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理位置篇1
一、地理位置的描述和重要性
1.半球位置是经纬度位置
一般来说,地理位置包括绝对位置和相对位置。人教版教材中,大洲位置的描述,是从半球位置、海陆位置和经纬度位置等方面进行的。这样的叙述,看起来半球位置、海陆位置和经纬度位置好像是并列的关系。实际不然,我们知道,东、西半球的划分是以20°W和160°E为界,也就是东、西半球分别是一定的经度范围,即东、西半球位置是经度位置。
2.强调地理位置的重要性
许多自然现象和人文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地理位置,如亚洲东南部显著的季风气候,是因为地处世界最大的大洲和大洋之间。
(1)东南亚――“十字路口”的位置:东南亚一节的第一框题――“十字路口”的位置,就突显和强调位置的重要性。课文中,又对马六甲海峡大篇幅叙述。这样,许多人对“十字路口”的位置和马六甲海峡在课文中的作用就会产生理解上的混淆。笔者认为,“十字路口”的位置和马六甲海峡位置的重要性是东南亚位置重要性的两个主要表现。如果说地处亚洲与大洋洲、太平洋与印度洋之间的“十字路口”是锦,那么位于马来半岛和苏门答腊岛之间的、欧洲非洲与东南亚东亚各港口最短航线必经之地的马六甲海峡则是其上的一朵鲜花。
(2)中东――“三洲五海之地”:和东南亚一样,中东位置细化,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三洲五海之地”、苏伊士运河和土耳其海峡上。中东联系亚、欧、非三大洲,沟通大西洋和印度洋,周边有阿拉伯海、红海、地中海、黑海和里海。苏伊士运河、土耳其海峡被称为“天下咽喉”,是地中海通往黑海的唯一海峡。苏伊士运河沟通了地中海和红海,间接地沟通了大西洋和印度洋,是世界上使用最频繁的航线之一。
二、强调地质要素的案例:主要在《日本》和《世界最大的黄土堆积区――黄土高原》中
1.多火山、地震是日本主要的环境特征
教材以“多火山、地震的岛国”为标题介绍了日本的自然条件,把日本的位置、领土、地形多山、海岸线曲折多港湾、火山地震活动频繁等特点联系了起来,并用***文资料多火山、地震对日本的影响进行了举例描述。从中可见,“多火山、地震”在日本一节教学中的重要地位。
2.黄土是一种岩石,也是这一区域最显著的自然环境特征
《世界最大的黄土堆积区――黄土高原》一节课题是由原来的《黄土高原》改进来的,意在突出“黄土”这一地质要素。首先,要明确黄土在地理科学中是一种岩石,在教材中可以理解为黄土这种岩石及其上的黄绵土。其次,黄土已成为黄土高原这一区域最显著的自然环境特征。因为黄土是影响黄土高原千沟万壑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影响黄土高原水土严重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是影响黄土高原许多人文现象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有甚者,人们提到“黄土”“黄土地”已经不单指一个自然名词,而往往带有特定的人文含义,如“黄土文明”“黄土文化”“黄土风情”等。
三、初中地理中出现的自然环境要素有哪些
对自然环境要素,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概括和分类。有的认为自然环境要素由大气、水、岩石、生物、土壤、地形等组成;有的认为包括土壤、位置、地形、地质、气候、水文、生物、资源,灾害等;有的认为包括岩石圈、大气圈、生物圈、土壤圈和水圈;还有六大要素、五大要素等说法。
人教版课本中,七年级下册第六章分为《位置和范围》和《自然环境》两节;八年级第一章为《从世界看中国》、第二章为《中国的自然环境》。从中可见,位置没有被列为自然环境要素。须注意,在学习每个区域自然环境之前,必须学习位置。
四、日常生活用语与地理专业名词的区分
日本地理位置篇2
水库移民工程为__河水电梯级开发的第八个梯级,电站位于mx县境内。电站以发电为主,装机容量为340MW,多年平均发电量18.18亿kW· h,年利用小时数4546h,正常蓄水位1235m,相应库容为4.8489亿m3,死水位1205m,相应库容为0.6242亿m3,调节库容为4.2247亿m3,水库干流回水长度约24.27km。
根据《__河水库移民工程招标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以下简称《实施规划报告》),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涉及DF州的mx和mt2个县、5个乡(镇)、12个村委会,共74个村民小组(淹没影响区涉及mx县大坪镇、mxl镇和TT镇等3个镇10个村民委66个村民小组,涉及mt县W乡Y村民小组);水库淹没TT镇***府驻地集镇1个共25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在集镇经商的个体工商户,淹没涉及专业单位8个、小型水电站2座,还有交通、广播电视、电信、输变电、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等项目。建设征地总面积13.52km2,耕地10035.69亩、园地197.48亩、林地6817.68亩、建设用地483.1亩、未利用地2581.9亩;占地范围内2006年底人口2423人,设计水平年农业生产安置人口为4100人(水库淹没影响区3574人,枢纽建设区526人),应搬迁移民人口4853人,其中水库淹没影响区4741人(农业人口3405人,非农人口988人,专业单位人口348人),枢纽工程区112人(农业人口);涉及房屋面积116794.47m2。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补偿静态总投资69641.87万元。
根据《实施规划报告》电站工程总体计划进度: 2006年1月开工建设, 2008年11月下闸蓄水,2009年第一季度首台机组发电。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WWDF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于2009年2月7日召开“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协调会”,重新协调拟定了下闸蓄水方案,计划2009年5月1日下闸蓄水, 2009年8月第一台机组发电,2010年4月工程竣工。因受移民阻工事件影响,下闸蓄水时间再次推迟到2009年10月底。
2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编制情况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由H研究院承担,并于2006年10月全面开展实施规划设计工作。
2006年12月底完成埋设水库淹没土地征用和移民搬迁水位线永久界桩。
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由H研究院技术指导,mx县移民开发局组织、mx县相关部门、涉及乡(镇)分管领导参加,mt县由mt县移民安置实施机构组织)完成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复核分解工作。
2007年4月,mx县人民***府向DF州人民***府提出关于水库移民工程移民安置点变更的请示经州***府批准确定为:4个农村移民安置点即TT镇的龙山、ZZ,md乡的rr,mxl镇的老地房;2个集镇迁建点即TT乡czs集镇迁建点、TT镇***府机关迁建点。
2007年5~8月完成移民安置点规划设计。
2007年12月《__河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送审本),由GG省移民开发局委托GGKF中心组织审查,2008年1月经进一步评审讨论,补充修改,完成了《__河水库移民工程招标设计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编制工作,2008年3月GG省移民开发局审查批复了实施规划报告。
3 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任务
2009年3月11日GGWWDF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报请DF州委、州人民***府同意(《关于调整水库移民工程下闸蓄水时间等问题的请示》唐文水际〔2009〕21号),确定下闸蓄水时间为2009年10月底,H研究院编写了《水库移民工程下闸蓄水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要求设计报告》(以下简称《下闸蓄水任务报告》),计划2009年10月底下闸蓄水,同年12月第一台机组发电,2010年4月工程竣工。按照蓄水要求和移民搬迁、库底清理的实际工程量,结合地方***府实施计划,要求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水库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淹没区农村移民、集镇和专业单位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工作,为下闸蓄水创造条件。
3.1 农村移民安置
根据《实施规划报告》水库移民工程下闸蓄水前应完成水库淹没区农村移民安置主要任务为:完成征用耕地6895.34亩、园地190.48亩、林地5580.8亩、其它农用地145.91亩的补偿兑现,mx县完成淹没区农村居民207户870人的搬迁安置(czs集镇迁建点143户593人,ZZ安置点5户23人,rr安置点25户111人,后靠17户66人,自主外迁17户77人),mt县完成淹没区1户3人后靠安置。
3.2 集镇迁建
完成库区内被淹没的nwh集镇(TT镇***府机关单位驻地)搬迁。nwh集镇应搬迁安置移民任务为85户1088人,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32户846人,街道53户242人(其中农业移民42户208人,个体工商户11户34人)。安置方案:机关企事业单位8户186人、街道53户242人搬迁到czs集镇迁建点;TT镇***府机关、企事业单位24户660人搬迁到TT口岸新址迁建点,恢复原有功能。
3.3 专业单位搬迁补偿
完成水库淹没涉及的10家专业单位搬迁工作,包括等10家单位。
3.4 专项设施改(复)建
完成被淹公路改建工程和广播电视及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改(复)建项目,除需要改(复)建库周交通四级公路总长61.012km外(被淹没长度为38.3km,mx县),其他以直接补偿方式由相关单位自行恢复。
3.5 库底清理工作
水库移民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范围表(表3.5-1)
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
建筑物与构筑物清理
移民搬迁线以下(即p=5%回水外包线)。
林木砍伐与林地清理
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
卫生防***清理
移民搬迁线以下(即p=5%回水外包线)。
障航清理(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和林地
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
根据《实施规划报告》,mx县库底清理工程量为:建筑物112329.9m2,园地及林地清理6142.88亩,居民点卫生清理302户,坟墓376冢,桥梁构筑物3座。清理内容和范围详见(表3.5-1)。
4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4.1 移民搬迁安置
一、mx县:截止2009年10月24日,mx县完成淹没线下全部移民299户1958人搬迁安置。其中,71户154人自主外迁(1户搬迁到czs临时过渡安置),3户14人后靠安置,225户1790人集中搬迁安置(czs集镇迁建点183户1021人,包含机关单位8家197人;ZZ安置点1户8人;rr安置点17户91人;TT***府机关迁建点24家670人)。对未完成建房的将采取搬迁入住临时板房的方式进行安置过渡。
mx县各安置点移民搬迁安置情况为:
(一)、czs集镇迁建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到czs集镇迁建点集中安置的淹没线下175户824人(含49户临时过渡安置)已全部搬迁完毕(1户原自主外迁移民现仍未签订搬迁协议,到czs集镇迁建点集中临时过渡安置)。
(二)、ZZ移民安置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ZZ安置点完成搬迁安置农村移民72户309人,淹没线下1户8人,已搬迁入住9户(已含淹没线下1户),其余在建房屋未搬迁的移民户为淹没线上移民,不影响现阶段下闸蓄水工作计划。
(三)、rr移民安置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rr安置点实施安置农村移民17户91人(均为淹没线下)已全部完成搬迁安置,其余在建房屋未搬迁的移民户为淹没线上移民,不影响现阶段下闸蓄水工作计划。
(四)、TT***府机关迁建点:截止2009年10月24日,TT***府机关迁建点实施搬迁安置机关企事业单位24户670人,
TT镇***府机关、农技、司法、财***等共16户487人完成搬迁安置,另外工商所、兽医站、国土所、老君山林场等共8户183人需迁入机关迁建点自行建设的机关站已搬出库区但还在建房,不影响下闸蓄水工作。
二:mt县:完成1户3人后靠搬迁安置,完成征用土地68.49亩耕地和0.4亩灌木林地补偿兑现,完成灌木林地清理,下闸蓄水阶段任务全部完成。
4.2专业单位搬迁补偿及恢复情况
一、专项设施改建:nnw水厂、县矿产公司nwh加油站、##、nwh供电所(含开关站)以及TT中学均已完成补偿并自行恢复重建,满足下闸蓄水要求。广播电视及通讯、电力设施,已完成补偿并由相关单位自行完成恢复。yeb矿泉水厂经mx县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最终确定10月26日停产,27至29日拆除机械设备,30日搬迁拆除完毕,补偿后自行恢复重建。
二、库周交通改建工程:水库移民工程水库淹没库区四级公路38.3km,规划改(复)建线路总长61.012km,路基宽6.5m,路面宽4.5m,路面为泥结碎路石。截止10月24日,已完成路基开挖44.234km,土石方工程量2828000m3,涵洞混凝土预制盖板920块,支砌挡土墙4100m3。结合当地原有交通条件,涉及保通路段南歪至分水岭22.279km,截至10月24日已实现贯通,基本能满足库周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但路面尚未铺设碎石如果遇到雨天通行仍然存在较大困难。
5库底清理
截止2009年10月24日,1235m淹没线以下移民已全部迁出,林地园地清理工作完成95%以上;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物除yeb水厂、nnw矿泉水厂等少数专项设施单位建筑物尚未拆除外,基本完成拆除工作;S矿厂及B矿厂固体废渣6万余吨已于8月底全部清理完毕;小发电站两座1800 m2建筑物已完成拆除清理工作;坟墓清理全部完成共376冢;涉及拆除桥梁3座,D桥梁、C吊桥分别计划于10月25日、10月28日启动拆除工作,10月30日前清理完毕。剩余未清理部分林地、河道树、绿化树以及电力设施杆材及线路计划于10月30日清理完毕,yeb水厂、nnw矿泉水厂的拆除工作计划在10月30日完成。卫生消毒防***工作由mx县疾病控制中心专人配合库底清理工作同时进行。
6 移民资金使用情况
水库移民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静态总投资69641.87万元,其中:水库淹没处理概算投资为62521.08万元,枢纽工程建设区概算总投资为7120.79万元,截止2009年9月30日,已完成投资44440.95万元,其中:库区农村移民补偿费19880.49万元;枢纽建设区农村移民补偿费4805.12万元;rr安置点项目建设费496.03万元;ZZ安置点项目建设费651.5万元;老地房安置点项目建设费24万元;TT口岸安置点项目建设费3014.93万元;czs安置点项目建设费4312.04万元;专业项目复(改)建费6653.35万元;库底清理220万元。
7 验收情况
根据DF州人民***府与业主等单位商定的下闸蓄水时间及工作任务安排,mt县***府于2009年9月25日组织县移民局、国土局、Wxian***府对水库移民工程箐角库区移民搬迁生产安置进行了初步验收,提交了初验报告;mx县***府于2009年10月24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并提交了自验报告。2009年10月24日DF州***府成立初验委员会,25日进行了初验,并提交了初验报告。
8 总体评价
在各级人民***府、移民主管部门、业主等单位的大 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水库移民工程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补偿、搬迁安置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淹没线下补偿及搬迁安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库区复(改)建的库周交通、通信、电力等专业项目恢复建设情况基本满足下闸蓄水要求;专业单位补偿及搬迁基本完成;两个安置点、两个集镇迁建点功能基本恢复;正常蓄水位1235m以下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拆除、林木砍伐、卫生消毒防***等库底清理工作总体基本满足下闸蓄水的要求。
9 建议
一、加强和规范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率,建议州县移民实施机构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GG省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及《GG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GG省人民***府关于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循“***府负责、项目管理、专户储存、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并完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报表制度,对工程量大时间跨度长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按照对应项目进度拨付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拨付使用的原则程序,确保移民资金的安全运行、合理有效使用。
二、czs集镇迁建点给排水工程及市***道路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对迁建点内移民、工商户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建议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加强对施工单位、移民房建的施工组织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规定质量、工期履行职责和义务。
三、ZZ安置点、czs集镇迁建点变更设计报告仍然没有完成,建议有关各方本着实事求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策及程序要求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及早解决问题,同时应加强完善今后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组织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
四、建议县级移民实施机构以《实施规划报告》为依据进一步加大移民安置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移民安置区生产用地的流转分配到户工作,认真落实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使问题得以及早解决;进一步做好移民思想稳定工作,耐心细致的解释移民提出的有关问题和要求,确保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同时建议mx县尽快完成对剩余资源的处理方案。
日本地理位置篇3
模拟水氡观测每天由人工完成取样、分析,数据处理、报送,报表打印,值班表处理等工作,数据格式为文本和EXCEL格式。新丰江水库库水位观测每月利用新丰江电厂观测的水位数据,进行入库和数据转换处理,数据格式为文本和EXCEL格式。2.2地壳形变观测项目每天人工完成室内跨断层水准的钢标、瓷标观测,数据处理、报送,报表打印,值班表处理等工作,数据格式为文本和EXCEL格式。
2地电观测项目
90409为数据日期,44441为地电阻率数据代码,其后面三组分别为南北向电阻率、东西向电阻率和深孔电阻率数据,44442为自然电位数据代码,其后面四组分别为南北向自然电位、东西向自然电位、深孔自然电位和地电观测室室温数据,99991为水氡数据代码,66661为水位数据代码,66663为水准数据代码,其后面的四组数据分别为水准钢标、水准瓷标、水准观测室室温和水位数据,13005为新丰江中心地震台的台站编码,所有数据编码中,X0X06表示缺数。报文保存的文件格式为hy20130410.txt。地电原始数据编报将前一天人工观测所得到的地电原始数据按规定格式进行编报和上传。44440为南北向电阻率时测值代码,其后面的24组数据为当日00时至23时数据,44441为东西向电阻率时测值代码,44443为深孔电阻率时测值代码,44444为南北向自然电位日均值代码,44445为东西向自然电位日均值代码,44447为深孔自然电位日均值代码。报文保存的文件格式为dd0413.13.txt。文件保存和数据包压缩除了以上两个编报文件外,新丰江中心地震台前兆观测每天(以2013年4月10日为例)要按要求生成的数据文件还有7个,分别为南北电阻率日均值(代码041)文件Y4040410.13、东西电阻率日均值(代码041)文件Y4041410.13、南北自然电位日均值(代码044)文件Y4044410.13、东西自然电位日均值(代码045)文件Y4040410.13,文件名中前两位Y4为台站代码,第3至第5们为测项代码,第6们为月份(10、11、12月分别为A、B、C),第7和第8位为日期,第10和第11位为年份;新丰江水氡数据文件XFJ9620130410.txt;前兆台网观测仪器运行监控日报EXCEL文件GDXFJ20130410.xls;模拟前兆数据压缩包(简称D包)文件Y420130410D.rar(压缩内容包括钢标数据文件Y40D3409.13、雨量数据文件Y40A3409.13、水温数据文件Y4095409.13、水氡数据文件Y4096409.13和模拟监控日志文件Y420130410.log)。这些文件按固定格式生成后要上传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定服务器。
3数据库表和EXCEL模板表的设计
用于存放模拟前兆观测数据,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本软件在jopens数据库中设计了“Report”等18张数据库表,作为存放数据的“仓库”。Report数据库表的结构设计如***3所示,由于篇幅所限,其他数据库表的结构设计***不一一给出。EXCEL模板表格的设计为了实现自动输出(打印)新丰江中心地震台前兆数据的各种EXCEL报表,设计了“水氡观测数据月报表模板”等7张EXCEL模板文件,在观测人员需要处理各种报表的时候,能够通过软件完成自动化处理过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水氡观测月报表模板文件”的结构如***4所示,由于篇幅所限,其他EXCEL模板文件结构***也不给出。
4软件设计及相关模块功能介绍
水库库水位数据处理:包括入库、输出(打印)、转换等。流体观测值班表处理:包括自动排班(按排班规则)、查看值班表、入库、输出(打印)、调整值班表、人员请假处理等。形变观测模块主要实现的功能:水准观测数据处理:完成每日水准钢标、瓷标等数据的入库、查看、保存、上传(通过软件的FTP功能)等。形变观测值班表处理:包括自动排班(按排班规则)、查看值班表、入库、输出(打印)、调整值班表、人员请假处理等。形变观测日志、月报表、年报表处理:包括入库、查看、修改、导出(打印)算等。地电观测模块主要实现的功能:观测日志处理:包括每日地电日志数据的录入、查看、修改和报表打印输出等。地电原始模拟数据处理:包括每日地电原始数据的导入、入库、查看、修改、转换、上传、报表打印输出等。地电观测月报数据处理:包括每月地电观测报表的生成、输出等。地电值班表处理:包括自动排班(按排班规则)、查看值班表、入库、输出(打印)、调整值班表、人员请假处理等功能。数据处理模块主要实现的功能:每日发报数据编报:按照要求格式完成每日前兆观测数据的录入、入库、编报、压缩、上传等工作。D包数据压缩文件通过ShellExecute()函数调用压缩软件WinRAR的命令行功能生成,命令格式如下;strPara参数指定了需要生成的D包数据文件名和压缩包里面所包含的相关数据文件,m_strWinrarPath参数为包含绝对路径的压缩软件WinRAR.EXE文件,m_strDayreportPath参数为D包数据文件名和压缩包里面所包含的前兆数据文件的目录。会商数据转换:按要求将数据库中的前兆数据转换成会商软件能够处理的格式,并保存成文本文件。生成每日监控日志:填写前兆台网运行监控日报EXCEL文件,支持入库、输出和上传。生成每日模拟观测日志:生成D包数据文件压缩时所需要的模拟测项日志文件,保存到指定目录。系统设置模块主要实现的功能:数据库链接参数设置:主要实现MySql数据库链接参数设置、FTP服务器链接参数设置、MySql数据库表设置等功能,设置数据保存在database.txt文件中。文件路径设置:设置软件生成的各种前兆数据文件的保存路径、EXCEL.EXE文件路径和WinRAR.EXE文件路径,保存到filepath.txt文件中;设置生成报表所要到的各种EXCEL模板文件的路径,保存到template.txt文件中。值班人员设置:主要实现参加流体观测、形变观测和地电观测的值班人员入库、修改、值班顺序调整等管理功能,设置值班表的排班规则,保存到dutysort.txt文件中。测项代码设置:设置各模拟测项的代码,并保存到数据库中,用于生成监控日报文件和模拟日志文件调用。软件调试运行通过在VisualC++6.0平台上对软件进行调试,最后编译生成了Release版本的“地震台站前兆数据处理软件”,经测试,软件系统运行稳定,达到预定目标。软件运行效果所示。使用本软件之前,需要在电脑上安装。
5结语
日本地理位置篇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2005年4月1日施行)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
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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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设计***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日本地理位置篇5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私房的拆迁安置
第三章 公房的拆迁安置
第四章 其它拆迁安置
第五章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南宁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按基建程序批准的工程项目,需要拆迁原有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拆迁安置。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拆迁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住户,必须顾全大局,服从规划要求,按期拆迁。
第二章 私房的拆迁安置
第五条 拆迁居民私有房屋,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规定,按房屋等级参照现行价评定造价,由建设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付给房主。
第六条 拆迁户的住房要妥善安置,因地制宜,协商解决。
拆迁户要求租用公房者,由建设用地单位将所需资金、材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建房安置解决。产权归房地产管理部门。
拆迁户要求回建者,由建设用地单位在市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按原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和质量回建。
拆迁户要求购置住房者,可按国家规定的购置办法,申请办理。
第七条 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以决定拆迁时核实的住房面积为依据,按照一般居民住宅状况和现有条件安排。
第八条 改造旧城区建新的居民住宅,需联片拆迁居民私有住房的,新房建成后,优先安置该处拆迁户中的业主户。
第九条 拆迁郊区农民私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如院门、院墙、棚子、畜舍等),应本着充分利用原房旧料回建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现行造价补给工资和材料,自行迁建。自行迁建有困难者,建设用地单位要负责迁建。迁建农民房屋所需基地,由建设用地单位和乡(镇)***府、村民委员会协商安排。
第三章 公房的拆迁安置
第十条 被拆迁单位公房要求自行回建者,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和拨给建材指标,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折价,价款一次拨付。被拆迁单位要求建设用地单位回建者,按房屋的结构和建筑面积回建,原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拆除,不再补偿。被拆迁单位要求改变原结构或扩建的,所增加的投资和材料由其自行负责。
被拆迁单位已由国家投资另行新建或拨给房屋者,原有房屋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回建安置后,产权仍归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其它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 拆迁***府保护的文物古迹,以及外侨、教会和寺庙的房屋,须报市人民***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均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章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单位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坚持不改者,吊销施工执照,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对已按规定作了合理安置,仍坚持无理要求,拒绝或拖延搬迁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搬迁、拆除;当事人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又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在拆迁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者,由公安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日本地理位置篇6
【第五章发展与合作】
1.目前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
2.从陆地面积看,的是俄罗斯,其次加拿大、美国,中国位居世界第四位。从人口来看,最多的是中国,印度居世界第二。
3.世界各国的***治制度主要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4.一些还没有获得***的殖民地和属地,叫做“地区”。目前世界上有30多个地区。5.国界主要依据山脉、河湖、海洋、经纬线来划分。6.国界范围以内的领陆、领水和领空,总称领土。
7.目前,世界上有20多个发达国家,主要分布在欧洲、北美洲和大洋洲。亚洲的日本也是发达国家
8.目前,世界上有150多个发展中国家,大部分是二战后新***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
9.在国际上,习惯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治、经济商谈称为“南北对话”;把发展中国家的互助合作称为“南南合作”。
“南”——发展中国家主要分布在南半球及北半球的南部。
“北”——发达国家主要分布在北半球,也有少数分布在南半球。
10.目前,世界上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正式成立于1945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其基本宗旨是“促进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1
【第六章亚洲】
1、亚洲的地理位置:地处东、北半球,东北方向以白令海峡与南美洲为界,西北以乌拉尔山脉、乌拉尔河、里海、大高加索山脉、黑海和土耳其海峡与欧洲为界,西南与苏伊士运河与非洲为界,南面隔海与大洋洲相望。
2、亚洲是世界第一大洲:面积,跨纬度最广,东西距离最长。
3、人们按地理方位把亚洲分为:东亚、南亚、西亚、北亚、中亚、东南亚;中国位于东亚,东亚的国家有:中国、日本、朝鲜、韩国、蒙古。
4、分层设色地形***:(中部(深棕色——粉红色)海拔较高,四周颜色逐渐由浅黄色到浅绿的颜色——海拔逐渐变低)——亚洲地形的特点:中间高,四周低。
5、能在地***中找出下列地名,说出这些地理事物的表现形式:喜马拉雅山脉、珠穆朗玛峰(黑色小三角)、青藏高原(深褐色区域)、西西伯利亚平原(绿色区域)、里海、贝回尔湖、死海(封闭的浅蓝色)、阿拉伯半岛、马来群岛、华北平原、印度河平原、德干高原、帕米尔高原、伊朗高原。
6、河流分布特点:发源于中部,呈放射状流向四周。主要河流有:长江、黄河、湄公河、恒河、印度河、鄂毕河、叶尼塞河。
7、亚洲气候特点:气候类型复杂多样,季风气候著,大陆性气候分布较广。分析其它大洲气候特点的方法:气候类型的分布规律和那种气候类型分布最广。季风气候的特点:夏季高温,冬季低温,降水季节变化大,集中于夏秋季节,雨热同期。
8、按人口排序:亚洲、非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按人口自然增长率排序:非洲、南美洲、亚洲、大洋洲、北美洲、欧洲。
10、国家的产业结构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越高的国家,经济越发达,第三产业大,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起低的国家,经济越落后,第一产业比重越大。
亚洲经济差异:东部沿海经注发达,西部内陆经济较落后,不同的海陆位置经济发展不同,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不同。
【第七章我们邻近的国家和地区】
1、地理位置:海陆位置(太平洋西北部)、大洲位置(亚洲东部)、纬度位置(经纬度跨度较广)23°N——46°N、122°E——148°E,日本南北国土狭长,并与经线斜交,使得日本的地理环境更为复杂多样,跨纬度最广,南北温差就大,跨经度广,东西地方时差就大。
2、地形特点:典型的岛国,以四大岛(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大岛)和3900多个小岛组成;国土面积37.7万平方千米;海岸线曲折,多优良港口(如神户、横滨),地形以山地为主、平原面积狭小、多火山、地震(日本地处太平洋板块与亚欧板块的交界处,地壳活动频繁,不稳定)
3、发达的加工贸易型经济:日本是世界经济强国,属加工型贸易型经济,对外依赖严重,要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出口制成品。
4、日本的主要工业区:京滨工业区、名古屋工业区、濑户内工业区、阪神工业区、北九州工业区;分布特点:日本工业高度集中,主要分布于濑户内海沿岸和太平洋沿岸地区。
5、东西方兼容的文化:传统色彩与现代气息并存,中日文化交流源流长。
6、日本投资措施:扩大海外投资,建立海外的生产和销售基地,主要向美国、西欧和东南亚地区;海外投资建厂给日本带来的好处: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降低工业生产的投入成本;加入国际经济技术的合作和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减缓资源消耗,保护本国环境,减少运输成本的投入。日本在海外投资建厂对其它国家的影响:日本把污染严重的企业移到海外,会使其它国家的环境受到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日本从本国利益出发,保护本国资源的意识很强,但是大量进口木材或远洋超量捕捞,将导致世界其它地区或国家的资源严重破坏,进而导致全球生态环境失调。
日本地理位置篇7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改造旧城,把宁波市建设成为现代化港口城市,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一切空地、街基、水面、房屋基地,均为国家所有(不包括农村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凡经批准定点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好审批手续后,再按本办法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理。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下,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任何单位不得与拆迁户私议近迁条件和收购私房。
第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好补偿安置工作后,被迁居民和单位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居民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拆迁,协助做好动员搬迁工作。
第五条 在拆迁地段的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国家建设征用(调拨)土地通知”之日起,应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调房和私房买卖等手续。对被迁居民的户口、粮食、副食品供应和医疗、转学、转托等事项,公安、房管、财贸、文教等部门应凭住房安置通知书,及时予以办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居民住房,应先安置,后拆除。建设单位应按照拆一平方米建一点三平方米的比例,建设拆迁用房,交房管部门统一安置,或由房管部门统建,建设单位按上述比例承担建房资金和材料。
第七条 安置拆迁户口住房,以常住正式户口为准,并根据家庭人口及其组成状况进行安置。
住房安置标准,可根据宁波市的具体情况,由宁波市人民***府规定,报省人民***府备案。
对拆迁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侨眷等的住房安置面积,可予适当照顾。
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以二个子女的标准分配住房。
第八条 拆迁户的安置,采取临时安置和固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拆迁户中主动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的,在安置住房时给予优惠照顾,并由建设单位按人口多少发给一次性临时安家费每户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第九条 拆除居民私有房屋,由市房管局按私有房屋征购补偿标准予以折价收购。若产权人不愿征购,亦可自行拆除,但不予补偿;若产权人拆料易地自建住宅,建设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移建补助费。已领取移建补助费的,不再安排住房。
第十条 拆迁私房,如产权人要求保留私房产权,建设单位可按该私房户应安置的面积,以新房调换产权,按质论价,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拆迁户搬迁时,由建设单位发给一次性搬家费每人五元,或由拆迁户工作单位凭房管部门证明给予公假三天,住临时过渡房的,在固定安置时,再发给搬家费每人五元。
第十二条 拆迁户在搬迁时,必须缴清原欠公房的房租和地产税。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内的公房和已征购的私房,由房管部门拆除。住户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和内部装葺,违者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在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建设单位按原建筑面积所需资金、材料,拨给被迁单位自行建设;被迁单位自行建设确有困难,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也可以双方协商,由建设单位用企业产权的房屋调换。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市郊人民公社社员住房时,应实行自拆自建,由建设单位补偿移建费,交人民公社、生产队或社员本人自建。市郊队员建房,也必须按照建设规划定点,不得自行选地建房。
第十六条 拆除教堂、寺庙、人防设施,应与有关主管机关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拆迁中,对原有以及新发现的古迹文物,应妥善保护,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拆除公共设施(如公共厕所、电杆、各种管线等),应与主管部门联系,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用地需拆除坟墓时,要登报通知坟主,限期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逾期无人认领、迁移的,作无主坟墓处理。
第十七条 拆除私有的炉灶、水井、畜舍、柴间、厕所、水电装置等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中,应保护树木。对被迁范围内私有树木,按园林部门规定折价补偿,不得自行砍伐。
第十九条 1978年3月1日宁波市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布告》中规定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凡按上述规定作了合理安置补偿后,被迁单位和拆迁户,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腾地。对于逾期不搬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搬迁。对教育无效、拒绝搬迁、妨碍城市建设的,房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拆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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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设计***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日本地理位置篇9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实行统一拆迁,对拆迁工作集中管理。
拆迁人应委托市、区、县人民***府批准成立的拆迁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府授权的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对拆迁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发给《拆迁资格证书》;对专业拆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市人民***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拆迁中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业务。
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或上一级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作好宣传动员和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拆迁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见书,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与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拆迁机构签订拆迁委托书,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拆迁主管部门缴纳委托拆迁费和拆迁管理费。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拆迁立项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等有关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有关的手续,并将拆迁人、拆迁机构、拆迁范围、户口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户口冻结期间,因出生、***人退出现役、结婚等确需入户、分户的,经市人民***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街连片的街坊改造工程引起的拆迁,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半;其他工程引起的拆迁,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自行解冻。
第九条 拆迁公告后,拆迁机构应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房屋勘测等拆迁准备工作,提出拆迁方案,并与拆迁人就拆迁经费、安置房源等事宜签订书面拆迁协议,一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拆迁主管部门拆迁通告。
第十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机构应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办法、补偿金额,房屋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协议,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后,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方可拆除。
第十一条 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机构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人民***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存有产权、债权或使用权纠纷的,当事人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尚未解决的,由拆迁机构按本办法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属产权、债权纠纷的,补偿费暂由拆迁机构无息代管;属使用权纠纷的,暂安置使用人。待纠纷解决后,由拆迁机构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执行。
第十四条 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房屋,拆迁机构应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管部门对被拆除房屋应及时停租、撤管、注销产权。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由拆迁机构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残缺修复和市容卫生的处理等事宜。拆除市***公用设施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六条 拆迁人和拆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拆迁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性质,不得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拆除***事设施、人防工程、涉外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拆迁机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私有房屋由拆迁机构作价补偿,房屋的附属设施可给予适当补偿。
所有人对自住房屋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售给安置房屋。所售房屋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按建筑造价结算;所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其超过部分按商品价结算。付清购房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办理。原租、借合同不因拆迁而失效,因拆迁引起变动原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
所有人不要产权,使用人由拆迁机构给予安置的,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所有人支付补助费;使用人由其所在单位安置的,由拆迁机构向所有人和提供安置房屋的单位支付补助费;使用人自行安置的,由拆迁机构向所有人支付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住宅房屋,包括拆甲区安乙区的,用安置使用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确有困难的可作价补偿。
拆除单位的自有房屋,可实行作价补偿,房屋的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机构对其在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或营业执照规定的从业人员,计发基本工资或生活补助费。由财***拨付工资的单位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房管部门按代管房屋处理。
第二十六条 拆除市***公用设施,由拆迁机构按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
住宅房屋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一房多用途的,按户口冻结时的主要用途确认。
第二十八条 安置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其家庭人口,应以户口冻结时常住户口的常住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口簿的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非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战士(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二)夫妇一方临时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幼儿和报在本市工作单位的野外工作人员;
(四)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住宅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新开发的住宅建设工程,就地安置。旧城区改建的建设工程,住宅和底部一层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和底部两层及其以上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易地安置。
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对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易地安置;对公共福利房屋、市***公用设施、商业网点等和受地域性限制的单位,原则上就近安置。
第三十条 对住宅使用人易地安置的,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应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对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原则上按被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对原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标准,同时又超过本市近期规划人均居住水平的,可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国家规定住房标准或本市近期规划人均居住水平安置;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标准的,按本市解困规定办理。
(二)易地安置的,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25%。
(三)对应在区位好的地段安置而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标准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40%。
(四)实际安置面积比应安置面积少1平方米或多3平方米以内的,均为正常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缴;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缴。
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按规定发给奖励费。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屋为住宅楼的,应按立体切块提供。拆迁机构应参照被拆除房屋的情况和使用人家庭成员年龄结构,合理安排楼层。对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应予以照顾。安置两套以上房屋的应酌情搭配楼层。
第三十五条 使用人因房屋拆除需要搬迁的,由拆迁机构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住宅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八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或拆迁机构提供,也可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过渡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内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适当增加过渡安置补助费。由拆迁机构提供过渡安置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机构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除外。
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到位搬迁,并由拆迁机构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机构发给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工,并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3%~5%处以罚款。
(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多拆或少拆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5%处以罚款。
(三)改变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性质或建筑设计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责令其恢复原性质或原设计;无法恢复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并对拆迁人按工程造价的1%~3%处以罚款。
(四)使用人超过搬迁(包括到位搬迁)期限的,超过一天扣发50%搬迁补助费,超过两天扣发全部搬迁补助费,超过三天及其以上按实超天数计罚,每天罚款金额等同提前一天的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条 对个人的罚款,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扣缴;对单位的罚款,由其开户银行扣缴。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策规定。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超面积安置费、各种奖励费、各种补助费的标准,被拆除房屋和拆除物的重置价、建筑造价、成本价、商品价及其成新的勘估标准,近期规划人均居住水平、解困规定等,由市人民***府根据本市情况制定,报省人民***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省、市人民***府确定的个别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拆迁,市人民***府认为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出义务性贡献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实施办法,作为重大事项提交市人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在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本地理位置篇10
山西省最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条 为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府房地产行***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区)人民***府房地产行***主管部门或人民***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 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
(三)负责房屋拆迁单位(含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
(四)调解和裁决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争议。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持有省房地产行***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房屋拆迁单位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用地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实施委托拆迁的,还须提交委托拆迁合同。
第六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拆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省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审核:
(一)拆迁居民超过三百户或临时过渡安置超过一百户的;
(二)拆迁居民自行过渡超过二百户的;
(三)拆迁房屋涉及外国组织和外国人的。
第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等手续,但停办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满或者拆迁人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条 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或停止拆迁,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书面协议;
(三)安置用房应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
(五)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房号、面积、层次张榜公布;
(六)将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发证部门;
(七)拆迁安置工作完结后,书面报告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十条 被拆迁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搬迁,不得借故拖延阻碍建设施工;
(二)如实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设施的合法产权证件或使用证件;
(三)自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变房屋用途或进***地产交易;
(四)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和安置协议;
(五)按期进户并及时腾退周转房。
第十一条 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按下列规定补偿给房屋产权所有人:
(一)被拆迁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换产权,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二)被拆迁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给予补偿;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补偿外,可再给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第十二条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自管住宅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补偿,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建筑造价结算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标准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或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结算。
(三)***府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重置价格补偿,补偿金额由代管部门代管,并保存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付给房屋使用人补助费,补助标准以拆迁时被拆迁人在职人数月工资额为基数,补助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 拆迁安置应以拆迁时的户口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簿的,属同辈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者分产安置;不同辈者,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人(不含外地结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国外工作的;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或在本地单位的职工;
(四)出国留学生在签证期内的(不合国外定居);
(五)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应予安置的。
第十五条 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积或使用面积加辅助面积为安置标准。
(二)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或被拆迁人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为鼓励被拆迁人自愿搬迁,县级人民***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两人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产权,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应按实际情况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安置;全部出租的,应安置使用人,对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产权的,按保留产权部分的面积互换房屋,对放弃产权部分予以估价补偿,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实际安置的房屋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造价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价计算。不交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拆迁人可减少其安置面积,使用人自愿放弃或自愿减少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半年以内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过过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可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拆迁,可以对委托人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或者扩大和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可处以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因拆迁人责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违反搬迁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日处以零点一元以上零点三元以下的罚款,直至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府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法有序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五条 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和地区行***公署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报经批准。城市房屋拆迁的街区应当具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府备案。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拟拆迁范围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安置用房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低于拆迁总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价值依据拆迁房屋的单位提供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不足部分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房屋的单位不得以抽逃、转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使用协议,并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八、九条规定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其规定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应当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拆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在拆迁范围内公示下列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三)搬迁期限;
(四)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屋产权调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载明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三)、(四)、(五)、(六)项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安置用房的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户型和朝向等情况;
(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三)周转用房地点、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层次及水、电、气、暖等生活设施情况;
(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和时间;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对被拆迁人的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八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实施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扩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确认。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年限及纳税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前两款规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拆迁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幼儿园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中涉及***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房屋拆迁中涉及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他花木、绿地,按照城市规划不能保留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补种或者补偿。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的,由所有权人按照城市规划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实***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协助被拆迁人办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十条 安置用房为期房的,低层和多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年;中高层和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过渡期限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月起3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区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支付被拆迁人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时,一并支付搬迁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将搬迁补助费支付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周转房迁往安置用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人民***府规定。
第四章 拆迁评估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应当根据省人民***府制定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参考价格,并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进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应当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经其所在评估机构盖章。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库。
技术鉴定专家应当具备连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
第三十八 条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在10日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随机抽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实地勘察。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认可的,依照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在3%之内的,采用原评估结果。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误差范围超过3%的,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人、被拆迁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组成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经鉴定维持其中一个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经鉴定需要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的费用和鉴定费用由原来两个评估机构分摊。
第五章 拆迁纠纷裁决第四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申请裁决。
第四十四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期限届满前30日。
第四十五条 申请裁决的当事人,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身份证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是拆迁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配合,拆迁人无法提供被拆迁房屋结构、建筑面积、平面示意***及其评估报告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裁决机关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裁决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 裁决机关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裁决机关工作人员与裁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裁决机关裁决时,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的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拆迁期限内,因拆迁人的行为造成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电、用气、取暖中断以及排污、交通阻断等影响生产、生活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显失公正的,评估结果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给予警告、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拆迁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拆迁的重要意义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