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发展论文第1篇
美国、加拿大对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变体现在:1.从分业监管模式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1999年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美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结束,金融监管也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加拿大的保险业监管也走上了综合化的道路。2.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传统的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也就是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重点是对市场行为准入、业务行为、保单设计等经营实务的监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加两国开始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监管的目的。3.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监管,从严格走向松散。传统的严格监管以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唯一目标,但现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市场竞争激烈,业务扩张和效率提升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此,保险监管的单一稳定性目标受到挑战,开始向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转变。
三、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来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美国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业监管的主要任务。通过综合性的实际评估,判断保险机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美国、加拿大保险业都拥有十分先进和发达的保险信息系统和庞大的数据库。美国保险信息化系统主要由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两大系统组成。市场信息系统主要对保险公司的市场数据进行收集、转送和处理以及保险市场的监测,为保险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监管信息系统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依据。3.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明显。美国于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公司混业经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但美国、加拿大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机构上存在差异:美国设置的是联邦***府与州***府双重的监管机构,而加拿大成立了单一的联邦***府监管机构。尽管如此,但他们都履行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职责。
四、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中的应用
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中不仅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扩展。
1.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保险监管中的应用。自1995年,美国财产和意外险精算协会(CAS)了《动态财务分析手册》,鼓励财产和意外险公司进行动态财务分析。这一手册为指导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考虑到动态财务分析的前瞻性和全面性以及保险监管动态化趋势,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也正在考虑要求保险公司实施动态财务分析。
2.动态财务分析在加拿大保险监管中的应用。加拿大精算协会(CanadianInstituteofActuaries)率先提出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导文件。1992年的保险公司法要求各保险公司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为基础编制保险公司的财务前景报告。1998年,加拿大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1999年开始按照加拿大精算协会的《动态资本充足测试手册》进行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将动态财务分析的应用扩展到非寿险公司。
五、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对中国保险业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比较,可以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就越需要保险业有相适应的发展。目前,中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险业对支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改革和稳定有着极大的作用空间。但现阶段中国的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无法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国家和人民分忧解难。因此,中国的保险业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和借鉴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尽快将保险业做大做强,为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加强中国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开放金融市场,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中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2.注重发展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服务。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由***府保障、雇主保障和雇员保障三个支柱共同构成。***府通过税收优惠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支持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避免了由***府承担社会保障负担过重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构筑多层次、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完全可以在健康、医疗和长寿险等方面为公众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保障。加快研究商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保障、医疗保险***策措施,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发挥保险业在应对社会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使保险业成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加拿大对重大灾害事故的经济补偿主要是由商业保险提供,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与灾害造成损失的比例为:1∶5;在中国该比率为:1∶100,其重大灾害的损失基本是由***府财***来承担,保险业在分担***府社会管理责任和减轻财***负担方面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应加快研究将商业保险纳入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中,建立起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中推动保险业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4.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美国、加拿大的经验,它们都是根据本国发展经验和具体国情来确立各自的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分业监管模式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和金融业发展的水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与协调,对金融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信息交流与***策沟通,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推进中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5.***府给予保险业必要的***策支持,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美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表明,保险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其发展初期给予一定的***策扶持是必要的。中国现阶段国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业基础薄弱,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府给予适当的***策支持,更显得尤为重要。
6.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解决保险费收入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的矛盾。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资金运用较为宽松,保险业的经营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摊其经营风险。保险公司以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进而实现国内公司的盈利。目前,中国保险业出现保险费收入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的矛盾,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不利于化解和防范保险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建议考虑在遵循《保险法》的前提下,有序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放开保险资金的外汇交易和投资渠道,以活跃外汇市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7.重视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运用,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很高,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快速地反映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并将保险公司运行、被保险人信用状况等数据信息及时公布,促进了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和协调,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效率。目前,中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数据传递和分析的通用平台、健全网络,保险信息透明度不高,缺乏保险信用体系和相关的制度建设。因此,建议中国保险业应积极致力于统一保险业信息化平台,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保险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努力提高保险业监管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8.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无论是从国际还是国内的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是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所谓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存在不对称性,倘若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甚至破产,而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那么保险监管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强调偿付能力监管,这已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行为标准,当今许多国家都将偿付能力作为其监管的目标和理念。中国保险监管也应遵循国际原则,适应世界潮流,确立偿付能力监管的新理念,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9.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在强调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需要完善市场行为监管。虽然中国的保险事业在最近20多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毕竟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较大差距。在现阶段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现实的,必然会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导致无序竞争。因此,还应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但要转换思想,应着力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信息传导机制,逐步放开对保险费率和条款的管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民族资本进入保险市场,为保险监管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创造条件。
10.加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合作。混业监管是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大趋势。中国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必要的。但目前证券、银行和保险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之间有资金流动,这就要求三家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11.重视行业自律,起到监管辅助作用。国际上十分重视行业自律,这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中国虽然已经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但是自律机制尚不健全,还没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如制定行业规章、经验交流等,使其更好地起到监管辅助的作用。
12.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美国国会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法案》,世界上经历时间最长的分业模式被解除了。而我们看到,在其法案通过之前,美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还是相当紧密的,资本市场成为银行、货币市场及保险市场的核心和在一定管制约束下的联结纽带,其分业经营仅指金融机构的分业。美国金融业管理的发展历程实际上完全可以成为中国金融深化改革的借鉴。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潮流下,美国在21世纪来临之前采取了顺应潮流、增强本国金融竞争力和改善客户服务的金融混业模式。而在中国加入世界经济金融大竞争、大循环之际,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及服务能力、培育强大的资本市场也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由于中国实行的是较美国更全面的分业经营,不仅是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而且是金融市场分割而治。因此,中国金融要深化改革,先应逐步打通金融市场间隔的现状,建立起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然后再建立起综合金融服务的混业模式是切合国际及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的。
13.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把更多的监管力量放在监控保险业的风险上。引进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预先警戒。借鉴银行业风险资本管理方式,对保险市场实行风险基础监管(RBA),以适应一体化的金融监管形势。各国都在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美国采用了风险资本金(RBC)、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及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控。加拿大开发出一套以风险评估、分级对待的动态监管体系。
14.完善保险业监管财务报告报送制度。财务报表是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信息基础,通过提高财务报表的分析质量,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指标体系,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管。要达到利用财务报表实施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1)培养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并对保险业财务报表进行评估。(2)充分利用网络和IT技术,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对报表进行适时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风险抑制在萌芽时期。
[摘要]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全球的竞争,传统的以市场行为合规性为核心的严格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偿付能力的监管则是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美国、加拿大是保险业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研究和借鉴美国、加拿大保险业发展中的可取之处,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同时对加速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和中国保险业监管模式的改革也有所启示。
[关键词]美国、加拿大保险业;发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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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发展论文第2篇
近年来我国关于和谐保险业的内涵和要求的研究屈指可数,孙祁祥提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和谐”,进而提出“供求环境、竞争环境、监管环境、经济环境、***策环境和社会环境”[1]六大和谐环境观点;俞玉林提出了构建和谐保险企业主体应当注意的“窗口”、“员工”和“服务”[2]三种形象文化建设;曹庆华,周德俊对“和谐保险业”的内涵进行了表述,认为和谐保险业应该包括“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和谐”、“保险业内部不同保险主体之间的和谐”以及“同一保险主体内部的和谐”[3]三个层次和谐,并在此基础上细化分为方面关系,即保险业与国民经济关系、保险供给与社会需求关系、城市保险与县域保险关系、价格竞争与理性经营关系、做大与做强关系、承保利润与投资收益关系、短期经营绩效与可持续发展关系、公司发展与员工发展关系等,对构建和谐保险业提供了定性关系要求和导向;周道许在分析了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当前应着重维护和实现“监管机构与保险市场之间的和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和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和谐”[4],以促进和谐保险业的建设;林丽萍,韩玉启基于保险公司竞争优势培育的视角,提出了构建保险公司的和谐关系,创设和谐的商业环境需要实现“企业与客户的和谐”、“企业与股东的和谐”、“企业与员工的和谐”、“企业与社会的和谐”[5];任建国认为建设和谐保险行业,急需要实现五个方面的和谐,即“保险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和谐”、“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和谐”、“保险经营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和谐”、“保险企业内部的和谐”[6]。李玲在分析“和谐社会”内在涵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和谐保险”的概念,认为和谐保险必须具备包括“稳定度”、“诚信度”、“偿付度”、“信息度”[7]几个内在要素,来衡量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和谐程度,并依此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保险业的不和谐表现,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但也仍限于定性分析。总的看来,上述成果基本限于研究构建和谐保险业,促进保险业和谐发展所需要解决的外延问题。
本文认为,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谐保险应指保险业在满足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性要求基础上,在行业宏观视角表现为行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监管法制健全科学、建立起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理论研究与行业发展协调进步;在市场中观视角,表现为市场结构合理、高效运行、同业竞争与合作有序,行业与社会客户关系和谐,保险人与中介人和谐,保险生态环境协调;企业微观视角,表现为企业的治理结构良好、偿付能力充足、竞争力强、业务规模与经济效益协调、产品开发与创新满足社会需求、公司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相协调、企业风险管理防范制度完善等。
保险业的和谐是建立在激烈竞争市场上的和谐,因此,微观视角的企业竞争与活力,企业内部的和谐,是和谐保险业的基石,保险企业竞争力不强,企业内部的不和谐,难以保证地区和全国保险市场,以及整个行业的和谐;而中观视角的保险市场和谐,则是行业和谐的桥梁,只有实现了市场的竞争有序与和谐,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才能实现经营目标,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宏观视角的行业和谐,则是整个保险业和谐的外在表现,是社会和居民所能直接观察到的行业和谐的表现,也是构建和谐保险业的最终目标。从保险业发展实践看,和谐保险与和谐社会两者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二者互为依存、互为辅佐、互为促进、互为协调。和谐保险将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治的稳定、经济的增长、文化的繁荣和法制的完善,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和谐保险业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指标:选择原则及其体系构成
本文认为,和谐保险的评估指标选择应遵循统计评价科学的基本原则,特别地需要遵循系统性、全面性、可行性、重要性、可比性等原则。
1、系统性原则。正如前述,和谐保险在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的综合要求,决定了应把和谐保险看成一个总目标系统,其下三个相应子系统。因此,选择评价指标必须能正确反映和谐保险的复杂系统结构因素,反映系统特征要求。
2、全面性原则。影响和谐社会、和谐保险建设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特征,不同影响因素之间的又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因此要求设置全面而详尽的评价指标,完整全面地反映和谐保险的实现程度。
3、可行性原则。或者说可操作性原则。设置和谐保险评价指标体系的目的,在于能够更直观地反映我国保险业、各区域保险业发展的和谐程度及差距,提高行业监管部门、业界以及学界保险业发展实践的正确认识。但是,当前我国保险业统计数据标准化工程未完全实现,数据的可获得性存在一定困难的条件下,设置评价指标就必须充分考虑指标值数据获取的难易程度,使指标体系具有可操作性。
4、重要性原则。影响和谐保险构建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但其中也必存在主次之分,这就要求正确选取主要影响因素,通过设置指标权重,来突出重要指标对评价中的意义和作用,突出指标反映的因素在构建和谐保险中的作用。
5、可比性原则。伴随着和谐社会的动态演变,和谐保险也将是一个动态均衡过程,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居民保险意识和保险需求的变化,随着***府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的变化而出现和谐———不和谐———和谐的衍变,和谐状态往往只是短暂的,相对的。同时,保险业的和谐,也只能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子系统。因此,和谐保险的评价标准,还应该具备纵向、横向的可比较性,以适应于内外环境和条件的变化,适应于和谐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三、和谐保险业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及其导向
(一)企业微观和谐主要指标的意义与导向
建立在激烈竞争市场上的和谐保险业,必然要求保险企业主体具备强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存续,才能具备营造内外和谐的基础。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强调了企业的竞争力指标要求,主要包括偿付能力、产品竞争力、盈利能力、创新开发能力等类别的指标,其次是关系到企业与股东和谐的公司治理结构指标,企业与员工(内部客户)以及与外部客户和谐的组织绩效指标。
在偿付能力评价指标方面,国内外实证研究表明,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以“毛保费规模率”、“资产负债率”和“认可资产率”为重点。寿险公司“资本金”、“保险准备金”、“流动资产”三个变量是提高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把上述指标列为和谐保险评价指标。
在保险公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方面,施建祥等提出从“市场开拓”、“信息吸纳”、“协调整合”、“开发创新”、“组织学习”[8]五大能力建立指标体系;徐爱荣则从产品创新、资本管理两方面建立指标体系;石新武则把保险竞争力分为现实竞争力、潜在竞争力和环境竞争力,其中现实竞争力采用定量评估指标,另二者采用定性评价指标。姚壬元则按“资源要素、能力要素、环境要素”[9]三方面建立指标体系;耿晓娜,吴凤平则从“经营环境”、“产品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战略能力”、“市场能力”、“资金运营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10]等七大类指标,建立更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王成辉、江生忠选用反映规模因素的绝对指标和反映效率因素的相对指标相结合,构建了现实竞争力与潜在竞争力的竞争力诊断指标体系,并采用多元统计的因子分析法,分别对我国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公司进行经验分析,提出指标体系的多指标、动态复杂性,并指出“中资保险公司应更注重效率指标”,而合资与外资公司“应更注重扩大经营规模”,“保险产业***策应更注重规范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11],关注长期利益等观点。上述研究成果表明,注重效率和长期经营利益,产品竞争力、盈利能力、创新开发能力等,是影响保险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因此,本文把这几类指标作为企业微观和谐评价指标,并进一步地在产品竞争力方面,细化为“企业总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增长率”,以及单位产品的保费收入、市场占有率、市场利润率以及退保率等指标。在盈利能力方面,细化为“保费收入利润率”、“投资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在创新开发能力方面,主要细化为“经费投入占比及增长率”、“精算师占比”、“新险种保费收入率”、“新险种开发率”以及“产品丰富度”等指标。
在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方面,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已经造成到了公司内部经营者与所有者间的矛盾,管理层的薪酬问题导致高管薪酬水平畸高,管理者与基层员工的薪酬差距问题激化了基层普通员工与公司的矛盾,人才的流失与跳槽现象高居不下。伴随着公司股东结构的变化,董事会结构的变化,许多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显露,甚至影响到公司的存亡。鲁炜,闵川对比中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评价体系的研究也表明,中国上市公司当前“更应该特别关注管理层的薪酬结构、股东结构以及董事会的结构和作用”[12]三个指标。保险业经营的长期性,盈利前的长期亏损客观事实,更需要强调上述三大指标的考核评价,应此,本文把这三项作为评价保险企业内部和谐关系的主要要求。
保险企业组织绩效可以反映组织最基本的特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的资源优势和劣势,反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面临的经营环境等。本文选用了组织绩效的对外部市场影响,和对内员工影响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估企业的内外和谐,其中,“客户满意度”、“客户投诉率”反映了组织与客户的和谐关系;其余的各项指标反映了组织与内部财务、人力资源和谐状态。
(二)市场中观和谐主要评价指标的意义与导向
保险市场由保险供、需方以及保险中介人组成,市场秩序的好坏,竞争环境的公平公正、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市场相关主体的利益,影响到市场配置效率。
从产业经济学看来,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共同构建市场竞争秩序的特定内容,且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动关系。市场结构对市场绩效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市场行为受市场结构的制约,但对市场绩效具有强化或弱化作用。市场绩效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和谐程度的评价标准。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关于保险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现状及其影响、改革等的研究成果。田***华等基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了我国寿险市场结构演变发展的三个阶段中的不同非价格市场行为变化,认为“良好的市场结构,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开发潜在市场,促进市场的可持续发展”[13]。卓志等运用产业经济学竞争理论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历史和竞争程度,认为当前市场仍属寡头垄断市场,这将导致市场效率降低,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为此,提出了通过“培育多元化竞争主体、放松保险管制和以市场为中心健全监管体系”[14]的思路,引导市场向垄断竞争结构转变。李红玲,孙怡冰在论证了公平公正因素在维护保险市场和谐秩序中的重要意义,分析了保险市场运行的内在要求与现实困境,分析了当前保险市场无序竞争的成因和危害,提出了“加强监管、自律与合作,推动保险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方向发展”[15]的对策建议。
基于此,本文认为,构建保险市场和谐评价指标体系,应该突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两大要素,其中,市场结构方面的考点就在于表中所列市场集中度(包括买方集中度、卖方集中度)和市场平均度两大指标,以求准备判断市场结构类型。特别地,判断是否达到当前普遍认同的向“垄断竞争市场结构”发展标准和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竞争与合作”类指标评判,即通过“竞争者数量”、“竞争者规模”、“竞争者数量增长率”、“分支机构增长率”,以及保险产品类指标,即“专业市场险种丰富度”、等指标,寻找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以提高市场绩效和促进市场和谐的努力方向。再通过“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率”、“违规经营处罚率”、“违规经营处罚增长率”评价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程度,反映出市场竞争的和谐程度。通过“专业市场退保率”反映社会对市场产品的认同度,反映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和谐程度。最后,通过保险中介类指标,判断保险人与保险中介人在业务合作上的态度,和谐程度,判断保险业产业链的完善与和谐程度。经过这一系列指标的评价,基本可以判断出保险市场,特别是诸如养老、健康等各个专业子市场的和谐发展现状。并依此寻找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促进市场的和谐,进而促进行业整体与社会的和谐。三)行业宏观和谐主要评价指标的意义与导向
保险行业的宏观和谐,与社会***治、经济等的宏观和谐,是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商业保险发展的评判,影响到保险业能否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类似于上述保险市场中观和谐的评价,保险行业的和谐评价指标体系也可采用行业发展的绩效指标、保险监管绩效指标等来构建。
首先,保险业行业发展规模指标。包括总保费收入、行业总利润、保费收入增长率、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常见指标,评价行业的总体发展,相关指标增长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往往就意味着行业内部在发展中存在不和谐,存在内耗;通过保险赔付率、保险机构城乡覆盖率、资本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额在机构投资者投资额中的占比指标,评价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稳定、提供资本融通等的作用,评价与经济发展需要是否和谐。
其次,通过监管法制建设类指标,评价监管法制制度及其实施部门与保险行业发展需要之间的和谐程度。监管与发展是监管部门的两大基本职能,监管者与行业的关系和谐在这里设立指标考核的主要目标在于考察监管部门与行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通过法制基础完善程度、法制建设与行业发展需要和谐程度的衡量指标,监管体系中的保监系统派出机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以及其他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绩效的衡量指标,坚持“有影响、有威信、有形象”的衡量标准,构建系列定性、定量结合评价指标,评价相关部门的监管绩效以及与地方保险业的和谐。
第三,诚信文化建设指标。诚信经营与诚信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要求,也是构建和谐保险的核心要求之一。但当前“诚信问题是困扰保险业的一道难题”[16]。保险行业的诚信文化缺失,将可能导致“保险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行业的发展、甚至带来系统性风险、导致社会动荡”[17]。因此,必须设置诚信文化建设类指标,指导和评价保险行业的诚信文化建设与和谐发展,评价保险与社会居民之间的、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诚信和谐。为此,可以设立“服务信息真实度”评价行业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与否,以“服务行为规范体系建设度”评价行业各经营主体响应监管***策要求制定服务行为规范并认真实施的程度;以“失信投诉增长率”、“被保险人对服务的满意度”、“被保险人投诉妥善解决度”评价行业对服务行为合规程度,促进行为经营行为的诚信和规范。
第四,保险理论创新能力指标。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是建设和谐保险的根本目标。2006年初,保险业提出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化保险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建设“创新型行业”的战略目标,这要求加强保险理论研究,特别是加强基础风险研究,提高行业创新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适合居民需求的产品,提供更具人性的服务。但是,当前我国保险缺乏创新所需人才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本文通过设置保险理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通过“行业人均R&D及其增长率”、“保险教育投资增长率”、“员工培训投入增长率”考察评价行业为增强创新和理论研究的重视程度以及实际投入,以“双高人才占比”考察创新人才储备,以“行业新产品年增长率”考察创新成果,达到全面考察评价行业的创新能力的提高。
上述各层次指标构建起的评价指标体系,有定量评估的指标,也包括有只能定性评价的指标,通过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的结合,特别是通过长时间考察与筛选,借助统计理论模型,逐步优化选取指标,研究确定指标所占权重,以更能准确地描述和谐保险的建设发展状况,才能最终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从当前我国保险业统计信息获取的便利性条件看,不论是行业数据,市场(包括各专业子市场)数据、保险公司主体经营数据和信息,都还存在诸多不便,数据的可获得性成为影响构建科学评价体系的最大障碍,这还需要保险监管制度和***策的进一步改革完善,加快行业统计信息化建设。
[摘要]如何构建和谐保险业,以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保险理论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这就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客观准确地评估和解释保险业和谐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指导和谐保险业的正确发展方向。文章尝试建立包括行业宏观和谐、市场中观和谐和企业微观和谐三层次,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动态评价指标体系,以抛砖引玉,引发进一步深入研究。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保险;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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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丁少群,阎建***,卓志.谈我国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结构转变[J].商业时代,2006,(9):78-79.
[15]李红玲,孙怡冰.试析保险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因素[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37-40.
保险发展论文第3篇
(一)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摘要]根据经济跨越式发展理论特别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理论,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在局部有条件地区或行业首先突破。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站在***治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实施建设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国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实践证明,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策环境长期稳定,各类资本积极进入,实施区域差异化保险监管,发达地区率先突破等相应条件。必须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关键词]跨越式发展;保险创新试验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资金运用创新
一、跨越式发展理论
(一)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
(一)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本文以深圳地区为例,以Eviews3.1为工具对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计算过程略。
1.GDP、人均GDP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市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深圳市经济实力有较强的正相关。其中,人均G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1.5%的增长;C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0.94%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可以实现人均GDP增长速度1.5倍的超速增长。
2.贷款余额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发展正相关,金融业每增长1%,深圳保险业只能增长0.75%,深圳保险业的发展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深圳金融业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并不很强。
3.人口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户籍人口呈正相关,户籍人口每增长1%,保费收入增长3%,即户籍人口对深圳保险业有3倍的拉动作用。暂住人口则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呈负相关,而且负相关很弱。
(二)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借鉴国际经验,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分阶段组织实施。
1.近期阶段(2006年—2007年,建立五个平台)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近期的主要任务:完成试验区发展规划、出台系列相关***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鼓励保险企业开展创新,尽快使深圳成为全国保险改革、发展的创新基地和示范基地。完成组织平台建设、宣传平台建设、法制平台建设、创新平台建设、深港合作平台建设。
2.中期阶段(2008年—2010年,建设六个中心)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中期的主要任务:初步实现深圳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初步成为具有较强可持续创新能力的全国保险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完成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有特色的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中介市场辐射中心建设。
3.远期阶段(2010年—2015年,实现一个看齐和一个接近)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远期的主要任务:在全国保险业领先,向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看齐,成为区域性国际保险中心城市,各项指标接近国际成熟市场的平均水平。
(三)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
利用良好的环境条件,不断进行重点方面的创新,推动三大功能的实现。
1.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产品创新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应围绕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策的变化、经济结构、人口结构与消费特点,大力开展产品创新,体现产品的个性化与针对性,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和社会危机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灾害和意外事故防范水平,增强社会应对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促进传统的以***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社会运转的效率。近年来,保险业推出的公众火灾安全责任险、律师责任险、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险以及针对***和禽流感***情的保险产品等,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今后要继续采取市场运作、***策引导、***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贴近市场贴近消费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产品创新,发展重点的险种,例如,通过发展责任保险,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通过在高危行业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分担部分***府责任。
2.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服务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对保险业的必然要求。近3年来,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近3000亿元,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推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双赢互惠关系。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应该是个性化的、针对客户需求提供的,这就需要制定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的业务流程。目前,理赔服务中介化的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理赔效率低,理赔标准随意、公正性差等突出问题,提高了保险业专业化经营水平。今后要继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高品质服务,推动服务标准化进程,努力提高差异化服务和高附加值水平;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引进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加快开发和技术升级;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承保、理赔综合客户服务平台,实现客户服务工作的自动化,提供承保后续服务和报案后的跟踪服务。
3.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运用创新是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和投保人的利益,从而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别在业务经营成本较高、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更为明显。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有利于优化金融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渗透度和贡献度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在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逐步提高,稳步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目前,保险资金主动参与上市银行IPO的配售和申购,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的改革和重组。保险公司投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A股合计188.9亿元,H股125.1亿港元,分别占中国银行A股和H股的23.2%和5.8%,占工商银行A股和H股的30.5%和6.8%。中国人寿成功完成入股中行、工行、中信证券、广发银行、南方电网等一系列涉及几百亿元的资本运作,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总市值已突破6000亿港元。平安保险参股了国内10家银行,继通过旗下平安信托收购福建亚洲银行的控股股权(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后,完成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
总之,保险业要把跨越式发展与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有机融合,充分利用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改革创新的有利***策,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更大的胆识,不断探索新路子,积累新经验,使保险业成为最为活跃的创新型行业。健全保险业市场准人机制,鼓励信誉和经营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商业银行改革及上市重组;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3.
[2]***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
保险发展论文第4篇
关键词:保险行业周期性波动性背离原因剖析
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弱周期性发展特征
(一)理论分析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保险行业发展呈现弱周期特征。两个方面的指标可以佐证:保险总收入与相关指数周期性;保险投资收益与相关指数的周期性研判。
保费收入与GDP、CPI指数的增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人均GDP的增加也将一定程度地带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当收入增加时,各类保障需求将会显现,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会提高,因此保费增长与人均GDP的增长相关性较高。
保险投资收益与证券市场波动的弱相关。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尤其在美国寿险市场,投资型产品的占比更高。当证券市场高速增长时,客户将选择减少在理财类保险产品上的投入转而投向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高峰过后,保险产品理财功能的替代性凸显,一部分客户将选择从证券市场理财转移到保险产品进行理财,客户的财富上升带动了保障需求的提高,带动保费收入的增长。
(二)实证分析
国金证券研究所(2008)在对美国寿险市场的相关数据基础上,发现无论是保费收入或资产收益率的波动都很小。实证结果显示,保险行业收入与人均GDP增长速度的相关性最高,而且表现出了较强的同步性;与CPI系数的相关性居中,且行业收入的增长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最弱,若将两组数据错开一年,则得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相关系数,标普指数出现增长高峰后一年,将可能出现寿险行业收入的高峰。而对保费收入与人均GDP、CPI及标普指数比较的实证分析结果也显示,保费收入与上述三项指数的相关性与行业总收入与三项指数的相关性呈现出一定的一致性,而其中,保费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较总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更弱。
从保险行业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考虑到自1991年起美国寿险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上的比例超过了10%,将1991年作为分割点来看在此之前的波动和在此之后的波动。实证分析显示,无论是哪个时期,资产收益率的方差都非常小。通过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的比较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较长的期限上,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保持了趋势上的一致性。在短期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上,要明显弱于上述两个指标,在时点上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证分析显示了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即弱周期性。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强波动性、周期性
本文以1980~2006年GDP、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率两组数据来考量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周期。整体上看,保险行业发展与GDP发展呈现高度的相关性,保费增速曲线与GDP增速曲线拟合程度较高。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却存在非常明显的波动性、周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证实这一判断。
从保险行业增长率变化情况看。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速呈现明显的大幅度起落的发展趋势。最高年份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69.56%,但最低年度的增长率仅为8.41%。
方差指标来看。1980~2006年,GDP总量变动方差为:175.53、标准方差为13.24;GDP增速的方差为:0.0061、标准方差为0.77939;而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的方差为:131266.4、标准方差为362.3;保费增速方差为:0.032、标准方差为:0.18。从方差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保险行业保费变动大大超过GDP的变动。
我国保险行业周期背离的原因剖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与发达资本市场上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行业环境均为完全成熟,这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存在强波动性的重要根源。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仍然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准。整体上看,我国保险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保险业的底子薄,整个行业的思想基础、人才基础、物质基础等都比较薄弱,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监管者、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同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层次不高,保险企业等微观主体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核心竞争力不强,要形成一种支持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这些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出现大幅度起落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保险市场模仿竞争激烈且粗放式经营易克隆
与其他企业相比,保险等服务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保险企业无法依靠市场的分割或垄断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竞争力;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不能依托于以新产品为手段。因为保险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一旦模仿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那么复制者反而会战胜初始的创新者。此外,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透明和公开的要求也为竞争对手模仿带来便利条件,保险企业以新产品为手段构建核心竞争力是不可靠的。
从理论上分析,保险企业的竞争优势大致来自两方面:费率优势,即通过低费率取得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优势,通过提供更多的特色产品、更优秀服务获取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第一类型基本上隶属于粗放式经营方式,而且容易受制于外部环境的一些因素,不具备发展的持续性。因此,特色产品、优质服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持续竞争优势培育的必然选择,也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共识。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大保险公司厂商无不高举“服务”大旗以赢取顾客的心。例如,保险公司发展普遍都会采取如下一些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研究保险客户的需要,不断推出适合客户需求意愿的保险业务险种;实施客户分类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产品销售环节和售后跟踪的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网上服务、机构销售和电话中心等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尽量方便客户投保等。
但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模式容易被对手模仿、复制。面对无休止的服务竞争,保险企业怎么能够确立自己的服务优势呢?发展速度回落是保险业经营思路调整的直接后果。由于保险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和营销创新,优势企业的基础并不牢固。保险业持续反复发展是目前发展的一种常态。
上述推理可以从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市场集中度不断下降得到证实。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公司数量快速增加,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步下降,保险业寡头垄断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保险公司数量变化看,我国寿险公司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06年,保险公司达到98家,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引致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集中度快速下降。
结论及其行业发展建议
尽管从某一段时间看,保险市场的增长率可能出现波动,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上的。整体上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是渐进的,螺旋上升的,具体体现为保险发展层次和水平在逐步的提升。实际上,从更长的一个时期看,波动性的规律对我们理解速度与规模也不无启发。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较小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同时,保险企业经营非常粗放,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承保面较窄、保险市场总量较小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因此,保险企业未来发展必须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线,增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和贡献度,体现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的规律性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庆洪,罗霞.保险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探讨.上海保险,2003(4)
保险发展论文第5篇
一、银行保险的定义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一个法语词,初始意义具有明显的“银行”与“保险”融合特征。什么是银行保险?是一种销售渠道还是创新产品?是一种业务形态还是新型组织?正如众多的经济学概念一样,银行保险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种多样的。业内学者分别从销售渠道、经营策略、组织形式、业务流程等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界定。本书将各种定义归纳为三种:渠道说、产品服务说和经营策略说。
1.渠道说。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从银行保险的最初形式来看,所谓的银行保险指的就是利用银行等渠道来销售保险产品(寿险产品)。多利萨?K.弗勒(DolisaK.Flur)就得出这样的结论:“Bancassuranceisatermforsellingofinsurancebybanks.”寿险营销与研究协会(LifeInsuranceMarketingandResearchAssociation,LIMRA)所编写的保险词典中认为银行保险指的是“通过银行与建房互助协会下属全资分支机构,而不是保险公司提供寿险服务。”我国台湾学者也对此作出类似定义:“透过银行将保险产品销售给银行客户。”(凌氲宝,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险公司2002年发表的《亚洲的银行保险》报告中也认为,从最为简单的形式上看,银行保险就是经由银行销售保单。SwissRe,Sigma,BancassuraceDevelopmentsinAsia-shiftingintoahighGear,July,2002.经合组织(OECD)在2000年的报告《世界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前途与问题》中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通常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销售银行产品”(mostcommonlyreferstobankssellinginsuranceproductsandusuallyviceversa)。
2.产品服务说。产品服务说是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和保险公司联手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学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欧洲银行保险中的问题及2000年发展前景》一书中提及:“银行保险是包括传统银行、储蓄银行和建房协会在内的,对保险产品进行制造、营销和分销的服务。”英国保险业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的一种经营行为,即银行销售通常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美国学者MichaelD.White博士,将银行保险定义为“由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银行和保险公司交叉持股的机构,经营具有资产管理功能的保险类产品、交叉营销或销售银行和保险产品所能带来的任何产品或服务。”MichaelD.White,AComprehensiveGuidetoBankInsurance,theNationalUnderwritingCompany,1998.atp.XXV.在德国,银行保险也被视为由保险公司和银行所能提供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所有产品和服务。我国的学者郑伟、孙祁祥也从产品提供的角度来理解银行保险,认为“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其中,保险公司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负责产品的销售。”
3.经营策略说。经营策略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与其主业经营相关的商业策略。瑞士再保险公司1992年发表的《银行保险: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竞争的调查》中,将银行保险界定为“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务市场以一种或强或弱的一体化方式经营的策略”。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ReGroup)在2001年的报告《实践中的银行保险》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Bancassuranceistheprovisionofinsuranceandbankingproductsandservicesthroughacommondistributionchanneland/ortothesameclientbase)。MunichReGroup,BancassuranceinPractice,2001.经营策略说强调银行与保险公司两个不同的金融部门联手进行产品开发、营销和分销。在我国,学者栾培强(2000)对此定义为“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而进入保险领域。银行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直接销售保险产品(Start-up),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人销售保险产品,还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Venture)经营保险产品。”(栾培强,2000)张洪涛则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
通过上述三种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为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渠道说还只是停留于对银行保险现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现的归纳,无法反映银行保险所具有的建立销售联盟、合资企业、新建企业等其他高级经营模式的特征,而且还容易使人产生银行保险就是在保险人、经纪人销售以外的第三条补充性渠道的误解。其实,随着银行保险的逐步发展和深入,作为企业的经营战略,银行保险可以创设和包容更多的银保合作,而不仅仅是借助银行的分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这种银行保险早期的模式。产品服务说更注重的是银行、保险两大金融部门联手开发、营销和分销保险产品的特性。此时的银行保险,已经拥有更多银行和保险相融合的特点,银行不再是单一的分销渠道,而是参与保险产品的前期设计和开发,此时的银保产品具有更强针对性、更适合银行销售的特点。这种说法显然比渠道说更进一步,但还不是全部,一个成功的银行保险经营还包括诸如文化、技术、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产品服务说也失之偏颇。经营策略说强调的是,银行、保险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策略选择,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双方间的策略选择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相同国家的不同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选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双方能否有效地实现各自资源的整合,这就要求双方不仅要在渠道、产品方面实现整合,而且要在技术、文化等方面实现融合,因而经营策略说比渠道说、产品服务说更全面地反映了银行保险这一现象的本质属性。
在归纳汇总并比较了国内外研究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之后,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普遍接受的“银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客户提品
而进入保险领域”定义方式,还是有失宽泛,并未将合作双方、全部内容涵盖其中。因为从金融一体化的角度来看,银行不仅仅可以销售保险产品,而且还参与到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同时具有保底、保障、投资等几种功能[一般认为,保险业务可以划分为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manufacturing)和销售环节(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承保和理赔,传统意义上只有保险公司才具有制造环节的专业性;而销售环节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来做,并非保险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所在]。
我们认为,银行保险是随着金融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的一系列资金互动、工具复合和业务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对此,本书理解的是广义的银行保险概念,特提出如下定义与读者探讨:“作为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以及金融服务融合和创新的产物,银行保险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采取的一种相互融合渗透的战略,是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群体、提供兼备银行和保险特征的金融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种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与银行保险相似概念的区别
在理论探讨层面,有几个概念与银行保险相类似,在理论研究中经常相互借用。但实际上,下述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异:
1.银行保险与保险金融
根据Sigma的理解,银行保险并不仅仅意味着银行单方面进入保险领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即保险公司出售与传统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后者被称为保险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说,广泛意义上的银行保险不仅仅局限于银行经营保险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经营银行业务,实现的是交叉销售和相互渗透。但在实务操作中,由于银行产品由银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银行保险往往是指银行进入保险领域,本书也是基于这个理解为出发点。相反,保险金融在实务领域中少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资产专用性,由于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领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银行进入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险金融远远未发展到银行保险的程度。
2.银行保险与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是国内的“专有名词”,在英文中并无特别的术语与之对应。一般情况下,银保合作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所能够从事的所有业务合作。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经验有所不同,国内处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两方主体,难以到达银行保险最高程度——一体化的程度。因此,在国内“银保合作”是较银行保险出现频率更多的一个词,主要涵盖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内容:一是合作,主要有销售、代收保险费、支付保险金及理赔金等,即银行保险的初级发展阶段;二是互补合作,主要有协议存款、资金汇划结算、一般性融资和信用式融资、保险资产托管、购买银行代销基金、电子商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投保和员工保障计划等,这主要是基于银行在资金结算和保险公司在风险保障方面的优势;三是深层次合作,包括数据库连接、人力资源合作、产品的联合开发等。可以看出: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
3.银行保险与保险
所谓保险,是指银行作为兼业人,保险公司向个人、公司、机构客户销售被公司的产品。从上面对银行保险的几种定义比较中可以看出,保险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是进行产品方面的合作。而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逐步由初始阶段的销售、到资本渗透、到银保一体化(即银行同时实现了保险产品的制造与销售,并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有机融合,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的高级层次)。因此,银行保险是更为宽泛的概念,保险只是相对狭义的理解。
从以上的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来越深入,已经由最初的保险公司产品向银行单向流动、发展到银行和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流动。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均可向对方渗透,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三、银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阶段
事实上,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结合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例如,比利时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国的CNP等公司,自19世纪就开始全面提供银行与保险服务了。但真正意义的银行保险,是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开始的。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银行保险的发展遍及全球,不仅仅是欧洲保险业的主要销售方式,更成为美洲、澳洲、亚洲等地区金融机构拓展全能型集团的重要模式。伴随着花旗集团将旗下的旅行者财险和寿险相继出售,现阶段的银行保险又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书在梳理了全球银行保险的发展脉络之后,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银行保险的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80年以前的银行保险是萌芽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保险仅仅局限在银行充当保险公司的兼业人(insuranceagent)角色,即银行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介入保险领域。严格意义上说,银行保险尚未真正出现,因为银行只是介入到保险领域的分销环节。这一阶段,银行尽管也直接出售保险单(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但只是作为银行信贷业务的补充而进行的,其目的是减少银行承受的风险,例如当时许多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方必须对其所抵押物进行保险。在这一阶段的银行保险,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关系纯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保险产品制造环节的竞争,但为银行以后介入保险领域积累了一定的销售经验。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起步阶段。在这一阶段,银行开发出与其传统业务的不完全相同的资本化产品,如养老保险年金产品(投保人在银行按年度支付保费,在约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归还定额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从此开始全面介入保险领域。银行涉足资本性保障产品的开发,被认为是银行保险的真正起源,因为客观上银行已经涉足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与保险公司展开竞争。但这一阶段,银行保险的发展主要是银行为应付银行业之间的竞争而扩展业务范围所致,并非主动地进入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欧洲是这一阶段发展银行保险的主要市场。
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银行保险的成熟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一是银行保险的主动发展,银行主动参与到保险领域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二是银行保险开始向全世界扩散,包括美国、拉美、澳大利亚、亚洲在内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阶段,银行为应付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采取了新设、并购、合资等措施,将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结合起来,不仅推出的保险产品较上一阶段大大增加,银行介入保险的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在银保产品的更新方面,银行逐步介入了保险产品的制造环节,推出了复杂多样的保险产品。如英国的银行开始直接提供纯保障的寿险产品,西班牙的银行也推出了终身寿险产品。在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方面,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在原来销售的基础上,探索出银行保险的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合资公司,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兼并收购,通过并购将两个***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可以说,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或银行逐步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不仅能够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而且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在该阶段,首先是欧洲掀起了银行保险的热潮。在金融、税收和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特别是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更加快了各国金融立法的统一,使不同的金融业务逐步融合。而且,银行随着同业数量的增加,其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纷纷寻求包括保险业务在内的新业务的发展机会。1999年初,欧元的启动使这一趋势更为显著,商业银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资源与网络优势,使得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银行保险相对发达的国家(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奥地利)中,其实现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业务总量约60%;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意大利、挪威、荷兰、德国、英国、瑞士、芬兰和爱尔兰等)这一比例在20%至35%之间。2002年,寿险市场保费收入按照销售方式划分的比例为:银行保险65%,人8%,经纪人5%,保险公司职员13%,电话直销8%。
随着欧洲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第五次并购浪潮的到来,欧洲、美洲、澳洲的商业银行在发展注重批发业务的全能银行和注重零售金融业务的银行保险方面各有建树。
1990年荷兰保险公司(AMEV)与荷兰银行VSB合并,并与比利时银行AG合并成立的富通集团(Fortis),成为欧洲第一家综合性金融集团,专注于银行保险事业的发展;1991年荷兰银行、荷兰邮***银行、荷兰国民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荷兰国际集团(ING),业务范围涉及批发银行、零售银行、ING直销、美洲保险、欧洲保险和亚太保险;1995年瑞银集团(UBS)与瑞士第一大寿险公司瑞士人寿(SwissLife)缔结合约;1997年瑞士信贷银行(CreditSuisse)与丰泰保险(Winterthur)合并、组建瑞士信贷集团。1998年11月花旗公司兼并旅行者集团后共同组建花旗集团,更是将银行保险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高潮,开创了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为一体的金融集团,成为全球架构“集团混业、法人分业”全能式金融保险集团的典范之作。在这股风潮之下,2000年英国大型商业银行与劳埃德保险集团公司收购英国第六大寿险和年金公司——苏格兰威德斯保险公司,形成英国最大的金融集团;2001年德国安联保险(Allianz)并购德累斯顿银行(DresdnerBank)、组建了德国版的花旗集团,等等,都是通过并购案实现银行保险规模经营的典型案例。
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的银行保险逐渐占据鳌头,在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银行销售保险更是方兴未艾,对引领国内银保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年来银行保险的发展势头比较迅猛,各家保险公司争先推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保险的形式出现。
第四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步入了银行保险的后成熟阶段,也被称为专业化阶段。这一阶段出现了银行保险两种截然不同的分化趋势:一种是向银行保险一体化的更高形式迈进,如欧洲的富通集团、安联集团、荷兰国际集团等,这些集团的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实现了高度的融合,不仅在产品开发、销售支持能够运用统一的管理和技术平台,而且具有很强的开发银行客户的能力,真正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能够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保险发展论文第6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财***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等***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府在法律、经济、行***上给予***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府的行***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府特别是乡镇、村***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尤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策性性质以及***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保证***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孙秀清,2005)。
保险发展论文第7篇
不确定性。与普通的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相比,绿色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要复杂的多。因为,投保企业在经营中经常会伴随着环境侵害行为的发生,有时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非格式化。由于不同企业在进行生产时所污染的对象不同,因此保单对于承保企业的污染责任也会随着企业污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二、我国绿色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1.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
从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来看,绿色保险产品的供给和需求存在着双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我国目前共有52家财险公司,其中34家中资公司,18家外资公司。而目前开展绿色保险的公司仅11家,占财险公司的比重为21%。开展绿色保险产品的外资机构仅2家。
2.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建设来看。
我国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机制并不完善,对于污染企业的责任追究也仅限于行***处罚。对于污染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刚刚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仅四条,这些法律条文中仅仅规定了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还规定对于侵权的实施者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具体到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具体赔偿多少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常常造成了企业赔偿不到位,导致其承担的污染损失的减少,形成不了环境风险的压力。此外,对于污染事故的***府处罚数额往往受到行***决策的影响并没有法律依据,其数额往往对于企业够不成威胁,导致企业污染没有风险压力。
3.从绿色保险发展的内部建设来看。
3.1绿色保险产品单一,针对性不强。
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险种主要是针对船舶、石油钻井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等造成的污染事件,也是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参保的行业。主要有:渗漏污染保险条款、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条款、海洋及陆地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相关保险条款等。保险公司提供的绿色保险产品种类更多的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应当投保的渗漏污染责任保险、船舶污染和油污污染保险。而对于水污染责任保险、噪声和振动责任保险、核能和辐射污染责任保险并没有相应的产品研发和投放市场,造成了企业在选择绿色保险产品时,可选择的品种较单一。
3.2污染事故后的评估机制缺失,增加保险公司责任认定难度。
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涉及到面广,发生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而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先前并没有相应的经验可循和相应人才的储备,一旦事故发生后,往往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而导致污染责任难以认定;同时,由于评估机构的建设不健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寻求合适的评估机构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往往对保险企业的事后责任的认定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责任认定出现偏差,将会对保险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3污染企业环保意识不强,对绿色保险认识不足。
我国潜在高危污染企业主要集中在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各类工业园区和钢铁企业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多以国有企业居多。长期的体制诟病形成了这些企业“发展靠自己、污染靠国家的思想”,往往在追求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而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一旦造成污染事故,根据以往***府买单的先例,首先想到让***府解决,很少通过增强自身的风险控制和技术革新来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
三、我国绿色保险发展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1.加强我国绿色保险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由于我国绿色保险发展起步较晚,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的,对于如何进行产品定价、承保的范围、承保期限、保险合同以及如何定损和更好的管理风险等方面的研究相对不足。归咎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绿色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在发展经验和数据方面还积累不够多;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缺乏相应的复合型的人才,绿色保险涉及到多个学科,不仅要熟练掌握保险、法律、金融方面的知识,还要求掌握物理、化学、建筑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要求综合性的人才。所以,人才是科学技术的第一生产力,没有人才的培养,就不会有更先进的理论提出。要发展绿色保险,人才队伍的培养要先行,其次要加强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为我国绿色保险将来能够更好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2.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
丰富绿色保险产品,完善绿色保险产品体系,不仅有助于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扩大绿色保险的需求,而且还能借助完善的产品体系对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同时,通过产品体系保单的约束机制能够扩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范围,有助于对环境多方面的保护。
3.要严格确定责任免除事项、索赔时效不宜过长。
据国外绿色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国外绿色保险一般把下列作为免除责任:正常操作风险、对企业自己土地的损害等。依据保险的一般原理来看,对于被保险人的非正常活动、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预防性费用等都可以列为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同样可以作为保险企业绿色保险承保的除外责任。此外,根据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对于排污企业免责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受污染损害者之外的第三者所引起的责任以及受害人自身责任,也应该列入保险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绿色保险时要严格确定免除事项,并且对于投保单位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对于免责条款要向对方明确告知,以防事故发生后的合同纠纷。
4.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加强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