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情无义10篇

无情无义篇1

这本书主要讲的是当时宋朝的统治者十分的腐朽残忍,常常杀害忠良。当时的太尉高俅是一个泼皮无赖,因为会踢球所以深受皇帝的宠爱。为了霸占林冲美丽的妻子,诬陷林冲持刀进入了白虎堂,把他发配充***,想在半路杀害他,幸好有鲁智深等人舍命相救。

蔡太师过生日,女婿搜刮了十万贯金银财宝,送往京城庆贺,派杨志护送。晁盖、吴用、阮氏三兄弟等人智取生辰纲,与官府发生激战。事后,大家决定投奔梁山。接着108位好汉们陆陆续续的聚集在了梁山,竖起了“替天行道”的大旗,锸血为盟。在这些日子里劫富济贫,为这个世界作了许多的好事,后来流传为千古佳话。

在暑假里,我在家长们的指导下,读完了这本书。虽然,以我现在的年龄有许多我还理解不了的地方,但是,对此我有许多的想法。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那些梁山好汉。他们不仅是英雄好汉,而且个个有情有义。

武松,我不羡慕你景阳岗打老虎的威猛,也不为你的“血溅鸳鸯楼”而感动。但是,我却被你对你哥哥武大郎的柔情所打动,只有这种人才是大家心目中有血有肉的英雄。

宋江,平时对手下情同手足。但是,也是一个“情”字,就导致了这些好汉惨死。你怎么会听信朝廷招安的谎言? 如果和方腊的***队联手反抗朝廷,结局会更好。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无情无义篇2

天空愁云惨淡,太阳没有一点朝气,它的光芒没有一点点温暖传输到大地。明天,我要离开故乡,去那个能给我温暖的地方。今晚,我总翻来覆去睡不着觉,心里计划着明天的行程。

时间似乎流逝得很慢,终于熬到了黎明时分。我一骨碌从床上翻起来,迅速穿上衣服,跳下床,急切地去推开门。我兴奋的脸上一下子布满了许多乌云,下雪了。

我在的地方离车站有很远一段距离,并且都是崎岖的山路。雪花一直无情的从天空中掉下来,在大地上堆积了一层海绵似的白色地毯,北风呼啸着。他送我去车站,去赶那趟最早的车。雪地里,只有我们两个人的脚印,昨晚的冷空气给大地上了霜,一不小心可能滑倒在雪地里,所以我们只能在雪地里朝着车站的方向慢慢挪动。他老了,真的老了,无情的时光在他的脸上刻上了许多皱纹。

雪花依旧无情的飘落,我们谈着家常慢步在雪地里。

寒风呼啸着,刮在脸上像一根根刺。雪花洒落在身上,被体温融化了,湿透了衣服,我心里却暖暖的,没有一丝丝寒意。地上的脚印一大一小,弯弯曲曲在崎岖的山路上延伸,一点一滴刻画了多少温暖和幸福。我总忍不住时而问他:“您冷吗,送到这儿可以了,您回去吧”?虽然他一直打着哆嗦,但他的回答总是:“我不冷,再送你一会儿吧”。就这样,他一直把我送到了车站。

此时,天已亮了许久,雪花依旧无情的从天空中掉下来。他送我上了车,然后一直屹立在雪地里,任由雪花打落他发鬓,直到看着客车消失在不可望及的远方。

无情无义篇3

关键词:建构主义理论 情境设计 无机化学

中***分类号:G642.4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5.097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出现与发展给教育心理学带来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向传统的教学和课程理论提出了巨大挑战,引发了人们对学习与教育的新一轮思考,具有不可低估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是认知的主体,是教学的中心,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的帮助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因而,运用建构主义理论和教学指导思想时应重点考虑如何进行合理的教学情境设计,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结合教学经验,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无机化学教学情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合理设计。

1 由故事来设计教学情境

课堂上教师如果一味照着课本一个接一个地讲解知识点,学生往往会渐渐疲倦,注意力开始涣散。教师设计教学情境时可以在知识点的衔接过程中加入故事来过渡,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故事的内容和情节要依据教材下一个出现的知识点来设置,不能天马行空。 虽然素材的选择已经超越了教材,但不能让学生甩开教材,而是让学生从教材出发,超越教材的局限,最后再回归教材,感悟与反思所学。例如,在学到元素周期表时虽然同学们中学就学过是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发现了元素周期表,给众多的元素分了家,那他是怎么完成这一伟大发现的呢?就可以给学生们讲门捷列夫与扑克牌的故事,那么学生的学习兴趣就会被调动起来,接下来的教学内容在学生的脑海中会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教师在讲故事时情节要生动,要比学生更好地投入到故事当中去,要有激情,要绘声绘色,这样才能把学生引入到 所预期的教学情境中。

2 由实验现象设计教学情境

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实验是化学的灵魂,更是培养和发展学生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方法。因此,可以通过实验教学中学生亲自操作,直观获得的一些实验现象来创设教学情境,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巩固所学化学理论知识。例如在讲到分子结构中相似相溶的知识点时,如果仅一句带过学生会觉得很枯燥,没什么深刻印象。但根据同学们在氧化还原的实验中,常用氯仿或四氯化碳层颜色的变化来检验是否有碘单质,进而判断所操作的氧化还原反应能否发生来作为教学情境,让同学们解释其中的原因,就会使教学内容生动很多,会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很多同学对于该问题第一个回答就是:萃取!那老师进一步问学生萃取的原理是什么?为什么碘单质易溶于氯仿或四氯化碳有机溶剂。在学生的相互探讨后可总结萃取的原理为:首先萃取的溶剂与原溶剂(水)不混溶;其次碘单质要在萃取的溶剂中比原溶剂(水)中的溶解度要大;最后碘单质溶于溶剂的颜色要便于观察才能给出判断。而碘单质易溶于氯仿或四氯化碳有机溶剂是因为碘是非极性分子,可与氯仿或四氯化碳非极性溶剂相似相溶。那么新的问题又被提出:氯仿是非极性溶剂,那它是非极性分子吗?可让同学们就此问题再次探讨,最后一起总结得出结论:首先根据氯仿分子的空间构型判断其应为极性分子,其次由于其极性很弱归为非极性溶剂。那么由这个实验创设的教学情境使得学生不仅对相似相溶的知识点理解深刻,同时还温习了分子结构的知识点,清楚了萃取的原理,并且了解到不能仅凭分子的极性来划分溶剂的极性与否,要注重知识点的联系与区别。

3 通过对练习题的探讨来创设教学情境

习题的练习和讲解是化学课堂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通过习题提出一些思考题让学生进行讨论对于知识点的应用拓展很有帮助。例如有道习题“计算在100g水中加入9.9克甘油后体系的凝固点是多少?”,可先让学生进行解答,答案是凝固点降至271K,然后提出问题让学生探讨:北方寒冷的冬天为了防止水箱被冻住,可以加入什么? 学生会毫不犹豫的说出甘油,最后老师可进一步拓展期思路,总结为:在水中加入难挥发性非电解质溶液会导致其凝固点降低,达到防冻的效果。通过筛选一些典型题目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根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地解决问题,然后在教师的提示和指导下通过分析讨论和归纳总结,使得枯燥无味的练习题生动起来,既拓展了知识的应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归纳总结的能力。

4 从知识的应用出发来创设教学情境

马克思说,认识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中国古人做学问,也讲究学以致用。因而,教师在设计教学情境时可从知识的应用出发来创设教学情境。例如在学习溶度积规则时,可以先给学生讲讲工业废水中Zn、Ni和Cd等多种重金属离子如何去除,一般的方法主要是沉淀法,在废水处理中经常用氢氧化物来沉淀各种重金属。然后向同学们讲解什么是溶度积规则,并通过例题来进一步说明怎样应用溶度积规则来解决废水治理。把知识的应用与理论要点生动结合,既能激发学生怀着极大的兴趣去学习知识,又能培养学生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注意到学以致用,获得比较全面的知识。

良好的课堂教学情境和氛围对于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和教学目的非常重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创设和优化教学情境,能促使学生综合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自觉地去寻找问题、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然而教学情境的设计不是单一的,其方式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和丰富多彩的。因而教师教学过程中要努力创设好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认知兴趣和求知欲望,在解决问题中,提高学生的各方面能力,进而提高无机化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柴慧婕.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述评[J].科技资讯,2010,(33):219-221.

[2]赵仲霞.建构主义理论与化学教育实践初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3,(16):33-34.

作者简介:贺丽敏,广东药学院药科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陈菲,广东药学院药科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无情无义篇4

一场大病酿情变

2010年1月14日,国内最具人气的天涯论坛上,出现了一则《宁跟要饭的娘,不跟当官的爹》的奇特帖子,帖子内容是亲子举报父亲贪污生活腐化,自然吸引了成千上万网友眼球。帖子写道,我叫李震,母亲叫王杜鹃,都是皖北砀山县人。父亲是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贪污受贿,所作所为不堪入目。父亲当官后,就想要与母亲离婚。对母亲很恶劣,母亲跟我没权没势,没有足够的力量让他下台。希望借助网友,媒体的力量来替我们伸张正义……帖子发出后,犹如平地响起一声惊雷,成千上万的网友将焦急关切的目光聚焦向这个年轻的大学生身上,人们不禁要问:如内容属实,亲生儿子为什么要举报自己的亲爹?

今年40多岁的李长江为人朴实敏捷干练,从基层普通乡镇科员扎实苦干一步一个脚印,历任副镇长、镇***副书记、城建局副局长、县房产局局长等职务,成为当地***界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妻子王杜鹃上世纪90年代末毅然下海经商,斩获颇丰。儿子李震也很争气,从小学到初中成绩一直优秀,这个幸福和谐的家庭成为小县城里令人艳羡的对象。

然而幸福总像一阵风,来得太快走得也快。2002年,王杜鹃听别人传言说李长江与一个名叫阿雪的女子来往密切关系非同一般,联想到最近丈夫升官了经常以出差之名夜不归宿,这让她非常不满。

2004年春天,长期在基层一线积劳成疾的李长江大病一场住进了医院,王杜鹃日日夜夜陪在丈夫身边照顾照料,为了支付巨额医药费,李家花费掉大把积蓄后,王杜鹃到处借钱筹款为李长江看病。而此时病痛中的李长江心头却藏着巨大隐忧:医院老是催费,莫非老婆不想为自己看病?难道她此时嫌弃我得了不治之症心生二意,意欲卷着家中血汗救命钱逃走?此时的王杜鹃忽视了对丈夫的心灵安慰,没能与丈夫进行很好沟通交流,夫妻俩的隔阂不快自此产生并根深蒂固。李长江大病好转后,立即提出坚持要跟妻子离婚。一天晚上,李长江躺在床上,王杜鹃母子在床边看电视,李长江突然关了电视抱头号啕大哭说:“杜鹃啊,我们的矛盾已经公开化,外界也议论纷纷。现在正是房产局长换届选举的节骨眼上,这样的议论会严重影响到我的仕途,一日夫妻百日恩,如果咱不离婚,我就当不了房产局局长,那样我的***治生命就终结了,活着也没啥意思了,我一走孩子也就没爹了,难道你想看到这样家破人亡的结局?!”王杜鹃一下被危言震住了,看到老婆有所触动,李长江进一步攻心,“我希望咱们能平静低调地离婚,我承诺咱离婚不离家,我们还生活在一起,这对孩子的心灵健康和成长尤为重要。”为了给儿子一个宁静的学习成长环境,2005年,王杜鹃最终答应了离婚。

委曲求全飘摇家

离婚后,儿子判给前夫,三人仍生活在一起。日子在没有丁点生机绿意中流逝6年,王杜鹃为了儿子,为了这个貌合神离的家还存在,她甘愿忍受一切狂风暴雨,因为她知道,自己如果不紧紧盯住前夫,他就会迅速跟那个叫阿雪的女人结婚,到时候,可怜的儿子就连学费都没人问了。就这样在心力憔悴的王杜鹃坚持下,李震去年秋天如愿上了大学。

2010年2月8日,王杜鹃的老父亲去世后,她要求李长江参加出殡仪式并披麻戴孝。可李长江认为自己已经和王杜鹃离婚,参加出殡仪式可以,但不能披麻戴孝,因此拒绝了前妻要求,这导致前妻的极大不满发生激烈争吵。当日傍晚,等王杜鹃返回家中时,却发现李长江已经将所有衣物都带走,人也不见踪影。王杜鹃立即打电话告诉了儿子,并安慰儿子说外公刚走,她也没心思跟李长江吵闹。生怕妈妈想不开的李震立即从外地往家赶,到家时已是2月11日年二十八,妈妈正在爸爸办公室寻找父亲,可是父亲始终不露面,李震与父亲联络,可打了很多电话父亲始终不接儿子电话,也不回他的短信。晚上,李震在父亲办公室里发现了一个手机,打开查看到手机里有100个通话记录,从2009年12月份到2010年1月份时间里,里面居然有98通电话是跟阿雪联系的。李震怒不可遏,迅速拨通了阿雪电话,不料阿雪居然威胁说,“你不来找我,我还要去找你呢,我就是要跟你爸爸好。”随后,李震再次与父亲联系时电话竟然奇怪顺利打通了,父亲高调地说:“大年初八,我就要跟阿雪在县城宣布结婚!”感到被戏耍的李震一拳砸在水泥墙上,任伤手鲜血肆意流淌……

实名举报无赢家

“2010年新年,我与妈妈在父亲的局长办公室里坐冷板凳,然而父亲此时却可能在合肥跟情人共度新年与情人节,作为儿子,我要给母亲讨个公道,我要让一家三口重归于好!”想到这,李震开始与母亲商量如何找到父亲“贪污受贿”的证据把柄,以制服李长江。李震目光在父亲办公室搜寻的刹那,目光定格在墙角的3个保险箱,李震想当场打开这些保险柜,让证物面向社会。但又害怕父亲是局长权势大,在小县城可以走关系找人取走证物。于是,王杜鹃和儿子商量好,就住在办公室里过年,寸步不离守住那3个保险柜,吃喝让亲戚送到办公室里来。为保险起见,王杜鹃干脆让儿子用绳子把自己和保险柜捆在一起,还将办公室大门反锁起来,随后,母子电话通知了县检察院。检察院当天立即派人来到现场,但当检察院工作人员要求将保险柜贴上封条带走时,这一要求却遭到了母子的拒绝,“我们不是不相信你们,只是怕他能力大,会破坏证据,我们希望被举报人和纪检、公安等各方全部到场当面打开稳妥些。”为大造舆论声势,当天晚上,王杜鹃和儿子又开始连夜赶写举报材料。

次日大年初一早上在县城派发100多封。不仅如此,李震还同时将这封举报信内容以《宁跟要饭的母亲,不跟当官的爹》为题,上传到省内一人气颇旺的论坛,迅速被天涯等国内知名论坛转载,引起了全国网民的一片哗然,于是便出现本文开头一幕。2月16日,县检察院再次接到王杜鹃打来的举报电话,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县房产局局长办公室调查。但由于当时正值春节放假期间,再加上保险箱需要当事几方在场鉴证的情况下才能打开,所以当天并未完成调查取证。2月20日节后正式上班后,参与调查此案的几个部门的有关人员再次到场,***人员当着李长江、王杜鹃等人的面,将保险柜打开,3个保险柜中,其中一个没有存放物品,另外两个保险柜里有存折、首饰、购物卡、现金、笔记本电脑、古玩等财物,现场均已一一造册记录。就在“仇人见面分外眼红”的瞬间,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李震喊道:“爸爸,别当官了,行不?不要和阿雪在一起,跟妈妈和我好好在一起生活吧。您始终是我父亲,无论您以后认不认我,等我工作了,哪怕我有一碗饭,我都会给您和妈妈各分半碗的!”但李长江铁青着脸,没有理睬儿子。随后,李震母子搬离办公室,而李长江被带走询问调查。2月22日,经该县检察院初步查实,李长江涉嫌受贿已停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告倒丈夫又喊冤

事情真的搞大了,面对这样的结果,王杜鹃似乎一点也乐不起来,王杜鹃为了保护儿子,已经让他住在了另外一个隐蔽之所。李震寒假没结束便提前回学校,好让学习来冲淡一切不愉快。

此刻,事件的进展已经完全背离了这对母子当初的预期。2010年3月8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长江予以逮捕。经过数月侦察检方提起公诉,2010年11月24日,砀山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1年1月7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长江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剥夺***治权利3年,并30万元,李长江当庭表示要上诉。

无情无义篇5

关键词:狭义无权表见法律效果民事责任

一、狭义无权的认定

行为人不具有权,但却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在立法学和学理上称为无权,各国立法一般将其分为狭义的无权和表见。[1]所谓狭义的无权是指表见以外的欠缺权的,据此可见狭义的无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狭义无权是指人欠缺权,具体包括如几种类型:第一,人根本无权。这就是说人在未得到任何授权情祝下,便以被人的名义从事行为,或者根本不是法定人而以法定人名义从事活动。第二,超越权的无权。即人虽享有一定的权,但其实施的行为超越了权的范围或对权的限制。超越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如超过规定的数而购买某种商品,称为量的超越,而本应购买某种商品而购买其他商品则属于质的超越,两种情况都构成超越权限范围的行为。[2]第三,权消灭以后的无权。权可能因被人撤销委托、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在权终止以后,人明知其无权而仍然以被人名义从事活动,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其权已消灭而继续进行活动,都会发生无权。[3]

(二)狭义无权仅指欠缺权,并不包括无权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只涉及到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到狭义无权的效果问题。在无权的情况下,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无权和无效是不同的。[4]

(三)无权人以被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末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不的,视为同意。”也就是说,此类合同尽管因人缺乏权而存在着瑕疵,不过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因为被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行为有效。即认为无权人自始具有权,从而发生与有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狭义无权和表见、无因管理、无权处分的区别

(一)狭义无权和表见。

在民法上通常将无权区分为两类,即狭义无权和表见,在这两种情况下,人可能都不具有权。但表见是指人虽无合法权,在其实施行为时,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合法的理由相信其有合法的权并与其从事法律行为的,则该法律行为的效果应由被人承担。从法律效果而言,表见和有权是相同的。但在狭义无权情况下,人完全不具有权,而在其实施行为中善意的第三人又不可能相信其具有权,因此不能强制被人承担责任,只能由被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决定是否承认该行为的效果。可见表见与狭义无权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

(二)狭义无权和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此种情况,即某人发现他人的事务迫切需要管理,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在未取得他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而主动帮助他人代为管理某些事务或从事一定的法律行为。但是无权行为不可混同于无因管理行为,因为无权人实施的是关涉他人的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人所实施的,是关涉他人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一种助人为乐的合法行为,而狭义的无权行为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它在很多情况下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5]

(三)狭义无权和无权处分

所谓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与无权处分行为一样,都是指未获得授权而从事某种行为,都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然而无权和无权处分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行为。一方面,无权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无权处分则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另一方面,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的,则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无权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则可以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权利。

三、狭义无权的法律效果

狭义的无权乃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所谓效力未定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并不能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而是处于尚末确定之中,须以行为之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补充行为才能确定其有效或无效。在上述狭义无权的三种类型中,人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被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为被人设定权利和义务。对于被人出于行为之实施与其意思表示全无关系.因此被人无须为无权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于相对人之善意者,由于他对不知人无权并无过错,法律为平衡其与被人之间的利益。也赋子他可撤销与无权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从而得以免予承担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是,出于行为未必一定对被人或相对人不利,所以被人或相对人还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补充确定该行为为有效,从而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为此,制度规定了被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以及相对人的撤回权和催告权,从而可以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使行为效力归于有效或无效,以保护被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6]

第一,被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被人的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实际上有事后权授子的性质,因此,它既可以由被人实施,也可以由被人授权人为之。被人的追认可采各种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明示是指被人向无权的行为人或相对人以公告方式追认的意思表示。默示是指被人接受第三人履行义务,或接受无权人移交实施无权行为的利益,或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情形。被人的追认应向第三人为之,也可以向无权人为之,还可以以公告的方式为之。但被人的追认须是对无权人的行为的全部承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项无权行为,被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但对任一项的追认都应是概括地追认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而不能只追认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追认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被人只对无权人与相对人实施的行为的一部分承认,或者加以变更而承认的,其承认均无效。

第二,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回权。无权行为在未被被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人做出是否追认的明确表示,也可以撤回自己与无权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即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或撤回权。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的目的是使无权行为的不确定状态早日确定下来。第三人行使催告权应向被人为之,行使撤回权则应向无权人或被人为之。相对人撤回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被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前为之。如果被人已经追认,相对人的撤回权即归于消灭;如果被人已经否认,这时无权行为已经注定不能对被人发生效力,相对人的撤回权也当然归于消灭。同时,撤回权的享有必须以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为前提,即不知行为人无权。如果相对人已知人无权仍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能发生撤回的法律效力。

四、无权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无权人民事责任的内容,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选择责任,即相对人得依其选择,请求无权人履行或要求无权人赔偿损害,属于一种选择之债。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均采取此立法例;二是赔偿责任,即无权人仅负损害赔偿责任。瑞士民法、我国台湾民法等采取此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只是规定“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没有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对此,学者的解释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主张认为,应赋予相对人选择的权利,或要求履行,或请求赔偿。第二种主张认为,相对人可以依不同情况作出选择:其一是相对人仅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其二是若无权行为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则相对人可以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要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其三是相对人同时请求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第三种主张认为,无权人的民事责任应包括履行债务和损害赔偿并视其主观状态而加以区别。即无权人为善意的,相对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无权人为恶意的,相对人既可以请求履行债务,又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第四种主张认为,无权人只负赔偿责任。如果无权行为没有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就无从产生行为人的责任。[7]其实前三种观点都是选择责任主张,只是选择范围的大小不同而已。选择责任说固然有利于相对人,但缺乏理论根据。因为无权人并不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没有承担履行责任的主体资格。因此,作为一种法定责任,无权人的民事责任应以赔偿责任为宜。

无权人的责任为赔偿责任,那么,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呢?即,无权人须赔偿相对人因无权行为有效而可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还是只须赔偿相对人相信人有权而受损失的利益(即信赖利益)?对此,各国立法及学说不尽一致。《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人不知自己为无权时,仅对因信其有权而受损害的相对人负赔偿责任,但赔偿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在契约有效时可得到的利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德国民法是以无权人为善意或恶意来确定无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的。即善意的无权人仅负不超过履行利益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的无权人则应负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瑞士债务法》以无权人有无过失而定其赔偿范围。即无过失者仅就因契约失效所生之损害负赔偿责任。如有过失,法官认为公平时,得命为其他损害赔偿。我国台湾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无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学者间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分别情况予以分别决定。即无权人为善意的,则仅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其数额不得大于履行利益。无权人为恶意的,则应负履行利益的赔偿责任;第二观点认为,无权人的赔偿责任应以信赖利益为限;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权人应负履行利益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权人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也没有具体规定。[8]本文认为,确定无权人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要从保护相对人利益角度出发,而且应考虑到无权人的利益。因此,以无权人的主观状态来确定赔偿范围,能够比较公平地协调无权人与相对人的利益,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田敬静,王宗琦.浅析无权的认定及法律后果[J].社会纵横,2004,(3).

[2]章戈.表见及其适用[J].法学研究,1987,(6).

[3]程宗璋.无权若干问题研究[N].长沙电力学院学报,1999,(1).

[4]崔海英,.试论无权的几个问题[J].***法学习,1996,(4).

[5]张玉敏,陈铁水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1.

[6]黄立俭.论无权的法律效果[N].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无情无义篇6

论文关键词:善意 无过失 狭义无权 表见

一、善意在民法原理中涵义之我见

(一)法经济学视野下善意内涵之考量

民法上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后果的一种主观状态,是民法学原理中一个重要范畴。善意(Bonafides),起源于罗马法,意为“不知情”,产生于共和国末期的一种以时效取得为基础的所有物返还之诉但对于善意的具体内涵,学界至今仍众说纷纭,主要有“积极观念说”和“消极观念说”。前者认为。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合法或行为的相对人依法享有权利;后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可以看到,“积极观念说”从行为人认识论角度出发,其对善意的要求更为苛刻,必须排除所有怀疑,而“消极观念说”则不需要。

笔者认为,应采纳“消极观念说”,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其一,从法经济学视角下效率指标来考量。站在以效率为支撑的鼓励交易原则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主体需要通过交易来促进生产资料与要素的流通,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此推动各种要素的价值从隐性状态转化为显性状态,最终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与市场经济的目标是一致的,是鼓励市场主体从事更多的交易活动,如果采“积极观念说”,必然增加相对人注意义务,在~定程度上不利于交易高效率的实现,这与鼓励交易原则背道而驰。违反了建立在市场经济行为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因此,法律不能贸然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认定为非善意,而应从多方面考虑,尽可能的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从法经济学角度下成本指标来考量。法律成本最小化和法律效益最大化成为法律生产和法律消费追求的最重要目标。因此每一项法律制度都应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法律之所以设定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其真正价值并不在这些规定本身,而是在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值。波斯纳曾指出:“法律制度中许多原则和制度最好被理解和解释为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努力。哪而善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存在于行为人心中,若采纳“积极观念说”将导致实践操作的困难,举证人即使耗费大量的成本亦不一定能证明行为人的这一心态,并且法官在裁判时亦不容易进行裁判,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将造成所谓“投入与产出”的重大差距,亦不符合善意制度本身设立的初衷。其三,从当下的现有态势来看。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容量无限扩大,交易频率无限加快,交易偶然性骤然上升,如果采“积极观念说”,要求当事人就每一笔交易去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范围,这是一种与现实生活背道而驰的虚构。因此,笔者主张采纳“消极观念说”,即行为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不知或不应知其行为欠缺法律依据,即应推定为善意。以使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配置达到平衡、体现公平,真正的发挥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

(二)善意与恶意关系之辨析

民法上还存在一个与善意相对的概念,即恶意。作为善意的对立面,对恶意的探讨能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善意。恶意(malafides)一词,同样源于罗马法。对于其含义,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种:明知某情形存在、与故意同一意义和动机不良地故意。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固然涵盖了恶意地各种情形,但并未很好地与善意构成衔接,因为本文将恶意定义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欠缺法律上依据的一种主观状态。”

一般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或是恶意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如在占有制度中,善意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且不负占有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将物之收益返还甚至补偿因其过错而未收取的收益。在物权法中,对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情况下,第三人是善意或恶意也同样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可见,民法根据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民法基本的公平正义的理念然而,善意与恶意法律效果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在不动产转让中受让人要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需要办理登记。在变更登记后,若原所有权人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受让人的权利仍受保护,即使第三人是善意的(但有过失)也不例外。因而对物权变动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模式情形下,第三人的善意与恶意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此,善意与恶意不仅仅是对立的,在某种程度上又具有统一的一面。

二、无过失与善意在民法语境下的区分

无过失是与过失相对的,因此在探讨无过失之前,笔者先对过失作一简要论述。在传统民法上,过失被分为三种:重大过失,指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义务;一般过火,是指行为人欠缺一般知识、经验人处理实务时所用的注意,即违反“善良管理人”义务;轻微过失则是指缺少极谨慎、勤勉和精细的注意。。显然,无过失便是行为人末违反这三种义务的主观状态,也即行为人对其行为欠缺法律依据的事实并不知情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因此,无过失与善意一样,都是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时的一种主观状态,并且都能因该主观状态的存在而免除某些民事责任。两者紧密联系,例如,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某一行为欠缺法律依据,一般也表明行为人足没有过失的。所以许多学者在论述时多将二者等同,称之为“善意无过失”但笔者认为,两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善意是指行为人要具有诚实信用的心态,是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来评价的,而无过失则是指具有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足从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主观状态来看的。因此,两者关注的角度不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善意是从积极意义上使用,无过失是从消极意义上使用。在紧急避险中,只能说避险人是出于善意实施避险行为造成一一定的损害后果,而不能说行为人是无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当然,善意与无过失的这一区分,若只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并无多大实益,但如果将其放在无权制度中分析,则能看出这一区别的重要意义下文将详述之

三、检讨无权制度中相对人主观状态的划分

无权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包括表见和狭义无权。我国现在民法在讨论无权制度构成要件时,要么未对相对人的主观状态加以界定,要么不加区分的认为相对人是无过失的。笔者对这些观点持不同意见,下面将分表见和狭义无权两种情形分别论述。

(一)表见中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表见的相对人足指与人为法律行为,从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民事主体。由于表见存在相对人足以相信人有权的权利外观,故相对人主观上必然是善意的,其不知且不应知人无权。那在善意情形下,是否考虑相对人的过失问题,对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即使是重大过失也要保护;而有的学肴则认为要保护的是正当的信赖,不能保护缺乏客观基础的信赖,有过失则不应受到保护。。如前所述,善意和无过失是阿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将者混为~谈。笔者认为,仅有相对人的善意并不必然成立表见,相对人主观上必须是无过失。例如,无权人出示了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相对人认为其有权而与之为交易行为,这并不必然构成表见,仍然可能成立无权,因为仅有权利外观并不意味着相对人无过失。有的学者指出,在特定情形下,虽然已经具备了权利外观,但相对人仍然负有审查义务——这也是将相对人无过失作为表见构成要件的主要意义所在。概括而言,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相对人有审查义务:第一,在合同标的额较大或对相对人利益影响较大时,相对人不能轻易同无权人订立合同。第二,相对人之前未与无权人订立过合同的,相对人应该对之进行审查。第三,需要支付预付款或定金的。在这些情形下,一个理性的经济人都应该谨慎为交易行为,否则他即使是善意的,主观上仍然存在过失,无权的后果仍然由其承担。

(二)狭义无权中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狭义无权不同于表见,其法律后果并不必然由本人承担,而是赋予了本人以追认权,由其选择是否承认无权的后果,因为在狭义无权中并不存在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权利外观。在狭义无权中,相对人主观状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相对人为恶意。这是指相对人在与人接触时,已经知道人并未获得授权,却仍然与之为交易行为,其主观状态显然是恶意的。如果相对人与人是恶意串通,则适用《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当然,基于保护本人利益出发,法律并不越俎代庖,本人仍享有追认权。

2.相对人为善意。在狭义无权中,许多学者认为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笔者对此不予赞同。通说认为,狭义无权与表见的最主要区别是后者存在正当理由让相对人相信无权人具有权,也就是说在狭义无权中并未形成让相对人相信人有权的表象,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相对人却仍然与人为法律行为,那其主观上显然是有过失的。因此,“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这一构成要件与狭义无权的本质——无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权之表象是相互矛盾。因此,在狭义无权中,第三人必然是有过失的

无情无义篇7

1、新东方一直致力于阐扬一种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精神,一种从绝望中义无反顾地寻找希望的精神,这就是改变了无数人命运的新东方精神。

2、假如国家***对他们强制执行某种标准的话,他们会义无反顾的退学回家,决不受这份洋罪。

3、童年的美好时光来到了,我义无反顾地选择了男孩。

4、因此我义无反顾地决定草签协定。

5、他还是义无反顾地向前走,最后看到一块路标,上面写着“地狱”。

6、内边的爱力不断鼓舞著李师兄,让他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义无反顾地协助当地人民。

7、当时间过去了,我们忘记了我们曾经义无反顾地爱过一个人,忘记了他的温柔,忘记了他为我做的一切。

8、秉承“守信、创新”的经营理念,诚实守信是我们义无反顾的承诺,不断创新是我们始终不渝的追求。

9、若当别人把一些我毫不知情的罪过推到我身上时,我感到深受伤害,却忘了我那位完全无罪的救主也曾义无反顾地走过这条路;那我就还是丝毫不懂加略山的爱。

10、怎样义无反顾的爱了,就怎样淋漓尽致的恨了。

11、因为你,我们义无反顾地成为了一群你的百合公主。

12、但是她跟住了他,一旦开始,便义无反顾了。

13、世界上许多成功的机场诸如伦敦杜拜及法兰克福等,皆有一家强大的基地航空公司在背后义无反顾地支持,香港也一样。

14、新东方一直致力于阐扬一种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精神,一种从绝望中义无反顾地寻找希望的精神。

15、史卡利:你在地下室是因为他们怕你,怕你的义无反顾。

16、非宗教的宗教境界内涵包括:精神实质人的向善的最高理性,符合人性的博大理想;追求态度永远虔诚地、义无反顾地向前走。

17、这就是委身:永不放弃我的婚姻,永不放弃对这事工的委身,义无反顾。

18、那一年,我开始了自己所谓的事业,她跟着我,义无反顾。

19、我认为委身就是义无反顾的行动。

20、今后中华民族迈向和平繁荣之途,道路也许崎岖,()时间也许漫长,但这条路既是我们的路,就应该义无反顾、勇往直前的走下去。

21、“义无反顾”这则成语的意思是形容为了正当的事业,在道义上只有勇往直前,绝对不能退缩回头。

22、过去他们已经用行动证实,在对抗黑魔王,一定义无反顾,勇往直前。

23、即便美国家长在生意场或日常生活中遭受沉重打击/一败涂地,他们也会义无反顾地对孩子们说:“亲爱的/宝贝,一切将会好起来的。”

24、如果我所做的事情能有助于改变目前的情况,我将义无反顾。

25、是的,我见到了你的义无反顾,我知道自己赢了。

26、我们是罪犯我们当然义无反顾

27、信靠是你把生命押上,不惜一切,义无反顾,破釜沈舟,那就是信心,就是喇合所做的她把生命押上。

28、清海无上师世界会的同修获知南亚地震海啸的不幸消息之后,立即秉持着师父平日的爱心教导,义无反顾地深入第一线灾区,传达师父越洋千里的爱心。

无情无义篇8

[论文关键词]无权处分 债权效力 物权效力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界定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处分财产合同的行为。一般理解无权处分行为包含了合同行为,指无处分权或超越处分权限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行为。可见无权处分行为并不是单纯的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在处分他人财产之时也同时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这一负担性质的行为。所以分析无权处分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当从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及权利人与无权处分人这两组关系为视角。

二、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1.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仅依债权合意即可发生变动的效力,合同行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结果,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形式要求,这种模式下物权变动几乎是债权合同的必然结果。无论交付还是登记都仅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其本身并不是物权变动所要求的形式。

2.债权形式主义,指发生物权变动除需要债权合意外还需要依法定的物权公示方式进行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为登记或交付形式。债权形式主义实质上是将意思主义限定了登记或者交付的形式要件,在意思主义的基础上对物权的所有状态加强了保护。

3.物权形式主义为德国法所采纳,要求物权变动需要有***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变动合意,债权合同的订立并不能当然导致物权变动的合意产生,也不能直接依照债权合同而要求物权变动。依照物权变动合意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公示形式——登记和交付。物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变动以物权变动合意与符合法定形式为必要,债权合意只是在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是产生物权变动合意的基础原因。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实质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侵犯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当然应该无效。但无权处分虽然在订立合同时无权未必在履行合同时无权,处分行为不一定就违背了权利人的本意。从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角度出发大多数国家将无权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未定,待权利人追认合同效力或者拒绝追认。

采用意思主义的国家认为导致物权变动只有一个合意,也仅以这个合意就可以直接导致所有权转移等物权变动。相对于区分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的模式,意思主义中的合意直接包含了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二者合二为一。因此,意思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当然无效,否则将产生逻辑上的冲突。一方面,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应当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方面,无权处分人事实上无资格履行物权的转移。所以《法国民法典》有“出卖他人物品无效”的规定。

债权形式主义中包含了意思主义的含义,是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的结合。物权变动需要特定形式这一条件实质上对意思主义进行了缓和,权利人可以通过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过后取得处分权利,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未定,需要权利人进一步的意思表示决定该合同效力。相较于将无权处分行为定义为完全无效或者完全有效的行为,效力待定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尊重权利人利益。

物权形式主义的理论根源在于其理论将绝大部分债权行为规定为有因行为而将绝大部分处分行为规定为无因行为,并且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联性上确立了分离原则和无因原则,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离导致物权形式主义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我们不能妄下定论这种模式合不合实际,人为将交易复杂化,实质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确有优点,因我国并未采用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也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所以这种观点在我国没有理论基础。

三、我国无权处分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关联

(一)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合同与物权

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思维逻辑,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我国不能采用物权行为***、无因的理论,这直接导致无权处分合同在我国不能是生效的合同。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效力待定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相对方权利的保护而将力量集中在保护权利人身上。在合同效力待定情况下,合同发生效力的选择权在权利人手上,权利人得就自己利益考量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与否而相对人并无对应的权利,仅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相对人的撤销权并不能帮助相对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尤为不公。另一种使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方式是无权处分人于事后取得处分权,主动权依旧不掌握在相对人自己手中。

债权形式主义之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对于相对人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相对人才可以取得物权。第一,受让人于受让时善意;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第三,转让的标的物已按照法定形式进行公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受让人往往不易完成对标的物的公示这一形式要求。另外,对受让时善意与对价合理的要求也不是完全的客观标准,这都造成了受让人善意取得物权的障碍。在权利人拒绝追认时无权处分合同无效,受让人以返还不当得利向无权处分人求偿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不周。

(二)区分两个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是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自应当约束双方当事人。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应当认为是在一定条件下赋予权利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取得代位权,从而代替无权处分人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这个条件就是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择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或者委托人行使介入权介入合同关系。无权处分与无权不同,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实施合同行为,其目的在于自己与相对人建立合同关系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而不是将这种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权利人。有学者由此认为权利人做出追认行为后,无论这种追认行为是否能够导致合同有效,都应当由处分人向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绝不能因为权利人的追认而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使相对人直接向权利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这种观点笔者并不赞同,首先,依照的理论,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制度。关系中的合同主体是被人和第三人,一般情形下人与第三人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更不涉及到合同主体的变更。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况下一味强调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不利于促成合同,不符合现代促进交易的经济观念。无权处分人与无权人的行为都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且多伴有故意的过错,无权处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主观上可以选择是以自己名义还是以权利人的名义。绝对禁止无权处分合同中权利人介入合同关系实质上是由无权利人的行为决定了权利人的权利,难免对权利人保护不周。

其次,权利人的追认行为应视为授权或委托,权利人与处分人形成合同关系,权利人享有委托合同之债的债权。处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涉及到特定物——权利人所有的物,依照委托合同关系,当发生因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受托人应当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第三人可以行使选择权。介入权的行使和第三人选择委托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况下原

合同关系的主体都发生了变更,这在法律上并不是绝对禁止的。相反,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受者直接参与合同关系更有利于合同效率和达成合同目的。

(三)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完善

明确权利人追认的作用,无权处分合同是为效力待定合同这一观点不应改变,但应限定在合同对权利人的效力上,即权利人追认合同则认为权利人对无权利人有效的委托或授权,无权处分合同成为有效合同,权利人、处分人与第三人成立委托合同关系。权利人追认的效力在于委托或授权给处分人,处分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建立合同法律关系。此时合同当然有效,在因为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有第三人选择向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行使合同权利,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不能向委托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行使合同权利。三方的权利义务同委托合同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委托人有权介入,第三人有权选择,处分人则有披露义务。

无情无义篇9

关键词:科学划界;本质主义;情境化;建构论

一,引言

在科学哲学的历史发展中,科学划界(demarcationofscienc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谓科学划界就是为科学划定一个边界,从而把科学与其他知识形式区分开来,比如宗教、迷信、伪科学等等。为了实现这一点,哲学家们必须追问“什么是科学”,也就是说必须给出科学的本质定义,然后再把此定义作为划界的充分必要条件。20世纪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以及波普尔都试***这样做。然而,费耶阿本德以及罗蒂等人意识到,本质主义的划界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因为科学不仅处于发展之中,而且它本身就是异质性的。因此,他们试***消解划界问题。然而,不管是本质主义的科学划界还是对边界的消解都是不合理的,因为科学的边界问题不仅仅是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1]在科学教育、***府决策、临床医学以及科研经费的资助等实践场合,相关的群体必须回答“何谓科学”,科学的边界正是在这些地方性的情境中得到勾画的,它是这些群体的地方性建构的结果。因此,为了理解科学实际上是如何被定义的,科学与其他知识形式事实上是如何被区分开来的,我们有必要从本质主义的规范性划界走向建构论。

二,本质主义划界及其消解

在20世纪早期,逻辑实证主义首先提出了“可证实的”科学划界标准。经历了语言学转向的逻辑实证主义把分析的目光投向了语言系统。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科学是一系列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有意义的命题集合,那么何谓“有意义”呢?为此,逻辑实证主义制定了两条标准,首先是符合逻辑和句法,其次是经验证实。一个命题要有意义首先要符合句法,词汇的混乱堆积当然无法获得意义,其次,诸命题之间要逻辑自洽,违反逻辑当然是不允许的。更重要的是,一个命题必须能够被还原成观察命题从而得到经验的证实,无法被还原成观察命题的语句是无意义的,包含无法得到经验证实的词汇的命题也是无意义的,无所谓真假。因此,“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2]

但是,波普尔认为可证实标准无法成为科学划界的充分必要标准,因为这个标准既宽又窄:过宽是因为它无法把占星术等知识形式与科学划分开来,占星术的某些结论也是可证实的;过窄是因为它把某些重要的科学理论排除在科学之外了,比如爱因斯坦的引力场理论等等。所以,波普尔提出了自己的可证伪性标准:“应作为划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一个经验的科学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反驳”。[3]在波普尔看来,科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猜想与反驳的过程。科学从问题开始,为了解决问题,科学家们提出大胆的猜想(假设)。但是猜想仅仅是猜想,还不足以构成知识。为了不断地逼近真理,科学家们必须用经验来证伪那些猜想,从而不断地剔除错误,走向更高的精确性和真理性。没有什么理论能够免于批判,没有什么能够躲避经验的证伪。那些从逻辑上无法得到经验证伪的命题不属于科学的范畴。所以,在波普尔那里,可证伪性成为划分科学与伪科学的标准。

但是,波普尔的划界标准依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也无法为科学划界提供充分必要条件。它是不充分的,因为占星术的某些命题虽然不是科学但可以证伪;它是不必要的,因为生物学的进化理论虽然无法被直接证伪但它依然是科学。在波普尔之后,许多科学哲学家都意识到了科学划界的困难,所以划界标准不断被弱化。萨迦特(P.Thagard)和邦格(J.Bunge)不认同上述本质主义的划界思想,认为此种做法过于苛刻,从实践上说是失败的。他们试***从逻辑、心理学、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提出多元的划界标准,邦格(J.Bunge)甚至给出了由12个变量组成的划界标准。[4]但是,所有这些划界标准都是有问题的,众多标准的提出本身就表明划界问题是多么棘手。

在费耶阿本德和罗蒂等人看来,寻找本质主义的划界标准是徒劳的,因为科学没有本质。费耶阿本德把库恩在《科学***的结构》中所表达的观点推向了极端,提出了“怎么都行”的无***府主义的知识论立场。传统的思想家们总是试***为科学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辩护,所以中立性实验、观察或者理性方法成为科学的救命稻草。但是,在费耶阿本德看来,“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不变的方法可以作为恰当性的不变尺度,甚至认为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合理性,这种思想就像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不变的测量仪器可以测量任何量值而不管环境如何的思想一样是不现实的。”[5]与库恩一样,他也否认在科学的历史发展中存在任何永恒的方***、理论或者经验等等。这样,科学的权威就再也无法得到辩护了,科学的合理性、客观性和进步等概念成了空中楼阁。在费耶阿本德那里,划界问题被取消了,“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不仅是人为的,而且也不利于知识的进步”,“断言‘科学以外无知识’只不过是又一个最便宜不过的童话”。[6]

罗蒂同样取消了科学划界问题。在罗蒂看来,科学划界试***把科学当作是宗教的替代品,从而把科学当作是文明的坚实基础。在传统的思想家们看来,科学是对实在的正确表象,正确的方法和程序可以保证科学知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实在。但是,在对实在论和“镜式”知识论作出批判之后,罗蒂发现无论是方***还是中立的实在、概念框架都无法为科学奠基。因此,他提倡用“连带性”(sodality)替代实在论意义上的“客观性”,连带性存在于特定的人类共同体之中,是共同体的人之间经由对话达成的一致和共识。这样,科学就从实在走向了主体间性,从认识论走向了解释学。一旦把科学置于对话和共同体之内,科学与人文科学、艺术之间的对立就有可能被取消,科学与其他文化部门的分界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特的哲学问题。

三,走向建构论

本质主义的科学划界试***找到科学独一无二的本质,从而为科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辩护,而反本质主义者则试***消解科学的边界,否认科学在当代社会中的权威性。但是这两者都是有问题的。首先,本质主义者无法找到科学的权威来源,无论是恰当的方***、理性程序、经验验证等等都是行不通的,这突出表现在科学划界所遭遇的诸多困境上。其次,反本质主义消解科学边界的做法无法解释科学的权威性。在当代,科学无疑是知识权威的主要源泉,任何知识主张只有把自己标注成“科学的”才能够活动权威性。反本质主义否认科学的权威显然不妥。最后,无论是本质主义者还是反本质主义者都是站在知识论的规范性立场上来谈论科学划界问题的。他们把自己当作是科学的立法者,一方说科学应该有边界,另一方说科学无所谓边界。但是有无边界的问题不是哲学家所能够决定的,它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具有重大的伦理意义和***治意义。[7]科学边界的实践意义提醒我们要把目光从哲学的层面转移到社会学或者***治学层面,但是应该采取何种进路呢?

我们知道,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科学论(sciencestudies)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人不满于传统的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的方法,他们试***从库恩和维特根斯坦那里寻找灵感,试***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科学以及科学知识本身,这样的进路一般被称为科学技术的社会研究,其核心的知识论立场一般被称为建构论。以往的科学哲学从规范性的立场出发来看待科学,认为科学是对客观实在的表象,表象的精确性一方面受经验观察的证实或者证伪,另一方面受制于理性的逻辑方法。科学知识的发现过程则被当作是社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这就是“发现的情境”与“辩护的情境”的分离。默顿学派的科学社会学专注于科学制度和科学的规范结构,丝毫没有触及科学知识这个内核,而以曼海姆为代表的知识社会学则把科学排除在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之外,从而否认了社会要素对于科学知识的影响。但是,以科学知识社会学为开端的社会建构论则一反传统,它试***弥合“发现”与“辩护”的鸿沟,实现科学的“情境化”(contexualizationofscience)。科学的情境化意味着,任何科学知识和科学语句都无法离开具体的情境条件来抽象地加以研究。科学知识和事实是在地方性的情境中被生产和辩护的,离开利益、权力、价值观等社会历史条件,我们就无从理解科学,无从把握它的意义是什么。所以,在建构论那里,知识论与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治学融为一体了。

在建构论者看来,实在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实在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真伪,科学也不是对实在的客观表象。如果说实在无法为科学知识辩护的话,那么科学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呢?答案只能在情境条件中寻找,权力、利益、价值观、修辞等社会文化要素为特定情境中的科学知识的有效性提供了基础。所以,科学的有效性和客观性只能是情境化的、地方性的。那种无情境的、凌驾于社会和历史发展之上的普遍主义科学观只能是一种幻觉。既然科学知识的内涵和意义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获得,那么由此必然得出,意义可以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我们就理解了本质主义的划界为什么走错了方向,因为为一个处于历史发展中的、具有情境依赖性的东西划定一个永恒的边界是非常荒谬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可科学是社会建构的,实在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科学的边界也是社会建构的,科学自身为何同样也无法决定科学在社会中的形象、权威以及边界。[8]

四,作为社会建构的科学边界

建构论无疑为我们考察科学边界问题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进路。如果说科学知识是在实验室中被建构出来的,那么科学在实验室和专业共同体之外的形象和权威同样也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所以托马斯•基恩(ThomasF.Gieryn)主张把“建构论带出实验室”。[9]把建构论带出实验室的意思是说,既然我们无法找到科学的永恒本质可以为科学辩护,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认为科学在实验室之外的形象、边界和权威可以由科学的本质来加以说明,它们同样要用建构论加以解释。哪些主张具有知识权威因而是科学的?谁称得上是科学家?科学与宗教和巫术的边界在哪里?哪些项目应该得到资助?这些问题只能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得到回答。在这些情境中,相关的群体基于自己的目标、立场和利益而塑造着科学的形象,勾画着科学的边界,建构着科学的权威。

从建构论的角度研究科学的边界还要求我们转换自己的角色,从科学边界的立法者变成建构过程的描述者和记录者,要把目光投向所有在特定的情境中参与边界建构的参与者身上。哲学家无法决定“什么是科学”,这个问题要由相关的社会群体来回答:科学家、***府官员、普通大众、决策者、激进资助者等等。基恩提出的划界-活动(boundary-work)概念恰当地说明了建构论的研究对象。所谓划界-活动就是相关的群体在特定的情境中把某些主张看作是科学而否认其他主张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当人们相互争夺科学的认知权威(以及可信性、声望、权力以及物质资源,这需要占据特权地位),或者使其合法化,或者对其提出挑战的时候,划界-活动就会出现”。[10]那么,科学的边界和权威性是如何在地方性的情境中通过相关群体的划界-活动而被建构出来的呢?我们不妨通过案例来加以说明。[11]

17世纪60年代罗伯特•波义耳与托马斯•霍布斯之争不仅仅是实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其实质是对真正的、权威的知识的描述:何谓真正的、合法的知识?知识是如何被生产的?谁生产了这种知识?它的目的为何?这场争论是划界-活动的典型案例,各个相互竞争的群体以不同的方式给出了不同的知识***景,其中每个群体都赋予自己的主张和实践以权威性和合法性,而拒绝其他群体的权威性。

在波义耳之前,实验方法往往与传统的炼金术联系在一起,但是波义耳试***用实验方法来改造传统的自然哲学,并把知识的合法性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之上。科学寻找的是事实,实验得出的结果是否是事实有赖于集体见证(科学共同体和观察者共同体的认同)。那些超越于实验和集体见证之外的知识都是不合法的,不属于科学的范围,比如形而上学、宗教、个人体验等等。但是在霍布斯看来,确定的科学知识要以理性演绎为基础,科学寻求的不是事实,而是因果解释。这种逻辑演绎的强制力量并不在于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对象化,而恰恰在于它们的约定性质和反事实的性质:当人们从约定的定义出发,理性地演绎出必然的解释时,知识就变成确定的了,反之就无所谓知识。

我们不能认为波义耳之所以获得胜利是因为他的观点更符合科学的“本质”,这样的话我们就又回到了本质主义的老路上去了。我们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看看波义耳为什么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能够战胜霍布斯。正如《利维坦与气泵》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他们旨在考察实验成为权威性知识之基础的历史条件。波义耳之所以获胜,是因为他的科学划界更好地满足了一些人的利益和需要,而这些人和群体的力量最终压倒了霍布斯。波义耳的集体见证保证了绅士阶层的利益和权威性。在波义耳那里,并不是所有的人的见证都是有效的,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生产可靠的知识,比如具有绅士身份的皇家学会的会员。波义耳对知识的规定还更好地满足了***时期的英格兰的当权者的需要。王朝***时期的危机清楚地表明,保证社会秩序是多么重要。在霍布斯看来,秩序的问题就是知识的问题,他试***通过利维坦式的知识演绎模型来构造一种统一性和秩序。但是在波义耳看来,霍布斯的方案是行不通的,因为理性无法保证共和的统一性,况且利维坦式的专制还会导致查理一世式的暴***。波义耳的划界方案正好借予“专制与极端个人主义之间”,这既避免了专制暴***,又避免了个人主义的无***府主义(知识和事实的集体见证),所以他的方案与当时的***治需要恰好一致,从而得到了当权者的支持。

最终,波义耳的划界-活动获得了胜利,但是这样的胜利不是永恒的。波义耳的划界标准在其它情境中是可以做多种解释的,它具有解释的可塑性,所以不能决定以后的科学边界标划在何处。总之,研究科学的边界问题不能从知识论的角度来加以解释,我们要把目光转向划界所在的历史文化背景,具体地考察划界-活动中所包含的权力、利益、价值观以及社会和文化需要。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理解科学边界的历史可变性和情境依赖性。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科学几乎是认知权威的唯一源泉,任何想要得到广泛信任并被认为是自然的解说者的人都需要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许可”。[12]但是科学的权威并不是先天的,也无法用科学的内在本质加以解释和辩护。正如自然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真伪一样,科学知识和科学事实本身也无法决定科学在社会中的形象以及人们对科学的理解。科学边界的建构是一个修辞过程,而不是逻辑过程。在地方性的情境中,不同的群体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主张具有科学性,就必须回答何为科学的问题,也就是必须援引各种资源来为自己的主张辩护,并把它与宗教、巫术等非科学主张区分开来。他们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目的在于为自己的主张争夺权威性,从而把他人的主张斥为非科学的,以剥夺他人的“知识权威”。所以从建构论的角度说,科学的边界和权威是相关的群体在地方性情境中的建构结果,是群体之间争夺权威、资源、权力和声望的结果。

科学边界只能是地方性情境中的建构结果,因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部分依赖于特定的实践关怀而非关于‘科学的’哲学理论或哲学定义。我们需要在人们的实际决策和选择的情境中来区分科学与非科学。”[13]这意味着建构出来的边界不是永恒的,而是可变的,随着情境和时间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不同的情境、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使得科学边界无法被一劳永逸地确立起来,历史上的科学边界无法决定当下的科学划界,当下的科学划界也无法决定以后科学边界的划定。所以,科学的边界永远处于不停的重构当中,当某一科学家的知识权威受到威胁时,或者当某个人的科学合法资格受到质疑时,划界-活动就出现了。任何划界-活动都时对科学边界的重构,这样的重构无法由任何既定的科学形象所决定,也无法为科学的任何本质特征所决定,重构的结果取决于各方的资源占有、修辞技巧等各种要素。

如果我们承认科学边界是地方性情境的建构结果,这样的建构随着情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科学与宗教、巫术等非科学之间的边界是相对的呢?是否意味着关于科学的定义是随意的呢?是否意味着科学边界的建构“怎么都行”呢?在否定了本质主义的划界之后,我们无法用科学的本质来反对相对主义。这样,不可避免的是,科学的边界具有相对性,它相对于特定的情境。但是,建构并非是任意的,它要受到一系列情境条件的约束。先前的边界在何处?在从事划界-活动中相关群体可资利用的资源有多少?他们的目标和价值观为何?所有这些要素都决定了科学边界的建构。虽然对科学的解释和理解具有可塑性,但是解释的可塑性并非意味着任何解释都是允许的。相关的群体在特定的情境中就科学的边界问题进行商讨,各方充分利用各种修辞手段来说服对方,当共识达成的时候,科学的边界就被建构起来了。虽然这条边界仅具有暂时的稳定性,然而它对此情境中的相关群体而言无疑是有效的。

参考文献

[1]ThomasF.Gieryn.BoundaryWorkandtheDemarcationofSciencefromNon-science[J].AmericanSociologicalReview,48,1983:792-793.

[2]石里克.意义与证实[A].洪谦主编.逻辑实证主义[C].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9.

[3]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M].北京:三联书店,1987.28.

[4]陈健.科学划界[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7.第8章.

[5]费耶阿本德.自由社会中的科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105.

[6]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266。

[7]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9.

[8]ThomasF.Gieryn.CultualBoundariesofScience[M].Chicago&London: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9.viii.

[9]ThomasF.Gieryn.BoundariesofScience[A].SheilaJasanoffetal(ed.).HandbookofScienceandTechnologyStudies[C].ThousandOaks:Sage,1995.440.

无情无义篇10

论文关键词 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 损害赔偿 权益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11月20日这天对黄某的父母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黄某骑车途中遇见8名手持匕首的歹徒挟持两名软弱的女青年,正气凛然的黄某挺身而出与歹徒进行了英勇的搏斗,不幸被歹徒刺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令人遗憾的是,黄某用生命救下的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对此却表现出了惊人的漠然,声称:“他的死关我们什么事,况且国家已经给了他见义勇为奖金,还找我们干什么?”

面对受益人的嘴脸,忍无可忍的黄某父母愤然将两名获救的女青年推上被告席。

很显然此案中,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们是基于何种法律原因而承担责任引发了人们的争论,是作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偿付必要的费用还是作为侵权行为中的受益者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在此从概念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比较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之间的异同点,从而对无因管理的外延进行正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比较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指在本人或被经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经管人不会因为自己的适法适当管理而承担侵权责任。罗马法将无因管理归类至准契约,视作债务发生的一种原因。它建立在罗马商业活动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其内容更加完备,外延亦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即: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为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见义勇为指自然人在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而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抢险救灾的正义之举。由此可以看出二者有很多关键的结合点如均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一前提条件;主观上都有保护他人利益的意思;都积极做出了一定的行为并追求有益的结果,但二者又不能完全的等同,我国法律将无因管理定性为法定之债,其效力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中的主体限定为管理人和被管理人,而不涉及第三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以看出,见义勇为的主体有三方即侵害人、受害人和受益人。除了主体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外,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各自的任务也不尽相同。无因管理制度创立之初偏重于保护本人利益,但其中亦有保护管理人利益的内容,如罗马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为那些乐于助人者提供补偿来鼓励保护不在场利益的行为”。反观,见义勇为在我国传统伦理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传统文化坚持“集体本位”,集体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施恩***报”历来是一个贬义词,然而,见义勇为通常是在危险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即使是“英雄”也有可能在保护他人利益的过程中受到伤害,他们的利益往往遭到忽视。二者之间在这方面得差别成为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对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比较,我们可以把无因管理的外延扩展,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本质上都是合法的事实行为,包括一些类型的见义勇为。结合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不应总是拘泥于形式从主体构成或其它方面强调二者的不同。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天然结合点的,它们的产生都是为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只是二者的侧重点不同而已。即使是见义勇为有所谓的三方,也不妨碍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因而,本人认为,见义勇为在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受到损伤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当然该制度在平衡管理人和被管理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将在后面分析。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把其归入无因管理制度中来,则更无异议,二者在概念、构成要件上能够达到比较完美的衔接。

三、管理人损害赔偿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

无因管理要求的是管理事务本身有利于本人,而不是管理结果。现实生活中管理人的行为并不总是产生预想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有利的结果是否达到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也无碍管理人主张费用偿还和损害赔偿。现实案件中,被管理人往往以未产生其预期的效果为由进行抗辩。通常情况下,无因管理处于平和的状态下进行,管理人所受到的损害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害,向本人提出的费用承担的要求并不是那么迫切。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诉诸法律,等待法律的判决。然而,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接受***时,相关的费用数额较大且对费用承担的请求比较急迫。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等到法院的判决,见义勇为者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终身伤残甚至死亡,这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受损管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作为无因管理特殊形式的见义勇为多建立在危难状况且很大程度对行为人身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所受到损害往往大于其保护的利益,加之侵害人逃逸和我国的相关保障制度尚不完善,本人往往拒绝偿付或其偿付根本不足以弥补管理人的损失。

我国法律关于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粗放、缺乏可执行性。如《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司法解释未明确说明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与本人利益的比例问题,本人往往因缺乏对费用承担数额的预期而选择逃避。

司法解释中应讲明:若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损失,受益人应承担见义勇为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若受益人所获利益小于管理人的损失,法律可以为受益人设定一个赔偿限额,如可规定以受益人所在地的居民年平均收入为限。

(三)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保护未纳入到无因管理制度中来

见义勇为者在为了保护本人利益挺身而出,自身的利益却得不到切实有效地保护。这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问题,这种问题如果不在法律上予规定和引导,将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同时不利于经济的稳定。

正如前面所分析,立法上应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至少应将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一种特殊形态包容进来。这样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就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基础,而不仅仅是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定。

四、反思与应对

(一)完善我国法律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

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足够多的高质量的条理清晰、逻辑严谨的法律规定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为此我国必须加快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样就可以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管理人和本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二者费用承担的比例,避免法律适用中出现模棱两可的问题,法官断案便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既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又提高了效率。

结合社会热点且具有很大争议的案件,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解释,法律的制定决不能照搬照抄更不能闭门造车。针对社会生活中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得不到有效赔偿的问题,应适当扩大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将见义勇为包容进来。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另一方面使得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二)开展法制宣传,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促进人们道德观念的转变

我国传统道德崇尚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见义勇为者往往被推崇为“英雄“,而”施恩***报“往往为人们所不齿。英雄们获得了精神上的荣誉,但身体上物质上所受到的损害却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还有一种传统观念认为,到法院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受害人往往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然而协议往往不具有强制性,责任人很可能选择逃避,这样受害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因而,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同时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作用,使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应有的内容,逐步完善传统的道德观念。

(三)国家和社会应主动承担起相应的救助义务

国家补偿是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后获得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可见,国家在管理人损害赔偿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府相关部门有义务拨出部分款项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对管理人的损害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除此之外,民间也可成立相应的公益基金,吸纳社会的捐赠,奖励见义勇为者、保护见义勇为者受损的权益。以此,期待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提高经济效率,保证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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