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鉴定报告10篇

产品鉴定报告篇1

食品的安全和营养是人们对食品的基本要求。作为食品,首先是要保证其安全,即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要保证食品在适宜的环境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减少其在食物链各个阶段所受到的污染,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此外,还应保证食品应有的营养和色、香、味、型等感官性状,无搀假、伪造,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农产品是一切食品加工的原料,农产品品质的好坏,是否安全,不仅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府的威望,特别是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疯牛病、二恶英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使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农业比较发达,高效农业还处于起始阶段,如何提高农产品品质,保证农产品的安全,是值得广大农民和农业科技工作者深思探究的课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课题研究小组进行了这次课题研究。

在指导老师的协助下,我们课题研究小组分成三个行动小组,第一行动小组负责采集农产品标本,第二行动小组负责组织实验操作,第三行动小组负责个行动小组之间的协调。

1、第一行动小组在××农贸市场选购了白菜、辣椒、扁豆、冬瓜、大蒜等五种农产品样品,并分头到自己的菜地里选摘了上述五种样品,把这几种样品带回了学校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分析。

2、第二行动小组对第一行动小组带回来的农产品样品分别进行了实验,实验内容主要有:外观、色泽、口感、营养成分、细菌群落检测、农药残留检测等几个方面。在实验过程中,各行动小组紧密协作,仔细观察,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对感到怀疑的一些数据,反复进行实验,力求试验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关于农产品品质的简易鉴定,经过我们课题研究小组反复查阅资料,咨询老农,我们总结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即一看、二闻、三辧、四尝。

农产品的表面颜色是反映农产品品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观察农产品的外观形状和色泽是判定农产品品质的第一步。二闻就是闻农产品的气味。带香味的农产品闻闻它的香味是否纯正,没香味的农产品,闻闻它是否有异味,如果有异味,那就说明该农产品腐烂变质。三辧,就是用手辧开所选购的农产品,看看是否爽脆,汁水是否正常。四尝,就是用口去尝尝农产品(这主要针对能够生吃的农产品),辨别农产品口感是否正常,是否有其他的异味。

经过我们课题研究小组的反复实验,发现我乡生产的农产品,大多数品质较好,但远未达到“绿色”农产品的品质要求,要实现高效农业,发展“绿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任重道远。

在实验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乡农产品外观形状、颜色较好,色泽光艳,看上去能引人食欲,营养成分符合标准,但口感不是很好,像白菜,吃起来有点淡。细菌群落超标,农药残留严重超标,这是我乡农产品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谢玉剑那里选购来的白菜、大蒜,品质较好,白菜口感好,带点甜,大蒜香味浓郁。

为提高我乡农产品的竞争力,发展我乡的“绿色”农业,针对我们在实验中发现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

1、建议***府加大宣传力度,培养广大农户的品牌意识和安全、卫生、“绿色”的产品意识。

产品鉴定报告篇2

【关键词】 内部控制评价; 内部控制审核;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鉴证终极目标; 内部控制鉴证直接目标

【中***分类号】 F239.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4-0122-05

一、引言

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的结果,这是内部控制鉴证的基础性问题。现有文献主要从鉴证者的角度讨论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未能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鉴证目标。笔者认为,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一个体系,既有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也有鉴证者的目标。同时,内部控制鉴证区分为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计,鉴证业务类型不同,鉴证目标和鉴证产品也不同。本文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区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在此基础上,分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随后的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一个简要的文献综述,梳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提出一个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的理论框架;其次,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权威文献对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的规定,以一定程度上验证这个理论框架;最后是结论。

二、文献综述

内部控制鉴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鉴证目标也包括上述三类。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目标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促使企业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执行[ 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评价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再控制,所以,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应当与内部控制目标相适应,内部控制评价目标的确定应当依据内部控制目标[ 2 ]。还有一种观点从宏观角度认知内部控制评价目标,认为内部控制评价目的有三个:为***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部门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客观依据;对上市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声誉制约,激励企业努力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使企业了解内部控制状况,找出内部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提高经营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依据,繁荣我国的资本市场[ 3 ]。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现有文献主要涉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一种观点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与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具有一致性,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其终极目标是一样的[ 4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向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Q策有用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合理保证,提高对外公布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 5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与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保证资本市场的秩序[ 6 ]。另外一些观点则区分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和财务报告审计目标,但是,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目标的观点不同。多数文献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对与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7-9 ];有的文献则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就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所作的评估表示意见[ 10 ];还有的文献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可行,只是在不同的选择下,审计主题不同,以内部控制报告为审计结论对象的间接报告方式审计,其目标是对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是否合法、公允进行评价,以内部控制为审计结论对象的间接报告方式审计,其目标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评价[ 11 ]。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启发性,然而,现有研究并未区分不同相关主体的目标,所涉及的基本上是审计师的目标。本文从相关主体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类型两个维度来探究内部控制鉴证目标。

三、理论框架

(一)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内部控制鉴证属于广义审计,类似于审计目标,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就是相关各方希望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的结果。很显然,这种相关各方至少包括:第一,内部控制鉴证的利益相关者希望得到的结果,例如,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人、投资人、***府监管部门等,这些利益相关者希望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什么结果;第二,鉴证者希望通过内部控制鉴证得到什么结果。

从逻辑上来说,利益相关者的鉴证目标是鉴证者鉴证目标的基础,前者类似于顾客需求,后者类似于产品供给,没有顾客需求,也就没有产品供给。同时,鉴证产品供给要满足鉴证产品需求,不能满足鉴证需求的鉴证产品是没有生命力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鉴证产品需求是基础性的,具有终极意义,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终极目标;而鉴证产品供给是回应性的,是适应鉴证需求而产生的,决定鉴证产品内容、鉴证产品定位和鉴证产品种类,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直接目标。总体来说,直接目标决定鉴证产品,而终极目标是鉴证产品消费之后的结果。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的发展状况,一般来说,内部控制评价①、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审计是主要的鉴证业务类型,每种鉴证业务类型都有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所以,都有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组合起来,大致如表1所示,形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二)内部控制评价目标体系:终极目标

内部控制评价是各个组织的管理层主持的对本组织内部控制的评价,这种评价希望达到什么结果呢?

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三方面:外部利益相关者、管理层、内部单位负责人,他们各有自己的鉴证目标。

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内部控制缺陷会影响管理层履行其经管责任,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外部利益相关者有抑制内部控制缺陷的需求,其中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希望管理层自己能对本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制度缺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改。

从管理层来说,内部控制评价区分为组织层面内部控制和内部单位内部控制。由于管理层本身的有限理性,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也可能存在缺陷,通过对这个层面的内部控制鉴证,可以发现这些缺陷,从而有利于管理层更好地履行其经管责任。组织内部的各单位是管理层领导的下属单位,其负责人是管理层的人,由于有限理性、自利,再加上环境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等因素的存在,内部单位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有意或无意的缺陷,这种缺陷当然会对管理层履行其经管责任不利,管理层当然希望及时地发现和整改这些内部控制缺陷。

从内部管理负责人来说,其是管理层的人,如果他要最大善意地履行经管责任,则完全有激励通过内部控制评价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即使他领导的内部单位没有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内部控制评价也能表明这种情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信号传递,会增加管理层对其信任。

以上只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单位负责人由于自利而使得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是有利于管理层或内部单位负责人的,则他们会抵制内部控制评价。另外,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单位负责人对本组织的内部控制高度自信,可能也会认为内部控制评价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没有价值。

从利益相关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目标体系:直接目标

内部评价机构希望通过内部控制评价得到什么结果呢?前已叙及,直接目标是终极目标的基础,直接目标是为终极目标提供鉴证产品,终极目标是使用鉴证产品之后产生的效果。那么,内部控制评价要提供什么样的产品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呢?这需要从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三个维度来考虑,其大致情形如表2所示。

下面,对表2中的内部控制评价产品作进一步阐述。

(1)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内容。内部控制评价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展开:第一,评价内部控制的合理性,也就是对内部控制是否能达到其拟达到的目标,同时还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能达到其拟达成的目标,则这种内部控制就是有效的,否则,就存在缺陷。这里的控制缺陷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不能达到其拟达成的目标;其二,虽然能达到其拟达成的目标,但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总体来说,内部控制合理性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是从不同角度对内部控制状况的描述,合理性更加关注内部控制过程,而有效性更加关注内部控制结果,过程是结果的基础,所以,内部控制合理性和有效性是异曲同工的,它们的对立面是内部控制缺陷。第二,评价内部控制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要遵守组织外部相关的法规法律制度,如果违背了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则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就是不合规的,这种制度当然无从谈有效或合理。内部控制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职责,所以,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内容类似于审计目标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更恰当地说,这时的效益性应该是合理性,但是,一般来说,审计的直接目标通常界定为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2)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有两种选择,一是批判性评价,二是建设性评价。在批判性评价定位下,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揭示内部控制缺陷;二是根据制度缺陷的责任程度,对一些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上述两个问题解决之后,相关责任人得到了处理处罚,但是,制度缺陷可以依然存在。为此,建设性评价就产生了。建设性评价就是在批判性评价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工作。第一,提出制度缺陷完善建议;第二,对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整改;第三,跟踪整改结果,彻底了解整改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报告。从理论上来说,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可以选择批判性定位或建设性定位,但是,一般来说,为了实现内部控制评价的终极目标,需要评价者选择建设性定位。

(3)内部控制评价产品种类。从产品种类来说,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包括评r报告、评价决定、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评价报告的主要信息包括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存在何种缺陷、缺陷的原因、缺陷的责任人,评价决定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缺陷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决定,评价建议是对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优化的建议,评价整改报告是对制度缺陷整改情况的报告。上述内部控制评价产品种类的选择依赖于内部控制评价产品定位,一般来说,如果是批判性产品定位,则主要是评价报告和评价决定;而在建设性产品定位下,则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都有用武之地。

从内部控制评价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通过评价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决定、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四)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目标体系:终极目标

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都是外部***机构实施的,前者是合理保证,后者是有限保证[ 12-13 ],所以,本文将两者合并起来分析。利益相关者希望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得到什么结果呢?这里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外部利益相关者和内部利益相关者,各类利益相关者都有自己的期望。

先来看外部利益相关者。投资者或供资者是第一类外部利益相关者,他们投资或供资于某组织,成为该组织的委托人,与该组织的管理层形成委托关系,而作为人的管理层由于自利或有限理性,再加上环境不确定性、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该组织的内部控制完全可能存在缺陷。内部控制是实现该组织目标的制度保障,如果该组织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则该组织的目标之达成就失去制度保障。所以,投资者或供资者为了实现其投资或供资之目标,有激励抑制该组织的内部控制缺陷,通过外部机构对该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或审核,鉴证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是其中的重要手段。

除了投资者或供资者是外部利益相关者外,***府监管机构也是外部利益相关者或外部相关利益者的代表。一方面,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投资者或供资者的利益,希望该组织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还希望该组织能依法运行,而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该组织的依法运行提供合理保证。上述两方面结合起来,监管机构完全有激励抑制该组织的内部控制缺陷,而通过外部机构对该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或审核是其中的重要路径。

对于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来说,内部利益相关者是操持该组织的管理层。一方面,由于有限理性,其设计和执行的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而这种缺陷会影响其最大善意履行经管责任,所以,管理层可能有激励通过外部机构来抑制其内部控制缺陷,而外部机构鉴证其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是重要的手段。另一方面,如果管理层认为其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通过外部机构的鉴证,会将这种结果传递给外部利益相关者,从而有利于增加管理层自身及其所操持的这个组织的信誉和美誉,所以,管理层并不排斥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当然,如果管理层也可能由于对组织的内部控制过度自信或自利动机,排斥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

从外部和内部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有激励通过外部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发现并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

(五)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目标体系:直接目标

外部审计师在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中的目标称为直接目标,那么,外部审计师希望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得到什么结果呢?总体来说,就是提供令利益相关者满意的审计或审核产品。这需要从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三个维度来考虑,其大致情形如表3所示。

下面,对表3中的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作进一步阐述。

(1)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内容。关于内部控制状况,外部审计师给利益相关者提供哪些信息呢?一般来说,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第一,由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利益相关者首先需要了解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也就是说,内部控制能否为其拟实现的目标提供合理的基础,这类目标称为合理性或有效性;第二,如果内部控制本身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会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利益相关者需要了解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这类目标称为合规性。

(2)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有两种选择,一是批判性评价,二是建设性评价。批判性评价定位下,外部审计师主要揭示内部控制缺陷。建设性评价就是在批判性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制度缺陷完善建议,跟踪整改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报告。从理论上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可以选择批判性定位或建设性定位。但是,外部审计师类型会影响其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一般来说,***府审计机关通常会选择建设性定位,而民间审计组织则要根据合约的规定来确定其定位,通常情形下会选择批判性定位,即使选择建设性定位,跟踪整改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报告的可能性也不大。

(3)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种类。从产品种类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包括审计或审核报告、审计或审核建议和审计或审核整改报告。审计或审核报告的主要信息包括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存在何种缺陷、缺陷的原因,审计或审核建议是对存在缺陷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优化的建议,审计或审核整改报告是对制度缺陷整改情况的报告。上述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种类的选择依赖于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定位,一般来说,如果是批判性产品定位,则主要是审计或审核报告;而在建设性产品定位下,则审计或审核建议和审计或审核整改报告都有用武之地。

从外部审计师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四、例证分析:我国权威规范对内部控制鉴证目标的规定

本文以上从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类型和相关主体两个维度分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下面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我国权威规范δ诓靠刂萍证目标的规定,以一定程度上验证本文的理论框架。

(一)内部控制评价

***、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2201――内部控制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这里的控制审计,显然就是内部控制评价。

上述两个权威规范显示,内部控制评价目标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本文前面指出,评价者的直接目标通过评价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实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属于评价产品内容中的有效性或合理性。

(二)内部控制审核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会协〔2002〕41号)第二条规定,“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似乎审计师是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发表意见。然而,在审核报告范例中,却有如下范例:“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容控制。”

上述内容显示,内部控制审核的目标是对特定日期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是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认定发表意见。本文前面指出,外部审计师的直接目标通过审核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实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审核结论,属于审核产品内容中的有效性或合理性。

(三)内部控制审计

***、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上述内容显示,内部控制审计目标是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评价结论。本文前面指出,外部审计师的直接目标通过审计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实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形成审计结论,属于审计产品内容中的有效性或合理性。

总体来说,我国权威规范界定的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包括在本文提出的理论框架之中,但是,主要涉及内部控制鉴证直接目标,未涉及终极目标。

五、结论

内部控制鉴证目标是一个体系,既有利益相关者的目标,也有鉴证者的目标。本文从相关主体和鉴证业务类型两个角度,将内部控制鉴证目标区分为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在此基础上,分析内部控制鉴证目标体系。

从相关主体来说,包括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前者的目标称为终极目标,后者的目标称为直接目标。利益相关者的鉴证目标是鉴证者鉴证目标的基础,前者类似于顾客需求,后者类似于产品供给,鉴证产品需求是基础性的,具有终极意义,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终极目标;而鉴证产品供给是回应性的,是适应鉴证需求而产生的,决定鉴证产品内容、鉴证产品定位和鉴证产品种类,是内部控制鉴证的直接目标。

从业务类型来说,内部控制鉴证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审核,这三类鉴证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鉴证者,从而有不同的终极目标和直接目标。

关于内部控制评价,从利益相关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从内部控制评价者来说,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是通过评价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类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决定、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从外部和内部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有激励通过外部机构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发现并整改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终极目标是抑制制度缺陷;从外部审计师来说,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目标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产品内容、产品定位和产品种来满足利益相关者抑制制度缺陷的需求,产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和合规性。产品定位包括批判性和建设性,产品种类包括评价报告、评价建议和评价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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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报告篇3

论文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 鉴定结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目前为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厂名、厂址的商品,由该商标注册厂家或者商品生产厂家鉴别,由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认为是伪劣商品的,交由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证明。对假冒国外驰名商标的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部门或者该驰名商标生产厂家或者在中国的机构鉴定并出具证明。”《武汉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涉嫌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需被侵权单位鉴别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其进行鉴别。”《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三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验的,行******部门应当抽样取证,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标识的,也可以由被侵权人进行鉴别,被侵权人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不属于假冒伪劣的商品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样品返还经营者。”

商标局酌行***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与行***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六、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

产品鉴定报告篇4

案情概况

2002年—2003年初,修水县饮食务公司经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共欠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借款本息3724874.50元。2003年2月28日,修水县饮食务公司将其下属修水宾馆租赁给卢正标(个体经营户)经营,租赁期限为七年,年租金18万元,修水县饮食务公司每年返还卢正标装修费6万元,实际年年租金12万元。卢正标承租后邀匡俊金(县***法委离岗体养干部)、黄恢德(县财***局局长)、李德秋(修水县饮食务公司经理)、张家龙(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主任)、张燕(县百货商店下岗职工)等人入股,合伙经营。2003年元月,修水县饮食务公司委托九江华浔浔会计师事务所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该月15日九江华浔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评估报告,委估资产评估值为5326941.23元。2003年3月18日,修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将修水宾馆的资产的64.29%执行给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以偿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债务。2004年初,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府决定,修水县饮食务公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将其资产变卖,用于安置职工,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等。2004年4月15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委托修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价格进行鉴定。5月8日,修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得出结论:修水宾馆资产总变现值为人民币282.8万元。5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函告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我行已于2002年12月对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起家行了起诉,为了使企业及时偿还我行贷款,我行同意委托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对该企业的资产——修水宾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归还我行贷款。5月31日,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修水宾馆的最低变现价值为282万元。7月1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修水县饮食务公司三单位向社会公示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为:根据县委、县***府的有关改制精神,为解决企业资金及偿付银行贷款债务,县饮食服务公司经县工商银行起诉,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报县国资局批准同意后,决定将修水宾馆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价为285万元。公告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04年9月24日,县国资局重新批准同意修水宾馆的拍卖底价为200万元。修水县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修水县饮食务公司三单位以同样的内容向社会公示了拍卖公告,所不同的是拍卖底价变了为200万元。公告后仅有卢正标一人报名竞买。10月28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修水县国土资源局、修水县房产管理局、修水县公证处、工商银行修水分理处、修水县饮食务公司、修水县商业局七单位召开了关于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会议主要内容为:“修水宾馆出售经过三次公告,因只有卢正标一人报名,特邀请各单位协商解决。与会单位同意将修水宾馆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正标。”卢正标因个人资金有限,遂邀匡俊金、黄恢德、李德秋、张徐、张家龙、张燕等人共同购买。10月29日,修水宾馆买卖协议经修水县公证处公证。2005年3月,修水县房产管理局、修水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3月,修水县纪委成立305专案组,对卢正标等人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委托九江浔诚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修水宾馆出售时(2004年9月22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的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的评估值为339。93万元。5月19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正标等人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合伙侵吞国有资产100多万元为由,指控其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修水县人民法院于6月17日——18日进行了两天公开审理。7月11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又委托九江浔诚会计司法鉴定所对修水宾馆的资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基准日为2004年9月22日。7月22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值共计340。68万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卢正标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一、九江浔诚会计司法鉴定所,不具有赃物评估资格,其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结论不具价格公证性效力。

1、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委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委托估价的机关应当对《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审查,确认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是赃物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计价费 [1998] 776 号)第二、三、七、八条分别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旗)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本县(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府其他有关行******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3、1998年,国家计委办公厅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复函(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 [1998] 847号)指明了以下原则: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海关、边防、监察等国家司法、行***部门以及纪律检查、经济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标的)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物品价值估价鉴定最终以价格表示,在工作中通常也称价格鉴定;二是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出现的异议进行的复议、复核和复核裁定。

二、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行***部门特别授权、司法部门指定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是国家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生产、流通领域等非涉案物品的财产价格评估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也不相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而实行依法指定的方式。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中介机构在组织结构、负责人任免、相互关系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4、《***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清[2000]3号)明确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联合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 808 号),规定各级***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各级***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以上每个行***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

5、《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第三条规定“ 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规定“ 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并经省司法行***机关登记,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工作。”

6、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3]1173号 2003年11月28日] 第二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是司法机关、行******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各级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条规定“其他组织或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业务。根据《条例》规定,除***和省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者组织不得批准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评估)业务。2004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中凡注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一律予以取销。各级工商行***、价格主管部门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中,要对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严格把关,对业务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咨询的,应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中注明‘不含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评估’。价格评估、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申办和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更不能违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第四条规定“未经价格鉴证机构鉴证的涉案物品,不得擅自拍卖、变卖或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等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遇有《条例》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调查、侦查、审理、裁决(定)、执行过程中和在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前,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鉴证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委托相应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不得委托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任何单位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理。”该通知的结尾部分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各级人民***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强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对委托机关未按《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对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致使鉴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对有关部门不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等有关手续的;对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泄露涉案秘密、影响办案的,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依照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九江浔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赃物评估资格,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该机构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评估结论不具价格公证性效力,依法不能作为国家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二、公诉机关指控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与法不符,该中心于2004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修水饮食服务公司所属修水宾馆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鉴定具有价格公证效力,依法应为国家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1、《***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清[2000]3号)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行******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2、2001年8月,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有关资质问题的复函已明确指出:《***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清)[2000]3号明确规定:各级***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验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若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专业人员,则应通过相关机构聘请相应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按照上述规定和我委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各级价格部门设立、经我委授权机构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条件审核、核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即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所有制单位的财产、房地产、土地、股票、债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进行价值鉴定的资质。

3、1999年6月17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发(1999)66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第二十条规定“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机关、行******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依该规定,价格鉴证师王建华系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对涉案资产具有评估资格。

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 415 号2003年3月14日]《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及地方各级人民***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业务职责进行了规定“接受司法机关、行******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依照该规定,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有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鉴定和认证。

5、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是基于修水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了肯定。由此可知,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资产的性质是涉案资产。对于涉案资产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有评估资质。

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与法不符,该中心于2004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修水饮食服务公司所属修水宾馆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鉴定结论具有价格公证效力,依法应为国家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被告人卢正标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是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1、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是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

2004年4月15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委托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鉴定。尔后,以修水法院之名三次对外公告,公告上盖有修水县人民法院印章。10月29日,关于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不但修水县人民法院派人参与了监督,而且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商业局、公证处等单位也派人参加了修水宾馆的转让活动。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正标等人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是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

2、出售修水宾馆的程序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004年5月31日,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修水宾馆的评估结论做出批复,同意确定修水宾馆1—8层房产、设备及物料用品等存货的最低变现值为282万元,并将该批复抄送了修水县监察局。此后因两次公告出售无人报名购买,修水县商业总公司,再报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4年9月24日批复确认拍卖底价为200万元。

3、被告人卢正标等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修水宾馆的资产不违反法律规定。

修水宾馆经批准以282万元的底价先后两次对外公告,公开征集受让人,但均无人报名竞买。2004年9月24日,又再次对外公告,公开征集受让人,却仅有被告人卢正标一人报名购买。2004年10月29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商业局、公证处等单位召开了关于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与会单位同意将宾馆出售给被告人卢正标。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令第3号]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的规定,被告人卢正标等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修水宾馆的资产不违反法律规定。

4、被告人李德秋、张家龙虽是转让资产的管理人,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排除其受让该资产的资格。而国资发产权[2005]78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办法》却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6.11.2明确规定: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改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破产清算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按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但应注意资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类似,属于强制处分、要求在短时间内变现的特殊情况;在购买者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兼并类似,若不允许改变用途,则购买者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其估价宜低于市场价值。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是改制企业,改制的性质为企业资产清算。其处分修水宾馆的目的是筹集资金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工龄补偿金和缴纳社保金。依上述规范的规定,修水县餐饮服务公司处置修水宾馆的行为是短期强制处分。该项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所规定的快速变现原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处分行为造成资产流失无法律依据。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8)2号]《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应责令被查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令第3号]也有类似的规定。依上述规定,查处案件的机关应当责令有关部门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以挽回经济损失。可本案的办案机关所采取的是肯定合同的效力,并责令受让人补差。这种处理方法与民法中的重大误解的处理方法不相区别。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得赃款均已追缴,辩护人认为该指控的事实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假设受让资产的市场价与受让价存在差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差价不是合同标的物,而合同标的物是受让资产。假设受让行为构成犯罪,则受让标的物就自然是赃物。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把受让标的物修水宾馆的资产认定为赃物,查处案件的机关也没有责令有关部门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由此推断被告人卢正标的受让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7、我国刑法第169条规定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徇私舞弊底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229条和第231条分别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397条规定了评估监督机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从现行查处结果来看,在修水宾馆处置过程中尚未发现有上述犯罪行为。既然不存在上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被告人卢正标受让修水宾馆资产的合法性就毋庸置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依照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作为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县县城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应当是一清二楚,了如指掌。正因为这样,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参加2004年10月29日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的工作人员才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款处置修水宾馆的资产,并在日后为卢正标办理了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卢正标以200万元的价款购买修水宾馆并非不正常。

产品鉴定报告篇5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监管;包装检验

[中***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实施检验检***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机构实施检验检***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兵.推进GHS在中国的贯彻执行[J].中国标准化,2011(7):87-90.

产品鉴定报告篇6

所谓类比试验就是针对两个功能和性能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某一产品通过了一个或多个环境试验项目,从而推断另一相同或相似产品也具备通过这些试验的能力,而不再进行这些试验。笔者认为采用类比试验的产品应具有以下条件:

1)类比产品自身的特性。产品的这类特性包括产品的结构、功能和性能。产品类比试验应首先考虑产品的结构、材料、元器件的布局是否相同,因为不同的结构、材料、元器件等会针对环境应力产生不同的应力相应,从而产生不同的破坏或失效模式。故不能采用类比方式进行试验。另外产品功能性能的测试项目的相同也是类比的先决条件。产品功能性能的全测试才能确保产品能顺利通过试验,测试项目的增加或减少都不能说明类比产品具有相同的功能性能。而目前新研、改型、升级的产品大多都是功能性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作为试验的测试项目都或多或少的有了增加,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改型升级产品如果功能性能测试项目不同,不能认为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性能,因此不能采用类比试验方法。

2)类比产品的生产、制造、三防工艺。产品的环境适应性不仅取决于设计方面,还和生产制造过程息息相关。结构件的装配、组件的缝隙和各种表面状态、生产工艺的提高、三防涂覆工艺的改进等方面的改变,都使产品具有不同的特性,也不能采用类比的方式。

3)类比产品的试验条件及试验方法。试验条件是考核产品环境适应性的关键因素,试验条件越严酷,产品越难通过考核。因此采用类比的产品的试验条件,必须是与被类比的产品相同,或者试验条件更严酷。另外试验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不同的试验方法对产品环境适应性的考核是不一样的。目前很多改型升级的产品在协议中明确写明环境试验的考核参照G***150A进行,而原产品则是按照G***150完成的鉴定试验。这种情况在采用类比试验前,应对G***150A和G***150的试验方法的区别进行分析比对。例如温度冲击试验,单比较恒定极值的温度冲击试验的,对于转换时间的要求,G***150A要求尽可能短,最长不超过1min,而G***150要求转换时间不大于5min,可见G***150A对转换时间的要求比G***150严酷,因此能通过G***150的产品未必能通过G***150A的考核。又比如湿热试验,G***150A的条件和G***150中地面和机载电子设备的条件相同,但在试验程序上,G***150A在完成初始检测后,增加了在(23±2)℃,相对湿度为50%±5%的条件下保持24h的要求,其目的是使湿热试验的初始温度、湿度有相同的起始点,排除试验前不同历程带来的不同初始温湿度的影响,这样使得通过G***150的这一湿热试验不能代表也能通过G***150A的湿热试验。

4)类比产品的合格判据。产品的合格判据一般包括外观结构和功能性能。功能性能应覆盖产品全功能项,外观应包含结构件的损坏、产品的长霉的评定以及锈蚀等项目,若类比的产品不能覆盖这些项目,则不能采用类比。

2环境试验项目类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采用类比方式的的多数是环境鉴定试验,因为环境鉴定试验的项目较多,且部分项目在环境适应性研制阶段已经进行过。很多人认为前期已通过的试验项目不必再重复进行,因此借用环境适应性试验结论的比较多。这类借用应考虑的是借用的产品状态是否一致,进行环境适应性研制试验的产品,其后续大多进行了更改,如与进行环境鉴定试验的产品状态不一致,是不能借用相关结论的,另外环境鉴定试验规定的试验项目和顺序是一个组合施加环境应力考核产品环境适应性的过程,其间环境应力的缺失对考核的充分性有一定的影响。另外一种比较普遍的是借用其它类似产品已完成的项目,比较多的是盐雾和霉菌试验,这两种试验属三防试验,且耗时较长。一般研制单位都不愿意做这两项试验,认为产品所用材料相同、三防工艺相同,便可类比其它产品的结论。这类类比方法只考虑材料、三防工艺对产品耐环境应力的影响,而忽略了产品内部印制电路板、金属连接的结构件等影响。大量的试验证明,相同工艺和材料的产品,未通过盐雾或霉菌试验的考核。这类类比应按试验大纲的要求,对类比试验关注的重点进行逐条比较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任何项目的类比和借用均需出具类比报告,类比报告应内容翔实、论据充分。类比报告应包含本产品和类比产品结构、材料、元器件、功能性能、制造、生产工艺、三防工艺、试验条件、合格判据等方面的比对分析,并针对类比试验项目的侧重点着重分析类比的可行性。类比产品之前进行的试验报告应作为类比报告的附件。而类比报告应作为环境鉴定试验报告的附件。

3结语

产品鉴定报告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的基本程序,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县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环节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估)和行***审批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县科技局根据*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产业***策和科技***策,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制定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科技计划支持的范围、领域和方向。

第七条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建立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库,项目库由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组成。项目分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不超出科技计划项目库的范围。

第九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经济和装备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及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重点科研与攻关类:

(1)项目所处技术领域产业***策;

(2)项目所处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现状;

(3)项目技术先进性,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作用;

(4)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5)技术方案论述;

(6)项目技术关键点或创新点论述,项目完成时达到的技术水平;

(7)项目技术方案论述: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参数;

(8)项目技术质量指标:项目产品达到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等;

(9)项目经费预算情况: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已完成投资、项目须新增投资及投资构成和投资预算、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预算、项目新增投资筹集情况;

(10)项目实施支撑条件;

(11)项目技术来源;

(12)项目实验、检测条件;

(13)项目申请单位人才资源情况:技术人员总数、中高级技术人员比重、项目组人员专业结构、职称结构;

(14)项目预期市场需求、预期经济效益、预期产业化前景、预计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15)项目实施风险分析;

(16)项目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17)对资源利用情况;

(18)对人才培养情况;

(19)环境影响及效益。

2、产业化类:

(1)选题的必要性;

(2)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策;

(3)项目产业化前景;

(4)项目技术先进性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作用;

(5)产品需求情况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

(6)产业化方案论述:目前项目所处阶段,技术成熟阶段的论述,小批量、小规模生产情况;

(7)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合作开发项目,需说明技术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附合作开发协议书;

(8)产业化开发的内容和目标:项目完成时达到的生产阶段、年生产能力、预计实现的年交税总额、年净利润、年创汇;项目采用技术路线与工艺流程;分阶段描述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阶段目标;

(9)项目资金预算使用情况: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项目须新增投资及投资构成和投资预算、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预算;

(10)市场测算,市场营销措施及销售网络建设措施;

(11)项目实施支撑条件:产业化生产能力、工艺配套能力论述;市场开发能力论述;

(12)企业管理贯标情况;

(13)项目实施技术人员情况(中、高级人员数)、专业结构;

(14)项目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企业负责人技术专长、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及主要业绩;

(15)自筹经费落实情况;

(16)预期经济效益;

(17)产品市场目前需求及需求预测趋势;

(18)产品生命周期;

(19)目前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及主要企业产量,本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20)产品盈利能力测算;

(21)预期社会效益;

(22)项目实施后资源利用情况;

(23)项目实施前后人员就业情况;

(24)项目实施后,环境污染情况与防治措施、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和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附件材料(与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等)。

第十一条按照行业或行***区划,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可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审查后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可直接申报项目,由县科技局业务股对口受理。

第十二条县科技局业务股应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县科技局计划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可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攻关项目评估应包括:

1、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和技术***策、产业关联度;

2、主要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问题,项目完成前后的技术水平;

3、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工艺路线;

4、市场潜力及风险、预期效益;

5、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件;

6、投资合理性(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或专项费使用预算)。

(二)产业化项目评估除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所包括评估内容外还包括:

1、项目实施后对本地区技术、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

2、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包括用地、厂房、水、电、设备、仪器等)配套能力;

3、项目实施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配套能力;

4、项目实施资金的筹措及到位能力。

第十四条县科技局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或县科技局业务股对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提交的异议须是书面异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的立项采取专家评估和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县科技局和县财***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最终列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列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审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双方履行签订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科技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号、合同编号、资助类别、资助形式、立项依据、项目目的、项目意义及国内外发展趋势、市场预测、项目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关键、技术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技术水平及表达形式、项目实施基础条件、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与环境效益、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为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和指导,实行项目实施管理个人负责制。项目受理人同时负责项目年底执行情况的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项目管理人,总结内容为:项目概况、经费落实情况、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

第十九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期内每年12月30日前,向县科技局提交本年度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科技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县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科技合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中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完成的合同,应由承担单位书面提出撤销或中止项目的申请交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审查并提出中止、撤销项目的经费、物资处理意见,以书面通知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合同的,取消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于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县科技局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收回财***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四章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鉴定、验收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验收以所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的内容,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鉴定、验收程序

(一)项目鉴定、验收工作在按科技合同完成项目后两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单位,在完成技术、工作总结基础上,向县科技局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县科技局审查是否完成项目计划任务要求,合格的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鉴定、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和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并对鉴定、验收的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科技合同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制报告(技术总结)

(五)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

(六)检测报告(封面须有CMA印章)

(七)相关标准(工业)

(八)验产报告(农业)

(九)随访记录(医疗)

(十)对照、对比试验资料(数据)

(十一)查新报告

(十二)用户报告(应用证明)

(十三)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十四)已发表的相关论文

(十五)有关技术、路线的***纸

第二十七条县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鉴定、验收的办法,组织(主持)对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鉴定、验收方式和鉴定、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鉴定、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由组织(主持)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县科技局根据鉴定、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鉴定、验收”或“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鉴定、验收”的结论建议,并以鉴定(验收)证书的形式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需要复核的鉴定、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未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鉴定、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除与*县科技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有。

第三十三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县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产品鉴定报告篇8

初步调查事故原因

为什么要约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相关负责人?缘起于2017年1月4日发生的“郑州市兴峪煤业公司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以下简称“郑州‘1・4’事故”),事故死亡12人。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桂来保的话说,这是2017年发生的第一起重大事故,也是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的典型事故,实属不应该。

《***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指出,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兴峪煤矿在-190 m泵房管子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揭二1煤层,未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工作面爆破或风镐作业诱导煤与瓦斯突出;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执行停产整顿指令。2016年12月12日,兴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2月29日,该矿被登封市煤炭重组办批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但12月12-29日期间,该矿每天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共使用炸药776 kg、雷管930发;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列入隐患整改方案,属于擅自施工。

二是该矿没有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该矿在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且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矿二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实测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超过临界值;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揭煤前未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是技术管理混乱。兴峪煤矿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设计,违规二次串联通风;爆破作业没有规定炮眼装药量,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四是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兴峪煤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瓦检员盲目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施救时遇难。

五是迟报事故。兴峪煤矿1月4日17时35分发生事故,4 h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

监察***不到位

根据初步分析郑州“1・4”事故的原因,记者有2个疑问,桂来保在会上作出了回答。

首先,为什么2016年12月12―29日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期间,兴峪煤矿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

桂来保指出,这是安全监察***不到位所致。2016年9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对登封市煤矿安全监察,责令包括事故煤矿――兴峪煤矿在内的多家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但是兴峪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郑州分局的监察人员没有将停产整顿的指令通报给地方公安、电力部门,采取停止火工品领取、限制用电等措施。兴峪煤矿后向登封市煤炭重组办、徐庄镇***府等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在12月29日,这些部门全部批准这一报告,也没有对该矿采取核减火工品和限制用电的措施。

其次,为什么兴峪煤矿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

桂来保指出,这也是监管监察不利所致。当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在2015年8月11日被鉴定为突出煤层后,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瓦斯等级提出变更管理要求。监管部门、监察机构也没有要求该矿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更没有对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瓦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桂来保说,由于事故调查尚在进行中,目前仅了解到,2015年9―11月,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对兴峪煤矿瓦斯鉴定,鉴定的4个指标中,煤层的坚固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3个指标均超过临界值,只因瓦斯压力(0.18 MPa)未超标就被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为矿井提供了错误的鉴定结果。至于背后的原因,且待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见分晓。

桂来保介绍,2009年实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瓦斯鉴定结果实施备案管理。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征集意见之时,很多同志对备案制度提出异议,最终,《煤矿安全规程》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改为“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就导致一些监管***门的同志产生了“糊涂J识”:鉴定报告上报给监管***门后,可以不看不理,根本没有发挥上报的作用。桂来保认为,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企业上报瓦斯鉴定结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就应该从专业角度了解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负起监管责任。

说到此,桂来保提醒,对于类似情况,登封市、郑州市乃至河南省还存在多少,相关负责人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下一步怎么办,要在短时间内提出解决办法。

再有,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形同虚设。桂来保在事故救援中了解到,派驻到事故煤矿的安监员对驻矿职责不清楚,从来没有下过井;还有安监员下井发现的隐患,也从来没有向上级报告。

瓦斯治理是第一位

郑州“1・4”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突出的事故。要加强煤层瓦斯反突出预警,坚决杜绝违背科学进行鉴定,不愿意戴“瓦斯突出矿井”帽子的现象,这是极其危险的现象。这是桂来保给出的建议。

桂来保说,在郑州“1・4”事故发生后,有些煤矿企业甚至有些监管***门的同志,对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区域的概念还没有搞清楚。他强调,只要存在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就是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突出煤层中,可能存在瓦斯突出与非突出区域,这都是毫无疑问的。

郑州“1・4”事故前,相邻矿井已经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后,就应该首先将事故矿井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然后对其矿井进行科学鉴定。如果鉴定为非瓦斯突出煤层,才按照非瓦斯突出煤层进行安全管理。这是需要大家搞清楚的。

桂来保建议,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加强突出煤层鉴定工作,对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 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不应该人为地将瓦斯突出煤层改为非瓦斯突出煤层。

产品鉴定报告篇9

据了解,今年8月14日和9月5日,500kW发电车移动式、25MW站间移动式两类装置先后在贵州电网铜仁供电局和都匀供电局安装调试完毕。今年内贵州电网还将完成对500kV息峰变电站等8个地点的直流融冰装置安装工作。

目前直流融冰对于覆冰架空导线是最直接、有效,可靠的融冰方式之一。南方电网技术研究中心针对今年初的冻雨覆冰灾害特点和网架结构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直流融冰技术方案,并根据不同应用需求提出了固定式、站间移动式和500kW发电车移动式三种类型直流融冰装置方案。其中,固定式直流融冰装置容量为60MW,主要用于500kV线路融冰,站间移动式直流融冰装置容量为25MW,主要用于220kV线路融冰。

随着一项大电流试验的融冰电流以400A/min速度升至4000A,试验线路和直流融冰装置各设备运行正常,15min后500kV福施Ⅱ回线路最高温度达到43℃,各项试验数据均达到计算值,整个试验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山东电力研究院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

日前,山东电力研究院化环所周少玲高工负责的《炉水中微量氯离子测试方法》和《分光光度法测定磷酸盐中氯化钠含量的方法》两个项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获得两项发明专利。

针对火力发电厂运行机组炉水中氯离子含量高易引起设备腐蚀、损坏和降低机组热效率,而现场测定炉水中氯离子含量又非常困难的实际问题,周少玲提出了适用于现场的炉水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方法。同时针对炉水中氯离子超标,导致汽水品质恶化、增加排污率等问题,周少玲又发明了一种易于操作,能够快速准确测定磷酸盐中氯化钠含量的分光光度法。

通光镀银高强度合金线芯TG系列电线电缆通过鉴定

产品鉴定报告篇10

此案原告冯俊喜欢收藏名人字画。2003年4月,他在报纸上看到沈阳某艺术品公司销售名画的广告后前去购买。这家艺术品公司的负责人称,所有字画均为真品,如有假可退货。冯俊信以为真,购买了7幅画,分别是齐白石的《红梅喜鹊》《紫藤》《螃蟹》,任伯年的《松林高士***》,林风眠的《鹭鸶***》,潘天寿的《秋崖小憩***》,刘海粟的《泼彩山水》。冯俊支付费用81万元,对方开具了收据。

购画后,冯俊委托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7幅所谓的名画全是假的。2004年1月,他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艺术品公司退还全部的购画款。该艺术品公司答辩称,7幅画中有6幅均有我国字画鉴定方面的权威专家的鉴定题记,足以证明字画是真品。另外,北京中润文物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明力,因为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文物鉴定机构设置方面的相关规定。

由于存在文物艺术品鉴定缺少权威部门的法律尴尬,此案历时6年,经数次审理才最终结案。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在审理期间,曾委托北京润古斋收藏品鉴定中心对7幅画的真伪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伪品。为此他们判决,被告应返还原告购画款81万元,原告将所购7幅画返还给被告。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沈阳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沈阳市和平区法院经重审,作出与第一次相同的判决结果。该艺术品公司仍不服,于2009年获得再审机会。

在再审期间,经冯俊与艺术品公司的同意,沈阳中院委托经河南省司法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7幅画作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所鉴定作品均为伪品。于是,沈阳中院在今年7月初作出了_上述判决。

产品鉴定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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