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1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中国银行__市分行领导:
您好,我是___学院,___班的一名学生,汉(民族)共青团员 (***治面貌)河北___(籍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83岁的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府主导、财***贴息、财***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敬礼!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2
信用社领导: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13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银行领导:
您好,我是沈阳xxx学院,xxx班的一名学生,汉(民族)、共青团员 (***治面貌)、河北xxx(籍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83岁的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府主导、财***贴息、财***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助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助学贷款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及申请书;
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须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劳资部门或县乡两级民***部门出具的包括家庭人口、经济收入来源、人均生活费用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内容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必须注明家庭年收入、月收入、以及人均月收入,证明上标注当地民***机关或县乡***府具体联系人以及电话;
3、学生成绩单;
4、学生户籍卡复印件
5、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户主页、父亲母亲户口页,家庭成员页);
6、学生证复印件(包括学年注册页以及照片页);
7、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首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交2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3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2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中国银行沈阳分行领导:
您好, 我是沈阳 xxx 学院, xxx 班的一名学生, 汉(民族)、 共青团员 (***治面貌)、 河北 xxx(籍 贯)。 我家有五口人,具体情况如下:父母农民,在外务工;弟弟上高中;家中还有一位 83 岁的 祖母,患有骨质增生症,生活勉强能够自理。父母两人的月均九百元的收入是我们家的唯一 经济来源,维持我们兄弟的读书费用,且他们也都渐渐衰老,各种病症接踵而至。我本人确 定家庭经济困难,实在难以支付高额学费,维持正常学业,只好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对国家助学贷款的了解:助学贷款是由***府主导、财***贴息、财***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 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 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助 学到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的 法律责任。 学校学生资助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并核查 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则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一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 校)按 10 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和国家有关利 率***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补贴, 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 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 1-2 年内选择开 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 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利息,严重违约 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证在校期间一定刻苦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时刻想到助学贷款的鞭策,争取 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取得一份满意的工作,并保证一定按时偿还助学贷款的本息。不延迟还 款时间,不违约。如若不按还款自愿承担相关责任!保证不逃脱贷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 月 日
202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三:
中国____银行____市分行:
我于200_年_月考进____学院____系__班_____专业就读,是__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毕业时间为___年___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_至201_学年的学费人民币_______元整(汉字元),生活费人民币_______元整(汉字元),以上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汉字元)。贷款期限从200___年___月至201___年___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
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201___年___月__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
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____省____市____县____镇____村邮***编码是:____联系电话是: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
___年___月__日
202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四: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4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户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是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是持有复员(转业)***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人;或是在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或是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人员。
二、贷款额度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四、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执行。市***门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体经营、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
五、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当向户籍或经营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经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复印件,经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承诺书》;
5、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但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原(转业)***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及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的授权书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或贷款卡查询结果复印件);
8、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9、当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10、企业一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11、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12、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最高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还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3、企业招用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纪录,
1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16、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借款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账户,且已用于项目经营的资金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债能力。
六、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
1、在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人资信情况调查表》的内容对申请人进行调查。
社保所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宣传公告栏公示3天。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将申请资料推荐到经办银行,经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的审核并通知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担保手续。担保机构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委托保证合同》,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经办银行在签订《保证各同》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资金。
2、在非信用社区申请的
社保所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推荐书》上签署意见,将资料送与区县签约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由与区县签约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
(二)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小企业申请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资料送市创业指导中心。
市创业指导中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对企业的自有资金、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在2个工作内办理贷款手续。
七、贴息申请
(一)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贴息
贷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同时提出财***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贴息申请表》一式三联。社保所根据规定审核贷款人是否从事微利项目,对符合财***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资料转入下一审核环节。
(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财***贴息。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5
第一条为保护在*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条试点县(市、区)***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
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条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条县级***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县级***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6
小额担保贷款是根据国家有关就业促进***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自主创业过程中面临资金困难,各级***府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经***府设立的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银行发放并由***府给予一定的贴息扶持的***策性贷款。
问:小额担保贷款的主办部门是哪个?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一般是由当地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开展承诺担保业务,担保中心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策要求的为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符合贴息***策的贷款由***门替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利息。
另:小额贷款的其它形式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青年小额贷款等需到相关组织单位进行申请。
问: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联合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策的通知》,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府结合实际确定微利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承担50%(中央财***和地方财***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问: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是谁?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龄计算至还款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创业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1)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 ,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2)持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3)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4)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干部。
(5)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问: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有哪些?
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创业愿望,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能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各类创业者都属于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人,高校毕业生,刑释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问: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要多长时间?
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各地不同)完成各项调查审核,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问:贷款额度及期限
额度: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就业贷款和合伙经营贷款,妇女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毕业学年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
期限:个人创业贴息贷款最长期限为两年;贴息期满后可继续申请,利息自付(低于商业贷款利率)。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7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3号)、《***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籍学生;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六条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见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八条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九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见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附件6),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
借款人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所在高校应当在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所在高校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省属(含省直部门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承担,市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承担,***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借款人毕业后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策。
第二十条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称省联社)。省联社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分别报送省、市***门。省、市***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材料确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第二十三条根据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按照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设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给予风险补偿。
省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省财***和高校各承担50%,市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和高校各承担50%,***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联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提交各高校(含***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确认后,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总额,通知各高校(含***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并通知省、市***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于12月31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法人行、社。
第二十五条省、市***门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高校应当建立台账,记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章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策
第二十六条各法人行、社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省联社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并按季向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和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教育行***主管部门、省联社、贷款人和各高校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8
1、根据生源地贷款的定位来看,生源地没续贷是没有什么后果的。
2、用户只要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来申请贷款就可以了,不需要借钱就不用申请续贷。
3、也就是说,生源地贷款并不是读几年书就必须申请几年贷款,而是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判定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9
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的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以伪造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二)以变造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三)以过期或作废的土地使用投抵押骗贷;
(四)以他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五)以超额、重复抵押的方式进行抵押骗贷
虚假土地使用权能够抵押骗贷的原因
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的原因所形成的骗贷
1 形式审查隐含着土地使用权虚假的可能性。
土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审查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我国《物权法》第12条规定:“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由此可见,我国对土地使用权登记,实际上主要采取形式审查模式。也就是说,作为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根据的土地登记簿,其内容是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记载的。因此,一旦申请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该项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看,实质上就是虚假的使用权。
2 登记部门未依法进行登记所形成的骗贷。
在登记部门已对土地使用权予以注销登记后,但因各种原因未收回土地权利证书时,如果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使用该证书进行抵押,显然就是骗贷;或者虽然在土地登记簿上已注明了注销的情况,并公告废止,但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仍然用其进行抵押,无疑也是一种骗贷。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权人谎称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而又获得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登记机关对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未注明“补发”字样,因此而造成一宗土地上重复登记,而当事人又以其抵押,当然也会形成骗贷。
3 登记机关未依法提供查询服务所形成的骗贷。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而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则应当提供真实信息。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关应当场准予查询。所以如果登记部门未依法允许银行查询土地登记资料,特别是提供了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同样有可能造成虚假土地使用权骗贷的形成。 可以说,因登记错误或查询结果不实,都可能造成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进而促成骗贷等犯罪的发生。
(二)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的原因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1 以法律不允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根据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但是,不是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制。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以不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当然也可能构成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2 土地和房屋分别登记所造成的重复抵押。
就目前来说,房屋和土地登记机关在很多地区仍是分别登记的,即使是房地合一的地区,也多体现在市级层面,在部分县(区)层面仍然是分设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分头抵押登记,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登记成本,而且对登记结果的查询,甚至交易安全的维护不利。
实务中,还存在着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两套体系,造成了登记权属证书不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和土地权属证书以及房屋登记簿和土地登记簿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如果同一债务人就同一处房地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就会出现设定实质上为一个抵押物而分别向不同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现象。重复抵押、多头抵押的出现往往也会与登记部门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或业务操作失误有关。
3 土地使用权做不到依法登记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将土地使用权记载于土地登记簿的行为。目前,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全面登记存在困难。这就使得以部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存在虚假问题。比如,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缺乏***性,一般均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致使部分集体土地及地E建筑物的权属不清。
(三)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1 审查不严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当事人若要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其上还要标明土地的位置、大小、用途、获得土地的方式等。这些有关信息,银行可依法到土地登记部门或者其网站上予以查询。只有核实无误,土地管理部门为银行开具他项权利证书,并做出业已抵押的标注,银行才可以放贷。
毋容置疑,所有以虚假土地使用权所申请的抵押,只要银行方面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放贷操作流程,尽到审查义务、规范操作,均可以避免骗贷的最终发生。
2 抵押程序不规范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在我国法律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是他物权,其合法权利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而《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都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所以,即使抵押权人扣押了土地证书,在法律上并不形成抵押的法律效力。此外,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的手续。可见,抵押程序不规范,往往使“无地骗贷”和“一地几贷”的现象在所难免,而且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难以解决。
3 银行人员与抵押人串通牟利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银行人员与抵押人串通牟利,最易导致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得逞。
(四)***府部门对抵押不当干预所形成的土地使用权骗贷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土地登记部门之所以不能依法登记、银行不能依法审查,并非其不想依法办事,而往往是当地***府违法干预的必然结果。
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的法律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土地统一登记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法规规定。”但到目前为止,统一的登记制度还没有依法建立。《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一些登记目前也还难以落实。因此要制定配套制度,加以规范和落实。
随着科技尤其是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也出现了电子化的趋势。在我国,上海市的《房地产登记条例》第5条和台湾地区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条都涉及了登记电子化的问题。英国、美国等国在登记电子化上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英国2002年的《土地登记法》专门于第八部分规定了电子登记的问题,德国的《土地登记簿法》也于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机器编制的土地登记簿。电子登记与书面登记相比,能够实现登记的高效率,实现高效便捷的查询,实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和信息的共享与交换。
目前,我国土地登记电子化程度还比较低。《土地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第7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日前,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试点工作的启动,是对电子登记的最佳尝试,是“银”、“地”联手筑牢金融安全堤坝的有益探索,是国土资源部和银监会两部门的共赢之举。一方面可促进银行解决信贷调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实现全国土地登记信息的网络化一站式服务,具有直接推动意义。要通过试点工作的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制度,形成土地登记信息服务的长效机制,实现覆盖全国的土地登记信息服务,扩展服务应用领域。
(二)***府部门要依法行***以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登记机关严格的登记对避免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起到源头防范作用。土地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对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府或***府的其他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不得越权干涉土地登记机关和银行的业务办理。
(三)银行要严格审查以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我国《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贷款通则》第10条规定:“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银行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健全并严格执行放贷审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好“法律界定范围关、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关、有效合法凭证审查关及贷前调查关”等四个关口。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宗地状况、该宗地是否具备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要强化法律责任以防范虚假土地使用权抵押骗贷
以虚假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无效,抵押人要按照《物权法》第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73条的规定追究行***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要依据《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74条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行***责任或刑事责任。
生源地贷款申请书篇10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省境内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借款学生是指列入*省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招办批准正式招收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经办银行
第三条按照市场化原则,以招投标方式确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招投标工作由省财***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承办。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局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中标银行一经确定,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协议),合作期暂定三年。
第四条中标银行应根据学校布局,按就近方便原则落实负责各高校助学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分支机构,由具体经办分支机构与高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第五条宁波市内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投标工作由宁波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额度控制
第六条普通高校每年借款总额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高校具体的借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申请,考虑高校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履约等情况审核下达。
第七条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申请,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行审定。具体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费按高校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计算;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申请、审批、发放等工作,严格按照《*省财***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和《*省财***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杭银发〔2001〕1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校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条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银校合作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每月8日前需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报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数据的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个人资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本
第五章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若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变更,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书面材料,***门按实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出国等终止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并将提前还款学生名单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贴息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承担。***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及此前发放的贷款贴息拨付渠道和拨付程序不变,但贴息资金数量的申报需分开进行。
第六章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学生可视毕业后就业和收入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要求时,可通过所在高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转学或跨校升学时,所在高校应及时通知并协助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内容之一移交该学生新就读高校,同时继续承担其贷后管理责任。借款学生新就读高校,要协助原高校对其加强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被开除等终止学籍情况,高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者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借款学生,经省财***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有关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厅另行制订。
第七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各级金融管理部门、经办银行、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省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推动银行同业协作,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三条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行为制定相关措施;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情况统一汇总到省级分行后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要加强和完善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根据《*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情况通报方案》有关规定,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高校要健全学校特困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贷后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查询,及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借款学生毕业时,高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门要积极做好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第八章风险补偿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财***和高校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第二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和高校各承担50%。省级财***每年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编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各省属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由省级***门在向各高校拨款时扣除,并直接拨付至经办银行。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上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后,于每年10月底前将应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核定金额清单报省级***门,同时书面通知高校,***门应于12月底前将资金统一拨付经办银行。各高校依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的书面通知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各市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设立、拨付等,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九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充实省财***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厅、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级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各有关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和监督本地区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各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困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和各项助困***策措施,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章生源地财***贴息助学贷款
第三十条*省生源地财***贴息助学贷款业务按照《***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68号)和《*省人民***府办公厅转发*省生源地财***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办发〔2001〕50号)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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