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10篇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1

 

县***府: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安队伍建设,切实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按照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财***厅《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鲁综治办〔2010〕30号)文件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 (含500) 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有关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同时,要按照“谁主办,谁出资”的原则,解决各类学校、幼儿园安保人员聘用、安全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县直学校的保安经费由县财***承担,乡镇学校的安保经费由乡镇财***承担(平发〔2010〕62号)。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全县学校、幼儿园共需配备保安426名,按照2000元/月/人计算,每月共需经费852000元,全年共需经费10224000元。

保安配备工作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配备县直学校和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学、乡镇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不含完小)共需配备保安173名,按照2000元/月/人计算,每月共需经费346000元,全年共需经费4152000元。

第二阶段:配备乡镇(街道、开发区)各完小、中心幼儿园。乡镇(街道、开发区)各完小、中心幼儿园需配备保安253名,按照2000元/月/人计算,每月共需经费506000元,全年共需经费6072000元。

特此报告。

 

                                        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2

关键词:行***公文;请示;报告;标题;错误分析

请示和报告是机关单位较常用的公文。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决断、指示、批示或批准事项所使用的呈批性、呈请性和期复性公文;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的公文。《国家行***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尽管这两种公文大家都很熟悉,但在使用过程中,仅仅是标题就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试***以某一市属中学修建篮球场向其上级机关某市教育局行文要资金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内容为例,分析“请示”与“报告”的标题常见错误并给予改正。

错误1.关于请求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2.关于申请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

错误3.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请示报告

错误4.关于修建篮球场的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错误5.关于修建篮球场所需经费的申请

错误6.篮球场修建经费申请书

错误7.请示

错误8.报告

分析与改正:

1.从《办法》对“请示”的定义来看,“请示”本身就包含请求的意思,故此标题用语重复,应划掉“请求”一词。

2.错误及分析同1,“请示”本身就包含申请的意思。应划掉“申请”。

3.一份公文不可能同时使用两个文种,标题将请示和报告并用,混淆了两个文种的区别,应去掉或“请示”或“报告”其中的一个。依据公文内容,学校向教育局要资金时用“请示”,原标题中就要去掉“报告”;学校向教育局汇报资金使用情况时用“报告”,原标题则要去掉“请示”。

4.违反公文的行文规则,《办法》中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应划掉“申请”一词。

5.“申请”不是公文文种。《办法》中没有“申请”这一文种,而根据公文标题的构成方式要求,公文的标题必须体现文种,故应把“申请”改为“请示”。

6.混淆了“请示”与“申请书”的适用范围。“请示”是下级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时使用,属法定公文;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请示”与“申请书”是两种不同的文种。请示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提出请求,下级只能在上级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报请需要批准的事项。申请书不仅用于下级向上级请求不属于请求范围之内的事项,而且可用于不相隶属的但按规定、法律程序必须向其请求的机关、单位、部门等。如专门办理有关业务的机构部门(银行、保险、公安、海关、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从文首某中学与某市教育局的行文关系及修建篮球场要资金的内容来看,应用“请示”,故此标题应把“申请书”改为“请示”。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3

一、总则

1.为加强广告制作管理,理顺制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于电石一公司。

3.广告制作范围

(1)在广告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袖标、胸卡、标签、桌签、门牌、条幅、喷漆、喷字、警示牌、标识牌、路灯牌、彩带、彩旗、海报、流程***、操作规程、换宣传栏玻璃、文化牌、白板及各类牌匾。

(2)不在合同范围内规定的其他广告制作需要请示综合部长进行重新议价。

4.责任人职责

(1)经办人:提供广告的用途、名称、材质、数量、规格,负责《申请单》的填写、传递、与广告公司对接、广告验收、发放事宜;

(2)综合部企管员:提供合同价等基本信息,审核《申请单》内容,比照合同价进行核实,负责《申请单》台账汇总及单据留存;

(3)费用承担部门负责人:把关广告制作必要性、数量、材质;

(4)公司总经理:整体把关、审核公司广告制作。

二、广告制作流程

(一)制作申请

1.由申请经办人填写《鄂尔多斯化工事业部制作广告牌申请单》,将单据上的制作部门、制作日期、广告名称、数量、单位、用途、材质、合同价填写完毕。

2.《申请单》必须按照合同价格填写,如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需申请人、广告公司、综合部三方提前议价并填写《议价单》;需预付款或广告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重新签订合同。

3.广告制作部门经办人持《申请单》至综合部企管员处审核价格签字,再由费用承担部门负责人处审核签字,持签过字的《申请单》报综合部长、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将原件交至综合部企管员处,由综合部企管员比照合同价审核,审核无误后盖章,并复印留存一份《申请单》。

(二)广告制作

1.《申请单》签字完毕交企管员审核,企管员统一汇总《申请单》原件后交广告公司,广告公司依据《申请单》制作广告。

2.申请经办人直接对接广告公司,并自行协调制作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时间等。

3.广告制作必须由招标广告公司制作,如因广告公司无制作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其他单位制作的,需出具书面请示报综合部长同意。

(三)广告验收与结账

1.广告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广告制作,申请部门及费用承担部门对制作完成的广告做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允许接收。

2.广告公司在工作完成后需开具广告《制作明细表》、《材料验收单》及发票,并于结账时交企管员核对。

3.企管员需审核《制作明细表》是否符合《申请单》要求、是否重复报销、价格是否符合合同价等,必要时与其他广告公司进行比价。

4.企管员对第3条确认无误后,将广告公司提供的《申请单》、《制作明细表》、《材料验收单》交至费用专员处,由费用专员办理费用报销;广告公司及其他人提供给费用专员的单据不予报销。

5.广告公司的《制作明细表》需提供广告制作时间、规格、材质、数量、单价、金额小计、总额、交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材料验收单》需提供广告申请制作的时间、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使用年限。

六、广告使用及日常维护

1.广告制作完成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联系广告公司进行张贴、安装。

2.申请部门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发现损坏的,需尽快修理,如因广告公司质量导致损坏的,要求广告公司免费修理。

3.如制作回来的广告未经使用而人为性报废的,对申请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进行广告总费用50%的考核。

七、考核办法

1.未提前填写《申请单》而私自联系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考核经办人500元/次,广告费用不予报销。

2.广告不合格的不予接收,凡接收后不能正常使用的,考核验收人员200元/次,按不合格广告牌制作费用的50%对验收人员进行考核。

3.手续、验收等存在造假现象的,考核经办人1000元/次。广告公司造假的,申请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并在合同款中扣除1万元。

4.企管员需准确核对广告制作数量、内容、材质、价格等信息,如因核对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考核企管员200元/次,并承担经济损失的50%。

5.企管员要及时汇总广告申请并更新台账,并在每月底公布各部门广告费用,未更新或公示的,考核企管员100元/次。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4

Y市财***局领导:

为应对金融危机,按照济***办字[2008]111号文件,市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从2008年11月22日正式运作至今,在运行监控、项目推进、市场开拓、资金等要素保障和***策研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孙书记、张市长的充分肯定。2008年11月20日,市经贸委以济经贸字[2008]189号文件向市财***局呈报了关于申请办公经费的报告,市财***局大力支持,两次共拨付经费12万元,及时保障了指挥部的正常运转。

从目前情况看,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继续,指挥部工作还远未结束,前两个月运行费用支出已出现极大缺口,部分办用设备和家俱需配备,房租等运行费用需支付,现再次申请解决办公经费57.78万元。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经费申请报告(2)

XXX市人民***府:

xx路街道办事处成立已有大半年时间,半年来为配合我市创xx家级卫生城市,和迎接“天山杯”竞赛,我处协助市直各部门做了很多的工作,投入大量的精力、物力、财力。加之今年办事处前期的筹建准备、初始运行,和创建市级文明单位等创建工作,以及各类众多的文体活动,目前我处经费严重不足,财***收支存有很大缺口,已影响了我处正常的办公。

现xx路街道办事处特向市***府申请经费2万元,望有关领导能解决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经费申请报告(3)

XXX区社保局:

2013年,我镇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以"关注民生、服务大局、构建和谐"为工作着力点,努力建设和谐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突出抓好就业与培训、社会保障等重点工作,牵头研究***策,搞好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做好城镇居民参保的舆论宣传工作,不间断地下村解读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策;通过不懈努力,今年已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我镇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为了确保各项工作更上台阶,我镇社保站办公设备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险工作需求,因此,为了认真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申请办公经费三万元,用于办公桌椅、电脑、打印复印机等设备经费。特此报告,请批准为盼。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5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它具有强制性,不是任意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本期和大家一起分享有关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时效的典型案例。笔者主要以实际案例分析为基础,对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问题给予深入剖析和阐释。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于200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在此期间,社会养老保险一直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实际发放200元的社保补贴。直至2008年3月,被申请人才为申请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12年4月27日,申请人离职以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其要求被申请人补缴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社会保险费。庭审中,被申请人的律师以该项诉请超过1年仲裁时效为由抗辩,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12年7月7日公开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某某的该项请求。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被告已经实际发放原告2006年3月至2008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保补贴,且被告自2008年3月为原告缴纳此后的社会保险时,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未给其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已经侵犯了其权利,且侵权行为已终止。但原告至2012年4月27日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08年3月之前的社会保险,很明显,此期间已超过了申请时效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对申请人诉请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缴纳具有强制性,不应受仲裁时效限制。在此期间,原告考虑到其履行补缴社保的实操性,最终与被告达成了调解。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很明确,具有法定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后,其是否受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限制。

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笔者认为应辩证地看待。本案是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待遇问题,应适用于仲裁时效,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应当成就并且社会保险费无法补缴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的范围以及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不难看出,社会保险争议和劳动报酬争议都属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中只有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才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第十一条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因此,关于社会保险争议不能适用《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只能适用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便可能失去胜诉权。即法律没有将社会保险争议排除,那么社会保险争议应受 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6

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韩国的企业大多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这些企业对韩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另一面,上市公司因粉饰会计报表、内幕交易、制造虚假交易盛况、“幽灵股份”等证券侵权行为致使多数股东和投资者遭受损害的事件也时常发生。因此,促进公司经营透明化以及市场健全化,保障证券消费者的利益则成为韩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为使有价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受到侵害的证券消费者具有有效的救济途径,韩国2004年1月20日公布了证券集团诉讼法,并于2005年1月1日实施。证券集团诉讼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债券、地方债债券、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依特别法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出资债券、股票或表示新股认购权的证书、外国人发行的证券等。

提起证券集团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诉讼成员在50人以上,并且这些成员所持有的证券金额总额占被告发行债券总额的万分之一以上;第二,集团成员的损害是由共同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问题造成的:第三,集团成员的权利实现和权益保护手段合法有效。

证券集团诉讼必须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提讼者可以直接表明诉讼为集团诉讼,并且可以申请成为集团诉讼代表人。由于法院须对是否成立集团诉讼进行许可,故提讼者除了提交诉状外,还应提交集团诉讼许可申请书。法院在收到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后,应立即将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内容通告“韩国交易所”和“韩国证券业协会”,以便这两个组织及时发出公告,令其他人知晓诉讼情况。原告在诉状和许可申请书中必须记载集团诉讼的成员范围,许可申请书还应当记载与律师的诉讼报酬的约定内容。原告必须选任律师诉讼,与诉讼成员有利害关系者不能成为诉讼人。最近3年内3件以上证券集团诉讼的律师也不能成为原告方诉讼人。

法院收到诉状和许可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发出公告,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提起证券集团诉讼的事实:集团成员的范围;诉讼请求及其理由;希望成为集团代表人的成员应提出申请书的事实。上述公告必须在全国性日报上进行登载,自公告之日起50日内,法院必须从提讼的人和申请成为集团代表人的人员中选任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可以为数人),该代表人应是在证券集团诉讼中获得利益最多且能够公正代表集团成员利益者。根据证券集团诉讼法之规定,最近3年内曾作为3件以上集团诉讼代表人者亦不能成为集团诉讼代表人,除非法院做出特别许可。

法院在决定是否许可集团诉讼时,应在传唤人和被告后决定。法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交关于损害赔偿请求原因行为的基础调查资料,依职权进行相应调查。对于法院作出的集团诉讼许可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同样对于拒绝集团诉讼的决定,集团代表人也可以提起上诉。法院一旦决定实行集团诉讼,应立即向全体集团诉讼成员通知以下事项: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商号及其住所;集团诉讼原告的诉讼人情况;被告情况;集团成员的范围:诉讼请求及其理由;退出集团诉讼的申请期限和方式;判决对成员的约束力;律师报酬的约定等。具体的通知方法依据韩国大法院规则进行,并且必须在全国性日报上刊登诉讼通知内容。收到法院集团诉讼通知后,集团成员可以向法院提出退出集团诉讼书面申请,在集团诉讼期间单独提讼的,视为退出集团诉讼。

证券集团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最大之处在于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这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集团诉讼原告的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文书提出命令同样适用于证券集团诉讼,法院可以要求持有与诉讼有关文书的人提交文书,文书持有者不得拒绝,否则处以3000万以下韩元的罚款。除非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可以拒绝提交的情形或者根据信息公开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为了保护证券集团诉讼成员的合法权益,诉讼代表人撤诉、和解、放弃请求的,必须经过法院批准,对于允许撤诉、和解、放弃请求的,法院必须立即通知集团成员,给他们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符合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法之外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在损害赔偿额难以确定时,法院可以斟酌全部情况,采取典型的、平均的、统计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计算损害赔偿额。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向全体集团成员进行告知,判决对所有未退出集团的成员具有约束力。集团诉讼代表人可以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未提起上诉的其他集团成员在上诉期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可以经过法院许可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依职权或集团诉讼代表人的申请选任损害赔偿金分配管理人。管理人不能适当履行分配义务时,法院可以变更分配管理人。分配管理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制定损害赔偿金分配计划方案并提交法院。法院认为分配方案公平合理应予批准。必要时,法院亦可修改分配计划书。分配费用中应扣除律师报酬、权力行使费用、分配费用。对于律师报酬,法院可依诉讼代表人或集团成员的申请,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形酌情减少律师报酬,但必须传审申请人和诉讼人。

各集团诉讼成员应当于法院规定的期间内向分配管理人申报权利,分配管理人应及时确认申报的权利。权利申报人或被告人不同意分配管理人确认决定的,可在2周内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对于法院的确认决定不得提起上诉。损害赔偿金分配管理人在分配金受领期过后。应编制分配报告书提交法院。如果分配终了后还有剩余资金的,法院应依据职权或被告之申请即时支付给被告。

二、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制度

为了解决每个消费者个人的损害额往往较小,使得个别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得不偿失,并且也存在举证困难和诉讼迟延等问题,韩国在2006年修改《消费者基本法》时建立了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制度。

消费者基本法将负责进行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的权利赋予了韩国消费者保护院(简称KCPB)。消费者保护院是根据1987年修改的消费者保护法于同年7月1日成立的,是带有一定行***职能的特殊公益法人。韩国消费者保护院下设纠纷调解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五个职能局(生活经济局、消费者安全局、纠纷调解委员会事务局、纠纷调解一、二局)、四个室(宣传室、监察室、企划管理室、***策研究室)、一个所(试验检查所)、两个中心(消费者情报中心、虚拟消费者中心)。纠纷调解委员会由不超过50人的委员组成。委员一般由消费者保护院院长推

荐后由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任命,任期为3年且可以连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教学或研究工作且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2.四级以上公务员或相当于四级以上公务员且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务经验。3.具有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资格。4.消费者团体工作人员或曾经从事过该职务。5.具有丰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学识经验者。

依据消费者基本法的规定,当企业产品造成50名以上消费者受到同种或类似的损害时,国家、地方***府、韩国消费者保护院、消费者团体、企业等可以向消费者保护院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损害赔偿问题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以决议方式决定开始调解程序。此情形下,调解委员会必须通过消费者保护院的网页或全国性的日报对外公告调解程序开始,公告期间为14日以上。在公告期间,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委员会将其追加为当事人,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委员会从当事人中选出一名或数名能够代表全体受害消费者利益的人作为调解代表人。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有部分消费者向法院提讼,仍不停止调解程序,但应当从调解当事人中剔除提讼的人。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集团调解案件。应从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如遇特别情形可延长调解期限。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可以进行事实调查、产品试验,也可以就有关问题咨询专家。对于调解结果,必须在调解结束后立即向当事人通告,双方当事人在15日内均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了调解结果。此情形下,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调解书具有既判力,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就该纠纷再次提讼。对于企业接受调解结果的案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向企业发出对非本案当事人的受害消费者制定赔偿计划的劝告书,企业可以在15日内表明是否接受该劝告。

消费者纠纷集团调解制度是针对消费者损害赔偿问题设立的,该制度自2007年3月实施以来至2008年12月,消费者保护院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共调解了39件集团性消费者纠纷,大部分属于小额赔偿案件。有1.7万名消费者获得损害赔偿,赔偿金总额为6.7亿韩元。至2009年9月,消费者保护院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了61件集团性纠纷,其中有一半左右的案件获得了损害赔偿。

三、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

在传统司法体制下,消费者权益在受到轻微损害时,受害者个人难以对造成损害的企业提讼,并且从预防多数不特定消费者被损害角度看,各个消费者提讼很难达到这样的效果。为弥补这一缺欠,韩国***府于2006年通过修改《消费者基本法》,建立了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该制度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依据规定,企业或经营者的行为给消费者生命、身体或财产权益造成直接损害的,消费者团体可向法院提讼,请求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包括:1.制造、进口、出售、提供的产品在成分、含量、构造方面具有安全隐患,或者制造、进口、出售、提供的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提供使用提示或警告提示等;或者制造、进口、出售、提供的产品没有必要的危害防治措施或提示;2.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表示方法违反了国家标准。比如,提供的商品在商品名称、用途、成分、材质、性能、规格、价格、容量、许可号码、原产地、制造者、进口者、出售者、使用和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项、有效期、表示方法等等方面违反国家制定的标准;3.违反了国家有关商品广告的标准。比如,企业使用了具有误导性的广告语或特定表现等;4.妨害消费者合理选择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不当交易行为:5.因丢失、盗取、泄露、变造、损毁交易中获取的消费者信息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

依据消费者基本法规定,能够提起消费者团体诉讼的团体包括以下三类:1.依据消费者基本法的规定向公正交易委员会进行过成立登记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团体:(1)团体章程规定该团体目的是增进消费者权益;(2)团体总人数在1000名以上;(3)依法登记经过3年。2.大韩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协会中央会、全国性的经济团体;3.符合《非营利民间团体支援法》第2条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非营利民间团体:(1)遭受同一损害的消费者人数超过50人且请求提起团体诉讼;(2)章程中规定增进消费者权益是该团体的目的;(3)具有三年以上活动经历;(4)团体人数在5000人以上;(5)向中央行***机关进行过登记。

消费者团体提讼前,必须首先向企业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目的是让企业自主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只有当发出通知书超过14日后,企业没有停止违法或不当行为,才可以提讼。该诉讼应向企业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被告没有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的,应向其主要业务担当者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讼。消费者团体诉讼实行许可制。即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决定是否按照团体诉讼进行审理,因此,消费者团体在提讼时,必须提交团体诉讼许可申请书。但如果案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法院应当许可进行团体诉讼:1.因产品的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生命、身体或财产的损害或有发生损害的可能;2.诉讼许可申请书未遗漏必须记载的事项;3.向企业发出的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通知书超过了14日。

消费者团体必须聘请律师诉讼,这一点与韩国普通民事诉讼有很大不同。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律师制度,所以,当事人可以在不选任律师的情形下自己进行诉讼。但消费者团体诉讼则规定了强制律师制度,原告必须聘请律师。这是因为,消费者团体诉讼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同时对效率性也具有较高要求,这些特点决定了更适合强制律师。

法院审理消费者团体诉讼时,如果《消费者基本法》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韩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则判决生效后。其他消费者团体不得就该案件再次提讼。但是,如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在此限:1.判决生效后,国家或地方***府设立的机关就该案件得出了新研究结果或提出了新证据:2.因原告的故意行为导致败诉。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针对不断出现的群体性消费者纠纷,先后创设了一系列相关权利救济机制,以便为消费者群体性纠纷提供有效救济。这些制度不但在消费者权利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韩国的民事诉讼或民事调解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群体性消费者纠纷亦成为一个非常受社会关注的问题。由于传统的权利救济机制很难对这类纠纷发挥出有效作用,故有必要建立新的纠纷解决制度,在这方面,韩国的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韩]姜景灿:《证券集团诉讼法制定之微探》,载于《上市公司监事会会报》,2004年第51期

2.[韩]朴中宪:《司法委通过集团诉讼法棠,遭遇诉讼将股价暴跌》

3.刘定湘:《韩国证券集团诉讼法》,载于《商事***集》,2008年第2卷

4.[韩]白秉成:《集团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研究――以集团消费者纠纷调解为中心》,栽于《消费者问题研究》,2006年第30期

5.[韩]郑惠云:《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及消费者纠纷调解制度》,载于《消费者时代》,2008年第12期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7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违反有关财***法律、行***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3月27日《人民日报》)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8

2013年1月16日,被业界和投资者关注已久的《施***报告》正式,其中没有提及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策改变,香港投资定居仍维持之前的要求,投资门槛高并未抬高。

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2003年10月推出,2010年10月修订,同时公告将每三年检讨一次。2013年是《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推出的首个10年,也是修订后的第三个年头,因此各界传闻香港入境处可能会较大幅度检讨和修订***策。

进入12月份以来,香港投资移民***策酝酿变更的消息频繁见诸于各大网络报端。有言论认为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将会提高投资额,并且增加第三国登陆等限制性条件等等。对于坊间说法,2013年1月16日的宣布的《施***报告》给予了明确答复,香港投资定居门槛并未抬高,原有的香港投资移民***策将延续。

赴美留学自费可转公费,申请者须获博士入读资格

随着中国留学生人数的增多,中国***府为留学生提供奖学金和资金补助的渠道也在增多,2013年3月20日到4月5日申请人可通过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平台”网站来进行网上报名申请奖学金或资金补助。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官员称,很多中国留学生尚不知道可以从自费留学转为公费留学,所以希望广大自费生今年能积极报名,申请中国***府的资助。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教育参赞陈准民说,很多留学生不知道可以从自费转公费这个渠道,因此去年仅有一名留学生通过申请拿到了奖学金。今年,他希望能有更多留学生积极报名。根据标准,申请人应为即将或已经开始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时申请人应该已经是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生,并即将迎接硕士毕业的毕业生,以及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

根据相关规定,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者获得学费资助的证明。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出具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者获得学费的资助证明。

这些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在3月20日到4月5日到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网站进行报名,然后向总领馆教育组递交一份打印的申请材料。他说,这些申请人的材料在教育组初审之后,将汇总递交给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后将于2013年5月公布录取结果。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9

一、荷兰的消费者团体诉制度

荷兰是社会团体极度发达的国家,这些团体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世纪80年代,荷兰通过不同的立法赋予了某些团体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团体成员利益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修改《民法典》,消费者团体也获得了这一权限。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权利能力的财团或社团,只要于章程中规定促进某一利益,则可以为了保护他人的该种利益提。应当说这一规定从一般概念上广泛认可了团体诉权,未将团体诉权仅限于特定的领域。在消费者保护领域,除消费者团体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机关也可以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对此,《民法典》第305b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编第一条记载的法人(主要是公共机关)可以为了保护他人利益提。从消费者团体诉权范围看,目前,荷兰消费者团体尚不可以直接提起损害赔偿诉,仅能够提起请求禁止使用格式条款或者停止不当经营行为之类的禁令诉。之所以未赋予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原因在于计算集团成员的赔偿额存在困难。不过,由于荷兰允许合格的团体可以基于他人的债权回收授权,以个别消费者的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故消费者团体也能够在获得授权情形下,以消费者个人名义提起损害赔偿诉,但这一制度已经不属于消费者团体诉范畴。

依据荷兰《民法典》,能够提的消费者团体并不需要事前获得诉资格登记,这一点与欧洲很多国家的规定不同。但消费者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因为只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才具备《民法典》规定的“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这一要件。消费者团体提前应努力与经营者进行交涉,尽量使纠纷通过协商得以解决,避免诉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对此,《民法典》第三编第305a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努力与被告通过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将被认为原告不适格。只有在被告收到原告记载着详细请求内容的协议书之日起两周后,方可以提。

若无特别规定,消费者团体诉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高等法院则对上诉案件具有管辖权。消费者团体可以通过提请求法院确认以下格式条款无效并命令经营者停止使用:第一,根据签约种类、契约成立经过、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其他诸种情形。可以认为格式条款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未给予对方当事人认知条款内容的充分机会。法院在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同时,可以命令经营者停止使用、也可以命令格式条款制定者停止推荐使用行为。

一般认为,消费者团体提,应当在提时,消费者实际使用了格式条款,但并不要求该格式条款的使用已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因此,消费者团体无需就损害给予实质性举证,从这一点看,不当格式条款禁令诉能够防止消费者未来遭受损害。预防功能更为明显。

判决的效力仅及于诉的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后,不禁止其他消费者个人基于新的证据和事实提起同样的诉。《民法典》第305a条第四款也规定,个人可以通过主张异议否定诉结果。也就是说,在荷兰,消费者个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团体诉的结果。法院判决停止使用不当格式条款后,若经营者不履行法院判决,可以依据《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命令经营者停止所有业务活动或者冻结经营者的账户。判决内容可以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但实际上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只有在法院认为适当时才在报纸上进行公布。一般来说,经营者败诉时,往往会主动通过报纸公告不当格式条款。

荷兰经济部认为,消费者团体诉制度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呼吁国家应当强化行***手段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现象。一直以来,荷兰是个以市民社会主导的国家,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甚至还没有建立起公共***策执行机构。因此,***府必须加强行***规制,过分依赖社会团体通过民事诉手段实现保护全社会消费者利益,实际上已经超越了消费者团体任务的范围。

二、荷兰的消费者集团和解制度

荷兰于2005年通过修改《民法典》和《民事诉法》建立了“集团和解制度”。根据规定,当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群体性消费者损害时,符合民法规定的成立要件的财团或社团可以代表全体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谈判而达成损害赔偿的合意,对于成立的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法律效力宣告应于和解协议书中记载如下事项:受害消费者集团的损害性质和损害程度;受害消费者集团所属人数;对作为集团成员的受害消费者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数额;受害集团成员个人获得损害赔偿金的条件:受害集团成员个人证明及获得损害赔偿金的程序;向集团成员进行诉程序通知时的具体地址和收信人姓名等。如果和解协议书中未包含以上事项将被法院驳回申请,此外,若和解协议书存在以下情形也不被法院受理:协议的损害赔偿金额总额不合理;对确保损害赔偿金支付的担保措施不充分;对受损害的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充分;财团或社团在与经营者交涉中未能充分代表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支付赔偿金主体不是和解协议书的当事人。

申请确认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必须由缔结和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共同向阿姆斯特丹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该申请具有中断诉时效的效果。对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法院未给予法力效力宣告前,当事人可以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确认和解协议须开庭审理,一旦确定开庭日期,申请人必须向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个人告知开庭日期,对于申请人能够知晓具体地址的消费者。应采用信件通知方法(普通邮件),对申请人不知晓具体地址的受害消费者,应以在法院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的方式通知。此外,还应将开庭日期通知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其他财团或社团,这些财团或社团可以就和解内容提出意见书。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了解当事人在协议书中提出的论点,可以委托相关专家提出参考意见。另外,若此期间存在法院已受理的消费者个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则个人诉应当中止,即使法院已确定了宣告判决日期亦如此。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和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该效力对所有的受害消费者集团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后消费者可以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损害赔偿。判决书应向申请人、消费者个人及提出过意见书的财团或社团进行送达,送达方式为普通信件送达,对无法知晓具体地址的消费者成员则应通过法院确认的报纸进行判决内容的公告。通知和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必须包括损害赔偿方法、个别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期间、宣告判决的效果、消费者申请退出集团的方法和期间等。

受判决约束的损害赔偿权利人(消费者)申请脱

离判决的约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提交于判决书中指定的人。法律规定自判决宣告后,法院须确定不低于三个月的申请脱离判决约束的期间。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原则上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间提出脱离申请。但如果消费者在法院公布判决时不知道自己受到损害的,亦可以自知道受到损害后提出脱离申请。脱离判决约束的消费者不受和解协议书内容的约束,可以单独提。

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允许在和解协议书中规定,损害赔偿权利人自知道可以请求即时支付损害赔偿的权利后超过一年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协议书中确定的损害赔偿权。另外,法院宣告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若发现受和解协议书约束的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费者数量过于微少时,法律允许解除和解协议书。于此情形下,必须在两种报纸上解除公告,并向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财团或社团进行通知。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群体性消费者受害现象比较严重,因经营者使用不当格式条款或实施不当经营行为致使不确定的多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相关权利救济机制,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规制,损害了消费者对市场经济的信心。而对于群体性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害的案件来说,由于可能每个消费者损失额较小,面对高额的诉费用和时间消耗,其诉诸法律寻求救济的欲望被严重压抑,致使经营者非法获利。因此,确有必要在传统的民事诉制度之外,建构一种有效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荷兰建立的旨在解决群体性消费者纠纷的制度。其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给我国带来了有益的启示。

关于申请经费的报告篇10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是指当申请人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审批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对提交材料的内容做好解释答疑工作。

2、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人员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补正清单,补正清单应列明需补充的申请材料和申请材料存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问题。

二、审批限时办结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在审批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审批承诺时限由法定的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时间10个工作日)。

三、首问负责制度

1、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问人要主动热情解答办事人的咨询,属首问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应当即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2、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人应主动为对方告知或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向对方说明情况;若对方有需要转告或日后继续帮助其联系的,首问人应将前来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告)经办责任人;若遇经办责任人出差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局领导报告,并给对方答复。

3、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内服务事项,首问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工作,并尽自己所知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4、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

5、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职业务,了解全局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6、对遵守首问负责制的个人,群众评价好的,单位应予以表扬鼓励。

7、对违反首问负责制被投诉查有实据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四、服务承诺制度

1、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者、接听电话时应使用文明用语。包括: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

2、工作人员应做到仪表整洁、制服清洁,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着要大方得体,男性不留长发,不蓄小胡,女性不浓妆艳抹。

3、工作人员举止要大方稳重,站立时,不得躬腰或左右晃动;坐姿应文雅,不得东摇西晃;工作时间不得趴在桌子上或斜躺在椅子上。

4、接待办事者时,本人接听电话或手机时要主动请办事者稍等;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时要妥善安排好办事者,以免冷落对方;不得与周围人员或用电话聊天、闲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5、严禁跨跃进出工作平台,上班时间不得串岗、溜岗,聚众聊天。

五、***务公开制度

一切***务要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职责身份公示,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实行挂牌上岗,持证***。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结果公开。实行人员去向公示,局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公示单位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专人负责制度

对群众拨打环保12369投诉电话的,环保局办实行24小时值班,由专人负责管理。登陆信息港向市环保局投诉和直接到市环境保护局办投诉的,在接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保证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每月20日由一位局长坐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局长亲自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

七、建设项目审批、勘查、验收三分开制度

1、建设项目审批、勘查、验收实行三分开举措,即审批、勘查、验收不得由同一组人员进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工作遵循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公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3、行***审批科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试生产、竣工验收等申请的受理工作,统一由***务中心环保窗口负责办理,同时向受理的申请相对人承诺办理时限。

对法律、法规和***策规定的禁办项目、报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退还申请相对人,并告知其理由。

4、建设项目审批前,行***审批科将拟审批的事项事先通知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出勘查意见。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局班子会议集体审查。

5、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参与验收的人员在验收后5日内,将验收报告移送行***审批科备案。同时送交监察大队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八、环境违法立案、调查、处理三分开制度

1、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以及媒体等披露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审查、立案、处理。

2、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依法可能给予行***处罚的;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3、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事后难以取证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补办立案登记。

4、环境监察大队在开展对环境违法立案调查处理工作时实行三分开相互制约措施,即立案、调查、处理不得由同一组人员进行。

5、事先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排污费核定征缴收取三分开制度

1、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对排污费进行核定、征缴、收取。

2、排污费实行核定、征缴、收取三分开举措。

具体工作程序:由核定科负责排污费核定;由大队按照核定科核定并经局长签批的核定收费审批单送达排污费征缴通知书;由专门人员收取排污费。

3、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4、对被征收排污费的单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公布监测数据或污染量核定依据。

5、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6、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批。

7、排污收费应按月或按季结清,及时解缴国库。

8、局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核定、征缴、收取情况进行稽查和抽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征收工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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