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来之则安之10篇

既来之则安之篇1

可是每一次都会自己打脸,因为每一次你都不会真正的把这一切变成梦想。

也许在很久以前的时候,我们就制定多种多样的计划,督促自己学习和前进。也许在各方面的发展中,我们都能够找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且做出相应的规划来调整来矫正。

这好像以前的时候我们也会听各种各样的讲座,然后听那些有经验的人为我们传授他的经验,可实际上他们的经验也只不过是那些套话而已。

真正的东西他们是不会免费说出来的,需要花钱去购买。

也许很多时候我们都能够想象的到,就好像所谓的知识产权一样,消费受到保护最好像很多东西,我们一开始不能够明白,可是随着深入的了解也逐渐觉得理所应当。

可能我们逐渐在做这个过程的时候就会想的明白很多的道理,以前我们可能也会很幼稚去想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不按照我们的想法来?可是后来觉得是我们自己太过幼稚了,想法也太过幼稚。

既来之则安之篇2

下一句为“今由与求也,相夫子,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

出自《论语·季氏第十六》孔子的一段话。原文如下:

孔子曰:“求,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今由与求,相夫子,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而谋动干戈于邦内。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

这句话原意是:已经把他们招抚来,就要把他们安顿下来。如今由与求两人辅佐季孙氏,远方的人不归服,却不能使他们来归顺。

(来源:文章屋网 )

既来之则安之篇3

具体危险犯;结果犯;危险状态;实行行为属性;放火罪

DF611A011007

通说认为,危险犯分两种,一种是具体危险犯,一种是抽象危险犯,前者是指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要素的犯罪,[1]后者是指被立法者推定只要实施行为就存在抽象危险的犯罪,[2]前者如我国《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3]后者如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4]承认具体危险犯,不仅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而且是德日等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不过,本文认为,至少就我国《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犯罪而言,这些犯罪均是实害犯、结果犯而非危险犯,认为这些犯罪是具体危险犯之观念难以成立。

一、 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是指具体危险状态

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规定的犯罪而言,一般认为,成立这些犯罪要求具体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在条文中有明文规定,例如第114、118条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第116、117条中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那么,“危害公共安全”和“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下文统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在法条中是指实行行为属性,还是指一种结果状态?通说认为,它是指一种结果状态,即法定危险状态,或者说危险结果。[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将导致这种犯罪一旦成立即属于既遂,而不可能有未遂、预备和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不合理解释。因为,如果具体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说所谓“尚未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说明它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例如,如果某放火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只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无罪,而不构成放火罪。[6]反之,如果具体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通说所谓“已经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则根据通说,又已经构成具体危险犯的既遂。事实上,的确有人认为危险犯没有未完成形态,认为危险犯是以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状态又是危险犯的成立所必不可少的要件,如此,“危险犯成立即告既遂,没有未遂犯形态的存留余地”。[7]“在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重要因素……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就构成危险犯,并以既遂罪论处。如果没有客观危险,则属于一般的破坏行为,不构成犯罪。”[8]

至于认为法定的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的成立要素而不是危险犯的既遂要素的观点,[9]则有自相矛盾之嫌。因为其一方面认为法定危险状态只是危险犯(实际上该论者指的是危险犯的A概念,即通说所谓具体危险犯,下同)的成立要素,另一方面又认为实害结果是危险犯(实际上该论者指的是危险犯的B概念,即通说所谓与具体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下同)的既遂要素,仅发生法定危险状态只表明危险犯(A)的成立,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构成危险犯(B)的既遂,这实际上是在考虑危险犯(A)的构成要素时,有选择性地额外考虑了实害结果这一实害犯(C)的构成要素,是用“危险犯(B)”之瓶来装“实害犯(C)”之酒,即,尽管名称是“危险犯(B)”而不叫“实害犯(C)”,但是,没有发生实害结果的,成立“危险犯”既遂之前的形态(A),发生实害结果的,成立“危险犯”的既遂(B),这只不过是将通说所谓实害犯(C)改称为危险犯(B)而已,其偷换概念及乱用概念的做法并不妥当。

因此,认为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其结局必然是导致将所谓危险犯看成举动犯、行为犯。这显然与通说认为危险犯是结果犯相矛盾,也与通说认为危险犯也有预备、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相矛盾。

第二,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结果状态将与着手理论产生冲突。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标准,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争,客观说内部又有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之别,实质客观说又可分为行为危险说和结果危险说两种。[10]我国目前通说是形式客观说,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例如,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是杀人罪的着手,开始实施抢劫行为是抢劫罪的着手。[11]就放火罪而言,根据通说,只要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即已经属于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如果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是一种结果状态,则自着手实行放火行为至发生这种结果状态,其间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如此将导致放火行为的着手根本不可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的局面。因为在结果状态出现之前,具体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除非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实行行为属性,但这显然又不是通说的看法),无法成立放火罪,也就谈不上放火罪的着手与否。推而广之,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难以认定实行行为的着手,因为它们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也无法认定着手,而不先认定着手又不能认定实行行为。

可见,根据形式客观说难以认定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那么,根据其他学说能否认定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行为危险说存在与形式客观说同样的弊病,结果危险说又比形式客观说更容易导致一着手即既遂、未着手即无罪的局面,主观说则是刑法学界早已普遍否认的学说,折衷说无疑也具有与客观说相同的弊病。例如,行为危险说认为,“实行的着手是开始实施包含着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12]结果危险说认为,未遂犯是具体危险犯,只有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结果的具体的、迫切的危险时,才是着手。[13]前者重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后者重视行为已经造成的作为未遂犯处罚根据的危险状态(危险结果)。显然,所谓“具有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是指一种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此处指实行行为属性)的行为,已经具有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此处指实行行为实行过程中的发展阶段)。例如,根据经验常识,如果将一块重0.5吨的大石头放到铁轨上,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或者毁坏(实行行为属性),而行为人正在将一块重约0.6吨的大石头往铁轨上搬,故在行为现实地引起了法定危险状态之前(即在通说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同形式客观说一样,只能认为其行为客观上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但是若其已经现实地引起了法定危险状态,则又已经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而结果危险说本来就是将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法定危险状态混为一谈的学说,根据该说更不可能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前认定着手与未遂。

因此,只有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危险结果状态,才能理顺其与着手理论之间的关系。

第三,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法定危险状态,将导致对相关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产生较大争议,这突出表现在所谓危险犯的中止问题上。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导致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又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犯罪中止、成立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应当参照哪一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来适用刑罚等,理论上有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等的激烈争议,[1417]甚至有人一方面赞成实害犯中止说,另一方面又认为应当适用危险犯的法定刑和中止制度来决定刑罚。[18] 其中,危险犯中止说明显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相违背,因为在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将中止犯成立条件之一的“在犯罪过程中”扩张解释为在犯罪既遂之后,非但没有充足理由,反而破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统一性;危险犯既遂说则忽略了危险犯并非一种***的既遂形态而仅是实害犯在实现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发展阶段,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的与实害犯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故意这一基本事实,人为地将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完整的行为分解为一个罪的两种停止形态来评价。至于实害犯中止说,则又无法回应通说关于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是危险犯既遂的质疑,因而也不妥当。[19]

因此,只有不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看作具体的危险状态,才可能有效解决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还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等问题。

二、 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更加可取

如前所述,通说将法条中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一种法定危险状态,将造成其与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和着手理论等的激烈冲突,那么,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是否更加可取呢?回答是肯定的。

首先,从文理解释来看,当我们说某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本来就是要说这种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足以”、“能够”危害公共安全,不是要说它已经造成了一种脱离行为而***存在的具体危险状态。

其次,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有利于克服通说的各种不足。其一,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如故意杀人行为必须“足以”杀死人、抢劫行为必须“足以”使行为人抢劫到财物、盗窃行为必须“足以”使行为人盗窃到财物一样,本来就是实行行为的应有属性,缺乏这种属性就不成其为实行行为,故具体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关键区别所在,只有具有这种属性的行为才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二,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有利于对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和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因为在根据经验法则判断某种行为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之后,就可以根据犯罪发展阶段来认定其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结束至实害结果发生过程中的各个停止形态,而不必受制于“法定危险状态”这一错误理论的限制。其三,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危险结果状态,为什么法条中要特意规定这一行为属性呢?这是因为,许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身也同时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属性,为了提醒他人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其他犯罪,可以在法条中强调其危害公共安全属性。例如,以放火或者投毒的方式来杀害他人的,本身也具有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属性。实际上,即使刑法条文中没有特意强调危害公共安全属性,我们在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与其相对应的普通犯罪时,也自然会强调这一特性。例如,在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的房屋的例子中,要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必然要考虑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这一结论并不会因为刑法条文对放火罪是否特意强调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而改变。从这个意义来讲,刑法条文中关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规定,没有太大意义。

再次,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与其相对应的普通犯罪在行为构造上完全相同,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不同。因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对应的普通犯罪,在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的停止形态、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等方面,都应当是一样的,不可能因为刑法为其既遂之前的形态单独配置了法定刑而有所改变。例如,将一包毒药投入到学校食堂的饭菜中,与将该包毒药投入到被害人甲的茶杯中在行为构造上完全相同,其不同之处只在于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如果认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往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属于具体危险犯,则同样可以认为投毒杀害一个人的行为在既遂之前也属于具体危险犯,但事实上除了少数人认为“未遂犯都是具体危险犯”之外,大多数人都不会认为故意杀人罪在既遂之前属于具体危险犯,而在既遂之后又属于实害犯!又如,行为人对自己的房屋放火,无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造都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放火的后果。如果认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中的危险结果,则同样应当认为“足以杀死人”是故意杀人罪中的危险结果,但事实上没有人会认为“足以杀死人”是一种危险结果,而只会认为它是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应有属性。而如同只要一开始实施点火或投毒行为即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一样,只要一开始实施点火或者投毒行为即可认定为放火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着手,不需要等到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出现才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着手。因此,认为行为构造完全相同的犯罪具有完全不同的着手认定标准和停止形态标准,是不妥当的。

最后,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言,这些条文所规定的,并非一种***的具体危险犯形态,而是实害犯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的一个阶段。因为就犯罪故意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一种犯罪故意,即希望实害结果发生的犯罪故意,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实害结果发生,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2021]更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却对实害结果毫无预料或者预料到却根本排斥。对此,有学者认为,必须根据客观构成要素来确定故意的认识内容和意志内容,由于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构成要素,其故意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并且希望或放任具体的公共危险发生就够了,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对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而对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则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此时,危险犯就是基本犯。[22]这种观点认为可以仅对具体的公共危险持故意而对相应的实害结果持过失,无疑不切实际,正如刘明祥教授所言,行为人的目的就是要追求实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15]如果认为行为人可以仅仅希望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那么,这种希望的内容又是什么呢?脱离了实害结果,所谓危险即不可思议;没有了具体内容,所谓希望危险发生更是难以想象;所谓危险,只能是指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而不可能是指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性;一种脱离实害结果的危险故意,无论在存在论上还是在规范论上都不可能存在。显然,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所规定的犯罪,客观上没有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犯罪故意,而没有自己***的犯罪故意是不可能成为***的既遂形态的,理论上不可能承认一种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犯罪既遂形态,所谓具体危险犯的既遂形态根本无从谈起。

综上可见,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为实行行为属性更加可取。

三、 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

通说认为,在放火罪等具体危险犯中,必须具体地判断行为有没有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那么,这种所谓具体危险的判断,是一种对危险状态的判断,还是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通说显然认为是指对危险状态的判断。不过,笔者认为,这应当是一种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

首先,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相对应的普通犯罪的区别来看,这里的危险应是指实行行为的属性。如前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就在于其实行行为往往同时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属性。对所谓“具体危险”的判断,首先是对行为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是根据经验法则,具体地判断某一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危害公共安全。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词语中,重点在于“足以”而不是“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不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者,才有资格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至于认为一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则是一种对实行行为属性的误解,因为在对实行行为属性的判断之外,并不存在一种***的所谓对危险状态的判断。

其次,所谓危险状态,只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一种推测判断,并非可以脱离人脑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并非一种危害结果。[23]正如有人在反驳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通说时所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法律规定的一定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又怎么能说这本身就是一种结果呢?” [24]又如有人认为,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危险中”,只是说“火车、汽车处于倾覆、毁坏的可能中”,这种可能虽然和现实很接近,但毕竟还未转化为现实,所以,犯罪结果只限于已经造成的侵害事实。[25]相反,赞同危险状态也是一种结果的学者则认为,虽然危险只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当这种可能性本身是由原因所引起,并且通过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表现出来的时候,它就是客观存在的由原因所引起的结果[26];不能以危险状态蕴涵着导致另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就否认危险状态本身的现实性。[27]笔者认为,危险状态只是人们根据经验法则对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是否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所做的一种推测判断,并非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便这种推测判断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不宜认为它是一种结果;实际上,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只有诸如将毒药投入到食堂的饭菜中、将大石头搬上了铁轨等行为及其附随情状,而不可能客观存在着一个“危险状态”,所谓该种“危险状态”蕴涵着导致另一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提法,更是无从谈起。换言之,所谓“危险状态”并非可以脱离人脑想象而客观地、***地存在,认为这种推测判断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结果,违背物质与意识两分法的哲学原理。既然危险状态并非客观存在的结果,认为对具体危险的判断是对结果的判断显然没有依据。

再次,从学者们对具体危险的论述来看,一般所论述的具体危险,实际上指的是实行行为属性。通说认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之具体危险必须在个案中根据行为人的认知及客观情况综合地、具体地判定,抽象危险犯之抽象危险则是立法中推定一实施行为即具有的危险。[28]但是,从学者们对具体危险的论述来看,一般所论述的具体危险,实际上指的是实行行为的属性。例如,有学者认为,在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就要看交通工具是否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并根据破坏的手段、部位、程度等具体事实来确定。[8]501另有学者认为,“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属于放火(罪的)行为,关键在于它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这便需要正确判断。首先,要将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其次,要根据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足以形成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对于放火烧毁现在有人居住或者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矿井等对象的,一般均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6]605可见,从这些论述来看,所谓对具体危险的判断,实际上是对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的判断,而不是指对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公共危险状态的判断,因为所需要判断的,均是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性,而不是具体行为在事实上是否已经造成了危险状态!即便能够同时确定行为已经造成了危险状态(实际上是指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那也是对实行行为属性进行判断的应有含义。如果判断的结论是具体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该行为将被判断为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而之所以在这些犯罪中必须具体地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属性,是因为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往往具有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属性,但却未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而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地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 放火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属于具体危险犯

如前所述,“法定危险状态”并非一种可以脱离行为而***存在的犯罪结果,而只是人们根据经验法则对具体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实行行为属性的一种判断;并且,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且仅有对实害结果的一种直接故意,不存在对危险结果的故意问题,因此,所谓具体危险犯,并非***的犯罪形态,而仅仅是实害犯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阶段,只不过刑法为之单独配置了法定刑而已。[19]那么,所谓具体危险犯到底是什么性质?

对此,有人认为,危险犯是基本犯而实害犯是结果加重犯[2930];有人认为,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形态[20][31];有人认为,危险犯既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又是实害犯的基本犯,具体取决于行为人对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的罪过性质是否相同[22];有人认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之间是同一种犯罪的既遂形态和其他形态的关系[21]。可见,这些观点都是以“法定危险状态”属于一种***的、客观存在的结果或事物为逻辑前提的。由于本文否认“危险状态”的客观存在性质,认为其不过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对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一种推测判断,故无法赞同这些观点。那么,否认了“法定危险状态”的客观实在属性和具体危险犯的犯罪形态性质,则所谓具体危险犯到底是什么性质?

对此,有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行为导致的危险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它不属于结果犯而属于行为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25]这种观点认为危险犯不属于结果犯是正确的,但是,其认为“危险”是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的观点则是错误的,因为“危险”是实行行为属性而非***存在的客观事物,危险犯也不属于行为犯。所谓危险,是指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犯则是针对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设置的犯罪,是因为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实害结果而提前处罚该种行为。如果某种行为不足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则不可能被设置成犯罪。

因此,刑法中***设置的危险犯,例如《刑法》第127条中规定的盗窃、抢夺、抢劫***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第128条中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非法出租、出借***支的犯罪,应属于与行为犯、结果犯并列的范畴。在这些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仅仅针对实施行为本身,并不针对作为立法理由的禁止此类行为所欲防止的实害结果。但是,就《刑法》第114、116、117、118条中规定的放火罪等犯罪而言,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所针对的始终是“严重后果”这一实害结果,并非针对所谓法定危险状态,故这些犯罪均属于实害犯、结果犯,不是通说所谓具体危险犯,如同故意杀人罪属于结果犯而不属于具体危险犯一样。由于这些犯罪的停止形态都是针对行为人积极实施行为所追求发生的实害结果而言的,所以不存在所谓危险犯的既遂、未遂和中止问题,危险犯本身即是相应实害犯的未遂阶段。而刑法为这些犯罪既遂之前的形态单独配置法定刑,目的应当只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根据刑法总则关于未遂或中止的规定做出过轻或过重的裁判。因此,对实施放火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能根据上述条文在3至10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定罪量刑,不能再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和中止的处罚规定。[19]

综上所述,由于所谓“法定危险状态”并非能脱离行为而***存在的客观事物,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有的属性,[32][2]放火罪等犯罪也并非具体危险犯而是结果犯,通说认为放火罪等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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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来之则安之篇4

以“突出XX特色、提升文化品位”为总体思路,按照体现前瞻性、规范性、系统性的原则,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对规划的街道予以先命名,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按规命名街道名称,从源头上杜绝不规范地名的出现;对地名进行整体规划,使地名更富文化底蕴,更具地方特色,实现艺术性、特色性和整体性的有机统一。

二、地名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地名专名命名原则。一是符合法定性。所命地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及民***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做到不与现有街道重名,不用生僻字,不用现在的人名,不用外国地名,不损国家和领土完整。二是体现整体性。所命地名在字义、偏旁、思想涵义等某一方面存在统一性,形成一个富有文化内涵,具备独特魅力的有机整体。三是体现特色性。所命地名与规划区地域、功能融为一体,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与广安的风土人情融为一体,体现广安独具的地方特色。

(二)地名通名命名原则。根据街道的规模和功能,将命名的街道通名分为“大道、路、街、巷”四个层次,做到层次分明、名符其实,对于将来可能规划修建延伸段的,以一段、二段、三段、东段、西段、南段、北段、中段区分:一是街道宽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800米以上的,可命名为“大道”;二是街道宽度在20至30米,长度在300米以上的,可命名为“路”;三是街道宽度在10至20米,长度在300米以下的,可命名为“街”;本次不命名巷。

三、规划命名区的概况

(一)关于街道名称规划中的思路。街道名称是城市文化的重要内容。我们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民***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围绕“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这条主线,采取“实地调查摸底、回忆广安历史、梳理重要历史事件”等办法,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分区,把广安历史上的重要人物特别是把小平同志理论的有关内容作为了街道名称规划的重点思路。 把“崇先仰圣”作为广安城市精神重要内容,体现了广安人“饮水思源”的感恩美德,丰富了广安城市文化内涵,以“崇先仰圣” 思路进一步打造好广安城市名片。

(二)关于道路街道名称的层次问题。广安区枣山片区城区面积约5平方公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目前规划了44条街道。其中宽40米的道路有5条,他们分别是“改革大道、崇先大道、仰圣大道、广南路和广武路”, 他们是该片区的骨架干道,是突出这5条道路的地位和作用。宽32米的路、街有7条,他们分别是“南巡路、春风路、德完路、秦炳路、三合路、何鲁街和三利街”。他们是该片区的骨架次干道。对在30米以下10米以上宽的街道分别被取为“路和街”两个层次;枣山片区街道名称规划暂时没有取“巷”层次的名称。

(三)关于各类街道名称的组成问题

1、以体现“名人效应”取街道名称的有10条,占总数的22.7%,他们是“崇先大道、仰圣大道、改革大道、南巡路、春风路、三利街、德完路、秦炳路、何鲁街和殿俊街”。用广安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人物的名字取街名,既可提高广安的知名度,也可增加广安人的光荣感和自豪感,也是引导广安人向善向上的一个重要内容。

2、以“历史地名”取街道名称有3条,占6.8%,他们是“丰乐街、元府街和明州街”。把广安几个重要时期的名字处理后置入枣山片区街道名称中,旨在增强大家对广安地域的认同感和亲和力。

3、以“片区功能”取街道名称的有2条,占4.5%,他们是“四海街、三江街”。按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规划目标是把广安市建设成为具有特色的物流中心,成为全国重要的物流基地。为了突出这一目标的特点,我们选择了 “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名句取名,体现出该片区“人和物聚散”的重要功能,

4、以“镇和村名”取街道名称的有7条,占15.9%,他们是“枣山街、天城街、金峰街、银峰街、黎明街、三合路和木桥街”。这些名字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且词语属中性,含义健康,采集这些名字作街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可增加群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该片区街名的认同感。

5、以“自然村名字”取街道名称的有9条,占21%,他们是“大观街、五通街、岳门街、南峰街、望子街、马石街、长石街、白鹤街和严家街”;这些自然村名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像“南峰寺、望子山,岳门铺和马石梯”几个地名都是当地著名的地名,且词语属中性,含义健康,采集这些自然村名作街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增加群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该片区街名的认同感。

6、以“寓托思想情感”取街道名称的有11条,占25%,他们是“向阳街、向荣街、惠民街、益民街、育才街、金童街、万福街、福源街和如家街”。作为现实生活的人都会对自己未来有一个善良而美好的愿望,就能给大家以希望和力量,给群众精神层面以积极的影响。

7、以“习惯性名字”取街道名称的有2条,占4.5%,他们是“广南路和广武路”。 广南路和广武路名称是历史形成的, 街道名称规划时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采用原名。

四、规划命名具体方案

1、改革大道——此街宽40米,长约1000米。此路是广安城区的重要入口,为歌颂***同志一生坚持“改革开放”的功绩,纪念一代伟人—***,取名改革大道。以作为广安精神和城市名片。

2、崇先大道——此街宽40米,长约20__米,呈东西走向,分东、西两段。

3、仰圣大道——此街宽40米,长约4000米,呈南北走向,含义同上。分“北、中、南”三段。

“崇先大道、仰圣大道”构成了广安区枣山片区的骨架干道。先圣,是***儿时上学时所用名字,现拆字取街名。小平同志为新中国的建立特别是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值得中国人民特别的广安人民的/:请记住我站域名/敬仰,建议把“崇先仰圣”作为广安城市的重要精神内容之一,故名。

4、南巡路——此街宽32米,长约1500米,呈南北走向。以***同志“南巡讲话”的重要之行的事件取名。

5、春风路——此街宽32米,长约1500米,分东西、两段路。以歌颂***同志坚持改革开放的“春天故事”取名。

“南巡路、春风路 ”构成了广安区枣山片区骨架次干道。1992年,***同志的“南巡讲话”行动,其重要作用就是确立、坚定了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方向和地位。“南巡讲话”似一股和煦的春风吹拂了神州大地,人民精神振奋,祖国再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此事值得人们纪念,故名。

6、三利街——此街宽32米,长约1500米。以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三个有利于”的意思取名。

7、四海街——此街宽20米,长约2500米。呈东西走向,分东、中、西三段街。以“生意兴隆通四海”之语取名。

8、三江街——此街宽20米,长约20__米,分东、南两段街。以“财源茂盛达三江”之语取名。

“四海街、三江街” 构成了广安区枣山片区的骨架次干道。枣山片区是我市火车站所在地,用“生意兴隆通四海,财源茂盛达三江”两名句取街名,可体现“人和物聚散”的重要功能,同时也是衷心和美好的祝福。

9、德完路(或者征集企业有偿命名)——此街宽32米,长约20__米。以广安历史名人“王德完”取名,王德完是我市广安区观塘镇人,明朝万历四十八年(公元1 620年)他的职位曾至户部右侍郎,后被明朝庭赠封为户部尚书。因“一身清廉、刚正不阿、声震天下”而十分令人敬仰,用他的名字取一条街道名字,对人们崇尚清廉和正气具有一定的引领作用。

10、秦炳路(或者征集企业有偿命名)——此街宽32米,长约1000米。以广安历史名人秦炳取名。秦炳是我市广安区龙台镇人。1882年出生, 1910年3月参加孙中山领导的广州起义。同年的4月27日因左眼中弹牺牲,时年29岁,为黄花岗七十二***之一。用他的名字取一条街名,含“不忘先烈”之意。

11、何鲁街——此街宽32米,长约1800米。以广安历史名人何鲁取名。何鲁是广安城南何家山人,1894年3月23日生,数学家,被誉为“数学大师”,曾任重大校长等职务,一身爱才、重才并擅长书法,在我国特别是在广安很有影响力。

12、殿俊街——此街宽20米,长约1000米。以广安历史名人蒲殿俊取名,蒲殿俊1875年出生在广安区浓洄镇北苍路。辛亥***的导火线起于四川保路运动,蒲殿俊是四川保路运动的领袖人。1899年曾在广安老家开办“紫金精舍”书院,聘请胡峻、张澜等进行新学教法,后来成立了官办学堂,是广安最早的新式学堂,有较高的书法造诣,他是广安的知名人物。

13、三合路——分三合北路、三合西路。此路宽32米,长约2500米。以广安区广门乡的三合村取名。该村名是以历史上三人合伙置铺(三合铺)取名,为天地人三和和齐心协力之意, “三合铺”当地很有名气,采集村名作街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增加群众对“三合路”名的认同感。

14、丰乐街——此街宽24米,长约800米。以广安区历史上的唐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析宕渠县部分地方置丰乐县的历史名字取名。采集本地历史行***区划名字作街名, 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增加群众对“丰乐街”名的认同感。

15、元府街——此街宽24米,长约900米。以公元1283年顺庆路置广安府的历史名字取名,原因同上。

16、明州路——此街宽24米,长约1000米。以明朝(公元1371年),广安府改为广安州之意取名,原因同上。

17、广南路——此街宽40米,长约3000米。以现有的广南路取名,分东、西两段。此路系广安到南充的老路,群众已习惯该路名。

18、广武路——此街宽40米,长约3000米。以现有的广武路取名,分东、南两段。此路系广安到武胜的老路,群众已习惯该路名。

19、福源街——此街宽28米,长约1200米。以“幸福之源”取名。因此街位于火车站出站处,地理位置十分特殊,既是人和物的聚散地,也喻广安和外界联系、沟通及发展地方经济的幸福之源。

20、南峰街——此街宽20米,长约3500米,分东、中、西三段。广门乡镇府驻地北有望子山,南有南峰寺,两山对峙形成一个天然门户。南峰寺是该处著名的自然地名,采集作街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增加群众对“南峰街”名的认同感。

21、望子街——此街宽20米,长约1500米。以广门乡***府驻地旁的著名地名“望子山”取名 ,取名原因同上。

22、岳门街——此街宽20米,长约2300米。以广门乡***府驻地的老地名“岳门铺”取名。因此处有三条街大体呈并排形式,取为“岳门一街、岳门二街和岳门三街”,体现“尊重历史” 的地名命名原则,增加群众认同感。

23、金峰街——此街宽20米,长约750米。以广门乡金峰村取名。“金峰”两字含意健康,采集村名作街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增加群众认同感。

24、银峰街——此街宽20米,长约750米。以广门乡银峰村取名,“银峰”两字含意健康,采集村名作街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可增加群众认同感。

25、黎明街——此街宽20米,长约500米。以广门乡黎明村取名,“黎明”有“明亮、希望”之意。采集村名作街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增加群众认同感。

26、万福街——此街宽20米,长约500米。以“天随人愿,喜事多多、洪福齐天”之意取名。

27、五通街——此街宽20米,长约200米。以此处的“五通桥”自然地名取名。采集五通桥作街名, 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增加群众认同感。

28、天城街——此街宽20米,长约300米。以枣山“天城村”取名。采集自然村名作街名, 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可增加群众认同感。

29、大观街——此街宽20米,长约100米。以附近的“大观桥”取名,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可增加群众认同感。

30、木桥街——此街宽20米,长约150米。以枣山镇的木桥村取名。采集木桥村名作街名, 既体现“尊重历史”的地名命名原则,也可增加群众对木桥街名的认同感

31、新风街——此街宽20米,长约300米。因规划***中的土地是消防官兵的使用地,以“***爱民、民拥***、 ***民团结一家亲”之意取街道名字。

32、金童街——此街宽20米,长约100米。以规划***中的幼儿园取名。以“金童玉女” 的词语取街名,主要是为了突出此街的特点。

33、向阳街——此街宽20米,长约20__米,分东、南两街。因位于规划区的东部,以“葵花朵朵向阳开”之意取名,此处的“阳”字也含真、善、美的意思。

34、向荣街---此街宽20米,长约1200米。因和向阳街并排,以“欣欣向荣”的之意取名。

35、益民街——此街宽20米,长约1200米。“民”乃国之本,以公权力应以尊重和维护群众利益为己任之意取名。

36、惠民街——此街宽20米,长约400米。“民”乃国之本,以公权力应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惠及民众之意取名。

37、如家街——此街宽18米,长约200米。以“宾至如家”之意取名。此处位于火车站旁边,规划***中现有旅馆的规划。

38、白鹤街——此街宽20米,长约200米。以广门乡建华村的白鹤院子取名。白鹤既是长寿的象征,也有吉祥纯洁的意思。

39、枣山街——此街宽12米,长约600米。以枣山镇行***区划名取名。

40、育才街——此街宽18米,长约600米。以此处广安三中教书育人的功能取名。

41、祥和街——此街宽20米,长约300米。以“吉祥如意,和气生财”之意取名。

42、马石街——此街宽12米,长约1000米。以此处的“马石梯”自然地名取名,分北、南、西三街。

既来之则安之篇5

原意是已经把他们招抚来,就要把他们安顿下来。后指既然来了,就要在这里安下心来;

出自《论语·季氏》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一句中;

用法为复句式,作状语使用。

(来源:文章屋网 )

既来之则安之篇6

[关键词] : 自然 庄子 独化 此岸彼岸

 

(一)天道自然的彼岸感

 

凡道家无不谈“自然”。在《老子》中,“自然”一词出现5次,在《庄子》中“自然”一词共出现4次,在王弼《老子注》中,“自然”一词共出现27次,而在郭象《庄子注》中,“自然”无疑是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仅在《庄子·内篇》注中,涉及“自然”一词共有46条,其中《逍遥游》注9条,《齐物论》注12条,《养生主》注1条,《人间世》注4条,《德充符》注8条,《大宗师》注12条。出现频率之高,恐怕没有哪本书可与之相比。难怪有人据此称郭象为“彻头彻尾执守道家自然之义”[1]

但老庄所谓“自然”多是指与人、人为相对的“天之自然”。《老子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曰: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弼解释说:“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无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计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2] “自然”无论其为“价值原则”还是“终极实在”,显然具有形而上的绝对性和独断性。

庄子则常以“天”言“自然”:“天即自然”[3]。而“天”具有与“人”相对的不可通约性:“天之生是使独也,人之貌有与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4] “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5]。尽管在老、庄那里,“自然”一词的义涵极其复杂,如果不计细节,可以理解为“天与人的分限”。其“彼岸”性和本体论义涵十分浓厚。更为典型的表述是《庄子·齐物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一与言为二,二与一为三。自此以往,巧历不能得,而况其凡乎!”[6]这个“一”虽然具有超越时间、超绝“言”“象”的性质,但它的“超形而上的优位”(transmetaphysical priority)[7] 性质依然存在,尽管它是人的理智无法把握的。实际上,庄子总是努力去把握这个“一”,他的方法就是“游”,哪怕只能是“游心”,他总是期望着“与造物者游”,“游心于物之初”,去趋近那个神秘的存在。

庄子后学则扩展放大了“人之自然”,即既与庄子“天之自然”相别,又与人的社会性相对的人的自然属性。如果说庄子的基本倾向是扬“天”(本真的自然生命)抑“人”(人的社会性)的话,庄子后学则是扬“人”(人的自然属性)抑“人”(人的社会属性);如果说庄子用来反抗现实的利器是远高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本真的生命”的话,庄子后学用来反抗现实的武器就是“个人的身体”。《庄子·马蹄》以马为喻说:“马,蹄可以践霜雪,毛可以御风寒,啮草饮水,翘足而陆,此马之真性也。”[8]“昔赫胥氏之时,居民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含哺而熙,鼓腹而游,民能以此矣,及至圣人,屈折礼乐以匡天下之形,县跂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而民乃始踶跂好知,争归于利,不可止也。此亦圣人之过也。”[9]

郭象对此也不能认同。

 

(二)天与物:回到此岸

郭象吸收了道家“自然无为”的基本原则,并把这一原则推到了极致,把一切还原为万事万物自然独化的现象过程,消除了《庄子》中保留的“彼岸”感的痕迹,把人生的超越完全安放在“此岸”。

试看他对“天”的解说:“此天籁也。夫天籁者,岂复别有一物哉?即众窍比竹之属,接乎有生之类,会而共成一天耳。无既无矣,则不能生有;有之未生,又不能为生。然则生生者谁哉?块然而自生耳。自生耳,非我生也。我既不能生物,物亦不能生我,则我自然矣。自己而然,则谓之天然。天然耳,非为也,故以天言之。〈以天言之〉所以明其自然也,岂苍苍之谓哉!而或者谓天籁役物使从己也。夫天且不能自有,况能有物哉!故天者,万物之总名也,莫适为天,谁主役物乎?故物各自生而无所出焉,此天道也。[10] 在庄子那里明显有差等分限的“天籁”、“地籁”、“人籁 ”,在郭象看来并无分别“夫天籁者,岂别有一物哉?”“天籁”与“人籁”“地籁”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天”,而这“天”又是什么呢?“故天者,万物之总名也,”,也就是世间万物的整体,除此之外,它并无别的义涵。所以,郭象说:“天然耳,非为也”,其内涵与庄子并不完全一样,“自己而然,则谓之天然”,在这里,只有万物自生自化,物与物之间各自块然***,相与而不相为,没有不可知的彼岸,没有高高在上的主宰,“莫适为天,谁主役物呼?”所有的,只有“物”的自生自得,自适自化,只是可感可即的当下。

郭象也常用“理”来解释“自然”。据钱穆先生统计,《庄子·内篇》中,“理”字只有《养生主》:“依乎天理”一处出现,而在《庄子注》中,郭象用“理”字共有70条[11]。那么,“理”又是什么呢?郭象以为,有“自然之理”、“必然之理”、“无为之理”、“至理”、“万理”、“群理”、“正理”,“理”虽万有,其中心义涵只有一个,即万物自生自化自得自适的“独化之理”。

理是万物与生俱来的禀赋:“非冥海不足以运其身,非九万里不足以负其翼。此岂好奇栽?直以大物必自生于大处,大处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不患其失,又何厝心于其间哉?”[12]

“厝”即“措”,《说文》:“措,置也”。在此,“自然”即本然,是世间万物与身俱来的禀赋。这是人或“心”所无法更改的。既不能改易,也就无须改易:“夫物不尝有谢生于自然者,而必欣赖于针石,故理至则迹灭矣。今顺而不动,与至理为一,故无功。”[13]

“理至”即“至理”,“至理”即“自然”即本然之理,。成玄英疏曰:“诣于灵极,故谓之至”。它是与“迹”,即人事、人为相对待的。世间万物只须顺应自然之理,就能达到无功的神人境界。到这时,就能“无往而不安,则所在皆适,死生无变于己,况溺热之间哉!故至人之不婴乎祸难,非避之也,推理直前而与自然会。”[14]

“理”即“自然之理”。只有“顺”之或“适”之,就能达到与自然冥然为一的境界:“夫物有自然,理有至极。循而直往,则冥然自合,非所言也。故言之者孟浪,而闻之者听荧。虽复黄帝,犹不能使万物无怀,而听荧至竟。故圣人付当于尘垢之外,而玄合乎视听之表,照之以天而不逆计,放之自尔而不推明也。今瞿鹊子方闻孟浪之言而 便以为,妙道之行,斯亦无异见卵而责司晨之功,见弹而求鴞炙之实也,夫不能安时处顺而探变求化,当生而虑死,执是以辩非,皆逆计之徒也。”[15]

“自然”与“至理”虽为最高之境界,但并不外在于万事万物,而就在物自身,“彼,自然也。自然生我,我自然生。故自然者,即我之自然,岂远之哉!”[16] 所以,“循而直往”,就能“冥然”与自然为一。在这种境界,任何言语、感官的强行介入,都是多余的,都只能增加疑惑和迷茫。 : “既禀之自然,其理已足。则虽沈思以免难,或明戒以避祸,物无妄然,皆天地之会,至理所趋。必自思之,非我思也;必自不思,非我不思也。或思而免之,或思而不免,或不思而免之,或不思而不免。凡此皆非我也,又奚为哉?任之而自至也。”[17]

实际上,这个“理”只是物与物之间的“分”,所以,郭象说:“以其知分,故可以言理也。”[18]

既然禀有自然之性,那么,其定分已具,任何“定分”之外的思虑、忧戒和人为都是有违自然之理的。

郭象也常用“性”与“分”解说万事万物所禀赋的“自然”。郭象认为, 世间万物都是块然自尔,突然而生,掘然而逝,物各有其性分,彼此绝对不同:“各以得性为至,自尽为极也。向言二虫殊翼,故所至不同,或翱翔天池,或毕志榆枋,直各称体而足,不知所以然也。今言小大之辩,各有自然之素,既非蹊慕之所及,亦各安其天性,不悲所以异。”[19] “夫质小者所资不待大,则质大者所用不得小,故理有至分,物有定极”。所以,万物各自***,各为中心。实际上,这就取消了中心,取消了绝对者。如果说还有什么绝对的话,万物自尔自生,***自存的“自然之素”“自然之理”才是唯一的绝对。所以,人生天地之间,既不可使人从己,也不必舍己从人。

郭象的“自然”观既有别于庄子的“天之自然”,有不同于庄子后学的“人之自然”。庄子以自然的本真生命为最高的价值原则,在其展开过程中势必以拒绝人类社会历史文明为提升进路。但是,这一价值原则的真正建立,又必须回答现实地生存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个体生命的自由的可能性。这在理论上和现实人生中都会构成难以调和的悖论。向秀们是看到了这一悖论的乖谬的:“嵇中散既被诛,向子期举郡计入洛,文王引进,问曰:‘闻君有箕山之志,何以在此?’对曰:‘巢、许隽介之士,不足多慕。’王大咨嗟。”[20]这不能仅仅看作向秀们在***治上的退却与趋附。在玄学第三阶段,个人的现实生存始终是士人们关注的中心问题。庄子对“天之自然”即本然世界的无条件认同而又不否定个体感性生命,对社会历史现实的极端绝望正是基于对生命之在的挚爱眷恋。这一矛盾恰恰使庄子思想中闪耀出强烈的终极关怀色彩。只是这种终极关怀一旦落实为人间关怀,便会矛盾百出、捉襟见肘。于是,庄子无为无待的逍遥之境就成为让人永远企慕而又永远不能实现的梦境。向秀所谓“巢许不达尧意,不足多慕”,郭象所谓“庄生虽未体之,言则至矣”正是在现实困境中对这种“可爱而不可行”的超越之途的自觉放弃。郭象以“性分”解说“自然”,以“独化”明“逍遥”,以万物“相与不相因”消解终极存在,化解了庄子思想中不可解除的悖论。

 

注释:

[1] 傅伟勋《从西方哲学到禅佛学》第407页,三联书店1989年4月版。

[2]《王弼集校释》第65页,中华书局1980年8月版。

[3] 见王叔岷《庄子校释》附录。

[4]《庄子·养生主》。

[5]《庄子·秋水》。

[6]《庄子集释》第97页。

[7] 傅伟勋《从西方哲学到禅佛教》第394页,三联书店1989年4月版。

[8]《庄子集释》第页。

[9] 同上,第页。

[10]《齐物论》:“夫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己也”注,p50。

[11] 钱穆《庄老通辩》第364页。

[12]《庄子·逍遥游》:“是鸟也,海运则将徙于南冥。南冥者,天池也。”注,郭庆藩《庄子集释》p4。

[13]《逍遥游》:“神人无功”注,p22。

[14]《逍遥游》:“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热”注,p3。

[15]《齐物论》:“且女亦大早计,见卵而求时夜,见弹而求鴞炙”注,p99。

[16]《齐物论》:“非彼无我,非我无所取。是亦近矣”注,p56。

[17]《德充符》:“既受食于天,又恶用人?”注,p219。

[18]《庄子·缮性》:“尔将可以语大理矣”注,p565。

既来之则安之篇7

有人自认“小资”、“白领”、“知识分子”、“公务员”、“创业家”、“打工仔”、“美女作家”、“富二代”、“作女”,甚至有人自认“黑社会”,但极少人自认是“既得利益者”。

被混得不如自己的人赞美时,总有人故作轻描淡写地说:“这算什么,还有更什么什么的呢(更强的、更有钱的、更有权的、更成功的、更有办法的、更八面玲珑的、混得更好的、下手更狠的、得到利益更多的)……”这话有两层意思:我还不算社会的“既得利益者”;我不拒绝得到更多利益。

从改革开放的历史纵轴来看,在过去30多年里,但凡抓住了个体经济、乡镇企业、股票认购证、价格双轨制、期货、国有资本变卖、股票、网络投资、楼市上涨、外贸出口加工、投资非流通股、开矿、2007股票大牛市等13次致富机遇之一的人,都是既得利益者。

从横向的利益诉求来看,机会、职位、荣誉、权力、权利、金钱、物质、福利等方面,法律、***策、国家规划、区域规划、行业地位认定、企业制度、分配方案之中,都有利益诉求点,每人所得绝不均等,“既得利益者”或隐或显地存在于人群之中。

泛言之,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准处在社会平均线以上的人,都是社会的既得利益者。

既得利益者绝不能简单以好人或坏人来定义,他们只是随着社会发展已经得到了个人好处的人。

每个人在自己的生活里关注着一己的命运和社会利益的流向,想把心情变好,日子过好,前途走好。“别人比我得到多还是少”比“我得了多少”重要,因这是个人幸福感无法忽视的命题;“别人是否应该得那么多”比“别人得了多少”更重要,因这涉及公平公正原则。

眼下,既得利益者也表现出一种无力感。既有随波逐流的无力,亦有不知如何反馈社会的无力,更有不进则退、欲罢不能的无力。他们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患得患失,物质丰盛但不一定买得到平安,内心世界既缺乏关注也缺乏得力援手。社会越动荡(物价持续上涨、食品不安全、道德观多元、外遇和离婚率高企、“某某门”事件频出、天灾意外多发、贪腐事件多、城市拥堵、河流污染),他们的情绪越内敛。

在某种程度上,既得利益者和弱势者一样不安且孤独。

我们往往区分不出既得利益者与公众。指责既得利益集团的人群中,包括了既得利益者,他们指责的是另一些既得利益者。因为“相对剥夺感”的存在,无人承认自己从属于利益集团的一类或一部分。摊贩认为城管是既得利益者,城管认为当官的才是。科长觉得处长才是既得利益者,处长觉得局长才是。农民工觉得市民是既得利益者,市民觉得有钱人才是。

社会族群的关系构成和利益构成犬牙交错,既得利益者与公众难解难分。但公认的事实是,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富愈富贫愈贫的马太效应已显、利益诉求屡屡出现争议和冲突。

在冲突的社会,无论利益所得多少,所有人都朝不保夕。“上车后不想停车再上人”的既得利益者人格,不能确保既得利益,反而会车毁人亡。财富可以继续累加,贫困不应继续世袭。

唯一的出路是:共生,和解。

什么是和解?字面之意是和平解决,佛教之意是放下,法律概念是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执。

对既得利益者来说,与公众和解之意包括:理解、沟通、提供机会、分享利益、促进共生。

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钱让人感觉良好,有权让人惦记,但今天的社会不应是达尔文主义的社会,也不应是既得利益者的社会,而是所有人的社会。否则,受益者最终会变成受害者。

既来之则安之篇8

关键词:既有线;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中***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当前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发展较快,新建客运专线的设计施工比较临近既有线,那么就可以实现节约土地以及节能减耗的目的,因此新建客运专线就应该进行大量跨越既有铁路修建的桥梁、临近既有铁路修建的路基,一些部分线路会关系到改移既有铁路。但是在保证施工过程不应该对既有铁路的运营产生危害,也已经变为了施工企业以及运营管理单位重要关注的课题。

1、安全目标、安全管理重点

1.1、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的任务是杜绝责任行车事故;制止责任行车险性事故的发生;杜绝职工因为工责任死亡事故的发生,制止重大爆炸、火灾、坍塌、机械设备以及交通事故的发生,年度重伤率应该控制在0.5‰之下,制止职业病的发生,保证施工的安全以及保证既有线运营的安全。

1.2、安全管理重点

安全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制止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机械侵限,以及基坑在开挖时观察既有线路基的变形。

2、既有线施工的主要范围

营业线施工作业范围包含有需办理线路封锁或限速运行的施工以及有可能影响到行车的施工。通常指的是直接在营业线路上作业,要求中断行车或者是限速放行列车。那么就有可能影响到行车的施工,一般指的是在铁路营业线安全保护区域之内实施的种种施工;如果安全保护区边界距离营业线安全距离不够20m施工作业则应该以20m计,路基控爆作业则应该以50m在上列区域外有铁路信号、通信电缆的,把信号、通信电缆标左右两侧每一个3m范围之内的施工纳入有可能影响到营业线行车的施工的范围之内。

3、既有线安全施工技术

3.1、既有线施工前准备

临近既有线施工之前,为了保证既有线设备不被破坏,应该给首先探明既有线施工界限内的设施,设备管理单位提供设备布置***以及设备的清单,在双方进行签字确认之后,应该交给施工单位来进行改迁施工。在设备改迁完成之后,施工单位提供改迁完成清单,通过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签字确认之后,应该完成交接手续。临近既有线施工之前,应该使用种种措施来探明地下管线。在施工之时,应该提前通知既有线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铁路局设备管理单位各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防护人员配合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之中一旦发现不明线缆,应该停止施工、及时上报,在查明问题之后,应该继续进行施工。

隐蔽设施铁路通信信号光缆、电力电缆、给排水管道等等全部都是隐蔽设施,在施工之前应该进行调查,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是覆盖物加以防护,在需要的时候应该先拆迁之后进行施工。在施工之中发现不明电缆、电线等等,应该立刻停止施工,及时上报,在查明之后再进行施工,不可以随意进行处理。既有线施工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安全事故则是误伤电缆,这样的话就会影响到行车安全。铁路经过地方铁路国有化、电气化改造、双线营运改造等等数次工程施工之后,电缆位置变化比较大,布设比较不规范,加之人员变动之后,铁路有关的部门有时也没有办法准确定位电缆的位置,所以,电缆安全在工程施工之中就变为了重点。

3.2、基坑开挖施工安全的措施

边墩基坑使用放坡开挖的方式,但是应该确保基坑开挖之后基坑边缘到既有线坡脚距离应该多于1m。基坑开挖之后应该尽快施工,下层承台施工结束之后,有了拆模条件之后,尽快将模板拆除,同时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回填。夏季施工应该及时关注到天气变化情况,大雨天气不可以进行基坑的开挖,对已经开挖好的基坑应该在基坑四周做好排水,避免地面水倒流回基坑,造成险情。各种机械设备特别是起重设备设专人指挥,避免倾入铁路限界。按照既有线施工应急预案要求,工地应配备足够的抢险用具,如砂袋、铁锹、支撑型钢及施工机械。

3.3、桥墩施工安全措施

桥墩施工时,拼装好的模板、钢筋骨架,四边设斜撑,斜撑与地面接触一定要坚固,并在四周拉设缆风,有效避免大风或者钢筋本身刚度不够而出现倾倒的现象,侵入铁路限界或者造成对于既有线安全行车的隐患。泵车作业应该有专人指挥,泵车作业之时,泵管伸长方向应该同既有线保持平行,泵车的液压支腿应该进行支撑牢固。大风天气不应该进行立模以及拆模,避免有意外情况的而出现。养护使用的塑料布应该及时绑扎牢固,避免大风吹破进入既有铁路范围。墩身施工平台应该实行全封闭安全防护。平台顶四周的栏杆高度不低于1.2m,栏杆间较多使用多道钢筋连起。栏杆以及全部平台吊架之外侧满挂密目安全网。

3.4、连续梁施工安全措施

3.4.1、挂篮防护的措施

在挂篮的之下应该设置防止混凝土或者是小型工具坠落的安全防护平台,在平台顶部铺设铁皮,在挂篮的前方以及两侧设置防抛网的防护措施。在跨越电气化铁路或高等级供电线路时,还应该平台的下方加挂防静电板。为了确保既有线上方施工安全以及营业线安全,应该对挂篮进行防护,并且使用防护棚架防护之间结合的防护措施,保证既有线安全。

3.4.2、棚架防护措施

连续梁施工影响的范围之内,在既有线路的两侧之上应该搭建临时钢管立柱,立柱顶部设置工字钢纵梁,之后在搭建横梁,铺设木板以及铁皮的安全防护方案。在跨越电气化铁路之时,应该加设防静电措施以及接地措施。

3.5、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种种设备应该置于安全稳定的地基之上。使用之前对钢丝绳、卡具等等进行检查验收,符合相关的要求才可以使用。进行有统一信号,在专人的指挥之下,其底部的人员应该避让到安全之处。在吊装施工之时,司机应该谨慎操作,严禁同其它物体之间进行撞击。夜间施工应该有足够的照明,如果遇到暴雨、大风以及地面下沉等等情况之时,应该停止施工。对于作业半径可能侵入既有线的地段,应该使用限位措施,确保不侵入铁路限界,并且应该确保同既有线的接触网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

3.6、其他相关措施

在不影响运输安全生产的大好前提下,怎样合理组织施工有序进行,工程安全施工调度应该在最大的程度发挥出职能作用。做好施工组织工作,在铁路运输连续的前提之前,确保施工任务在比较短的时间之内可以完成,并且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协调完成工程的任务。

选择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应该在营业线施工的资历以及安全情况记录的施工单位.保证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同相关配合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及监护协议,使得双方的责任得到明确,在保证施工行车安全的前提之下.施工单位应该提前学习掌握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从小处着手,不应该放过关系到施工安全的每一个细节,全部的措施,预案都应该做好细致周全,制止疏漏失控,实现四明确,合理进行施工。

4、结语

既有线施工受到铁路运营安全的制约,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是头等大事,应该要求施工方案、工艺工法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都应该以保证营业线安全作为基础,严格执行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对于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的卡控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应该主动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交流,确保既有线施工的绝对安全。

参考文献:

[1]甘小江.谈紧邻既有线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J].山西建筑,2013,02:143-145.

[2]曹艳梅,夏禾,王昆鹏,孔丹丹.紧邻既有铁路桥基础施工对行车影响的预评估[J].铁道学报,2013,03:95-101.

既来之则安之篇9

不过对于这样意料之外的“先河”,笔者倒是持欢迎和鼓励的心态。仔细想来,这一事件的背后确实有几层意思值得说说。

其一,“执***为民”这句话看来在今天不仅仅是一句修辞。气候变了,舆论环境变了,言行一致、上下兼顾,应当成为很多***府管理者必须具有的平衡思维。轻车简从不封路,已经成为新一届领导倡导的出行风尚,符合潮流与民意。既然自上而下已经高度重视百姓感受,***当然顺势而为。

其二,“史上最严交规”是针对中国式马路文明缺失的一剂猛药,不过,要想建立马路文明、交通文明,要想让马路上的规则成为所有交通参与者心中的规则,首先需要一种现代社会的协商文明精神。规则的制定不单是管理者、***者的事情,就像交通秩序也绝不仅仅是管理者的事情一样,需要达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和自觉,在充分汲取民意的协商过程中,不仅可以保障合情合理合法的规则条款的出炉,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传播规则秩序意识以及马路文明最有效的方式和过程。民主协商是个好东西,在通知中,我们看到了管理部门的意识的进步,“***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显然,***从善如流,体现了舆论压力之下的理性姿态,无论如何,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既来之则安之篇10

杜光庭认为,培养生之道,首先要理心,要“静”,要“灭心”,才能达到内心的和谐。“理身之道,先理其心。心之理也,必在乎道。得道则心理,失道则心乱。心理则谦让,心乱则交争”25,“人以逐欲而动则迁情,息念而静则合道”26,“习道之士,灭心而契道;心生则乱,心灭则理”27。养生最主要的就是使生活归于简单朴素,消除过份的欲望。欲望从心贪而来,故养生要从心养起,就是要保持心理平衡和心理健康“。人之难伏,惟在于心。所以教人修道即修心也,教人修心即修道也。心不可息,念道以息之;心不可见,因道以明之”28。一般人养生要理心,修道者养生要修心,都是要保持平常心,要寡欲,不要,使心清洁安静,心要清静。《道德经》说:“清静为天下正”29“,修道之士,当须息累欲之机,归静笃之趣,乃可致虚极之道”30。修心制欲有一个过程“:未能绝欲,恐境所牵,乃栖遁山林,以避所见。及其澄心息虑,想念正真,外无扰惑之缘,内保恬和之志,虽营营朝市,名利不关其心,碌碌世途,是非不介其意,混迹城市,何损于修真乎”31。在生死问题上,有生有死,必须看得开。杜光庭既积极地提倡修道养生,以求延年益寿,又主张人应当以明智的态度来对待“死亡”。他认为,生与死是一体之两面。人只有明白了生与死的辩证关系,才在生时以一种超然的心态面对死亡。杜光庭认为:“将生不以为乐而安其生,此生之徒也。夫当其生也,不以利欲乱其心,不以厚养伤其性,安于澹默,顺其冲和,则神守于形,气保于神,志和于气,心寂于志,静定其心,如此则不求于延生,生自延矣。不求于进道,道自至矣”32。同时,杜光庭还把积德行善同养生延寿相联系。他说“趣(趋)善则无过无疵,宝生则怀道怀德。无过疵则不履死地,怀道德则可致遐龄”33。

二、养生之“身”:理身理国

杜光庭的“理身”是指道教对内对个人可以用来修身养性,才能长寿,既而达到得道升天之境。而“理国”是指对外对国家可以用来经国安民。是在理心的基础上,杜光庭将修身也理国结合起来,他说:“引其纲,万目张;引其纪,万目起。理身理国,亦犹此欤。……理国执无为之道,民复朴而还淳,理身执无为之行,则神全而气王。气王者延年,神全者升玄,理国修身之要也”34,“知理身则知理国矣。爱其民,所以安国也。郄其气,所以全身也。民散则国亡,气竭则身死。亡者不可存,死者不可生。所以至人销未起之患,理未病之疾”35,“理国者静以修身,全以养生”36“,修身理国,先己后人,故近修诸身,远形于物”37“,此理身理国,兼爱之道,顺天之德也”38。养生理身同理国联系,同社会生存环境联系,也是杜光庭道家养生观与众不同之处,高瞻远瞩之处。《道德经》说:“爱民治国,能无为乎”39。爱民是理国之道,无为是爱民之道。无为不是不作为,而是不乱作为,而是顺其自然。理身修道有多种方法,要因人、因时、因地制宜,采用合适的方法,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因为每个人的生理状态不同,所处环境不同,所处时间不同。不可能有某一种方法是适合所有人的。“大道好生,诱人垂法千门,炼性万行。修心因悟乃修,因修乃证”40。杜光庭指出:修证之理很多,有千种万种,但只要“修励一门,便可得道”41,“既得其门,务在勤久,勤而能久,可以积其善功矣”42。守一不仅是修励一门,更重要的是守道合道,道法自然,顺其自然,按照自己本身的情况去养生修道,与道合一。杜光庭认为,道德“在乎理身理国”中的作用巨大,“人惑而不疑,人欺而不诈,人善而不悦,人惧而不怖,内存其真,外和其人,享无穷之寿,而上宾于天,此道德之理身也”;“匡邪以为正,振乱以为理,化***败为朴,淳德复生,天下安宁,此道德之理国也”43。

三、养生之“地”:洞天福地

道家认为,天地之间,道以贯之,是人类最佳的生存环境。道教出于对生命的珍爱和对美好生存环境的追寻,提出了建构人间仙境的理想。在道教看来,除了天仙是生活在灵妙天宫之外,地仙和真人却是要和常人一起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因此这就必须营造理想的生存环境。那就是人民祥和,万物茂盛,环境优美的生存空间。“洞天福地”,正是天地间最灵秀的地方是沟通天地和仙凡两界的地方最宜于道者修炼、万物自然长育的地方。这就是“洞天福地说”,亦即“道教仙境学”,它是道教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杜光庭在《洞天福地岳渎名山记》中,记载了“十大洞天”、“三十六洞天”和“七十二福地”、“灵化二十四”和“三十六靖庐”,作为道教所虚构的神仙所居住的名山胜境,它既是道教所宣扬的“通天之境”,也是道教理想的人间仙境和养生的理想场所。处州的仙都山和石门洞分别是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洞天,“第二十九仙都山洞,周回三百里,名曰仙都祈仙天。在处州缙云县,属赵真人治之”。仙都山也是黄帝飞升的圣地。“第三十青田山洞,周回四十五里,名曰青田大鹤天。在处州青田县,属傅真人治之”。杜光庭本人也非常重视在洞天福地修炼,其后半生居住在十大洞天中的第五洞天,即“青城洞宝仙九室天”,现四川青城山。既然养生与自然环境联系,人类就要珍惜和维护道所创造的自然的生存环境,要“保养道存”。杜光庭认为,相对于一些天灾地灾对人类生存的威胁,人祸则是人类戕害人类自己,“天下每每大乱,罪在好智矣”44。因此,崇尚自然,顺乎自然规律的才是科学的。另外,杜光庭还构建了人类的和谐社会,提出了理国的思想。杜光庭认为,通过修炼,将修身与理国统一。“修身理国,先己后人,故近修诸身,远形于物,立根固本,不倾不危,身德真纯,物感自化矣。”45。保养好身体,从而由近至远,为家、为国、为民去保养好社会,有一个天下太平、和谐不争,安居乐业,生活美好的好环境,由身理而国理。又由远至近,成“太平之基”,从和谐的社会环境,由国理而身理,这对养生是极其有帮助的。“学道之人,先立功行,后忘其心,所以契无为之道。理国之道,先弘德化,后忘其迹,所以成太平之基也。此亦一致也”46。

四、养生之“术”:多样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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