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岛屿篇1
位于日本列岛中部的本州岛是日本最大的一个岛屿,面积230500平方千米,占日本总面积的60%,同时是世界上第七大岛。其向北与北海道岛隔津轻海峡相望,向南与四国岛隔濑户内海相对,向西南与九州岛隔关门海峡和丰后水道。
本州岛从东北向西南延伸全长约1300公里,宽度在50至230公里之间,最高点是活火山富士山,高3776米。本州岛上有多条河流,各河上中游多急流瀑布,富水力资源。其中信浓川是日本最长河流。
本州岛地形崎岖,多火山和地震,岛上的山区地形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岛屿西南与东北迥异的气候。岛上矿产资源稀少,仅有少量的铜、铅、锌、煤炭和石油等。
本州岛是日本最早开发的地区之一,是大和民族和日本文化的发祥地。目前也是日本的***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本州岛的人口主要集中在关东平原上,重要城市有东京、大阪、横滨、名古屋、京都、神户等。
本州岛经济以出口加工为主的外向型经济为主,发达的工业主要分布于太平洋沿岸的京滨、阪神、中京以及濑户内等沿太平洋工业地带。大城市近郊***酪与花卉、蔬菜等园艺业发达,茶、桑蚕与果树栽培均居全国的前列,近海水产养殖业与远洋渔业也很发达。
本州岛的关东与近畿为日本重要经济地区。人口百万以上的城市有东京、横滨、大阪、名古屋、京都、神户和川崎,因此本州岛城市和人口集中,是日本国内最大的消费地。东京都与大阪间形成城市连绵的东海道城市带。另外本州岛沿海平原集中,填海造陆价格低。
日本岛屿篇2
中日两国围绕***主权之争由来已久。这次“撞船事件”再度引发争议,也再次促使人们去了解***主权归属问题历史真相的来龙去脉。
2010年岁末,日本共同社中文部《共同网》、日本亚洲通讯社和日本新闻网评选出“2010年日中关系十大新闻”,“日中撞船事件引发两国关系急剧恶化”名列榜首。
同年12月17日,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通过一项条例,将每年1月14日设为该市的“尖阁诸岛(即中国的***列岛——笔者注)开拓日”,目的是“更明确地向国际社会表明,尖阁列岛在历史上也是日本固有领土,并对国内舆论起到启发作用”。选定这一天,是因为1895年1月14日日本明治***府通过内阁决议,秘密决定在***建立标桩。
中日两国围绕***主权之争由来已久。这次“撞船事件”再度引发争议,也再次促使人们去了解***主权归属问题历史真相的来龙去脉。
日本***府的所谓“基本见解”是“自1885年以来,日本***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日本***府的这一立场等于承认,在1885年以前日本***府没有调查,更没有占有过***列岛。那么,在此之前***列岛究竟属于哪个国家?是不是无主地?谈及***主权归属,首先必须澄清这些问题。
中国文献中的***
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早在公元7世纪成书的《隋书流求国传》中,就记载有高华屿(即***)。1221年南宋王象之所著《舆地纪胜》一书也提到***、赤屿。从1372年(明太祖洪武五年)开始,明太祖便派杨载作为册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遗其弟随杨载入明,朝贡受封。明帝赐闽人36姓善操舟者赴琉球,令往来朝贡。此后,历代册封使几乎都留下关于***列岛不属于琉球而属于中国的历史记录。对此,古代琉球人也是认同的。
一般认为,明朝最早记载中国人利用***赴琉球的文献是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书中记载的名称为“钓鱼屿”和“赤坎屿”,即今天的***、赤尾屿。这证明,***列岛最迟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间,即被中国赴琉球的册封使船最先发现并作为海上航行的标志予以利用的。这比日本人“发现”这些岛屿要早约500多年。
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与前来迎接的琉球人一起乘船赴琉球,并在《使琉球录》中明确记载:“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不暇接。……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鼓舞于舟,喜达于家。”古米山,又称姑米山、古米岛,即现在冲绳的久米岛;夷人指当时船上的琉球人。这表明,当时的琉球人认为过了***,到达古米岛(久米岛)后才算回到自己的国家,而钓鱼屿、黄毛屿(黄尾屿)、赤屿(赤尾屿)等则不属于琉球。
1556年6月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半年后撰写了《日本一鉴》一书。该书“万里长歌”篇中通过描述海上航线,明确记载了***属于台湾附属岛屿:“取小东岛之鸡笼山,……约至十更,取钓鱼屿。 ……自梅花渡澎湖,之小东,至琉球,到日本,为昔陈给事出使琉球时从其从人得此方程也。 ……而澎湖岛在泉海中,相去回头(注:古代福建的回头屿,现称围头屿)百六十里。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所谓“小东”,即当时明朝人对台湾的一种称呼。
这说明,郑舜功经***赴日本时就已认定***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此后,1561年的册封使郭汝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中也有以下记载:“闰五月初一日,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岛)矣。”这段话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1606年,册封使夏子阳所写的《琉球录》中也说,看到久米岛后,琉球人认为到家了而特别高兴,久米岛上的头领出来迎接,奉献了几只海螺。
此外,早在明代,***就已被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当时,倭寇十分猖獗,经常伙同中国当地海盗骚扰中国浙江、福建沿海一带。1561年,明朝***事地理学家郑若曾绘制的“万里海疆***”、明朝荡寇名将胡宗宪与郑若曾编纂的《筹海***编》一书中的“沿海山沙***”、162i年茅元仪绘制出版的中国海防***《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等,都标明了“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并将其视为抵御倭寇骚扰浙闽的海上前沿。这有力地证明,早在明朝中国便确立起对***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管辖权。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的赤尾屿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清朝第二次册封史汪楫1683年赴琉球,翌年写下《使琉球杂录》。该书记载了他途经***、赤尾屿后为避海难祭祀时船上人告诉他船所经过的海槽(当时称“过郊”或“过沟”)即“中外之界也”。
当时,对日本及琉球影响最大的是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所著《中山传信录》。该书被译为日文,成为日本人了解琉球的重要资料来源。该书指出册封使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由闽安镇出五虎门,取鸡笼头,经花瓶屿、彭家山、***、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入琉球那霸港。括号中“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系徐葆光特意加注的。“镇山”古代原指主山。这里的所谓“界上镇山”,无疑是指中国***列岛中的赤尾屿与琉球那霸西南海上边界的主岛。另外,还记载“福州五虎门至琉球姑米山共四十更舟日”,这也是将琉球的姑米山(久米岛)作为中琉两国分界的有力佐证。
古代琉球王国文献记载
琉球王府权威史书——琉球宰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中山世鉴》(1650年)转载明朝册封使陈侃“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之说,认定赤尾屿及其以西岛屿非琉球领土。一1708年,琉球大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一书中也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该书在康熙册封使徐葆光赴琉10年前即完成,故《中山传信录》关于姑米山乃“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一语系引自该书。
这说明,至迟在18世纪初,中、琉两国便认定双方海上边界在久米岛和赤尾屿之间。当时,琉球的贡船从那霸出发,先要在姑米山或马齿山(今庆良间诸岛)停留候风,待顺风后才开洋出国,驶往福建。康熙册封使徐葆光只不过是确认了琉球大学者程顺则的边界认定而已。
而据琉球学者东恩那纳宽悼1950年出版《南岛风土记》一书指出,程顺则所著《指南广义》中的附***,是根据1392年明朝选派福建36姓赴琉移民时的航海***绘制的。这证明,中国册封使船发现和利用***要早于琉球人。
转贴于
日本***府称“尖阁列岛是日本固有领土”,隶属冲绳县管辖,但冲绳县曾经是***的琉球国,向中国朝贡,并接受中国册封,而非日本固有领土。在日本1871年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保持了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日本明治维新后国力渐强,开始对外扩张,琉球首当其冲。1871年,日本明治***府把琉球国划为由日本外务省管辖的“琉球藩”,强迫琉球断绝对清朝贡关系。正值此时,1872年琉球的八重山54名岛民飘至台湾被高山族牡丹社居民所杀。日本立即借机派兵入侵台湾,并迫使清***府签署《北京专约》,彻底吞并琉球,于1879年将“琉球藩”改为冲绳县。
“皮之不存,毛将附焉”,更何况1895年之前琉球国原为36岛,其中根本不包括***及其附属岛屿。也就是说,连琉球(今冲绳)原本都不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就更不可能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本把本不属于琉球的***及其附属岛屿改称“尖阁列岛”,并强调其是日本固有领土,实在毫无根据。
日本历史文献记载
1702年幕府撰元禄国绘制的《琉球***》、1719年日本地理学家新井白石撰写的《南岛志》等,都以日本的与那国岛和久米岛为边界。日本最早有***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说》的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其中***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与琉球明显有别,并未包括在琉球36岛的范围内。1876年日本陆***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1873年大槻文彦出版的《琉球新志》一书所附《琉球诸岛全***》等,其中也均不含***列岛。
明治维新后,即便日本吞并琉球国并将其改称“冲绳县”后,也没有改变上述琉球的地理界限。也就是说,直到1895年日本窃取***之前,冲绳只有36岛,其中根本不包括***及其附属岛屿。日本***关于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是1877年出版的《冲绳志》。该书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簿立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岛名称和附***中均未提到***或“尖阁列岛”。
李鸿章就琉球归属问题与日方谈判时,中日双方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列岛。谈判时,日方提交中方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二岛考》及附***中也无***或“尖阁列岛”。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事实,更加明确了***及其附属岛屿绝非日本固有领土。正因如此,日本已故著名历史学家、京都大学教授井上清在其专著《“尖阁列岛”——***的历史解析》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断定:明治时代(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言及***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他强调,“***等岛屿最迟从明代起便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不仅是中国人,就连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确实承认”。
日本在甲午战争前10年已知***列岛属于中国
日本外务省当年编撰的《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和第二十三卷中,对明治***府窃取***的决策过程有十分清楚的记载。简而言之,***是日本乘甲午战争之机,未等签署《马关条约》而从中国窃取的。如今,日方称其与《马关条约》,即甲午战争无关,根本站不住脚。
日方称,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发现黄尾屿有大量信天翁栖息,其羽毛可销往欧洲,便于1885年请求冲绳县令允许其开拓,并在岛上树立标记,上写“黄尾岛古贺开垦”。日本***府以此为据,称***是“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的,而非甲午战争时从中国夺取的。其实不然,历史事实充分证明,1885年日本已知***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而未敢轻举妄动。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战争得势之机,抢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了***。中国在《马关条约》中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1896年古贺辰四郎才获准登岛开发,而同年日本“关于冲绳县郡构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据《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记载,1885年9月至11月,日本明治***府曾三次派人秘密调查,结果认识到***列岛并非无主地,而属于中国。
第一次调查结果: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后称知事)西村捨三根据日本内务省命令所做调查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依先前在京本县大书记官森所接受秘令从事调查,概略如附件。久米赤岛(即赤尾屿)、久场岛(即黄尾屿)及鱼钓岛(即***,因日语语法是动词在宾语之后,故***被篡改成“鱼钓岛”——笔者注)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将此等接近本县所辖之久米、宫古、八重山等群岛之无人岛隶属冲绳县下一事,不敢有何异议,但该岛与前时呈报之大东岛(位于本县和小笠原岛之间)地势不同,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也已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以上记载至少说明,日本冲绳地方***府当时已经确认,这些岛屿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并担心占领行为会刺激中国。
然而,内务卿山县有朋仍不甘心,要求再做调查,以利建立日本的“国标”。其主要的理由是,这些岛屿“并未发现清国所属痕迹”(目前日本仍沿用这一错误主张作为占有***的借口)。不过,再度调查结果反使日方不敢轻举妄动了。因为当时日本的这些动向已引起中国报界的警惕。据1885年9月6日(清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申报》“台岛警信”指出:“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其意在提醒清***府注意日本的动向。做贼必心虚。日本明治***府一面为占据***而加紧进行秘密登岛调查,另一面通过中国报纸报道等密切关注中方反应。
第二次调查结果:1885年10月21日,日本外务卿井上馨致内务卿山县有朋的信中称:“该等岛屿亦接近清国国境。与先前完成踏查之大东岛相比,发现其面积较小,尤其是清国亦附有岛名,且近日清国报章等,刊载我***府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等之传闻,对我国抱有猜疑,且屡促清***府之注意。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这次调查进一步确认了台湾附属岛屿***是“清国所属”。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井上馨外务卿特意叮嘱山县有朋内务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方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调查报告中记载的“港湾”很可能是中国先民开发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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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岛和清朝统治的遗迹。据当时登岛调查的大城水保在1885年呈冲绳县厅的报告称,该岛“海岸边有广阔的码头及船只碇宿所”。这也佐证了中国人早在日本人登岛调查前已对***进行过开发。
第三次调查结果:1885年11月24日,冲绳县令西村拾三禀报内务卿奉命调查之结果并请示:“如前呈文所报,在管下无人岛建设国标一事,未必与清国完全无关,万一发生纠纷,如何处置好,请速予指示。”1886年西村拾三在他撰著的《南岛纪事外篇》一书中指出,“其他绝海远洋二三百里间,有一片岛影,于航海中被认定是支那地方”,这指的即是***列岛,而在该书中附有的冲绳地***中则没有***。由此看来,当时西村拾三对内务大臣山县有朋急于窃取***的***谋态度比较消极,因为他知道那是属于中国的。
甲午战争前,日本内务省认为与中国争夺***的时机尚未成熟。1885年12月5日,山县有朋内务卿根据外务卿和冲绳县令报告作出如下结论:“秘第128号内,秘密呈报关于无人之岛建设国标之事。冲绳县与清国福州之间散在无人之岛屿调查,已如另纸呈报。然冲绳县令申请建立国标事,涉及与清国间岛屿归属之交涉,宜趁双方合适之时机。以目下之形势,似非合宜。与外务卿商议致冲绳县令。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井上馨外务卿关于中国报纸刊载日本“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之传闻一语证实了以下重要事实:第一,至少在甲午战争前九年,日本***府已知***是“清国所属岛屿”;第二,甲午战争前,中方报纸关于日本拟占据***之“传闻”对日本不利,日方只好暂缓公开建标;第三,日本蓄谋已久地秘密调查***,目的在于日后伺机占据。
直到1893年,即中日甲午战争的前一年,冲绳县令要求将***划归冲绳县时,日本***府仍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而加以拒绝。当时日本正暗中针对中国加紧备战,担心染指***会打草惊蛇。事实上,1887年日本参谋本部便制定了《清国征讨策案》等作战计划,决定在1892年前完成对华作战准备,进攻方向是朝鲜半岛、辽东半岛、山东半岛、澎湖列岛、台湾岛、舟山群岛等。七年后,日本正是按照这样的时间表和路线***,完成了针对中国的备战计划并发动了甲午战争。
趁甲午战争得势而在《马关条约》谈判前先行窃取***
1894年7月日***发动甲午战争后于同年11月底占领旅顺口。伊藤博文首相同年12月4日向大本营建议要出兵占领台湾,并称日本国内舆论也高呼一定要在讲和之际让中国割让台湾。
据《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三卷记载,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894年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所发密文中称,关于“久场岛、鱼钓岛建立所辖标桩事宜”,“今昔形势已殊,有望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此事如附件,特先与您商议”。
1895年1月11日陆奥宗光外务大臣复函表示支持。翌日,内务大臣野村靖便向内阁会议提出《关于在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之西北久场岛、鱼钓岛上建立航标之事文书》,其内容是:“秘别第133号,关于航标建设之件冲绳县下八重山群岛之西北久场岛、鱼钓岛向为无人之岛,然近来有人尝试至该处捕鱼。故该县知事拟对该处实施管理,申请将上述各岛置于该县管辖之下设立国标。因上述各岛归该县管辖已被认可,故应允其建设航标。呈请阁议。”
于是,1895年1月14日,日本明治***府不等战争结束便迫不及待地通过“内阁决议”,单方面决定将觊觎10年之久的***划归冲绳县所辖。同年2月13日,甲午战争以日***胜利而告终;3月中旬日本联合舰队绕过台湾南端进入澎湖列岛,攻占了各炮台。同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其中自然包括***。
日本岛屿篇3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岛屿 岩礁
一、引言
冲之鸟岛是太平洋底火山活动形成的几块礁石,介于台湾和日本群岛之的洋面上。历史上,冲之鸟岛由日本首先发现,并一直将这几块礁石列入其行***区划范围内,根据先占原则,这几块礁石归属于日本是毋庸置疑的。近年来,由于海平面的持续上升,这几块礁石被海洋逐渐吞噬,退潮时东西长4.5公里、南北长1.7公里、周长11公里,涨潮时,冲鸟礁几乎全部淹没在海水中,只有两块礁石露出水面,面积不到10平方米。如若礁石消失在海水中,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着于礁石上的海域管辖权限也随之丧失。为了防止礁石消失,日本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花重金在礁石上打造水泥墩子、设水泥高台、灯塔、派***驻守,费尽心思让其转变为岛屿,并对外宣传造势,力***让各国接受“礁变岛”的结局。
2008年,日本以冲之鸟是“岛屿”为由,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出南太平洋大陆架延伸的申请。一旦申请获准,日本将获得冲鸟礁周边74万平方公里的海底大陆架;日本同时还将获得超过4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专属经济区,享有海洋资源开采权,日本将从资源匮乏的国家一跃成为能源大国。如果日本因此获得冲鸟礁附近200海里范围的专属经济区领域管辖权,中国海洋考察船将不能再随意进入该领域进行考察,捕渔、能源开发等活动权利也会丧失。在这个问题上,中日双方形成鲜明的对峙局面。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制度
1.立法宗旨和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形成为各成员国和平解决海域权益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其他国家处理海域纠纷提供了借鉴。但其自身作为主要成员国折中与协调的产物,存在诸多瑕疵。其中岛屿制度正是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含混不清,成为各国扩大法律解释争取更宽广海域权利的由头,纠纷因此不断。
2.岛屿的定义。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岛屿的构成要件: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并且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这样的定义过于笼统,
容易使各国之在解释和应用时产生如下分歧:
(1)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够成要件。―年四季的潮位有涨有落,高潮时水面所达到的高度也有差异,多高的浪潮下高出水面的的高度多少米、路出水面的面积多大才能算是岛屿,海洋法公约没有详细规定,使得各国在执行的时候理解不一。
(2)自然形成的构成要件。日本为了使冲之鸟符合“自然转化为岛屿”的条件,就曾不惜花重资研究开发冲鸟礁石附近的珊瑚虫,大批养殖,试***使这些珊瑚虫迅速生成珊瑚礁,扩大冲之鸟露出海面的面积。何谓“自然形成”?这个词在海洋法公约里无明确的定义。那些人类的建筑材料、开拓岛屿过程中利用生物进行的人为“自然生成状态”是否可以视为自然形成的岛屿,海洋法中尚无定论。
(3)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构成要件。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和岩礁的区别是岩礁不能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区别的标准是能否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这一判断标准由各国行使。
三、冲之鸟岛的法律属性分析
如引言所述,冲之鸟的法律性质问题关乎中日两国的重大国家利益,需要结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才是合法的,雄辩有力的。笔者认为,日本以冲之鸟是“岛屿”为由申请延长大陆架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1.“冲之鸟”不符合岛屿构成要件。“冲之鸟”原本不符合海洋法第121条关于岛屿的规定,经过人工改造后也仍然不符合岛屿的构成要件。尽管第121条的规定含糊不清,但冲之鸟岛的现实状态也很难牵强地解释为符合岛屿的构成要件。首先,冲鸟礁在正常状态下即将被海水淹没殆尽,剩下两块礁石,在涨潮时只高出水面不到一米,面积不过10平方米,当海潮高涨时是否能看到踪影尚无定论,从这点上看,冲鸟礁石离岛屿的要求太远了。其次,这露出水面1米高、10平米宽的石头是不能让人类居住、繁衍生息的,不符合人类居住或生活的条件。再次,冲鸟礁石原本是自然生成的,现在露出水面的部分被改造成水泥墩子、水泥平台,如日本想称其为“岛”,那更符合人工岛屿的特征,人工岛屿与自然形成的岛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海洋法上的权利和地位是不一样的。《奥本海国际法》明确指出:岛屿作为“自然”形成的定义排除了人工岛屿,在低潮高地修建灯塔或其他设施,不能使其成为岛屿,即使这种建筑永久的位于高潮水位之上。综上所述,“冲之鸟”不具备国际法中规定的岛屿的构成要件,日本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延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冲之鸟”符合岩礁的特征。关于“岩礁”,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只简单地表述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冲之鸟只是两块于海面的石头,抛开领海内的渔业资源,以及从日本各岛带来的淡水、食物、衣服等生活必需品,人类是不能在岩礁上居住、生活的。
四、完善海洋法公约对中国的实际意义
日本岛屿篇4
关键词:冲之鸟 国际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岛礁 专属经济区
2011年1月6日,日本***府就高调宣布将从2011年度开始把"冲之鸟岛"建成海洋资源调查基地。"日本此举的意***非常明显,就是要抗衡中国***府'只不过是一块岩礁'的主张。"中共中央***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张琏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也将预示着中日之间围绕海洋权益的争夺战将愈演愈烈。"到底是什么让日本对几块小小的石头如此感兴趣?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冲之鸟"的由来
"冲之鸟"位于北纬20度25分31秒、东经136度04分11秒,距离日本东京1740公里,以前在涨潮时有5块岩石露出水面,但由于海水的冲蚀,现在在涨潮时只有两块床垫大小的礁石露出水面,高l米多,宽约4.6米,面积仅有6.75平方米。冲之鸟礁首先是由西班牙人于1543年标于航海***上的,18世纪后期,英国人确认了这一礁石的存在,日本测量船对该礁进行了多次测量,于1931年将该礁列入日本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方原本准备在礁上修建灯塔和气象观测站,但由于太平洋战争的影响,这一项目未能完工。
1946 年,小笠原群岛的行***权力被盟***移交给美国***府,1968年,美国***府又将小笠原群岛行***权归还日本,包括冲之鸟礁在内的小笠原群岛被放置于东京都***府的管辖之下。1987年,日方开始对该礁进行加固,工程于1989年完成。1990年,日方对这里原有的气象观察站基础工程进行了新的修复,并建立了现有的无人值守高脚屋和观测设施。最近几年里,日本对冲之鸟的动作不断,试***将"礁"变"岛"。
(二)"冲之鸟"利害冲突
多年来,日本不惜以重金极力打造"冲之鸟岛",其真实意***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扩大海洋领土主权,争夺专属经济区。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日本就在各种场合一直强调"冲之鸟"不是岩礁, 而是"岛屿"。这很明显,一旦将其确定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条件的"岛屿",意味着日本有4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怎能会让一个有狭窄国土的岛国垂涎!
第二,丰厚的经济利益。"冲之鸟岛"周围海域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 其中的鲣鱼、金***鱼和墨鱼早已成为日本人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此外,在周围海底大陆架还探明了储量丰富的镍、铬、铜等矿产资源,这对于一个资源贫乏的日本来说是多么大的一块"蛋糕"。
第三,打造战略空间,争夺太平洋上的主导权。日本自明治维新就提出了"欲开拓万里波涛, 布国威于四方"的国家发展战略,而二战的惨败又迫使日本在此海域只能扮演美国马前卒的角色。另外,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海***实力的不断增强,也使日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说到底,日本竭尽全力扩大对西太平洋海域的控制范围, 是为了争夺太平洋上的主导权。
(三)冲之鸟到底是"礁"还是"岛"
假如日本主张的"冲之鸟"是"岛"而不是"礁",那么将理所当然的拥有周围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将拥有在这个范围内捕鱼及资源开发的权利。但是,中国主张这几块石头充其量只能算作是礁石,构不成国际法意义上的"岛",我们予以分析。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了"岛屿制度",它由三款组成:"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其中,第3款"构成本条的核心,它区别了"岛屿"和"岩礁", "这是个新规则,它在定义和适用问题上产生了大量问题"[1]。
岩礁和岛屿的关系是我们讨论"冲之鸟"性质时首先要遇到的问题,这也是理解公约的关键。在公约中,岛屿定义的第一款规定了岛屿的自然地理性质,第二、三款区分了岛屿和岩礁,指出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也是引起争议的地方,"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标准,各国根据自身的利益各执己见。美国地理专家罗伯特·霍奇森给岩礁下的定义的是:面积小于0.001平方公里。他认为,岩礁因面积小而不适于人类居住,因而没有价值[2]。
世界各国对此的看法也有不同,非洲十四国提案第三项对"岩石"做出了规定。非洲十四国的建议规定:"(1)岛屿是指四面环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广大陆地。(2)小岛是指四面环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较小的陆地。(3)岩石是指四面围水,但露出高潮水面,自然形成的一片石质高地。(4)低潮高地是指低潮时四面围水,但露出水面而于高潮时淹没的自然形成的一片陆地。(5)岛屿、小岛、岩石和低潮高地,如位于其所属国家的海岸附近,应视为临近。(6)岛屿、小岛、岩石和低潮高地,如非洲位于其所属国家的海岸附近,即应视为非临近。"[3]这项建议对岛屿区分为岛屿、小岛、岩石、低潮高地;同时,还考虑到了岛屿在与有关沿岸大陆领土的关系,提出了临近和非临近的概念,虽然这个规定在区分岛屿与岩礁的更具有实用性和进步性,是立法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
公约121条第3款在"人类居住"与"本身的经济生活"之间使用了"或者"一词,这表明只要具备"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和"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这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认定某一海上地形是岩礁。反之,只要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解除121条第3款对某一海上地形的限制,从而使其不再是该条款规定的岩礁,就可以其作为基点,来划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涉及小岛礁法律效力的实践,英国关于洛克尔礁最有代表性。洛克尔礁距苏格兰北部约500 km,高出海平面25 m,面积为624 平方米 ,英国曾以该礁为基点划定渔区,遭到丹麦、冰岛和爱尔兰的反对;英国批准《公约》以后,放弃了该礁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英国外交大臣在有关声明中表示,根据《公约》第121条第3款,洛克尔属于岩礁,不能作为划定渔区的基点;英国随后颁布《1997年渔业界限法令》,不再以洛克尔礁为基点划定渔区。
《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第1款和第2款的岛屿制度不适用于小岛礁。在保证人类正常生活的自然条件上,小岛礁和岛屿有着本质不同。这也否定了根据小岛礁要求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巨大海域的主张,因为这将损害其他国家在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利益。很显然,"冲之鸟"只符合"四面环水"一个条件,不符合"高潮是高于水面"的和"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不符合岛屿的要求。
综上所述,"冲之鸟"面积微小,无人居住且不能维持人类生活,从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实践案例、国际司法及仲裁来看都不符合"岛屿"的要求,因而,"冲之鸟"只应获得12海里的领海,而不应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参考文献
【1】吴卡,浙江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总第154期)。
日本岛屿篇5
关键词:海上人工岛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划界
中***分类号:D91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099-08
作者简介:杨显滨,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 (上海 200444)
海洋承载着国家发展基石,涉及海权关键的岛屿是我国未来的主要斗争方向。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是指“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早在1958《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强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不但适用于中国大陆,还适用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1除了自然岛屿,人类随着自然的进步开始在海上利用科技与人力建造人工岛屿,例如迪拜投资建设的目前世界最大人工岛群――棕榈岛。由于人工岛屿直接牵扯到海洋划界、资源权属等国家发展的重要利益,其兴建往往伴生着巨大争议与不确定性。2015年来,中国在南沙群岛赤瓜礁、东门礁、永暑礁等礁盘上开展填海工程、建设飞机跑道引起东南亚各国广泛关注。2自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岛屿制度的多方面问题,在国际法上依然模糊但很重要,尤其涉及到人工岛屿,其涉及法律关系、权属义务更为复杂。
在人工岛屿的国际法界定中应明确海上人工岛屿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到底能达到何种界限。如:修建本国人工岛屿的范围能否突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国家划分领海的基线、国是否在人工岛屿上享有同岛屿一样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深刻而牵扯范围极广的国际法问题均需要深入研究并明确边界,为实践提供明确的规划与指导效应。
一、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海上人工岛屿概念
至今学界尚未对“海上人工岛屿”有明确的定义分析,对于人工岛屿是否属于岛屿,国际社会存在不同观点。如上所述,UNCLOS将“岛屿”定义位“四面环水、高潮露出水面、非人工建造、形成一定土地区域”,这四项标准是UNCLOS下判定“岛屿”的关键性因素。但是这样模糊的标准并无法区别岛屿与礁石等概念,而岛礁包括岛屿、岩礁或低潮高地。1例如,岛屿在潮汐时需要高出水面的阈值是多少可判定为公约下的“岛屿”,而“一定区域”又缺乏现实可行的准确判断标准。而对于岛屿与人工岛屿的定义与区别,UNCLOS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仅对权利、义务进行笼统的描述。UNCLOS第121条规定,岛屿需要具备支撑人类正常生存和经济活动的条件,这是岛屿和岩礁最显著的区别。现在国际上普遍的认知是“岛屿必须保有淡水、能够种植维持人类生存的植物、可提供一些居住材料、并足以支撑一定数量人群的生活。”2
中国同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有海洋冲突的国家均为UNCLOS的约国,受其约束。研究UNCLOS的具体规定无疑为研究海上人工岛屿提供最为有力的依据。遗憾的是,UNCLOS并未对“人工岛屿”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的定义,将“人工岛屿”认定为:四面环水的在涨潮时能露出水面的暂时性或永久性的人造固定平台。3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将泥土和岩石经过加工混合放置于海中的人造地,它固定在海床上,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具有永久特性,且它和其他岛屿一样属于领土。4或人工岛屿是“在并非陆地之处建立人工平台结构物”。5笔者认为,从地质角度考察,海上人工岛屿应同岛屿一致,四面环水且能在最高潮时露出水面的一定土地区域;从人类影响角度分析,人工岛屿同自然岛屿最大的区别是由“人工建造”,可供人类生产生活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可定为:由人工建造的四面环水、潮汐最高潮时露出水面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供一定数量的人类生活的土地或类似结构区域。
(二)海上人工岛屿是国家行使领海管辖权之地
目前海上人工岛屿的建造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在已有的暗礁、礁石、小岛屿上扩建形成岛屿,如我国在永暑礁上建设飞机跑道,扩大面积,笔者称为“扩建式人工岛屿”;另外一种为直接在海中填入原料,由海床堆积成为新的岛屿,例如迪拜通过砂石填埋而成的棕榈岛,称为“填海式人工岛屿”。二者的共性是在人类活动的直接干预下形成新的“岛屿”,但两者间在权利义务方面又有不同。“扩建式岛屿”的相关规范并不完善,马来西亚实际控制的南海弹丸礁,就是用吹填的方法扩展成为人工岛屿。6有学者认为,“扩建式岛屿”可以认定为国家领土取得方式中的“添附”。7而“填海式岛屿”一般由填海国家通过国内法明确其填海的权利与义务,如美国《海洋资源和工程发展法》和《海岸带管理法》、日本《公有水面填埋法》、英国《海洋与海岸带准入法案》、韩国《海洋开发基本法》的规定。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有关填海活动的内容:填海造地的海域范围应为内水、领海的水体、海底、底土和水面。其它诸如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也对人工岛屿的建造管理做了相应规定。领海对于国家而言,具有属性,海上人工岛屿可视为是国家行使领海管辖权之地。沿海国在本国具有管辖权的海域修建人工岛屿,必然受到其国内法的规制与调整。
(三)海上人工岛屿应受国际法规制
海上人工岛屿的修建地点一定是在海上,即使是在一国的领海内,海上人工岛屿的规制也应当受到国际法的规制。例如海上人工岛屿修建后对于船舶无害通过的影响、人工设施修建后对于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必然受到国际法的约束。目前,有关海上人工岛屿修建的最权威国际公约是UNCLOS,其第56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管辖权。第80条规定上述权利在大陆架范围内比照适用,即一国可以对其建造的人工岛等设施进行使用、管理。第87条规定人工岛屿的建造可延伸至公海范围,允许各国在国际法规制范围内建造人工岛屿。其它关于人工岛屿的规定分别是第11条、第60条、第77条和第147条。沿海国有权建造并管理人工岛屿,但需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二、海上人工岛屿面临的现实国际法难题
(一)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模糊
根据UNCLOS第121条的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规定相同,可以拥有12海里的领海、24海里的毗连区以及200海里的EEZ。因此对岛屿的争夺将直接扩大沿海国的范围。但是UNCLOS中概念的不完善,是现行国际海权争端的一项重要原因。有关“岛屿”定义的本身,即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第121条规定岛屿制度,第1款为定义,即“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但如前文所述,该项定义极难在现实中区别岛屿与岩礁、高潮时露出一定高度的礁石。对此,第121条第3款做出了补充性的限定,即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时,不能享有岛屿拥有的EEZ与大陆架等权利。按照UNCLOS的规定,认定海南岛、台湾岛此类的大型岛屿并不存在困难,容易出现争议的是小型的岩礁,人类居住并不难理解,只要岛礁上有人生活就可以认定为人类居住,但是“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却缺乏明确的定义。我国《海岛保护法》第1章第4条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而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是指必须依靠岛礁上的资源形成完整的供给链,抑或是仅仅靠外界资源供给就可以保证人类的生产生活即可认定为岛屿?对此,1958年《大陆架公约》也并未对什么是可供人类居住的岛屿做出说明。1笔者认为,如果是必须依靠岛礁资源形成的完整供给链条维持经济生活,那么岛屿就应当具备相当大的面积腹地才有可能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而仅依靠外界资源供给,是否仅在极小的能够露出高潮面的岩石上安排数名士兵或者渔民常驻,即可认定为“岛屿”而取得EEZ等权利仍存在较大的疑问。
“岛屿”概念的模糊直接引发了现实的不确定性,而海上人工岛屿的概念更是在UNCLOS中只字未提,虽然有多条内容直接规制人工岛屿,但什么是人工岛屿、怎样判定人工岛屿、人工岛屿具有的权利义务在公约中并未涉及,导致了现实适用的困难。2沿海国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去选择性解释国际法,日本一直妄***在冲之岛礁建设人工设施而将其转变为岛屿,这当然为中国等利益相关国家和地区所不能接受。而类似海上钻井平台、大型岩礁灯塔等内容是否属于海上人工岛屿也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根据条文研究,由于UNCLOS(如第79条第4款)多将人工岛屿与钻井平台、灯塔设施等并列列举,从而将钻井平台等设施排除于海上人工岛屿之外。但依然无法改变“海上人工岛屿”概念模糊的现状,有待于国际法做出更为详尽的解释。
(二)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义务边界不明
沿海国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及义务零散规定于国际公约中。领海内修建海上人工岛屿为一国内***,他国无权干预。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并不对毗连区享有。公约中并没有明确毗连区允许或者禁止人工岛屿的建造,而根据UNCLOS第56条对于EEZ的相关规定,专属经济区内可以修建人工岛屿及类似设施,EEZ内人工岛屿的权利应当至少包括管辖权、资源开采权、航运权、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以及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但是,沿海国在EEZ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他国利益,并以符合规定的方式行事。笔者认为,从领海到EEZ,沿海国的权利义务范围呈缩小的态势,领海拥有的权利最多,EEZ拥有的权利最少,毗连区则拥有海关、检***等多项管理权。如果EEZ可以准许沿海国修建海上人工岛屿,在毗连区内也必然具有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但这一点在UNCLOS及其它国际公约中并未明确,存在厘清的必要。
UNCLOS第77条第1款规定以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为目的,沿海国可以对大陆架行使权利,仅从此条款进行分析即可得知,沿海国可以在大陆架上兴建人工岛屿。但是否只能出于开发资源的目的而兴建人工岛屿,公约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UNCLOS第141条第2款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开发原则是“开放给所有国家”,但是不得主张或行使或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实行平行开发制度,将管理职责分给国际海底管理局,UNCLOS在文字表述上并未出现人工岛屿,主要对使用设施条件进行了要求。
内陆国是否具有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其修建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义务边界又在哪里?在现有海洋法体系下,人工岛屿的建造和管理内陆国家基本无法参与到EEZ以内海域的人工岛屿建设中,除非沿海国同意其使用剩余权利。而“公海自由”是国际法的传统原则,所有国家都有平等利用公海的权利,而根据UNCLOS第89条的规定,公海不能为任何国家所独享或占有,即内陆国在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海兴建海上人工岛屿,但是人工岛屿并不能享有确定领海基线等功能,不可被认为是“飞地”而破坏公海自由原则。而人工岛屿建造后是否只有国家才拥有所有权,如果建造者不是国家,而是组织或者个人,权利归属又该如何划分。
沿海国可在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修建人工岛屿,但是海上人工岛屿所具有的权利义务边界并不明晰。海上人工岛屿修建过程中及建成后的环境保护、通航安全、修建间隔、设施标准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沿海国在本国有权区域内兴建人工岛屿只能根据自身的理解。而海上人工岛屿本身享有的权利与应当履行的义务仅仅能参照相同类型岛屿或设施的规定。同样,内陆国在公海修建人工岛屿的权利义务界限也并不明确。
(三)海上人工岛屿是否可以作为划界依据存在争议
目前,除美国未加入UNCLOS外,绝大多数海洋大国均加入了UNCLOS受其{整,而UNCLOS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海洋划界,确定各国的海洋领土范围。根据UNCLOS第3条的规定,领海的宽度由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根据《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条的规定,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的可以延伸到领海之上空及其海床与底土。沿海国海岸线的划定,直接决定了其领海、毗连区、EEZ的面积与划分,极其重要。根据UNCLOS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岸低潮线(第5条);而岛屿在领海划界的地位十分重要,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承认的海***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第6条)。但海岸线的划定可能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人工岛屿的建造可能不会破坏原有地理水文环境,但也可能因为人类活动的影响形成新的海岸基准线。对于人类干预而形成的设施,UNCLOS的立场是人工岛屿不能具备自然岛屿的地位,不能参与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范围的确定(第60条第8款)。人工岛屿不具备自然岛屿的划界作用,是为了避免一些国家利用自身实力和国际法规则,通过修建人工岛屿的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领海范围。但UNCLOS对于人工岛屿的规定同样存在争议,通过填海形成的新的岛屿无法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但通过在已有岛屿上修建人工设施而扩大岛屿面积,改变岸线形态是否能够作为划界依据?UNCLOS第11条规定,为了实现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而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而在岛屿的海港通过人类活动修建永久海港工程的情况下,岛屿的划界基线是否外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UNCLOS第7条规定了领海划线的直线基线原则及其例外,公约在第47条群岛水域的划界中阐明,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可将低潮高地作为基线划定的起讫点。在群岛水域的地理情形下,在低潮高地上修建包含灯塔在内的人工岛屿设施,是否就应当改变原有划界依据亟待明晰。在1805年“安娜号”案件中,一艘英国船舶于密西西比河河口截获敌对国西班牙的商船,美国法院认为捕获的地点在河口小岛3英里范围内,因此其具有管辖权,而该小岛非由地质运动产生形成,而是由泥沙和漂浮树木等杂物堆积形成。从美国法院的判例进行分析,其做出裁定的依据是美国在河口拥有强有力的秩序和排他性效力。根据《奥本海国际法》的规定,如果岛屿产生在领海内,即为添附沿海国的土地,领海的范围从该新生岛屿的海岸起算。1现实的判例和传统国际法理论也为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划界的依据添加了不确定性。
三、国际法中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与限制
(一)“填海式”海上人工岛屿权利范围小于自然岛屿
UNCLOS对建造人工岛屿之后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少有规定,仅规定有沿海国可以对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享有专属权利。EEZ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UNCLOS第56条、第77条规定了沿海国在EEZ和大陆架中对于人工岛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而对于海上人工岛屿本身享有的权利,UNCLOS及其他国际法公约并未涉及。而根据UNCLOS,人工岛屿只能拥有500米的海上安全区,不得拥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权利。笔者认为,判定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范围首先需要判定人工岛屿的类型,即其属于“扩建式岛屿”抑或是“填海式岛屿”,如果是“填海式岛屿”,不论其填海的区域位于领海或EEZ,其毫无疑问属于UNCLOS下的人工岛屿,其权利范围小于自然岛屿,无法确定领海、毗连区等权利。而如果人工岛屿属于“扩建式岛屿”,其权利的基础取决于其扩建前的岛礁的性质,如果扩建前为岛屿,则其扩建行为认定为对于岛屿的改良,享有自然岛屿所拥有的权利。
(二)海上人工岛屿承担的义务比自然岛屿的责任程度更高
对于国际法文件的解释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在“伊拉克与土耳其边界案”中做出的裁决,在相关条约措辞并不清晰的情况下,根据当事国做出的可接受的解释里,可以选择附有“最小义务”的解释。2即使按照“最小义务”理论,人工岛屿受到的约束和安全限制远多于人工岛屿享有的相应法律权利。
UNCLOS第60条规定国家负有义务保证人工岛屿的安全性,维护船舶通行及人工岛屿本身的稳固。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可采取建造相关设施形成安全地带,“这种地带从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的外缘各点量起,不应超过这些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五百公尺的距离,但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或主管国际组织所建议者除外”。人工岛屿的存在和消灭都是在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若无妥善的预警公示,很有可能对国际航行安全造成非常大的消极影响,故UNCLOS对人工岛屿的安全性问题用了5款(第60条第3款至第7款)的篇幅,要求各国予以尊重并遵守相关标准。
除以上义务外,沿海国在修建人工岛屿时,还要考虑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环境保护、他国权利等多方面的内容。不可妨碍船只无害通过,必须保护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利。如根据UNCLOS第78条的规定,沿海国在大陆架修建人工岛屿时,不得干扰、侵害航行或他国权利和自由。根据UNCLOS第194条第98款的规定,修建人工岛屿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针对建造人工岛屿产生的环境侵害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要求以保护珍贵生物资源为前提去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对生物多样性影响严重的人工岛屿项目需要慎重建设利用。不仅仅是国际法上承担的义务,国内法也对人工岛屿的开发做了诸多限制。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我国海洋进行功能划区,制定使用海域的申请和审批制度。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加强了对违法工程的惩罚力度,规定了应先提交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制度,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才可开工建设。受其本身性质与特点的影响,同自然岛屿相比,海上人工岛屿具有的义务要远远多于自然岛屿。
(三)海上人工岛屿划界的“宿主理论”
根据UNCLOS第121条的规定,“岛屿”与“岩礁”在法律属性上有极大差异。岛屿的存在对国家意义重大,一个岛屿能够拥有1550平方公里领海甚至43万平方公里的EEZ。1而岩礁只能享有领海和毗连区嗬,人工岛屿享有的权利就更为稀少,仅能拥有半径500米的安全区。由于权属差距巨大,日本通过《领海法》和《渔业水域暂定措施法》将冲之鸟礁定义为“岛屿”,设立了领海和专属渔业水域。日本于2012年向联大提交关于冲之鸟礁的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对此,国际社会对于岩礁或人工岛屿转变为“岛屿”持极为审慎的态度,认为此类活动可能是对人类共同财产的私有化。2如我国现在正在修建的美济岛工程,位于南沙群岛中东部海域,目前岛屿面积已达6平方公里,预计全部工程完工后,陆地面积和泻湖的面积共计将超过46平方公里。面积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原先划界基线形态,导致领海等权益的改变。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在岛礁建设的过程中,国家意***扩大领海的可能性要远大于缩小管辖面积的可能。
笔者认为,判断人工岛屿能否作为划界依据的关键是判定人工岛屿修建的地质基础,即人工岛屿的“宿主”。如果人工岛屿是在UNCLOS承认的岛屿上扩建,则人工岛屿可以认定为改善原有岛屿功能而改变的功能构造,不影响原有岛屿的认定,原有岛屿也不会因为人工岛屿的修建而改变成为人工岛屿,从而影响原有岛屿享有的权利。从地理的角度分析,包括中业岛、太平岛、南威岛等拥有淡水的岛屿在内的南沙群岛,符合UNCLOS关于“岛屿”的定义。但人工岛屿在自然岛屿上的修建虽然能够改变领海基线,但也不能无限扩大,如UNCLOS第47条群岛基线的划定中,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如果依靠人工不断扩大原有岛屿海岸线,将造成已相对稳定的海洋区域划分再起波澜。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以扩展后的领海范围不超过人工岛屿设立前原有自然岛屿的毗连区为限,较易确定并划分新的领海范围,同时,不致一国领海因人工岛屿的修建而无限扩张其领海范围。
而当人工岛屿是完全在海床上填海而成的高出海面的固定设施,或者在暗礁上修建人工设施而高出海面,则不能根据公约认定为自然岛屿的概念。傅成教授认为,美济礁、诸碧礁的“吹沙填海”是对岛屿的改良,曾母暗沙仅为海平面以下约10米之暗滩,在此基础上搭建人工平台属于是人工岛屿,而不是岛屿。3实际上,UNCLOS已经基本上将低潮高地和“纯粹的人工岛屿”排除在外,所以人工岛屿想要通过适用自然岛屿的概念从而获得相应的权利是无法达成的。
四、我国海上人工岛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中国海洋资源丰富、海岸线漫长,但受历史影响,与东亚、东南亚诸国长期存在海权争端。如何利用海上人工岛屿建设扩展本国海洋权益成为新一轮的“海洋圈地”运动的重要方面,迪拜等国已经大面积的开发建造大规模的人工岛屿。海洋是国家战略资源,有必要通过对于权利义务阈值的分析,对人工岛屿的建设寻找依据;对人工岛屿的管理和开发,确定权利义务界限。
(一) 继续扩大建设我国南海诸岛礁
国家获得领土有五种形式:发现或先占、割让、添附、征服和长期占有。1通过扩建原有岛礁建设人工岛屿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添附。2而通过设置***事和民用设施,我国可以实现长期有效控制。在1933年“东格林兰岛法律地位案”中,确定有效控制必须具备两个要件:持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和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3默许、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4而一国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在本国领海内利用人工扩建岛屿,而且这种扩建的目的、手段合法,且未造成其它国家利益受损,这种扩建岛屿的行为符合“谨慎”,5可以认定为合法。在南海岛礁的建设过程中,我国通过不断建设岛礁而实现对于岛屿的不间断占领,从而实现有效的管辖。其它国家在我国建设的时期内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意思表示,可以认为其同意、接受我国的岛礁建设行为。而依照UNCLOS,拥有海域管辖权的国家,享有对海上人工岛屿管辖权,中国在领海、毗连区、EEZ、大陆架上建设海上人工岛屿是国际法赋予的基本权力。我国在行使建设海上人工岛屿的权利同时,也在履行国际法义务。根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1条规定,在守法前提下,任何国家在我国EEZ内均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的权利,这当然也包括我国的海上人工岛屿。因此,我国在已有岛屿的基础上建设人工岛屿符合国际法规定,在国际法规定的权利阈值内,是不容他国质疑的。
(二) 科学界定概念、明晰权益阈值
在现行公约均无对于人工岛屿的通用解释时,利用法律解释权将为我国带来实际利益。国际上有学者提出,人工岛屿与类似设施最大的区别在于人工岛屿使用堆积的方式修建,6从目前已有的人工岛屿修建方式分析,人工岛屿基本使用砂石等物料填埋堆积而成。笔者认为这也是判定人工岛屿的重要因素。在区别人工岛屿与自然岛屿的过程中,是否“自然形成”是貌似明显的标准,而“自然形成”是指完全依靠地质运动形成还是依靠自然物料形成即可,会对人工岛屿的认定产生巨大的分歧。笔者认为,自然岛屿是完全依靠地质运动和水文活动而产生形成的,人工岛屿虽然使用了海床泥土、礁石为原料,但因为人类活动的干预,依然不能改变其人工岛屿的性质。根据“宿主理论”,我国在南海七处岛屿的填海扩建人工岛屿的行为,不会改变原有岛屿的自然性质,仅仅是对原有岛屿的改良应用,我国岛屿拥有的领海、毗连区、EEZ、大陆架的权利并不会因为扩建人工岛屿的行为而缩水。如华阳礁原有面积为东西长3海里,面积为8平方公里,在华阳礁北端,有一些礁石高出高潮线1.2至1.6米的岩石矗立。经过不断吹填,目前,华阳礁的陆地面积已有231,100平方米,远大于其自然岛屿形态。即使从已有设施分析,我国在所有七处扩建的岛屿上均修建有永久性的灯塔,灯塔作为人工设施,符合UNCLOS关于划界的基线标准。妄***通过认定我国扩建岛屿而运用UNCLOS第60条规定,将我国原有岛屿认定为仅有500米安全距离的人工岛屿是站不住脚的。2014年3月,菲律宾单方声称非法坐滩于仁爱礁的***舰作为永久设施部署于此,诸如此类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海上人工岛屿的建设,无法享有海上人工岛屿具有的权利。7
(三) 制订《海洋基本法》,完善对海上人工岛屿的国内法支持
国内有关海权的法律的渊源来自国际法,而国内法的规定又将直接规划指导现实海权斗争,但我至今没有统一的《海洋基本法》,缺少对于建设人工岛屿的合法性支持和法律制度性保障。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作为国家加强海岛管理的法律,而现行法规已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甚至同我国在南海扩建人工岛屿的行为相抵触,如《海岛保护法》第38条规定,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及其周边地形、地貌。直接与我国现行扩建岛礁的行为形成矛盾,在未来制订《海洋基本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情势的变化与环境的发展,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以免落人口实。另一方面,《海洋基本法》在规制海上人工岛屿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吸收人类已有先进立法经验,如UNCLOS中的群岛法律制度,南海岛礁符合UNCLOS第46条第2款“群岛”的定义。而国际社会早已在群岛的利用和划分上做出了先例,如加拿大设立的北极群岛、挪威设立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等。通过制订《海洋基本法》,完善对于海上人工岛屿建设的合法性依据,为海上人工岛屿的管理和设立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岛屿篇6
一、多方论证***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中日甲午战争后被日本所侵占。二战结束后,根据有关国际文件规定,战败国日本理应将***归还中国。但随着战后冷战局面的出现及美国怂恿支持下日本拒不归还***。尤其近年来随着日本右翼势力不断抬头,日本***府不但宣称所谓***是日本固有的领土,而且通过玩弄所谓“购岛”等卑劣手段妄***强化对我国领土***的侵占。
面对日本侵占我国***和由此而引发的中日两国在***归属问题上的争议,我国学者始终旗帜鲜明地站在我国***府和人民的立场上,多方论证***是我国固有的领土,坚决反对日本的侵占行径。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用史籍记载证明***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史籍记载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真迹或实录,白纸黑字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因此我国学者非常重视对有关***归属问题的史籍记载进行研究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和评论,他们根据史籍中的种种记载,证明***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固有的领土。例如,钟严在《论***主权归属》一文中,列举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史书《顺风相送》的记载,证明中国是最先发现并命名了***等岛屿。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一书的记载,证明只有过了***到达久米岛后才算到了琉球,而***、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中国而不属于琉球。1719年清朝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的记载,证明***是当时中国册封使从福州赴琉球的海上航线中必经的中国岛屿。总之,明清两朝***府一直视***为中国领土。直到清朝光绪十九年(1893年)10月,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赏赐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谬翊、谢佳沥在《大量历史文献证明:***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一文中,通过明朝郑舜功的《日本一鉴》、茅元仪的《武备志》、施永***的《武备秘书》以及清朝黄叔璥的《台海使槎录》、范咸的《重修台湾府志》等史籍记载,证明明朝对***曾实行连续无间断的管辖,***在行***上早已属于我国台湾管辖,并已划入台湾海防的防卫区域之内。刘江永在《从历史事实看***主权归属》一文中,通过古代日本文献、伊地知贞馨的《冲绳志》记载,证明在该书出版的1877年,冲绳全岛名称和附***中均未提到***或“尖阁诸岛”。事实上,直到1880年清***府在与日本明治***府就琉球归属问题进行谈判时,中日双方就已经确认,琉球总共36岛,其中未包括***及其附属岛屿。同年10月7日,日方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宫古八重山两岛考略》及所附地***中,亦无***或“尖阁诸岛”。这充分证明***及其附属岛屿绝非琉球的一部分,更不是所谓日本的固有领土。
(二)以国内外绘制或出版的地***证明***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地***是按一定法则,显示地表面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明朝以来,中日两国或其他国家乃至个人所绘制或出版的众多的有关***的地***亦复如此。我国学者通过对这些有关***归属问题的历史地***进行认真探讨和研究后,几乎不约而同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是中国的,而不是琉球王国的,更不是日本的。例如,国纪平在《中国***岂容他人肆意“买卖”》一文中指出:明万历七年(1579年)中国册封使萧崇业的《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清同治二年(1863年)的《大清壹统舆***》等,都明确载有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绘制的《三国通览***说》中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中,标绘了***等岛屿,并将其与中国大陆绘成一色,意指***是中国的一部分。1876年日本陆***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1873年日本出版的《琉球新志》所附的《琉球诸岛全***》、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等,均不含***。1744年法国人蒋友仁绘制的《坤舆全***》在中国沿海部分,用闽南话发音注明了***。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明确***为中国领土。1877年英国海***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将***看作我国台湾的附属岛屿,而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何慈毅在《在***问题上必须尊重历史事实》一文中指出,1785年日本学者林子平的《三国通览***说》确切标明***、黄尾屿和赤尾屿属于中国。此书共有五张制作精细的地***,与现代制***法一样以颜色划分区域。琉球国及其属地皆用橙黄色,邻接琉球的日本部分用淡墨绿色,而邻接琉球的中国部分则是用粉红色来表示。以色区分,哪个岛属于哪一国或哪一地区,泾渭分明,一目了然。谬翊、谢佳沥在《大量历史文献证明:***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一文中指出,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与地理学家郑若曾编纂的《筹海***编》(1562年),将***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作为中国领土列入中国的防区。邹世诒等的《皇朝中外一统舆***》(1863年)清楚地标出以姑米山为琉球国界,***、黄尾屿、赤尾屿归中国版***。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三月,由中国内***部地***发行许可、中国史地***表编纂社出版的《中韩日形势***》明确标出***、赤尾屿、黄尾屿的地理位置,表明这些岛屿为中国领土。
(三)从国际法的角度证明***是我国固有的领土
在近现代历史上,由于种种缘故,曾形成或产生了多部与***问题有关联的国际或区域性的法律文件或条约。例如,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波茨坦公告》、1895年4月17日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1951年9月8日签订的《日美安保条约》、1972年9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府和日本国***府联合声明》等等。我国学者在认真探讨和研究这些法律文件和条约的基础上,结合历史事实亦发表了多篇有关***的文章并召开了多次有关***的座谈会,从国际法的角度证明***是我国固有的领土,而不是日本的领土。例如,贾宇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争端》一文中指出,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不仅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饶戈平在一次***问题座谈会上指出,日本对***的控制不能构成日本对***主权的根据。首先,钓魚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日本是在中日甲午战争时期,通过战争胁迫的方式占领***的,从国际法上讲,这种占领是非法的;其次,美国将冲绳的施***权(管理权)交给日本依据的并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日本一直主张的《旧金山和约》是一种片面的对日和约。这个和约不但对中国是无效的,而且也不是公认的国际法文件。1971年美国和日本私下达成的《归还冲绳协定》把***列入日本的管理范围,同样没有国际法效力。日本根据这两个文件试***取得对***所谓的“施***权”是非法的;第三,美国所移交的和日本所接受的并不是***的主权,而仅仅是管理权。日本妄***把这种控制变成他们主权占有的依据,也是非法的。吴天颖在《〈马关条约〉割让钓鱼列屿考》一文中指出,1895年日本从中国攫取钓鱼列屿,全然与日方所谓“1·14内阁决议”毫不相干,而是日本在甲午战争中强迫中国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款第二条的产物,今天日方以该决议作为“尖阁诸岛系日本不存在争议的固有领土”论,其“法理依据,无论在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
综上所述,我国学者通过多方论证雄辩证明,***是我国固有的领土,而日本声称“***是日本不存在争议的固有领土”不仅是罔顾历史事实,还是对世界反***战争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
二、驳斥日本侵占***的谬论
日本***府为侵占我国领土***煞费苦心炮制种种谬论,以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无主地先占”论;中日之间“不存在领土争议”论;中日在搁置领土争议问题上“不存在共识”论;日本***府出面“购岛”是“被逼无奈”论;中国在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的主权要求论;日本从美国那里接收***是合***;“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论;清***府在《马关条约》中未将***割让给日本论,等等。
面对以上谬论,我国学者亦先后发表和出版了多篇文章和著作,有理有据地予以一一驳斥。例如,针对日本提出的中日在搁置领土争议问题上“不存在共识”论,倪志敏在《关于中日搁置***主权争议的论证》一文中指出,1972年9月25日,田中角荣首相、大平正芳外相等人访华谈判中日邦交正常化问题,第二轮会谈进入尾声时田中提出“借此机会,请问一下贵国对尖阁群岛问题的态度”。***说,“此次不想谈,现在提这个问题没有好处。”田中说,“我既然来了北京,对这个问题一点不提,回国以后难于交代,现在我提一下这个问题,回国就可以报告了,我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说,“因为发现了海底油田,台湾把这个问题闹大了,美国也蠢蠢欲动。”田中说,“那就可以了,无需再言,留待以后处理吧”。***说,“应该留待以后处理。这次我们应该优先解决的最大问题是关系正常化,因为这是最迫切的问题,其他问题可以过一段时间。”田中说,“实现了邦交正常化,那些问题就能解决了。”对此,11月6日大平正芳在日本国会就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是否涉及领土问题的质询时曾回答说,在缔结日中和平友好条约谈判时“不触及尖阁群岛主权问题,显示了‘冻结’或‘搁置’的方针”。倪文还指出,1978年8月10日,***在同访华的日本外相园田会谈中,园田提到有关尖阁群岛问题,***说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要说一句,把这个问题搁置一下,我们这一代人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我们的下一代、下下一代应该会找出解决方法的”,并且说“搁置它20年、30年嘛”。10月22日,***为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交换仪式访问日本;25日,在与福田赳夫首相的第二轮***会谈中明确地表示:“我还要再说一点,中日两国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在中国称为***,在日本叫作尖阁群岛的问题,这样的问题,最好不要拿到这次会谈的谈判桌上来。我在北京时也对园田外务大臣说了,我们这一代人不够聪明,也许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但是下一代人要比我们更加聪明,他们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吧。这个问题必须从大局上去看待。”对此,福田回答说:“我以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发展我们两国的关系,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坚守《日中和平友好条约》的精神。”由此,在中日***会谈中再次确认了“搁置争议方式”。针对日本提出的无主地先占论,贾宇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日***争端》一文中指出: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國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其***档案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点。***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也不存在什么“先占”,日本的所谓“先占”是非法恶意的、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先占的法律效力。
针对日本所谓中国在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主权要求的谬论,国纪平在《***是中国领土,铁证如山》一文中指出,早在明、清时期***就已经纳入中国版***并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进行管辖。1895年4月日本强迫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惨遭失败的清***府与之签订了《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即在其中。1941年12月,中国***府正式对日宣战,宣布废除中日之间的一切条约。1943年12月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日本应将窃取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归还中国,其中当然包括***。1951年9月8日,美、英、法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中国***府一贯坚决反对。中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关于中国领土的任何规定,其中自然包括***。这一立场也同样适用于美、日等国此后依据《旧金山和约》对***的非法托管、私相授受等行为。1970年5月18日,《人民日报》发表《佐藤******府玩弄妄***吞并我***等岛屿新花招》一文指出“***等岛屿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等等。总之,中国对***的主权要求是一贯的,明确的,从未有丝毫改变。
针对清***府在《马关条约》中未将***割让给日本的谬论,鞠德源在所著《***正名》一书中指出,日本关于《马关条约》中清***府同意割让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中不包括***的说法,是有意避开《马关条约》与日本窃占***的关联。事实上,当年订约之际中日双方都曾参考过英国在1877年出版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自然都清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一款必定包括“台湾全岛的附属岛屿东北诸岛”,而“东北诸岛”则必定包括花瓶屿、棉花屿、彭嘉山、钓鱼屿、橄榄山、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绝不存在任何遗漏或例外。
从我国学者驳斥日本炮制的侵占我国***的种种谬论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驳斥具有这样鲜明的特点:第一、是以大量史实为基础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揭穿日方谬论的虚伪和荒谬的本质;第二、所用论据或史料来自中日双方而非单方,通过双方大量而确凿的史实或文献互相印证使人们心悦诚服容易接受;第三、是以国际法理或相关法律文件为准绳而非信口开河或强词夺理。正因如此,我国学者所进行的驳斥不但得到国际舆论的赞同和支持,还得到一些日本有识之士的认可。在日本原来一些对中国在***归属问题上的立场、观点存在某些疑惑或不解的人,了解我国学者提出的种种证据或理由后也逐渐释疑或理解了,其中有的人甚至表示,还是中国的理由更充分。
三、为解决***争议出谋献策
我国学者不仅坚决捍卫我国领土***,反对日本侵占***的罪恶行径,而且还面对现实为妥善解决中日两国在***归属问题的争议出谋献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将***归属问题上的争议暂时搁置起来
廉德瑰在《***主权归属及解决问题思路》一文中写道:“笔者认为鉴于这个问题(***争议问题)的复杂性,中日两国不应该在目前国际环境背景下无视现实而非理性地试***马上解决,甚至非现实地硬要对方接受自己的主张。而应暂时将该问题搁置起来,……希望中日双方作为东亚两大强国,能够从地区和平与稳定的角度富有责任感并顾全大局,继续遵守搁置争议的默契,不试***打破现状,不试***获得无意义的相对优势,不制造紧张局势,不殃及周边国家,把问题留给后代解决,共同谋求发展,维护和平,实现双赢。”刘江永在《从历史事实看***主权归属》一文中指出:中日在***主权归屬问题上的争议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普遍希望中日两国根据国际法,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议。“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如果暂时解决不了,从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许仍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我国学者董永裁认为,中日双方都必须正视两国关系不断恶化的现实,也要正视双方在各自立场所采取的对策的结果。“激化矛盾走向战争,后果不堪设想,中、日两国要争取尽快打破***治僵局,要面向未来,积极应对”。在“***争端上要正视新现实,维持新现状,搁置争议,各自管控”。
(二)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归属问题上的争议
郁志荣在《解决***领土争端必须抓住要害》一文中写道:中日***领土主权之争虽然表面上看剑拔弩张一触即发。其实深入分析,和平解决争端仍有很大空间。中方还需以最大的努力争取用和平手段加以解决,要走完必须走的程序:其一、通过外交途径,逼迫日本承认其声称的“***及其附属岛屿是其固有领土”的言论是错误的;其二、通过外交谈判、舆论宣传、学术研讨等方式和途径,要求日方承认中、日在***领土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三、中、日***领土主权争端问题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情况错综复杂,当务之急应全力以赴集中精力要求日方解除武装实际控制***周边海域的态势。充分借助包括美国在内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力量履行保卫二战成果义不容辞的义务。当然,在穷尽一切手段的情况下最后只好采取最严厉的经济制裁和***事手段。江新凤在《2012年度日本〈防卫白皮书〉评析》一文中写道:***问题仍应立足用和平谈判的方式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日方应正视现实而不应回避矛盾。***问题都吵成这样了若还不承认主权问题有争议,那只能说是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建议成立由中国外交部和日本外务省牵头、双方专家学者组成的“***问题共同研究会”,双方回到***问题的历史原点把***问题的来龙去脉彻底搞清,把各自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摆出来客观、理性、公平地判断***主权的归属问题。关伟等在《关于日本人对***的历史观》一文中指出,在***问题上日本右翼势力认为依靠美国就可以通过制造事端等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这是十分幼稚的幻想。有理有据的中国尚从现状出发,承认***有争议,主张通过对话、谈判解决问题,而无理无据的日本竟一改过去承认有争议的作法,近年一反常态地矢口否认存在争议,硬把***说成是日本固有领土,反对对话、谈判。解决***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日本不要恣意妄为耍强硬可以达到目的,甚至派自卫队护岛就可以吓倒中国,这除了向日本右翼讨好争点民众支持率外,对中国不会产生任何效应。明智的做法惟有谈判,主要是中日两国对话。日本当权者若违背两国人民意愿铤而走险单方面按自己的算盘行事,只能是枉费心机。
(三)要恢复和行使我国在***的主权
恢复和行使我国在***的主权是我国13亿人民的共同愿望,这对我国学者来说当然亦不例外。例如,郑海麟在《***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一文中,提出解决***列屿问题3步骤,即第一步,收回原始的权利。***列屿最早是由中国人发现、命名和使用的。据史籍记载,自1403年至1969年这500多年间,中国人民把自由往来于***列屿视为家常便饭并留有大量文字记录。近20多年来,日本***府突然宣布***列屿为其治下领土,不许中国人自由往来***列屿,剥夺了中国人500多年来自由往来***列屿的权利,这不但违反国际法,而且违背人类公理。中国应循外交途径收回***列屿的原始权利,恢复中国人民500多年间往来***列屿的自由,禁止日本海上自卫队在***列屿周围12海里范围内的活动。第二步,中国作为对***列屿拥有主权的国家应积极行使主权权利。***列屿位于东中国浅海大陆架上,中国作为拥有***列屿主权的海岸国无疑拥有***列屿天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中国应积极行使这项主权权利,发掘和利用***列屿的天然资源。第三步,解决领土主权纷争。中国应积极运用调查研究获得的历史文献、地理及地质构造的实据、国际法理,循外交途径与日本***府谈判,使***列屿主权归属争议获得解决。张焕利在《日本推进窃据***步骤及我应采取对策》一文中,提出6条建议对策:⑴我绝不能回到日本***府对***“国有化”前的状态即所谓日本实际控制状态,更不能出现“共存共治共管理”的局面;⑵我切不可对美、日抱有任何幻想而应做好对日反击的各种准备;⑶我应坚持如下底线:绝不容许日本向***移民和建立基层***权组织、日本在***驻***和建立***事设施、日本单方面开发***周围海域的油气资源等,一旦日方越过上述底线我方就必须针锋相对采取断然措施;⑷为体现我对***的主权和管辖应积极有所作为,逐步消解日方对***的实际管控,谋求时机和创造条件加以解决;⑸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报道,要保持我在***及其周边海域的实际存在,应继续派遣海监、渔***等***船去***海域进行常态化巡航,坚决反对日美在我***及其海域的非法活动特别是***事活动;⑹尽快完善对***领海基点基线的具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及其领海的监视监测,采取诸如设置浮标、树立主权标志、进行海洋资源勘探、维护海上航线等措施。
日本岛屿篇7
日本于2008年11月提出太平洋南部及东南部海域大陆架延伸申请,而冲之鸟礁是南部海域的重要申请理由之一。2009年9月11日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开始在小委员会审理日本关于延伸南太平洋大陆架的申请。中方指出,冲之鸟礁不能供人类居住,也无法维持经济生活,设定大陆架没有任何根据,许多国家也持同样的质疑。委员会不应受理日本的申请。据《日本经济新闻》2010年1月15日报道,日本***府将在国会上提交一项新法案,以保护和建设作为开发海洋资源据点的孤岛。新法案将要求保护日本最南端的冲之鸟礁和最东端的南鸟岛的海岸线,在国家的直接管辖下建设港湾和码头。显而易见,日本***府以“变礁为岛”为过渡,最终实现该岛礁拥有大陆架乃至专属经济区权益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就日本***府的这一举措从国际法的角度进行验证。
日本“变礁为岛”的用意所在
冲之鸟礁是日本南部太平洋海域的一处环礁,仅有6.75平方米,是个很容易随时间被海流侵蚀消失的“岩礁”。《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处于该国之下的最宽不超过12海里的海水带为领海,其法律地位视同领陆。这里的“陆地领土”也包括高潮高地的离岛。通常的岛屿和其他陆地领土一样,可以拥有领海。此外,在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方面,《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然而,《公约》第121条第3款同时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冲之鸟礁的“变礁为岛”的行为涉及到日本今后扩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益问题。如果这一篡改行为能够在国际社会上被忽略过关的话,日本必然会假借《公约》的规定主张,在以“冲之鸟岛”为圆心,半径为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内拥有排他专属资源和管辖权。一旦确立这样的地位,日本就享有如下权利:一、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权利;二、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权利。
日本“变礁为岛”用意,违背海洋法公约
《公约》本身并不否定高潮高地的岩礁享有自身的领海,但是日本并不满足该岩礁的12海里为半径的领海,还将触角伸向了外延伸约42.9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为此,中国***府根据《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对日本的举措表达了坚决的反对。
针对《公约》规定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日本方面认为冲之鸟礁是岛屿,根据《公约》关于岛屿的定义“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日本***府认为,冲之鸟礁在高潮时仍有两块岩石高于海面,因此该两块岩石就符合岛屿的概念,它不是《公约》第121条所指的岩礁(Rock);其次,虽然该“岛屿”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的经济生活,尚不能就该“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是日本方面认为,只要在该岩礁上创造条件适合人类居住或方便从事经济生活的话,就可以主张该岩礁为“岛屿”,并获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的利益。为此,日本执意要在该岩礁上建造码头等人工设施。
结合以上两种对立和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公约》第121条具有以下内涵:一、岛屿(Islands)是四面环水的高潮高地;二、岛屿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工构建的;三、岛屿具有陆地区域的特点。《公约》第121条第1款的原文为:An island is a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surrounded by water,which is above water at high tide。所谓的陆地区域(Area of land)就意味着该区域必须包含着相当的地面面积构成,而仅仅浮出水面的一小块岩礁(Spot)一定是不符合“陆地区域”条件的。《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所提到的岩礁,不仅仅指低潮高地,也包括高潮高地。因为,低潮高地的岩礁本身就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无需《公约》说明,需要说明的正是那些面积狭小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的、台风来临会被海水浸没的高潮高地。冲之鸟礁正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所描述的对象。
此外,尽管国际法允许国家以添附的方式,即自然或人工的方法拓展本身居住的陆地面积,但是,添附的前提是,其原来的母体陆地是可供人类居住的。很显然,日本的冲之鸟礁并不具备以上这些基础条件。日本国在不具备人类居住条件的岩礁拓建港口、码头,人工培养珊瑚礁等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属于添附而至多只能属于《公约》第87条规定的成员国只能在公海上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而已。显而易见,日本国无权主张该人工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利益。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沿岸国享有相关排他的权利和专属管辖权,如果日本国主张该人工岛屿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利益,就必然会侵犯国际社会其他国家行使受国际法保护的在公海活动的自由权利。不仅如此,《公约》规定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区域”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日本***府变礁为岛的行为,其最终的结果将独占本来属于国际社会成员国共同继承的财产利益(约达42.9万平方公里的海底资源)。
国际社会至今也尚无任何国家在远离母国的一块岩石上通过附加建设码头等人工建设手段而最终获得了经济专属区和大陆架的先例。冲之鸟礁实际上仅仅只能称之为岩礁。日本国将冲之鸟礁变礁为岛的行为,实质上是侵犯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日本掀起的霸占国际公共海域的不法行为,不仅危害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国际社会的和平,易造成国际关系的紧张。从日本国的变礁为岛的行为以及目的来看,该行为是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相违背的。
冲之鸟礁等岛屿的归属
19世纪时,冲之鸟礁所属区域为西班牙的势力范围(从菲律宾到马尔群岛),在1898~1999年的美西战争后,美国夺得菲律宾和关岛,但却对其他一切岛屿不感兴趣。西班牙将包括冲之鸟礁在内的一系列岛屿售予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参与对德宣战,并攻占德国在太平洋的属地(包括冲之鸟礁)并在后来的凡尔赛条约中确认把其转移给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小笠原群岛的行***权力被盟***移交给美国***府。1968年,美国***府又将小笠原群岛行***权归还日本,包括冲之鸟礁在内的小笠原群岛被放置于东京都***府的管辖之下。
需要指出的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起,国际社会为了世界和平和惩罚危害人类的罪行,更是为了防止日本***国主义的卷土重来,相关的国际协议对日本领土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制。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明确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此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中国和英国***联合发表了《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该公告第8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对此,日本天皇作为国家***,于1945年8月15日向全世界公开作出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由此可见,《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是战胜国单方面的宣言,具有国际条约的性质,对日本国有拘束力。
日本岛屿篇8
美韩日几乎同时举行的这四场***事演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尤其是东亚地区各国对这四场演习的整个过程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演习时机精心选择
当前,东北亚地区的安全形势正处于极度复杂之中。朝鲜面临着内部如何稳定***局、外部如何树立形象的境地。在对美国与韩国的关系上,朝鲜一方面想改善与这两国的关系,同时在“独岛”问题上又与韩国一致,否认日本对该岛的诉求。韩国与朝鲜仍然进行着***事对峙的同时,与日本在岛屿问题上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韩日两国不断以***事威胁来提高各自在岛屿问题上的主动地位。日本几乎同时激化了与韩俄中三国在岛屿问题上的矛盾,似乎是“三面楚歌”,却也露出其主动进攻的蛛丝马迹。俄罗斯对与日本在岛屿问题上的矛盾采取了武力慑服的办法,遏制日本在岛屿问题上的作为。中国则在问题上采取了以静制动的办法,不断加大外交斡旋的力度,努力扭转在问题上的不利地位,消除在问题上的不利国际因素。美国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时而以局外人的身份时而以当事人的角色来参与东北亚地区的事务,大有一种已牢牢掌控东北亚安全形势主动权的姿态。美韩日三国就是在这种地区安全形势下举行的四场***事大演习。所以,美韩日三国显然在演习的时机上露出了精心选择的痕迹。
8月19日,日本陆上自卫队西部方面***与驻日美***海***陆战队,在位于日本九州岛的大分县开始举行为期11天的联合***事演习。美国海***陆战队在东北亚地区安全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与日本自卫队举行联合***事演习,并且在这场演习之后紧接着举行了三场规模更大的演习,其时机的选择不能不让人们产生遐想。
美国与韩国举行的“乙支自由卫士”演习是两国的一种例行性年度联合***演,每年8月至9月举行一次,为期约两周。这次演习从8月20日开始至31日结束,长达11天。虽然美韩“乙支自由卫士”演习例行性地都在每年的8月至9月间举行,但从此次演习的内容可以看出,其出台还是印着精心选择的痕迹。该演习主要围绕韩国在战时如何进行高强度的打击行动展开。参加这次演习的韩国***人数量达5. 6万人,占所有参演人员的绝大部分,同时韩国还动员了3500多个地方机构的41万人参与。美国让韩国如此大规模人员参加这种颇具进攻性的***演,这不仅对朝鲜半岛形势的发展走势产生严重的影响,更在韩日关于“独岛”(日本称“竹岛”)争端日益激烈的时候使该问题变得微妙。在日本索要“独岛”越来越强硬的形势下,韩国举行如此大规模的***事演习,不禁让人们觉得其有一种显示实力、威慑日本之感。
日本与韩国是美国在东北亚地区两个最重要的盟国。在对韩日两国的关系上,美国一直玩弄平衡战术,几乎没有出现过顾此失彼的现象。尤其是在目前美国全球称霸战略重心东移的情况下,美国更加注意对韩日两国的平衡,以达到拉拢这两国,同时又充分利用这两国为其服务的战略目的。所以,美国在与韩国举行联合***事演习的第二天,又与日本开始举行持续时间更长的联合***事演习。这种现象在历史上很少见。多年来,美国与日本举行的联合***演基本上都是围绕着日本向美***提供后勤支援、防御作战等。这次美日两国进行的所谓“夺岛”***事演习,是多年来比较鲜见的事情。在中日关于问题博弈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美日选择“夺岛”作为***演的主要内容,不能不折射出美日两国的别有用心。
8月21日,日本自卫队开始在东京和大阪之间的静冈县境内的富士演习场举行了“2012年度富士综合火力演习”,时间持续4天。这种演习在日本从1961年开始就是例行性的。这次演习主要是围绕着“岛屿防御”展开的,同时展示了日本自卫队的多种新式武器装备。日本一面与美国搞“夺岛战”***演,一面又搞“岛屿防御战”火力演习,并且对外宣布都是例行性的***事演习。人们从这些***事演习的例行性方面看不出演习背后的问题,但如果从这些“例行性”演习的内容上看这些演习举行的时机倒是问题多多!
科目设置耐人寻味
纵观各国***队进行***事演习的科目设置,有的是例行性的***事演习,主要演练年度训练计划的科目动作;有的却是目的性很强的演习,满足当时安全形势的需要;有的甚至是为了实现隐蔽战争的目的,如埃及发动对以色列的进攻时就是以演习为掩护来完成向前线的兵力调动的。这样看来,这次东北亚进行的四场大演习,有的是例行性的,有的不是例行性的。
自朝鲜战争结束后,美国与韩国关系开始升温,并于1953年10月1日签订了《美韩共同防御条约》,形成***事联盟。由此,美韩两国开始共同举行联合***事演习,各种例行性***事演习多如牛毛。“乙支自由卫士”演习只是其中一种。美韩形成***事同盟后,两国就开始例行性地举行“乙支”民防演习和“焦点透镜”指挥所演习。1976年,两国将“乙支”民防演习和“焦点透镜”指挥所演习合并,形成“乙支焦点透镜”演习。20 08年,两国又将“乙支焦点透镜”联合演习改名为“乙支自由卫士”联合演习。“乙支自由卫士”演习是迄今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计算机模拟***事演习。
日本岛屿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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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爱琴海上的岛屿星罗棋布,同时也充满着争议
按照岛屿的属性,世界岛屿争端可以被分为以下4种类型:第一,群岛型岛争。如南沙群岛、爱琴海诸岛的争端;第二,适居型岛争。即争议的岛屿上有居民居住,如克里米亚半岛、马尔维纳斯岛等几乎等同于一个地区、但却存在着争议的岛屿;第三,近岸型岛争。即岛屿离争议国的距离都很近,往往位于一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或者其归属会影响到海域划分的岛屿,如、蛇岛、阿韦斯岛等;第四,飞地型岛屿的争端。即远离争议国中至少一方的岛屿,如特罗姆林岛、威克岛等。 群岛型岛争
群岛型岛屿的争端是指涉及到一群彼此相互关联的岛屿的争端,其突出的特点是争议区域内的各个岛礁和水域在地理、***治、经济上构成一个整体。
由于群岛型岛屿占据着大片海域,群岛型岛屿往往具有很高的航运价值,蕴藏着丰富的潜在资源。群岛型岛屿争端产生的年代一般比较久远,而产生的原因也与各争端方对历史权利和现状的不同的看法有很大的关系。根据争议群岛所处的地缘环境,争议方有时只涉及两个国家,在开放的海域,更多的情况下争端会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
群岛型岛屿争端的典型代表有爱琴海争端。爱琴海面积约12万平方千米,海上大小岛屿星罗棋布,其中2400多个属于希腊,另有60余个属于土耳其。对土耳其而言,爱琴海是其从北部和西部出入地中海的通道,可以保证爱琴海航海和航空自由权,实现海上和空中出入畅通无阻,对土耳其来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然而历史上的条约对爱琴海众多岛屿做了有利于希腊的划分,土耳其认为需就岛屿归属问题与希腊谈判。所以,爱琴海划界问题与塞浦路斯问题、土耳其申请加入欧盟等问题交织在一起,非常敏感和棘手。 适居型岛争
顾名思义,适居型岛争指的是涉及到拥有一定数量常住居民的岛屿的归属争端。与一般的岛屿争端相比,适居型岛争类似于大陆上某个具有争议的民族地区的归属问题。适居型岛争的判断标准,第一是看该岛屿上是否有常住人口,第二是岛上常住人口的意愿是否会影响到岛屿归属问题。
有常住居民的岛屿通常具有相对较大的面积、较好的生存环境和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准。因此,这类岛屿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治价值和战略价值。如同所有的岛屿争端一样,这类岛屿争议产生的原因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对于有居民的岛屿来说,非殖民化运动和民族国家***的浪潮是推动这些争端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背景。
适居型岛争离不开对民族自决权的讨论,因为争议的核心在于岛民的全民公投是否具有合法性。民族自决权与国家同作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却是一对矛盾体,因为没有限度的民族自决原则客观上助长了民族***,从而使得国家进一步分化。
这种争端的典型代表是克里米亚问题。克里米亚半岛位于乌克兰最南部的黑海北岸,面积2.5万平方千米,人口220.56万,居民以俄罗斯族为主 。克里米亚半岛在历史上不断被吞并和争夺。1954年2月,为纪念乌克兰与俄罗斯合并300周年,苏联决定将克里米亚作为“礼物”赠送给乌克兰。随着苏联解体、俄乌分家,克里米亚半岛彻底脱离了俄罗斯,这成为双方矛盾的一个重要源头。2014年3月,克里米亚就自身地位举行全民公投,超过96%的投票者赞成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乌克兰认定公投非法,美、德、法等国组成的七国集团不承认公投结果。俄方则表示,将尊重并支持克里米亚人民的选择。 近岸型岛争
在国际海洋领土争端中,最常见的就是近岸型岛屿的争端,即争议的岛礁离争议国距离都很近,位于一国大陆架上或专属经济区内,或者其归属会影响到海域划分。之所以会有这么多国家争夺近岸型的岛屿,是因为这些国家争夺的不仅仅是岛屿本身,还包括以这些岛屿作为基点和基线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这类争端变得越来越激烈往往与这样几个国际背景分不开:一是国际海洋法的发展,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让沿岸国对其周边海域的占有范围扩大到200海里甚至更多,这导致沿岸国开始注意其周边的岛屿和礁石。向联合国申报领海基线、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海洋诉求的重要时间节点往往是国际岛屿争端冲突最严重的时期。二是20世纪70年代爆发的石油危机使各国纷纷将目光投向了海洋,尽管目前深海石油开采还面临一定的技术难题,各国***府坚信埋藏在大陆架下的能源资源有朝一日能成为本国发展的战略资源。
近岸型岛屿的争端的典型案例有委内瑞拉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有关阿韦斯岛的争议。阿韦斯岛位于加勒比海的东北部,该岛长580米,最宽处为130米,最窄处只有30米,面积仅4公顷。委内瑞拉认为阿韦斯岛历来属于委内瑞拉,委内瑞拉对该岛行使已有136年的历史。尽管阿韦斯岛距离委内瑞拉本土565千米, 表面上看只是一个荒岛,但仅仅是因为这一小岛的存在,就使委内瑞拉的领海扩大了将近1/3,经济专属区增加了17万平方千米。东加勒比国家认为,阿韦斯岛在地理位置上属于小安的利斯群岛,从距离上讲该岛离东加勒比国家多米尼克只有113千米,因此阿韦斯岛归东加勒比国家更合乎情理。 飞地型岛争
日本岛屿篇10
【关键词】:***;国际法;主权
钓鱼群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在台湾岛和日本的琉球群岛之间,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主要包括***、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五个岛屿以及三块岩礁,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之所以叫做钓鱼群岛是因为群岛中最大岛也是主要的岛为***。
一、***争端的由来
1.1966年,联合国成立的“联合探测亚洲近海地区矿藏资源合作委员会”称中国黄海、东海大陆礁层可能蕴含有石油。自那时起,地处岛国、资源匮乏的日本***府首次把日本拥有***主权正式提出来。
2.由于历史问题日本对我国的***进行了占领,而1982年的《联合国国家海洋法公约》无疑把这场争端弄得更加复杂。该条约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这样,***不仅是个岛,它还是周围二百海里和水下资源的重要支点。
3.日本国内的右翼势力逐渐扩大,影响越来越严重。日本右翼势力主张“修改和平宪法”,企***美化侵略。他们不断地在***制造事端,使中日冲突不断升级。另外,美国插手***问题,日本变得更加强硬。我国内战结束后,美国出于冷战思维,与日本人签订了“旧金山和约”,而“旧金山和约”为***问题埋下伏笔,“归还冲绳协定”使争议浮出水面。
二、***之争的国际法依据
(一)***主权争议及国际法依据
1.日本***府宣称日本是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获得***的主权的。(1)当时,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提出租借的申请时,日本***府认为发现的岛屿可能是书籍中记载的***等岛屿,笔者认为虽然没有清***府的标记,但是不应认定为无主地,至少是存在疑虑,可能属于中国。(2)***当时不是无主地。首先,***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不仅中国文献中有记载,即使在日本古代的文献中也标明***是中国的领土。其次,国际法上的“先占”原则不仅只是发现,而且还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占领,单纯的插国旗等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控制。(3)依据“先占”原则,中国才是第一个命名、使用***的国家。综上,笔者认为中国对***拥有主权是合乎国际法的。
2.日本认为***在地理上本来就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是日本的岛屿,不是《马关条约》中中国被迫割让的领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1)首先,我们在现存的文献中没有发现***属于琉球国,是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的依据。而是大量的文献证明***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2)日本认为条约中没有写明***就说明不包括***。笔者认为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属于中国,这是没有歧义的。(3)从地理上讲,钓鱼群岛在我国东海上,并且与台湾的其他附属岛屿都属于大屯山火山带,而日本的西南诸岛则属于其他火山带,不属于同一类型。
3.日本与美国签订的条约即“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议”是否能成为日本对***拥有主权的依据。(1)国际习惯法对于缔约国签订条约是有约定俗成的规定的,即条约在缔约各国之间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第三国设置权利和义务。(2)1945年签订的《波斯坦公告》中对日本的主权进行了规定,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除此领土,其他都是日本侵占的,必须归还给被侵占的国家,这就包括***群岛在内的台湾附属岛屿。
(二)***划界问题上的争议及国际法依据
1.对于中国东海大陆架划界,中日两国没有达成协议。在国际法中对于大陆架的化解原则有很多,日本方面主张采取中间线的划法,即不考虑特殊情况,把两国的大陆架一分为二,各自拥有一半,并且大陆架的范围仅限于200海里。我国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一直坚持公平原则和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
2.作为一国领土的岛屿,在国际法中是享有很多权益的。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据此,***拥有周围12海里领海圈,对此中日双方是同意的。但是中方认为***是不享有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日本则恰恰相反。对此,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赋予其地位,不让***在划界问题上富有效力,以便于中日两国共同开发。
三、中国方面的解决途径
1.谈判方法来解决双方争议,双方通过***治协商,以和平的方式签订条约来对领土进行划分。这可以说是中国希望解决***争端的最好的办法,也是一种不动干戈、长久解决的办法。
2.割让是国际法中规定的领土取得变更的方式之一,当然,现在的割让是在两国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的签订条约来划分国界。如中俄签订的对于黑瞎子岛的条约,双方通过签订条约的方式解决了争议,使得两国明确了双方界限,更好地捍卫祖国领土和发展双边关系。
3.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针对***争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即把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或者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法院做出判决,当事双方对于判决要服从。虽然中国在2006年时对外宣称不会把***等领土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但是笔者认为通过法律解决不失为一条好的解决途径。
4.***事手段武力解决,在过去,战争一直是双方解决领土争端的主要手段。胜利者可以分割失败者的土地,这是残酷的自然法则在国家间的表现。虽说中国人是热爱和平的,但是中国人也不畏惧战争,应要做好战争的准备,一旦情势有变,为了捍卫祖国主权,要不惜一战。中国可以认定日本为侵略行为,中国行使自卫权也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一个国家的基本的权利。可以说,***事手段在解决领土争端的问题上是最后的保障。笔者也比较支持这种解决途径。
小结
近几年,我们在***主权问题上不知做了多少努力,先后和日方交涉多次,不要干扰我国领土主权。毋庸置疑,我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历史资料证明***属于我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目前,日本不厌其烦制造谬论称***是他们的地界,资源由琉球人享有,甚至否认中国对***的主权与治权,本次论文针对日本对***的争议提起反驳和论证,并提出一些建议来解决***海域主权和治权的保护问题,期望能为维护我们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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