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0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1

【文号】宁***办发(2009)113号

【日期】2009-10-10

【生效日期】2009-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宁***办发(2009)113号)

各区县人民***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贸局、工商局、公安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拟定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日

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市商贸局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物价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09年7月)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市***府成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法制、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策。

(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

(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检查的有关问题。

(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备有市场性质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

(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五)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八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店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

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本市主城范围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二)注册资本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

(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

(六)以注册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七)以本企业的名义收购、销售二手车,必须办理备案手续。

(八)兑现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九)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办理交易手续。

(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不得以本企业的名义***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

第十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纪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进驻合法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二手车经纪活动,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

(二)经纪活动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三)聘用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自聘用之日起20日内,向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示牌》。

(四)解聘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收回《南京市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明

示牌》。

(五)二手车经纪职业人员应当挂牌上岗,接受监督。

(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商贸部门批准,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三)按照要求对拍卖车辆进行确认,并按照法定程序拍卖。

(四)对外公告拍卖车辆信息和成交确认书必须一致。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策的有关规定。

进入拍卖程序但未拍卖成交的车辆,拍卖企业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拍卖成交的车辆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本市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是***的中介机构,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委托,进入市场开展鉴定评估业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四)有5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高级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2名,旧机动车价格鉴证员或旧机动车评估师不少于3名。

(五)持有国家商务部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和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六)从事二手车价格鉴定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颁

发的旧机动车价格鉴定估价师或鉴定估价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七)按照规定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开展业务,对出具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负责。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策的有关规定。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鉴定评估;但属于国有资产的,必须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 在本市设立品牌汽车专营店开展汽车置换业务,其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未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的品牌专营店不得收购、销售二手车,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实行“十统一制度”,即“统一亮照经营,统一车辆信息牌,统一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统一合同文本,统一交易评估标准,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审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制度公示,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市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承担下列工作:

(一)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行业自律。

(二)配合***府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和完善全市二手车流通网络。

(四)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进行调查研究。

(五)制定二手车鉴定评估地方评定标准并提出有关参考建议。

(六)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评定。

(七)统计汇总分析二手车流通经营的有关数据信息,并报送市商贸、工商等行***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经营主体,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二个月内,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规定,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同时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qcscjss.mofcom.gov)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填报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市***府各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一)市商贸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负责对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意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磋商解决二手车流通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牵头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有关***策;负责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材料的汇总上报;负责外商投资申请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意见的工作。

(二)市工商行***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办理企业登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办理经纪执业人员的执业备案,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二手车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依法对无照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给予取缔,坚决打击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业协会的指导工作,倡导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等自律相关措施;建立二手车流通行业长效管理与定期检查制度,了解和掌握二手车流通的全面情况;会同***门建立规范、有效的二手车交易验证盖章工作制度。

(三)市***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治安管理。负责二手车违法违纪车辆的查处;对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纪人资格会同工商部门审查和发证;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对二手车交易发生的转移登记,审查来历凭证、确认车辆,符合规定,准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杜绝走私、盗抢、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交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税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根据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对二手车流通征税和发票的监督

管理,防止税收的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税务登记注册;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所使用的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税收征收管理。

(五)市物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制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费和旧机动车评估收费标准。严格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价格评估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二手车行业价格自律指导和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六)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和法制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手车流通的管理工作。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2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工商行***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工商行***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管理部门等***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3

一、工作任务

2009年9月30日前对市区所有从事建筑渣土、建筑垃圾、施工余土等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有效解决散流物体运输途中遗撒和二次扬尘污染问题,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责任分工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市区通行证办理、行车证变更工作;对已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密闭改装散流物体的运输车辆,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扣留行驶证,由车管所登记备案。负责查处不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新购置的从事散流物体运输的车辆注册前不得进行改装。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加盖改装,不得变更车型和主要技术参数(长、宽、高等);如发生转移(转出),需将机动车恢复原貌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对散流物体运输加盖改装的车辆,需提供车辆改装检验合格证,车辆营运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市区通行证和变更行车证。

(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无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无审核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运输散流物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者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和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查处重点路段、重点施工项目散流物体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三)市交通管理局负责散流物体运输单位、营运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对发生过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坚决取消其散流物体运输从业资格。严肃查处未密闭改装仍从事散流物体运输业务的企业及车辆。督导新增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协助牵头部门建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及驾驶员信息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

(四)市建设局负责市内建筑施工现场防扬尘、防撒漏、硬化工地出入口地面及设置使用车辆冲刷清扫设施等文明施工措施的监管,告知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市质监局负责运输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的制定、改装企业认定和车辆改装后检验合格证核发;监管并定期检测改装企业的改装标准,防止企业降低改装标准等随意改装的问题发生;督促改装企业加强改装后服务,及时上门维修密闭设施失灵、密闭效果不良的散流物体运输车辆,避免“带病”运输。

三、实施步骤

(一)5月20日至6月15日为改装工作准备阶段,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成立改装工作筹备组,制定散流物体车辆密闭改装标准,并筛选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

(二)6月15日至6月3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召集散流物体车主进行动员,并《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的通告》。

(三)7月1日至9月30日,由市城管局、交管局、质监局、交通局负责组织对从事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实施车厢密闭改装。

(四)从10月1日起,由市交管局会同市城管局对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严禁非全密闭运输车辆在石环路(含石环路)以内从事散流物体运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府成立*市散流物体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协调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市委***、副市长

副组长:

*市***府副秘书长

*市城管局局长

*市交管局局长

成员:

*市城管局副局长

*市财***局副局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副书记

*市交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张成***同志担任。

(二)加大资金补助力度。为鼓励散流物体运输车辆户主尽快安装加盖装置,市***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安装车辆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交财***专户的渣土处置费中列支,市财***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7月1日至7月31日安装的,给予3000元补助;对8月1日至8月31日安装的,给予2000元补助;对9月1日至9月30日安装的,给予1000元补助。10月1日以后安装的,不予补助。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4

一、关于地方税收征缴

(一)关于车船税的征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此,车船税继续由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负责税款代收工作。地税机关除加强日常辅导外,还应对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峡江检测站车船税代办点要把好最后一道关口,对应缴未缴车船税的车辆,一律实行“先税后检”,确保车船税税收***策落实到位。

(二)关于车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缴

根据我县目前现实状况,大部分车辆属于各汽运公司或挂靠各汽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只有少量车辆为社会车辆,由车主自主经营。针对这一情况,在税收征管上,我们采取了不同的征管方式加以征管:

对于公司的车辆(含挂靠公司的车辆),以各公司为纳税人,由各公司根据其所属(含挂靠)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每月每吨81.2元,下同),核定应纳定额税款,按时间进度统一缴纳;对各公司每月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的税款,可以抵缴其当月应纳定额税款,不足部份则应补缴。

除上述公司外的社会车辆,以车主为纳税人,根据其车辆吨位数和规定的定额税款标准(同上),确定其应纳的定额税款,据实征收。对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税款的,只要其能提供当月完税凭证的,允许其缴纳的税款抵减其当月定额税款,不能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准抵扣。

二、关于货运税收源泉控管

针对货运税收流动性大,涉及面广、任务重、难于征管的现状,特别是在当前税务人员偏紧,征收手段还相对落后,征收成本过高等诸多不利因素下,采取委托代征方式进行税源控管,即:由县地税局委托县交通局运管所代征税款,在其为全县车辆每季进行“二保”盖章和每年5、6、7三个月为全县所有车辆办理运营证年检时,对应缴未缴税费的车辆予以代征,实行“先税后检”,否则不予办理盖章和年检手续。对各汽运公司的车辆,由各公司根据所属车辆缴纳税款情况,提供缴纳税款的车辆名单,包括车主姓名,车牌号,车辆类型,吨位数,已纳税额等内容,经主管地税机关管理分局核实无误后盖章确认,运管所凭确认后的公司车辆名单予以办理“二保”盖章和运营证年检手续;对未缴纳应纳税款或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虚假纳税名单,运管所也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年检手续。运管所对其代征税款应建立相应的登记台账,以备税务机关核实和检查。县运管所要认真履行代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工作失职等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地税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为弥补县运管所的代征经费,县地税局根据代征税款金额按5%付给县运管所代征手续费。

三、关于税款缴纳时间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增强车主缴纳税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汽运公司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纳税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由税收管理员核实后,开票缴纳应纳税款。社会车辆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上半年的定额税款应在每年6、7月份进行营运证年检时,主动缴清,以后月份税款须在每年12月底以前缴清,否则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不主动缴纳相关税款的,一经发现,除补缴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要对其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对个别视税法于不顾,拒不缴纳税款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关于部门协作

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县委、县***府汇报货运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特别是要加强与交通局运管所和车辆检测站的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货运业税收征管的现状,探讨征收管理新途径,其他涉运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共同把货运税收抓紧抓好,切实防止税款流失,对由于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和《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证是非本县(市、区)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居住和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证明。流动人口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即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工作、学习、生活、居住,办理了居住证的可以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办理各项行***许可申请、非行***许可申请和办事服务项目,在就业、入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领导本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责任机制。县级以上人民***府组织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居住证的发放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登记采集并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核验并制作居住证。

第二章居住证的办理

第五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区域到其他县(市、区)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六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申报;

(二)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在聘用时进行申报;

(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入学时进行申报;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五)其他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入住时进行申报。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房屋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须提供有效婚育证明。

房屋住所证明是指自有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

第八条居住证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申报办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申报入住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提供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相关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

第十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对流动人口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造册,并在24小时内录入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学校、救助机构等,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申请账号,直接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核验流动人口的身份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居住证,并通过申报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居住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照片。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签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1年到期后继续居住的,凭原有效居住证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对已在同一县(市、区)连续居住满2年,到期后需继续居住的,签发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居住证;到期未换发的,视为首次领证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同一县(市、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于变动后7日内到新居住地申报登记,由登记机关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不换发居住证。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换发、住址变更登记或者居住证遗失补办的,应当填写《居住证换发、变更、补办申请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应当对换发、变更、补办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在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七条换发居住证的,由申报机构收缴原居住证;遗失补办的,视为首次申请。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流入本市其他县(市、区)的,流入地公安机关应收缴原居住证,换发新的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不得收取制作居住证费用。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服务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凭有效居住证依法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权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职责权限明确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范围和服务职责,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与居住证有效关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让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策。

***门:应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常住人口子女同等待遇的义务教育。

工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年检,加强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职业道德法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和维权的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扶持流动人口就业,做好流动人口按***策参加就业培训服务、参加社会保险及相关待遇、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执业)资格的考试、登记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中的儿童享受免***接种,患艾滋病、结核病病人享受***优待***策工作。

人口与计生部门: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符合***策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服务;为有申请要求的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免费办理一孩生育证和电子孕检证明;做好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策法规、***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等服务工作。

税务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相同的税收优惠***策工作。

司法行***部门: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门: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1年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满1年的流动人口办理市辖区城镇户口迁入手续;为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缴纳税费的流动人口办理县(市)城镇户口迁入。

为在居住地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流动人口办理申领手续。

为在居住地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准驾车型的流动人口办理相关手续。

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以外居住的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换证手续;为常住户口是本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

为流动人口办理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消防许可手续。

第四章居住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工商、税务、人口与计生、卫生、司法等部门办理各项涉及流动人口的行***许可、非行***许可审批及办事服务项目时,应当同时查验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要将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管理纳入常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伪造、变造或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三条办理居住证的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6

一发展和引进物流企业奖励办法

1县财***设立物流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物流企业,扶持具有市场发展潜力具有一定竞争力管理规范的物流企业;用于奖励引进物流企业的乡镇和部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为鼓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县财***对纳税信用较好年纳税额较大的物流企业根据其实缴税额给予相应的奖励,标准如下:

(1)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①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65%予以奖励;

②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70%予以奖励。

③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年度纳税后,于次年按照相应的比例一次性兑付。

(2)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①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②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2.5%予以奖励;

③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5%予以奖励;

④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87.5%予以奖励。

⑤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在企业月度纳税后,于次月按照相应的比例兑付,年终按全年实缴税额结算总帐。

3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2000万元的新扩建物流项目,或者是国内外物流龙头企业总部型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为优惠的***策。

4新办物流企业第一年除收取办理证照工本费外,对涉及消防治安卫生检***检验等县本级行***收费一律免交,第二年至第五年按有关规定应收取的县本级行***收费予以减半。

二服务物流企业具体措施

5规范收费管理,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行***事业性收费***府性集资***府性基金,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凡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等乱收费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6由县***门牵头,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大力整治物流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的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扰乱货运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活动。

7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法规和***的决定等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8物流企业新购并有出厂合格证的营运性货运车辆,在2个月以内办理证照的,运管农机部门应予以免检,并积极争取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支持。

9交通运管部门对凡属于引进车辆回挂车辆,车主以转出方车辆档案为依据,凭年度内已取得的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予以免检。对于货运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和二级维护检测均实行就地就近检测,可以采取异域地委托方式进行,凭被委托方的检测数据资料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7

一、实行温情服务,塑造窗口形象。

我局肩负着监管全市运输市场的重任,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本部门的形象,车辆办照服务大厅则是反映部门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为了让车主感受到“娘家人”的温暖,我们以构建和谐社会活动为契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部门内全面实行温情服务。

1、内练筋骨,切实提高全员素质。一是开展“三学”活动,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三学”,即学习***治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微机操作、学习车辆驾驶。通过学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服务发展是本部门“第一要务”的理念,提高服务的本领。二是购买保险,解决干部职工后顾之忧。我局在市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5万元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既减轻了单位的经济压力,又为每位干部职工搞好服务、文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今年十月中旬,我局一人在***中受伤,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医药费3000元。三是设立“两金”,建立奖惩分明的制约机制。我局除严格落实市局各项规章制度外,还设立“委屈求全金”、“粗暴***金”。“委屈求全金”,就是凡在***和服务中受到伤害和委屈的干部职工,单位都上门慰问,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奖励当事人100元至200元。对做得好的干部,年终考核时列入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的推荐名单。“粗暴***金”,就是干部职工被管理对象或群众举报为言谈举止粗鲁,粗暴***,给工商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经调查属实的,单位除给予当事人行***处分外,并从其工资中扣除一定的罚金。因不文明***行为对管理对象造成伤害的,管理对象医疗费由***者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主管局另行处理。

2、外树形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我局对到车辆办照服务大厅办照的车主热情服务,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座、一杯茶水相待”。本着“马上就办、马上办好”的原则,实行限时服务,做到“三分钟时效服务、登记发照一条龙确保手续齐全”,不让车主多待一分钟,不让车主多跑一步路。同时,实行上门服务,送照上门,让车主享受方便快捷、细心周到的服务,让车主交钱感到放心、安心和省心。另外,我局转变职能,以监管促服务,以服务促监管,对一些特困车主实行帮扶,为他们排忧解难。市五金公司下岗职工李某,家里生活十分困难,他想贷款买货车跑营运,养家糊口。他怕车辆办证手续复杂,负担太重,怀着忐忑不安的心理,到分局进行了咨询。我们热情接待,对他的情况进行了核实,鼓励他尽快买车,并表态如果符合条件,将按下岗职工优惠***策办理登记注册手续。9月份,李某买了货车,我们上门为其免费办理了证照。现在,李某营运生意越做越红火,日子过得越来越滋润。截止目前,为车主提供***策咨询1054次,提供用车致富信息235条,上门服务673次,帮扶特困下岗职工31人,树立了良好的部门形象。

二、实行延时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解决我局上班时间与车主营运时间不一致的矛盾,分局想车主之所想,急车主之所急,不让车主跑冤枉路,花冤枉钱,实行八小时之外和工作日之外的多种形式的延时服务。

1、实行午休服务和节假日服务。我局建立午休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在中午下班时间的午休时段和星期六、星期日及其它休息时间内,安排专人在车辆办照服务大厅值班,负责办理车辆的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缴纳工商管理费和会费等业务。今年9月份的一个晚上10点钟以后,我局人员为了给家住农村的客车主汪姚***和汪姚雄送证照上门,不顾当时下着雨,道路泥泞难走,挨家挨户敲门询问,上门进行服务。我局人员给汪姚***和汪姚雄办理完手续回到城关,已是凌晨1点多钟了。

2、实行预约服务。我局将各组人员的服务电话号码印在核发的证照左下角和工本费发票上,车主可通过电话预约的方式,预约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不管是上班,还是八小时之外;不管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不管是城区,还是边远乡镇,都可以办理车辆的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9月20日,家住农村的农用车车主尹奇水,和我局人员预约在该村家中领取证照。我分局人员到预约地点后没有碰到他,从其邻居打听到尹某在田间拖草头,我局人员几经周折,终于将证照送到尹某手中,尹某紧紧握着我们同志的手,激动得说不出话来。鲜活的例子数不胜数。我局通过实行延时服务,方便了那些需要急事急办或跑业务时间与正常上班时间存在冲突的车主,解决了车主办照缴费的种种不便,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8

目前,重庆车管部门实行“市所、分所、县级车管所”三级管理模式,区县车管所系属地公安机关交巡警支(大)队管辖,业务工作由片区车管分所指导、监督和考核。车管所坚持个人找、互相查、科室审、班子定,突出重点岗位和风险人群,认真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责任事故的风险点,梳理出十一个风险点:(一)机动车查验岗为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通过查验违纪风险;(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违规发放机动车牌证违纪风险;(三)机动车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四)驾驶人受理岗违规核发驾驶证或录入体检信息违纪风险;(五)驾驶人考试岗考试民警自由裁量权大违纪风险;(六)驾驶人档案管理岗违反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违纪风险;(七)系统管理岗违规授权或篡改系统参数违纪风险;(八)机动车远程查验监督岗违规远程审验机动车违纪风险;(九)资质备案审批岗私设门槛、权力寻租违纪风险;(十)科级领导干部岗以职务便利谋私违纪风险;(十一)辅助考试员岗权钱交易违纪风险。

二、风险防控对策

(一)狠抓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是适时开展公安廉***文化进警营、进民警家庭活动,定期召开民警家属恳谈会,通过家人规劝、期盼等温情措施强化对民警8小时外监督。二是坚持对初任领导干部、新进民警和重点岗位民警轮岗交流进行集体或个别廉***谈话制度,对重点岗位民警进行常态化提醒谈话,针对特殊事项一事一谈,及时发现、纠正不良苗头和问题人员。三是固化每月一次廉***专题学习、每季度一次队伍状况分析、每半年一次队伍建设经验交流、每年一次队伍建设专题研讨制度。四是开展廉洁从警专题培训,将法纪教育作为培训必备内容,增强广大车管民警防腐拒变的意识和能力。五是丰富廉***教育形式,采取不定期召开廉***警示教育会、在辖区或周边监狱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签订《廉***承诺书》、印制《警示录》(全国车管系统及本部门车管民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汇编)等措施,警醒民警坚守法律底线。六是坚持节假日向广大车管民警发送廉***短信和向社会车驾管行业发放廉***倡议书,在各级车管部门和社会车驾管行业倡导廉***新风。

(二)狠抓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综合素质。一是开展查验员、辅助查验员、考试员、辅助考试员的车驾管业务、网络安全和服务礼仪等专业培训,强化部令规定规范和业务办理知识培训,提升车管民警和工作人员车驾管业务专业技能和服务群众能力。二是完善车驾管业务网上学习考试系统,每季度对全市车管民警网上学习进行抽考,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考试。三是建立内网沟通平台,互动交流;在车管所主页建立“基层答疑”栏目,及时解决基层疑问;开辟学习专栏,车驾管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是修订完善车管所各业务岗位操作手册,固化岗位工作办理程序,明示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关键节点,把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渗透到业务流程的各环节之中。

(三)狠抓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充实配齐科所领导和系统管理、监督指导、纪检监察等岗位民警,制订《车管所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和民警交流暂行规定》,分期分批轮换科室、主城分所、远近郊分所领导干部和民警,坚持考试岗民警每季度、查验岗每半年、普通岗每年轮岗一次,提前预防和化解因长期处于同一岗位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重点岗位廉***风险防控机制,建立业务数据月分析研判制度、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误判管理规定、汽车类科目三人工评判考试规程及纪律规定、上门服务规定、机动车查验规范、业务受理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等,切实从制度上预防、遏制违法违纪问题。三是进一步简***放权,放开考试名额限制,全面推行网上自主预约考试;试点下放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等登记业务,将汽车驾驶人科目一、二、三考试业务分级下放到区县等级车管所。四是建立网络舆情、投诉分析研判机制,采取短信、电话、评价器、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回访,建立市所、分所、区县所各有侧重的分析研判机制。五是在驾校、考场、检测站等单位入口、业务大厅、检测工位、教练车上等醒目位置公布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通过968888电话服务平台、网上车管所、车管微信微博等公布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在社行单位、服务对象、普通群众中布建兼职纪检员,对各级车管部门和车管民警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六是建立廉***问责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廉***风险管理责任和防控责任落实不力的,严格追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全面倒查三年以内驾龄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在发证、考试环节和考试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四)狠抓科技应用,提升廉***防控水平。一是加快8个车管分所监管分中心和考试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推进全市社会车驾管行业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改建升级,最大限度实现对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的办理情况和经办人实施全程监督,着力减少人为因素。二是建立机动车纸质档案电子影像和电子档案数据库,可以随时查询、核对,解决对违规落户走私车、盗抢车、无手续车、偷税漏税车等问题无法监管的难题。三是全市各级车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门查验区、配备便携式智能查验终端(PDA)、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直接比对实车的参数、特征、***片等信息,全方位反映、记录查验区工作情况,确保查验公正透明。四是重点岗位民警全部使用***记录仪,全程记录业务办理、查验、考试的过程,确定专人抽查***记录仪使用情况和声像资料,每月通报抽查结果,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预警提示、立整立改。五是取消全市驾驶人体检站联网备案审批制度,只要具备部令规定条件的体检站都可联网,在偏远无县级及以上医院的乡镇,摩托车驾驶人可凭乡镇医院体检报告办理驾驶人业务。六是强化重点业务和异常业务监控、分析、研判,每笔异常业务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措施,倒查在查验、受理、档案等岗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对异常数据做到“三不放过”(异常原因不明不放过、异常不消除不放过、造成异常数据的人或设备不处置不放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9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一一、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储运部经理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车辆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4、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5、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三1、车辆的管理、调度

1.1公司所有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管理。

1.2配送车辆由物流部调度,公务用车和私人借车必须是保证物流业务的基础之上方可调度,否则不予以批准。

1.3公务车由总经办进行调度,员工因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申请单,报部门领导和总经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出车,同时,在出车申请单上真实地填写出车情况;

1.4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但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填写出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附加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1.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扣绩效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车辆的安全

2.1车辆需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2.2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责。

2.3坚持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总经办批准)。

2.4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2.5收车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地点,不得异地停放或开回家停放(特殊情况经总经办批准)。

2.6坚持每周六安全检查工作。

2.7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对于连续行车及休息不足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的休息。

3、车辆的维护及修理

3.1驾驶员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上班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每周六对车辆内外及引擎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

3.2车辆维修由配送部主管负责鉴定。对于车辆出现的问题,鉴定是小问题,由驾驶员自行维修;鉴定为须进修理厂维修的,由配送主管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行***人事部经理签字,每次预计超过500元的报总经理签字。

3.3驾驶员凭批准后的报修单到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在场监督厂家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配送主管汇报。

3.4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4、驾驶员管理

4.1保持车辆卫生,爱护车辆,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4.2认真填写出车日志,做好时间、里程、配送量、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记录。

4.3违章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驾驶员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己负担。

4.4配送主管负责好驾驶员管理、车辆加油、维修、保养安排,证照手续办理及管理,费用核算等工作。

4.5保管好随车工具资料和物品,若需增换随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违者照价赔偿。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篇10

(一)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思路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提出了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在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个征收环节的信息沟通,实现上下各环节协调配合管理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思路,即采取“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

(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在我市的实施情况

2005年初,根据市***府领导安排,市***办副主任带队,由市***办、市财***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一行10人组成考察组,对外地市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开展了一系列考察活动,听取了相关单位的经验介绍,收集了相关资料,并与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我局向市***府提出了对我市车辆税收,统一实行“委托代征、地税管理、部门把关、***府监督”即“先税后检”的源泉控管新的征管模式。自2005年8月8日我局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设立办税服务窗口以来,税收征管秩序平稳,对整顿运输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车辆税收纳税行为,引导运输企业及车主增强纳税意识,增加地方财***收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车辆税收委托车管部门代征,实行“一条龙”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纳税人理解和适应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为了减少代征工作阻力,为车主提供优质服务,我局做了大量细致和有效的工作。一是强化了宣传,先后在报、广播电视报、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作了一个月的宣传,将市***府的通告印制5000份送发到各运输单位和车主手中,并在街道显要位置广泛张贴,编印了32000份印刷精美的车辆税收纳税明白卡,在各办税服务厅和窗口供纳税人索取。同时,在车管所悬挂宣传条幅,设立咨询台,并利用车管所屏幕连续宣传。二是为规范***,优化服务,制定了委托代征窗口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办税制度和办税流程等。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有个别单位和车主不理解,通过市长热线电话、行风热线、信息快报、送阅材料等进行了一些咨询和反映,从税收角度来看大体反映了三个方面情况:一是周边地区未实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对车辆税收管理偏松;二是周边地区货物运输业税(费)负担偏低;三是我市货物运输车辆外流,影响我市财***收入。

对于上述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了有关科室和分局进行了专题调研,并邀请了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在调研过程中,我局曾先后走访了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郸城县地税局,省六安市、阜阳市颖东区地税局等单位。2007年底,我局对江浙地区的车辆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考察。近日,我局又对阜阳市地税局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进行了考察。虽然,各地在贯彻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中,由于各种原因,在贯彻落实的时间上有先有后,在贯彻落实的力度上有强有弱,但总体趋势是,最终必须统一到国家税务总局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上来。

2006年以来,先后已有周边的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地税局和周口市鹿邑县地税局,对我局的车辆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解、考察,学习我市做法。目前,阜阳市地税局抽调15人,组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我市征管模式对车辆税收进行征管(该车管办2008年共征收车辆税收8000多万元,2009年1-2月份征收2100多万元);鹿邑县、郸城县地税局也已有车辆税收管理所,专门对车辆税收进行征管;目前没有实行“一条龙”管理的市也正在积极协商,争取在车辆管理所设立办税窗口,以尽快落实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

(三)实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办法后,我市货运车辆数变化情况及“影响”财***收入情况

市场经济下,车辆流动属正常现象,是生产要素配置的具体体现。根据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提供的数字,“一条龙”管理办法实行初(即2006年初)全市共有货物运输车辆21462台,截至2008底,全市共有货物运输车辆34364台。其中,2006年度新注册、转入4462台,转出(含报废)757台;2007年度新注册、转入5377台,转出(含报废)593台;2008年新注册、转入5456台,转出(含报废)1043台。2006年—2008年累计新注册、转入15295台,转出(含报废)2393台,3年净增12902台,符合我市运输车辆发展的实际状况。

关于“影响”财***收入情况,据我局向市财***局了解,除我局收取的地税收入外,其他单位和部门收取的“费”,均不缴入我市各级财***。因此根本不存在负面“影响”财***收入情况,而是2006年--2008年我局增收11150万元车辆税收,使我市各级财***实实在在增加了11150万元可用财力。

二、我市车辆税费负担情况

车辆税收主要有:车船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车船税全省执行统一标准,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征收,账证健全的实行查账征收,账证不健全的实行核定征收。

(一)货物运输业的征收管理情况

为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目前,全国各级税务部门,都是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贯彻执行的,并规定“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2006年为例,我市共征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893万元,其中,按货物运输业实际经营额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而征收的营业税税款为3278万元,除去客运及出租车部分,按核定方式征收的营业税税款为155万元,仅占5%,而且,按核定方式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还可以抵扣按核定方式征收的税款。

(二)我市车辆税收实际负担率

以利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自有运输车辆26部,计460吨,20**年度实现营运收入1671万元,平均每月每吨营运收入3000多元,按现行税法计算,每吨每月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99元,而我市货运车辆按30元/每吨、月核定征收(阜阳市与我市定额一致,六安市、周口市均为50元/每吨、月),税收实际负担率仅为应纳税款的30%,出租车和客车税收实际负担率分别为30%、40%,因此,我市车辆运输业税负不存在偏重问题。

(三)我市车辆税、费负担情况对比

三、目前我市车辆税收征管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一)一些运输业户纳税意识淡薄,征管难度大

由于车辆流动性强,经营场所不固定,一些运输业户纳税意识淡薄,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受***策限制,无权上路进行税收稽查,监管乏力,征管难度大。

(二)信息沟通不畅,税源监控不到位,税收仍存在流失

由于目前车辆管理各自为***,对车辆信息资源地税部门无法准确、及时掌握,加之车辆异地挂靠营运现象较为普遍,地税部门受经费、人力等客观条件限制,造成相当一部分营运车辆长期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车辆税源的真实情况无从掌握,税源不清,加强税收征管的各项措施就难以真正落实到位。虽然,我市目前实行“先税后检”的征管模式,但对那些不参加年检车辆的税收征管,仍无能为力(据市车管所统计,2008年底我市有12316辆载货汽车未参加年检)。

(三)地税部门与代征单位没有形成有效的相互监督机制,关系税、人情税仍难避免

目前,车辆税收征管主要依靠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审时把关,由于两家没有实现联网,地税部门无法及时掌握车管部门车辆年审情况,车管部门也无法及时掌握地税部门的纳税情况,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关系税、人情税很难完全避免。

四、解决目前车辆税收征管矛盾的对策

近年来,由于运输市场竞争加剧,运营成本、费用加大等,特别是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给运输企业经营带来一定压力,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是综合因素造成的,并非地税部门依法征税,履行职责,加强征管造成的。况且,对亳***〔2005〕60号通告税负核定标准,我局经***府同意已于2006年初和2007年底作了大幅度下调。为了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维护税法严肃性,为运输企业创造宽松***策环境,支持我市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针对车辆税收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一些从事车辆运输的业户纳税意识淡薄,我局将采取多种手段,利用多种渠道,加大对车辆税收的宣传力度,加强与运输单位的联系和面对面沟通,改进宣传方式和方法,争取理解和支持,同时,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用足用活优惠***策,切实保障广大车主和运输企业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提高纳税人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

(二)建议以市***府名义,与周边地市(如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等),建立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周边地市在税、费征缴上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地区间协作机制,平衡地区间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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