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林业论文

城市林业论文第1篇

城市森林的建设是为了给居住在此的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态环境,从而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丰富城市的文化内涵。在城市化发展和城市生态化建设及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难免出现一系列阻碍发展的问题和现象。针对在城市森林建设和城市发展过程中现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城市森林和城市林业建设的对策和方法。

(一)提高全民意识,注重城市生态发展

城市森林是城市林业发展重要的基础条件,是城市整体生态环境建设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注重城市化建设的同时,也要关注城市生态化的发展,在保护好现有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积极建设新的城市森林,建立新的生态环境区域,重视城市森林对城市化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从而在城市进行全面规划时,要特别关注和切实加强城市森林的建设。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策法规,有效规划和合理把握城市森林的设计与营造,正确引导和全面提高人们的生态意识,注重城市生态发展,提高人们的生存质量。

(二)利用***策引导,加快发展步伐

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市森林和城市林业发展的***策法规,切实有效地加强***策引导,加大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高效科学的林业管理模式,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和手段,经营管理城市森林和城市林业,提高管理技术水平。同时,要合理利用现行的***策法规,协调各***府职能部门之间与民间团体之间的关系,确保城市森林和城市林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快发展步伐。

(三)调整林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景观的丰富性与生物的多样性是城市森林的特色之一,在城市森林建设与城市林业发展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城市森林的地域条件、文化条件、水土条件、气候条件、动物习性、植物特性等因素,充分发挥区域化的城市森林特点。此外,在利用本土化植物、动物的资源的基础上,通过现代的科学研究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引入、培育、驯化一些新颖的、合适的品种,丰富资源形式,调整林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和城市森林动植物群落。

二、城市森林对城市林业经济发展的作用

以城市森林对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作用研究为基础,结合林业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探讨人们利用森林资源的经济发展方式,如林业经济、森林旅游、林下经济、花卉苗木产业、林产工业、林业生物产业等方面的发展。为提高城市森林的使用率、经营管理效率、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等方面提供理论支持。可以加速林业生态产品转化与研发,促进林业经济的全面发展,进而对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促进作用,促进城市森林的林业生态产品科学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城市森林的建设,能够有效促进城市林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城市森林的建设,不仅可以增加城市的绿化率,美化城市的整体环境空间,而且其特有的良好区域性生态系统,能够有效调整城市中的区域气候,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和改善城市的自然环境,营造适宜人居的理想生活环境。此外,作为城市林业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森林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推动和完善城市森林和城市林业发展的***策法规,为城市林业经济的建设提供***策保证,从而进一步提高城市林业经济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而且,在城市森林的设计与营造过程中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成熟的管理模式和健全的建设机制,能够进一步增加城市林业经济建设的科学性与可持续性。通过加强城市森林的建设,还可以起到林业建设的示范作用,从而推动区域化的林业经济建设,有效促进城市林业经济的健康、平稳、有序、整体发展。

(二)加强城市森林的建设,能够有效推动城市森林旅游业的发展

加强城市森林的建设,不仅对城市林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生态环境的建设起到积极的影响,还对是城市森林旅游业的发展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应中央对于国家旅游业发展的工作要求,旅游的方式、旅游的区域以及旅游项目的建设都发生了一定形式的转变。我国的城市森林旅游业从无到有、从探索起步到蓬勃发展,建立了多样的林业旅游形式,取得了丰硕的林业旅游成果,积累了丰富的林业旅游管理经验。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城市森林旅游的形式目前正处在从“观光旅游”向“休闲度假旅游”的过渡时期,这就要求城市森林的设计者与管理者能够根据旅游形式的变化合理地调整工作重心,增加旅游项目、提升旅游价值、丰富旅游形式,转换城市森林的旅游经营职能,适应旅游业的发展潮流。城市森林具有的净化空气、保护水土、调节温度湿度、释放负氧离子和降尘降噪等功能,使城市森林旅游在休闲度假旅游中拥有独特优势。由于城市森林往往位于城市之中,即使在郊区的城市森林距离城区也不会太远,旅游者可以就近利用现有的城市森林资源,在降低旅游成本的同时,充分享受到城市森林旅游带来的乐趣。依托自然特色而开展的城市森林具有较强的参与性,人们不仅可以从森林中体会到生态旅游的快乐,还能在旅游过程中增加林业知识,进行林业知识的科普,从而自觉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顺应了森林旅游发展的潮流,提高森林旅游的效果。加强城市森林的建设,不仅能够有效推动城市森林旅游业的发展,作为林业的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城市森林旅游还能够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扩大林业改革成果、实现“兴林富民”等利国利民***策的实施方面,进一步促进林业管理和林业经济等方面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城市森林的建设,能够有效推动城市林业产品经济的发展

林业经济的形式众多,如野生林经济、新生林经济、木材类经济、非木材类经济、动植物物种培育与保护、木制品经济等。林业产品的种类更是繁多,如林业种苗、林木培育、木业加工经营、竹业加工经营、茶果林业、林业动植物、木本粮油、林下经济、沙产业等。加强城市森林建设,提高城市森林的使用率、经营管理效率,能够有效推动城市林业产品经济的发展。在城市森林建设与城市林业经济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建立健全林业产品发展的***策法规,合理规划林业产品的发展模式,有效提高林业产品的管理水平,提升林业产品的生产质量,丰富林业产品的形式种类,拓宽林业产品的销售渠道,加强林业产品的监管力度,构建高效的林业产品生产与营销链,促进林业产品经济的大力发展,为城市化的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结语

城市林业论文第2篇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野生动物、微生物在内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建设的必要内容Content,发展城市林业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1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推动林业的整体发展,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林业建设,其同山区的林业建设息息相关,且各自的发展相互促进又带动整个林业的进步。此外,城市林业建设对林业的重要功能即生态功能和经济economy功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引导林业的全面发展。

1.2发展城市林业有利于林业立法的发展,各地方在发展城市林业的探索进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同时对立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一些配套的法律law法规出台为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提供法律law基础,而且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经验也可以为立法所参考,增加立法的科学性和时代性。

2.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误区

尽管发展城市林业对于林业和城市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运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制度、管理(manage)、思路上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城市林业建设道路上出现了一些误区。

2.1将城市林业建设和经济economy建设割裂开来

城市林业建设和城市经济economy建设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林业不仅是林业的一个子系统,同时还是城市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结构和功能可以影响城市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表现在:⑴生态功能,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减噪降噪等功能,可以缓解城市的热岛效应和温室效应,保障人们在一个良好的环境(environment)下进行生产建设,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⑵美化功能,森林自身的美与城市建筑融合在一起构筑成一道道美丽的风景线,为居民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environment),也是发挥其经济economy功能的基础之一;⑶经济economy功能,森林不仅可以直接向人类提供多种林产品,还能带来经济economy利益。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温饱问题的解决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希望生活在健康美好的环境(environment)之中,于是环境(environment)消费成为热点。

总之,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能够带动城市经济economy建设的有序和稳定;反之,若城市林业不太发达,城市建设中的环境(environment)成本则会增加,从而阻碍城市经济economy的顺利开展。2.2把“绿化”和城市林业建设相混淆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园林绿化被包含在其中,城市林业不仅要在园林中实现绿化,更为重要的是和城市建设相统一,将林业建设与城市建设融为一体。道路、建筑物两旁无法建设园林的地方,却可以实现林业建设;园林绿化多为种植草坪、灌木,而城市林业注重乔木的培育种植;园林绿化建立的是一个人工系统,需要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manage)成本较高,而城市林业建立的是一个自然系统,管理(manage)成本较低。国际上一直认可的城市林业建设是森林化,是生态层面的城市建设,而绿化的层次较低,不能与国际接轨

2.3城市绿地系统单调

目前,不管大中小城市都热衷于建设人工绿地,这和***府对城市林业建设的误解有关。由于盲目强调大面积的草坪、广场,城市不断引进国外的植物及其新品种,导致城市绿地系统单调,缺乏自然特性,且生态效益低下,根本无法和城市林业的功能相提并论。

2.4没有将城市林业和山区林业相区别

城市林业虽然属于林业,要适用《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和山区林业建设存在着许多差异,这是由于二者的功能、目的侧重点不同造成的,山区林业重在用益,发挥其经济economy功能,而城市林业重在发挥其生态功能,兼及经济economy功能;山区林业多是成片林,且林种较多,而城市林业中成片林较少,林种也较少。因此,对于城市林业应该有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manage)措施,如在采伐的许可、流转条件上要严格限制,且应更加注重树木的病虫害防治问题。

2.5植物的选择上没有贯彻因地制宜的原则

不同的环境(environment)和气候条件下适合不同的植物生长,在发展城市林业时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同时由于城市环境(environment)恶劣,土壤透水性差,应该选择那些生命力比较顽强、抗病虫害能力强的植物来种植,不能只注重美观或是盲目的抄袭其他地方的做法。城市林业的发展应该和城市给水系统相贯通。

3.城市林业建设发展的出路

鉴于目前城市林业建设存在着种种误区,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必须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出路,私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仔细考虑。

3.1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林业规划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建设的规模、性质、布局、气候特征等规划出城市林业建设的布局、规模和数量,要按照现代城市的要求,编制城市林业规划,在城市林业规划中应该包括林种的选择、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范围内的绿地、道路旁的绿化等内容Content,建设完整、结构合理的城市林业体系。

3.2依照规划进行城市林业建设

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依照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建成以花草林木构筑的景观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物种多样性为特征,以林木为主体,森林与其他植被有机结合的绿色生态圈,形成城区、近郊、远郊及自然保护区的林业之间协调配合的城市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在进行城市建设时还要将林业建设和其他方面的建设结合起来,建设中的各个项目从投资(investment)到验收,绿化不达标的不能批,也不能验收,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科学的城市建设。

3.3林网化与水网化结合

其内容Content是:基于城市特点,全面整合林地、林网、散生木等多种模式,有效增加城市林木数量;恢复城市水体,改善水质,使森林与各种级别的河流、沟渠、塘坝、水库等连为一体;建立以核心林地为森林生态基地,以贯通性主干森林廊道为生态连接,以各种林带、林网为生态脉络,实现在整体上改善城市环境(environment)、提高城市活力的林水一体化城市森林生态系统。

4.结语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问题越来越多,城市林业在解决城市问题中的运用日益显现,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和接受,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许多城市都是建设在森林之中,城中有林,林中是城。在新世纪中,城市林业建设必将蓬勃发展,我国应该大力建设新世纪的生态化城市,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

城市林业论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府实施为主。城市***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部门的监督,比如***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法上的行***行为不同。行***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机关或行***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府提出“执***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林业论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府实施为主。城市***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部门的监督,比如***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法上的行***行为不同。行***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机关或行***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府提出“执***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林业论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法律制度林业建设环境保护

城市林业的概念最早是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提出来的,他认为:城市林业不只是对城市树木的管理,更是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林地的管理。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②1967年第九次国际林业大会上首次公布了城市林业的概念。30余年来,城市林业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逐渐被人们重视与认识,国内外的林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城市林业作了多角度研究,并给城市林业下了不同的定义。我国的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森林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③

城市林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和实践,更需要理论研究的创新和指导,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笔者认为,在诸多的因素中,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无疑是非常必须的前提性要件,但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涉及的问题也非常复杂,本文只想对此作一些最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现状

我国城市林业工作者不仅探索城市林业的理论,还结合我国的国情、林情,在实践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林业发展通路。1988年,长春市在国内第一个提出了建设“森林城”的规划。此后,北京、天津、广州、深圳都先后进行了城市林业的规划。1995年在广东的中山市进行城市林业总体规划试点,1996年在广州、东莞、珠海试点,1997年在南海、深圳、潮州等10个城市铺开,探索在不同类型的城市开展这一工作的做法,为广东省城市林业的全面展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我国一些城市在这些规划中取得了巨大成就,就拿长春市而言:在600万长春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森林城”建设规划的第一阶段任务已超额完成,长春市区绿化面积达到了4573平方公里,人均公共绿地7.3平方米,居全国大城市之首;城市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7.3%,位居全国前列,整座城市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1999年***在西安市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山川秀美工程,大搞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植树造林、城市绿

〖作者简介:陶信平,男,副教授,长安大学法学系主任。主要从事民法学、环境资源法学教学与研究。〗

化,经过五年的建设,以西安为代表的西部地区,在城市林业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为城市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提出或正在提出城市林业建设规划,城市林业建设已成为当前城市发展的主题之一。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的问题:首先是城市林业的概念和观念尚未受到应有的理解和重视。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甚至对城市林业的概念的认识不足,导致城市林业的观念在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中没有得到重视和体现,规划建绿还没有受到普遍重视;形成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落后和偏废;资金投入不足或投入不当;城市林地和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其次,城市人均林地和绿地面积少,按国际和环境生态组织的要求,城市绿地达到人均60平方米的标准最为理想。而我国目前城市人均绿地水平离此标准距离尚远。我国城市林业与发达国家甚至与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发展水平还很落后,许多城市基本上处于一大片钢筋混凝土的包围之中。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日益恶化的城市环境严重的阻碍了城市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其三,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的布局,城市绿化地与林木的比例,绿化树种的选择、搭配,城市立体林业的开发建设,工业区与居民区隔离防护林带的建设布局,林木防止大气噪音污染等功能的发挥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迫切需要科技的全面介入和有力支撑。其四,城市郊区的建设没有纳入城市林业建设的整体规划,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城乡失衡和城乡矛盾冲突。以往对城郊乡村的林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统一管理,由于经济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许多林地被开山采石,严重毁坏山体和植被,对城市整体建设和绿化造成严重危害。其五是城市林业建设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不能形成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发展模式。

上述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制约了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都应当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尽快研究解决的方法和措施。

二、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思考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只有近二十年的发展,并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林业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在于至今没有制定直接规范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所以,重视并加快研究和制订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加以统一的规范和引导是当前国家立法机关应予重视的一个问题。下面将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城市林业建设自身的内部法律关系、城市林业建设与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初步分析:

(一)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法律理念即指导法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法律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法理念作为一种哲学属于一种实践理性。虽然一国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一致的法律理念,但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也具有其相对***的法律理念存在。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也就是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制度设计及其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基本的价值观。在构建这一理念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城市林业建设的时代特色,要突出其多样性和综合性。具体说来,城市林业建设法律理念可以表述为:规范和保护并重,生态与产业共优。这是由城市林业建设的自身特点和现代法律的价值所决定的。城市林业建设必须走法制化道路,不仅要依法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所有的环节和过程,而且要特别强调对已有的生态系统和将有的生态的保护,强调规范与保护并重的理念。同时,城市林业建设还应当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有效益观念,不仅要创建优良的城市生态环境,也应当将生态建设与生态产业结合起来,使城市林业建设走上既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有非常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展道路。城市林业建设的特点在于其功能的多样性:一般认为,城市林业建设具有环境生态功能、康乐游憩功能、美化功能和经济生产功能。现代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实现社会公平与财富的最大化。法律在规范城市林业建设时,应尽可能协调好各方利益,尽力解决各方面出现的问题,使城市林业建设既能实现速度和会公平,又能达到效益最大。由此看来,我国目前其他有关林业的法律理念相对于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显得单一而狭窄,不利于林业资源效用的充分发挥。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理念的确立可能会是我国林业法律理念革新的开端。

(二)城市林业建设法律要素

与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必然由该法律关系的要素组成,下面对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作一简单分析。

1、城市林业建设主体

在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其一、城市林业建设的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可以制定有关的行***法规;较大的市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法规来规范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在城市林业建设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可以对本市的城市林业建设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为城市林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同时,城市***府的规划部门也应积极将有关规划报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批准,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其二、城市建设的执行主体。城市林业建设执行主体,是指城市林业该由谁来投资建设,谁来实施城市林业的建设活动?其主体主要有三方面:***府、集体、个人。城市林业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应以***府实施为主。城市***府对本市的林业建设从规划、筹资到具体实施都应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对于城市森林、园林的建设,公共场所的绿化、城市通路、街道两旁的绿化更应以***府为执行主体。集体,主要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非国家团体组织,在城市林业建设中要发挥有关部门、单位、社区的作用,落实责任制,一些小区绿化、单位大院绿化等应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社区负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个人,是城市林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者,须尽其法定义务,《森林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要求所有满11周岁的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这就使植树造林从一种人们自愿参加的美化环境的活动,转变为人人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全民造林创造了条件。

其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城市林业建设该由谁来经营管理?城市林业建设中的城区林业建设由于主要由当地***府投资,而且城市林业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部份,理应由***府中的城市规划部门进行规划和管理。同时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林业建设,将经营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建设谁经营谁管理谁受益的复合体制,充分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因此,城市林业建设的经营管理主体应是多元的,城市环境保护部门、社区管理部门、生活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单位也应对城市内部或小区内部林业建设或绿化区域进行管理和经营;而城市近郊和中远郊林带则应由林业部门经营管理,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还牵涉到国家防护林体系的建设,所以其经营管理应由专业性的林业部门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经营管理,并且还要加强各个林业带之间的协调。在城市林业建设中,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促进城市的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业建设的综合发展。

其四、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主体。城市立业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都应该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同样,对城市林业建设也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形成高效合理的监督机制,促进城市林业建设良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问题在于,***府集管理者和监督者于一身,根本不能实施真正的有效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机制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从权利义务相对应和权力制约与平衡的理念出发,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要有立法监督、行***监督和公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几种主要方式。立法监督是指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的监督,这是最具权威的监督方式;行***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的执行主体、管理主体之间即其相平行的行***部门的监督,比如***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公众监督是指城市林业建设离不开所有市民的参与和监督;市民既是建设者,同时也是监督者。此外,媒体舆论对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市民和媒体进行监督,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长久之计。因为市民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最大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利,而且也十分乐意作为城市林业建设监督的主体。媒体舆论监督是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必然要求。媒体担当城市林业建设的监督主体不仅是由其行业性质和特征决定的,还是基于市民的需要和其本身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披露有关信息,反映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动向或存在问题,影响相关职能部门决策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报道有关消息引导市民关注城市林业建设,促进整个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市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是持续的、长久的,而且关注的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细。所以,在城市林业建设监督中,不仅要强调有关立法的、行***的监督机制,还应重视市民和媒体的作用。

2、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所实施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与行***法上的行***行为不同。行***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机关或行***机关工作人员,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是多元的,可以是行***机关,也可以不是。

3、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城市林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城市林业建设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分别简述之:

(1)***府的权利和义务:

本届中央***府提出“执***为民”,“请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执***理念,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在城市林业建设活动中,***府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城市林业建设进行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和管理,调动其他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协调相关单位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职能对行***主体来说,即是权力又是义务。从根本上说,***府在城市林业建设中主要是义务主体。因为***府的一切活动都应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府的权力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是为实现其义务为前提的。但在实际中,***府滥用权力,挤占城市绿地、开山采石、破坏山体和植被等屡见不鲜。而且***府的决策不民主、不科学,主观臆断的成份很大。如广州在选择树种时就决策不当,其城市建设用树――木棉的飘絮不利呼吸病人健康。如中山市每年用于绿化养护费高达3000万元,而3万余hm2林地财***一年投入的费用不过300多万元。城市林业建设的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学科比较多。***府在决策时,应多听专家和市民的意见,不应独断专行。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城区、近郊和中远郊林带进行整体规划,这才方为“民本”***府的本色。

(2)集体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包括部门、单位和社区。由于部门和单位实行的是责任制,所以仍应侧重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个良好的绿化环境,不仅可以使员工获得绿化效益,有利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还能体现部门和单位的实力,有利其业务的开展。城市发展的未来在社区,社区的绿化是主动的、积极的。现代市民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甚至不惜花钱买绿化。在英国,商人们普遍认为“绿化就是高价格房地产”。很多住户就是冲着社区的绿化而购买住房。这种基于市民需要的绿化建设,才是城市林业建设的根本之计。明确社区林业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其发展的前提。权利:社区的居民有享受绿化成果的权利;有切实、完整的共同所有绿化建设成果的权利;有防止他人破坏绿化成果的权利等。义务:支付绿化建设费和按期支付绿化维护费。但在实际中,侵犯居民权利的事例比比皆是: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建设绿地;建设的绿地不符合合同规定;物业公司擅自破坏绿地,以作他用等。社区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社区林业建设是城市林业建设的一个重要部份。要切实保护社区居民的林业权利,这样才能使社区林业建设具有持续的动力。

(3)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九五”造林绿化目标确定:到2000年,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从当时的82%提高到90%,即每年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要从当时的5亿人次增加到5.5亿人次。个人在履行义务后,理应具有权利:享受林业建设成果的权利、排除他人侵害城市林业的权利、监督***府城市林业建设的权利等。我国正在向“市民社会”转化,个人的权利得到尊重,义务得到履行,是今后城市林业建设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保障。

(三)城市林业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

城市林业建设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事业,从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大而言之,它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小而言之,它可以归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但是,仅依森林法是不能充分规范和调整城市林业建设的所有活动的,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从环境资源法的大视角来考察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规范体系。因而,城市林业建设法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污染防治法》、《森林法》、《防沙治沙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及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法规和地方法规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体系。下面简要分析几个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

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环境保护法是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综合性的部门法。环境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十分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也相当广泛,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以及人文资源的保护等等,其适用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等。⑤严格说,城市林业建设法应包含于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个新兴内容,因此,因在环境保护法的框架内设立具体的城市林业建设法制度。

2、与《森林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建设作为林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法律、法规必然与我国林业建设的基本法――《森林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森林法》是整体,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是部份。由于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不具备作为***法律体系的条件,而且也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去制定一部“城市林业建设法”。城市林业建设法律、法规可以纳入《森林法》中,在《森林法》中设专章加以规定。

3、与《防沙治沙法》的关系

城市林业不仅是城区园林绿化,还应包括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等。城市林业建设中的近郊林果带和中远郊森林带建设,可以为城市建立生态屏障。尤其是中远郊森林带,更可以作为城市的防护林。目前我国有两大防护林建设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的防沙治沙问题和其他区域各不相同的生态问题;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实际上,这些既是城市林业建设,也是防沙治沙建设的一部份。所以,有关城市林业建设的法律、法规要考虑与《防沙治沙法》进行协调。

4、与《种子法》的关系

城市树种的选择是一个关系重大的问题,城市树种的选择既要考虑城市景观建设的需要,又要考虑立地条件和树种的适应性与忍耐性。从景观的角度出发应改变目前绿叶树种多,赏花树种少的现状,利用树木营造一个赏心悦目的城市。就城市的立地条件而言,由于城市下垫面的不透水性,土壤石块瓦砾杂质多,环境污染严重,城市树木的生境要比山区恶劣得多,影响城市树种的生命力及抵御病虫害的能力。因此,应根据城市的特点和污染类型,选择生命力强的抗性树种。《种子法》是我国种子行业的基本法,尤其是其林业部份,对城市林业建设的树种选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种子法》的基本精神就是促进种子行业的发展、推广种子科技。树种选择是城市林业建设的关键,理应加强与《种子法》的协调。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城市是人类今后居住的主要场所。所以,制定法律、法规对城市林业建设加以规范和引导,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在《森林法》修订时,可以考虑加入“城市林业建设”部分。这样不但可以使新《森林法》体系更完备、更科学,而且也必将大大促进我国城市林业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广仁孙富《林业法规与行******》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版

2、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研究》2001年第5期

3、张贤良《沿海城市林业建设与总体布局》《林业资源管理》2001年第3期

城市林业论文第6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考

前言

城市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它是以人为主体并与周围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建立相互联系,以人类的技术和社会行为为主导、生态代谢过程为经络,受自然生命支持系统所供养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1]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是人类走向文明,生活走向富裕,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城市最多的国家之一,现有城市680多座,建制镇1700多个,城市人口已约占总人口的50%,虽然城市化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但在没有强有力的控制的条件下,城市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城市地区生态的退化,各种环境困扰和城市病愈演愈烈。而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环境中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最大的生物群落。世界上象莫斯科那样直接在森林中建造的城市并不多,大多数城市是在人为活动剧烈的地域成型发展的,这样的城市往往缺少森林、更缺少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因此,把森林引入城市,使城市坐落在森林之中,发挥森林特有的生态功能,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

一、城市林业的概念及其内涵

“城市林业”第一次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美国,这一偏向系统管理的概念主要为了解决城市土地利用的经济、环境、社会、生态效益如何达到最佳结合点的问题。1962年美国肯尼迪***府在户外娱乐资源调查报告中,首先使用城市林业这一名词。1965年美国林务局向美国***府提出城市林业发展计划,同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教授首先提出城市林业的概念,指出“城市林业并非仅指城市树木的管理,而是指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整个地区所有树木的管理,这个地区包括服务于城市居民的水域和供游息的地区,也包括行***上划为城市范围的地区。”

美国林学家协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为城市林业下的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门分支,是一门研究潜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福利学的城市科学。目标是城市林业的栽培和管理,任务是综合设计城市树木和有关植物以及培训市民,其范围包括城市水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户外娱乐场所、园林设计、地面污水再循环、树木管理和木质纤维的生产等。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社会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3]

迄今为止,有关城市林业的重要研究来自北美,上述定义都强调了城市树木、森林的培育和管理是城市林业的重要内容,其目标是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989年中国林科院开始研究城市林业。1992年在天津召开了首届城市林业研讨会,1994年中国林学会设立了城市林业专业委员会。我国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林业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

城市林业是建筑在城市森林体系的资源基础上,以乔灌草为主要成分,与城市建设布局相适应的,支持城市持续发展的城市森林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体系。

城市林业是全方位为城市服务的林业体系,是城市现代化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点、块、带、网、片相结合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景观系统。[4]

上述这些定义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强调城市林业是为城市服务的,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城市林业的研究对象是城市森林,较侧重从系统角度下定义。

总结对城市林业的各种诠释,现代城市林业内涵至少体现四点思想内容:一是体现了服务城市、带动周边农村地区,取大林业、园林之所长,补其之所短,达到持续发展、共同进步;二是体现市区、郊区及近郊区一体化绿化体系的指导思想;三是体现了有别于大林业和乡村林业的不同特点,特别是融合了园林、园艺的优势与长处;四是体现了大都市林业的典型性、示范性、生态性、服务性的特点。因此,城市林业作为现代林业的一个重要专门分支,是为城市生存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生态林业;是园林与林业融为一体的多功能林业,是城郊一体化、林园融为一体的高效林业。它即是园林的扩大、又是林业的提高与升华。

二、城市林业的三大效益

1、生态效益

城市林业在城市生态系统的动态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生态效益来实现的。它具有调节气候、阻隔和销纳污染物、吸收和降低噪音、杀菌、吸收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效益。

2、社会效益

城市林业对人类的影响非常深远,其社会效益广泛。美化城市、活跃居民生活、疏通交通。城市林业在美化市容方面起着主导作用,春天的花、夏天的绿、秋天的果、冬天的枝,无不展示其丰富多彩、姿色秀丽,是居民心情舒畅。道路两旁的绿色行道树,调节光线并减少光线直射,使司机和行人减少疲劳。同时可以把树种的变化作为标志,以减少交通事故。

公园、街头绿地是居民、游客休息、锻炼、交谈、娱乐交流的场所,可以展示文化修养、风俗习惯、衣着款式、相互观摩、增进友谊。森林是绿色文明,能激发艺术家、文学家、企业家、科研人员思路活跃,产生创造灵感。有人观察发现:生活在广植树木花草地方的人,不仅身体健康,而且很少得癌症。科学家解释,由于花草树木周围空气特别新鲜、阴离子积累较多,人们经常在新鲜空气中活动,会得到更充足的氧气,对心肺功能很有益处。加之树木花草多为绿色,绿色能给人以温柔、舒适、宁静之感,可以镇静神经、降低血压、解除疲劳及增加精神欢娱作用。这样就会促进人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提高自身免***力,从而达到防病治病或促使疾病自愈康复的效果。

3、经济效益

据美国林务局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说,从长远来看,在城市和郊区植树能节省大笔开支。报告还说,1991年,5000多万株树木消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和空气中的颗粒物质,而给杜配奇县和库克县创造了920万美元的财富。他们研究发现,种植位置得当的三棵树每年可以为每位芝加哥的房主节省50-90美元的取暖费和降温费。例如,在房西侧和南侧植树可以遮荫降温。即使光秃树枝也能使太阳辐射降低30%-40%。另一方面,在北方寒冷地区,房屋北面和西北面树木则可以抵挡凛冽寒风,从而降低取暖开支。研究指出:在芝加哥地区中9.5万棵树的费用和30年的养护费共计约2100万美元,而可节省费用3800美元,即每棵树创造环境价值可获402美元。另外,在美国纽约周围有树木的房屋,房价提高5%;在公园、公共绿地附近的住宅价值可提高15%-20%。城市林业可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如公园的门票、经济树种的果实等,为生产经营单位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

三、我国城市林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林业研究起步较晚,但城市林业的建设工作一直受到***府各方面的重视,并已取得了较大成绩。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我国城市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城市林业建设资金不足

由于城市林业的经济效益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明显,所以许多地方都被投资到有直接经济效益和高额利润的行业,城市绿化费所占的比例很小,致使有些城市环境不断恶化,从而间接影响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林业的经营管理粗放

由于我国技术设备落后,机械化程度低,缺乏精通业务的管理人才,导致我国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粗放,使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生物多样性、持续稳定性及再生能力等方面表现不良。粗放的管理水平使得城市森林的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城区的内环绿网树木,由于在水分,尤其是在养分供给上受到限制,枯枝落叶被清扫、营养元素不能循环,又没有必要的施肥措施因而导致林地养分锐减,影响树木生长。同时,城市内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侵害也抑制了树木的正常生长发育,使树木生长缓慢,更容易滋生病虫害,造成防护效益的下降。另外,由于我国城市林业尚属起步阶段,城市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尚未形成一套符合城市林业特色的法规和法令。特别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特点,城市林业涉及林业、环保、城建、土地等多个部门,在关系及职能协调上尚存在一些问题。这也给城市林业有序、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3、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有的领导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仅有的一点城市绿地也大搞开发区建设,使人口愈来愈多的城市,人均占有绿地面积不断下降,城市环境进一步恶化。

4、现有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城市林业缺乏合理的整体结构,以北京、杭州、桂林这些历史名城为例,由于兴建了为数不少的污染型工厂,一方面使城市的性质、规模、结构与布局失去控制,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阻碍了城市林业的发展。[6]一些原有的城市绿地和都市森林被征占和毁坏,同时也对形成整体规模的城市林业规划建设带来困难,导致城市林业局部的结构松散,特别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建设方兴未艾,各地开发区不断涌现,大中小城市市郊和建制镇的扩建使城市规划发挥不了作用,给城市绿化带来困难,尤其是对市郊林业建设影响更大。造成市郊森林结构松散,部分城市绿化覆盖率呈下降趋势,就全国而言,城市绿地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

5、城市林业结构不合理

由于技术和认识上得滞后,我国城市林业总体质量不高,生态、社会及经济综合效益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对环境压力的承受力还很有限。长期以来,用来衡量城市绿化的指标是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导致绿化工作错把手段当目的,盲目追求绿地数量而忽视质量,树种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规模的防护林体系,经济林建设没能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树种选配上的树种单一,使许多城市形成“多街一树”的单调景观,立体绿化效果差,因而难以充分发挥三大效益。

6、市民爱护环境认识不足

由于市民对森林的作用不甚了解,造成思想上不重视,从而出现各种破坏城市绿化现象。如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在行道上锭钉、拉绳晾衣等,使许多城市绿地遭到不幸。城市绿地面积不但没有增加反而逐年减少,森林环境也不断恶化。[7]

四、发展城市林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城市污染日趋严重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发展,城市的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由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如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这些排放物已超过环境所能允许的极限,使大气的质量发生恶化,从而对人们的生活、工作、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建筑物以及财产设备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破坏性恶劣影响。除了大气污染外,城市中水污染、噪声污染也十分严重。水污染已是供水问题日益严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供水中,地下水已成为重要水源,但地下水资源毕竟有限,加上不少城市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造成饮用水紧张。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噪声对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健康、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所用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着城市人民的生活,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引起人民关注

2、城市生物界的退化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绿色的自然界正在退化。城市是砖瓦和泥浆的连接物,使钢铁和混凝土的堆砌物。人们运用先进的技术知识在城市里创造了现代的物质文明,却使城市中的生物界严重退化。在当今城市里,原始植物已面临绝迹,现在的绿色植物大多是人工栽培的。生物界的不断退化,说明城市环境对生物生存的不利,这个现象引起人们的警惕。

3、城市绿地普遍较少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中的建筑物与绿地的竞争非常激烈,使得城市中的绿地面积普遍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水平远远落后,这与现代化的都市发展是不相协调的。

五、我国城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由口号变成实际行动的生态工程,也是21世纪城市园林绿化的必由之路,城市林业是城市实现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作为陆地生态环境主体的森林,一方面是自然界功能最完美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它作为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城市林业肩负着绿化城市环境与促进城市发展的双重使命,如何实现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呢?

1、合理规划、统一布局。

有关部门应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搞好城市林业规划,可持续发展是全球的共同发展战略,而城市发展是对自然界绿色空间的最主要威胁,因此要做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城市林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城市林业纳入市***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根据自然环境的特点,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在扩大城市绿色空间布局时要坚持贯彻普遍绿化与重点美化的原则,见缝插绿,把凡是能够种树、种花、种草的地方都充分利用起来;在绿地较少的老城区要大力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绿化。以增加城市绿色覆盖率和绿视率;最后,要协调好林业、园林、环保、城建、市***、国土、交通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规划的实现。

2、保护第一,开发利用第二。

因为原有森林是多年努力的结果,且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如不好好保护,将使多年辛勤成果付之东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此,我们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对城市林业重要性的认识,要扭转在城市建设中,有森林更好,没有森林也可以的旧观念;要研究当代人的生活规律,让全体民众充分认识到城市林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仅要把他们从重要性上深入理解,而且要从技术、实际知识予以掌握,成为既是城市林业的受益者,又是城市林业的设计者,树木花卉的种植和养护管理者,提高他们利用植物材料改善城市环境的能力;另外,要寓教于参观游览之中,以确定市树、市花、植树节绿化周等方式向全民普及城市林业知识,提高“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意识。

3、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实行补偿使用制度。

城市林业的发展于城市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乃至社会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城市林业属于社会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以成为当代人民的普遍共识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8]为了把城市林业建设真正落到实处需要集思广益,调动全社会各种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增进后劲,要实行公益林补偿制度。要充分利用新森林法、保护天然林、,控制采伐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使生态林区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城市林业的发展。

4.科学地经营管理城市林业

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的总目标使改善城市环境,具体讲要达到美观、安全和高效。这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行高标准的养护管理,集约经营。同时,要理顺体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园林部门管理城区、林业部门管理城外,而且分属两个管理系统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城市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如果把园林部门和林业部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就容易解决矛盾,有利于我国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

5.加强城市林业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尚在起步阶段,缺乏专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研队伍,因此,必须加强人才的培养和科研队伍的建设。在我国高等院校开设城市林业的有关课程,使园林、林业、以及城建规划专业的学生都能了解城市林业的内容,培养大专以上的专门人才,健全科研机构,组织多学科、多部门专家学者共同协作攻关,研究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发展道路、发展战略,发新技术、新设备,并与决策部门通力合作,确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体系。[9]

六.对城市林业建设的几点建议

1、规划城市总统绿化目标

作为一个现代文明城市,应有一定的绿地面积,以及人均占有绿地面积,不能低于人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线,所以各城市在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中,应将城市绿地面积作为重要内容规划进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按城市实际财力分年度实施,使城市逐渐改变为“林中只城”。同时,把这项总体绿化工程作为领导***绩考核项目之一,作为文明城市或文明单位达标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在向这个方向努力进取。

2、提高全社会对城市林业的认识

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认识的不足,导致了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偏废,对城市林业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了资金投入不足和投入不当;对城市林业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城市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10]

3、开展全民植树活动

充分利用每年的植树节期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让每个市民都参加到这项工程上来,增强市民的知绿、爱绿意识。开展一些纪念林、纪念树的栽植活动,还有结婚纪念树,学生毕业纪念林以及某些重大节日纪念树的栽植。另外还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让市民自愿成立“文明护绿”“社区护绿”等自愿工程,开展多样化的植树护绿活动,人人懂得“人建设环境,环境陶冶人”的辨证思想,这样才能使城市逐渐绿起来,变成“房在林中,人在绿中”风景优美的城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得到保证。

4、城市林业规划设计思想应是生态观与人文观相结合

城市林业的规划和设计是城市林业的重要内容,其规划设计理念影响城市林业的布局,有助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城市问题实际上是人、城市于自然生态系统相互作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建立生态城市被认为是摆脱城市困境的根本途径。[11]生态规划在当今方兴未艾,要针对的正是传统城市规划不太重视城镇空间的绿色效应,过分强调城镇发展的眼前局部利益,造成城市生境持续恶化而提出的,强调的是城市各系统之间的协调而非单因子的最优控制。其次城市作为一个以人为主体的生态系统,城市林业的建设目标是为人创建一个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景观舒适度。因此城市林业规划应以人文关怀为原则,促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统一。中华民族“以人为本,天人和一”的传统观点在现代社会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王木林.城市林业的研究与发展.林业科学.1995(5):460-466

2、沈清基.城市生态与城市环境.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3、李秀芹,张国斌.略谈现代城市林业的发展.中南林业调查规划.1998(4):48-50

4、李增禄,雷向东.城市林业的兴起与发展.河南农业大报.1995(3):317-322

5、从日春,李吉月.试论城市林业在我国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97(4):1-10

6、张庆费,徐绒娣.城市森林建设的意义和途径探讨.大自然探索.1999(2):82-86

7、刘森茂.关于城市林业的几点认识.林业经济问题.1999(5):40-43

8、许正亮.城市林业概述.贵州林业科技.2002(2):56-59

9、李永芳.建设城市林业,保护生态环境.

10、李锋,刘旭升,王如松.城市森林研究进展与发展战略.生态学杂志.2003(4);55-59

11、孙冰,栗娟,谢左章.城市林业研究现状与前景.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7.21(2):83-88

12、关景芬.我国城市林业持续发展研究.林业经济.1995(2):26-33

13、丘国栋.试从可持续发展看城市林业发展问题.96年广东省第二届城市林业研讨会论文.

14、杨士弘等.城市生态环境学.北京:科学出版社96’

15、王详荣.生态园林与城市环境保护.中国园林.1998(2)

16、王永安.城市林业新认识.林业资源管理.1995(6):19-21

17、李永芳.城市林业之我见.绿化与生活.1992(6):2-3

18、赵义廷.城市林业发展(综述).林业资源管理.1998(4)

引注:

[1]马世骏,王如松.1984.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J].生态学报.4(1):1-9

[2]李锋等.城市森林研究进展与发展战略.生态学杂志.2003(4):55-59

[3]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经济.2001.10(5):63-68

[4]王木林,缪荣兴.城市森林的成分及其类型.林业科学研究.1997(5)

[5]、[7]李秀芹,张国斌.略谈现代城市林业的发展.中南林业调查规划.1998(4):48-50

[6]李增禄,雷相东.城市森林的兴起与发展.河南农业大学学报.1995(3).317-322

[8]陈炳超等.城市林业与城市生态平衡.

[9]丛日春,李吉跃.试论城市林业在我国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97(4):1-10

城市林业论文第7篇

关键词:城市林业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思考

前言

城市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它是以人为主体并与周围的其他生物和非生物建立相互联系,以人类的技术和社会行为为主导、生态代谢过程为经络,受自然生命支持系统所供养的“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1]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是人类走向文明,生活走向富裕,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城市最多的国家之一,现有城市680多座,建制镇1700多个,城市人口已约占总人口的50%,虽然城市化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但在没有强有力的控制的条件下,城市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城市地区生态的退化,各种环境困扰和城市病愈演愈烈。而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环境中物质和能量交换的最大的生物群落。世界上象莫斯科那样直接在森林中建造的城市并不多,大多数城市是在人为活动剧烈的地域成型发展的,这样的城市往往缺少森林、更缺少以森林为主体的生态环境。因此,把森林引入城市,使城市坐落在森林之中,发挥森林特有的生态功能,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从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

一、城市林业的概念及其内涵

“城市林业”第一次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美国,这一偏向系统管理的概念主要为了解决城市土地利用的经济、环境、社会、生态效益如何达到最佳结合点的问题。1962年美国肯尼迪***府在户外娱乐资源调查报告中,首先使用城市林业这一名词。1965年美国林务局向美国***府提出城市林业发展计划,同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ErikJorgensen教授首先提出城市林业的概念,指出“城市林业并非仅指城市树木的管理,而是指对受城市居民影响和利用的整个地区所有树木的管理,这个地区包括服务于城市居民的水域和供游息的地区,也包括行***上划为城市范围的地区。”

美国林学家协会于1972年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为城市林业下的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门分支,是一门研究潜在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福利学的城市科学。目标是城市林业的栽培和管理,任务是综合设计城市树木和有关植物以及培训市民,其范围包括城市水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户外娱乐场所、园林设计、地面污水再循环、树木管理和木质纤维的生产等。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林业手册》中把城市林业定义为:城市林业是林业的一个专业化分支,是对树木和森林进行培育和管理,以对城市社会居民的心理健康、社会福利和经济繁荣发挥作用的一项高尚事业。[3]

迄今为止,有关城市林业的重要研究来自北美,上述定义都强调了城市树木、森林的培育和管理是城市林业的重要内容,其目标是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989年中国林科院开始研究城市林业。1992年在天津召开了首届城市林业研讨会,1994年中国林学会设立了城市林业专业委员会。我国林业工作者在城市林业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对城市林业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定义:

城市林业是由林业和园林融合而成的,是建设、经营和利用城市林业的事业。城市森林是指城市范围内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以树木为主体,包括花草、野生动物、微生物组成的生物群落及其中的建筑设施。

城市林业是建筑在城市森林体系的资源基础上,以乔灌草为主要成分,与城市建设布局相适应的,支持城市持续发展的城市森林体系的建设与管理体系。

城市林业是全方位为城市服务的林业体系,是城市现代化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点、块、带、网、片相结合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景观系统。[4]

上述这些定义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但都强调城市林业是为城市服务的,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城市林业的研究对象是城市森林,较侧重从系统角度下定义。

总结对城市林业的各种诠释,现代城市林业内涵至少体现四点思想内容:一是体现了服务城市、带动周边农村地区,取大林业、园林之所长,补其之所短,达到持续发展、共同进步;二是体现市区、郊区及近郊区一体化绿化体系的指导思想;三是体现了有别于大林业和乡村林业的不同特点,特别是融合了园林、园艺的优势与长处;四是体现了大都市林业的典型性、示范性、生态性、服务性的特点。因此,城市林业作为现代林业的一个重要专门分支,是为城市生存和发展创造最佳状态的生态林业;是园林与林业融为一体的多功能林业,是城郊一体化、林园融为一体的高效林业。它即是园林的扩大、又是林业的提高与升华。

二、城市林业的三大效益

1、生态效益

城市林业在城市生态系统的动态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生态效益来实现的。它具有调节气候、阻隔和销纳污染物、吸收和降低噪音、杀菌、吸收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效益。

2、社会效益

城市林业对人类的影响非常深远,其社会效益广泛。美化城市、活跃居民生活、疏通交通。城市林业在美化市容方面起着主导作用,春天的花、夏天的绿、秋天的果、冬天的枝,无不展示其丰富多彩、姿色秀丽,是居民心情舒畅。道路两旁的绿色行道树,调节光线并减少光线直射,使司机和行人减少疲劳。同时可以把树种的变化作为标志,以减少交通事故。

公园、街头绿地是居民、游客休息、锻炼、交谈、娱乐交流的场所,可以展示文化修养、风俗习惯、衣着款式、相互观摩、增进友谊。森林是绿色文明,能激发艺术家、文学家、企业家、科研人员思路活跃,产生创造灵感。有人观察发现:生活在广植树木花草地方的人,不仅身体健康,而且很少得癌症。科学家解释,由于花草树木周围空气特别新鲜、阴离子积累较多,人们经常在新鲜空气中活动,会得到更充足的氧气,对心肺功能很有益处。加之树木花草多为绿色,绿色能给人以温柔、舒适、宁静之感,可以镇静神经、降低血压、解除疲劳及增加精神欢娱作用。这样就会促进人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提高自身免***力,从而达到防病治病或促使疾病自愈康复的效果。

3、经济效益

据美国林务局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说,从长远来看,在城市和郊区植树能节省大笔开支。报告还说,1991年,5000多万株树木消除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和空气中的颗粒物质,而给杜配奇县和库克县创造了920万美元的财富。他们研究发现,种植位置得当的三棵树每年可以为每位芝加哥的房主节省50-90美元的取暖费和降温费。例如,在房西侧和南侧植树可以遮荫降温。即使光秃树枝也能使太阳辐射降低30%-40%。另一方面,在北方寒冷地区,房屋北面和西北面树木则可以抵挡凛冽寒风,从而降低取暖开支。研究指出:在芝加哥地区中9.5万棵树的费用和30年的养护费共计约2100万美元,而可节省费用3800美元,即每棵树创造环境价值可获402美元。另外,在美国纽约周围有树木的房屋,房价提高5%;在公园、公共绿地附近的住宅价值可提高15%-20%。城市林业可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如公园的门票、经济树种的果实等,为生产经营单位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

三、我国城市林业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林业研究起步较晚,但城市林业的建设工作一直受到***府各方面的重视,并已取得了较大成绩。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我国城市林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同时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城市林业建设资金不足

由于城市林业的经济效益不像其他行业那样明显,所以许多地方都被投资到有直接经济效益和高额利润的行业,城市绿化费所占的比例很小,致使有些城市环境不断恶化,从而间接影响着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林业的经营管理粗放

由于我国技术设备落后,机械化程度低,缺乏精通业务的管理人才,导致我国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粗放,使城市森林生态系统在生物多样性、持续稳定性及再生能力等方面表现不良。粗放的管理水平使得城市森林的健康状况受到严重影响,特别是城区的内环绿网树木,由于在水分,尤其是在养分供给上受到限制,枯枝落叶被清扫、营养元素不能循环,又没有必要的施肥措施因而导致林地养分锐减,影响树木生长。同时,城市内空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侵害也抑制了树木的正常生长发育,使树木生长缓慢,更容易滋生病虫害,造成防护效益的下降。另外,由于我国城市林业尚属起步阶段,城市森林资源和经营管理尚未形成一套符合城市林业特色的法规和法令。特别是由于我国体制上的特点,城市林业涉及林业、环保、城建、土地等多个部门,在关系及职能协调上尚存在一些问题。这也给城市林业有序、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3、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有的领导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仅有的一点城市绿地也大搞开发区建设,使人口愈来愈多的城市,人均占有绿地面积不断下降,城市环境进一步恶化。

4、现有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保障

由于历史原因,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城市林业缺乏合理的整体结构,以北京、杭州、桂林这些历史名城为例,由于兴建了为数不少的污染型工厂,一方面使城市的性质、规模、结构与布局失去控制,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阻碍了城市林业的发展。[6]一些原有的城市绿地和都市森林被征占和毁坏,同时也对形成整体规模的城市林业规划建设带来困难,导致城市林业局部的结构松散,特别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城市建设方兴未艾,各地开发区不断涌现,大中小城市市郊和建制镇的扩建使城市规划发挥不了作用,给城市绿化带来困难,尤其是对市郊林业建设影响更大。造成市郊森林结构松散,部分城市绿化覆盖率呈下降趋势,就全国而言,城市绿地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

5、城市林业结构不合理

由于技术和认识上得滞后,我国城市林业总体质量不高,生态、社会及经济综合效益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对环境压力的承受力还很有限。长期以来,用来衡量城市绿化的指标是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导致绿化工作错把手段当目的,盲目追求绿地数量而忽视质量,树种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规模的防护林体系,经济林建设没能得到足够重视。特别是在树种选配上的树种单一,使许多城市形成“多街一树”的单调景观,立体绿化效果差,因而难以充分发挥三大效益。

6、市民爱护环境认识不足

由于市民对森林的作用不甚了解,造成思想上不重视,从而出现各种破坏城市绿化现象。如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在行道上锭钉、拉绳晾衣等,使许多城市绿地遭到不幸。城市绿地面积不但没有增加反而逐年减少,森林环境也不断恶化。[7]

四、发展城市林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城市污染日趋严重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的发展,城市的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由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向大气排放各种污染物,如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这些排放物已超过环境所能允许的极限,使大气的质量发生恶化,从而对人们的生活、工作、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建筑物以及财产设备等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发生破坏性恶劣影响。除了大气污染外,城市中水污染、噪声污染也十分严重。水污染已是供水问题日益严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供水中,地下水已成为重要水源,但地下水资源毕竟有限,加上不少城市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水质恶化,造成饮用水紧张。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噪声对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健康、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所用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着城市人民的生活,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引起人民关注。

2、城市生物界的退化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绿色的自然界正在退化。城市是砖瓦和泥浆的连接物,使钢铁和混凝土的堆砌物。人们运用先进的技术知识在城市里创造了现代的物质文明,却使城市中的生物界严重退化。在当今城市里,原始植物已面临绝迹,现在的绿色植物大多是人工栽培的。生物界的不断退化,说明城市环境对生物生存的不利,这个现象引起人们的警惕。

3、城市绿地普遍较少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中的建筑物与绿地的竞争非常激烈,使得城市中的绿地面积普遍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水平远远落后,这与现代化的都市发展是不相协调的。

五、我国城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城市林业建设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由口号变成实际行动的生态工程,也是21世纪城市园林绿化的必由之路,城市林业是城市实现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作为陆地生态环境主体的森林,一方面是自然界功能最完美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它作为人类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自然资源,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城市林业肩负着绿化城市环境与促进城市发展的双重使命,如何实现城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呢?

1、合理规划、统一布局。

有关部门应在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搞好城市林业规划,可持续发展是全球的共同发展战略,而城市发展是对自然界绿色空间的最主要威胁,因此要做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城市林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城市林业纳入市***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根据自然环境的特点,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在扩大城市绿色空间布局时要坚持贯彻普遍绿化与重点美化的原则,见缝插绿,把凡是能够种树、种花、种草的地方都充分利用起来;在绿地较少的老城区要大力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阳台绿化。以增加城市绿色覆盖率和绿视率;最后,要协调好林业、园林、环保、城建、市***、国土、交通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规划的实现。

2、保护第一,开发利用第二。

因为原有森林是多年努力的结果,且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如不好好保护,将使多年辛勤成果付之东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此,我们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对城市林业重要性的认识,要扭转在城市建设中,有森林更好,没有森林也可以的旧观念;要研究当代人的生活规律,让全体民众充分认识到城市林业是城市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不仅要把他们从重要性上深入理解,而且要从技术、实际知识予以掌握,成为既是城市林业的受益者,又是城市林业的设计者,树木花卉的种植和养护管理者,提高他们利用植物材料改善城市环境的能力;另外,要寓教于参观游览之中,以确定市树、市花、植树节绿化周等方式向全民普及城市林业知识,提高“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意识。

3、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实行补偿使用制度。

城市林业的发展于城市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乃至社会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城市林业属于社会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以成为当代人民的普遍共识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8]为了把城市林业建设真正落到实处需要集思广益,调动全社会各种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城市林业建设基金。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增进后劲,要实行公益林补偿制度。要充分利用新森林法、保护天然林、,控制采伐量,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制度,使生态林区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城市林业的发展。

4.科学地经营管理城市林业

城市林业经营管理的总目标使改善城市环境,具体讲要达到美观、安全和高效。这必须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行高标准的养护管理,集约经营。同时,要理顺体制,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形成了园林部门管理城区、林业部门管理城外,而且分属两个管理系统的经营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城市林业的建设和发展,如果把园林部门和林业部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就容易解决矛盾,有利于我国城市林业的健康发展。

5.加强城市林业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我国城市林业建设尚在起步阶段,缺乏专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科研队伍,因此,必须加强人才的培养和科研队伍的建设。在我国高等院校开设城市林业的有关课程,使园林、林业、以及城建规划专业的学生都能了解城市林业的内容,培养大专以上的专门人才,健全科研机构,组织多学科、多部门专家学者共同协作攻关,研究我国城市林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发展道路、发展战略,发新技术、新设备,并与决策部门通力合作,确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林业体系。[9]

六.对城市林业建设的几点建议

1、规划城市总统绿化目标

作为一个现代文明城市,应有一定的绿地面积,以及人均占有绿地面积,不能低于人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线,所以各城市在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中,应将城市绿地面积作为重要内容规划进去,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按城市实际财力分年度实施,使城市逐渐改变为“林中只城”。同时,把这项总体绿化工程作为领导***绩考核项目之一,作为文明城市或文明单位达标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在向这个方向努力进取。

2、提高全社会对城市林业的认识

由于对城市林业内涵、作用和功能认识的不足,导致了解决城市问题方法的偏废,对城市林业认识上的不足,导致了资金投入不足和投入不当;对城市林业认识上的不足,导致城市绿地经常成为城市建设蚕食的对象,遭受人为破坏。[10]

3、开展全民植树活动

充分利用每年的植树节期间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让每个市民都参加到这项工程上来,增强市民的知绿、爱绿意识。开展一些纪念林、纪念树的栽植活动,还有结婚纪念树,学生毕业纪念林以及某些重大节日纪念树的栽植。另外还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让市民自愿成立“文明护绿”“社区护绿”等自愿工程,开展多样化的植树护绿活动,人人懂得“人建设环境,环境陶冶人”的辨证思想,这样才能使城市逐渐绿起来,变成“房在林中,人在绿中”风景优美的城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将得到保证。

4、城市林业规划设计思想应是生态观与人文观相结合

城市林业的规划和设计是城市林业的重要内容,其规划设计理念影响城市林业的布局,有助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城市问题实际上是人、城市于自然生态系统相互作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平衡、不协调的现象,建立生态城市被认为是摆脱城市困境的根本途径。[11]生态规划在当今方兴未艾,要针对的正是传统城市规划不太重视城镇空间的绿色效应,过分强调城镇发展的眼前局部利益,造成城市生境持续恶化而提出的,强调的是城市各系统之间的协调而非单因子的最优控制。其次城市作为一个以人为主体的生态系统,城市林业的建设目标是为人创建一个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景观舒适度。因此城市林业规划应以人文关怀为原则,促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统一。中华民族“以人为本,天人和一”的传统观点在现代社会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王木林.城市林业的研究与发展.林业科学.1995(5):460-466

2、沈清基.城市生态与城市环境.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3、李秀芹,张国斌.略谈现代城市林业的发展.中南林业调查规划.1998(4):48-50

4、李增禄,雷向东.城市林业的兴起与发展.河南农业大报.1995(3):317-322

5、从日春,李吉月.试论城市林业在我国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97(4):1-10

6、张庆费,徐绒娣.城市森林建设的意义和途径探讨.大自然探索.1999(2):82-86

7、刘森茂.关于城市林业的几点认识.林业经济问题.1999(5):40-43

8、许正亮.城市林业概述.贵州林业科技.2002(2):56-59

9、李永芳.建设城市林业,保护生态环境.

10、李锋,刘旭升,王如松.城市森林研究进展与发展战略.生态学杂志.2003(4);55-59

11、孙冰,栗娟,谢左章.城市林业研究现状与前景.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7.21(2):83-88

12、关景芬.我国城市林业持续发展研究.林业经济.1995(2):26-33

13、丘国栋.试从可持续发展看城市林业发展问题.96年广东省第二届城市林业研讨会论文.

14、杨士弘等.城市生态环境学.北京:科学出版社96’

15、王详荣.生态园林与城市环境保护.中国园林.1998(2)

16、王永安.城市林业新认识.林业资源管理.1995(6):19-21

17、李永芳.城市林业之我见.绿化与生活.1992(6):2-3

18、赵义廷.城市林业发展(综述).林业资源管理.1998(4)

引注:

[1]马世骏,王如松.1984.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J].生态学报.4(1):1-9

[2]李锋等.城市森林研究进展与发展战略.生态学杂志.2003(4):55-59

[3]涂慧萍,颜文希.关于城市林业几个问题的思考.世界林业经济.2001.10(5):63-68

[4]王木林,缪荣兴.城市森林的成分及其类型.林业科学研究.1997(5)

[5]、[7]李秀芹,张国斌.略谈现代城市林业的发展.中南林业调查规划.1998(4):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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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炳超等.城市林业与城市生态平衡.

[9]丛日春,李吉跃.试论城市林业在我国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97(4):1-10

城市林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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