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发生过几桩恋尸案件,社会影响严重,作案人都受到法律严惩。这里从医学上作些剖析。
案例一 作案人只要打听到附近有年轻妇女死亡,便千方百计地在夜深人静之际点灯潜入基地作案。不论尸体是否已腐败,都要进行触摸,然后进入棺内,或者将尸体拖到棺外进行奸尸。谈到奸尸的体会时,竟说:“尸体只不过不会说话,不能活动,但照样能满足我的要求,甚至比与活人更满意。”他通过奸尸,能获得性乐高潮与。
案例二 作案人每获悉有女人死亡,就在深夜随身带上电筒、钢锯、铁锹、剪刀等工具,骑车去女尸坟地,挖土开棺、扒尸,先抚摸女尸头部及,然后剪下女尸头发、,锯下女尸四肢,装进塑料袋带回。带回后,用小刀将附着在骨骼上的肌肉全部剔除,将骨骼收藏起来,不时拿出来观看或抚摸。他说在扒尸及抚摸尸骨时多次出现。
恋尸癖或称恋尸狂见于男性,是性变态的一种,而且是一种恶性性变态,虽比较少见,但社会影响极大。其特点是通过奸尸,或者通过对女尸进行抚摸满足。上述第二例还通过残毁尸体达到性满足,称为施虐恋尸癖;同时还收藏死者的毛发及骨骼,称为恋物恋尸癖。
恋尸癖的形成,与性心理发展或性经历受挫有一定关系。例如案例一中的作案人在17岁时就与有夫之妇长期***居,无疑受到人们的指责。以后结束***居关系,又未能结婚,而十分旺盛。当不能满足而产生剧烈内心冲突时,就代偿性地用变态发泄其本能。案例二中的作案人在结婚前曾与一女青年相恋,感情很深。但后来其母强迫他与另一女子结婚,对他打击很大,从此将初恋之情深埋心中,久久不能忘怀。初恋女友喜穿红色衣服,第一次作案系听说有一位身穿红色衣服的漂亮女性去世,闻之深感婉惜,又似想象中的恋女,因此虽尸体已埋葬20天,仍决心壮胆扒尸。有的学者认为这些人的智能往往较低下,感觉很迟钝,并且往往是嗅觉有缺陷。这些人不为正常女子所接受,所以不得不乞求于尸体,获得性满足。
恋尸癖虽是一种骇人听闻的变态,但在法律上处理是严格的。我国自古以来对奸尸犯罪均从严惩处,在明、清刑律中就规定“奸尸者死”,在国外很多国家也处以死刑。因为,这种性变态者对行为的辨认能力是存在的。比如作案人多以年轻妇女为对象,案例二中的作案人曾有一次扒尸时,发现为一个矮小的干瘪老人,就未作任何分割。作案人的行为都是在深更半夜偷偷摸摸地进行,这反映他们理解行为的性质、后果,控制能力虽有所减弱,但仍应评定为有完全责任能力。
社会上另有些品质恶劣、道德败坏的人利用职务之便(如殡仪馆或医院太平间)猥亵或奸尸,但他们的主要对象是活的女性。只能确定他们有恋尸行为,尚不属于“癖者”或“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