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申请书篇1
敬爱的***组织:
我愿加入中国***。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是因为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共产主义的事业中,为中国的胜利腾飞、为中华民族的强大出一份微薄而坚强的力量。***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就没有新中国,中国***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根本上解释了她光荣的历史和繁荣的现在,也预言了其必然的灿烂未来。
中国***是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帮助我们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在生活中,只要一提到***员,人们就会想起先进。当喊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中华人民站起来啦!”就这样一声巨人般的呐喊,拨开了数百年来笼罩于千万仁人志士心头的迷雾点燃了神州大地上的星星***之火。在思想指引下,建立了人民民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向强国道路前进。新一届领导又在提倡中国梦,正在努力为实现中国的复兴而努力奋斗。
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也是想了很多,让自己端正入***动机,我入***不仅是为了提升自己,更是深信共产主义事业必将成功。我深信***员是思想先进者,我将努力向这个方向发展。我先是在***组织的带领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知识学习和活动,我的***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使我认识到:没有***就没有新中国,只有***才能建设社会注意主义新中国。更进一步的认识到做一名合格的***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从思想上入***。在高中学习期间我就提交了第一份入***申请书,随后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业余***校学习,并获得了结业证书,多年来***对我孜孜不倦的教育,领导中国人民向新生活迈步。
同样,在工作中我以***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在自己有了一些优点的时候,经常自我批评,努力发现自己的缺点,并及时改进,也请老师和同学给予指导和帮助。工作中大胆负责,脏活、累活干在前面,遇到困难挺身而出。牢记***对我的培养和教育。我要学习***的“钉子精神”,要不断进取,知难而进,“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帮助老师处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随时为***和人民的利益应用争斗,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在入***的过程中,也就是是对我们学习能力的提升。培养好的学习能力,才能为***的发展更好地尽一份自己的力量。我觉得一个人独善其身并不够,还应该积极的用自己的言行去影响他人。不仅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对周围的人关心爱护,还要切实、灵活的去带动大家都来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我要认真地用中国***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守***的机密,对***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密切联系群众。
我现在是一名学生,认真学习各项知识,并努力学习***的相关理论***策,学习中国梦的思想,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提高自己的***治素养。今后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入***誓词。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会更加努力以***员来要求自己。将此化为不尽的动力,进一步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如果***组织不批准,那表明我还存在着一些缺点,我会积极改正,进一步向***组织靠拢。我不会灰心或失望。我会更加勤奋工作,努力学习***治、理论文化等知识,以更高的工作标准和工作姿态去争取***组织的批准。
资料申请书篇2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机关申请复议。
资料申请书篇3
2014年1月31日,我公司会计给客户开出一张地税技术服务发票,开票金额59300元,共交贵局税费合计3380.1元(其中营业税2965元,城市建设税207.55元,教育费附加88.95元,营业税附征59.3元,其它专项59.3元),发票开出后,客户根据合同要求坚决不同意接收按地税技术服务开出的发票,要求我公司按国税产品销售类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出。
为了满足客户要求,收回资金,我公司在3月份按客户要求重新开出该项产品增值税发票,已上缴经开区国税局增值税,使本项业务发生重复缴税现象。
由于贵阳经开区国税局在2014年4月18日已给我公司下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将本公司营业税转为“营改增”增值税征收,故本公司今后将不再产业营业税种。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退回已缴纳该笔业务的2965元营业税。其它附加税种共计415.1元在后期税收业务中抵扣。
敬请贵局解决支持并批准为盼!
申请公司:
申请日期:
地税申请退税程序
(一)审批范围
1.各区地方税务局(包括蛇口地方税务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策性退税;
(2)各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过失造成的误征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下同)汇算清缴退税;
(5)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度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的退税;
(6)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2.稽查局(包括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稽查局,下同)
(1)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的***策性退税;
(2)征管范围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3)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税目税率错误等失误造成的退税;
(4)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5)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二)***策性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纳税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批准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策的批文的原件、复印件或批准申请人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款批复的原件、复印件;
5.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底(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纳税人报关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终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检查中发现应退税
税务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应退税的,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时通知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如下有关文书资料到本税务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申请办理退税。
纳税人应向税收宣传窗口提供的有关文书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2.已缴纳税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3.《退税申请审批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五)误征退税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六)纳税人因填写申报表错误、计算错误、适用税种科目税率错误等失误申请退税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七)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后纳税人申请退还已经在委托代征单位多缴纳的税款的退税和跨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或开发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当年在工程或项目所在地征管税务局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和代征的各项税款
纳税人应向征管税务局(所)税收宣传咨询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税收宣传咨询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书、证件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在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在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填开《税务文书受理回执》连同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八)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纳税人应向稽查局文书受理窗口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增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3.国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关于增资或新办企业的批准文件;
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5.企业董事会关于股利再投资或新办企业的决议、经相关***府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
6.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被投资企业记录接受投资的会计凭证;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8.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银行存款汇总表;或被投资企业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汇总表及投资款项的银行进账单和银行询证函;
9.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间各年度的会计师审计报告;
10.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检查结论书)或未经税务机关检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注册会计师关于被投资企业增(投)资的验资报告;
12.申请全额退税的企业,需提供被投资企业获取的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批文;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资料齐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具申请人公章及经办人签字的申请,文书受理窗口人员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印章,将填开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及所有证件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填制《再投资退税资料收集清单》,连同受理的其他资料移交审核人员。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资料申请书篇4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鉴于条款)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 专利申请的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第八条 税费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其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注: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公开日____;
——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摘要及摘要附***、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着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资料申请书篇5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xx〕178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以下简称北京代办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申报方式
第三条 专利资助金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申报是指申请人在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报表。
纸件材料申报是指网上申报后,将纸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办处。
第四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如委托专利机构的,仅可选择一家办理。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专利机构申报的,申请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三章 网上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应首先在网上申报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提交申报表。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六条 提交申报表后,申请人应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通知。
申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纸件材料。
申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申报表。未在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未提出申报。
第四章 纸件材料申报
第七条 纸件材料包括从网上申报系统***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和专利证明材料三部分。申报材料应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
第八条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签名;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申报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申报国内发明专利服务费资助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并申报,并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申报发明专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费资助的,提交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
(四)小微企业申报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度年费的,提交小微企业申明函原件和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打印的收费信息查询页。小微企业授权当年年费,应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同申报。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条 申报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申报香港标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香港知识产权署颁发的批予标准专利证明书复印件。
(二)申报澳门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澳门经济局颁发的专利注册证复印件。
(三)申报台湾地区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的,提交台湾智慧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条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金的,应提交下列专利证明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条 纸件材料应按照顺序沿左侧装订成册。证明材料应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中记载的文件顺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应打印或复印在A4纸上,文件应整洁、清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纸件材料。对于提交的纸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五章 申报材料审核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审核包括对网上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纸件申报材料的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北京代办处应及时审核,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对于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采取银行汇款的方式发放;对于企业及其它类型机构,采取转账支票的方式发放。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汇款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通过转账支票方式领取专利资助金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到北京代办处办理申领手续,不得委托专利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之一视为放弃领取专利资助金:
(一)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有误的;
(二)逾期不领取的;
(三)因未及时入账造成支票过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丢失,未及时通知北京代办处并通过法院办理公告遗失手续的。
第七章 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信誉好、申报质量高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绿色通道服务,经批准同意后,享有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申请人在进行纸件材料申报时,仅需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表》,无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服务仅适用于国内专利资助金申报。
第二十二条 开通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代办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北京代办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保证申报质量,如材料审核时发现两处(含)以上错误的,视为本次申报未提出;
第二十四条 绿色通道资格仅当年有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专利资助金绩效考评工作需要,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及专利资助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专利资助存在的问题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目前各地都制订了知识产权奖励***策,在***策兑现过程中,由于涉及企业多、时间跨度长、申报材料核查工作量大,完全靠手工效率较低,不利于数据统计、核查、分析和资料保管等问题,佰腾科技开发了区域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可以实现开放申报、及时统计、有效核查、数据资料完整保存等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策透明度。
适用对象:
各级***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园区、工业园区、产业开发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资料申请书篇6
一、在市区行***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人民***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5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予以保障。
二十、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资料申请书篇7
一、申报条件
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取得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符合(三)的条件规定,可申请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6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8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1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8年。
4、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取得其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5年。
(二)业绩(业绩计算截止到2012年2月28日)
1、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标准见附件2)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2项。
3、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1项和施工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4项。
(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承担相应专业三级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工程项目5项以上(不含企业自聘项目经理)。
二、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核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三)身份证或***官证;
(四)主持完成每项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五)主持完成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监部门竣工备案;
(六)符合学历和执业年限的毕业证书或有关证明;
(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当地劳保局出具的劳保缴纳证明(含劳保档案号);
(八)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省建管局颁发的“山东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手册”。市***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应有符合规定的年检记录,不需提供继续教育手册。
(九)具备申报条件中第(三)项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申报材料单独汇总。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中如实填报《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个人必须在申请表上签字。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和证书原件及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3)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建设行***主管部门初审。省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建设行***主管部门初审。
(三)设区市级建设行***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证书原件进行审验,并组织专家进行严格初审,初审完成后汇总合格人员并出具初审意见函,将初审意见函、申请人的申请表(一份)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待省级评审结束后,原件退回申报企业,其余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级建设行***主管部门分专业存档。
(四)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及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审查完毕后,在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及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市审查材料(含原件)进行抽查,对抽查材料合格率达不到90%的市,将令其重审该市全部申报材料。
四、培训测试工作
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通过审核合格的人员应参加省建设厅统一组织的培训测试,经过培训测试合格人员方可获得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培训测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一)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组织专家严格审查,并由专家在申请表上签字,对所审材料负责。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临时注册证书的;重复注册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于印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7]7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中的一个专业进行申请,工程业绩中本专业工程数量应占50%以上。根据建设部通知要求,港口、铁路、民航、通信四个专业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以上四专业项目经理持证人员不得申报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四)颁发的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省内按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三级企业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五)省建设厅统一颁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2月28日。
(六)颁发山东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
(七)各市级建设行***主管部门应于组织专家初审前15天将初审工作方案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方案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专家名字、初审原则、要求等。初审期间,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及培训中心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初审结束后一周内将初审情况及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会同省建管局行业发展处、省建管局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资料申请书篇8
1、补办申请人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表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并取得遗失声明的媒体介质原件或该新闻媒体的书面证明材料。
2、申请者持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照片等材料,到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补办,并按要求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存档材料认定结论的基础上,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及各项信息,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补办教师资格证所需材料: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4、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资料申请书篇9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性、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现场检查主要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设施设备条件、试验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资料申请书篇10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摘要及摘要附***、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_____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账号,或以现
金方式汇至或(面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_________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_________%(¥_________元)汇至转让方的账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_________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个月内支付(¥____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_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兑付等),现金兑付地点一般为合同签约地。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国外优先权的处理:
1.不转让优先权,优先权属原专利申请人,即本合同的转让方;
2.转让优先权,转让方式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本合同同时生效;本国优先权必须与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3.转让优先权的,需提供有关优先权的证明(优先权申请文件,要求优先权证明,优先权有效证明等)。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对于转让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对转让方未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费;对其他情况,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转让方不返还转让费;本合同登记公告后,由受让方负责对专利局的有关通知进行答复,并缴纳有关费用,登记公告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由受让方承担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持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______元。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受让方延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
前十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