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虽然呼吁废除公捕公判大会的呼声越来越大,但一些城市仍在适用。公捕公判大会之存在违背了宪法、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精神,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有诸多不合理性,并由此得出应当废除公捕公判大会的结论。
【关键词】公捕公判大会;存废
2013年1月23日的上午,韩城市的体育场召开了公拘公捕公判大会,对马某等6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逮捕,对朱某等1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刑事拘留,对郭某等10名被告进行公开宣判。一直以来,各界禁止公捕公判大会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各地***府召开公捕公判大会仍屡见不鲜,各种新闻报道不绝于耳:2010年海南三亚千人大会、2011年陕西近200场的公判大会、2012年曹县2000余人公判大会……为什么各地***府如此推崇公判大会?公判大会是否应当禁止?笔者将从后文中具体阐释。
一、公捕公判大会概述
公捕公判,顾名思义,就是在公开场合,召集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将嫌疑人、被告人戴上手铐,当众宣读其罪行和刑罚。其目的在于震慑和严惩犯罪分子,表明了***府打击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是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的方式之一。而这也是各地***府如此推崇公判的原因。其实,现今的公捕公判与古代刑罚公开示众一脉相承。古代就有“刑人与市,与众弃之”示众的思想,其渊源在于古代刑罚报复和威吓的思想,以显示出帝王不可动摇的地位,最终达到治理国家、维护秩序的目的。新中国成立之初,公审公判制度作为镇压反***、阶级斗争的手段之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公捕公判大会存在的不合理性
笔者认为,虽然公判大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惩罚罪犯的严厉性,宣传法治的广泛性,但却使社会的法治文明大大地向后退了一大步。
首先,公捕公判大会违背了宪法、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我国2004年宪法修订将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内,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机关和个人在进行和从事活动时都不得作出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公判大会侵害了被告人的人权,侮辱了其人格,该行为是违法宪法规定和人权精神,绝对禁止。同时新刑诉法将保障人权写入第一条的规定,也体现出我国保障被告人人权、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其次,从诉讼程序来看,公捕公判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也违背了公开审理的初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此可见,公捕公判于法无据,在法院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那么又怎么能让“无罪的人”在群众面前宣判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报道,公诸于众。
再次,示众性的逮捕和判决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均宣告不法。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除、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1988年最高人员、最高检察院、***《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第212条增加的“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的规定延续至新刑诉法中。2007年3月12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显而易见,无论在国外或是国内法律领域都已经禁止,此时的公捕公判制度存在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于法无据。
最后,公判大会的实际结果利大于弊。我们当然不能否认公判大会短期时间对被告人的惩戒是严厉的,对群众的震慑是巨大的。但是当我们冷静的思考下,公判大会实际上带来的后果也是不容小觑。从被告人本身出发,被告人当着上千甚至是数万的群众面前宣判罪行,可想而知心理状态是异常糟糕,可能会产生厌世情绪,情绪疏导不及时,容易出现的扭曲心态,更加不利于今后改造,也不利于今后能远离犯罪,重新做人。从被告人家庭情况来看,有不少是老年人或是小孩子,尤其是小孩子,当他们看到自己至亲至爱的人站在台上拷着手铐,群众拍手称快时,他们弱小的心灵可能就此蒙上阴影,很容易影响他们今后的成长,而同时他们还要承受着邻居、亲戚的指指点点、冷言冷语,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
三、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通过良好的实施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与秩序,如果靠着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公捕公判制度来维护宣传法律道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的价值是对法的一种亵渎,更是人类法治社会的倒退。宣传法律道德、维护社会稳定要从根本上让群众懂法、知法、守法,用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更有效的利用网络舆论、媒体宣传手段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使社会的法治文明进步。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治大学(台北)兼任教授陈长文曾语重心长地告诫:“所有有志的法律人,我们不但不能容许自己成为败坏法律人名声的那片‘枯叶’,也绝不能容许自己成为默许枯叶萎黄的‘隐匿允诺者’。”种种弊端表明作为“枯叶”的公捕公判大会也是时候落叶归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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