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的条件10篇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1

自主招生没有农村和城市之分,只有学习好坏之分。可以参加自主招生的学生条件要求:

1、一般要求中上等以上的成绩就是正常能考入中等偏上层次高校的。一般来说,进行自主招生的院校都是比较好的。具体要根据当地自主招生高校的层次和历年录取分数去衡量,各地不一样的。

2、综合素质特别强的好学生就是成绩比较优秀,各科比较平衡,没有哪个科目特别强,但是综合表现很优秀的。思想素质、道德素养都很好,比如献爱心,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3、某一两个科目特别强,自主招生主要就是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的学生。总分不算很高,平时考试都是最优秀,理解很独特,或者有竞赛获奖的等等,就可以申请。

(来源:文章屋网 )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府(包括行***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照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相符合的招标班子;

(二)建设单位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的标底,并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附设计***纸、技术资料等,收取***纸、资料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八)组织招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小组,制订评标、定标原则;

(十)招开开标会,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等级、现场条件及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日期和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经办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与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评标、定标等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应当报经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文件后,一般工程应当在7天内审核完毕,大、中型工程应当在10至15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时间,一般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15-20天,大、中型工程为发出招标文件后30-4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经有关行***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是持有中级岗位证书的预算人员。标底编制单位按总造价的1‰至3‰收取标底编制费。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计划利润、税金组成,一般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期限内;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当尽量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价格应当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变动因素及施工中的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应当按规定增加优质优价的费用;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三)对要求抢工期的工程实行抢工期措施费;

(四)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外省进赣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省建设行***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的证件);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五)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六)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七)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表;

(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由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标价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实物工程量招标的工程,在承发包合同签订生效日后1个月内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总误差在±2%以上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价款(包括办理补充合同),逾期不予认可。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各投标单位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布投标书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当采用科技方法,按平等竞争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自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0天。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纸资料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中标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的基础上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施工定标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具体收费和使用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经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后,由招标管理机构组织招标,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未招标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令该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单位或个人故意泄漏标底,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所持上岗证书不予验证;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编制标底的资格。

(三)对扰乱招标工作,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已开工的,对中标单位处以标价2%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并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者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取消其3至6个月的投标资格,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但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30000元,已经中标的,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六条  招标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或由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和《行***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府规章的决定

(2001年2月26日江西省人民***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江西省人民***府令第105号公布)

根据***关于转变***府职能、改革行***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二)删去第二十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中“标底审定单位”。

……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3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招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3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三)协商议标。即对个别不具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经地、州、市以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由招标单位选择两个以上单位分别进行议标的招标。

第十一条邀请外国企业参加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或者省建设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当报***建设行***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招标单位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报手续,报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综合说明、发包范围、内容和要求、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和有关的***纸资料等。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招标文件后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超过时限视为认可。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的,报原审核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底,标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经济的法规和***策。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单位应当对标底质量和保密负责,并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投标截止之后、开标之前审查确定标底。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标底审定后必须密封保存。开标之前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妨碍公平竞争,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垫支工程款。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六条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省外企业来我省参加投标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建设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经资质审验合格后,方能参加投标。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单位简况等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

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标单位和有关单位参加开标,宣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当众检查、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

第二十一条在启封投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或者内容不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条件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支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申报,自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招标投标单位串通,明招暗定,搞假招标的;

(六)擅自变更招标文件的;

(七)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县以上建设行***主管部门决定给予该投标单位中止一定时期的投标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

(三)非法获取标底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4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建立良好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保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有序进行,规范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以及***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生产建设兵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和年度资格审核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四条企业从事利用国外贷款和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应当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只能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第五条未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只能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六条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行***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相应资金;

(三)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含开标大厅)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以及连通专业信息网络的现代化办公条件;

(四)具备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得少于从事招标业务人员总数的70%;

2.具有三年以上机电产品国内招标经验,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在2亿元以上;

或从事三年以上外贸经营业务,且近三年年均机电产品进出口总额在6亿美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于每年7月1日至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商务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当年8月1日至5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注册时间、职工人员结构情况、招标营业场所、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等配置情况及国内招标业绩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业绩综述;

(二)公司章程;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业绩一览表(附表一)或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二)、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三)及下列材料(复印件):1.招标委托合同;2.公开的招标公告;3.开标记录;4.中标通知书。

(六)企业机构设置表(附表四);

(七)中级职称以上专职招标人员名单(附表五)。

第八条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行***许可决定,同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商务部赋予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一年年度审核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满足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申请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并且下一年度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三章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商务部每年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进行年度资格审核,获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未满一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将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相应的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1日至10日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申请年度资格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以其在商务部授权的专业网站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中标金额为准;

(二)年度资格审核申请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变化情况、规范招标措施、国际国内招标业绩综述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六);

(五)资格证书副本。

第十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资格审核予以通过,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8000万美元以上;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

(三)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

(四)未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年度招标业绩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乙级。

第十六条预乙级、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升级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可以升为甲级:

(一)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为1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两年内业绩累计达到1.8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自获得乙级国际招标资格三年内业绩累计达到2.5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达到2亿美元以上并且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七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招标业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8000万美元但超过5000万美元的,降为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二)甲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三)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未满5000万美元但超过3000万美元的,降为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

第十八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其年度招标业绩未满3000万美元的,不得通过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一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请;但是***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第十九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一次警告的,年度资格审核时将其资格等级下降一级;对满足升级条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不予升级。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两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其上一年度的招标业绩在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时审核,从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到下一次年度资格审核通过前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参加年度资格审核时,上一年度内受到三次警告的,不得参加当次年度资格审核,自当次年度资格审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并且三年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更换资格证书;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商务部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资格审核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其国际招标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通过年度资格审核,并且下一年度内商务部不再受理其国际招标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商务部负责对年度资格审核情况予以公布。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涂改资格证书的;(二)转让、转借资格证书的;(三)擅自改招标文件的;(四)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五)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标的;(六)评标报告未如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七)未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的;(八)委托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的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九)委托分支机构开展国际招标活动中的实质性业务的;(十)擅自更改中标结果的;(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本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五章附则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

(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施招标备案;

(二)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五)发标;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合同;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的,应当赔偿投标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标准、原则和方法,开标的时间、地点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标函、标书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方式及额度;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应当以国家颁发的定额工期为准。招标要求工期提前定额工期15%以上时,招标人应支付赶工费用。当施工工期超过十二个月时,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十九条工程量清单应以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人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发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七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形成答疑会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书面答复和答疑会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事先制定最高报价限价。该限价的制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浮动,并在投标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最高报价限价未按相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建议有相应***权的机关对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处罚。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与招标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标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实施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其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函或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非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它中标候选人足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未携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标函及投标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章的;

(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或者投标人相关证件的名称不一致的;

(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在开标的同一工作日内,从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规定可提交替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包括招标人指定的单价)的;

(五)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七)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审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内容包括已获得优质工程、文明工地业绩和国家强制推行的新技术、新工艺、建筑节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采用不低于合理成本价的低价中标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报价低于评标标准价或最高报价限价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最高报价限价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该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劝其放弃中标。若该投标人不放弃中标,如果设有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如果没有设最高报价限价,可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其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平均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其中标后的追加履约担保。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四十一条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中标人应当将书面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额度及方式应遵从有关规定,担保合同为工程合同的必备附件。

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合同中约定的可分包项目外,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转包。

第四十九条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不得违背本办法规定以保证金等方式让施工单位(中标人)变相垫资。

第五章附则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6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行***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等行***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管理的各种***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

(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已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应当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人民***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人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十)招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十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报有关行***部门备案。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行***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将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说明应当依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第三十条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来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部门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7

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投标在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招投标制度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培育和规范市场体系,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招标作为唯一的建立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而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采购手段,不仅在***府采购中普遍使用,而且在企业的采购活动中得到推广和接受。受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信息不对称,市场不诚信等因素影响,企业在自行招标过程中需要应对各类风险,以保证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效,避免陷入经济和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 自行组织招标;风险防范

中***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一、招标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和相关原理(企业自行组织招标风险防范的依据与原理)

1.1招标的主体和组织形式招投标具有普遍适用性,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府采购项目、国际机电采购等外,招标同样适用于范围外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而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发出招标要约邀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招标人是法人的,应当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这为企业进行招标采购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招标的组织形式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和自身条件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机构进行委托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如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按规定向有关行***监督部门备案同意后,进行自行组织招标。

1.2招标方式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实际招标采购应用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作为有益的补充也成为招标采购方式的类别。

1.3招投基本流程 招标准备-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发售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1.4相关原理博弈论是使用数学模型研究冲突对抗条件下最优决策问题的理论,目前已成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之一,也是招投标机制的基本理论依据。博弈论认为:人是理性的,即人人都会在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身利益;人们在交往合作中有冲突,行为相互影响,而且信息不对称。在招标采购全过程中发生的博弈主要有两类:不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称为非合作博弈;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博弈。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博弈又进一步细分为招标阶段的博弈及合同签订后的博弈(风险防范重点)。

1.5法律体系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招标投标制度,2012年2月1日***613号令《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以配套行***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另外***9部委和地方人大及其***会、人民***府及其有关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需要,相继制定了招标投标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的法律如《***府采购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策体系。

二、企业自行组织招标面临的风险

招标制度由于其普遍适用和有据可依,悄然走进企业进行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的活动中。企业或业主希望在招标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性,便于对项目进行协调管理,加上对成本、时间的考虑更倾向于选择自行组织招标这一招标组织形式。根据博弈论,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招标人认识水平和法律、专业水平的限制而影响,实际操作中企业或业主作为招标人往往面临如下风险。

2.1法律风险一旦选择了招标这种采购方式,不论项目是否在依法招标范围内,这一行动的各参与方就受到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约束和保护。因此企业或业主作为招标人一厢情愿的认为自身在招标活动中的强势地位,一味将风险转嫁给投标方,或逾越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不但不受法律的保护,还会给招标人带来违法受到行***和民事的责任。所设置相关条款也成为无效条款。

2.1.1自行组织招标条件风险。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三公”原则,即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招标项目的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办法、以及开标信息、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招投标程序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公开透明;公平原则是指每个潜在投标人都享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和权力,不得设置任何条件歧视排斥或偏袒保护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公平交易;公正原则是指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应当公正评价,行***监督部门应当公正***,不得偏袒护私;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善意、恪守信用、严禁弄虚作假、言而无信。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经过核准或备案,可以自行组织招标: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而对于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企业可以选择自行招标采购,由于这类项目不受法律监管,企业自行招标采购的条件也相对比较灵活,只要不制约招标采购的“三公”原则、规范性及招标竞争的成效可自行按企业性质及管理要求进行设置。但应熟悉招标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避免投标人或相关人、监督人对招标活动的异议、投诉乃至诉讼。

2.1.2自行组织招标程序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风险。由于企业自行组织招标,也就承担了招标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按照招标流程例举常见的法律风险。①招标准备、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发售标书中的风险:应确定落实招标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如招标人的资格条件、审批条件、资金条件等等;是否按规定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最常见的是企业往往因为追求时间短,效果快,忽视了时间上的要求。② 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中的风险:招标人是否按规定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组织过程是否存在泄密和不公平竞争,例如不得组织单个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组织过程中因点名签到而泄露投标人信息等;③ 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风险: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结构是否符合规定。④ 组织开标评标的风险:是否存在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向他人泄露标底的情况。⑤ 中标及签订合同中的风险:是否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进行公示、和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是否与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阴阳合同,是否存在更改中标人的情况等。

2.1.3招投标中的侵权风险:凡招标人应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借故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等等 ,均应认定为招标投标侵权行为。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当事人不仅可以依法索赔 ,而且可以依据具体侵权情节追究侵权者的其他法律责任。而招标活动中最常见、最易发,纠纷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的侵权,其中又分为招标人侵权和招标人被侵权两种情况。招标人既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技术要求、商业秘密和初步设计,也要规避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设计等的侵权,同时还要注意中标人的方案、设计是否存在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通过设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来规避。

2.2经济风险 招标活动实践中除了法律风险外,最令人关注的就是经济风险,招标效果的好坏就经济风险的体现。

2.2.1 围标、陪标、串标风险:企业在自行组织招标过程中首先要注意不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或通过泄密、影响评标结果等变相指定中标人,其他单位只是陪衬,僭越法律。其次要防范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

2.2.2工程报价、工程量的风险:业内流行一句话“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这其实反映出招标在工程项目中所遇到的实际现况和尴尬。由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实施方案等具体细节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往往投标人抓住招标文件中的漏洞,或采用工程追加、或采用不均衡报价法,对实际中小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报低价、对可能发生较大工程量的项目报高价、利用法规与合同对业主进行索赔,获得其自身最大权益。

2.2.3全寿命的经济风险:在设备、生产线等的招标过程中,要考虑设备的全寿命周期成本和经济寿命,以及产品的通用性、零部件、耗材的易得性。例如在招投标中,经常碰到投标单位主要设备价格较低,日常耗材及配件较贵等,特别是一些进口设备的零配件只能从原厂采购,在经济寿命内实际成本远高于预期。此外还要注意招标要求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实例中一些投标单位常常为了中标将市场经济寿命不长的产品以优惠价格参与投标、结果产品才使用几年受到新的替代品冲击。产能、效率等缺乏竞争力,面临淘汰或升级的命运,无法实现经济效益。

2.3履约风险 随着中标人的确定、合同签订,招标人就面临着履约不能的风险,一方面招标人要做好合同管理,防止因自身的原因造成对方对自身的索赔,一方面加强对中标方的监督,规避对方履约不能给自身带来的损失。

2.3.1 管理能力引起的履约风险。由于招投标双方存在着风险相互转嫁的博弈,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伴随着合同的签订及预付款打入中标人的账户,对项目管理主控程度由业主转向承包方转移的过程,业主对项目的控制程度降低,承包商对项目的控制程度加强,业主就会面临承包方不能履约的风险,处理不好常常造成骑虎难下的局面。江湖有云:施工单位对业主的态度中标前“你是大爷,我是孙”,进场开工后“我是大爷,你是孙”这一态度的转变反映出业主企业在后期项目管理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承包单位“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到了诉讼的阶段,承包商也可以根据已完成工程量获得经济补偿,而业主单位则经济、工期双受损失,得不偿失。

2.3.2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风险。这类风险因不可预见性,往往通过事先约定、分担风险,投保转嫁风险。

三、企业自行组织招标的风险防范措施

3.1规避法律风险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行组织招标企业的招标专职部门需要建立起一套风险管控措施:①施行招标项目负责人资格上岗制、终身负责制,选派有执业能力、有经验、有责任心人员承担招标工作,并对该招标的过程和结果终身负责;②做好招标工作的法务支持,由企业的法律顾问或专职法务人员对招标项目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对于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外的采购项目建议企业招标部门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或议标等方法,由于该方式形式灵活,企业在该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议价和谈判,而不会触及法律的红绳。该方式实际应用效果非常好,只是对企业的履约能力需要重点关注,招标企业最好建立起自己的合格供应商目录,并加强资格审查。

3.2规避经济风险根据招标人和投标人对项目信息在不同阶段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致,笔者认为可以在招标文件的制作时委托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和专家对工程方案、工程量等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对评标办法提出建议,采用专家会议法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组建有能力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剔除串标、围标、选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并对评标进行评价以反映招标的效果。

3.3履约风险防范,加强合同管理和合同审查。通过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合同分析,寻找漏洞,对工程合同的条款进行设置,通过有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分解合同任务,制定监控节点,以利于业主对项目的监管。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和中标单位的考察、审查、以确定证其提供投标资料的真实,核实其履约能力,通常需关注其资质、经验、组织设计、企业工法和其目前业务状况与其最大业务能力等。

3.4其实企业在自行组织招标中还面临方方面面的风险,无法一一例举。而每一个招标的项目都具有一次性、唯一性的特点,建议企业建立风险库,对每一项目采用专家调查法、头脑风暴法进行风险分析,并不断完善风险库。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8

1.市场调研目前,机械设备制造商和商众多,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各不相同,存在差距。在招标前,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工作是机械设备招标取得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因为对某类设备而言,随着设备的品牌、销售渠道、售后服务、采购数量的不同,购置单价也不同。市场调研的渠道有网络资源、同行经验、制造商技术交流会等。通过市场调研,客观、真实、全面了解制造商经营规模及能力、销售流通渠道、价格信息、存在的风险因素,是保证采购质量,节约采购成本,顺利完成招标采购工作的基础。

2.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自主招标,招标采购文件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委托招标,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和标准版本进行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成如下。(1)招标设备的说明。包括设备的名称、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交货地点、日期。(2)招标日程安排。包括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开标的时间及地点、联系人。(3)投标费用。一般为投标单位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4)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组成及修改等。(5)投标报价说明。包括数量及清单、单价及合计总价,投标价格采用类型为固定价格。(6)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原件带至现场核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红章);产品生产许可证(如商需有授权书和产品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的保证措施及采用标准说明;投标报价表与质量、交货期的承诺;满足售后服务承诺及措施;产品的详细技术参数。(7)投标文件的递交。主要是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投标截止日期要求。(8)开标。(9)评标、定标。包括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评标的方法等。(10)合同签署。包括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和合同签定时间。

3.发招标邀请函或者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时向经过筛选出来的合格供货商发出招标邀请函。合格供货商一般为5~6家,不少于3家。合格的供货商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签定合同的权利。(2)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3)产品的性能满足招标方的要求。(4)有良好的业绩。(5)有良好的信誉。公开招标时,要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在网络媒体上招标公告。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委员会一般从企业专家库和社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人数一般为5~7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企业专家和招标机构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全部评标专家的三分之一。社会专家由企业纪委、企管、设备资产等部门及本企业专家共同随机抽取。开标、评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首先鉴定是否有无效标书。无效标书的情形如下。(1)未密封。(2)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印章。(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涂改处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鉴的。(4)逾期送达的。(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6)投标书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评标委员认真评审合格标书中技术性能参数、商务条款,并将其中的可比要素整理列成表,即《技术性能、商务参数条款对比表》,可比要素直观明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考虑的因素有报价、运输费用、交货期、付款条件、配件和售后服务、设备性能及生产能力。一般采用评分或投票的形式推荐出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写出《评标报告》,明示评标结果的理由和依据。履行合同发出中标通知,合同谈判、履行合同、设备验收。总结写出设备招标、评标工作总结。

二、招标采购注意事项

1.招标方式的选择一般而言,当有4~6家投标人参与某个标段的公开招标,则该标段已经具有了很强的竞争性;而当有8~10家及10家以上投标人参与某个标段的公开招标,则该标段宜实行邀请招标,需要业主对众多的潜在投标人做出入围抉择。

2.《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简称招标技术要求)的编制招标技术要求是货物招标采购工作起始点和工作核心,招标过程中的所有工作都围绕着招标技术要求来开展,最终目的是在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条件下,以低廉合理的价格找出中标人。招标技术要求不能有歧视性和偏向性条款,这需要在编制招标技术要求之前就对所需的货物做出大量的技术调研,在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对企业所需的货物实现自身定性定位,这样才能编制出企业自己所需货物的技术条件和合理的投资预算。

3.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核企业自主招标的关键项点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企业委外招标的关键项点在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中交货期的规定、付款方式的规定以及中标服务费的取费都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成本和最终报价产生影响。交货期要求急的将会产生赶工费;付款方式不合理的将会产生资金垫付成本;中标服务费一般由中标人负担,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从多年实践来看,大部分企业也未必按此执行。同时招标采购具有一次性报价特点,即所谓成败在此一举。这就要求所有的商务投标文件和与商务相关的信息在开标之前必须密封。此外,还需要注意所需货物是否为特种设备,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有特定资质的要求。

4.招标文件的答疑和澄清由某家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应当简明扼要地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传真答复。尤其是涉及最终报价的的条款,更要加以明确。让潜在投标人具有激烈的竞争性是招标采购的出发点。

5.评标专家的抽取抽取评标专家应采取专业或者现职业与招标货物相关或对口的原则。由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基本决定着招标项目的成败。不能抽取与潜在投标人有密切关系的专家;评标专家尽量不是来自同一工作单位,防止专家发表意见时有所顾虑。

三、结语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9

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缔约行为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时间、空间的运行规律,构成时间、空间的程序和内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通过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选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设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施工合同由缔约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过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行。由此可见,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缔约交易(招标投标)阶段管理和履约阶段管理。

按市场经济原则和我国合同法规定精神,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自我决策、管理、实施,以实现合同目的经济活动。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现状及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的特点,***府对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活动依法实行监督。

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首先,***府管理体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强调***企分开,***府行***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及机构都已基本脱钩,然而,不能否认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改革***企不分所造成的旧习惯、旧观念的影响还依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观念远未消除;其二,***府投资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项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实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在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项目,***府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金流失、充分的发挥投资效益等问题依法实施监管显得十分必要。

再从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看,建筑工程市***基础设施工程作为一种特殊产品,一般具有投资规模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而且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所以,***府对这些项目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依法实施监管,以利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其在合同活动中能全面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为此,国家对这类建设项目在承发包交易阶段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制度,就意味着对合同缔约阶段的监督又进入法制轨道。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从项目性质和投资主体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用招标的方式,遵照招投标法定程序完成缔约过程,达成合同关系。显然,***府把施工合同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上。《招标法》第七条又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接受有关行***管理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监督,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正确理解施工招标项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其相互关系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或者说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订立过程即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来完成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就意味着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工程承发包交易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主要包括:当事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按评标标准选择中标人应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当事人订立合同方式来描述这一过程即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也就是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来完成的。

要约邀请: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招标人希望投标人能响应招标文件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它不仅依法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交易条件、评标标准,规定了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拟定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法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内容都提出了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对可能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

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递送投标文件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为:

(1)投标文件是对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响应,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约招标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时限之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行为是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履约人做出;

(2)承诺须向履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履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从以上论述可以不难了解,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

2、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从合同法的一般理论来讲,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但是,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同时,《招标法》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所以,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尽管有了投标书和中标函,但是产生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还必须有一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

按国际惯例,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2)承包人向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承包内容进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国家工商局、建设部的GF-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项内容以外,还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

3、招投标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纸;

(7)标价的工程量表;

(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由此可见,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都是形成招标投标过程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文件。所以,不论从合同活动或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或是合同缔约过程的监管,本质上属同一个主题的两种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精神,在此应当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再行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明显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也就失去了意义,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来讲也是不公正的,忧乱了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市场)经济活动秩序,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只有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竞争易活动依法健康运行。

三、就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中,有必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1、仅注重程序合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显得力度不够。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为依然存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些项目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违背了这一竞争性缔约基本原则,表现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场绕着中标条件等实质性内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数项目中标单位投标书(合同文件)或者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带有垫资内容的补充协议中出现许多垫资行为,很显然,经管理和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在通常情况下至少在当前其内容不可能要求投标人做出垫资行为的响应,这是一种进行暗箱串通而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因为这种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投标人提出,并将行为的结果带进了合同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书出现垫资性条款,虽然,相关法律对这种行为未作强制性禁止,但是,国家有关***策又有明确规定,1996年4月国家计委、建设部、***以96/347#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过程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对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对承包商把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都作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和行***处罚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签约后招标行为依然存在

某建设单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经选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签订了施工承发包合同(在此,称作阴合同),当事人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通过监管进行了所谓的“招标”,结果中标单位仍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称作阳合同),据了解,这一违规过程有关监管部门并不知道,在工程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阴、阳合同的约定的实质性条款发生冲突,阴合同的计价方式为平方米包干,阳合同的计价方式为总价下浮率,两者计价结果相差甚远,直接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此,合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工作中仅注意程序监管还不够,还必须十分重视依法对交易过程中的制假行为的监管,一旦发现制假行为,要认真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处罚,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以利贯彻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全面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坚持建设工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首先,有必要依法规范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行为。因为,一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运行,其中招标文件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如果招标文件中使用或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当,提出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忽视程序中关键性的时间要素等,那么,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说竞争性合同缔约活动依法健康运行将产生负面影响。

(1)招标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已同时废止),但至今还在沿用《经济合同法》;

B、《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还在沿用过去且与现行法律有抵触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C、***2000年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条例第六章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一些招标文件中还有沿用93年就已经废止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分别于84年、87年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有的沿用建设部93年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显然上述三部规章中有关工程保修期限的规定与***2000年279号令均存在明显的抵触。

(2)招标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当现象时有发生,99年12月建设部、国家工商局以(99)313号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一些招标单位还在沿用GF-91-0201文本。当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果参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内容不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条争议。对“有管辖权的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的提法及仲裁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采用都与国家仲裁法的规定有抵触。

3、应当注意增强交易时效意识,严格交易时限规则

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判定行为是否有效,行为时效是一项很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及行为时效在国际工程交易规则中重要。但是,在当前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仅注重从招标文件发出至中标这一过程的时间安排,而对投标书发出后时效要求,签约时限要求等问题没有引起重视。

a、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截止日至中标通知发出所延续的时间区域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有些招标人因评、决标工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标有效期之内)发出中标通知,那么就应当在中标通知发出之前,以书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标人,以说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因为,当业主提出有效期延长,投标人将可能做出两种选择:

(1)投标人同意延长期,投标书在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期,退出投标,为此招标人不得没收其招标保证金。其实,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

b、签约时限: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的书面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时限要求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说已属违法,承发包双方未能按法定时间规定签约,应当将原因、责任等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些当事人对这一法律规定没有引起重视,因而,有些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发出后,超过法律规定时限二-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在少数。

4、必须坚持法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运作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违背程序原则的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视。

中标通知未发出,就订立合同。这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规范行为。一些合同当事人认为已经决定了,就可以订立合同。这种操作思路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中标通知发出以前,谁为中标人,仍属保密状态,同时,中标人在未接到招标人书面中标通知以前,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及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标交易方式订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条件是中标人收到招标人做出书面承诺的中标通知,再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投标活动,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前,就签订合同,也违背了要约承诺的订立合同的程序。

四、设想和几点建议:

1、研究制订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通行的习惯做法。它的明显优点是能既规范又合理的平衡有关各方之间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以利达到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如试行所颁布的各种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制订的FIDIC合同文本等,这些文本的共性是将建设工程招标的程序、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作为一个整体,一并纳入示范文本的范围。国家工商局、建设部根据相关法律,总结了近年来(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况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台推行,从推行的实践分析,特别是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要求,考虑我国即将加入WT0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等因素,现行(GF-99-0201)示范文本显然不够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合同文件的组成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从建设工程招标开始直至施工合同签订,在示范文本中都应当有一个全方位、科学性、系统性的规范运行要求。

2、完善和强化中介机制在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的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一项较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有完整的运行程序,环节多,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性强,组织工作繁杂等特点。招标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机构为当事人所提供的优良服务,对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行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标活动中,有些事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1)招标人和招标机制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委托人应当向被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标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法规等等,研究之明显不够。因此,招标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要求。

(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规定。目前,有一些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一部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解决好程序性与实体之间的关系,按《招标法》规定精神,实体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自主招生的条件篇10

四川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135.42亩,其中安置房需要占地16.67亩。有人主张将安置房所需土地由***府划拨给***府所属的城市投资发展公司进行安置房建设。对于安置房建设所需土地和开发土地是否捆绑出让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得到该项目的全部土地,那么棚户区改造规划设计、公共基础设施对接和基础设施费用分摊等就更加复杂,集约化利用土地很难得到很好地落实,安置房存在权利瑕疵,原棚户区改造的计划很可能落空。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和论证,寻求科学机制,使得安置主体与开发建设主体合二为一。即附加条件的“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机制。

所谓附加条件是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时明确征收拆迁安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这种做法虽然受到质疑甚至遭到国土部门的公然抵制,但却被一些地方不断实践,且合法可行。

一、合法性

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土地招拍挂附加条件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

1999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要求,“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001年4月30日,***《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2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第四次廉***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制度。”2003年4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监察工作方案》要求:尚未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地方,要督促***府和有关部门于6月底以前建立。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只是规定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而没有禁止附加条件招标拍卖挂牌。

裸地出让毫无疑问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国有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无非就是为了使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腐败。但是,征收拆迁需要来自于企业的巨额资金,企业需要获得土地开发权,通过开发取得的利润弥补征收拆迁资金,即征收拆迁与土地出让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根据对等原则,被征收房屋房改后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安置商品房,所以,采取划拨用地城司建造安置房不可取。

2.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附加条件没有违反《规定》及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

《规定》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招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第20条 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拍卖法》第4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以上四个法律条文来分析,《规定》和《招投标法》禁止性规定是:“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附加安置义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本要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是《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的基本要求,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附加安置义务是执行上述法律行***法规的必然要求。当然,为了公平公正,在确定开发建设主体时通过招标拍卖程序为宜。

3.土地招标拍卖挂牌附加条件不属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列举的七种法定情形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从本条文规定的七种情形来看,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附加条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有人担心土地出让附加条件涉嫌违反第(二)项规定。第(二)项规定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处罚记录。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中附加安置条件,是与征收具有紧密关联性的。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3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三旧改造”具有公益性,按照***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府要始终把握“三旧改造”的主导作用,平衡好土地出让的公平性、“三旧改造”的公益性和安置被征收人的妥当性。积极稳妥地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造福于人民,推动城镇化进程。

二、可行性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有时在法律行为中增设附款的情况,如附条件、附负担、所有权保留约款等。按照史尚宽先生的定义,所谓附款,“为附加于法律行为的一切约款之总称。”附条件、附负担等附款的合同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民事法律行为中所谓之附负担,是指附加于无偿财产给与行为的义务条款,”“且这种义务(负担)是法律行为生效以后履行的非对待给付义务。”“但附负担和附条件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义务,条件的成就与否与违反法律行为的规定无关,同时条件还具有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而在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不履行义务,通常将构成违约行为,并且这种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即发生效力。”其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双务关系中,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附条件是契约关系中双方博弈后妥协;而在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负担的施加往往是一种单方意志,无需与对方协商,但也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相对人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权利。第三,附条件具有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但不具有强制性;而附负担通常具有强制性,但却没有停止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对二者效力的比较,王泽鉴先生举例说明:甲对乙说:“烟酒伤人,若你能不沾酒,我就赠与你一辆车。”若乙未能禁烟酒,甲不能诉请履行,只能使赠与不发生效力。反之,如果甲对乙说:“我赠与你此车,但必须禁烟酒。”乙即有履行禁烟酒的义务,如不履行,甲得撤销其赠与,并请求乙返还其受赠的汽车。前者为附条件的情形,后者为附负担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附条件、附负担等。“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之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安置,在改建地段进行安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是《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因此,土地出让附加安置条件符合民事合同附条件、附负担特点。

“三旧改造”需要巨额资金,地方***府难以承担,通过开发企业与地方***府签订《“三旧改造”投资框架协议》,解决征收补偿安置资金问题。补偿安置是征收拆迁的核心问题,谁投资谁负责安置谁获得土地,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符合投资回报原则。在确定“三旧改造”项目建设主体时,如果存在两个及以上开发主体时,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确定开发主体;如果仅存在一个开发主体,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确定开发主体、建设条件、投资额度、利益回报、优惠***策等条件。资金缺乏和拆迁难问题是“三旧改造”的核心问题,开发主体提供资金、承担补偿安置义务,理所应当获得土地开发权。土地出让即使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也是流于形式。这样,就打破了“所有建设用地都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铁律,国土资源部甚至更高层级的立法机关,应当与时俱进,结合“三旧改造”的实际,出台切合实际的土地出让***策。

三、案例分析

四川省没有出台关于土地招拍挂和土地储备开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土地招拍挂和土地储备开发仅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36号)第2条规定,规范土地前期开发,坚决制止土地出让收益分成行为。各地对已完成征收、转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市场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应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前期开发整理的审计,审计费用纳入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所需经费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列支。国有土地出让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凡***府与企业签订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协议、合同立即终止。***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的相关文件立即废止。该规定强调的是:制止***府与企业在土地出让收益上分成行为和土地出让支出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重申了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成本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但该条文并没有禁止土地前期开发整理成本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者由企业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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