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府采购法》(以下简称***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府采购信息在***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府采购的法律、行***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门负责对***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负责确定***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府采购信息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门负责确定本地区***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府采购信息媒体。
除***和省级***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门受理***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府***门负责在***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府***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府***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府***门提供给***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第四章***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府***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对其的***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府***门。
第二十九条***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府采购信息的***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府***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门指定的***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府***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府采购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府采购信息时间的;
(四)***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府采购信息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府***门控告和检举,有关***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省级***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1日起施行。***2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