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1
(万众期盼的***策出台,占北京常住人口35.9%的外地人终于纳入生育险,生育保险实现职工全覆盖。)
关注点二:事业单位等都纳入工伤、生育险!
(除了***队、机关以及参公管理等特殊单位外,各类用人单位都将逐步统一到职保体系来。)
关注点三:农民工保险正式并轨城镇保险!
(请以前按农民工两险参保的单位注意!农民工保险调整,用工成本将有所上升!)
关注点四:退休死亡增加抚恤金!
(以前只有丧葬补助费。社保支付待遇提高!)
关注点五:在职死亡或致残退职的增加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或病残津贴!
(以前部分由用工单位负担。改由社保支付后将减轻用工单位负担!)
北京市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xx〕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府社会保险行***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策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2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社会保险业务“纵向指导、监督,横向协调、制约”的运作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是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针对本地存在的问题,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作为经办能力的重要标志和考核内容。要按照《细则》要求及时、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加以完善,建立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运作的监督控制,提高业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内控有力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4号)和《细则》要求,高度重视稽核队伍建设,完善稽核组织体系,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细则》要求认真开展内控运行情况的考评工作,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要着力推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各项规定,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三、加强学习,认真贯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3
二、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社会保险的需求日趋旺盛,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曲折中前进,不断探索,经过不断的总结修正,终于形成颁布了这套社会保险法。它颁布实施的意义重大,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保险法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比较全面的安排和规范,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各项保险制度,其中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五险制度,保障公民在五种情况下能够得到国家的帮助和支持。国家将***中央的为人民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意志落实在立法上,这就为人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健全规范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中国法律体系健全是一个质的飞跃,弥补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的空缺,社会保险法经过十六年的曲折立法,最终表决通过,它的颁布与实施,为社会主义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府的职责与义务,明晰细化了社会保险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有法可依,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规范,稳定,从此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入法制化的时代。
(三)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推动人力资源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使劳动人民共享社会劳动成果,作为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首部法律,它的意义重大,不仅对于国家、社会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劳动人民自身意义更是巨大,社会保险法明确规范了企业和劳动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劳动人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利益经常遭到忽视,但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保障了劳动人民的权益,社会保险法有助于提高劳动人民的维权意识。此外社会保险法同样是完善了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障方面法律的空白,有助于推动人力资源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社会保险法具有立法贡献与它的重要意义,但是社会保险法在实施过程中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跟不上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受到人们的关注,劳动人民是想通过此部法律,解决自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种社会保险问题,然而现行的法律出台,在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某些条框的规定不够细致,出现了很多的授权性的条框,社会保险法无法单独解决社会保障领域的所有问题,必须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来保障实施解决,但是配套设施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很多条款的实施取决于国家规定,取决于***的行***法规,如工伤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取决于***社会保险行***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施行。但是***行***部门的规定如何,如何操作执行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二)很多条款未加详细规定,有的规定模糊不明确普通民众需要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办法与普通的民众不同按照***另行规定实行,具体如何规定实施未加详细的说明,实际上,公务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享受高额养老保险金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规定模糊不明确,社会保险法没有解决在实施过程中覆盖范围小而使社会某些人的利益缺失,对京津冀一体化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和老一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规定比较笼统,只是提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参照此法,但是具体操作细则不明晰。这反映了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利于社会保险法的不断完善更好的保障民生。
(三)监管不力,违法现象严重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项法律,有的条框已经法律化,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社会保险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强制约束的作用,没有发挥出一部法律应该有的效力,很多企业个人都没有完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来进行实施操作,此外社保基金违法事件近些年频发,如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专户;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等;此外很多条款的实施需要依赖行***机关的实施执行,但是却没有对行***机关事前与事中的监督与监管,所以造成很多资源分配不公等违法行为的出现,违法现象严重,加上相匹配的刑事立法也比较缺乏,相配套的行***处罚法细则也是少之又少,有的制度因为地方情况不同,交给地方管理与灵活处理,缺乏对地方的严格监管,这就影响了此部法律的实施效果,导致各地区的实行标准不一,影响了这部法律的公信力,为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对《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社会保险法既然已经出台,只能在基础上进行不断完善,建立相配套的配套制度与实施规定,来保障社会保险法的继续实施,可以出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对按照***实施的行***条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且对其的适用程度进行考证,尤其是对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前出台的***具体行***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加以考证,为当前和今后的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法律规范的效力。
(二)明确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于现在的技术和实力条件下,社会保险法应该尽量给出明确与详细的规定,对于能够***解决的或者是具有重要价值意义方面的立法,必须是本法律明确规定,不要授权给***行***部门或者地方***府,要保障法律效力不打折扣,对公众比较关心重点方面问题如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机构、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等都应该明确详细规定,切实保障公众的自身利益,对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继续探索的法律条款应该整体统一把握,在立法上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原则性的限定,不能完全放开,具体操作以及操作细则再交给***等行***部门规定。对事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安排及管理体系等重大问题不宜采取回避的做法,要加以明确规定。
(三)增大监管力度,加强处罚法的建立与健全为了保障社会保险法的效力与公信力,要建立权有效的权利相互制衡、监督机制,同时畅通有关社会保险信息交流通道。加强社保基金的出口关,加大监管力度,做好服务与行***审批制度,增强有关社保基金工作的透明公开度,社会保险基金等相关的***策与动态要在公共媒介平台进行定期,建立网络信息社会保险交流平台,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公共媒体的监督,建立群众意见的反馈机制。此外国家各部门要建立相互监督的机制体制,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此外为了强化社会保险的法律刚性约束要加强配套法律的建立与健全,加强社会保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刑事立法,增加严重危害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的一些新的处罚条例与罪名。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4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安署发〔1999〕23号)等***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安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安劳社发〔20__〕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要注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策的衔接。
六、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5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必须按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能够提供外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在本省行***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为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登记和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在省级以上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无***籍从业人员的***队所属单位。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并经省社会保险行***部门批准的。
(二)洋浦经济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在洋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由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签名确认。
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生育保险工作所需资料,调查和检查缴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参保缴费情况,依法对缴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由省社会保险行***部门会同省***门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全省在岗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府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跨年度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上年度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确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
第九条从业人员或者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在分娩当月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退役***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不受条例规定的满12个月的限制。
第十条从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已经参加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其重复获得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女性从业人员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和多胞胎生育条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累计计算。
条例所称难产,是指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中财***全额供养的参保人享受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同级***门。
第十三条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非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除急诊、急救外,参保从业人员应到参保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因急诊、急救等紧急情况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参保人需转异地生育的,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生育医疗费用按条例规定支付。未经批准的,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参保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须提供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参保从业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收费凭证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参保人跨省流动的,应当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策、医疗卫生规范及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规定。对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每天向其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明细清单,接受参保人监督。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虽经同意但有证据证明其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疗费。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参保人本次就医全部医疗费的15%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药情况进行审核,发现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扣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结算费用。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收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参保人住院***的;
(二)违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规范的;
(三)迫使未达到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出院的。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部门应当制定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细则,切实维护参保人正当医疗权益。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药品应当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社会保险行***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生育保险该如何办理办理条件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办理地点
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
办理流程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6
《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适用范围、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在重要制度中存在着授权性条款较多,实际的可操作性明显不足。纵观《社会保险法》全文不难发现其中有近十个授权性条款,内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公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时间、步骤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多方面。这种在社会保险领域的根本性问题都依靠授权立法,不仅在效力上不足以达到法律效力层级的要求,而且致使该法更类似一个宣言和总纲似的法律文件,其直接后果加大了***的难度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实施中的可操作性和法律效力,提高了执行成本。
(二)社会保险相关主体定位不明确
1.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
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双重管理的格局。有些地方由税务机关征收,而某些地方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存在两个征收机构,不仅影响制度整合,且存在账目混乱的风险。《社会保险法》自实施至今,由于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对滞后和缺失,社会保险费征缴中一些具体规定模糊不清。虽然设有第七章专门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但始终没有提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是税务机关,只是在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规定。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然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都没有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谈何容易。在《社会保险法》第59条第2款仅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规定。”授权性法规并未能解决根本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没有提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第54条第2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规定。”从此可以看出立法是希望授权***来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问题。但从实际来看,虽然我国已经有一个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但本法没有授权这个机构来管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养老保险等。可见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目前是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
3.社会保险监督的主体
在现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主要是各级人大***会监督;社会保险行***部门和财***、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的行***监督以及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三种模式。虽然本法第十章明确了社会保险中的监督机制,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具体的管理办法多依照的是各个地方的行***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处罚措施、监管手段的程序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第80条特别规定了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性质,即它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机构,是实权机构还是虚位机构。
(三)城乡二元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导致的公平性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保险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无疑应恪守公平原则。但该法尚未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资源的公平分配,这种“分配不公”既包括制度设计上的城乡居民有别,也包括不同群体享有权益上的差别对待。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将主要的资金多用于建立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与城市社会保障相比层次较低、覆盖范围狭窄、项目不全、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随着城镇一体化改革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亟待解决。《社会保险法》第95条特别强调:“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价值,还贯彻了公平就业的社会法理念。但是现实中农民工参保问题不容乐观,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统计显示,中国流动人口近两亿,52%的就业人口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部分管理者片面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成本,将农民工的各种权利责任都忽略,简化为一次性劳务关系,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损害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而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强调的是预筹积累,而农民工的特点是流动性强,积累不足,很容易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
同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被排除在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即由***规定其办法,而该法对这一授权立法又未作出任何的原则性要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行缴费义务与养老权利相对应,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现行由国家财***支撑的退休养老制度,则与养老保险的原则不相适应,也是有失公平。
(四)权利的救济问题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救济渠道存在多方面缺失:其一,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遭受侵害,适用于何种诉讼救济模式?虽然《社会保险法》肯定了民事诉讼的救济模式,但是,其第83条第3款却没有规定参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保人与医疗服务机构的纠纷处理是否适用于民事诉讼救济模式。其二,第8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该法条中虚化的“依法”将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利救济流于形式。因为,目前我国对社会保险权益纠纷的处理所依据的法律要么缺失,要么很不充分。因此,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纠纷解决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对策研究
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险改革还在进 行之中,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不一,决定了中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还不可能一步到位地走向完善。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正式出台,但是社会保险的立法任务远未完成。可以想见的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立法背后的博弈仍将继续。对于社会保险法后续立法,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加快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完善相关配套***策,明确征管主体和职责
国家应尽快本着有利于缴费人参保缴费的原则,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策,科学划分财***、人社和地税三部门职责范围。实现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门管理社保资金,人社部门使用社保资金,监察、审计部门监督社保资金,使社保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同时笔者建议***对《社会保险法》具体适用进行权威的解读,明确法条具体实施办法,弥补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并以《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构建中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同时应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尽快弥补法律缺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坚持《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府在制定实施***策、确定具体操作规则,任何看似细微的办事规则都有可能阻碍社会保险权益的实现。必须用“公平”理念予以修改和完善现有的行***法规,才能与《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相一致。
(二)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行***监督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行***主管部门的内部稽查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严格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中的风险。其次要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有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运营、积累和审计等方面的信息。最后,社会监督是社会保险必不可缺的一种监督方式,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扩大参保职工、专家学者、工会代表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比例,提高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性。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保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中立性和***性,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工作监督的职能。
(三)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险,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社会公平
明确***府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从制度方面考虑到农村群体的特殊性,强调***府在农村社会保险权益中的责任,协调好***府、用人单位及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义务关系,而不是仅强调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义务。进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一步厘清农民工的身份认证,建立农民工居住地身份认证制度。再次,进一步加大社会统筹的力度加大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身份认证制度,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力度及破除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公民身份一元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权利救济,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根据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主体作为公法人,应具体承担国家对参保公民的保护照顾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主体,如果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职责,其结果不是该相关主体的利益受损,而是参保人——公民——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相关主体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并赋予参保人明确的救济途径。在此可以看出必须尽快明确社会保险费相关主体失职对私法上的参保人,以及对公法上的国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加快社会保险费知识宣传步伐,扩大社会保险费的覆盖面
国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计划年底前完成,这也要求我们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相关知识宣传,建立社会保险费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强化对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的宣传辅导。相关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策互相进行培训、交流、沟通,使各管理部门能更加全面、深入掌握社会保险费相关知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二是要强化对缴费对象的宣传辅导。要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上门宣传与会议宣传、部门宣传与群众宣传、媒体宣传与网络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宣传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知识和《社会保险法》对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让人民群众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险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弱有所助的重要保障,增强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遵从度,扩大社会参保的覆盖面,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总之,中国的社会保险改革与制度建设,急切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规范。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中国社保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会保险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但是,现阶段指望这部《社会保险法》能够尽善尽美显然是不现实的。在我们已经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险改革步伐及相关法规建设,仍然是确立这一制度并使之不断走向完善的重要条件。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7
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查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进一步强化,有助于征收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进一步壮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在我国,每年的养老、工伤等保险种类的稽核人数比实际的参保人数多三倍,要将用人单位、明星、大型的企业等参保个人和参保机构实际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实际缴费情况进行严格的核查,核查清楚参保人员和一些参保机构有没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用,这些都是实现社会保险工作安全、稳定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强化社保稽核工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障,可以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保障意识,让他们全面认识社会保险体系,让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如果参保机构或者个人不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造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最后,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会刺激相应人员对缴费情况进行核定,让发放待遇的工作开展的更加顺利,也会有效遏制冒领社会保险等一系列不道德的情况发生。
二、稽核工作现状
首先,我国对自身的社会保险工作没有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则,没有可供法律执行的操作内容。我国现已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社会保障工作,使其更加的规范和合理,进而在社保体系得到规范的前提之下进行相应的管理措施的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之中,完善的社保法律体系对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什么程序对社会保险进行追缴,依照哪些法律法规可以让征缴的过程更加顺利,征缴的方式更加规范,这些问题都是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在我国各个地区起步的时间不同,实施的基础差异比较大,有的地方没能对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实施,全国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标准,这就导致了在一定情况下,很多行业的统筹情况不能和其各自的行业标准统一起来。在客观上,造成了用人单位在履行各自标准的时候形成了批次之间进行社保情况对比的攀比心理,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阻碍了对其进行有效***的相关工作。大多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都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到位,难以让参保人员、单位、机构形成完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服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相关法律实施的效果。
不能将主体稽核工作进行的相关机构设置到位,稽核工作的实施人员没有统一的个人素质,没有较高的执行***策法规的能力,整体执行人员的相关水平都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是实施社会保险工作的主体,但是,每一个地方的范围内,难以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里面的设置机构也随着地方的不同产生不同的设置内容,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会保障局就是由社会保险稽核机构转变而来的,大多数保险稽核机构都设置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这种情况导致社会保险的稽核机构的名称很难被统一起来。更难以形成统一的***资格,导致很难强化***力度,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人也不怕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权威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目前来看,我国***府机构和很多相关部门都没有认识到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状态相当薄弱,但是它起到的作用相当明显,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对这部分工作提高认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员也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从各方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解决社保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
(一)将社保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进行完善
我国相应出台了社保法和其他一些与社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做法体现出了我国社保事业正走上规范和标准的道路。按照行***的方式进行***、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工作是我国社保稽核工作的基本工作准则。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人口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非常大,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因此,依靠现有的社保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不能有效地实施稽核工作。同样,各个地区要进行社保稽核工作就必须结合各地区社保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实际情况来完善地区性的社保法律和法规,将实施的细则按照地区的差异性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强化我们的工作行为。依法完善社会保险法规***策,加快社保稽核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缴费基数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才能强化缴费单位据实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项业务核定的约束力以及严肃性。
(二)明确部门职权,强化***能力
明确社保部门的相应职权,提高稽核队伍***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强化法治的力度,规范社保的缴费行为。在社会保险的起步阶段,***府部门和法律部门要给予他们大力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体社会公民知道社保事业本身体现的积极意义,让***部门也明确自己的***权限。当相关***策被制定和完善之后,干部就成了***策完善和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之后,***者就成了相应的决定因素。所以,对整个和稽核工作有关人员的整体素质进行相应的提高就成了能否正常地实施所指定***策的关键因素。在进行队伍建设和选择的时候,第一,要选择思想道德素质高、基本业务能力相对较强,对***策和法律法规有一定了解度,能够更公正和廉洁的处理事情、进行***工作的人。第二,要选择专业素质较高的人,专业素质较高的人才会呈现出较强的工作能力。我国正在进入法制社会,法律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依法办事逐渐成为准则。《社会保险法》要得到确定和出台,这样才能依靠法律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参加社保的单位、机构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法律中还必须包括对冒领情况的责任追究,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具体细则,争取对不法现象进行严惩。法规***策的不断完善,行***监管的完善等都是结合内部控制和专门监督的社保监督体系建立的依据。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形成社会威慑力,将社保的犯罪率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当前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进行了论述。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要紧密联系我国经济的区域性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单位、机构也越来越多,为了保持社保稽核工作的可靠性,一定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策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稽核人员的具体工作细则。因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跟社保稽核工作的联系比较大。因此,应该更加重视对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
(作者单位为山东招远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邢俊.关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4(19).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8
(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通过各种行***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策性文件来确立,这些法规文件系统性不够强,法律效力不够高。迅速发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呼唤着一部完整系统的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际上,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第一部支柱性法律,通过专门章节的形式规范了社会保险项目构成及各险种的适用范围、筹资方式、待遇给付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社会保险经办体制、社会保险监督体制等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更是明确了以全民覆盖作为制度目标的法定取向[1]。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国家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条款是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公民的社会保险权以及国家设立和发展社会保险的义务在社会保险法中的具体化,不仅确认了劳动者乃至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确认了***府作为实现社会保险权的主要义务主体的责任[2]。
(三)首立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规定。社会保险法将统筹层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目标,向社会保障的公平正义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破除了以往基本养老保险不能随被保险人移转而难以发挥作用的尴尬现象,也必将大量减少因难以接续而退保的现象。
二、《社会保险法》的不足之处
这部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虽不乏亮点,但我们也应看到它的不足之处,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为后续立法及实施提供借鉴:
(一)没有树立正确的社会保险理念和原则
《社会保险法》是为确立和实现公民社会保险权的权利保障法,即社会保险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社会保险权利的享有和保障。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在于从制度上保障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得以实现。[3]社会保险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应当坚持公平原则,虽然它为实现社会公平做了很多努力,如其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但该法并没有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资源的公平分配。这种“分配不公”既包括制度设计上的城乡有别,也包括不同群体享有权益的差别对待。
(二)授权条款数量多,立法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法》通篇有十多处提及“具体办法由***规定”或类似表述。[4]理性审视《社会保险法》,会发现它是授权条款较多的法律。虽然这些争议事项可以留待后续立法解决,但是对事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及管理体系等重大问题采取立法回避的做法,不仅将有损法律的效力,而且也会大大降低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例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统一,就可能带来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推诿、扯皮,也严重影响着基金的征缴效率,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环节的一个顽疾。此外,还有些问题规定得太简单,只是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影响了社会保险法的可操作性。
三、对《社会保险法》的完善思考
理性的来讲,如果真的追求完美,这个法就可能出不来。虽然《社会保险法》尚有不足,但已经很不容易了。我们不能指望一部综合的法律,解决全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后天去培育、去完善。
(一)坚持公平的理念
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在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得以实现。从理论上来讲,社会保险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范畴,无疑应恪守社会公平原则。事实上,社会保险法为实现社会公平所做的努力是不容抹杀的,如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但该法尚未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资源的公平分配[5]。在进一步制度设计上,一定要考虑公平的理念,要创造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一种制度环境,而不是这个制度的实施又造成了新一轮的不公平。
(二)减少抽象性授权规定,明确法律可操作性
对于通过现有技术或实力完全可以做到明确规定的,应尽量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再授权给***甚至地方省市;对于确实需要继续探索,不便短期内就通过法律固定化的规定,应当在立法上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原则性限定,比如对社会保险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及步骤的规定,虽然授权给***规定,但可以附加实现高层次统筹,包括省级和全国统筹的预期时间以及大致步骤,不能完全放开,任由被授权机关决定何时实施或如何实施。一旦被授权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任务,又不明确规则,实际受到伤害的恰恰是最广大人民群众。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9
一是树立就业推进机制。把就业归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归入主要议事日程,归入对县(区)和部分的目的治理,层层落实责任,完美任务机制,积极促进就业。二是树立就业援助机制。立异就业援助形式,为就业坚苦对象供应对等就业时机。就业援助局限由下岗人员扩展到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掉地无业农人和返乡农人工。对“零就业”家庭执行“发生一户、援助一户、就业一户、消弭一户”的动态治理机制。积极开拓就业岗亭,将机关事业单元的工勤效劳岗亭归入一致治理,统筹开拓社区效劳和城市治理、环卫保洁、治安联防等公益性岗亭。2012年全市共开拓公益性岗亭3000余个。三是树立就业效劳机制。积极供应创业效劳、培训效劳、理论效劳。充沛运用创业搀扶***策促进下岗赋闲人员、农人工、大学生自立创业。针对劳动力市场需乞降劳动者需求执行订单、定向培育,展开技艺人才、乡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和劳务扶贫培训,组织施行了培训100万、转移输出100万农人工的劳务开拓“双百工程”,进步就业才能。市、县(区)树立了5个劳动力市场,在一切建制乡镇、社区树立了191个就业和社会保证效劳中间(站),构成了四级就业效劳收集。2012年,全市新增城镇就业25166人,个中坚苦对象和掉地农人11990人,零就业家庭689人,转移乡村劳动力111.5万人,城镇注销赋闲率节制在4.3%以内。
二、树立和完美社会保险系统保证人民根本生涯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证中最根本、最首要的内容。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近年来,全市对峙“广掩盖、保根本、多条理、可继续”的准则,以养老保险为中心加速树立和完美掩盖城乡的社会保险系统。
一是加速完美城镇根本养老保险准则。依照分级担任、风险共担的准则,履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全市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完成了参保、治理、收缴、付出“四一致”,加强了抗风险才能。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当前全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掩盖面到达173402人,个中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3629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积聚达5亿元。积极处理前史遗留问题,妥帖处置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超龄人员、返城知青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对局部因地动灾祸、家庭经济坚苦执行缓缴养老保险费。全市已处理前史遗留问题16818人,个中分期缓交养老保险费6478人。履行社会化发放,进步效劳程度,全市62859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按时足额发放。二是积极展开乡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通江县“全国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立异与标准化项目试点县”为重点,探究合适乡村经济社会开展近况和可操作的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准则。当前,新型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掩盖三县一区,参保达64321人,基金积聚2200万元。三是稳步推进赋闲、工伤、生育保险准则的树立。制定出台了赋闲保险、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施行方法、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方法,有序推进任务展开。全市已参与赋闲保险84073人,工伤保险54643人,生育保险32737人。
三、树立和完美社会救助系统保证弱势群体好处
社会救助是一种“国度济贫”准则。获得救助是人民的根本权益。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究贫穷地域加速城乡社会救助系统建立的有用路子和办法,初步树立了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涯保证和流民救助为主,医疗、教育、司法、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相关***策配套,社会合作为增补的社会救助系统雏型。
一方面,出力构建社会救助任务机制。出台了“鼎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系统建立的定见”、“低保八项准则”、“分类施保施行方法”、“特困户医疗救助任务细则”、“乡村特困户救助施行方法”等准则。对峙公开公平公道,按期对社会救助资金进行审计和效能监视评断,进步了社会救助任务的通明度和公信度。另一方面,出力拓展社会救助局限。重点从三个层面进行了探究。从掩盖面上,救助对象由纯真的城市低保户、乡村特困户,拓展到一切社会坚苦群体;从救助局限上,由保证根本生涯扩展到医疗、就学、就业、司法等各个方面;从方法上,既存眷坚苦群众传统的衣食住,也存眷其致富、后代上学等问题。到当前为止,全市104400人享用城市低保,累计月人均津贴114元;220039人归入乡村低保,累计月人均津贴34.7元;城乡医疗救助辨别到达20148人次、23356人次;18435名五保对象完成应保尽保;处理了1377户乡村无房户和受灾户住房坚苦;对174名孤残儿童施行了免费康复医治;1260名贫穷大学生获得救助;为251名低保户减免诉讼费18万元。
四、树立和完美医疗保证系统进步人民安康程度
根本医疗保证事关国民安康,对知足群众根本医疗需求,进步安康程度有着严重意义。近年来,全市对峙当局主导、小我参加、城乡统筹、分层掩盖、全民受益的准则,树立和完美了医保系统。
一是树立完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准则。在完美职工根本医疗保险机制的根底上,出力扩展城镇职工掩盖局限。重点处理国有封闭破产企业、坚苦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敏就业人员的根本医疗保险问题。截止2012岁尾,全市参保人数已达121025人,个中,城镇职工103696人,灵敏就业人员1714人,农人工15675人。2012年征收医疗保险基金18625万元,支出14740万元,费用报销率达82%。二是具体树立新型乡村协作医疗准则。对峙出力在树立不变增进的筹资机制、完美赔偿机制、健全运转治理机制上下功夫,扩展掩盖面,进步保证程度。参合率由2006年的78.98%进步到2012年的90.12%。住院赔偿费用由2006年的3441.78万元进步到2012年的14343.01万元。住院报费比例由2006年的25.5%进步2012年的37.52%。报账起付线逐年下降,比方县级医疗机构的报账起付线由2006年的250元下降到2012年的均匀175元。积极推进便民惠民。通江县探究了乡村协作医疗“一证走全县”准则,南江县推出了“农人报账干部署理”准则,平昌县对五保户、孤儿和神经病患者住院报费不设起付线,区将非凡门诊病种扩展到11种。三是树立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准则。启动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点任务,出台了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和暂行方法,方案全市2009年参保居民到达26.6万人,掩盖面到达50%以上,当前任务发展顺畅。
五、树立和完美住房保证系统处理居有其所的问题
住房是民生之所。树立健全多渠道住房保证系统,处理低收入家庭住房坚苦,完成住有所居,是当局主要的公共效劳本能机能。近年来,全市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出力处理群众的保证性住房问题。
一是制定完美规划。制定出台调查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坚苦完美住房保证系统的施行定见,以及经济合用住房、廉租住房治理施行方法。编制完成《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规划》,展开低收入家庭住房坚苦户摸底查询,对契合低收入家庭住房保证居民一一建卡。二是树立保证准则。首要从三个方面树立完美准则。树立住房公积金准则,全市树立了完美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治理系统,执行单元与职工一起缴存、公积金中间一致治理,鼓舞和保证职工购房。截止2012岁尾,全市共归集住房公积金44072万元,发放借款32566万元。树立经济合用房准则,这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方法的保证准则。经过减免地盘出让金、减免税费等方法建立经济合用房,保证低收入者购房。树立廉租住房准则,这是针对非凡坚苦群体由当局供应廉租住房的非市场化保证方法。全市廉租住房项目已落实建立用地,资金筹措到位,项目发展顺畅。三是抓好***策落实。严厉***策和规范,经过审核、公示,廉租住房补助实时到位。2012年全市9500户廉租住房租赁补助户享用了3035万元的补助。
在完美社会保证系统中,全市进一步落实任务办法,重点树立了三项机制,确保民生获得有用改善。
(一)树立协调运转的任务机制。注重整合伙源、整合力气、整合伙金、全体联动。对峙首要指导亲身抓,分担指导详细抓,本能机能部分自动抓,相关部分共同抓。各级成立民生办公室,担任统筹协调,按期剖析,按期研讨,按期督查。注重协作联动,就业、保险、医疗、救助、住房等系统辨别树立了联席会议准则、协调会议准则、信息传递准则和监察催促准则,构成了全体联动的常态机制,推进社会保证系统建立有序进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例10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xx〕16号)、《四川省人民***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xx〕3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保基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农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以下简称财***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新农保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按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条 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当年缴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从资金到位后的次月起按记账利率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策变化以及新农保工作计划等因素。
包括参保人数、缴费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府缴费补贴标准及利息等。
根据基金收支、财***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财***对基金的补贴支出。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按省上统一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并对引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门审核后,由***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统筹地区***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府审批后,报上一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府批准后,由***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经办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季度向本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季度末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分别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省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门审核后,由***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府批准。
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并报上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全省的基金预算调整上报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的10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地方***府组织引导参保农村居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门应根据财***补助标准和行***区域内参保农村居民人口数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统筹地区在收到上级财***补助资金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全额拨入基金财***专户;地方各级财***安排的对本地区参保农村居民的缴费补贴,应在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预拨到基金财***专户,或按月(季)将当月(季)对农村居民缴费的补贴资金拨入基金财***专户。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府补贴收入、利息收人、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人、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的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收入。
集体补助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给予的补助收入,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收入。
***府补贴收入是指财***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存入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参保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以及其他经***门核准的基金收入。
第十五条 ***府补贴收入包括***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含***府代农村重度残疾人缴纳的保险费)。
***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是指各级财***因按规定标准补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收入是指地方财***因按规定标准补助参保人个人缴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府代农村重度残疾人缴纳的保险费是指各级财***因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的保险费而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第十六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同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同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追回从支出户错发、多发退回的基金应缴入收入户。
对于追回的以前年度基金应作为其他收入,追回当年基金的冲减当年相应支出项目。
收入户除向财***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未按规定执行的,***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期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专户。
第十七条 基金征缴收入应按月缴存财***专户。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四川省财***厅统一印制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 基金应按照新农保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和随意改变支出标准。
第二十条 基金支出包括:养老金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门核准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府规定计发标准,并由各级财***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村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参保农村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给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下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继承人除***府补贴本息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可以预留1至2个月支出额度的资金。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人业务。
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定期划转到财***专户,不得跨年度划转。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根据***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分月支出计划,每月末向同级***门报送次月用款申请,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公章。
***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次月10日前将基金从财***专户拨入支出户。
对不符合用款手续的,***门应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五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在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制订结余基金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计划,经***门审核后,将财***专户结余的新农保基金按计划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府依法在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章 财***专户
第二十八条 财***专户是指统筹地区***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专户中设立的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财***专户原则上只能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专户的开户银行,一个统筹地区原则上只开设一个财***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收入户转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审定的用款申请,向支出户划拨基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
第三十条 财***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和经办机构支出户定期转入财***专户的利息收入,一并计入基金收入。
***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专户。
***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门要出具财***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门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专户。
第三十三条 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同时,***门要出具财***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四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确有特殊情况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令1988年第12号)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门要严格做好财***专户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对账,编制收入户、支出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同时,***门、经办机构要按月核对新农保基金财***专户明细账,建立核对记录簿,及时编制财***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各自盖章确认,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委托开户金融机构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五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
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门审核后,由***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府审批。
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统筹地区***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府审批后,报上一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省级***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省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府批准后,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经办机构。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三)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四)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五)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专户;
(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其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厅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为2年。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完善保险体系
一、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萎缩、***府财***支付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推进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应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首选对策。第一支柱: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第二支柱: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府提供优惠***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第三支柱: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府提供***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与完善三支柱体系的同时,通过宣传示范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养老既可以减少社会养老的压力,也是代际之间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
扩大保险覆盖
二、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将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逐步按照常住人口统计养老金缴费,将非户籍、有工作的常住人口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特别是广大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就业,但是绝大部分被排斥在城镇养老保险之外,需要逐步将具有农村户口、在城市打工这一数量庞大的青壮年人群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从而扩大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口基数,缓解基金缺口压力。农民工内部存在很大异质性,因此,可以采取分层保障的措施,吸引不同层次的农民工参保。但是,关键在不同制度之间要有便利的转移渠道,个人账户的转移比较容易,社会统筹账户部分必须提高统筹层次才易于实现跨区领取。
明确***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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