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10篇

投资咨询篇1

会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

会员类别:________________

会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费: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

客服人员:________________

二、立合同书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三、服务条款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e—mail)

2、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四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

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个月。

第六条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签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签约日:____________

四、注意事项

股市行情波动起伏,为确保会员利益,提高服务质量,请所有会员每天上午9:00—下午3:00务必打开手机,因为我们可能通知您买卖股票。如果执行完我们的操作指令后,请尽快回复短信或来电告知我们具体的操作结果以便我们能及时跟踪服务,确保您的利益。

汇款方式: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投资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投资咨询篇2

服务单位:_________(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客户: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鉴于乙方拟从甲方处获得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的咨询服务,且甲方已向乙方表明其拥有提供该项服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资源,并同意提供服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咨询服务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1.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1.2 “合同”指本协议当事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传真方式签订的《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书》; 1.3 “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为完成协议所涉之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1.4 “香港及境外股市”指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的所有交易品种和美欧等主要市场的交易品种。 2.服务种类_________(投资建议短信+持股免费诊断+分析传真/电子邮件)。 2.1 乙方委托甲方就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提供投资价值分析意见及建议; 2.2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向乙方提供香港及境外股市投资价值分析意见及建议。3.服务费用,交付时间及方式 就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以_________形式向甲方支付。 4.责任及义务 4.1 甲方的义务 (a)甲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国际专业咨询机构公认的标准和惯例履行咨询服务和义务。 (b)甲方履行咨询服务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c)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d)甲方应对咨询服务工作量,完整性负责。 (e)没有乙方的授权,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基于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 4.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a)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 (b)对于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c)乙方及其雇员或人的行为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期满后,均不承担乙方及其雇员或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乙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亡的责任。 5.保密约定 5.1 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于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及/或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所及之服务的过程中知悉的乙方财务状况,商业秘密及其他情况,负有严 格保密的义务。 5.2 乙方保证并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甲方依据本协议所提供的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者建议之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者透露。 6.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仅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种类向乙方提供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乙方从事证券投资行为。乙方基于甲方提供的投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进行的相关投资的盈亏,甲方不享有任何收益,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7.协议的变更,终止及解除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b)本协议期限届满。 7.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并向甲方支付服务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费用。 7.3 甲方若发现乙方私自将甲方所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意见或建议之内容,向其他人泄漏或透露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8.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8.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8.2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乙方持_________份,甲方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投资咨询篇3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中国证监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在证券投资咨询方面具有专业优势。

2.乙方系个人投资者,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咨询和指导。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范围

甲方就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b股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

第二条 服务提供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方式为_________。

第三条 服务项目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为_________。

第四条 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服务的服务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时全额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服务期约定

协议约定服务期为_________个月,自甲方向乙方开始首次操作建议时起计。

第六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仅就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b股股票及基金等向乙方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上述建议仅供乙方参考之用,甲方不保证据此操作一定能获得收益或避免损失;

2.甲方保证不接受乙方的资金或帐户密码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保证不与乙方就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约定,乙方应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对于乙方的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已充分地认识到了证券投资的风险,在使用之前,乙方将对所有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意见及建议进行判断和核实,并***承担据此投资的一切风险。

2.乙方保证不将乙方的资金或帐户密码交给甲方供甲方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乙方保证不与甲方就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约定。

3.乙方保证不与甲方雇员进行私下交易。乙方保证不将乙方的资金或帐户密码交给甲方的雇员或委托给甲方雇员供甲方雇员直接进行证券交易,乙方保证不与甲方雇员就乙方证券投资的损益的分担有任何私下约定。

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半年内,不雇用或试***雇用甲方雇员。

第八条 保密

1.甲方就因本协议所知悉的乙方的个人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提供,但因***府要求及司法需要等原因除外。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和乙方因本协议而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券投资分析意见及投资建议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第九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乙方将服务费缴付给甲方后生效(乙方以传真签字方式亦有效)。

第十条 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本协议及要求甲方退还任何费用。

2.如果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协议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甲方将不向乙方退还任何费用。

3.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修订必须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由双方另行签订书面文件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 管辖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所有关于本协议及因本协议执行而引起的纠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投资咨询篇4

关键词:信义关系;信义义务;证券投资咨询;投资者保护

中***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4)10-0101―10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

1 信义关系及信义义务

(1)信义关系及信义义务的含义

信义关系及信义义务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它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信托遗嘱”制度。《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定义为这样一种关系,即一方就该关系范围内的事务为另一方的利益承担义务。信义关系中为另一方利益负担义务的一方被称为受托方(fiduciary,也称作信义方),相对方可以被称作受益方(beneficiary)。信义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早期运用于信托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寄托(bailee)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后来扩展到人与被人之间、公司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等,传统民事领域的医生与患者之间、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等也被认为是信义关系。

信义关系下的双方当事人理应互负义务,但信义关系下必然存在一方向另一方的权力委托,为了避免权力接受方对该权力的滥用,法律在合同义务之外对权力接受方附加了约束,即信义义务要求。所以信义义务通常是指信义关系中受托方对受益方所负的义务。比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介绍到“信义义务”,称其是一个最大诚信、信任和信心的义务,直接由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且要求一方为另一方的最大利益以最高程度的诚实和忠心为其行为。

(2)信义关系的判断要素

虽然我们能够大致了解信义义务的涵义,但试***给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关于信义义务的界定,中外学界有许多不同理论,如财产理论、信赖理论、不平等理论、合同理论、不当得利理论、脆弱性理论、权力和自由裁量理论、重要资源理论以及最大利益理论等。但大多数理论都试***从信义义务某一方面的特征或者负有信义义务的部分主体的共同特征出发来进行定义,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全面性,使得信义义务与非信义义务的界限显得模糊。通过单一的要素无法准确判断特定法律关系是否构成信义关系,因此我们对信义义务的判断应综合多方面的要素。对于诸多理论中谈到的定义信义义务的要素,笔者选择较为关键或有争议的几项在此进行讨论:

信赖。信赖或信任是信赖理论强调的因素。有学者在反驳该理论时谈到,信义关系一方当事人未必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信赖”,他信赖的其实为法律。笔者认为,对法律的信赖并不能替代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与不行为之间、不同行为对象之间尚有选择的余地,则他选择特定对象为其利益进行某种行为就存在对该对象的信赖,所以“信赖”应是信义关系的一项内在特征,不应被否定。

当然,单单“信赖”一词的范围又是非常抽象、宽泛的。可以说,我们的生活中充斥着大量的不同程度的信赖,比如置身建筑物中有对建筑物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信赖,购买产品时有对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赖,但这些非均能使相关当事人之间成立信义关系。首先,信义关系下的信赖需是具体的、特定的,是一方信赖另一方处理某些事务的知识、信息、经验和能力等,双方能够确定彼此的身份。其次,信赖先于行为,即先有一方对另一方的信赖,再有另一方基于这份信赖为该方作出某种行为。当然,即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满足了以上两种条件,仍不足以确定他们之间为信义关系,还需要考虑其他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信赖”是一种内心的主观想法,无法直接进行判断,需要通过一些客观条件来间接证明其存在。比如,当处理双方当事人特定关系下的事务所必需的特殊技能、知识、信息、状态等是委托方不具备(或不具优势)而受托方具备的,通常可以推断委托方的这种托付是基于对受托方的信赖。

替代。受托人承担着受益人或委托人的替代者的角色。信义关系项下的事务本应由受益人或委托人完成,但由于特定原因受益人或委托人无法或不愿完成,于是寻求受托人代替其完成。

在研究信义义务时,合同关系常被用于与信义关系进行比较,也有理论用准合同关系来解释信义关系。信义关系与某些合同关系的差别确实有些模糊,但它们之间虽然联系密切,却是各自***的。许多信义关系的建立来源于双方当事人订立特定合同,且相关信义义务的内容往往与合同的目的相符,比如关系。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信义关系也并非为同一关系,而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其中,合同关系产生自双方当事人约定,强调互负义务,信义关系产生自法律规定,强调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义务。此外,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对立冲突的,他们为各自的利益作出行为。而信义关系中,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一种非对立的依赖关系,受托人扮演了受益人或委托人本该扮演的角色,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为。

权力的委托。信义关系中常伴随着委托方向受托方委以财产,比如信托,但是医生、等情况下,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委托的就不是财产。总体而言,信义关系的委托方向受托方委以“权力”(power)。这里的权力,是指一种能影响委托人变化的能力,比如中人对被人活动的控制,医生通过医嘱对病人健康状况的影响。这些权力本身是由委托方拥有的,但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委托方将该等权力委托于受托方,相应地受托方仅为实现该特定目的使用这些权力。

最大利益。有学者将信义义务定义为一种为他人最大利益使用权力或者行为的义务,强调信义关系中受托方应为受益方最大利益行为的特征。前面谈到,信义关系下委托人授予了受托人权力,为了防止受托人滥用该权力,法律对受托人负以信义义务要求,以保证受托人确实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作出行为。因此,“以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为”应是对确定了信义关系受托人的一项要求,将其作为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为信义关系的要素并不合适。

总体来说,判断特定关系是否构成信义关系,应综合一方是否授予另一方特定信赖、是否委以其一定权力,另一方是否代替该方进行特定行为这几方面的要素来考虑。

2 证券投资咨询中信义义务的引入

(1)引入理由

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信义关系,并不是基于该关系与其他种类信义关系的相似性而进行的类推适用。而应是,现实状况下,引入信义关系及相关制度会有利于解决该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咨询中投资者向投资建议提供者主张民事责任的依据一般是双方之间的合同,但仅依据合同并不能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一方面,书面的合同约定不能穷尽所有可能的受托人违约情况,且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信息、知识和经验等方面的差异,投资者很可能无法预期全部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投资者与具体做出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缺乏明确地向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直接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将信义义务引入证券投资咨询,明确投资者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滥用,将有利于保护实际承受风险的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的信义关系判断

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或使用任何受托人、信义等类似的词语。但其中的反欺诈条款后来被一些文件和判例解释为体现了信义义务的要求。比如,在SEC. v,Capital Gains Research Bureau,Inc,一案中,美国最高院基于立法历史认为国会通过1940年《投资顾问法》承认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后来,在Transamerica Mortgage Advisors,Inc,v,Lewis案中,法院重申《投资顾问法》确立了投资顾问的联邦信义标准。2010年《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一弗兰克法》”)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在第913部分要求SEC对券商和投资顾问现有注意标准进行一次六个月的研究并向国会报告,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对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要求。

尽管法院没有为提供个人化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找到具体的来源,而且关于肯定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规范指引相对有限,但学者理论上对此普遍持肯定观点。不过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多德一弗兰克法》中提到的注意义务要求来源于专家主义而非信义关系,理由是信义义务要求不能切实可行地约束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以及信义义务的利他性特征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收取投资者费用之间存在矛盾。笔者认为,信义关系范围的广泛不能成为否定某种关系为信义关系的理由。专家主义下,专家与相对方之间的关系也符合信义关系的各方面特征,可以说专家责任与信义义务调整的范围并不相互排斥。另外,信义义务的利他性特征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收取投资者费用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在进行各项活动时必然是有偿的,我们没有因为证券经纪人收取投资者佣金、董事从公司获取薪酬而将证券经纪人和董事排除信义义务的约束范围,那么也不能以该理由否认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信义关系的受托人。而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取的费用往往同投资者的资产增值成正向影响关系,从提高佣金的角度出发,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会尽力谋取投资资产增值的最大化。当然,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可能为了谋取资产最大程度增值而罔顾投资者的资产情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其进行高风险投资,致使其利益受损,这是信义义务所约束的行为之一。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

信义关系的受托方即信义义务的义务人,是基于委托人的信赖为委托人的利益做出行为的人。证券投资投资建议提供者十分广泛,对于其中哪些能够构成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需要依情况判断。

1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关于从事哪些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建议提供者能够与投资者形成信义关系,我们首先要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范围。根据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为人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才构成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提供与证券投资有关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2)以提供上述服务为业;(3)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是有偿的。2010年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又对我国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中两类主要的业务形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证券分析报告业务――进行了规范,相对应的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并不能穷尽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实践中,财经媒体或者其他综合性媒体会制作和传播大量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资讯信息,证券经纪人在为投资者“买卖”时也往往会提供买卖证券的具体建议。所以,仍需针对具体情况根据上述要素进行判断。

我国立法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注册制,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有执业资格和受雇于合法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要求。但是:不论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是否取得了相应资质,只要其实际从事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就与投资者之间形成了信义关系。立法不应排除此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追偿权利。对投资顾问采取注册制的美国相关法规的调整对象就不限于取得特许资格的投资顾问。

2 是否针对特定的客户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建议的形式还包括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和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这些服务形式下,接受投资建议的对象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这些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与接受建议的投资者之间并非均存在信义关系。

向不特定公众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提供者并非在了解投资者的个人财产状况或投资偏好的情况下向其提供投资建议,建议提供者与投资者之间并不存在特定的信任,不满足信义关系的信赖要素。此外,对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负加信义义务的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对投资者过度的保护会加重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的负担,打击其从业兴趣,并不利于行业发展。所以,对于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投资建议的投资建议提供者,从行***监管角度,对其不符合事实情况的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仅施以行***责任和刑事责任较合适。

3 机构和个人

我国法律未允许个人***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的人员必须加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虽然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合同关系,但信义关系的建立不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投资者选择特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为其提供投资建议,与该机构和该人员之间均形成信义关系。针对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有关信义义务的各项要求,即便在相关的合同中并没有反映,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也应当遵守。对于当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违反信义义务要求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时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主体的问题,下文将作探讨。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义义务的内容

各种信义关系中,对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要求均包括两类: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和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1 证券投资咨询中的忠实义务

根据忠实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应为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自身的利益行为。证券投资咨询中,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利益冲突,比如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该证券投资者咨询建议提供者经营的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忠实义务要求实质上是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的一个考量标准。整体上,忠实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披露利益冲突,并以投资者(客户)的利益进行行为。证券投资咨询中存在多方面的利益冲突,由于客户的风险偏好或交易习惯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不一致,就产生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自身持有所推荐或分析股票而产生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出于招揽发行业务目的需要,通过投资咨询业务建议投资者买入所发行证券,而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利益冲突,立法上关于忠实义务通常有以下具体要求:不得欺骗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投资者投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平地对待不同的投资者,为投资者保密等。

2 证券投资咨询中的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应适当进行服务,该适当标准并非以一般人的认知进行判断,而是以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一般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知识、能力进行判断。注意义务关注的是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质量,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服务赋予足够的谨慎、关注和专业知识。

注意义务项下,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遵循适当性原则和最佳执行原则。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投资者负有适当性义务,其所提供的投资建议一方面应与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相符,另一方面应以客观、合理的资料和数据为依据。最佳执行(Bestexecution)原则是“美国规制券商交易行为及降低证券交易执行成本的核心手段”。美国证券委员会(SEC)通过对Sage Advisory Services,L_L,C,和Jamison,Eaton&Wood,Inc,两家公司采取的强制措施,建立了适用于投资顾问的有关最佳执行义务的行为标准。最佳执行原则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为投资者提供最佳的投资选择建议,目标是尽可能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行业自律层面上,规范性文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通过制订标准、程序和方法了解客户、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适当评估,并建立相应保障措施。这些针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应推广适用于整个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领域中各类服务提供者,并以有关标准、程序和方法及保障措施的制定、运行情况作为判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适当履行注意义务的依据。

3 信义义务的内容差异

在不同类型的信义关系中,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要求是不同的。既在证券投资咨询与信托、公司、等类型中存有不同,具体到不同业务类型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中也有不同。

寻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者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之分,机构投资者在专业性、信息来源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都较个人投资者有优势。所以,在注意义务要求上,证券投资者咨询建议提供者对个人投资者负有更高程度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中,证券投资顾问在详细了解投资者财产状况和风险偏好等的前提下制定个性化的投资规划,投资者授予了其较高程度的信任。证券分析报告往往仅对投资者的特定需求调查特定行业、市场状况,并不考虑投资者自身的财产状况等,投资者赋予证券分析师的信任程度显然没有对证券投资顾问的高。相应地,在这两种业务类型下,对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负加的信义义务要求也应不同。

此外,兼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专营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在获取信息渠道以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等方面也有不同,对它们负加信义义务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义义务的保障制度与法律责任

1 信义义务的保障制度

为保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适当履行其信义义务,立法除规定一些禁止并对赋予监管机关相应的行***处罚权外,还应建立一定的事先预防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中的反欺诈条款要求投资顾问向客户和可能的客户披露全部重要事实,否则将被认定为对他们的欺诈。证券投资咨询中,披露相关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利益冲突并据以做出投资选择的前提。信义义务披露的对象应是投资者,包括已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和可能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合同关系的客户。基于服务内容的差异,披露内容可能有所不同。总体上来说需遵循这样的标准,即投资顾问须披露与利益冲突有关的全部重要事实,使客户(或潜在客户)能够基于这些情况决定是否基于投资顾问的建议做出投资。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具体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仅有《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提到“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对于该业务中具体的披露内容、时间和对象,以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2)隔离墙制度。隔离墙制度,又称作中国墙制度,产生于美国19世纪60年代,最初只是作为防止内幕消息在券商内部流动而被滥用的一种自律性措施,其得到立法认可源于198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14e-3规则”。关于证券投资咨询,仅《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另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关于“敏感信息”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中有关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内容应属于此敏感信息的范畴,故有关证券投资咨询中隔离墙制度的规定,可以适用该指引。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中的隔离墙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隔离:证券公司高管层面、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之间。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但对于证券投资顾问客户与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未有解决。而且,理论上对隔离墙制度的实际效果尚存在争议。

(3)静默期制度。静默期通常是指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对证券投资咨询来说,静默期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对列入限制清单的证券在一定期限内不发表研究报告和评论意见。我国《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相关的静默期要求。不过,该规定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有关于静默期的具体安排,但后来正式的文件仅采用了“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这一原则性表述。

2 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任性质。我国立法中仅《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某些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合法利益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在专门调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法律法规中未有体现。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依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做出判决。信义制度的出发点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信义关系体现的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投资者有权利从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具有适当的法理基础,也是对投资者来说较为有效的补偿手段。所以,有必要明确赋予投资者要求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权利。前文分析到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产生自法律的规定,后者产生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信义义务的要求往往不会被合同约定全部覆盖,投资者主张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违反信义义务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应属于侵权责任。当然,同一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关系下,证券投资建议提供人损害投资者的行为可能造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2)责任主体。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投资者追偿对象只能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个人无须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关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的是“加入”这一词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中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应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证明该人员专职在该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明是“与受聘机构签订的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或者“由受聘机构代办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证之一”。由此判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动合同关系,或称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下,雇员由于履行工作任务而损害他人利益,责任主体不再是一般侵权情形下的直接行为人。此种情况下的侵权责任有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之分,从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关系的角度出发,我们在此探讨的责任主体是指外部责任主体。关于外部责任,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这仅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对于因工作行为导致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后来,《侵权责任法》颁布,将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责任主体一律规定为用人单位。在证券投资咨询中,由于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员与投资者之间也存在***的信义关系,若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此外,虽然与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相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往往资力雄厚,投资者直接向证券投资机构而非向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追偿可能更利于保护其利益,但也可能发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破产无力赔偿投资者等情形。所以,立法上不应免除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对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侵权责任。

(3)构成要件。证券投资咨询中违反信义义务侵犯的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畴。《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于这类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我们根据其中的一般规定来看这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类侵权的行为除了明显的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外,也可能是其他任何不符合信义义务要求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投资者应有实际的损失,比如根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分析报告实际进行了投资操作而产生损失,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关系,投资者对最终的投资行为仍具有自,投资者没有依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分析报告进行投资操作或者没有因此产生损失均不能致使侵权责任的成立。如果投资者做出的投资行为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投资建议相一致,一般应认定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而不应探究该投资行为是否实际依据该建议、而非其他渠道信息做出。对于这样一种侵权行为采用何种过错原则是有争议的,如果按照现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没有特殊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适用一般规定,则应采用过错原则。但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其自身就是行为人故意的证明,而证明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往往需要较高程度的专业知识,对投资者负加这样的举证责任要求是不合理的。所以,笔者认为过错不应作为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其符合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并不能证明免责情况的存在,就应当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我国证券投资咨询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完善建议

1 我国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证券服务机构的一种,受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该法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有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等行为时对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证券投资咨询相关立法中该规定没有得到体现。

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要求。该办法还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不得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这些内容符合忠实义务的内涵。另外,该办法中还规定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这反映的是注意义务内容。但是,这些内容未涵盖信义义务的全部内涵,也没有赋予投资者相应的诉权,不能构成实质上的信义义务要求。

2010年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以及“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这样的规定,相对明确地提出了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受托方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要求。同年证监会的《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对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及信息披露、隔离墙、静默期等制度做了要求。但是,这些规定只针对特定类型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而且相关的防范机制缺乏具体操作依据,没有能够从整体上给予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者有效的保障。

整体而言,我国立法上缺乏明确地适用于各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信义义务要求,投资者依据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违反信义义务主张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仍不清晰。此外,有关法规对信义义务内容和判断依据缺乏具体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的约束力不足。

2 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义义务相关立法

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不断创新的环境下,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国立法有必要从整体上建立可以约束各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形式下建议提供者行为的制度。信义义务制度正符合这一要求。

(1)明确信义义务的概念和性质。首先,立法上应当有明确的信义义务概念。我国立法中散见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诚实信用及勤勉、审慎态度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不能完全覆盖信义义务的内涵,也缺乏具体的要求。所以立法上有必要明确信义义务的内涵和要求。其次,前文谈到有些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机构不能构成信义义务的义务主体,比如向不特定公众传播证券投资信息的机构或个人,他们与投资者之间不构成信义关系。为体现调整方式的差异,立法有必要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定义入手,对负有信义义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明确界定。最后,关于信义义务的性质,美国学界尚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应当将其与合同义务区分开,认定为一种法定义务。这样,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条款中体现任何信义义务的内容,甚至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对信义义务的适用,信义义务仍对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有约束力。这可以避免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或欺骗缺乏专业知识的个人投资者接受不利条款。

(2)赋予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私人诉权。虽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规定提出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这样类似于忠实义务的要求,但仅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苛以行***或刑事责任,则这些规定不能构成实际意义上的信义义务。美国有关投资顾问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未赋予私人基于信义义务的诉权,更有学者因而否定投资顾问负有真正意义上的信义义务。笔者认为,信义关系是一项私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证券投资建议提供者与投资者之间也是如此,不应区别对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信义义务,证券投资咨询建议提供者对信义义务的违反引发的应是民事责任的承担,即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应具有直接向其提讼的权利,立法上应作相应明确。

投资咨询篇5

立合同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西安天富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 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 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 e-mail )。

2.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 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___/季 送一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___/季 送一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___/季 送一个月

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四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

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____% 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 共计________个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四)甲方一签定合同,乙方即预收全额咨询费,并出具收据。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立合同人: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咨询篇6

如果你是股民,你或许经常收到“大礼包”。这个礼包没有漂亮的丝带,也没有粉色的丝绸内衣,或者你想的一块皮萨。但是,却有比这些更加诱惑你的惊喜。

这个礼包是个陌生的电话,它会告诉你,某股可以让你获利几十倍!你只需要把钱汇出,而不少人直到将钱汇出后对方忽然消失。

骗局一场,“礼包”是空的……

“蒸发”5万元

郑女士是上海一位退休女教师,由于缺少投资经验,在股市里炒6年股票,亏了不少钱。2005年5月,一个叫江伟的分析师在电视上推荐股票的节目,让她眼睛一亮。这人太神了,无论推荐那只股票,当天都往上涨!他还承诺,如果普通投资者想得到大牛股,或想知道手中持有的股票有无投资价值,只要拨打电视屏幕下方显示的咨询电话(0591―87836XXX)他就亲自解答。

拨通“咨询热线”后,一位自称叫陈晓菊的女性告诉郑女士,只要按他们的电话指导买卖股票,一年赚5―10倍是很正常的事。但前提是先交3.8万元会费,成为他们的会员。郑女士听了怦然心动,很快,她咬咬牙就把钱寄到了对方指定的一个账户上,成了他们的“高级会员”。

随后,江伟让郑女士去买3万股长源电力,保证她大赚。当时,这只股票的股价是2.87元左右。郑女士买进3万股之后,果然涨了,但这点儿涨幅刚刚只够交印花税和交易费的,她想等等再说,没想到这只股票从此就一路下跌了20%,这一笔亏损了1万多元。

为什么“专家”推荐的股票会不涨反跌呢?郑女士拨通了前沿公司的电话想问个究竟。对方这次却推荐她第二天去买5万股发展,并承诺说这只股票的目标位是5元,一定会赚钱的。第二天,郑女士以4.51元的价格买进了发展,但她还是心有疑虑,这次只买进了1万股。可是这只股涨了一点又开始跌,一路跌到3.7元,最后郑女士是4元零几分割掉的。

就这样,一次次,一笔笔,相继买了成商集团、领先科技等股票,结果可想而知,5万元不声不响地打了个水漂。直到最后,连那先前交的38000元会费也是讨要无门。

郑女士气愤不过,遂向媒体反映自己被骗的经过。很快,中央电视台等国内众多新闻媒体纷纷给予曝光。一下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数以万计的投诉信件,这些股民都和郑女士有着类似的经历,并要求对那些打着“投资专家”幌子,专门坑害中小投资者的“股评黑嘴”给予曝光!

20万血汗钱打水漂

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马先生在“股涯”中有两场漂亮的战役,一次是买了10元的“江西铜业”,没想到半月内就赚了1.5万。接着他又追加10万元买了“丰原生化”,同样收获颇丰。

见投资股票赚钱如此容易,从此马先生放下所有事情,开始专业炒股。

今年4月11日上午,马先生忽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自己是福州某投资咨询公司,问他对购买即将在海外上市的福州一家高科技公司的原始股是否感兴趣?对方还说,他和这家公司的高管是亲戚,他用每股1元的价格就能买到内部职工股。条件是收取10%的手续费,而且在数量上有严格限制,一人最多只能申购到20万股。

遇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马先生惊喜异常。对方说这只股票一旦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价至少在20美元以上。他暗中算了一笔账,若买20万股,过些日子转手就是400万美金,3000多万元人民币!可转念一想,自己如果上当了怎么办?对方好像早有所料,不仅告诉了马先生那家目标公司的名称及办公地点,就连自己在那家公司当老总的亲戚的名字也告诉了他。马先生通过114查号台打电话一查,福州果然有这家公司,连老总的名字都是真的。

更绝的是,对方为了进一步取得他的信任,还用特快专递寄来了自己供职的这家投资咨询公司的注册登记复印件,及盖有公司大红印章的《投资合同书》。见手续如此齐全,马先生深信不疑,在没有同任何人商量的情况下,就将20万元血汗钱打入了对方的账户。

结果这人马上就“消失”了,拨打他的手机也成了空号。4月20日,马先生急忙赶到福州,一连找了3天,发现五四路上根本没有XX投资咨询公司。他又赶到那家高科技公司,那位姓孙的负责人说,公司在海外上市纯属子虚乌有,他更没有在什么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亲戚!直到这时马先生才明白,自己落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彻头彻尾地被人骗了!随后他就向当地警方报了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骗钱又骚扰,苦不堪言

既没有入“投资大师”的会,也没买骗子公司的原始股,甚至没有往对方账户里打入一分钱,家住郑州市陇海路的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自己还是被骗走了大把的钞票。对方手段之高明,简直闻所未闻!

今年4月15日,张先生接到一个自称小杨的女性的电话,说自己是福州一家投资咨询公司的职员,现在他们公司正在组织一次“帮困”活动。核心内容是,免费为股民提供“翻倍牛股”,前提是投资者必须根据他们的指令准时买进股票,不让卖出时不能卖出。作为回报,股民获得丰厚收益后,拿出20%的利润送给他们。

做房地产生意的张先生是位新股民,不太懂技术分析,正愁没高手指导自己操作呢。没想到能遇上这等好事。对方让他先准备好资金,说第二天再通知买什么股票。16日下午,小杨果然打来电话,让张先生马上以5.48元的价格全仓买进代码为6000333的长春燃气。张先生根据她的指令迅速买进10万股,没想到这只股票收盘时就下调2%。第二天又跌下去近3%。

回想起5.48元是这只股票当天的最高点,而且在这个价位上挂着上百万股的卖单。张先生顿时起了疑心:她为什么早不通知晚不通知,偏让我买在最高点上,而且这只股票已连续上涨了五六天。更巧合的是,偏偏在最高点上有人大单卖出。他赶忙打电话问小杨,对方却说:“回调一点是很正常的事,我们知道这家公司属绝对机密的内部消息。不久,它就有一个爆炸性的大题材要对外宣布,股价必将大幅飙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只股票接下来不仅没有像火箭般飙升,在两天之内又跌去10%!这时杨小姐又打来电话,通知张先生沉住气,千万不要将股票卖掉。到4月24日,这只股票的股价是4.74元,加上交易费、印花税等,张先生卖出后已亏损16%,损失8万多元。他愤怒地质问杨小姐为什么这样骗自己,没想到对方一听是他,再也不接张先生的电话。

这是一些投资咨询公司刚发明出的骗人新招。表面上看对方很真诚,让你赚到钱后再分给她两成作为回报。因为你还没往她账户里打进一分钱,所以,对她推荐的股票自然深信不疑。其实,这些骗子公司在低位早就提前买好了大量的股票。将股价快速拉高后,再通知全国各地的股民马上抢购。这样,他们就把手中的货全部抛在了高位上。接盘的人只有赔钱的份!

更让张先生恼火的是,刚刚损失8万元钱,4月25日晚上他又接到一个神秘电话,一位自称是西安某投资公司的男子,向他推荐购买“原始股”的事。张先生马上回答:我不感兴趣!没想到对方马上又打进来纠缠,张先生质问对方从哪里弄到自己的***码的?他说你不是向福建一家证券咨询公司询问过股票的事吗,我们就是从那里花大价钱搞到的。“你们这些骗子脸皮实在太厚了,以后不许你再打电话骚扰我!”没想到,骗子听了张先生的训斥却“理直气壮”地说:骗你又咋了,我告诉你,从今天开始你每天想不受骚扰都不可能。因为我会把你的个人信息卖给别人,别人骗不了你,又会把这个号码卖给新的下家。以此类推,循环往复。别说你,全国股民中凡是打过咨询热线的,都得被我的同行们反复“轮番轰炸”!果然,此后张先生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十几个从西安打来的骚扰电话,让人伤透了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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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篇7

关键词:工程项目;投资造价;造价咨询;成果质量

成果质量在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中的重要部分,本文针对提高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的研究,将从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原理出发,接着,结合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具体内容,提出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相关措施。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提升我国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原理

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的控制,其原理是向系统施加变量,使系统要求方式发生改变,促进系统目标的整个活动过程。质量控制的对象的实质是质量目标,既要确保成果文件,又要使服务符合要求,使工程项目在规定计划内运行。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负责人要根据具体的项目质量进行跟踪,根据所提供的信息,将其实施结果与质量标准进行对比,找到隐存的偏差,分析原因并列出纠偏措施。

二、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具体内容

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具体内容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工程项目前期准备的成果质量、实施中的成果质量、成果检验的质量内容。为了使项目之间相互协调,项目前期必然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具体包括审核工程在家咨询项目的实施方案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可靠的资料与数据。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配备到各个项目范围中。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包括项目过程质量控制、成果文件质量控制、项目变更质量控制。对于项目结束后的质量内容,主要是对交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进行全方面的质量检查评定,判断其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包括成果文件格式内容、标准等。

三、提升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措施

(一)确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目标

确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目标,就是指在咨询业务中,为相关责任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控制成果文件,充分反映各个阶段工程造价情况。我国针对工程造价管理具有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技术,按照质量控制流程,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企业要严抓管理,单独设置质量控制部门,并按照要求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控制机制,以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质量为共同目标[1]。

(二)控制道德性与技术性出现的误差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具有周期性,环节较多,信息也并不对称。基于这些特点,成果文件的形成过程中出现误差是正常的。产生误差的原因分为两方面,即道德性与技术性。为了有效避免并纠正这些差错,必须从这两方面出发。在员工职业道德上严加控制,使其遵守造价工程师的行为准咋,自觉自律的维护企业利益。企业也要与员工签订职业协议,避免发生非道德行为。在技术性方面,企业要制定严格操作流程,并要求工程师按照指导规程做事,保证每一个部分的成果质量,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三)合理利用O2O模式的营销渠道

合理利用O2O模式的营销渠道,就是将线上与线下销售方式有效结合,使二者的优势得到互补和整个。对于线上网络渠道建设,企业要搭建自己的服务器,以免企业工程造价相关信息的泄露,完善***支付功能,进行良好的网络品牌营销。同时,企业要***下建设体验店,展现对产品与品牌的优质服务。

(四)健全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制度

健全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制度十分重要,首先企业要加强***策与法规的引导,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成果质量标准。其次,要借鉴其他行业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方法,不断学习新思路、新技术,用创新对造价咨询成果进行质量控制。通过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员工行为。另外企业要注意保持诚信经营,用制度与企业的诚信行为作为约束,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制定完工结算审核标准等。只有制度的实施,才能够真正有效的对成果质量进行控制。

(五)在反思基础上改进成果质量控制

反思一次最早起源于西方哲学,意思是行为人跳出本身,理性的考察判断自己的行为。反思能够使人不断进步。改进成果质量控制,就像规章制度的建立,也要通过实践,不断修订和完善。在反思基础上提出新要求,逐渐改进成果质量控制,解决出现的难题与不足,提出准确可行的质量控制机制,为企业造假咨询成果提供可靠保障。

四、结论

我国新型城镇化的转型与发展,使工程造价咨询相关企业面临着发展基于,应当不断使其完善。本文针对提高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的研究,是从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原理出发,接着,根据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准备的成果质量、实施中的成果质量、成果检验的质量等,最后提出了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的几点措施。第一,确立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目标;第二,控制道德性与技术性出现的误差;第三,合理利用O2O模式的营销渠道;第四,健全造r咨询成果质量控制制度;第五,在反思基础上改进成果质量控制。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提升我国工程项目投资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提供一份参考。

投资咨询篇8

关键词 城市轨道交通 投资控制 价值工程 限额设计

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作为大城市交通组织的重要手段,日益引起广泛的关注,如何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以及如何有效地控制投资,已成为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领域的重大课题。本文从设计咨询阶段投资控制的手段和方法 研究 入手,对轨道交通工程投资目标的合理确定和投资控制手段进行探讨。

1 设计咨询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重要意义

投资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围绕项目生命周期成本发生 规律 (见***1所示)可以发现,只有在项目早期进行投资的优化控制,才能取得最佳的成本控制效果。

在项目设计咨询阶段,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仍处于研究优化阶段,投资具有较大的可调整性,投资控制活动对项目投资具有最大的 影响 力,采取价值工程等手段,围绕功能分析和成本分析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目标,可以有效地降低项目投资。

到项目施工阶段,设计方案已开始实施,项目投资基本稳定,投资控制活动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力已低于20%,项目成本控制的重心在于通过招投标选择优秀的施工承包商,通过严格的设计变更管理、有效的施工组织优化,保证项目投资整体受控并实现一定的节约。

在项目运营维护阶段,项目已经建成,投资控制活动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已经很微弱,投资控制的重心在于实现预定的运营方案和成本设计方案,并根据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局部的改良,以达到部分节约运营成本的目的。

因此,项目投资控制活动的关键在于抓好设计咨询阶段的投资控制和活动。

2 投资控制的主要管理工具和手段

根据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和设计咨询工作实践,价值工程和限额设计是有效的投资控制工具和手段。

价值工程是投资控制的关键分析管理工具,从功能与成本的合理匹配入手,在保证工程安全和基本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减少冗余功能,优化有效成本费用的功能贡献,以达到充分发挥成本费用效益的目的。应该说,价值工程是投资控制的核心分析和管理手段,同时也上升为项目管理的关键理念之一。

限额设计是目标管理在投资控制方面的具体运用,在价值工程思路的指导下,围绕价值分析确定的限额投资目标,通过细化的多方案 经济 比选、设备选型分析等手段,确保设计过程投资控制在预定目标之内,其核心在于限额目标的合理确定、严格的过程控制,包括严格的设计变更管理。

在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价值工程与限额设计两种手段的关系见表1。

3 设计咨询阶段投资控制的目标与手段

设计咨询阶段通常划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后期服务四个阶段。各阶段投资控制工作从粗到细,逐步深入,采取价值工程研究、方案比选、方案优化、设备选型等手段,充分挖掘投资节约潜力,在设计咨询阶段就保证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3.1 各阶段目标和主要手段

项目投资控制工作总目标为:在满足功能需求、质量标准的基础上,设计投资控制在预定目标范围内。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与手段的阶段分解见表2。

3.2 设计咨询投资控制工作流程

设计咨询投资控制工作流程见***2。

3.3 投资控制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

(1)价值工程作为投资控制活动开展的主线和起点,必须基于价值工程成果。通过对项目功能、业主需求的全面 分析 ,从大 交通 、多专业综合角度,进一步寻找提高项目成本效益水平的手段, 研究 其与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合理匹配,在综合比较同类工程技术 经济 指标的基础上,提出本项目限额设计的具体指标,报业主批准作为项目投资控制和限额设计控制的依据。

(2)设计咨询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标准适度、经济合理”的原则开展,在投资限额目标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设计 内容 进一步分解投资,明确投资控制主要指标,在编制设计概、预算时逐步细化落实。

(3)在保证项目功能和设计质量的前提下,设计工作按投资限额开展,在限额设计范围内充分运用价值分析、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等技术手段,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降低工程投资、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4)设计方案比选都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推荐采用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方案。经济比选应根据阶段设计成果,采取相应的投资估算指标,保证估算的准确性和比选结果的有效性。

(5)设计概算依据当地概算定额等计价法规规定编制,采用市场价格必须多方询价,选择适中的价格,保证投资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投资编制过程中,还应适当考虑涨价、不可遇见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损失。

(6)重视过程检查,将限额设计作为项目设计工作例会的重要内容,定期根据进展情况,检查限额设计目标执行情况,及时对 影响 投资控制的因素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投资控制在预定目标范围内。

(7)严格控制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变更,设计变更必须提出经济影响后果分析,重大方案变更必须提出技术经济比选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确保工程概、预算不突破限额目标。

3.4 各设计咨询阶段投资控制管理要点

3.4 .1总体设计阶段

价值工程是总体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活动的主线,通过价值工程研究成果,确定适宜的项目目标投资,为后续投资控制活动的开展奠定基础。

(1)功能分析:识别业主功能需求要点,明确项目总体设计的总目标,并分解确定各工点系统功能目标。

(2)各专业围绕所识别功能开展设计优化。

(3)依照当地价格水平进行详细投资估算,估算指标精度应与设计方案深度相符。

(4)分析项目总投资及分项投资指标,并与类似工程比较,研究分析差异,确定下一步方案优化重点。

(5)按照价值工程要求,对项目功能、成本全面评估。

(6)进行项目投资风险分析和经济评价,为业主融资方案优化和投资控制提供决策支持。

(7)确定限额设计总指标和分项指标。

3.4 .2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是设计咨询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通过在预定投资目标下开展的方案比较、方案优化和价值工程研究活动,编制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基本确定本项目投资。

(1)方案深化,并对投资有重要影响的方案进行多方案经济比选。

(2)编制确定本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原则,统一投资 计算 办法。

(3)对设计方案进行总体审查,重要方案可邀请外部专家论证,寻找方案功能成本性价比的最优匹配。

(4)检查设计过程的限额设计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设计方案和重大设备选型。

(5)稳定设计方案和外部规划衔接条件。

(6)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对投资指标进一步对比分析,检查限额指标的执行情况。

(7)评审确认初步设计概算。

3.4 .3 施工***设计阶段

施工***设计阶段是项目投资的细化落实阶段,在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细化设备材料选型和具体设计工作,在初步设计概算限额内进一步挖掘投资节约潜力。

(1)在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限额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方案、设备询价比选,对超限额的设计方案必须分析原因,不合理提高预定功能标准或投资浪费的设计方案一律否决。

(2)严格设计变更管理,必须结合对项目功能的影响,进行多方案经济比选,控制投资在限额范围内。

3.4.4后期服务阶段

后续服务阶段主要是监控投资的发生过程,并对投资管理的总体效果进行评价和 总结 。

(1)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所有变更都必须附投资影响分析,超限额变更方案必须经原限额审批主管批准;

(2)总结分析项目投资管理过程,对限额目标设置的合理性、投资控制管理流程与实际操作情况、变更管理情况、项目遇到的风险因素及对投资的影响和控制手段、投资控制活动的总体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总结,以提高后续项目的投资管理能力。

参考 文献 [2]谭浩邦.价值工程 方法 研究[M].广州:广东 科技 出版社,1992.

投资咨询篇9

关键词:工程咨询、国防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defense industry investment in the fixed assets of the feature from the construction purpose and the plan, construction cycle three aspects of the engineering consultation in the defense industry investment in the fixed assets in the role.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ulting, national defense industry investment in the fixed assets

中***分类号:F540.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工程咨询是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用户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工程咨询为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服务。在国防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弄清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只有弄清楚建设单位的目的和咨询报告对其的作用,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恰如其分的服务,围绕其目的展开工作,才能重点突出。如:2011年航天某单位的火工品类项目要做安全评估,该咨询报告的重点就在于所建建(构)筑物与单位内部建筑物、外部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能否满足现行的火工品安全规范;所建建筑物的防火、防爆等级;消防措施等方面。对于项目建设的其他内容不需要做过多的论述。

二、优化建设方案,为建设单位所建项目决策把关,减少和避免决策失误

近年来,随着国家投资力度的加大和科研生产任务的增加,各种项目申请立项的机会逐渐增多。某些单位在项目申报的过程中,由于对实际需求和客观条件考虑不够充分,策划的建设方案给后期工作留下不少隐患。

原则上,建设方案是围绕建设目标提出的,建设内容是保障特定任务的必须条件。目前,科研生产和条件建设是两条线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环节较多、周期较长,从而导致任务周期和条件建设周期客观上的不匹配。经过多年的积累,各建设单位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即使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有些任务也是可以完成的,而固定资产投资背后的真正目标是改善条件、提升能力,建设模式由任务保障型转向任务能力结合型。

建设内容应该是在建设单位能够真正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容,或者是值得去建设的内容。很多“高、精、尖”的设备(或软件)看上去功能很强大,但未必就适合建设单位的需要。这其中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科研生产任务量、生产工艺、习惯做法、技能储备、工作制度等。一旦考虑不周,购置的设备很可能成为摆设,既浪费国家投资,又浪费建设单位的人力物力。如果在实施前发现类似问题,虽然可以适当调整方案,但是工作量增加是在所难免的,调整能否被认可还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和审批都是非常严肃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前一般都通过了专业咨询公司的评审,有的建设内容一旦确定就无可更改。据了解,某些项目批复的设备到货几年后,包装箱还是完好无损;批复的软件购置后,由于设计师使用不习惯,根本无人问津,更谈不上发挥投资效益了。

建设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受到财务实力、引进渠道、研制能力、行***审批、价格水平、外汇额度、建设周期、统筹建设、专业规范等各方面因素的约束,任何因素都可能导致相关建设内容不可行或者难以实施。

工程咨询在提冲建设方案的策划时,充分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使固定资产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也便于后期的顺利实施与验收。

三、合理的安排项目建设周期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都是为特定生产任务服务。投建设周期可行性体现在与既定任务生产进度的相匹配,能够如期审计、验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周期是指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验收的周期。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应在相应生产任务开始前到位,并形成生产能力,而项目验收一般应在生产任务开始之后。对于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需要逐项分析,落实重大时间节点,以确定合理项目建设周期。对于统筹新建建筑物,涉及多个项目的进度协调,可能出现建筑物建设周期超过生产任务进度节点的情况,需论证临时的解决方案,以支持项目的建设周期可行性。如航天某科研任务定于在2013年完成并运行,而与其配套的运输方案,经论证要在2014年才能竣工验收,这就要求建设单位调整运输方案,建立合理的与其相匹配的运输方案。

结论

建设目的、建设方案和建设周期是国防固定资产投资所关注的重点。在工程咨询过程中,只有紧密结合任务背景、行业特点对其进行相关的分析,才能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使国防工业固定资产发挥其最大的效益,服务于国防事业。

参考文献:

[1]《全国工程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考试参考教材》编写委员会.工程咨询概论[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投资咨询篇10

5月11日,有媒体报道,绍兴市***府投融资咨询类公司“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消息:自3月初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绍兴49家投融资咨询类公司被查处,92人被警方刑拘或取保候审,共冻结资金3603万元,追回非法吸储资金1.17多亿元。

报道还称,4月22日和5月6日,绍兴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对北京恒昌、金岩控股、信和财富三家机构进行查处。一时间,这三家公司备受关注。《投资者报》联系三家公司求证,只得到信和财富对于此事的解释。信和财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的整治中绍兴市***门只是提到了涉嫌违规,但至于是否犯罪,要由审判机关来决定。

北京恒昌:线下业务存隐忧

在绍兴市***府投融资咨询类公司“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中,其中北京恒昌柯桥分公司涉及受害人134人,合计追回非法吸储资金3299万元,目前资金已全部归还投资人。《投资者报》记者试***联系北京恒昌方面求证此事未果。

据北京恒昌***介绍,北京恒昌公司创建于2011年,总部位于北京,旗下有财富管理公司恒昌财富、P2P平台恒易融,至今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200多座城市开设了分公司。

此前,有媒体根据投资人线索报道,线下业务庞大的恒昌财富从今年2月14日开始大规模降息,业务员年前便开始四处通知客户。截至目前,恒昌旗下P2P平台恒易融网站尚能正常打开,标的正常。据其***介绍,恒易融2014年11月5日起试运营,截至目前,已完成注册出借人数42.4698万,累计交易金额近126.5亿元。

***5月6日公告称,恒昌日前上线全新“恒慧融”网站,旨在将线下出借业务向线上转移,逐步消化线下存量业务,实现公司业务互联网化,以符合《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此外,记者通过搜索“恒昌财富”,发现“2015年8月中旬起,恒昌公司将全面开启高铁媒体投放,并于9月冠名中国高铁多条线路”、“自2015年3月到7月,恒昌公司陆续有3000多名员工离职”,一方面是公司高速发展,一方面是人才流失,恒昌财富发展的隐忧似乎早已潜伏。

信和财富:目前业务都在正常开展

信和财富也在绍兴市“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之中。在媒体的报道中,北京恒昌、信和财富的投资人已经成为了“受害人”,理财资金成为了“非法吸储资金”。是不是意味着绍兴市对北京恒昌、信和财富的经营已经定性?对于这个问题,信和财富相关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目前的整治中绍兴市***门只是提到了涉嫌违规,至于是否犯罪,要由审判机关来决定。

该负责人还称,自今年3月初绍兴市启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以来,总共调查了49家投融资咨询类公司,信和财富只是其中1家。“5月6日上午,信和财富绍兴支公司员工到绍兴高新公安分局协助调查。公司在得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及时向公安机构递交了公司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

“线下的P2P业务转为线上,线下提供综合管理服务。”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截至2016年4月份,信和财富已完成转型,线下业务转由线上开展。

那么,此次事件是否影响到投资者的信任,从而引起集中赎回呢?“目前的业务经营在正常开展。”该负责人说,自协助本次绍兴警方开展的调查之时,信和财富一直保持与客户的积极沟通。秉持自愿开放赎回原则,对于有提前赎回需求的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信和财富将于第一时间满足。

在投资与理财风险频频显现时,这次事件对于信和财富投资者的影响几何尚未可知。但对于线下理财,投资者不得不重新审视。

金岩控股:配合当地金融检查工作

浙江金岩控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也在此次绍兴市专项整治活动中被指违规。据媒体报道,5月6日上午,嵊州市警方对金岩控股嵊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集中打击,当场对涉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传唤措施,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对此,《投资者报》记者调查发现,金岩控股在多家网站消息称,5月6日上午,嵊州经侦大队到嵊州分公司常规检查,嵊州分公司领导层及员工积极配合,按照检查机关的要求提供了所有资料,介绍集团合规经营的主旨和要求并展示相关文件。在配合***府机关多天的检查工作结束后,于5月11日正常营业,目前配合调查工作正在进行,公司业务运营一切正常。

工商资料显示,浙江金岩控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负责人为胡敏,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

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线下理财平台进入整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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