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1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范本【一】甲方:
乙方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时 间: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范本【二】甲方:
乙方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2
有关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甲方:
乙方:
1.甲方的房屋座落在闵行区碧江路X弄X号X室,建筑面积X平方米。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46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正)。
3.双方约定房屋定金数额为¥10000元正(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正)于定金协议签定当天支付,定金支付后本协议生效。
4.甲方在收到定金后在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前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5.乙方必须在定金支付后X天内于X日前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x元(大写:人民币x)第二期房款为x元(大写:人民币x)于x前支付,余款为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并在买卖合同签定后一周内开始办理,一月内办理完毕。超出时间视为乙方违约,定金不退还。
6.维修基金由乙方付给甲方,具体数额看维修基金发票。
7.乙方的按揭贷款由乙方自行办理,但甲方必须协助。
8.如有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时间::时间:
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书
卖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坐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_____新村(弄)_______幢_____室,为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房屋土地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所售房屋设施为(含自行车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乙方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_____方负担或有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规定税费。
3、甲方自愿将其两证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放于中介处。
第三条 1.甲、乙双方约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签订正式的合同,如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视为违约。
2.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____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第四条 房款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房屋成交,中介服务费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收取,并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支付。
1.由乙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2.由甲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由乙方支付成交价的__%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
第六条 房屋交付:
甲方承诺在____________将该房户口迁出。甲乙双方在约定_____________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并将该房屋之前产生的费用(水、电、煤气、物业费等)结清。同时甲方承诺交房时房屋内的设施即装修完好无损坏,如有损坏则由甲方修护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双方约定之日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如有一方未按时签约视作违约处理。
2.甲方违约,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付定金,并再赔偿同额定金给乙方。中介方收取赔偿定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费服务费。
3.乙方违约,乙方放弃收回定金,即甲方不予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同时中介收取定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服务费。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居间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人:
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阅读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预订甲方受托出售的二手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预订房屋
1.该房屋坐落: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
(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人:___________
2.产权及限制状况:
(1)共有状况:_____________(2)抵押状况:___________
(3)租赁状况:_________(4)其他限制状况:________
第二条预订条件
1.房屋总价: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
3.交房日期:_____________;4.户口迁移: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预订期限
预订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乙方应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到甲方营业场所(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号)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意向金条款
l、乙方同意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担保。在乙方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后,该意向金转为乙方购房款的一部分;
2、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拒绝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房屋产权人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意向金;房屋产权人(包括共有人)拒绝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预订条件与乙方签署《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甲方向乙方隐瞒该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对乙方购房决定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导致乙方不能或不愿意购买该房屋的,甲方愿意向乙方承担双倍返还意向金的赔偿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意向金的责任:(1)乙方与房屋产权人在签署《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就本协议第二条预订条件以外的房屋买卖主要条款不能达一致的;(2)本协议签署后《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由司法机关、行***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五条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3
(一)拆分重组型。一是制造假离婚。夫妻暂时性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形成两个家庭,并在离婚协议中将所有房产划归其中一方,再以无房的另一方名义购房,获取银行贷款后复婚。二是修改户口簿。通过***门等关系网络,修改户口薄等身份信息,制造单身无房假象。三是以子女名义购房。已拥有房产的父母以刚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名义登记,此时房主没有收入来源,房贷实际还款来源仍为购买多套房的父母。四是以无房亲友名义购房。假借无房亲友名义登记,享受首套房信贷优惠,私下签订书面合同或公证,由已拥有多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还贷资金,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二)制假造假型。一是交易双方及房产中介串通伪造购房合同,虚假抬高二手房交易价格,在相同贷款成数下,可以获得更多银行信贷资金,从而变相减少首付款。如,实价50万元住房,按5成首付,最多只能获得25万元贷款;而经过中介操作,扰乱评估价值,将价格标高至70万元,则可能获得35万元贷款。二是购房者将多套房产交易笼统归集至一份购房合同中,以期银行在审批时,仍以单套、首次购房情况办理优惠贷款。
(三)折扣首付型。一是开发商向购房者返回部分首付。对欲购第二套及以上房屋但首付款不足的购房者,少数开发商出具首付资金到位凭证后,再将部分资金返回购房者,允许购房者一定期限后(一般是交房时)补足返回资金。二是部分购房者欲将现有房产卖出后再购第二套,但感觉现有房产还有升值潜力,不想仓促出手,于是将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第一套住房抵押给开发商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支付第二套房的首付资金。
(四)绕道贷款型。一是假借消费贷款购房。在多套房、大面积房贷款全面收紧的情况下,拟购房人可能绕道个人消费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开通的消费贷款品种繁多,包括旅游、婚嫁、教育、汽车及其他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借款人以各种消费用途名义获取贷款后,再通过直接受款的消费品出售商家,将款项曲折转回房地产市场,作为购房时的自有资金。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基本均已执***贷新***,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第二套住房仍实行三成首付***策,部分购房者绕道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首付低利息优惠。目前全国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策方面仍执行原有***策,暂未根据房贷新***作出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贷款申请人是否已有住房或是否已在银行贷款买房,只要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即可定为“首贷”。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也低于银行。为此,部分投资、投机购房者在商业性贷款受阻后,出现转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避二套及以上购房***策限制的现象。
二、房贷新***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难。一是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套数的认定是以个人征信系统的住房信贷记录为标准。只有当个人使用贷款购房时才会记录贷款人的贷款购房信息。如果个人未申请贷款购房或贷款全部偿还后,其购买住房的行为就不会记录在征信系统中,系统也就无法反映个人全部的房产交易信息。二是地方民***部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尚未达成信息共享,家庭成员关系确认存在难度。目前家庭成员关系只有地方民***部门掌握,而且地方民***部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是平行操作,未形成系统联网信息共享。在一个家庭以多个成员名义购买住房时,央行征信系统中根本无法征集相关信息。三是改善型住房标准界定尤为困难。在房贷新规中,明确了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策,而对“改善型住房”***策标准没有做出规定。
(二)规避房贷新***限制难。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贷款人规避房贷新***的行为。一是贷款人的户口是集体户口,购买第二套或者第三套住房时无法被发现。二是贷款人采用假离婚等手段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三是商业银行执行三套房***策空间过大。新***策明确了部分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第三套房贷。这一***策给银行留出的空间过大,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就是说银行可以对三套房停贷,但也可以不执行。在低利率的前提下,首套房贷优惠反而成为银行最不“赚钱”的业务,在首套、二套和三套房贷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度中,后两者的地位远比首套房高。可以预见,“风头”过后,三套房贷仍然会进入银行的视野。
(三)降低存量贷款风险难。有资料显示,一季度全国房地产贷款继续增长,其中,个人购房贷款新增5227亿元,季末余额同比增长53.4%,比上年末上升10.3个百分点。管理层一连串的房贷“收紧令”在打击投资购房的同时,也让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地产商、炒房者无力还款的风险,存量房贷风险凸现。随着信贷门槛的提高,一旦住房销售回笼放慢,或者外部环境收紧,部分同价同地、高价拿地、过度依赖杠杆的风险型资金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而给商业银行原有的房地产开发存量贷款的安全性带来严峻考验。此外,人为降低首套房贷准入门槛。由于首套房贷***策规定的是底线,并非一刀切,***策出台后,银行的收益一定会受到影响,加之二套、三套房贷刹车,银行出于利润考虑不排除简化贷前核查,放宽首套住房贷款条件等做法,从而使房产新***流于形式,增加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监控难。各地(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主要由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当地人民***府以及所属财***、审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监督。从近年情况看,主要偏重于监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投向及落实国家宏观***策情况监督约束较少,削弱了房贷新***的执行力度。一是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而不是转入开发商账户,存在资金改变用途或被挪用风险。二是某些地区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象,致使受托银行不能掌握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也难以履行受托人职责。三是可能使部分公积金中心发展成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吸收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准银行业机构,潜在较大风险。
三、落实房贷新***的对策
(一)落实房贷新***,强化对公业务。一是严格贯彻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标准,把好新增投向关:进一步优选支持综合实力强、现金流较充裕、品牌和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第一还款来源足额、贷款用途合规、可抵押的经营性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的支持力度,优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财务状况良好、贷款合规性手续齐备、具有***府背景的开发企业,优先支持以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府财力回购的项目,对保障性住房贷款优先安排提用款。二是加强对存量授信客户的重新审核,加大减退力度。参照新***要求,对存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新审视,对***公布的78家不以房地产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和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新增审批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立即予以减退。三是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将土地储备贷款视同为地方融资平台类贷款严格管控,合理控制授信额度,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总量。对于前期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以及近期土地市场流拍较多的城市,审慎发放用于商业用地储备的土储贷款。四是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实施更为严格的抵押率标准。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落实抵押,且抵押物应为对应项目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不超过在建工程及土地抵押价值的50%。对存量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逐笔排查,对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须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已发放的信用、保证类贷款尽快追加有效抵押。五是加强动态风险排查,及时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进一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封闭运行的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销售收入优先偿还交行贷款,在销售达80%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动态调整减退名单并逐户落实减退计划,确保如期实现减退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中心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控,密切关注土地市场价格走势,跟踪贷款对应土地的出让情况,确保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偿付交行贷款。
(二)落实房贷新***,强化个人业务。一是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标准: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原则上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对于确属真实自住需求的,可予发放贷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对于投资、投机型购房行为,不得发放贷款。二是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按客户分层进行风险定价,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5倍。三是严格落实面谈面签及实贷实付要求,确保贷款用途真实。高度重视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三查工作。要求营销人员必须与借款人及相关人员面签合同、借据等信贷文本,确保签字的真实性;要求贷款调查人员运用现场调查、电话查问、面谈面签、居访照相及其他信息咨询等手段,充分落实贷前调查要求,严把风险管控关口;贯彻落实银监会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贷实付”原则、受托支付要求及贷款全流程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发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系统,及时全面监控贷款资金流向。
(三)落实房贷新***,强化贷前调查。一是严格核查申请人婚姻状况,鉴别真假单身。对申请人离异情况审查,认真核实离婚证等凭证。若为刚离婚不久,则要向相关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客户情况真实;对离婚购房客户、特别是新***出台后离婚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中区别夫妻协议离婚与法院判决离婚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方式进行确认,对协议离婚客户的离婚原因,以及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反复询问和仔细分析,判断离婚实情。此外,银行应从三方面调查,一看手续办理时间是否为三个月以内,二看个人征信报告中婚姻情况,三看客户经理上门调查结果,主要是家庭访问或工作单位走访调查。二是仔细辨别刚成年房主状态,追加还款来源。对客户用刚成年但还未参加工作的子女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情况,要求追加父母为共同借款人,并明确其所购房仍然适用二套房标准。三是严格审查首付资金来去向,避免虚假首付。一方面,加强对购房者首付资金来源的调查。如商业银行受理房贷前要求购房者必须对首付资金来源作出说明,对可疑来源进行重点核实。另一方面,对开发商首付资金去向实行严密监控,要求首付资金必须入交行专用账户,对该账户资金去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开发商向购房者返回首付款。四是审慎评估拟购房合理价值,严防套取贷款。对新建住房合同价明显高于市场均价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基本予以否决。针对二手房价格不如新建住房公开透明、易受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操纵的弊端,银行在受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时要审慎操作。
(四)落实房贷新***,强化流程管理。***策颁布后,商业银行纷纷对房贷提高门槛甚至禁入。一是严格执行个贷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范借款人资金挪用。二是重点监控个人消费贷款。对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房屋装修消费贷款、旅游消费贷款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严格控制。三是密切关注经营贷款资金。如商业银行要求经营性贷款申请须出具承诺书,一旦信贷资金流入楼市、股市,该行即收回贷款并予处罚,并要求按月度对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开展贷款检查。此外,建议制定统一的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方法。目前各商业银行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存在不同认识,这对国家宏观调控***策的执行效果有一定影响,且不利于房贷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统一制定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并为银行提供获取居民住房套数数据的查询系统;建议制定统一的房地产开发相关抵押业务执行标准。如国内各城市房地产相关抵押登记机构及手续不一致,有的城市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分属国土和房产部门管理,有的城市土地和房产登记在同一部门办理,有的城市规定取得预售证时须释放土地抵押,这不利于银***地产信贷的风险控制。国内部分城市不支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导致无法落实在建工程抵押,部分城市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需释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些标准不统一,导致银行难以控制风险。
(五)落实房贷新***,加强公积金监管。一是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监管。建议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鉴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完善合同约定,由受托银行直接将资金划转至开发商账户,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购房,防止资金挪用;建议各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地方***府组织房贷新***落实情况全面调查,尽快修订出台配套措施,明确二套房认定标准,实行差别化贷款***策。二是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可参考几种模式进行设计:参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由住房保障延伸到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障领域,整合现有住房、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综合公积金制度;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监管体制,公积金的征管工作由***府相关部门负责,公积金中心接受***府委托,负责公积金的运营工作,并由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要求其建立风险资本和准备金制度、风险分类制度和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等,逐步规范其贷款审批、发放、投向等运营管理,使其通过***策性住房信贷机构的模式发挥住房金融保障职能。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4
买二手房前要全面弄清相关情况
买房前,首先要详细了解二手房的情况,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或是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即使房子再好也不能买。
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产部门是不是真实的,看清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有房。因为有的房屋是以标准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有些单位在向职工售房时,与职工签有服务合同,原单位有权优先购回,这样的房屋,买时价钱一定很低,但如果到了年限购回时,这样的房屋永远不会属于自己。所以在购买这类房子时,一定要弄清原单位是否同意出售该房屋。
还要看清建筑面积和房屋的使用面积是否和产权证上的一致,有无私搭乱建、天花板漏水、墙壁脱皮等现象。
了解物业管理、保安装备、小区环境,水、电、供暖的情况也非常重要。
认真考察好房屋周围有无污染源,如噪音、有害气味、水污染、垃圾、小区卫生清洁等方面情况。
消费者在通过中介购房时,也要弄清中介公司是否经过***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取得执业资质。
如果一切都考察好,感到万无一失,确定要购买时,一定要到***府指定的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交易费。一手交钱,一手办证,领取***府颁发的产权证。
小心高龄二手房装嫩推销
这是房产中介的惯用伎俩。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问题最多的老房“装嫩”卖高价现象,有的房主为了尽快出手,故意把房屋建成的时间说得很近;因多数银行不愿给高龄二手房发放贷款,中介也趁机通过更改房龄的手段帮助客户拿到贷款,在推销房源时对高龄二手房往“年轻”描述更是中介的惯用伎俩。对此购房人应明察秋毫,谨防吃亏甚至是惹上诉讼的麻烦。
在弄清房屋产权的同时,要弄清房屋的年限,这就需要看清房产证。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房屋纠纷案件:
李女士在一家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看好一套介绍为2006年的房子,第二天便与原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并支付购房定金和中介保证金1万元。5天后,三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补充合同,合同中注明房子建于2006年。
然而,李女士在交首付款前发现房屋建于1992年,遂要求解除协议。法院审理后判定:解除协议,原房主返还原告定金、中介公司返还中介保证金共1万元。
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阳认为,房屋在长期的使用中,由于自然损耗和人为损耗,价值会逐渐减少,且高房龄与修缮维护费用成正比,种种因素都将增大持有成本。因此,购房者在选购二手房时应当从多方面了解所购房屋的情况,在签合同之前尤其要考察好房龄。
在购得二手房屋后,当发现房龄与中介、售房者描述的不一致,应妥善保存并搜集证据,及时向法院维权。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5
最新私人购房合同范文一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地产(住宅),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标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一)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二)甲方应于拿到房产证之日起____天内和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应在产权过户手续办完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三)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一切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 交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二手房居间合同范本,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二手房买卖协议范本,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房屋产权过户只能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过户,否则乙方将另加______万元的费用给甲方,即总房款为______万元。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手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手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私人购房合同范文二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合法所有的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及承诺:甲方承诺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已经全额支付取得该房产合法所有权的购房款项。甲方确认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该房产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及附属设施总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所售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六万元整 )。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金额60000:00元(大写 六万元整)。乙方支付价款后,甲方给乙方出具收款收条。
第四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
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该房产目前尚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办理乙方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时,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认真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返还价款(或房产)和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夫妻双方)、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公证人: 联系电话: 月 日
最新私人购房合同范文三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合法所有的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及承诺:甲方承诺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已经全额支付取得该房产合法所有权的购房款项。甲方确认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该房产给乙方。(后附甲方购买该房屋的合法付款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1、甲方所售房屋权属证明或购房收据号码为: 。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 室。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的附属设施:地下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及附属设施总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所售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乙方首先支付甲方定金 元(大写 )。余款 元(大写 )于 年 月日支付完毕。
乙方支付价款后,甲方给乙方出具收款收条。同时甲方将其原始收款收据及购房合同到原购房单位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原始收据及原始购房合同转交乙方。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购房款项当日,将房屋清理完毕并交付乙方。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当日,甲方所售房屋的所有权即归属乙方所有。
第五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 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该房产目前尚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办理乙方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时,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认真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返还价款(或房产)和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 住址: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6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风险规避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交易主体的风险。具体说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比如说,夫妻双方的一方瞒着对方出售房屋;不通知房屋产权共有人就私自卖房;职工不告知单位便出售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等,这些情况都需要仔细辨别。
(二)房屋存在物权瑕疵。主要是指买卖的房屋权利不具备完整性,如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设定抵押、房屋正在租赁等情况。
1.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此时出卖人无权处分房产,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自然无效。
2.买卖房屋上已设定抵押。如果出卖人已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则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3.买卖房屋正在租赁。如买卖房屋正在出租期间,则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有限购买权,买受人若要确保万无一失,则需要出卖人提供该房产的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外,买受人还应留意出卖人与该房产的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住,而出卖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承租合同又登记备案,则买受人购房用于自住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
(三)交易合同的风险。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签订不明确,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
(四)二手房买卖先签合同等过户存风险。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有很大一部分房源是未交房或者是刚交房不久就流入二手房市场中的次新房。这部分房源的买卖形式大多是先签订购房合同,等办房产证时直接过户或者签订购房合同并公证。但是以以上方式购买二手房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府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足以产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1、房价变动导致合同毁约。采取这种先签订购房后过户的方式买房,房产证依旧属于老业主,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屋产权依旧属于原房东。从签订购房合同到办理过户,中间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或许是一年,或许是五年,都有可能,在楼市调控的背景下,房价剧烈波动,若是房价波动范围不大,到了具备过户条件之时或许双方践约都不存在问题,但是房价出现大幅异动,交易双方能否履行购房合同办理过户就会存在疑问。房价变动导致违约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在一个先签合同等过户的购房交易中,这种风险尤其大。
2、容易出现一房多卖的骗局。我国法律并未一概禁止“一物数卖,”虽然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的法定所有权人就不会变更,即使到房屋管理部门去查询也无法获得真实的交易情况,这种购房模式本来就是属于一种打法律球的交易方式,自然无法按照正常的交易模式去理解。既然脱离了法律的严格监管,就会留下一些交易漏洞,若是被人有心利用,则可能产生连环骗局。假设有房一套,房主利用低价为诱饵,采取这种交易方式来设套的话,可以这样做:房主A采取先签合同等过户的方式将房子卖给B,因为没有过户,也查不到交易记录,接下来房主A还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将房子卖给C、D、E、F……只要有人继续购房,这套房就可以一直卖下去,等到骗局被揭穿的时候,或许房主已经逃离了,剩下一群购房者在打架了。
对于***策风险,在调控时期购房本来就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还要面对风险成本。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的规避
为了抢搭房产优惠***策“末班车”,南京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量近来猛然增多。昨天,市房产部门提醒,目前我国的二手房交易市场还不够规范,风险较大,这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规避风险,房管部门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把握5个“要点”。
(一)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
(二)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
目前绝大多数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都有明确条款注明,对于赔付时间却没有具体款项,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应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最终落实。
(三)标明付款过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定金、首付款、余款和尾款四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打给房主。因此,卖方需要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买方有权利知道房产的过户时间。如果逾期则依照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执行第2款项中的违约责任。
(四)注明费用交接时间。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一定要注明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的交接年月日。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等费用的交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作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写明。
(五)有费明细单。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但是,目前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求经纪公司明确写明费的用途。
【参考文献】
[1]王轶.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04).
[2]易***.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J].法律科学(西北***法学院学报),2004(03).
[3]刘贵祥.合同履行与风险负担制度[J].法律适用,2000(09).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7
汽车配件买卖合同范文一出卖人(甲方): 签订地点:
买受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配件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款:
生产
厂家 标的
名称 商标
品牌 规格
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备注
合计人民币
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另续)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双 方可约定选择其中一项标准)
第三条 交(提)货时间: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四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
双方对汽车配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通过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定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车配件检验机构出据的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 定金(可选项)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汽车配件总额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总额的20%)作为定金,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货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反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反还定金。
第六条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乙方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汽车配件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
2、分期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时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七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甲方:乙方:日期:
汽车配件买卖合同范文二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一条 甲方为汽车配件供货商,同意向乙方提供汽车等配件,乙方同意买受。
第二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订单,甲方根据乙方在订单中的要求安排交货。订单可以通过传真、邮件、电话等形式提交。
第三条 对于乙方未提交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随时退货。
第四条 甲方交付货物时,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3小时内按照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验收,并签收送货单给甲方。
第五条 乙方确认下列人员签名收货代表是乙方收到了货物:1、 2、
第六条
第七条
甲方应该承担一切运输费用将货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乙方在发现的甲方交付的产品中不符合订单要求的,可以1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要求退货,但是,乙方人为损害的除外。 乙方应该与甲方交付货物后 日内付清货款,否则,必须每日支付应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合同终止后 天内,双方必须核算往来账目,乙方必须在往来账目核算清楚后将应付的余款支付给甲方。 每月 日为双方上一个月的结算日,乙方应该出具对账单给甲方。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合同的变更、解除均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甲乙双方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须向对方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证明材料。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送达给甲方的订单均适用本合同。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第二十条
甲方 (盖 章):
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 方 (盖 章): 法人或代表人: 日期: 3 甲 法人或代表人: 日期:
汽车配件买卖合同范文三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規定,对该合同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 支付代收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约定
1、代收费:
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元,签约时乙方缴纳给甲方。
2、其它相关费用:
契税¥ 元; 合同印花税 ¥ 元,产权证贴花税5元。按国家規定代收代缴,此费用由甲方无息代收代付。由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交清。
二、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1、按揭付款:乙方在月元,余款由乙方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 万元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于20xx年 月 日之前完善相关贷款手续,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延期付款,并按《购房合同》第十条追究违约责任。
2、分期付款:乙方在年元;年 月 日付第二期房款¥ 元;在接房前付清尾款¥ 元。乙方须履行本条款,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延期付款,并按《购房合同》第十条追究违约责任。
三、关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有关约定
乙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向甲方交付约定费用,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贷款利率和还款时间由银行确定。同时乙方需在甲方与银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委托甲方代为把乙方与银行签订的相关资料交到银行,由银行审查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乙方,因办理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能按合同第五条约定收到贷款,在该约定时间到期时乙方应以现金形式足额交清贷款部分房款,否则应按《购房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四、特别权约定
11、规划建设的室内车库、幼儿园、会所、工具间等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可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公式的价格有偿使用室内停车位。
2、根据《物权法》,规划建设的室外停车位权益归甲方,由甲方按出租方式明确其具体使用权。室外车位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车位使用人向物业公司按每个车位每月缴纳150元车位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由物业公司代收。此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可调整。
3、该项目楼盘有转换层的屋面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但乙方需按甲方物管要求进行使用,不能搭建任何建筑物。
五、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重庆曦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愿意接受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直至业主委员会另外聘请物业公司物管服务合同生效为止。
2、乙方已知悉甲方明示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及《业主临时规约》内容,并愿意遵守物业合同及规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1)、暂定物业管理服务费
1、住宅:1.3元/月平方米(含电梯费);
2、商业用房:2.5元/月平方米;
3、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4、物业服务费的起计时间: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起计收。
(2)、其他费用
1、装修废弃物除渣费、外运费4元/㎡,按建筑面积计收;
2、接房预收300元/户物业管理费用;
3、装修保证金20xx元/户;
4、二次供水的房源:按重庆市二次供水公司公布价执行;
5、公共水、电费按户按月据实分摊;
6、其它特约服务费按物业公司公示的执行。
7、乙方应按建筑面积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给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交房手续的办理
乙方所购房屋系期房,甲方应按购房合同中乙方所留的联系方式电话通知乙方接房、甲方在报媒接房公告或短信通知乙方接房均视为甲方已传达接房信息。乙方所购房屋系现房,则甲方无需另行书面通知乙方收房,乙方应自行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到物业公司办理接房手续,否则责任自负。
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接房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房屋结构、外观、乱搭乱建任何建构筑物。
乙方同意重庆曦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甲方履行交房手续,并向该物业公司办理收房手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如乙方房款及各种代收费已全额付清,则视为甲方按合同条件按时交付房屋,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自《购房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房时间开始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物管费。
2、如乙方房款(包括银行贷款)及各种代收费未付清,则甲方有权拒绝交房,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购房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七、关于合同的约定
1、购房合同生效后,乙方和甲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有过错的一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购房合同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甲方与乙方依据约定解除或终止《购房合同》时,该合同所约定的商品房已办理登记备案的,乙方有协助甲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义务,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则按购房合同2%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在应退购房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2、网签合同一旦在网上提交后乙方要求变更的,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转移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以下变更手续费:按合同房款的1%收取变更手续费,如乙方不支付上述变更手续费,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3、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购房费用,若乙方在接房时未向甲方交清房款、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贴花等费用,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不承担《购房合同》第九条、第十三条的任何违约金。
八、其他约定
1、在《购房合同》所列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为双方约定通知送达地址和电话,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告知变更内容或房屋相关状况,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该房屋门牌编号及所在楼层最终以相关行***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号为准。
3、乙方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如房屋可变空间业主需封闭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按统一标准施工,不能影响房屋结构的外立面。
4、甲方制作的所有广告、模型、户型***等宣传资料仅供乙方购房时参考,乙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皆以《购房合同》文字内容为准。
5、本协议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特别提示:
一、销售咨询电话:62585858
二、财务、权籍咨询电话: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8
一、减免相关税收。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降低二手房交易门槛。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易二手房的,税费减半征收,先征后奖,凭税票兑付。
三、凡个人零星购买多层商品房(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开出让经营性土地上所开发并取得预销售许可证且对外公开销售的房屋),给予房价总额1%的补贴;凡购买高层商品房的,6层以下(含6层)参照多层商品房补贴,7层以上的给予房价总额2%的补贴;凡同一村或同一单位团购10套以上住宅的,由县财***每平方米补贴50元。凡在城南新区核心区(北起纬四路、南至阜泰路、东起奋进路、西至射阳河)12平方公里范围内购买住宅商品房的,给予双倍补贴。符合以上多项优惠***策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县财***预拨付给县建设房产部门,购房者凭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发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一次性兑付到位(购房合同必须是县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合同,凡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套取***府购房补贴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经济和法律责任)。
凡农村居民进县城购买商品房自住的,其子女享受县城居民子女入学、入托***策。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大房地产行业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策性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企业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业务,适当降低贷款基准利率。
六、新开工项目缓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自批准之日起缓缴半年。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首付期限和比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适当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标准。凡2009年元月1日以后竞得土地者,建12—18层(不含18层)的高层住宅,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中,1—7层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8层以上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15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出让指标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建12—18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5万元;建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台电梯补助10万元。
七、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在受让人支付相应土地款后,可办理交地手续,并先行办理部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开、竣工时间,最多可延期一年。
八、房地产企业相关收入税收,按国家税率最低标准征收,可按季解缴。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9
关键词: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1 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
1.1 商品房认购书的基本内容
1.1.1 商品房认购书的概念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当中,开发商一般先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作为买卖合同签署前双方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1]签售的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买受方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
1.1.2 商品房认购书的特征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商品房认购书的订立相对比较简单,一般是购房者与开发商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
1.1.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2]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1.2 商品房预售合同
1.2.1 商品房预售合同含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
1.2.2 商品房预售合同特征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远期买卖合同,其标的物为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将来的物,商品房预售中出卖的标的物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为未建房屋。如果对预售交易行为放任自流,买受人(预购人)承受的风险将大大高于现房买卖的风险,并极易引发房地产交易中过度投机、欺诈等违法行为。
1.2.3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是被许可的,但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进行较强的国家干预。规定了专门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4]
1.3 商品房买卖合同
1.3.1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现售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3.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我国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对房屋进行交易是买受人一项特别大的家庭开支,该类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复杂,在我国该类合同仅适用《合同法》还不足以对买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过《合同法》还有其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 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之间的关系
2.1 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相同之处 商品房买卖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以不动产为标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取得利益,都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受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定的权利,卖方获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合同中买受人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这些合同都进行干预。出售方在签订这些合同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
2.2 商品房买卖中合同的区别
2.2.1 合同签订的阶段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预售人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为了对交易房屋的有关事宜进行确认而签订的,它先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这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现售合同。
2.2.2 出卖方所具有的条件不同 商品房出售方在买受方签定认购书必须具备时前面所提及的各种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方还必须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和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说明;而商品房现售合同出卖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五证”、“二书”、“一表”。“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所有权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两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2.2.3 合同的内容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不同于房屋预售、买卖合同,其本身没有详尽的条款,仅仅是确定买卖双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认购物业的名称;②房价,包括户型、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认购条件,包括认购书注意事项、定金、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付款地点、账户、签约地点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而房屋预售和现售买卖合同则必须要具备详尽的条款,国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2.4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不需要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双方只要签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以进行预售登记,以保护买受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现房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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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2.2.5 法律后果不同 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订立《认购书》,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认购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认购书是***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赖于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认购书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尽最大诚信进行谈判磋商以缔结正式合同,因此只要当时人如期来洽谈,并将认购书约定的条款作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条款,并且没有恶意不签订购房合同,就认为已经诚信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
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但签订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了保护买受方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6]根据这一规定,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假如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发商又将该套房屋预售给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预售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话,则第三人将依法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第一个购房者买卖合同在先,但因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要获得救济则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3 签订合同时的风险防范
3.1 签合同时要注意的共同事项
3.1.1 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 房屋认购方或者买受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卖方有出售房屋的资格。
3.1.2 将卖方宣传的优惠尽量写入合同 卖方为了促销房屋会使出浑身解数进行宣传,如“优惠价格”、“小区配套完善”、“超大楼间距”、“60%绿化率”等口号,但可能最终难以实现。购房者应当为防止口说无凭或者对方无法兑现要求将这些内容都明确写入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无法实现的后果。
3.2 不同合同的风险防范
3.2.1 防止被商品房认购书套牢的防范 ①交钱之前请多考虑。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您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您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您支付钱款。②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③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具体条款可以这样拟定: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存在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由于购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购房者不能购买认购房屋的,购房者有权放弃认购房屋,开发商应在收到购房者发出的书面通知之后的几日内将购房者所交认购金或定金全部返还。④尽量不交定金,避免“没收”条款。尤其是如果您还没有下定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产开发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债务未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若收取定金方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尽管没有约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一旦您不签订“所收预付款将不予返还”,这种“没收”条款依然会导致您无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钱款。通常,在《认购书
》中有这样的约定,在签署《认购书》后若干时间内签署正式预(出)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但由于认购书缺少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从而造成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发现问题时,面临签约后的风险和终止签约丧失定金的两难局面。因此双方要在协议中明确什么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终止协议,索回定金。⑤抓住对方违约要求返还款项。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您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人,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您才能够底气十足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
3.2.2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风险防范 ①审查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即审查是否具备“五证”。除具备之前论述的“四证”外,还应当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五证”,才可以进行公开销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具备了其他四证的基础上予以核发的,是开发商具备预售资格的最后条件。有些开发商就可能会进行违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将有可能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对该证的审查是预防购房风险的关键环节之一。②对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的风险防范。由于在预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交付使用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如果房地产价格暴涨,开发商就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已经出售的预售商品房再次售于第三人。为防范此风险,购房者可以在合同中与开发商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7]
3.2.3 现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 现房买卖合同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是一个是现房一个是期房,所以,买卖现房合同时不仅应注意预售商品房的防范注意事项,还应当注意其他的一些事项:①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审查,如果不具备,说明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购房者有权拒绝开发商的交付行为。如果具备上述三个文件,就要与开发商对房屋进行共同验收。如果发现问题存在应暂时不接收。如果问题不严重,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由其维修,但是应当让开发商进行书面确认质量问题的存在,并承诺维修期间及补偿办法。如果问题比较严重,则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维权。②产权办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购房者获得产权证是其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与之相对应,交付房屋后开发商的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成之后,由购房者自行完成分户登记,此阶段开发商还应到尽协助义务。[8]由于购房者对办理产权事宜并不熟悉,最好在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全程办证,这样可以防止因产权证的原因而影响按揭贷款的办理。
参考文献:
[1]yezhu.info/shangpinfangrengoushu2/.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条.
[3][8]《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34条.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篇10
被告:郑光荣,男,原新罗国际贸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台湾省高雄市三民区克武路264号。
新罗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新罗公司)系被告郑光荣在香港注册的独资公司,该公司于1995年10月31日结束营业。1988年7月,新罗公司购得厦门市海滨大厦第21层D座房屋,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总价款港币97万元。1994年7月9日,新罗公司授权董新华与原告金善朝办理该房产买卖事宜,双方在未实地察看该房现场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新罗公司将海滨大厦第21层D座卖给金善朝,该房建筑面积264平方米,使用面积174.3平方米,含附带物:高级装修、办公桌、椅、柜等,及电话3部、传真机、复印机等,总价款人民币160万元(其中房屋原值约港币123万元,另加装修费及办公通讯设备等费用20多万元);新罗公司同年7月28日前交房,若未如期交房,每迟一天罚违约金5‰;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7月11日,应董新华要求,双方撤销合同中约定的经公证后生效的条款。合同签订后,因新罗公司被法院在另案中判决其返还他人100多万元债务,若逾期不付,法院将拍卖该房屋,金善朝根据新罗公司代表董新华的授意,向新罗公司厦门经贸发展总公司指定收款单位厦门日胜公司前期汇款人民币33.8万元抵作房款。随后,金善朝又分别于1994年7月21日、7月25日和7月30日支付给董新华房款美元63500元(折人民币548227.25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1万元及港币24070元(折人民币26862.12元)。董新华以新罗公司的名义对上述款项开具了收据。金善朝与董新华因业务往来,金善朝还支付或借给董新华31万余元,董新华表示这些款项由其自行承担。因新罗公司贷款将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至同年10月4日,金善朝拿到该房的原所有权证明,发现该房建筑面积实为173.55平方米,即向董新华提出异议。同年11月10日,金善朝开始使用管理该房至今。双方因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达成协议,金善朝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归其所有,由新罗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房款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新罗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并公告送达判决书。新罗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期间,因新罗公司已结束营业,郑光荣承担参加诉讼。
原告金善朝诉称:其与被告于1994年7月9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海滨大厦21层D座(建筑面积264平方米)的房屋卖与原告,价格160万元,于同年7月28日交付房屋。原告陆续支付了148万余元,但被告却一再违约,迟至1994年11月10日才交付房屋。原告至此才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同。现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被告返还多付房款42万余元,并按每日5‰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被告郑光荣答辩称:其授权董新华与原告签订购房合同。但此后,原告仅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与董新华之间尚有个人生意往来,原告所述的148万余元中有一大部分系董新华与原告的个人款项,应予以剔除。房屋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将购房款返还给原告。购房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约金问题。
审判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新罗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虽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讼争房屋,但双方至今未能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现卖方反悔,应解除原告与新罗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各自返还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新罗公司系在香港地区成立的个人企业,且已结束营业,依法应由其业主郑光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虽然原告支付的款项凭证上均盖有新罗公司的公章,但原告与新罗公司人之间除该房屋买卖行为之外,还有个人其他款项往来,在原、被告双方对款项系属购房款或个人款有异议的情况下,只有注明“香港新罗国际贸易”字样,真正用于房屋买卖和为被告支出的款项,才可确认为购房款,其余应视为董新华等人与原告之间的法律行为,应依法另行处理。董新华表示林炳生、刘楚、涂永红的欠款由其承担,予以采纳。对于董新华的个人欠款,原告应另行向董新华追讨。原告称其支付给董新华、林炳生等人的款项全部为购房款,缺乏相应证据,不予采纳。原告经被告人要求汇往经贸发展总公司指定收款单位的款,系用于偿还被告欠经贸发展总公司的债务,故应将该款视为购房款。
根据***国发(1983)194号《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7月23日判决:
一、原告金善朝与新罗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原告金善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将上述房屋及属于被告的设施归还被告郑光荣管理、使用。
二、被告郑光荣应于原告搬迁之日返还原告金善朝房款1073089.37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金善朝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4年7月9日所签购房合同,上诉人已支付大部分款项,被上诉人也于1994年11月10日实际将房屋交付上诉人使用,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已大部分实际履行,应属有效合同。一审法院以未办理产权过户为理由,判决合同无效是错误的。依据经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合同经过协商一致就成立,被上诉人的该财产所有权虽未按协议转移,但反悔无正当理由,且合同能够履行,即具备补办过户手续的条件。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购房合同。(2)1994~1995年间,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共计人民币1473589.37元,均有被上诉人加盖印章后出具的收条和借条,一审法院将其中40.05万元购房款认定为个人债务是错误的。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总款项应为人民币1473589.37元。(3)被上诉人在履约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1994年7月28日前交付海滨大厦第21层D座,建筑面积264平方米及附带物等,被上诉人延至1994年11月10日才交付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的房屋,一审未对此予以核定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应返还多收房款553248.37元及利息,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766266.47元。
被上诉人郑光荣答辩称:讼争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被上诉人反悔不愿卖房应予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厦门市海滨大厦第21层D座房屋建筑面积为173.55平方米,系原新罗公司购买的产业。董新华经新罗公司独资股东郑光荣授权,就该讼争房屋与金善朝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金善朝已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郑光荣还将房屋交金善朝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金善朝。现郑光荣又以讼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无正当理由,且合同又能够履行,应当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于董新华多报房屋建筑面积数,使房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要责任在卖方;买方未了解房屋建筑面积的真实情况,盲目签订合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讼争房屋的价格应调整为港币105.67万元。金善朝实际已支付房款人民币1073089.30元,根据当时港币兑人民币的市场牌价,尚欠房款人民币109146.60元。金善朝付给董新华等人的其他款项,应认定为董新华的个人债务,双方另行处理。金善朝请求郑光荣返还多收取房款及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不予保护,郑光荣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罚息日万分之三向金善朝支付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30日判决: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双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起到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补办房产交易手续。
三、金善朝应付给郑光荣房款人民币109146.60元,郑光荣应偿付金善朝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人民币33480元,两项相抵扣后,金善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郑光荣款项人民币75666.60元。
四、驳回金善朝请求确认“总房款”及“延期交房违约金”超出的部分。
评析本案的争执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一种观点主张,本案讼争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号、(1989)民他字第50号的批复以及建设部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应允许一方反悔确认该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双方虽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买方已交付大部分房款,且入住使用讼争房,并积极替卖方所在公司清偿债务,对讼争房做出了贡献,根据民法通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之原则,应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审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是:
一、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因为,房屋买卖合同能否成立,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所追求的法律后果,是房屋产权有效转移的要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二者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混淆。
二、卖方因经济纠纷,须在十日内返还他人100多万元债务,若逾期不还,将被拍卖本案讼争房折价偿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高于拍卖价款购入讼争房,并首期支付了33.9万元为卖方偿付债款。后买方根据签订的买卖合同,又陆续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共107万余元。此间,双方对此均未有异议。而到案件审理时,卖方以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反悔,显然理由不足,有失公允。
三、从导致讼争房产权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的原因分析,其主要责任在卖方。因为,双方签约后,卖方因贷款而将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无法取出,买方直到同年10月才拿到产权证明。而此时,买方经核对产权证,才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与双方签约时卖方所称的面积不一,买方因此向卖方提出异议,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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