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职责篇1
业务员岗位职责说明书一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
2、详细了解所辖区域市场。
通过相关的市场调查(通过网络、走访客户、文本资料等),熟悉并掌握所辖区域的资源状况,包括人口、农业水平、产品消费水平、销售目标及差距、现有的网点数量、各产品在当地的分额、产品的分额及主要竞争对手等,根据以上基本状况,确定在当地的市场目标。
3、挖掘客户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与客户沟通,建立客户关系;对有意向客户进行跟踪,以便完成营销任务定额;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认真跟进,同营管部进行有效的信息沟通,随时了解合同完成的进度及效果,以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并跟踪合同完成后的回款。
4、结合公司安排,提出年度市场销售、出差及网点建设计划。
5、结合具体市场,逐步规划网络,并逐步提升网络质量。
6、执行公司规定的销售***策,并根据市场反馈,提出合理改进意见。
7、收集区域市场信息,掌握区域市场动态、特点和趋势,并将所收集到的有用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便作为决策参考资料。
8、了解国内展会的信息,根据公司计划参加展会活动,尽可能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扩大区域市场。
9、不断学习行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以便完成各项任务指标,扩公司市场影响,增强国内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业务员岗位职责说明书二一, 拜访客户并填写客户资料,业务员第一职责在于拜访客户,并每天真实有效的填写有关客户资料,掌握客户对产品的看法,市场的现状,以便于公司制定适合市场的促销***策,从而实现产品销售。因此,拜访客户并上交业务报表为业务第一工作。岗位职责重之又重。
二,反馈市场信息,业务员在市场一线,是真正看到过市场,唯一拥有发言权的人,为此作为业务员必须了解市场,对市场信息进行反馈是业务员的根本工作。业务员关心自己的产品同时必须关心竞品,也就是说,必须在了解自己产品的同时,必须对竞品了如指掌,价格,包装,市场策略,营销思路,广告投入,团队管理,薪金待遇等多方面对竞品,甚至竞品公司上层进行了解。从而指导我公司向上健康有序发展。
三,进行市场调研,公司的发展,来源于一线信息的收集,市场调研也必不可少。为此,市场调研至关重要,业务员才能综合了解市场,公司高层才能了解市终端市场,精细化的了解市场,才能了解市场的趋向,制定针对性的促销***策,对市场竞品有效阻击,实现市场最大化。市场调研能力是衡量业务员整体素质的基本要求,同时是业务员整体素质提高的必由之路。
四,执行促销活动,执行力是考察业务员的准则,为此,执行促销活动是业务员的基本任务,关键在于好的执行力,无条件执行促销活动,完成活动任务,确保活动促销品的有效发放,活动的有效执行是必备素质。
业务员职责篇2
家装业务员需要具有丰富渠道资源和客户关系,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营销、推广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分析和应变能力;以下是精心收集整理的家装业务员工作职责,下面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家装业务员工作职责11.负责家装装修业务;
2.以互联网+电话+小区拜访的方式与客户沟通,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为客户匹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3.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个人经营指标,保证信息的有效;
4.定期向上级汇报,自己的业务进展情况并建立客户资料档案;
5.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礼貌地与客户沟通,不得兼做其他公司的业务
6.努力配合设计师对业务信息的反馈与跟进,参与谈单,提高签单率;
7.负责公司对外广告宣传,对外发放公司宣传资料,提高公司知名度;
家装业务员工作职责21.负责整装公司的客情关系维护
2.及时有效的与店长、设计师、项目经理进行沟通合作以及售后服务工作
3.负责协助装饰公司的维护工作,以及开发新的整装公司
4.负责推进各合作方公司的每月促销活动工作
5.负责与整装公司的对账工作,确保月度回款
家装业务员工作职责31.搜寻楼盘和提供小区资料,贯彻拓展项目进程表中各项工作任务安排;
2.与门店配合组织现场活动,分发各类宣传物料,吸引客户并促成家装签单;
3.陪同客户参观样板房或在建工地,介绍公司业务、施工流程;
4.收集小区楼盘进行整理、分类,并报送上级经理;
5.按部门工作计划,定期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促成签单;
家装业务员工作职责41、负责客户邀约,解决客户疑问达成签单;
3、负责小区开发和小区信息、业主信息、小区论坛采集及业务宣传;
4、协助设计师签单及合同;
5、负责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
家装业务员工作职责51、通过各种渠道(扫楼、活动、单页、其他)向客户展示公司,挖掘市场资源,发掘潜在客户;
2、负责线下活动组织实施;
3、开发销售渠道,扩大区域市场;
4、通过自身的社交、资源、渠道、人脉发掘潜在客户及需求;
5、负责客户邀约,解决客户疑问达成签单;
6、维护、管理客户关系,建立战略及长期合作关系。
家装业务员工作职责61、负责客户邀约,解决客户疑问达成签单,按时按成销售指标;
2、负责电话及客户维护;
3、负责小区开发和小区信息、业主信息、小区论坛采集及业务宣传;
4、协助设计师签单及合同;
5、负责市场调研和客户需求分析;
业务员职责篇3
外贸业务员需要.熟悉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工厂信息,处理询盘,安排样品,准确报出销售价格,争取订单;以下是精心收集整理的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下面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11.负责阿里巴巴国际站账号运营和维护,提高店铺曝光量、浏览量、点击率和转化率;
2.回复询盘,通过旺旺、邮件、社交平台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寻找销售机会并创造销售业绩;
3.搜集业务信息,关注市场动态,做好数据分析,向领导汇报行情;
4.开拓海外市场,发展新客户,挖掘客户潜力,维护好老客户。
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21、积极开发新客户,不断寻求新的订单。
2、准确审核合同,确认样品和生产任务单。
3、及时跟踪订单的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4、确保订单正常出柜和单证的及时和准确性。
5、及时收汇。
6、加强与客户和打样师傅之间的沟通,促进样品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7、及时下达订单,并进行ERP录入工作,及时确认及反馈客人信息,跟催客供物料到位。
8、客户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9、积极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31、负责国际市场医药化工行业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了解客户需求.
2.维护及开发新老海外客户,开拓国外市场.
3.客户业务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需要细心谨慎;负责跟踪订单进度,配合各部门的工作.
4.英语口语流利,基本沟通没有问题,能够***书写信件等.
5.网站定期维护更新,排版,SEO.
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41、执行公司的销售计划,开拓国外市场.
2、负责联系客户和工厂、编制报价、参与商务谈判,签订合同.
3、跟踪外贸订单进度,出运、尾款回收等相关事宜.
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51、按照公司的发展,拓展OEM、ODM业务销售;
2、负责合同、订单确认、指令传达,配合跟踪落实、跟踪生产进度等;
3、协调工厂与客户之间事项,***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应变能力强,与工厂及客户保持良好沟通;
4、厂内出货的交期跟进协调,确保按期按质交货;
5、定期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好客户系统维护和更新;
6、参与及支持公司线上线下的销售推广工作,如样品准备、参加展会、线上直播等。
外贸业务员工作职责61、利用实体展会平台(国内,国外展会),网络营销,开拓海外市场;
2、接待客户,进行洽谈,宣传企业和产品,解决客户的疑问,促成订单成交,达成销售目标;
3、做好客户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工作;
业务员职责篇4
2、积极完成规定或承诺的销售量指标,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并配合销售代表(番禺销售代表)的工作;
3、办理各项业务工作,要做到:积极联系,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4、负责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履行,并催讨所欠应收销售款项。
5、对客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须办理的手续,帮助或联系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解决。
6、收集一线营销信息和用户意见,对公司营销策略、广告、售后服务、产品改进新产品开发等提出参考意见。
7、填写有关销售表格,提交销售分析和总结报告。
8、做到以公司利益为重,不索取回扣,馈赠钱物上交公司,遵守国家法律,不构成经济犯罪。
9、对各项业务负责到底,对应收的款项和商品,按照合同的规定追踪和催收,出现问题及时汇报、请示并处理。
业务员职责篇5
很受教益,前几天参加了局机关组织《公务员法》培训。进一步增强了公务***意识,提高了学法用法的观念。
现就法律“刚性约束”和责任方面谈下自己的体会:
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务员法》颁布与实施填补了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廉***、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领导干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业务员职责篇6
公务员制度是中国***治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中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公务员责任意识,促进勤***廉***、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而长远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对于违法的******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是追究工作失职、领导失误等领导责任的法律制度尚未触犯法律,也不适用纪律处分时,往往难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在客观上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空白,致使长期以来领导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
《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中,强调了公务员队伍中领导成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引咎辞职或者因其它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将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写入法律,意味着要用法律的“刚性约束”来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让领导责任不再一种可以“大错化小小错化了”的虚幻责任,而是更加具体化,这有助于强化领导干部的权责意识,约束其在其位,谋其***,尽其责。
《公务员法》不仅把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而且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予以辞退的五种情形,那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不胜任现任工作,不接受合理安排,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大错没有,小错不断的公务员,可以辞退。辞退制度的建立,将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打破公务员只进不出的潜规则,加快公务员合理流动,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所以,引入引咎辞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培育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为了防止公务员在任枉法、离任收赃,《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业务员职责篇7
关键词 公务员 职业伦理 建设
公务员职业伦理就是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国家职能,从事本职工作时应该遵守的伦理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公务员的职业伦理作为社会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公务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府的形象、民众的利益,而且会对整个社会的风气起到导向作用,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我国***府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建设,把它作为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公务员的职业伦理内涵
职业伦理有自己特定的道德规范和调整对象。公务员职业伦理,也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是指与公职人员职业活动紧密相连的,具有公职人员职业特征的,用以规范公职人员职业行为的特定道德准则和行为要求。公务员是伦理主体,这个主体行为所显示的思想品性认识等实质反映出其伦理道德的性质。
首先,公务员这个伦理主体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职务行为具有法律效率,代表和象征国家权力,因此公务员必须遵守统一规定的伦理标准下的行为方式。公务员职业伦理以统一标准来以衡量公务员行为是否符合行***职业道德。通常包括职业规范、思想作风、组织纪律观念等。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务员这一职业群体借助公权力而形成强势地位。
其次,公务员代表公共利益,是以公共利益为行为准绳的,这就要求公务员们之间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包括相同的***治立场、***治态度 、组织纪律观念等,公务员想要确保***府领导人民向统一的目标前进,就必须分清职责、明确工作目标。
最后,公务员同时也是***治道德责任主体,从伦理学角度来看,公务员为公众服务不仅仅是应尽的职责,也是个人作为行***人员的道德情操。从这个方面可以说他们是社会道德风尚的风向标,对社会价值取向有重要影响。因为在民众心中,公务员代表是***府的窗口形象,他们的伦理行为代表着整个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公务员职业伦理的好坏可以衡量出一个国家道德水平的高低。
通过对伦理主体的细化分析,我们对公务员职业伦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公务员职业伦理应该由三部分组成即统一的公务员公共行***价值观,正确的职业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合理可行的伦理规范。加强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就是要让这三个部分成为公务员内在的、稳定的品质和自我约束的力量。
2 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面临的困境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府已经成为我国***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这对公务员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体来说,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但在我国部分公务员当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破坏了***风***纪,污染了社会风气,不符合服务型***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少数公务员忘记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自己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一种工具,用权求利,用权谋利,把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途径和手段,无情地践踏了人民的利益。
第二,法律存在漏洞,公务员责任意识淡薄。责任是一个广泛适用的概念,它是指行为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因为失职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承担行***责任的机关不是负责的机关。现在服务型***府就是责任***府,其公共责任关系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将公务员行***工作落实到实处,公务员就必须有强烈的法律和责任意识。但在社会转型中,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一些行***机关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在立法过程中有些行***只要求设定权利,不同意设定责任。
第三,公务员职业伦理规范不健全。公务员的职业伦理仅仅依赖于个人道德内在的自律是不够的,还要加强公务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建立和健全。在体制转轨过程中,监控制度已经大部分失效,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业伦理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用。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监控制度和公务员职业伦理规范还没有完全建立。这就为行***权力滥用提供了条件、便利和借口,更容易诱发***府官员滥用权力和。
由此可见,为适应服务型***府发展的新要求,如培养自觉服务的态度、自主创新的精神、平等协商的意识及强调廉洁奉公的操守,加强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的任务迫在眉睫。
3 提高我国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的思考
公务员职业伦理失范现象在各个国家普遍存在,西方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重视并加强了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我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但就目前而言,我们在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方面却有些滞后,我们也许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某些做法。
3.1 重视公务员职业伦理制度的立法
在亚洲,相比较于其他国家,日本的公务员职业伦理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为了确保国民对公务员的信任及对***府的信心,让受训人员切实了解公务员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日本人事院以各部会的股长以及副科长为对象,设立“管理者用公务员伦理演习班”,养成从本身做起的风气,以提升部属的伦理规范。制定了《公务员职业伦理法》,要求公务员按照该法的细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而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公务员职业伦理法规,虽有一些文件规定公务员的言行,但是这些文件的规定不系统,宽泛散乱,而且相关的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公务员的伦理失范现象时常发生,甚至发展到习以为常,极大地损害了***府形象。进行公务员职业伦理立法,详细规定并明确说明公务员的职业行为的合法性,把这些行为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对公务员更加具有威慑力。
3.2 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的专门化、职业化
在西方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专门化和职业化的典型代表有美国***府道德办公室、加拿大***府道德咨询办公室。这都是专门从事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工作的机构。在我国,纪检委、行***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我国公务员的职业伦理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它们大部分都要受到双层领导, 而且监督部门没有***的经济来源,往往受到同级***府牵制,监督结果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的经验成立***的公务员职业伦理建设机构,赋予其完成职责必备的权力,承担专门的职责。同时设置专职的从事道德管理的岗位,由专职人员来代表专职机构,落实有关职业伦理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职业伦理规范的***监督,可以考虑设立职业伦理委员会,对公务员从***职业伦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惩处。
3.3 树立公务员伦理责任意识
业务员职责篇8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府财***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许可权和***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务公开,提高***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许可制度,规范行******行为,实行行******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行***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在市***、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业务员职责篇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行***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府财***预算。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在行使行***许可权和***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第十九条各级人民***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务公开,提高***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依法执行行***许可制度,规范行******行为,实行行******责任制;(三)加强对财***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四)对市***、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五)对人事、财***、行***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第二十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在市***、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有关行***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违反法律、行***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员职责篇10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府财***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许可权和***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务公开,提高***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许可制度,规范行******行为,实行行******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行***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在市***、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