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神不定10篇

心神不定篇1

1、神魂恍惚:神魂:精神,心绪;恍惚:神智不清。指心神不定,精神不集中。

2、心如悬旌:形容心神不定。

3、失张失致:形容举动慌乱,心神不定。

4、心旌摇摇:心神不定,情思起伏,就像旌旗随风飘摇一样。

5、若有所丧:若:好像。好像丢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定的样子。也形容心里感到空虚。

6、失神落魄:魄:旧指人身中依附形体而显现的精神为魄。形容惊慌忧虑、心神不定、行动失常的样子。

7、如坐针毡:象坐在插着针的毡子上。形容心神不定,坐立不安。

8、半三不四:指心神不定,无精打采。

9、心乔意怯:指心神不定,感到害怕。

10、失魂落魄:魂、魄:旧指人身中离开形体能存在的精神为魂,依附形体而显现的精神为魄。形容惊慌忧虑、心神不定、行动失常的样子。

11、神情恍惚:神志不清,心神不定。

12、彰徨不定:惊慌恐惧,心神不定的样子。

13、神思恍惚:神思:精神,心绪;恍惚:神智不清。指心神不定,精神不集中。

14、有头没脑:形容心神不定,言行丢三落四。

15、七上八落:形容心神不定或慌乱不安。

16、亡魂失魄:魂、魄:旧指人身中离开形体能存在的精神为魂,()依附形体而显现的精神为魄。形容惊慌忧虑、心神不定、行动失常的样子。

17、忐忑不安:忐忑:心神不定。心神极为不安。

18、目眩魂摇:眩:眼花;摇:摆动。眼花缭乱,心神不定。形容看到某种景象令人吃惊的样子。

19、忐上忑下:指心神不定,恐惧不安。

20、神不附体:形容心神不定。

21、百爪挠心:像有一百只脚爪在抓心一样。形容人心情错综复杂,心神不定。

22、若有所亡:若:好像。好象丢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定的样子。也形容心里感到空虚。同“若有所丧”。

23、若有所失:好像丢了什么似的。形容心神不定的样子。也形容心里感到空虚。

24、心荡神迷:荡:摇动。形容心神不定,难以自持。

心神不定篇2

激情戏似电光火石

宋承宪飞机上初遇刘亦菲眼神就锁定了她,一段缠绵悱恻的爱情就这样开始。两人任何情况都会相遇,霸道总裁林启正(宋承宪饰)不可避免地爱上了律***御姐邹雨(刘亦菲饰)。

“给你信用卡,密码你生日”“你围上它,围巾变贵了”“我们跳舞吧,去月亮上”偶像剧标配台词也是一串接一串。

整个故事像是比韩剧《美妙人生》多一个《何以笙箫默》,两看相厌、爱到无法自拔、被迫分手、偶然复合。而剧情设计则像《五十度灰》,男女主角见一面就要来一发,炮毕各自生活,想念了再相见,两人眼神一交汇,观众习惯性认为激情戏又要开始。擦亮眼睛刚准备好看,就结束了,很快又开始下一次,再次草草结束。

观众不指望激情戏尺度放多大,只愿每一分钟都不浪费不仓促。

《橡皮擦》再现看

一幅113分钟的画

看了《我脑中的橡皮擦》会发现李宰汉是一个会讲爱情故事的导演,而本片风格依旧。大量的长镜头把浪漫的气氛烘托到极致,男女主角街头舌吻、海边漫步谈情的画面都掌控得恰到好处。虽然时长短,但画面精致浪漫。

电影中刘亦菲的每一个侧面都有种未经雕饰的美感,醉酒后红晕的脸、散而不乱的头发;宋承宪不老的容颜,时若隐若现的好身材,都像是无意中的刻意之为。

有人说看完了电影一定会赞美画面,人美景美,就当去看一幅113分钟的画也值了票价。

看点是两人怎么搞在一起的

一个霸道总裁爱上律***俏佳人的故事,看完就知道刘亦菲和宋承宪是怎么假戏真做搞在一起的了。导演李宰汉擅长拍摄唯美的画面和耐人寻味的长镜头,本片延续了这一风格,加上刘亦菲宋承宪这一对高颜值CP,《第三种爱情》的“美”挽救了狗血梗遍地的剧情,或许还可以当做113分钟的画来欣赏。

注意观看男女主角激情戏眼神交流,很快捕捉到两人假戏真做的信息。尽量忽略狗血梗和流俗的台词,把注意力集中到唯美画面上。高能画面注意擦亮眼睛或眼镜,神仙姐姐、国民哥哥展现好身材。认真领会到底什么是第三种爱情。

看高颜值CP

一步步“搞”在一起

老牌韩国国民哥哥与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姐姐在一起的新闻一出,中韩媒体炸锅了!有人说神仙眷侣高颜值CP,有人说被一个过气韩国欧巴牵走了我们零绯闻的女神很气愤,更多的是疑问,年龄相差10岁语言也不通的他们是怎么搞到一起的?

看了电影后豁然开朗。影片还未进入宣传期时,就有宋承宪猛追刘亦菲的传闻,而刘亦菲在每个镜头中渐入佳境,从以往她的感情戏来观察,这次的眼神是玩真的了。

每一次接吻、、都自然而然,当然也是剧情需要,但置身电影院的人一定能感受到爱的火花!

第三种爱情是什么

纯爱or开放式关系?影片一开始,旁白的一段台词:第一种爱情是童话;第二种爱情是现实;第三种爱情是什么呢?结尾呼应主题,宋承宪给出了回答“第一种爱情是哭泣的女人,第二种爱情是为她擦泪的男人,第三种……”把回答的权利抛给了观众。然而大部分人如果没看原著或电视剧版,并不会理解到底什么是第三种爱情。

心神不定篇3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公安、工商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司法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或者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并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八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团体和社会组织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认知和预防能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九条 本市建立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门从事心理***的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条 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一)精神障碍的预防;

(二)心理咨询;

(三)心理***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

(四)社区精神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

(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和监测,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心理咨询服务:

(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

(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

(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

(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

(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科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服务。

设置心理***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门从事心理***的医疗机构开展心理***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社区预防和康复服务。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为生活自理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护理和照料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心理***师、心理咨询师、康复***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执业规范,从事精神卫生服务。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精神障碍的识别和转诊,配合进行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和随访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府开展心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评估和干预。

学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立校内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为精神障碍学生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鼓励具有专业资质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易引发心理健康问题的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组织社会力量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

第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设立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监测、教育、培训、技术研究和评估等工作,并为公安、民***、司法行***、教育等行***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机构应当与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建立联系机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时,发现就诊者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应当及时联系其近亲属,并建议接受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的帮助。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公众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工商行***管理部门、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应当抄告卫生计生部门,并由卫生计生部门将心理咨询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民***部门登记,不得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师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接受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未经接受咨询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三)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

(四)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和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心理咨询业务的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看护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护未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

(三)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障碍患者就诊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自行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近亲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于送诊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指派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无法立刻作出诊断结论的,应当将其留院观察,并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留院观察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的,应当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其中,对不予***可能危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生命安全的躯体疾病,无法及时取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先行***,将***的理由告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四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经门诊、急诊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应的***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接受非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配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但其监护人不同意的除外。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

第三十六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的,可以要求原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再次诊断。

接受再次诊断申请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于面见、询问精神障碍患者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自主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第三十八条 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可以自行办理住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而需要住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所在的学校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并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九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提供相适宜的设施、设备,并为患者创造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十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应当以诊断和***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心理***,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心理***人员提供。

第四十一条 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获得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的,可以向作出医学诊断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应当经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后出具,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签发。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医学诊断证明中的结论提出异议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进行医学诊断证明的复核。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复核结论提出异议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

第四十三条 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其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经救治,病情稳定或者治愈的,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甄别和确认身份。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可以移交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病情评估,认为有接受定期门诊***和社区随访必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其接受定期门诊***和社区随访。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等行***部门制定定期门诊和社区随访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再次诊断、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

第四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内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决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并在病历资料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规范,并在实施后及时告知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七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住院***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避免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精神障碍患者行踪不明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通知其住院***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第四十八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以及其他相关服务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医务人员了解与其相关的病情、诊断结论、***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

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应当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书面告知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精神障碍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精神障碍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因医学教学、学术交流、宣传教育等需要在公开场合介绍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资料的,应当隐去能够识别该精神障碍患者身份的资料。

第六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要求,组织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布点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康复、养护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公益性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提供支持,组织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和生活技能、职业技能训练,满足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和生活的基本需求。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或者提供康复、养护服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扶持社区康复机构,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或者经营。

第五十一条 区、县民***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指导街道、乡、镇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的组建和管理,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职业技能康复及护理和照料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配备康复***专业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专业化的精神康复服务,并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职业技能训练、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提供工作能力、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增强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参加劳动的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五十三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服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康复训练进行专业指导,向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投入力度,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预算,促进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府应当切实保障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日常运行、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所需的经费。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府应当完善***策措施,建立健全购买精神卫生相关服务的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信息。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帮助,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向精神卫生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六条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行***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完善满足社会需求的精神卫生服务和人员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将精神医学纳入医学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康复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康复知识教育纳入全科医师培养大纲和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继续教育内容,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等行***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五十七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市和区、县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医疗保险***策,引导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社区***等服务。

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的内容和标准,并依法给予医疗救助和适当的生活救助。

第五十九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减免。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六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福利企业发展,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培训工作。精神障碍患者有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有相应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单位应当安排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同等待遇。

第六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和管理机制,培育并提高行业自律组织自身服务管理能力。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本行业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自我监督和管理,促进本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有权向卫生计生、工商行***管理、民***、公安等行***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六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等有关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卫生计生、公安、民***等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精神卫生工作中获得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推进各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加强信息交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卫生计生等行***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未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

(二)未将心理咨询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医疗费用减免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

(六)接到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七)未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民***部门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民***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民***部门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第六十九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第七十条 不符合心理咨询人员从业要求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心理咨询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安排不符合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医学诊断证明复核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再次诊断、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复核、会诊和医学鉴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擅自进行涉及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的医学教学、科研等活动的。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精神卫生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主管本行***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司法行***、民***、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法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专门人才的培养,维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建设。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府和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府和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府和县级以上人民***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地方各级人民***府教育行***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卫生行***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和专题调查工作。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卫生行***部门制定。

***卫生行***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

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规范,由***卫生行***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医疗机构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三条鉴定人应当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

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

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规范,制定***方案,并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方案和***方法、目的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条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第四十一条对精神障碍患者使用药物,应当以诊断和***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不得为诊断或者***以外的目的使用药物。

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四十二条禁止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以***精神障碍为目的的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四十四条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的,监护人可以随时要求患者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医疗机构认为前两款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仍要求出院的,执业医师应当在病历资料中详细记录告知的过程,同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

对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医疗机构认为患者可以出院的,应当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及时组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的患者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继续住院***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

第四十五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资料中如实记录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措施、用药情况、实施约束、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病历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心理***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专门从事心理***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心理***的技术规范由***卫生行***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

第五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触犯刑法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县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上述工作给予指导和培训。

第五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五十七条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的实际情况,安排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患者的就业能力,为患者创造适宜的工作环境,对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予以鼓励。

第五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看护患者过程中需要技术指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提供。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精神卫生监测和专题调查结果应当作为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本行***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设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府根据本行***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预算。

第六十三条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十四条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条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能力。

第六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精神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策。

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康复的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更新精神卫生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识别精神障碍的能力。

第六十七条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府教育行***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财***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第六十九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城市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有困难的,民***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十一条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的,其工伤待遇以及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府或者上一级人民***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心神不定篇4

关键词: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心神丧失;精神耗弱;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其责任能力问题是刑法学上的一个重点问题,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是其中的难题之一,其研究尚待深入。它主要涉及到的问题有: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的概念应当如何界定;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受限的立法标准为何;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其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据为何,如何对其进行实务判定,等等。本文以海峡两岸的刑法规定和刑法研究为依据,主要就上述几个问题展开简要探讨。

一、海峡两岸关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的概念界定

何谓精神障碍?我国大陆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观点是,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的智能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激情、一过性精神迷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所谓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指前者,即狭义的精神病。但因对精神疾病认识的角度不同和具体划分方法的不同,也有人认为,狭义的精神病和精神发育迟缓者又被称为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轻性精神障碍则称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与我国大陆刑法不同,在台湾刑法中,精神病性犯罪人往往被称为心神丧失人或精神耗弱人(仅指由来于精神疾病者),它大致相当于大陆刑法上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二者称谓的不同,反映了我国大陆刑法和台湾刑法学习路径的区别。我国大陆刑法架构及用语是学习前苏联刑法的产物,而台湾刑法则留有仿照日本刑法的痕迹。

对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精神病的范围的认识,司法精神病学界在经过长期讨论后,现在已经统一了认识,即“对刑法中精神病词义应作为精神疾病来理解”。但对此刑法学界尚有争议,可以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不同的看法。狭义说认为,精神病人仅指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广义说认为,精神病人乃是泛指,它也包括上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有学者认为,基于我国现行刑法已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对精神障碍含义的理解会统一到广义说上来。在本文中,由于我们只限于对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所以采其狭义说。

二、海峡两岸关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标准的双重性与单一性。

现代世界各国均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此规定,是因为人们基于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所不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人们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即指行为人具备或者丧失了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历史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或者所用的立法方式,却不尽一致,差别很大。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生物学标准、心理学标准和折衷(混合)标准。现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折衷标准。

我国大陆刑法关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方式也是采用了折衷标准。我国大陆经过了一个从“无法无天”到“有法可依”的艰难历程,关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立法也是如此。1979年刑法第15条首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1997年刑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合理化。其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条规定被称为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可见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常人不同。这表明,行为人在没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时实施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从正面来说,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显然,我国刑法与多数国家的做法一样,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确定标准上,采取了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相结合的方式(即双重标准),而在心理学标准的内容上则采取的是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择一说。此其一。其二,在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方面,采取了三分制,即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而台湾刑法(民国95年05月17日修正)对此采取的是心理学立法方式。其第19条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著减低者,得减轻其刑。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可见,台湾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标准具有单一性,即只以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为标准对其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此其一。其二,在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方面,台湾刑法采取的亦是三分制,即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无责任能力(不罚)、限制责任能力(得减轻其

刑)和责任能力。

三、海峡两岸关于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的实务判定

近代以降,依刑法之责任原则,无责任则无犯罪,无罪过则无责任。据此原则,简单地回答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不科学的,对此必须进行深入讨论,才能做出较为合理的解释。

心神不定篇5

第一种障碍是惰性。对此,有4种纠治的方法:1.深信获专注观想的好处;2.对练习观想的必要性及目的要有所认识;3.坚持与努力;4.确信并期待着专注观想将会带来身心上的愉悦。不克服惰性是没兴趣搞观想的。

第二种障碍是健忘。对于一颗易于忘却观想教义的心,最好的纠治办法是回忆。

第三种障碍是精神的阴郁及激动。补救的方法是精神上常备不懈,经常戒备这个障碍的出现。只要它一出现,心意就立刻察觉到它。

第四种障碍是在观想时出现了精神涣散(分心),却对之无所作为,在这种情况下,纠治的方法就是立刻行动起来阻止这样的分心。

第五种障碍是不需纠治时却去纠治,内心的镇静就是纠治。只是需要纠治时,才纠治。

在学习了5种障碍及8种纠治的方法之后,习练者就可以开始观想。三摩地冥想可以在一年内完成,练习时应避免粗糙的工作,实行严格的准则。

完成了专注观想,将对你的各个方面都有好处。做到把心意专注于一点的“苏雅达”观想是十分好、十分宁静的。可以保持你心意的专注而不致神态恍惚。专注观想使你的外部感觉宁静,使你的心集中于某一物象。

对象可以选择你所喜欢的东西,如***画、塑像等。采用外部的物象比采用你的心思更为妥当,因用心想,思想上的对象容易出偏差。

选择了对象之后,必须把你的心死盯着它,一直到你的心意集中于它,在观想中最好不要更换物象。

在观想中,心意的活动有9个阶段,一个人的心意如果从来没有内省过,他是看不到心意是怎样心猿意马地浮动着的,暗色代表着精神的阴郁。当一个人悲郁的时候,心神是昏黑的。猴子代表着精神的漂荡。黑色代表着精神的激动。整条道路上出现的火焰代表着应用精神力量以反对精神涣散的极端必要性。铙钹、水果、贝壳、镜子及头巾等代表着引起精神游荡的五种感官的物象。

观想的第一阶段是“把注意力集中于物象”。先察看外物,试行记住它的细节,然后把目光从外物移开,把对象铭记在心。在第一阶段中,各种各样的意念来到心头,此时你一定要运用回忆的力量及精神警戒把意念带回到专注的对象中去。当你的心意得以在一定的时间内(比如说5分钟吧)稳定下来,那就是进入第二阶段了。这时,你能够很清晰地想象物象了。

第二阶段是“继续执持”或者是“意念的静止”。这时,你的心有时也会游荡不安。假如是这样,你应该停下来,重新开始练习,正像溪流流到一个地方堵塞停滞了,后来又重新开始流动一样。第一条曲线表示“听的力量”。在你进行观想前,你必须得到观想的指示。在第一及第二阶段中,精神涣散及冲动是主要的障碍,必须对此十分注意。

第三阶段是“注视物象”。如果你的心神开始游荡,必须把它拉回到物象中去。在这一阶段里,必须十分注意不使心神游荡,这样就能警戒精神涣散及冲动。背负一只兔子的象表明你现在有时间注意这两种障碍了。每一种障碍都是粗略和欠精微方面。精神涣散的粗略方面是:虽有物象在心,但不记其细节。其欠精微方面是:尽管心中有清晰的物象,但记得不怎样透彻,也就是说,它的清晰度是比较弱的。当心神为外物所吸引时,精神激动的粗略形式便出现了。当心神对准了物象,但不是全部精神都已集中在物象上,这就出现了精神激动的欠精微形式。

虽然精神的主要部分已经集中下来了,但是心神的一小部分仍然像冰下的水流一样在流荡着。所以在第三阶段中,主要的故障来自精神涣散的粗略方面,例如昏昏欲睡。

第四阶段是“对专注对象密切注意”。当你已经进展到这一阶段的时候,你就不会失去意守能力,你能够把物象保持在心中一些时间了,这是因为有了精神回忆的更深远的一种力量的缘故。在这一阶段中,由于你进行过心意集中,获得了精神警戒的力量。但是再观想下去时,你的心神又开始感到阴沉黑暗,这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涣散,一定要警戒它的出现。

第五阶段是“心神的镇定”,意即平定精神涣散与抑沉的形式。这里,主要的问题在于精神涣散的欠精微形式本身就是很晦涩的。这里,猴子隐没在后头了,表示涣散与激动不再是个障碍了。在第五阶段中,僧人用它的钩打大象的头象征着极需精神的警戒。在第五阶段中,精神涣散的欠精微形式的晦涩与抑郁,就不像在第四阶段中所表现的粗略形式那么容易辨认了。最危险的是你可能误认为它是第一阶段而停止观想。警戒常常使人提防精神涣散。如果精神涣散的欠精微形式出现,就应该起来走一走,或者洗洗脸,默想着“那宝贵的人的身体”。

第六阶段是“内心平静”。当你到达第六阶段时,你将克服了精神涣散及激动的粗略与欠精微的形式,但必须提防这种障碍的欠精微的形式。在这个阶段里,已经获得精神警戒的力量了,这就是说你不再担心涣散与激动的重大干扰了。在这个阶段以后,可能偶然出现一些小障碍,但是很容易把它们打发开的。第六阶段以后,就能很自然流畅地完成观想了。

第七阶段是“心怀精微的镇定”。借坚忍的力量容易做到消灭一切障碍。现在,只是象的尾巴有颜色了。

第八阶段是“深远的专注”。当你把心对准物象时,要集中多久就多久。没有涣散与激动可以把观想打断。专注变成十分容易了。

第九阶段是“悠然的专心注意”。这个时候,你不用使用集中的注意力来把精神固定于物象上,就能把曼多拉(佛教与印度教冥想即观想的标记,用圆周内的正方形表示)铭记住了。把心神专注于一点的功行不需要用极大的努力,自然而然地来到了。你获得了精神的控制能力。在这个阶段里,极大的愉快及幸福感产生了,伴随而来的是头部有温热的感觉。现在,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狂喜达到了高峰,当它轻轻地滑过去时,你的身心感到极其轻松。

在达到了身心的狂喜之后,还须继续实行专注于一点的练习。一直到你达到专注观想点前,切记不要更换冥想的物象。但是,当你获得了专注集中后,要把物象转换成虚无。

猴子在树上摘水果表示一旦你成功地获得专注集中时,必须继续进行观想,想着各种不同的物象。和尚手持着剑骑在象背上象征着与一切亵渎的东西割断关系,智慧与专注观想已经联合在一起消灭幻觉了。

心神不定篇6

《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浙江省首部关注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快乐的法规,已经于2005年12月23日由省十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并将于2006年4月1日正式实施。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是全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者的地方性法规。尽管之前上海已经有一部《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但由于其关注的是单纯的重症精神病患者,故两者之间立法的本意不同,关注的对象不同,使得宁波的这部条例实施后,注定将成为首部关注所有心理障碍和精神障碍者以及心理咨询工作者、精神科医生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让人同情的病人群体

要了解这部条例的出台,不得不谈到宁波市精神和心理卫生的现状,也许这些例子和数据并非所有人都愿意看到。

宁波市康宁医院院长胡珍玉在谈到这些案例时,情绪有些激动和悲天悯人:“我只说我们宁波,其实全国的情况一样严重,看了宁波的情况就可以了解个大概了。”

这是一个康宁医院精神科所有的医务人员都知道的故事:

汤加民每天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双手合十,祈祷老伴今天平安无事。老汤60多岁了,退休已经十几年。按理,老汤不该在40多岁这么年富力强的时候离开单位,他也是没办法,一切都是为了他的老伴。

老汤是东北人,十几岁就在一个亲戚的介绍下来到宁波做工,因为人踏实,肯出力,又虚心学技术,干了几年老汤就转正了。随后,老汤认识了一个姓汪的姑娘,结了婚。老汤那时很风光了一阵子,家乡人都知道他在南方站住了脚,还娶了个漂亮的老婆。

但好日子没过多久,老汤的妻子就患上了精神病。这个病来得蹊跷,好好的一个人,有一天清晨起床说疯就疯了。老汤曾对妻子的双亲发誓,说今生今世无论遇上什么事,他都要对妻子好。这种考验一来就是30年!

在叙说这个故事时,胡院长有些黯淡,让记者感到了老汤的艰难和无奈。

老汤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男孩是老伴患病前出生的,女孩出生时老伴已经不太好了,所以现在老汤最害怕的就是女儿千万别像她妈。老伴得病这些年,老汤带着她跑遍了大大小小的精神病医院,也找过不少偏方,可老伴的病不但没治好,反而越来越严重。老汤为了老伴,只好向单位申请提前退休。退休了,收入就减少,每次老汤陪老伴来医院,都唠叨着说现在和他一块儿参加工作的同事能拿好几千,自己没这个福气!

收入少了开支反而多了。不过经济上的事和老伴屡屡在外惹祸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2004年年底,老汤去银行领工资,心想银行不远一会儿也就回来了,于是把屋门从外锁上,小跑着去银行。哪知就这么一会儿工夫,老伴却惹下大祸。老汤家的阳台通着楼道,其间隔着一道窗户,老伴不知用什么办法将楼道的玻璃窗打开,然后跨了过去。老汤家住在14楼,站在楼上往下望都让人心悸,然而老伴却鬼使神差地跨了过去。

而现在,老伴的事情越来越多了,这让60出头的老汤感到心力憔悴,常常出现生不如死的念头。前几天,老伴在一天里就发生了两件事,一是用砖头砸碎了邻居汽车的一块玻璃,说那车挡了她的道;二是把邻家的一名客人从14楼追骂到1楼。

胡院长说老汤的老伴患的是间歇性躁狂症,时不时地就会发作,发病前也没有任何征兆,也没任何规律可循。老汤也知道像老伴这种病人最好的办法是把她送回康宁医院,长期接受***,但他家哪儿有这个经济实力?老汤也曾和社区联系过几次,但社区也无力帮他看护老伴。

实际上,在宁波,像老汤这样的家庭并不鲜见,遇有老汤这种困难和无奈的人也很多。不过,胡院长说,要是和“武疯子”比起来,老汤老伴这样的病人就算是“文气”的了。

2004年3月,江北某小区的精神病患者凌某突然发病,他手持两把菜刀,以不给钱就自剁手指相威胁,向其老父要钱。老父与众邻居极力劝阻丝毫不见效果,无奈求助于当地派出所,最后民警将其送进了康宁医院。

胡院长告诉记者一串数据:据不完全统计,宁波市现有重性精神障碍者约7.4万人,仅2004年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533人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为311.4万元和1206.1万元,轻性精神障碍者和需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的人员更多。

说起需要接受心理健康咨询的人群,胡院长更加感到立法的迫在眉睫。

胡院长接待过一名女性咨询对象,姓张,45岁,高级白领,年薪10万元。曾经服药自杀,被朋友发现后,送宁波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成功。她曾和胡院长进行过一次心灵对话,相信这次对话会让我们有很多感慨。

张女士自述,她觉得自己是一个绝对自私的人,不是一个好人,希望别人和自己的孩子千万别向她学习。她说,因为她一遇到不顺心的事,就不想活了,老想着怎么死,全然不顾亲人们的感受。她自己认为这样做很不应该,伤了很多人的心,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张女士觉得很多年来,恶劣的心情像幽灵一样,经常出现在她的生活中,平均每个季度就有一次。她自己也知道心情不好的祸害,并非常害怕会自残。

张女士说她以前没有去看过心理医生,因为她怕被别人说是神经病。现在,张女士自己不知道一旦遭遇别的坎坷,是不是又会想到死。

“这就是现状。在我们康宁医院,每年的门诊量有7万人次,其中心理咨询门诊,每年竟然有3万多人次,住院病人达到2500余人次,当然,这还不包括属于公安系统的安康医院以及属于民***部门的复退***人疗养院和宁波市精神病院统计的数字。”

立法带来福音

事实上,早在5年前,宁波市精神卫生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大代表陈绥贞等就在人代会上提出精神卫生立法的议案。之后,陈绥贞在历届人代会上都一如既往地提出相关议案。直到2004年为止。

在此期间,陈绥贞和从事精神科工作24年,开展了近20年心理咨询工作的宁波市康宁医院院长等专家的几份调查资料,震动了市人大***会和市***府一些相关部门的领导。

其中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至2004年,宁波市共有1248人自杀,平均每年自杀者达416人,其中,男性比女性高44.71%。目前,宁波有重性精神障碍者约7.4万人,既有七八十岁的老年人,也有十几岁的小孩,更多的是一些中青年人。其中脑力劳动者、白领、女性、学生相对较多,不少是抑郁症患者,并有自杀倾向。

而另一份调查报告则让听取报告的人显得极为不安,因为按照这份对宁波市某区有1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所作的调查发现,竟然100%的教师认为本职业现在没有或很少有快乐,89%的教师对本职业感到厌倦。

宁波市卫生局法规处陈处长说:“很显然,如果老师不快乐,如果老师感觉厌恶教学工作,那带给学生的又将是什么?”

“宁波市心理咨询与***中心的两个门诊部2004年的门诊量为3.2万人次,而在1986年只有约1000人次,18年间增加了32倍。”说到这些,陈处长的脸色显得有点忧虑。

正是这些强有力的证据打动了相关部门。

“精神卫生问题之所以最后能够成为立法项目,就是因为它存在着最大的需要性和最强的急迫性。”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承福说。

2005年年底,《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被省人大***会批准后,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

记者了解到,在有关保护精神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条例从服务体系、医疗看护、医疗服务、康复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条款中予以了详细的规定。如在服务体系的章节中,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卫生行***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业务。同时,该章节还规定,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镇(乡)人民***府应当设立社会福利性或公益性的工(农)疗站、日托康复站等,为精神障碍者提供就近康复的场所。

如此,康宁医院院长胡珍玉谈到的汤加民老伴的事情也许就可以避免。

在条例中,有关心理健康的规定,也给今后需要帮助的人带来了福音。

谢承福说:“在条例中,专门以第三章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专门就各级人民***府应当就提高市民精神健康水平,预防精神、心理障碍,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工作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该章节规定,卫生行***部门和其他有关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预防精神障碍的意义,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开展精神卫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参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帮助市民提高预防精神障碍的能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禁止损害精神障碍者形象和歧视精神障碍者的报道。”

对于孩子、老人、残疾人、妇女甚至是服刑人员的精神健康问题,条例也给予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残联、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的特点,参与和开展精神健康促进活动;司法行***部门应当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各级人民***府和相关组织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从组织、人员和措施上提供保证,降低突发事件发生后精神障碍患病率。

谢承福认为:“该条例一旦实施,必将大大提高市民提高预防精神和心理障碍的能力,大大改善精神卫生领域里的环境,同时,***府相关部门也可以大大的给需要帮助的精神和心理障碍者提供有效、及时的帮助。” 谢承福先生一连用了三个“大大”的字眼,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任重而道远

按理,所有关心宁波市民精神健康的人至少可以暂时松口气了,但事实并非如此。据记者了解,“需要获得帮助的人”可能因为该条例的实施而受益;但是“提供帮助的人”至少在好几个方面都表示心中“没有底”。

去年8月,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一次座谈会,广邀相关领域的专家征求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记者有幸全程参与了这次座谈会。

康宁医院胡院长向记者透露,1995年,医院的一位医生在工作时,被病人刺杀身亡,至今仍给其他医务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据2004年的统计,康宁医院的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攻击和伤害达到87人次。而医院的业务收入却大大低于综合性医院,造成职工福利待遇相对低下。因此,医务人员完全是凭着对病人的同情、理解和敬业爱岗的精神,忍受委曲,默默奉献着自己的青春。

这从康宁医院2003年至2004年的收支情况中可以看出,2003年和2004年,康宁医院的业务收入是2456万元和3147万元,但是,业务支出却是2704万元和3875万元,亏损达到300多万元和700多万元。而按照财***拨给康宁医院的人员经费和实际支出的人员经费来看,之间的差额令人吃惊。2002、2003、2004年,财***拨款分别是191、218、251万元,而实际支出的人员经费为1138、1366和2047万元,之间的差距根本不成比例。

按照宁波市精神病院院长张月丽的说法,这完全是因为一些“三无”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的压力造成的,而这种压力,目前看来还无法完全缓解。

张月丽讲了个事实,她认为目前的精神病院已经成了“盲流”收容中心。

她说,对于流浪的精神病患者,市民发现后肯定报110,而110则肯定会将病人送到精神病院,但是,收容和***这些病人的钱谁来支付?病情稳定后的遣返工作怎么做?谁来做?如果接受的流浪病人患了其他疾病、或者发生意外怎么办?谁承担得了这个责任?

看来,精神卫生领域的工作确实任重而道远。不过,前景应该还是光明的。

宁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承福认为,这部条例实施后尽管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毕竟对加强和促进宁波市的精神卫生工作、保护精神障碍者和心理障碍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精神健康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谢承福同时对记者说,这部条例的实施,并非如一些人说的那样――“充其量从‘精神层面’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关注,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他说,条例对精神障碍者病愈后,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等以前很难解决的问题,都作出了实实在在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规定。

他说,条例明确规定,精神障碍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资格;精神障碍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精神障碍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按国家、省和宁波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农村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费用,则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

对于无生活来源、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精神障碍者,条例规定由民***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收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省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出仍有困难的精神障碍者,则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看来,宁波市关注精神障碍者是否快乐,并非是一句空话。

相关链接

精神卫生和心理卫生源自英文Mental Health。作为科学术语,心理与精神是同一个概念。心理卫生与精神卫生是一个意思。

心神不定篇7

由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特殊性,某些鉴定案情的重大性和复杂性,在短时间的观察与检查中往往难于马上作出鉴定结论,而被鉴定者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原因[1],如伪装、症状不典型等,导致司法鉴定的难度加大。为了提供科学依据,作出公正准确的鉴定结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2],一些被鉴定者由门诊鉴定转为住院鉴定,以利于观察病情,动态了解被鉴定者的思想变化、行为特征,这就需要护士在精神科临床护理工作中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洞察力,才能保证给鉴定人提供更详细、可靠的临床参考资料。

现本人将这方面的工作作如下护理分析报告:

1 病例概况

自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本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共收治的住院鉴定人9例,男6例,女3 例,年龄31~60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1例,初中5例,小学3例。案情类型:故意伤害案4 例,盗窃案3例,案1 例,非正常上访1例。鉴定结论及临床诊断符合CCMD-Ⅲ诊断标准:7 例属精神病态作案,占78%,无精神病2例,占22%。其中精神***症4 例,无精神病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 例,癔症性精神病1 例,心境障碍1 例。

2 病情特点

观察中,被鉴定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异常行为表现,但伪装者与精神障碍患者的表现特点存在区别 [1],精神障碍者临床表现与行为特点多为无明确的目的性,随意性比较强,有一定的可预测性,眼神也较为呆滞、涣散,可连续数日不吃不喝,不知饥饱,睡眠常表现为入睡困难、早醒等,总睡眠时间较少。而伪装者由于行为有预谋,对时间、对象、环境均有一定的选择性,在对此类人群的行为中仔细观察、甄别,他们很少发生冲动行为,一般无预测性,有较高的警觉性,眼神多变,不能耐受长时间的饥饿,睡眠障碍的特点一般表现为易醒和早醒。所以对司法鉴定中住院的被鉴定者在观察同时要加以分析, 保证资料的可靠性与准确性。

3 护理探讨

3.1 安全护理: 在住院期间,被鉴定者的安全护理甚为重要[2]。首先是环境的安全,置被鉴定人于单人间,避免与精神病人接触,以免增加识别伪装的难度,加强病室内危险物品的管理;其次是住院精神病患者的安全,将被鉴定者与住院病人分隔开,将其置于视线之内,如果被鉴定者有兴奋、冲动、伤人等危险行为时适当安排专人看护,重大案情需由公安人员看守;再次是被鉴定者本人的安全,有的被鉴定者因畏罪心理影响,可能由自责、自罪进而发展成自伤、自杀的行为,应严密防范,重点看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最后是护理人员自身的安全,护理人员是与住院被鉴定者接触最多的人,由于住院被鉴定者的复杂性,可能突然出现的冲动、毁物、外逃、伤人行为,护理人员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以免意外的发生。

3.2 严密观察: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多方位的观察、检测、推理的结果,护理人员对住院鉴定病人的言行举止都必须细致观察,不放过每一个细节,认真记录在案,为医生提供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精神障碍患者有其固有的临床特征,其与伪装者的精神状态、行为举止存在差异。据多年的临床经验,精神病人往往情感淡漠,对外界变化反应不明显,而伪装者情绪的稳定性与协调性与周围的环境变化有联系,对环境变化敏感,但不能持久地连续表现出某一个症状,有自相矛盾之处,人前人后的表现会出现差别,有人时重、无人时轻, 发作呈间歇性, 白天重、晚上轻,具有表演色彩。这些都与护理人员全面、入微、连续、动态的观察和高度的责任心息息相关的。

3.3 加强沟通: 护理人员在与住院被鉴定者接触时,首先要尊重对方,保持双方人格上的平等,切不可对其另眼相待,沟通时要有礼貌,用诚恳、温和的态度,用积极的心态去影响被鉴定者,用正面的语言感化被鉴定者,切不可使用挖苦、嘲笑、讽喻的方式。既要开诚布公,又要把握一定的沟通技巧,以诚待人,才能容易取得对方的信任,才会愿意适时敞开心扉。其次注意谈话的内容不要涉及到案情情节,以免引起被鉴定者强烈的心理波动和精神刺激。不要在被鉴定者面前随意发表自己的言论,也不要对他人的行为轻易作出评判。

4 分析

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紊乱特点是受精神症状的支配,有其固有的临床特点和发展规律,伪装者与精神障碍患者的表现特点存在区别,但在临床护理实践中,如何辨别真伪,去伪存真,为临床提供可靠的资料,是我们护理过程中重点。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在观察的过程中首先要特别注意观察的连续性,尤其要注意在昼夜、环境及住院时间的变化中其表现的差别, 通过连续的观察识别其自我保护性表现与相互矛盾之处;其次,加强观察的全面性,人的精神活动受其社会地位、生活经历、文化水平、思想状况、年龄特点、躯体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因而其表现千差万别, 要从精神病嫌疑人的表情、言语、动作中全面观察其精神症状与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表现,全方位的对精神病嫌疑人加强观察;再次,观察记录的真实性, 要详细记录精神病嫌疑人的原话及当时所处的环境、表情与动作,记录精神活动和生活起居表现的动态情况, 提供客观真实的资料。

如何有效辨别伪装,又是我们护理过程中的难点。伪装是一种高级心理防御活动,一个具有伪装意识及伪装能力的人,通常多表明其中枢神经功能,尤其是认知功能相对完整,精神活动多无明显障碍。所以,除了细致全面的观察、记录之外,二项迫选数字记忆测验[3]是辨别伪装的有效心理测查工具,通过两组完全不相同的数字辨认与对照,能有效辨别伪装,有助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中提高对被鉴定者伪装的识别率。在涉及伪装精神病和伪装认知损害相关诈病的司法心理学实际运用中[4],MMPI第2版作为一项成熟的心理测试技术可以正确反映被试者对心理测验的态度或心理状态,提供较为可靠证据。

5 结论

由于住院被鉴定者受案情的特殊影响,其本身的心理状态、外在表现都显得复杂、多变,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在面对这些特殊对象时,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去伪存真,为鉴定专家提供更加可靠、翔实、全面的第一手资料,不放过有不良企***的人逃避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王云仙,李亚惠, 76例住院司法鉴定精神病嫌疑人的观察与护理[J].护理与康复,2007,2(2):31

[2] 殷凤莲,翁华, 住院精神病人自杀行为分析及护理对策[J].中国现代医生,2007,45(19):124,135.

心神不定篇8

关键词: 张载“为天地立心” 内涵 超越性空间模式 “神圣空间”

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一直为学术界所重视,先贤们对它作出过不同的经典注释,但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解释,尤其是“为天地立心”这句引起的争议最大,张载本人也并未对此作出详细的释解,这为我们留下了很大的追意空间。伊利亚德在《神圣与世俗》中为我们揭示了人类的两种生存方式,其中神圣空间框架的存在是人类生存的前提之一,张载“为天地立心”也是在试***为人类提供一种生存之道,它本身也向我们彰显了一种空间***式,所以我们在理解此句的深刻内涵时,追溯它内涵之外的前提――超越性空间模式还是有必要的,这样也许更能促进我们对此句深意的把握。从“为天地立心”一句中的“立”字我们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动态的空间运行,“天地”二字又给我们一种超越性的神圣体验,这里我们对“为天地立心”一句的多种内涵暂且不论,而通过借鉴伊利亚德的“神圣空间”的构建:“圆心”的确立、“圆”的构建和“垂线段”的立定三个方面,试***从宏观的角度理解“为天地立心”的含义。

一、“圆心”的确立

“为天地立心”的“心”字表征了超越性空间的圆心。学术界对“为天地立心”中的“心”字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一是认为指人的思维能力;二是认为指宇宙的根源,天地的生物之心;三是认为指人的道德精神价值。[1](P60)无论“心”指何种含义,从“立”字上可以看出,张载也在构建一种空间框架,并且在确定一个基点,这就是这里的“心”。

伊利亚德认为,神圣空间不是均质的,而是有真正的方向性的,所以只有必然出现一个固定点才能确立真实的方向,才能创造出现实宇宙世界。“只有显圣物才揭示了一个绝对的基点,才标明了一个中心”。[2](P2)这个中心就相当于“圆心”,这说明了“圆心”是神圣的显现,它的出现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只有显圣物才有这种力量。伊利亚德认为,对于延续“神话历史”的人类来说,这种显圣物是绝对神圣的,它是从一种性质的空间到另一种性质的空间过渡的中介;它为人类创建宇宙世界提供了摹本,具有宇宙生成性质的结构;它不存在于时间之中,即便它本身的世俗样式被毁坏,但是得以使它形成的神圣样式是永恒存在的。这就是神圣空间模式的圆心部分。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圆心”对于整个空间来说是一个神圣的定位,这个定位是人类消除主观困惑的良师,是人类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园。有了这个“圆心”的定位,人们才有安全感和依赖感,才有生存下去的勇气,才有对更加神圣和崇高目标的追求,才有对他们生存的现实世界的信任和肯定。

以上可以看出,创建宇宙世界的前提首先要确立一个基点,即“圆心”,这样创建世界才成为可能,同样张载为整个空间或者为整个天地立心,目的也是为人类的生存设立一个基点,固定一个神圣的中心,有了这个固定点,整个世界才有了真正联系起来的纽带,否则也会混沌一团,难以有有序的生存秩序,因此“为天地立心”也可理解成为整个空间确立一个“圆心”,但是这个“圆心”是如何确立的呢?这里似乎没有答案,这也许是张载没有为“横渠四句”作更多解释的原因。在这里“圆心”的确立无法像神话里的显圣物那样来表现,因为中国从来没有“真实的”创世神话,很多神话被当作传说,没有人真正相信,正如几乎没有人相信“开天辟地”一样,神话的创世在我们的思想里并没有像其他国家或民族一样渗透在人们的生存中。张载也想为人类的生存确立一个基点,但他并没有找到所谓的“显圣物”,但这并不说明他没有这样一种渴望,从“为”和“心”字中可以看出,他在召唤实现这种渴望的力量,也在试***为整个空间确立一个神圣的“圆心”。

二、“圆”的构建

“圆心”确立以后,人类就会有一种归宿感,在“为天地立心”的空间框架模式中,渴望中的神圣的“圆心”,也在渴望着指引人类创建自己生存的世界。虽然不确定这个圆心的“神圣性”在哪里,但是总有一种力量把人类凝聚起来,并且渴望这种力量是一种神圣的力量。

伊利亚德认为:“一个固定点或世界中心的发现或对他们的具体化就等于对世界的创造。”[2](P2)对一个地方的创建就是对这个地方的圣化,所以人类所居住的每块土地都具有一种神圣性,也即神圣空间,但是构建这样一种神圣空间并不是轻而易举的。据伊利亚德考证,神话的创世中都充满了腥风血雨,人类需要战胜诸神的敌人才能创建起自己生存的世界,才能把原来的混沌状态变成神圣空间。在神圣空间被创建以后,人类还要努力地维护它,切实履行对这个世界的责任,因为这种神圣空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在不断地生成、发展和被破坏,一旦“圆心”被破坏,神圣空间也被毁灭,生命的存在也就不可能了,一切又会陷入混沌,所以这个神圣的“圆心”不仅是构建世界的基点,而且是世界得以存在的支撑点。这即是神圣空间的形成过程,也即“圆”的构建,这些展示了神圣空间的形成与运作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的这种空间模式并非是孤独空虚、冰冷淡漠的状态,而是一种有组织有秩序的空间网络,在这种空间网络中,一切都有一种责任感和充实感,并且这种感受是一种宇宙层面的,是积极参与创世行为的体验。

从中可以看出,构建并维护自己生存的世界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张载提出的“为天地立心”也是一种动态的空间模式,确立了“天地之心”即整个空间框架的基点,这就需要建设这个框架并对它进行维护,即使遭到破坏也要努力重建,否则人类便无法生存。总之,整个空间框架有一种隐性的神圣性,否则作者也不会把整个天地作为“立心”的对象,“立心”的位置也应该在中心,因为只有在中心才能更好地约束和指导人类的生存,才能更有渴望中的这种“神圣性”。在一个地方确立基点,人类都要围绕着这个基点创建自己的生存空间。无论先贤们把“心”理解为什么含义,在形式上都有一个“指导性中心”的意义,比如说把“心”理解为伦理道德,那么这个“伦理道德”会有“中心”的意义,周围空间的人类都要努力建设它,遵守它,并且要尽心尽力地维护它,否则将会受到谴责和惩罚,如果这个“伦理道德”遭到破坏,那么整个世界会混沌一片,没有组织秩序,显然人类的生存也无法保障,所以在“为天地立心”的超越性空间框架中,人类把这个“圆心”作为固定点,围绕这个“圆心”创建自己的世界,并且把维护这个世界作为一种责任。

三、“垂线段”的立定

“为天地立心”中的“天地”二字表征了一种空间神动,而天人关系又是贯穿中国思想文化的一对重要关系,所以天地人之间是紧密相连的,这就在“为天地立心”中彰显了这样一种中介,它把天地人联系起来,这就是伊利亚德所说的垂直于“圆”的垂线段。

在伊利亚德所表述的空间模式中,垂线段穿过圆心并垂直于圆,圆心的确立为创建宇宙世界固定了中心,圆的创建为人类的生存打下了基础,有了一种神圣中心的归宿,整个世界就有了一种存在的意义,但是这只是神圣空间的一部分,因为这仅仅表述了尘世的一切,在伊利亚德这里还有两个宇宙层面,即天国和地下世界,三者通过垂线段垂直地连接起来,有了“圆心”并且有了这条“垂线段”,整个空间在各个层面上就打开了通道,由于宇宙之轴或者世界之轴正好穿过显示神圣的“圆心”,那么宇宙之轴与“圆心”的交点即是整个空间或神圣空间的真正中心,这个中心即是“世界中心”,人类都力求生活在世界的中心,因为这里离神圣最近,离天国最近,并且有可以达到天国的通道。据伊利亚德的考察,“世界中心”的观念是普遍存在的,人类渴望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而离世界中心越近越真实,“只要简单地一走进圣殿,与诸神世界的联系就成为了可能”,[2](P16)因此这是他们生存在宇宙中的一种需要,每个个体感到这种神圣性与生命息息相关,一旦这种神圣性消失,那么生命的存在也就无任何意义了。

张载“为天地立心”的这个“心”也不仅仅是平面上的,因为“天地”这个概念本身就表示了一种垂直层面的意义,所以在天地之间也有一个通道,虽然不知其名,但姑且用“天地之轴”来表示,“天地之轴”通过作为中心的“圆心”把天地人“三才”联系起来,“尽人道,并立乎天地以成三才”,[3](P178)从而组成了完整的超越层面的空间模式。这里也会形成“世界中心”,在世界中心不仅有最高范畴,而且与“天”最接近,人们都渴望生活在这个世界中心,例如的首都总会被认为在世界中心的位置,但这种思想的背后有这样一种不为人注意的空间模式,它一直隐性地存在着,所以在为“为天地立心”作出解释时,参考这个背后的空间***式还是有重要意义的,它是人类史赐予我们的指明灯,有利于我们从一种更宏大的角度来理解“为天地立心”的内涵,更好地指导我们的现实人生。

综上可以看出,借鉴伊利亚德给我们的启示,张载“为天地立心”之中也蕴含着一个超越性的空间框架,它揭示的不仅是一种雄心大志,更是一种人类的生存模式,其中隐含着一种神圣的力量,隐喻着一个神圣的世界,也表达着天地人“三才”之间的神圣关系。

参考文献:

[1]林乐昌.“为天地立心”――张载“四为句”新释.哲学研究,2009,5.

心神不定篇9

“心主神明”与“脑主神明”之争由来已久,目前渐成三个学派,现分述如下。

1 “心主神明”派

自《黄帝内经》阐述“心主神明”以来,该理论为历代多数医家所遵从,贯彻于整个中医学理论体系,体现于理、法、方、药诸方面,“心主神明”成为中医学的重要基础理论。当代医家多继承和遵循该理论,印会河和邓铁涛主编的《中医基础理论》一书,明确指出“心主神明”是心脏的重要功能,由于该书是作为全国中医高等院校的教材出版发行, 其影响很大并有很高的权威[1]。邓铁涛教授在其《邓铁涛医集》中进一步指出“心脏不仅有血泵的机械作用,它一定还有能作用于大脑的分泌物”,以证“心主神明”之说[2]。其后又有诸多学者附和,刘氏认为神明应包括个体生命活动的外在表现和人体的精神思维活动,总属于心,而分属五脏。“心主神明”的确立,其物质基础是心所主之血气,“心主神明”理论充分体现中医学理论整体观念的特色[3]。钟氏认为:从五行学说来看,心神与其他四脏神是平等地位,称之“心一”,另有一个协调控制诸脏之中枢,称之“心二”,“心主神明”是通过“心二”对五脏系统的调控作用而实现的。《内经》所说:“头者,精明之腑”,言头非言脑,而头非脑也,乃指头面诸窍而言。李时珍论辛荑时突起一句“脑为元神之腑”,其“元神”相当于“一部之神”,即“鼻神”也,纵观《本草纲目》,仍主张“心主神明”。“脑主神明” 是因近代神经解剖学的传入而起。因此,“心主神明”和“脑主神明”是源于不同的医学理论体系,“脑主神明”只是源于西医学的一种观点[4]。迟氏认为心主神志的物质基础是血,若心病无力行血,脑失血养,其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出现不同程度的神志病症,轻则眩晕、乏力、健忘和失眠,重则昏迷。因此,心主血脉的功能是维持大脑功能正常发挥的先决条件。现代医学研究表明,脑氧耗量占整个机体?20%,葡萄糖耗量占全身总耗量的?17%,若脑缺血缺氧,即可发生精神紊乱,甚至于丧失意识,由此可证“心主神明”[5]。刘氏指出“心主神明”与“脑主神明”之理论,均以《内经》有关论述为理论依据,在复习《内经》有关论述之后可以看出,把脑直指为思维活动场所在《内经》是缺乏有力证据的。《医林改错》肯定“脑主神明”同时否定“心主神明”的理论,但王清任的《医林改错》是在解剖学基础上写成的,用解剖学的观点来研究中医藏象学说,难以令人信服,反使中医理论面目全非,所以仍应坚持“心主神明”的观点[6]。

2 “脑主神明”派

“脑主神明 ”的理论近年来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支持,朱氏以为中医学历史上将脑的生理与病理统属于心不妥,应将脑***为脏,脑主藏神,为身之统帅,与之位相配,开窍于耳,其华在发[7]。程氏引经据典,参古验今,归纳出脑的生理特点为:中清之脏,纯阳之脏,喜静恶扰;具有主精神思维、感觉、运动、记忆和情志的功能[8]。周氏复习相关文献后也指出,脑为中清之脏,宁静之器,内持为贵,在人的生命中占中心地位[9]。李氏指出,虽然“心主神明”学说在历史上占主导地位,但亦不断受到质疑,从历代有关脑的解剖的相关文献看出,有许多关于“脑主神明”的描述。可见“脑主神明”的理论是有依据的[10]。段氏认为将脑归属于奇恒之腑是不妥当的,因为脑具备藏精气而不泻,满而不能实的生理特点,应当为脏。将脑的生理功能归属于心十分牵强,心主神明是中医学的一次明显失误,应予以废除,立脑为脏。人体应是六脏六腑,脑主神志,调节言语运动,藏髓,开窍于五官,是控制和调节五脏六腑的决定性脏器[11]。姜氏认为“心主神明”名不副实,其实质是用心来概括脑的功能,不能再以整体观念的理论相互取代,而应明确脑的作用[12]。向氏认为古代医家借用五行学说阐述人体脏腑生理病理联系,这种理论体系的形成是当时科技水平所决定的。中医藏象学说本身有矛盾之处,这个理论体系长时期禁锢了人们的思想,随着科学发展,人们已认识到这个封闭的系统模型已不能全面反应脏腑的生理病理特点,更不能说明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阻碍了中医学的发展。“脑主神明”的理论是对五行学说与脏腑理论密切联系的一次否定,是中医理论发展的突破口[13]。

3 “心脑共主神明”派

近代医家张锡纯首倡“心脑共主神明”之说,后人多有附和。许氏纵观《内经》全篇,发现《内经》中“心主神明”和“脑主神明”两种理论共存,上述两种学说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心主神明”是从脏腑功能调节立论。“脑主神明”是物质场所立论,引用现代神经生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对心脏磁场、大脑磁场及“心激素”的研究成果,证明“心脑共主神明”,心调神,脑生神,心在神明的产生和变化中作用更重要[14]。张氏认为心神说形成,是古代哲学对医学影响的结果,并同当时的科学水平直接相关,因为在当时日常生活中,较能直接观察到心脏在生理心理活动中的主要作用,而脑的活动不易为人直接察觉,“心神说”是不科学的,但具有唯物主义的性质,是中医整体观念的特色之一。在“脑主神明”不断得到实践经验的证实之下,作者提出,心与肾,一主血脉藏神,一主藏精生髓,心肾相交就是心神与脑髓相互关连的生理机制,倡导以心肾相交理论统一“心神说”和“脑髓说”[15]。张氏认为“心主神明”虽然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学说,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已越来越不能满足临床实践,应用价值有限,五脏神与五志交叉,运用上有一定随机性而缺乏客观性。“脑主神明”学说的出现是中医学的进步,但立脑斥心,以脑代心是不妥当的。中医的脏腑不能与西医的脏器划等号,两种学说互有缺憾,心脑共主神明,才是体在脑,用在心,与现代医学提倡的生物—心理—社会疾病模式有吻合之处,应予以提倡[16]。

4 结语

“心主神明”的理论已形成完整的体系,贯彻于中医学的理、法、方、药诸方面,并有效指导临床实践。由于“心主神明”学说形成于科学不发达的时代,随着医学的发展,其不当之处越来越为临床工作者所认识。有人不承认这一点,动辄引用《内经》条文以为根据,其实《内经》作为一本医学学术著作,并非句句真理,若总以经文为依据,则不免有“医八股”之嫌。“心主神明”观点统治中医界?2?000?多年,已成为中医学基本理论之一,予以否认代以“脑主神明”理论,实质上是对中医脏象学说和五行学说在中医学应用的否定,这无疑是中医界的“地震”。有人担心中医学理论因此而面目全非,甚至于灭亡。其实这是对中医前途和发展没有信心的表现,如果因为修正不当之处能导致中医的灭亡,那么中医亦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中医理论发展缓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墨守成规固步自封所致,对错误观点进行修改,才是真正发扬光大中医学方向;自护其短,强词夺理必然导致中医的灭亡。“心脑共主神明”理论一定程度上调和“心主神明”和“脑主神明”两种理论的矛盾,但难以自圆其说,对临床亦没有实际意义。“脑主神明”学说的兴起,除受西医的影响之外,同临床的需要是分不开的。有人一再将“脑主神明”理论的形成完全归咎于受西医神经学解剖学影响,这是不客观的,事实上正是临床实践需要才是“脑主神明”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动力。但“脑主神明” 学说目前还只停留在初步形成阶段,离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学说还有很多差距。不但要在理论上加强研究,更重要的是落实于临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脑主神明”理论的价值,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印会河,邓铁涛主编.中医基础理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30

[2]邓铁涛.邓铁涛医集[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176

[3]刘庆华,史丽萍.试论神明的体用观[J].浙江中医学院学报,1997,21(5):5

[4]钟雷,倪建伟.神明之主理论问题探讨[J].北京中医学院学报,1992,5(1):18

[5]迟华基,孙吉华.心脑关系与心神说[J].山东中医学院学报,1994,18(1):7

[6]刘兴仁.再论心主神明与脑主神明[J].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1996,19(1):14

[7]朱文锋.略论脑当另立为脏[J].湖南中医学院学报,1990,10(3):113

[8]周文献.脑为元神之府刍议[J].河南中医,1996,16(5):277

[9]程昭寰.论脑的生理特性及功能[J].黑龙江中医药,1992(6):6

[10]李如奎.中医对脑的解剖生理的认识[J].上海中医药杂志,1994(12):9

[11]姜惟.略论脑主神明[J].陕西中医,1991,12(10):452

[12]段元荀.略论脑当为脏[J].陕西中医,1993,14(3):112

[13]向德鸿.试论脑主神明[J].长春中医学院学报,1998,14(8):2

[14]许国振.心脑共主神明论[J].新中医,1991(10):6

心神不定篇10

刘河间曰:形者生之舍也,气者生之元也,神者生之制也。形以气充,气耗形病;神依气立,气合神存。神气相合,可以长生。又曰:全生之术,形气贵乎安,安则有伦而不乱。精神贵乎保,保则有要而不耗。故保养之道,初不离乎形气精神。

达摩曰:心不缘境,住在本源。意不流散,守于内息。神不外役,免于劳伤。人知心即气之主,气即形之根。形者气之宅,神形之具,令人相因而立。若一事有失,即不合于至理,可能久立焉?

老子曰:不见可欲,使心不乱。

《直指》曰:清谓清其心源,静谓静其气海。心源清则外事不能扰,性定而神明;气海静则邪欲不能作,精全而复实。

《指归》曰:游心于虚静,结志于微妙,委虑于无欲,指归于无为。故能达生延命,与道为久。

《仙经》曰:精气神为内三宝,耳目口为外三宝。常令内三宝不逐物而流,外三宝不诱中而扰。又曰:毋劳尔形,毋摇尔精。归心静默,可以长生。

《定观经》曰:唯令定心之上,豁然无覆;定心之下,旷然无塞。旧孽日销,新孽不造。无所挂碍,迥脱尘病。又曰:唯灭动心,不灭照心。但凝空心,不凝住心。

重阳祖师曰:老人于十二时中,行住坐卧,一切动中,要把心似泰山,不摇不动,谨守四门,眼耳鼻口,不令内入外出。此名养寿,要紧。

《真人大计》曰:奢懒者寿,悭靳者夭,放散劬劳之异也。田夫寿,膏粱夭,嗜欲多少之验也。处士少疾,游子多患,事务简烦之殊也。故俗人竞利,道士罕营。

《唐书》曰:多记损心,多言耗气。心气内损,形神外散,初虽不觉,久则为弊。

《元始真经》曰:喜怒损性,哀乐伤神,性损则害生,故养性以全气,保神以安身,气全体平,身安神逸。此全生之诀也。

《洞神经》曰:养生以不损为延年之术,不损以为有补卫生之经。

《天真论》曰:外不劳形于事,内无思想之患。以恬愉为务,以自得为功。形体不敝,精神不散。

《秋声赋》云:百忧感其心,万事劳其形。有动于中,必摇其精。人常有多思多忧之患,方壮遽老,方老遽衰。反此亦长生之法。

孙思邈曰:多思则神殆,多念则智散,多欲则智昏,多事则劳形,多言则气乏,多笑则脏伤,多愁则心慑,多乐则语溢,多喜则妄错昏乱,多怒则百节不定。

《小有经》曰:才所不胜而强思之,伤也;力所不任而强举之,伤也;深忧而不解,重喜而不释,皆伤也。

《淮南子》曰:太喜坠阳,太怒破阴,是以君子有节焉。

《玄珠》曰:起居不节,用力过度,则脉络伤,伤阳则衄血,伤阴则下血。

《书》曰:行走多语,伤气,语多则住而再语。笑多则肾转腰疼。

《神仙传》曰:养寿之道,但莫伤之而已。

《素问》曰:食饮有节,起居有常,不妄作劳,故能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

《真训》曰:眼者身之镜,耳者体之牖,视多则镜昏,听众则牖闭。面者神之庭,发者脑之华,心悲则面焦,脑减则发素。精者体之神,明者神之宝,劳多则精散,营竟则明消。

《妙真经》曰:视过其目者明不居,听过其耳者精不守,爱过其心者神不居,牵过于利者动则惧。

《真诰》曰:镜以照面,智以照心,镜明则尘垢不染,智明则邪恶不生。

《阴符经》曰:***声美色,破骨之斧锯也。世之人不能秉灵烛以照迷情,持慧剑以割,流浪生死之海,害生于恩也。

《卫生诀》云:凡人一日一夜一万三千五百息,减之一息则寒,加之一息则热。脏腑不和,诸疾生焉。故元气在保养,谷神在守护。

吕洞宾曰:寡言语以养气,寡思虑以养神,寡嗜欲以养精。精生气,气生神,神自灵也。是故精绝则气绝,气绝则命绝也。是故精气神,人身之内三宝也。

齐丘子曰:乔松所以能凌霜雪者,藏正气也;美玉所以能犯烈火者,蓄至精也。是以大人昼运灵旗,夜录神芝,觉所不觉,思所不思,可以冬御风而不寒,夏御火而不热。故君子藏正气,可以远鬼神,伏奸佞。蓄至精者,可以保生灵,跻福寿,是以贵乎养气也。

《素问》曰:谨和五味,骨正筋柔,气血以流,腠理以密,长有天命。又曰:食风者灵而延寿算,食谷者多智而劳形神,食草者痴愚而力足,食肉者勇鄙而多嗔,服气者常存而得道。

《白玉蟾》曰:薄滋味以养气,去嗔怒以养性,处卑下以养德,守清静以养道。

学山曰:食饮有节,脾土不泄;调息寡言,肺金自全;动静以敬,心火自定;宠辱不惊,肝木自宁;恬然无欲,肾水自足。

心神不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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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山鸟语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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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空山鸟语10篇,内容包括空山鸟语特别篇,空山鸟语100种。此时,音乐已停,但我仍然置身于美妙的旋律当中:美丽的大自然,自由幸福的鸟儿,美好的生活,多么令人神往!小学白云飘飘网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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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信的名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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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您介绍关于自信的名言10篇,内容包括自信的句子励志名言,适当自信的名言警句。3、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爱默生4、对我们帮助最大的,并不是朋友们的实际帮助,而是我们坚信得到他们的帮助的信念--伊壁***鲁5、无论如何,“流言”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