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自评报告篇1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下达省2020年通抵边自然村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内容,中央下达资金共计1592.7万元,市至、至镇入口等农村扶贫公路项目涉及12条线路改建,路线全长28.183公里,涉及速度为20/公里四级公路,沥青混凝土路面。
二、绩效目标设定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工程总体目标绩效目标责任制,绩效指标明确。具体如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开展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施工,按施工计划,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管理情况
1、本年度中央计划资金1592.7万元,于2020年上半年就已全部到位,到位率100%。
2、认真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狠抓责任落实,全面推行信息公开、公告、公示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公正透明,确保项目实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机构健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强化落实责任,确保了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具体内容是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进度控制等日常工作。
四、项目效益情况
各受益行***村对本次工程的实施后的质量的满意度很高。通过本次工程,实现城镇与村庄联通公路通行状况,能进一步优化现有农村公路网,带动乡镇经济增长,使村民出行更加方便。
五、存在的问题
地处山岭重丘区,临水临崖占比较大,路基填挖方及防护工程工程量较多,施工难度高,建设成本相应增加。
项目自评报告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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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省财***厅关于省直部门开展2019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通知》(黔财绩〔2019〕23号)要求,我单位对2019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针对自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函告如下:
一、绩效自评情况
2019年度我单位共有1个一级项目,为“省***府发展研究经费”专项。2020年2月,我单位按照《省财***厅关于省直部门开展2019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的通知》(黔财绩〔2019〕23号)要求,对“省***府发展研究经费”专项2019年度的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为95.92分,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整体完成情况较好。
二、绩效自评存在问题
在绩效自评过程中,我单位的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预算执行进度和效率有待加强。我单位主要从事***策研究及决策咨询机构,为省领导决策服务,专项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在实际工作中,我单位课题研究报告的交付时间主要集中在年底,尤其重点课题研究报告的呈报基本上集中在第四季度,而大部分课题研究经费支出按课题研究经费相关管理规定,需待调研报告呈报后方能列支,经费支出的滞后延缓了省财***厅规定的预算执行进度。由于上述客观因素的影响,省***府发展研究中心的预算执行进度与省财***厅的要求存在时间上的错位现象。
二是绩效目标管理和调整有待完善。2019年,由于省委省***府工作任务调整,我单位未完成“省委省***府交办的重大会议及论坛”绩效目标,导致年底未执行完省财***厅核定的所有预算指标。针对上述因客观因素产生的绩效目标变化,我单位未及时向省财***厅申请调整绩效目标,导致绩效目标出现偏差。
三是研究成果数量和质量有待提升。近年来,我单位不断加强课题研究数量和质量管理,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研究报告需开展无数次的论证和修改,经过课题组长、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把关,部分课题还需经过专家评审后方能报出。报送的研究报告基本上得到省领导的肯定批示,但直接转化为***策文件的研究成果不够,研究成果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整改措施
针对绩效自评存在的问题,我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分别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2020年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省财***厅预算执行进度的相关要求,督促业务部室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切实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年底确保全部执行完所有的预算指标,全面完成单位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是密切关注目标任务开展情况,确保实际工作切合绩效目标。2020年,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省财***厅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紧紧围绕《绩效目标批复表》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密切关注目标任务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自身工作方向和内容,确保绩效目标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若因客观因素未能完成绩效目标,则严格按照省财***绩效目标调整要求,及时调整年初制定的绩效指标,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三是加强研究数量和质量提升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研究服务水平。下一步,我单位将全面聚焦省委省***府重点工作,紧紧围绕省委、省***府工作大局,充分利用智库优势,大力加强研究数量和质量提升工程建设,不断创新研究方法,提高研究服务水平,紧贴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民生问题,为省委、省***府决策提供有用管用好用的对策建议,争取将专项经费用出实效,使研究成果产生更强的社会效应。
项目自评报告篇3
[关键词]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中期自评估,报告
[中***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320-01
山阳县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商洛市东南部,地处秦岭南麓,水系属长江汉江丹江银花河和长江汉江金钱河。为了配合上级全面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质量、管理和效果,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本期规划后期实施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对下一步规划编制提出可借鉴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山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项目自评估做如下汇报:
1、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1.1 基本口粮田规划情况
原《山阳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2008年~2015年)》的规划中,关于基本口粮田内容的规划目标是:建设基本口粮田19.0342万亩,其中新建基本口粮田5万亩,改造提高8.2609万亩,田间配套3.1万亩,土壤改善培肥2.6733万亩;规划投资23390.79万元,其中国家专项资金11420.53万元,地方配套4269.08万元,群众投劳折资7701.18万元。
2012年7月25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陕改农经[2012]1061号文对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2012年8月16日商洛市***以商发改发[2012]527号文进行了转发,2012年9月3日山阳县发改局以山***发改发[2012]367号文又转发到县水务局,核定总投资1920万元,其中建安费用1727.63万元,其它费用192.37万元。涉及西照川镇等5个镇,涉及西川村等22个行***村。口粮田建设面积16000亩,其中新建口粮田面积4000亩,改造提高基本口粮田面积4500亩,田间设施配套3500亩,土壤改良4000亩。
1.2 2012年度计划下达、实施方案批复、项目进展情况
山阳县2012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于2012年11月20日,由商洛市***、财***局、水务局以商发改发[2012]933号文下达给山阳县。口粮田建设面积13300亩,其中新建口粮田面积3600亩,改造提高基本口粮田面积2500亩,田间设施配套4000亩,土壤改良3200亩。2012年中央投资798万元。目前正在编制施工设计,计划2013年6月上旬启动建设,10月下旬建成并投入使用。
1.3 2008-2011年度累计完成任务情况
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专项规划,自2008年开始实施以来已5年,其中前4年已经竣工验收。前4年累计完成投资13512.2万元,占总规划投资23390.79万元的57.8%;其中中央补助资金6281万元,占总规划任务11420.53万元的55%;共完成基本口粮田面积10.4688万亩,占总规划任务19.0342万亩的55%;其中:新建基本口粮田2.21万亩,占总规划任务5万亩的44.2%;改造提高4.0205万亩,占总规划任务8.2609万亩的48.7%;配套田间设施1.6998万亩,占总规划任务3.1万亩的54.8%;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2.5385万亩,占总规划任务2.6733万亩的95%。
2、建设效益情况
2.1、经济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计算按照实施基本口粮田建设的土地所获得增产价值,主要包括新修基本口粮田、配套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高基本口粮田、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措施所实现的增产价值。2008-2011年度4年累计完成基本口粮田面积10.4688万亩,其中:新建基本口粮田2.21万亩,改造提高4.0205万亩,配套田间设施1.6998万亩,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2.5385万亩。经计算工程建起后,项目区各项措施每年可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200万元。
2.2、拦泥蓄水效益
基本口粮田建设改善了生态环境,将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①蓄水效益:由于涵养水源使得生态系统中水供给改善,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创造了条件,其中新建基本口粮田年增加保水效益80万m3。②保土效益:拦截泥沙、控制土壤侵蚀、减轻下游江河湖泊清淤负担,保护和改善下游安全与通行,其中新建基本口粮田年增加保土效益8万m3。③土壤生态系统得到改善。坡改梯、改造提高等工程措施可以减少土地养分的流失,使土壤理化性质改善,土壤肥力、微生物量、土壤渗透性、抗蚀性都会增加,进而也可防止土地沙化和石化。④拦截地表径流、削减洪峰、减少山洪危害,使降水资源得以调节和有效利用。
2.3、社会效益
本项目实施以后,将会明显提高基本口粮田的数量和质量,可以显著提高基本口粮田的产量,有效解决退耕区群众粮食需求,减少陡坡开荒的压力,为巩固全县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奠定了基础。基本口粮田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增加农村经济收入。另外,部分农产品产量增加也为粗加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提高了社会就业机会。基本口粮田建设,为调整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环境容量,缓解人口生存压力,以及协调区域经济体系方面提供良好的支持条件,可以促进社会进一步和谐发展。
3、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县在口粮田项目建设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3.1、项目补助标准低,新修一亩口粮田国家补助600元,加上市县配套总共1200元亩,而我县新修一亩河滩地需资金3000元,坡耕地(石坎梯田)每亩需资金5000元,加工提高每亩需资金2000元,按国家现行补助标准,很难完成建设任务。
3.2、口粮田前期费用及管理费用按实施办法应由市县配套资金解决,因我县财***困难,市县配套难以落实,口粮田设计费、招标费及管理费无着落,给口粮田建设带来困难。
3.3、我县是一个山区县,山大沟深,水利基础设施薄弱,受洪水影响大,一遇洪水容易成灾,要修地必须先修河堤,以保护耕地永续发挥效益,修河堤费用无着落。
4、经验教训和今后打算
项目自评报告篇4
(二)项目资金申报及批复情况。__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经费年初预算资金90000.00元,乡***府按季进行申报,经财***局批复下达后,全部用于环境综合治理。
(三)项目绩效目标。__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不断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建成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网络,实现基础设施城乡共建、城乡联网、城乡共享。
(四)项目自评步骤及方法。项目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方式,成立项目自评小组,结合评价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扎实开展本次自评工作。自评小组针对申报内容、实施情况、资金兑现、财务管理等做出自我评价,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建议意见,做好总结工作。
(一)资金计划到位及使用情况。
1、资金计划。__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经费年初预算资金90000.00元。在实施过程中,于2013年1-12月按月平均申请并批复资金7500.00元,截止12月底所有计划资金全部到位。
2、资金使用。截止2013年12月底,__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经费已全部支出,主要用于:路灯电费支出14767.00元,环境卫生及垃圾清运工资22760.00元,环卫车保险、驾驶员保险及燃油维修支出22773.8元,环境整治场地、农药、扫帚等28199.2元,环境整治宣传、资料费用1500元,资金支付与预算相符。
(二)项目财务管理情况。
__乡环境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经费采取授权支付形式,由财***所年初拟定用款计划,分期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进行计划申请,及时、规范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一)项目组织架构及实施流程。
乡******府高度重视,并成立工作小组。乡***府乡长唐平任组长,人大***兰宗权任副组长,******办主任杨明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胡玉芳、财***所谯世枝、郑俊坡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二)项目监管情况。
各村委会、社区、单位之间加强协调,注重配合,强力推进,同时,乡******府还加强综合协调,加大督办力度,督促任务落实,保证顺利完工。
本项目在县级相关部门的关心、乡******府高度重视下,顺利推进,圆满完成任务,并经村、社区居民评价,满意度为100%。
项目自评报告篇5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项目自评报告篇6
可在报告左上角注上:
国家"十五"攻关专项"清洁能源"试点示范课题UNDP项目"应用清洁能源技术,减少中国城市空气污染的能力建设"
在各城市目前完成的"项目总报告"基础上,根据专家在验收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内容修改时请注意涵盖"课题计划任务书"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
提交十份总报告.在封皮上盖完成单位章,完成单位要与计划任务书一致,或同时写上城市清洁能源办公室.同时提交电子版.
验收自评估报告
见后面所附格式;
在各城市目前完成的"项目"基础上,按要求对报告内容稍做修改;
目前没有将总报告与分开写的城市,可将总报告和验收自评估报告合并成一个报告,但报告内容要涵盖两者内容,且与验收自评估报告的格式基本一致;
提交十份验收自评估报告.在封皮上盖完成单位章,完成单位要与总报告一致.在报告后面装订上专家验收意见,专家表,专家打分表,评分标准(即综合评价说明).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个国家重点跟踪项目要有***的
报告的写法要与验收自评估报告的格式一致.
提交十份验收自评估报告.在封皮上盖完成单位章,完成单位要与计划任务书一致.
在自后面装订上专家对于清洁能源行动的验收意见,专家表(表明国家重点跟踪项目与清洁能源行动同时验收).同时提交电子版.
以上所述报告请在20__年6月10日之前提交清洁能源行动办公室.
2,UNDP项目验收材料
总报告
与前述总报告基本上,完成10页纸的简要报告
英文简要报告
与前述总报告基本上,完成10页纸的简要报告,并翻译成英语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执行情况
验收自评估报告
(格式)
项目名称:____清洁能源行动____________________
课题名称:____清洁能源城市试点示范_________
子课题编号:(与城市的课题计划任务书一致)
子课题名称:(与城市的课题计划任务书一致)
项目组织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子课题承担单位:(与城市课题计划任务书一致)(盖章)__
起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的主要内容
(供参考)
一,攻关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与计划任务书一致)
二,课题执行情况评价(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
四,课题计划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后评估
五,经费决算和经费使用评价
六,组织管理经验
七,存在的问题
八,附录
附件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验收信息表
附件2.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经费决算表(需要盖章)
附件3.课题验收组验收意见
附件4.课题验收组专家名单
附件5.专家打分表
各城市可在目前已完成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附件:1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验收信息表
课题名称
课题编号
承担单位
课题
负责
人
姓名
学历
职称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结题形式
1.验收2.总结3.终止4.撤销
完成情况
1.达到预期指标2.超过预期指标3.未达到预期指标
主持验收部门
验收组组长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实际参加研究人员
总计
人
其中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博士
人
硕士
人
主要
成果
新产品:项
新技术,新工艺:项
新材料:种
获专利项其中:国外发明专利项国内发明专利项
研究报告,论文篇其中:国内发表篇,在国际上发表篇
示范点个
中试线条
生产线种
主要
成果
培养博士后名
培养博士名
培养硕士名
获奖项其中:部级项部级项
应用
情况
成果转让合同数
项
成果转让合同额
万元
已商品化成果数
项
实际应用成果数
项
已获综合经济效益
万元
直接经济效益
新增产值
万元
新增利税
万元
出口创汇
万美元
经费
情况
总经费
国家拨款
附件2: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经费决算表
课题编号
组织单位
课题名称
收入
支出
科目
预算数
(万元)
实际数
(万元)
科目
金额
(万元)
其中:国家攻关计划拨款
合计
合计
国家攻关计划拨款
人员费
国家其它拨款
1.课题负责人
部门拨款
2.主要研究人员
地方拨款
设备费
单位自筹
1.购置费
其他
2.试制费
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课题管理费
其它费用
课题项目组 织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章)
附件3:
专家综合评审意见
附件:4
验收专家组名单
姓名
职务/职务
工作单位
签字
项目自评报告篇7
项目前期准备,对于国内项目而言,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批复,对于亚行项目而言,不仅需要完成国内程序前期准备,同时还要完成亚行项目前期准备,亚行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概念书及PPTA准备阶段、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分别对应国内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前期正式启动后,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规划编制新项目建议书,同时,亚行项目经理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准备项目概念书初稿;项目建议书初稿编制完成后,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与亚行沟通,提供有关资料,确定项目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初步投资估算;亚行项目经理就项目技术援助(PPTA)第一次实地考察,准备PPTA大纲,完善项目概念书等,就项目建设框架形成一致;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将编制好的项目建议书报***批准;召开项目概念书评审会并确定项目风险类别,由副行长批准项目概念书和相关的技术援助,亚行将批准情况通知***等国内有关部门;国家***、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出具对项目技术援助的不反对意见(通常默认);按计划开展下一步工作。对比亚行和国内项目管理,亚行多了一个项目经理实地考察环节。
二、PPTA实施及贷款评估阶段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亚行同步实施技术援助,亚行聘请项目技术援助(PPTA)咨询专家团队,帮助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完成贷款评估。PPTA分为启动、中期、终期三个阶段,技术援助公司每个阶段提交一份报告报亚行、自治区项目、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审定后,亚行进行技术援助启动、中期、终期检查,并签署备忘录。技术援助公司按照备忘录要求开展技术援助工作,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在技术援助期间完成亚行三大保障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少数民族保障计划、移民安置计划)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终期报告初稿完成后同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使用/征用计划、水土保持计划、节能评估报告、配套资金贷款承诺等国内可研批复附件的准备工作。技术援助终期初稿完成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亚行联合召开三方会谈,审议项目技援最终报告初稿以及项目贷款考察报告,亚行准备行长建议报告和相关文件,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着手初步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提交亚行要求的保障报告并按亚行要求公开保障文件报告,亚行批准保障文件报告并对外公示,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公布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意见,亚行根据项目风险划分等级,由行长或局长召开审查会议。最终报告终稿提交后,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获得国内环评、土地等前置审批文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招标公司、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外资利用方案),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编制项目土建设备招标采购文件等;国家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地方财***厅准备项目还款能力评估报告并报***批准,***审查同意地方财厅提交的还款能力评估报告;亚行审查项目招标文件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审批,国家***批复后,启动贷款谈判。
三、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
亚行申请贷款谈判授权,同时***起草、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府会签报***的贷款谈判请示,***接***批准贷款谈判请示通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府、亚行四方确定具体谈判安排,由国家***组团进行贷款协定谈判,完成谈判后,亚行董事会审批,通知中国***府贷款批准,国家***、地方***府(项目执行单位)准备贷款签署文件,由国家***与亚行签署贷款协议。文件签署后90天贷款自动生效,项目即进入实施阶段。在贷款谈判及批准阶段,亚行贷款协议和项目协议相关联,并对项目中尽职尽责部分设立启动条款,即达到条件,协议才启动,和国内项目管理,国内项目管理中一般不设立条件条款,从项目管理角度而言,条件条款的设立,对督促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履行职责,发挥项目效益是有力保障。
项目自评报告篇8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预防交通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和本办法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设置的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全国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设置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区域内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采取有利于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策和措施,使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同交通建设相协调。
第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交通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规划所包含的具体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简化。
第六条对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交通环境保护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交通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审核,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涉及水土保持的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有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需报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必须事先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预审。
第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十五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超过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应当按规定提交有明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还应当附具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熟悉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污染排放和生态损害及其防治对策,具备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能力,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任何机构进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证书确定的等级、评价范围,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营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营。
第二十条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同时报县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人民***府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交通环境保护机构参加。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的后评估文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重大交通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专项环境后评估,评估费用在建设项目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罚则
项目自评报告篇9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根本”,筑牢安全底线,铁腕治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安全评价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视频动员会议精神和应急管理部、省厅《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我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 (“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全面清理整顿安全评价市场。
(二)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化解安全评价领域冲击安全底线的突出问题,分类、分行业梳理安全评价领域现存问题的表象、成因与机理,分地区、分行业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推进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底线。
(三)坚持系统观念。注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专项整治,系统剖析制约安全评价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破解制约安全评价作用发挥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因素,从改革安全评价资质认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研究治本举措。
二、专项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范围为在邯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在邯开展业务的安全评价。重点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
1.是否存在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1)。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市外机构除外)。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监管部门层面
1.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2.是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5.是否将安全评价机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6.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
专项整治从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5月)
认真学习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视频动员会议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及省厅专项整治方案,结合实际,制定邯郸市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也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把“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作为硬性任务,跟进保障措施,完善验收办法,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分层次全面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6月)
1.在邯注册及在邯开展工作的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照整治重点中的1l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自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并填写评价项目统计表(见附件2)备查。同时,把评价项目清单在本机构网站公开,自查报告及1号令实施以来(2019.5.1)法定安全评价项目清单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处。
2.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照整治重点中的6项内容开展自查,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 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同时,汇总1号令实施以来的法定安全评价项目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处。
(三)集中检查(7月至9月)
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计划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工作。
1.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机构监管科室配合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处,对在本地区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
2.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科室和市局机关安全生产监管处室要按照各自的行业监管范围,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和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科(队)室按照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年度***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评价项目做好检查;结合“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和评价机构网站评价项目清单,全覆盖检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分管行业领域的法定评价项目,核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支队要做好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监察科(队)室的指导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
3.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梳理除行***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
(四)督导检查(10月)
市局组织专门人员,赴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重点县(市、区)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听取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实行重点跟进督办。二是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三是对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
(五)验收评估(11月)
市局将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实行公开通报,必要时要通过“回头看”行动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六)总结提升(12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一是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案例,按规定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汇总。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市应急管理局:一是全面总结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活动实效、存在问题、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例等公开通报。二是系统研究影响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从体制、机制、法制方面分头组织调研,落实任务分工,研提改革方案建议。三是在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的领导下,提出完善过程控制、强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建议,压实安全评价实施过程的各方面责任,严厉打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四是对接《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一)、1号令,适时修改《河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提高***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行业管理和***部门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
(二)结合实际,抓好整治。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工作目标,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从严处罚,形成震慑。要坚持检查与***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于需要吊销机构资质的要及时上报市局,然后由市局逐级上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市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四)严肃问责,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依法依规问责。
(五)强化宣传,形成氛围。一是实行动态调度。集中检查阶段(7月至9月),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市局安全生产监管处室和市安全生产监察要于每旬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一日上午9点前,将检查情况表(附件3)报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处;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处汇总后于每旬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将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5)报送省厅规划财务处。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等报送市局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处,然后汇总后报省厅规划财务处。三是强化社会监督。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设立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接受社会对专项整治活动的监督。
应急管理部举报邮箱:ap222021@163
省应急管理厅联系举报电话:0311-87803165、87805007
邮箱:jg87803165@163。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310-3020770
邮箱:hdajjgh@163
五、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联系人:贺建周 联系电话:0310-3020770
附件:1.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评价机构评价项目自查统计表
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评价报告核查统计表
4.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5.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1: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胍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2:
评价机构评价项目自查统计表
评价机构名称: 填写日期 联系人
序号
评价项目名称
是否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组成员
项目组成员是否符合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勘验情况
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
是否存在冒名签字情况
整改措施及责任人
整改完成时限
1
2
3
....
注:.评价机构对1号令实施以来开展法定安全评价的项目全部统计。
附件3: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评价报告核查统计表
填报处(科、队)室: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生产经单位(家次)
检查法定评价项目(个)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文书(份)
行***处罚(次)
罚款(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家次)
建议吊销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个)
纳入“黑名单”(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许可依法处理数量(家次)
媒体曝光(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由监管监察处(科、队)室填报,每旬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一日报同级机构监管处(科 )室。
2、本表实行累积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4: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评价
机构数量
(家次)
检查发现一般违法行为数量(项)
下达***文书
(份)
行***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业整顿
(家次)
建议吊销
评价机构
资质证书
(个)
纳入
“黑名单”(家)
对采信虚假报告的行***许可依法处理数量
(家次)
媒体曝光(家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由市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填报
2、本表实行累积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5: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评价报告名称
项目所在县(市、区)
评价机构
对机构处理情况
采信本报告的
行***许可、验收
或备案
对相关行***
许可、验收或备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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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自评报告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是指对人体健康、周围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有害或者不良影响(包括潜在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烟雾、恶臭、热污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噪声、震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的污染,国内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五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必须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人民***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
(三)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凡进行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对能在环境或者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同类型的污染物必须同时进行治理。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其他类型的污染物,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第八条在下列地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一)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
(二)自然保护区、蔬菜保护区;
(三)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1000米的卫生防护带内;
(四)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在下列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一)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
(二)崇明岛北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内。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在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四)对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六)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算等。
第十二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项目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况,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单位也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在编制设计任务书阶段,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三条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的分工:
(一)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前项规定数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经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引进的建设项目,按上述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跨越区、县界限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当相应修改已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超过18个月上级部门仍未批准立项的,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核,须在自报告送达1个月内作出答复或者签署具体意见。逾期不答复,可视上报方案已被确认。
第十七条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者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费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工作量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作费用明细表。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技术评审)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付;不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垫付,从工程总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担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共同填写,也可会同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共同填写。
第二十一条报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附有: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正本)按三分之一比例的缩印件;
(二)注明承担建设项目评价单位的名称、证书号码、业务范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批准的评价大纲;
(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机构的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填报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后,向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建筑执照。
建设单位自接到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领到建筑管理部门的建筑执照的,该审核通知单作废,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可在建设过程中就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步建设进度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转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试生产或者试运转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方能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转。
建设项目在正式生产或者运转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督测站进行污染因子监测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实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审核手续的,责令补办审核手续,对建设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强行投产或者使用的,可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补办审核手续;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转不合格强行投产的,除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外,并限期改进;对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可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写)单位,如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错误,造成环境污染的,没收其评价所得,并可处以评价所得的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吊销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四)评价单位超出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或者无证承接评价业务的,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视为无效,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转期间,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可按规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建设项目超过规定的试生产或者试运转期限排放污染物仍达不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责令通过整改具备试生产条件,并须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才能再次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转。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向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排放污染物申请,如实填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方式、数量和浓度,经审核批准并取得排污登记证件后,方能生产或者营业。排污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