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夫妻财产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夫妻财产债务制度包括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夫妻约定债务这三个方面。各个国家在谈及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都会对这个概念加以概括,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有人定义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这是最终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给出明确界定。本文认为在明确一个概念之前,有必要对一些相近概念做一个比较,分析概念区别和优势,便于我们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
1、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夫妻个人债务为夫妻一方因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或约定依法为个人负担债务。这一个单独的债务或发生在夫妻登记结婚之前,或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般情况下,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配偶或配偶一方的债务发生在婚姻之前;第二,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责清偿的债务;第三,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形成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如,***这类满足个人欲望而肆意挥霍或非法活动。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虽然丈夫和妻子同是婚姻主体,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有些方面甚至是分不开的,但丈夫和妻子作为一个独特的个体人格,他们仍然存在个人的利益和责任,这些可以与婚姻无关。鼓励结婚的夫妇贡献婚姻,少做有害婚姻的共同利益之事,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确有必要创建个人债务。这是个人债务的法律意义所在。
2、与夫妻约定债务的区别
法定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制度是各国财产权制度的现有两种形式,法律是允许各方做出约定。本约定应当是自愿和合法的,都必须遵守夫妻平等的原则。每一方都不能通过约定规避法律,以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除在推定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时,通常把在风险经营中,一方对另一方的风险管理明确表示反对或劝阻,事实上没有使用经营收入,且在家庭生活中对债务做出了约定,该债务应被视为个人债务。这里需要区分的是最终约定划为夫妻个人债务的这部分。
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分析前面概念,让我们对夫妻共同债务做一个文字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其遗产继承人按照合同的协议或共同的法律责任,以满足债权人的需求,有一定的行为或某些没有义务采取行动。如何理解这个定义呢?下面通过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来分析洞察其内涵。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特征
1、产生时间不局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关于共同债务的发生,一直有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传统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来讲是结婚登记之日至终止之日,这期间它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后还没有共同生活期间;还包括夫妻分居后,一方向人民法院离婚的期间;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离婚或判决还没有生效期间。在对夫妇的债务共同定义的基础上,我们会发现,这种观点没有描绘出婚姻债务的全貌。
2、义务主体的多样性
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上曾有这样的观点:首先,将家庭中夫妻视为一个非营利性的个人合伙组织,把共同债务当作家庭所欠的债务,家庭为清偿义务主体,家庭合伙组织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财产制的属性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属性,约定其财产时,家庭合伙组织将不会有任何合伙企业的财产,所谓的合作伙伴组织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很显然,婚姻不能被认为是创建合作伙伴关系,这也不符合我们国家的风土人情。加上原来的债务还是夫妻二人,而此次的夫妇二人是有它的多样性。
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包括:
(1)符合婚姻要求且登记为合法婚姻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的要求,男女结婚应该是完全自愿的,达到登记年龄,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医学上认为不符合结婚的疾病的情况。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不管婚姻登记与否,都不是合法夫妻。(2)事实婚姻中的男方和女方。所谓事实婚姻,已满足结婚条件的男女,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公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符合我国法律认可的婚姻形式。事实婚姻关系的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而且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没有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这是无效婚姻关系且不受法律保护。“但仍坚持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3)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婚姻法》中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灭。离婚后,不管是父亲或母亲负责抚养子女,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子女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已经去世的夫妻的遗产继承人。《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假如夫妻共同债务在清偿之前夫妻、夫或妻去世,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
3、发生原因的多样性
共同债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为了迎合夫妇共同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债务是常见的,究其原因是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与家庭开支,包括夫妇的衣物,食品,房屋与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包括购买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生活的住房所负的债务,或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疾病的***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协商一致的文化教育,从事文体娱乐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公寓和其他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为购买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产生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但共同债务不仅限于由于生活在一起形成的必要性的债务。
4、义务主体的连带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说明夫妻共同债务是以丈夫和妻子二人的共同财产作为债的担保,有利于确保债权的兑现。这种债务的性质属连带之债,是一个共同的责任。夫妻双方都应共同承担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的份额。债权人有权追究共同债务,不会由于婚姻关系的变化引起的改变债务的性质。在双方内部约定与法律文书确定的,对债权人原则上是没有约束力的。
三、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理论依据
共同债务范围的理论定义,传统理论将“夫妻住在一起”作为逻辑起点定义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在过去的讨论会从更加实际的层面,但罕见深入的理论分析,毫无疑问,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直是传统理论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展开分析。
夫妻双方共同的债务,自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用个人名义构成债务,就存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尽管它应该是与共同的家庭成员债务加以区分,但主要是正确定义夫妻共同债务与配偶的个人债务。婚姻终结时,原来欠下的债务是由夫妻生活所负,应共同努力来解决。
可以建立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四个理论债务规则:
首先是直接用于夫妇一同生活规则,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形成直接债务,为夫妻连同债务;
二是家庭的规则,在依法设立的家庭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一方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一般授权规则,在另一方概括授予一方一同财产交易经营权的情况下,单方面实施所产生的生产经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是协作经营规则,在夫妇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除产权清晰,明确划分为一方个人财产,所欠下的债务都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