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通知篇1
各科、所、室:
为了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和扩大监督网络,拓宽监督渠道,规范我局的税务***行为,强化地税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保证我局***风廉***建设和纠风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依据《地区地税系统特邀监督员工作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三月中旬召开聘任特邀监督员暨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邀监督员的聘任
(一)聘任的范围:各所、室所在地的******机关、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纳税人代表均可聘为特邀监督员。
(二)聘任的方式:特邀监督员由县局统一聘任。一般按照个人自愿、主管单位同意或推荐、聘用机关考察、审批的程序进行。被聘任的特邀监督员,填写《地税局特邀监督员登记表》,并由地方税务局颁发《特邀监督员》聘书和《监督卡》。
(三)聘任期: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表现,在征得被聘单位和本人同意后续聘。到期如未续聘,视为自动解聘。
(四)特邀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治素质;
2、热心参与和支持税收工作,联系群众面广,在社会或从事的行业里有一定威望和知名度;
3、熟悉基本的税收***策,具有一定的***策水平和法律、行***监察基础知识,以及开展调查、评议的能力和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4、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秉公办事,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5、身体健康,能有一定的时间保障,积极参加调查评议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特邀监督员的职责、职权
(一)经常了解并向聘用单位反馈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行***的情况;
(二)经常了解并向聘用单位反馈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廉***纪律情况;
(三)经常向社会和纳税人宣传地税部门的工作和***风廉***建设情况;
(四)经常倾听并向聘用单位反馈社会的呼声和群众的建议,转递群众的控告材料;
(五)经常收集整理并向聘用单位报告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提供纳税人偷逃税的线索和举报材料;
(六)在深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监督工作时应先出示监督卡,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对被查单位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理、反馈;
(七)加强与聘用单位联系,对日常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的问题,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反馈,不得隐瞒、压制,畅通纳税人反映情况的渠道;
三、对特邀监督员的要求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二)必须严格行使规定的职责、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开展工作。
(三)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四)要定期不定期地向聘任单位的***组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五)在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四、特邀监督员的管理
(一)局***组对特邀监督员的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事宜可由局监察室负责;
(二)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在参加聘用单位安排的工作时,局要为特邀监督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也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监察室负责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业务培训,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反映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每年召开1—2次行风评议会或特邀监督员座谈会,了解他们对廉***建设和纠正部门不正之风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局可采取信函、登门走访等方式,每季度至少与特邀监督员联系一次,听取他们对***风廉***建设和纠风工作的反映,通报廉***建设的动态,并做好记录。
(五)对有违法行为的特邀监督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不服从管理或开展工作不力的特邀监督员,予以解聘;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斗争的特邀监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对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不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五、特邀监督员推荐聘任任务及要求
(一)特邀监督员聘任任务,详见附表一《地税局特邀监督员推荐聘任任务分配表》。
(二)按照特邀监督员的基本条件要求及《地税局特邀监督员推荐聘任任务分配表》,填写(附表二)《地税局特邀监察员推荐登记表》,各推荐单位于2月28日前书面和电子同时上报局监察室,同时上交推荐特邀监察员五寸彩照片两张。
聘任通知篇2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人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工作,现就贯彻京***发〔1987〕117号文北京市人民***府转发的市劳动局《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评、聘任技师的工种范围问题。
1.对本市尚未列入由***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范围,而又确实需要考评、聘任技师的工种,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提出并制定技师考核标准,报***主管部、委同意,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后,可以考评、聘任技师。
2.哪些工种可以考评、聘任高级技师,按劳动部和***主管部、委的规定执行。在劳动部和主管部、委没做出规定之前,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提出并制定高级技师考核标准,报市劳动局同意后,可以考评、聘任高级技师。
二、关于工人技师考评机构的职责和任期问题。
1.本市工人技师按行业进行考评。经市劳动局同意成立的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分两类:一类是考评技师的工种涉及到两个以上局、总公司(如机电加工类工种主要涉及到市机械局、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农机局、仪器仪表总公司等单位)的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由市劳动局指定一个局或总公司牵头,会同有关局、总公司组成,评委从全行业范围内选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牵头的局、总公司。一类是考评技师的工种基本只涉及到一个局、总公司的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委主要从该局、总公司系统内选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该局、总公司。以上两类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均由组成考评委员会的局、总公司的主管领导担任,评委由工人技师和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组成。
2.市一级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除根据“暂行办法”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负责本系统和全市同行业各单位的技师考评工作以外,还要建立经常化的考评制度,制定技师考核标准,审定考核试题。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评组织工作及报考技师的资格审查工作。
3.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只按“暂行办法”对报考技师的工人进行考评,认定是否具备技师条件,发给技师证书。是否聘任,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或基层单位决定。
4.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的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在市一级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技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5.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成员是岗位职务,如兼任办公室主任的劳资处长调离劳资处工作后,自然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由新任劳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6.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由市劳动局发聘书,聘期由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确定。
三、关于培训问题。
各区、县、局、总公司应根据技师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报考技师的工人组织培训。具体培训内容、时间和形式,由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审定。
四、关于工人技师的审批和管理问题。
1.经考评符合技师条件的工人,需填写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一式三份,基层单位、主管部门各一份,报市劳动局备案一份。技师证书由市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盖章,报市劳动局加盖钢印后生效。
报考技师的申请表和技师聘书,市劳动局不统一印制。
2.为了加强对工人技师的管理,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建立、健全技师管理制度。
五、关于工人技师聘任的比例问题。
技师聘任的比例,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础,控制在2%以内,各区、县、局、总公司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在全系统内可调剂使用。确实需要突破“暂行办法”规定比例的,须由各区、县、局、总公司报市劳动局批准。
六、技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企业中的工人技师是实行津贴还是技师工资,由企业自行确定。资金来源由企业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
聘任通知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商业行业部分工种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经营师是根据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以经营为主的岗位上达到五级的营业人员中设置的业务技术职务,不是业务技术称号。其主要职责是:参与部组的经营管理,并为其决策提供依据;解决业务技术难题;培养中高级营业人员;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经营师职务名称可按商业工种(行业或岗位)确定,在经营师前冠以工种(行业或岗位)名称。
二、商业经营师职务聘任制,先在商业营业员中试行。设立经营师职务的试点企业的条件是:工业品零售企业,一般年经营额为2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副食品、土特产品零售企业为75万元以上,洗染、照像企业为50万元以上,基层社为150万元以上。并且,劳动管理工作扎实,培训考核制度健全,技术工人结构合理。
三、申报商业经营师必须在本行业工作15年以上,技工学校或其它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经五级营业员培训合格;遵守国家的***策、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业绩实出。
四、商业经营师必须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采取考核、考试、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定、聘任。考评的内容,分为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或劳动部、商业部统一组织命题。对职业道德、劳动态度、操作技能、工作业绩的考核,由考评组织采取现场操作、工作记实、模拟工作、业绩答辩、自我评价、顾客评价、职工评价、领导评价等形式进行。
五、商业经营师的比例限额应以符合设立经营师职务条件的企业的营业员总数为基数,控制在2%以内。津贴标准等问题,均按照商业部、劳动部《关于商业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商业经营师要建立业务技术档案。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在聘任期间,如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能胜任本职务工作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解除聘约。
七、商业行业经营师聘任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商业主管部门在当地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与商业行业技师聘任制工作统筹考虑,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先选择3~5个企业,填好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报商业部审批后,进行试点。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试点企业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企业,不能聘任经营师。验收合格的地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可逐步推开。
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新工作,***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从严掌握,切实保证质量。要严格按照经营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规定考评、聘任。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商业部、劳动部。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3.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申报表(略)
附件1: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1.精通主营商品的性能、特点、用途、产地、生产季节和使(食)用方法等方面的知识。能熟练地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并指导消费。
2.熟悉并能运用商业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艺,掌握顾客心理,融洽气氛,解决矛盾,激发顾客购买欲望,促进商品销售。
3.能熟练地运用美学原理、广告艺术、商业文化陈列商品,使陈列能突出商品特点,美通大方,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
4.能根据商品构造原理,熟练地组装、调试、演示及简易维修商品,使商品的使用价值保持最佳状态。
5.能运用科学方法,较好地保养商品,使其正常损耗减少到最低程度,并能维护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
6.对一些需要在经营过程中加工的商品具有再加工、精加工的高超技艺。
7.能根据有关质量标准,鉴别商品真伪和质量,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8.能了解各种票证的发放原则、使用方法、 兑换程序,并能按规定熟练操作。
9.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价格、专卖、合同、食品卫生、计量、质量、商标、供应等方面的***策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经商。
10.了解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等环节的历史情况和市场供求动态;能及时搜集市场信息,分析市场变化趋势和柜组销售情况;能编制有关计划和报表;能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能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
11.熟悉与经营有关的会计知识和财务制度,掌握经济核算方法和要求,能对主营商品购、销、调存的盈亏进行核算。
1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经营中的难题,并能总结和传授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中高级营业人员。
(各专业、工种的特殊要求可暂参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2:商业经营师试点企业验收标准
1.试点企业要符合设立经营师企业的条件;
2.评聘的经营师要符合申报条件、考核标准等要求;
3.考评经营师必须经过培训、考核、评审等必经程序;
4.各级考评组织必须健全,并符合有关规定;
5.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