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故事10篇

同居故事篇1

关键词:名人故居 文化旅游 开发研究

中***分类号:F590.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170-03

名人故居具有多重文化元素,既展示着名人生活民俗层面的含义,又因其名人身份体现出独特的***治影响力、文化影响力或者社会影响力。学术界对此问题选择不同的视角进行研究。刘媛君[1]以北京市东城区部分名人故居建筑为考察对象,阐明其作为建筑文本的可读性。陆翔、熊皓[2]通过对西城区近现代名人故居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丁超、张秀娟[3]认为,北京名人故居具有三重属性,因此,北京名人故居的认定和保护应当坚持地域的全面性原则、名人的兼容性原则和故居的多元化原则。但是在文化旅游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主流旅游活动的今天,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名人故居的地位和作用呢?北京既是具有千年文化传承的历史名城,又是具有鲜明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其悠久的历史,广泛的影响力,显著的声誉每年都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如何实现名人故居与文化旅游的完美结合,如何将历史文化的内在价值与旅游开发的现实性紧密地结合起来,一方面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另一方面打造更有吸引力的城市名片,同时推动文化和经济的和谐发展,这一命题不仅具有较高的学界研究价值,同时也具有较强的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借用Bob Mckercher和Hilary du Cros关于文化旅游的研究成果,以北京市南锣鼓巷名人故居的开发为个案展开相关研究,希望可以得出一些具有价值的结论。

一、北京市南锣鼓巷名人故居现状

作为北京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的南锣鼓巷,以其悠久的历史、完整的保护、鲜明的特色闻名于大江南北。南锣鼓巷的历史发端可以追溯到元大都时期,虽然历尽明清两代,但是被名人显贵选择作为栖居地还是近三百年以来的事情。***界要人、官宦世家、学者清流、社会贤达诸色人等都在南锣鼓巷中留下了自己的足迹,或喜或悲的前尘往事即使今朝读来亦令人感慨不已。如果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南锣鼓巷的名人故居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类是明清时期的故居,包括洪承畴故居、清内务府总管的“绮园”等;第二类是近现代时期的故居,包括靳云鹏故居、詹天佑故居等;第三类是当代名家的居所,包括罗荣恒、粟裕故居等(详见下页表1)。上述所列故居亦非全部,只是拣其声名显著者罗列一二。南锣鼓巷中曾经居住过的名人不在少数,只是历史的沧桑巨变不但改变了人情世故,也湮灭了旧履遗迹,所谓的故居或者仅有其名已无实地,或者名实相符,或者虽有实地而名尚待考,旧居面目已然不同往昔。

二、文化旅游与北京市南锣鼓巷名人故居开发

通俗地讲,名人故居的开发可以理解为文化旅游的方式延展。名人故居因其“名人效应”对游客形成强烈吸引力,通过带有鲜明人物印记的目的地场所对游客产生向心力,引致游客借助旅游出行,通过亲自到达并观赏名人故居满足其对“名人”的心理依赖和完成其对历史的追忆。但如何设计和开发名人故居的文化旅游却是复杂浩繁的工程。原因如下:第一,名人故居文化价值的表现形式多以无形为主。虽有故居实地,但是对文化含义的阐释不是只依赖于实物场所就可以完全实现的。第二,名人文化本身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导致其评价标准难以界定。不同地域、不同族群对于名人及其文化的理解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针对名人故居文化旅游的开发设计中常会出现目标迥异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出现对名人故居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和建议大相径庭的局面。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更广泛的背景和更灵活的视角来看待名人故居文化旅游的潜力问题和发展路径。Bob Mckercher和Hilary du Cros认为[5],针对任何形式文化旅游的开发与设计,必须考虑诸多的相关因素。这些因素可以被分组罗列于三个主题之下,即***治或法律环境,文化或遗产资产以及目的地的旅游活动。名人故居作为文化旅游的态势之一,也可以采取类似的研究路径,下文我们将展开具体的分析。

三、***治(法律)环境与南锣鼓巷名人故居开发

任何的文化旅游都必须在法律或者***策的框架之内进行,南锣鼓巷名人故居的开发也不例外。南锣鼓巷是北京市***府确定的第一批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之一,也是北京市胡同肌理保存的最完整的棋盘式传统居民区。因此,针对这一区域的名人故居的开发的第一要略就是要遵守北京市关于文化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不能违规建设,不能违法开发。时代的变迁必然带来环境的变化,名人故居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着,有的故居已经是破败不堪,有的故居还是保存完好,有的故居已经成为民用,有的故居成为办公单位。文煜故居的可园部分保存完好,现在是部级文物保护单位。上述故居中有八家故居是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三家故居是北京市东城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南锣鼓巷名人故居的所有权已经呈现出多元结构。在这一前提下所进行的开发利用就需要保证最基本的常规维护,还需要存在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借助***府权力和社区力量共同实现开发与保护的并存。

四、文化或遗产资产与南锣鼓巷名人故居开发

文化资产的总额以及其空间分布的特征是一个区域文化旅游吸引力的最直接因素。文化资产的独特性决定了该区域文化旅游的不可替代性,文化资产的空间分布决定了该区域的文化资产是否具有集群性,也在另一方面揭示着旅游承载力的大小。南锣鼓巷中的名人故居数量众多,属于比较密集的故居集中区,具有很高的价值。南锣鼓巷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身处其中的名人故居大多是北京四合院住宅街区的精华所在,这些明清时代的建筑颇具特色,尤其是一些保存完好的建筑充分展现了前朝辉煌的建筑艺术。名人故居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它们如同一颗颗镶嵌在北京城内的文化明珠,它们不仅是北京历史文化的物化载体,同时也是一项无法再生的宝贵遗产和资源[6]。只有深挖名人故居的文化内涵,让世人更多地了解和认识它们,让其放射出应有的光芒,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保护。比如“绮园”虽然形制和规模无法与圆明园或者颐和园相提并论,但是从建筑学的角度而言,也是一处别具匠心,别有韵味的园林小品。绮园大门上精致的门饰砖雕,绮园内仿江南园林式样的“舫形敞轩”,错落有致的厅廊楼宇,这些旧物基本保持原状,都是不可多得的历史研究资料。

从另一层含义而言,名人故居具有思想教育性[7]。参观游览名人故居,不仅可以学习历史文化知识,同时也可以起到缅怀先贤业绩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是寓教于乐,教行并举。现在很多名人故居已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就是典型的例证。比如,位于后圆恩寺胡同13号的茅盾故居,虽然只是一所极普通的两进小四合院,屋内屋外简单质朴,没有雕廊画柱,只有翰墨书香,但是因为有了茅盾先生,这所普通的民居熠熠生辉。

五、目的地的旅游活动与南锣鼓巷名人故居开发

大多数文化旅游产品或者体验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目的地旅游活动是否具有创意性,是否是一种与该文化相契合的、贴切的活动设计。对于南锣鼓巷名人故居的旅游活动设计可以尝试下述路径。第一,把名人故居打造成从过去到现在的直接联结。当过去和现在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关联的时候,历史就被赋予了新的时代色彩,也可以称之为历史的复活。可以把不同的历史时代或者相关事件集中于某一个名人故居,形成完整的故事链条,虽然这可以有理想化的或者虚构的成分,但是并不会影响整个名人故居的声誉价值。完整的故事使得名人故居灵活起来,这也会使探访者的发现之旅变得妙趣横生。因为所有的参观者想要发掘的是一部历史的人类戏剧,而不仅是名字、日期或者标志物。需要通过文学力量重新阐释名人故居前朝的故事、背后的故事,使名人故居的相关信息变得富有创意和充满活力。比如,朱家的故居就非常适合此种开发思路。朱家是宋学家朱熹的二十五世孙,是中国著名的文物专家、清史专家。该故居的主人先后有清光绪年间的武英殿大学士文煜以及民国时期代总统冯国璋。不同时期,不同历史身份的人都在此生活过,中间应该由不少有益有趣的故事发生,把这些人生经历串联成完整的故事链会使得这样一所故居具有更多的吸引力,一方面可以帮助参观者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生活情状,另一方面可以帮助参观者体会不同身份地位的心路历程。第二,增强名人故居旅游活动的可参与性。名人故居是一个场所和领地,具有物质工厂的性质。漫步游览可以为参观者提供最直接的感官享受,但是这其中就需要在对名人故居原有形象保持控制的基础上的重新再造。当参观者游览某一故居的时候,是有很多的障碍的,比如对于婉容故居的游览。婉容作为中国最后一位皇后,身上承载着太多的历史悲欢,这与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所知是有着明显的距离的,如何化解距离的疏离,如何架构古今的桥梁,如何让参观者真正融入景色之中,这些都是婉容故居这一类型的名人故居开发时候所遇到的问题。

名人故居既是历史文化价值的彰显,也是社会生活变迁的标本,是一座城市无法代替也无法抹去的历史记忆。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既保护名人故居的历史文化价值,又扩大城市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还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名人故居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参考文献:

[1]刘媛君.作为阅读文本的北京名人故居建筑[J].城市问题,2007,(1):70-74.

[2]陆翔,熊皓.北京西城区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研究[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8,(3):54-58.

[3]丁超,张秀娟.北京名人故居的三重属性及其认定与保护原则[J].北京社会科学,2006,(4):36-39.

[4]李铁生,张恩东.南锣鼓巷史话[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0:62-109.

[5][加]Bob McKercher,[澳]Hilary du Cros.文化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M].朱路平,译.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183-197.

同居故事篇2

关键词:事故特点;事故种类;核辐射事故

引言

在中国,核辐射事故被划分成了四种不同程度的等级。第一等级是特别重大事故,第二等级是重大事故,第三等级是较大事故,第四等级是一般事故。每种等级事故的波及范围不同、致死的数量不同。但无论哪种等级的事故发生,其危害都不容小觑。所以,尽可能减少核辐射事故就显得特别重要。

1 核辐射事故种类

1.1 核反应堆事故

在当今的电能中,核能发电是典型的形式。与其它发电形式相比较,核能发电不仅成本低廉,而且污染十分小、稳定性也颇高。因此,核能发电成为了主要的发电形式之一。但核能的使用有利也有弊。其最大的弊端在于:核能一旦被泄露,其后果将十分严重。在20世纪80年代,前苏联曾经出现过一次震惊世界的核泄漏事故,切尔诺贝利核电厂的核反应堆发生事故,最终使得不少放射性物质(γ射线、β射线、α射线)蔓延到周边空气中,这些放射物没有颜色和气味,不容易被人察觉,随着放射物的蔓延,事故周边有1400多名居民因为感染了放射物质而在短时间内死亡。

1.2 放射源丢失事故

在如今的教育、医学和工业等领域中,放射源被投入了使用。而目前世界范围内也将发射源视为工业产品,允许其买卖及使用。据统计表明:目前,中国全国范围内大约有15枚放射源存在。如果放射源使用得当,将在不同领域发挥有效作用。如果放射源管理不善,就可能泄露,其后果不堪设想。上个世纪90年代,在我国陕西,有一名男子无意中在枯井内挖掘到了一枚放射源,这名男子并不识得放射源,还误以为是什么宝贝,便将放射源揣在兜里,准备拿回家去。结果,回家后不久,这名男子就开始呕吐和恶心,其原因是放射物质侵入到男子体内,照顾男子的家人也受到放射侵害,最终男子一家无一幸免,死于急性放射病。

1.3 医疗照射事故

X射线是当今医学领域运用较多的核照射放射。尽管,X射线照射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某些医学难题。但是,X射线照射的现实危害也不容忽视。医学实验证明:如果患者接受了X射线照射,同时照射剂量颇高,那么患者因此而患白血病等疾病的可能性将远远增加。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某家医院曾经出现过类似事故。医学在给患者进行X射线照射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剂量加到了原来的十倍,结果该患者在接收照射之后,出现反应迟钝、剧烈头疼和血小板急剧减少等症状,在住院后的50天左右,该患者死亡,这家医院也因此赔付了患者家属大笔的医疗事故费用。

1.4 放射性废物储存事故

在核设施完成各类生产的过程中,常常会有废水或者废气产生,这些废水和废气与其它废物混合到一起,便称为放射性废物。一般来讲,核设施的生产管理机构会针对放射性废物做一定的处理,避免其转移到居民的日常生产或生活中,否则将给居民带来极大影响。20世纪50年代,在前苏联的某个小镇上,由于处理放射性废物的系统失灵,导致不少放射性废物内部出现爆炸,爆炸后的放射物便随之进入到周边空气中,以至于周边环境被大肆破坏。

2 核辐射事故特点

2.1 威胁健康

从现实情况看来,核辐射事故所带来的健康威胁极大,核辐射事故在发生的瞬间,会有大量放射物质蔓延到周边空气中。随着放射物质的扩散,极可能进入到居民生活区中,从而让居民感染到放射物。放射物一旦进入到了居民身体中,其对居民健康威胁极大。对普通居民来讲,体内感染放射物之后,将会出现腹泻、脱发、出血和头晕等症状。而对孕妇来讲,如果体内感染放射物,孕妇所受到的危害则更大。一方面,孕妇自身会受到健康危害。另一方面,孕妇自贡中的胎儿也会受很大影响,出现畸形或者死亡的情况,即便胎儿能够顺利降生,也不可能像正常孩子一样,其智商会明显低于普通孩子。

2.2 照射途径及来源多样化

尽管引起核辐射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对核辐射事故的照射途径及来源进行总结,可大致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内照射,第二类是外照射。放射物通过居民饮食或者空气吸入等方式进入到了居民体内,便称之为内照射。放射物通过医疗照射和职业照射等方式,让居民感染到放射物,那么便称之为外照射。医疗照射主要指的是放射***及X射线照射等方式。职业照射主要指的是从事的工作与放射物密切相关。

2.3 引发恐慌

随着科技的普及,居民对核辐射、核辐射事故及放射物感染等的了解越来越多,居民渐渐认识到核辐射事故的巨大危害。因此,居民对于核辐射事故也是十分惧怕。一旦某地区有核辐射事故出现,那么该地区附近的居民将惶恐不安。普通居民难以饮食下咽,害怕自己随时可能死亡。孕妇则更加严重,不仅担心自身安危,也担心腹中孩子是否能安全降生,由此引发的流产较多。在上述谈到的切尔诺贝利核电厂核事故中,核电厂周边区域的居民在得知事故情况后,十分恐慌,有人开始宣传说某种抗辐射药能抑制体内放射物,不少居民听信了谣言,纷纷购买抗辐射药,而药店也因此哄抬物价,将抗辐射药的价格标到原来的五倍以上,而实际上这种抗辐射药并没有真正的抗辐射效果,不少居民在慌乱中受骗,周边区域的社会秩序迅速被打破,前苏联中央***府不得不立刻下令停止抗辐射药的售卖,并派遣专业人士到相关区域维护居民生命安全,同时派遣大量警察维持社会秩序。

2.4 事故波及范围大、危害人群多、持续时间长

在核辐射事故出现后,不仅对社会秩序冲击极大,而且事故波及范围大、危害人群多、持续时间长。首先,放射物会在空气中蔓延,而且蔓延的速度极快,从一个小镇到另一个小镇,一个区县到另一个区县,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所以其波及的范围非常大。其次,正是因为波及范围广,放射物所危害的人群数量才较大。只要某区域的空气中夹杂着放射物,那么该区域中生存的所有居民都可能感染放射物。再次,放射物在空气中的停留时间会特别长,无法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如果某区域出现放射物,在将来的10年甚至20年时间里都会有放射物存在,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彻底消除放射物,而居民所受的危害也将持续很长时间。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将核辐射事故作为研究对象,从而展开论述。首先,文章论述了事故种类,尤其谈到了以下事故:一是核反应堆事故。二是放射源丢失事故。三是医疗照射事故。四是放射性废物储存事故。其次,文章论述了事故特点,尤其谈到了以下方面特点:一是威胁健康。二是照射途径及来源多样化。三是引发恐慌。四是事故波及范围大、危害人群多、持续时间长。希望文章所研究的种种内容可带来一些启迪。

参考文献

[1]罗孝如,熊飞.核辐射事故的种类和特点[J].民防苑,2010,24(20):15-16.

[2]邵建章.核辐射对机体的损伤作用及其防护技术[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4,27(15):42-47.

[3]杜平,张玉敏,朱春来.核辐射探测装备和技术的发展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12,13(46):47-55.

同居故事篇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哪一项赔偿,在考虑以上列举的2个因素的同时,还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赔偿计算的参照系,即确定了患者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机构的责任之后,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共涉及3个参照系,即: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同的赔偿项目,在计算时应参照不同的参照系。具体分述如下:

    1. 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 伤残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以“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参照系。即: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居故事篇4

沈从文故居导游词【1】

朋友们!现在我们开始游览沈从文故居。

沈从文故居是凤凰古城旅游景区中人文景观的最耀眼点,她因大文豪沈从文而闻名于世。近年来,一直受中外游客和知名人士的青睐和仰慕,参观沈从文故居的四方游客逐年增多。

沈从文故居是已有百余年历史,是清朝晚期建筑,分为前后两进,中间一个小天井,左右配以古色古香的厢房,给人一种精巧秀丽的感觉。那飞檐矗立的屋架和灰色牢实的墙体结结实实的融为一体,显得如此协调,那苍老陈旧的板壁和剥蚀脱落的门窗,显示房屋的陈旧与古老。据传,当年沈从文的祖父辞官回归故里,在中营街的中段买下了这块地皮,修建了这座四合院式的楼房。从沈从文的祖父到沈从文这一代,前后经历了三代,风雨沧桑几十年,也曾显赫一时。时过境迁,昔日的辉煌与荣耀,已成过眼烟云。如今已是人去楼空。思慕故人,不禁令人凄然泪下。但可喜的是,这原属故主的古老楼房,建成了沈从来生平事迹的展览室。每天到沈从文故居游览观光的人络绎不绝,游人如织,无形中给人一种莫大的鼓舞和欣慰。

沈从文故故居陈列室:一张张清晰珍贵的***片,记录了沈从文步入尘世后所走过的艰难历程,那一行行流畅深沉的文字,忠实地记录了作家成长的过程。檀木方桌,藤编靠椅、古老的木质结构架子床,都是沈老当年使用过的实物。目睹这些实物,眼前似乎出现了沈老和蔼可亲的音容笑貌,仿佛又在聆听沈老的教诲:“照我思索,能理解我;照我思索,可认识人。”文若其人,这位伟大的文学巨匠,不仅用心血给人们奉献了900余万字宝贵文化遗产,而且他的憨厚纯正,昭示自我,一生勤奋劳作,孜孜不倦追求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永远是人们学习的楷模。

沈从文故故居著作室:沈从文的精品著作一本本闪耀着知识的光辉和魅力,把文化种子撒播在每个人的心田,开花结果,打造和构架中华民族二十一世纪光辉美好的文化春天。

沈从文故居这座坚固牢实、历经沧桑风雨的百年老屋,是一座蕴含深厚永远掘取不尽的文化知识殿堂;她是沈从文用心血凝结的永不坍塌的文化丰碑;她是古城凤凰一抹永不褪色的风景。

朋友们,沈从文故居旅游到此结束!我们继续前往下一个景点参观。

沈从文故居导游词【2】

世人知道凤凰,了解凤凰,是从沈从文开始的。1902年12月28日,沈从文先生诞生在凤凰古城中营街的一座典型的南方古四合院里。四合院是沈从文先生的祖父沈宏富(曾任清朝贵州提督)于同治五年(1866年)购买旧民宅拆除后兴建的,是一座火砖封砌的平房建筑。

四合院分前后两进,中有方块红石铺成的天井,两边是厢房,大小共11间。房屋系穿斗式木结构建筑,采用一斗一眼合子墙封砌。马头墙装饰的鳌头,沈从文故居镂花的门窗,小巧别致,古色古香。

沈从文故居于1991年被列为省级***府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故居现陈列有沈老的遗墨、遗稿、遗物和遗像,成为凤凰最吸引人的人文景观之一。2006年05月25日,湖南省凤凰县的沈从文故居被***批准列入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故居始建于清同治五年(1866年),系木结构四合院建筑,占地600平方米,分为前后两栋共有房屋10间,沈先生902年12月28日诞生在这里,并在此度过了童年和少年时代,1988年沈老病逝于北京,骨灰葬于凤凰县听涛山下,同年故居大修并向游人开放,现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沈从文故居是已有百余年历史,是清朝晚期建筑,建成了沈从来生平事迹的展览室。沈从文故居是凤凰古城旅游景区中人文景观的最耀眼点。

这是一栋已有百余年历史的清朝晚期建筑,建成了沈从文生平事迹的展览室。

正屋之外,暖暖的春阳洒满了四合院的天井坪坝。故居购物室里,时常有许多年轻人拥挤在购书柜台前,争先恐后地购买沈从文的精品著作。从他们年轻稚嫩的脸上,洋溢着渴求知识的欲望,让人们看到了充满希望的新一代。沈从文一本本闪耀着知识光辉和魅力的精品力作,吸引了多少年轻火热的心,他们一批批从远方而来,来了又去,把从故居获取的文化种子,撒播在每个人的心田,开花结果,打造和构架中华民族二十一世纪光辉美好的文化春天。

同居故事篇5

历史具有真实性的特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了突出对历史讲解的真实性往往会把学生带入一个乏味无趣的氛围中去。所以故事性教学法把历史事实通过故事述说的方式呈献给学生,极大调动了学生积极性。教师也可以要求学生首先去搜集一些历史小故事来作为课堂学习的“热身”训练,收集历史故事的方法也帮助了学生更快地去了解历史,调动学生学习欲望。例如人教版初中历史七年级下册中的“科举制度的创立”,教师则可以让学生自己去搜寻一些关于科举制度的小故事并且摘录下来,然后与同学们一起分享这些“科举”小故事。同学们在搜寻科举制度的故事时,会接触到一些历史名人、历史重大事件等,而这些内容正代表着当时时代的突出特点,对学生把握历史阶段特点有着直接的帮助作用。学生对历史上科举制度时期、关键人物等的把握也为科举时代的历史学习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学生接受历史知识的能力,提高了课堂效率。在人教版初衷历史八年级下册中的“红***不怕远征难”的学习中,学生课前收集的历史故事更能代表着本课题的真实性。“红***长征”这个主题涉及到太多感人事迹,也有许多民族英雄的壮举永远成为历史的定格。学生收集这篇主题的历史小故事扩宽了教材内容,把更多真实的历史信息呈现给老师同学,加深了师生对历史的认识,对历史人物的敬畏,与此同时也培养了同学们的民族自豪感。

二、小组合作,演绎历史

初中历史的学习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表现,故事化教学提供给了学生更多展示自己的机会,学生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来编排历史故事,把真实的历史故事通过角色扮演的形式呈现给师生。这种演绎历史的教学法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能将历史事实通过更生动形象的方式表述给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历史。例如人教版初中历史七年级上册中的“原始的农耕生活”这一课,学生就可以分成两个小组分别代表河姆渡原始居民和半坡原始居民。小组合作过程中制作道具、服装和原始居民使用的生产工具等都要体现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原始居民所代表的不同生活方式和生活用具。比如河姆渡居民使用磨制石器,生产水稻,住干栏式房屋;半坡原始居民使用耒耜,种植蔬菜,住半地穴式的房屋。这两种类型的原始居民不同的生活方式就要通过小组演绎充分体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甚至可以编排一些小情节、小故事来体现原始居民的生活状态,帮助学生去理解远古时期的历史。学生参与与合作,共同构建这样一种生趣的历史课堂也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有着促进作用。又比如七年级下册中“贞观之治”这一课,学生也可以采取故事角色扮演的方式来讲述历史。学生们可以演绎“唐太宗”,通过小故事创编来表现唐太宗在选用治国措施的过程,并且列举出贞观之治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这种小故事表现的方式帮助学生记忆下贞观之治的历史概况以及唐太宗治国之道的方法,对学生掌握历史知识起到帮助作用。所以故事化教学通过历史演绎的方式能够带动学生积极参与到历史课堂,更能帮助学生在演绎故事的过程中学习、理解历史现象和历史人物。

三、课后交流历史故事

学生在经历课前、课中的历史故事性学习后,形成了对历史事件的了解和认识,所以教师此时也应该鼓励学生去再次加强历史性认识,对历史事件进行归纳总结。达到对历史更加客观、深度地了解。比如学习人教版初中历史七年级下册中的“时代特点鲜明的明清文化”时,学生可以举出明清时代的历史故事,比如青花瓷制造的故事、李贽离经叛道的故事等。在这些故事的背后,教师要强调的是明清时代的经济、***治等的特点促使着这些故事、现象的出现,所以历史的发展具有必然性。学生通过历史故事交流达到这种认识也是一种历史学习的成就,通过现象反映实质,通过具体问题总结出历史概念。所以,课后交流历史故事不仅让学生更加深刻认识了历史事件这种现象性的问题,更给学生启发性的思考机会,到达对历史表象地总结性认识。从而发展学生批判性思维,促进学生的历史研究性学习。对于教师教学而言,学生参与历史故事交流同时也给了教师与学生沟通的机会,间接地推动着教师教学手段的创新。

四、总结

同居故事篇6

1、五大道,历史文化名街,天津明信片的背景***,这里还包含景点:五大道博物馆,张作相旧宅,孙殿英旧居,许氏旧居,纳森旧居,訾玉甫旧居,陈光远旧居,马连良旧居,顾维钧故居,曹锟故居,疙瘩楼,天津市民园体育场,民园西里,原伪满洲国领事馆,张伯苓旧居,赵以成旧居,李烛尘故居,郑冀之旧宅,关麟征旧宅。

2、天津之眼,世界上唯一建在桥上的摩天轮,可看到方圆40公里以内的景致,这里还包含景点:引滦入津工程纪念碑。

3、意大利风情街,近代意大利在国外保留最为完整的历史街区,这里还包含景点:梁启超旧居,李叔同故居,曹禺故居,华世奎故居,刘髯公旧居,易兆云旧居,袁氏宅邸,鲍贵卿故居,马可波罗广场,天津市规划展览馆,意大利兵营旧址,原奥匈帝国领事馆,意式风情区艺术展览馆,冯国璋旧宅,蓝鳍纽约海港餐厅,塞纳河法国餐厅(自由道店),狗不理(意式风情街店)程克旧宅,新意街步行街。

4、古文化街,中国味,天津味,文化味,古味,这里还包含景点:果仁张(古文化街店),天津天后宫,华夏鞋文化博物馆,崩豆张(古文化街店),泥人张(古文化街店),名流茶馆(古文化街店),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古文化街店),津门老戏楼,风筝魏。

(来源:文章屋网 )

同居故事篇7

2012年年初,从号称老北京“保护神”——梁思成、林徽因的故居被拆到上海现存最大的新式石库门里弄建筑群摇身变成联排豪宅,名人故居的种种遭遇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众多专家直面难题,议论深刻,提问尖锐,因为名人故居,我们实在经不起再拆了!

【热点解读】

“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外城的城砖像剥去我一层皮。”半个世纪前,建筑学家梁思成为保护北京古建筑曾这样大声疾呼。

余秋雨曾在散文《废墟》中坦言:“圆明园废墟是北京城最有历史感的文化遗迹之一。如果把它完全铲平,造一座崭新的圆明园,多么得不偿失。大清王朝不见了,熊熊火光不见了,民族的郁忿不见了,历史的感悟不见了。”

建筑被称之为“石头的史书”“凝固的乐章”,历史发展的巨轮碾碎了如梭的岁月,也碾碎了许多“石头的史书”。曾有多少印刻着岁月痕迹的旧建筑在机器的轰鸣声中轰然倒塌,它们苍凉的身影湮没在沙石瓦砾中,一个时代的文明就这样消失了。

冯骥才先生说:名人故居是一个城市、一个民族的“魂”。名人故居保护不必贪大求全,北京亟须绘制“文化名人地***”。不幸的是,这张珍贵的“文化名人地***”尚未制成,梁林故居也被从北京版***上抹去了。面对碎成瓦砾的梁林故居,我们再难寻觅冯骥才先生所说的“在那棵弯弯的石榴树和挺拔的绒花树簇拥的苍老的门楼与房舍中”的那种“唯在故居里才能得到的感动”。

名人故居缘何总是受伤,又如何才能变得坚强,这是迫在眉睫的问题。何为“名人”?什么故居才值得保护?《文物法》中规定的50万元最高罚款限额到底有多大的惩罚力度?是否有必要对文物犯罪的有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不禁要问:人们为什么要争名人故里?人们为什么要拆毁名人故居?是不是***绩工程?有无利益驱动?

什么样的名人才适宜保护其故居?大地主刘文彩的庄园唤起可能不是人们对地主阶级的愤慨,而是对地主老财的羡慕吧?如秦桧、潘金莲、西门庆这等诲***诲盗之徒,还是让他们阴魂早点消失吧!

择其善者而护者,择其不善者而拆者罢!

名人故居与普通民居有何不同呢?在拆迁的时候是否应该区别对待呢?由什么来决定的呢?是留名人破房,还是建商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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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的罚款真的能唤醒商家对文物的认识么?在追求经济利益成为绝对化的今天,还有文物的立锥之地吗?

50万罚单有用吗?

2012年伊始,万象更新,可名人故居的命运并未迎来好彩头。已经被文物主管部门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北京梁林故居,经历了两年多“拆”“保”之争后,最终变成一片废墟。针对此事,北京市、区文物部门对外宣布了梁林故居的拆迁罚单:这是一件典型破坏古都文物保护的恶劣事件。依据文物法规定,对项目开发商处以5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所拆除旧居的建筑原状。

在机器的轰隆声,失去的不只是老旧的房屋,更是一个城市深厚的文化记忆。

被拆的名人故居

回想这些年,诸如梁林故居等名人故居被拆除的命运似乎一直未曾改变。据统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仅北京就有1/3的名人故居被毁,其中不乏市、区级文保单位和文物普查项目。在“旧城改造”“高度城市化、一体化”等诸多口号的鼓动下,一个又一个名人故居接踵而去……

上世纪80年代,文化大师辜鸿铭的故居——北京东城区柏树胡同26号,与相邻的院落一起被征用,改建成王府井旅馆;

2000年,为拓宽广渠门大街,曹雪芹故居“蒜市口十七间半”在几日内变成一片废墟;

2002年,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棉花头条1号的我国报业先驱林白水的故居随着街道的拆迁被一并铲平,这座精美的四合院在1990年已被确定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4年,原有北京“名人胡同”之称的西裱褙胡同,绝大部分建筑被拆毁。戏剧理论家齐如山故居、“汉园三诗人”之一的何其芳故居均未能幸免。同年,不远处的砖塔胡同95号张恨水故居也被拆除,高楼取而代之;

2005年,曾诞生了《故乡》《阿Q正传》等作品的鲁迅北京八道湾故居书房在3天内被拆除;

2006年,唐绍仪故居——麻线胡同3号院被拆,这座中西合璧的院落本是“北京市东城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合院”;

……

2012年,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康有为故居“七树堂”也面临被拆迁的风险。

或许,在碎石瓦砾中,崩塌的并不仅仅是一座院落。

一直是反面形象的西门庆如今竟华丽转身,成了你争我夺的“ 香饽饽” ,只好感叹人心变化太快。

三地争西门庆故里

基于中国古典文学名著的魅力会给地方带来巨大文化旅游收益的考虑,与围绕《红楼梦》引发的曹雪芹故里之争类似,另一部名著《***》引发了两省三地的“西门庆故里之争”,具体涉及山东省阳谷县、临清县和安徽的黄山市。

近十年来,三地都纷纷举起“西门庆故里”招牌,竞争不息。西门庆也被一改在传统文学名著中“大***贼、大恶霸、大奸商”的艺术形象,华丽转身成为当地***府追捧的文化产业英雄。

【热点速用】

名人应该居住在我们的心里

我没有去过梁思成、林徽因的故居,这并不妨碍我对他们的敬仰;我去过了鲁迅的故居,这并没有增加我对他的崇敬。有了这份发自内心的保留,我们的内心就能够得到充实,我们的精神世界就不至于那么贫瘠。记得曾经有一次应邀参加一个老板的聚宴,地点选在一幢花园洋房里,那一定是旧时代某位有钱人的私宅,只不过他不符合我们这个社会的名人标准而被湮没无闻。当我们坐定在那原来应该是一处卧室的包房里开始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的时候,我忽然想到,这里以前是不是哪一位小姐的闺房,我们在这里如此放肆,实在是有辱斯文,我们这些饕餮之徒的罪过,并不比推土机的轰鸣有丝毫的可以原谅之处啊!

去年年底,上海将巴金先生生前居住的寓所辟为巴金纪念馆,自然这幢位于上海黄金地段的建筑也不再供人居住。但是在巴金老人生前,他的子女与他居住在一起,如今为了将这处故居改为纪念馆,自然必须由***府安排他们的子女到另外的住处。巴金老人生前以不用国家的钱为自律,但是在他身后,一切都已由不得他自己做主,不知道他的在天之灵面对国家为此而耗费的巨资该有何想?我热爱巴金,愿意更多地阅读巴金的著作,让他长存我心,但是我没有兴趣专门跑一趟他的故居,那里的一切,真的能展示一个真实的巴金吗?

名居与民居

在一座城市里有普通民居,也有名人故居,他们可能毗邻而居。设若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对该地区进行撤拆,这两居能受到同等的对待吗?名人故居不同于普通民居,它往往具有双重价值,一个层面是作为实体建筑而具有的物质价值,另一个层面则是因为它曾居住过某个有影响力的名人而具有的精神价值。这两种价值既有巨大区别,又相互共存。其区别在于,前一种价值虽然为名人的后人所独享,后一种价值则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前一种价值可以再生,后一种价值在消失之后就不复存在,属不可再生资源。

一座旧居,一片天空

一扇高约四米的石砌大门,顶部依稀可见有轮廓的浮雕。墙面斑驳陈旧,木质门板上嵌着数个磨得锃亮的铜钉,而大部分铜钉因年代久远早已不知去向,只留下一排排整齐的小坑。

同居故事篇8

近日网上热议因北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这一事件而起。梁林故居被拆尤其不可思议。早在2009年7月下旬就由国家文物局明确表示,梁林故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应该由地方文物部门申报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现在竟然忽然被拆了。

得到被拆消息后,当地东城区文委表示梁林故居将原址恢复修缮,将最大程度恢复原貌。

抛除一代美女、才女的种种情感故事,名门之后、才子佳人的种种光环,梁思成和林徽因这对传奇夫妻给人留下的更多是后人对她们情感经历的追索,这其中包括林徽因与诗人徐志摩,哲学家金岳霖之间的种种情感纠葛。但事实上,这对夫妻一生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是致力于他们深爱的建筑学,年轻时代双双出国留学专攻建筑专业,回国后夫妻二人又从教于东北大学建筑系。1950年,林徽因受聘为清华大学一级教授,被任命为北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委员兼工程师,梁思成是这个委员会的副主任。

他们想把北京城这“都市计划的无比杰作”,作为当时全世界仅存的完整古城保存下来,成为一个“活着的博物馆”留给后人。然而,他们一生志业所系的古建筑研究与保护工作,尤其是北京城前景的规划,注定要在此时遭到最严重的挫败。

从1953年5月开始,对古建筑的大规模拆除开始在北京这个城市蔓延。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吴晗担起了解释拆除工作的任务。为了挽救四朝古都仅存的一些完整牌楼街不致毁于一旦,梁思成与吴晗发生了激烈的争论。由于情绪过于激动,梁思成被气得当场失声痛哭。

林徽因和丈夫一起,为北京城的城墙四处奔走呼号。1953年,林徽因的肺病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她在一次聚会中和北京市市长彭真就此问题据理力争,彭真说这是中央的命令,林徽因留下一句话:“你们现在拆的是真古董,有一天,你们后悔了,想再盖,也只能盖个假古董了!”2004年8月18日,“假古董”重建的永定门城楼竣工。

旧城改造令旧城过去的痕迹被一一抹去,而新生代眼中的城市永远是高楼大厦、日新月异,他们与这座城市的过去被断绝,一刀两断,粗暴得没有任何留恋。上一代在耸立的新城中仅存的记忆逐渐磨糊,直至淡忘,只剩梦里依稀的徊转,最后梦中也记不起来……那些留存着那个时代的人文、生活方式、乃至处事哲学等等林林总总,都随推土机的轰鸣声成为飞扬的尘土。

有时真的搞不清,人类真的不需要历史,可以抛弃一切的一切,统统卷土重来吗?在那些被碾过的尘土中,会不会听到当年街上的叫卖声、邻里的寒暄声、孩子们的打闹声,面对一个崭新的,现代化的,历史存留稀少的城市,对记忆而言是一场洗劫亦或一场恶梦,还是真的如拆除者所愿,是一种脱胎换骨的新生,不得而知。慨叹中不禁要问,偌大的北京城,难道就真的容不下林徽因、梁思成的一处小小的故居?

历史自会告诉人们答案,历史在不断的重演,正应了林徽因的话:“你们现在拆的是真古董,有一天,你们后悔了,想再盖,也只能盖个假古董了!”林徽因又一次说中,而她一定不会想到,这次被拆的竟是他们自己旧宅。因了这句话,我重新审视了这位旷世美女、才女、建筑学家,对于她文学,人品的钦佩由此上升为对她卓越的预见力的钦佩。

如果这对将一生精力致力于他们深爱的建筑学的夫妻,能够赶上现在的潮流,穿越过往回到现在,看到他们那栋曾经宾朋满座,充满欢声笑语的故居,已变做眼前这一片碎石瓦砾,断壁残垣时,不知会是怎样的心情和表情。(慕容唯一)

梁思成林徽因故居成废墟,谁会偷着乐?

对于那些迷信“大裤衩”的人来说,也许对中国公认的建筑学鼻祖梁思成并不服气。从最近媒体报道北京市相关部门,在他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总布胡同24号院的旧居上的“穷折腾”,石川的这一说法就已凸显无异了。先不说拆了再建,而不是进行修缮,尽可能地维护文物的原貌的做法,本身对梁思成与林徽因尊重不尊重的问题,这本身这一做法,就是某些人脱了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的体现。

拆除一处故居,不管它是高楼大厦,还是铜墙铁臂(壁),原本并不费事,刹那间就可以用现代器械一张一合,一伸一挖,瞬间就可以让它变成片瓦不留的废墟。

现在看来,故居已经拆了,北京市文物局孔繁峙局长再告诉记者,他并不知道梁林故居被拆。并强调,拆除未报文物保护部门审批,属违规行为,是“不应该发生的事件”。另一位官员,东城区文委主任李承刚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将之解释为“维修性拆除”。他表示,开发商是考虑到故居房屋腾退后,因陈旧、几经翻建、无人居住等原因,易出现险情,所以进行了维修性拆除,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当然,至于有媒体称,北京市文物局已责成东城区文委查处拆除单位的责任,而且要督促、委托有文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拆除建筑进行修复设计,这种时候给人的观感是,似乎更是漏洞百出,文物变成了废墟,这才迫于外界的压力,想起来“对拆除建筑进行修复设计”,似乎已经太迟了。1931年至1937梁思成与林徽因在此居住期间的砖瓦气息,已经荡然无存,现在你就是用金砖金瓦堆积起来又有什么用呢?就此,被许多学者认为作家冰心1933年小说《我们太太的客厅》所描述的林徽因家的客厅,也已经不再是原来的客厅。

据报道,在同一条胡同里,林徽因的另一个仰慕者、哲学大师金岳霖曾在12号院居住,不远处则是1930年代民国***府内***部长、中国古建筑与建筑科学家朱启矜的故居;以及1919年“”火烧赵家楼的遗址。这条胡同当年的文化气息与氛围,可见一斑。而梁思成曾说:“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了外城的城砖,像剥去我一层皮。”

同居故事篇9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在酝酿了将近一年以后,2004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终于制订出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及《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简称《办法》)2004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全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转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这一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04年12月29日,本人在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直播间节目中就这一新的赔偿办法作了半小时的专题,听众反响强烈,2005年 1月13日,本人在基层法院一次交通事故案件庭审调解时发现,法官和对方人竟然对新的赔偿标准一无所知,仍然使用2004年6月份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新旧标准差别很大,鉴于此,本人认为完全有必要尽快在全区宣传这一新的赔偿办法和标准。

一、死亡赔偿:城乡、地域不再有差别,全区统一标准。

生命是平等的,但长久以来,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上,城里人和农村人赔偿数额差别巨大,例如呼和浩特市,本人2004年9月份办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城里的死亡赔偿金是164600元,而农村的死亡赔偿金才63380元,相差10万多。现在,新的办法取消了死亡赔偿金按盟市、城乡区别标准不一的不平等规定。明确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即取消农村人口按农牧民纯收入计算的缺陷,而且是“自治区上一年度”,不是过去按盟市划分了。除此之外,本《办法》中各项指标均采用了“自治区”平均标准。

二、精神损失首次明确标准:最高五万元,最低五百元。

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失方面,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实践中也不好操作。这次《办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机动车撞人问责规定细化。

最大限度地减轻机动车司机的无过错赔偿责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办法》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内蒙古地区是民事损害结果的20%,高于北京的10%。

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

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办法》赔偿项目可操作性强,几乎每个项目都有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护理费,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如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作者信息:张建忠律师 0471-684497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04)内民一通字第11号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二O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

法》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办法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依法保护各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和依法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依法应当得到相关赔偿的死者近亲属。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交通事

故责任人、保险公司和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方按照本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金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二章 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

第五条 当事入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费,赔偿义务入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

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赔偿权利人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该费用按照人数不超过三人,时间不超过五天计算。前述费用计算的标准,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

第六条 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以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根据该起交通事故对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加害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

(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第七条 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创伤***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支付。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鉴(评)定机构出具的鉴(评)定结论,按照必需的费用给付。

当事人身体受到损害,原则上应在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但因抢救的需要,受伤当事人可以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

当事人受伤经过***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的,经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其***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当事人在伤后住院***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的需要相符。

赔偿义务人对当事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当事人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伤残评定时机,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员的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其劳务报酬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当事人所需的护理依赖程度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内蒙古一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者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以下简称《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该标准另发)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当事人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参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按照 100 %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

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评)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

护理期限,当事人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人员(陪护人员)的,应当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所需护理人员的期限,按照医疗机构医嘱的时间计算。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

当事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护理依赖的,必须由 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的标准给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需护理依赖的;应申请鉴(评)定机构对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进行确定。

当事人因伤致残不能恢复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由鉴(评)定机构依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确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期限按照伤残赔偿金给付的年限计算。

第十条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第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受伤当事人确有必要去外地***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二条 营养费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在住院或者康复期间,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应给予营养补助的,营养补助费参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当事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的10%的幅度内作数额减少或者增加的调整。

第十四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当事人因伤残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第十五条 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死亡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七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入或者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第三章损害赔偿给付方式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交通事故各项损害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人因各种原因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予以确定。

但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各项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k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按年度以《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下发。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文件

内公通字[2004]86号

关于印发《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公安局:

现将《二0 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二00四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6832元

(二)采矿业:9760元

(三)制造业:10050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17942元

(五)建筑业:8297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1360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17367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7867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7516元

(十)金融业:14060元

(十一)房地产业:10858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51 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060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235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7257元

(十六)教育:13383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35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366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3386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照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15元(不分途中和住勤),区内1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60.OO元,盟市所在地40.00元,旗县所在地30.0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照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12.9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同居故事篇10

 

现代生活的日新月异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也给法律的规制空间带来了诸多挑战。 “快的打车”、“滴滴打车”、“优步(Uber)”等“打车软件”逐渐出现在都市人的视野之中,随之而来的不仅是旧有公共运输市场竞争格局的变革,更是对法律的实践运用提出了新难题。

 

“打车软件”,是一种用于打车的便捷手机应用,乘客可以通过手机打车信息,并与抢单司机进行沟通,有效提高打车效率。其操作程序为:用户在手机里***软件后定位其所在地、输入目的地,专车司机根据行驶路线等决定接单与否。

 

但是,旧有出租车行业的竞争格局打破、新的利益主体加入不可避免的产生利益冲突,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对消费者的权益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打车软件平台上的专车服务,实际是借助了合法的多方合同模式,将汽车租赁公司(汽车服务提供商)、车主(司机)、打车软件平台、代驾服务整合起来,形成多方法律关系。“专车”运营模式下,各方主体如何分担责任成为了问题焦点。“打车软件”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当“专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所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保险金无法覆盖的情形下如何进行责任分配?“打车软件”是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打车软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其性质

 

“打车软件”在多方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属性类似“居间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则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同时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制度。至于居间人是否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尽管法律未明文规定,但从法理角度而言,这是契约法精神中的应有之意。理由有二:首先,《合同法》规定了居间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所谓“如实”,不仅要求居间人不得隐瞒相关重要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还要求居间人进行合理审查、提供真实信息。其次,要符合《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公平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交易信息,收取委托人一方给付的报酬,依居间人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审慎审查其所收集的信息真实性、可靠性,最终实现居间合同的合同目的,这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义务之所在。与此同时,居间活动同样要符合《民法通则》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居间人在实现个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实现委托人签订合同所欲达到的合同目的,不得损害委托人和第三人的法律利益或社会利益。居间合同的三大特征包括:一,居间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委托人自居间人处获取居间服务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需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或者提供订立契约的媒介服务;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通常情况下没有介入权。其只负责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契约的机会,或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促使合同达成一致,对合同并无实质的介入权;三,居间合同是诺成性、不要式的有偿合同。居间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居间人负有依委托人指示进行居间服务的义务。

 

综上,专车服务法律关系中,打车软件一方的法律性质类似居间人。乘客依自己的出行需求在软件上发出指示,软件平台依指示寻找符合条件的司机,此时,乘客作为委托人与打车软件之间达成合意、成立居间合同。

 

三、专车出现交通事故时责任分配问题

 

目前,专车服务的提供商虽然称司机是经劳务派遣的合格人员,但实际上为私家车车主本身,这类私家车,不论其运营行为是否合法,通常是以家用为目的进行投保。出险时,专车车辆实际是在进行载客行为,亦即改变了车辆本身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的车辆危险系数大增。依据《保险法》第52条之规定,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有可能根据该项规定或合同约定,拒赔此类专车服务中私自营运导致的车祸损失。在此情形下,带车“加盟”专车服务的私家车主承担着巨大的事故责任风险。从赔偿能力的角度考虑,事故的受害人亦因而间接承受着无法获赔的法律风险。

 

现实中,多数打车软件均约定了免责条款。以“优步”为例,其《用户条款》中规定了有关交通事故的免责声明:“……您通过应用程序或服务请求的汽车服务的质量完全是最终向您提供此类汽车服务的汽车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跟汽车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汽车服务或者汽车服务提供商方面的任何行动、举措、行为、举动和/或疏忽相关的以及/或者由此产生的责任,Uber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承担责任。”但事实上,用户通常并未留意该条款。且,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违背。故,该条款的有效性值得商榷。

 

我认为,若乘客乘坐专车出现交通事故,打车软件也应成为责任主体。但打车软件作为居间人可以依据所收居间费在乘车费中的比例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即,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依据实际情况,如果居间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

 

第一,打车软件作为专车平台负有监管义务。对于平台所的“专车服务安全保障标准”(如滴滴打车表示“驾驶员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已通过相关驾驶技术考核”),其应当对承诺的事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标准,并承担无法实现承诺事项的过错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打车软件作为 “网络交易平台”的一种,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二,打车软件与“汽车服务提供商”之间的约定、“用户条款”中的免责声明不能成为软件公司免责的抗辩依据。通常,“汽车服务提供商”所聘请的劳务派遣驾驶员就是该专车的“车主”。而大众用户是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进行判断的,会认为打车软件作为专车的管理者有进行管理的义务。因此,交通事故发生时,打车软件与“汽车服务提供商”的内部约定不能成为免责事由,而只能作为对外赔偿后的对内责任分配的考量依据,打车软件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依据居间费用的收取金额在乘车费中所占比重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居故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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