民族文化碰撞,引导受众将话题转向共通的情感认知,以感性的态度揉和各方争论。比如在内蒙古地区,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是汉族的喜庆之日,但对蒙古族来说,这一天却有着相反的民族意义,不应该隆重庆祝。这样的文化差异,在网络舆论引导中就值得注意,网络媒体就会淡化节日对汉族的意义,不能在一片喜庆中忽略其他民族的情感。在对节日的报道中,以报道其内含的美好情感为重点,如该节日代表的家人团聚、和睦亲情等这些共通的价值准则。民族文化非常敏感,而网络舆论引导不仅要避免民族文化禁忌,更应站在人类共通的情感的立场上,宣扬普世价值,以更好地沟通融合各民族人民情感。

(三)积极正面

民族地区网络舆论引导除了要注意和谐健康信息的、认知一致观点的处理之外,保持积极正面的态度引导受众尤为重要。在当今社会,网络舆论具有强大的力量,如在“7.23”温州动车事故中、在抵制事件中,以及在其他的抗震救灾事件中,网络舆论成为汇聚社会正能量的平台。但是,网络舆论也具有两面性,既能发挥正面的作用,也会有负面影响。网络舆论是自发的民意的汇聚,在受众参与话题讨论过程中,有针对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话语,也不乏有极端的、消极的话语出现。偏激的话语会煽动受众情绪,使受众的讨论偏离主题,而负面言论的扩散更不利于网络舆论发挥正面作用。在悲观消极的情绪影响下,网络只能沦为发泄的阵地,对解决问题于事无补。而在民族地区,网络舆论中消极情绪的扩散,会混淆受众视听,影响受众对整体社会大环境失去理智的判断力,不良的网络舆论进而有可能扩散为社会舆论。

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发生矛盾,而对事件如何解读是网络媒体引导所要考虑的问题。事物具有两面性,媒体应该用辩证的观点和思维析事明理、解疑释惑,信息要深度剖析,要看到问题中积极的一面,引导网络媒体中正面的、主导性的舆论走向。在民族地区,用积极正面的态度分析问题、集众之力解决问题是网络舆论引导的目的,这对避免网络中负面舆论的扩散、消除受众不必要的消极情绪,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网络舆论引导在促进跨文化认同中的作用

网络为社会大众提供了另一个观点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观点汇集或碰撞、沟通流畅或磕绊,对受众来说都是一种思维的拓展。思想观点在网络对话中相互传递,互通有无的交流也使受众扩大了眼界。“较为一致的网络舆论是受众观点融合、基本达成共识之后形成的一种民意表达。舆论和谐既不是意见一律,也不是意见消失,而是不同意见之间能够相互包容、借鉴和融通,以理性精神实现某种价值平衡。”③ 这样的网络舆论更容易成为网络主导舆论,从而吸引更多受众参与讨论、不断扩大舆论影响,甚至影响社会舆论与社会生活。基于主导性网络舆论的重要性,网络舆论引导就甚为必要。优秀的网络舆论引导不仅为受众提供正确的信息、健康的理念,更重要的是,舆论引导可以为舆论走向指明方向,融合受众正面、有建设性的意见,来帮助网络舆论发挥强大且积极的影响力。在突发性事件中,网络舆论引导要趋利避害,避免事态恶化,起到亡羊补牢之功效。而在日常生活中,网络舆论引导更多侧重为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

日常的网络生活中,信息量最大的是生活琐事,邻里纠纷、天气变化等也有可能成为新闻头条,而在这样的信息背后,隐藏着一个地区的民俗文化、社会认知以及民众的心态和素质。日常的生活信息,是民众不分地域不分民族都会关心的信息。对这样的信息不同文化间的间隙最小,据此形成的网络舆论,如受众跟帖讨论的天气变化、粮食物价走势等,意见都较为一致,很少出现剧烈的意见冲突。这里的网络舆论引导就表现在议程设置上,以民众共同感兴趣的信息将其注意力吸引在一起,为他们提供一个易达成共识的话题,给文化背景不同的受众提供交流的平台。而长时期的稳定的舆论环境,对平和展开其他话题的讨论也有帮助。所以提供易交流的、有共识的话题是网络舆论引导在促进拥有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间进行平和对话的第一步,这也为受众之间顺利进行其他的深入探讨奠定了基础。

而在边疆民族地区,文化情况更为复杂。民族地区存在着多元文化,有单一的民族文化,也有混合的地域文化和民俗文化。日常生活中文化的交流无处不在,但在网络平台上,跨文化交流更为直接,带来的文化冲击也会被放大。涉及到文化的话题通常会变得敏感,如民族文化、地域风俗等。受众在网络上讨论此类话题时,如氛围良好,那对各方都是增长知识、开拓眼界的一次机会,但如果言语稍有偏激,那就容易引发一场舆论的轩然***。而在网络舆论中,不是所有不良言论都是受众故意为之,受众偏激言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某一种文化或风俗的不了解,而在日常生活中,直接深入了解的渠道也不多见。所以,网络舆论引导的第二步是在版面上设置专栏,用多种传播形式让受众有渠道了解不同的文化。这种网络舆论引导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用深入浅出地介绍,将各种文化的精髓摆在受众面前,让有兴趣的受众随时可以了解。

当然,等待受众自发来浏览专栏有其被动性,所以网络舆论引导的第三步是更为直接、更有针对性地文章,表明态度。网络媒体有关文化的头条新闻时,通常都是有相关事件发生,如举办某种文化盛宴或是有地区骚乱等。在这种时机下,正面的文化讯息带来的喜庆氛围很容易让受众情绪高涨,而绝大多数受众积极正面的情绪会让他们由衷地产生高度的文化认同感。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是统一正面的、言论一致的,网络舆论引导只需顺势而为。但在另外一种负面事件发生的情况下,网络舆论引导就需要用不断的讯息和评论,让恶性事件透明化,让受众知晓事件的始末。只有让受众充分了解,才能有效地安抚受众的情绪,阻止谣言扩散,防止社会舆论的恶化。对负面事件正确地解读,是网络媒体引导的重中之重,也是一次向受众宣扬文化认同、身份认同的机会。网络媒体的评论文章,不仅是对事件本身的解读,更是一种文化求同存异、融合发展的社会主体舆论思想的表达。在这种时机下,利用受众对事件的关注,宣扬积极正面的主流舆论,表明对不同文化尊重的态度,这样的网络舆论引导才能化解危机,正确引导受众认知。

四、小结

民族地区的网络舆论有其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没有一种舆论引导方式是绝对永恒的、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也应遵循网络媒体发展的规律,根据受众的接受力、大环境的变化等适时调整。同时,不管网络舆论引导的具体方式如何变化,应该看到网络舆论引导在民族地区促进跨文化交流方面的积极作用。多元互补是中华民族文化融合力的表现,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得以连绵延续不断发展的原因之一……在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多元的文化形态在相互接触中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相互融合,共同形成中华民族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④网络舆论引导是民族地区文化多元互补的辅助,它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间的交流,并引导这种交流走向积极正面的方向。

网络媒体为受众提供交流不同观点的平台,而网络舆论引导将多元文化和睦并存,取其精髓、去其糟粕,以共通的人类价值观使大多数受众达成共识。在民族地区,网络舆论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力,网络舆论引导也日益凸显出其必要性与重要性。所以如何合理有效、积极正面地利用网络舆论引导,促进民族融合,最终促进整个民族地区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与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梁晨.浅谈新闻网站的网络舆论引导[J].新闻传播.2010/2

[2] [3]费孝通.文化的生与死[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 曹劲松.《***府引导网上舆论的方法和原则》[J].中共南京市委***校学报.2011/3

同为论文篇8

[关键词]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构建;实施

[中***分类号]G40-057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009-8097(2013)05-0088-05 [DOI]10.3969/j.issn.1009-8097.2013.05.018

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及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现代远程教育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现代远程教育利用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打破了传统教育的局限,以其远程性、开放性、灵活性、先进性,满足了现代不同层次的人群对教育层次、知识更新的需求。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推动教育现代化,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终身学习需求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99年开始在中央电大和68所普通高校试点现代远程教育以来,现代远程教育在我国逐渐成为高等教育领域非常重要的办学形式,步入快速发展的规模扩张阶段,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高等教育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也应当将此作为教育改革的一个重点。现代远程教育主要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生大多为在职从业人员,本身都在随岗实践,但随岗实践不能取代毕业论文教学。毕业论文教学作为现代远程教育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围绕实际问题进行的综合性训练,也是培养学生调查研究能力、查阅文献资料能力、方案设计与比较能力、计算与绘***能力、数据获取与处理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科技论文写作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现代远程教育在教学形式及教学对象上与传统高等教育截然不同,如何在远程教育背景下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毕业论文指导服务,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已成为摆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问题。保障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必要围绕现代远程教育的培养目标,结合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以及学生的基础与学习需求,构建一个合理可行的毕业论文教学体系。

一、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构建的原则

1.结合现代远程教育特点,充分利用最新计算机网络技术

现代远程教育具有远程性、开放性、灵活性、先进性等特点,进行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的构建,需要结合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充分利用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学生提供超越时空限制的全方位、多渠道的教学支持服务。

2.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需求,现代远程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人才培养,并突出对学生的实际应用技能的要求。因此,构建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必须有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3.考虑学生的基础与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施教

现代远程教育采取宽进严出的***策,学生基础较差,多数为在职学习者,具有鲜明的职业背景,比普通学生有更强的应用能力需求。因此,进行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的构建,需要考虑学生的基础与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施教。

4.明确教学主体各自职责

传统全日制高校毕业论文教学主体由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及学校构成。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主体除论文指导教师、学生及学校之外,还包括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校外学习中心,如***l所示。进行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的构建,需要明确各教学主体的职责,做到职责分明。

二、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的构建

本文基于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构建的原则,构建了由教学资源体系、论文指导体系、论文答辩体系以及论文监控体系组成的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如***2。

1.教学资源体系

教学资源体系包括教师资源、学习资源与平台资源。为了增强师资力量,丰富教学形式,除了学校聘用的异地指导教师外,学校需要鼓励部分有条件的学习中心在当地聘用符合学校要求的本地指导教师。针对相当多学生学习基础较差,在毕业论文环节经常无头绪、无思路,不知道做什么论题的问题,学校需要根据学生基础与需求建设论题资源库,论题以应用型论题为主。此外,指导教师在论文指导初始阶段需要为学生提供写作方法类以及参考文献类的论文辅导资料,供学生写作参考。为适应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学校还需要充分利用最新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网上论文指导与管理平台、网上答辩与集中答疑平台等平台资源,以便为学生提供实时与非实时的远程教学支持服务。

2.论文指导体系

论文指导体系包括指导环节与指导形式。指导环节包括学习中心毕业论文动员、学校与学校中心指导学生论题库选题或自主选题、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初稿及终稿的写作、指导教师给出终稿评语及成绩等常规性教学环节。指导形式包括论文平台指导、网上集中视频答疑与线下指导。为适应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论文平台指导应作为论文指导的主要形式,同时辅以网上集中视频答疑与电话、见面等线下指导形式。

3.论文答辩体系

论文答辩体系包括答辩环节与答辩形式。答辩环节包括学校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学校与学习中心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小组给出答辩评语及最终成绩。为适应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学校与学习中心共同组织的网上毕业论文答辩应作为论文答辩的主要形式,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心自行组织现场答辩。

4.论文监控体系

论文监控体系用于学校对上述体系涉及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控制,以保证教学质量。为了保证学习中心聘用的指导教师符合学校要求,学校需要对学习中心聘用的指导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作为学校的本地论文指导教师。为了保证论文指导质量,学校需要对指导教师的指导行为进行监控与考核,并对指导教师给出的指导评语及成绩进行审核。为了保证答辩质量,学校需要对学习中心自行组织的本地现场答辩进行全程监控,并对所有答辩评语及答辩成绩进行审核。

三、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的实施

大连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根据上述构建的毕业论文教学体系,在毕业论文教学环节进行了具体的实施。

1.开发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论文平台指导与管理,同时辅以远程集中视频答疑与线下指导形式进行指导

为实施网上课程教学与毕业论文教学,学校开发了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其中论文指导平台主界面如***3所示。通过该平台实现论文写作环节的控制、论文辅导资料的上传、论文任务书的发送、教学信息的传递、论文的答疑与批阅、指导教师指导行为的监控等。为了集中解决学生在论文终稿阶段遇到的问题,学校在论文终稿环节利用网梯实时多媒体交互系统实施远程集中视频答疑,答疑效果良好,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此外,指导教师也经常采用电话、QQ、见面等线下指导形式对学生进行论文指导。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利用论文平台对教师指导行为进行监控与考核

高质量的师资是提高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学校自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以来,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逐渐建立了一支知识结构合理、业务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目前,学校现代远程教育的论文指导教师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学校及有条件的学习中心聘用的学术水平高、工程实践能力强、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教授、副教授及其相应的教学团队;二是学校引进的985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的远程教育专职教师。对于没有工程背景工作经历的远程教育专职教师来说,缺少的正是工程实践的经验。为此,学校搭建起远程教育专职教师工程实践平台,每年定期安排远程教育专职教师深入生产第一线实践实习,有效地提高了远程教育专职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

为了增强指导教师的责任心与责任感,提高毕业论文的教学支持服务水平,学校建立了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监督与考核制度,即首先由学校制定出毕业论文指导准则,比如学生留言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回复,学生稿件必须在3天内批阅完毕,学生稿件批阅意见或评语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等;之后学校根据毕业论文指导准则在论文指导平台对教师指导行为进行监督与考核,考核包括周考核、月考核及学期考核;最后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对不称职的教师坚决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监督与考核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水平的提高。

3.创建“毕业论文模板”指导模式,同时支持学生自主选题

为了解决绝大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不知道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的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学校结合学生基础与需求,创建“毕业论文模板”指导模式。所谓“毕业论文模板”指导模式,即首先由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校各专业教授、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远程教育专职教师根据各个专业学生的岗位需求,共同参与为每个专业制作多个毕业论文模板,形成“毕业论文模板资源库”,然后由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及工作性质,选定某个毕业论文模板,最后学生在该毕业论文模板的引导以及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每个毕业论文模板为学生提供了某一论题的目录和格式,并且每一章都配有引导性内容,正常情况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以及模板的引领下都能顺利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另外,为了避免使用同一毕业论文模板所带来的毕业论文雷同问题,学校制作的毕业论文模板绝大部分都是半开放式毕业论文模板,即要求学生结合实际的工程或项目来做,如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某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由于学生选择的具体项目或工程不一样,也就避免了采用同一毕业论文模板所带来的毕业论文雷同问题。此外,对于少部分希望自主选题的学生,学校也允许其采用自主选题模式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自学校实施毕业论文模板指导模式以来,有效地提高了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

4.区别对待不同需求的学生群体

学校针对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在毕业论文环节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于不申请学位学生的毕业论文,只要毕业论文质量和总体完成情况达到学校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最基本要求,即可通过毕业论文环节,顺利获得学分。对于拟申请学位学生的毕业论文,学校对写作难度和完成质量均做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申请学位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学校从学位毕业论文模板的制定,指导教师对学位毕业论文的指导,到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建立起学位毕业论文三把关的严格制度。首先,每个专业分别制定了学位毕业论文模板,学位毕业论文模板的难度要高于非学位毕业论文模板,如对于工科专业,学位毕业论文模板原则上要求是设计模板,需要申请学位的学生只能选取学位毕业论文模板进行毕业论文。其次,指导教师在指导学位毕业论文时,毕业论文完成质量要求较高,只有学位毕业论文终稿环节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的学生才允许申请答辩。最后,要求拟申请学位的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只有答辩成绩良好及以上的学生才能在毕业论文环节满足申请学位的条件。

5.采用网梯实时多媒体交互系统实施网上远程答辩,同时审核有条件的学习中心自行组织现场答辩

考虑到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学校对绝大多数学生采用网梯实时多媒体交互系统实施网上远程答辩,答辩效果良好。同时,为加强教学支持服务,学校审核同意有条件的学习中心自行组织现场答辩。为保证自行组织现场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的规范与严谨,学校通过答辩巡视或远程视频对答辩过程进行了全程监控。

6.建立科学规范的毕业论文教学流程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具有学生数量多、分布地域广、教学活动组织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必须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合理安排、周密部署,才能成功地实施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学校根据构建的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不断完善过程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毕业论文教学流程(如***4),保证了毕业论文教学体系有条不紊地实施。

四、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的实施效果

为了检验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实施的效果,我们对大连理工大学今年春季参加网上毕业论文答辩的59名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进行了毕业论文教学满意度调查与答辩成绩的统计,如表l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共有53人选择了满意或非常满意的选项,只有6人选择了一般的选项,学生对毕业论文教学的满意度达到了90%;共用54学生的答辩成绩达到良及以上,优良率达到了92%。可见,学校实施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教学体系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同为论文篇9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文化认同 全球化

【中***分类号】F125.1 【文献标识码】A

文化认同和马克思主义大众化

文化认同。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家园和血脉。文化一词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文化是‘文治教化’的缩写形式,在中国人固有的思维中是智慧道德和绝地通天的综合,所以古人习惯用‘文’来追思贤明之人,同时用‘文’作为号召和团结人民的引力。”①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对于文化的理解和运用,我们可以通过两方面进行概括和总结:“从广义上讲,包括物质、精神、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人类社会实践及其产物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文化主要指的是人类的社会实践的精神产物总和。”②这里所说的“文化”主要是从社会价值观、信仰价值和社会价值等方面进行界定的。价值观念是其中的核心,在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心理认同、理念认同、精神认同和态度认同等不同的层面;在认同对象上主要是对民族的认同、对国家***权的认同和对多元文化的认同。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的最高形式是文化认同,具体来说,文化认同是对风俗习惯、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等一些文化内容和形式的认可,是一种群体性的思维意识和行动习惯。因此,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中借助文化认同的概念,就是要在文化的载体下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进行创新解读和阐释,将马克思主义植根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形成先进科学的思想指导文化,来武装人民群众的头脑,进行正确的社会实践活动,从而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大众化。因此,以“文化”作为切入点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行研究是具备现实可能性和必然性的。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实质要求就是,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理论要想真正地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信服、学习和信仰,就需要形成我们这里所说的“认同”,从情感和心理上做到自觉接受和认同,而非强制性地灌输和压迫。所以,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关键所在是要合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可问题,包括***治的认同和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最为重要的,文化认同是***治认同实现的心理基础和根本保障,***治认同则是文化认同的最终表现形式。从字面上来看,文化就是以文化人,蕴含了“化大众”的自身含义,使野蛮变文明从未开化发展到现代化。同时,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从而实现思想价值观念的大跨越和现代化。“文化是大众的,因而是民主的。”③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困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矛盾激化期,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全球多种文化思潮激烈冲突和网络信息蔓延充斥,对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人们的世界观和道德观念出现了负面化倾向,突出地表现在诚信的匮乏和社会道德丧失。作为我***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如何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实现植根和落地,形成受中华民族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思想价值观念成为问题的关键,文化认同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网络媒体价值的影响。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一把双刃剑,伴随着中国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普及有了新的载体。然而,网络信息的泛滥与网络思想***治宣传阵地的建设缺位,使网络上传播的各种复杂价值观念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大众化传播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使很多人在网络中逐渐迷失自我,失去判断能力,丧失信仰和信念。尤其是当某种价值信仰“本来还没有一定的社会信仰基础时,它也只能凭借着一种无根基的飘浮的形式游离于世,不会形成旺盛的生命力,更不会成为一个国家实力的组成部分。在各种社会思潮并存的当下,价值的自信程度一方面受到文化动荡的影响,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文化激荡的方向和结果;失去了价值信仰的人们势必会成为各种形态的‘价值他信’的人群。”④

文化下的全球双重效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让生活在地球上人们的距离越来越近,全球化成为了必然趋势,经济***治的全球化促进了文化的全球交流和沟通,然而文化的全球化需要实现跨越本土的文化,促使人们实现本土文化认同机制的超越,对多元文化采取“协商”和“选择”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提供了文化传播的契机。与此同时,文化的全球化势必也会给精神文化领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通过绝对的市场优势地位,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输入文化产品和思想价值观念,在无形之中左右了他国的社会价值观。要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大众化,首先需要将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植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这样才可能汲取成长的养分,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同时也是对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一种继承和弘扬,可提升国家软实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有文化认同的基础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全球形势下,中央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这需要我们首先要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同时要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文化认同程度。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在大众化的过程中,不能被当作一种意识形态强加给人民群众,而应作为一门科学让人民群众逐渐认识、接受和认可。马克思主义理论被介绍到中国伊始,就已经成为中国人民价值观的一部分,逐渐内化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与中国的传统文化、西方文化并存,这是其现代化发展的需求。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先进的科学的文化,更多的是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的阐释,而不是作为意识形态去灌输。纯粹的意识形态的阐释只会适得其反,我们应摒弃生硬的灌输和宣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正确的理论引导人,高尚的情操塑造人,让人们群众真实感受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特征使文化认同成为可能。真理的普遍性特征是马克思主义作为一门科学的首要体现,其内容和形式都具备科学性的特征,本质上要求人们群众将理论和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当前之所以出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效果不明显的尴尬处境,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并没有得到人民群众心理上的认同,有的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抱着怀疑甚至回避的态度。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同关键在于文化的认同,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的主流价值观,对整个中国社会的思想价值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只有将科学的理论融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最终目标。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普遍性只有在正确的实践活动中才会具备旺盛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所以,“人类思维是否具备客观的真理性不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类应该在实践中检验自己思维的科学性。”⑤科学并没有国界之分,理论只有具备了现实的意义,才能真正被理解和掌握,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强大生命力所在。

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最终目标与文化认同。马克思主义在提倡公平正义,反对资本主义压迫的背景下产生,这就使其与生俱来就带有普世性特质,同时也最符合人类的共同追求和最终目标。马克思主义的普世性特征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号召人们实现自由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精神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而在对待文化的态度上,历史学家告诉我们,“应当从历史单线进化的错觉中摆脱出来,确立多元化与一体化对立,统一的文化进步观。而未来的文化,既不可能是本民族文化的原型推进,或外来文化的整体移植,也不可能是中外文化的简单拼凑,而只能是两者的‘化合’,是两者在更高层次上的综汇性再创造。未来的中华文化的各个不同层面,如技术层面、制度层面、风俗层面、观念层面,走向世界一体化的步伐有异,保持民族特性的程度不一,它们分别遵循自身的规律,在世界化与民族化纵横两座标间划出各自的运行轨迹,然而,中华文化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将在世界性与民族性的对立统一中阔步前进,描绘出新的华章异彩,则是毋庸置疑的。”⑥因此,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就必须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果,同时将马克思主义作为主线贯穿其中。

文化认同下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

加强对青少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使命,做好青少年的引导工作尤为重要。对于马克思主义主流价值观的宣传,我们不能仅停留在意识形态宣传的层面上,应努力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的途径,最重要的是要遵守传播规律,促进马克思主义宣传的科学化。重视文化认同,积极应对意识形态冲突的挑战。

理性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性和科学性,夯实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社会心里基础。同志之所以成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飞跃,就在于这种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文化自觉”。早在1943年他就有言:“中国***人是我们民族一切文化、思想、道德最优秀传统的继承者,把这一切优秀的传统看成和自己血肉相连的东西,而且将继续加以发扬光大。中国***近年来所进行的反主观主义、反宗派主义、八股的整风运动,就是要使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一***科学理论更进一步地和中国***实践、中国历史、中国文化结合起来。

在人民群众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推进马克思主义的大众化,这种途径最符合人民群众追求自由民主的天性,文化的认同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必经之路。人民群众只有从心理上接受了某种价值观念,才能自觉遵守并坚持信仰,从而形成一种群体意识,马克思主义理论也才能具备成长的土壤和旺盛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是价值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在新时期,我们要避免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门带有强制性的意识形态进行宣传,而是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指导下建设我们的价值体系、道德体系和信仰体系,关注人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标。

经济全球化也带来了价值观和文化的全球化,西方的思想价值观念进入中国,对青少年坚定价值和信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国家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应该积极寻求应对策略,保护我国的战略文化利益,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文化认同成为各国维护自身利益而选择采取的一种柔性方式,文化作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其作用越来越明显,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新时期,面对各种价值观念的冲击与挑战,我们应该积极利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解决问题,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优越性,在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基础上引领社会思潮的发展,真正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治认同和民族认同奠定坚实的心理基础和文化基础,凝聚中华民族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加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进程有助于用科学的理论知识武装人民群众的头脑,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为社会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文化保障。

转变教育方式,稳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中国***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新时期我们的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所在,决定着我们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转变引导教育方式,增进社会共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体系之中,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共同理想和基本道德规范。”

从实现的路径上看,对于马克思主义的认同都应该有着三个层次的外在形式和认同效应,即明显的物质文化、具有内在约束力的制度文化、具有约束力的道德文化。回顾以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宣传教育方式,虽然必要,但是并非是唯一的、最佳的途径。第一,外在的物质文化。这是文化的表象形式,物质文化可以帮助人民大众在听觉等生活方面潜移默化地形成文化认同的习惯,这是认同的最表象形式;第二,对人民群众具有约束力的制度章程。制度章程可以为实现文化的认同提供必要的社会氛围和公共导向。但是,规章制度却不能使人民从内心深处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并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三,心理认同。心理认同有着内在自我约束的特征,同时也是文化认同的最高表现形式,只有人民群众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心理认同,才可以说是真正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我们全***全社会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引导,防范各种不利文化思潮的影响,主动汲取其他文化中的精华部分,完善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做到各取所长,求同存异,良性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只有在根植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沃土之中,才会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才会永葆先进性和科学性,永葆活力,才能解决中国社会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最终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本土化,在保持现代性的同时保持自身的民族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

综上,文化是各民族独有的、历史性的上层建筑,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认可度,马克思主义大众化是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需要我们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稳步推进。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

【注释】

①⑥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3页,第1175页。

②顾海良,梅荣***:《马克思主义与现时代》,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46页。

③左伟清,刘尚明:“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第27~32页。

④沈壮海:“软实力的价值之轴”,《高校理论战线》,2010年第8期,第36~41页。

同为论文篇10

【课堂实录】

(一)从感性现象切入

师:下面请同学观看两段视频:视频(一):西方拳击比赛;视频(二):中国太极表演。(师生一起看视频)现在请同学们谈谈西方拳击和中国太极带给你怎样不同的感受。

生:西方拳击充满暴力,柔性缺失,刚性有余;中国太极柔中有刚,刚柔并济。

生:西方拳击视觉冲击力强,中国太极更能给人审美享受。

师:回答得很好,两位同学都能从现象出发,抓住事物的本质。

师:现在请大家阅读课文《中国与西方的文化资源》,从文中或生活中找一找中国与西方还有哪些不同的文化现象,并对这些现象归类。

生:在绘画上不同。中国以水墨画为主,画面意境深远,西方以油彩画为主,富有色彩视觉冲击力。

生:在音乐与舞蹈上不同。中国古典音乐中透着一股柔美,西方霹雳摇滚现代感极强。

生:在建筑艺术上不同。中国方圆别致,西方庄严肃穆。

生:民间活动不同,西方表现出肉体的沉醉,擅长挑战生命极限,中国注重力与美的完美结合。

(二)追溯思维根源

师:这些是摆在作者以及更多人眼前的文化事实。作者针对中西诸多不同的文化现象,做出了怎样的理性分析?为什么中西方的文化现象会出现诸多不同之处?

生:用作者的话说,就是“在宏观的视野下考察不同民族文化的优点与缺点、长处与短处,并加以比较”。最后“在比较文化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识到,西方文化在感性与理性的两极最为发达:在感性一极,表现为体育活动;在理性一极,表现为科学活动。与之相反,中国文化在感性和理性的两极都不发达,而发达的是感性和理性之间相互交融、彼此渗透的艺术和工艺。”这是作者对产生中西文化现象不同的原因的高度概括。

师:你回答得很好。形成一个观点有一个复杂思维过程。从观点的雏形到观点的成立,往往需要自我不断的否定以及否定之否定。很多时候没有办法再现这个过程。但是,研究的视角,立论的大前提或者研究方法有必要予以交代。

(三)把握论证的有效性

师:另外,作者这个基本观点理解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作者让更多的人理解他的意思,他是如何做到的?

生:作者把文化资源比作“矿藏”,这样中国与西方都各自有“富矿”。西方的“富矿”在感性与理性的两极,中国的“富矿”在感性与理性相互交融、彼此渗透的地方。通篇都采用比喻论证的说理方法。

师:这位同学讲得很到位。那么作者又是如何将这个问题论述透彻的?

生:作者立足于这个基本认识,在比较中从正反两面进行论证。针对西方感性生命和理性生命的极度表现,作者先交待其存在的优势之后,再交待其弱点。针对中国,是先交待弱点,再强调其优点。

师:关于这一点,请大家在课文中画出表明论证过程的一些标志性词语。为什么作者不先交待西方的弱势后再阐明其优势,先交待中国的优势进而指明其弱势?又为什么作者不先交待中国的,再交待西方的。

生:这与作者的落脚点有关。按课文的行文思路,自然地推出了中国也有它的优势在。这为后文说明对待中国文化现象的态度做了铺垫。

(四)探明论述意***

师:作者为什么要引导读者密切关注中西方这两种不同的文化现象?

生:首先要增进对西方与中国文化的认识,增强民族自信心。“西方文化固然有其强项,亦有其弱项;中国文化固然有其短处,亦有其长处。一种健康的文化心态,应该是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从而使之更加丰富、更加健全。”其次,要重视并弘扬文化传统。

师:这就是作者写这篇文章的意***。把握住意***很重要。由此可以看出,作者论述中国与西方的文化资源主要针对“我们在文化问题上常常处于一种不自觉的状态”,意在让更多的人增进对中西文化的正确认识,弘扬传统文化。

师:阅读以下文字。比较一下,看看你更倾向于谁的观点。

陈炎认为西方的艺术由于受理性冲动的影响而被科学化,或者由于感性冲动而被体育化,从而多少失去了艺术自身的特点。然而,王雷认为艺术本来就是内心思想和情感冲动的外化,没有冲动,何来艺术?陈炎认为西方的优点就在于两极体现在感性的冲动和理性的冲动上,是一种肉体的沉醉和精神的沉醉,而中方恰恰是两极薄弱,是理性与感性的交融。王雷则认为没有两极,何来中间?没有感性和理性的充分发育,怎么会有感性和理性之间的交融?中国人既没有肉体的沉醉,又没有精神的沉醉,只有一堆在现实欲望中蠢蠢欲动和苦苦挣扎的肉体和精神的混合物。

生:两者都有道理,只是二者的角度不同。陈炎从历史的高度宏观地把握中西文化的不同,是大文化背景下的比较。王雷则从现实出发,立足于当下。

师:能够客观地分析问题,这一点你做得很好。

师:作者阐释任何一个观点都是有意***的。因此,作者在尽量充分占有感性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做到观点正确,论证有力。基于一个基本事实,这是展开论证的大前提。观点从现象中来,再到现象中去,这是论证的基本思维过程。

【教学评议】

这节课论述类文本教学内容是明确的,教学方式是自由开放的;学生的能力训练点是正确的,学习活动是多边有效的。主要从两个维度来考查:一是“教什么”“怎么教”“教得怎么样”。二是“学什么”“怎么学”“学得怎么样”。其中,“教什么”往往决定着“怎么教”和“教得怎么样”;“学什么”决定着“怎么学”和“学得怎么样”。

(一)教与学内容的确定。《中国和西方的文化资源》这节课在围绕什么内容展开?很明显,整节课都在围绕“不同”二字展开,这个“不同”就是这节课的“课眼”。从教材角度来看,这篇文章从标题到文本内容无不阐释中国与西方的文化资源的“不同”问题。这是教材内容。从教学角度来看,读懂并理解课文的核心内容是论述类文本阅读的重要任务。对论述类文本来说,中学生正确理解文本显得格外重要。出现理解上的任何偏差都是不允许的。由此来看,教学围绕中国与西方的文化资源的“不同”推进课堂,是理解的前提,这些教学内容的确定是合理科学的。同时,这节课还在解决论述类文本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与西方的文化资源为何不同,为什么要写它们之间的不同。这就是论述类文本论证的问题。这是课堂“教”与“学”内容的核心所在。教与学内容就是“航标”,先有了准确的“标”,这样,课堂教学就不会偏离航向。

关于“标”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作者写论述文的目的是什么。学者陈炎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表达他对中国和西方文化资源的看法,就这个问题与更多的人进行交流和沟通。这就是对话。要有效对话,首先要做到观点明晰,其次是观点要站得住脚,即观点有效的问题。他的观点是怎么来的?是对中西文化现象以及文化资源等方面进行比较的过程中得出来的。其次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教学论述文干什么用?学生要能读懂论述文,还要跟着学学怎样思考问题,怎样形成自己的观点和阐释自己的观点。

这节课“教”和“学”内容,按论述类文本形成的思维过程推进,由“现象”而“观点”再“结论”。这一点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只是在这节课上这个思维过程给学生留下的印象不是很深刻,还需要强化。

(二)教与学方法的选择。目前,论述类文本教与学为什么一直困扰着老师与学生?这与教与学方法的选择不当不无关系。合适的教与学方法应该达到两点要求:有效与有趣。这节课基本上做到了这两点。

1.“问题式”教与学——“有效”。论述类文本教学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能解决问题。问题导向课堂的进展。这节课设置了一组递进有梯度的问题,形成一个问题链。问题式是适宜论述类文本阅读教学的。写作论述类文本特别注重思维的逻辑性与推理性,写作的时候实际上潜藏着自我提问的思维活动过程。论述类文本的阅读教学应该解决问题。本节课大致设计了以下几个中心问题:

西方拳击和中国太极的不同体现在哪里?(引导问)

你还能从文中或生活中找出哪些中西方不同的文化现象?(推进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不同的文化现象?(原因问)

作者认为我们该如何对待这两种不同的文化资源?(结论问)

比较陈炎和王雷的观点的不同,你赞成哪一个,说说理由?(探究问)

这一组问题按顺序推进,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从现象到本质。实际上这体现出了一种思维过程,或者说是对事物的认识过程。从现象出发,归纳总结,分析原因,形成观点,得出结论。这是由“感性”而“理性”的过程,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这与文章的行文思路又有所不同。文章是总说观点,再比较、例证,最后得出结论。

2.合理运用教学素材——“有趣”。教学从两段很具有吸引力的视频材料切入,这样,使抽象概括的社会科学论文轻松化,直观化。视频媒介与课文内容紧密相关,作为教学的跳板自然妥帖,如果在教学结束时能对视频材料再做个性化的深层次阐释,可能效果就更好。论点来自于现象,从根本上说要能解释现象。另外,教学中启发学生联系生活,从生活当中找材料,也能让学生学得轻松。这样拉近了论述文与人们实际生活间的距离,至少不会觉得这类文章面目可憎。还有,增加拓展问题,以别人的不同观点来引发学生对论述文本内容的质疑,能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还能培养学生科学的探究意识。有不同观点,就容易形成思想的交锋,能够促进学生去思考问题。

3.教与学效果的验证。从“教”的效果来看,教师的教学思路清晰,集中火力解决问题。解决“不同点是哪些”“为什么会有这些不同”“怎么样”等问题。层次感、结构感、思维力都比较强。这种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全由“不同”这个课眼来统领而形成。

从“学”的效果来看,学生参与度比较高,阅读与思考的积极性充分表现出来。这节课,学生除了理解作者的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之外,还学习了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问题过程。当然,一种思维方法,需要不断强化,学生才能真正掌握。这需要老师适时训练,不断总结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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