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的职责篇1
经省人民***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开展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云南省人民***府教育督导团
关于开展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昆明市、楚雄州、文山州人民***府:
探索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是我省承担的一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加快云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建立州、县、乡三级***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根据《云南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下发云南省实施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方案的通知》(云教改〔2011〕1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紧紧围绕科教兴滇、人才强省和“两强一堡”战略目标,坚持“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教育工作方针,以加强现代教育价值建设、现代教育体系建设和学校现代管理为主题,以创新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和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为主线,不断增强各级***府对教育的领导管理能力和发展保障能力,加快云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加速云南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分类指导。切实转变***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依法行***、依法治教。根据区域经济、教育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细化目标,完善配套***策措施,落实保障条件,统筹资源配置。
(二)坚持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立足当地实际深入开展调研,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解决长期制约当地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矛盾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以改革为动力,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破除制约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改革试点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推动教育改革发展。要从具体实际出发,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过程督导与综合评估相结合,力求简便易行,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整合对教育的各种考核、检查,共享评估结果,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三、评价主体、对象和内容
实施评价的主体是省、州、县三级人民***府教育督导机构,评价的对象是州、县、乡三级人民***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评价内容主要是:
(一)教育地位。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策,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需要。切实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把促进公平作为一项基本教育***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科学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完善教育改革发展***策措施,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教育速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有机统一。建立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奖励制、问责制。
(二)资源配置。优化财***支出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认真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全额用于教育、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计提教育资金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等教育投入***策。设立教师培训、教育督导、教育工作奖励、学前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等专项资金,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经费专项审计。努力改造薄弱学校,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各类学校办学条件逐步达到省定标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地位,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策,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人才从教。
(三)教育管理。健全***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现代教育管理体制,转变***府教育管理职能,履行好统筹规划、***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职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切实做好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工作。建立完善科学的对教育、学校、学生和教师评价机制,推进评价制度的深刻变革。实行区域内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服务农村学校定期交流制度,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全面开展教师全员培训。
(四)教育发展。继续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缩小县域内学校的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推进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进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城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建设,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贯彻国家和省发展民办教育的相关法律***策,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育监督。把推进教育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府***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据,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切实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健全相对***的教育督导机构,充实教育督导人员,强化教育督导管理,建立教育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建立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教育工作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试点评价。2013年5月底前,省完成对昆明、楚雄、文山3个州市的试点评价。评价认定结果设为:先进、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2013年3月底前,昆明等3个州市完成对五华、安宁、禄丰、元谋、文山、富宁6个县(市、区)的试点评价,五华区等6个试点县(市、区)完成对所属试点乡镇的试点评价。
(二)全面开展。2013年下半年,在试点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云南省州、县、乡三级***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在全省全面开展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
(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2014年,进一步总结、修订、完善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健全我省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并接受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探索地方***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出经验、出成果。
(一)建立健全相对***的州、县两级***府教育督导机构,探索在本级人民***府领导下***行使督导职能的工作机制。
(二)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财***预算。
督导的职责篇2
一、首次全面明确省级***府的统筹职责内涵
我国督导制度在教育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依法督导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二是通过督导办法和评估指标的研究发现和改进现有***策规定中的不足。省级***府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三级体系中处于中间位置,中央给其定位为“统筹”。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最早提出省级统筹概念的,但其内涵的界定以及对其他学段和类别教育提出省级统筹责任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2010年,***中央、***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加省级***府教育统筹”,明确省级***府对各级各类教育都负有统筹职责。《***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省级人民***府要切实负起加大教育统筹的职责,统筹落实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落实城乡教育协调发展职责,统筹编制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统筹确定合理教育支出结构”,这是对省级统筹职责的一次突破性解释。
***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省级***府教育履职情况的评价办法,其评估指标和评估内容更加详细阐明了省级***府的教育工作六个方面的职责以及应有的绩效,明确了省相对于中央和县***府在教育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和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责任。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教育人口,县级***府财***能力差异较大,各地教情丰富多样,中央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简***放权,进一步强化省级***府的统筹责任,符合我国中央与地方财***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趋势,符合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要求。
二、首次对省级***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督导
***府履职情况督导一般分为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以往***督导委员会对省级***府教育工作的督导以专项督导为主,《办法》对省级***府教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则涵盖了教育发展的各个方面,属于综合督导的范畴。综合督导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价省级***府的教育工作,提高了督导的科学性。并且有助于规范省级***府的履职行为,避免只重视有专项督导的工作忽视其他工作的现象产生,或者为完成某些大型督导任务在财***上寅吃卯粮导致区县教育发展的后续资金缺乏。
对省级***府进行教育督导也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在督***方面的创新。我国的督***制度起源于推动“两基”工作的需要,但也起到了指导地方***府工作的重要作用。西方国家虽然率先建立了督导制度,但主要以督学为主,对***府的教育履职情况较多依赖于社会监督和上级***府的绩效考核。而教育督导队伍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熟练掌握有关领域的国家法规***策、标准,以及督导评估方法,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对***府工作监督的专业性更高,科学性更强。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引入使督导的***性和专业性更上一层楼。督导过程和督导报告对群众意见的吸取和采纳,也保障了督导的民主性和公众监督权。
督导的职责篇3
为充分发挥督学在督导学校中的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作用,认真履行责任督学工作职责,全面完成潘集区***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和区教育局督导室下达的教育督导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 提升***治素质
认真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督导条例》;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策的学习,积极参与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努力使自身督导水平不断得到提高。认真履行责任督学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评价和指导作用,推进依法督导、依法治教,为督促中小学校认真贯彻落实***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事业尽自己的一份力。
二、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业务能力
1、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职责,规范督导程序。
2、强化学习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督学外出学习和参加国家、省、市各级研修培训,转化运用学习成果,提高工作水平。
3、加强检查考核。根据“一月一主题”强化履职意识,确保工作实效。
4、总结提炼创新。积极撰写督导报告和创新案例,参加上级征集的评比活动,推介挂牌督导工作创新,交流总结经验。
三、服从领导 认真开展督导工作
1、认真完成教育督导室和第二责任区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 完善督导信息平台建设,熟悉平台应用,发挥信息平台作用。
3、认真做好***情防控督导工作,把***情防控做为常态化工作来抓。
4、积极完善提升。规范督导、健全资料、工作创新、及时整改。
5、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等不靠,为规范办学尽自己一份力。
2021年1月5日
2021年个人督导工作行事历
一月
1、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2、做好责任区2020年督导工作总结谋划2021年督导工作计划。
3、开展挂牌学校“2020-2021学年度寒假校园及周边安全、学生交通安全”常规性督导及第一轮“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中未评估幼儿园及已评估园的整改落实工作专项督导。
4、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收费及择校”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2021年春季开学工作”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责任区有证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安全卫生管理” 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责任区有证幼儿园“科学保育保教”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常规督导。
4、开展责任区学校“功能室使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常规督查和“防溺水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4、做好个人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暑假学生交通、防溺水安全情况”的专项督导。
4、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学校做好开学准备工作”专项督导。
4、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招生、收费、择校情况”常规督查。
4、做好“秋季学期开学工作”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课程开设、课堂教育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门卫安全管理”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市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常规督查;
4、开展中小学及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专项督导。
5、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6、完成市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月
1、做好个人上月工作总结及本月工作安排。
2、参加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3、做好责任区2021年度督导工作总结,拟定2022年督导工作计划;
4、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常规督导。
5、开展责任区中小学及幼儿园“学校冬季安全工作”情况专项督导。
6、及时上报督导工作信息,上交督导材料。。
7、完成市区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督导的职责篇4
一、以强化考核问责为重点,推进“两个责任”落实
1.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各级***(***组)进一步扛起管***治***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关于落实***风廉***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及《2015年全县落实***风廉***建设“两个责任”工作要点》,督促各级***(***组)制定年度落实“两个责任”工作安排。逐级分类制定主体责任清单,使责任内容细化、具体化,分解任务到人,层层传导压力,将主体责任落实向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全行业、全系统”和国有企业延伸压实。督促***(***组)主要负责人自觉担当,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落实好“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分管领域的***风廉***建设责任。把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组)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继续开展乡镇及县***府组成部门***(***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工作。建立专题报告制度,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组)于6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执行***风廉***建设责任制情况。
2.坚决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督促各级纪委(纪检组)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紧扣“加强组织协调、维护***的纪律、严肃查办案件、强化执纪监督、深化教育预防、严格追究问责”等六个方面的主业主责,不断提升纪委执纪办案能力和办案质量。改进责任落实办法,重点采取签字背书、突击检查、“一对一”约谈、述责述廉、问责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继续推进纪委对同级***及班子成员加强监督的实践探索。
3.加强巡查工作。不断探索和完善***风廉***建设巡查制度,重点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开展巡查,强化对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制度,严明巡查纪律,着力发现问题,运用成果,形成震慑。
4.强化责任制的检查考核。进一步完善落实***风廉***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重点检查考核***(***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县直各牵头单位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做好社会评价工作。落实全省***风廉***建设社会评价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宣传和督导力度,加强社会评价结果分析和运用,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整改落实被访对象反映的意见建议,提高群众满意度。
6.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于违反***治纪律和***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以及发现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抓住典型的人和事严肃追责,既追究***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督促下级***、纪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办一批问责案件,通报曝光一批责任追究典型问题,形成积极履责、严于问责的氛围。坚持和完善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情况月报制。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分解、监督检查、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推动***风廉***建设责任追究成为新常态。
二、把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摆到重要位置
1.加强纪律教育。深入开展纪律监督和教育,增强***员干部***规***纪意识,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以更强的***性意识、***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自觉遵守***的***治纪律和***治规矩、组织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守纪律、讲规矩上做表率。
2.坚决维护***的纪律严肃性。加强对***的***治纪律和***治规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贯彻执行在中央纪委十八届五次全会讲话中提出的“五个必须”和市委王萍书记在市纪委三届五次全会讲话中提出的“六个不准”要求情况,坚决纠正和查处结***营私、培植亲信、拉帮结派,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以及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以老乡会、同学会和战友会等形式搞团团伙伙、相互提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瞒报虚报等行为。加强对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上有***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令畅通。
三、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
1.聚焦工作重点。树立打攻坚战、持久战思想,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常抓抓出习惯来,耐心抓抓出长效来,决不让“”问题反弹。继续盯住节假日时间节点,把预防、查处节日腐败放在重要位置,坚决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和奢侈浪费等问题。推进“红包”问题治理常态化,重点整治教育、医疗、殡葬、税收行业“红包”问题。加强领导干部执行婚丧喜庆“两报告一承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利用婚丧喜庆敛财行为。
2.强化监督检查。定期研究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新形式、新动向,坚持明察暗访、媒体跟进、舆论监督、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强化问责、健全制度“七管齐下”,盯紧重点部门、权力岗位、责任领导,着力发现穿上隐身衣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决不允许“”问题改头换面、死灰复燃。继续组织开展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约法三章”情况的集中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公车配备、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追责到位。
3.从严执纪问责。把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列入纪律审点,作为纪律处分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十、中央八项规定出台、***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并对顶风违纪者所在乡镇、部门和单位***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问责。拓宽监督渠道,认真回应群众关切,加强典型问题督办查处,加大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力度,持续不断向全社会释放违纪必纠、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
4.凝聚监督合力。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切实抓好厉行节约、干部住房、办公用房、公车改革、职务消费、公务接待、会议出差、楼***馆所建设、因公出国(境)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尤其是要督促财***、审计部门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监督,切实规范津补贴发放行为,斩断公款送礼、公款吃喝的资金来源;督促各单位和接待办等部门加强机关内部食堂的管理,规范行***机关公务接待行为,纠正违规接待和公款吃喝问题;逐步规范村级公务接待,防止公款吃喝向村级转移。督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加强公车配备使用和办公用房的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车改革;督促税务部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开具、倒卖、使用发票的行为。
5.加强工作督导。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纳入***风廉***建设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月报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全县作风案件查处情况,及时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乡镇、部门或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约谈相关负责人或进行通报,不断传导压力。及时针对“”新形式、新动向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四、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1.督促职能部门依法行***、认真履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执行***中央、***、省委、省***府和市委、市***府、县委、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三单一网”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权必有责”。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加强对“三转”后移交工作的督促落实,重点抓好公共资源交易、行***审批、行******、选人用人、农村集体“三资”、纠风治乱等领域的再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廉洁行***、高效行***。督促农业、财***、审计等主责部门加强对民生资金、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加强对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中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问责。
2.严格倒查追责。对乡镇***府和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进行督促纠正,对其中涉嫌失职渎职、的领导和责任人严肃问责。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因重大决策错误导致的重大社会事(案)件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全面落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责任落实情况调研检查,研究制定违法行***问题移送制度,严肃查处行***活动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行为,以及不作为等问题。
3.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督促有关乡镇和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以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为重点,集中整治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推进基层***风廉***建设,着力解决基层干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群众身边腐败问题,重点查处违规征地拆迁、违规管理使用民生资金和违规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部门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加大重大典型事故督办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督办工作机制,督促有关乡镇部门单位严肃查处事故中的失职渎职和瞒报、谎报行为及其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按照“三转”要求规范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五、结合实际推动***风***风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1.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立足职责定位,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正确履职、依法履职、积极履职。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发挥谋划部署、综合协调、督促督办、调研指导等职能作用。健全完善***风***风方面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和督促机制,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加大综合协调执纪问责力度,对敷衍塞责、办案不力的,要实地督办、约谈、通报。建立完善与委局相关室及纪工委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督导的职责篇5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质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的***府审计是指财***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等,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等,绩效审计已成为主要的审计类型。在有审计制度的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我国有经济责任审计。自1986年审计署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已有20余年的历史。经济责任审计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资源合理配置,健全完善责任制、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 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治经济结构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审计活动按照审计主体可以分为***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府审计被认为是一种经济监督。***府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即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的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与一般***府审计的性质都是经济监督,但在此基础上,经济责任审计有着特殊的性质,它是一种******经济监督。
我国***府审计是行***型审计体制,审计机关是属于各级***府的一个行***部门,在行***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最高审计机关在***府***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在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主要围绕***府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服务,直接对***府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这时的***府审计是***府行***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经济活动和财***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或者说是通过监督经济活动和财***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来监督控制和支配这些活动和资金的经济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府审计的对象,从内容看仍然包括财***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但***府审计已经成为了执******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执***系统之中领导干部的执***权力和相应的经济责任。
在我国的执***系统中,各级领导干部因执***权力而产生相应的执***责任,其中很重要的是执***经济责任。经济建设是全***全国的工作重心,执******制定关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治决策,并将这些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府***策,进入国家行***系统,通过国家行***系统以行***、经济等手段,如***策、调控、管制等来贯彻执行,将执******关于经济工作的***治决策转变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现实成果。在执***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内监督制度。***内监督制度有组织监督、纪检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一种***内监督的制度,为监督和考核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效。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一)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职责进行的审计 第一,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职责而非单位职责。在审计中,通常对于所居职位而导致的经济责任,会先由单位或法人来承担,然后再由单位或法人追究个人职责,即“先对事后对人”,因为个人在行使职权时代表的是所在的单位而非个人。而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直接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给予审计评价,确定或解除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责任,即所谓的“对人”。第二,所审计的职责是个人经济职责而非个人其他职责。一个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职责的同时,可能还会拥有其他职位,承担其他责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非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所有职责责任进行审计,而只是审计因履行经济职责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是财***财务收支审计与绩效审计的统一 ***府审计一般分为财***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前者关注真实性、合规性,后者关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济活动真实合规是基本要求,追求效益则是更高层次的发展。***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取社会公众的部分私人财产作为财***资源,用于机构行***开支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形成财***财务收支活动。这些财***财务收支活动应当真实和合规,***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财务责任。同时,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经济资源是有限的,***府行使职权应当实现某种特定职能,达到相应的结果,***府承担的这种责任称为绩效责任。对这两种责任的审计分别称为财***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在一般的审计活动中,财***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可以分别单独开展,也可以两者结合起来开展,并且这两者结合的程度和比例可以根据审计目标有所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者个人经济职责所进行的审计。作为领导干部个人,受托承担的经济职责是基于所居职位的整体上的经济职责,包括财务责任和绩效责任。因而经济责任审计必然同时包含了财***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是财***财务收支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统一。这样才能对领导干部个人进行客观和全面的责任履行评价,真正起到监督和考核的作用,充分发挥***府审计的职能。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受托专业技术性的***内监督 经济领域是***内监督的重点。就经济领域而言,领导干部个人因居于领导职位而履行的经济职责,必然表现为各项经济活动,很多经济活动都可以具体化为各项财***财务收支,进一步通过财务账目体系和其他载体,加以记录和反映。因而,对***内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必然要借助审查记录财***财务收支的财务账目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记录,以获得基本的证据,进行责任履行评价。这种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依靠专业技术才可以更好完成,这也正是传统审计活动独有的专业能力优势。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专业性在***内监督形式上的运用,是***内监督形式的扩展,是***内监督结合专业技术更科学和客观的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改进和健全***内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内监督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把纪检机关的监督与其他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增强监督效果。
我国***府审计是属于***府的一个行***部门,虽然***内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活动,***府审计本身也是具有强制性的经济监督,但***府审计不能对领导干部直接行使监督权,必须通过接受委托的方式才能进行相应的审计,同时审计结果要提交给委托人,由委托人依法运用审计结果。《******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三条指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府行***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都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而产生的,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与通常所说的***府审计的委托受托关系并不相同。通常的***府审计是由法律授权而进行的,在法律的规范内直接进行,不必再接受委托,是一种隐性的委托受托关系。经济责任审计虽然在《审计法》中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但在执行中则需要经过相关权力部门的委托、履行规定的程序后进行,是一种显现的委托受托关系。通过在程序上确立委托受托关系,***府审计才能够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运用审计专业技术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扩展到***内监督,使***内监督制度更完善,监督手段更有力,以***府审计的特有职能促进并加强***的干部管理,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分析
(一)一般***府审计的审计关系 根据审计理论,审计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产生,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将经济资源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同时授权或委托第三方对经济资源受托者的责任履行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形成审计关系。审计关系就是指审计活动中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被审计人和审计人之间的关系,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同时也是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审计关系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还要结合不同的审计体制,其中主要是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我国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系列,是行***型审计体制,其审计关系如***1所示。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 经济责任审计同样是基于委托受托责任关系,是一种超出***府行***系统的特定的委托受托关系,其具体审计关系与一般审计关系在审计关系人、审计性质、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如***2所示。
一般***府审计关系中的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是人大和***府,被审计人是***府各部门,审计的是受托行***经济责任,审计机关不须接受特定的委托,根据社会经济形势和***府工作重心,以及审计工作需要,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经济责任审计关系中的审计委托人是干部管理部门的***组织而非一般意义的资源财产所有者或投资人,被审计人是******和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审计的是受托执***经济责任,组织部门提出审计委托,审计机关将联席会议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行***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工作计划。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关系,突破了传统的审计关系人理论学说,促使人们对审计委托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深入研究并做出新的诠释。
(三)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对***府审计的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审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增强了执******领导的成分,在权力配置上通过执******权力的权威性强化了审计监督权。对于***府审计来说,这种新型审计关系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扩展和强化了***府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相对于财***、税务、金融等多种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审计机构的监督最具全面性和专业性,是专职的经济监督机构。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要通过具体的监督客体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扩展了审计监督的客体范围和层级,从行***系统扩展到执***系统,从对***府部门(含国有企业)的监督扩展到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伴随监督范围的扩展,审计监督职能所达范围也随之扩展,其职能作用也可以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更多地发挥出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和***风廉***建设,促进各项方针***策的正确有效贯彻执行,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权、有效履责,同时为******干部管理提供更加客观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向***组织部门作出审计评价和提交审计结果,反映经济运行真实情况和客观成果,为执******进行经济决策服务,加强和改善***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还要通过监督权力的保障才能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提升了监督权力的保障程度,从而加强了监督的力度。经济责任审计深入***的执***系统,通过审计委托方式,以***的执***权力保障审计的监督权力,以***、组织部门、联席会议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保障,使处于较低层次的行***系统的***府审计可以监督处于较高层次的执***系统的领导干部,并且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这样,审计监督才有力度和权威,才能有效,审计的监督职能得以强化。
二是提升了***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多年来,***府审计在监督公共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方面,在揭露问题、严肃法纪方面,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在评价经济活动为***府提供建议咨询方面等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加。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更加提高了***府审计的社会影响力。***的领导主张能否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依赖于作为领导干部的执行者的能力和素质。领导干部拥有一定的权力,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层次越高的官员,掌握的资源分配权就越大,其行为和决策的影响也就越大。经济责任审计的普遍开展和级别的提高,使得权力约束更加广泛,权力制约的成果更加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威慑,无形中会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和管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审计的影响力不仅仅停留在检查问题上,更重要的是有效防范问题。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对于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查处问题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相结合。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重要性越来越突显,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三是增加了***府审计的组织价值。***府审计本身也是一个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组织机构,耗用一定的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从审计组织的角度来讲,依法受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拓宽了审计的领域,提高了审计的层级和权威性,丰富了审计的理念,增大了对社会的贡献,必然增加审计作为一个组织的价值。而审计组织价值的增加,可以为审计带来更多的社会认可,从而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舆论支持以及财***预算支持。组织价值的增加也必然会带来审计人员的自我价值认同,激发对职业声誉的珍惜和敬业精神,做好审计工作,发挥审计作用,形成审计组织自身的良性发展循环。
审计是国家社会经济的“免***系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法制化和经常性,必然从更高的层次,更广的范围,以更权威性的力度和更客观的专业手段,促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加强权力制约监督,推进***的建设科学化,充分发挥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功能,更大程度地保障社会经济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春、田秋蓉、刘雷:《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理论创新》,《审计研究》2011年第2期。
[2]崔孟修:《经济责任审计对国家审计的丰富和发展》,《审计文摘》2008年第3期。
督导的职责篇6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主要有如下背景:一是《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的必然要求。《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人民***府督导机构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指派督学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同年,***印发了《***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对建立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及责任督学的任务和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及《意见》的精神,需要对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二是世界上教育督导制度较完善国家的普遍做法。英国、法国,一直实行责任督学制度。通过经常性或随访督导对规范本国学校的办学,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各地基本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制度。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制度。湖南、重庆和山东潍坊已经在本地全面实行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同时,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提升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使之形成科学、规范的制度,才能更好地指导各地有效开展工作。
问:制定《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有三点:一是落实***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明确要求,要继续坚持理论基础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等优良作风,改变过去所说的“调查研究隔层纸、***策执行隔座山”的现状。在中小学校实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把对学校的监督、指导落实在工作的第一线,贴近了与学校、与教师、与学生、与家长等的联系,是教育督导工作贯彻落实***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
二是加快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转变***府职能,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履行统筹规划、***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必须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在简***放权的同时切实强化督导。《办法》的施行,有利于加强对学校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策,组织实施教育教学行为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了对学校督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强对学校监督和指导的现实需要。我国基础教育面大量广,发展不平衡,学校之间差异较大。同时,学校管理不规范,未按国家规定开足开齐课程;课堂教学重知识传授和学科成绩,忽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能力培养;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择校和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亟需加强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中小学校实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责任督学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和《办法》对学校实施常态化、公开化监督指导,有利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依法办学,切实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教育质量。
问:《办法》做了哪些主要规定?
答:《办法》共十二条,分别对中小学校挂牌督导的性质、责任督学的选聘配备、职责任务、工作要求、培训与考核以及工作条件保障和督导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问:《办法》对挂牌督导是如何界定的?
答: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府教育督导部门区域内每一所中小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做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责任督学的基本职责和任务。责任督学有五项基本职责: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规定,责任督学有权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师师德、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校风、教风、学风等情况进行督导。
二是明确了责任督学的工作要求。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进行经常性督导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督导结束后,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要求,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实行回避制度和定期交流制度。
问:《办法》对责任督学的聘任和考核做了哪些规定?
答:《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督学应具备的6个条件包括***治素质,***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身体条件等主要方面。《办法》规定责任督学也应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并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办法》还规定教育督导部门要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责任督学考核结果做出了续聘和奖惩规定。
问:《办法》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保证责任督学顺利有效开展工作,《办法》要求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要开展督学培训,提高督学的能力和水平。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要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为保证经常性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并进行整改。对不按要求接受督导和整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督导的职责篇7
1、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
2、必须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执***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提高对教育督导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建设教育强县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教育督导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和任务
3、县人民***府教育督导室代表县人民***府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主要职责是:对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府及其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的各项教育方针、***策,履行教育职责,推进教育强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全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县教育行***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进行综合或专项督导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专项督导,向县***府及教育行***部门报告、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培训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研究;承办县人民***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4、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督***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提高与规范并重、制度与机制并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工作的监督、保障、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5、县人民***府定期听取督导工作报告和建议,并在***府统筹下,建立财***、教育、编办、人社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教育督导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督导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委、县***府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把教育督导部门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手段;在检查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内容;在评价乡镇人民***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6、努力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发展的良好环境。县教育局要把教育督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要简化归并各类教育检查、评估、验收项目,将其统一归入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之中,实行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县财***局要足额预算教育督导专项经费,每年不低于30万元,并保障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的增长与财***对教育的投入增长同步。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制度
7、健全并完善对乡镇***府和县直有关部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将督导评估结果列入乡镇人民***府与县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及主要领导***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并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制度。
8、建立和完善县督学责任区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县级督学责任区,聘请县级责任区督学,县级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进行经常性督查;责任区督学应对责任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查与调研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9、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限期整改制度、约谈制度。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活动,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反馈督导结果,下发整改意见书。重要督导活动要向县人民***府、教育行***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县***府同意,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问题较多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并实施跟踪督查和回访督导;对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个别单位,县级督导部门可以直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形成化解重点、难点问题的工作机制。对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进一步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10、县人民***府教育督导室是县人民***府的工作机构,代表县***府履行督***、督学职能,由县编制部门下发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文件,由县人民***府任命专职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
督导的职责篇8
《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
《教育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和***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工作迈出了里程碑式的新步伐。从整个教育行***管理体制来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行***管理体制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的闭环式管理体系。从教育督导体制建设来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填补了我国教育法规文献的空白,使教育督导迈向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整个教育事业发展来看,《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增强了督***和督学的权威性和力度,有利于促进教育优先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教育督导条例》的特点
《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制度进行了系统设计,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特点:
覆盖全面。《条例》中最大的亮点是实现教育督导范畴、内容和对象的全面覆盖。从督导的范畴来看,教育督导涉及各级各类学校。在《条例》颁布实施以前,对各级各类教育督导的相关条例和办法相继出台,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等。教育督导范畴不仅有基础教育,还包括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从督导的内容看,包括督***和督学。从督导的对象来看,包括下级***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覆盖公办和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此外,从管理体制来看,***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国务委员***同志担任主任,国家多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实现管理部门全覆盖。新一届国家督学在人数上比上一届增加近一倍,在层次上涵盖各级各类教育,在范围上吸纳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在结构上实现行***管理、教育科研一线并重,中央、地方并重,各级各类教育并重。
体系完善。《条例》的颁布健全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教育管理模式,构建了督***、督学和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条例》对教育督导类型、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和督学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条例》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三类,并分别明确了工作重点和程序。专项督导内容由《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包括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水平、师资队伍、招生学籍管理、学校安全、教育投入、义务教育普及和均衡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布局规划、教育***策落实等。综合督导的内容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事项。经常性督导是督学对负责的督学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的督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条例》明确了督导机构隶属于人民***府,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预算。比如:天津市于2011年成立天津市人民***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实行协商议事、民主决策、依法督导、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山东济南城中区区长亲自分管教育,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区长亲自兼任。《条例》第二章为“督学”,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条例》规定了督学的身份、条件和责任,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条例》规定,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府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聘期。获得督学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治素养、***策水平、道德品行、基本学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等六个方面达到规定的条件。一方面督导机构要加强对督学的管理和考核;另一方面,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不隐瞒或虚构,如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时“应当回避”。
机制健全。《条例》中明确了督导程序、督学责任区和问责机制等,以及评估机制、定期督导机制、限期整改机制和公报机制等。《条例》明确了督导的程序。在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开始前,成立督导小组,确定督导事项,并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在督导过程中,督导小组可以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在结束时必须给被督导单位列出初步督导意见,被督导单位可以进行申辩。督导结束后,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督导结果要向本级人民***府、本级教育行***部门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报告将是县级以上人民***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条例》规定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如山东潍坊市建立的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市级督学责任区督学实行随访制度,县级督学责任区督学每月必须利用3-5天进行督导。市教育局每月召开的常务会议都要听取责任区督导相关情况。湖南省自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省、市、县三级督学责任区制度以来,发挥着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服务等五种功能。此外,《条例》在督导实施中规定了问责机制、定期督导评估制度、限期整改机制和公报机制等。《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违反《条例》中规定情形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违反《条例》中规定情形的督学或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有“批评教育、取消任命或聘任和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定期督导评估制度,如责任区经常性督学每学期不少于2次。《条例》第二十二条确定了限期整改机制,《条例》第二十三条确定了公报机制。
责权利统一。责权利是责任、权力、利益的简称。责权利如同等边三角形,责权利要对等,才能调动积极性。《条例》对督学、督导机构和被督导机构的责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就督学和督导机构的责权利来看,责任包括定期督导评估、按规定组织督导评估、提交督导报告、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整改等;权力有查阅、复制财务账目、相关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开展调查,提出对被督导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等:利益包括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预算。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督导报告是***府或相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就被督导机构来看,责任包括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各类督导、组织自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等;权力包括按照要求进行自评,要求督导小组反馈初步督导意见,可以进行申辩:利益包括促进学校或相关机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可获得上级部门的奖励等。
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的发展趋势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中国特色教育督导体系的基本特点。纵观我国各地开展的督导实践和借鉴其他发达国家成熟的督导经验。笔者认为,我国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发展趋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由教育督导带来***府行***职能的转变。决策、执行和监督是一个完整而科学的行***管理制度体系。《条例》从法律上确立教育督导职能,有利于建设服务型***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管理体制。比如,山东潍坊市教育局着力培养社会中介机构——潍坊创新教育评估中心,通过***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调查监督,解决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和一部分学校评估_T作。湖南、山东高密尝试的责任区督学制度是***府授权在个体和机构之间转移正式权威的一种管理方式。
由督***督学并重到以督学为主。督***与督学并重是中国特色的督导体制的特征。也是特定时期内教育督导工作的特点。督***是依法对各级***府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策的监督。在以经济工作为中心的时代,***府注重经济指标,出现对教育投入不足、***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一时期,督***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河南省三门峡市教育督导追回2400多万元,分别用于购置中小学***书、仪器和补拨生均公用经费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督学和监测成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江苏徐州从2006年开始建立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内容包括学校管理的规范性评价、办学成效的发展性评价和学校发展的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用于干部考核,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校长绩效工资和年度奖励的依据。
督导的职责篇9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中,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主要体现为分则第二章的各种责任事故犯罪,但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则被第九章的玩忽职守犯罪所替代。司法实践中,许多原本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的犯罪,或者被认定为“领导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玩忽职守论罪。为了矫正这一缺陷,我国《刑法》应当在职务关系领域专设“监督过失罪”。
一、监督过失罪内涵的界定
(一)监督过失的理论源起
监督过失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广义的监督过失。所谓狭义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直接行为人(被监督人)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广义的监督过失,指狭义的监督过失之外的包括管理过失的过失。①管理过失是否属于监督过失,学者持不同观点。②本文姑且回避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仅在狭义上讨论监督过失问题。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其产生有着深远的社会背景。上个世纪中后叶,战后的日本经济处于迅速恢复并急速膨胀的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同时带了来新的社会问题,环境公害问题日益凸显,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大多数责任事故中,直接行为人因存在罪过而需追究刑事责任自不必待言,但是在生产经营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因过失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呢? 若不予追究,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但予以追究又缺乏法理依据,因为按照日本当时的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对结果预见义务之违反(旧过失理论)或者对具体的结果避免义务之违反(新过失理论) ,而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认定行为人对具体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或者避免可能性非常困难。为了破解这一“囚徒困境”,日本判例法突破传统,在危惧感说(新新过失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其以1973年“森永公司奶粉中毒事件”最具代表性。③在这起致多名婴儿砷中毒的事件中,高松高等裁判所最终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做出有罪判决。该有罪判决旗帜鲜明地采用了过失犯理论之危惧感说,认为对药店将“松野制剂”作为磷酸氢二纳出售虽然是不能预见的,但是在购入了与预定不相同的物品时,使用这种物品应当有不安感,这种不安感就是对危险的预见。自此以后,监督过失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得到广泛探讨。
(二)监督过失的表现形态
监督过失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仅体现在业务关系中。业务过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上的业务过失包括狭义上的业务过失和职务过失。狭义上的业务过失一般是指发生在特殊业务中,行为人由于“怠于业务上必要的注意”④,使犯罪事实发生的场合。职务过失侧重于指公职人员在对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的原因,给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⑤。关于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日本刑法理论中有一种比较一致的认识,即“监督过失是一定业务活动关系中的过失犯罪,在业务活动关系以外不存在监督过失”。⑥ 因此,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监督过责任不存在于职务关系领域,仅体现为业务关系中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监督过失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体现在业务关系领域,也体现在职务关系领域。监督过失理论介绍到我国是晚近之事,关于我国《刑法》对该理论是否有所体现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过失责任的存在”⑦。不过总体来看,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立场⑧。本文赞成肯定说,并且认为我国《刑法》对监督过失理念的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条文中,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对直接从事生产作业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都直接地体现出监督过失理论。不难看出,这些条文中的监督过失责任,都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第二个方面,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从事传染病防治”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监管责任,由被监管人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被监管人承担刑事责任外,监管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明显也蕴含着监督过失理念。不过这类监督过失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
尽管上述两类监督过失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都分别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罪名,但它们与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他们与监督过失之间属于具体与抽象、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统一的;后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但却被冠以各种玩忽职守的罪名,如下文所述,监督过失与玩忽职守有着本质差异,所以,这是一种讹误,有张冠李戴之嫌。基于此种区别,立法上应当对这两类监督过失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出于立法经济性和延续性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保留这些罪名;另一方面,出于名实相符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将这些监督过失犯罪从玩忽职守罪中***出来,单独设立新罪名,即“监督过失罪”。
由上述可见,本文所主张的“监督过失罪”,仅限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专指那些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监管者的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现实必要性
我们先来考察一则案例。该案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案。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105人遇难、数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临汾市市长李天太等人被追究行***责任。⑨
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在我国当前类似事故的处理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从这些事故处理来看,在我国实践中,对于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么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追究“领导责任”、科处行***责任了事;要么认为构成犯罪,却以玩忽职守罪论处。那么,这两种方式能否实现预期规制效果呢?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领导责任”不能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
首先,“领导责任”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监督过失理论是建立在危惧感说之上的,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其责任也应当重于普通过失责任⑩,这已是刑法理论的基本共识。所以,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做法,似有包庇“领导者”之嫌。同时,同样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同样存在监督过失,也不应只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刑事责任而国家公职人员仅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可见,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会导致“责任倒挂”的现象,易生“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⑾之弊,违背罪刑均衡原则。
其次,“领导责任”不利于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列举了矿山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的七种表现形式,并指出,此类事故的发生,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乃至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分析认为,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⑿。因此,如果仅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容易造成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对责任性质的模糊认识,不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玩忽职守不能替代监督过失
既然“领导责任”不足以替代刑事责任,那么应当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呢? 当前普遍采用的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做法是否合适呢? 对此,我们持否定观点,认为相关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属于监督过失犯罪,而玩忽职守与监督过失有着本质区别,以前者替代后者,实有张冠李戴之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二者区别大体如下:
首先,基本构造的差异。玩忽职守罪属于普通的职务过失犯罪,其基本构造一般可以表述为: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危害结果;而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则是:公职人员的过失+被监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可见,在监督过失犯罪中,事故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公职人员直接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而是介入了被监管者的行为,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被监管者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是监管者没有对被监管者尽到监督义务,这其实是一种过失的并行竞合现象。监督过失罪的这种独特构造是其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的象征性标志,也是监督过失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其他方面差别之滥觞。
其次,因果关系的区别。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其在判断方式上与玩忽职守罪有所不同。从形式上看,玩忽职守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相对明显,比较直观地符合“如果没有”( sine qua non or but for) ⒀的判断标准。而监督过失罪中,监督者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前者仅仅为后者的发生提供了起较大作用的客观条件,这种条件相当于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监督者无过失,不意味着被监督者的行为一定适法,危害后果一定不发生,反之亦然。不过,即便如此,行为人的监督过失行为,也已经包含了“危险实现”的内涵,尽管有被监督者行为的介入,仍然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⒁。根据刑法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如果禁止所有危险,社会就会停滞”,安全责任事故经常发生的领域属于高风险行业,所以,必要的风险在这些行业中是被允许的⒂。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风险被允许的前提是要求相关人员负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则行为所致的危险就不再是被允许的危险了。如果经中间项行为的促进,这种危险在危害结果中被实现了,那么,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也就最终得以形成。
再次,注意义务的不同。过失犯罪都是对一定注意义务的违反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来看,包括玩忽职守罪在内的通常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属于结果预见义务。但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为基础,认为在食品、药品事故、工厂等爆炸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中,“所谓预见可能性,并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⒃。危惧感说将注意义务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⒄,所以,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应属于结果避免义务。
三、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理论可行性
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理解,大多以日本刑法理论作为参照。如前所述,日本刑法理论不承认监督过失在职务过失犯罪中的适用。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往往也只是限于业务过失的范畴。这种情况,导致实践中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等案件中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讹误,监督过失不仅适用于业务关系中,也同样适用于职务关系之中,在职务关系中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职务过失与监督过失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中,依据职务过失犯罪主体承担的职务不同以及职责权力指向范围的不同,职务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决策过失、管理过失以及监督过失⒅。因此,监督过失原本就是职务过失的一种具体形态,理应存在于职务关系之中。
其次,从国外实践及理论来看,监督过失的适用也并不限于业务关系领域。以德国为例,在德国的刑法理论中,原则上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对他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根据就是因为对他人的行为具有特定的监督义务,因此才负监督责任。这种监督有两种形态: ⒆企业组织中的监督责任; ⒇公务员的监督责任。而公务员的监督责任,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公务员已经知道或已经预见到他人犯罪时,有阻止他人犯罪的义务,对此种义务之违反即是监督过失21。
另外,在日本,监督过失理论最早是从业务过失的判例中发展而来的,此后,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一直局限于业务关系领域,这可能是受其《刑法典》第211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伤”规定影响的结果。日本的这种实践及理论,即使在日本,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因此并不具有普适性,不能作为界定监督过失适用范围的唯一理论依据。
摒除这种理论障碍之后,我们发现,我国《刑法》中,除了“玩忽职守罪”这一罪名之外,分则第九章中还有很多具体罪名实际上也属于监督过失罪。首先,最为典型的就是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并非是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这些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管,导致被监管的企业或者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引发了事故,完全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构造。其次,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等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被监管者的过失或者故意所致,如果监管者未尽到法定监管义务,其责任也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
(二)信赖原则的适用
尽管我们主张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但是,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理论的危惧感说的基础上提出的,确有扩大过失犯罪成立范围之虞。在日本,尽管有判例承认危惧感说,但该说也因之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22。因此,“监督过失理论又要自觉地进行自我限制,避免罚及无辜”23,这主要是指信赖原则的适用。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在监督过失中即是指监督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关于监督过失中是否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在日本,人们倾向于采取肯定立场24,我们采取肯定说,认为信赖原则对于限制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监督过失的逻辑,如果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人存在指挥、监督的不适当,或者不实施为了避免结果发生的管理行为的不作为的情形,就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内部的管理者、监督者要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要对肇事场矿企业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相应地,该公职人员的上级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也对该公职人员负有监督职责,按理也应当承担监督过失责任。依次类推,责任将会无限向上延伸,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所以,纵向上,监督过失责任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信赖原则从分担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出发,基于社会活动中行为人相互间的责任心以及社会连带感,在彼此能够信赖的范围内,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考虑到他人应注意的义务,即免除行为人预见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而避免危害发生的义务。因此,信赖原则将义务和责任阻截在对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层面,可以适当地限制监督过失责任成立的纵向范围,能够有效地消解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的另一理论疑虑。
四、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的立法构想
(一)命名为“监督过失罪”的理由
确定罪名,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的原则,应充分发挥罪名的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25。据此,我们认为将本罪定为“监督过失罪”,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地和其他犯罪相区分。刑法理论中,提及“监督过失罪”这一概念,人们便会很自然地联想到“监管者行为+被监管者行为危害结果”的这一特殊构造,就会很容易将本罪与普通的玩忽职守罪区分开来。同时,由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已经体现为各具体罪名,采用本罪名,也不会导致本罪与业务关系中的各种监督过失犯罪罪名相混淆。
(二)构成要件的设定
从犯罪主体方面看,本罪主体应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一,本罪主体必须是“人员”。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监督者、管理者承担监督过失责任情况大多是发生在单位犯罪中,换言之,某些情况下,认定监督过失犯罪之成立,须以认定单位犯罪之成立为前提26。依此逻辑,如果要追究职务关系中公职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有时也需要以该公职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为条件,这个结论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在职务关系中适用监督过失,必须界定责任的横向边界,将责任限定在“人员”范围内。其二,本文中的监督过失罪是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本罪应当是身份犯。综合上述两点,我们认为本罪主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较合适。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监督过失罪是过失犯之一种特殊形态,所以本罪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无疑。但如前所述,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犯之危惧感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别于玩忽职守等普通过失犯:不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结果的措施的义务,而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能引起被监督人的行为产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情况的措施的义务27。
从犯罪的客体看,如前所述,本文所指的“监督过失罪”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或者说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点,本罪与滥用职权罪__和玩忽职守罪相一致,因此,本罪应当归于渎职罪这一类罪当中。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监督过失是一种不作为型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需是行为人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28。另外,根据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因此,监督过失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监督者的中间项行为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
(三)立法设计及条文表述
首先,建议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该款可表述为:“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人实施了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的,是监督过失犯罪。监督过失犯罪,既包括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也包括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可以明确监督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的界限,也可以为在分则相关条文中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总则性指导。
其次,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设立“监督过失罪”,作为专指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犯罪的***罪名。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在第397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的监督过失罪罪名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涵盖职务关系中各种具体的监督过失犯罪,避免立法的繁琐,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司法机关在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中适用监督过失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提供统一的依据,避免无法可依或者张冠李戴的尴尬。
另外,为了避免“监督过失罪”成为又一个“大口袋罪”,本罪立法可以借鉴玩忽职守罪的经验29,先概括设立一个“监督过失罪”,待到时机和立法技术成熟之后,再考虑将一些发案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特征比较鲜明、典型的行为样态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同时保留“监督过失罪”的概括规定作为兜底,防止遗漏。
注释:
①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第269页。
②参见彭凤莲:《监督过失责任论》,《法学家》2004年第6期。
③具体案情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年,第240页。
④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66页。
⑤参见谢文钧:《外国职务犯罪立法特征浅析》,《当代法学》, 2001年第1期。
⑥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3年,第215页。
⑦韩玉胜、沈玉忠:《监督过失论略》,《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⑧参见李兰英、马文:《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
⑨参见新华网:《山西洪洞“1215”矿难13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http: / /nuws. xinhuanet. com /nuwscenter/2007212216 / content27259081. htm,2007年12月16日。
⑩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66页。
⑾韩玉胜、沈玉忠:《监督过失论略》,《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⑿参见王新友:《〈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解读》, http: / / fdzqq. spp. gov. cn / shownews. aspx? newsid = 275,访问时间2007年5月22日。
⒀参见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第41页。
⒁参见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台湾三民书局, 1993年,第231页。
⒂参见吕英杰:《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⒃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 ,第240页。
⒄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56页。
⒅参见谢文钧:《论职务过失犯罪的形式》,《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⒆参见谢文钧:《论职务过失犯罪的形式》,《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
⒇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56页。
21陈伟:《监督过失理论及其对过失主体的限定———以法释[ 2007 ]5号为中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22参见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 1969年,第14页。
2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 ,第510~514页。
24参见韩玉胜、沈玉忠:《监督过失论略》,《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25参见川端博:《刑罚总论讲义》,成文堂, 1997年,第214页。
督导的职责篇10
一、开展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各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教育督导制度改革、创新与试验,通过试点,探索经常性、随机性督导与集中督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工作新机制,促进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示范、引导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教育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试点工作机制
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建立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一)合理划分督学责任区
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所辖行***区划和学校分布情况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的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数量一般以10所左右为宜。
(二)合理配备责任区专兼职督学
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为每个督学责任区配备2-4名专兼职督学,其中专职督学不少于1人。
(三)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职责
1、对责任区内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2、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3、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总结、推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提高整体办学水平;
5、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督学责任区的工作方式
责任区督学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安排,对责任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中心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采用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开展工作。
(五)建立督导结果公示和整改制度
责任区督学每月至少开展二次以上的随访督导活动,每学期要覆盖责任区内所有学校一次。督导工作结束后,要将督导结果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学校限期整改。
三、加强试点责任区督学队伍建设
督学责任区督学队伍建设是教育督导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关键,是责任区内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保证。各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遴选程序,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督学队伍,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注重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管理型和知识型的专兼职督学。要重点吸收优秀校长、教育行***管理人员、教研人员、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担任责任区专兼职督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人大代表、***协委员担任。
(二)要建立责任区督学培训制度,对新任责任区督学进行教育督导知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三)要定期组织责任区督学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研讨活动,不断提高责任区督学的专业素养。
四、建立健全试点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和管理及结果运用制度
(一)责任区督学实行岗位责任考核制度。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把责任区内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状况作为对该责任区督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区督学要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区督学,要严肃批评,直至取消督学资格。
(三)实行督学责任区备案制度。内容包括责任区学校名称、办学规模与水平、责任区督学工作任务等,派驻责任区督学实行回避制度。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将责任区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制作标牌,实行持证上岗和挂牌督导。
(四)建立责任区督导结果运用机制。授予责任区督学对学校工作进行表彰奖励、干部任用、教职工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建议权和对责任内学校年度综合考核一定的赋分权。
五、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一)试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推进督学责任区试点工作,研究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配齐配强所需人员,要为督学责任区设立开展工作的专项经费,同时要设立责任区督学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保障责任区督学正常工作需要,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责任区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要深入实际,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加强学习,提高督导水平,在督导过程中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三)各学校要主动配合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查摆问题,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对督学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加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