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申请书第1篇
尊敬的学校领导:
为了增进同学之间的沟通,丰富在校同学的课余生活,增强集体凝聚力,提高同学们的身体素质,我们上海市XX中学学生会体育部在此特向学校申请利用同学们的课余时间开展一次全校的篮球比赛活动。现将申请的有关事宜及情况汇报如下:
一。申请目的
篮球在校园里是一项深受同学们喜爱的体育项目,我们体育部本着对繁荣校园文化,提升我校同学对于篮球竞技运动的认识这样的理念,希望以“篮球比赛”为媒介,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来策划这次活动。希望能借此活动,促进各班同学之间的友谊,促进同学们的身心健康,共建我校和谐友好的校园文化。
我们学生会体育部也希望能通过这次活动,在校园中推广“运动健康”的良好风气。更希望能借此活动,检测和完善我们体育部及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锻炼好我们的团队,积累更多的经验,希望以后能在更多的活动中出上我们的一份力。
二。活动构想
为了提高这次篮球比赛的可行性和规范性,经过我们体育部讨论后得出以下几点基本方向。
第一。做好赛前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对篮球比赛的宣传、比赛时间和场地的协调以及赛前的报名工作。
第二。篮球比赛是一项课余文化的活动,我们希望尽量能不影响基本的学习和技能训练,做到兼顾学习和娱乐两不误。
第三。对于比赛的性质,我们希望把它定义为一次校园友谊赛,以“增强友谊”和“强身健体”作为终极目标来开展本次的活动。
第四。希望能邀请学生会各部门的成员一起参与组织本次的活动,真正做到全校学生共同参与。
三。活动细则
关于整个活动的策划细则,详见申请书后附的《上海市XX中学篮球比赛策划书》。
比赛申请书第2篇
第二条市体育局审批本市(指有市户籍、学籍并代表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二级运动员,并负责本市一级运动员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三条市体育局授予各区文体局对本辖区内运动员技术等级三级称号的审批权。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该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五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六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学校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在同一次比赛中达到标准的运动员不得分批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两张一寸红底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原件。
等级运动员申报程序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体育局竞体处审核盖章,经省体育局相关项目中心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文体局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市体育局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文体局审批。
第九条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办理二级运动员审批工作,各区文体局体育科负责办理三级运动员审批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市体育局对审核通过拟授予二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二级称号。
已授予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将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等级称号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二级运动员证书由市体育局发放。三级运动员证书由各区文体局发放。
第十四条等级称号证书须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各项相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办理完毕后,须在1个月内将已生效的等级运动员证书向运动员发放。
第十五条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比赛申请书第3篇
xx工会:
为了体现公司企业文化,增强员工认同感,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强集体凝聚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公司于XX年4月组建了xx足球队,参加xx足球联赛。队内现有人员22人,其中球队管理层4人,教练员2人,队员16人。
组建之初,因经费不足,球队参赛服及训练服(外套)未能及时给予解决,随着冬季临近,参赛队员服装配置迫在眉睫。为了更好的展现企业、员工风采,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xx足球队特向工会申请 壹万元(¥10000) 经费,用于足球队服装和相关器材的添置。我们将再接再厉,努力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特此申请,望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xx年4月29日
公司活动经费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为加强本公司的综合素质,由工会组织策划的XX年春季学期篮球赛于XX年3月中旬开赛。分别组织了男子篮球赛和女子篮球赛。历时一个月时间,各部门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格。特向系领导申请本次活动经费:
在本次比赛活动中,共支出口哨费用20元,用于购买裁判员口哨4个。
按照此方案,本次活动,颁发锦旗费用400元,口哨费用20元,共计420元整。
望系领导批准!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支部活动经费申请报告
xx机关***:
按照《xx实施意见的通知》,xx局于5月20日召开创建学习型***支部动员会,并制定了《xx局***支部创建学习型***支部工作方案》。为确保创建学习型***支部活动的顺利进行,特申请经费5300元,恳请批准。
经费主要用途:
1、购买书籍、光盘等学习资料1000元
2、购买书柜费用500元
3、“读书角”和“宣传栏”喷绘、报架等费用800元
4、开展***支部活动经费3000元
xx局***支部
20xx年5月30日
学生会活动费用申请报告
为加强我系学生的综合素质,由我系学生会组织策划的20xx年春季学期篮球赛于20xx年3月中旬开赛。分别组织了班级男子篮球赛和班级女子篮球赛。历时一个月时间,我系各班级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格。特向系领导申请本次活动经费:
本次比赛我系参赛班级数13个班,其中男子比赛有12支参赛队伍,女子比赛有xx2支参赛队伍。
在本次比赛活动中,共支出口哨费用20元,用于购买裁判员口哨4个。
本次比赛取得圆满成功,分别赛出男、女参赛队前1、2、3名及体育道德风尚奖团队。分别给于获奖班级颁发锦旗,按统计,共需颁发锦旗8面,每一面锦旗50元,共需活动经费400元整。
按照此方案,本次活动,颁发锦旗费用400元,口哨费用20元,共计420元整。
望系领导批准!
比赛申请书第4篇
提前规划,把握未来(或规划 职业,就是规划未来。或职业规划,勾画未来蓝***。)
二、活动目的:
⑴帮助广大同学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
动力,树立和提高职业规划的意识和能力。
⑵提高同学们制作自荐书及参加职场应聘的技巧和能力。
⑶创建一种学校和社会相结合的互动模式,给广大同学提供认识社会,认识职场的机会。
⑷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提供实践、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三、活动时间、地点:
苏州科技学院石湖校区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学楼
十一月下旬
四、主办单位:
苏科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会
五、参赛对象:
苏州科技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全系大一新生
六、 活动的主要流程:
1. 活动的前期工作:
(1)秘书处负责活动的策划,并要于赛前提交 详细的书面策划书,活动流程要详细.
(2)宣传部负责海报的出版和交给学生会
(3)外联部负责到外面邀请赞助商。
(4)生活部负责本社团以外参赛者的报名,和汇总本次比赛参赛者的名单,并将所有参赛者的名单汇总并打印。另外,准备好评分表。小组长负责本次比赛成员参赛的报名,截止后交生活部汇总。
(5)秘书处根据参赛人数去申请课室。
(6)邀请老师,请老师做比赛评委。
2、活动开始(初赛):
(1)本系的干事、部长及会长提前半小时到申请的课室,布置会场(包括检查多媒体设备,写好活动主题,准备评委用水等)
(2)布置好后,参赛者和评委陆续入场,文艺部成员负责好会场秩序。(此时可放些音乐)
(3) 主持人按安排时间上台致开场白并宣布职业规划大赛正式开始。接着,主持人介绍评委老师。然后,请评委老师致词。
(4)致词完毕后,主持人按比赛名单展开比赛.
(5) 参赛选手全部演讲完毕,相关人员进行分数统计。(此期间亦可放些音乐)
(6)统计结果出来,主持人上台宣读进入复赛的名单, 并感谢未进入复赛的参赛者的参与,以及感谢评委老师的到来。
(7)初赛结束,干事处理会场,如关好多媒体、关好门窗等.
3、初、复赛之间:
(1) 宣传部负责将进入复赛的名单黏贴出去,并说 明复赛时间、地点.
(2)请老师为参加复赛的同学开一个专题的规划讲座,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3)如请到老师开讲座,秘书处负责申请讲座课室,信息部负责通知讲座的时间、地点.
(4)另外,秘书处负责申请复赛的课室,会长邀请老师做评委(也可以是之前的老师)
(5)信息部负责通知复赛的时间、地点(这要求参赛者报名时需附上联系方式),并且宣传部出海报通知。
4.复赛:
(1)本社团的干事、部长及会长提前半小时到申请的课室,布置会场(包括检查多媒体设备,写好活动主题,准备评委用水等)
(2)布置好后,参赛者和评委陆续入场,文艺部成员负责好会场秩序。(此时可放些音乐)
(3) 主持人按安排时间上台致开场白并宣布职业规划大赛复赛正式开始。如是新邀请到的老师,主持人介绍评委老师。
(4)介绍完毕后,主持人按比赛名单展开比赛.
(5) 参赛选手全部演讲完毕,相关人员进行分数统计。(此期间亦可放些音乐)
(6)统计结果出来,主持人宣读名次并感谢未进入决赛的参赛者的参与,并请评委老师为获奖者颁发奖品与证书,感谢评委老师的到来。
(7) 邀请一位评委老师代表为本次活动发表感想并且宣布活动复赛结束!
比赛申请书第5篇
运动员符合申办条件,准备申办材料,按申办程序进行申办。
1、申办条件。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方可申请等级称号;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2、申办材料。填报《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为比赛成绩册、成绩证明单或获奖证书的原件;申办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须准备三张一寸彩照、二张申请表、成绩复印件两份;申办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须准备二张一寸彩照、一张申请表、成绩复印件一份;
3、申办程序。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有县、区级体育行***部门报地、市级体育行***部门审批;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部门审批;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的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相同标准的,应当提出一份申请;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体育行***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体育行***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来源:文章屋网 )
比赛申请书第6篇
关键词:体育法;特别仲裁庭;参赛资格;温哥华冬奥会
中***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9-0040-05
从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起,为了解决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Arbitration for sport,CAS)在奥运会主办城市设立特别仲裁机构(Ad hoc Division,AHD)。迄今为止,AHD已经成功仲裁了7届夏季或冬季奥运会共62起案件。其中,亚特兰大奥运会、长野冬奥会、盐湖城冬奥会均为6起,悉尼奥运会15起,雅典奥运会10起,都灵冬奥会10起,北京奥运会9起。
2010年冬奥会AHD坚持执行新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根据该规则,特别仲裁机构有权仲裁《奥林匹克》第59条所指的产生于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但是针对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单项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决定提起的仲裁,则必须已经用尽该组织所能提供的所有内部救济方式,如果用尽所有救济方式需要的时间会导致无法向特别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的除外。特别仲裁机构虽然设立在奥运会举办城市,仲裁机构的各个仲裁庭也在奥运会举办城市进行仲裁,但特别仲裁机构及其各个仲裁庭的所在地均视为瑞士洛桑――即CAS的总部所在地,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受瑞士国际私法典第12章的约束。为了解决争议,仲裁庭对争议产生的事实有权调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奥林匹克、可适用的规则、一般法律原则进行争议裁决。仲裁员的选任与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和上诉仲裁过程中仲裁员选任的规定不同,仲裁员并不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而是由特别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庭应该在申请提交后24 h之内做出裁决,如果客观上需要较长时间,在经过特别仲裁机构***允许的情况下,该期限可以延长。如果在奥运会结束时争议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仲裁机构可以将有关的争议转交洛桑CAS总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提起上诉或者以其他形式对该裁决提出异议。特别仲裁机构是不收取仲裁费用的,仲裁机构对争议双方提供的服务以及仲裁员的选任都是免费的。
温哥华冬奥会期间AHD共仲裁案件4起,其中仲裁申请获得支持的案件1起,申请未获得支持的案件2起,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案件1起。这是史上AHD仲裁案件最少的一次奥运会。本文介绍这4起仲裁案件,并进行综合述评。
1 案件及其裁决
1.1 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A0c)诉国际雪车联合会(FIBT)
AOC对FIBT在2010年1月26日做出的决定提出质疑,该决定确定不会以“大洲代表分配原则”(Continental Representation Rulesl在女子滑雪项目上给予澳大利亚运动员Astrid Loch-Wilkinson和CeciliaMcIntosh参赛名额。随后AOC将此争议于2010年2月2日提交到温哥华AHD。
在该案中,“参赛资格制度”中规定的“大洲代表分配原则”成了双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点,双方就该原则的解释和适用程序产生了分歧。“大洲代表分配原则”是指:本来没有参赛代表的大洲的国家奥委会的男子和女子运动员也可以参加冬奥会,每个大洲最多有一支男子2人滑雪队或者一支男子4人滑雪队和一支女子滑雪队参赛,参赛队伍的队员要求在08-09赛季或者09-10赛季至少参加了5项FIBT举行的国际性比赛,并且世界排名位于男子前50名,女子前40名。
申请人AOC认为,规则文字表述的“参赛资格制度”和《奥林匹克》都鼓励体育赛事中男女平等和大洲代表分配原则,条文中明确写明:每个大洲最多有一支男子2人队或者男子4人队和一支女子队伍参赛(Maximum of one 2-man bob team or one 4-man bobteam and one women’s bob team per continent),“and”一词明确表明虽然AOC有男子代表参赛,但是并不能剥夺女子参赛的权利,根据规则上下文逻辑结构,男子和女子是被看作两个***的分组进行比赛。因此申请人提出要求获得女子参赛的额外名额。被申请人认为参赛名额的分配是严格按照比赛成绩的排名,“大洲代表分配原则”仅仅在一个大洲没有任何国家代表参赛时才适用。FIBT提交的资料表明澳大利亚已经根据该原则有运动员作为大洋洲代表参加男子比赛,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澳大利亚女子运动员不能参赛。
最终AHD仲裁庭裁决支持了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的要求。仲裁员对事实和规则审查后认为:“参赛资格制度”应该根据一般规则解释原则进行解释,“and”一词很清楚地表明男子赛事和女子赛事分别派出代表的目的和意***,因此仲裁庭对“参赛资格制度”中这一规定理解为男子和女子是各自地(separately)、不同地fdifferently)比赛。此处“and”可以由“in addition”或“also”来替代。仲裁庭还表示,保证每个大洲的代表(即“大洲代表分配原则”)是“参赛资格制度”中的根本原则必须遵守。最后,裁决书出现了“建议”fRecommendationl部分。仲裁庭建议国际奥委会分配一个额外的名额给AOC,但是这一额外名额仅仅适用于这一个案,不会对今后的情况发生效力。
1.2 巴西冰上运动联合会(cBDG)诉国际雪车联合会(FIBT)
当申请人AOC提出第1个案件的仲裁申请之时,CBDG就请求加入到仲裁程序,成为申请人的一员,因为他们所提出的仲裁申请的被申请人也是FIBT,并且争议有着部分相同的事实,涉及相同规则。但是由于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作为第l号案件的利益关系的第3人爱尔兰国家奥委会反对CBDG参与此案,所以AHD决定分别受理AOC和CBDG的申请。
本案的事实可以追溯到2010年冬奥会之前的该项目世界杯上,因为法国队的退出,FIBT执行委员会通知爱尔兰国家奥委会有资格派运动员参赛,同时此次世界杯结果的积分也将作为选拔冬奥会选手的标准。然而,CBDG认为爱尔兰国家奥委会没有资格参加世界杯的比赛,于是他们在2010年1月8日诉诸于FIBT内部仲裁庭,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使爱尔兰国家奥委会不能派运动员参赛,并且确定CBDG的参赛资格。可是FIBT内部仲裁庭直接拒绝了CBDG的要求。因
此,CBDG在2010年2月6日根据CAS规则,以“用尽内部救济”为基础,向温哥华AHD提起仲裁申请。随后,温哥华仲裁庭在2010年2月10日开庭听证,传唤了来自国际奥委会、爱尔兰国家奥委会等作为第3人参加听证,并且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申请人CBDG首先提出FIBT允许爱尔兰国家奥委会参加冬奥会的决定是由FIBT执行委员会做出的,但该执行委员会对此事项不具有管辖权。CBDG还指出,根据FIBT的滑雪比赛规则,一个赛季的分配名额是以FIBT上一年的排名为基础,那么爱尔兰国家奥委会是不具备参赛资格的,即使法国队退出,也应该由巴西国家奥委会派出运动员参加,因为在此之前,巴西的排名是位于爱尔兰之前的。所以CBDG认为FIBT违反规则将名额分配给爱尔兰是错误的。申请人还进一步澄清了此次申请的管辖权问题。
被申请人FIBT就申请人的申请从3个方面进行答辩。首先,FIBT不赞成CAS对此仲裁案有管辖权。他们认为申请是关于2009年11月26日FIBT在世界杯比赛中适用规则的问题,而AHD不能按照《奥林匹克》第59条:“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奥运会仲裁规则中“发生在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10天前的争议……”取得管辖权。此次仲裁申请本质上是和08-09赛季和09-10赛季的世界杯有关而不是和奥林匹克比赛有关。其次,针对申请人提出的FIBT执行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FIBT规则的第1条、第6条和第21条都明确规定FIBT执行委员会有权做出任何决定。最后,被申请人对于CBDG在09-10赛季中总计的分数提供了权威数据。
AHD仲裁庭认为,2010年2月8日收到CBDG的申请时,这个时间刚好是在2010冬奥会开幕式前10天内,所以仲裁庭首先肯定了AHD对此案的管辖权。听证期间,仲裁员们通过对申请所涉规则和事实的审查,并没有发现FIBT在做决定期间有任何不公正的行为出现,而且FIBT统计的积分排名并没有错误,因此FIBT将名额分配给爱尔兰队是合理的也是合适的。最终仲裁庭维持了FIBT在2010年1月26日的决定,允许爱尔兰队参加2010年冬奥会。
1.3 维尔京群岛国家奥委会(以下简称维尔京国奥会)诉国际奥委会(10C)
2010年1月27日维尔京国奥会一纸诉请递交到FIBT,寻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内部救济,要求重新分配冬奥会滑雪项目中男子空白名额给其女子参赛队员,其依据在于FIBT的“参赛资格制度”规则和2006年都灵冬奥会的先例(同样也是把男子空白名额由女子的参赛队员替代参加女子比赛)。FIBT拒绝了申请人的救济,申请人转而将其申请直接转交到IOC,IOC也拒绝了维尔京奥委会的申请要求。随后,维尔京国奥会在温哥华冬奥会开幕式前1天,诉诸于温哥华AHD要求IOC的决定,允许维尔京代表队的女运动员参赛。
申请人维尔京奥委会认为规则中“所获得的名额和空白名额将重新分配直至男子30人和女子20人满员。”places earned and not taken up are reallocated until a11 30 places(Men)0r 20 places(Women)are filled“all”一词说明男子和女子比赛是不能被区分开来的,主要体现一定要有50名运动员参加比赛。他们还进一步强调,FIBT曾清楚地表示他们会(would)要求被申请人(IOC)分配男子留下的空白名额给女子比赛的运动员。申请人表示自己对FIBT这种答复产生了合理期待,而最后IOC做出的决定使他们的合理期待权受到损害。所以,基于这种对规则的理解、2006年都灵冬奥会的先例以及出于对合理期待权的保护,仲裁庭应该支持他们的申请。
被申请人IOC则坚持认为规则中“or”表明这个比赛项目包括2个赛事,一个是男子比赛另一个是女子比赛。每项比赛中都是规定最多的参赛人数的限制(maximllm number),即男子30名,女子20名。而且在规则中并没有条款明确当一个项目留有空白名额(没有分配完的名额)可以转换到另外一个项目上去。与此同时IOC还指出“qualification”(资格)和“eligibility”(合格)两个词的不同含义。适用于本案就是维尔京的代表是合适的、合格的或者说有条件被选中参赛的(eligible)运动员,这通常是指一个运动员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但是她不具有进入奥运会比赛的资格(qualified),也就说她还会受到其他客观人选条件的限制,如在一些项目中,规则中规定了世界前60名的选手可以参加奥运会,但是每个国家奥委会最多派出4名运动员参赛,如果同一个国家有6名运动员排名在前60位,那么结合规则的规定,总会有2名运动员不能参加比赛,因此我们可以说这2名运动员是有条件被选中比赛的(eligible)但是却是没有资格的(qualified)。
最终仲裁庭拒绝了维尔京国奥会的申请。仲裁庭的分析是严格遵照规则进行,他们一直承认“参赛资格制度”是一个合法的法律文件,应该适用一般规则解释原则,所用的措辞在语境下以最为普遍的意义理解。除了男子30人、女子20人的规定之外,在女子比赛的规则还有细则规定20个名额的分配情况,即允许2个国家奥委会分别派出3名运动员、4个国家奥委会分别派出2名运动员、6个国家奥委会分别派出1名运动员,各项数字简单相加后,一共只能有20名运动员参赛,很明显申请人的申请是毫无根据的。对于2006年都灵冬奥会的“先例”适用,仲裁庭认为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的规则和以前的规则不同,因此在适用不同规则下的裁决不能引用;另外,仲裁庭坚持自己的裁决无“造法”功能,他们最多也是履行建议的职能,不能强制IOC或者某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改变规则。
1.4 德国运动员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诉德国奥委会(DOSB)和国际奥委会(IOC)
德国运动员克劳迪娅是女子速滑项目的职业选手,自1988年以来,她一直稳居这个项目的世界排名前列。然而来自国际滑联(Isu)一纸禁赛决定让她陷入一次又一次仲裁,最终她诉请到温哥华AHD。
事情最初源于2009年3月ISU的一次药检,ISU纪律委员会查出克劳迪娅体内存有违禁物质,认为她违反了ISU反兴奋剂规则的规定。同年7月,克劳迪娅被禁赛2年。克劳迪娅对此决定不服,先后向CAS和CAS所在地的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T)提出申请,但是都没获得支持其申请的判决。
2010年2月12日,克劳迪娅告知DOSB,在首次CAS听证之后,她获得了一份新的药检报告,因此要求DOSB和IOC确定她获得温哥华冬奥会女子速滑比赛的参赛资格,并且在2010年2月15日前通知她。2
月15日,克劳迪娅没收到DOSB的任何回应,这将被视为她还是没被获得参加比赛的提名。于是,克劳迪娅以DOSB和IOC作为被申请人向温哥华AHD提出申请,认为德国滑联(DECG)曾提名她参加比赛,但是德国奥委会(DOSB)却剥夺她的参赛权利,还要求AHD给予她一个“额外名额”参赛。
温哥华AHD当即要求当事人和第3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答辩和书面意见交由仲裁庭。第1被申请人DOSB指出,申请人克劳迪娅并没有获得他们的提名,也没有签署报名表,AHD对此申请也没有管辖权;同时AHD应该遵循之前CAS的裁决结果,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已经被SFT审查过的裁决结果不能再次以同样理由提出申请。第2被申请人IOC认为《奥林匹克仲裁规则》中规定了AHD可以审查的“决定”包括国际奥委会、某一国家奥委会、某一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者奥运会组织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并没有包括CAS的裁决,AHD对先前CAS的裁决不具有重新审查的管辖权。第3人ISU则提出此次申请的事实不是发生在“奥运会期间”,同样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AHD仲裁员们做出不开庭听证审理而直接进行书面审查的决定。申请人提出争议的关键点在于DOSB有没有提名克劳迪娅参加冬奥会的决定。依据申请人自己的陈述,德国滑联支持她参加比赛但是DOSB却不同意,然而仲裁庭审查发现,德国滑联曾写信告知德国奥委会,“是否提名运动员参赛以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为准”,SFT裁决结果是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即德国滑联也不支持她参加比赛。最后,AHD确定了申请人克劳迪娅还处在禁赛期间,并且遵循《奥林匹克运动仲裁规则》的规定,CAS与SFT的裁决不属于AHD能够审查的“决定”,所以仲裁庭最终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2 综合述评
2010年冬奥会AHD仲裁的案件都是属于参赛资格争议的案件。AHD的设置是为了加强而不是削弱对运动员权利的保障。AHD重申了以前历届奥运会上适用并已存在的法律原则,如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原则。遵循《奥林匹克》和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还形成了一系列裁决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的新原则。
第1,规范了对参赛资格规则的解释。从文中的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运动员及其所代表的国家为了能在奥运会中一展风采,千方百计为自己争取参赛权利。通常都表现为对某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进行咬文嚼字的分析,或者是对规则语境下同一个词语进行扩大解释,渴望获得参赛资格,更甚者为获得战略优势而不正当地利用体育规则。如第1案中的“and”和第3案中的“or”。这些看似简单的词语背后都暗藏了巨大的“玄机”,运动员们总是寄希望于规则中易被忽略的“玄机”,因此中立的仲裁庭如何适用规则、解释规则屡次成为裁决的焦点。这就是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法律解释问题。法律解释即把文本中的模糊的部分说清楚,在法律规范的射程之内,或者在法律的涵盖关系中固定流动着的法律意义。从第1案和第3案的仲裁中我们发现所有的裁决都是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条文的模糊性多发生与法律事实的遭遇之际。CAS进行法律文本分析的方式之一就是对于含义模糊不清的法律文本做字面解释,字面解释就是裁决书中反复提到的“一般规则解释原则”,而不是偷换概念将“or”和“and”相混淆,造成理解的歧义。另外,这次仲裁庭对于参赛资格争议的规则解释中率先提出“qualification”和“eligibility”的区别。实际上,这是给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章制度中规范参赛规则提供新的思路,从而更有利于规则的规范适用。
第2,加强了对参赛资格决定程序的审查。文中所分析的第2案就着重体现了对参赛资格争议的程序问题审查。参赛资格争议的程序包括了2个方面,参赛资格的决定是由一系列的决定组成,并且前一个决定会影响到后面一个决定,因此仲裁庭一方面需要确定对哪一个决定的审查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就是审查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是否出现瑕疵。程序正义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步骤,正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那么参赛资格的程序正义对运动员的权利保护更为重要。基于《奥林匹克》和《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在管辖权问题上的限制,在参赛资格选拔程序的过程中,与“奥运会有关的”选拔排名也只是参赛资格选拔程序中的一小部分,AHD不能面面俱到地审查其公平公正,运动员诉诸于行业协会的内部救济通常也得不到满意的裁决。即使当事人立即申请至CAS,但是CAS又认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在某种程度上有自由裁量权,所以“除非是明显实质的违反选拔标准以至于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决定,否则一些轻微的违反将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还不足以选拔者的决定”。
第3,明确了AHD在解决参赛资格争议中的职能。AHD的职能规定在CAS为奥运会专门制定的《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中,那么为什么在参赛资格争议中需要进一步明确AHD的职能呢?这是因为在温哥华冬奥会仲裁庭裁决第2案和第3案中,申请人都曾向AHD提出超出仲裁职能之外的申请:要求AHD裁决被申请人设立额外的参赛名额给申请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请求是基于温哥华仲裁庭所裁决的第1案的结果,第l案的裁决是AHD支持了澳大利亚国家奥委会(AOC)的申请,同意AOC派代表参赛,但是因为名额已满,而且其他运动员进入比赛也没有任何争议存在,因此,仲裁庭建议IOC增加1个参赛名额,IOC采纳了这一建议,最后申请人便获得了在女子项目中的额外分配的参赛名额。对此,接下来几个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均以普通法上“先前判例”原则,做出同样的申请,但是都被AHD拒绝了,并且AHD多次强调,因为第1案是属于特殊情况,所以才向IOC提出建议,但是是否接受建议还是在于IOC。碰巧的是,IOC也接受了AHD的建议,将额外名额给予了申请人。
实际上,在所有纠纷裁决中,AHD确保每一项决定的做出都有合法的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AHD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如果因为严格适用法律而做出一项不公正的决定时,AHD便会采用司法解释为受侵害方提供救济,当然这种司法解释只能根据法律规则,在法律的框架内做出符合逻辑的解释。在第1案裁决中,AHD认为被申请人FIBT适用规则所做出的决定违反了“参赛资格制度”中基本原则,所以仲裁庭裁决建议给予AOC额外的名额。也就是说,即使AHD为受侵害方提供了救济,并不意味着AHD可以脱离法律的约束,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只能向IOC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对此,后来案件的申请人开始幻想AHD在任何情况下都会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参赛资格决定,很显然,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AHD和CAS一样是***于IOC和其他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它的规则和裁决结果只适用于接受仲裁的合意的双方,对于案外第3人的决定没有约束力和管辖权,涉及要更改案外第3人的决定或者是规则,通常也只是以“建议”的形式出现,而最终是否采纳建议则取决于被建议的一方。
当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面临风险时,运动员可能会比IOC失去更多。IOC还可以在没有某个运动员的情形下使奥运会继续进行,但运动员却没有任何其他参加奥运会的途径。仲裁庭所做的也只能是在照法律和事实下合理保护运动员的权利。AHD在温哥华冬奥会的仲裁实践,但愿能使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则的修改更加规范化、合理化,让更多运动员的各项权利受到切实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华栋,黄世席,都灵冬奥会CAS特别仲裁裁决评述[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19(4):15-18
[2]CAS arbitration N CAS OG 10/001[EB/OL],省略/recent-decision,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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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申请书第7篇
第一条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地(市)级体育行***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弑料。
第七条县(区)级体育行***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拣料。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材料。
成绩证明材料为比赛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相应等级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部门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区)级体育部门报地(市)级体育行***部门审批;
(三)申请一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地(市)级体育部门报省(区、市)体育行***部门审批;
(四)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事五项除外),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区、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体育主管单位报各中心,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五)申请***事五项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体育部门审核,体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以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标准的,应当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十五条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按第十二条规定及时报批。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审批授予部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代表地区(单位)和授予的等级称号等。
第十八条审批授予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归档。
第十九条审批授予部门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
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写明运动项目、运动员姓名、比赛名称、时间、成绩和证书编号等,盖审批授予部门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二十条各级体育行***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级体育行***部门对下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体育部门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体育行***部门举报,体育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体育行***部门,由总局暂停其等级称号审批权1至4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体育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导致做出错误等级称号授予的;
(三)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变造或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有关体育行***部门审批权暂停期间,其所在地区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其上级体育行***部门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总局根据有关体育行***部门的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其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体育行***部门应当撤销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有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授予等级称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