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1
论文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不实审计 侵权责任
近几年来由于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而引起的法律诉讼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11日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在继承、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基础上,在众多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
(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
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豎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责任承担主体
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
(二)损害事实
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因果关系
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
(四)主观过错
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
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
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
(一)责任承担的类型
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
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二)责任承担的范围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免责和减责情形
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2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3
(一)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的概念
本文旨在构建的财务舞弊事前预警机制特指,会计司法鉴定人经相关委托人或单位授权,对有潜在财务舞弊风险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分析,进一步检查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从而对企业潜在的财务舞弊问题进行事前预警,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防止财务舞弊案件发生的系统机制。
(二)审计报告概念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委托后,开展初步审计业务,***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确定进行实质性程序的审计性质、时间和范围,运用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以接受的水平,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公允性提供合理的保证。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其余四种为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利用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可行性
(一)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易获取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中,第七条规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第九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在资产负债表出日和财务报告报出日之间通过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获取有关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二)会计鉴定人员职业判断的专业性
会计鉴定人员是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与财务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出具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每一名合格的会计鉴定人员都对“红旗标志”及舞弊信号有一定的敏感性,通过对上市公司被审计报告的研究和分析,运用相应的司法会计检验手段和鉴定方法,可以有效预防被审计单位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
三、会计鉴定人员利用非标准审计报告发现潜在财务舞弊事项的有效性
(一)非标准审计报告中列示了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不仅重点指出了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潜在说明了被审计单位的异常现象。因此,会计鉴定人员可以根据非标准审计报告中提及的不确定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描述的被审计单位所处困境进行研究和讨论,选择可能发生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通过进一步对其披露的年度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判断被审计单位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二)审计报告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及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承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在此种风险下,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陷入诉讼活动的泥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会尽量做如实报道,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
四、有关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现状
(一)有关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的定量分析
以2008、2009、2010、2011年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报告为对象,以分析非标准审计报告所占比例及产生的原因。经调查,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624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0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7%。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1777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9份,占总审计报告数6.71%。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129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28份,占总审计报告数5.54%。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共出具2362份审计报告,其中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115份,占总审计报告数4.87%。
由此可知,虽然上市公司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壮大,但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比例在逐年降低。尤其是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占审计报告总数的比例下降尤为明显,由2009年占总审计报告的1.05%降低至11年的0.17%。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将对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获得合理解释。
(二)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的原因分析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来看,大部分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原因都来源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08年共75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共有34份,占45.33%。2009年共87份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以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理由的审计报告高达68份,占总数的78.16%。同样,2010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72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83.72%。2011年因持续经营存在问题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共59份,占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64.13%。实践中注册会计师往往通过强调事项段来代替意见段等以较轻的审计意见来报告,从而较好地维护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实际上这是注册会计师的不负责任,以模糊的托辞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降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的危险性,不仅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性和客观性,还造成了利益相关者对审计报告的不信任。目前公众已经习惯于将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作为一家公司经营失败的早期预警信号,[1]许多实证结果均表明,审计师的持续经营审计意见与破产的可能性显著相关。[2]
2.审计范围受限制
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的规定,审计范围一般应限于约定的会计报表报告期内的有关事项,但凡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有关和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均属于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时,其可以根据限制情况及重要性水平进行判断,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从2008至2011年这四年的审计报告来看,2008年度只有ST华光、*ST帝贤B和中国嘉陵三家上市公司由于审计范围受限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9年共有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某些事项对财务报表或公司经营产生的重大影响。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25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7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7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全部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均是源于审计范围受限,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难以对重要事项提供合理保证。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一共出具了19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4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其中13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均是因无法获取有关特定事项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不确定事项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不断运行的,在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确定的事项,如果这些事项是重大的,有可能对财务报表和投资人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的,那么注册会计师就不能为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提供合理的保证。在此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将秉着职业审慎的态度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或者是无法表示意见。通过分析2009至2011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我们可以看出产生的不确定事项主要集中在诉讼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监管行动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合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以及稽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等。对不确定事项的判断,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
五、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的内在联系
通过对2008,2009,2010,2011年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涉及原因一般是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以及不确定事项这三种。而狭义的财务会计舞弊是指企业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最常见的财务报表舞弊手法是不恰当地确认收入、高估资产、低估负债和费用。由此可知,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和财务舞弊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方面,***的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严密的审计程序以及识别与财务舞弊相关的关键指标而发现财务舞弊现象,例如应收账款周转指数、毛利率指数、资产质量指数以及销售增长指数等。另一方面,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行***处罚公告不仅可以与上市公司该年度审计报告相照应,也是检验审计报告真实公允与否的重要衡量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4
低质量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明知或应知企业存在重大会计舞弊行为,即会计报表存在“瑕疵”甚至“毒瘤”,却不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去揭露而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在审计市场中,由于审计产品不同于普通产品,作为审计最终产品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是难以衡量的,审计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审计最终产品的报告是一种标准化格式的报告书,不管是优质还是劣质的报告书,其外在形式、格式及描述的语言几乎是相同的,而且审计本身具有很强专业技术性,即使专业人士也无法从报告本身判断出优劣,而作为审计报告使用者的社会公众更难以理解审计报告的质量,因此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利益的驱使下,出具了低质量的审计报告,从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影响审计行业的公信力 当高质量的审计报告被低质量的审计报告驱逐出市场时,遵守《审计准则》***性强的注册会计师将被丧失***性的审计人员所代替,社会审计质量总体水平将逐渐下降,审计市场内部将不存在产生高质量审计水平的自发机制,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产生了怀疑,他们就不愿意支付高额的审计公费,审计公费进一步降低,注册会计师为了保持经济利益,也将通过偷工减料来节约成本,审计质量也将进一步下降,这种循环作用,将使审计市场上剩下低成本的劣质审计服务,最终将导致审计服务退出市场,因为社会公众不会花钱去购买劣质产品。注册会计师将面临信任危机,审计行业的公信力受到了影响。
(二)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证券市场对于资金流向,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是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纽带。低质量审计让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蒙混上市,资金流向了劣质企业,不会产生良好的使用效益。而优质企业却因资金缺乏无法进一步发展,从而阻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证券市场不能将稀缺资源以最快的速度配置到最需要资金、最能创造财富的企业中去,不能有效规范市场经济、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二、低质量审计报告产生的行为学理论分析
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产生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即:动机、机会和道德,审计人员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同样也是受这三个因素影响,动机是低质量审计报告产生的内部动因,机会是外部条件给出具低量审计报告提供了可趁之机,道德不良的审计人员更容易为出具低质量报告寻找合理化借口。即动机、机会、道德三个因素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促使低质量审计报告的产生。
(一)动机是低质量审计报告产生的内在动因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作为经济人有会计舞弊的动机和倾向,一旦需要舞弊,便以变更注册会计师相威胁或通过购买审计意见来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其配合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当管理当局的会计舞弊得不到注册会计师的支持时就会另行选择注册会计师,或以高于正常审计公费的审计支出来引诱注册会计师。变更注册会计师是对现有注册会计师利益上的一种威胁,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上,争取一个客户是不容易的,由于审计产品供应的可持续性,失去一个客户远不只损失一年的审计公费收入,在客户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失去一个客户的损失相当于每年从该客户中获得的收益现值总和,而且开发一个新客户需要较大的启动成本。而且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服务品种少,服务对象集中,服务时间重合。“僧多粥少”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的局面,这就造成了审计市场供过于求的局面,审计主动权掌握在需求方手中。面对丰厚的审计费用,有的注册会计师想坚守一方净土,有的注册会计师会为之心动,即产生了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动机。
(二)机会给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可趁之机 由于一些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弱化、法律制度滞后,公司管理当局就有机会进行会计舞弊。同时,由于对注册会计师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供了可趁之机。首先,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存在多头监管:审计署、***、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部门,但由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不清,没有问题的时候没有人过问,出了问题,这些部门一拥而上都把会计师事务所列入重点监管的对象。这样,对会计师事务所多头监管、多头检查,容易形成“大家都管其实都不管”的现象。给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提供了机会。同时,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媒体监督不力,经常出现 “报喜不报忧”现象,对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现象不能及时地曝光,容易起误导作用。其次,监管措施不力,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是新兴的市场,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对注册会计师监督检查一般采取抽查的方式,但抽查范围窄,涉及的审计项目和事务所不多。如果没有有效监管的话,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使用者只能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是真实可靠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对注册会计师监管和监督不力,给他们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提供了机会。
(三)道德不良容易为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找到合理化借口道德是一个社会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所提倡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力量,使人们具有是非、善恶、荣辱的观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诚信教育不足,人们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置道德于不顾,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诚信现象。注册会计师也是一般的社会人,不可避免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很难“独善其身”。虽然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但由于《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只是从原则上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在宏观层面具有指导意义,但难以具体实施,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难以有效落实,给注册会计师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提供了合理化的借口。
三、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建议
上面所述低质量审计报告是由动机、机会、道德三个因素共同作用促成的,根据行为学理论,也应该从这三个因素着手抑制低质量审计报告的产生,从而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
(一)营造良好的审计执业环境,消除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的动机 首先,创新审计委托模式,完善审计合约。由于审计委托权掌握在公司管理当局手中,这样容易使注册会计师听从管理当局而出具低质量的审计报告,因此要消除注册会计师因公正执业而被炒鱿鱼的疑虑,应该创新审计委托模式。笔者认为,在***董事制度得到落实、审计委员会***性得到保障情况下,应该由审计委员会以招标方式来聘任注册会计师。由于审计委员会中***董事的财务会计专业特长,使得对注册会计师选择更趋合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更加容易,也更容易发现异常现象;而且审计委员会通过聘用注册会计师,提高了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监督管理层,从而改变目前存在的大股东控制公司、公司治理的落后的现状,以及减轻内部人控制造成的会计舞弊现象,杜绝了低质量审计报告的源头。另外,审计委员会选好会计师事务所,签审计约定书时,可以考虑一次性签约多年的审计服务,这样,可以消除注册会计师的担心而大胆公正执业。
其次,加快改革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抑制注册会计师出具低质量报告的动机。由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让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不足以让他们舍弃丰厚的经济利益而放弃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的冲动。因此,应该尽快推广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具体作法是:让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有限合伙责任,以其出资的资产承担责任;而对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该承担无限合伙责任,即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过错的合伙人赔掉的可能不仅仅是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份,还可能会倾家荡产。这样,迫使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规范执业行为,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自身的财产、名誉、专业资格对自身的责任负责,从而抑制注册会计师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的动机。
(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降低出具低质量审计报告机率 首先,为了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的监管人员,并在实践中建立包括与***府部门联手监管、重大业务事项报备、行业互查等监管制度。实现监管制度的创新,逐步推行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复核,以提高行业自身素质,保障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性。建立行业自律检查和惩戒机制,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对重点审计领域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谈话提醒制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理顺运行机制,积极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创新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
其次,基于目前审计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监管部门应该提高证券审计市场的集中度。一方面,应该提高证券审计市场的准入门槛,减少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另一方面,应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造就若干家规模巨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样,有利于解决审计市场有效需求,形成公平竞争的审计市场;可以大大缩小上市公司的选择空间,使其难以采用威胁利诱的方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也更有能力抵制客户的压力。
最后,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公众和舆论媒体,对于揭露舞弊者应给予重奖。对于上市公司的舞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和事务所要予以曝光,使其信誉受损。一旦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的声誉在社会和行业竞争中将处于劣势,最终被淘汰出局。有关部门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问题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失真问题的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和上市公司中会引起很大的震动,这样就会达到监管的目的。
(三)注册会计师自觉养成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也同样适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治理。加强注册会计师法治建设的同时,应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设。注册会计师应当是受过良好职业教育、训练有素、具备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士,整个行业应当成为一个专家型的职业,一个为社会提供知识产品的职业,不能因为蝇头小利而忘记道德规范、忘记***府法令和专业准则。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更多强调专业精神,保持职业谨慎和勤勉尽责。职业谨慎和勤勉尽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天职,选择这个行业,实质上就同时选择了这份责任。
参考文献: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5
【关键词】年检审计 分析
工商年检审计是我国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内容,也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年检审计收入,在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做好年检审计工作十分重要,笔者就审计实践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分析如下,供与同行交流。
一、认识审计风险,做到事前防范
工商年检审计的重要性在审计实践中往往被忽视,因为工商行***管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要求提供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网上年检预审通过通知书等等,资料比较多,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只是其中一项,只要提供审计报告,而无需对报告进行审核。有些地区不要求所有的企业,在年检时提交审计报告,因此被认为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并且这么多年来,工商行***管理部门好像也没有追究过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病”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的责任。表面上看,上述这些原因似乎有道理,但实质上并非如此,工商年检审计充满风险。
首先是行***风险。工商年检是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其目的,不仅是为了检查登记注册事项的执行情况和遵法守纪情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和健康发展。正由于这点,各级工商行***管理部门越来越重视和加强工商年检,对工商年检审计报告的审核也越来越严格。随着监管工作的加强,违规进行工商年检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将会受到相应的行***处罚。事实也正是这样,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工商年检审计报告已经受到了行***处罚。
其次是法律风险。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就是说,工商年检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就必须严格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这类审计业务,来不得半点马虎或应付,否则,就会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甚至于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显而易见,其法律风险与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并无差别。
再次是业务风险。从业务上看,工商年检审计也充满了风险。一方面,由于工商年检审计的内容较多,有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及变动情况的审计;有企业法人投资情况的审计;有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情况的审计;有投资者出资情况的审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企业法人虚假投资,或出资人抽资或变相抽资等的手段变得更多、更隐蔽,假象丛生。稍不谨慎,就会出现失误,就会掉入陷阱,由此可见,工商年检审计根本不是风险比较小,而是风险比较大,而且现在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通过自身实践得出结论:工商年检审计业务的风险并不小于其他年报审计业务。为此我们认为接受和从事工商年检审计业务时,要注重防范风险,务必慎之又慎。
二、优化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
年检审计时只实施实收资本审计程序,只审查投入资本是否经过验证、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实收资本的报表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其做法已经被否定,究其原因:
其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程序也包括了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因为,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也必须审查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性质,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到位率等);必须查明企业资本金的变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资本金不到位以及抽资的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会协[2007]17号)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企业年检审计业务时,应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进行审计”。
其二,工商年检审计只注重实收资本一个审计项目的做法难以达到审计目的。因为工商年检的主要目的就是检查企业的出资是否真实、有无抽逃注册资本金。当企业有意抽逃注册资本金时,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会计科目。因此,企业会计报表中与实收资本可能相关的内容都应该是审计关注的重点。为此,部分省级注协和工商行***管理部门曾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工商年检审计关注的要点和重点审计科目如: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等等。
其三,审计实收资本,只注重报表和账上反映的实收资本数额与注册资金数额是否一致的审程序也不完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公司工商年检审计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审计具体准则第一号——会计报表审计》的要求,认真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审计程序至少有:①审验申请注册资本是否达到法定最低限额。②审验投资者的姓名及其各自投资方式,投资比例,应认缴数额是否与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相一致。③审验投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是否合理。④审验“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账户上,有无虚假出资挂账、有无股东出资后又抽逃的迹象,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存在性,判断资本金是否完整。
因此,实施年检审计时,要改变以前形成的错误认识,运用专业判断和分析性复核手段,科学设计不同企业的审计程序和重点审计领域。审计程序优化了才能事半功倍,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三、规范报告格式,生成优质产品
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误以为年检审计风险小、程序可简化,所以年检报告往往也被简化。如:报告格式简单化,整个报告只有两小段;报告内容简单化,只简单复制验资报告的结果;报告附件简单化,后附的会计报表和执业证书不完整等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审计业务的通知》第五条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及其附注发表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6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四大类,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但在审计报告"不干净"时(我们可以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外的审计报告通称为"不干净"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往往认为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如因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社会公众往往这样认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为什么会受到限制?企业管理层都能对审计的项目进行控制,而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足够的证据时遭遇到了困难,肯定是企业高管有意隐瞒某些事实,或者故意设置某些障碍阻扰注册会计师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既然企业高管存在问题,就应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净"的审计报告遭遇到公司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即便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报告,社会各界仍认为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职,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而导致他们利益受损,应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责任。
2.内部控制制度基础审计下的管理层舞弊的困境
我们国家现阶段审计职业界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是一种以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着手的审计方法。根据***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有效性,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企业管理当局有责任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础审计的重点是对制度的各个控制环节审查,目的在于发现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并找出问题发生的根源,然后针对这些环节扩大检查范围。企业管理当局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管理当局有意制造某些内控制度的假象时,良好的内部控制假象将让注册会计师收集较少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发现管理舞弊。根据***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发现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若没有发现和披露管理当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册会计师的过错,应承担过失责任。另外,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在审计中发现的管理舞弊,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是选择披露,而是提醒企业有关管理高层改正,而且,审计工作中实际发现的重大管理舞弊与实际发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样,在公司管理当局,特别是公司最高管理当局与公司各利益群体串通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往往是力不从心。
3.公司治理结构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的基础上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聘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企业的所有权属于股东,企业的经营权则授权给企业管理当局。股东是委托人,公司管理当局是人,股东委托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在审计业务的委托关系中,股东委托审计机构鉴证公司管理当局经营业绩,即股东是"委托人",审计机构是"人"。管理当局与审计机构是***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约、利益关系,由"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我国现阶段的现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会的重要成员,公司高管既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又名义上代表股东,在董事会中主宰着公司的重大决策,这样使得公司高层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广大的投资者利益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成员,企业高管部分成员二合一,使受托进行审计的审计构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会)委托审计机构对"委托人"(是董事会重要成员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会计责任予以认定或解除。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压力而作出妥协,出具欠适当的审计报告,造成了审计失败。
4.抽样审计下的5%困境
最初的审计是以详细审计开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审计目标的改变,科学的抽样审计方法得到了广泛应用。抽样是统计学中的重要概念,与统计学界的一个重要魔数——5%有着干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双尾假设测试(TWOTAILEDHYPOTHESIS——TEST)的统计所得出的结果,总体中有95%的值落在偏离中值为正负1.96标准差之间。许多的注册会计师把可容忍的审计风险确认为5%,这是否意味着注册会计师愿意接受签发的100份审计报告中有5份以内的错误报告?假如某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20家证券业客户,他们的可容忍审计风险是5%,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该所每年出具的20份审计报告中有1份可能是错误的审计报告,就造成了审计失败。在我国现阶段,一次审计失败可能对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如在"琼民源事件"中为"琼民源"出具审计报告的是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998年5月1日证监查字[1998]36号中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也不算十分严重,"暂停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而且刚好是1998年5月1日开始至1998年11月1日结束,并未错过年报预审。但在1998年度,中华所13家客户当中有10家客户更换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最后,仅有3家仍然由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签发1998年的审计报告。
5.***性的追求与天生的非***性
***性也许是***审计准则中出现的最多字眼之一。***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唯有保持***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观、公正,出具实际意义上的审计报告。但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天生以来就是非***的。二十世纪80年代,中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制度,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由***府部门创办,并接受***府部门的管理。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试***将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自我管理轨道。但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府挂钩的现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实践中,各挂靠单位如***门、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通常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指定企业到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审计,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在作出审计判断、出具审计报告时,会受到主管部门的意愿所左右,审计的***性受到严重破坏。根据中注协1997年底所作的调查,54.7%的回复者反映了他们在审计实务中受到了***府干预,其形式包括指定审计单位或对审计报告的出具进行直接干预等(全中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问题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注册会计师通讯》1998年第一期)。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位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自律性组织,它的地位、权威和***性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执业的***性。然而目前中注协理事会的大部分成员(包括会长和副会长)都来自***府部门,而非审计职业界,中注协也一直接受着***的领导和管理,中国***府官员认为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警察",仅是***府管制力的补充和延伸而己。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中注协还仅是一个半***的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这使得中注协在许多情况下要作出***决策殊非易事,从而大大影响了整个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性的发挥。(汤云为,2000,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6.法律法规的尴尬
我国现阶段财务会计法规的情况是: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并存。这样使中国会计人员经常处于进退两难境地,财务通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企业财务是***府财***的附属物,***府往往规定了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财务通则主要规范的是如坏帐计提、折旧年限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事项,并要求企业会计人员必须遵循之。注册会计师要求对企业财务报告遵循会计准则和其他法规(包括财务通则)的程度发表意见。毫无疑问,这样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会发生偏离。另外,***制定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本身亟待完善,虽然我国颁布了不少具体会计准则,并在上市公司中开始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各具体会计准则之间,在应用有关会计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许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断修改颁布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往往使企业的会计人员无所适从,这也给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带来困难。
***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也是极为尴尬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是有中注协负责拟订,报***批准后实施,中注协负责对***审计准则进行解释,那么***审计准则是法规还是规章?有人认为《***审计准则》不过是民间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没有引为标准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颁布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处罚的,适用本办法。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归结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还有,我国企业会计由***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由中注协管理,上市公司则由证监会监管。***颁布会计准则,中注协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约有关规则,“会计准则”,“执业准则”,“信息披露规则”有时并不协调,这也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带来了困难。
7.知识的频繁更新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结构的两极分化
我国现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都实行三级复核。严格的三级复核将有效地减少审计失败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级复核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承担。在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问题的把握上,第三级复核者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严格的三级复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主管有丰富全面的知识和良好的经验判断能力。我国早期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是通过考核取得的,年龄普遍偏大。现在占据会计师事务所高层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我国近十年来证券市场得到了大力发展,各种法规制度不断颁布和修***,知识更新非常频繁。年龄老化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识更新的步伐?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第三级复核形同虚设,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对称与表外信息的关洼
根据***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表外信息,如《***审计准则第8号——违反法规行为》等。在实践中,公司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主要是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法规依据与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难收集到。即使在注册会计师怀疑企业某一方面,而试***从企业内部获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证据时,往往会被企业高层主管以企业商业秘密之类的借口回绝。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层处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册会计师并不是如此,因此,企业管理层很容易隐瞒企业表外的诸多事实。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7
[关键词] 审计风险 利益失衡 利益均衡点
2006年2月15日新的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实现了我国与国际准则实质性趋同。其中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极大提高了会计师事务发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能力。但随着经济日益发展,财务报表舞弊风险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也日益增大。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
1.三方利益失衡
一项审计行为主要牵涉了三方面的利益关系:被审计单位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的自身利益和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是以上三方之间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
不难看出,现实中被审计单位的利益可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切强有力的关系,是的在这三角的关系中信息使用者被孤立和边缘化,极大影响了审计质量、加剧了审计风险。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接触较多,两者可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达成舞弊的联盟,共同“对抗”信息使用者。使得审计的意义荡然无存。更主要的是,我国目前审计服务市场供过于求,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是一种极强的竞争关系,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取得生存机会不得已为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另外,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象为中小型企业,其委托审计是迫于监管机构的压力,而并非真正意识到审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由于这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无法彻底分离,审计三方关系变为两方关系。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审计风险便会骤然加大。
2.审计过程完全封闭
对外部使用者来说审计过程完全封闭,使得审计质量不可观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虽然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审计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复核制度,但是毕竟是自己监督自己。审计过程的完全封闭是一个传统,可能是由于审计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审计工作可能涉及到公司机密;还可能是由于信息使用者认为这时还要进行监督会浪费很大成本,委托审计的意义也就被削弱了。
3.审计报告采用标准格式
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审计报告的模板,据调查,有一些事务所给不同的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时只需变换一下公司的名称,根本就不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来进行论述。但是,事实是公司和公司千差万别,审计的结果也不可能总是完全一致,标准格式的审计报告看似专业,但是其实是对委托人和信息使用者的一种不负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风险的对策
1.寻求新的利益均衡点
会计师事务所也是企业,让它牺牲个体利益,完全维护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是不现实的。因此,正确的思路是寻求新的利益均衡点,即要在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者三方之间实现一种利益的均衡。
尽量瓦解被审计单位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勾连,例如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利益相关者进行特别公告和解释说明,并且证监会和证交所应着重监察这类企业,使得这类企业中因舞弊需要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得到遏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业务丧失的担忧,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舞弊成本,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性。事务所审计业务进行的收费不应和被审计单位的业绩水平挂钩,并取消这两者间的必然关联,使收费与工作量大小、工作强度相关。
尽量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勾连。虽然注师对第三者的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到公众公司这一高级形式的结果,而非民间审计相伴而生的本源契约责任,但是现代审计要求事务所的审计应与社会需求相统一。因此,强化事务所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勾连是对原本弱化的关系的正确强化。况且审计报告主要是为信息使用者来使用的,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与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勾连无疑可以增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例如,可以尝试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交由股东大会,将更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性。但由于信息使用者及公众为事务所支付报酬有一定难度,报酬支付仍由公司来完成。
2.审计过程透明化
考虑到审计信息使用者在整个审计过程处于被动地位,故应加强其对审计过程的监督职能,例如可以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以后应及时通知审计信息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并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接受他们的检查和监督。但是审计过程透明化目前可能多数停留在理论上,首先因为审计过程透明化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公司机密泄漏问题。其次,审计过程透明化需要付出一本额外的支出,无疑增大了审计成本。而且如何派出监督代表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3.推进审计报告格式非标准化
非标准化就是定制化,就是要就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公司之间千差万别,审计的结果也不可能总是完全一致,标准格式的审计报告看似专业,但其实是对委托人和信息使用者的一种不负责任。审计报告既要保持审计报告的原则性,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地尊重事实的客观性,必须要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陈述,不偏不倚,做到原则性、艺术性和灵活性的最佳体现。
参考文献:
[1]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J].会计研究,2010,(07):65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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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海珍.试论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J].时代金融, 2009,(02):17~20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8
1.年度报告必须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必须说明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护足够的关于财务报告的控制框架和程序,必须包括一份管理层对本公司本财年期末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框架和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2.审计师除了财务报告审计外,还必须对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鉴证‘(Attestation)并出具报告。鉴证必须遵循PCAOB制订或采纳的标准进行。
法案还有很多其他条款涉及审计师、律师、证券分析师、经理和董事的责任,涉及面极为广泛。但由于只有404条款要求由审计师进行鉴证(审计),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和审计师主要关注404条款,以至于不少人认为对萨班斯法案的遵循等同于对404条款的遵循,而这很容易导致无意中违反萨班斯法案的其他责任条款。这些404条款之外的责任条款,必须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关注。最近,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大连绿潇国际(RINO International)因涉嫌造假账,在美国资本市场造成了很大影响。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绿诺公司股价在5个交易日内下跌72%,目前至少有9家美国律师事务所正准备对该公司发起集体诉讼。绿诺事件不仅导致其自身股价暴跌,而且引起了美国资本市场对中国题材上市公司的质疑,给其他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绿诺国际并未经过404条款审计。
一、302条款
对于按照1934证券交易法规定必须定期报告的公司,报告必须经过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或相应职务的官员)批准后,方可。
1.签字的公司官员(指CEO和CFO,下同)必须已经审阅了该报告。
2.根据签字官员的了解,该报告没有包括任何重大不实内容,没有忽略任何重大事实,不会导致报告使用者误解。
3.基于签字官员的了解,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签字官员有责任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公司已经设计了内部控制,确保签字执行官知悉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子公司的所有重要信息,尤其是报告期的信息。在报告前的90天内,签字官员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且在报告中表明了自己对公司这一时期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结论。
5.签字执行官已经向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所有重要的内控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这些缺陷将影响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数据的能力),并且告知审计师所有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任何舞弊,只要涉及管理层或其他有重要内部控制角色的人员,不管是否重大,均已经告知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
6.签字执行官应在报告中说明,他们完成评估后,内部控制和其他有可能对内部控制有影响的因素是否有重要变化,包括任何关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的修补行动。
7.解散本公司并在国外重新注册,或者将公司注册地转移到美国之外,都不能减轻执行302条款的责任。
二、906条款
1.上报SEC的每份含有财务报表的定期报告,必须附带一份CEO和CFO的书面声明。这份声明中要批准年度报告,确证其遵循了萨班斯法案和1934证券交易法的要求,其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上述批准财务报告的人员,如果知道报告中有不实内容,将被处以100万美元以内罚款或10年以内监禁,或二罚并处。明知上述财务报告有不实内容,却故意批准,将被处以500万美元以内,或者20年之内的监禁,或二罚并处。
三、关于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法案规定,故意遗失或损毁审计和审阅工作底稿,将构成联邦刑事犯罪。
1.底稿保存年限要求达到至少5年(在一些情况下要达到至少7年)。
2.毁坏或者伪造记录妨碍调查的行为,将构成刑事犯罪。
3.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处以罚款或二十年以内的监禁,或者罚款与监禁并处。
4.以上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审计师。现在也适用于其他相关人员,如律师、咨询师和公司员工。
5.法案要求SEC不断新的规定,并且定期更新关于底稿保存和其他与审计和审阅相关记录的规定。
四、关于PCAOB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创建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PCAOB是非盈利公司,不是联邦***府机构。违反PCAOB的规定,等于违反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受到该法规定的处罚。PCAOB成员不准收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PCAOB包括5位成员,其中两名成员必须是或者曾经是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其中三名成员不准是也不准曾经是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PCAOB只负责监管向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审计师,不负责监管非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其主要职责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PCAOB注册后,方能从事上市公司审计。PCAOB负责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和调查。这取代了原来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互查(peerreview)。
2.制订上市公司审计、质量控制、***性以及审计报告方面的标准。
3.可以采用原有职业团体的标准,也可以采用新的职业团体的标准。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第二名合伙人(指本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审阅并批准每一份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结构,并描述内部控制实质性漏洞。
5.PCAOB也可以对向上市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6.负责推动各方对会计和审计相关职业标准、证券法规的遵从,负责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和纪律检查。PCAOB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促进更高的职业标准以提高审计质量。
五、关于审计师禁止提供的服务
萨班斯法案列出了若干条特别的服务种类,即便是经过了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上市公司的审计师也不能够为该上市公司提供这些服务:
1.记账或者其他涉及财务报表或会计记录的服务;
2.财务会计信息系统设计和实施;
3.估价服务;
4.内部审计外包服务;
5.管理职能;
6.精算服务;
7.投资、经纪或交易服务;
8.一些特定的税务服务,例如有可能滥用避税工具的税务筹划服务;
9.以上情况,确需提供服务的,必须由PCAOB一事一议、单独审批后方能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法案并未限制会计师事
务所向非审计客户或者非上市公司提供以上服务。对于那些法案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则允许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六、关于公司道德准则
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其是否制订或采纳了公司重要人员道德准则,重要人员包括主要执行官(主要指CEO)、主要会计负责人(CFO)以及总会计师。公司可以为不同的管理人员制订不同的道德准则,也可以为所有经理人员和董事制订通用的道德准则。公司可以没有道德准则,但如果没有道德准则,公司就必须披露没有道德准则的原因。
七、关于审计委员会
1.任何上市公司,如果它的审计委员会达不到审计师任命、监督和薪酬方面的规定,SEC将命令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和NASDAQ禁止该公司上市交易。只有***董事才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财务会计专家”(financialexperts)。
2.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师向上市公司提供的重要服务,必须经过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并且服务收费必须向投资者公开。
3.审计师必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要会计***策”。
4.法案增加了对于举报者的保护,以免其因为参与证明证券舞弊行为而遭受报复。支持员工通过匿名或其他保密的形式,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证券舞弊行为。
八、关于律师
向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报告公司及其经理、董事或者人员违反证券法规或者职责的行为。
1.必须向首席法律官或者CEO报告。
2.如果首席法律官或者CEO没有适当的反应,就必须升级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其他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报告,最终向董事会报告。
九、其他相关条款
1.公司管理人员如涉及证券舞弊行为,则不能应用破产法免除责任。公司可以宣告破产,但该管理人员的责任不能免除。
2.更多的事项必须在8-K报表中报告,一些事项的报告时间缩短为事件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必须上报。如果上市公司产生了直接的或者可能产生间接的表外重大负债,它必须描述这项负债,包括其重要条款和相应安排。
3.如果一名董事因为不同意公司的做法、运营和***策而辞职或不愿重新被选为董事,或者董事因故被辞退,则公司必须披露董事与公司意见不同的背景。
4.如果任命了新的执行官,公司必须披露其相应信息,包括其名字、职位以及该执行官与公司签订雇用协议的所有重要条款。
5.一个审计项目的主管合伙人以及审阅合伙人,最多只能为该上市公司提供连续5年的审计服务。
6.如果上市公司聘用其审计师的人员做CEO、CFO或cAO,那么一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审计该上市公司。
7.法案要求增加表外交易的披露力度。
8.法案要求pro forma财务报告与遵照正常GAAP编制的财务报告之间进行对比核对,必须披露pro forma财务报告和GAAP财务报告之间的不同。
9.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不能向经理和董事提供个人贷款,也不能修改已有贷款的贷款条件。
10.上市公司报送SEC的年度报告,应该是已经更正了审计师指出的所有需更正事项后的报告。
11.禁止误导或利用欺诈手段操纵或影响审计师。
12.规定了证券分析师新的利益冲突行为。
13.为上市公司设定了静默期,在静默期内,公司不得进行某些类型的证券交易,以限制公司向个人账户(如养老金账户)购买、出售或转移基金。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9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篇10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14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xxxx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xxxx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14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14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xxxx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xxxx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14年后新设立的4xxxx、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xxxx、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xxxx,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xxxx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2014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14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xxxx。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xxxx;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xxxx元,占资产总额34.7xxxx,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xxxx元,占总资产38.7xxxx。其中工程施工123xxxx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xxxx,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xxxx,2014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xxxx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xxxx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4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14年期初14xxxx元,本年6月增加600xxxx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xxxx元,全年应摊销36xxxx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xxxx元(报表利润-8xxxx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xxxx元(占资产总额的34.5xxxx)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2014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xxxx的子公司, 2014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xxxx元,净资产为-4549.2xxxx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xxxx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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