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10篇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1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困境;对策

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是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进行社区矫正,这项举措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而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也是社会矫正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司法行***部门或组织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问题,并改变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社区矫正人员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本文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现状及困境进行分析,从而探究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对策。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现状及困境

近些年随着多元化帮扶体系的构建,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领域也得到了扩展,多元化的帮扶主体共同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困难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帮扶,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人员多数经济条件较好,保持着服刑之前的生活水平,较少遇到难以解决的生活问题。而少数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极为突出,而这些社区矫正人员的困境得不到及时解决,严重阻碍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的开展,并成为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的有效性,应当从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问题加以分析,才能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的作用。

1.1就业方面

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就业的过程中,部分社区矫正人员的文化程度较低,人力资本的匮乏,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劳动技能,导致人力资本匮乏,无法适合社会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观念存在偏差,并不愿从事体力劳动类的工作,对于公子的要求过高,没有立足实际,一味期望获取高收入。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不能解决,将会增加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几率,严重影响到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的成效,使得思想***治教育内容无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并增加社区矫正人员对于思想***治教育的抵触。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就业,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治教育应当与帮扶工作相结合,将就业环节作为工作重点,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帮助。并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困难的特点,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并通过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治教育工作,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根据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程度,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

1.2家庭关系方面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关系由于以往的认识偏差,会加剧家庭关系的紧张程度,甚至造成家庭破裂,从而造成社区矫正人员丧失对生活的追求,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倾向,使得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关系的紧张原因主要由于家人的冷漠和不接纳,婚姻生活的破裂以及子女的养育问题,社区矫正人员回到家中生活,家人会因以往的认识偏差,产生非常冷淡的态度,使得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倾向更为偏激,并滋生犯罪心理,以此来逃避生活。家人的不接纳也是社区矫正人员无法正常生活的重要因素,家庭破裂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使得社区矫正人员的贫困程度进一步加剧。家庭关系是社会个体获得基本支持和资源的基础平台,紧张的家庭关系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倾向造成重要影响。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工作者,应当经常前往家庭关系紧张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交往方式,开展相应的家庭***,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良性家庭互动模式,进行合理的心理健康辅导,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完善家庭关系,缓解精神压力。

1.3心理健康方面

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初期,很容易受到生活困境,并产生不同程度的是心理问题,因为自己的“罪犯”身份遭到歧视,从而不愿与他人交往,心里自卑孤僻,并容易被激怒,或仇视社会。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问题会影响到思想***治教育工作的进展,并使得社区矫正人员产生重大心理危机,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

1.4社会民众不理解

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治教育工作并不能得到普遍民众的理解,许多社区矫正工作者利用自身社会资源,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或保障形式,却得到了部分民众的反对与质疑,认为他们的工作问题都无法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工作者却积极为罪犯解决工作,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治教育在开展的过程中,会由于社会民众的不理解,阻碍思想***治教育的进程。

1.5社会保障制度的排斥

在社会救助方面,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与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关系并不合理,社区矫正人员随着生活稳定,在重新就业的过程中,却会被取消最低保障金,对于社会矫正人员来说,领取最低保障金要大于重新就业的收益,这也使得许多社区矫正人员放弃了重新就业的心理,减缓了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也为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1.6社会资源紧张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人员主要是社会志愿组织或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帮扶的重要力量,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工作会由于社会资源紧张,难以达到理想水平。

二、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对策

2.1明确教育原则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教育原则,根据以往思想***治教育存在的问题,明确分清“帮”与“教”的侧重点,不能模糊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的概念和重点,拓展社区矫正教育主体,增加社区矫正教育的深度,并未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工作提供强制性保障,从而探索多样化教育的改造途径。

2.2邀请专业人员授课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的心理问题,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共同教育矫正。邀请专业人员举办相应的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鼓励,并及时调整社区矫正人员的心态情绪,让社区矫正人员能够积极融入社会,敢于承受压力。

2.3直观教育,感受生活

社区矫正教育缺乏强制性保障,因此应当将思想***治教育延伸到社会领域,通过直观的教育让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充分感悟生活,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自觉性,服从思想***治教育和管理,积极回归社会,并通过互动形式的矫正教育,提高教育效果。

2.4多样化教育形式

由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性,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也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教育方式,将“帮”与“教”充分结合,在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从而提高改造效果,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温暖行动,为社区矫正人员带来人性化的关怀,并利用家访的机会,辅导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

2.5定期组织集中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应当深入矫正教育,强化矫正人员的精力,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日常事务性工作中抽出时间,定期组织集中教育,结合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和法制教育内容,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并进行集中授课,根据不同的侧重点,开展相应的警示教育、法规教育和形势教育,将法制教育与时事***策充分结合,提高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治教育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2

作者简介:韩燕茹,河套学院。

中***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94-02

社区矫正是我国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基础上新建立的一项刑事***模式,它是与监禁矫正所不同的行刑方式,是通过在社区中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全面有效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从而实现对罪犯的改造目的。我国于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开始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假释、管制、缓刑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2013年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推动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全面深入实施。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也是影响社区矫正效果和成败的关键因素。

一、社区矫正对社会治理和发展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4种罪犯,其目的是希望通过监管、教育和帮扶,帮助和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实现新的社会化,从而积极健康地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社区矫正一方面继承了我国传统上的缓刑、假释、管制等非监禁刑罚制度,弥补了监狱矫正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另一方面,它是原来非监禁性刑罚措施和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刑罚制度的改革完善和有益补充,有利于实现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有效衔接和相辅相成,有利于促进刑罚执行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有利于确保刑罚措施的科学有效执行,有利于提高我国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水平和整体效率,从而促进我国刑罚新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体现了我国文明社会和发展进程的进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刑事***策、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提升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进和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在这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将日益显现。

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的三大主要内容与功能。教育矫正是实现社区矫正目标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成功有效的社区教育能够帮助服刑人员增强对社会的认同感,能够提升服刑人员的生活信心和情趣,能够促进社区矫正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能够产生良好的社区矫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从而提升全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因此,加强对教育矫正方式方法的探索和创新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

二、当前教育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自社区矫正全面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取得了不少突破性的成效和经验,而教育矫正方式方法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当然,也要看到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属于“新事物”,许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在教育矫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 教育形式比较单一

一些地方的司法部门和社区矫正工作者把社区矫正视为一种刑事惩罚和执行活动,因而将工作的思路和中心主要放在了对服刑人员的监管上,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没有足够重视,因此教育矫正的形式主要是集中宣教、宣讲的方式。教育内容主要局限于法律法规和改造***策,涉及文化学习、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技能提升的比较少,因此使得教育矫正的方式和内容显得比较单一、单薄。

(二) 教育矫正过程中与社区联系沟通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府多个部门及社区的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由于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对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的双重功能不够重视和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加之社区矫正是一种全新的刑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一些社区对此还缺乏深刻认识,司法局(所)、社区矫正中心等在制定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过程中常常不能及时跟社区居(村)委会等进行有效的沟通联系,没有充分听取社区意见,因而难以形成有效的教育矫正合力。

(三) 教育矫正的机构人员建设还不够有力和健全

不少地方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还仅仅有办公室,而没有设立***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等机构。加之社区矫正基本上为基层司法所,具有层次低、待遇差、工作累等特点,这种存在缺陷和缺漏的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功能设置,致使一些社区的社区矫正功能出现一种“形式大于内容”的现象,不能够充分发挥教育矫正的功能,从而使得法律规定的教育矫正功能大打折扣。

(四) 缺乏对就矫正对象生活辅导和心理矫正

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对矫正对象(也即罪犯)及家庭提供一定的沟通技巧、情绪表达、成员角色定位和分工、应对社会歧视等生活辅导,以帮助矫正对象正确处理好与家人的关系,积极面对外界的评论和歧视,从而充满动力与希望地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当前社区教育矫正对矫正对象的生活辅导普遍比较欠缺。此外,《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只是原则性的对心理辅导进行了规定,对社区矫正具体实务操作中没有明确要求,加之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工队伍许多不具备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资格,因而不能够对矫正对象提供科学、专业、有效的心理矫正。

三、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中教育矫正方法的思考

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在教育矫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级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思想,转变刑罚观念,切实坚持以教育和改造人为首位目标,坚定信心努力把服刑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合格守法的公民,在思想上提升教育矫正的主导性地位,不断创新教育矫正的方式方法。

(一)提高社区矫正重要性认识,强化教育矫正保障

各级司法机关应增强认识,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教育计划规范落实,努力做到:一要加强预报检查。矫正中心、司法所等部门应定期上报教育安排,上级机构应据此开展巡查和专项检查。二要保证矫正教育质量。应积极开展教育需求、效果反馈摸底调查,努力提升课件质量和讲课水平,提高矫正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三要规范免除操作。结合社区实际,制定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免除等操作细则,严格审查犯罪者的病情。免除集中教育中相应增加个别教育时间,保证教育时间不减少。此外,还应积极从三个方面强化教育矫正的组织保障:一是强化场所保障。进一步优化矫正中心教育环境。二是强化经费保障。地方财***应积极落实教育矫正经费。三是强化资源保障。强化“三库”和讲师团队伍建设,建立“社区矫正资料库”,开展个案评比并编撰成册,使教育矫正工作按计划执行,有机制约束,能弥补遗漏,可邀请人才,善使用资金,有资料可借鉴,有案例可遵循,确保教育矫正不折不扣得到执行。

(二) 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建立多元化的教育矫正参与机制

应积极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行较轻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良好悔改表现的罪犯,可以改为社区矫正方式,有针对性地在社区中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一是可以依托***府来购买服务从而进行教育矫正。在社会工作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可以参照当地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按照一定的购买标准购买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建立起专业化、社会性的社会矫正任务队伍。二是可以依托院校专业技术力量,提升教育矫正水平。可以通过司法机关与高等院校深度合作的方式,专门在院校内设定社区矫正相关专业、科目和课程,一方面加强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织轮训;另一方面可以联合进行社区矫正的重大调研和课题研究,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多视角研究和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焦点、重点、难点问题。三是可以依托社会资源进行教育矫正。应建立相关的***策鼓励和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生活帮扶等工作中来,拓宽教育矫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并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氛围。

(三) 分层推进重点项目,努力实现教育矫正新突破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矫正中心为主导、以司法所进行补充的工作格局。矫正集中教育要努力做到“三个专”:一是确保有专人负责。应在每个矫正中心指派相应数量的民警组成教育矫正工作小组,负责教育计划的制定、落实和对司法所的指导等。二是应积极开展专题教育。应坚持固定主题、固定地点、固定师资,定期开展分类教育、入矫教育、短刑犯教育等。三是应加强专项督导。应指派矫正民警支持指导司法所,有针对性地对女性类、涉毒类、经济类、交通肇事类等分类开展集中教育。对违反会场纪律的人员给予训诫,维护教育秩序。加强与社会组织项目合作,深入推进教育矫正重点突破。应积极建立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系统的运用,实现同一区域内的公、检、法、司等机关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数据实现共享。

(四)强化问题导向,创新教育矫正的方式方法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3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司法所 ***权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许多方面还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还面临一系列困惑和问题。本文通过对济南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查,旨在总结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有益经验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C司法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C司法所坚持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了以司法所工作者为核心,其他机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辅助、社会志愿者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1.专业矫正人员为核心。司法所专业矫正人员2人,在矫正工作中处于核心位置,全面负责辖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扶工作,对矫正人员各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同时负责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治工作。

2.其他机关、部门配合。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积极取得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托公安机关的***权,加强对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管或重新犯罪的矫正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民***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帮助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矫正人员向民***部门申请列入城乡低保范围,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矫正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3.社区居委会辅助。司法所依托辖区社区居委会,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在居委会的辅助下,共同完成对本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所解决矫正人员的思想、生活问题。

4.社会志愿者补充。司法所吸纳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各种专业辅导、咨询,参与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之中,推动矫正人员的积极转变。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

1.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司法所认真开展适用前调查评估,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通过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调查材料,对于被告人、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进行全面分析,把不适于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时反馈给相关机关,从源头上避免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避免了社会可能遭受到危害性,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提高了社会安全性。

2.交付、接收,建档管理。司法所密切与法院、监狱的工作衔接,做好接收的各项工作。做到及时接收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宣告;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人身危险系数,划分A、B、C三类人员,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为矫正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做到档案盒、档案内容、格式、材料放置顺序、案卷装订规范统一,档案内容详实,每份档案都包含社区矫正人员考察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鉴定材料等。

3.矫正实施。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所以“三个结合”的工作方式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

第一,坚持监管和帮扶相结合。一方面,对矫正人员严格监管,要求矫正人员定期报告;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在特殊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加大这种跟踪监管。另一方面,对于各方面有困难的矫正人员积极帮困扶助,通过解决矫正人员的实际困难,激发他们认真矫正的积极性。

第二,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司法所不定期召开法制教育、人生观教育等各种课堂教育,同时,组织矫正人员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如组织矫正人员到交通要道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帮助罪犯与受害人之间建立一对一的帮扶、谈心活动等。

第三,坚持专门矫正机关和社会力量相结合。司法所在依靠自身力量的同时,积极与矫正人员的家人、朋友、单位、学校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与他们签订协议书等方式,促使他们参与到矫正过程中,通过这种至亲的教育力,极大的促进了矫正人员自觉自愿矫正犯罪心理,不再重新犯罪。

4.解除矫正。矫正期满,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工作。

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2.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

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C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C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C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C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我国应该结合多年来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相互间的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各部门衔接渠道,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解决矫正双主体问题,明确***权归属,解决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的***困惑问题,为司法所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4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年9月20日,我镇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2名,累计解除社区矫正10名。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共计12名,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1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8名;侵犯财产罪1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名。男性对象11名,女性对象1名,均为农村户籍。目前在镇的7名,外出的5名,其中在*城区打工4名,天津打工1名。我镇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未发生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现象。基本上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能做到随叫随到,每月按时来所报到。

经排名进入末三位的人员依次是赖文通、潘乾***、袁全培,前两位的理由是联系电话经常不通,后一位则是身患重病未来所报到。

二、基本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镇主要领导始终把此项工作把上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了镇、村干部会议,传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布置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对专项工作经费做到专项专用,并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副书记任组长,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综治办等骨干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在工作衔接上,镇司法所与镇派出所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派出所确定民警孙明卫、褚国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络员。自确立联系后,司法文书的流转速度大大加快,公安机关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更新也大大加快。与此同时,对于未及时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人员,派出所协同司法所进行及时查找,有力避免社区服刑人员出现脱管或漏管。在解除矫正时,征求派出所领导的意见,使得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价更加科学、客观。

在制度执行上,依据《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参照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级处遇规则。对来所人员进行裁判文书和社区矫正手续的审核,确认其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后,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对于手续不完备而确实要入矫的人员,先入所矫正,再向派出所、司法局调取文书档案。

在网络建设上,进一步完善组织网络,成立了村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帮教志愿者队伍。村里的社区矫正工作与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样成为综治治调组织建设的一部分,各村的村长书记或治调主任兼任了村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负责人。

(二)、责任落实,帮教到位

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帮教中,以一切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生活、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意识、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改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之初,在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志愿者的时候,首先会征询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意见,询问他与所住的所在地的哪些帮教志愿者熟识,然后从中确定一名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人员。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一是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明、底子清,能有效防止脱管现象的发生;二是矫正对象能比较会听志愿者的话,志愿者也能比较会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在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到所汇时间基本都定在月底,具体时间由社区矫正对象自行确定,既减少了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工作生活的影响,又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三)、及时排查,预防脱管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脱管漏管现象,特别制定了《*镇社区矫正对象与归正人员调查表》和《*镇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而未到司法所进行报到的人员及时进行排查,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取得联系。当当地村干部找寻不到时,及时与派出所民警联系帮助查找。在奥运会召开前我们全面开展了一次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大排查,对原失去联系和脱管人员进行了及时的监管和联系。确保了奥运会期间我镇的社会稳定。

(四)、心理辅导,教育改造。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5

一、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状况

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19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与此相伴,各国的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率居论文联盟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而作为监禁刑主要场所的监狱,又不可能无限增加与扩大。随着先进行刑理念的生成和普及,西方国家开始探索行刑社会化问题。他们对一部分被判处轻刑的罪犯,以放在社区中矫正取代监禁矫正,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也收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到20世纪80年代,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数量已经超过监禁刑数量。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得到了广泛多样的普及和发展。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对社区矫正实行全面的规制。

在美国,社区矫正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形式。早在1878年,马萨诸塞州就颁布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定罪犯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适用缓刑,其后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对缓刑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899年,伊利诺伊斯州正式确立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项目。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至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发展了许多新的社区矫正形式,加强非监禁刑措施成为美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特色。如今,社区矫正在美国的整个矫正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很大的发展,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缓刑和假释罪犯,执行的方式包括一般的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等。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199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同社区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社区矫正法规,两级垂直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社区矫正与非***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密切衔接,注重个别化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据统计,2004年联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重犯率低于2%,说明社区矫正在保护社会和促进包括未成年罪犯在内的各类罪犯自新与回归社会方面是卓有成效的。

日本的社区矫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在以人为本和使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理念支持下,日本创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日本,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各类矫正措施也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保护观察等。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效性和针对性,日本在立法方面,1948年的《少年法》首次规定了违法少年的保护观察制度;1949年的《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确立了假释和保护观察制度;1954年的《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又确立了有关成年犯罪者的保护观察制度;1995年又制定和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了社区矫正实践的发展,并使日本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最好的国家,形成了一套“官民协作,以民为主”,即在***领导下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参与。他们既接受专门人员的指导与建议,又同矫正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另外,更生保护事业为矫正对象提供食宿、医疗、就业指导、职业训练以及生活指导等帮助,不仅给矫正者提供了安置服务,更重要的是给予了他们以尊重、尊严和自信,其作用和贡献,一方面给社区矫正工作营造了适于改造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使犯罪者能迅速、顺利地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它是在我国面临新的社会形势,应对社会转型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的宏观背景之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而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自200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还不满10年时间。在近十年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无疑是巨大的,但面临的困难、阻力与问题也不少。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头,要继续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保持强劲势头,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立法,通过立法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支撑,为其持续发展提供后劲与动力。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共识。

然而,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仅有必要性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可行性,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殊为密切,同等重要。如果仅具有必要性,而立法的现实障碍很多,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那立法最终只能成为泡影,可望而不可及。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通过立法来规制社区矫正问题已经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之事。具体说来,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已经深入人心

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并达到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的程度,与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使得犯有轻罪的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实际上并未脱离主流社会和现实社会,这就可以大大消除他们因监禁所造成的与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不良影响,为他们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所接纳奠定良好的基础。倘若用高墙电网将那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矫正对象与社会隔离,由于监禁场所狭小的生存活动空间、单调乏味的日常教育以及朝夕相伴的不良群体等特定因素的影响,势必使他们产生或加重消极、颓废甚至抵制帮教的心理,也给教育和矫正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反之,对这些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让他们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社区相对于监禁场所有较好的平等、有序、互助的氛围,对他们心理的影响必然是积极的,有利于促成他们产生积极向上的行为动机,减少和防止其自暴自弃的倾向。此外,当他们从事社区服务的具体工作事项时,会发现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能为社会带来贡献,哪怕是极微不足道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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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都有助于其认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这无疑对矫正对象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他们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此外,社区矫正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说,在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有些司法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上述价值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他们头脑里所固有的传统的行刑思想根深蒂固,担心将矫正对象从监管场所放到社区里来,无疑是放虎归山,将大大降低惩罚的力度,难以实现改造和教育的效果。此外,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里教育和改造,也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执行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大力配合。社区矫正要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也主要是通过社区居民的互动特别是社区居民与被矫正者的互动来实现,因此矫正对象回归社区进行矫正必须要让社区居民理解、接受,包括心理上的宽容以及矫正过程中的行动支持与配合。这在当初也是极难做到的。令人欣喜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大力宣传、有效倡导和稳步推进,上述状况已经有了根本的转变,不管是司法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社区矫正的积极价值可谓深入人心,从而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社区矫正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试点经验

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任何条款,但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社区矫正早在2002年即已浮出水面。2002年8月,上海领风气之先,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他们经过艰苦实践和努力,在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等方面逐步摸索出了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初步的效果。2003年7月,“两高两部”为了倡导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5种罪行较轻的罪犯可适用社区矫正,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1月,“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省份扩大到18个。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司法行***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终止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2009年10月,“两高两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一过程来看,社区矫正的试点一直秉持着务实、稳妥、谨慎的精神,是在不断总结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负面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的地域范围的。通过试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吉林省长春市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法规——《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重庆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提请了地方人大审议。另外,山东、湖北、安徽等省还不断完善和细化社区矫正制度,先后出台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等制度。截至2010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226个地(市)、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43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2%。可以说,近十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实践,就其过程而言,充满了艰辛,但试点的成果是令人满意的,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而又具有极高价值的试点经验,这就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为社区矫正的立法打下了牢固而厚实的根基。

(三)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司法实务部门积极深入地进行社区矫正探索和试点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和浓厚的兴趣,对此问题的研究热情空前高涨,以至社区矫正成为近年来刑事法理论研究方面的又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并且呈现出“高烧难退”的状态。研究的视域不断扩大,内容逐步深入,从最初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粗略介绍和分析、评述,发展到对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基础、实践价值、矫正原则的揭示以及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类体系、管理制度的具体构建;研究的方法不断出新,既有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又有分析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更有多种研究方法的融会贯通和综合运用;研究的队伍不断扩大,不仅从事刑事法教学和研究的专家、学者成为主干力量,还吸引了一大批司法实务部门的学有所长、业务精湛、善于思考的有识之士跻身研究的行列。通过交流和探讨,不仅开拓了思路,加深了思考,启迪了智慧,而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已有论文联盟不少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论著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也为社区矫正的立法积淀了厚实的理论基础。

(四)国外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前已述及,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后,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已渐趋成熟。不少国家实现了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制。例如美国的不少州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拿大1992年颁布了《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日本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等。这些立法对于规范、推动和促进社区矫正在这些国家的良性运行显然具有积极的作用。对这些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采取漠然置之、熟视无睹甚至盲目排斥的态度,显然不是理性务实的科学精神的体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采取包容的态度,洋为中用,无疑应当成为我们的明智选择。转贴于论文联盟

三、社区矫正的立法重点

社区矫正既有立法的必要性,又有立法的可行性,那么进行立法便是顺理成章之事。当然,社区矫正是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环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很多,诸如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基本定位、适用对象、执论文联盟行机关、矫正内容、工作程序、保障体系,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教育方式,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等。那么立法的重点应聚焦哪些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笔者认为,立法的重点应集中在对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具有根本影响并已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那些重大问题上,尤其是下述几个方面:

(一)关于矫正队伍建设及人员素质

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队伍是否健全以及矫正人员素质如何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理顺组织系统,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队伍,提高社区矫正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社区矫正队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从专业队伍建设角度来看,社区矫正既是***工作,也是教育矫正的工作,涉及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策性,要求具备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大对专业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一是吸纳专业人员。主要是通过吸收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组成顾问小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强对矫正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专业思想和操作技能,以增强矫正工作的效果。三是要加强专业矫正人员的人才储备,可以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系统培养社区矫正专业人才。

从志愿者队伍建设来看,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可以从离退休的干部与教师、各级职能部门的干部和具有法学、教育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热心人士以及大学生中招募,这些志愿者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对罪犯的社区矫正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二)关于矫正措施和手段

矫正措施和手段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殊为重要的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应当有与之匹配的创新的矫正措施和手段,如果仍然沿用传统单一、僵化呆板的矫正措施和手段,就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矫正效果,也不可能实现矫正方式变革的目标。基手此,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当将矫正措施和手段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明确多种措施和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罪犯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等,尽快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三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

(三)关于财***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监禁刑一样,国家除了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尚未完全步入良性运行之际,更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否则便极易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矫正工作可能因为经费的捉襟见肘而无法正常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这种现象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在有些地方出现,因而必须予以解决,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经费的来源。可以说,切实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对此,***、司法部已于2006年的《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中,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同时,该《意见》还指出:“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毫无疑问,在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时,应当将该意见的上述精神纳入相关条款中。

(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依法有序进行,防止矫正工作出现随意性,避免矫正活动的偏差。要达到这一效果,除了社区矫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自纠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外,还有赖通过外部力量对其实施强有力的监督。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对此作出规定,并明确具体的监督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一是矫正对象对矫正工作的监督,允许矫正对象对矫正机构与人员有悖社区矫正的违法、越权等不当行为进行控告、申诉;二是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大众舆论和网络等对矫正工作进行监督;三是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在各种监督力量中,这应当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6

论文摘要 回顾性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虽然一直呈现既健康又有序的发展趋势,但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为问题提出提出能有效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合理构想。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实施 完善

一、前言

社区矫正是监禁矫正的对立面,有别于以往诸多的监禁型,这主要体现于:其一,其主要概括为将罪犯统一置于常规社区之内,由社会特定团体、组织及志愿者协助国家机关对这一社区内的罪犯进行犯罪心理及行为恶习的矫正。其二,社区矫正体现了新时期中的全新理念,秉承了人道主义观念,刑罚注重于教育。结合以上两点,我国自社区矫正推行以来虽已呈现健康有序的发展的趋势,但因起步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晚,实施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体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未完全完善,根据现存问题探讨切实可行的措施尤为重要。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现状

随社会发展及人文理念的推行,社区矫正象征着人类社会的改革与进步,受此影响我国国内早已推行社区矫正,这一举措符合了社会发展需求。回顾性分析,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始于2003年7月10日,以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天津及北京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从此便拉开了社区矫正实施序幕。从长远来看,社区矫正提高社区整体法律意识,使公民强化社会责任感,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稳定社会,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据调查,社区服役人员以缓刑、假释与被剥夺***治权利者为主,随工作逐步深入,目前已拥有工作机制及领导机制,与工作机制、领导机制相对应的工作制度及流程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正式把其纳入到刑法之中,明确了其法律地位。是在社区矫正尝试多年,努力探索,最后把较人性化的刑罚制度与我国实践相结合。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大进步,对我国社区矫正有了较为全面的考虑,不仅关注到罪犯的社区服刑,同时有关注到罪犯的社区影响。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均有正、负两面影响。(1)正面影响。社区矫正在我国推行的这些年,对国内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其中,体现正面影响的诸如以下几点内容 :社区矫正开辟了中国刑事司法的新领域;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促进我国完善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利于服役人员获取更好的改造与及早回归社会集体的机会;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利于缓解我国监狱拥挤、降低行刑成本这一压力。(2)负面影响。因我国社区矫正的起步相对于西方法国较晚,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力度较为薄弱。普通老百姓多数不情愿在同一社区或村落里面有罪犯出现。他们会觉得与罪犯为邻,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的机率会大大增加。从我国各地社区矫正试点结果来分析,其虽然在实施过程中获取理想的成效,但实质性的进步也存在一些问题,社会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很难全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比如民间组织、机构社团难以壮大,财力、人力资源匮乏。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困境

分析我国近年来社区矫正实践经历,四大问题较为突出,其中:(1)国民观念滞后,认知水平低。受传统观念影响,国民认为根据法律要求采取相应刑罚惩罚犯罪人是实施刑罚的总体目标,认为监狱是罪犯自我改造的指定场所,但殊不知大量的罪犯进入监狱会对我国带来监狱压力大、行刑成本逐渐升高的弊端。社区矫正作为监狱矫正的对立面,有别于监狱矫正,其是人们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于缓解监狱压力、降低行刑成本前提下给予罪犯人性化改造、及早回归社会的机会。但因国民认为社区矫正如同依法判刑却未进监狱,由此往往对罪犯心存防备,从而给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些困难。此外,因司法人员对社区矫正成效一直保持不乐观的心理状态,加之受传统监狱矫正的影响,担心社区矫正会出现问题及罪犯回归社会后仍犯罪,实际工作中对服役人员管教过于严格。(2)社区矫正使用率较低。因我国目前仍以监禁刑为主,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推行阻碍,仅有三种刑罚与两种刑罚执行得到适用。而且大部分基层社区难以达到施行矫正的程度。条件欠具备,建设不到位,少数为了应付检查,盲目的效仿。变成少数基层司法所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又承担社区矫正的职能。距离大量使用社区矫正,任重而道远。(3)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程度有待于加强。监督、矫正及必要的帮助是社区矫正工作内容,需要专业矫正人员的齐心努力才能提升我国社区矫正成效,但因这一方面的人员处于匮乏状态,目前极其缺少心理医生、法律人士及教育工作者,令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呈现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低这一严峻问题。(4)缺少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属于***工作的一种。其主要来源就是财***拨款。但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对其重视程度不同,从而导致司法部门配置的硬件和软件有较大的差别。如社区教育、劳动技能和心理矫正等都难以成效进行。(5)过于重视形式,使社区矫正丧失了公信力。社区矫正实施地点的选择不仅要以制度为先导,且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一番调查后才能确定该地区是否具备社区矫正开展的相关要求。因我国某些阶层社区过于盲目效仿及施行,加之社区建设不到位及制度缺乏完善,从而难以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致使罪犯回归社会后未能彻底觉悟,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压力。

四、完善对策

(一)非监禁刑刑罚理念的推广

面对我国国民社区矫正认知水平低这一问题,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首先需改变国民的观念,提高认知度。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如果罪犯没有被判坐牢,似乎对其罪行就没有惩戒一样。对被害人来说,这种感受特别明显。因此,监禁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较多于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型。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促进国民端正态度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可借助现代广大媒体,如电视、地方电台、报纸、期刊及互联网等,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的性质、主要职能、优势及其现实意义 。此外,地方***府应加强领导作用,号召人们自发组建社区矫正致使普及小组,深入群众中踊跃担当志愿者,通过沟通转变群众的观念,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持续提供社会支持。

(二)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法规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基于我国社区矫正处于无法可依之状,完善法律法规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两方面,其一,需完善目前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比如社区矫正的方式、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矫正工作流程、监管等程序性的具体问题。再者,便是继续完善我国刑罚制度。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现实中使用率较低。结合两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一环节均能获取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使管理更加符合科学,从而拓宽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应用空间 。

(三)机构建设

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需机构的协助,地方机构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对服役人员的教育起着促进作用。例如,机构人员成立小组定期深入社区,通过引导服役人员对社区进行服务矫正其劳动技能,同时为社区服役人员提高生活自信心、及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其次,确定社区各个监视点,利用电子监控实现实时监督服役人员的行为举止的目的,及早发现服役人员的不良举动及时开展针对性矫正,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最后,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配套的法律人员队伍。他们不仅要对被矫正人员监管、考核和惩罚等刑罚方面的工作,还要对被矫正人员的心理困惑进行开导,协调其生活和就业问题。这样就能大有成效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财***保障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的各环节离不开我国财***的支持,例如,当服役人员通过考核、符合相应条件时,可定期组织服役人员到社区以外的地方进行社会服务,通过社会服务增长知识,提高技能,以此完成改造。这一工作需大量投入资金,服役人员在社区以外的区域内均需一批组织性强、责任意识高的矫正人员陪同,而这些工作人员知识、技能培训需资金的支持,由此可见我国财***在这一方面需提供必要帮助。同时还应仿效西方社会的做法,吸收社会的资金作为辅助。可以鼓励热心于此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来捐助,给他们一定的税收减免、表扬等奖励,提高全体社会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全社会共办社区矫正的局面。

(五)监管方式的完善

虽然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服役人员改造场所的改变,但因司法人员的观念仍然停留在传统的监狱矫正时代,对于社区矫正持有观望态度,因此,监管方式必须完善,既不能过于严格,也不能过于松懈。首先,确定总体目标,即服役人员的数量及服役期限,后划分单位目标,即根据服役人员的服役期限组建小组,每组由三至五名矫正人员专门负责。服役期间,定期开展集体服务活动,可小组间互相服务,如打扫、洗衣。每月根据小组表现,选出服务质量最高组,同时给予相应的奖品,如生活必需品,并鼓励服役人员继续努力。此外,电子监控必需安装在服役人员活动区域之内,监督其日常举动,及时掌控实景全况对矫正工作带来依据。

(六)未成年犯罪人单独矫正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罪犯做了相关刑罚规定,社区矫正是刑法的一种刑罚方式,应该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保护,做出不同于成年人的规定。可以在进入审判前,按照法律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撤销或不起诉,由社区进行矫正。为了更有效的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把罪行较轻,初次或临时起意犯罪的,对其在矫正期间的义务进行明确,方便考察。放宽未成年人的矫正范围,避免监禁执行中的交叉感染,使未成年人早日改过自新。只有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特殊矫正规定,方能更有效的帮助未成年人。

五、结语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7

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问题

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明确为司法行***机关。之所以要明确司法行***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主要理由主要有:一是这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都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刑罚,以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应该由司法行***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在侦查、、审判程序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使命,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三机关都不适宜承担刑罚执行职能。赋予司法行***部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有利于形成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体制。三是试点经验表明,司法行***机关牵头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的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的。以我们南京市为例,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已达1.3万人,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形成了由司法行***机关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司法行***系统的监狱、劳教、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民***、人保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实践证明,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的、有效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人权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区矫正立法应将实践探索形成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司法行***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下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机构和队伍

目前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存在很大的缺陷,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为:(1)忽视>!

三、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身份及职责的问题

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义上看,设立社区矫正警察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应配备专门的刑事***人员,设立社区矫正警察的意义十分重大,且十分必要:一是有利于增强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有利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三是有利于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成效,增强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四是有利于增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社区矫正人民警察职责:第一、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地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交接标志着刑罚执行的开始,解矫则是刑罚执行的结束。在矫正对象入矫交接时,社区矫正民警应在现场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完成交接手续,及时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入矫教育谈话,督促

矫正对象完成入矫登记。在矫正对象解矫时,社区矫正民警应到场参加司法所组织的解矫仪式,提出要求和希望,保障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地顺利结束。第二、参与矫正个案地制定、实施和调整。矫正个案是对特定个体矫正对象及其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拟定的具体矫正计划,矫正个案的针对性、计划性和规范性对保证矫正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区矫正民警长期从事监管工作,有对重点改造对象和难改造人员进行个案矫正的成功心得。因此在矫正个案的制定过程中,社区矫正民警必须参加,并要根据了解和掌握的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提出针对性的矫正意见和具体的矫正措施,供司法所矫正小组集体讨论。矫正个案制定后,社区矫正民警要监督个案的实施,对矫正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对矫正个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以便发挥最好的矫正效果。第三、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的管理教育工作。社区矫正关键在于“矫正”,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的全过程。社区矫正民警要根据教育工作计划的安排,充分发挥自己“三课教育”的专长,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形势***策教育等项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针对性地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体性公益劳动等。同时,还要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如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向矫正监护人布置监管任务等,确保刑罚的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稳定。第四、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考核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环节,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准确性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水平的检验,还是影响矫正对象改造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社区矫正民警要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好对矫正对象每月一小结、每季一评比的考核工作,根据矫正对象的实际表现情况,对照奖惩考核办法和计分考核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自己的考核建议,并说明理由。社区矫正民警的考核建议应作为决定给予矫正对象行***奖惩、建议司法奖惩的重要参考。第五、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处理、抓捕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教育规定受到治安处罚时,社区矫正民警要协助公安机关对矫正对象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 四、关于明确社区矫正***权限的问题

社区矫正奖惩难和缺乏强制性的措施手段,是困扰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社区服刑人员如缓刑罪犯在减刑方面存在要件过高、“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法定情形过于原则带来的实际界定难等问题。我市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对136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了减刑,并对表现较差有重新犯罪迹象的23名社区服刑人员予以了收监执行,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确实困难重重。从《警察法》、《刑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与罪犯有关的***活动都设有警察编制,训诫、治安处罚和收监执行等强制措施必须由警察才能行使。因此建议立法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特别是涉及司法奖惩的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在奖惩的标准、条件、手段和具体措施等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机关的奖励权和处罚权。奖励权体现在赋予司法行***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的权力,使之与社区矫正主管部门的地位相适应。处罚权体现在赋予司法行***机关司法拘留决定权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直接建议权,以立法的形式运用处罚措施惩戒和规范罪犯的矫正行为,体现法律的惩罚性,提高社区矫正威慑力。

五、关于明确建立教育管理中心的问题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市在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形势下,全力打造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矫正平台,即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中心以“场所设施完善、组织队伍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功能成效显著”为目标,立足南京实际,整合区域资源,实现集约管理,精心打造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到2010年6月,全市13个区、县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和运行。中心统一下设三部、三室:即矫正执行部、矫正管理部、矫正服务部;心理咨询室、宣告训诫室、教育培训室。以矫正中心为平台,实现区、县司法局和街镇司法所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建设,刚开始是我们的无奈之举,现在看来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从实践看,这的确是解决现有情况下司法所管理体制不顺、工作力量不足而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又十分繁重问题的一个必然,也是展现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一个窗口。尽管这是个过渡性事物,但这个平台必将为今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关于丰富社区矫正监管措施的问题

通过类型化的矫正措施开展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高效率开展的途径之一。从目前试点的情况看,我们虽然也采取了较多的监管、矫正和帮扶措施,但管理手段仍显得比较落后,基本上都是采用统一管理的方式,运用基本相同的措施,忽视了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也影响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因此,我们认为这立法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立法上丰富矫正措施和管理经验。一些发达国家根据不同类型的矫正对象,建立了先进的电子监控系统、再犯预测机制、矫治效果评价机制,并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开展个案管理、心理测试与矫治、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等工作,如美国在社区矫正中,针对不同危险层次的被矫正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强化的监督报告中心、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社区服务、赔偿等。目前我国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有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五类,在这五类对象中,犯罪性质、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等都有所不同。要达到理想的社区矫正效果,就必须对他们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在接受罪犯之初,首先应做好分类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不是任意的、盲目的,必须确立一个可行的科学标准。风险评估系统的建立将是实现有效、科学的分类教育和区别管理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区别管理。

七、关于明确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的问题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8

【关键词】女性犯罪;社区矫正;中途之家

中***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60-02

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近些年,我国女性犯罪的情况正发生着较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为女性犯罪的数量正呈现出一种增速愈发加快的趋势,同时其参与犯罪活动的方式也愈发呈现出多样性。而在这种情况下,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已有越来越多的女性罪犯开始在社区中服刑。于是,研究女犯矫正的现状与困境,分析实践中针对女犯矫正的探索与发展,并反思在此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寻求克服相关难题的解决方案,这对于惩罚和预防女性犯罪,优化刑罚体系都极具现实意义。

一、现状与困境:女性犯罪群体作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

首先从生理和心理特点来看,由于女性自身特殊的生理因素,其易受到生理周期带来的影响。在周期前后,女性容易产生不安、焦躁等消极心理,加之周围社会带来的压力,将严重影响女犯矫正的效果。此外,通过与女犯的访谈发现,女犯较为普遍地容易出现低落和自卑的心理,且情绪波动较大,而这种情况在男性罪犯中出现的概率就小很多。

其次从社会和家庭特征来看,犯罪对于女性家庭和社会关系之影响较男性更大。在调研中发现,女性服刑常常会直接负面影响其婚姻家庭关系,而这与我们传统的婚姻文化有关,而另一方面,男性在此却并无必然的相关性。同时,女性矫正对象的就业情况较差,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服刑后试***回归工作岗位较之男性更易受到歧视和不公正的对待。

再者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多见于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其动因多基于经济利益、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基本上是初犯、偶犯,且在判刑后大都态度良好,积极改造,社会危害性明显较男性而言更低。

最后从再社会化的角度看来,由于女性情感细腻,较为看重别人对自己的看法,心理负担重,担心家庭成员的状况,思想相对不稳定,难以在服刑过程中收到较好的矫正效果。因此,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和相关表现,让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初犯或偶犯、社会危害性不高的女犯在社区进行其矫正工作,能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和家庭。

二、探索与发展:阳光中途之家的社区矫正模式

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于2008年7月8日投入使用,是大陆地区首家中途之家社区矫正机构。其整合并拓展了原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与相关领域,在“北京模式”的大背景下得到迅速推广。①

(一)阳光中途之家的组织体系

就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的组织体系而言,其受到朝阳区司法局的监督领导,下设办公室、教育矫正部、心理咨询及技能培训部和宿舍管理部,各部门职能如下:

1.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各部室、处理公文、会议组织、后勤保障等综合工作。

2.教育矫正部。教育矫正部主要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引导,并对入住在中途之家的三无人员进行管理。

3.心理咨询及技能培训部。心理咨询及技能培训部主要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与心理辅导。

在心理咨询方面,其日常工作主要在于对该社区内的学员进行心理辅导,同时对矫正个案进行整理归档,建立相应的信息库。

而在技能培训方面,其工作在于帮助该社区内的学员掌握谋生技能和相关知识,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实现就业,授之以渔。

4.宿舍管理部。宿舍管理部主要负责对中途之家宿舍进行管理,并配合教育矫正部,保证入住三无人员的宿舍安全。

(二)阳光中途之家的矫正措施

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的矫正措施是由各类具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组成的。而这种矫正项目的出现改变了服刑人员传统的矫正框架,其较强的结构性和可操作性使得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得到具有矫正内容、矫正量与矫正程序的矫正板块。②具体而言,其大致分为以下四类项目。

1.法制教育。阳光中途之家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法制课程培训并开展相关考核,强化其法律意识,树立社区矫正的严肃与权威。具体来说,工作人员会依次讲解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相应规章制度,包括基本原则、奖惩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等。而在整个过程中,服刑人员与矫正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同吃饭、一同休息、一同娱乐。这种人性化的管理使矫正机关内的学员感受不到“监禁感”,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和家庭。此外,中途之家采取知识竞赛的方式进一步巩固服刑人员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同时亦可活跃矫正氛围,缓解服刑人员的心理负担。

2.心理辅导。首先,对于新接收的服刑人员都要接受心理测评,从而判断其心理状态和社会危险性。此后,服刑人员将接受诸如“愤怒与情绪管理项目”等心理辅导,其通过周期性、评价性包括角色互换等手段,促使学员们能够形成有效的控制情绪的方法,从而消除其不良心理,逐渐完善其人格。

3.技能培训。要帮助服刑人员最终回归社会,就必须从根源着手,培养其***生活的能力。而其中,技能培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采取了多种方式,努力整合来自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就目前看来,朝阳无阳光中途之家己开设中级计算机平面设计、中级计算机组装与维修、中级美发师、中级音响调音员和中级商品营业员等培训课程。③而这些培训课程的设立无非就是为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能够尽快重返社会,寻找到工作安定下来,避免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4.习惯培养。阳光中途之家通过定期开展集中的封闭式管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服刑人员被安排一同参与各种矫正项目,包括在生活上体育端丽和文化娱乐等,也大都是以集体参与的形式展开。而这种严格的作息时间,有助于纠纷服刑人员过往无规律的生活方式。此外,在管理培训期间,中途之家将对知识竞赛、公益劳动、遵守纪律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学员进行表彰,这也有助于唤起其自信心,有利于其尽早回归社会。

(三)阳光中途之家对女性矫正对象的意义

1.从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来。阳光中途之家不同于传统监狱这种“监禁机构”,其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缓冲,对女犯而言能够降低其“交叉感染”的概率。同时,由于女性自身的心理特点,即使在社区进行服刑于内心而言仍然是具有刑罚威慑力的。综上两方面的考虑,社区矫正的实施,对于女性而言不仅能助其回归社会,避免二次犯罪,还能实现刑罚的惩戒目的,同时也不会对社区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从而实现了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目标。

2.从保护女性权益的角度看来。阳光中途之家与监狱不同,在其服刑的人员享有较大的自由。对于女性而言,中途之家幽静的环境和远离市区的地理位置能够帮助其放下心理负担。而中途之家本身的制度设计包括衣着打扮、休闲娱乐、体育活动等相关的规定都力求满足服刑人员的要求,这些无不体现着对于女性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对于有特殊需要的女性,中途之家能够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对其进行照顾,这比起传统的监禁模式而言,很明显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

三、反思与展望:女犯社区矫正的不足和完善

(一)女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

1.立法滞后,缺乏相应法律保障。就目前而言,尽管社区矫正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有了相应依据,但对于女性罪犯社区矫正方而的规定却是难觅其踪。唯独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八条中有这么一句话:“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而这与“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女犯作为罪犯中的弱势群体、弱势群体需要特别保护”的原则是不相适应的。对比《监狱法》,其对于女犯的分类管理以及针对女犯特点实施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在未来的社区矫正立法中,亟待有针对女犯特点的规定出台。

2.缺少针对女犯社区矫正特点的矫正项目。对于社区矫正机构而言,为特定类型罪犯提供合适的社区矫正项目有时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目前社区矫正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情况下,矫正机构的硬件设施尚不完善,对于社会力量的利用程度尚不充分,造成了当下矫正项目单一,针对性不突出的结果。而对于女性而言,这种情况可能会更加明显,“大多数罪犯尤其是女性罪犯在经历了从实施犯罪到服刑的过程,心理上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④对于生理或心理上受到过创伤的这部分女性罪犯,她们往往需要更多照顾和监管。相应的,她们的环境包括饮食和医疗也都需要更为特别的安排。但就目前而言,一方面矫正机构缺乏相应的专门设备,另一方面矫正人员的素质也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此外,针对女性服刑人员急需开展的婚姻、家庭等矫正项目,就目前而言,也是极为匮乏的。

3.社会对于女犯矫正的认可度较低。由于长期深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社会上的普通民众对于监禁甚至死刑仍有较高的期待,对于社区矫正抱有一定敌意。这使得社区矫正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障碍,经常遭到社区居民的抵制。而对于女性社区矫正对象而言,她们更容易受到“面子”的影响,不愿去接触人,不愿暴露自己的特殊身份,使其生活活动范围大大受限,严重影响了矫正质量。

(二)完善女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保障。如前所述,我国刑事法规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较差,尤其对女性社区矫正方面急需做出专门的详细规定。一方面,要尽快完善地方性法规,为女犯社区矫正实施的具体细则提供依据以更好地维护女性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快

2.完善矫正项目,提高项目针对性。开展适应女性生理与心理特点、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对于女性矫正对象而言意义重大。对于心理受过创伤、有心理疾病表现的女犯应提供心理矫正项目,而做到这一点最佳的途径应为以下两方面:其一,充分利用社会志愿者队伍中具有心理学专业的人员开展心理矫正工作;其二,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心理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对家庭情况特殊或遭遇离婚变故等情况的女性应提供婚姻家庭项目。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帮助实现女犯的亲人和朋友切实地给予她们关心,一方面给予她们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也帮助她们认识自己、杜绝不良环境的侵蚀,防止重蹈犯罪覆辙。这其中尤其应注意女性矫正对象与其子女关系的培养,为她们设立与子女共同参与的项目,提高她们养育子女的技能,为她们提供全面的子女照料的指导和咨询。⑥而对于存在怀孕、哺***婴儿等特殊情况这类女犯,矫正机构应为其提供特殊项目,主要包括:安排孕期检查、孕期保健以及生育健康等,对于哺***婴儿的女犯还应考虑到婴儿的抚养问题,需在产假和卫生保健方面着重关注。简言之,对于针对女犯自身特点的特殊项目,应充分考虑到女性的需要,在具体实施上可设为一个***的体系,方便其有效操作。

3.提高社会对女犯矫正的认可度,消除社区居民的抵制。要真正使全社会认同社区矫正,尤其是女犯矫正,这无疑需要一段漫长的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应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应加强司法行***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可通过媒体、名人、公益广告等多多“造势”,进一步揭开社区矫正的神秘面纱,使公众真正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如此,对于这些社区服刑人员,便会有更多的人接受他们,认可他们,这对于社区矫正,对于女犯矫正,都有着巨大的积极意义。

注释:

①朝阳社区矫正及中途之家历史发展相关文献来自《中途之家年报》.

②翟中东.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的视角[M].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13:239.

③王压非.中途之家的预防犯罪理论基础探析――以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阳光中途之家为例[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9

[关键词]社区矫正;全面试行;问卷调查

到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推行已有八年,从广东、北京、上海等一些省市先头部队的试点,到全国部分地区社区矫正服务站的建立,社区矫正已经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阶段。课题组针对社区矫正全面实行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对全国社区矫正服务站试点的其中两个(广东省和安徽省某区两个社区矫正服务站)进行了走访调查,对两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喜忧参半。课题组成员对两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先后经过了问卷调查、收集数据、整理材料等程序。笔者从社区服刑人员(50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0名)及社区公众(100名)三个角度对社区矫正一线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效果 从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顺利回归社会。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保护意识较强,且对工作人员的认同度较高。

(一)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的保护意识较强。从收回的50份问卷来分析,其中200/0的人员觉得服刑期间几乎没有人权;70%的人员觉得有一定的人权,比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10%的认为没有人权,犯罪了就应受惩罚。由此可以看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在矫正期间内,服刑人员在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应有的权利,加上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也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在客观上也增强了服刑人员的人权意识。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认同度较高。调查问卷表明,大部分服刑人员抱着一种改过自新的心理,认同社区改造的工作方法。其中36人没有产生过抵触心理;11人基本上没有抵触心理,认同并接受改造;2人偶尔抵触工作人员;1人曾和矫正人员发生冲突 。从总体来看,服刑人员在心理上还是很认同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方法得当策略适合,而且在朝夕相处中渐渐地增强这种认同感,从而形成一种自在的关系。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价值观。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从社区工作人员的角度看,他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不同于服刑人员的。大多数工作人员能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优势,但认为对社区矫正的资源利用度不够。

(一)普遍认同社区矫正的优势效果。调查问卷中,对社区矫正所具有的优势,6名工作人员认为更人性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2名认为充分利用了社会的有限资源;2名觉得缓解了监刑的负面压力(详见表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权,启迪了服刑人员关注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一直以来,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占主流地位,社区矫正服务的新型方式的试行未尝不是我国司法制度人性化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加注重“人”的概念和更关心“人”的想法。

对社区矫正前途的看法,收回的问卷显示,80%的工作人员认为很好,能够减少监禁刑的判决;20%非常支持,认为本不是很大的罪名,改正就好。因此大部分工作人员还是比较看好社区矫正的前景,只是认为有关个人待遇、集体关注等方面存在被冷落和忽视的现象。

(二)认为社区矫正资源利用度不够。在被问及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资源状况时,矫正工作人员谈了许多问题。其中,30%的人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人力资源不足,应该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20%的工作者认为目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合力还不够;40 010的人认为社区矫正凸显社会化的诸多环节薄弱,应加强社会辅助力量的建设;10%则觉得管理模式经验化,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在矫正策略上的应用上不够灵活。目前,我国现行矫正资源非常缺乏,在矫正人力是以经验型人才为主,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年轻工作人员少。在被走访的10名工作人员中,80%是经验型的,学历水平中等;20qo的年轻人,是创新型的,学历在本科以上。社区矫正人才资源的缺乏导致在策略、方法上的革新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培养更多的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壮大社区矫正队伍,同时培养高水平的志愿者,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应该是未来社区矫正服务改革的方向。

三、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看法

两地区100名被走访社区民众年龄跨度较大:15岁以下有11名,15—25岁的43名,15—25岁的25名,35。45岁的12名,45 ~55岁的5名,55。65岁的3名,65岁以上的1名。调查对象从事各个领域的不同工作。就社区民众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对其了解和接纳还处于低层次的阶段,社区矫正试点的推行开始将这种新型矫正观念植入到社区民众心中。

(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程度。问卷显示,将近一半的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比较陌生;30%的民众只是曾经听说“社区矫正”;只有10%还有点了解。可见,社区矫正制度从试验点推广到其他各省市的宣传力度上还存在许多疏忽和漏洞。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实行,必须先让民众了解才能深入民心。

(二)对社区服刑制度的接纳程度。在被问及社区矫正制度能否在我国全面实行时,600/0以上民众认为很可能;300/0左右觉得一定能够全面推行;只有10%左右认为不可能实行。由此可知,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普遍实行,绝大多数人抱着积极的态度。但有一部分人不太看好,主要是对此了解不深,因为情节严重或较重的大多被送进监狱,很少有执行监外刑。因此,社区民众觉得此项制度对犯罪惩罚较轻的有54%,适当的占23%,惩罚过重的只占16 010,其他的没有回答问题。我们认为,随着教育的大众化、专业化,社区矫正制度会逐渐为人们熟知,而这有待于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积极倡导社区矫正理念,鼓励民众多提建议,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两区社区矫正服务站的走访调查,虽然肯定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某些现行制度的优势,但是也发现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和需要大为改进的地方。

(一)缺乏坚实的经济基础作后盾。在大城市很少有因资金不足而开展不了社区工作的,但在基层司法所却确实是其面临的最严峻的问题。国家没有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司法所没有钱配备车辆,甚至连社区矫正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以下摘自某司法所所长的访谈记录:“基层司法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任何的经费保障,这是我们工作开展的瓶颈。特别是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教育,上级要求高(卷宗、谈话、回访、追踪等等),所需经费都来自我们微薄的工资。”①由此可见,资金不足是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大障碍,当前需要做的是引起国家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令其加大对基层司法所资金的投入,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行。

(二)社区服刑人员情绪不稳定。服刑人员接受矫正,增强了社会的认同度,在对待矫正工作者的态度上也发生明显的改变,但在与矫正工作者的接触中产生矛盾的现象还存在,可见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压力。部分服刑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会产生自卑心理,主观上不太愿意和工作人员接触,加之沟通不畅,心理一时还不能适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的效果,致使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的满意度降低。

(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石完善。从社区工作人员对现行矫正制度的优势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潜力很大,其中工作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未来应该更加注重服刑人员的心理和精神需求,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在此问题上,被走访调查的工作人员认识比较明确,但对目前许多制度上的问题满意度较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目前为止没有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归司法局或司法所管,立法上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其实际工作出现不少困难。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被纳入警察的行列,导致工作人员的缺乏威慑力。从采访中可知,服人员内心一般比较害怕警察,警察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威慑力,而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却不是警察,对他们来说没有权威,在执行上没有威慑力。

3.由于社区矫正服务站所属部门比较模糊,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受到影响。在现实的执行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局的权力没有划分好。特别是检察院,既是检察机关,又是监督机关,检察院与司法所在其管辖方面没有明确化,谁监督,谁管理,分工不清。社区矫正工作原是归属公安机关管理,现在比较模糊,所以司法局、司法所在工作中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四)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社区民众对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些了解,而且表示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并希望尽快出台相关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和法规。从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这一点。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相当部分社区民众还不没有真正了解这一制度,新***策、新制度的出台,也忽视了他们参与和建议的权利;社区矫正知识的缺乏,会降低民众参与的热情;不明确的目标,会引起民众的跟风和不满。 五、社区矫正服务站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两城市都处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前沿,推行几年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要全面实施还存在明显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大经济的支持力度,实现资金渠道多元化。调查中发现,两区社区服务站经费严重不足,许多良好的规则以及矫正工作所需的硬件,因为款项欠缺不能而很好地实施。对此,国家应当加大经济支持力度。服务站也可以拓展经费的来源,如依靠民间资本、自主积累等,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增设专门机构。服刑人员和矫正工作者虽然关系还算融洽,但调查显示,他们认为社区矫正对本人帮助不是很明显。因此,工作人员还应该变换工作思维,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如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等,以帮助矫正对象在心里上接受社区矫正。

(三)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由于社区矫正的某些规范的不确定性,所以基础工作人员无法放开手脚去做,效率不高。目前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法律中几乎没有涉及到。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增设刑种。调查发现,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对法院所判结果存在不服或是不理解,矫正的过程就难免消极。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刑罚易科制度( P175),建立本国特色的刑罚易科规范,使社区服刑人员很好地适应角色转换,准许受刑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得为易刑处分[2](P333),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最佳的行刑效益。

2.建立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民主性和公开性的一个标志。在裁量中引进听证程序,对维护矫正的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社区服刑人员充分的人权。通过引入正当程序权利,保护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以免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出现暴力冲突[3](P432)。

3.完善立法规范。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有要求服刑人员参加社区义务劳动,而我国现有法律中还无此规定(P729)。如果有人提起异议,显然无法证明这一要求的合法性。两地区矫正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就是因为某些规范的欠缺和不确定性,不能放开手脚去做,效率自然不高。所以,完善立法规范实乃当务之急。

(四)加大宣传力度,壮大社区矫正队伍。从问卷调查中可知,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不多。要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就应加大宣传力度,如借用法制宣传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同时,社区矫正的实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显然有限,还应壮大其队伍,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的社团。因此,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了解更多知识,只有真正认识和了解社区矫正的优势和好处,才能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到社区矫正的队伍来。

[参考文献]

[1]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趋向[M].北京:中国检 察出版社,2006.

[2]柯庆贤,刑法专题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98.

社区矫正人员心得体会篇10

社区矫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龙南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推进社区矫正改革创新为着力点,通过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畅通矫正帮教渠道等方式,全方位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建设,打造了社区矫正工作“龙南样板”,为全市乃至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探索出一条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子。2017年11月,在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座谈会上,龙南县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工作作为全省典型接受司法部检阅,受到与会领导一致肯定。2018年11月,龙南县社区矫正中心作为全省唯一的现场汇报单位,接受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省委***、统战部部长陈兴超及省司法厅领导在省指挥中心远程巡视检阅。2019年,龙南县司法局被确定为省级社区矫正“智慧矫正”试点单位,同时,龙南县社区矫正工作经赣州市改革办审批,确立为全市重点改革事项。

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中心建设规范化。龙南社区矫正中心占地350平方米,按照场所标识统一化、功能布局规范化、管理流程制度化、监管手段信息化“四化”标准,做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功能、统一设施、统一标牌、统一色调。中心设有综合办公区、监督管理区和教育矫治区三大区域,配备有指挥中心、报到接收室、谈话训诫室、心理矫正室、宣告室以及档案室等九个功能室,设9名专职人员,具体履行调查评估、报到接收、入矫培训、集中教育、手机定位、训诫惩处等工作,打造集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社区矫正工作平台。同时,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流程,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制度》《社区矫正宣告流程》等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财***全额保障机制,规范了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走访流程,统一法律文书,完善工作台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有据可查、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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