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报告10篇

伤情鉴定报告篇1

关键词:轻微伤害 法医学鉴定 鉴定报告 

 

一、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殴打、工伤等所致的轻微伤害占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常因伤害程度难以判定、双方责任不清、反复上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轻微伤害不进行法医学鉴定,常会导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发很久后,损伤已经愈合,机能也已恢复,很难使法医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工具做出准确的推断,这种情况在我所从事多年的法医工作中也所见甚多。 

2.伤者在***过程中又发生了和伤害无关的疾病,使得法医在后来的伤情鉴定中发生了困难,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因此我认为在治安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轻微伤,那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该成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关键材料,即主要证据,这是十分必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这里第(一)项规定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这其中可以看出,受处罚的人必须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同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因此轻微伤的证明则是此类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

2.能够清晰划分司法管辖权。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致人轻伤的、致人轻微伤的、未造成伤害的在法律上公检法各部门的管辖权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是根据伤害程度来决定的。如果是致他人轻微伤,则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如果没有伤害,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因此对于伤害类的此类案件,伤情鉴定是划分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如果是认定致他人损害并且构成轻微伤,则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是虽然有殴打行为发生,但是没有导致轻微伤害,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处罚。尤其是介于无伤、轻微伤与轻伤之间的伤势更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材料加以证明,才能正确区分是否应当受罚,或者确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3.客观证据的需要。受害人的病历仅仅是起到证明受害人的伤势,但是在法律上,它不能被采用作为一种正式的证据。因此参考了门诊病历记录,并且是对***后的伤势进行法医检验的一份正式、规范、具有司法权威性的法医鉴定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使轻微伤势的证据得以固定,成为客观证据。 

二、完善轻微伤害鉴定标准的法律思考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轻微伤害的认定标准,造成公安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识的不一样,对于鉴定的标准、程序、认识都存在差异,造成此类治安案件缺案的定性难、办案难、结案难、教育目的实现难等“四难”现象,因此必须要完善轻微伤害鉴定的标准: 

(一)明确构成轻微伤害的上位标准 

首先要以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为依据。规定凡是尚未构成轻伤标准的即可以认定为构成轻微伤害。这一条是基础,要准确把握,防止将构成轻伤的犯罪行为定为轻微伤害的普通治安案件。 

(二)适当放宽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依法赋予公安机关认定构成轻微伤害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此类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多,如果全部是要出法医鉴定,然后进入审理程序,不仅司法机关无法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以及高昂的成本,也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延误,造成案件久拖不结,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要适当放宽构成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有利于此类案件的了结。综上所述,我认为,一个完整的伤害类治安处罚案件,对被

[1] [2] 

告的处罚决定要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受害人的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因此必须要认识到轻微伤法医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完善的鉴定标准和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也是必要的保障。 

伤情鉴定报告篇2

(1)单位职工因工伤害(含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和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应及时向参加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报告,十五日内(不论是否***终结)及时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申请工伤认定。

(2)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事实调查清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签发《苏州市职工工伤认定通知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部门组织调查取证时,单位和有关职工或者亲属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写《苏州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登记表》;

② 工伤职工《身份证》;

③《劳动合同书》或者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材料;

④ 单位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和参保职工花名册;

⑤ 伤害在事故前的健康状况材料;

⑥ 医疗机构对本次伤情的诊断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书;

⑦ 事故调查材料;

A.属于生产性职工伤亡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调查材料;

B.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文书性证明材料;

C.属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的,需提供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发病现场情况和工伤认定前对第一次抢救***后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结论;

D.属于旧伤复发的需提供原工伤认定材料和现伤情与原工伤有直接关联的证明材料;

E.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失踪的,需提供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因公出差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F.属于其他工伤范围的,需提供事故现场勘查材料。

(4)工伤认定的其他必需材料。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水上交通等事故的,除按职工工伤认定的报审程序外、须附公安水上交警或港航监督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事故证明。

(5)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单位凭《工伤认定通知书》及时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伤情鉴定报告篇3

关键词:轻微伤害 法医学鉴定 鉴定报告 

 

一、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殴打、工伤等所致的轻微伤害占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常因伤害程度难以判定、双方责任不清、反复上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轻微伤害不进行法医学鉴定,常会导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发很久后,损伤已经愈合,机能也已恢复,很难使法医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工具做出准确的推断,这种情况在我所从事多年的法医工作中也所见甚多。 

2.伤者在***过程中又发生了和伤害无关的疾病,使得法医在后来的伤情鉴定中发生了困难,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因此我认为在治安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轻微伤,那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该成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关键材料,即主要证据,这是十分必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这里第(一)项规定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这其中可以看出,受处罚的人必须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同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因此轻微伤的证明则是此类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

2.能够清晰划分司法管辖权。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致人轻伤的、致人轻微伤的、未造成伤害的在法律上公检法各部门的管辖权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是根据伤害程度来决定的。如果是致他人轻微伤,则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如果没有伤害,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因此对于伤害类的此类案件,伤情鉴定是划分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如果是认定致他人损害并且构成轻微伤,则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是虽然有殴打行为发生,但是没有导致轻微伤害,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处罚。尤其是介于无伤、轻微伤与轻伤之间的伤势更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材料加以证明,才能正确区分是否应当受罚,或者确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3.客观证据的需要。受害人的病历仅仅是起到证明受害人的伤势,但是在法律上,它不能被采用作为一种正式的证据。因此参考了门诊病历记录,并且是对***后的伤势进行法医检验的一份正式、规范、具有司法权威性的法医鉴定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使轻微伤势的证据得以固定,成为客观证据。 

二、完善轻微伤害鉴定标准的法律思考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轻微伤害的认定标准,造成公安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识的不一样,对于鉴定的标准、程序、认识都存在差异,造成此类治安案件缺案的定性难、办案难、结案难、教育目的实现难等“四难”现象,因此必须要完善轻微伤害鉴定的标准: 

(一)明确构成轻微伤害的上位标准 

首先要以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为依据。规定凡是尚未构成轻伤标准的即可以认定为构成轻微伤害。这一条是基础,要准确把握,防止将构成轻伤的犯罪行为定为轻微伤害的普通治安案件。 

(二)适当放宽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依法赋予公安机关认定构成轻微伤害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此类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多,如果全部是要出法医鉴定,然后进入审理程序,不仅司法机关无法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以及高昂的成本,也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延误,造成案件久拖不结,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要适当放宽构成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有利于此类案件的了结。综上所述,我认为,一个完整的伤害类治安处罚案件,对被告的处罚决定要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受害人的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因此必须要认识到轻微伤法医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完善的鉴定标准和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也是必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罗锋、刘伯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附条文释义.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86. 

伤情鉴定报告篇4

摘要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伤情鉴定是一项重要证据,但长期以来,在治安处罚时对轻微伤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轻微伤的鉴定有明确要求。同时公安机关在处理轻微伤问题的案卷时也是认识不一致,处罚的力度和处罚的依据理解都不同。不光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之间对于轻微伤的认识也不一致,致使一大批治安案件难以及时了结。因此首先要明确治安伤害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其次要建立完善鉴定轻微伤害相对应的法律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轻微伤害案件得到及时、合理、准确、公正的处理。

关键词轻微伤害法医学鉴定鉴定报告

一、治安案件中轻微伤害鉴定的必要性

在治安案件中,因殴打、工伤等所致的轻微伤害占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常因伤害程度难以判定、双方责任不清、反复上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认识到法医学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轻微伤害不进行法医学鉴定,常会导致如下后果:

1.在距案发很久后,损伤已经愈合,机能也已恢复,很难使法医对伤害程度及致伤工具做出准确的推断,这种情况在我所从事多年的法医工作中也所见甚多。wWw.133229.COM

2.伤者在***过程中又发生了和伤害无关的疾病,使得法医在后来的伤情鉴定中发生了困难,也使案件更加复杂化。

因此我认为在治安案件中,如果涉及到轻微伤,那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应该成为伤害类案件中的关键材料,即主要证据,这是十分必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这里第(一)项规定是: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这其中可以看出,受处罚的人必须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事实;同时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必须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对当事的双方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因此轻微伤的证明则是此类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

2.能够清晰划分司法管辖权。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致人轻伤的、致人轻微伤的、未造成伤害的在法律上公检法各部门的管辖权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是根据伤害程度来决定的。如果是致他人轻微伤,则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如果没有伤害,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没有规定行为人必须要受到处罚的。因此对于伤害类的此类案件,伤情鉴定是划分司法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如果是认定致他人损害并且构成轻微伤,则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处罚。若是虽然有殴打行为发生,但是没有导致轻微伤害,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进行处罚。尤其是介于无伤、轻微伤与轻伤之间的伤势更需要有明确的鉴定材料加以证明,才能正确区分是否应当受罚,或者确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3.客观证据的需要。受害人的病历仅仅是起到证明受害人的伤势,但是在法律上,它不能被采用作为一种正式的证据。因此参考了门诊病历记录,并且是对***后的伤势进行法医检验的一份正式、规范、具有司法权威性的法医鉴定报告就显得尤为重要,使轻微伤势的证据得以固定,成为客观证据。

二、完善轻微伤害鉴定标准的法律思考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轻微伤害的认定标准,造成公安机关在实践过程中认识的不一样,对于鉴定的标准、程序、认识都存在差异,造成此类治安案件缺案的定性难、办案难、结案难、教育目的实现难等“四难”现象,因此必须要完善轻微伤害鉴定的标准:

(一)明确构成轻微伤害的上位标准

首先要以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作为依据。规定凡是尚未构成轻伤标准的即可以认定为构成轻微伤害。这一条是基础,要准确把握,防止将构成轻伤的犯罪行为定为轻微伤害的普通治安案件。

(二)适当放宽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对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就是依法赋予公安机关认定构成轻微伤害标准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此类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多,如果全部是要出法医鉴定,然后进入审理程序,不仅司法机关无法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以及高昂的成本,也会给当事双方造成延误,造成案件久拖不结,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要适当放宽构成轻微伤害的下位标准,有利于此类案件的了结。综上所述,我认为,一个完整的伤害类治安处罚案件,对被告的处罚决定要确认为合法有效,对受害人的法医鉴定报告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因此必须要认识到轻微伤法医鉴定的必要性,同时完善的鉴定标准和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也是必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罗锋、刘伯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附条文释义.北京:中国***法大学出版社.1986.

伤情鉴定报告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A、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 伤者的抢救与***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 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集团公司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合国家法规的条款按国家规定执行。

伤情鉴定报告篇6

1、职工去世后,所在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提供职工去世的准确日期。

2、丧事处理后,去世职工的家属携带火化证明办理丧葬抚恤手续。

3、人事处按照国家规定核算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与金额,通知家属到财务处领取丧葬抚恤金。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办理

1、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能确定与去世人员关系的有效证明。

2、由人事处到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局审批后,院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

三、工伤的认定审批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向人事处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工伤报告和申请材料包括:

(1)部门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2)工伤职工本人的申请;

(3)医疗机构的诊断材料。

伤情鉴定报告篇7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府劳动保障行***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部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和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会同财***、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后施行。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按照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核定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

经办机构收缴工伤保险费,应当出据由省***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会同***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两级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其中百分之二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滚存总额达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人民***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由省劳动保障行***部门会同省***门征求设区的市人民***府意见后制定。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毕后,需要由省级储备金支付部分,省劳动保障行***部门应当在30日内支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省劳动保障行***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其他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人证》和当地民***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七)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部门收到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对于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劳动保障行***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用人单位应当于15日内提交。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的,劳动保障行***部门可以依据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后,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于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分别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对于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核发《工伤证》,《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

第十九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受到职业病危害,到现用人单位后被确诊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现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现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省和统筹地区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

(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劳动保障行***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等诊疗资料。

工伤职工由于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

作出初次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五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服务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的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者在外埠医院抢救***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日常就医或者回原籍就医的,可以在本人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个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具备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拟开展工伤医疗服务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工伤医疗服务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医疗服务需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当提交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核定完毕,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境外进行***的,其工伤医疗费用及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者限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按照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用人单位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部门应当对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章 附

伤情鉴定报告篇8

一、调整明确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

为了进一步方便企业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现将工伤与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间调整明确如下:

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正常工作日受理,鉴定工作一般每月第四周进行。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20日受理,一般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作出鉴定结论;第四批9月1-20日受理,一般应在11月20日前作出结论。

二、认真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残疾职工可否办理劳动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复[2000]56号)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统一标准和***策规定。

为有利于对国家鉴定标准的理解与执行,对职工关注的具体问题,应有统一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失业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时应将鉴定标准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

三、建立公示制度,增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透明度

为有利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公示制度。

1.受理鉴定公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申请人姓名、单位、鉴定类别(工伤与职业病、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在市劳动保障网站及时予以公示。

2.加强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研究鉴定工作时,邀请市劳动保障局监察室、有关职能处室及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负责人参加,参与对执行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情况的监督检查。

伤情鉴定报告篇9

第二条 民***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七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伤残***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伤残证件由民***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的换证工作,由民***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第八条 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九条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部门。县(市、区)民***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换发。

第十条 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十一条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由国家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标准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应在全国伤残抚恤(保健)金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具体抚恤标准,以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部门按规定发给。

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保健)金,以后不再发给。

第十三条 伤残人员被判处徒刑、剥夺***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所在县(市、区)民***部门应收回其伤残证件,暂停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备案。其中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暂停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司法部门的《释放证明》、县(市、区)民***部门的意见等。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第十四条 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县(市、区)民***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目测残情,必要时可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市、区)民***部门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备案。

属于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并通知原部队,或由迁出地的审批机关收回其伤残证件;发现问题或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处理。

第十五条 民***部门对伤残证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指定专人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证件,应有登记手续。需要邮寄的,应当挂号邮寄。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部门对自然减员的伤残人员,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同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按年度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

第十八条 民***部门对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伤情鉴定报告篇10

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笔者做为一名法医工作者所接触到的多是伤害程度鉴定,也就是人们所说的轻、重伤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人身损伤时,经常要以其损伤的程度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以法医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然而,作为证据的一种,法医鉴定结论在实践工作中除了受鉴定的客观条件影响外,还受到鉴定人的鉴定水平的影响,甚至人为主观的干扰。因此,为了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有效性”,笔者认为,在我们运用法医鉴定结论之前,必须要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全面的、客观的审查,即我们所说的法医鉴定文证审查。

1 法医鉴定文证审查的内涵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根据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专门性活动。而法医鉴定的文证审查具体指的是对法医类技术性证据(包括法医鉴定书、分析意见书、检验报告等技术性材料)进行科学性、客观性的审查活动。其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审查来确保刑事诉讼中的法医鉴定程序合法,结论真实、准确、科学,从而保证案件诉讼质量,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2 在法医文证审查中发现的几个问题

2.1 鉴定结论引用的条款不恰当:在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结论依据的条款引用不当,则有可能会引起鉴定结论上的偏差。如:受害人经CT检查诊断为“上颌骨骨折、鼻骨线形骨折”。如引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条“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之规定,鉴定结论为轻伤。但受害人李某的影像学检查及原始病志均未提及鼻骨有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由此可以看出,引用《轻伤》条款第十条来作为“轻伤”的依据是不够可靠和准确的,应当引用《轻伤》条款第十三条“上颌骨骨折”才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比较恰当的。

2.2 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充分、客观的依据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鉴定依据不充分,往往会造成认定事实的偏差,甚至导致结论错误。如:同样是鼻骨骨折,鉴定依据材料为X光报告单,诊断为:鼻骨骨折,鉴定结论为“轻伤”。案卷中没有附上被鉴定人的病历及被鉴定人的X光片,是什么样类型的鼻骨骨折无从知道,单凭一张鼻骨骨折的X光报告单为依据得出“轻伤”的结论难免有些牵强。因此在出具审查意见书时,我们要求办案人员要针对该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材料的补充,只有在各方面材料齐全、受害人所受损伤符合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才能成立。

2.3 鉴定的时机选择不当:鉴定时机选择不当,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能就要受到影响。通常的概念似乎是伤者受到损伤后马上鉴定准确率才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些情况下,必须要结合创伤愈合结果情况才能进行伤情的判断,否则得出的结论很可能不准确。如遇上述情况则应在鉴定书的最后注明,建议伤者经过3至6个月再进行复查。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慎重考虑,并将实际情况与伤者解释清楚,避免轻罪重判的现象发生。

2.4 其它问题:在审查过程中,个别送审材料中缺少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及相应的辅助检查资料,造成鉴定书中的伤情记录无法与病历记载比对,难以鉴别真伪。另外,个别鉴定书还存在打印上的错误或是漏字、错字,造成鉴定结论与依据矛盾,使办案人员无法弄清真实的鉴定结论。

以上这些问题,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如果这些存在问题的鉴定不经过文证审查就作为证据使用,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会使案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甚至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3 对今后开展文证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3.1 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文证审查工作:开展好文证审查工作,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健全各项文证审查规章制度,用制度去规范文证审查工作。这些规章制度应详细规范文证审查的受理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时限、送审要求、文书制作等内容。比如:在送审材料时,要求送审单位要将被鉴定人所有的医疗资料全部送审。如有必要还要对被害人的真实伤情与鉴定书的伤情进行比对。所有这些都应当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而固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文证审查工作真正做到科学、严谨、全面、准确、规范。

3.2 建立联系机制,加大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及开展文证审查工作的局限性,造成了办案人员与文证审查人员忙于应付、工作不积极,文证审查成了走过场、流于形式的简单重复式的“花架子”,究其根本,客观上缺乏相应的联系协调机制才是最根本的原因所在。因此,开展好文证审查工作,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要建立检察技术部门与检察业务部门的文证审查工作联系机制,通过机制来加强协作,提高技术监督能力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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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展示设计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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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服装展示设计10篇,内容包括服装展示设计策划方案,服装展示设计的过程。1.1动态服装展示动态服装展示,通常是指使者表演、时装等。许多人都以为服装表演不过是找几个人在台上走来走去,做几个优美的造型动作而已。其实,一场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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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科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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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档案管理科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科研课题的归档整理,档案管理的月度工作汇报。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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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鉴定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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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安全鉴定报告10篇,内容包括安全性鉴定报告最新模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在哪里办。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是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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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教学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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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电子信息教学论文模板,内容包括电子教育论文题目大全,电子文档主题式教学论文格式。这类实习基地依托大企业,能很好解决学生到生产一线参观学习的问题;实习基地有专门的培训老师,他们来自企业研发和生产的第一线,有丰富的实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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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自我鉴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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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学习自我鉴定10篇,内容包括学习培训自我鉴定,学习的自我鉴定。通过几年的学习,本人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3,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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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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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剖析报告10篇,内容包括剖析报告有哪些内容,纪委案件剖析报告。但是黑龙江省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然很低,与先进省区相比差距较大。人民群众要求改革现状、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十分强烈,不加快经济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就将十分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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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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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生述职报告,内容包括述职报告大学生干部,大学生述职报告ppt。xx年年酷暑的夏天,虽然炎热,对于刚走出校门的我来说还是怀着满心的激情和憧憬来到了北京办事处,开始了我的第一份正式工作,迈出了我融入社会以后的第一步。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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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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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鉴定报告10篇,内容包括鉴定报告范本,产品鉴定报告。能胜任本职工作,能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得到大家的信赖和认可;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尊重同事,能够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取得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和支持。杨萧瞳同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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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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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功能报告10篇,内容包括胃功能四项的报告解读,功能报告怎么写。ALT与AST是目前最常用的反映肝细胞功能的指标,这两种酶主要分布在肝细胞内,正常值均为0~40国际单位。如果肝细胞受损,ALT和AST就会升高,且升高程度与肝细胞受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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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分析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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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功能分析报告10篇,内容包括系统分析报告模板及范文,产品功能分析报告范文。反映酶代谢方面的肝功能谷丙转氨酶(SGPT)肝功能检查方法虽然很多,目前却还没有哪一种检查,能对所有的肝病及其病变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也没有哪种肝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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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分析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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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经营分析报告10篇,内容包括经营分析报告的思路与方法,经营总结及分析报告。(一)专题分析报告内容概述财务专题分析报告以三大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统计资料为基础对企业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与把控,相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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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分析报告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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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质量分析报告10篇,内容包括质量分析汇总报告模板,质量分析报告案例总结。2、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局限影响信息的有用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中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