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10篇

法律咨询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咨询事项

上述法律纠纷委托咨询的事项包括:详见《法律咨询报告纲要》列明的问题(附件一)。

第二条 咨询成果的提交方式及委托事项的完成期限

乙方的咨询成果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提交的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含签订日)。

第三条 咨询费用及付款方式

1.咨询费采用包干式收费办法,总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咨询费包括律师费、专家论证费、差旅费、翻译费、文书制作费及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咨询费的构成详见《收费预算构成及其说明》(附件二)

2.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60%即¥_________元,提交成果时支付40%即¥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3.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件;

4.对必须由甲方协助的事务,提供协助。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勤勉尽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法律纠纷对方当事人关于本咨询论证项目的委托;

2.委托专家咨询前,报甲方确认专家名单;

3.签收甲方提交的文件;

4.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第六条 乙方所提交的报告仅供甲方未解决权益争议之用。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能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咨询篇2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受托人(乙方):xxxx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甲方因需要,意向融资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为实现融资,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事项包括:

1. 寻找推介资金出借方,资金出借方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和个人等一个或多个出借方;

2. 收集申请融资借款所需资料,策划的融资方案;

3. 以甲方名义与资金出借方沟通借款条件、利息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4.促成委托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签订借款合同,协助办理借款所需的担保、抵押、质押、保险、公证及评估等法律手续。

二、双方对服务事项的要求:

(一)委托人就委托服务事项对受托人的要求:

1、出借人的出借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大写 元,出借期限不少于 天;

2、出借人每30天的借款利率(月利率)不高于;

3、负责提供融资借款协商场所、合同起草及文印服务,协助借款担保、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的办理;

4、在

(二)、受托人(乙方)就委托服务事项对委托人的要求:

1、甲方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详细固定住址及通讯联方式、电话等身份信息资料,保证能亲自签署借款文件、办理借款手续。

2.甲方必须向乙方真实提供和陈述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担保方式等。

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申请融资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凭证、权属证书,并保证其提供资料、文件、凭证或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4、甲方必须配合乙方为促成借款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担保而实施的行为,应配合乙方与资金出借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不得推迟或拒绝。

5、甲方据实支付办理借款担保、抵押、质押、保险、公证及评估等法律手续的费用

三、咨询服务费用:

1.委托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先行向受托人支付履行本合同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xxx元(小写xxx元),受托人促成受托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担保金抵作咨询服务费,委托事项未促成则全额无息退还甲方;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委托事项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2、委托人与受托人促成的出借人(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之时起,受托人的受托服务事项即视为完结,委托人(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受托人全部咨询服务费。

3、咨询服务费按委托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额的%计算支付,办理借款延期的视同二次服务,需同样再次计算支付咨询服务费。

4、本合同的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5、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获得借款之日前。一次性现金支付;甲方或乙方均可以要求出借人(第三人)在出借款中代为支付。

四、其他约定

1、受托人促成委托人与出借人(第三人)达成借款协议或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后,由于委托人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反悔、放弃借款、不配合办理担保等法律手续等)而终止委托事项或未履行借款合同的,委托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受托人(乙方)的咨询服务费。

受托人促成的委托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情况(提前或推迟借、还款,履行质量等)不影响本合同的全面执行。

2、没有促成委托人与出借人(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的,乙方不收取甲方任何咨询服务费,但签订本合同后委托人终止委托事项的,不退换履约保证金。

4、本合同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当即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自下列之任一条件满足时自动终止,且双方互不书面通知。

A、合同签订后30日内未能促成与出借人(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

B、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二条(二)项的要求履行,致使委托事项无法进行时;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不足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六、受托人促成的委托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依据。

七、本合同完全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绝无任何欺诈和胁迫;受托人已就合同内容提请委托人注意,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认识清楚、一致,没有疑义。

八、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生效,合同内容共2个页面,不可分割;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法律咨询篇3

大家好!我是来自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的张彦立律师委员。很荣幸可以作为西工区***协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代表站在这里发言,感谢***协各位领导给我这个机会,感谢西工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各位同仁和全体***协委员对我的信任。

西工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委员和其他***协委员一样,都需要做好本职工作,也要履行好***协委员的职责,不辱没***协委员的称号,做到参***议***,为西工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计献策。西工区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成立,更好的为我们法律服务咨询中心的成员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因此,我们由衷感地到一种无以言表的荣耀!这种强烈的荣誉感不仅仅代表我们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委员,更代表了我们全体***协委员。感谢西工区***协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广阔的舞台,展现我们***协委员的风采、展现出我们的能力;更给了我们一个宝贵的机会,让我们可以西工区的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西工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构建和谐西工做出贡献,为西工区的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全体***协委员提供法律服务,也为西工区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已进入了关键时期,我国要在2010年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已开始了全面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和***对法律工作的重视也提到了非常高的层次,在世界法律大会上明确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

***也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成熟社会主义的标志。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不仅是我们的治国方略,而且是每一个百姓自身权利和自由的根本保障。

四川汶川地震之后,国家采取了种种措施支援灾区。但其中对法律的重视对我的印象也是很深刻的,***专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以行***法规的方式进行制定,以前也是从未有过的,效力之高也是前所未有的。

人类社会的治理方式不外乎神治(神治的权威来之于超距离和抽象的威慑)、人治(典型的是中国封建社会、西方柏拉***的“理想国”中,品质是无懈可击的、无所不能、无所不晓的哲学家)、德治(德治,圣贤心理,尚圣,尚贤)、法治。法治不能说是一种绝对完美的社会治理方式,但现在中国社会谁也无法否认法治的力量。在观看奥运会和看到外国媒体对奥运的评论中的一句话后,我若有所思,意大利《欧联时报》评价道:“对中国人来说,奥运会不仅是一个让世界承认自己的契机,更是一个开始。因为16天的奥运会结束之后,在今后更多的日子里,中国人相信凭借自己的努力仍旧会不断给世界制造一个又一个惊喜。奥运会不过是一个开始而已。”因此,谁能否认中国的成就,谁能否认奥运会的成就。法治也是这样,谁又能否认法治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仅仅是中国法治的又一个开始。因此,西工区***协领导决定成立西工***协法律服务咨询中心,在这样的背景下有着十分重要和长远的意义。我及全体法律服务咨询中心的成员对此表示衷心的赞成、拥护和骄傲。我认为这也是目前在大学习、大讨论下的新***、新跨越、新崛起***协工作的具体体现。

年年岁末,在同全国***法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特别提出:要始终坚持***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治责任。“三个至上”不但具有丰富深刻的理论内涵,而且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他要求我们在法律咨询事务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治观和大局观,因此,中心在西工区委、区***府、区***协的直接领导下,在全体***协委员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心各位成员的努力下,我相信中心的工作,必将随着西工区各项事业的发展而发展。“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西工区法律服务咨询中心的成立,必将让我们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与高度,为西工区创造新的历史和新的辉煌。

在这里,我代表西工区***协所有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委员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协委员的职责,履行好***协委员的义务,在法律咨询工作的实践中,尽职尽责,为西工区领导当好帮手,为西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构建和谐西工提供好服务。

二、严格遵守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操守,在法律咨询事务中做到:严肃、认真、务实、敬业,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篇4

关键词 大学生法律 咨询网 研究 实践性

中***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1本项目的内容

1.1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网上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网上免费法律咨询体现“便捷化”,能更加快速地为大众答疑解惑,也让更多的人们能够更加了解法律知识。其次网上免费法律咨询体现了“人性化”,网上免费法律咨询省钱、方便,让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多了一条新的途径,让法律咨询实现以人为本的基础服务。最后网上免费法律咨询的体现了“效率化”, 网上免费法律咨询通过整理询问度高地法律疑惑,让咨询者能更加快速到自己有疑惑的法律问题。

1.2项目成果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本项目研究主要内容是研究免费法律咨询网对基层实际的影响及如何协助法律工作者对老百姓和当事人答疑解惑,让法律更便捷化、人性化与效率化。因此项目组成员到柳州、桂林和蒙山等地进行实地研究。

(1)项目组成员到柳州进行实地调研。通过张贴海报等方式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进行宣传活动。项目组成员与当地群众积极互动,让免费法律咨询网的群众基础更为广泛。

(2)项目组成员到桂林进行实地研究。通过微博等途径公布项目组成员在桂林宣传的时间、地点。项目组成员到商场、街道等地派发宣传单及免费法律咨询网相关内容的宣传册,并展开了当地群众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了解度的问卷调查。项目组成员积极回答当地群众对本次宣传活动内容的问题。

(3)项目组成员到蒙山进行调研考察。通过横幅等方式让群众知道项目组成员开展活动的时间、地点。在现场设免费法律咨询点,项目组成员积极展示在柳州、桂林等地调研的照片等成果,耐心细致地向前来咨询问题的群众介绍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相关内容。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解决的对策

(1)由于我们小组成员的法律专业学习知识的限制,我们对于网站制作等此类技术操作并不太擅长,为此,我们将寻求熟悉网站制作的相关专业的老师对我们的项目进行指导,还可以向本校了解网站制作的同学寻求帮助。

(2)我们成立的网站的容量有限,所以为了可以尽可能的把一些法律咨询的案例放到网上,公布更多的法律咨询信息,以更好地进行我们的项目研究,我们会在网站上设一个友情链接,链接到我们成立的一个贴吧,在贴吧上项目组成员已经搜集整理好的询问频率高的法律疑惑的解答。

(3)在进入居民社区等基层进行我们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宣传时,虽然群众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有一定的关注,但是居民们的反应不是那么热烈,反响不是很大:或者,有一些居民虽然对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感兴趣,但是对于进行免费法律咨询的实践操作并不清楚。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决定要在宣传地点设一个现场的法律免费咨询点以供当地居民们可以直接咨询法律问题,从而让他们明白法律咨询的好处,鼓励他们多关注我们的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还有,我们还要增强大学生法律免费咨询网的宣传力度,使大学生免费咨询网能更好地运作。

3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收获与体会

(1)现在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我们项目紧紧依托社会环境和结合小组成员所学专业的优势,通过讨论社会法律问题和发挥专业优势来研究大学生免费法律咨询网的实践性操作问题。我们一致认为,免费法律咨询的存在十分必要,它为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和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方便高效的途径,提高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激发了人们对法律的热情,这些方面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发展。

(2)我们项目组最深的体会是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展需要学会自主的学习,这是参加这个项目最大的不同与收获。回想整个活动的开展过程,我们不知不觉地提高自己了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创新能力,强化了专业学习能力。整个项目的开展还需要团队合作交流,它不仅关系着项目开展的进度快慢的问题,而且关系到一个团队能否坚持到最后并取得一定成绩。在此次项目中,我们小组每个成员都发挥了自己的长处,沟通交流过程也很顺畅,使得项目的开展十分顺利,从中我们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3)整体上来说,我们觉得现在社会上大众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高的,对于运用法律来维权还是比较关注的,虽然他们有这种意识,但是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容并不太清楚。我们在实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像涉及到重婚、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时,很多人都想过要用法律来维权,但最终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无从下手。他们非常需要这样一个方便获取法律知识的平台,我们的活动得到了他们的认可。

法律咨询篇5

    关键词:国际法院;联合国;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从成立至今,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它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的结晶。国际法院产生之前,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主要是谈判、调停、和解和仲裁。仲裁方式有其便利快捷的优势,但国际社会要求采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以和平解决争端的呼声愈加强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做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处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如战犯)。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常设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院的前身,与国际法院之间保持了很大的连续性,国际法院规约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几乎完全相同。1945年10月,常设国际法院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其档案和财产移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将设在海牙和平宫;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国际法院成为唯一一个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组织。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但是在条约和习惯之外,大量的无拘束力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大会决议及国际会议宣言也闪亮登场。[1]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改革势在必行

    1.全球化带来新挑战

    在国际社会,伴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国际争端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国际争端的种类明显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环保、裁***、领土争端和人权等问题一起站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如1948年《人权宣言》缔结以来,国际间达成共识,即人生而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容践踏,而违反这些共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再是各国内部不容干涉的事情,而成了国际法关注的领域。再如《儿童权利公约》、《严禁酷刑条约》等,都为调整各国间关系、谋求人类共同利益,起着积极作用。当然,这些凝聚着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公约在二战结束时,并未立即出现,而是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国际法院对其中的很多还没有管辖权,那么如何面对这些复杂的国际争端,是其不能回避的问题。

    2.其他区域性或国际性法院的出现对国际法院的影响

    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国际性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法庭的增加与扩散,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院的权威构成了冲击[2]。至今在国际体系中,共有90多个机构被国家授予解释国际法的职责[3]。

    国际性法庭的增多无疑是有利于国际社会的,这意味着扩大了国际法管辖的范围,也扩大了可裁判范围,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国际争端,也推动了国际法朝有利的方向发展[4]。但是,由于这些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庭之间不存在组织结构关系,因此可能不能保证国际司法体系统一性;虽然这些法院的管辖权大多具有专门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相重合,从而导致“挑选法院”和“法庭判决相互抵触”的问题。这种管辖权的冲突必将危及国际司法体系未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联合国正在改革之中,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有义务参与其中

    联合国改革的步伐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快,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分子,也要改革自己不完善的地方,整个国际法院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联合国体系的一致性,增强法院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60余年间,虽然国际法院完成的改革不多,但有关改革方案和建议却不胜枚举,涉及的主要问题有诉讼管辖及诉讼主体的扩大、任择强制管辖的接受及其保留范围、咨询管辖权主体的扩大、特别(临时)分庭的设立和专案法官的选派等[5]。总体来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显着。

    总之,全球化的挑战与更多区域性和国际性法院的出现以及联合国改革的要求都使得国际院必须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国际经济与***治格局。

    三、推动国际法院改革的现实途径:扩大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不足以应付日趋复杂的国际争端显示

    在国际社会,大量法律问题的解决因为关系到个国家的利益或者单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已经超出国家诉讼模式的范围,利用诉讼管辖权根本无法解这些问题。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就要从国际法院的两项权能入手,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有两个部分,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前者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是国际法院具有司法性质的职能。由于国际法院并非世界范围内的上诉法院,无权通过判决方式对其它国际性法庭的判决加以裁判;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受到众多羁绊,最根本的是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一方国家不同意,则诉讼管辖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国际法院六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因很多时候关系到某些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并不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我们从国际法院的另一管辖权——咨询管辖权入手就成为不二的选择。

    2.提高国际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促使更多的国家愿意选择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因此,主观方面,要提高各国家接受管辖的意愿,客观方面,国际法院也要改革自身的机构设置,在保证审判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审理程序的效率性。正如联合国唯一一位华人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大法官所说,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以此解决各国间的争端,是以各国***府自愿接受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只有各国***府共同认识到将纠纷提交给中立司法机构,是有效消除旧怨、重建和平的最佳途径,国际法院才能发挥起促进和平、发展的作用。

    3.提升国际法院权威,促使有申请咨询意见权利的机构充分行使其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有权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有联合国机关、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共22个单位。在联合国建立以来的六十多年里,国际法院共受理了27件咨询请求,涉及领土纠纷、武力的使用、去殖民化、外交关系、庇护权、国籍、过境权和经济权利等方面。

    虽然案件涉及面比较广,但数量并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组织机构出于某种考虑不愿加以利用。如出于某种***治考虑,担心“法院的手伸得过长”进入其“势力范围”及其成员国出于维护自身长远和根本利益的考虑担心咨询管辖权被滥用。

    4.扩大有权申请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主体范围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程序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它是一个尚未经充分利用的宝贵办法。目前,有权申请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主体,除了专门机构之外,大量的其他全球性或地区性国际组织未被授予申请权。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也作出过很多努力,如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56年曾建议,授权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委员会的辩论中,美、英、阿联酋、埃塞俄比亚等国,也极力主张把授权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范围扩大,包括所有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联合国年鉴》1970)。

    参考文献:

    [1]范志明.构想出来的和平—国际法院概览[J].域外撷英,2003,(3).

    [2]纽约大学国际法律与***治.(NewYork Universit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es)1999,(31).

    [3]Shane Spelliscy, the prolif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 clink in the armor. Available at:http: //web. lexis-nexis. com /uni-

    verse/doclistp _m.

法律咨询篇6

关键词法律 咨询 欠条 借条

中***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笔者所在单位有一名员工,是个法律爱好者,拿着一份借款字据到笔者处咨询,字据文字为手书,内容如下:

欠条

今收到××同志人民币壹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

×年×月×日

字据的文书笔迹不一致,借贷双方的文化水平都不高,字据是请别人起草书写的,由借款人亲笔签名。

贷款人是该员工的亲属,担心字据里有什么“说道”,一定要找个明白人给看一下。该员工认为,字据的文字虽然不是很规范,但作为一份借款协议,其内容是完整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借贷事实、借款金额、借款日期都很清楚,借款金额文字为大写,并有借款人亲笔签名,虽然没有还款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因此从法律上看,这份字据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笔者的意见如下:

1、该字据应该是“借条”,但却写成了“欠条”。借条与欠条虽然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却各有不同的含义,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凭证。借条是借款协议,反映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反映的是欠款之法律事实,是一种“状态”,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背后的基础关系。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只是其中的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欠条只能算作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该字据误写成了欠条,如果债务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还款义务,需要诉诸法律,则对债权人很不利。首先,由于字据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如果是借条,诉讼时效从借条出具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而欠条的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相比于欠条,借条债权人的诉讼期限更加充分有利。其次,只有合法的欠款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到了法庭上,“借条”二字本身就足以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是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的;而欠条只能证明一方欠了另一方的钱,却不能证明欠款产生的事由,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欠款是因、***等非法事实而产生的,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欠条上写明了产生欠款的合法事由,就不会存在这个问题,而该字据中只写了“收到”钱款,没有写明因何而“收”,充其量只是一个收据,不能证明欠款事由,债务人完全可以说是在赌桌上收的钱。从这一点来看,该字据存在理论上的法律风险。

由于该字据刚出具不久,诉讼时效还早,并且证明欠款违法是债务人的责任,举证难度很大,所以该字据的形式虽然存在瑕疵,但实际风险并不大。

2、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所有文字都应该由债务人书写,而该字据只有债务人签名,其余部分由他人书写,债务人完全可以说该字据是别人用他签过姓名的空白纸张伪造的,一旦诉诸法庭,要由债权人来证明该字据的真实性,这对债权人很不利。但法院可以根据该字据上文字书写的位置等作出正确评判,债权人不见得会败诉, 但毕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一个借条居然有这么多的“讲究”,该员工感到很惊讶。他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历次普法活动都积极参加,并经常与笔者交流探讨。在普通员工当中,他的法律水平应该不算低。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的概念和理论,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规定,在法理教材中也没有介绍,该员工作为非法律专业工作者,仅靠常规的普法和自学,接触不到这个法律知识点是正常的。但是从普法工作的角度来看,一个积极配合普法工作的法律爱好者,居然连一个小小的借条都搞不定,我们的普法工作成效何在呢?

仔细思考,这件事并不奇怪,就好比医疗知识普及,不可能让人们都会治病,一个热衷于卫生保健的非医务工作者不会***感冒是很正常的。普法工作也是同样道理,其目的不是让人们都成为律师,传播法律知识只是工作的一个方面,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不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光靠普法学到的只能是皮毛。普法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寻求专业法律服务,因此,不懂法律不要紧,重要的是要有寻求法律服务的意识。这就好比一个人不会治病不要紧,知道有病要上正规医院***是最重要的。

普法工作一定要刻意去树立人们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意识,如果全社会的专业法律人员和机构都能够充分高效地加以利用,就一定能极大地加快法制建设进程。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虽然也在做,但效果不明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现今社会的法律服务质量普遍不尽人意;二是我们普法工作者没有认真地去研究人们为什么不愿寻求法律服务。

至于第一方面原因,不属于普法工作范畴,本文不作探讨。第二方面原因,笔者认为,人们不愿寻求法律服务,主要不是经济上的问题,(我们石油系统很多单位遇到法律问题不找律师、自作主张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是认识上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法律很简单,不过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只要不打官司,用不着找律师。就拿本文借款字据的债权人来说,虽然写一个借条都要请人,但还是认为自己能够把握一个借款合同,如果事先知道一个借条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知识,他是不会如此草率的。在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中,对法律报有这种态度的也大有人在。他们在工作学习过程中虽然接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认为法律难就难在具体法条太多记不住,但用的时候现翻书看也来得及。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找律师。

法律咨询篇7

问: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公司指定的车库并上了锁。但是,我的电动车却被偷了,保安追了很远,也报了警,但仍没抓住贼。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吗?

答:你和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公司门卫在发现可疑人员后进行了阻挡并及时报了警,对于你的车被盗没有故意,也无重大过失。因此,公司对于你的车被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替考一次被学校开除学籍,处分适当吗?

问:我是一名大三女生,上学期帮同学替考时被老师发现,校方为此开除了我的学籍。请问,学校的处分适当吗?

答:首先,你替考的行为肯定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你虽违反了校规校纪,但是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学校的处罚过重,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学校恢复学籍。

3、保安工作期间遭殴打算工伤吗?

问:我老公是一家商场的保安,发现一名小偷正在扒窃顾客的钱包,上前阻止时被小偷及其同伙殴打,造成肋骨骨折。商场方把我老公送到医院后就不管不问了。请问,我老公的这种情况是工伤吗?

答:你老公身为商场保安,他阻止小偷扒窃顾客钱包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遭到小偷殴打而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他与商场虽没签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工伤担责。

4、退休后到新单位再就业是劳动关系吗?

问:我母亲从原单位退休后应聘到一家私立学校任教,去年3月,我母亲因病离职。5月,该私立学校通知我母亲不用再上班,并停发工资。我母亲遂要求该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该学校辩称我母亲与其之间只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其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他们说法合法吗?

答:你母亲与原单位之间已经存在劳动关系,其退休后再应聘到新单位工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5、丈夫的悔过书可以作为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吗?

问:我老公脾气暴躁,经常发脾气打人,事后又会痛哭流涕地认错,并写下保证书,保证绝不再犯,但过后不久又会重犯。我现在想离婚,请问他以前写下的保证书可以作为他经常打我,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害人在诉讼前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可以作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因此,你丈夫之前写下的保证书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6、从火车上铺摔下。旅游公司该赔吗?

问:去年国庆期间,我妈妈和她的几个老同学一起参加旅行社到云南旅游。去时旅行社为我妈妈安排的是火车硬卧的上铺,途中,我妈妈不慎从上铺摔下,造成腿骨骨折。请问,旅行社对我妈妈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如果你妈妈年龄大,身体不适应上铺,应在出行前向旅行社提出,且她从火车上铺摔下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旅行社无法预先做好防范,所以,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吗?

问:我没有工作,家里钱财全由我丈夫掌管,他对我的经济严格控制,从不多给我一分钱,连我母亲生病,让他拿钱医治,他都不同意。请问,他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家庭暴力呢?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将婚姻家庭暴力类型确定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4大类。因此,根据该规定,你所述的行为应界定为家庭暴力。

8、粮食直补款可以强制抵债吗?

问:邻居大嫂向我借了3000元没还,法院判决她还也没有用。现在,我了解到***府发放给她的粮食直补款还在账上,请问,我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划拨该款偿还我部分债务吗?

答: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和其他综合补贴。应当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不得截留挪用,以及抵扣各类税费和债务。所以,我认为对农民的粮食直补款和其他综合补贴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咨询篇8

读者问:

一年前我和曾某离婚,当时约定,5岁的儿子随他生活,我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每周可以探望儿子一次。离婚后,我按时支付抚养费,他也遵守约定,对我探望儿子予以协助。去年6月,我被单位派往法国工作一年。我委托父母替我去看望儿子,哪料曾某却让我母亲吃了闭门羹。曾某说自己也很无奈,因为他爸妈不想见到以前的亲家。

我打电话跟曾某理论,他急了,说按照法律规定,外公外婆对孩子本来就没有探望权。请问,我可以委托父母代行探望权吗?

律师答:

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父母受主客观原因限制,无法行使探望权时,是否可以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法律上也是空白。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基于婚姻、继承、监护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不能委托他人。探望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不得委托他人。你的委托,并不能使你父母取得代为行使探望权的权利。要探望儿子,最好的办法还是与前夫协商,你可以和孩子视频通话,也可以请求前夫带孩子到你父母处见面。

(据《中国妇女・法律生活帮助》)

可以不用赡养老人吗

读者问:

我现在退休,老伴前年去世。我儿子经常照顾我,但是我女儿不管我的生活。她说不继承我的遗产就不用赡养我,请问,女儿的说法对吗?

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您女儿的做法完全错误。对于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您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据《京华时报》)

农村残疾人能申请低保吗

读者问:

我是一名农村村民,因病致残后一直和父母生活。现在父母已经去世,我独自生活。请问,我能申请低保吗?

律师答:

根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据《法制文萃报》/解答律师那慧)

新生儿能接受房产赠与吗

读者问:

孙大爷的孙子豆豆马上就要过百天了。由于是一脉单传,孙大爷老两口对豆豆特别疼爱。最近,他们正商量要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送给孙子作纪念。孙大爷想了解自己的孙子是否可以接受自己赠与的房产?

律师答:

孙大爷把房子送给孙子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赠与行为。

法律咨询篇9

论文摘要:行***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奇而有效的治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合同的有关理论题目已越来越为学者所重视,本文主要对行***合同的性质作了初步的讨论,笔者以为行***合同的性质具有行***性和合同性两个方面。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干预日益广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样化的趋势,其中行***合同作为一种较为新奇而有效的治理方式已为现代国家所普遍采用。行***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契约,就是指“行***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法律关系的合意”它在我国的经济治理活动中也有所体现,如在实践中出现的国有土地转让合同、计划生养合同、国有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粮食棉花订购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涉及行***合同的相关社会事实尚未定型,有关行***合同的理论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论题目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在这其中,有关行***合同的性质题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对于这个题目的正确熟悉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很多理论上的含混之处,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这一题目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行***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权力因素和民事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主体具有公权力的身份,运用行***权力保证了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与行***主体行使权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处在于它是行***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的交流与沟通而成的协议,留出了公民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的余地。在这里,原本看来似乎“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概念“行***”与“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从此处也可以看出行***合同的性质必会具备行***与合同两种行为的某些特征。概括说来,行***合同的性质可以回纳为两个:一是行***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合同的行***性

当社会发展的历程步进现代,近代国家“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现代国家的通过各种手段参与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府对社会经济治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围也日益扩大,这种发展趋势使得更多的经济关系包括合同关系被纳进公法的调整范围,***府的意志也深进了合同的领域,传统的唯当事人意志的合同关系也出现了特殊的表现形式,既行***合同。***府的主要职能在现代社会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行***合同则是***府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府为了实现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将自己的权力意志渗透其中,因此行***合同的性质之一就首先表现为行***性。具体说来,行***合同的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合同的主体特征表明了它强烈的行***性。行***合同的主体与民事合同的主体不同。行***合同的主体一般都有行***主体作为至少一方确当事人。行***主体包括了国家行***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机关委托的组织,它是作为一种上风地位确当事人签定行***合同的,而不是以机关法人既同等民事主体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的。而行***主体的上风地位就表现在它是拥有行***职权的确当事人,这也表明了行***合同始终是与行***职权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说来,行***合同存在着以下几种主体的情形:

1.主体与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行***合同。这是最常见,最广泛的行***合同的形式。最典型莫过于***府采购合同。

2.行***主体与行***主体之间的行***合同。大多数学者都以为行***主体之间可以签定行***合同。但也有学者以为治在行***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缔结行***契约的可能性,从而将行***机关之间签定的合同排斥在行***契约之外,另称之为行***协议,其理由是行***机关间的合同不适用“行***优益权”原则,且不宜优法院主管。笔者以为,行***合同的是在行***领域形成的发生行***法律效力的双方合意,这种合意自然可以在行***主体间存在,这一点也被西方国家行***法理论与实践所肯定。如德国行***法理论上就肯定行***机关之间可以订立合同,日本公共团体间以行***合同的方式达成行***目标的事例也很多,因此应该承认此种合同的存在。此外,还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类型的行***合同。如有学者以为行***主体与行***机关工作职员之间签定的招收、聘用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行***合同。

第二,行***主体一方享有“行***优益权”。行***机关对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定的合同,可以根据国家行***治理的需要,单方依法加以变更或解除,但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单方面的变更合解除权。这就是所谓的“行***优益权”,它也体现了行***合同强烈的行***性。行***机关之所以享有行***优益权,主要是由于行***合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国家为了保障行***机关有效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往往赋予行***机关很多职务上的优益条件,以保证行***合同制度的正确执行。这在国外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在德国的《行***手续法》,澳门的《行***程序法典》及台湾地区的法律都有累似行***优益权的规定。当然,这种行***优益权也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于法有据,不能违法越权行使此种权力。其次是必须有合乎合同原则的理由、情况出现,使履行合同需要被变更或被解除,而且应当给予公道的赔偿,此项权力不应当使行***机关为所欲为的行使。

第三,行***合同是以业已存在的行***法律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并且它就是实现具体的行***法律关系的行为形式。行***合同订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治理之需要,行***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订立行***合同围绕的目的始终是如何实现行***治理的目标,履行行***机关的职责。行***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的行***法律关系他们订立行***合同的基础,只有在行***法律关系的范围内,也就是说在行***机关具有相应的职责权限,相对人也具有相应的行***法义务的条件下,行***合同才有可能订立,没有在这种行***法律关系的主体,行***合同永远也无法实现。并且,行***合同所确立的双方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受到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行***法律关系性质的决定与制约,有什么样的行***法律关系,就会有什么性质的行***合同。如***府与相对人之间才有可能签定***府采购方面的的行***合同,私人之间就不可能签定。又如只有计划生养部分才有可能签定有关计划生养方面的行***合同,而不是税务部分,并且它也不能签定另外性质的行***合同,如***事采购合同等。行***合同的行***属性不仅仅表现在合同与赖以建立的行***法律关系上,还表现在行***合同的是将这种行***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形式具体化、特定化,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项、范围内,建立起一种具体的行***法律关系,终极实现行***目的。所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事项总是特定的行***事物,其中的权利、义务、手段、目标和责任,无一不是具有行***特色。

第四,行***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行***治理的目标,它本身就是执行公务或履行行***职责的手段。行***合同总是与它在整个执行公务或履行行***职责的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标相适应的,它必须按照行***法的规定和行***法律规则签定和履行。行***合同的兴起是***府治理方式从“硬性行***”到“柔性行***”转变的重要标志,但是不论其外在的形式如何的变化,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治理的目标。行***合同是一种具体的行***治理行为,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行为,而不是泛泛意义上的行***治理。它是一

——*种具体的行***行为,能引起行***法律关系的发生、发展和消灭。值得留意的是,行***合同成为行***治理的一种法律手段,必须是直接意义上的,而不是间接意义上的。

所谓“直接”就是指行***合同不需要凭借其他的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而直接与行***机关履行或执行公务相联系,它本身就构成执行公务、履行在职责的法律行为。如公安机关为了治安治理的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位的住户必须安装防盗门,而后各单位与生产安装防盗门的厂商订立了定货、安装合同,这个合同就不是行***合同,由于在这里合同不是作为直接执行公务的手段,而只是间接的与公务目标相联系。

三、行***合同的合同性

行***合同的另一个重要的性质表现在它所具有的合同性之上,这也是行***合同同其他行***行为的主要区别。这一性质主要表现为行***主体在执行公务时需要与相对人相互协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实施。这一性质使得行***合同主要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用合同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因此使行***合同比较单方面的行***行为来说更能充分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行***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来说是民事契约制度在行***领域中的具体运用,其带有明显的合同性,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确立行***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行***机关与相对人选择了合同的形式来确立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那么合同就应当成为规定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对于合同双方确当事人来说就应该按照合同来行事,处于上风地位的行***主体固然享有“行***优益权”,但这项权力并不能被滥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主体也应该和相对人一样受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不能随意的违反合同,应该格守行***的诚信原则。

第二,行***合同的订立也需要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经典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定,往设计自己的生活,治理自己的事物。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同样,在行***合同签定的过程中,合同的条款、内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原则上不能由一方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当事人。行***合同的内容涉及个人利益和与行***职权相关的利益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当事人当然可以自主选择,题目主要在于对后者来说,与行***职权有关的权益可否进行协商。笔者以为这需要具体的分析,就其中行***机关自由裁量权部分来说,在职权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体目标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度就给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可见,从行***合同所涉及的内容上来看,固然有些条款会受到法律规定与行***机关行***优益权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双方当事人协商的余地。

当然,行***合同固然具有与民事合同相似的合同性,但他们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多的差异。总体来说两种契约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行***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民事合同中形成的则是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不同也就导致了对两种契约的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以及救济的不同。前者优先考虑公共利益,通过行***法来调整,以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设诉题目。后者则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由民法来调整,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进一步具体说来,它们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合同中,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设置是为了达成特定的行***目的之需要,这种权利义务的设置经常相行***主体一方倾斜,主要表现为行***主体居于上风地位为特征的双方地位不同等。而民事合同中双方地位同等是最重要的原则,这种同等原则在行***合同中是不适用的。

第二,行***合同中,行***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是相一致的,或者说具有相对性。这种权力与义务在法律上是不能放弃的,也不能随意的转移给他人的。而民事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则不同。由于民事合同是由同等地位的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因此里面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权利者本身的利益而设的,即使该权利消灭,也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利益,而义务人则可以根据权利人免除其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免除义务。

四、结语

可见,行***合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新型合同,它兼具行***性和合同性两方面的性质。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简单的命令性行***已经不够用了,人们越来越熟悉到国家治理的高效率不仅象通常所以为的那样来自于权力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来自于公众的认同”。而行***合同顺乎了上述观念的变化,成为国家乐于接受的行***治理方式,使“硬性行***”走向“柔性行***”,可以想见在今后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胡建淼·行***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法律咨询篇10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规范调整。

2.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

3.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地位平等。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伺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6.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7.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行***责任。

法律咨询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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