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后果10篇

前因后果篇1

为什么会得大肠癌

发生大肠癌的主要原因与生活饮食习惯有关,如高脂饮食、高蛋白饮食,少吃蔬菜、水果。少部分病人有遗传因素,约占10%~15%。其次与年龄也有紧密关系,其规律是年龄越高发病率也越高,一般来说40岁以上发病率明显增高。

消除危害贵在早期发现

直肠癌对人们的危害是相当大的。直肠癌在手术以后的复发率与死亡率也相当高,但我们不要害怕。因为大肠癌有两个特征:第一,与其他消化道肿瘤相比,其恶性程度相对要弱一些;第二,大肠癌是一种可以通过预防与早期的***来控制的疾病。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早期的诊断与及时的***将其治愈。从预防上说,我们可以通过肠镜的普查来发现一些腺瘤、息肉等癌前病变,并早期摘除,那么以后得肠癌的几率就大大地下降了。同样,早期诊断与早期***也是如此。一般来说,早期的肠癌还没有转移,肿瘤也比较小并局限在肠壁以内,像这类患者通过***后,5年的生存率可以达到90%左右;中期的肠癌,5年的生存率在40%~50%左右;已经有远处的转移或已侵犯周围组织的晚期患者,5年的生存率不到10%。所以,我们特别强调要早期预防、早诊断和早***。

什么人易患肠癌

饮食油腻者容易得肠癌。饮食呈油腻化,毒素容易被吸收,促成致癌物质的生成。所以,注意饮食习惯非常重要。

便秘者是肠癌的高危人群。长期的便秘,大便在肠道里的毒素集聚以后被吸收,刺激肠道的黏膜会生出息肉、炎症等。所以,对于便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定要改善饮食结构,多吃一些含纤维素的膳食,如蔬菜、水果等。如在这一前提下还不能完全解除便秘,应该服用一些比较温和的润肠通便药物进行***。

要警惕哪些症状

大便异常。这是肠癌的常见首要症状。如果平时大便是正常的,一旦出现习惯的改变,比如腹泻或与便秘交替;在次数上增多,有拉不尽的感觉;大便中有黏脓物;大便的开头变形变细等,都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大便带血。大便出血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出血的原因有很多是痔疮引起的。所以有许多人以为大便出血就一定是痔疮,实际上大肠恶性肿瘤也是造成大便出血的原因之一。

腺瘤不典型增生。不典型增生是指息肉本来是良性的,由良性向恶性的变化之中,但还没有达到恶性的程度。如果已经出现不典型的增生没有及时作肠镜摘除,少则一年,多则三年五年就会变成恶性肿瘤了。要注意的是,曾经有过息肉者,已经属于高危人群了,对于这类高危人群,第一次息肉摘除以后,有30%至40%的病人会在其他地方再长出息肉,这部分病人即使把息肉摘除了,仍属于高危人群,每年至少要普查一次肠镜。

另外,在肠癌中有10%~15%是遗传因素使然;有的则是具有共同的饮食习惯造成的。因此患者的子女应格外警惕此病。

肠癌的检查方式

直肠指检有着很大的临床意义,它可以了解直肠有没有肿块,如果有,是什么性质的、肿块大小等,医生可以最直接的了解情况。另外,对一些病情复杂的人,需要进行CT检查,以及直肠镜、乙状结肠镜或结肠镜检查;并通过镜下活检得到病理诊断,以指导***。

电子结肠镜由于可以直接观察到肠腔内膜病变,***像通过监视器有放大的作用,因此可以发现微小病变,诊断可靠性高,更重要的是内镜下大部分息肉样病变可以当场切除。但结肠镜对于有严重心肺疾病患者为禁忌症,而且有5%~10%的患者不能够完成全结肠检查。

全新的微创手术

一旦确诊了结直肠的良、恶性肿瘤,就要积极***。第一种是用内镜***,比如肠镜***。2厘米大小或者2.5厘米的肿瘤,都可以用肠镜摘除。如果它已经恶变了或已经比较大了,那么可以采用手术***。手术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传统的开腹;一种是微创腹腔镜。这两种方法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无论是采用哪一种手术方法,术后都要进行化疗、放疗或生物学***及中医***。

结直肠肿瘤的微创手术,是指在腹腔镜下从4至5个0.5至1厘米的小孔中,将手术器械深入到癌瘤部位进行根除。手术时间大约两个小时。由于手术中使用了超声刀,出血很少,因此术后不用输血。病人肠道功能术后一天即逐渐恢复,第一天胃管就可撤除,病人就可起床,24至48小时可恢复饮食。术后一周左右可出院。目前在上海,90%以上的患者都可以用腹腔镜微创的办法***,包括一些晚期的癌肿。

前因后果篇2

心脏跳动是通过一系列生物电和机械的活动来实现的,这个过程由心脏的传导系统和心肌细胞来共同完成。传导系统包括窦房结、结间束、房室结、希氏束、左右束支及浦氏纤维。窦房结位于心脏上方,它是指挥心脏活动的“最高司令部”。浦氏纤维就象网一样密密麻麻地分布于心内膜下,与心肌细胞相连。由窦房结发出的电冲动,首先激动左右心房,然后沿着上述传导系统逐级下传,最终到达左右心室,引起心脏的机械收缩。正常情况下,窦房结以每分钟70次左右的频率发放冲动,使心脏产生整齐、规则的跳动,这就是所谓窦性心律。

当某一原因(可以是生理性,也可以是病理性的)使窦房结以下的传导组织或某一区域的心肌兴奋性增高,在窦房结冲动到达之前“抢先”发出冲动(称异位起搏点),就会使心房或心室提前收缩,这就是过早搏动,也称期前收缩,简称“早搏”。临床上根据异位起搏点的部位不同,通常将早搏分为房性、房室交界性及室性三种,其中以室性多见。心电***能将这三种早搏准确地区分开来。

早搏是最常见的心律失常。国外有人用Holter系统对健康人作连续24小时动态心电***观察,发现约有50%受试者有早搏现象。可以说,人一生中没有不发生早搏的。发生早搏时,往往有心前区突然跳动或心脏停跳的感觉。但这些症状的出现不一定与早搏次数或原发病变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常常与早搏者的敏感性及其注意力有关。偶发早搏(每分钟5次以下)对健康无影响;频发早搏(每分钟6次以上)可使心排血量减少,心、脑、肾等重要脏器供血不足,并出现相应症状如乏力、心悸、胸闷、头晕等。原有心脏病者,可因早搏诱发或加重心绞痛或心力衰竭,严重者可导致心房颤动、室性心动过速、甚至室颤而危及生命。急性心肌梗塞者出现早搏,即使是偶发的,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健康人发生早搏,称良性、生理性或功能性早搏,常因情绪激动、精神紧张、劳累、消化不良、过饱、过度烟酒、喝浓茶咖啡等诱发,也有查无原因者。由某些疾病引起的早搏称器质性或病理性早搏,常见于器质性心脏病,如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瓣膜病、心肌炎等,还见于甲亢、电解质紊乱、急性感染、慢性胆囊炎等。某些药物如洋地黄、锑剂、奎尼丁等的毒副作用也能引起早搏。

前因后果篇3

咳,咳,咳!怎么孩子老是咳个不停?!特别是冬天,咳嗽的孩子激增。如何对付咳嗽,成了家长的一件头疼事。

咳嗽也分好坏

咳嗽是人体的一个防御动作,是一种保护性反射。当呼吸道及肺内受到某种病原微生物感染后,气道黏膜分泌痰的功能就会增强,痰液量增加。这时,咳嗽是机体积极应对疾病的表现。通过咳嗽动作可以咳出下呼吸道的痰,痰中可带出一定量的病原微生物及炎性因子,从而减轻了致病因素对呼吸道的侵害,有利于疾病的恢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咳嗽是有好处的。

但如果咳嗽主要是因气道黏膜充血水肿引发,或由于长期咳嗽刺激,使咳嗽中枢持久处于高度兴奋状态,这时的咳嗽就不是具有保护作用的反射动作了,而成了对机体的不利因素。

针对病因治咳嗽

大多数孩子咳嗽是由于上呼吸道或气管、支气管感染引起的,包括病毒和细菌感染,常伴有鼻塞、流涕、咽痛、发热等症状。另外,鼻窦炎、支气管内异物、肺结核及心肌炎等,也可能是引起咳嗽的病因。

因为咳嗽的病因复杂多样,咳嗽又有利有弊,因此不是简单地服用止咳药就可以解决问题的,要分析咳嗽的原发因素,针对病因合理用药,才会收到好的效果。

有的家长一看到孩子咳嗽,就急于给孩子用止咳药、抗生素,这是不对的。孩子的急性咳嗽,即使是呼吸道感染引起的,也以病毒感染为多,而抗生素则只针对细菌感染。还有一部分因过敏因素、理化等因素所导致的咳嗽,可能需要抗过敏、解痉、祛痰、恢复气道黏膜功能等***,一味应用抗生素***更是无效的。而且,长期反复服用抗生素,还有可能产生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对抗生素的耐药性。这就是为什么有时候使用了很“高级”的抗生素也难以治愈咳嗽的症结。

慎用中枢性镇咳药

***孩子的咳嗽,一般不应使用中枢性镇咳药。从生理特点来说,婴幼儿的呼吸系统发育尚不成熟,气道管腔狭窄,血管丰富,咳嗽反射和纤毛运动较差,痰液不易排出。如果一咳嗽就用较强的止咳药,咳嗽虽然暂时停止了,但气管黏膜上的纤毛上皮细胞的运痰功能和支气管平滑肌的收缩蠕动功能却受到了抑制,使痰液不能顺利排出。大量痰液蓄积在气管和支气管内,反而影响呼吸功能,促使病情进展,使感染加重。

临床上的中枢性镇咳药主要有:可待因、咳必清、咳美芬等。家长在选择药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药物组成。如果确实需要服用中枢性镇咳药,要在医生指导下并在***原发病的基础上联合使用。一定要记住:镇咳只是辅佐***的方法,重点应该是***原发病。

止咳药,糖浆优于片剂!

如果孩子咳嗽严重,适合选用兼有祛痰、化痰作用的止咳药物,而且糖浆优于片剂。糖浆服用时,不要用水稀释,也不要用水送服。这样能使糖浆附着在咽部黏膜上,减弱致病因素对黏膜的刺激,就能减轻剧烈的咳嗽症状。

咳嗽多久才会好

由上呼吸道或气管、支气管感染引起的咳嗽,经正规***及调养,一般要1 ~ 3 周才可基本痊愈。如果咳嗽持续不愈,或时轻时重, 病程超过3 周以上, 就要注意是否有咳嗽变异性哮喘的可能。这种疾病近年来在儿童中比较常见, 以咳嗽为主要表现, 但属于哮喘病的发病机理, 尤其是夜间咳嗽加重。遇到这种情况, 要到医院明确诊断。

咳嗽的宜与不宜

不宜

1. 冷冻、辛辣食品会刺激咽喉部,使咳嗽加重。

2. 酸味食品有敛痰的作用,使痰不易咳出。

3. 常见咳嗽的孩子在吃了鱼腥类的食物后,咳嗽会加重,这可能与孩子对鱼虾食品的蛋白过敏有关,特别是过敏因素所致的咳嗽,更应慎吃鱼腥虾蟹等相关食物。

前因后果篇4

[关键词]纳妾制 发展历程 称呼 地位 原因

[中***分类号]C9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2-0056-02

一、纳妾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纳妾制的起源期:男权社会早期

关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学界目前有三种看法――“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多妾制”。我们同意最后一种看法,也就是认为古代婚姻为“一夫一妻制”与“纳妾制”并存,它应该是整个封建社会婚姻的主流形式。但我们并不能马上否认另外两种说法。整个男权社会的婚姻制度应当是以“一夫多妻制”为开端的,我们熟悉的“大禹二妃”便属于这种形式。当时娥皇、女英是不分尊卑的,后世将他们并称“二妃”。但到了殷周时期,情况就不同了,由于等级制度日益完备,“多妻”之间的尊卑必然要被明确出来。伴随着夫权社会的发展,女子逐渐沦为男子的附属品,可以用来“赠送”,这时便要说到“多妻”与“一妻多妾”的过渡形态――“妻、媵、妾”并存。所谓媵,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媵,送也”。媵是一种低于妻而高于妾的存在,她们本是妻的亲妹妹或侄女,与妻属于同一宗族并有血缘关系,地位出身高于一般陪嫁侍妾。所以我们说这是向一夫一妻多妾制过渡的一种形态,但“媵制”只在氏族首领间存在,这是它的特殊之处。

(二)纳妾制的确立及演变期:春秋到唐朝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各诸侯更是在纳妾方面不加节制,“一夫一妻多妾制”被基本确立。《礼记》中规定了天子后宫最多120人,而“齐襄公号称‘九妃六嫔,陈妾数千’”虽有夸大的嫌疑,也足以说明诸侯蓄妾之多。春秋时期齐桓公主导召开的国际会议“葵丘会盟”明文规定“毋以妻为妾”,这就把妻与妾明确划分出来了。

秦汉至唐代则是纳妾制的发展期,纳妾人数随着经济的发展急剧上升。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后宫收纳佳丽上千人。到了汉朝,历任皇帝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汉元帝收3000余人以充后宫,东汉桓帝蓄美妾达5000人。魏晋时期此数目更加惊人,晋炎帝有宫人1万余人。隋唐也是如此,隋炀帝蓄1万余人,而最高记录的保持者唐玄宗李隆基竟达4万人。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这时候,蓄妾都是权贵或富商的特权,普通百姓没有多余的财力与精力纳妾,一般还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

(三)纳妾制的鼎盛期:宋朝到明清

纳妾制的发展后期开始出现一些变化。君王纳妾不再追求数量取胜,而是开始注重妾的质量。他们较之前的帝王更加务实,开始通过各种办法择优录取,比如检验形体、检查“”、进宫“实习”备选,最后皇帝亲自面见遴选……层层选拔之后,优秀者方可入宫。

这一段时期也可以说是古代纳妾制度的鼎盛完备时期,纳妾有完整可遵循的程序,还有一定的法律条件,这使纳妾行为变得更加制度化。我们以唐代为例介绍一下纳妾的程序:首先,需要征得家人的同意,主要指的是男方的妻子,妻子如果善妒,妾一般是纳不成的,这样的事例很多,最有名的便是房玄龄之妻宁死不同意其夫纳妾;其次,要有媒人的撮合;最后,还要订立契约。至于纳妾的法律,我们以明朝为例。《大明律》明确规定:“男子年满四十无子者,可纳妾。”这时候,纳妾已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不再毫无根据。

(四)纳妾制的废除及复生期:清末至今

明末清初时,基督教第三次传入中国,它在与中国儒文化的接触过程中发生碰撞,纳妾制首当其冲,成为二者争论的焦点,这也为后来的废妾做了铺垫。而真正的废妾应当是从民国开始的。清王朝的覆灭象征着封建统治的完结,但民国初年纳妾之俗依然堂而皇之地横行在中国大陆上。当“男女平等”思想渐渐深入人心后,“废妾”也被提上议程。著名变法人士梁启超曾著文阐释男女平等,后又创立了“一夫一妻世界会”,但讽刺的是,他于1903年纳了一名妾。知识分子尚且如此,更别提普通人了,废妾可谓举步维艰。

直至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其中第二条为“禁止重婚、纳妾”,这一制度才被明确废除。两三年间,这一传承数千年的恶习就被一扫而光。

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纳妾制虽已被灭,但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一些类似的现象,例如代孕、***等。总体来看,中国社会仍然是重男轻女的,这些现象就像是被包装过的纳妾行为。

二、妾的称呼及地位

(一)妾的称呼

妾的称呼有很多,最早的是“媵妾”。上文说过,“媵”本是比“妾”高一等的,但后来合为一等,不再有差别,“媵”也就成了“妾”的代称。后来逐渐发展出一些美称,像“如夫人”“姬”等。这里特别说一下“姬”这一称呼,它原是周朝国姓,周所封诸侯国均姓姬,而古代女子无名,便统称王姬、伯姬,成为美女的代称,后来才成为妾的专属代称。

除了美称,妾还有很多贱称。秦以后,小妾的称呼便大不如从前,人们不再使用美称,通用的称呼有三国时的小妻、庶妻、别房、侧室、r室、别室、小星,唐朝的少妻、下妻、傍妻、小妇,宋代的祗侯人、左右人、横床、贴身、横门,清朝的姨娘、新娘、姑娘、姨太太等。到了民间,叫法粗鄙,“小老婆”的称呼尽显贬义。

(二)妾的地位

古代“妻”为“娶”,明媒以聘,光明正大,而“妾”则为“纳”。娶妻之资为“聘礼”,“纳妾”之财为“买妾之资”。由此可以看出,妾的身份是极其低贱的,相当于买回来的女人,根本不算正当的婚姻关系。在古代,“奔则为妾”,只要女子同男子私奔,那么这个女子就失去了成为正妻的资格,一生只能为妾,而且“父母国人皆贱之”,“妾”就是私奔女子的下场。由此也可以看出妾的地位之低下。

从律法方面,我们也能看出妾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夫或妻伤妾,刑罚较轻,而妾如果胆敢伤了夫或妻,那简直是大逆不道的。《大明律》就曾规定:夫将妻打死,判绞刑;将妾打死,判一百杖,并流放三年。现实生活中,如果夫有权或有钱,刑罚还有可能更轻。反之,如果妾伤了夫或妻,致死者处凌迟之刑,伤者执杖刑。妾在家庭中的身份十分尴尬,名义上是主子,实际上却属于被奴役阶层。

三、纳妾制度沿袭千年的原因

(一)生殖崇拜幌子下的私欲驱使

我国古代是农耕社会,要发展就需要充足的劳动力来创造财富,自然地形成了生殖崇拜观念。由于生产力低下,统治者有着增值人口的迫切需求,所以他们对纳妾的行为不干预甚至鼓励。那时候天灾人祸不断,人口自然增长率是比较缓慢的。上文中也提到过,宋、明法律都规定,40岁以上无子可纳妾,这使纳妾合法化,甚至到明清时期,“纳妾”成了理所当然的事。孔子云:“食色性也。”男子当然也乐意享受这种生殖崇拜所带来的特权。既能够名正言顺地“事宗庙”“继后世”,又能满足自己的私欲,何乐而不为呢?

(二)男权意识笼罩下的性别歧视

人类母系社会时期曾因生殖因素出现过女权社会,但那只是一时的,男性在力量方面的先天优势决定了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进入男权社会。男女平等是一种很难彻底实现的理念,在封建社会制度下更是空谈的言论。胡铁岩(2001)指出:“妻妾制是男性占有、奴役女性的极端现象,它不仅使几个、几十个乃至成百上千个女性心甘情愿地俯首于一个男性脚下,同时俯首的女性又要被男性按着社会制度、道德承认的方式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只要有男权制在,男女方的天平永远不可能平衡,纳妾制也会延续下去,传统的“三纲五常”便是最好的印证。“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妻就是最底层的依赖者,永远要依靠男性,而妾还远不如妻,处境就显得更加凄凉。

(三)封建压迫和教育下的女性自卑

在古代,女子往往被教育“无才便是德”,这种说法在现代人看来无疑是荒谬可笑的。经分析不难得出,这是封建社会炮制出来的一种压制女性的手段。农耕文明下的男女分工明确,“男耕女织”要求女子只生活在自己的家庭领域之内,没必要出门见识这个世界,所以她们被认为不需要懂知识,无才即可。不仅如此,女子还要遵守“三从四德”,遵守封建国家为她们设定的条条框框。这样从小培养出来的女性必定是没有***意识的,也必然是无知的。所以她们很自然地依靠男性,在男性面前永远自卑着。这也正是封建教育想要的结果。

(四)儒家文化统治下的孝义先行

儒家文化构成了绝大部分中国人精神世界,人们不自觉地践行着儒家的一切教诲,于是,“孝”成为了中国人心中不可颠覆的理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百分之百地后继有人,有条件的人家会尽可能多地纳妾。这时我们可以看出,儒家倡导的孝义先行价值观给纳妾提供了道德借口。数千年来,儒的价值观念在中国人的脑海里早已根深蒂固、坚不可摧。即使到了今天,人们也千方百计地想承继香火,于是便催生了代孕、***这种现象,这也正是纳妾制死而不僵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实,纳妾制能够沿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有上述四条,还有原始社会群婚遗风的影响,以及古代最高统治者以身示范等等。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详述。

注释:

①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0.

②程郁.纳妾,死而不僵的陋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③胡铁岩.“大明宫掌宫内相”戴权身份新说[J].红楼梦学刊,2008(02).

【参考文献】

[1]程郁.纳妾,死而不僵的陋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程郁.清至民国蓄妾习俗之变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3]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10.

[4]陈昱良.从明人墓志看官民违律纳妾问题[J].历史档案,2012(02).

[5]李晓婧.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南京国民***府时期的纳妾行为[J].史论,2013.

[6]岳纯之.论唐代纳妾制度[J].历史教学,2005(10).

[7]叶楚炎.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纳妾叙事[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5).

前因后果篇5

2011年11月4日,康师傅控股和百事达成协议,康师傅控股附属公司康师傅饮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康师傅饮品控股”)将成为百事公司在华特许经营装瓶商。获得商务部批准后,康师傅将获得百事在中国全部24家装瓶厂中总共持有的72%的股权,并与百事现有的在华装瓶厂合作,负责生产、销售和分销百事的碳酸饮料和佳得乐品牌产品,而百事将继续拥有品牌并负责其市场推广活动。

百事为何要委身“康师傅”呢?

百事在饮料行业一直亏损。百事在中国各地建有24家瓶装企业,1个浓缩液厂、5家食品厂。这24家瓶装企业中有5家为全资控股。艾格农业分析师陈静表示,百事可乐在中国的20多家装瓶厂中有过半亏损。代表百事持有中国24家装瓶厂权益的CBL公司,2010年亏损1.75亿美元。“百事可乐在中国的业务在金融危机之后亏损越发严重,在巨大的亏损压力之下,百事才不得不在2011年最终与康师傅控股进行换股交易。”

1981年,百事国际集团中国部经理李文富骑着自行车从香港跨过罗湖桥来到深圳,促成百事在中国首个合作企业的诞生——深圳百事可乐灌瓶厂,百事由此正式进入中国。不过各个瓶装厂将无奈地被康师傅接管,也让上述回忆定格在百事进入中国30年的2011年。接近百事的人士感叹道:“从眼下的合作来看,百事实则以特许经营的模式结束了在中国市场的自主经营。”

“百事在华建立瓶装企业的形式有其历史原因。当年,在中国合资建立瓶装厂主要是为了迅速在中国获得生产许可并占领市场。之后由于浓缩液厂频繁提价、转移利润、灌装厂基本不赚钱甚至亏损,逼走了不少中方合资方。”前和君创业合伙人汤浩分析。

百事管理混乱。商务部“郭京毅受贿案”中,百事在华分公司内部火拼,不惜行贿郭京毅,将百事中国内部的管理混乱推向了风口浪尖。除了“行贿”,“涉黑”、“走私”等字眼也跟百事中国联系在一起。群星代言的光鲜难以掩饰百事内部管理的混乱,这种混乱也不得不让这家百年国际企业一步步走向与康师傅的“换购”道路。

百事中国的分权制度直接导致百事中国与瓶装厂利益不均衡。在碳酸饮料产业链条中,毛利率较高的是上游的浓缩液生产与销售(高达50%-60%)以及下游的渠道环节(40%以上),中游的装瓶业务毛利率较低,仅为10%-15%。浓缩液提价将使百事获得高额的回报,但对瓶装厂来说,其利润主要来自装瓶厂的分红,近年来浓缩液的频频提价,加剧了装瓶厂的成本压力,压缩了其利润空间,最后导致的结果是中方股东全面亏损,百事中国则可依靠高价浓缩液的利润,部分弥补装瓶厂的权益亏损。

在合资分公司、瓶装厂与百事中国因利益发生纠纷的同时,各地分公司如上海百事、武汉百事、南京百事、四川百事等已与其“反目”。本想依靠地方企业打入地方市场,但不想却换来一场场噩梦,24家瓶装厂已然成为了百事想迅速去除的包袱。

发展30年,内斗及混乱的管理耗尽了百事的激情,只能思考另外一条路——寻找一个强大的合作对象、“甩手”24家瓶装企业。在大陆市场发展风生水起的康师傅进入百事的眼帘。

百事和康师傅的“双赢”。根据双方最后达成的商业条款,康师傅将与百事现有在华装瓶厂合作,以独家形式包括百事拥有的若干商标项下的碳酸饮料、佳得乐品牌下的运动饮料和纯果乐品牌下的果汁花蜜饮料等非碳酸饮料等。这意味着康师傅获得了生产、销售百事旗下所有已进入中国市场的软饮料的权利。

百事公司董事长兼CEO卢英德明确表示,“康师傅具有与其他公司成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历史,我们相信此联盟倡议将把康师

傅极佳的分销网络覆盖与百事杰出的创新能力结合起来,从而在短期内极大提升我们在华的饮料业务,同时将百事在这个世界上增长最快的饮料市场的未来增长潜能发挥到最大化。”

而百事在餐饮渠道的优势地位,能帮康师傅提高市场占有率,这一特殊渠道恰好是康师傅并不擅长的。

一切毫无征兆,连康师傅自己都称与百事的换股交易“保密工作做得还不错”。不过,这场交易在外界看来并非偶然——年轻气盛的康师傅需要扩张;连年亏损的百事需要清理。

康师傅旗下饮品业务的经营主体是“康师傅饮品控股”,其中上市公司康师傅控股透过全资持有的“康师傅饮品”持股50.005%,康师傅控股的母公司顶新持有17.999%,日本朝日啤酒则持有其余31.996%。而一旦这次换股交易落实,百事旗下中国饮品业务将并入“康师傅饮品控股”,换取“康师傅饮品”9.5%的股权,间接持有“康师傅饮品控股”股权。

关于罢工

曾经的竞争对手,竟成为自己将来的雇主,感到迷茫的员工担心自己的利益会因此受损。“我们此前甚至没得到通知就被他们卖了。百事可乐试***单方面和我们解约,然后让我们再和康师傅签约。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权益却得不到任何保障。”百事可乐重庆瓶装厂抗议人群中,一位工人如是说。愤怒的工人收到来自百事大中华区***孟可仕发来的《百事可乐员工沟通的公开信》。他在信中表示,联盟获得批准后,员工岗位不变,瓶装厂会继续由现任管理层负责运营。他还特别授权给所有工厂的员工一个月的特殊绩效奖金。此后,百事和康师傅又都承诺,在联盟获批完成之后,至少两年内不会改变所有百事现装瓶厂员工的现有合同及条款,且所有百事装瓶厂员工现有合同的薪酬福利待遇起码维持现有水平。

对此,百事员工并不买账,他们既担心公司的口头承诺不能兑现,也惧怕会被变相裁员。

尽管百事可乐方面多次希望解决事件,但部分百事可乐瓶装厂员工坚持认为,如若不能对员工进行补偿,就不接受百事可乐的和解提议。

但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表示,在企业的并购过程中,如果没有大规模裁员,同时也没有大规模降低福利水平和提高劳动强度,员工没有要求企业进行补偿的依据。“买断工龄是国企的现象,非国企没有这样的做法。”宋一欣称,“对这部分员工来说,要求公司进行补偿,从法律的角度并没有支持。”

“康姓百事”未来未知

“百事可乐与康师傅的合作能否成功,整合是重中之重。”一位要求匿名的港股分析师告诉记者,“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光员工的整合就花了百事可乐和康师傅那么大的力气,效果还不好。这显示两家公司的文化存在差异,也为双方未来的整合,蒙上了一层阴影。”上述分析师认为,未来即便双方的合作被有关部门通过,康师傅也必须谨慎应对整合。因为即便是饮料行业,整合失败的案例也存在太多。

“百事通过此次换股虽然仅获取康师傅饮品控股约5%的间接权益,但是接触的却是康师傅饮料生产——销售产业链的全流程;而康师傅仅获取百事可乐利润率较低的瓶装业务的所有权益,并没有接触到最核心的浓缩液配方及技术环节。”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执行主任邵开俊表示,“康师傅用部分股权换购了百事可乐中国的瓶装业务的全部权益,与其说是康师傅‘收购了’百事可乐,不如说是百事可乐‘收购了’康师傅。”

内地饮料行业2011年下半年及2012年均较艰难,原因一是经济放缓令消费者对茶类饮品的需求降低,二是小型品牌积极劈价,三是消费者偏好分散消费。

前因后果篇6

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项目一度是贵州的光荣,它承载了贵州***府太多的梦想。

2001年底,朱宝麒遇到了在北京开会的贵州省委书记。“三五年内达到100亿美元产值,打造千亿美元高科技产业链”的宏***打动了贵州***府――这个在当年(2005年)GDP居中国末位的边远省份。贵州***府盲目认为,微硬盘项目是贵州高科技产业跳跃式发展的第一步和最关键的一步。

2002年,在贵州***府的全力支持和协调下,微硬盘项目没有经过尽职调查便被引入贵州。截止到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有限公司成立时,在贵州***府的“窗口指导”下,贵州当地银行、企业投向微硬盘项目的资金已达到近20亿元。

然而,该微硬盘项目自2004年9月后一蹶不振,节节败退,最终停产。2005年10月,朱宝麒等人辞职,未经批准即甩手而去。

随着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有限公司的倒闭,贵州***府的高科技产业梦想最终破灭。地方***府的“大干快上”给地方经济造成了巨大伤害。

地方***府动用国有企业相关资源,投资20亿元的高新技术产业――贵州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项目黯然落幕。其中,在地方***府的“窗口指导”下,多家商业银行累计发放的11.75亿元贷款中,有8.7亿元变成了不良贷款。

该项目带来的巨大损失让我们不得不思索一个问题:***府是否应该代替企业下场踢球?

尽职调查缺失种下祸根

南方汇通世华微硬盘项目造成了严重损失,而所有疏漏都隐藏在审慎调查的门后。据悉,当时曾有人提醒有关部门花几十万元,聘请专业机构做详尽考察,了解全球硬盘业形势后再作决定。但建议报上去以后,并无回音。涉及几十亿投资的高风险项目就这样被放行了。

如果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将可能发现该项目存在很多致命隐患:

对市场规模的预测缺乏可信度。据当时朱宝麒个人说法,“这一技术可能在五年内创造上百亿美元产值,2005年投放量将大于4亿台,这还只是偏稳健的估计。”

实际上,当时硬盘行业巨擘希捷、东芝,以及为数众多的小创业公司已经开始对微硬盘跟进开发,最多时,研发1英寸微硬盘的公司达到上百家。

2002年4月,IBM以20.5亿美元的价格,将全部硬盘业务及所有专利卖给了日立环球存储科技。如果真有上百亿美元的产值,这个售价就明显低估得不合理了。且不说市场容量是否有那么大,对在贵州落地的微硬盘项目来说,绝非一马平川,是一场初生牛犊与巨人们的恶战,胜算极小。

财务风险估计不足。行业专家称,微硬盘项目最困难的不是研发,只要找到可靠而稳定的供货商,自己组装,很快就能生产出来。关键问题是价格,价格将决定能否实现量产。只有靠批量生产,降低成本才能赚钱。

从某种程度上说,该项技术不具备高新技术应有的高门槛特征,属于对规模效应敏感的资本密集型产品。这就需要充分估计前期用于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所需的巨额资金。事实上,此项目一开工就面对着资金断裂的窘境。

点 评

项目决心无法代替审慎调查

在最终确定投资一个项目之前,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风险控制环节。通过系统、***和科学的调查,判断项目的风险大小,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将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只能依靠稳健投资流程管控系统。好的风险投资流程控制犹如一张细筛网,虽不能确保抓住每一条漏网之鱼,但可保不犯大错。遗憾的是,这个微硬盘项目的控制机制连个漏勺都不如。

当地***府以“遇猪杀猪,遇狗打狗”的豪言壮语表达了引进微硬盘项目的果敢决心。虽然该项目需要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开路先锋保驾护航,可惜的是,一切都错在开始,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该项目的失败,体现了地方***府对科学决策流程的无知。

技术专利操于人手

操盘人带来的“自有技术”更是令人啼笑皆非,该微硬盘的专利完全被控于他人之手。

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苏宗祥在铼德科技美国子公司Microstor主持研发1英寸硬盘,时间达一年半。他离开Microstor创办磁源公司,存在同业禁止的可能。而且,产品样本和技术资料均是他在Microstor的研发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隐患。

从技术本身来看,磁源公司最早用于技术入股的1英寸1GB硬盘技术,在项目启动之前就已经过时。直至1.8英寸硬盘专有技术项目停工,美国研发团队也无法完成产品化,最终没生产出一个产品。

以技术折合1.2亿元入股的美国磁源公司负责后续的产品研发。由于开发部门始终在美国,由磁源公司控制,中方实际无法指挥、协调研发和生产支持活动,无法培养出自己的研发队伍。

根据硬盘行业经验,开发一个产品,需要一支六七十人的研发团队。而磁源公司的研发团队在最高峰时也达不到这个规模,而且是同时负责两个产品。这可能源于苏宗祥掌握了原Microstor全套1英寸硬盘的部件设计和组装技术。这恰恰导致了后来Microstor对其盗窃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的指控。

为了将磁源公司技术团队拥有的微硬盘“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带入贵州,花费巨资值得吗?

点 评

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注定失败

微硬盘项目所依赖的技术可以说是彻头彻尾的抄袭。

日立环球存储拥有IBM硬盘技术,以及日立多年研发的5000项专利,对硬盘核心技术的覆盖无懈可击。反观国内项目,未申请核心专利,不可能绕过竞争对手早已设好的专利包围圈。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自主创新纯粹是一句空话。

没有核心技术,就不能指望形成持续领先的研发能力。而且,该项目的技术团队远在美国,如何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支持也是个疑问。

地方***府却对此熟视无睹,帮助微硬盘项目前后获得六笔国家项目拨款,无知得令人齿寒。也许地方***府可以推卸对技术判断失误的指责,但却逃脱不掉助纣为虐的责任。

疏于控制是投资大忌

如果说贵州地方***府在引进项目的决策上存在“失误”,那么,在项目运转过程中,让朱宝麒大权独揽,并且幕后包庇的力挺式协调则让本已奄奄一息的微硬盘项目死得更快、更彻底。

微硬盘项目的资金完全由本地大股东支付,但资金的控制权、经营权和人事权却长期完全掌控在小股东朱宝麒手中。朱宝麒此前并无任何硬盘从业经历,更不懂得微硬盘技术、生产和市场。副帅潘壮也同样不具备相关资历和背景。而该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苏宗祥远在美国,不参与本地项目运作。

由朱宝麒一手安排,其在香港成立的小公司――威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开始便垄断了项目的原料采购与产品销售,这是项目投资的大忌。

本来可以向生产厂家直接采购的零部件,却要绕个圈,让一个无名的境外小公司做中间经手人。更奇怪的是,这间公司还同时承担产品销售总的职能。这种明显不合理的安排在被投资方提出质疑后,朱宝麒不惜以停产和辞职作为要挟,竟然迫使贵州省***府出面协调,指示各方投资人“要克制,要相信朱宝麒有能力搞好微硬盘项目”。

一般来讲,最低限度的控制在于资金流控制。而在这个微硬盘项目里,朱宝麒完全包揽了物流和资金流,信息沟通机制也不健全,治理结构的缺失实际已令任何外部控制和有效干涉都无法行使。

点 评

风险控制在***府动员下失效

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地方***府主导下,该项目公司没有建立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无法使风险投资的控制流程得到实施。

实际出资的地方企业的业务与该项目相差甚远,既无经验也没兴趣参与日常经营运作。股东中的上市公司期望借项目的高科技色彩使股票升值,满足于纸上的利润数字。国企股东是被***府“动员”的,反正花的不是自己的钱,领导怎么说就怎么做,对项目既无奈,又漠不关心。而***府更不是管理企业的“好手”,相关利益人中,没有一方能够制衡实际操盘者。

采购预付款和外欠的销售款每年都达到数亿元,损失犹如脱缰野马,一发不可收拾。

“科技倒爷”续写“蓝***”

完整地审视整个项目发展的各个环节,不难发现,外方合作者和实际操盘人有意无意地利用了***府官员的弱点,大大地“骗”了一把。他们实际上只是靠一张嘴和天花乱坠的美好前景,就阻挠了相关部门执行必要的审查和控制。

为使贵州***府引进该项目,朱宝麒曾经描绘了辉煌前景:在三五年内,通过“创新知识经济计划”,建成一个上百万人的科技产业区,十年内实现1000亿美元高科技产值。

几乎没有哪个地方***府能对如此宏伟的计划有抵御诱惑的能力。如果产值真能达到100亿美元,相当于再造一个贵州。产值1000亿美元,贵州就赶上富裕的广东了。这是多么激动人心的***绩啊,朱宝麒正是抓住了地方***府急于求成的心理。

尽管项目开工前后三年里,没有一个月的产量达到过预期数量,但地方***府仍愿维持那个美丽的梦想,义无反顾地以***府担保形式,动员商业银行继续为该项目贷款4亿多元。朱宝麒曾声称接到的“超过70万片、金额达8000万美元”的国际大订单,后被证实有相当部分为“意向性合同”。

故事本该到此收场了,可2005年10月,朱宝麒却作为汇通世华总裁高调出现,联合北京天朗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宣布推出6G微硬盘手机,又宣布与东方通信等四家公司签署《硬盘手机战略联盟合作意向》:“汇通世华生产6G微硬盘,东方通信负责采购不少于100万台微硬盘。”其实,这又是一个新游戏的开始。

朱宝麒们的另一个宏伟蓝***又打动了某直辖市***府。当年,该市***府下发文件称,某高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作为现金出资人,将与朱宝麒、潘壮控制的技术入股方MAXSINO成立一家合资公司,潘壮出任合资公司副总裁,朱宝麒担任执行董事,以尽快实施“IT综合功能模块”项目。该市还同意为项目融资4亿元。

所谓“IT综合功能模块”是一个更诱人的饼,朱宝麒筹划的合资公司将成为一个宏大的消费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核心芯片研发在北京,微硬盘基地在贵阳,成品制造在重庆,以提供娱乐、游戏为主的内容产业在深圳。通过那个几乎已经奄奄一息的微硬盘,将这四个环节整合起来,“紧紧抓住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未来”。

天知道这个黑洞又要吞掉多少金钱。

点 评

***府干预比***府无知更可怕

对于朱宝麒规划的以微硬盘为代表的发展目标,在电子产业基础薄弱的西部省份,稍微盘算一下就知道是个笑话。增长率每两年翻一番。这样的数字游戏居然能够让一个科技文化落后、财力有限的西部省份领导心驰神往,不可思议之外也有其必然性。

前因后果篇7

摘要:目的:研究左旋布比卡因伍用芬太尼在良性前列腺增生摘除术后患者自控硬膜外镇痛效果及循环应激反应的影响。方法:随机选择ASAI-Ⅱ级,年龄55~75岁、择期作良性前列腺增生耻骨上经膀胱前列腺摘除术40例为患者自控硬膜外镇痛组(PCEA组),另随机选择同类手术患者40例为哌替啶肌注镇痛组(PMA组)。在PCEA组镇痛药液为芬太尼0.5mg、氟哌利多5mg和左旋布比卡因187.5mg用生理盐水配至100ml。PMA组当患者疼痛难忍时,每次肌注哌替啶0.8mg/kg。分别采用视觉模拟评分(VAS)评定镇痛效果,监测并记录麻醉前、术毕、术后6、12、24h的BP、HR值,并计算心率收缩压之积(RPP),同时采肘静脉血,用高效相色谱法测定血浆去甲肾上腺素(NE)和肾上腺素(E)的浓度,术后膀胱冲洗量、出血量膀胱痉挛两组患者例数,镇痛期间的不良反应。结果:术后各时点的VAS评分PCEA组较PMA组显著低(p<0.05或p<0.01)PMA组术后各时点的HR、SBP、RPP、CA及术后6、12h的DBP均较麻醉前明显增高(P<0.05P或<0.01),PCEA组除NE于术后6h较麻醉前高外(P<0.01),其余指标与其麻醉前相比无显著差异(P>0.05),术后各时点的RPP、血浆CA及术后6、12h的SBP、DBP、HR值均明显低于PMA组(P<0.05或P<0.01)。术后膀胱冲洗量、出血量、膀胱痉挛例数PMA组均高于PCEA组(P<0.05)。结论:左旋布比卡因伍用芬太尼在良性前列腺增生摘除术后患者自控硬膜外镇痛效果理想对循环应激反应的影响较小。

关键词: 左旋布比卡因; 硬膜外; 镇 痛; 良性前列腺增生

Effect of PCEA with L-bupivacaine after Benign Prostatectomy and its Influence on Stress Response of Circulation

Abstract: Objective:To study the effect of postoperative patient-controlled epidural analgesia with L- bupivacaine and fentanyl after benign prostatectomy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stress response of circulation.Methods:Forty cases ASAⅠ~Ⅱ undergone elective prostatectomy,aged from 55 to 75,were randomly enrolled into the patient-controlled epidural analgesia group(PCEA). Forty other cases suffered the similar symptoms were randomly enrolled into the pethidine intramuscular injection group (PMA).In the PCEA group, 100ml Sodium Chloride contains fentanyl 0.5mg, droperidol 5mg and L-bupivacaine187.5mg. In the PMA group, pethidine 0.8mg/kg was injected each time when the patient can’t bear.The effect was evaluated by visual analogue pain scales.Blood pressure(BP)and heart rate(HR) was monitored and recorded before aneshtesia,at completion of operation and 6 hours, 12 hours, 24 hours postoperatively.The result of HR multiplied by systolic BP was also recorded.At the same time blood sample was taken through ulnar vein.The concentration of plasma NE and E was detected by high performance liquid chromatography .Flushing dose of bladder,hemorrhage volume, the number of patients suffered bladder spasm and adverse reaction postoperatively were recorded in detail.Results:VAS of the PCEA group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that of the PMA group (P<0.05 or P<0.01 ) at each period postoperatively.In the PMA group HR,SBP,RPP,CA at every period and DBP at 6 hours,12 hours postoperatively was significantly higher(P<0.05 or P<0.01) than that of before pared with the parameter before aneshtesia ,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t in the PCEA group.Only the NE is significant higher than that of before aneshtesia in the PCEA group.In the PCEA group RPP, plasma CA at every period and SBP,DBP , HR at 6 hours,12 hours postoperatively was significantly lowerer than that of the PMA group (P<0.05 or p<0.01 ). Flushing dose of bladder,hemorrhage volume, the number of patients suffered bladder spasm in the PMA group was significant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PCEA group(p<0.05 ).Conclusion: Patient-controlled epidural analgesia with L-bupivacaine and fentanyl postoperatively after benign prostatectomy is highly effective and has little influence on stress response of circulation.

Key words: L-bupivacaine; Epidural; Analgesia; Begin prostate

硬膜外腔持续泵入芬太尼和布比卡因混合液,产生节段性镇痛,效果确切,现已广泛用于术后镇痛[1]。本研究旨在探讨左旋布比卡因伍用芬太尼在良性前列腺增生摘除术后患者自控硬膜外镇痛效果及循环应激反应的影响。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择ASAI-Ⅱ级,年龄55~75岁、择期作良性前列腺增生耻骨上经膀胱前列腺摘除术80例,随机分为患者自控硬膜外镇痛组(PCEA组)和哌替啶肌注镇痛组(PMA组)各40例。所有患者术前心肺功能正常,无内分泌及严重肝、肾疾患,无硬膜外穿刺禁忌症。

1.2 麻醉方法:术前30min肌注苯巴比妥钠0.1g、阿托品0.5mg。全部病人术中均用连续硬膜外麻醉。选择L2~3行硬膜外穿刺置管。0.33%的卡因维持术中麻醉,酌情静注杜非合剂1.5~2ml,术中维持生命体征平稳。手术结束后将患者送回病房,接监护仪监测生命体征。

1.3 术后镇痛:PCEA组于术毕给予0.25%左旋布比卡因4ml,接PCAD泵作PCEA。镇痛药液为芬太尼0.5mg、氟哌利多5mg和左旋布比卡因187.5mg用生理盐水配至100ml。常规液速2ml/h,追加量为0.5ml/次,锁定时间15min,镇痛时间为24~48h。PMA组:当患者疼痛难忍时,每次肌注哌替啶0.8mg/kg。

1.4 观察指标:①镇痛效果:采用视觉模拟评分(VAS)评定镇痛效果。0分为无痛,<3分为镇痛良好,3~5分为基本满意,>5分为镇痛不满意,10分为剧痛。术后作6、12、24h的疼痛评分。②循环及儿茶酚胺(CA):监测并记录麻醉前、术毕、术后6、12、24h的BP、HR值,并计算心率收缩压之积(RPP),同时采肘静脉血,用高效相色谱法测定血浆去甲肾上腺素(NE)和肾上腺素(E)的浓度。③术后膀胱冲洗量、出血量、膀胱痉挛两组患者例数。④镇痛期间的不良反应。

2 结果

两组患者的年龄、身高、体重、ASA分级、麻醉用药、术中及术后输液量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

PMA组术后6及12h的VAS评分和术毕相比明显增高,尤以术后6h评分最高,术后各时点的VAS评分PCEA组较PMA组显著低(P<0.05或P<0.01),见表1。

两组患者术毕时HR、RPP、SBP值及CA浓度较麻醉前均明显增高(P>0.05或P>0.01),且PMA组术后各时点的HR、SBP、RPP、CA及术后6、12h的DBP均较麻醉前明显增高(P<0.05或P<0.01),而PCEA组除NE于术后6h较麻醉前高外(P<0.01),其余指标与其麻醉前相比无显著差异(P>0.05)且术后各时点的RPP、血浆CA及术后6、12h的SBP、DBP、HR值均明显低于PMA组(P<0.05或P<0.01),见表2。

术后膀胱冲洗量、出血量、膀胱痉挛例数PMA组均高于PCEA组(P<0.05),见表3。

两组患者镇痛期间,PMA组有4例出现恶心呕吐,PCEA组有5例轻度嗜睡。

表1 术后VAS评分(略)

与术毕比**P<0.01;与PMA组比P<0.05 P<0.01

表2 血浆CA和循环的变化(略)

与麻醉前比,*P<0.05 **P<0.01;与PMA组比,P<0.05 P<0.01

表3 术后膀胱冲洗量、出血量、膀胱痉挛例数(略)

组间比较:*P<0.05

3 讨论

国人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的发病率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呈逐年上升与欧美国家的发病情况已很相近[2]。其手术摘除为主要***方法,甚至被认为是唯一有效的方法[3]术后膀胱冲洗、后尿道手术创伤可能诱导阵发性膀胱痉挛。表现为耻骨、会及尿道外口不适,尿意急迫,坠胀,部分患者出现膀胱尿道的阵发性收缩痛,膀胱痉挛性疼痛发作导致膀胱内压增高,膀胱壁静脉回流障碍,膀胱颈及前列腺窝创缘反复被牵拉,不但增加患者痛苦,也可能引起继发性出血,延长术后膀胱冲洗及留置导尿时间,不利于术后恢复[4]。

左旋布比卡因的优点是体内分布广,清除慢故作用时间长,游离血药浓度低,故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脏毒性较小,且心律失常的阈值高,临床安全范围较大[5]。本研究提示:左旋布比卡因伍用芬太尼行PCEA解除了前列腺摘除术后病人的疼痛不适、减弱了术后应激反应、减少膀胱痉挛和术后膀胱冲洗量、出血量,值得临床应用。

参考文献:

[1] Sandler AN,strig D,Panos L.A randomized double-blind comparison of lumbar epidural and intravenous fentanyl infusion for postthoracotomy pain relief,analgesic,pharmacokinetic,and respirationeffects[J].Anesthesiology,1992,77:626-634.

[2] 武洪林,李铁强,刘红耀,李保印,主编.老年泌尿外科学[M]. 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66.

[3] 顾方六,主编.现代前列腺病学[M].北京:人民***医出版社,2002.192.

前因后果篇8

(一)介入因素的概念

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是指在刑法因果关系过程的持续之中,由于自然事件、被害人自己的行为或第三人的行为等因素的偶然出现,进而使得原有因果关系的发展方向有所不同,而这些因素一般都是由上一行为支配或者引起的,并且促使了危害结果的形成。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危害结果貌似是由介入因素***引起,但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之前实施的行为上,所以应通过研究介入因素出现的异常性、***性,介入因素自身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以及是否能够被行为人预见等情形,从而判断前一行为与最终出现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形成刑法因果关系。

(二)介入因素的种类

1.自然因素的介入:

第一,自然事件的存在先于先行行为的发生。两个行为都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出现,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能够预见到其故意行为会引发危害后果或者有意利用已经存在的自然事件而实施实行行为以期满足其主观恶意,则此时应当认定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自然事件的存在晚于先行行为的出现。即先行行为出现之后,由于行为人自我意志无法预料或控制的自然事件的发生,从而引发了危害结果。如果介入的自然事件是常态的或者内容是平常的,异常性很小,并没有对随后危害结果的出现产生特殊影响,那么就不能否定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就不能把最终后果发生归因于之前所实施的行为。同样,如果先行行为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力,甚至对危害后果的出现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那么就不能否定两者之间所构成的因果关系。

2.人为因素的介入:

(1)被害人本人行为的介入。

该种情形是指被害人自己行为在先行行为发生之后而其危害结果尚未出现之时介入,从而最终引发危害结果的出现。此时考虑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是否断裂,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被害人的“自由行为”的介入,这种行为主要是受被害人的自由意志所控制,受到先行行为的侵害影响很小。这种具有自主性的“自由行为”中断了原有的因果关系。二是被害人的“非自由行为”的介入,这种行为受到上一行为的影响很大,使得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被压制,从而失去了做出行为的自主性,此时应当认定前一行为与被害人所遭受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第三人行为的介入。

在实施了侵害行为之后而其危害后果尚未出现之时,出现了第三人的行为,对最终危害结果的产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以上的因果关系链,比较复杂,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第三人故意行为的介入。如果危害结果主要是由实施的前行为引起,第三人的行为不能决定性的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就不能否定实施的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如果之前实施的行为只能诱使结果,不能决定结果是否发生,而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的第三人故意行为才是决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则实施的前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可能构成因果关系。第二,第三人过失行为的介入。如果之前实施的行为具有引发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并且有着决定危害后果出现与否的重要作用,即使在危害结果尚未形成时出现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并且此时的第三人过失行为对促使危害后果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影响,也不能否认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关键起因在于之前加害行为的实行,即不能否定两者之间所构成的因果关系。

(3)行为人行为的介入。

行为人第一个行为实施后,在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基于对同一结果的期望,对同一对象又实施了第二个行为,这个行为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认识错误的问题,但是也可以用介入因素来解决。

(三)介入因素的特征

1.整个事件至少存在两个因果关系链。

在介入因素存在的情况下,先行行为并不是引发危害结果的唯一原因,而是在介入的自然因素或者人为因素与先行行为的共同作用下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两个因果关系链相互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并构成危害结果的产生前提,并且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是新的因果关系发生的必要条件。

2.两个行为主体之间不存在犯意联络。

出现偶然因素的时候,虽然二者共同促使危害结果的最终形成,但是它们并没有相互联系和配合,两者之间不具备共同故意犯罪的要件,只是偶然的结合共同才促使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3.之前实施的加害行为并不会必然引发危害结果的出现,它们之间是一种间接的联系。

由于引发危害结果出现的决定性因素并不是先行行为,而是由多个原因如自然力的原因、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行为人第二个行为的介入,最终才使得危害结果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之前实施的加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影响是间接的,而偶然出现的介入因素则对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直接影响力。

二、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中断与否的判断标准

第一,介入因素能否***出现。如果介入因素在做出先行行为之后出现,并且该因素不需要借助于原因力而能够单独引发危害结果的出现,则其就会使得原有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如果介入因素在加害行为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者是由于加害行为随之引发的,那么该因素的偶然出现并不能使原有的刑法因果关系发生中断。第二,出现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在大多数情形下,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对行为人来说与常态差异较大,就会使得原有的因果关系被之后介入的因素破坏。如果对先行行为人来说介入因素的出现符合常态的话,即先行行为发生后,介入因素都有可能出现,那么偶然出现的各种行为或事件并不会对原有的行为与最终的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产生破坏作用。第三,介入因素是否可以预见。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能够被加害行为人预见,那么之前的加害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仍然具有直接的作用,该因素的出现并不能影响原有加害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先行行为人不能预料到介入因素会出现,那么介入因素就能会使得原先的因果关系链条中断。综上所述,介入的后一行为能否中断原因果关系,原有加害行为的实施者是否要对最终出现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综合考虑上述三方面的原因,还要综合整个案件,从整体把握案件的性质,在行为人的客观方面跟主观意志相统一的范围内,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惩罚。

三、介入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介入因素对责任程度的影响

1.介入行为下原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决定着先行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某种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犯罪,而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要件之一。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之前实施的加害行为引起,并且该行为在结果的发生过程中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影响,而介入的行为或事件只是为最后结果的出现提供条件,那么之前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此时前一行为的实施人可能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之前实施的加害行为只是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其中一个诱因,并不产生重要影响,或者只是有害后果的或然发生造成,而某些行为或事件直接***干预有害结果的形成,对其出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原刑法因果关系中断,此偶然的介入行为或事件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先行行为人也无须为最终危害结果的出现承担责任。

2.危害结果受到先行行为原因力大小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

行为对结果的原因力有大有小,在介入因素出现的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第一个加害行为对危害结果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有单独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有只能对结果出现起间接地促进作用的行为,还有只能对结果的发生提供条件的行为。鉴于先行行为对促使危害结果的最终出现所起的作用力存在差异,不同程度的先行行为对所出现的危害结果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如果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密切程度越高,那么该行为实施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就会越强,其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即越重。反之亦然。

3.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对刑事责任也有影响。

行为人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也要依其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恶意的大小去判别。即使是在因果关系相同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等,都会影响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认识到了其加害行为会引发危害结果的出现,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形成,这种引发危害结果的可能性程度就越高,在该加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越大。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则其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如果危害后果发生完全不能被行为人预见,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就越小,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就越大,原刑法因果关系不被中断可能性就越小。此时前一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则相对较轻,甚至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二)介入因素对定罪的影响

1.刑事定罪的轻重随着前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密切程度而变化。

实施的前行为如果不能决定危害结果的出现,而是介入行为决定的,那么实施的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介入因素中断,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联系或者联系程度较弱,引发危害结果的刑事责任承担者由前一行为实施者转为介入因素的实施者。如果由之前实施的加害行为影响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没有破坏加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则由之前加害行为人承担责任。

2.先行行为与介入行为的合法性将成为定罪的又一个重要前提。

如果之前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并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即便是二者之间形成刑法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要准确判断两行为的性质,成为法官作出判决的一个关键。

(三)介入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前因后果篇9

一、刑法因果关系应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在理论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我国有“必然说”和必然偶然“两分说”之争。“必然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存在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只有当某种或某些危害社会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某种或某些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具有这样的联系,即使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偶然联系,那也不是刑法中的原因,而只能是条件,条件不能成为刑法中的原因。“必然说”强调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合乎规律性。

应当承认,“必然说”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认为刑法上的原因只能是必然原因,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危害行为;作为结果的危害结果,也只能是危害行为所直接引起的结果。这势必将那些仅对结果的产生起了非决定作用的行为,一律不作为刑法上的原因,缺乏理论依据。第二,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数个原因都对结果的产生起决定作用,就会产生困难,特别是在多个行为人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况下,要确定每个行为都必须是对结果产生起了决定作用,可能更加困难。第三,“必然说”主张,必然原因的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配合,但条件又不能当原因,这在实践中也会出现问题,如果起作用的“条件”正好是危害行为时,就无法使其承担责任。

“两分说”认为刑法上存在必然与偶然两种因果关系,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两分说”针对“必然说”适用面过窄之不足,提出将偶然因果关系也归入刑法因果关系之中,其结论也符合刑事案件的一些实际情况。不过,该学说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于偶然因果关系的解释有些过窄,受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影响过深等。

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偶然与必然的区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把因果关系说成是必然的和偶然,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对于偶然因果关系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偶然因果关系概念比较含混,何种联系属于刑法上偶然的因果关系?是否所有存在条件联系的事物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偶然因果关系?是否所有的偶然因果关系都必须被归责?

笔者认为,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和偶然,并没有违背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对立统一的基本原理。具体理由是:1、从哲学概念上来讲,不能混淆因果性与必然性。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否则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争于无形中变成了不同的哲学观之争,使因果关系研究误入歧途。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而不是“同一”。原因和结果、必然性和偶然性,都是密切联系、相互渗透的,但也是有区别的。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是必然性趋势的具体化;原因引起结果,结果由原因引起。不能仅仅看到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看不到偶然联系。2、从结果的角度看,必然性与偶然性不同。偶然性是指由事物外部的、不稳定的、非本质的联系所产生的现象的情况。这一现象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偶然性是事物发展的或然结果。事物外部、不稳定的、非本质的联系产生了某现象,就是偶然性;没有产生另现象时,就是必然性。3、从原因的角度看,必然性与偶然性也是不同的。必然性是指由事物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确定不移的发展趋势,它反映事物的本质联系。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必要补充,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并受其制约。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同,必然性与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的两种不同的趋势。4、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必要划分偶然必然 因果关系。如果否认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就势必将某些具有偶然因果关系的情况,视为必然因果关系或者视为无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内容中的必要组成已基本成为共识(有观点认为因果关系只存在结果犯中),将偶然因果关系排斥在刑法因果关系之外,必将导致刑事责任范围的扩大或缩小。

在偶然因果关系中,并不是条件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产生结果的条件是广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从世界的普遍联系中考察,原因就是条件;从世界的普遍联系中认为地将因果关系简化和孤立加以考察,原因就是原因,条件就是条件。当出现偶然性的或然结果时,偶然性就不再是发展中的条件,而是转化为原因,至少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次要原因,偶然性的结果是多因一果。如果将条件与结果的联系作为因果联系,无论如何解释,都会使因果关系的理解产生混乱。在偶然因果关系中,它是一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条件与结果的联系。只是前一行为所产生的状态对后行为所导致结果有相当的原因力,但却不是决定性的原因。

二、刑法上偶然因果关系的界定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因果关系学说,是解决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基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是哲学上因果关系学说在刑法中的具体运用。认定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不能超越或突破马克思的哲学因果关系理论。

笔者认为,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通过一个偶然因果关系而连接,通过间接联系而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前一必然因果关系的原因与后一必然因果关系的结果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具体来说,即一个危害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称为“前因前果”;它与另一个危害行为或者事件相遇,又产生了另一个危害结果,称为“后因后果”。形成的“前因”与“后果”之间关系是外在的、偶然的联系。“前因”与“后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单纯地考察“前果”与“后因”之间的偶然性联系并没有刑法的意义,只有全面地考察,将因果关系的考察延伸到关系链中的前因与后果,才能实现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

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特征是:

第一,间接性。刑法中偶然因果联系的关系间接性的,但它不是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是指由某种行为非直接地、但也合乎逻辑地产生某种危害结果情形下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它是两个首尾连接的必然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如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发生在两个必然因果环节发生联系的情况下,即第一个原因在引起一个必然结果的过程中或引起后,又偶然与另一原因相交叉或相衔接,又引起另一结果发生。是由偶然因果关系连接两个必然因果关系,是由一个“偶然”将两个“必然”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因果关系链。

第二,次要性。最后结果发生的根据存在于后来出现的原因之中,也就是说,后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原因而不是前原因。否则前原因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了。但是,先前的原因也是最后结果的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前原因决定发展的趋势,后原因改变了发展方向,如果前原因前结果与后结果没有紧密的联系,则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这种作用关系也不可能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充其量只是一个客观联系的一般条件。将前因理解为后果的次要原因更为妥当。

第三,复杂性。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是外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因果关系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在抽取特定环节时必须多方考察。偶然因果关系经人为的简化和孤立加以考察,它至少有三个因果关系链,一个偶然因果关系链和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链,在每个关系链中又可能存在多因或多果或多因多果同时存在的情形。在多因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地要区分主要次要原因,这都使得因果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加大了考察分析因果关系的难度。

前因后果篇10

关键词:异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责任

中***分类号:F84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86-02

笔者针对一起财产险的案例,对近因原则及其保险责任进行剖析,以期抛砖引玉,与业内人士商榷。

一、案情简介

A企业于2007年5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对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存货(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受益人为A企业,期限为2007年4月29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30日24时止。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

2008年3月21日下午,一场大雨倾盆而降,并刮起7级大风。大风吹坏A企业多个仓库屋顶,雨水进入仓库,造成仓库内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被水损。

出险后,由于在保险期限内,A企业认为仓库及存货发生保险事故,尤其是仓库存货损失60余万元,因此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查勘,并核实有关损失,最后确定本次事故造成A企业12万元的损失,其中房屋维修费用2万元,存货损失10万元。

二、本案的异议

保险公司在处理本案过程中,经查阅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事故发生当时的风力最大瞬间风速为每秒17米,风力7级;气象部门的雨量传感器显示数据为8毫米。在理赔过程中就如何赔偿发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赔偿的理由是:事发当日风力7级,已达到暴风标准。本案中,A企业仓库屋顶受损是暴风造成的,仓库内的存货受损是暴风和雨水共同作用造成的,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承保的风险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本案中暴风是保险承保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A企业12万元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应该对仓库屋顶损坏的损失给予赔偿,而对仓库内的存货损失应拒绝赔偿。理由是:暴风已达到自然灾害等级;雨量并未达到,属正常自然现象。保险单只保自然灾害,所以保险公司对仓库屋顶损坏的损失应予赔偿。仓库屋顶损坏与雨水进入仓库互有因果关系,雨水进入仓库是仓库屋顶受损造成的;但如果没有下雨,也谈不上雨水进入仓库。“屋漏”和“下雨”,两者缺一不可。正所谓“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还到不了货损,中间有一个雨水进入仓库的环节。“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进入仓库;雨水进入仓库,再造成货物损失,雨水进入仓库是近因,所以保险公司对仓库内的存货损失应拒绝赔偿。

三、本案剖析

本案案情极其简单,两种不同意见的分歧点也十分浅显明了,但是本案道出了保险合同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即近因原则。要想正确分析本案,需要对近因原则及其保险责任的全面理解和把握。

所谓近因,并非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即在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在实务中,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活动中运用得相当广泛,但对近因的判断有比较大的难度。因为,导致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风险,也可能是除外风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风险。产生损失的原因是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风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风险,则无须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具体而言:

1.几种原因同时作用,即并列发生。两个以上风险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前因才是近因。如果前因是承保风险,而后因不论其是否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均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前因不是承保风险,保险人也不必负责。当然,如果后因也是承保风险,此时后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成立***的因果关系,保险人依该***关系承担保险责任。

2.几种原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就被新介入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远因是否为承保风险并不重要,同时如果没有远因是否会发生损失也不重要。损失的近因归就于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新介入的原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

3.几种原因并存发生。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在此情形下,近因是效果上最接近于损失,而不是时间上最接近于损失的原因。关键是要考查,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其成立近因。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分析近因及其保险责任的方法,即:如果同时发生的诸多原因有的对损失的发生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原因,则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原因仅仅是增加了损失的程度或者扩大了损失的范围,则此种原因不能构成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它们各自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区分,保险公司只承担赔偿近因必然的和自然的结果或延伸所导致的损失。如果不好将原因加以区分,则要考察多个原因之间的内部逻辑关系,以其有无中间环节和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距离远近为判断标准。

四、本案的结论

通过以上对多个原因致损的保险责任分析,笔者认为,本案属于上述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本案仓库屋顶损坏的近因是暴风,而货物损失发生的近因是雨水进入仓库。仓库屋顶损坏是暴风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仓库屋顶损坏与雨水进入仓库互有因果关系,雨水进入仓库是仓库屋顶受损造成的;但如果没有下雨,也谈不上雨水进入仓库。“屋漏”和“下雨”,两者缺一不可。正所谓“屋漏偏逢下雨”。但是,“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一下子还到不了货损,中间有一个雨水进入仓库的环节。“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造成雨水进入仓库;雨水进入仓库,再造成货物损失,雨水进入仓库是近因。也就是说,“屋漏”和“下雨”共同作用,使货物处于非正常境地,但这一原因并不现实性地、决定性地和有效性地使货物损坏,而雨水进入仓库是货物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的必然结果,是支配性的有效原因,保险公司不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这个结论在情理上也许被保险人难以接受。但是从保险近因原则的分析上,不能认定暴风为货物损失的近因。笔者建议,对本案的处理,既要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最好还是要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对损失按比例分摊为宜。

五、结语

对近因原则分析,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而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我们应该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客观科学的基础上探求事物之间本质的和内在的联系。

参考文献:

[1]周勇.新编保险学基础――案例分析[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前因后果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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