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警察10篇

未来警察篇1

未来,一个未知的数字。未来的世界、未来的一切都是我们无法想象的。如,未来的手机、未来的汽车、未来的书、未来的伞……这些都能引起我们的幻想。但是,我最感兴趣的还是未来的警察……

在未来,人们发明了一种基因代码,可以将某种动物的基因与人类基因融合在一起,让人类可以拥有那种动物的一些主要能力。比如把蜘蛛的基因与某个人类的基因融合在一起,那个人就能跟蜘蛛一样吸附在墙上,也能发射出蛛丝。未来的警察为了抓住罪犯,便会与动物的基因融合。有时的罪犯可能力大无比,警察局便会派出与熊的基因融合的警察与其角力,用绝对的力气将其逮捕归案。而有的罪犯十分善于伪装与隐蔽,便会派出与鹰的基因融合的警察,让他站在高处用鹰一般锐利的眼睛从茫茫人海中发现目标,再用专门定制的鹰翼借风飞到目标处,将其抓住。

现代自动武器都是气动式的,简单说就是撞针撞击子弹底部,引燃底火,然后引燃发射药,利用火药膨胀把弹头推出去,所以子弹都只能发射一次。而在未来,子弹都变成实心的了,发射的方式也因为未来的弹簧变成了直接弹出,这样的子弹也可以循环使用了。而且,未来的防弹衣可是十分厉害的,可以将子弹直接吸附在防弹衣上。这样的话,一但跟罪犯进行热武器对战,便有更大的几率将罪犯抓回警察局。

还有许多的东西没跟大家说。但是,以后大家便有机会真正的见到他们的厉害了。

未来警察篇2

一、当前警察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警察教育没有真正脱离传统的普教模式,没有突出自己的特色,教学同实践脱节、教育同需求脱节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突出表现在:1、“学历本位”观念牢牢束缚警察教育。教与学都围绕一定层次的学历目标进行,形成的后果是学生以取得学习文凭为目的。2、“学科本位”的教学传统模式没有打破。强调学科的理论性、系统性,忽视应用性与针对性。3、沿袭了课堂为中心、教师为中心的传统学究式教学方法,忽视学生自我学习能力的培养,忽视实践>!毕业生。

(二)警察教育的教学手段滞后。警察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文能办案、武能擒敌”的实用型人才,他们应当是领导放心、人民爱戴、敌人惧怕的合格人民警察。要达到这样的目的,警察院校应当有能力通过严格的训练,使学生掌握必须的能力和技能,教育手段应当符合教育目的的要求。国外警察的训练设施都是很先进的,大都是模拟实战环境的强化训练。国内***事院校在学员实战训练上也给予很大投入。而我国警察院校的教育手段、训练设施与实际需要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使得技能训练和战术训练不得不停留在理论和形式上,不能适应实战要求。

(三)教育教学层次没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范。突出表现在:一是警察教育层次过滥,各自为***,内容交叉重叠,缺乏统筹规划,形式主义严重,以致教育投资浪费和警力浪费,不能集中资源改善正规教育条件。二是根据我国现行干部人事制度和《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警察院校中的中专层次教育将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与警察队伍建设的需要,而警察教育的中专、大专、本科层次之间又缺乏科学、明确的内容区分,教学中“炒冷饭”和“压缩饼干”现象普遍存在。

(四)师资队伍不能适应新的教改要求。警察院校的教师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普通院校,长期受普教模式的影响,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的转变有一定的难度,更有一部分教师长期脱离实践,知识陈旧,实践能力不足,因而不适应警察教育需要。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警察教育体制上的缺陷,也有经济支撑力的不足,最重要的是警察教育在公安工作中的摆位和教育思想的转变不够。

二、警察教育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警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具有坚定的***治信念、过硬的纪律作风、精湛的业务技能、良好的心理素质及强健体魄的高素质的人民警察。按照这样的培养目标,警察教育改革的形势十分紧迫,改革的任务也很艰巨。警察教育必须“突出特色,面向实战,面向未来”。

借鉴国际国内的经验,我国警察教育的宗旨和目标应当向高等职业教育转变。在目前,教育管理体制、招生制度、学校规格等若干客观条件尚待理顺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加快教育改革的力度,朝高等职业教育的方向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民警察。警察院校的教学必须尽快摆脱“学历本位”、“学科本位”传统的普教模式,按照自己的办学宗旨和特殊职业群体的实际要求,设计具有自己特色的教学模式。要实现这个目标,可以借鉴国外的一种通过职业分析进行专业和教学内容设施的程序 (DACUM)。

(一)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各警种近期要求进行预测,据此在院校开设相应专业、确定招生规模,以避免盲目投资和人才浪费。警察院校的专业设置也不是长期不变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变更和调整。

(二)专业设置确定后的关键是进行职业能力分析。每个专业对应着一定的职业岗位群,应当聘请实践部门的专家(或由实践部门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将某一职业群的职责、任务、总体水平要求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该职业必须具备的能力分解为若干综合能力,譬如刑事警察可分解为:现场处置能力、案件分析能力、证据调查能力、讯问能力、

司法文书制作能力、擒敌与防卫能力、警用器材使用能力……;每项综合能力再分解为若干专项能力,如现场处置能力可分解为:现场保护、痕迹物证的发现与采集、现场照录相、现场绘***、紧急救护与排险等;如果是培养侦查指挥员,应加上现场合理调度与高效指挥等若干专项能力。案件分析能力可分解为立案鉴别(即犯罪行为性质与程序的鉴别能力)、逻辑思维、观念与联想、心理分析、语言表达等。最后完成一个职业能力分析表,作为某警种称职人民警察的基本标准、警察院校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的根本依据和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标准。

(三)职业能力分析表制定之后,院校应依此制定教学计划,设计出学生应当完成的课程和应知应会的标准,并根据课程难易程度与内在联系编制基本课时分配和教学顺序,提出每门课程课堂教学要求和实践环节的要求,确定对学生考核的方式与达标要求,以及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四)教学实施。教学计划实施的关键是教师。在职业教育中,教师不单纯是课堂上的授课者,而更重要的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要通过精讲、辅导、指导自学、指导练习与实践使学生达到职业能力的标准。

教师应当首先完成由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观念转变,打破传统的以教师课堂书本知识传授为中心的模式,根据新的教学计划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实施新的教学方法,把传授如识和业务能力的训练、基本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起来。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方式应当适应教学方法改革和高职化教育的要求。改变过去以课堂笔试、书本知识考试为主的方式,按照职业能力标准,进行全面的综合素质与业务能力考核,包括操行评定、应用知识分析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警体技能达标等,本着应用性、实战性的要求,考核警察教育的真实效果。要同人民警察任职资格挂钩,实行“双证”制度,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用,按优胜劣汰分流处置。

三、警察教育改革的保障

实现警察教育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除去教育思想的根本转变,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及教学与考核方式的更新之外,还迫切需要一定客观条件的保障。

(一)加强警察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警察教育的高职化转变,对现有的师资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有深厚理论知识,同时又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家型” 教师,才能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建立起统一的警察教育师资培训体制和基地,为警察教育培养***治素质高,文化基础好,业务能力强,有志于为警察教育事业献身的优秀师资队伍。譬如,在公安大学设立警察教育系,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方式,充实到警察***门工作。二是完善警察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面对日趋复杂的治安形势和日益严峻的任务,面对不断更新的知识和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现有师资的重新学习和继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坚持和完善警察院校教师的继续教育制度,有计划地对现有师资进行定期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以适应警察教育的需要。三是建立基层业务骨干和教师的双向交流制度,这是确保教学紧密贴近实践的重要途径。警察院校应从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舍得把教师放下去锻炼,同时,聘请基层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同志参与警察院校的警察业务教学。鉴于目前一些难以解决的工资级别、待遇等实际问题,采用担任客座教师的办法,规定一定的聘任期限,一切待遇由原单位保留,免除其后顾之忧。四是严格警察院校的聘任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和奖励机制,提高优秀与称职教师的物质待遇和***治待遇,淘汰不称职教师,优化教师队伍,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

(二)改善警察院校教育设施,真正把警察院校建成警察训练基地。为适应职业化教学的需要,必须加大对警察院校的投入,以改善与之相适应的硬件设施,满足试验、模拟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一是争取***府投资和社会支持。二是统筹规划警察教育层次和院校设置,压缩重复教育投资,集中财力办好院校。三是给院校一一定的宽松***策,发挥警察院校自身的优势和条件,通过社会办学渠道扩大招生等方法,既为社会做贡献,又可增加资金收入以补充经费不足。

(三)建立和完善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可以借鉴医学院校的经验,对基础较好的实战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有选择地相对固定一批实习基地,由主管局授予荣誉称号,挂起牌子,并拨给适当实***费,规定具体的责任、要求和权力,担当起实刁基地的任务。

未来警察篇3

【关键词】警校生形象;现状调查;认同感;公安队伍

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这就强调了公安机关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地位之重。警校是着力培养公安机关未来人才队伍的一所有鲜明特性的院校,警校生作为未来公安其形象势必影响到未来公安队伍的建设。提升对警校生形象认识,对内可以加强警校生对自身的进一步了解,通过提升自身的形象以应对未来就业,更着力于提升未来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更好的建设公安队伍;对外可以加强外界对警校生的认同感,以学生形象作为切入点,更加亲和的加深群众对警察职业的认识,通过从警校学生到警察的过渡,拉近警察职业的距离感,提升大众对警察的认同感,有利于改善警察以往神秘形象并推进未来公安工作在群众中更加有效的开展。

一、警校生形象认识的必要性

大众的主观意识由于受到某些媒体所报道的个别民警***态度不好,个别警局领导贪污等信息影响,以偏概全的主观认为警察队伍形象不佳。而由于大众对于招警来源分布的认识不清晰,容易误以为多数警察***能力较差,素质较低的民警大多来源于警校学生,因此形成刻板效应认定警校生素质普遍不高。[1]这种对警校生及多数警察的形象认识的扭曲化,不仅导致了警察队伍形象无法提高,更不利于提高民警在***过程中群众的配合度,甚至可能会进一步造成警民关系紧张,阻碍警察工作的推进与警察队伍的建设。所以,加强外界对警校生形象的认识不仅仅是增加大众对警校生的关注度,更有助于提升对整个公安队伍的认识,从而拉进警民之间关系,更好的开展公安工作。

二、警校生形象在大学中的现状调查分析

笔者在非警察类院校学生中进行了“关于大学生对警校生形象问卷调查”发放;在警察类专业院校中进行了“关于提升警校生形象认识的调查问卷”发放,调查对象包括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法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福州大学、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重庆医科大学、中国民航大学等全国28所院校学生共计1300份回收约1000份,有效率为77%及警察类院校发放600份回收约550份,有效率92%。本次调查对象兼顾广泛性和差异性,调查结果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

(一)大学生对警校生形象的认识缺失

1.对警校生了解并不全面

多数大学生对警校生了解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在“你通过什么途径了解警校生?”问题中13%选择了新闻报道14%选择了影视作品及小说而有46%选择了身边传言27%选择了道听途说,从而说明对警校生的新闻传播媒介目前处于缺乏状态,多数大学生对警校生形象认识不足多通过身边周遭的舆论和众说纷纭。而在“你是否了解警校生做出的社会贡献?”中仅19%选择了是,在“你了解警校生的实训任务是什么?(多选)”中15%选择了奥运安保,14%选择了大运安保,27%选择了参与地方警局工作,36%到地方警局见习,超过半数大学生仅知道警校生到地方警局实习和工作而忽视了警校生对国家大型活动做出的贡献,这需要加强对警校生对社会贡献的宣传力度,才能提升警校生在大学生以及群众中无私奉献,为社会、国家保驾护航的形象。

2.对民警概念模糊导致对警校生形象认识步入误区

在问题“你是否能清楚区分民警、保安、城管、协警?”中,仅24%选择了当然能而56%选择了有点模糊,20%选择了完全不能。而在“你是否曾因社会警察的影响从而判断对警校生的形象认识?”中59%选择了是。由此可见大学生对社会民警中的形象并没有清楚的认识,极易导致将协警打人事件等非由民警制造的暴力***事件张冠李戴的现象,降低警察的形象。而因为对警察形象不佳同时降低了公众心目中警校生的形象,有文化看书读报的大学生尚且如此,就不难分析出社会群众对民警形象不佳的由来了。在“你是否认为警校生毕业后大部分从警”中78%人选择了是,在“你认为普通民警的主要来源是”中58%人选择警校生8%选择了普通大学生14%选择了通过公务员考试的其他行业人员14%选择了社会青年,6%选择了其他。由此不难看出,对普通民警来源的认识多数选择了警校生从而就自然而然的联想到民警如果形象不佳那么警校生自然也不会好的定式思维既影响了警校生的形象也影响了警察形象。

(二)警校生的自我认同感不足

在“报考警校前你对于警校的期许度有多高?”选择较高的人数占总数的85%,然而在进入警校以后达到期望的不足17%。在入校后在学习能力方面提升人数仅占10%,造成学习能力提升不足主要在于缺乏学习氛围、目标含糊不清、缺乏动力。超过50%的警校生认为四年大学生活过于繁琐,认为无法自主安排时间去***书馆学习,近90%的警校生认为警校的校园文化氛围依然有待提高,被调查警校生有72%拥有目标,然而真正朝着目标努力并奋斗的人为42%。近70%警校生对未来工作问题关注度较高,希望通过公务员考试得到更好工作的人数比重为52%,警校生对于警察工作的认识大多在业余时间少、危险性大。

三、加深对警校生形象认识的建议以及意义

首先,国家应从***策上提升警察的社会地位,提高其待遇在高投入的基础上才能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同时让群众明确警察的分内、分外工作,而不是一味的向警察索要帮助,认为警察无所不能一旦情况不好就一味归责于警察。[2]只有社会对警察形象的认识提升了,才能追本溯源增加对警校生了解的兴趣和提升对警校生形象的肯定度。其次,在对警校生的新闻报道方面做到实事求是,塑造一个完整立体的警校生形象。警校可以定期的委派警校中知名度高、见解独到的专家教授前往各个地方中小学进行警校宣传,呼吁号召更多更优秀的学生报考警校从而提升警校生的知名度。最后,注重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能力的培养,学习各种警察专业技能,无论是身体素质还是射击驾驶和各种侦查办案能力使得警校生更好适应将来公安工作。

此次调查研究以警校生的形象认识为切入点,系统地探讨了对警校生形象的认识。研究表明,大学中对警校生的认识存在严重缺失,警校生自己也定位不明确,做好本研究对于正确认识警校生的形象,提升警校生的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警校生是未来的人民警察的主体,提升警校生的形象可促进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未来警察篇4

[关键词] 价值;胶水理论;比较法;构建

[中***分类号] C913.5[文献标识码] A

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分流(Division),主要是指在侦查阶段,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检察机关,而由警察机关直接予以处理的制度。刑事诉讼分流制度最初肇始于对未成年嫌疑人采取分流措施,后来又扩展到其他主体。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分流机制在本质上有其特殊价值根基,在外在形式上,也有可资借鉴和参照的外国立法体例。

一、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分流机制的价值

(一)人道主义价值

人道主义代表了一种悲悯的情怀,也代表了一种宽恕的精神。“在凡是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行宽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1]人道主义是人类道德与精神的载体,惟因有它的存在,人类才保持住了自己的基本面貌,没有从整体上被异化。人道主义精神还与一国的***治民主发展进程相衔接和互为映照。贝卡利亚就认为,“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人道主义精神是刑罚轻缓化乃至最终实现非刑罚化的原动力。在感性认识上,刑罚人道主义与悲悯、仁慈等人类与生俱来的善性相关联,而与野蛮、残酷、暴虐等蒙昧状态相对立。在理性观念上,刑罚人道主义核心是对于人的主体性的承认与尊重,将犯罪人作为伦理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待”。[2]这也和康德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一脉相连的。康德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奠基人和集大成者,他认为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的目的,也不能与物权的对象相混淆。”[3]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在侦查阶段分流的人道主义价值具有以下四重涵义:

第一,保护与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应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即使受国家追诉或审判,入狱服刑,但并不因此而丧失其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中是作为伦理道德上***自主的人格主体而存在的。

第二,刑事司法和刑罚制度是现代社会所必需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等特殊主体而言,应当对其通过分流等程序机制进行改造, 以使其内容更加符合社会保护的客体与主体相互协调的要求。

第三, 刑罚应当满足社会心理要求。对涉案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采取分流措施体现了社会中大部分人怜老恤幼的道德诉求,符合社会的同情与宽容心理。

第四,刑事***策的基础在于保护个人利益,应当给予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权利。文明的、人道的刑罚理应回归理性: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制裁并非只是将其作为刑罚的客体,而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其予以教育或矫治使其回归社会。

(二)公正与效率双重价值

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是不断上升的犯罪率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不仅仅是成年人犯罪率在增长,未成年人犯罪率更是在不断激增,致使犯罪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博弈有失衡的危险。在英国,从50年代开始犯罪率就一直在上升,1967年犯罪总数为120万人,1977年超过240万人,为1967年的两倍。[4]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犯罪率逐渐上升,特别是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 [5]在美国,犯罪案件的数量同样有增无减。其一年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超过660万起。[6]根据美国2002年人权报告,美国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20%的暴力犯罪案件是青少年所为。在日本,虽然成年人犯罪呈下降趋势,但是少年犯罪除个别年份外,一直持续上升,并在1951年、1964年和1983年出现过三次高峰。[7]

对于侦、控、审等机关而言,在侦查阶段采取分流措施,则是解决犯罪总体的严重态势,以及司法资源总体相对缺乏的一剂良药。从整体正义而言,把因为采取分流措施而节省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案件中,可以实现国家司法资源的整体良性互动和循环。然后,由于重大案件的控制和遏制,使社会整体法制氛围得到调节和完善,无疑又会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法制外部生态环境,从而减少激发其犯罪的外部诱因。因此,对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阶段实行分流,不仅可以使正义在局部层面上得以彰显,因为侦查分流就意味着一种效率,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波斯纳也曾经说过,公正的第二个含义就是效率。[8]侦查分流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公正。此外,分流可以使正义在整体和更宏观的层面上显现。“社会每一个角落能否都得到适当的救济,正义的总量――也称整体正义,是否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这才是衡量一国司法水准高低的真正尺度。” [9]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的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订;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10]而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人采取分流措施,则不仅彰显了效率价值的底蕴,而且体现了对公正价值的追求。

(三)预防和控制犯罪价值

刑罚的目的之一在于教育。刑罚以预防、控制犯罪为己任,而不是以制造新的犯罪为职责,不论这种制造是有意还是无意都应该避免。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提出的矫正刑论和教育刑论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自然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社会因素。“最好的社会***策就是最好的刑事***策”,[11]因此他们主张对于犯罪人应当采取的刑罚应当是矫正和教育,帮助他们适应社会。

对于被追诉人,对其进行侦查、、审判和刑罚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提醒其是一个犯罪者的过程,而这种提醒的过程往往会扩大罪犯的自我认同感,将他们对自己的价值定位引导向犯罪分子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对于轻微犯罪而言,“犯罪标签”的消极作用体现得尤为明显。[12]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对其在侦查阶段采取分流处遇,本身就是“去标签化”的过程。反之,如果不考虑刑事司法的宏观目标,而把未成年被告人送入诉讼程序的流水线上,在羁押阶段或者判刑以后难免和成年被告人或犯罪人接触,而这恰恰可能给了未成年人学习和“深造”犯罪技巧的机会。这种技巧的生成,带来了犯罪习气的养成,无论是在心理还是在生活中都会对其以后的改造带来重要影响。同时,被贴上犯罪商标的未成年人,很难被社会认同,自己心理上也不会容易对社会认同。当其生活出现困境或者精神过于孤立的时候,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学习来的犯罪技巧就可能会成为其谋生的手段。因此,“获释犯人的处境必然使他们成为累犯”[13]。而在侦查分流程序中,未成年人则会及早摆脱这种不利境地。此外,刑事程序承受的时间的长短,也决定了未成年人和社会黏合程度的好坏。一般而言,因刑事追诉而被羁押或看管的时间越长,与社会隔绝时间越长的未成年人,其与社会黏合的程度越差,反之则不然。这可以被称为“胶水理论”,因为胶水暴露在空气中时间越长,就越不容易黏合。

二、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分流机制的比较

(一)美国、英国式分流

尽管将被追诉人从刑事司法体系中分流出来是美国的一项传统习惯,……但它的正式化还是在过去的二十年(即六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中期――笔者注)。” [14]1967年,美国的法律实施与司法行***委员会(President’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istration of Justice )提出建议,要求设立司法体系的替代制度。由此,推动了人们对程序分流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以此为契机,全美各州设立了多种审前的程序分流项目。[15]在美国1967年的审前分流制度中,首先,开始提倡“审前阶段处理”(Pre-judicial Disposition)的刑事***策,主张在少年犯罪中采用非正式程序的“分流措施”(Diversion),以后逐渐推广在成年人犯罪中实行审前分流制度(Pretrial diversion)。后来,又发展了一种捕前分流机制(Pre-arrest diversion),根据这项制度,侦查机关在被追诉人被逮捕后即可将其从正式追诉程序中予以分流,暂时停止刑事追诉活动。在做出分流决定的同时,侦查机关往往还与被追诉人达成一定的协议,要求被追诉人参加一种社区监视活动,如果监视活动得以成功完成,被追诉人没有违反协议的条件或进一步犯罪,刑事指控就会被撤销。审前分流和捕前分流都是分流制度的组成形式,二者不论对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适用,所不同的是,在捕前分流中,被追诉人的***履历中不需留下任何被捕记录,因此,在将来的就业、生活中一般不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同时,美国又是人口流动性非常大的国家,其难堪的过去更不会轻易被人了解,因此,使涉案未成年人带来了更大的成功回复社会的机会。

在美国,基于其一贯的法律传统,警察在决定采取程序分流措施时享有相对***的权力。在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对某人进行警告,如“如果你继续实施某种行为,你将会被逮捕”;二是对家庭纠纷不经正式的诉讼程序迳行处理;三是直接将某人带至***机构。

在英国,警察在决定怎样处理触犯刑律者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基于此种裁量权,英国在侦查阶段确立了一套自成特色的程序分流机制――警察警告制度。根据1985年英国内***部的警告准则以及1990年的警告准则补充,警察警告分为正式警告和非正式警告。正式警告是由警察对一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人做出警示,明确地告知依法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但考虑到种种情况,目前暂时不对其进行追诉。对于正式的警告,警方会有记录,影响到在以后再犯时是否提讼,并且,它也可以被随后的法庭诉讼所引证,在判决环节作为法庭考虑的依据。非正式警告则是在给予正式警告的标准已经满足,但是感到正式警告不合适的时候才能够适用,它的唯一结果是留下一个可能影响以后的记录。 [16]起初,警告只适用于青少年犯罪和道路交通案件。自1998年以来,针对青少年的警告已经被一种新的训诫制度和最后警告所取代。但最近***府文件明确表示“合理地运用警告仍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处理方式,可以适用于任何年龄段的犯罪者。”[17]

在美国、英国式分流中,警察在决定是否在侦查阶段采用侦查分流措施时一般可以***决定。这主要是因为,在警察和检察官之间的关系上,英美法系传统上警察就具有较大的权力。特别是在英国,本来就具有反对国家卷入对犯罪控诉活动的传统。英国系统地建立检察制度的历史到现在仅仅20多年的时间。因此,在警检之间的力量对比上,特别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力量较为强大。因此,警察在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上的分流决定权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德国式分流

在德国,检察院是法定的领导和指挥侦查的机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由警察自主地进行将侦查进行到底,然后向检察官移送侦查结果。最近的改革表明,在此过程中,警察开始创造一些条件引导检察官的决策,并逐步在确定是否对轻微案件进行分流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在 1998 年,诗莱斯维格-霍斯坦州以及下萨克森州先后颁布法令,指出警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大多数案件并不必然要求刑事司法和教育手段的介入,而是可以将案件从刑事司法体系分流出去,通过不的途径解决。按照新法令,对于未成年罪犯或年轻的罪犯,可以由警察给予他们一个具有警戒或教育作用的警告,同时并采取其他教育手段。通常警察会与他们共同探讨行为规范及遵守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建议他们向遭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正式道歉,或者弥补被害人的一切损失。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征得其允许后,警察可以进一步建议犯罪嫌疑人参加与被害人的调解、提供社区服务、支付小额罚金等。如果嫌疑人履行了这些要求,那么警方就可以确认不条件成立,由检察官就是否撤销案件做出决定。在该法令实施后,诗莱斯维格-霍斯坦州约80%的不案件的处理遵循上述程序。[18]

与英美国家相比,德国还进一步将程序分流的适用范围限为未成年人案件,表现出更为慎重的态度。这显然是由该国长期以来一直奉行实体真实,强调有罪必罚的法律文化传统所决定的。[19]

在德国式分流中,基于德国检警一体化的传统权力配置构架,警察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的权力,应当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和指挥。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 163条规定,在侦查刑事犯罪范围内,警察只担负辅助检察官的责任,只能做出“不允许延误”的决定,对自己的侦查结果应当“不延迟地”送交检察院。实践中的情况略有不同,警察往往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性。但是,无论如何,在决定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是否采取分流措施问题上, 检察官是有最终决定权的, 起码在法律上是如此。

(三)日本式分流

日本对于程序分流问题亦十分关注。早在明治***府时期,对于最轻的罪行即承认警察署长的处分权,允许警察官员对违警罪当场进行处罚,而无须经过和审判。1910年前后,日本又确立了“便宜主义”,允许检察官对特定的犯罪作“缓期”的决定。到1913年,对于轻罪,日本开始采用简易程序加以处理。由此,确立了不同阶段的程序分流。这些制度均为现行法所继承并有新的发展。以此为基础,日本现行法把各类案件分成若干类型,规定了适应各种类型的程序。通过这种方法发挥刑事司法的整体作用,有效而迅速地处理案件,保证与各类案件实际情况相符的恰当性、公正性。[20]

在日本的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46 条的规定,在侦查终结阶段,警察可以对轻微犯罪进行处分。所谓微罪处分,就是警察根据检察官的一般指示,对部分没有实施刑罚必要的轻微案件不移送检察官,而直接予以分流的一项制度。警察在进行微罪处分时,一般应当对嫌疑人加以严厉训诫,并传唤未成年嫌疑人的监护人、成年犯罪嫌疑人雇主或者其他监督人等,提醒其在以后的监护中注意必要的事项,并令其制作保证书。警察还可以责令被疑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赔偿其他损失。

在日本,在决定是否在侦查阶段采取分流措施时,警察应当接受检察官的指导和监督。这也是与日本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分不开的。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深受德国的影响,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对警察拥有一般指示权、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检察官的地位较警察优越。检察官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侦查结果予以处分。

三、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分流中国之定位和进路

对于采取侦查分流措施,既要使警察机关在思想上重新定位,改变“重惩罚,轻保护”的思想,基于人道主义和刑事司法的保护人权的价值方面,合法合理地采取分流措施,同时也需要在法律技术操作方面予以完善。

(一)侦查分流的前提条件

1.主体条件

主体应当是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第一,涉案未成年人必须坦白认罪、真诚悔过,并且愿意赔偿因自己的犯罪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损失。侦查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评估以后,认为对其进行分流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就可以予以分流。第二,如果被分流后重新犯罪,则不准许再次分流,过失犯罪除外。这主要是考虑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恶性较强,一般不经过羁押或刑罚措施难以矫正。第三,考虑到累犯、惯犯的主观恶性较大,累犯、惯犯就不能在侦查阶段予以分流。

对于侦查分流的有权警察机关而言,可以专门成立侦查分流机关,招聘、选派和培训法律素质比较高的警察组成,也可以在警察机关的法制处(科)进行侦查分流处理。

2.涉嫌案件条件

在适用案件的范围上,这主要指犯罪情节、性质条件。可以限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在侦查分流权力构架和具体步骤

侦查分流是一种权力,而权力就应该接受制约。警察分流的权力包括两方面,即决定采取分流措施的权力和决定不采取分流措施的权力。对于前者,如果警察机关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分流措施,那么应当向本级检察机关报告,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在警察机关采取对未成年嫌疑人采取分流措施的决定时,应当采取起码的诉讼形式,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律师都应当到场,采取类似于圆桌会议的形式,既可以当面说明理由,消弭被害人一方的疑虑和不满,同时还容易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如果涉案未成年人一方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属于应当采取分流措施的积极情节。如果被害人一方对采取分流措施不满,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如果检察机关决定维持公安机关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可以有效地避免对被告人和被害人保护失衡的危险,使正义和人道价值得到均衡的发挥。

此外,应当赋予涉案未成年人一方的分流措施申请权。如果涉案未成年人一方或者律师认为符合分流条件的,应当向有关警察机关申请,如果决定不采取分流措施,相关警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对此决定不服,未成年人一方还可以申请相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从而使这项申请权利从纸面权利变为可以救济的权利。

(三)侦查分流的配套措施

1.警告。可以借鉴英国做法,把警告细分为正式警告和非正式警告。正式警告主要适用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之所以警察机关没有移送检察院,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从而做出的宽大处理。正式警告可以保留档案,并且在以后重新给予分流处遇,再犯时提讼作为参考情节。在诉讼时可以被引用,判决时也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而非正式警告的案件不构成犯罪,但已经违反法律,为了增强一般警告的权威性,而由警察予以警告。非正式警告在法律上不会给涉案未成年人任何影响。

2.强制教育

对于未成年学生涉嫌犯罪而被采取侦查分流措施的,根据1987年***等单位的《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可以采取移送攻读学校强制学习的方式,以此抑制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倾向,改造其犯罪恶习。由于工读学校的性质不是刑事处罚和行***处罚,而是一种带有强制手段的教育,因此,可以作为侦查分流措施的一项配套措施来适用。

3.社区公共服务

社会公共服务指对于涉案未成年人,在完成其本职学习或者工作后,应当从事公益劳动或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的社区公共服务。可以根据未成年人本身学习或工作的情况,确定一个最低社区公共服务时间限制。社区公共服务由决定采取分流措施的警察机关负责执行,可以由有关青少年社工协助执行。

4.赔偿以及和被害人对话

可以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做出一定的赔偿,并且要求涉案未成年人与被害人面对面交谈,强迫其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痛苦,使刑事司法体系更加个性化、人性化、具体化。

5.规定监护人责任

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应当由警察机关告知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以及在以后的监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应当要求监护人做出书面保证,从而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经常性的监管。监管的时间由警察机关决定,但是不能超过涉案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的时间和刑罚强度。

6.其他配套措施

对于侦查分流的配套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措施混合适用。可以强制性地把涉案未成年人带到某个地方,规定在60至120天的时间内,从事一些有利于塑造涉案未成年人的挑战精神、协作精神的活动,或者从事一些略微艰苦的农业或者工业生产活动,以此提高其对生活的感知和对社会、亲人的感恩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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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警察篇5

论文关键词 司法警察 编队管理 检警一体化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法设立的检察机关的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担负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等职能,其主要任务是保障办案安全与服务检察业务。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最高检对司法警察队伍的不断重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是提高法警队伍素质、推进法警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能够依法履职,更好地服务检察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的成立时间短,检察院长期以来对法警工作的忽视,目前法警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未实现编队管理到实行编队管理进步巨大,但编队管理存在表面化等问题

最高检从199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后,对司法警察提出了实行编队管理新要求。但大多数基层院都是在2008年前后才成立法警大队,法警大队确定编队管理到现在才短短几年时间,有的基层院还没有适应,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处于摸索阶段,再加上以前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清,有的基层院还在使用老办法管理司法警察。有的基层院虽说实行了编队管理,但往往只是给法警大队配备了足够的办公室,法警仍分配到各科室,哪个科室人不够就把法警往哪个科室调,法警往往充当了“救火队员”的角色,法警大队队长往往是“光杆司令”一个。再者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只有四处提到司法警察,涉及司法警察职责的只有三处,该规则对司法警察多数职责未明确。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存在工作机制不顺和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历史形成的思维定势,是阻碍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队伍中年轻干警偏少,人员素质不够高

按照要求,担任司法警察有相关的学历要求,需达到人民警察中专或者大学专科以上。但在很多基层院中,很多司法警察未达到规定的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因为有一部分转业、退伍***人分配到检察院,由于没有法学专业功底,往往就被分配到了不太受重视的司法警察部门;还有一部分临近退休的老同志,退居二线之后被转到司法警察部门“养老”;更甚者是一些工勤人员转为司法警察。这就造成了法警队伍整体年龄偏大的局面。年龄偏大的老同志不适合进行一些长期出差、长途押解等工作,严重影响了法警的正常履职。有的基层院的近几年虽响应最高检的要求,专门招录了一批法警,使法警编制达到了规定的8%-12%,但由于存在新进人员缺乏工作经验,有了几年工作经验,但因通过了司法考试又被转成检察官的现象,使法警大队形成老的老,少的少的局面,很少有业务能力突出的青年干警,影响了法警队伍的长期发展和建设。

三、履职流于形式到履职细化有一定发展,但尚不全面

近年来随着最高检逐渐加强对法警的重视,法警的职能进一步清晰和明确,基层检察院法警大队存在的履职流于形式问题已经有所减少,但有为数不少的基层院还存在履职流于形式的问题。检察院的办案工作区一般由法警大队管理,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要使用办案工作区必须填写《使用办案工作区申请登记表》,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开具《派警令》。但现状是自侦部门需要用警了,一个电话直接打给警务部门负责人要求派警,手续往往事后再补,更甚者根本不用手续。在很多基层院,法警都是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第六人”,直接归自侦部门管理,没有应有的***性。法警部门这样履职,如何能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呢?对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的超期传唤、拘传的监督更是无从谈起了。另外在很多基层院有很多公诉人甚至不知道法警有公诉人出庭保护的职能,法警的履职大大流于了形式。

四、从职责不明到职责分离,对职责认识有所提高,但没有很好的融入检察业务,不能很好的发挥服务检察业务职能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了法警的九大职能,其目的是为了将法警在以前的检警不分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使法警更好地融入检察业务,发挥法警保障办案安全,服务检察业务的功能。在司法警察队伍中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制度,既本级检察院及所在地区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司法警察部门均有管理权。但目前一些基层司法警察队伍并没有实现双重领导制度,仍是由本级领导实行单边管理。在这个现实状况下,导致了上级领导对下级队伍垂直管理的缺失。由于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其对司法系统的管理体制成了一种长期制约的因素,从而使司法警察这个概念在人们的思想上被忽视,认为司法警察是可有可无的,这样的制约在工作中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警检不分、以检代警。在一些基层院中,落实高检院文件的程度低,导致很多基层检察院仍存在检警混用,检警不分的情况。也有诸多检察人员包括有的领导觉得多年形成的办案机制已经习惯了,且检察官在办案中处于主导地位,有决定权,而司法警察在办案中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只有协助职能。

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先必须解决法警部门存在的以上问题。那应该如何解决的这些问题呢?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浅见。

一是加强领导重视,大力推进编队管理,形成法警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首先要加强领导重视,在制度上确立司法警察大队的***性。近几年,高检院法警总队给各市县的法警支队、大队设立考核目标,但法警工作并未与其它检察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就必须把法警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一同布置、一同考核,加大法警工作在检察业务考核中的分值,迫使基层领导加强对法警工作的重视,规范法警工作的各项制度。另外上级检察院法警部门也可采取不定期的明察暗访等措施对基层院的编队管理工作进行考察,对未进行编队管理或者虚报进行编队管理的单位予以通报,从源头上重视法警部门的编队管理。

二是逐步增强法警人员年龄层次合理性,同时注重人员稳定性和队伍建设。第一步是改变入警条件,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内部调整,将检察系统内部符合条件的年青同志转岗为司法警察;二是通过公务员招考直接招录符合条件的司法警察,通过以上两方面,不仅解决了司法警察年龄偏大的问题,又充实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增强法警队伍人员的稳定性,对一些对法警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青年法警,即使其通过了司法考试,也要将其留在法警部门,发挥其业务熟练、工作能力突出的特点,为法警队伍的长期发展做长远考虑。同时加强法警的法律业务、思想素质、体技能等的培训,法警警务部门负责人为每年度的训练进程做一个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行培训方案,致力于将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训练不怕苦的“检中之***”。

未来警察篇6

关键词:警察;行***协助;人身权益保障;袭警罪

中***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6-0154-03

宏观上看,行***协助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便是联合***。在联合***的过程中,由于警察具有处理紧急危害及行***强制力之能力,警察便成为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因此其人身安全也最容易受到威胁。基于此,有必要建立警察在参与行***协助过程中人身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警察权益及行***协助概述

警察权益是国家特别赋予警察所享有的权益,其内容具有特定性。鉴于警察职业和执行警察公务的特定条件,作为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警察,其权益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司法特别保护权、人格尊严权、伤亡抚恤权等法定权益。警察权益中放在首位的依然是生命健康权。

行***协助是指行***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机关给予帮助的一项制度。警察行***协助是指行***主体在实现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 基于本身的条件限制,请求与之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给予配合和帮助的法律制度。世界各国一般在行***强制法、警察法中对警察机关提供协助进行专门规定。例如,《新加坡共和国警察法》第4条规定:“协助贯彻执行税收法、国产税法、卫生法、资源保护法、检***法和移民法。”德国警察法就在规定了一般警察任务之后,在第1条规定:“警察依本法第 25条至第 27 条之规定,协助其他机关执行任务。”

二、警察行***协助的困境探究

(一) 警察行***协助的现状

目前,我国警察行***协助主要呈现出如下现状。

第一,警察辅认识不到位。法律赋予了每个行***机关特定的工作职权,警察在行***协助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辅助者,应处于消极地位。而现实情况是警察往往忽略其参与行***协助时的辅助地位,而以行***协助主行为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活动,致使其成为人民群众眼中的行***活动主导者,民众对行***机关的不满情绪发泄到警察身上。

第二,请求机关滥用行***协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参与使请求机关的行***活动在警察行***强制权的庇护下得以展开,在一定程度上较不去请求警察协助开展得更加顺利,效率更高。请求机关往往只要可以请求警察协助的工作便行使行***协助请求权,而并非是必须去请求警察协助的时候才去行使请求权。这对于警察自身繁重的工作压力无疑是雪上加霜,工作负荷加重,这也导致警察普遍处于亚健康状态,猝死率高于其他工作岗位的导火索。

第三,警察行***协助过程中人身安全保障缺失直接法律依据。警察并不具有金刚不坏之身。***门并未给基层派出所的人民警察配备***支,而行***协助被请求方多见于基层派出所。因此,警察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某年,全国63起暴力袭警妨害公务案件中,就有5起发生在警察参与联合***的过程中,包括配合城管及综合治理部门清理非法建房、配合某城管分队清理私自摆设的烤羊肉串摊位等。警察参与行***协助是警察遭受暴力袭击的主要原因。而《行***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并未对警察行***协助进行程序制度的构建及行***协助范围的界定,也没有对于警察参与行***协助处于辅助地位时人身安全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即使是最新的《行***程序法(试拟稿)》也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行***协助制度的存在及因协助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及责任承担,而仍然欠缺对行***协助被请求方权益的保障。

(二)警察行***协助现状产生的原因

我国关于行***协助的研究起步较晚,这也就决定了我国行***协助特别是警察行***协助发展不健全。具体说来,警察行***协助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限制过多。公安机关在接受垂直领导的同时,各地区公安机关还必须接受地方***府的领导。在这种体制下,公安机关对于地方***府的非理性命令往往无法拒绝,而地方***府各职能机关为了本行***机关工作的顺利展开获得***绩往往借助于公安机关的强制权力,使警察权的频繁借用成为可能。

其次,警察权的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一些警察倚仗其自身职权,在参与行***协助过程中滥用行***强制权,违法违纪使用***支,恐吓百姓。法律赋予警察的特有职权并非其在任何行******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警察权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使用时间等具体规定法律上并未显现,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警察权的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而催化了警民冲突。

再次,警察自身角色认识错位。辅是警察行***协助的核心,但由于一些请求机关少作为、不作为,将自身本可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行***协助的方式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此外,公安机关由于受利益的驱使,有时会深入介入到行***联合***活动中而不能自拔。

最后,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不到位。人民群众在对警察参与行***协助中的定位不清,对相关法律关注不够,认为警察才是罪魁祸首,是他们在抵制人民群众对利益的诉求,因此丧失理智,将不满情绪发泄到人民警察身上,警察成为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替罪羊”。

三、警察在行***协助中人身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行***协助制度急需补充完善,特别是对于警察参与到行***协助过程当中的人身权益的保障更应该成为完善重点。保障警察在行***协助中人身权益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行***法层面

首先,警察自身层面。警察自身必须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强健体魄,用良好的身体素质和阳光的心理来迎接工作。面对突发事件以及大范围时,要沉着应对,反应灵敏;在把保护无辜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时,也必须注意自身安全。

其次,其他行***主体层面。作为行***协助的请求方,不能对警察产生依赖心理。其他行***主体必须认识到,只有在必要、紧急、穷尽一切手段依然无济的情况下才可去请求协助。此外,在请求方已能自己处理后续事项的情况下,建议以书面形式表明停止行***协助,以使警察及早退出。

最后,行***法治规范层面。有必要对警察参与行***协助以及人民群众暴力抗法进行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强制性倒逼警察人身安全的保障机制的构建。

第一,完善行***程序法律法规。在《行***组织法》中要充分明确行***机关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警察机关职责。在《人民警察法》中明确警察协助的含义、警察机关的协助任务为辅助任务,同时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于界定警察行***协助的具体范围和限制性条件,及详细规定警察行***协助的具体程序等。在《行***程序法(试拟稿)》中虽明确了行***协助的基本事项,但还有必要对其进行补充,如实行被请求方因参与行***协助受到人身伤害,请求方有义务从其财***经费中设立专项经费对被请求方进行补偿的方式。

第二, 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人民群众了解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及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角度进行的划分,而并未过多关注个人、少数人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对于***者所带来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不同,因此,有必要细化该法,对于的参与者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为保障警察在行***协助工作当中的人身安全提供法律支撑。

(二)刑法层面

早在2003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午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便开始呼吁将“袭警罪”入刑,随着关注此项提案人越来越多,袭警罪、侮辱警察罪等尽快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15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张仙蕊再次将“袭警罪”入刑以议案的形式将讨论推向高潮。十几年来人大代表对“袭警罪”的关注在实践上充分证明了刑法增设“袭警罪”的必要性、紧迫性。

“袭警罪”入刑,不仅可以保障警察在执行其自身职务时的人身权益,同时也能够为警察参与行***协助过程中受到的人身威胁保驾护航,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人民群众暴力反抗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为更多有志青年加入到人民警察行列起到宣传鼓励作用。“袭警罪”入刑成为跳出行***法治规范层面后最有力的保护措施。

四、结论

我国行***协助制度起步晚,行***协助具体制度尚未完全构建,因此警察作为最主要的行***协助被请求方的人身安全欠缺保护机制便无可厚非。然而,警察参与行***协助过程中遭受暴力袭击的次数占警察参与所有行***活动遭受暴力袭击的次数的比率之大,决定了为警察在参与行***协助过程中提供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而要从根本上保o警察在参与行***协助过程当中的人身权益,维护其人身安全,就必须从行***法治规范层面及刑法“袭警罪”入罪层面两方面入手,双管齐下,甚至多管齐下,才会卓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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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警察篇7

论文关键词 警察 ***权益 法制构建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实施者,这一特殊的职业群体承担着非常重要的***治和社会责任。特别是我国1983年以来,多次实施“严打”,一些人民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被袭、被辱,多次出现抗警事件,在过去的十年间,我国约有300多名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遭到抗警、袭警等暴力行为而牺牲,因此受伤的民警更是不胜枚举。由此可见,人民警察在***过程中的权益亟需得到有效保障,这一方面关乎警察的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关乎人民警察的威严和我国法律的权威。如果连神圣的人民警察的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广大群众的安全感将大幅降低,社会的稳定性和国家的安全性就无从谈起。所以,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已然成为全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

一、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基本问题分析

警察是一个特殊而神圣的职业,包含着比较广泛的范围,氛围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前者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的警察,后者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由于承担着***职能,其在***过程中的权益时常遭到侵害,特别是当前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警察***权益如何通过法制构建得到保障显得极为重要。

关于警察的***权益问题,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如孟昭阳、周忠伟等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尽管他们各自对警察***权益概念的界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都强调了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生命和健康这一最基本的权力不受侵犯,也有的学者将人民警察的人格权利、司法特别保护权利以及特殊保险权益、伤亡抚恤等权利涵盖其中。总之,人民警察***权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论如何,人民警察的***权益需要法制保障是毋庸置疑的。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侵害警察***权益的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暴力性,不法分子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国法,在警察制止其行为时通常比较暴躁,铤而走险、暴力抗法,严重伤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这些侵警行为还具有很强的不可预测性及突发性,他们的突发过激行为让警察尚未反应过来就受到了侵害。侵害警察的***权益具有极大的危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使***府管理职能的实施受到影响。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履行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一旦在警察***过程中遭到暴力抗法、袭警等行为,就造成了公然挑战国家法律权威的严重后果,使人民警察所从事的正常管理活动受到影响,这显然是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

二是使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遭到破坏。人民警察在***过程中被谩骂、袭击、侮辱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使警察的威信度降低,产生相对消极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使得违法犯罪分子更加嚣张,让广大社会公众缺失安全感,势必使正常的社会秩序遭到破坏。

三是使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败和影响。侵害人民警察***权益的行为不仅使人民警察的生命、身心健康受到伤害,也会在很大程度上使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遭到挫败,削弱人民警察的战斗力,这无疑会加大公安队伍建设的难度,使人民警察在开展***过程中出现消极、顾忌心理,***过程中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安全,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履行自身职能上。

那么,造成这种侵害人民警察***权益行为为什么会屡禁不止呢?其产生的诱因到底是什么呢?笔者通过对历年来人民警察的***权益被侵害的诱因加以了深入的分析:

一是社会矛盾的客观存在。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飞速发展,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收入差距悬殊,自身利益受损,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期的主要矛盾。他们将这种不满情绪首先对准的就是制止他们行为的人民警察,故而发生袭击警察、打击报复警察等事件。

二是公众对警察期望值与警察职能间存在着差距。在当今时代,很多社会公众对警察的期望值过高,他们已经形成了有事找警察的惯性思维,认为人民警察的职能十分广泛,无所不能,以至于出现很多非警务求助现象。特别是近几年来很多城市都在搞旧城改造,拆迁中的“钉子户”是基层***府最头痛的事情,由于他们在具体工作中对公安机关过度依赖,常常在开展类似工作遇到阻力时让人民警察来行使强制职能,将人民警察推向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来,这就造成社会公众对人民警察产生不满和反感,与内心深处对人民警察的较高期望形成较大的落差,在人民警察***过程中发泄对其的不满情绪,不配合甚至攻击、殴打、报复,严重侵害人民警察的***权益。

三是缺乏法律层面对***权益的保护。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较之西方发达国家对警察***权益的保护相对欠缺,尚处于比较笼统和模糊的保护层面。主要体现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并未体现“袭警罪”的描述,这主要源于只是把公安警察等同于一般公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到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而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法律规定对警察权益给予保护。这也足以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立法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二、目前我国对警察***权益的保障模式

在我国,现形势下对人民警察***权益的保障已经形成了比较固定的保障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开展对人民警察的***权益保障工作。这种保障模式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通过立法手段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几部法律中,明确体现了公务人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受法律保护,设有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1、2、3、4项明确罗列了拒绝或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各种行为和分别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人民警察的***权益加以保障。但尽管如此,我国的法律在保障人民警察***权的力度较之外国仍存在较大差距,未明确体现出“袭警罪”,也没能将袭警罪应受到的处罚加以明确。

二是制定相关***策规定来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制定相关***策规定来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是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重要补充,它能够弥补法律保障的空缺。在我国,中央***法委、最高检以及***针对人民警察***权益问题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分别下发了关于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相关文件,以期保护人民警察的生命和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也使国家法律、***府威严得以维护,使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战斗力不受影响,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安全感。

三是通过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保障人民警察的***权益。我国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已设立“公安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工作。近几年来,多地公安民警正当***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公安机关的正确指导下,在维护人民警察***权益上下功夫,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查处了多例侵害警察***权益的案件,并全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嫌疑人处以相应的法律惩罚,这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士气,为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保障人民警察***权益的法制构建

在一些比较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警察施以暴力时,警察可以开***自卫,只要敢抵抗,警察就可以对其开***。例如在奥地利,该国的法律中虽未设置死刑的刑罚,但是如果违法者在警察***时进行暴力反抗,警察将其击毙是合法的。正是有这样的法律支持,才使得警察在***过程中多了一层自我防护的“盾牌”。同时,这些发达国家对于警察***权益的保障还制定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将袭警行为定为***的犯罪,并设置了袭警罪应受到的刑罚。此外,在给予警察权益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他们还为警察配备了卫星巡逻机定位仪、电子警察、防爆炸机器人等先进的警用装备。以美国警察为例,全美警方设有7万个计算机终端,贮藏着4.8亿个犯罪信息资料,2亿人的指纹,100万被盗车记录,30万名各类通缉犯和8万失踪人口记录。国外的对警察权益保护的做法足以引起我们的深思,那么,我们该如何保障警察的***权益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路径。

一是要以立法保障为根基。通过立法保障警察的基本权益需要我国相关国家机关进一步细化人民警察的职责,使警察权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大力加以宣传,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晓警察***权益,自己的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此外,我们完全可以参考和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以促使警察在***过程中遇到暴力袭击时能进行自卫,避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样一则可以使犯罪分子聂于抵抗,另一方面在保护警察***权益的同时,也使国家法律的威严得以维护,更是确保社会转型期社会稳定和社会公众安全的有力保障。

未来警察篇8

[摘要] 警察行***调查即警察机关出于治安行***管理的目的,对治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活动。行***调查不仅仅是事后证据的收集,另外还包括事前信息的收集。警察行***调查的启动常常出于具体执行者——警察个人的意***和判断,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加强警察调查权的控制,对调查行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给予充分的重视与事后完善的救济。

[关键词]行***调查 警察行***调查 行***程序法 行***证据

***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中单列一章调查,说明我国的行***机关,特别是具有极强国家强制力的公安机关开始逐步注重和贯彻行***行为依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即行***调查开始从理论研究向实践发展。然而行***调查究竟该如何定义和定性,行***调查和行***证据是何种关系,行***调查如何救济等方面都很值得研究。不将这些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考量,那么依法行***这一行***法的大原则也就难于真正的实现。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有必要以警察行***调查入手,为我国行***程序法行***调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一、行***调查分析

行***调查相对于依法行***的重要意义就在于,行***机关做出的一切行***行为都应该以事前深入的行***调查为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无行***调查就难于保障行***管理目的的实现,也就削弱了行***行为的合理性基础;行***调查的不合法实质上就是行***程序的不合法,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行***行为的合法性基础。故而在有着“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我国,研究和规范行***调查行为就更为迫切。

1、目前我国行***法学者对行***调查还未形成较统一的认识,就其性质的认识而言基本上有以下几种看法:第一种认为行***调查是一种行***事实行为,即仅以影响和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仅涉及程序权利和义务,而与实体权利和义务无关的行为;第二种认为行***调查是一种产生行***程序法律关系,从而间接影响行***实体法律关系的程序性行***行为;第三种认为行***调查是一种阶段行为,是行***主体的某一行***行为的中间阶段,其性质从属于该行***行为。

行***调查是行***主体出于行***管理的目的,而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这一点不难理解,但对其定性却十分困难,因其同时具备了程序法和实体法上的意义,表现得极为复杂。一些调查行为表现为事实行为,不对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法律上的处分,一些又直接对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加以处分。不过不可否认的是行***调查是其他一切行***行为的必经程序和处分基础,所以可以将其看作一种阶段性行***行为,然而其又有其***性,其性质不一定从属于该行***行为。一方面其收集的信息无论是形成证据而在具体行***行为中使用,还是作为资料支持抽象行***行为,最终都将导致行***行为的产生和影响行***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从而对行***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体现了它的从属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阶段性行***行为,行***调查对行***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影响不仅仅是常见的间接影响,还有可能是直接的影响和处分,例如具强制性的行***调查就直接面对和处分行***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它的***性。

2、行***证据和行***调查两相比较,行***证据是反映和证明行***案件事实的信息及其载体,而行***调查不仅仅是行***案件事实的信息,还包括对该信息及其载体的收集、处理过程和行***案件事实发生前行***管理信息的收集与处理。仅就行***案件事实的信息及其载体的收集处理来分析,证据的收集是一种调查,证据的形成基于调查获得信息的处理,而调查收集的信息不一定能形成证据,完全有可能作为非法证据或虚假信息而被排除。以行***管理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来看,拟做出抽象行***行为前的意见征求与含概了行***事实发生前后信息收集的行***检查也应该是行***调查。

二、警察行***调查分析

警察行***调查即警察机关出于治安行***管理的目的,对治安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活动。当然由于警察的职能包括了行***职能和司法职能,故而警察调查亦包括行***调查和司法调查,两者的区分亦因为我国的违法和犯罪之分难于在事前界定,两者使用相同手段的区别也就只能在事后加以定性,这也许是我国警察行***调查的一大特色吧。

1、目前对警察行***调查认识的不足之处

首开先河,在我国行***程序法还未有出台之前***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中单列一章调查,以一般规定、受案、讯问和询问、勘验和检查、鉴定和检测、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与扣押证据等七节规定了我国警察行***调查的基本方式。它是我国行***程序规范的一大进步和可喜探索,然而它亦有不完善之处。首先,听***程序的单列一章就不太妥当,因为听证亦是行***管理信息的收集方式之一,是对行***机关已收集信息及拟做出行***行为的核实、申辩与质证。当然这仅仅是体例之争,完全可以不必过多纠缠,然而在第三十八条中将强制措施即时强制之一的对醉酒人的强制约束列入调查之列则实在难于理解,就行***管理信息的收集而言,恐怕盘查更有资格和必要列入吧。

行***调查不仅仅是事后证据的收集,另外还包括事前信息的收集,事前信息的收集亦可能导致行***行为的产生,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行***相对人的权利。故而相较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中对警察行***调查方式的规定,警察行***调查至少还应该包括盘查、报告和登记等方式。

2、《程序规定》调查章应该增加的一些内容

⑴、盘查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警察的权力,指警察在职务活动中,对形迹可疑、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当场盘问与检查。警察在行***职务活动中对行***相对人身份、疑点的盘问与对人身、物品的检查,实质上就是行***管理信息的收集。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案件程序规定》仅在勘验、检查一节中对检查加以规定,丝毫未言及对违法嫌疑人身份和疑点的盘问。

从信息收集、嫌疑人人格权保护及行***救济的角度来看,盘问亦十分重要,更何况《警察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对盘查做出了规定。盘查涵盖了当场盘问与检查,并且对更深一步的信息收集作了规定,规定了继续盘问(留置),所以无论是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看,还是从行***效率和法律效力的角度出发,盘查都更应该列入《程序规定》的调查章之中。

⑵、报告是指与治安行***管理密切相关的旅馆、典当、废旧金属回收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一些特定情由──放射事故、危险物品泄漏事故、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或出入境管理、***支管理、集会游行管理等治安案件发生时负有义务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这一切散见于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行***法规和行***规章之中,而且相当一部分还规定了对不报告者和隐瞒包庇者的行***或刑事罚则,以保障治安行***管理信息收集的顺利实现。

负有义务的行***相对人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正是主动地将治安行***管理信息传送与警察机关,警察机关也就被动的完成了治安行***管理信息的收集职责。如果仅仅就警察机关在治安行***信息收集过程中是否处于被动或主动的标准来定义调查的方式,则过于片面了,更何况在相应的报告制度中,警察机关也并不是完全的被动收集,还用一些行***或刑事罚则来保障信息的收集。从行***相对人权益保护、治安行***信息有效获取和治安行***管理职责顺利实现的角度来说,报告无疑是警察行***调查的方式和手段之一,应该列入汇总性的《程序规定》中。

⑶、登记是指行***相对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安机关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或者是将相关的资料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及保留相关的资料信息以备公安机关有需要时查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治安行***管理信息收集的重要方式,包括了特种行业经营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户籍管理等方面,也是我国公安机关实现治安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它们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和行***规章之中。

登记这一方式在公安机关治安行***管理职责中的重要地位无需赘言。治安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需要治安信息的收集作保障,再说警察机关对社会面的控制也来源于对社会治安信息的全面把握和及时慎重处理,故而登记是警察行***调查无可置疑的一个重要方式。并且当有义务的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隐瞒相关信息不报或不按要求登记、不回答询问时,将受到有关法规的惩罚,例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者就规定了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罚则;又或者不履行登记义务的行***相对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行***法律后果,例如在有关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规中就隐含着对行***相对人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回答相关询问时,拒绝其出入境要求的意思,从而迫使其按法定规程和手续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从上可以看出,盘查、报告和登记有必要也应该列入警察行***调查的范围而加以控制。

三、警察行***调查权的控制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国家行***法律、法规赋予了警察机关广泛而又形式多样的行***调查权,如不对其加以控制与规范,一方面达不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宪法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警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伤害。

控制警察调查权,不能不对警察调查权仔细分析。作为行***调查权的一种,警察调查权来源于国家赋予警察机关的的行***管理权,但其行使的内容和方式,常常出于具体执行者——警察个人的意***和判断,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同时又由于它是阶段性行***行为,它的行使常在公众和上级机关的监控范围之外。这一切和它对公民基本权利有可能带来的影响是不相称的,所以对它的控制必须加强。加强警察调查权的控制,又不过分影响行***效率,只能是在保障警察行***调查权顺利实现的前提下,对调查行为可能存在的瑕疵事前给予充分的重视与事后补与完善的救济。

1、警察行使行***调查权存在瑕疵可能性的主要方面:

⑴、行***调查主体上的瑕疵。行***调查主体上的瑕疵并不是指行***越权,如果是行***越权那么已是违法行***的调整范围了。在此,主体上的瑕疵主要是指启动行***调查和调查权不恰当的转移。从警察调查权的行使常常出于具体执行者即警察个人的意***和判断来说,即调查者出于不良动机或不适当的考虑,甚或是完全背离法定目的地启动了警察调查行为(例如一个警察完全可以在与他有仇怨者的工作场所门口,隔三岔五地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就是启动行***调查的行为)。至于说调查权不恰当的转移,广州交警搞的市民有奖拍摄举报交通违章就是一个例子。不否认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协查义务,但其后果是否有背离法定目的的嫌疑?另一方面对该行为的救济不谈充分吧,是否足够呢?因而调查权的转移必须慎重,毕竟“责任行***”的原则要求行***机关在行使行***权力的同时必须负起相应的责任,而将行***权力交由责任能力不足者行使,不论是否有规避责任或放弃职责的初衷,至少是对行***相对人的极度不负责任。

⑵、行***调查内容和手段上的瑕疵。行***调查内容上的瑕疵主要是指调查收集的信息资料不充分,即缺乏证据或事实不清,甚至是调查结果与客观实在的严重背离。这一切可能是因为警察个人出于错误判断,也可能是因为警察个人的素质低的问题。手段上的瑕疵是指警察在有使用何种调查方法的自由裁量权时,突破了合法原则(即使用的调查方法不得违反法律,如非法拷打)和合理原则(即采用合法且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调查方法,如一开始即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传唤)。

警察调查的启动常基于警察个人的意***和判断,而其后果又非警察个人完全承担,警察个人主观问题难于把握,但可以在警察调查启动之初就对调查手段,方式、范围等加以规范,从而尽量避免调查内容瑕疵。至于出>!

⑶、行***调查程序上的瑕疵。警察在调查中常会有未表明身份、未说明调查理由、未告知权利或任意增减调查步骤等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上的瑕疵无论出于警察的不良意***还是其他原因,最终都会影响到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改变警察调查行为本身的性质,使行***决定据以作出的事实失去可靠性基础,严重的甚至会带来不可估量的社会性错误,所以严格程序规定,加强警察自身的程序意识既是“依法行***”的要求,也是对警察自身保护的表现。

2、警察行***调查的救济

考量目前我国对违法行***调查的救济,大多数情况下,仅将其作为行***决定的附属行为考虑,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是单独对行***调查做出的救济规定,也多依据其是否直接涉及行***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处分的标准来加以救济。具体到警察行***调查的救济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程序违法时的救济。当警察行***调查仅存在程序违法时,目前的救济力度是不够的,因为由于程序违法本身不直接侵害相对人的实体权益,相对人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讼。其实从程序违法的社会意义和最终对行***决定可靠性基础的影响,完全可以一方面加大程序违法的惩罚性,由相对人就行***调查单独提讼,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该行***决定,警察机关承担对程序非法而造成的后果,补偿可能存在的相对人受损利益,另一方面由警察机关对进行调查的警察个人给与严厉的处分,甚至对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亦严加处分,以杜绝其侥幸心理。

②、警察行***调查是否启动违法时的救济。一是当应该调查而未调查时,行***相对人可以根据在调查基础上的行***决定是否已作出来区别对待。如果行***决定尚未作出,可以向警察机关要求进行调查,行***机关拒绝时再向法院提起履行之诉;如果行***决定已经做出,相对人可就此提出行***复议或行***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依照上面的第①点“程序违法” 加以处理。另一方面是不应该调查而进行了调查从而影响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就此提出行***复议或行***诉讼并要求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调查行为。

③、具有强制性或间接强制性警察行***调查的救济。强制性警察行***调查是指以直接对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为担保手段的行***调查行为,如强制传唤和留置都直接涉及相对人人身权的强制。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仅就调查本身违法时 作了一些规定,而且是以行***强制措施来纳入行***复议和行***诉讼的视野的,既在救济上存在以担保手段取代调查行为的问题,有首足倒置的现象。如果调查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在强制手段的使用上完全超出了合理性比例时,又怎么办?更何况强制性调查许多情况下是以突击的方式来进行的,调查目的与调查手段的合理性比例就更加难以把握。这一问题的救济只能是在比例原则在我国的行***法体系中确立后方有可能妥善加以解决。

间接强制性警察行***调隐含对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处分为担保手段的行***调查行为,如在上文“登记” 中提到的对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相对人将承受对其不利的行***法律后果,包括行***处罚、强制措施和拒绝给与利益等。它的救济也有首足倒置的现象,只有等到警察机关对被调查人作出行***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或拒绝给与利益后,才能就该手段提起行***复议或行***诉讼,这时方能警察调查的合法性,甚至有的法规连对担保手段的救济都没有规定。

考察警察行***调查的救济,目前不仅仅需要有事后的救济,更为欠缺的是事前和事中的救济。只有警察行***调查的整个过程中都有了充分的救济作保障,才能在保证行***效率的情况下,规范和完善警察行***调查权。

参考文献:

王万华.《行***程序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余凌云.《警察行***权力的规范与救济》.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未来警察篇9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

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难点问题却无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调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机关“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基层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第三,立足长远目标,拓宽职业领域。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视野不

未来警察篇10

关键词:警务化管理,大学生学生管理,警察院校学生管理

一、警务化管理概念

警务化管理是警察院校围绕其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与执行警察事务相关联的一切规范和准则,培养高素质预备警察的管理教学目标所形成的管理模式。2003年第二十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公安院校比照***队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制定的《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对公安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的具体目标、要求等则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在学生管理中推行警务化管理最初是因为公安院校学历教育起步较晚,学生管理工作无现成模式可循,“我国的警察和***队同宗同源,公安院校的不少领导和教职员工最早的职业都是***人,在学生管理甚至教育训练中,采用***事化方式是最顺手自然的。同时,警察和***队又都是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这种性质认同心理又大大强化了在公安院校的学生工作中实行***事化管理的信念。”与***事化管理一样,警务化管理试***通过三种主要的方式即《内务条令》管生活、《纪律条令》管行为、《队列条令》管训练,最终实现学生令行禁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作风。

二、警务化管理的必要性

1、它是当代警察院校形势发展的需要。现今入校的学生都是90后大学生,他们的素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更趋向个人主义,缺乏集体主义和团队协作、组织纪律性,这就给我们警察院校的警务化管理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加之,这些年警校的扩招、升格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警察院校警务化管理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工作更加艰巨。如何加强警察院校的学生管理呢?实践证明,只有加强警务化管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警察院校学生管理的新思路、新措施,不断创新发展,并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才能使警察院校警务化管理始终充满活力,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它是培养高素质警务人才的需要。***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警务机关担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环境下,以及在当今网络高速发展的影响下,社会的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刑事犯罪案件发案率逐渐上升,更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警务机关迫切需要大批高素质的警务专业人才。培养高素质的警务专门人才,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安事业的未来。警察院校是人民警察成长的摇篮和培训的重要基地,造就大批高素质、高标准的警务专门人才是当前警察院校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

3、它是警察院校正规化建设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处在由专才教育向通才教育的转变、由单一办学模式向多样化办学模式的转变。与此同时我们警察院校的教育发生了新的变化,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层次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警察院校正规化建设,警务化管理是警察院校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所警察院校学生的良好的警容风纪,正常的一日生活制度,整洁的宿舍内务,良好的教室学习情况,以及精神饱满不仅反映了一所警察院校警务化管理水平,也反映了一所警察院校正规化建设的水平。

三、警务化管理意义:

1.通过对学生进行严格警务化管理,可以为学生营造一个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的校园环境,有利于培养学生们的警察职业素质和警察意识,为今后的从警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2.警察院校警务化管理的显著特点是严明的纪律,强调集体行为的统一规范。我校警务化管理将纪律的规范性、行动的统一性、行为的约束性与培养学生的个性、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首先警务化管理主要通过队列操课、一日生活制度、请销假制度,警容风纪等载体来体现,并且通过经常性的检查来贯彻落实。

3.警务化管理有利于掌握学生的各种动态,易于管理。我校警务化管理实行大队―中队―区队的层级管理,在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学管干部,其中大队和中队两个级别是专职教师管理,区队是由学生干部来管理,并且每个级别的管理人员人数相对于普通院校来说要多,而且学管干部每天的工作就是深入学生中间,这种管理方式有利于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以及学习生活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督促学生进步的作用

四、警务化管理有利于学生从警职业素质的培养

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主要体现在***治、专业技能、文化理论、身体素质等方面,警察类院校对警察大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也主要集中在这些方面,通过实施警务化管理模式,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教育和训练,能有效地提高警察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基本职业素养。

(一)警务化管理对学生***治素养培养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治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武装力量,特殊而光荣的使命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备高度的***治觉悟,服从***的绝对领导,服务社会、听***指挥,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治素养的高低关系着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是警察院校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警察院校的警务化管理模式坚持把培养学生过硬的***治素质放在首位,从新生入学起,就开始通过入学教育、***训、班会、舆论宣传,***治理论教育,以及队列会操、内务检查、值班站岗等多种形式有效培养了学生的纪律意识和“令行禁止”的作风,在课堂学习中也通过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和《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精品“马列课程”对学生加强***治观念和***策理论教育,强化了学生的***治思想观念,使学生牢固树立了“热爱***,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的意识,牢固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警务化管理与专业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关系

警务化管理模式有效的将学风建设与课堂纪律结合起来,将学习成绩与课堂表现、各项表彰、组织发展相结合。通过点名制度、课堂抽查点名和晚就寝制度等,保证学生的到课率和课堂效率。加强警务化管理一方面是树立以练为战的思想。使学生深刻认识到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人民警察履行使命将随时接受生与死的考验,为克敌制胜,必须练就过硬的擒敌技能和本领。第二方面是强化技能训练。练出警力,练出精兵。针对实战需要,在提高警务技能和应变本领的训练上加大力度,着重进行擒敌格斗、盘查缉捕、解救人质等项目的训练,加强对紧急处置突发性事件、暴力性案件的应变演练。练就一身扎实过硬的擒敌技能,关键时刻就能冲得上。

(三)警务化管理的育人本质与宗旨

警察院校是培养预备警官的摇篮,是为***法、监狱、劳教系统输送各类高素质警务人才的基地。警察院校特定的培养目标和特殊的学校性质与任务,决定了警察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特殊性,作为这种特殊人才培养模式核心体现的警务化管理,本质上必然是为培养未来高素质警察服务的,育人是其根本宗旨,警务化管理的育人功能是其内在的本质。显然,警察院校的人才培养作为一种特殊的专门的职业教育,就是要通过严格、规范的警务化管理,以人民警察的标准来要求警校学生,培养学生的警察意识和警察观念,训练他们的警察作风,打造他们的警察形象,塑造他们警察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品质,实现警察教育和警察岗位、警校学生角色和人民警察角色的“无缝对接”。

总之,警务化管理模式目前在我国的警察类院校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实施,为培养优秀的预备人民警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对预备警官未来从警的职业素养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培养了警察大学生从警的基本素养,也能满足新形势下对人民警察职业素养的新要求,是警察院校培养优秀人民警察的必然选择,我们相信,通过进一步发展、完善警务化管理制度,警察类院校一定能在培养优秀人民警察的道路上走得更远、飞得更高!(作者单位:铁道警察学院)

参考文献:

[1]钟新宏,张成.警务化管理模式与学生奎体性问题探讨[J].***法学刊,2002,(2):87-89.

[2]贾海***.当前警察院校警务化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警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09):117-119.

[3]吴诚,罗旭.警察院校学生警务化管理与其职业素养培养研究[J].社科纵横,2009,(25):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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