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论文

经济纠纷论文第1篇

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笔者认为,要想深入研究清楚黑树林的水资源纠纷问题,离不开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重要概念,以便我们在这一视角下挖掘黑树林水资源纠纷的解决方法。其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1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重要概念

1.1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

经济学的产生被认为是起于1937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的《厂商的性质》一文,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在20世纪下半期。有学者为了把它区别于19世纪形成的美国制度学派及后来的新制度学派(也叫新制度主义),而把它称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派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来分析制度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而制度学派及新制度学派是批判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正统分析方法的,它们是“作为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对立面出现的”。我们都知道,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即每个人都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虽然延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但是它关于人的假设是从实际的人出发来研究,即受到现实生活中制度的制约条件下的活动,因为“更接近现实的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在回答企业起源的问题时提出了“交易费用”这个概念,他认为,每种经济活动的资源配置都需要发现价格、签订合同等等,资源的配置由市场决定,而市场由价格机制决定,这就必然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一种市场制度,它的产生是为了降低经济过程中交易费用,起到了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因此,科斯揭示了交易成本和制度的某种内在联系。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对交易费用进行了定义,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付出费用以及谈判与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是事先交易成本和签订契约后的一系列费用。如今,交易费用泛指一切与交易相关的费用。

1.2科斯定理与产权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

后人根据科斯的理论总结了“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定权利归谁都不重要,资源配置都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产权经济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组成部分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它强调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联系。它为解决外部性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办法。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清是造成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外部性的产生与产权的起源有着必然的联系,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或克服外部性。那么影响产权的形成因素有哪些了?根据卢现祥归纳的有:第一,技术。新技术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而缺乏相应的技术可能是“搭便车”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人口数量。人口数量的增长与资源的有限,造成了人均资源的降低,于是,资源变得“稀缺”起来,这必然导致排他。而产权就是种排他性的经济权利约束。第三,资源的稀缺程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离开产权,任何稀缺资源的配置都是无效的。第四,要素和和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动。价格的上升导致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行为,“独占性”成为一种优势选择。那么明晰产权意义在哪呢?明晰产权可以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有利于激励经济主体,有利于形成约束机制。通过以上新制度经济学的简单回顾,我们下面对黑树林的水资源纠纷进行适当的分析。

2黑树林水资源纠纷中的新制度经济学问题

黑树林有两条水沟,打洞大沟与竜宾大沟,黑树林地区的人们就是围绕两条水沟的问题展开的。这场纠纷的主体实则是“同一民族的同一个支系”,由于不同的行***区划,一种“地域认同”高过了“民族认同”的一种现象。生活在有限的同一水资源地区,几个村子围绕水资源的使用权展开了长达两百多年的争夺纠纷,不得不思考根本原因是什么的问题。对于黑树林地区的纷争原因,我们的直观感受就是因为“水”,缺水造成的。胡忠文、杨剑波和胡阳全都有各自的看法。胡忠文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是贫穷和人的素质低。过去因为穷而争资源和生存条件,过去人的素质低,封建宗法观念一度突出,群众中只有比高低、比输赢。现在的人观念变了,法制意识增强了,有分歧找***府,有争议靠法律。上级的扶持、基层干部的带动,使黑树林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了坚实的基础”。杨剑波分析了村社组织的特点,认为:“传统的村社组织:(1)有较明显的习惯区域。(2)山林、土地、水等自然资源为村社共有。(3)有共同的祭礼活动与节日。(4)共同对外。这种由村社内不断发展的私有制和原来公有制之间的矛盾,反映到人与人、户与户、村寨与村寨之间,最容易引发矛盾,最突出的是对原来公有的自然资源的分配使用问题。在黑树林地区哈尼族中,村社观念对现实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传统观念中,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公有,谁使用谁拥有,部份村寨和农户仍按传统习惯去做,但现实的黑树林四个乡却分属于不同的两个县,并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胡阳全认为:“影响西南民族地区农村稳定的原因是因争夺草场、山林、矿山、湖泊、水源、土地等资源引发的纠纷经济因素,还包括社会治安、等因素。”我们都知道,水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对于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是相当困难的。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正是由于公共资源具有这些基本特征,才使得公共资源具有尤为明显的外部性问题,而这种外部性伴随的产权问题是无法像私有财产那样界限十分分明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应该从产权的界定。经济学界一致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也就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或者说是一种有价使用的权利。而像黑树林纠纷中的水这样的公共资源能够用“产权”进行解决吗?在黑树林水资源纠纷中,实质就是围绕“水”资源的使用权问题展开的一场资源使用权的争夺战。而当地村民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始终处于传统的解决思维中。虽然黑树林纠纷中有以立碑方式的“契约”、购买等权利意识,但是却没有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产权”之说。笔者认为,黑树林纠纷的最终解决办法还是从治贫和解决当地生活条件入手。由于当地人的利益不同,认识不同,行***介入是不当的。云南省***府在黑树林地区大力投资,通过兴建水利工程、能源和通讯基础设施,改善当地交通,修建贸易市场,投资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有其修建一座新水库,多头并举,有力改善了当地人的生活条件,提高了当地人的生活水平。这为解决当地资源纠纷起到了关键作用。而这些措施恰恰有效解决了当地资源“稀缺性”的贫困性竞争问题。

3黑树林给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资源管理的启示

从新经济经济学视角来看待黑树林的问题,是可以得到关于公共资源管理的相关启示的。王艳、韩方彦、楼惠新和王黎明都有各自的独特见解。谈到公共资源的管理,王艳认为“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是一个复杂的网络式工作,界定公共资源产权的方式不存在“唯一”,以***府职能转变为主,辅之以法律、市场手段,以及民众支持,采取多中心治理体制才是合理界定公共资源产权的明智之举。”韩方彦认为:“公共资源产权的界定制度缺陷突出表现为未能清晰界定公共资源产权主体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经济权利。因而,需要健全公共资源产权制度,强化公共***策执行的目标指向,维护公共利益,建立并完善公共资源***策工具体系,构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管体系。”楼惠新和王黎明认为:“公共资源的参与式管理可以解决好各方利益,有利于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综合效益的提高。以上都是都是学者给解决公共资源提供的一个问题解决思路。”笔者认为,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它注定无法像用私有财产那样产权明确,所以,应当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探索恰当的解决因公共资源造成的纠纷的办法。黑树林是几个村之间因水引发的纠纷,对于群体性争夺资源使用权,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解决:第一,以发展当地经济作为根本大计。集体性争夺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无非是因为经济生产条件的制约,目的是为了生产和生活。因此,发展经济,解决贫困是首要的大事。第二,公共资源的参与式开发利用。由于共同需要同一资源,而中国乡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这就决定了不可能从私有产权的角度进行解决。公共资源的参与式开发利用要求各方主体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有节制的使用资源,而不滥用、消耗等。各方制定好规则,依据制定的规则,根据自己的权重进行活动。第三,搁置争议,合作共享,共同开发。建立一种合作机制是互利双赢的模式,集体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团结协作。第四,建立综合治理管理机制,协调好集体之间的矛盾,及时处理潜在的纠纷问题。第五,进行教育引导。第六,***府应当特殊问题特殊解决,对因资源稀缺而造成贫困的地方,应该大力投资,帮助发展,解决人们发展的自然制约条件。总而言之,公共资源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应该朝着合作开发、利用和共同管理的合作机制出发,制定好规则,明确各自权重,共同发展。

二结语

经济纠纷论文第2篇

经济纠纷概述

(一)定义

经济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之中,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因为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纠纷要经由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处理,因此经济纠纷责任承担主要是相关责任所带来的赔偿义务。

(二)案件特点

(1)近期受理的经济纠纷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所占的百分比明显的增加;(2)当事人地身份较为复杂,个体经营企业、国有企业、合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等;(3)双方的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大幅度增加,少则要十几万,多则回答到几十万;(4)大多数地被告因经营不善而没有偿还能力。

(三)解决纠纷的对策

第一,要加强法制的宣传,广泛的推广公民尤其是法人学习相关***策和法律,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第二,正确的处理好***策与法律的关系,为企业创造出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对经济紧张、周转困难的企业采取一系列放水养鱼的方法,扶持企业的正常发展,为稳定大局和经济建设的服务着想。第三,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是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能认识并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

对于损失较小或情节不严重的经济纠纷,通常主张双方通过协议和协商的办法自行处理解决。对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或者同知识产权问题有关的纠纷,***部门应当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仲裁,民诉,行***复议及行***诉讼等相应手段来进行处理。1.协议仲裁。协议仲裁是纠纷双方在协商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从而解决双方纠纷。2.行***复议。若当事人对行***机关处理经济纠纷的结果存在异议,当事双方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提出复议要求,维护自身利益。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主要就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的集体参与下,按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办法。适用于在民商事纠纷中涉及金额较大、较严重的案件。4.行***诉讼就是民间俗语中所讲的“民告官”,当纠纷双方对***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关系

(一)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1.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界限。在处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交叉案的时候,要先明确经济犯罪同经济纠纷二者间的区别,防止将经济纠纷错误定义为经济犯罪,而对其采取不公正的处理;再者,也要有效避免对应当认定为经济犯罪的行为,只是在表面上追究民事责任,这样必然会放纵犯罪。在社会生活中,合同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很普通的社会文本现象,其已经延伸至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效分别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欺诈是很关键的问题。合同诈骗同合同欺诈二者同属于合同的衍生物,均涉及到了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通常来说,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性质是相同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具社会危害,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首先,其动机目的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只是想单方面的享受合同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而不想履行义务,行为人地目的是:利用签订合同的办法,达到非法获取对方利益的目的(此处所讲的非法获取是指,用欺骗的办法把将对方的财产转到自己的掌控下,并会以所有人身份将其保存、使用及收益)。合同欺诈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故意欺骗的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并且与其订立合同,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做出错误地意思与决定为目的,从而通过履行合同来谋取非法利益,实质为谋利。故在欺诈性的合同中,欺诈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地目的,也没有不履行合同地意思,目的在于用欺诈的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从履行合同中来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个关键亦是难点。其次,其客观方面存在差异。衡量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除目的与动机不同外,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也是以关键因素。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是无偿的使用以及取得合约人的财产,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以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表现是:虚构合同的主体;携款逃匿;大肆挥霍对方的财物;虚设担保等。而在欺诈中,行为人通常表现为过分的夸大质量,自己地履行能力,以及数量等等。应注意的是,隐瞒真相表现为不告知或告知虚假的合同标的物的瑕疵,不声明自身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由此可见,二者虽均为欺诈性合同,但合同诈骗故意有无偿占有的因素,且不会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合同欺诈是为了在履行合同的同时获取不法利益。再次,在实践之中,还应该注意其欺诈的程度。只有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欺诈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商业往来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欺诈的行为,而这一行为与合同诈骗之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度的差异。只要对事实的歪曲度没有超出在商业惯例中被许可的范围,就尚未构成犯罪。所以,欺诈程度也可以作为罪与非罪的区分因素。

2.在刑事案件中,若被告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扣押,应如何计算被告地犯罪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以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数额为诈骗额,故被告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扣除。但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交叉案中,经常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前早已提起了民事诉讼,是被告的财产依程序被查封、冻结、扣押,对此是否可视为其部分资产已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呢?针对是否扣除犯罪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争论。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谈纪要中说归还是被告人自愿将资产返还,因此,不应该从实际谋取的非法犯罪额中扣除;有的人则说应当扣除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笔者认为:对于案发前已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是由法院强行固定,并非行为人自愿返还。被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已经利用合同骗取对方财物,诈骗犯罪的行为已经实施,依照我国《刑法》,被告以此骗取的资产应被认定为实际骗取额,应计入诈骗犯罪额,不能予以扣除。而对于已被民事诉讼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依法移至受理此刑事案件的法院,然后发还给本案受害人。所以,不应该以此额度认定为被告在案发之前已返还的数额而予以扣除。

(二)经济纠纷同犯罪交叉时的审理

这里面应当重点提到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刑后民”是指当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发生牵连、冲突时,经济纠纷应当销案或者是中止审理。案件中止审理的,需要等到造成中止审理的问题得到全部解决以后,再能继续恢复正常的审理工作。但是,刑事先于民事原则也并不应是无条件适用于所有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地交叉案件中的。其弊端如下:(1)刑事处理很可能造成过分延期,无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尽早的保护;(2)该原则还可能被他人恶意利用,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民权;(3)该原则可能为地方的保护主义制造良好条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民权。因此,在刑法所不能及的方面应尽量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做补充;在民法强制性无法有效解决时,应当立即彰显出刑事法律的强制性特点。具体有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在由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互交叉的案件中,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二者在处理结果上不发生相互依赖影响时,人民法院应实行“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二是当经济纠纷同经济犯罪交叉所造成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相冲突的时候,处理民事诉讼一定要在刑事诉讼的框架前提下进行,法院实行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而反之,经济纠纷为主的案件则实行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

经济纠纷论文第3篇

[摘要]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合同诈骗 经济合同纠纷 全面分析 性质 特征 法制建设 [正文]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一)性质不同 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正如杨立新教授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说,合同诈骗是一个刑法上的问题,经济纠纷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1)。这是两者在本质上的区别。 (二)特征不同 目前认定合同诈骗的关键,有三种观点:1)客观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同时非法地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就构成合同诈骗。2)履行能力论:认为签定合同时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区分两者的关键。3)主观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过于片面和绝对,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为准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采取与事实有孛的方法与对方签定了经济合同并已占有了对方的财物。在这里,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为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依据。签定合同时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未必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没有履行能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也未必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借鸡生蛋”。并非想非法占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论作为认定合同诈骗的依据显存不妥。我们应该坚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1、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看行为人签定合同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即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有欺骗手段,在履行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但其目的并非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宜以合同诈骗论处。民事欺诈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只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了经营上的便利或在经营上受益,采取了一些带欺诈性质或其他性质的方法,致使合同的继续履行受到阻碍或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纠纷。这是两者在主观上的重要区别。 2、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 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经济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相对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3、行为人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次要合同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4、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 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合同诈骗犯罪份子往往是签定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当违约责任。 5、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更为离奇的是有的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三)其他不同 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合同诈骗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能低估的。然而,我国《刑法》第224条及第231条对此罪的最高刑罚只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显然,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竞合地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已经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 综上所述,尽管合同诈骗和经济合同纠纷有着很多的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地方,但两者仍有明显的区别。在以后的实践中,我们首先应当从本质上去区分两者,把违法和犯罪区分开来,其次再从基本特征上去比较两者,分析行为人签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骗程度、履约态度、处置财物的方式等。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实践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们的法学理论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用死的理论来作为评判分析案件的永恒依据,我们必须不断发展我们的法学理论,进一步分析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相似相异之处,为司法活动提供更加准确的评判标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经济纠纷论文第4篇

认知脑电测谎的技术优势

(一)直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认知加工过程的脑电位特征,提高了准确性

传统的心理测试工具是多道生理记录仪,通过提问一些问题让被测人作出回答,记录与外周神经系统相关联的呼吸、心血管活动、皮肤电变化等生理指标,通过比对分析被测者对不同问题的反应***谱,对被测者作出与案件是否相关的判断。认知脑电测谎不是对被测人外周神经系统控制的各种生理指标的记录,而是直接记录被测者大脑对所呈现的案件相关或无关的刺激信息认知加工的脑电特征,通过比对被测者对不同性质刺激的脑电位在潜伏期、波幅以及波面积的差异从而作出判断。人类具有对外界刺激产生反应的能力,对所受到的刺激首先是识别,然后确定做出反应,这一识别———判断过程主要是在人的大脑中通过发放生物电并在神经细胞之间彼此传递、综合,最后给效应器官发出指令使其执行才得以实现的。认知脑电测谎就是直接记录大脑认知加工所引起的大脑电位的变化,是对人的认知活动的直接监控,能有效提高测试准确率,降低假阳性。

(二)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加工过程的脑电变化,具有锁时性

认知脑电测谎是同步记录大脑对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过程,将大脑呈现的脑电位变化记录下来,然后通过与行为数据的融合达到反应时间和脑电位的匹配,然后进行分析作出判断。在认知脑电测谎中分析的是刺激呈现后1000ms以内脑电位变化,能直接反映大脑对所呈现的刺激材料的认知加工,是对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反应指标的锁时性记录。传统的生理多导仪是通过向被试提问,同时用多导仪记录在回答这些问题时皮电、血压、呼吸的改变。在此过程中由于受提问时间和个体的差异被测人在听到问题到生理反应之间会有一定的延迟,这些额外的因素会影响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传统多导仪相比较,认知脑电测谎不需要对被试进行任何的询问,也不需要被试口头回答什么,只是通过呈现一些不同性质的刺激材料,让被测人对所呈现的内容做“是”“否”的按键反应,与此同时通过被测人头上所戴的电极帽及时地记录被测人对不同内容认知加工的脑电。通过比对脑电特征的差异来作出判断。

(三)不受生计数、声音等反测试手段的影响,难以伪装

认知脑电测谎中反映的是人在对刺激信息进行加工时脑活动的电生理变化。在显示不同刺激所诱发出的不同脑电变化的基础上,通过直接读取案件相关的脑电位变化,即得到无法伪装和隐藏的脑电位的波幅、波的正负极性、潜伏期等参数变化,然后把这些不同变化作为检测是否与案件相关的依据。这些参数的变化具有不易伪装的特性,其原因在于人的大脑当辨认出重要信息时,如嫌疑人所看见或听见的刺激与存储在其大脑中的犯罪细节部分相吻合时,大脑就会产生一种称为“编码与记忆相关的犯罪行为多参数脑电***反应(memoryandencoding-relatedmultifacetedelectroencephalographicresponse:MERMER)”。[3]在民事纠纷案中只有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才能引发出特异性的脑电特征,而未发生的编造的事实则不能引发特异性的脑电特征。同时相关研究发现ERP欺骗检测的效果不受“计数”[4]、声音[5]等反测试方法的影响,该技术具有较高的抵御反测谎手段的能力。

(四)测试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结果更客观

在认知脑电的测试中,不问任何问题,只是让被试看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言语或***像信息,并对其做反应,而同时同步记录的脑电反应是无创无异样感觉的。测试的整个过程基本是在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的。测前的谈话是非常客观的,所有测试人员在情绪表现上都是中性的,无论被试是否具有所要调查的特定信息,测前谈话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被测人的身心状况,测试的意愿,案件的关键点等相关内容。这与传统心理测试的测前谈话有较大区别,不需要强化测试中对控制问题的反应。从测试之前到测试的中间环节,测试人员在基本无压力的条件下进行,这就减少了压力对情绪产生的影响,保证结果更客观地反映被测人记忆的真实情况。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的可行性分析

(一)认知加工过程的不同可作为民事纠纷案分析的基础在认知脑电测谎中所依赖的是不同被测人对不同属性的刺激内容的认知加工过程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不同被测人在进行认知脑电测谎过程中的认知预备—状态—过程—结果选择上存在差异。[1]认知预备的不同表现在不同的应激水平会影响在对不同问题的认知加工敏感程度上,这反映在生理上的感官反应能力提高,对文字、***片等视觉识别速度加快,按键反应的速度提高等;认知状态的不同是指不同的被测人具有经历实施后的具有行为体验性的再认、通过媒体或他人等第三方获知感官性再认、以及陌认三种认知状态的不同;认知过程的不同表现在相同的认知作业下,不同被测人由于测谎动机、认知目的、以及对自己的主观要求的差异所导致的对问题的监控和做出反应的差异;认知结果的选择方面则是对于相同的一个问题,不同的被测人所与自己识别出的事实一致或是不一致判断。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必然有一方所坚持的观点是真实存在或实际发生过的事情,而另一方则是虚构的或是未曾发生的,属于主观臆造的事情。某一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的被测人其认知加工的过程会不同。相对于诚实被测人,他对所呈现的刺激是做正确的识别诚实的回答,而对于欺骗者来说则是做正确的识别错误的回答。在这个认知加工过程中就会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差异,最终反映在脑电特征上。

(二)虚假记忆与真实记忆脑电位特征的不同可作为区分不同被测人的依据与大多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测试中,不仅需要鉴别被试或者嫌疑人是否拥有某些记忆,还需要进一步分辨这些记忆的获得来源。对双方争执已久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可能对方也熟悉,只是性质上一方所持观点是事实发生的,而另一方是自己虚构杜撰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区分这些记忆的来源,从而作出合理的判断。建立在CIT理论基础上的大多数脑电测谎的解释比较适合于未被信息污染的刑事案件,但对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可能并不适用。在测试中让被测人对每个信息点的两种观点进行判断,其心理意义有三种:亲身经历的记忆、自己强调的虚假观点、对方的虚假观点。其中,亲身经历的记忆可以解释为自传体记忆,自传体记忆是关于个人生活的记忆。Conway(2003)做过一项关于回忆真实事件与想象事件的脑电研究,发现对真实事件和想象事件的回忆都激活了左前额叶,但想象事件的激活强度比真实事件要低。牟诹静[6]的实验研究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450ms~750ms时间内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真实与虚假信息,真实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虚假信息更大,差异显著。韩志伟[7]的实验结果表明,左侧额区在刺激后550ms~800ms时间内的平均波幅和晚期负波波峰波幅能够区分自我信息与他信息,自我信息诱发的晚期负波比他人信息的更大,波形更为负向。这些研究提示,左侧额区的晚期负波可以区分事实与虚假信息。

认知脑电测谎在民事纠纷案中具体应用的思考

在对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认知脑电测谎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编题的准确性

认知脑电测谎的刺激题目的编制是诱发特异性脑电特征的基础,通过刺激材料的编制可有效区分事实与虚假的信息。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双方所争议的可能是关于合同的签订,钱的数目、还钱的次数以及是否还过钱等各方面问题,通过对争议点的确定可明确事实发生与否,有效区分不同类别的被测人。第一,案件相关信息的选取。每个案子都有它自身的特点,作为测试人员如果不熟悉案情,就不可能编制出合适的题目,心理测试就不可能成功。所以,测试人员一定要熟悉案情,与民事纠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进行深入的测前谈话,并与办案人员多交流、多沟通,必要时还要看卷宗,从而确定双方真正的争议点以及事情经过的具体细节。测试题目编好后,要与办案人员一起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测试中使用的关键案件情节要认真审查,做到客观准确。总的目标是在选取问题的质上能够反映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信息,在量上尽可能多地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从而有效减小测试结果的假阳性概率。第二,案件陪衬信息的选取。认知脑电测谎中的案件相关信息的呈现需与陪衬信息混合,通过随机呈现,被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或“否”的按键反应。案件陪衬信息应与案件相关信息相似,但性质不同。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中对于一方来说的陪衬信息可能就是另一方的案件相关信息,这就需要在测前认真深入地分析案情,编制好合适的陪衬信息,从而为测试后期数据的处理分析提供依据。

(二)测试过程的严格控制

认知脑电心理测试和其他物证检验一样,有一定的条件和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测试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应严格按照认知脑电测谎的程序进行测试。在测试前,测试人员一定要了解被测人的精神、身体状况,有无神经系统及精神疾病,有无脑部损伤史,视力或经矫正视力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认知脑电心理测试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应当坚决不测。测前还要给以正确的指导语,打消被测人的怀疑和恐慌心理,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能够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按键反应。正式测试前还要让被测人进行练习,从而克服由于测试按键的熟练度造成的影响。在测试中应尽可能保持测试环境的安静,测试过程不被打扰。在测试后应该及时将测试结果进行分类保存,为下一步的数据分析做好准备。

(三)测试结果的分析

民事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认知脑电测谎在数据上会存在差异,因其所呈现的内容不是知与不知,而是判断哪些是事实。在按照被测人自己的观点和对方的观点将EEG数据进行分类叠加,共获得两类ERP波形,即自己的和对方的观点的波形。随后,根据前人研究的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左侧额区电极记录到的ERP数据用于分析,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对不同类别的ERP数据进行分类比较。如果双方被测人两类刺激均诱发明显的晚期负波,则重点比较两类脑电成分在500ms~800ms间平均波幅的大小。比较自己所持观点与对方观点在这段时间内的脑电特征差异,如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小,另外一方被测人两类间差异较大,则为典型的A欺骗、B诚实的情况,反之亦然。如果差异不典型,则需参考其他脑电特征。在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知脑电测试技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测试结果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我们要客观地对待认知脑电技术所得出的结论。

(四)测试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

关于传统的心理测试人员的专业要求各国已经形成了较明确的要求,美国的测试中心要求测试人员必须接受三年的全日制学习,研究50个庭审案例;墨西哥法院要求测试人员至少有五年从事测谎的工作经历或接受过同等程度的训练并在测谎结果将作为证据在法庭提出的前一年时间里至少接受20小时的连续测谎教育。但关于认知脑电测谎人员的专业要求还没有形成完备的、明确的、系统的规范要求。作为一名测谎人员以上要求应该也是认知脑电测谎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具有相关的生理、心理、犯罪学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测谎工作经历或测谎专业训练,能够熟练地实施整个测谎过程,有效地分析脑电数据并根据以往的实验及实案数据对测试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

经济纠纷论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国家立法以来,已走过半个世纪的苍桑立法历程,至今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证据的法律。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论刑事诉讼还是改革开放后的民事诉讼,以及如今的民商、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的问题,证据问题占了较大比例。证据问题不但是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都较为头痛的问题,也是法官们感到非常棘手的问题。2002年,经过无数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以立法的形式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若干规定》起施行以来,总的来说适应中国国情的发展,诉讼中当事人基本上能及时举证、质证,符合现行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但在适用该规定的过程中,除仍存在一些问题外,还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实际、全面与深入的探讨。

在民商事审判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经济犯罪的嫌疑和线索如何进行处理,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题。对于犯罪行为的侦察、与审判,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部门,而民商事审判又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由于涉及的部门多,认识不一,加之案件自身疑难复杂,给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近年来,这类案件有逐年增多之势,且矛盾更加突出,引起了当事人和社会各届的极大关注。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好此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要求,省法院民二庭在全省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的座谈和调研,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总结了经验,找出了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1998)7号《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基本区分了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正确处理民商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交叉问题,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几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均处理了一批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由于统计上的原因,有些民商事纠纷案件,虽然涉及经济犯罪,犯罪线索已经移送或发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但由于未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故在案件统计上未能显示。有些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曾要求全案移送,但其意见未被合议庭采纳,在民商事案件统计上也未能显示。几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审理的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类型主要有:存单纠纷案件、借款担保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涉及农村“三会一部”的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其中,在河南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此类案件如:涉及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的存单、借款担保案、涉及荥阳中行的存款及存单纠纷案、涉及百花集团、三星集团非法集资案、涉及农村“三会一部”的存贷款案件,涉及信托投资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案件等。这些案件,既涉及到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又涉及到与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内部刑事审判庭的协调与配合,程序复杂,认识上往往并不一致,给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由于在案件处理上存在中止或移送等情况,致使一些案件审理周期长,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民事权利的及时实现,诱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当事人反映强烈。《若干规定》对于举证时限一般规定为: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2号)中规定了《举证通知书》的格式与内容。在民商诉讼中,诉讼当事人都能按照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交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简易案件应当快审,一般未通知诉讼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而是人民法院确定。此时法院一般希望答辩期届满就开庭,不少案件法院确定的开庭日为答辩期限届满的次日。而答辩期法定只有15日,因此就不顾及《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的规定,举证期限一般规定为答辩期相同,或开庭日的前一天。这种“简易”作法显然是不符合《若干规定》,如果说,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范畴,那么这种作法就是法院违法的。对于这类情形,上级法院或一审法院一般不予理会,而是放任程序法官的作法。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法官们往往采取自由实用主义态度,符合法官意志的我就用,不符合的我就不适用。这种情形在各地法院的具体个案中,表现非常普遍与突出。这也是我国不立法,而通过司法解释造法的严重弊端之一。司法解释应对此作限制规定,以程序法来体现公正、公平,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保障审判的合法性与正确裁决。

关于现行的举证时限的规定,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予以明确规定或配套实施细则,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相关的证据规则:

经济纠纷论文第6篇

为了弥补立法上过于粗简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其中部分内容,如赋予双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还在此次修订中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上述司法解释对于立法的粗简起到了一定的弥补作用,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司法解释囿于效力的限制,与《民事诉讼法》不在一个法律位阶,执行起来显得刚性不足,这就使得简易程序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地位。适用标准抽象和不明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三者结合起来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这种规定存在着很明显的缺陷和逻辑错误。在司法实践中,何为简单民事案件,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理解。程序设计未体现简便快捷。简便快捷是简易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明显特点,也是其最大价值所在。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了简易程序,其大部分规定都参照普通程序的做法,只是少了合议庭组成,无合议庭笔录,对案件审理的部分环节进行了简化,其他环节与普通程序相比没有太大差异,并未体现简易程序应有的规律,远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构建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小额诉讼立法,大致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外单独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如美国各州都规定了专为小额法庭制定的诉讼程序,韩国为处理大量的小额案件专门制定了《小额审判法》。第二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如英国在其《民事诉讼规则》里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日本在其《民事诉讼法》里第六编专编规定了“关于小额诉讼的特则”,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其《民事诉讼法》里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了特别规定。第三种模式是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中对小额诉讼程序做出规定,如德国和法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就是通过对简易程序的简化来实现的。笔者认为,结合世界小额诉讼的几种主要立法模式,并从我国国情和立法传统出发,我国可以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简易程序一章后设置专章来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使小额诉讼程序***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确定

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应当采用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即以诉讼标的额的最高限额作为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小额的标准直接与普通民众的消费规模和交易习惯相关,我国人均收入偏低且不同地区差别较大,甚至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地区不宜统一规定“一刀切”的标准。应根据中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基础上,各省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标的额上限,最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案件类型一方面限于给付之诉,另一方面给付请求不仅限于金钱,也可包括其他小额动产或有价证券,这样更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目的。

(三)地域管辖的特殊性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管辖采取了“地域管辖”原则,第二十一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第三十四条确定了“合意管辖”的原则。在小额经济纠纷中大量存在着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消费纠纷,而消费者与商家或厂家的经济地位悬殊,如果还是要求广大消费者统一到商家或厂家住所地或格式合同确定的法院,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诉讼成本,进而影响当事人诉诸法院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因此,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确立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有助于保护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小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商人或均为自然人时,就不适用此项原则,而仍应依照通常的“原告就被告”与“合意管辖”原则。

(四)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不同,原告时,可以主动行使程序选择权,选择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果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被告享有了程序异议权。即如果被告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将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如果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默示同意选择小额诉讼程序。

(五)限制律师

小额诉讼因其标的额较小,诉讼成本有限,聘请律师必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符合小额诉讼设立的目的。可以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中取消有关律师的规定,但针对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不足的情况,法官应更主动地介入诉讼、行使职权,而不像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那样消极。

我国小额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设置

(一)形式

当事人可以预约到法院。当事人可以口头,也可使用固定格式化状,这种状由法院提供,并且法院应预先印制各种常见状的样稿,供当事人参考填写。当事人口头的,法院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二)庭前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把准备工作复杂化。关于开庭的各种通知和诉讼权利的告知,应以口头方式,并简化送达、签字等手续,避免小额诉讼程序复杂化。

(三)实行独任审判

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考察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均规定了法官独任审理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是较之更为简单的小额经济纠纷。因此,我国在构建小额诉讼诉程序时,也应当规定一审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担当的制度。

(四)审理时间和审理期限

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工作,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以将开庭时间安排在节假日或者夜间,由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在双方当事人一同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则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审理,争取当日审结。并且,按照我国简易程序所规定的3个月的审理期限,对于小额诉讼程序来说还嫌过长,可以规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五)调解前置

注重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优良传统,在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当规定调解前置主义:即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才进入审判程序;并且,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只须缴纳二分之一的诉讼费用,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提高前置调解的成功率。

(六)简化证人作证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证人未必都要出庭作证。可以允许证人将法官需要询问的事项提供证言,并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法官在开庭阶段电话询问证人,而不必一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七)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有三种情形可以从简进行:第一,遇有双方当事人相互认可或无争议的事实及情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完全可以从简进行,对事实、情节、证据不进行审理和调查,只将双方认可的情况记录在卷就可以了;第二,遇有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无争议,只是在举证责任的承担和法律的运用上有分歧的情形,法庭调查可以省略,而直接引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第三,依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必机械地分开,完全可以灵活地交叉进行。

经济纠纷论文第7篇

对于作为商事活动的诉讼当事人讲求低成本和高效率,法官调解有利于降低纠纷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所花费的与纠纷解决有关的各项支出和时间的耗费。相比审判,调解费用较低。因为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减少,案件的执行一般相对顺利,相应的保全费用、执行费用也可以减少;时间上,调解中的当事人可以不受复杂的诉讼程序的限制,直接切入地讨论纠纷的争执点,避免在细微的事实问题上耗费不必要的力气。另一方面,调解也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调解的程序灵活、简便,不要求严格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处理案件,可以快速解决小型案件,也可以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集中法院有限资源处理重大案件。同时,调解范围并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连带解决其他相关争议,而无需另案处理,即全面彻底地解决了问题,也大大提高了法院处理纠纷的效率。

法官调解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民主法治之和谐主题。在法官调解中,是否进行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都依赖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已民事权利的民主、自由处分。同时,法官调解符合法治精神之要求。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在双方尊重对方人格前提下达成的合法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第三人利益。其次,在法官调解中,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当事人双方在一种相对平和的气氛中通过互谅互让、各自行使处分权最终达成合意,双方受伤的感情得以修复,从而促进了彼此之间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以及社会安定团结。再次,调解能更接近“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这种自愿平等协商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质和高效的特点,其所表达的自主、自由、平等、信用、法制等观念,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因此,运用法官调解的方式处理经济纠纷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经济纠纷处理中法官调解现存的问题

从法官调解对经济纠纷处理的作用可以看出,法官调解能否在经济纠纷处理中顺利开展,不仅关系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关系着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由于目前社会人员对诉讼存在调解认识上的偏差、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不当的问题,这就造成了有着“东方经验”、“优良传统”之美誉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和谐社会生活的构建中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社会的构建。

1.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当前,在法院系统,过分强调诉讼调解,导致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自虚化。调解成功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这种严重欠缺“当事人自愿”的调解在损害了调解有效性的同时,导致人们尤其是纠纷的当事人对调解的不信任,人们往往认为调解就是在“和稀泥”或是给法官擅自断处案件提供机会,人们对调解结案开始抵触。这种思想认识偏差极大地制约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另外,还有一些法官受传统职权主义的影响,司法理念上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法院应当彰显刚性的一面,只有判决才能体现权威和公正,法官调解是柔性工作,法官去做婆婆妈妈的唠叨事,有失威仪,故而放弃调解,也阻碍了调解制度的发展。

2.法律规定不完善。近年来,为了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在不断反省司法改革效果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重视诉讼调解,推出一系列诸如《关于进一步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文件,以推动诉讼调解。现有的规定看,诉讼调解存在的缺陷是:一方面法定法官调解角色不明晰,我国的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的,但我国仅仅在《民事诉讼法》第八章用了七个条文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并且用语非常模糊,可操作性严重缺乏,法官的定位在法律规定上模糊不清,现实中法官在“审判者”与“调解者”之间摇摆不定;另一方面,调解的程序性规范不完善。调解需要有宽松的氛围和灵活的策略,故对其程序性要求相对软化,不用严格遵守法庭审理程序、上诉被预先取消、调解协议的制作简单甚至有些根本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等等。与诉讼相比,它有一种更大流动性和非正式性特征,正是因为调解本身具有灵活性和随意性,使得我们很难用严格的程序性规范予以约束它。

3.司法实践中强制调解。当前,对于一审法官而言,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就不会再存在上诉率、错案追究的问题。因此,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法官来说是最安全的。受功利主义影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往往考虑自己的经济收入、晋升晋级以及规避错案追究责任,不顾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或纠纷本身的矛盾,“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凋,以诱压调”的“强制调解”现象就出现了,违背了诉讼调解平等自愿这一根本原则。法官通过独占相关信息,以管理者的姿态进行调解,从而滋生强制调解,严重背离了诉讼活动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倒退。

经济纠纷处理中法官调解的应然角色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的角色应该定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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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公共事业管理专业10篇,内容包括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热点话题,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知识大全。一、公共事业管理专业《项目管理》教学必要性目前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有关项目管理知识的教学,一些学校是单独设立了《项目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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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段作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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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高段作文教学,内容包括高中作文合集八篇,高段作文教学。1.小学高段语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学生对写作的兴趣不高。相关调查显示,目前对写作感兴趣的学生的数量所占比重不超过20%,超过50%的学生甚至对写作课有消极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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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管理理念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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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班级管理理念10篇,内容包括班长班级管理理念,我的班级管理理念。简单来说,“班级梦”就是班主任与学生对班级整体的美好***景与期望,班主任老师在“班级梦”这一构想中被定义为目标确立者、主导实施者与班风引导者,可见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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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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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建筑发展论文,内容包括建筑发展论文范文大全,建筑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当代建筑学教育体系概略当代建筑学教育体系概略主要分为:布扎、包豪斯和建构3个体系。布扎体系为巴黎美术学院的建筑学教学体系,在建筑学教育上侧重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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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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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电子信息专业论文,内容包括电子信息技术论文问题,电子信息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大全。1.3招生宣传导向不利于电子专业调查显示,初中毕业生受到父母、老师或者朋友、同学影响而选择专业的占60%以上。而水利院校以水利专业为特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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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化教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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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游戏化教学论文,内容包括游戏化教学论文的结束语,游戏化教学论文投稿。1.2游戏内容的严肃性教学游戏在教学活动中始终要体现严肃性.学习者在游戏过程中往往容易由于片面关注游戏的趣味性而忽略游戏的教育意义,从而身陷其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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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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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护士医学论文,内容包括护士论文参考文献网站,护士论文期刊。1.2目的:QCC管理活动过程中应用PDCA循环法相互配合。1.2.1成立QCC活动小组自愿报名组队,投票推选善于沟通的责任组长担任圈长,小组人员分工,职责包含:监督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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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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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高校专业论文,内容包括大学专业论文范文大全,本科专业论文通用六篇。1.3指导教师的问题。学校比较重视科研经费的量,不太重视科研经费的质,使不少教师缺乏稳定的研究方向,处于有什么项目就干什么项目,不重视学科的积累,学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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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原理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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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经济学原理论文10篇,内容包括经济学原理论文怎么写,经济学原理论文题目简单。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经济理论的教学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位下降,研究市场经济的西方经济学成为高校学生学***济理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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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案例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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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小学教育案例论文10篇,内容包括小学教育教学案例范文免费,小学教育教学案例论文范文。Keywords:caseteaching;Chineselanguageteachingmethodology;implement一、高师语文教学论实效性不高的检视与归因语文教学论是高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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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人论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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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条件是影响人口迁移与流动的主要因素,区域经济的不平衡便推动着人口的移动,使之成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经常性现象。只要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着非均衡状态,人口迁移就必然发生。人口迁移塑造出新的人口再分布结构,使人口结构的地域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