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1
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一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10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共同投资人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二甲方: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先生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机会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业务机会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公、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或协助,不得在能力不及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客户关系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业务机会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信息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实际收费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执行,按实际到账的阶段与金额支付,具体为每次到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支付。
五、违约责任: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客户关系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2、甲方在支付信息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金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信息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_先生(或女士)(公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2
乙方: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愿意与甲方投资(包括房地产、土地、厂房、证券、机械等)共同经营。
第二条甲方公司简介
甲方公司名称为:河北旭辰远洋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是经国家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批准的,集进出口贸易、报关等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经贸公司。总部位于交通十分非常发达的河北省邯郸市内。该公司为集团公司性质,总公司旗下还有市***工程公司、物流公司、广告公司、高速公路服务汽车救援公司等,众公司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相得益彰。
几年来,集团公司在市委、市***府的英明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通过广大员工的不懈努力,我们拥有了200余家较为稳定的国内外客户,积累了大量的生产厂家、关系资源和流动资金,拥有了一大批具有成熟进出口贸易经验的专业队伍和营销网络管理精英!被列为市***府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之一,为河北南部及晋、冀、鲁、豫四省交界中原一带的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的贡献!
第三条集团公司主营范围:
1、进出口贸易;
2、***煤炭;外蒙、内蒙煤炭;
3、天津、日照港口铁精粉;
4、大件运输物流业务;
5、高速公路工程及材料供应;
6、电力工程、南水北调工程、非开挖管道工程;
7、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站、汽车救援服务、道路养护;
8、高速公路、市***设施户外广告。
9、钢材市场物流园区经营。
第三条投资方式
1、货币(即现金);
2、银行认可的房产、土地、厂房、机械等。
第四条资金用途
用于集团公司经营、流动资金补充等各项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投资回报
1、现金投资的,每月按本金的1.5%分红。如投资10万元,每月回报分红1500元。
2、用房产、土地、厂房、机械、证券等投资的,按银行评估贷款比例,公司贷到现款的1%按月计算分红,如贷款金额10万元,每月回报分红1000元。
第六条投资人待遇
投资人可兼职公司业务顾问,全程监督业务经营。有管理经营能力者可聘为公司业务员(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享受公司的业务提成。
第七条大宗业务分成
根据投资人的业务能力,经协商一致,可参与公司不同类别公司的经营,按照公司员工待遇给于业务提成。提成比例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协议。
第八条投资的转让
经公司领导同意,投资人可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投资转让与他人。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
电话: 传真: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于24年9月18 日-19日在北京举办的“24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合作内容:
甲方发起并主办“24风险投资扶持中国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乙方作为本次推介会的合作单位与甲方合作,推介会举办地点为北京、举办时间为24年9月 18日—19日。
第二条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
1、 甲方负责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策划、演讲嘉宾的联系和确认、场地的落实与布置、对会场进行总体控制与协调,并负责保障本次推介会圆满顺利完成。
2、 甲方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传材料。
3、 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媒体支持。
4、 甲方对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演讲嘉宾及用于招商的宣传材料,享有***的知识产权。
5、 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户资源为本次推介会作招商工作,以付费客户为准。
6、 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参会人员直接以电汇形式在开会前一周内将会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7、 乙方招收参会人员的会费,甲方按标准对招商价格7折与乙方进行结算。(注:甲方标准的对外招商价格为人民币3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应缴税金。
8、 乙方对外招商应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于甲方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价,如甲方发现乙方有降价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资格。上一页1
我们猜您还喜欢:
___ 2.自有流动资金:____ 3.产品、产值、产量:____ 二、租赁期限共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交接手续:____
四、经营目标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完成下列指标: 1.总产值: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2.实现利润: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3.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五、租金 1.租金数额:____ 2.租金计算方法:____ 3.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办法:____________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4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内容
中***分类号:DF9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3-0127-02
1 《投资协议》签订的背景
东盟成立之初,行动的主旨是寻求经济和***治安全合作,并将经济合作看作是***治安全合作的基础。由于安全问题不再是东盟面临的主要问题,东盟的合作转向以产业合作和贸易合作为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推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和东盟经济联系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东盟国家只有加强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
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首都斯里巴加湾召开的中国与东盟的第五次会议上,与会领导人达成重要共识:双方将在未来的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在2010年以前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该协议的目标之一是“逐渐达到地区间的货物和服务等贸易的自由化,并努力创造一个自由、透明和便捷的投资机制”。
与此同时,东盟将会承认我国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完全市场经济体。2004年我国与东盟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及《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按照《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削减进口关税;依照《服务贸易协议》规定进一步开放市场,就《框架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争端,应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解决。
由于中国和东盟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都是净外资吸收国,因此彼此之间的相互投资发展起步较晚,投资额在各自吸引外资中的比重都比较小,但是近来年,由于双方经济发展迅速,双边经济联系加强,以及经济合作的愿望加强,双边投资增长迅速。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和东盟的经贸联系,吸引更多外资参与经济建设,中国和东盟必须在投资***策方面进行协调,建立一个自由便利和透明的投资体制。
2009年8月15日,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15日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双方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双方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关键内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会按计划正式启动。
2 《投资协议》的内容分析
2009年8月15日,双方签订了《框架投资协议》,共包含了27个条款。主要是概念;目的;基本原则;协议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与其他协议关系等。笔者就主要内容进行简单分析。
2.1 投资、投资者定义
《投资协议》第3条规定了协议的适用范围,一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和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或维持的措施。因此,首先要明确投资和投资者的界定,才能够确定《投资协议》适用的范围,所以这两个定义非常重要。
《投资协议》的第1条第4款,对投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是指一方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策在后者境内投入的各种资产。”并采用开放式即非穷尽列举式(illustrative list)列举了6种形式的资产:动产不动产、股票债券、知识产权、法律或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经营权及金钱请求权等,但又不限于此。这是一个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定义。
《投资协议》第1条第5款明确规定了投资者的定义,“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是指正在或已经在其他缔约方境内进行投资的一缔约方自然人或一缔约方法人”。
第6款对“一缔约方的法人”进一步的解释。
第5款中指出投资者的两种状态,一种是正在进行投资;一种是已经进行投资,说明协议保护正在投资设立阶段的投资者。注释对第一种状态进一步明确,仅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和转移和利润汇回条款相关,这大大的削弱了保护投资者的范围。
2.2 投资待遇
待遇标准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核心问题。区域一体化协议中对外资给予的待遇常常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公平公正待遇。
2.2.1 国民待遇
外资领域内的国民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在某一国的投资,能够与该国人在同等经济条件下进行竞争、合作以及和获得利益的资格,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注意不包括***治方面。
《投资协议》第4条规定中国―东盟国家间投资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和国民待遇标准。国民待遇并未适用于所有投资,其只适用于“在管理、经营、运作、保护、适用、买卖、清算或此类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并不涉及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标准“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这说明不能低于其本国投资的待遇,但是并不限制比本国投资者的待遇高。
2.2.2 最惠国待遇
缔约一方的国家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中的所有国家,使缔约国彼此之间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投资协议》第5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标准及例外。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准入、税收、设立、管理、经营、运作、保护、适用、清算、售出或对投资其他形式的处置方面。”其适用范围要比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宽泛,将范围扩大到投资准入阶段。但是中国签订的国际投资条约规定准入前最惠国待遇的尚不多见,本协议除外,仅有2008年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9年的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节。参照自由贸易区内的其他缔约国或其他第三国投资者,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以上国家投资者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例外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是自贸区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应当排除自贸区成员国现有的,与非缔约方之间签署的双边、地区及国际协定,或者任何形式的经济或区域合作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形式的优惠待遇;
第二,中国或东盟成员国中的少数成员为了特殊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投资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提出适用例外的请求;
第三,是指在东盟成员国之间,以及协议的缔约一方,具体指中国一方或东盟一方,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任何协定或安排中,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优惠待遇。
2.3 征收等实体规则
《投资协议》第8条规定了征收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以为公共利益为目的;
其次,应当与可适用的国内法包括法律程序向适应;
再次,必须要以非歧视的方式,也就是平等的方式实施;
最后,协议国要按照协议规定给予补偿。同时,也额外规定了,一旦发生拖延,补偿应包括按主要商业利率计算的从征收发生日起到支付日之间的利息。对于征收的认定标准与合法性,虽然学界有多种标准,但是从实践中逐渐趋于一致,如NAFTA第1110条的规定,加拿大2004年范本,以及本协议都印证了这一发展趋势,出于公共目的,正当法律程序,非歧视方式进行征收是合法的,并且根据赫尔三原则,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
相关条款还规定了损失补偿,由于一方发生除自然灾害外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贸易损失,应当给投资者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得以补偿损失。还规定了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保障平衡措施等。最后为了实现本协议的目标,还规定了透明度义务,要求及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协议或安排等;设立或指定咨询点。
同时,为了促进投资及投资便利化,要求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投资法律法规会和研讨会,简化批准投资手续及提供咨询服务等。
2.4 争端解决机制
在《投资协议》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一种是第13条规定的缔约方即东盟十国和中国十一个国家之间的纠纷解决,适用于《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规定,是依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而制定的,具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另一种是第14条规定的缔约方与其他非缔约方的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相对于前一种较广。其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机制而制定,争议双方所涉方应尽通过磋商解决纠纷、争端、诉讼等,以司法手段为主,更具有优越性。
总之,以上的条款为改善我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环境、加快贸易投资的便利化、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等方面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5
资金代持协议书范文1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某某 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对由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某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 ”)出资人民币5万元(以技术出资方式),占某某 注册资本金的5%,并以乙方作为名义投资人代为行使相关投资人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投资委托。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作为名义出资人在某某 的合伙人登记名册上具名、由乙方代为投资及收取股息或红利、代为缴纳各类税费、以及代为行使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授予投资人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有权在投资退出后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得以代为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投资权益,不得将此权益转让及质押。
2.在乙方投资代持期间,因代持投资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投资相关的管理费、银行托管费、律师费、审计费、会务费等)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可代为支付,但最终进行收益分配时应从甲方投资收益中扣除。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某某 的合伙协议、本协议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甲方作为“投资代持”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未获得甲方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指定代持的投资及其收益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乙方承诺在取得投资收益后,将代持投资所产生的相应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其他收益,并扣除相应税费)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60日内通知甲方,并按期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五、双方银行账户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乙方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沈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代持协议书范文2甲方(委托方): 居民身份证号: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居民身份证号: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现就委托投资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甲方投入的投资款为人民币____万元。现甲方将该投资款全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投资到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该投资占目标公司股权比例的___%。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15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即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经乙方确认款项到位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该收据是双方对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交付的确认依据。
二、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期限自_ _年 月_ _日起到__ _年_ _月_ _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未以书面形式撤销委托的,本协议委托事项自动延续。
三、相关约定
1、甲方依据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目标公司的分红权
2、若出现目标公司经营亏损,甲方须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
3、乙方代持的股权在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够进行任何转让、抵押(除抵押给甲方以外);
4、乙方作为股份代持人,不参与所代持股份在公司的分红,由甲方依据被代持股权投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乙方不承担所代持甲方股份的任何风险。
四、委托协议终止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终止接受甲方委托投资,甲方应无条件服从;
2、甲方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如需撤销委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委托协议。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委托协议且不在分红期限内的不享有当年度利润分配。
五、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在**市**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代持协议书范文3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
丙方(代收代付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 的《典当借款合同书》为保证借款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对借款资金实行代收代付,三方约定如下: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期限及利息等内容详见合同编号为 的《典当借款合同书》。
2.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对于上述借款本金代收代付,详细情况为:委托丙方代收,即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存入丙方在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账户详细情况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丙方代付,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甲方应在5日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存入乙方在_________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账户详细情况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
3.甲方将应付的借款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后,甲乙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付款义务完成。
4.有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将乙方已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借款资金退还乙方。由此引起的纠纷与丙方无关
(1)甲乙双方约定解除《典当借款合同》的;
(2)乙方未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借款资金存入丙方专用帐户的;
(3)其他造成丙方不能有效实施借款资金代收代付的情形。
5.甲乙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丙方应中止本协议的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后,丙方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
6.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6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1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电话:
地址:
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电话:
地址:
甲方将自有合法资金全权委托给乙方帮助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本着自愿、真诚、共同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委托资产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定立
1. 甲方为获取投资收益,委托乙方就甲方资产的投资事宜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2. 甲方委托给甲方的投资资金为(大写: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负责甲方资产的投资管理和经营,乙方可以自行指定乙方工作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具体操作。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前的上述委托为不可撤销之委托。
二、合同的履行
3.乙方将实现封闭式投资管理,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泄露乙方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乙方利益。
4. 合同期内除非有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提前提取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没提前通知乙方擅自提取资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5. 因乙方对甲方资金采取分散式投资,投资形式须甲乙双方商定认可方可执行。部分投资品种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6. 乙方不得恶意转移甲方资金,如因此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并追讨损失。
三、 资金回报率分配
7. 甲方投资资金的收益,甲方获得,乙方获得。 (如遇国家***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立即终止。)
8. 获利后,甲方和乙方要互相协助及时取出的净利润,并进行分成。如果甲方未能及时返还乙方的利润,视甲方违约,乙方将终止合同,并追缴甲方应付乙方的利润。
四、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解除本合同。
10.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于合同终止当日签订《终止委托协议》。
五、合同的生效
1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
12. 本协议自甲方在指定理财账户上确定入金后,签定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由当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委托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资产管理合同:
1.自委托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甲方名下帐户内共有现金及股票市值合计人民币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全权进行股票买卖操作。(股票必须减去1个点计算市值)
2.为体现乙方承担风险的诚意,委托当日,乙方同意按甲方帐户总金额的百分之_____将自有资金_____万元打入甲方上述帐户,与原有资金一同操作。
3.在乙方全权期间,乙方需保证帐户内现金及股票市值之和不低于甲方期初打入的本金。如果帐户内期初总市值跌破_____%,而乙方没有继续打入保证金,甲方有权平仓,终止协议。
4.委托期间,每赢利_____%,甲乙双方结算一次,甲方资金的赢利乙方得_____成。甲方得_____成。乙方资金的赢利归乙方所有。委托期满,也按此结算方式结算。
5.乙方有义务每月向甲方汇报操作情况,甲方可随时抽查上述帐户市值情况,但不得自行更改密码不得转出资金以及进行买卖操作或敢于乙方投资策略。
6.委托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如甲方先提出,则该帐户如有赢利,赢利全归乙方,归还乙方打入的保证金。如该帐户保平或亏损,甲方归还乙方的保证金,且另需支付帐户管理费(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如乙方先提出,如有赢利和保平,赢利全归甲方,甲方归还乙方本金,如帐户亏损,则甲方扣除亏损额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期初本帐户甲方资金总值的百分之一计算)后将剩余款归还乙方。
7.委托期间,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操作比较成功,可追加打入上述帐户资金,双方权利,义务比照本合同进行。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本合同双方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在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范文3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优势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及评估办法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甲方委托管理的资产为下列第( )项:
1.货币资金,计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____________元;
2.合法托管、登记的证券,详见清单,计____________股,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下列方法评估价值:
(1)已上市证券按委托前一日证券收盘价。
(2)尚未上市证券按发行价________倍计。
(3)其他资产,详见清单,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二、账户管理
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乙方的营业部设置股票在账户和资金账户,授权乙方在下列账户中进行资产管理:账号名称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期限
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具体从甲方在乙方开设专门账户并将资产交付给乙方管理之日起算起。
四、投资限制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其运作范围为:_____________。
五、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进行投资,具体交易品种与买卖时机由乙方决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乙方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且不 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足额按时到位;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最佳投资组合;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对甲方的资产进行管理;
3.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甲方资产;
4.乙方保证执行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5.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6.及时清算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
八、佣金和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乙方应尽自己所能,发挥受托资产的最大效益。若年投资收益率低于________%,乙方不收取交易佣金和管理费;若高于这一比例,超过部分按以下方式结算:
1.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高于____%,甲乙双方按____∶____分成;
2.高于____%,超出部分收益归乙方所有。
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甲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减少委托投资款;
(二)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追加委托投资款的,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三)甲方追加投资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
十、到期结算
(一)存量证券处理:委托资产到期,乙方结算存量证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上市证券按到期日前一天证券收盘价结算;
2.未上市证券按证券发行价的____倍进行结算。
(二)资金结算划拨:
1.协议到期无存量证券的,按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额结算;
2.协议到期有存量证券的,按货币资金加上存量证券的结算金额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分成后的余额结算;
3.结算结果以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为准;
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将结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5.存量证券的结算额可以与乙方应得的分 成相抵销,多退少补;
6.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甲方对存量证券不再拥有任何权益,乙方无须征得甲方同意,有权决定存量证券的买卖和直接划转存量证券的交易资金。
十一、协议延期
(一)如果本协议需延期,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期满之日30天以前,就本协议延期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若本协议延期,甲乙双方可选择以下一种结算方式:
1.按照协议规定的期满日进行结算,甲方的委托投资额也相应地按结算后的余额为基数;
2.甲乙双方待协议规定的延期日期满后统一结算。
十二、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十三、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依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7
【关键词】WTO体制/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
在乌拉圭回合协定中,包含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协定)等涉及投资的规范。随着WTO体制“与贸易有关”领域的不断发展,继投资成为“新加坡议题”之后,①发达国家进一步力主在WTO体制下开展多边投资协定(MAI)的谈判。在国际实践中,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连结点亦悄然发展。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究竟如何,这个看似不言自明的问题变得模糊不清,值得国际法学界认真关注和探讨。
一、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在体制上的分立
(一)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是分立的两种经济活动
众所周知,WTO体制调整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国际投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取决于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般认为,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活动的两种主要方式。两者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从经济活动内容看,国际投资指资本的跨国流动,通常表现为一国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指货物、服务或技术的跨国交易,通常表现为不同国家私人之间的货物、服务或技术的交易。其次,从经营或交易时间看,国际投资一般是长期的经营项目,在投资合同中规定经营期限(如20年)或未规定经营期限,意味着永续经营;而国际贸易则一般是短期或一次性的交易行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交易期限,取决于交易的标的、环节等因素,在数日或数月内完成交易。再次,从东道国的管制方式看,国际投资活动经历准入和经营两个阶段,涉及外资审批和投资措施等管制方式;而国际贸易活动通常只经历交易一个阶段,一般涉及关税和非关税措施。
另一方面,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又是紧密联系的,有时甚至是相互交融的。从历史上看,国际投资活动是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和延伸。在国际经济实践中,实物投资本身也是一种变相的国际贸易活动,而作为国际服务贸易形式之一的“商业存在”方式本身就是国际投资活动。《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认为,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都是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提高各国的经济业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作用,互为因果,促进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深化。作为向国外市场交付商品和劳务的主要方式和国际化生产的主要因素,国际投资及有关***策日益影响国际贸易的规模与构成,与此同时,国际贸易及有关***策也对国际投资的规模、流向和构成产生重要的影响。传统理论认为,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既存在替代性的关系,也具有互补性的关系。《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对不同行业的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结论是,国际贸易最终必然导致国际投资,而国际投资将会带来更多的国际贸易。国际贸易***策与国际投资***策的相互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高关税的国际贸易***策可能促进国际投资,而出口要求、外汇平衡的国际投资***策可能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贸易自由化***策必然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策的发展。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融合和相互联系要求进行国家之间的***策协调以增强国际投资***策与国际贸易***策的一致性,避免***策效应的相互抵触或抵消,提高***策的有效性。反映在法律上,调整国际投资关系和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些国内法或国际法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
由上述可见,无论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如何紧密联系,国际贸易***策与国际投资***策如何相互影响,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毕竟是分立的两种主要经济活动,国际贸易***策与国际投资***策毕竟是分立的两种主要经济***策。这似可作为考察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的基本出发点。
(二)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是分立的两个体制
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以“显著的经济特征”为标准,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等。所谓国际贸易法,指调整跨国货物、服务和技术贸易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其渊源首先是国际贸易协定,而WTO体制是当前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协定群。WTO体制属于国际贸易法范畴,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历史上,GATY/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各自循其特定的方式发展。虽然,试***调整国际投资的努力可追溯到1947年GATT成立之初和流产的国际贸易组织(ITO),GATT作为《哈瓦那》和ITO的遗产继承人,显然与国际投资无关。或者更准确地说,GATT的管辖范围并未扩及东道国对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分立,对脆弱的GATT是有益的。长期以来,在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之间、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之间许多最基本的争议问题,诸如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责任、征收的法律后果、国际经济新秩序以及起草《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等,GATT均置身事外。这些问题曾在联合国大会及其下属机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旨在签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双边投资条约(BITs)的谈判中辩论,但从未发生于GATT。[1]94
就国际经济法体系而言,WTO体制属国际贸易法,而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分立,同样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两者虽然不是泾渭分明,但具有基本的分界,互不隶属。当前,由于发达国家的强力推动,WTO已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领域,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涵盖内容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连结、重叠或交叉。然而,这并不能改变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两种分立体制的基本分野。
二、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在内容上的联系
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作为可获得的投资和金融资产竞争集中的结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选择的范围日益缩小。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各国受外部力量驱动作出其经济决策。得益于全球自由贸易的发达国家,控制了充足的***治和经济力量以确保推行其有关自由化、私有化和外国投资的***策。它们通过创设WTO等国际组织及其体制和有关投资的双边或区域性条约来达到其目的。[2]83
发达国家将投资议题纳入GATT/WTO体制的企***由来已久。早在1982年12月GATT部长级会议上,美国作为主要倡议者,首次提出了将投资议题纳入GATT体制的建议。由于欧共体成员和发展中国家反对,该提议被取消。在乌拉圭回合中,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强力推动下,产生了TRIMs协定等涉及投资的规范。随着WTO体制“与贸易有关”领域的不断扩张,投资已然成为WTO体制下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之一。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涵盖内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连结、重叠或交叉。
乌拉圭回合的成果涉及投资的主要规范包括TRIMs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其中,GATS和TRIPS协定只是部分内容涉及国际投资。GATS中涉及国际投资的主要内容是,“商业存在”作为服务提供方式,本身也是一种投资方式。而TRIPS协定通过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与国际投资密切相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问题,则直接涉及各国外资法的“履行要求”。TRIMs协定专门调整各成员的TRIMs,是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重叠的最典型实例。顾名思义,TRIMs协定是规范TRIMs的协定,不是一个有关投资的综合性多边法律框架,比之OECD主导的《多边投资协定》(MAI)和各国普遍接受的BITs,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只能视为朝向有关投资的多边管制框架迈出的一小步。[3]116-117
WTO成立之后,WTO体制有关投资议题有两个重要的发展。其一是根据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理事会宣言》第20节设立了“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WGTI),专门研讨贸易与投资的关系。在该会议上达成的决议是,WTO应研究贸易与投资之间的关系,由WGTI开展专门研究。其研讨范围限于WTO成员提出的同“贸易与投资的关系”相关的议题。其研讨工作虽然不具有立法或立法建议的性质,只是一种启发性、指导性工作,但反映了WTO体制内对“贸易与投资的关系”的持续关注。[4]98-105同时,也反映了WTO力***将投资议题纳入其制度性安排的趋向。
第二个重要发展体现于WTO《多哈部长理事会宣言》有关投资的内容。WTO成员同意多哈回合有关贸易与投资关系的讨论集中于澄清范围与定义、透明度、非歧视、基于GATS型“积极清单”(positivelist)的设立前承诺、发展的规定、例外与收支平衡的保障以及协商与成员之间争议的解决。在该框架中没有BITs等传统国际投资条约包含的重要问题,如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性待遇、货币转移、针对征收的保护以及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议的解决。该宣言未规定传统国际投资条约有关投资保护、促进和自由化的宗旨,而是强调其他新目标,即“任何框架应以平衡的方式反映母国和东道国利益,并适当考虑东道国***府的发展***策和目标以及它们为公共利益的管制权利”。上述新目标涉及的三个因素值得注意:一是促进的利益限于国家利益,而未提及私人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适当考虑的国家利益主要是东道国的利益,而不是投资者母国的利益;三是坚持“管制权利”意味着界定外资财产权利与东道国管制外资的权利是WTO多哈回合有关投资议题谈判的争议焦点。[5]86
显然,目前WTO体制的投资议题仍然限于“与贸易有关”的领域,不能等同于BITs等传统国际投资条约或MAI,两者不能混淆。需要特别引起警惕的是,在WTO体制中,发达国家看来是采取“步步为营”和“得陇望蜀”的策略,从投资议题的谈判谈起,一俟时机成熟即转为NAI谈判。
应当指出,在贸易谈判中涉及投资,并非GATT/WTO的独创。一些涉及投资的多边经济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和《能源条约》等都是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产生的。其原因是,在多边经济谈判中将贸易与投资问题相联系,提供了支撑条约谈判的宽广的交易基础,这是单纯的多边投资谈判无法企及的谈判方式。这是基于贸易的投资谈判方式。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增加其在发达国家市场的贸易量,将导致它们对外资采取更自由的保护性***策。不仅如此,从谈判理论的观点看,在多边谈判中涉及的问题越多,当事方就可能设计越多的协调点(trade-offs)。而当事方拥有越多的协调点,就越可能发现达成协议的基础。[5]87
三、WTO体制连结国际投资及其规范的新动向
近年来,在发达国家的推动下,WTO体制的基本原则、规则及其相关案例与国际投资活动和国际投资法各种渊源正在形成新的连结点,将对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这一新的发展动向值得密切关注和跟踪研究。
(一)WTO基本原则对国际投资活动的适用问题
WTO基本原则指WTO成员普遍接受的调整相互之间贸易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WTO基本原则是在GATT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来自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定。关于WTO基本原则,学界有不同的见解。多数学者基于WTO是GATT的继承和发展的认识,将GATT基本原则作为WTO基本原则。②少数学者强调WTO基本原则的普遍适用性,认为在《WTO协定》中明文规定并普遍适用于WTO各个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是WTO体制的三项最基本原则。[6]19尽管对WTO基本原则见仁见智,贸易自由化原则、非歧视原则是学者普遍认同的。
WTO贸易自由化原则包含了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等内容。鉴于前述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基本区别,不能简单地援引WTO的贸易自由化原则,推而广之,主张国际投资自由化。国际投资因涉及国家的经济要害或敏感部门,加之长期性质,可能在更大程度上涉及国家问题。鉴此,各国对外国投资的准入,一般保持和行使充分的管辖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对西方国家的投资自由化的要求不能无原则地迁就,更不宜作为多边投资谈判的“首要目标”。②有西方学者指出,OECD的MAI试***对国际投资提供与国际贸易和国际服务相同的自由环境,其失败原因是未能充分考虑不同的非生产商的利益,部分地是由于OECD国家的环境和劳工权利倡导者的极力反对。[7]57
由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构成的WTO非歧视原则也不能完全适用于国际投资领域。其理由首先是,在WTO体制中,除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之外,非歧视原则主要适用于国际贸易的“产品”和“服务”,两者均为“物”,而在国际投资领域,非歧视原则主要适用于“投资”和“投资者”,即包括了“物”和“人”。其次,国际贸易一般是一次易,而国际投资包含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两个阶段,在外资准入阶段,可能牵涉国家问题,各国对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一般尚无法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二)WTO体制下启动MAI谈判问题
制订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综合性、实体性的多边投资协定,是发达国家长期追求而迄今未能实现的目标。OECD的MAI谈判失败后,随之产生了WTO能否接此重任的问题。日本和欧共体极力推动在1999年11月召开的WTO西雅***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启动MAI议题的谈判,这一企***因受到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团和非***府组织的反对而偃旗息鼓。2001年12月召开的WTO多哈部长理事会会议仍未达成明确启动多边投资规则框架谈判的最后决议,只是提及正式决议留待坎昆部长理事会会议决定。在2003年9月召开的WTO坎昆部长理事会会议上,多数发展中国家表示尚未做好MAI谈判的准备。[8]316由于各成员在农产品议题和新加坡议题的尖锐矛盾无法调和,坎昆会议重蹈西雅***会议无果而终之覆辙。[9]1332005年12月,在WTO香港部长理事会会议上,投资议题仍未能取得进展。[10]尽管发达国家一再强调MAI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在WTO体制中是否需要MAI,尚未达成共识。[3]122
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WTO体制中提出投资议题,只是“投石问路”,其更重要的目标是将MAI纳入WTO体制。早在1998年,时值OECD的MAI谈判陷入困境,法国***府委托进行的一项有关MAI的研究结果认为,OECD不是MAI的适当谈判场所,不能在已有基础上继续该谈判。法国***进一步指出,MAI的适当谈判场所不是OECD,而“很自然地是WTO”。[5]84面临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反对的情况,一些主要发达国家提出了看来较具弹性的两项建议:一是将MAI定位为“复边协定”(PlurilateralAgreement)。④依此定位,对WTO投资议题谈判感兴趣的WTO成员可启动并持续进行MAI谈判,达成协议后,由希望成为MAI当事方的WTO成员签署并加入。这样,未参与谈判的其他成员不会受到损害,因为它们可自主决定选择保留在MAI之外,甚至是MAI谈判之外。二是MAI采用CATS“积极清单”的承诺方式。该方式意味着,MAI的约束力不会自动延伸到缔约方所有行业和所有投资领域。相反,各缔约方可规定承担义务的行业和承担义务的种类。[11]94-95
有西方学者在预见MAI谈判的前景时指出,MAI或类似的条约,最终将在WTO体制下占有一席之地;如果在WTO受阻,则会在其他现有的或未来新设立的体制结构中达成。[12]243还有西方学者更为乐观地预测,很有可能甚至可以肯定,有关投资议题的谈判最终将在WTO体制中完成。[7]58显然,一旦发达成员的主张占上风,发展中国家被迫接受,WTO将成为催生MAI的温床。
应当指出,GATT/WTO体制是发达国家主导的体制。在对GATT/WTO体制作历史考察之后,印度WTO专家哈吉拉·劳·达斯指出,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共体一直在GATT/WTO体制中追求其自身的发展利益和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已获得了成功。历史表明,GATT体制是由发达国家主导和创建的,②发达国家无论何时意识到某些对其有重要利益的议题,都会将其纳入GATT/WTO谈判议程。因此,GATT/WTO体制一直以来几乎都承载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主题,而GATT/WTO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依据主要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和惯例模式而形成。[11]16-19将MAI纳入WTO体制,同样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其主要目的是,通过WTO的贸易自由化机制扩大投资的自由化,确保其海外投资者能在发展中国家自由进入和经营,从而消除或削弱发展中国家调整外资准入和外资经营的权力。如果在WTO体制中形成MAI,其义务将如同WTO其他协定一样约束各成员。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是十分困难的局面,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将丧失其在发展过程中调整外国投资***策的所有灵活性。此外,将MAI纳入WTO体制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之一是,使发展中国家因外国投资问题而面临交叉报复的风险。⑥
笔者以为,能否在WTO体制中启动MAI谈判的基本问题在于,该谈判有否WTO法上的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第2条题为“WTO的范围”,第1款明确规定:“WTO在与本协定附件所含协定和相关法律文件有关的事项方面,为处理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的组织机构。”该基本规定表明,WTO的管辖范围是“其成员间的贸易关系”。显然,WTO是调整其成员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而不是富有夸张意味的所谓“经济联合国”。⑦《WTO协定》第3条进一步规定了WTO的职能,指出WTO“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关于未来的谈判议题和协定,“WTO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显然,无论是当前或未来的谈判议题,都必须在“多边贸易关系”的涵盖范围之内。由于MAI并非“多边贸易关系”的一部分,MAI谈判显然不属WTO的职能范围。
(三)区域贸易协定中的“WTO适用条款”
早期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一般只调整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随着RTAs在世界范围的发展,已包含了广泛的经济领域,特别是有关国际投资的规定。有的RTAs甚至专章规定外国投资问题,如NAFTA第11章。
在WTO体制中,有关规范RTAs的规定,主要是GATT第24条、《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和授权条款、GATS第5条等。WTO通过对RTAs的规范,进一步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由WTO成员组成的RTAs中的投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年的RTAs中,出现了涉及WTO的条款,同时对成员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产生影响。如2003年7月生效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FACEC)第1条规定的宗旨是:(1)加强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2)逐步促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并创设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体制;(3)开辟新领域和发展缔约方之间的更紧密经济合作的适当措施。由上述宗旨可见,“投资合作”、“投资体制”表明了投资在FACEC中的重要性。FACEC第5条进一步专门规定投资体制、投资合作与投资保护事项。⑧
在FACEC中,许多条款受WTO规则调整,涉及GATT的传统领域,如货物贸易,或涉及乌拉圭回合的新领域,如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FACEC第6(3)(d)条题为“WTO规定的适用”,明确反映了FACEC将某些WTO规则作为缔约双方直接适用的第一选择。不仅如此,FACEC缔约方还同意根据WTO有关规则谈判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可见,FACEC的一些条款与WTO规则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FACEC的一些条款是以WTO规则作为依据、基础或补充。鉴于“投资合作”是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内容及贸易与投资的相关性,WTO规则对FACEC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问题的适用也必然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关投资规范的形成和发展。
在RTAs实践中,对WTO成员而言,需要区分“WTO调整范围之内”和“WTO调整范围之外”的概念。毋庸置疑,在WTO规则调整范围之内,各成员应严格遵循规则,履行承诺,在RTAs中重申或强化WTO规则。另一方面,由于各成员的履约责任以其承担的WTO义务为限,在WTO规则调整范围之外,如投资领域,各成员可根据一般国际法,通过RTAs调整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四)BITs中的“WTO相符性条款”
在近年的BITs中,也出现了涉及WTO的条款。如加拿大2004年6月提出的《某国与加拿大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草案》(NewtextproposedbyCanadaasofJune2004,Agreementbetween……andCanadaforthePromotionandProtectionofInvestments)第5条第2款涉及“间接征收”条款的适用范围。该款特别规定:“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以此种颁布、撤销、限制或创设符合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订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为限。”
该条款规定的重要意义首先是,虽然表面上排除了该条款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的适用,但实际上表明了该条款仍具有适用的可能性。换言之,缔约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授予的强制许可的颁布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设”如不符合《WTO协定》,特别是TRIPS协定的有关规定,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征收”。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的征收认定直接与“WTO相符性”相联系,反映了BITs实践与WTO体制挂钩的新动向。
应当指出,BITs是传统的双边条约安排,是缔约双方平等协商谈判的产物。缔约双方如同为WTO成员,愿意在BITs引入“WTO相符性”要求,无可厚非,但缔约双方必须接受者,当以“WTO调整范围之内”为限。而在“WTO调整范围之外”的投资领域,是否规定“WTO相符性”要求,则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愿,不可强求。
(五)WTO案例对国际投资案的“先例”价值问题
有学者认为,在近五年的实践中,有关法律语境意义的最具争议的问题是,WTO体制的相关性及WTO有关“同类产品”(likeproducts)的案例对BITs的解释。近年国际仲裁实践反映了这方面的新发展。
在S.D.Myers,Popev.TalbotandFeldman案中,NAFTA仲裁庭的裁决看来是主张WTO有关案例确实是适于指导NAFFA仲裁庭。与此同时,有关国民待遇的理解也有了重要的发展,趋向于反对在BITs的解释和适用中考虑WTO有关案例。其主要理由是,WTO争议解决实践是朝一个要求有特定目标的具体方向发展,各成员***府承担了对其***策合法性的举证责任。2004年,仲裁庭在OECPv.Ecuador案中驳回了有关WTO争议解决实践应适用于厄瓜多尔与美国之间BIT争议的主张。该仲裁庭注意到,与WTO有关的是“同类产品”,而BITs的相关规定是“同类情况”(alikesituation),认为WTO有关竞争和替代性产品的***策与BITs有关“同类情况”的***策不能同等对待,WTO规则适用于受来源国措施影响的进口产品,而BITs是用于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地位的保护。2005年8月,在Methanex案中,仲裁庭对NAFTA条款与WTO条款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认为NAFTA当事方认识到WTO体制中“同类产品”与NAFTA有关外国投资的“同类情势”(likecircumstances)用语的不同。根据传统的国际法解释规则,仲裁庭裁决,外国投资语境中的“同类情势”不能视为与WTO体制的“同类产品”概念相同,因此,BITs应以自主的方式解释,***于WTO争议解决实践。[13]
上述国际仲裁实践否定WTO案例对国际投资案的“先例”价值的基本立场是值得肯定的。由于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是分立的两个体制,WTO争议解决机制与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是分立的两种机制,主张WTO案例对国际投资案的“先例”价值实属牵强附会。
四、结语
诚然,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关系密切,甚至在某些方面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反映在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上,两者在内容上也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连结、重叠或交叉。然而,由于WTO体制与国际投资法是分立的体制,分别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两者不能相互取代。两者在内容上某种程度的连结、重叠或交叉并不足以否定两者在体制上的分立。正如国际贸易不能取代国际投资一样,WTO体制也不能取代国际投资法。反之亦然。鉴于WTO体制连结国际投资法的种种新动向,WTO各成员应依据《WTO协定》的有关规定,坚持将WTO体制的投资规范严格限于“与贸易有关”的范围,并避免WTO体制“与贸易有关”领域的过度扩张。在当前的相关国际实践中,特别要审视将MAI纳入WTO体制的法律依据问题,同时关注WTO体制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问题。
【参考文献】
[1]LOWENFELDA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M].OxfordUniversityPress,2002.
[2]SORNARAJAHM.ADevelopingCountryPerspective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intheContextofDisputeSettlement[C]//QURESHIAH.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3]YONG-SHIKLEE.ReclaimingDevelopmentintheWorldTradingSystem[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
[4]刘笋.贸易与投资——WTO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共同挑战[J].法学评论,2004(1):98-105.
[5]SALACUSEJW.TowardsaGlobalTreatyonForeignInvestment:TheSearchforaGrandBargain[C]//HORNN.ArbitratingForeignInvestmentDisputes.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4.
[6]胡振杰,何平.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新法律法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KWAKWAE.InstitutionalPerspectives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C]//QURESHIAH.PerspectivesinInternationalEconomiclaw.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2.
[8]冯***.从多哈回合议程谈中国多边投资框架谈判立场[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4(10):312-321.
[9]周汉民,邱一川.坎昆峰会述评与WTO多哈回合展望[J].国际经济法学刊,2004(11):119-140.
[10]DohaWorkProgramme.MinisterialDeclaration.Adoptedon18December2005(WT/MIN(05)/DEC)[EB/OL].
[11]达斯.WTO与多边贸易体系之过去、现在与未来[M].第三世界网络(TWN),2004.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8
论文关键词 对赌协议 法律效力 求济
根据《中国经济周刊》关于《还敢对赌吗?对赌协议首次被判无效》报道“日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和被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的对赌条款均判定无效。对赌协议被判定无效,这在中国pe(私募股权投资)界是首例。”根据最新报道,首例对赌协议被判无效案,双方已经上诉到最高院,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对赌条款被判无效,这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无疑是投下一颗“深水炸弹”。以前众多投资人所津津乐道的“蒙牛对赌获胜案例”“永乐对赌失败被并购案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天衣无缝,牢不可破,实际上有可能存在法律瑕疵或漏洞,并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着重分析影响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诸多因素,力求使对赌协议的阐释成为“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一、对赌协议的产生背景
从唯物主义角度来看,对赌协议是风险投资领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投资人无法通过一般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投资分析、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穷尽或揭示拟投资的目标公司的所有风险时或基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不同商业前景的判断,在投资人与公司及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双方均认可或接受“妥协条款”或“中间条款”。正所谓“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所言,笔者认为只要对赌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角度,对赌协议就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从历史角度来看,对赌条款产生于风险投资盛行的英美国家,其赖以生存的法律土壤为英美法系,其遵循的是“判例法”,并非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而且,在上述条款引进中国时,法律实务工作者多是“原封不动”的照搬,除对赌条款外,还包括了“优先清算权”、“防稀释条款”、“领售权”等条款,并未考虑到上述条款是否会“水土不服”,是否会影响其应用及其效力。并且,早期进入中国的境外风投机构往往在谈判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容不得境内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反对意见或修改意见。正如一位创投老总在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交谈时所言“我们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平等,我们以这么高的溢价投资你这么一家连续亏损三年的企业,我们赌的是企业的未来,这些条款不能动”。因此,目前境内风险投资机构所用的对赌协议或条款,虽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和不同,但本质上仍是未经本造过或未经司法审判实践检验过的“舶来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立足于中国法律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慎重处理和对待对赌协议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知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在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判定时,应秉承“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的评价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影响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因素
通常的理解,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其约束力体现为如果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赌协议的核心和生命力在于保证对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并可以贯彻执行。笔者认为影响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对赌协议的时间效力
在正式投资之前,通常投资人会和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四方投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对公司的未来业绩、上市计划和安排、未来股权退出或回购、优先清算等条款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可能涉及现金补偿、股权补偿、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让渡或其他安排或约定。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协议中预先约定了一定条件,并且条件的成就具有或然性,并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对后续事项进行调整和安排的,其本质上来说,就是对赌协议。正是基于对赌条款可能会对公司股权架构、控制权及其经营管理权等一系列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在境内a股上市过程中,境内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通常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对赌条款或其他安排,若存在的,则要求其予以取消或做其他调整。通常,在上市“临门一脚”时,很多投资人也乐于将上述条款取消掉,换得企业早日步入国内资本市场和提前套现,这样的结局往往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都愿意看到的,是个多赢的结果。在上述过程中,似乎投资协议一直处于有效的过程中,似乎没有人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提出质疑。在笔者开来,这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影响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06年修订后生效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的进行股东权益安排,包括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等等,可以同股不同权。同时,为保持主体延续及其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在拟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往往在正式辅导及上报中国证监会材料之前,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按照《公司法》第96条之规定,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对股份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个几乎在每一家上市主体身上发生的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太正常了,以至于从来没有一个人提出过质疑。但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股份可以自由流动的一般原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在股份公司阶段并非当然适用和有效。第二点,随后签署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取代或变更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在效力上不足以对抗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对赌协议的相关约定与此不一致的,应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并且公司章程在工商行***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点,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适用具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并不能适用整个投资过程。对赌协议从签署到对赌相关条件的触发通常有一到两年,甚至更长的期限,在此期间,为满足境内a股上市需要,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通常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在业务方面公司的重组、收购兼并也时有发生,对赌协议适用的前提通常发生重大变化,有时甚至是彻底更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在对赌协议的时间效力方面,需关注公司组织形式、股权架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等在对赌协议之后签署的其他一系列文件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影响。
(二)对赌协议的空间效力
法律效力的空间效力,通常理解是指法律所适用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适用还是在地方适用。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这本身不应是个问题。但对对赌协议而言,其原本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现将其直接“移植”至大陆法系,不加以任何改造或本土化,其“水土不服”的毛病马上就浮现出来了。以优先清算权为例,依照我国法律,在保护顺位上,毋庸置疑债权人的顺位优先于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各股东基本处于同一顺位。在公司剩余财产分割方面,也不存在着优先股股东,其可以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分得公司全部资产,优先收回投资,这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亦是该等记载。但令人不解的,往往在内资公司的风险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投资人在可以优先于公司的其他股东收回投资,优先进行公司财产的分配,优先出售公司的股权,这不仅公司章程规定不符,而且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理念也相悖。因此,对赌协议相关的条款要想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真正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必须进行本土化改造,必须依据中国的法律规范重新进行审视和矫正。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对赌协议为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区别于公司法又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应该遵循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主要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外资审批体系有别于内资企业,除在产业***策方面对外资有限制或禁止外,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等很多审批环节均具有强行性的规范,尽管这些规定并非全部是法律,有些可能是部门规章或规范性的文件,但就保证投资资金安全的角度而言,仍需遵照执行。因此,如果说境外的对赌协议可以是投资人之间按照所属地法律进行“天马行空”的自由约定,在其进入成文法国家,则需“戴着镣铐跳舞”,兼顾处于不同位阶法律的相关规定。
因此,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不断的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但就具体到对赌协议效力而言,涉及大陆法系成文中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的条款,对赌协议在制定过程中,仍需遵照执行。
(三)对赌协议对人的效力
在甘肃高院公布“甘肃世恒”后,很多风险投资机构都意识到,对赌协议适用对象的重要性,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同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进行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的,则涉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换言之,对赌的对象赌错了,无异于“缘木求鱼”。在公司这种组织架构中,除公司自身外,还涉及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员工,是多种利益诉求的结合体,而且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其内部管理机构还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多种组织,进行内部决策时,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因此,对赌协议在涉及对赌条件时,既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碰的高压线不能碰,又要考虑到对赌协议中主体资格的适格性,哪种条款和公司对赌,哪种条款和股东对赌,哪种条款还需要控股股东乃至实际控制人进行兜底,而且还要考虑到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的情势变更,其保护机制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在某个对赌条款失效时,能够拥有替代的救济措施和保护措施,而且这种措施应充分考虑到有可能涉及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如优先购买权、债权转让的同意、债务转移的通知等等。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9
论文关键词 对赌协议 法律效力 求济
根据《中国经济周刊》关于《还敢对赌吗?对赌协议首次被判无效》报道“日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和被投公司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恒”)的对赌条款均判定无效。对赌协议被判定无效,这在中国pe(私募股权投资)界是首例。”根据最新报道,首例对赌协议被判无效案,双方已经上诉到最高院,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对赌条款被判无效,这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无疑是投下一颗“深水炸弹”。以前众多投资人所津津乐道的“蒙牛对赌获胜案例”“永乐对赌失败被并购案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天衣无缝,牢不可破,实际上有可能存在法律瑕疵或漏洞,并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并着重分析影响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诸多因素,力求使对赌协议的阐释成为“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一、对赌协议的产生背景
从唯物主义角度来看,对赌协议是风险投资领域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投资人无法通过一般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评估、投资分析、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穷尽或揭示拟投资的目标公司的所有风险时或基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不同商业前景的判断,在投资人与公司及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双方均认可或接受“妥协条款”或“中间条款”。正所谓“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所言,笔者认为只要对赌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角度,对赌协议就不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从历史角度来看,对赌条款产生于风险投资盛行的英美国家,其赖以生存的法律土壤为英美法系,其遵循的是“判例法”,并非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而且,在上述条款引进中国时,法律实务工作者多是“原封不动”的照搬,除对赌条款外,还包括了“优先清算权”、“防稀释条款”、“领售权”等条款,并未考虑到上述条款是否会“水土不服”,是否会影响其应用及其效力。并且,早期进入中国的境外风投机构往往在谈判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容不得境内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反对意见或修改意见。正如一位创投老总在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代表交谈时所言“我们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平等,我们以这么高的溢价投资你这么一家连续亏损三年的企业,我们赌的是企业的未来,这些条款不能动”。因此,目前境内风险投资机构所用的对赌协议或条款,虽或多或少存在差异和不同,但本质上仍是未经本土改造过或未经司法审判实践检验过的“舶来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立足于中国法律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慎重处理和对待对赌协议的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知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在对对赌协议的效力进行判定时,应秉承“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的评价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影响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因素
通常的理解,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其约束力体现为如果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对赌协议的核心和生命力在于保证对赌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力,并可以贯彻执行。笔者认为影响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对赌协议的时间效力
在正式投资之前,通常投资人会和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四方投资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对公司的未来业绩、上市计划和安排、未来股权退出或回购、优先清算等条款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可能涉及现金补偿、股权补偿、经营管理权或控制权的让渡或其他安排或约定。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协议中预先约定了一定条件,并且条件的成就具有或然性,并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对后续事项进行调整和安排的,其本质上来说,就是对赌协议。正是基于对赌条款可能会对公司股权架构、控制权及其经营管理权等一系列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在境内a股上市过程中,境内的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通常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披露公司是否存在对赌条款或其他安排,若存在的,则要求其予以取消或做其他调整。通常,在上市“临门一脚”时,很多投资人也乐于将上述条款取消掉,换得企业早日步入国内资本市场和提前套现,这样的结局往往是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都愿意看到的,是个多赢的结果。在上述过程中,似乎投资协议一直处于有效的过程中,似乎没有人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提出质疑。在笔者开来,这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点,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影响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协议签署时,目标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2006年修订后生效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的进行股东权益安排,包括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等等,可以同股不同权。同时,为保持主体延续及其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在拟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往往在正式辅导及上报中国证监会材料之前,有限责任公司通常按照《公司法》第96条之规定,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照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对股份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个几乎在每一家上市主体身上发生的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太正常了,以至于从来没有一个人提出过质疑。但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股份可以自由流动的一般原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在股份公司阶段并非当然适用和有效。第二点,随后签署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取代或变更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在效力上不足以对抗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约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对赌协议的相关约定与此不一致的,应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并且公司章程在工商行***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第三点,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的适用具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并不能适用整个投资过程。对赌协议从签署到对赌相关条件的触发通常有一到两年,甚至更长的期限,在此期间,为满足境内a股上市需要,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通常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在业务方面公司的重组、收购兼并也时有发生,对赌协议适用的前提通常发生重大变化,有时甚至是彻底更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将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在对赌协议的时间效力方面,需关注公司组织形式、股权架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等在对赌协议之后签署的其他一系列文件对对赌协议效力的影响。
(二)对赌协议的空间效力
法律效力的空间效力,通常理解是指法律所适用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适用还是在地方适用。对于成文法国家而言,这本身不应是个问题。但对对赌协议而言,其原本根植于英美法系国家,现将其直接“移植”至大陆法系,不加以任何改造或本土化,其“水土不服”的毛病马上就浮现出来了。以优先清算权为例,依照我国法律,在保护顺位上,毋庸置疑债权人的顺位优先于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各股东基本处于同一顺位。在公司剩余财产分割方面,也不存在着优先股股东,其可以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分得公司全部资产,优先收回投资,这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亦是该等记载。但令人不解的,往往在内资公司的风险投资协议中规定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投资人在可以优先于公司的其他股东收回投资,优先进行公司财产的分配,优先出售公司的股权,这不仅公司章程规定不符,而且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理念也相悖。因此,对赌协议相关的条款要想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真正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必须进行本土化改造,必须依据中国的法律规范重新进行审视和矫正。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对赌协议为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区别于公司法又作出明确规定的,则应该遵循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主要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外资审批体系有别于内资企业,除在产业***策方面对外资有限制或禁止外,在工商、税务、海关、商务等很多审批环节均具有强行性的规范,尽管这些规定并非全部是法律,有些可能是部门规章或规范性的文件,但就保证投资资金安全的角度而言,仍需遵照执行。因此,如果说境外的对赌协议可以是投资人之间按照所属地法律进行“天马行空”的自由约定,在其进入成文法国家,则需“戴着镣铐跳舞”,兼顾处于不同位阶法律的相关规定。
因此,尽管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不断的相互借鉴和相互融合,但就具体到对赌协议效力而言,涉及大陆法系成文中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的条款,对赌协议在制定过程中,仍需遵照执行。
(三)对赌协议对人的效力
在甘肃高院公布“甘肃世恒”后,很多风险投资机构都意识到,对赌协议适用对象的重要性,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同公司而非公司的股东进行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的,则涉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换言之,对赌的对象赌错了,无异于“缘木求鱼”。在公司这种组织架构中,除公司自身外,还涉及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员工,是多种利益诉求的结合体,而且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其内部管理机构还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多种组织,进行内部决策时,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因此,对赌协议在涉及对赌条件时,既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碰的高压线不能碰,又要考虑到对赌协议中主体资格的适格性,哪种条款和公司对赌,哪种条款和股东对赌,哪种条款还需要控股股东乃至实际控制人进行兜底,而且还要考虑到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面临的情势变更,其保护机制应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在某个对赌条款失效时,能够拥有替代的救济措施和保护措施,而且这种措施应充分考虑到有可能涉及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如优先购买权、债权转让的同意、债务转移的通知等等。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篇10
合作投资经营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
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双方共同出资经营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 2,双方的出资总额分别用于__________________转让费:_____________(大写);预付租金_______________(大写);门面押金________________(大写);装修资金________________;设备添置_________________;周转资金_________________。
3,如双方的出资总额不足本协议第一条第2点的,双方需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以保障__________________正常运转。
4,如双方的出资总额不足本协议第一条第2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由任意一方单独出资补足,并相应调整出资比例。
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____________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三条: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乙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_______________筹备开业中全权行使各项事务的决策权;
(2)在__________________开业后,行使其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
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__________________筹备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________开业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
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投资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繁荣市场,搞活经济,增加收入,甲乙双方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合作投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及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经营 ,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乙方全权委托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经营管理,乙方对经营情况有知晓以及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甲方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四条 盈余分配
双方同意,投资盈余按年结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1、投资第一年,无论盈亏,甲方承诺支付乙方投资收益人民币20xx0元。
2、项目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包括第一年项目利润)。
第五条 出资的转让
任意一方转让自己出资的,应提前7日告知对方,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合作关系的解除
1、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按各自
投资比例进行清算。如需继续合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任意一方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如需解除合作关系,应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项目持续两年亏损,乙方有权单方撤回全部投资(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合作关系自动解除。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作项目进行日常经营管理;③按月将项目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及时告知乙方;④按时向乙方支付投资收益。
2、乙方的权利义务:①参予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②检查帐册及经营情况;③共同决定合作项目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项目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投资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为投资经营超市商场,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经营项目:xxxxx购物中心
二、合作经营的场所:位于________,以甲方所选定的经营场所为准。
三、合作经营的期限:合作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 日始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的合作期限以甲方的经营期限为准。
四、投资比例及方式
1、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的投资总额估算为:_______万元,甲方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乙方的投资方式为:___
(1)乙方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此笔资金为贷款由甲方支付利息,每月利息1%元。根据乙方自愿及经营需要,乙方的投资可以转为原始股份,参与经营、分红。(债转股需签订协议)
(2)乙方可以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以加盟连锁形式进行经营。(需签订加盟经营协议)
(3)乙方可以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以承包租赁门店、广场内区域等业态进行经营。(需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4)乙方可以对该项目投资________万元占总额的___%, 担任艾伊斯克生态广场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2、乙方根据甲方商场的开办进度及甲方通知,将前述资金交给甲方,则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已到位。甲方收到乙方投资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并专款专用,不得将乙方投资资金滥用或挪用。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投资建设,尽快组织经营,并对外签署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协助甲方考察寻找经营场所,帮助甲方尽快投资经营。
3、甲方艾伊斯克生态广场投资建设后,在乙方出资到位的情况下,乙方可参与艾伊斯克生态广场的前期经营管理。
4、甲方艾伊斯克生态场开业经营后,乙方按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与甲方共同经营。
六、利润分配:
甲、乙方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额。
若乙方选择出资方式(1)乙方的资金未转为原始股,甲方按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当乙方的资金转为原始股后,按其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参与盈利分红。
若乙方选择出资方式(4)享受总经理报酬和待遇。
七、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转载请注明出处学文网 » 投资合作协议范本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