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事工作计划10篇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1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在***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强化调研,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部分部门低配的局面,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充实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治部将根据***组的意见、我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根据高院部署,组织干警参加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报告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治部将根据***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按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法专项编制,在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8226;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成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

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部分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加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锤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鼓励干警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院***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断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20__年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层干部(含***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把思想***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积极参与,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加强***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治协理员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不足。况且,跨部门担任***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为***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在年终的评比表彰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成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成。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2

一、医疗卫生资源增量提质工程

通过对卫生基础设施进行修缮、改造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医疗基建项目;科学规划布局,多方争取卫生资源;创新机制路径,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与效益,加快提升医疗卫生基础设施与资源配置水平,实现医疗卫生资源增量提质。重点做好以下19项工作。

1.完成区三院(原__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地下室工程。(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2.推进区骨科医院新建工程,完成区骨科医院新建工程的施工招标。(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3.区中医院增开病床150张。(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4.区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工程开工建设。

5.推进__中心医院内儿科楼修缮工程,完成施工招标。

6.完成区四院(原__人民医院)原址重建工程设计招标和过渡用房改造工程开工建设。

7.启动区二院(原__人民医院)业务用房改造立项。

8.启动区中医院特需病房(国际部)改造。

9.推动__医院二期用地整备工作。

10.开展区慢性病防治院精神病人日间照料中心前期工作。

(二)科学规划布局,多方争取卫生资源。

11.加大对医疗设备的投入,安排不少于1亿元资金更新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区***府民生实事)

12.结合区***府及市卫计委要求,完成《__区卫生事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13.积极向市卫计委争取将在__片区规划的原市肿瘤医院调整为综合医院,力争改变__片区无规划公立综合性医院的局面。

14.加大引入社会办医力度,完善配套支持***策,提请区***府出台《__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医院的指导意见》。

(三)创新机制路径,提高卫生资源使用效率与效益。

15.建成覆盖医院、社康和公共卫生机构的区域卫生信息化系统,实现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社康中心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16.全面推进预约诊疗服务,全区二级以上医院预约放号量超150万,预约服务量超30万人次,预约率达20%以上。(区***府民生实事)

17.稳步推开“先诊疗后付费”模式,新增区人民医院和__人民医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模式。(区***府民生实事)

18.联合区***府采购中心,加强设备采购资源统筹;完善管理机制,加强设备采购的事前评估、规范采购与事后跟踪问效。

19.探索在__中心医院建设区影像集中阅片中心,解决基层医院阅片人员缺乏问题,提高阅片质量。

认真贯彻落实市***府“打造国际医疗中心”的战略部署,以医疗卫生“三名工程”建设为抓手,以PPP模式为驱动, 大力培育和引进高端医疗服务资源,积极建设名医(名科)、名院、名诊所,提升高端医疗技术与服务水平。重点做好以下7项工作。

20.深入推进“三名工程”,大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21. 积极推进__大学、__医院、__集团利用计生服务中心大楼举办国际医疗中心项目,探索建立高端影像中心、开办国际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年内试运营。(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22. 与__医院签订“__医院__消化病诊疗中心”合作协议并推进建设。

23.积极推进__大学、__医院、____公司与中心医院合作项目,力争签订合作协议。

24.力争__中心医院耳鼻咽喉科医院加挂__市耳鼻咽喉科医院牌子;推动与香港大学牙学院合作。

25.推进区中医院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合作深化;力争将区中医院纳入__中医药大学与墨尔本大学生命健康学院__特色学院体系内;在区中医院设立院士工作站。

26.推进区妇幼保健院与华大基因联合建设华大基因__临床医学检测中心、杨焕明院士工作站、转化医学中心及__市医学重点实验室。

以重点学科建设为平台,以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为核心,大力开展医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优势学科群体,着力构筑“医学高地”,为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重点做好以下8项工作。

27.推进各医院创等级医院、教学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工作。

28. 借助市级重点学科开展结对共建、学科植入,建设与区内20个专科的学科联盟。(区委

区***府主要工作)

29. 加强重点培育学科(实验室)、特色学科建设,开展区级医学学科评估,遴选重点培育学科(实验室)和区级特色学科,局、院两级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给予重点资助。

30. 广泛开展科研协作项目,力争课题、基金、成果数进一步提升。

31.出台《__区医学重点学科五年建设规划》、《__区卫生系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32.出台《__区公立医院临床(医技)科室主任选拔任用考核指导意见》,严格对科室主任的任职条件、业绩考核要求;完成各医院学科评估与科室主任换届。

33.出台《__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柔性引才办法》,采用成立名医工作室等形式多渠道柔性引才,吸引一批省市级名医、高层次人才加盟领衔,培养学科创新团队和人才梯队;积极引进高端、高层次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34.委托复旦大学举办第二期“__区医学学科管理提高班”(培养不少于100名学科带头人及职能科室管理骨干的后备人才)。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夯实网底,积极创新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力求为全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础医疗服务,筑牢人民群众的“健康屏障”。重点做好以下14项工作。

35.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大力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在社康中心的应用。(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36.做好急救工作,深入开展医疗急救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37.做好疾控工作,进一步健全重大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区委区***府主要工作)

38.落实社区老年人卫生保健优待***策,社康中心为户籍和持有居住证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免费体检。(区***府民生实事)

39.落实医院专家定期下社康坐诊工作,提升社康中心诊疗水平。(市、区***府民生实事)

40.提高社区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覆盖面,2015年增加25家(累计建成58家),提供身高、体重、腰围、血压等测量,做到疾病早预防、早发现、早***。(区***府民生实事)

41.进一步理顺局机关与区社管中心之间、区社管中心与举办医院之间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社康管理机制。

42.继续推进社康中心标准化建设,抓好社康中心基本设备标准化配置项目市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的落实。

43.推广南联社康中心财***投入体制改革、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试点。

44.抓好社康中心流程再造试点工作,及时推广应用。抓好整合资源服务,建设社区全科医学技能培训中心和区社康心电***诊断中心。

45.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抓好慢性病防治和精神卫生项目的精细化管理,通过国家慢性病防控示范区复评。

46.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对街道防保所职业卫生检测资质问题。

47.理顺基层公共卫生体制,推进街道防保所管理体制改革。

48.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演练,加强应急工作规范管理,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

五、人财物规范管理加强工程

以加强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水平和资产管理水平,切实管好全区卫生计生系统的人、财、物。重点做好以下9项工作。

49.配合市对公立医院去行***化的工作部署,适时出台《__区区属公立医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50.建立年度卫生和计生系统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完善局院、局所目标责任制考核,突出改革创新导向,确保医疗卫生服务满意度提升。

51.出台《__区卫生计生系统临聘人员管理办法》,规范临聘人员管理。

52.出台《__区卫生计生系统中层敏感岗位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对各敏感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内部交流、跨单位交流。

53.出台《__区卫生计生系统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权限管理办法》,规范机构设置和干部人事任免审批。

54.完成各事业单位换届空缺领导岗位选拔配备,完成各单位中层管理干部换届。

55.完善医疗机构内审机构设置,加强财务与审计工作;配合市卫计委工作部署,探索实施三级医院派驻总会计师制度。

56. 加强与区***府采购中心的协调,推进医用耗材采购体制改革试点。

57.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继续抓好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注重以人为本,从推动人口的发展着手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强化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着力提升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以下10项工作。

58.推进优生惠民工程科学育儿之启智摇篮项目,2015年建成60个场所,服务4000个学龄前家庭。(区***府民生实事)

59.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善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积极推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60.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项活动,突出解决计划生育“三难”问题,提高双查率和持证率,积极开展区域协作。

61.推进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有序实施“再生育一胎子女”***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

62.重点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深入推进出生缺陷预防干预和生殖健康促进工作。

63.开展普法宣传,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着力遏制违法生育行为。

64.认真推进计划生育信息核验工作,提高计生办证效能。

65.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66.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正面宣传,发挥舆论先导作用。

67.进一步推进卫生计生机构业务整合提升,提高服务质量与技术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法治理念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进一步显现,人民群众对依法行***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目标,积极推进卫生计生依法行***各项工作。重点做好以下8项工作。

68.实施卫生监督员***水平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水平。

69.全面开展学校、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监督***检查。

70.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强化重点企业和超标企业职业卫生检查。

71.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工作,促进卫生计生依法行***质量有效提升。

72.以行***权责清单为依托,大力规范行******行为,大力提升行***服务效能。

73.扎实做好行***许可服务工作,继续探索推行服务便民措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实现行***许可服务提速提效,大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工作,加强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协调,实现窗口单位与业务科室的良性互动。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3

【关键词】内部审计;权力制衡;审计计划;全过程控制

内部审计是指导组织内部的一种***、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其目的是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风险和经营活动进行改善,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必须具有***性、客观性。医院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个子集,它一般是指扎根在医院内部的审计机制,从管理机制的层面看,它是医院法人治理自我调控机制,它通过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和经营活动进行审检,***、客观的评价它们,以改善医院法人治理,使得医院的管理更为科学,从而促进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

一、培育现代医院内审模式

医院新的内部的审计模式是要确立医院监事会(即医院所有者代表)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模式。其主要内容是在医院监事会内设置内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由监事会成员组成,医院内部审计实施机构在其领导下进行工作。内部审计委员负责拟定医院内部审计章程、安排医院内部审计业务实施的工作经费,选定医院内部审计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讨论并确定医院内部审计短期工作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医院内部审计实施机构要将审计业务实施的结果向其报告。

在法人治理中之所以这样设置内部审计是因为:其一,这样的设置医院内部审计能够获得最强的***性,医院内部审计***性的强弱与内部审计领导机构层次高低息息相关,监事会是医院主要领导机构,所以在其领导下医院内部审计能够获得最强的***性。其二,这种单一领导模式可以克服两层领导下领导意志不相统一的弊端,有利于医院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其三,这是一种最高领导层对内部审计的领导模式,内部审计施行机构与最高领导之间直接进行信息传递,没有通过中间环节传导,可以降低信息传导失真的可能和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从而提高医院内审施行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内部审计承载平台

医院法人治理要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状态、内部权力制衡等方面完善医院内部审计承载平台。

1、明确所有者代表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从所有权来看,医院系***府接受人民的委托而持有。从初始委托人和医院之间在所有权上形成了多环节的委托链条,第一环,全体人民委托中央***府。第二环,地方***府委托下属的各级部门持有医院。第三环,各***府部门同医院代表之间也存在委托关系。多层的委托链条致使信息失真,产生了谁来代表所有者的问题。特别是第二个环节,每个***府部门都有一部分权力但权力都很有限,如:***门管理货币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服务项目、药品的定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管理、建设部门负责不动产的建设管理等等,哪个部门都能代表但哪个部门都不能全部代表,事实上造成了的所有权代表者的缺失。因此,应在***府与医院之间,设置医院监督委员会,代表***府持有医院,成为所有权的代表者。它的成员由***府各部门人员代表(财***、物价、国资、建设部门等)、群众代表、医院管理专家等组成。监管委员会不具体参与经营,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医院董事会、赋予医院董事会***经营的权力,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以实现医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建立以所有者代表为中心的权力制衡机制。法人治理机制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法人治理机制是按照不同的管理过程由不同的人来实行,从而形成权力间的制衡来保证管理的科学有效,即计划、执行由经理层来实行,决策由所有者代表来实行,并在他们之间加入监督机制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经理的执行力。建立以所有者代表为中心的治理机制就是将法人治理机制引入医院的管理,以改进医院管理。以所有者代表为中心的权力制衡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决策权的设置,医院监管委员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人选的决策,医院董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的决策和经理层人选的决策、这种决策需要符合医院监管委员会对医院的要求。二是执行权的设置,经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三是监督权的设置,在董事会这一层面平行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组建内部审计等监督机构,对所有者代表医院监管委员会负责,负责监督董事会决策和经理层的执行行为。

3、将经营者的委托责任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医院监管委员会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进一步与经营者明确委托责任。是因为,其一***府对医院经营者的委托责任的表述是通过部门规章达到的,部门规章是纲领式的要求,它是对委托责任的高度概括,并不具体,需要医院监管委员会针对某医院的实际情况量化经营指标;二是委托责任需要委托人和人的一致认同,并通一定方式固定下来。这些都能通过合同修订和签署得以实现。经营者的委托责任通过合同的形式得以明确,一方面为委托人和人提供了法律文书,另一方面也为医院内部审计提供了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实行全过程控制

医院的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是按照计划、实施、报告成果的程序来进行的,审计质量的控制也就按照内部审计工作链条展开,通过对每个环节实施控制来实现内部审计整体质量的控制。

1、审计计划控制质量是整个控制的第一个环节,它关系着审计的深度与广度,也关系到内部审计的风险与责任。做好内部审计计划的质量控制可以对内部审计业务的开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要对其关键点控制。

(1)在审计计划确定上建立集体决策的制度,群众、员工根据自身关心的问题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项目的建议;审计部门对群众提议的项目进行业务判断,根据审计能力选取力所能及的着力点,向医院最高权力机构提出审计计划;组织专家对审计计划进行评估,最高权力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审计计划。(2)在审计计划的变更上建立有序灵活的调整制度,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便相对固定,而现实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审计部门要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适当地对审计计划拟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报送最高权力机构,在征得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后,方能对计划进行调整。(3)在审计计划的落实方面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医院的内部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时,要定期向最高权力机构和群众报告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广泛接受监督,以保证审计计划的落实。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保证审计计划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充分满足各方的需求。

2、内部审计实施环节是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实质性审查,取得审计证据的环节。在这个环节,审计人员不但要注意证据的逻辑性,更要注重风险的防范和审计工作成本效益。

(1)要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在查取证据前要做充分地审计调查,熟悉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情况,查找其薄弱环节,评估该项审计的风险。(2)要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会签制度,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记录审计情况的凭证。它是内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给出审计建议的依据。审计工作人员在编制完审计工作底稿后,需与被审计单位代表进行有效的沟通,消除双方在查出问题上的分岐,并由被审计单位代表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字认可;同时,由审计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上所记述的内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3)要注重成本效益,只有在审计实施的成本投入小于审计成果带来的经济收入,才能实现内部审计的价值,因此要充分考虑审计实施的成本。对于一些需要很高的经济代价才能直接取得但其产生的公立医院总体成本节省或收入增加较少的审计证据,应转变工作思路,采用间接的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3、内部审计报告环节是内部审计部门向公立医院最高权力机构和群众报告审计成果,向被审计单位传达审计结论,给予审计建议的环节。它是审计质量的综合展示环节,应在该环节对审计报告实施多方面多层次复核制度。多方面是指复核审计报告采用的证据是否准确可靠;复核审计报告中的评价是否适当;复核审计报告建议是否有助于公立医院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改善;复核其是否结构清晰、层次分明,能否使用人的使用。多层次是指审计报告先要经审计项目工作组成员核查,审计组成员核查后再由审计项目工作组组长进行复核,最后由公立医院内部审计负责人进行第三次审核,各审核人在审核的过程中给出修改意见,做好复核标识。

参考文献:

[1]蒋昌荣.做好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年第S1期.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4

杨忠臣是河北省昌黎县安山镇罗家营村农民,现年39岁,至今没有孩子。

七年前,他和妻子金亚妮曾经有过一次为人父母的机会。但在胎儿九个月的时候,没有准生证的金亚妮被带到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做了引产手术。已经完全成形的胎儿被中止生命,从金亚妮体内取出。

此后的七年来,金亚妮没能再怀上孩子;七年来,夫妇二人辗转奔波于各级权力机关之间,四处求告。

2007年初,昌黎县法院受理了杨忠臣和金亚妮夫妇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赔偿诉讼案。杨氏夫妇请求的赔偿额为:医疗、误工等费用29万元;金亚妮不孕症后续***费等相关费用;金亚妮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这恐怕是中国司法机关受理的第一起计划生育案件。”杨氏夫妇的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茂航告诉《财经》记者。

该案经过审理,昌黎县法院于今年5月底一审判决驳回杨氏夫妇的赔偿请求。杨氏夫妇不服判决并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截至目前,秦皇岛中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不管最终结果是什么,这样的案子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纳入到法治轨道解决,已经是一种进步。”孙茂航说。

案件缘由

杨忠臣和金亚妮是在2000年5月5日登记结婚的。那一年,杨忠臣32岁,金亚妮20岁。符合中国《婚姻法》的年龄限制规定,而且杨忠臣属于晚婚晚育。

不过,杨氏夫妇在婚前已经有过,金亚妮未婚先孕,结婚时已经怀孕四个多月。

2000年8月15日,杨忠臣找到昌黎县安山镇计生办主任邸卫***,请求办理准生证,并出示了头一天金亚妮在秦皇岛市第二人民医院的B超报告单,金亚妮已经妊娠八个月。

根据杨忠臣夫妇的状,邸卫***当时答应按计划外生育给金亚妮补办准生证,但必须要罚款,杨忠臣表示同意。

满以为自此天下太平的杨忠臣夫妇便安心在家养胎。他们没有想到,眼看快要到临产期,突生变故。杨氏夫妇在状中称,2000年9月7日晚,安山镇以及罗家营村的计生干部带领工作人员突然上门。当时杨忠臣不在家,屋中只有金亚妮和杨忠臣的***亲王旭荣。金亚妮被强行带至昌黎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引产手术。当时胎儿九个多月,在母体内已经存活。金亚妮被注射引产针后,胎儿死亡,但由于体积过大,两天时间内不能自行从金亚妮体内流出,医生便将产钳探入金亚妮体内,将胎儿头部绞碎后取出。金亚妮身体由此受到巨大创伤。

身心俱损的金亚妮在引产手术后住院44天,但恢复情况并不理想。出院后,杨忠臣、金亚妮夫妇四处求医问药。2001年8月6日,金亚妮在天津市中心妇科医院就诊后,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继发不孕”。此后在天津、北京的其他一些医院求治时亦得出相同结论。

杨氏夫妇由此开始上访。也正是在他们去上访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过去并不懂法的杨氏夫妇于2006年7月18日,向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交了行***赔偿申请书。后者在当年8月28日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并于10月18日将裁定书送达至杨氏夫妇手中。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当事人对于“不予赔偿”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诉讼。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茂航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介入该案,为杨氏夫妇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在孙茂航的下,杨氏夫妇于2007年1月16日向昌黎县法院提起了行***诉讼,法院当日即受理了这一诉讼。

争议与判决

昌黎县法院受理杨忠臣、金亚妮夫妇昌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件后,于2007年2月9日、4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昌黎县计生局答辩称:金亚妮当年做引产手术是当地村镇计生干部做通其本人思想工作后,在金亚妮本人同意情况下才做的;另外,该局曾组织过医疗机构为金亚妮检查会诊,以上医疗部门均未提出金亚妮的不孕与节育手术有关。

昌黎县计生局还辩称,该局工作人员并未参与对金亚妮实施引产手术的行为。组织引产手术的安山镇计生办同该局没有直接隶属关系;实施引产手术的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不是行***机关,是***的事业法人,以上二者行为同该局无关。

针对被告昌黎县计生局的答辩,原告杨忠臣夫妇的律师孙茂航发表意见称,引产手术是否金亚妮自愿,关键要看证据,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手术时的签字。因为如果是本人自愿,应该有家属陪同并签字。但事实上,在金亚妮引产手术单上签字的是安山镇计生办主任邸卫***,而且进行手术时没有家属在身边,手术费也是村干部交的。

孙茂航认为,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是县计生局下属单位,计生局副局长兼任计生服务站站长,可以说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行***隶属关系明确。因此,昌黎县计生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该依法承担责任。

孙茂航在庭审期间还提出,考虑到现行医疗体制下,被告方组织的检查会诊均是当地的公立医疗机构,为地方***府设立,本案是行***诉讼,告的就是地方***府机关。所以,法院应该重新组织对金亚妮做医学鉴定,鉴定机构应该找北京市的专业医院或者法医鉴定机构。

但是,2007年5月18日,昌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杨忠臣夫妇的赔偿请求。

关于金亚妮是否自愿引产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表述为:“9月7日19时,安山镇计生办及村干部到金亚妮家中做工作,原告金亚妮随镇、村计生工作人员到计生服务站做补救手术,该站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合格后,对金亚妮施行了引产手术。”该表述十分含混,既没有明确自愿,也未认可有强制行为。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可了昌黎县计生局曾经为金亚妮组织医疗机构检查会诊的事实,但判决书中对于原告律师提出应该请公正的医疗机构鉴定的问题没有提及。

法院认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每个公民必须遵守执行。原告金亚妮未婚先孕,按当时《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安山镇***府计生办、罗家营村计生专职干部动员原告金亚妮,并将其随车拉送到县计生技术服务站采取补救措施,以及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对原告金亚妮经检查实施引产手术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上述行为被告并未派员参加,不属被告的具体行***行为。县计生技术服务站虽是被告的事业单位,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其职责是计划生育医疗和技术服务,不具有行***管理职能。县计生技术服务站为原告金亚妮施行引产手术的行为,不属具体行***行为,亦不能视同被告的具体行***行为。

因此,昌黎县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杨忠臣夫妇败诉。

期待更加人性化

该案一审判决后,判决书于今年6月间送达杨忠臣夫妇手中。杨氏夫妇对判决表示不服,在孙茂航律师的继续免费下,于6月22日向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上诉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安山镇***府计生办、罗家营村计生专职干部,是按当时《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动员金亚妮到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实施引产手术,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这一认定违背事实,且存在法律错误。

其一,金亚妮的引产不是自愿的,关键证据是手术签字和交款凭证。但庭审中,被告县计生局却藏匿这些证据,根据行***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县计生局不出示这两个关键证据,其答辩不能采信。

其次,《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早于1989年颁布时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但在1994年、1997年两次修订,删去“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条款。2000年之时适用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是1997年修订版,第20条仅作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金亚妮强行做引产手术没有法律依据,行***行为无法律依据即属违法行为。

上诉状还指出,庭审中,县计生局提供的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的事业法人证书,是2002年以后颁发,而案件事实发生在2000年9月,当时昌黎县计生技术服务站并不是***法人,只是县计生局的内设机构,其行为后果以及相应赔偿责任当然应该由县计生局承担。

上诉状请求秦皇岛中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杨忠臣夫妇的赔偿请求。

据律师孙茂航介绍,秦皇岛中院已经受理该上诉案,二审有可能书面审理而不再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尚没有进展。

孙茂航告诉《财经》记者,作为律师,他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够让各级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在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时候,更加文明***,讲究工作方法和技巧,更加人性化。事实上,这些年来,至少从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演化上,已经可以看出追求人性化的趋向。比如,1989年颁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是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人工流产或者引产手术”,而在随后的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时,却删除了这个表述,即说明了对生命和人身权利已经越来越尊重。

《财经》记者获悉,在金亚妮2000年9月遭引产之后半年,2001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会第21次会议上,中国第一部部级计划生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首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就草案所作的说明中指出,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存在计划生育干部和基层干部等现象,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人员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九届全国人大***会第25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第41条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即计划外生育――记者注),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5

论文关键词 热线 计生案件 计划生育

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广大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控告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批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生命权、借计划生育为名收受索取贿赂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检察机关迎来了集维护大局与履行职责、打击侵权犯罪与协调配合并重的转折时代。热线受理计生案件数日渐增长。

2010年以来,郯城县院民生检察服务热线共受理案件700余起,其中计划生育案件300起,占受理总数的43%。主要反映基层组织人员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发生的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产及收受贿赂等职务犯罪问题,主要表现为以非法限制计生对象或其直系亲属的人身自由为手段,以催要社会抚养费及督促计划生育外逃户回家进站接受计划生育检查的行为,以及计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计生对象索要或收受贿赂帮助其逃避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为深入调查研究计生案件发生的原因、根源,探索处理此类案件的方法对策,对我院热线受理的计生案件发生的原因作以下分析。

一、计生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

(一)计生管理人员方面原因

1.领导监管不力。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工作不好就要实行一票否决。由于计生工作是基层乡镇的“老大难”,大多数乡镇的主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都是采取下工作任务、下经济指标及采用提成办法的管理方法,对具体工作,或置之不理,或不闻不问,全权交由计生工作人员去办,致使部分计生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对拒不缴纳计生罚款的计生对象想关就关,而且理直气壮地说是为了工作,违点法不算啥。

2.法制意识淡薄。由于近几年乡镇计生干部调整频繁,业务较差,加之个别计生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主要表现为对乡镇基层工作认识不足和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淡薄。一些具体行使行***职权的管理者头脑中根本无“法”的概念,缺乏对于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正确认识,片面地认为自己是管理者,在行使管理权过程中可依自己的意思管束和处理“违规”村民,不存在“过错”之说。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盲目行***,造成非法拘禁。

(二)社会管理方面原因

1.法律支持欠缺。对违法超生问题缺乏有效的制约处罚机制。对于违法超生者,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并予以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但实际上,法院根本因此类案件执行难度大、社会敏感度高并不予以受理。同时还有一些计生部门和人员认为这种方式周期长,即使法院依法判决超生者,但往往因为这些人早已外逃而造成判决结果无法执行。另外,通过这种方式,计生部门也会因当事人闻讯趁机躲避而错过了追缴社会抚养费的机会,权衡利弊后,遂铤而走险,最终采取了非法关押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违法措施。

2.属地管理无力。人口流动性加大导致计划生育管理出现盲区。改革开放极大的改变了广大农村群众的生活生产方式,过去繁重的体力劳动被大规模机械化操作所代替,大批闲置青壮劳力涌向城市,只在年底或农忙时节才回家,其中少数人甚至留置大中城市长期进行务工或做生意。这部分人群恰恰是属于应该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人群,他们流动的特点造成了计生部门管理的难度,签订的协议不少成了“口头支票”。

(三)基层群众方面原因

1.生育观念落后。当前,在广大农村,一些村民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思想中根深蒂固的“养儿防老”的传统旧观念仍较为盛行,为能抱上儿子,一些村民不惜拉家带口东躲西藏逃避计生处罚,进行计划外生育。有的村民为“延续后代”,即使受到严重经济处罚也在所不惜。还有个别群众受多子多福的影响,有了男孩还要生。极个别群众还把多生作为有能力的标志,致使农村出现超生攀比现象。还有些群众为达到违法超生目的,四处寻找***策、法律盲区,支持纵容女青年未婚生育,以达到顺利超生的目的。目前,此风仍有继续蔓延趋势。

2.自私心理作怪。计划生育非法拘禁案件中,有一半的被关押群众是因为不交或少交超生费。不交或少交超生费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确实没钱,是典型的“越穷越生、越生越穷”,极个别的是二胎超生罚款还没交清,三孩甚至四孩又生出来了。反正虱子多了不咬人,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二是有钱也不交,对国家计划生育***策不理解,喜欢钻孔子,赚便宜。只要孩子生下来,就算是大功告成。不但不配合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一旦计生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此目的采取关押行为,马上就以维权为目的,来县去市赴省上告不休。《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成为他们的挡箭牌。

二、解决计生案件的方法、对策

(一)搞好社会宣传教育

1.转变生育观念,普及现代生育观。进行科学教育,逐步克服存在的“性别偏好、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将计生工作有机的融入精神文明建设中。使越来越多的认识到多子女的害处和节制生育的好处,逐步走出传统生育观念的误区。

2.广泛宣传计生***策、法规,创造良好***环境。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进村进户,提高育龄群众的知晓率。加强宣传阵地建设,拓展宣传教育平台。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在农村的贯彻实施,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关系到子孙后代、国富民强的一件大事,使他们自觉地执行计划生育国策。

3.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计生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培训教育,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学习***治理论和工作规定、廉***教育使其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目的,逐步提高其***治素质,同时从日常工作抓起,不断加强预防工作,通过发生在身边的实际案例,以案释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转变***观念,提高依法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走上依法行***的轨道上来。

(二)加大社会管理力度

1.严格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在计生部门实行严格的***执纪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由人大、纪检与计生部门签订责任状,层层做到职责、权限、义务、罚责“四明确”,基本实现***任务具体化,***责任明确化,***行为规范化,过错追究制度化,确保计生工作依法开展。同时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计生工作人员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控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计生工作的监督,通过这种方式达到***者与被***者之间的相互监督,防止不依法行***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2.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强生、超生户,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高限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建议对农村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对象,制定相应行***处罚措施配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广大群众不敢违反计划生育***策。

3.各部门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大力完善计划生育***体系。一是完善***门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新生婴儿的上户,要求在出具医学出生证明的同时出具结婚证、生育证和镇计生办出具的新生婴儿落户证明;二是医院要严格坚持凭证检查和凭证生育制度;三是司法部门要切实维护计生国策的权威,同时加大对涉及计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4.加大***府投入,完善养老机制,积极推进和完善农村新型养老体系建设,解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加建乡镇敬老院,完善养老院配套设施,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加大无子女老人及生活困难户的救助,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的,切实改变群众生育观,从而使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三)切实履行检察职能

1.营造普法阵地,充分发挥热线疏导、沟通和教育作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耐心接听。把热线变成群众学法的课堂,普法的阵地。通过讲解计划生育国策及***的富民、惠民、爱民***策,使群众知***情、感***恩,增强对计划生育现实性的了解。一是认识到自己或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策的错误,做到自觉配合***开展工作,二是立足职责,强化沟通,对今年受理的40件计生案件全部妥善处结,不但做到群众满意,还做到***和***府满意。

如郯城县花园乡某村李某从外地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两人2005年生育一女孩,去年两人均达到了二胎生育年龄,提出申请后县计生局借故迟迟不予办理。今年初三十三岁的李某之妻不慎怀孕,不愿流产,夫妻二人出外躲避。一星期前,花园乡计生办将李某的母亲带走关押。李某夫妇非常着急,但又不敢回来,遂打电话给民生热线寻求帮助。

热线人员及时将情况做了汇报,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与花园乡取得联系。花园乡***承认李某反映属实,但也辩解关押之举实属无奈,因为县计生局因李某之妻不按规定进站为由扣了花园乡计生工作考核分数。考虑到计生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我院没有把问题仅仅停留在解救被关押群众的层面上,而是落实到解决根本问题上。本着“以人为本”思想,热线人员迅速跟花园乡***和计生局两个单位进行了协调沟通。计生局承诺特事特办,从快审批二胎准生证,花园乡***也保证只要张某回乡进站接受检查,绝不强制流产。我院及时将情况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心的回到家乡接受进站检查,一家人相聚团圆,结束了担惊受怕的日子,心中十分感激检察院的帮助。

此案顺利解决,既帮助群众维护了权益,又促进了两个单位的工作,实属一举三得。

2.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惩计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我院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以儆效尤。通过查办和揭露侵权犯罪,严惩犯罪者,形成攻势和威慑,使之不敢为。今年以来共查办此类案件7件9人,占全部立查案件总数的44%,同比增长50%;其中1件3人为非法拘禁案件,6件6人为计划生育基层管理人员受贿案件,其中副乡长1名,办事处或管理区书记或主任4人,村支部书记或主任3人,其他计生工作人员1人。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予以保障,中央财***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卫生行***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

(三)施行***、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计划生育行***部门、卫生行***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卫生行***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计划生育行***部门会同***卫生行***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行***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行***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并报***计划生育行***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行***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卫生行***部门征求***计划生育行***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卫生行***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对本行***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计划生育行***部门、卫生行***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计划生育行***部门会同***卫生行***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计划生育行***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和卫生行***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卫生行***部门和***计划生育行***部门、卫生行***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行***部门会同***卫生行***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部门、卫生行***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计划生育行***部门应当自《***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7

随着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医院遭遇的内部与外部风险也是无可避免的,这时医院必须发挥风险导向审计在医院内部控制的作用,对医院内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使风险导向审计在医院内部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在本文着重介绍了风险导向审计与医院内部控制的关系及风险导向审计在医院内部控制中的应用。

一、风险导向审计与医院内部控制的关系

风险导向审计是医院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风险导向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医院虽然可以通过专业人士的评价、外部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外聘中介机构等进行监督检查,但要想对日常事务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只有内部审计可以做到。风险导向审计对医院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医院各部门的调整,为内部机制的有序运行提供保障。同样,内部控制搞好了,对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很大帮助:一方面可以提高审计效率,为审计制定合理的程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确定审计的方法与范围,为审计提供依据,最后对于审计的质量也有了保证。

二、风险导向审计在医院内部控制中的应用

依据国家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风险导向审计主要应用在编制审计计划时、确定审计范围时、编制审计方案时、实施审计过程中、编制审计报告时等,从风险导向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来看,可以得出结论,医院风险导向审计离不开医院内部控制,采用风险导向审计办法,必须建立在对医院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情况,才能对内部控制实现再控制,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1.了解单位基本情况,进行应用思路的部署

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的应用,必须要了解应用单位的基本情况,对于风险导向审计在医院内部控制中应用进行分析,必须要了解医院年总收入情况、固定资产、拥有病床数、相关背景、工作人员方面全方位的内容,然后进行运用思路的部署。为了实施风险导向审计,首先必须要对医院内部进行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提高医院整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其次需建立健全医院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控制风险。通过对医院风险的分析与内部控制的评估,最后按风险的高低制定审计方案,开展审计工作。由审计风险模式可以看出,审计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相关,其中重大错报风险很大层面上与医院的风险管理体制不严格、风险监测不严密相关。因此,应用风险导向审计的第一步便是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建立与完善医院风险管理体系

医疗体制的改革,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医院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且越来越大,建立与完善医院风险管理体系已经势在必行,为了促进医院管理体制的发展,根据相关文献与实践经验提出计划与控制系统应用于风险管理体系,如何实现计划与控制系统是需要深思的一个问题,我们必须要从组织保证、工作重点、具体措施三方面入手。在组织保证方面,需要明确的是要想实现计划与控制目标,必须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来实现,这时,计划控制委员会的成立是必要的,其工作的内容是先制定医院的战略部署与总体的工作计划,再对工作的总体进程进行控制,最后对计划的内容进行评价,来决定计划与控制管理中的问题。

单独成立计划控制委员会无法对工作进行直接部署,在其下级需要成立发展计划部,计划部的组成人员可以有管理人员、医疗人员、文秘人员。该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医院各种相关情报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出提前预警方案,协助领导进行全院的计划与控制工作,为计划与控制委员会提出具有建设意义的方案,并且对计划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调划,成为计划与控制的桥梁。

依据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实践与研究及相关研究资料表明,该部门的工作内容含有拟定实施计划与各项草案,审查设定的计划在医院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中的运用情况,并对运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在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出评估,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医院的内外部环境进行综合分析,对于潜在风险要进行日常管理。

医院要把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贯穿于计划与控制的整个过程,把此作为计划与控制管理工作的重点,以此为思路进行医院内部计划控制与管理,有助于计划实施的有步骤、有条理,从而实现医院的发展目标。

3.完善的系统控制降低风险

为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系统,实现风险导向在医院内部控制中的应用,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研究。要点之一便是要通过监察审计室来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与估测,监察室有了对内部控制方案的基本了解后,明确各科室在内部控制中的职责,了解风险导向审计部门在对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与评价时的责任与义务。依据相关文献与国家颁布的法律***策,实现评估与审计内部控制而采取的措施和***策有以下几项:审查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法规以及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办法、程序等;审计医院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全面性等特点。

要点之二便是排查风险,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这一点要求各部门对自己部门内部的各个程序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一排查与估算,对风险划分相应的等级,按照等级制定相应的应对与填补漏洞措施,完善内部控制,通过对风险点的排查,有效地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对于风险导向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应用提供有效指导作用。

通过前两个要点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完善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要点三和四是对一和二的补充与拓展,要点三是开展内部风险评价试点,对内部风险进行量化评价,依据各风险点的影响与后果,划分风险等级,依据风险等级划分审计资源,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在有效的分配资源中降低了内部控制的风险等级。

要点四是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方法,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要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评价,因此,必须要形成有效的监督与评价体系,对医院内部各部门的风险等级进行明确划分,明确评价内容。具体评价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与管理、权限控制、计划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应急机制等,把等级与内容相结合。

三、结语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8

一、2014年工作总结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扶贫解困工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四权分离”制度,兑现2013年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833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61人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对象目标人群352户扶助及奖励金210.18万元。2014年确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892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64人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对象目标人群392户,12月份将兑现奖励金及扶助金。

2、民族地区帮扶工程。开展包虫病病情调查人数累计为8500人,完成率130.77%;开展免费药物***包虫病患者14人,完成率116.67%。

3、医疗卫生工程。一是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5.75%。二是完成40个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该项目已与村级活动室合建目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率400%。三是免费向123对符合生育***策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其中农村114对,完成率103.64%,城镇9对,完成率112.50%。

4、民生实事。一是继续实行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县人民医院和县民族医院先后于2012年11月、2013年10月完成取消药品加成,除中草药、中药饮片外的药品全部零差价销售,严格控制药品金额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实施以来让利患者金额达248.5万元,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覆盖率100%。二是启动实施免费婚前体检项目,积极开展婚前体检宣传动员工作,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免费为72对拟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进行婚前体检,完成率102.86%。三是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累计375人,住院分娩率94.75%,补助资金18.75万元;免费为农村孕产妇及准备怀孕和怀孕3个月内的农村妇女增补叶酸累计759人。四是协助州人民医院到各乡镇开展白内障筛查工作,完成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778人,其中符合手术指征70人。

(二)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一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新农合参合率99.01%;二是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三是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健康档案规范化管理,目前管理高血压患者5453人,管理糖尿病患者1422人,登记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29人,0-6岁儿童健康管理5597人,孕产妇健康管理535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12342人。四是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五是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分级医疗诊治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转诊。

2、项目建设情况。一是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及附属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48万元,新建住院部大楼及附属楼9180.6平方米,该项目已主体完工进入内部装饰阶段。二是县民族医院建设项目,进入一层修建阶段;三是冷碛镇中心卫生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已进入基础施工阶段;四是德威乡卫生院、岚安乡卫生院、泸桥镇中心卫生院业务和生活用房建设项目已主体完工进入内部装饰阶段,预计2014年12月完工。五是县疾控中心包虫病实验室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进入地质勘查及初步设计阶段,今年7月县疾控中心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及食品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

3、人才工作。一是“阳光天使”招聘情况。2014年考核招聘人数6名,考试招聘人员5人,完成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协议1人。实施人才强化培养计划,选派74名专业人员分别参加省、州组织的专科团队、岗位培训、临床进修、岗前培训等人才培训。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4人。二是对口支援情况。今年我县接收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医务人员11人,干部8人,县人民医院选派1名医务人员对口支援冷碛镇中心卫生院。对口支援医师在基层累计诊治群众16871人次,开展示范手术44台次,开展新技术项目16项次,培训基层医务人员936人次,我县安排业务骨干医务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30人次。三是柔性流动服务情况。今年全县共组建医疗队73支、派出医务人员累计415人次、义诊患者8659人次,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17万余份,免费发放药品价值1.4万元,培训基层医务人员593人次。

4、继续实施人口计生“五大工程”。一是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巩固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成果,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县计划生育定点免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科技服务7952人次,实施计划生育各类手术1145例,上门咨询7952人次,门诊咨询7952人次,发放***药具2800人次,“三查”7086人次,生殖道感染疾病检查860人次,随访6160人次,无引产、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生,开展计生服务巡回下乡45次。切实加大药具管理规范化建设,在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特色服务窗口建设工作。药具应用率达91.7%,有效率达100%,随访率达99%。二是推进人口文化建设。巩固生育文化大院、中心户等建设。抓好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共发放卫生和人口计生各类宣传资料近3万份。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活动6次,开展计生***策法规、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咨询服务宣传咨询11000人次。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95%,群众知晓率达95%,***节育知情选择率达90%。三是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四是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启用“计生通”项目,全面完成人口计生计划。全年总人口68414人(10个乡镇),出生人数569人,出生率8.32‰,自然增长率为3.61‰,符合***策生育率95.96%,死亡率4.71‰,综合节育率为87.07%。全面核查清理人口数据,统计数据准确率和全员人口信息主要项目准确率均达到90%。五是构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村的指导,落实基层群众自治规范,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三)特色亮点做法。

一是全面加强各医疗机构班子建设,对所有医疗机构班子进行了充实和调整。二是全面实行乡镇医务人员包村,主动上门服务。三是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开展医务人员技术大练兵活动。四是公共卫生健康体检整合资源,上门服务。五是对全县医疗机构设备进行清理,全面调剂,保证设备全面运行。六是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婚前检查。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明显减少,由于县财***拮据,根本无力全额承担配套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承担兜底责任,再加之基本药物统一采购过程中存在部分中标药物厂家因无利润常常缺货和配送不及时,部分群众反映个别药品价格甚至高于药店销售价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有序实施。

(二)人员编制不足。机构合并后,县卫生和人口计生局核定行***编制12名,工勤控制数1名,较机构改革前行***编制数减少5人,工勤编制减少2人;卫生***监督大队现有编制6人,较机构改革前编制数减少3人;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按医院等级要求,事业编制严重不足,如县人民医院经州卫生局核定200张床位,按照床位和医技人员1:1.5的原则,应核定医技人员编制300名,目前县人民医院编制170人。

(三)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结构不合理,量少质弱。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量不足,结构不够合理,高素质、高水平的卫生人才缺乏,特别是骨干人才、专科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既懂业务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如县疾控中心上半年退休7人,现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相对薄弱;乡镇卫生院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人员较少,学科不配套;村医整体素质不高、普遍无资质,无法从事相关医疗卫生工作,这些已成为制约基层卫生事业跨越发展的瓶颈。

(四)县级公立医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管办分开、***事分开、高效管理体制等方面配套***策不够完善,综合改革压力大。

(五)医疗设备设施总量不足,严重老化落后。各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设备设施严重不足,已有的医疗设备设施也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如:县人民医院作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无放射医学工作站、国际听力电测仪等设备。县疾控中心无dr、离子色谱仪等设备。

(六)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问题。全县医疗卫生单位无规范化的医疗废弃物处理,现仅作一般性的焚烧、掩埋处理。除冷碛中心卫生院原项目经费建有污水处理系统外,其余医疗卫生单位均无污水处理系统,影响环境保护,极易发生医疗废物污染事件。

(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尤其是县人民医院一线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待遇不高,很难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薄弱,违法生育处罚不到位。

(九)乡镇计生专干调整频繁,兼职过多,队伍不稳定。

三、2015年工作计划

(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技术人员大练兵活动,通过“打造医院标杆服务窗口”培训、科技大练兵活动、业务能力培训及开展医德医风建设讲座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

(二)切实抓好卫生计生项目建设。实施烹坝、得妥、加郡、兴隆、杵坭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三)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使群众受益率达100%。

(四)进一步清理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使用情况,对闲置设备进行调剂使用,确保设备全面运行。

(五)进一步完善分级医疗诊治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转诊。

(六)坚持综合施治,完善人口计生统筹协调机制。

(七)突出宣传引导,强化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意识。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9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章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第七十七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七条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章和解

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第九十七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九十九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条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一百零二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零六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本法施行前***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法院人事工作计划篇10

关于医院财务工作计划通用范文   xx年财务科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帮助、指导、协调下,在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内外联系等多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工作成绩,受到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的肯定。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结合xx年财务工作,拟定20xx年财务科工作计划

  第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会计人员1至2人,加强力量,增强院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控制分析力量,进一步加强院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将院的财务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实。

  第二、增强财务计划的管理,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与控制,加强财务事先参与决策工作,从源头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信息。

  第三、进一步加强财务日常监督工作,从全院的每笔收支入手,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经***策,保证院财务工作的真实、完整,维护我院的整体利益。

  第四、进一步加强与银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交往,在院领导的直接领导和关心、帮助下,力争开辟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保证我院资金需要。

  第五、进一步加强与财***、物价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为院争取的优惠***策,为院的发展争取的资金,力争我院利益化。

  第六、坚持“财务收支两条线”,力争做到财务票据计算机管理,从源头加强收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并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控制、使用好有限的资金,使院的每一分资金都发挥的财务效益。

  第七、进一步加强院内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严格按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的工作,发挥财务部门应有的作用,为领导分忧、解难。

  第八、加强学习,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做好勤俭节约、增收节支的宣传,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人员既当家又理财的财务意识,推动院整体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九、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财务管理信息的核算工作,努力做到不出差错。做好与财***、物价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

  第十、进一步处理好医院历史遗留的财务事项,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关于医院财务工作计划通用范文   新年伊始,结合当前形势,制订今年工作计划:

  一、医院总业务量大致恒定(指医保总量恒定)的情况下,财务赢利结构显得成为重要,我院主要是医、药的比例结构,以去年为例,这些指纯业务比例,药品收入、医疗为分别65%与35%,而药品收入成本占74%,另加上交药品收入的5%,共计79%,而医疗收入成本占10%,且全年计提超劳务都在这一块,由此得出1%,即37.1万,如是增医疗收入1%,成本仅3.71万,赢利7.8万,两者相差25.6万,同样以去年为例,药品收入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分别为62%、61%、65%、74%,去年一季度是比较正常的,二季度为***期,三季度过渡期,四季度追医保数,因此二、三、四季度均列为不正常,因此说今年医、药比例定为38:62是可信的,我也希望通过领导能调节到这个比例,我希望在比例结构达到目标时,每月能超计划数5%,这样今年预计超180万左右,在最后两个月适当控制药品处方,此时,医、药比例将更佳,而今年计划数呈略超状态,医、药比例希望达31:69,此时将贡献利润100左右,我将每月结果报告领导,借领导掌握来实现之。

  二、收款、挂号进后勤服务中心马上实施,真正改革到谁的头上,各种思想都会涌现,发牢骚也是难免的,我作为财务组长,应配合领导作好工作,受点气,委屈点是正常的,权当是为改革做点贡献。

  1.进中心人员有顾虑,怕经济上吃亏,财务组配合领导,把改革意义讲透,主要是已有人员编制不动,改革是引入机制,并非侵害他们的利益。

  2.人员进入中心之后,会出现管理上的衔接问题,我们财务组多与中心工作人员联络,同时充分发挥管理员曹娟的管理职能,倾听他们的意见,配合医院领导完成开展的各项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随时解决[本文由网站不错哦收集整理],并按要求每月对托管人员评定优劣而打分向中心汇报,财务组在业务上多指导,使这一工作平稳过渡。

  三、去年,我院***项目电脑化管理,基本铺开,再院本部、川北两大块都实施,且运行效果不错,完全达到了物价局提出的明细化要求,我们采取的是先在院本部开展,在运行中发现问题,随时解决[本文由网站不错哦收集整理],逐步巩固、熟练,再在川北实施,逐个展开,稳步推进,今年同样采取这一方法,预备先后在东苑、广粤、长春等各点推广,推进一个,成熟一个,预计全部实行医疗项目电脑管理。

  四、 去年我院制订了每季、每月计划医保用量,虽然,以后在实施中偏离较大,应了古俗言“人算不如天算”,主要是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在最后一季度中,准备抓回计划量的,医保局又出台了一个“乙类药”自负10%的***策,干扰了计划的实施,但通过年初制订这一计划,大致上能做到胸中有数,而不是无轨电车,开到哪里是哪里的计划用医保量,一旦医保局下达到我院全年医保用量,我们财务组将在医院领导指导下,制订一个较为详尽的各部门按时间的计划用量,做到胸中有数。

  关于医院财务工作计划通用范文

  一、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定目标不动摇。

  年初财务预算,是通过医院职代会集体意见表决制订的,它反映了医院新的一年总体经营目标和任务。财务科全体人员要端正态度,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时刻坚持以医院大局为重,不折不扣的完成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1、按财务预算科学合理安排调度资金,充分发挥资金利用效率。平时要积极提供全面、准确的经济分析和建议,为医院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2、积极争取***策。积极利用行业***策,动脑筋、想办法、争取银行等相关部门优惠***策,为医院谋取经济利益。

  3、深入研究税收***策,增效益。

  新的一年里,全体财务人员工作计划明确,在工作中应加强税收***策法规的研究和学习,加强与税务部门各项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合理避税为医院增加效益。

  4、搞好电费清收核算,合理调度资金完成年度预算。

  近年来电费回收程序逐步规范,高耗能企业市场回暖,电费回收成绩显著,给医院现金流量带来积极有利影响,同时也给财务流动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xx年,我们应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分析和管理,为医院谋求利益。

  5、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凡是资产都应该为企业带来效益。xx年,我们应加强闲置资产、报废资产处置工作,努力提高资产利润率。

  二、加强管理,挖潜增效,为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效益的增长服务。

  管理是生产力,是企业正常运行的保证,管理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建立创新的机制,必须靠管理来保证,管理对企业来说是永恒的。

  为此,财务科将加强内部管理列入工作重点,即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降低财务费用,控制生产成本,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压缩不必要的或不急需的开支,做到全年生产、开支有预算,有计划,使企业资金得到有效合理的发挥效益。

  同时对于机关科室和各站所的费用,实行科学预算,包干使用,并纳入年底对各单位的考核,有效控制各项费用的不合理开支。以下几项是20xx年财务工作计划中的重点管理项目。

  1、业务招待费管理。

  20xx年我们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办法依然采取行***负责、工会参与、纪委监督、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归公的原则管好用好业务招待费。严格执行“就餐代金券制”。

  2、差旅费管理。

  严格规范差旅费报销程序和职工借款的还款时限,坚持按照医院《关于加强差旅费和职工借款管理的通知》制度执行。做到坚持原则,一事同人,杜绝虚报冒领,借款长期不还,占有医院资金挪作它用的现象发生。

  3、电话费管理。

  严格预算控制,电话费预算按科室为单位包干到位,努力降低话费开支。

  4、办公费管理。

  办公费管理要按照年初各科室列出计划,经领导审批后,医院统一采购、保管,各单位按计划领用的原则执行。

  5、车辆费用管理。

  严格执行医院制订的相关车辆费用管理办法,从严从细加强管理。车辆维修必须先有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进行维修;车辆用油由财务科负责采购、结算,车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登记、领用,杜绝乱购、无计划领用。

  三、明确责任,从严要求,积极抓好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财务科作为医院的一个对外窗口科室,我们将认真落实医院服务“十项承诺”,提高服务水平,让“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方针在财务科得到充分体现,做到内让医院全体干群称心,外让社会各相关人员及部门满意。

  财务科倡导“会计为生产经营一线服务、上一流程为下一流程服务、全员为客户服务,每个岗位相互服务”的意识,切实抓好财务行风建设。

  四、稳定财务队伍,继续加强会计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规范供电所财务管理,使全医院财务会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xx年度我们财务工作将继续以稳定增强财务队伍为主,通过集中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会计业务培训和规范供电所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扎扎实实的把全医院的财务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我们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稳定增强财务队伍。

  对现有财务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同时选拔引纳相对优秀、有会计基础的人员加入财务队伍,实行优胜劣汰,增强医院财务队伍的实力,为全医院的经营稳定打牢基础。

  2、加强理论培训,增强财务的宏观经济管理意识。

  使财务人员从仅仅应付日常业务的工作状态得到改变,充分认识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复杂性,培养超前意识。

  3、加强企业经营财务分析培训。

  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为目标,培养会计从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的事前预测、事中分析和站所基础财务分析工作。

  4、加强会计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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