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培训10篇

律师培训篇1

为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我所律师队伍知识结构的状况,经合伙人会议研究,制定2019年度律师培训计划。

一、内部业务培训计划

(一)培训内容:

1、继续结合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颁布,由在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每周五在例会时结合各法进行讲座。

2、职业律师对办案经验、办案技巧进行业务交流。

3、组织典型案例、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学习,由主办律师主讲。

4、加强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规范学习,忠于宪法和法律,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执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二)业务培训要求:

每周五集体业务培训时间由主任安排,由办公室提前通知,要求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必须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主任及行***管理人员请假。 

二、外出业务培训计划

1、积极参加司法部、全国律协、地方律协以及各专业领域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和业务研讨活动,安排律师积极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和研讨。

2、为适应开展新业务的需要,学习其它律所的有益经验,继续选派部分律师到外地学习与交流。

3、参加外出培训及学习与交流的律师回所后应向全体律师传达会议精神以及在境外学习、交流情况,并举办相关内容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计划

1、积极鼓励律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在去年我所律师参加法律本科和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基础上,继续鼓励更多律师参加更高层次的教育,

2、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经济和待遇上给予保障和支持。

3、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按照本所奖惩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计划

1、继续按照2018度对实习律师的培养计划实施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培养。

律师培训篇2

在即将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前夕,我非常荣幸地参加了苏州市司法局在常熟市委***校举办的“苏州市实习律师培训班”,听取了江苏省和苏州市司法厅律管处领导关于律师执业道德的教育、毛勤勇律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的介绍、邵雪明律师关于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经验的讲座以及朱伟律师关于处理非诉讼事务相关问题的讲座,并赴苏州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沙家浜接受了***传统教育和实习律师宣誓仪式。两天时间虽短,但三位知名律师的讲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使我不仅从执业理念上,而且从业务能力上都得到了一次极为难得的洗涤和飞跃。现将本人在该次培训中的一些心得体会简要汇报如下。

从内心深处将,我认为有一颗爱心是一名合格律师的立业之本。对于一名刚刚执业的律师而言,知名度不高,业务能力有限,只能接一些标的额不大的民事案件,所接触的当事人也往往是社会底层的普通群众。他们收入不高,生活拮据,但又常常发生一些工伤、交通、医疗事故。但他们遭遇不幸时,没有什么人可以帮助他们,而只能用有限的钱聘请律师为他们伸张正义。试想,如果作为一名律师,对于他们委托的事项不够尽心尽力,不要说做一名律师了,就是一个卖菜的大嫂也比自己强。所以我觉得,做一个律师首先要做一个正直的人,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一个负责任的人。人活在世上,就那么几十年,无论是锦帽貂裘,还是衣衫褴褛,都少不了一死。所以关键是生活的质量。什么样的生活是有质量的生活呢?我觉得应该是快乐的生活。快乐从哪里来?泡吧能带来快乐吗?大吃大喝能带来快乐吗?其实那些根本不叫快乐,只是暂时地忘却自我,一旦一个人静下来了,就会特别的孤独。但是,如果你去帮助别人,如果你让别人得到快乐,你从中所得到的快乐将是深层次的,更有持久的。在人生的道路上,每个人都在黑暗中摸索,当你握住别人的手,别人也会握住你的心,这样彼此都能得到温暖。所以,我更应该感谢那些接受我帮助的人,因为正是他们让我得到了快乐。我的床头一直放着一本圣经和一本赞美诗,虽然我不经常看,但是看到他们,我的心里就十分宁静。我有时候也去教堂,听唱诗班唱着好听的歌,也跟着主唱放开嗓子,歌颂生命,歌颂生活。感谢造物主赐予我们一颗能够感受到快乐和痛苦的心,也谢谢他赐予我们的每一个微笑和每一个平静的问候。在那里我知道只有爱是快乐的渊泉。要爱自己的家人,爱自己的职业,爱每一个你认识的或不认识的人。但你带着这样的心情去见当事人的时候,诚信就不是问题了,热情也不是问题了,甚至案件的结果对当事人也不重要了。因为你尊重他,你已经把他的事情当成你自己的事情。老百姓找律师,表面上是请求你帮助他得到某些东西,实际上是因为受到了伤害而希望得到弥补。但你用爱的尊重的心去对待他们的时候,他们已经接受你了。

也许你会问,在普通的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有上面所说的那种态度,但在纯经济的纠纷中也有这种必要吗?回答是肯定的。经济学上有个名词叫做“为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衡量一个事情的好坏往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如果这个标准成立的话,那么一个自由的经济体是必要的。在这个经济体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的劳动,自由地用自己的劳动换取别人的劳动。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它拒绝欺骗,拒绝暴力,拒绝一切妨碍自由的行为和阻力。从这个意义讲,你维护了经济上的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已经包括了公平),你就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这种爱虽然不明显,确实深刻而持久的。同样,在处理非诉讼事务中同样如此。

以上是我参加此次培训班的一些心得体会,虽然和培训的主题不直接相关的,却是引申出来的最最本质的东西。

律师培训篇3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优秀律师表彰会暨培训会,一是对“双十”杰出律师及优秀律师进行表彰,二是进行一年一度的律师培训。首先,我代表市局***组对受到表彰的各位律师表示祝贺!根据市局提出的“抓培训、树典型、办实事”工作思路,今年我们重点抓好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司法助理员四支队伍的培训。就办好这次培训班,市局***组给予了高度重视,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次培训从北京聘请了XX网的XX主编前来授课,同时还邀请了市检察院的领导亲临授课。相信在律师协会的精心组织下,这次律师培训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正确定位律师的价值与使命

律师和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文明的象征。经过30多年的发展,律师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推动依法治国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律师业的进一步壮大发展和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舞台和更加有力的保障,对我国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因此,我市律师管理部门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对律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律师不仅仅是当事人的人和服务者,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和角色,密切联结着公检法司等各个国家机关,联结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律师作用的发挥程度,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晴雨表”。近年来,从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热点案件中可以看出,律师成为法治博弈中的重要一极,律师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论案件结果如何,不论对律师的评价是否正面,可以说律师已经站在了法治的前沿,成为影响、推动法治建设进程的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二)律师与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正义,是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独特价值之所在。律师职业存在的合理性,源于现代法制社会对构建民主和公正社会理想的必然结果,源于当事人追求平等法律权利的必然要求。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技巧,在国家与公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确保社会公认的法治准则以及全体民众的权利得以普遍履行。

(三)律师在晋中经济发展中起着保障护航的重要作用。经济的发展为律师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律师的保障护航。当前,在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综改项目建设中,律师为规范经济秩序、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律师在解决法律与当地乡情的冲突、群众权益与企业权益的纠纷等方面,积极参与化解矛盾、调解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晋中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市战略的贯彻实施,我市律师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我市律师已达XXX人,律师事务所XX家,以专职律师为主体,包含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在内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思想***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律师依法、规范、诚信履责的意识得到增强,律师执业作风进一步好转;律师队伍***的建设取得新的进展,为律师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组织保障作用。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认识到,尽管近年来我市律师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是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社会上对律师有一些说法。比如说“有的律师收了钱不办事”,“敷衍了事,不精心办案”,当然还有比这更尖锐的说法。一方面的原因是社会公众对律师的错误理解。有的当事人认为律师是自己花钱雇来的,必须按自己的意***办事;另一方面的原因是认为律师应该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一旦律师在某个案件中未能扭转乾坤,就会对律师产生抱怨,认为律师没有尽到义务和责任。二是律师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少数律师不注重自身学习,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跟不上。我市XXX多个重点工程项目,律师参与的只有XX来家,反映了在服务项目企业上的素质和业务能力还有一定差距。三是律师的信任度需提高。少数律师对当事人说大话、拍胸脯,作虚假承诺;有的律师在收费前后态度发生变化,收费前热心,收费后当事人“难得”见律师一面;个别律师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随意夸大效果,对自己无能力接办的案件也勉强接下来,损害了律师的公众形象。上述这些问题可能出现在极少数律师身上,可是它影响的却是整个晋中律师的形象。

因此新形势下加大律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特别是道德素质的培养,是我市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需要,关系晋中律师整体竞争力以及我市律师业长远发展全局。律师这个职业是受人尊重的职业,是司法领域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在美国只有无职业瑕疵的律师才能晋升为法官。在我国律师也越来越得到方方面面的重视和社会的认可。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都是谋事创业者,都要把律师当作一份事业去做。我们大到拥有XX名律师的大所,小到只有XX名律师的个人所,大家都在努力地拼搏,在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发展。法官、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律人,随身份不同职责各异,但双方追求的目标一致,即:在于守护法律尊严、播撒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正。然而,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法官、律师要么互相“死磕”,出现猫鼠游戏;要么沆瀣一气,“蛇鼠一窝”,引起社会思考与热议。法官和律师是法律的“本家”、法治社会共同的建设者。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律师维护公平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律师要认清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做一名有为律师,做一名有德律师。

三、几点希望和要求

今后做好我市律师工作要有明确的工作思路,概括起来就是“三句话”:

第一句是要联系起来。我市实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以来,通过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自我发展,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但是行业管理离不开司法行***部门的重视,更离不开律师的支持。因此我们要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交流,学经验,找差距,谈体会,提建议。司法行***机关要支持律师协会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从***治上、工作上、 生活上关心爱护律师,帮助律师解决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句是要活跃起来。我们队伍在不断壮大,要多组织一些有益的活动,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展示律师的精神面貌。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有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或组织业务研讨等活动,搭建律师交流平台,达到互相学习、互相借鉴、提高素质的目的。

第三句是要展示出来。我们律师虽然靠业务发展,但形象也很重要。每个律师都配了车,搬进高档写字楼办公,这是外在形象;言谈举止,行事作风,这是内在形象。这两个形象都很重要,都要塑造好。形象塑造好还要展示出来,要积极为律师拓展业务领域服务,要认真总结,大力宣传表彰律师中的先进典型,树立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我们今年在XX日报上刊登了考核合格律师名单,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了每位律师的联系电话。我们还组织评选表彰了“双十大”杰出律师及各类优秀律师,并在相应网站上公示,这些都在展示我们XX律师的良好形象。

下面对律师提一些要求:

一要不断学习。清朝张潮《幽梦影》中写到:藏书不难,能看为难;看书不难,能读不难;读书不难,能用为难…重视学习、坚持学习、运用学习,才会理清发展的思路,找到工作的发展方向,寻求业务的品牌特色。周围朋友常问我:哪个律师在交通事故方面办得好,哪个律师婚姻案件办得好,这时有专业特长的律师就会凸现出来,所以要把握好学习的方向,确定专业领域,学深学透。律师的工作不仅仅就是打官司,而是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只有通过学习,提高对律师业务的钻研能力,才能提升对律师工作内涵的理解。就算律师在法庭上宣读状、答辩状、词或辩护词等法律文书等方面也要重视起来、展示出律师的风采和气质来。如果法官心不在焉,听众东张西望,绝对是律师的失败。短小精悍、言简意赅的法律文书往往能打动法官、感动听众,这些都需要持续不断地学习才能达到,同时要加强自身的文化修养,做一个有知识、有文化的律师,增强自身发展后劲。

二要不断修身正己。《礼记·大学》中写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是“内修”;“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外治”。这些都需要修身正己,才能做得到、做得更好。我们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更要学习做人的道理,在执业中通过不断的学习和修养,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就是要求广大律师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化解矛盾,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一份力量。

律师培训篇4

关键词:钢琴质量;钢琴调律师;中高级培训班

虽然目前社会已经进入电子时代,自动化生产线已经普遍,然而钢琴的生产却仍有很大部分的手工操作,特别是其机芯的组装调试百分百是手工操作。钢琴是世界上最繁复、结构最严谨的高端乐器,它是由近八千个零件组成,并以木质材料为主构成的。每弹奏一个键(88个键)就有六十多个零件参与运动。可以认为钢琴是一部“自动化”的,带有艺术性能的机器,同时在钢琴长达近百年的使用中,其保养、调律、调整更是完全由调律师手工操作来完成,可以想象这样一部复杂的乐器,若没有经专门培训的维修人员――钢琴调律师作定期调律调整,其质量将会是什么状态,由此可以看出钢琴调律师的“手艺”是钢琴使用质量的保障前提。

1 目前我国钢琴质量的现状

我国钢琴生产虽可追溯到20世纪初,然而真正较大批量生产则始自20世纪80年代初,从80年总产量的不足八千台,到现今的近40万台可算是腾跃式的发展。期间大量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不但使生产量达到世界之最,总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60%以上。在社会进入电子时代以来,在工业制造自动化生产已成为常态,而钢琴在发达国家仍大部分靠手工完成,我国钢琴生产如此高速发展似应质量堪忧。但由于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以心灵手巧的深厚文化积淀,却未因数量的暴增而出现普遍的质量问题,现状是中国钢琴的质量已普遍达到国际普及钢琴的水准。

2 我国钢琴调律师队伍的现状

调律师行业应与钢琴市场同时发展,但现实是钢琴调律行业的发展较钢琴生产业滞后了十五年。1995年在中国乐器协会领导下建立了“钢琴调律师分会”同时建立了“技术培训中心”“资格考试委员会”,在《中国乐器》杂志上建立了“钢琴调律师专栏”分期刊发了近两百篇“技术讲座”“论文”及活动报道。自1999年始参加了国际钢琴调律师大会的活动,2007年正式加入了国际调律师组织,2013年在我国杭州成功举办了第十八届国际调律师大会。纵观调律师行业近20年的发展组织机构已近完善,只是培训工作的开展尚存不足,特别是中高级培训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如期开办,对调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未能尽到职责。

3 目前我国钢琴调律师培养情况

(1)培训时间。钢琴调律师的业务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调整、二为调律,其中调整是基础,但目前我国在培训和社会实践中普遍存在轻调整重调律的现象。2003年版国家标准(调律师)规定,初级班培训课时不少于3个月,中级班不少于2个月,高级班不少于1个月,就近十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这个培训时间是远远不够的。

(2)培训机构。目前我国现行的钢琴调律师考核鉴定分为低、中、高级、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试,但严重缺乏相应的培训机构,这是普遍存在着“以考代培,以赛代练”的认识使然。运动也是一种技能,没有高水平的训练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运动员。例如,当今国际体坛中的跳水、乒乓球,哪里有中国教练,那里就有高水平的运动员。这个例子足以证明开办中、高级培训班的重要性。因此,尽快开办中、高级培训班的同时,考前培训也是必要的,不然就会大量出现成绩合格(60多分)但技能低下的考生,结果是证书拿到了,技能却没有提高多少。

(3)课程设置。虽然目前我国部分艺术音乐院校开设了钢琴调律专业,但大多停留在大中专院校中,在课程设置及安排上,由于专业教师的缺乏,特别是专业带头人多数所学专业并非钢琴调律,缺少对该专业教学规律的深入认知。因此,在实际课程设置和安排上出现了专业课课时不足,过于分散,使学生难以集中精力,且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而在实践课中,又存在轻调整,重调律的现象。社会培训的课程设置虽在国家培训教程中有具体安排,但并非强制执行,多由主办者自行设置,有较大的随意性。

4 遵循科学规律,探索我国钢琴调律专业的培训

我国调律师队伍的组建虽较钢琴制造业的发展延迟了15年,但调律师队伍从组织建立、技术标准的评定、培训教程的正式出版,到全国各地开办的钢琴调律培训班,甚至全国大专院校钢琴调律专业的开办,到国家鉴定站的建立……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可以说已经基本满足了市场的初级需求。但总结近20年来调律队伍发展的过程,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有待改进。特别是在提高调律师队伍的总体水平,以适应钢琴大国的现状上看,是尤为必要的。本人以一个调律师的发展、参与和见证的角度提出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1)教材问题。目前正式出版的钢琴调律教程共有两套:一是由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组织编写、中国轻工出版社于2003年出版发行的供高职学院学生使用的教程,此教程经十年来的教学实践证明,尚有不足之处有待修整及深化。二是由中国乐器组织编写的、中国轻工出版社2011年出版发行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材《钢琴调律师》该教材共分1~5级,是特别针对调律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标准的培训而编写的,由于目前社会只开办了调律师初级班培训,因而此教材尚未全面使用,若开办中高级班培训时就可用此教程。

(2)师资问题。我国钢琴业大发展虽只有30余年,但以广东、北京、上海为基础的钢琴生产已有50多年的历史,培养出不少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师、调律师,其中更有不乏在德国、奥地利等著名钢琴公司深造的人员。同时近年来行业也经考核培养了一批中年技师、调律师。客观而言,调律师的师资是可以满足的,只是存在着两个实际问题需解决。

律师培训篇5

关键词 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是这部重要法律实施一周年。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国资法是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从广义上来看,国资法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法规,比如2009年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另外,现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国资国企监管和改革的条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专门法律。国资法颁布之后,全社会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细读来深刻理解条文对于现实中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义。

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自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环境的深刻理解,而对于法律条文及其含义的了解在于教学和培训方式的转换,教学和培训的方式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创新,结合现代教育和培训理念的最新发展的成果,结合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师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培训的经验,设计好国资法相关教学和培训的过程,达到教学和培训之初设定的目的,提高教学和培训对象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国资法教学和培训对象的重新界定

根据现有实践,设立国资法教学课程的专业方向包含经济、法律等学科。然而,在笔者看来,国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全国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利益主体包含***府机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大众。国有资产从总量、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

对于国资法的培训而言,关键是撰写或选择合适的案例,案例的深浅难易与接受对象的经历和知识结构相关。

律师培训篇6

(一)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广阔

除了传统的计算机培训、语言培训和出国培训外,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变化,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增加,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不断加大,一些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考试培训也迅速兴起。近年来,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发展,专业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细分不断成熟,逐渐形成品牌培训企业和连锁培训,出现了如时代光华、新东方、华***教育、中公教育、北大青鸟等品牌连锁培训机构。我国传统消费观是省吃俭用,但个人对学习培训一般舍得投入,这也给教育培训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成人教育培训种类繁多

成人教育培训是发展全民教育、全面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手段。据2015年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3.4万个,成人教育培训市场总值达到6500多亿。成人教育培训从最初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出国留学语言培训,到目前涉及公务员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四六级”、托福、雅思等外语培训,各类资格证书培训,音乐、体育、舞蹈等特长培训,计算机、会计、企业管理培训等,品种繁多,涉及63个行业和种类,其中新增物联网、微电子商务、游戏开发、创业教育、职业规划等18个行业,基本涵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三)成人教育培训办学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涉及行业较多,培训组织灵活多样,培训时间长短不一,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水平也参差不齐。很多培训机构没有固定的培训场所,进行“小作坊”“打游击”式的培训。有的中小型培训机构办学条件简陋,租用教室、民房甚至车库、地下室、仓库等开展培训活动;一些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会租用礼堂、宾馆的会议室等,收费较高。成人教育培训师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一些职业资格和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非常不稳定,人员流动大,很多临时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成为培训教师,培训质量堪忧。

(四)成人教育培训收费偏高

相比于学前教育培训和中小学课外辅导教育培训,成人教育培训被认为是低投资、高回报的产业,是最具“钱景”的行业之一。很多培训机构收费高、利润高,培训费用少则几千元、动辄上万。据统计,2014年全国公务员考前培训项目的平均培训费用达到5600元,“MBA考前培训”前三名教育培训机构的盈利分别是2.3亿、1.9亿和1.3亿。很多培训机构打着“保过班、冲刺班、押题班、VIP班”的旗号收取天价培训费用。

(五)成人教育培训缺少法律监管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监管盲区和监管风险。***门对教育培训和民办学校的准入资格控制较严格,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就在工商部门注册“文化传播公司“”教育咨询公司”等,通过打球的方式“挂羊头卖狗肉”,来逃避***门的监管。教育、工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存在多头管理,同时也存在监管漏洞,缺少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培训机构。当学员遇到虚假宣传、捐款潜逃、合同纠纷等情况时,不知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一)缺少办学资质

目前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没有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资质的机构随处可见。为保障办学质量,***门对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固定资产、招生章程、培训费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制定了一套非常复杂的审批程序。有的不符合审批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另辟蹊径,通过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有的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开展教育培训业务。这些机构既不受***门的监管,又可以名目张胆地招生培训,致使培训市场乱象丛生。

(二)培训质量无法保证

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管和约束,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是先招生,后租教室,聘教师,开课时间不确定,上课时间严重缩水,“一对一”变成“一对多”,“小班”变“大班”,培训质量难以保证。一些机构打着“专家、名师”的旗号招生,由于师资条件有限,常常是临时聘用毫无经验的研究生来冒充“专家”敷衍了事。

(三)培训纠纷频发

由于培训机构大多采取一次性预付学费的方式收费,并且不能开具正规发票,一旦学员对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满意,想要退款就非常困难。同时这种一次款的方式风险非常大,有的培训机构收完学费后一夜之间就捐款潜逃或人去楼空了。培训合约中有很多不平等的条款限制和陷阱,导致学员很难维权,培训机构以各种借口拒绝退钱,一些所谓的“不过退款”和“不满意退款”的培训班,在退款时设置非常苛刻的条件障碍,在合同中规定参加培训人员不能迟到早退、不能将课堂讲义带出教室、不能录音录像等等,只要一条违反了合约规定就不退款,并且退款也只退一部分学费。

(四)虚假招生宣传由于成人教育培训市场竞争激烈,有的培训机构为了扩大生源,不惜编造虚假信息。有的唯利是***、不择手段,夸大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荣誉;有的伪造教师学历、夸大培训质量、宣称有雄厚的师资团队、教师有很高的押题命中率、有内部消息和特殊渠道可以“100%包过”等等;一些培训机构打着“不过退款”“签约通关”等旗号来吸引眼球,但是退款的时候不能100%退款。

三、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针对性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成人教育培训的监管没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制度。虽然国家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成人教育培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但是操作性不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以盈利性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不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监管和法律责任。***也明确指出社会培训机构不属于学校,因而无法监管。从法律监管的逻辑起点来讲,要想做到依法监督和管理,必须要有一个适用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善,对一些合同纠纷和违约行为都是参照《合同法》《广告法》来解决,没有关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监督和处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法律依据。

(二)办学审查门槛过高

目前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审查标准过高。虽然限制了一些不符合办学要求的培训机构进入培训市场,但过高的要求也导致一些培训机构对正规审批手续和办学资质望而却步,长期“无照”办学和“黑户”经营。这些没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无法吸引投资,不能改善办学条件,不能有效地提高办学质量。不仅阻碍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壮大发展,同时也使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管。另一方面,成人教育培训资质审批程序和手续也非常复杂,不仅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规模、形式、管理、资金等都需要繁杂的申报材料,这些复杂的审批程序需要培训机构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办学资格审查门槛过高和审批程序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无证办学机构增加。

(三)监管部门不作为

由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和登记分散在教育、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权责划分不明确。盈利性的培训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培训企业和机构,是按照工商行***登记要求办理,并没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备案。这样就造成了成人教育培训市场上的法律监管主体多头,各个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责,却都不作为,出现监管“真空”和“盲区”。这些部门普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监管不作为、监管失控。在出现重大违约纠纷和恶性携款潜逃事件时,主要监管部门互相推诿责任。

四、成人教育培训法律监管路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健全是教育培训市场规范合理发展的基础和保障。目前的法律法规都没有针对教育培训监管的专门性法律,应建立起从全国到地方的涉及学前教育培训、课后教育培训到成人教育培训的全方位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全国性针对教育培训特别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律制度要统领全局,明确监管部门和法律责任、处罚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使教育培训法律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地方性的配套法律制度要根据地方特色和培训市场的保有量、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将年度审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改变谁“都有权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各行***管理部门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各司其职。在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之前,要充分调查研究,既有针对性和操作性,能规范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又能促进培训机构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推动行业自律,促进培训机构树立企业信誉和诚信办学的良好形象。

(二)设置宽严结合的审批标准

毋庸讳言,目前教育主管部门的教育培训办学资质审查和标准过于严格,而工商管理部门又过于宽松。建议加强成人教育培训办学审查标准的顶层设计,制定科学合理、宽严结合的审查标准,既要保证完善成人教育培训的办学资质,又要保护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积极性。对于繁杂的审批手续,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重新审视,该保留的保留、该简化的简化、该砍掉的砍掉,建立与审批标准相适应的审批程序。设置科学合理的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办理。在审批办学手续时,实行成人教育培训教师实名备案制度,审查培训教师相关资质和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批符合办学资质和注册条件后,实行注册保证金制度,进行承诺监管,有效防范风险。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类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杜绝天价学费,严格防止和严肃打击合同陷阱。

(三)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律师培训篇7

【关键词】法律类 高职院校 实训教学

【中***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0-0074-02

当前,从高校培养高级人才的分类来看,可以分为学术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两大类,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主要由普通高等教育(普通高校教育)来完成,培养模式以理论教学为主,重在培养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培养主要依靠高等职业教育(高职院校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以实用性为特点。***《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指出:“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这与注重理论基础的普通高等教育以及注重操作的中等职业教育存在极大的差异。在长期的教学实践摸索中,实务化教学逐渐成为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力量,但是,看似简单有效的实训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遭遇诸多的困境,本文将对此做简略分析,以求解决之道。

一 实训教学方法的局限

1.校内实训资源匮乏

首先,由于以培养高素质法律服务型人才为主的法律类高职院校在资金、财力方面的局限,现阶段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校内实训资源较为匮乏,已建成的实训室以模拟法庭、模拟社区、模拟监狱等模式为主,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只是模拟场景,很难起到有效的实践教学作用。最后,部分院校建有司法鉴定技术、涉毒矫治类、法庭速录等专业性较强的实训室,但利用率不高。主要是由于很多实训室建设是以应对评估检查为目的,实训室在建成之初的功能定位存在偏颇,实际上是以展示能力为主,而操作实用较弱。最后,实训室设备简陋,由于法律类高职院校对于校内实训设施的使用率远低于技术类院校,所以多数法律类高职院校并不重视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设备的更新,由此导致实训课程无法开展,实务化教学推进艰难。

2.校外实训场所欠缺

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主要从事***、管教、调节、咨询等法律相关工作,在实务化教学的推进、实施过程中,校外的实践训练是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技能的最佳途径,而由于学历层次的限制,法律类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集中在城镇法院、监狱、社区、小型律师事务所等,这些看似易于安排的实训最佳场所实际上很难真正成为学生的实训课堂。一是法院、监狱等***机构受到纪律、保密等方面的限制,对于实习生的接纳空间极其有限,尤其是在法律类专业学生数量不断增加的今天,这些部门更是严格控制实习生数量,学生想要进入法院、监狱实习并非易事。二是社区的法律服务工作较为琐碎,随机性较大,很难统一安排学生进行有效的系统实践学习。三是律师事务所由于规模、案件等方面的限制,接纳能力更加有限。这就使校外实训课程很难形成固定形式,更难形成系统化的实务教学课程。

3.教学方法存在局限性

正是由于校内外实训资源的匮乏使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实务化教学很难形成规模和系统。现行的高职院校教学法中最受推崇的是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指在一定的教学内容中,师生共同围绕一个完整的项目进行教学活动,是现行实验教学法的典范,它通过组织学生围绕制定项目参与到项目开发中,再由教师对项目进行分解和示范,然后由学生对以上过程(包括项目本身)进行讨论,协作学习,整个教学过程是在项目的推动下进行的。教学工作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完成,并且最终以协作完成该项目的情况来对学生进行评价。项目教学法重在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接触实际工作,非常适合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尤其是操作技术类的高职院校学生。这也是项目教学法备受欢迎的最主要原因。但是,项目教学法并非万能教学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偏文科的高职院校,如法律类高职院校,大多数将项目集中于模拟法庭、模拟监狱等场景中,实际上其效果并不优于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不同的学科、不同的课程有自身的特点,有各自不同的要求。以法律类高职院校为例,实验场所和设备的限制、缺乏针对性的实训教材等都限制项目教学法的使用。

二 师资力量不足

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实务教学法的关键。而法律类高职院校普遍存在专业教师师资不足的问题,“双师型”教师极其缺乏。已有的“双师型”教师也不是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只是拥有证书,他们的实践能力与岗位需求相差甚远。虽然很多学校外聘专业人士任教,但是仍无法满足教学需求。很难聘请到法律行业一线的律师、法官、警官到学校授课,并且由于这些专业人士自身的工作关系,课时量很难保证。此外,这些外聘教师的流动性极大,很难形成教学特色。

三 学生实训态度存在偏颇

实务教学法顺利实施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学生自身的态度和素质。纵观中国现阶段高职院校的生源,绝大多数都是与普通高校无缘的高中毕业生,还有一部分是对口升入高职院校的中职毕业生。这些学生无论是文化基础,还是学习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实务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1.配合实训课程教学的积极性差

很多高职院校学生个性强、集体观念较差,使得以协同配合为主要方法和支撑的实训课程教学很难开展。从以往的经验看,在以小组为单位的一个教学班中,能出色完成实训任务的小组很少,有的小组甚至无法完成实训教学任务。

2.以完成作业为目的来对待实训课程

很多学生在高中阶段就缺乏学习兴趣,进入大学后更是认为学习的日子都过去了,现在的课程学习只是为了学分、不挂科,顺利拿到毕业证。他们对自主性很强的实训课程缺乏自律性,而由于高职类院校对实训课程的强调,往往将实训成绩作为平时考核的重点,所以很多学生只是把它当作取得较好平时成绩的一部分去消极完成。

3.以游戏的态度对待实训课程

实训课的一大特点是充满趣味性,强调培养学生学习、思考的积极性和自主性。由于这个特点,使一些学生认为自身占主导地位的实训课程没有教师主导的理论课程重要,产生惰性心理,甚至将上实训课看作是游戏、休息的机会。这样不仅达不到实训课程的预期目标,还会使学生在思想上更加怠慢实训课程。

参考文献

律师培训篇8

关键词:培训援助;街道法律诊所;本土化;模式

中***分类号:DF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221-03

在美国,广义上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分为四类:虚拟的法律诊所、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校外实习诊所以及街道法律诊所。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也发展成多种模式: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是在假象环境之下的角色模拟,相当于美国虚拟的法律诊所;另一种是以清华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法学专业教育实习,又称毕业实习,相当于美国的校外实习法律诊所;第三种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诊所式”实践教学模式,相当于美国的“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第四种是法律咨询与社会调查,相当于美国的街道法诊所 [1]。 前三种在中国实践较多,而第四种街道法律诊所在中国实践很少。美国的“街道法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增加学生的见识,丰富他们在法学院的经历,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利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培养学生作为未来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职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 [2]。“街道法”诊所中,学生就法律如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处理纠纷的方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对非法律人士进行指导,意在培养知法、懂法的“积极市民”。鉴于街道法律诊所在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国法律院校应该开展此种法律诊所模式的研究。本文在吸收美国的“街道法诊所”理念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尝试构建一种符合中国现今法学教育体制的中国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

一、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概念

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运用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案例讨论等教育方式通过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这一理念的基础上,我们结合本土法律需求特点构建了一种新的街道法律诊所模式――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是指诊所学生深入社区、街道,职业学校等社会单位,通过培训这一教育形式为弱势群体系统的讲授法律知识,从中锻炼法律诊所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学实践教育方式。它之所以称为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首先在于“培训”形式,“培训”一般来说,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及管理训诫行为。与传统培训概念相比,新模式法律诊所更侧重于通过“授课”这一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来实践学生所学的法律知识。培训主体为大学生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法学学生,培训客体为渴求法律知识、急需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群体,培训内容是利用街道法律诊所教育平台,通过培训的方式,为广大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系统化、多方位的法律知识教育援助。其次,目前的法律诊所教育侧重于评价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其中涉及到对具体法律的运用能力、文书的写作能力、对专为评估而设计的模拟案例的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以及在“真实委托人诊所”中对学生业务能力的综合考察等 [3],而新模式法律诊所侧重于学生对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法律的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现实案例的深入理解和反思。诊所学生由法律教育客体转变为培训授课主体,成为培训法律课堂的主动参加者和课程的引导者。在这一过程中,诊所学生不但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深入,还重点培养了自身表达与沟通这一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

二、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特点

1.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法律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形式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一般意义上的诊所法律教育是倾向于让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掌握交流、辩护、谈判、等法律实践技巧,养成法律人应有的职业道德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而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更侧重于法学学生对法律精神、法律基本理论、具体法律条文、司法判例的运用,通过知识讲授、案例模拟、角色模拟、庭审模拟、法律咨询等援助手段。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就是通过法律知识培训这一援助手段实现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教育目标。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新模式法律诊所以法律知识教育为援助手段,即通过授课、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提供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通过“培训援助”创新了法律援助手段,从已有的个案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普遍援助模式,使接受法律援助的对象从个体扩大到群体;且从已有的法律诉讼援助模式走向新的法律教育援助模式。

2.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援助提升法学学生综合素质,是对法学实践教育内容的再继续和再创新。

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促使学生积累实践经验仅是其表层价值,这种法律教育模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就是应用法律理论知识分析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需要的能力。在具备了法律理论功底之后,需要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问题,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内容和要件 [4]。新模式法律诊所中的诊所学生即是在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知识之后,准确把握培训客体的需求,从复杂的法律事件中归纳出系统有效的教育方案。新模式法律诊所利于培养法学专业思维技巧,具体表现为收集、整理和研究法律资料的技巧;对这些资料进行阅读、分析、概括的能力;为具体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行法律研究确定研究问题并准确清晰阐释的能力;检索最新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新模式法律诊所实践的整个过程中,诊所学生运用各种实践方法训练法学专业专有的思维技巧。

其次,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所代表的社会公平及正义紧密联系。新模式法律诊所中,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培养和锻炼学生。新模式法律诊所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这种公共服务是从事法律专业人士满足感和成就感的一部分。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对培养学生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职业责任感有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感、职业责任心和社会正义感,在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中找到自身的价值。

三、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构建体系

本文构建的培训援助式街道法律诊所教育新模式充分结合了吸收美国街道法律诊所的理念,并特定化了培训授课这一实践手段。新模式体系包括: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和课程建设两方面。

(一)新模式法律诊所教育主、客体条件

街道法律诊所教育主体为诊所法律教师,客体为参与诊所课程学习的法学专业学生。为保证最大程度地实现这一法律诊所模式的理论价值,发挥它的教学功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必须使自身具备一定条件。

1.诊所教师必须尽职责完成三个基本工作:准确定位课程目标,有效管理诊所课程,推动学生个性化成长。首先,街道法律诊所课程基本目标应该包括:培养学生与弱势群体或渴求法律知识的相关人群进行有效沟通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群体的理解能力;培养学生对培训授课对象对讲授内容质疑的处理能力;培养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各项工作中的自我管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展示优良品格和专业素养的能力;帮助发展诊所学生在培训授课过程中的自我认知和批判性思维能力。其次,街道法律诊所课程管理要求诊所教师完成以下工作,帮助学生适应其法律教师的角色;帮助学生了解培训群体的特点,并使其在这一群体中建立较好的人际关系;帮助学生发现培训对象质疑的关键点;帮助学生用正确的态度和正确的方式处理法律和现实生活的矛盾;帮助学生从经验与教训中学习,培养学生健康且完整的法律职业性格。最后,学生个性化发展要求诊所教师,注意不同学生的特点、兴趣和需求,帮助学生完成个人的重要学习目标和计划,并在学生完成个人计划的过程中及时给予鼓励、支持和指导。

2.学生加入诊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加入诊所时必须庄严承诺自己将认真、负责并满怀热情的投入到诊所学习和工作中,这种自愿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诊所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养成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自豪感。实质条件按包括:诊所学生一般为三年级法学专业学生,他们必须具备较完整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必须对重要的法律概念等基本问题有全面且完整的理解;诊所学生能够较为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条文和重要司法解释内容,并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律理论紧密联系,熟练运用;学生必须培养自身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判例的兴趣和敏感度,及时发现适合培训课程改编的案例和判例。诊所学生应该具备发现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之间联系的能力。诊所学生必须具备团队精神,学会与partner共享信息与资源,学会倾听和了解partner的观点。诊所学生还必须必须具备善良、严谨的职业心理,能够用普通话清晰表达讲授内容。

(二)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建设

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法律诊所课程按实施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部分:诊所教师专题讲授,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实践效果评价。

1.诊所教师专题讲授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诊所教师主要应完成三个教学内容:第一,了解援助对象现实法律需求,督促、辅导学生按援助对象需求制定培训援助教学纲要;第二,引导、帮助学生确定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目前针对援助对象自身特点,培训内容主要应以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法规条文、典型真实案例为主;第三,帮助诊所学生学习和掌握培训授课的方法,例如培训授课的基本顺序应该是案例在先,然后根据案例中的矛盾向学院提出问题,最后引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规定,此外诊所教师还需要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导学生。

2.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实施部分。这部分实践内容的教学主体为诊所学生,诊所学生主要完成两项工作。首先是授课前准备工作。在这一期间,诊所学生分组进行按组设定讲授专题内容,并根据培训援助教学纲要制定具体的授课内容,例如针对盲人按摩学员讲授劳动合同法,就不必讲授或仅简单概要介绍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这部分内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讲授编写教学内容,包括将真实的案例进行改编以实现具体的教学目标,例如使改编后案例能够引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其次,诊所学生培训援助对象课程展开,诊所学生将自身准备的授课方案,包括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真实案例讲授给援助对象的过程。最后,诊所教师与诊所学生培训经验总结。诊所学生根据培训课堂的教学效果,不断提出新的培训教学案例,也可能会发现授课准备时忽略的重要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还会发现在培训课堂上诊所学生之间缺乏相互支持等问题。同时诊所教师也会在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发现诊所学生的理论不足,甚至会发现诊所学生对原有理论的错误认知和错误运用的情况。这些都是培训式街道法律诊所教学亟待改进之处,所以这些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对于这一新模式法律诊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培训援助式街道诊所教育实践效果

按照以上新模式法律诊所的构建体系,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律诊所师生将新模式理念付诸实践,取得一定实践效果。本次实践主体为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诊所师生利用2009―2010教学年度法律诊所实践课程的六个教学周实习期间进行街道法律诊所新模式初步实践。本次实践效果主要变现为四个方面:(1)诊所师生总结了这种培训授课的四大特点,第一,成人性,培训对象全部为20~40岁之间的成年人;第二,非专业性、非职业性,授课对象并不以法律为职业,他们需要授课者更多的直接讲授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普法性,虽然是普法性讲授,但诊所师生所完成的是系统的、较为体系化的普法授课工作;第四,社会性,需要和不同的社会单位进行合作,例如职业介绍中心、社会保障等机构 。(2)对受援助群体而言,通过系统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逐步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懂得如何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基本创就业权利。(3)对学生个人而言,深入社区、街道讲授法律知识及角色扮演使学生加深对原有专业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法律条文与法学理论融会贯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诊所学生发现案件中“法律真实”的能力。在街道诊所教育新模式下,学生不但是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还是弱势群体的“教师”。在探索做好普法教师的这一过程中,学生能够深入理解专业知识并锻炼过硬的表达能力。(4)对社会而言,无偿法律援助也利于减轻创就业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降低社会成本,帮助他们在创就业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

五、结语――法律诊所的发展机遇

培训授课式街道诊所教育选择开放的教育环境,尽可能地通过多元教育方式,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新模式法律诊所根据弱势群体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弱、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创就业时易处处碰壁等现状,应以“切实满足对象需求”设置培训授课内容。培训授课内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保险、与创就业有关的行***违法与刑事犯罪、救济途径等等弱势群体急需的方方面面内容,诊所学生按照法律认知思维使所有内容成体系化,使专业内容通俗化。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尝试设置培训课程内容:(1)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2)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财务会计;(3)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福利;(4)行***许可、征收、处罚、强制与行***复议;(5)刑法的构成要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类型;(6)权利救济途径、诉讼程序、诉讼时效等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仲裁等救济途径的利弊。这些法律基本知识能使培训对象有能力认识并解决基本法律事务。

最后,本文无意夸大街道法律诊所工具价值,必须承认街道法律诊所教育的特点决定它无法让诊所学生真实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它锻炼诊所学生职业能力的空间。街道法律诊所的社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它的教学价值。但若能在更多高校的法律院系推广,并将其与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相结合,将能全面地完成其法学实践教学价值。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91-430.

[2]韩爱芹,付云岭.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类型与中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9,(6):284.

律师培训篇9

***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提高***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大命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的建设中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既要深入研究和积极宣传***的建设科学化理论,更要认真思考和探索实践提高自身科学化水平的问题。所谓科学化,就是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认真研究规律,准确把握规律,自觉运用规律,真正做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一、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必须以科学理念为指导

只有理念的科学,才有实践的科学。新时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敏锐地把握时展趋势,坚持以科学的理念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一要坚持***校姓***的理念。坚持***校姓***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并牢牢把握的最根本理念。坚持***校姓“***”就必须将***和***府的中心工作作为使命,及时把上级的重要精神和重大部署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组织学员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积极向******府提出决策建议。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健康成长服务、为推进“两创”总战略和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就必须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安排培训班次,设计培训课程,调整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充分发挥***校在大规模培训干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的内在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就必须确立干部教育培训中学员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针对***校学员的特点,要通过教师的讲授、引导和有效的教学组织,充分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激发学员学习的内在动力、潜力和积极性,倡导学员在学习中研究问题、在研究中深化学习。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还必须重视满足干部个人多层次的培训需求,在培训形式、时间、方法、内容上不搞一刀切,逐步实现干部参加培训自主化、课程供给菜单化、教育方式多样化、学习时间弹性化,使广大干部真正学为所需、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三要坚持尊重规律的理念。始终尊重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关键。要高度重视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的探索和研究,注意分析和把握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减少和避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盲目性、被动性。当前,尤其要以干部自身成长规律作为教育培训的基本依据,根据干部不同成长阶段的特点安排培训计划、设计培训手段,使教育培训既符合干部身心发展的需要,又满足各级各类干部的现实需求,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必须以科学方法为推手

要在继承发展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符合教育培训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的新方法,创造性地研究和解决新形势新情况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的新课题。

一要倡导行动学习,凸显主体作用。培训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与培训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相适应,并主要体现在“学”与“教”两方面的积极性是否得到充分调动,学员的主体作用与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否有机结合。要坚持把行动学习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围绕本地区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和引导学员开展问题查找、思维碰撞、观点交锋,积极推进研讨式教学,使教学过程成为激活思想、分享智慧、提高思维水平和认识能力的过程,成为教学互动、学学互动、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的过程。

二要转变培训模式,实行开放办学。要根据学员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的需求,创新培训组织模式,形成“以按类别设置为主、以专题培训研讨为主、以短期学制为主”的培训格局;在每个培训班次中,实行集中辅导、在岗调研、交流点评的“三阶段模式”,促进学用结合、知行统一。转变培训模式,还必须牢固树立开放包容的理念,以更宽广的视野、更开阔的思路、更务实的举措,探索“借船出海、借梯登高、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办学方式,有效整合各级***校和协作单位的培训资源,在师资、基地、课程、信息等方面寻求共享、多赢。

三要创新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实效。近年来我们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一些方法创新和教学转型,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深化体验式教学。精心组织部分学员下乡体验生活、驻村社会调研等活动,近距离接触三农,体验民生民情。开展现场式教学。以现场为课堂、事实为教材,安排专职教师组织实施现场教学。完善互动式教学。邀请部分职能部门领导与学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互动;组织学员赴虞南山区开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志愿宣讲活动,受到广泛好评。尝试模拟式教学。组织“模拟面试答辩”、“新闻发言人与采访者行为训练”、“突发事件应对”等情景模拟活动,有效地解决课堂与社会隔离、理论与实践脱离、教学与应用分离的问题。

三、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必须以科学制度为保障

要坚持和(来源:文秘站 )完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根据变化了的实际制定新的制度;要把制度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结合起来,努力以科学制度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

一要建立健全培训需求调研制度。对组织实施的每个培训项目,进行充分调研,做好前期策划,努力做到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因时施教,加大自主选学力度,更好地把组织要求与学员需求有机统一起来。同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列课程菜单发送基层,送学上门,为基层培训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做到基层干部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缺少什么就辅导什么。

二要建立健全培训要素管理制度。重点在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和教学过程管理等要素方面建立完善制度体系。要在坚持原有的干部调训和请销假、学情考核与反馈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学员自主自治管理模式,善于通过“软约束”实现“硬目标”;探索试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化管理,对教学过程实行高效率的 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综合协调和优化。

律师培训篇10

一、培养目标

《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思想***治,职业道德、执业能力教育三个方面,提出对青年律师培养的内容和培养目标:一是切实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治教育,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二是大力加强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青年律师执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执业能力。《意见》所确定的青年律师在***治上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在行为规范方面能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在执业能力方面有精湛的执业技能的培养目标,需要律所结合实际,通过有效的培养方式予以实现。

二、培养原则

(一)分层次培养以执业年限为标准,将青年律师划分为执业1年左右、执业3年左右、执业5年左右、执业8-10年四个群体,根据其特点和不同需求分层次进行培养。(二)全方位培养青年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对其培养必须是全方位的,以此实现青年律师与公、检、法以及行******人员不仅有共同的价值理念,更有与他们一样的执业能力和水准,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得以维护。(三)多主体培养青年律师是律所的人员,是律协的会员,是司法行***队伍的重要成员,基于青年律师与上述主体所存在的重要关系,各主体依据自身职责承担培养责任。

三、培养方式

青年律师培养是实践性很强的工程,可用“做中教、做中学、学中做、边学边做”来概括。(一)师徒带教是普遍有效的方式。(二)律所组织实施的对内对外各类业务学习、研讨、交流、讲座、论坛是基本的方式。(三)司法行***机关、律协、青工委组织的线上线下的培训、专家讲座、专业竞赛、公益、文体活动是有效补充方式。

四、培养措施

(一)律所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律师是律所长远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如何强调律所对青年律师进行培养都不为过。1、确立培养工作是律所发展根本保障的理念。律所为什么要培养青年律师?对此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律所决策。成功进入国际法律服务领域的律所,对青年律师培养都有着成熟制度。因此律所确立了青年律师培养是律所发展的根本保障的理念,才能有效地进行培养。2、制定符合律所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制度。制定人才规划,设立专项培养经费,规范带教制度,确保培养质量。律所依据人才培养规划,投入培养经费,选拔带教律师,对青年律师进行全面培养,去培养中的个人化因素,增强青年律师对律所的向心力,做大做强律所储备人才。3、依据不同执业年限按需培养,择优使用。(1)执业1年的律师。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并不具备在法律服务领域博弈的能力,生存是其核心的问题。律所应当给青年律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酬,以防止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生存不惜违反执业规范,造成刚起步就刹车的不利后果。(2)执业3年左右的律师。执业3年的律师于律所是宝贵财富,于个人而言,依照执业发展期待进行选择成为可能,流动性强是其显著特点。律所对他们要进行全面安排与培养。物质保障上,应当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业务指导上,每一年度安排不同业务领域、风格的带教律师对其进行全面指导,帮助其打牢执业基础。同时,鼓励、支持其参与协会、社会活动,拓展视野。(3)执业5年左右的律师。执业5年普遍进入发展阶段,参与律所、行业活动的意愿显著提升,其关注的是未来发展。物质保障上,律所不用过多地关注。业务发展上,律所要创造条件促其业务增长,促使其进入专业团队,与带教律师共同打造专业品牌。在成长需求上,应当将优秀者任用为中层管理者,作为合伙人的后备人才。鼓励其竞聘协会职务,将视野由律所放大到全行业中。(4)执业8—10年的律师。此阶段的律师逐步进入职业的黄金期,发展目标已十分明确,对律所的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律所要直面“二八现象”,择精英而培养,择优者而使用。鼓励优秀者组建自己的团队;吸收优秀者进入合伙人队伍;举全所之力打造精品律师;推荐优秀者进入行业履职、参与社会事务,参***议***。

(二)律协要完善相关***策,为律所实施培养工作提供***策保障1、研究行业用人标准,改革完善人才培养工作。多年来我们一直在讲:法学院要根据律师行业需求设置专业,律师行业要参与到法学教育教学实践中。如果律协没有明确的用人标准,法学院无从谈起根据行业需求来设置专业,如果律师只关注办案与赚钱,不进行理论研究,不拿出时间与精力参与到法学教学实践中,也没有资格对法学教育教学质量提出质疑。律师职业与法学教育天然的依存关系,需要相互融合,共同发力,培养出供需双方较为满意的人才。同样,如果我们不清楚需要多少人,也无法为司法考试人才选拔机制改革提出有价值的建议。这种事关律师事业人才培养与选拔的顶层设计***策,需要律协去制定,以此推动相关部门的改革。2、规范实习考核工作,为律所输送合格人才。“实习人员是律师事业的传承人,是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希望所在和宝贵资源,在他们律师职业生涯的起跑阶段,通过严格的考核将不合格人员特别是品行不良者挡在门外,是完善律师职业准入制度、实现律师队伍建设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对整个律师行业的明天和将来负责。”但如果实习的方式、日常考察的责任承担、面试考核的内容、执业技能的考核标准、实习人员的生活保障、律所承担实习指导工作的条件、指导律师待遇保障等问题不能通过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实习律师的质量标准是无法达到统一的。面对质量参差不齐的实习律师,律所势必要投入很大的培养成本,抑或选择不接受。因此全国律协要出台鼓励支持律所、指导律师承担培养实习律师责任的相关***策和保障机制,确保实习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如果全国律协不付出巨大的努力把好实习培训关,当青年律师与法律共同体中的法官、检察官、行******人员同台工作时可能会出现的状况,无论对于刚起步的青年律师还是整个律师行业无疑都将产生影响。3、健全组织、配齐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培养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关心青年律师成长发展”。在协会组织体系中,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是与青年律师联系最为密切的组织。青工委要服务好近80%的青年律师,要有健全的组织、要有人,更要有明确的职责,工作规划,通过组织活动实施培养工程,影响并带动全体青年律师发展与进步。教育委员会应当研究制定适合青年律师各执业阶段需求的教育培训规划,在规划的指引下,律师努力去选择。宣传委员会“要做好表彰宣传工作”,“为律师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培养优秀青年律师发挥导向和激励作用。4、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为青年律师成长搭建平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司法、守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实际的情况是,仅靠律师个人或一个律所的力量是不可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需要律协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青年律师搭建平台,帮助他们参与到服务***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

(三)司法行***机关要履行好监督、指导职责,促进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1、将青年律师培养工作纳入律所主任的培训中。律所主任是律所的灵魂。司法行***机关必须站在促进律师事业整体发展的高度,加强对律所主任的培养,帮助律所主任找到领导与管理律所的方法与途径,明确培养并保障青年律师生存发展是律所的基本责任,以行***的力量促使律所肩负起培养责任。2、将青年律师培养纳入司法干部培养体系中。律师是司法行***系统一支重要的力量,司法行***机关要把律师培养放到司法行***工作全局中统筹安排。任何一支队伍要有战斗力,就必须给予充足的养分,使其充满活力,基本途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培训教育。青年律师是最需要汲取养分的群体,但由于生存问题,对一些高质量需要付费的培训只能选择放弃。司法行***机关要有计划地实施“青年律师培训班”培训,这是对青年律师权益的最大保障。3、将律所培养青年律师工作纳入管理全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机关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确保青年律师培养工作落到实处。对律所考核考查,优秀律所评选、优秀律师评选都要看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成果。也可以通过开展评选优秀青年律师的活动,倒逼律协、律所重视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倒逼青年律师创先争优。

五、培养保障

(一)培养对象质量保障培养工作是双向行为,律所所能够负担的培养成本是有限的,因此培养工作的关口要前移。法学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适应行业需求的学生,律协要严格规范实习培训,为律所输送合格的“准律师”。

(二)培养师资质量保障指导律师基本素质,能力、水平影响着青年律师未来可能的能力、水平、风格。指导律师的选用标准如何量化?指导质量谁来评价?指导律师承担培养责任的保障机制有什么?这些都需要思考并解决。

律师培训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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