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10篇

教育法律法规篇1

一、学习目的

通过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与法制建设理论、***的xx大报告中关于***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以及教育法律法规文件。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治教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为推进我校的依法治教工作奠定基础。

二、内容安排

第一专题: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全面认识和理解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观点,从理论上搞清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内涵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搞好依法治校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推进我校的依法治教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第二专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

学习《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中要了解每一部法律的制定目的、范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第三专题: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实践。

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认真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自觉服从大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稳妥地做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

三、学习方法

以个人自学为主,适当组织小组讨论。在学习中要把学习***理论与学习法律法规相结合;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与教育教学的实际相结合;增强法制观念与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四、学习要求

(一)要把法律法规的学习摆上位置,结合本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好各自的学法计划。

(二)要坚持学法活动,并认真作好学法记录。

教育法律法规篇2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反思,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地位和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教育关系总的可以分为教育民事关系和教育行***关系,现实中出现的许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纠纷可以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找到合适地解决方案,但是最终的解决和***府在教育领域内的角色转化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法规学”和“教育制度***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法,是行***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说

认为教育法应脱离行***法,与文化法、科学技术法、体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法等共同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个分支。从尊重人才,重视文教科技等因素来考虑,亟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这一部门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学法、版权法、专利法、发明奖励法、新闻法、出版法、文艺法、广播电视法、文物保护法。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教育关系”属于行***关系,民事关系,还是其他性质的社会关系呢?调整这些关系的教育法律法规的性质如何界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程序法呢?只有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地考察,才能明确“教育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哪个部分。这是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教育法的分类、体系构成等直接相关,而且对教育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府的关系

在我国***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和地方各级人民***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领导下,由地方人民***府管理。”这说明***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管理、行***干预和施加行***影响,学校处于行***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关系。

随着大量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大量的私立学校纷纷建立,而私立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来源不是国家权力,而是民事权利,权利的特点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因此决定了这部分领域而不能完全交给市场,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如果出现“市场失灵”,将带来极大的影响,因为教育是有时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府来掌控,因为***府既不是投资者,也不是办学者,所以***府必须有限介入,进行宏观调控,对民间办学权利明确界限但同时给予保护,《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行,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府的有限调控,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的就是行***关系,在此范围之外形成的社会关系,应该定位为民事关系。

但是,***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实现***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力:“……2.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4.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5.对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所以,从教育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学校是经《教育法》授权,行使国家权力,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和教师之间形成的是行***关系,学校是行***主体,学生和教师是行***相对人。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要接受学校的管理,虽然在学理上有从不同角度形成的不同的认识,如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论,教育法上的教育契约关系等等。但是学校出于教育目的,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设立校规,对学生进行管理,甚至惩戒,尤其是在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总体上应该被认为是行***行为;而涉及到学生在校内所使用的硬件设备,包括教学设施、伙食、住宿等完全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就可以解决。但是私立学校还是有其特殊性,学生入校时需要和学生的监护人签定相关的合同,不仅对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服务标准进行约定,同时对管理的内容也进行约定,所以体现出了特殊性,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交叉,如果出现了纠纷,根据法学理论,我国一般是公权优先,可以按照行***关系界定,但大部分关系是作为民事关系界定的。随着社会力量办学规模的逐步壮大,对这部分领域进一步研究并作出相关规定是非常迫切的。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都规定了教师聘任制,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签定聘任合同,但是基于我国教师制度的历史和现实中教师聘任制度和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密切相关,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行***部门的委托,对本校教师以及拟聘本校的教师实施资格认定,代替履行教育行***部门的职责;在教师职务评审中,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具有行***主体资格。因此,无论是在教师资格认证还是教师职务评审过程中,高等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教育行***关系,中小学教师也面临这个问题,所以学校和教师之间形成了微妙的关系,一方面作为管理者,与教师形成了不对等的管理和被管理的法律关系;而作为聘任人,学校和受聘教师问形成的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在这双重身份下,学校很难主动放弃行***职权;而且长期以来,教师和学校形成的复杂的人身依附关系、如人事关系、住房、子女就学等等,使教师在聘任过程中更加处于被动地位。所以公办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主要还是行***关系,是内部行***关系。但在私立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法人地位、实现***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综前所述,教育法律关系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自然可以由行***法和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是单纯的讨论教育法,所以,本文作者认为,不应当把“教育法”作为一个***的法律部门,“教育法”的外延应当包括“教育行***法律”和“教育民事法律”两部分。由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具有独特性,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就可以解决,如果按持“完全***”说的学者所论,“教育法”作为一个单独法律部门,就会出现法律部门间的交叉,给立法和***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会和我们划分法律部门的初衷相违背。而随着教育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创新法律部门,而是实现公权利和私权利的边界的界定,明确***府、市场主体、办学者和参与学习者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提供权利的有效救济途径和权力的恰当的实施方式。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文的以上观点是基于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提出的相对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从理论上仔细分析,还是有缺陷的,比如《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是不是行***法,如果是,学校当然是行***被授权主体,反之就面临立论被全面推翻的危险。

(二)***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办学的情况下,行***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四)继续深化教师资格认定及相关职称等认定的社会化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

教育法律法规篇3

1法律法规的定义

1.1 什么是法律

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就要求有各种规则来调整社会关系,舆论、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规则,相比较之下,法律的调控力度更强。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法令、行***法规、条例、规章等。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1.2 什么是法规

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地方人大及其***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是行***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及省、自治区***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区域的具体行***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3 法律与法规的主要区别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会,一个是***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综观法律条文,可将其呈现的内容根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鼓励或提倡公民履行某些行为;三是禁止公民的做出某些行为;四是对公民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做了法律禁止的事件的教育和处罚方式和措施。

2我国主要教育法规的特点和在教学中的特效作用

在社会发展中,我国教育方面也形成了一些教育性、教育类法法。教育法规是关于教育的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教育***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具有约束力。教育法规对宣传教育理想,动员人民关心教育,防止和克服领导人的主观随意性,促进教育的世俗化、民主化,建立和改革教育制度,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普及义务教育,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都具有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区域性发展的不同,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治体制、经济情况以及文化传统不同,因而各国教育立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内容等也各不相同,但也有许多共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教育法规是国家教育***策和教育水平的具体体现,对我国教学将起着积极的推进和促进作用。各国的教育立法都是把本国的基本教育***策以及教育的各方面、各时期的重大***策,通过立法程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达到教育目的。教育***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而教育法规是教育***策的体现,是***府实施教育***策的有力保证。教育法规能保证教育***策的相对稳定性和有效性。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和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对高等专业教学将起着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根据法律实施教育行***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后的产物。随着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的全面崩溃,国家逐渐控制教育并用法律规定了教育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形势发生很大变化,民主思想广泛传播,科技***和经济竞争需要培养更多的人才,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各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并在法规中体现教育机会均等原则。教育立法是限制教育行******独断专行、命令主义的重要措施。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所以教育法规具有显明的时代性,对中小学及职业教学将起着普及和导向作用。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开始推行“两免一补”,部分经济发展的省市率先实施义务教育全免费和12年免费教育。在教育手段和方法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也加大投入鼓励借助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育质量。以前我们侧重于精英教育,现在我们大国推行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大众教育,禁止分重点校、重点班,在培养的重点上,以前我们只强调知识和技能,现在更多强调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育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是***和***府以及社会各界重视教育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有利于贯彻***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策。

3在教学中应把握的主要法律法规与重要条款

教学法律法规已成为职业教育阶段一个***的科目,主要内容由法律基础理论和操作能力两大部分组成。以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何提高教学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率呢?这是任课教师要不断探讨的问题。我认为“任务驱动”教学法对于提高教学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率至关重要,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能有效地提高教学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率。

3.1 法律法规任务教学法

教学法律法规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学时,采用任务教学法非常适宜。任务教学法是一种建立在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基础上的教学法。任务教学法是指教学全过程中,以若干个具体任务为中心,通过完成任务的过程,介绍和学习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它的基本特征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

建构主义教学设计原则强调:学生的学习活动必须与任务或问题相结合,以探索问题来引动和维持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动机;建立真实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学习;学生拥有学习的主动权,教师不断地挑战和激励学生前进。任务教学法符合探究式教学模式,适用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法律法规课程中体现“任务驱动”教学法,就是让学生在一个个典型的法律问题“任务”的驱动下展开教学活动,引导学生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地完成一系列“任务”,从而得到清晰的思路、方法和知识的脉络,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还会不断地获得成就感,可以更好地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培养***探索和创新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2 教学法律法规教学中实施任务教学法的可行性

教学法律法规是与教学专业知识紧密结合的课程,例如职业院校物流法律法规的教学,它不但涉及运输、仓储知识,还涉及保险知识,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培养方向的定位而开设的法律课程。它既不是单纯教法律理论,也不是单纯传授专业知识,而是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为主,让学生掌握在专业领域中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其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在一定工作环境中运用法律开展工作的能力,满足真实生活中的社会需要,而任务教学法正符合教学法律法规实用性特点,因为利用任务教学法可以把培养教学法律法规实际应用能力的全过程分解到各个教学任务中,学生带着真实的任务在探索中学习,在完成一个个任务中不断培养和拓展学生的生存能力和工作能力。由此可见,任务教学法特别适用于教学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易于达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

3.3 任务教学法在教学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以前,在没有掌握任务教学法时,教学法律法规课程都是纯理论的灌输,老师讲得口干舌燥,学生没有兴趣,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课堂气氛犹如一潭死水,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任务教学法启发我对该课程中涉及的各个环节的知识,分别对待,增强每个环节的可操作性。任务教学法中,任务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因此,在进行任务设计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任务设计要与教学内容相符。

完成任务的过程,就是学习教学内容的过程。教学法律法规课程中的任务不仅是学习知识的载体,而且是教学的内容之一。因此,就要求“任务”与教学内容相符,要包含教学内容所涉及的知识点。那么,在完成这些任务的同时,也就完成了涉及的知识点的学习。如果任务与教学内容不符,与知识点脱离,那么这个任务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2)任务设计要有明确的目标。

任务的设计要有明确的目标,完成某个任务,要达到相应的教学目标。目标有大有小,可以是一节课的目标,也可以是总目标。要求教师在总体目标的框架上,将总目标细分成若干个小目标,并把每一个学习模块的内容分解为一个个容易掌握的任务,通过这些小任务来体现总的学习目标。教师可以先设计一个综合的任务,再考虑到这个任务涉及的各个知识点,然后把任务分解为几个较小的任务,由简到繁、由易到难、逐步完成。从而保证教学总目标的顺利完成。任务的分解要注意分散重点、难点,注意包含的知识点的多少与大小,一般一个任务包含的知识点不要超过3个,前后任务之间最好能有一定的联系。

(3)任务设计要难度适宜,要符合学生特点。

任务设计时要注意学生特点、知识接受能力的差异。同一个班的学生,他们接受知识的能力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任务过于简单,就达不到训练的目标。如果任务太难,学生无法完成,使学生有挫折感,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故教师进行任务设计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分别设计能满足各个层次学生需求的任务。有些学生基础较差,接受能力较弱。对于这类学生,只要求达到基本教学要求。设计的任务只要在教材或教师演示的任务的基础上做一些简单的变换。大部分学生在掌握基本操作的前提下,还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他们要求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于这类学生,设计具有综合性能力,加以变换和创新的任务。有少部分学生基础好,接受能力强,具有很强的创新意识,他们喜欢尝试多样的变化以获得更丰富的效果。对于这类学生,设计的任务要有特点、有创新、有一定难度。

4对教学中法律法规教学的建议

(1)学习教育法规是参加教师培训和提升教师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教职工一定要认真学习、随时查阅本文所列举的13部法规,特别是前6部法规,不仅是新教师岗前要学,老教师也要坚持学,因为时间长了有些做法难免产生惯性,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也是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以前法律未禁止的,可能现在法律规定不能做了。

(2)学习教育法规与加强师德建设相互促进。加强师德建设与加强教育法规学习并不矛盾,正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促进的。教育是育人工程,在职来道德层面,要求我们老师敬业爱岗,忠诚教育,要有爱心、童心和责任心。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最高的境界是言传身教、无为而教。可以这样说,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人是不会轻易触及法律的禁忌的,而是处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3)及时学习、深入领会***和国冢的教育方针、***策,各级***府和教育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教育***策是教育法规的基础、灵魂,教育法规是***和国家教育方针、***策的具体化,如果我们及时学习,深入领会,就能准确把握教育发展的方向,走在发展的前列。如***的十七大有关教育的表述中,特别提及教育公平及均衡化,相应地,各级教育行***部门马上加大了执行力度,具体到深圳市,学校均衡化建设和义务教育全免费就是最好的实践,因此,退费就是一个***策性非常强的间题。

5当前学校教育中在法律法规教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教育是一项伟大的工程,教育的关键在教师。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在法律层面上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要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学生受教权的保护与保障。管理好学籍,不能随便拒绝或开除学生。

(3)尊重学生,讲究教育方式、方法和技巧,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异常情况或危机事件要第一时间联系学生的监护人。

(5)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参考文献

[1] 思想品德***治教材委员会.思想品德[M].人民教育出版社.

[2] 河北省教育厅***策法规处.重要教育***策文献.

教育法律法规篇4

1 法律常识教育

少年儿童在学校要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了解什么行为属于违纪违法,少年儿童要禁止去做违犯学校纪律、国家法律规定的事,要让少年儿童团结同学,爱护班集体,爱护学校财务,严禁去破坏和偷盗学校财物,在学校不能有侮辱及乱骂殴打同学的行为,并要在教育中把少年儿童与当前存在的比较普遍的法律问题紧密的结合起来。现阶段学生减负,他们会有相较之前更多的空余时间,如果学校、家长没有对孩子形成正确的引导教育,对于年龄较小,自控能力较弱的孩子,他们就容易误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之类的场所活动,进而会危害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要让学生懂得“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厅等场所”的很正含义。另外,少年儿童比较喜欢看漫画、儿童书刊之类的读物,但因为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弱,极其容易被不健康的报刊读物吸引,这会使少年儿童在不知不觉中深受毒害,所以让少年儿童懂得“自觉抵制有害读物的传播”十分重要。少年儿童在学校,或在家长的引导下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而进一步懂得未成年人严禁收听、观看***秽***的音像制品和读物等相关法律知识后,就会逐渐培养辨别是非的能力。最后,由于成年人离婚率的上升,有些孩子会被父母抛弃,无人看管与关心,从而失去了家庭的港湾,失去了温暖,很容易误入歧途。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后会明白父母或监护人是不得对未成年人放弃监护职责的,并且不得对其放任不管,让自己得到法律的的切实保护。

少年儿童要学会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做到知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会用正确的方法,用法律武器处理问题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孩子触犯了法律,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己经违法,最后受到法律的惩罚才后悔莫及。如下是一个真实案例:某某,男,13岁就读于某村小学六年级,平日在学校表现不好,不好好学习,依仗自己个子比别人高,在学校横行霸道,同学见他都避而远之。一次他在校外闲逛时,想吃一些小吃,可是由于自己兜里没钱,便想到去模仿电影里黑社会强行收保护费的样子向二年级的学生马某要钱,由于张某人高出马某一头,马某怕张某殴打他,就给了张某两元钱。就这样开始,张某想要吃小吃就会强行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后来时间一长,引起了同村小混混买某、沙某的注意,邀请张某和他们一起混,此后张某认为自己有了靠山,于是更加在学校耀武扬威,趾高气扬欺负同学。他慢慢的学会逃课、抽烟、喝酒。有一次,沙某、买某带张某一起去了县城,看中了一家店里的手机,当天晚上张某在外把风,沙某和买某破门进入,从柜台偷走了价值8000元的手机,后来将偷来的电话以700的价钱卖给了个过路人,然后三人拿着获得的700元的钱去买烟、去游戏厅、喝酒,很快就将钱挥霍一空。警察很快侦破这个案件,到学校将张某接到警局接受调查,经过警察的审讯,张某做了如实交代,但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其行为己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天真的以为自己没到店里偷手机,只是站在门外并没有进入,所以偷手机的事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最后沙某、买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某在此次盗窃犯罪中构成了共同犯罪,而张某因没有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被检察院起诉。但张某会因自己这次的错误的行为影响到自己的未来工作和生活。这就是一个由于少年儿童不懂法律而造成的错误行为。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少年儿童学习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2 交通规则教育少年儿童的日常生活和交通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交通事业也蓬勃发展,交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为人们的出行生活带来方便,但同时也出现了新的交通安全问题,尤其是学生这一群体,在上学放学回家的路上,交通安全问题显得特别重要。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规则意识要从少年儿童抓起,让其从小就接受交通规则知识教育,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一方面用自己己有的生活经验,引导少年儿童识别交通标志:在课前可安排少年儿童的家长陪伴其去观察马路上的车辆是如何行使的,“十”字路口的标志是什么意思,分别都有什么标志。行人、车辆是通过什么指示过马路的。通过在实地观察中让孩子深刻了解标志的含义,了解标志后才能对之后的行为教育产生积极影响,为培养少年儿童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创设情境,帮助少年儿童理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将生活中的情境搬到课堂教学中,从而调动其参与活动的兴趣。例如:将简易的斑马线、红绿灯、小汽车都搬到学校活动室。创设情景,让学生表演在过马路时又蹦又跳,横冲直撞的向对面跑去,一个急刹车只听“嗤”的一声通过眼前的子展开讨论清形,让孩子们感觉到非常紧张,刚刚那个学生险些被撞到。此时都不约而同地倒吸了一口气。让孩这个学生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老师为学生展开深入详细的讲解。说明行人必须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在横穿马路时,要走斑马线而不能乱闯乱碰,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过。切勿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注意避让车辆,过马路时,先看左边的车辆,到了路中间后,观察右边来往车辆,确认安全才可通过。过马路要耐心等待路灯,不能乱闯,不能翻越护栏穿越栏杆。总的来说,一定要集中精神过马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最后要让少年儿童掌握如遇到交通事故报案的正确方法:拨打122(当地交通事故报案电话)。拨通后将看到的J清况简明的叙述,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以方便交警能够快速赶到事发地点处理交通事故。

3 防火防灾教育

对少年儿童进行防火防灾的安全教育,是基于当前的火灾形势和安全工作的需要,更是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在灾难发生时,由于少年儿童心理、生理等客观因素,容易受到危害。因此学生的防火防灾意识淡薄,消防安全常识医乏,对于扑救初期火灾和逃生互救自救能力弱,一旦发生火J清火灾,势必会酿成大灾,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要对少年儿童开展防火防灾的安全意识教育,让其掌握逃生技能,提高在高危情况下的自我保护能力。在防火方面,了解火灾的原因,燃烧三要素:可燃物、助燃物、火源,注意使用的各种电器,使用的明火。了解消防知识,学会怎样使用灭火器,遇到火灾时及时报警,了解自救常识,例如,

教育法律法规篇5

__镇村、组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紧紧围绕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镇、村、组级干部,提高镇、村领导干部依法行***水平,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三、宣传教育培训对象

全镇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宣传教育培训目的和内容

宣传教育培训目的:

(一)提高全镇领导干部依法行***水平,增强广大基层干部依法依规处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能力,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维护好国家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乡(镇)基层***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强化基层干部及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自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和谐稳定。

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宣讲***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方针,尤其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大意义。

(二)重点介绍和普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三)重点讲述经常发生在基层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认清其危害性。

五、组织实施

全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在镇***、镇人民***府的领导下,由镇***、镇人民***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县委、县人民***府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培训任务纳入我镇“十一五”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培训计划,主要依托镇***校培训基地,利用20__年一年的农闲期间,组织各类国土资源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结合工作任务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组织领导

镇***、镇人民***府、镇国土资源所、镇司法所、__镇小、镇广播站、各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工作,各有一位相关领导负责,并设联络员。全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二)时间安排

“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从20__年1月1日开始到20__年12月31日结束,历时一年。整个活动分为组织动员(20__年1月至3月)、教育培训(20__年4月至10月)、总结验收(20__年11月至12月)三个阶段。

1、活动启动

20__年3月下旬,由镇***、镇人民***府下发文件,统一部署开展全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项工作。

2、组织动员阶段

20__年3月。确定各站所、各村两委负责人、联络员,并在镇国土资源所设立“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级和市、县级实施方案以及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__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全面动员部署本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教育培训阶段

20__年4月至10月。按照我镇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工作,注意安排利用农闲时间培训基层村级干部。

4、总结验收阶段

20__年11月至12月,完成本次活动的总结验收工作。20__年1月,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总结。

(三)宣传教育培训方式和具体要求

为使活动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组织培训骨干进行宣讲,宣讲活动要做到法律法规知识和当地实际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以会代训相结合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形式上注意分层次、分级培训;内容上注重应知应会、通俗易懂;效果上注重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具体要求如下:

1、由镇***、镇***府、镇国土资源所及各站所、各村两委等部门配合。一是组织镇级主要领导参加市、县培训;二是组织基层镇、村干部参加县、镇培训;三是负责教育培训基层村民委员会干部。

2、镇主要领导干部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人数不少于应培训人数的90%;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和研讨交流的方式,通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并认真做好笔记,基本掌握国土

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策。3、站所、村级干部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人数不少于应培训人数的80%;主要采取集中授课和研讨交流的方式,以学习培训《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试行本)和其他辅助讲义为基本要求,掌握了解基层干部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知应会内容。

(四)师资队伍

组建西盟县“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讲团”。宣讲团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司法局领导和业务骨干以及县委***校教师等组成。具体承担我镇范围内村级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任务。

(五)教材组织

教育培训领导干部以普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为基本教材;教育培训乡(镇)、村级基层干部,以《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知识读本》(试行本)为基本教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将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作为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治本之策予以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并同县委组织部门制定的县级领导干部和乡(镇)、村级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和“五五”普法规划相结合,统筹考虑、全面部署、坚持不懈的抓好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

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镇的活动实施方案;落实受训人员,确定师资队伍,确保全员培训;从严治学,精心组织,切实落实教学内容;不断探索教育培训的新方式,积极采用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通过开展专家讲座、座谈交流、现场考察等,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三)强化督促指导

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将按时间安排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对各村(组)参加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向县培训活动办公室报告我镇工作进展情况。

(四)搞好宣传报道

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应协调当地主流传媒,适时开展对活动的宣传报道,做到“报纸有文章、电视有***像、广播有声音、网络有信息”,推动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

(五)保证经费投入

我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经费镇***府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和向上级争取支持解决,严禁向受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教育法律法规篇6

根据市司法局宁司[XX]106号《关于在全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从而能够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基层司法行***工作、在打造“平安溧水”、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县局决定以本次集中教育整顿为契机,积极贯彻市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努力规范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以此达到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下面我就这次集中教育整顿谈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现状 (一)我县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活跃 我县现有基层法律服务所7家,注册法律工作者23名,其中部队转业***人9人,占总数的39%,***团员19人,占总数的82.6%,还有人曾经当任过人民教师。这支队伍已成为活跃在我县城乡的一支重要的法律服务队伍,对全县特别是乡镇的社会***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有所提高 目前,我县的二十三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绝大部分均已参加了华东***法大学或苏州大学举办的法律专业证书培训,取得了系统内的大专学历证书,有部分同志参加了东南大学的法律本科学习,甚至有少数同志还参加了全国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有几位还准备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对于司法行***系统组织的各种培训,大家也是积极参加,应该说学习的风气比较浓,学习的劲头也比较足。因此,队伍的整体文化素质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 在二十三名基层法律服务者队伍中,集中了老、中、青三代法律工作者队伍,其中以中青年为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其中的绝大部分已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十几年,有的甚至达到二十余年,有着丰富的办案水平和办事能力,有着吃苦耐劳的优秀品质,有着敢干敢拚的敬业精神,正因为有着这样一支队伍,使得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业得以不断发展。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后顾之忧基本得到解决 去年,我们与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组织部等部门协调,XX年8月27日,由县委办公室牵头,司法局、劳保局、人事局、组织部联合召开了协调会议,并于9月1日形成了会议纪要。着力解决了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养老金保险问题,截止目前,已有五个乡镇办妥了有关手续,还有三个镇的手续正在办理中。此举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决了后顾之忧,使大家能集中精力投身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去。 所有这些,都为我县的基层法律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本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铺垫了比较坚实的基础。 二、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作为法律服务的一部分,担负着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广大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近年来,因受到市场经济背景下各种思潮,特别是“拜金主义”的影响,我县的个别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行为不够规范的现象。表现为在办案过程中损害当事人利益,不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当事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敷衍搪塞、玩忽懈怠,或作虚假承诺,引诱或胁迫当事人签订合同。一些基层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中,也跟司法人员形成了不正当的关系,与司法人员拉关系,请客送礼,办“关系案”、“金钱案”。因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对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层法律服务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面向社区,为群众解决了许多问题,为社会提供了一系列的优质服务,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在不断提高,同时也弥补了律师服务的空缺。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在具有上述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对所内执业人员缺乏有效管理等;二是一些法律工作者在执业中缺乏诚信,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现象,如收费不开正式发票、办事拖拉、包打“官司”等;三是一些法律工作者不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只吃老本,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知识结构。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尤为紧迫。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最近指出:不能将基层法律服务演变成为“二律师”,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要从诉讼领域逐步调整出来。他同时又指出,调整和规范不是对基层法律服务予以限制,更不是取消,而是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实现更大发展。我们有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理解其讲话的精神所在,片面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即将被淘汰,自己很快就要出局,抱着这样的想法,有的人开始着手为自己寻求第二职业,并且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甚至有个别同志实际上已经放弃了法律服务工作,一心一意去忙自己的公司、自己的工厂,个别人一年下来只办二、三件案子,甚至有人一件案子都没办,开会不到,学习不参加等等。不是社会淘汰他们,而是他们自己淘汰了自己。因此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教育整顿已显得非常必要。 三、我县集中教育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1月中旬):学习动员阶段。各所要着重抓好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四项教育”。组织全体基层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以及市局要求的法律法规,各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并排出学习日程表,保证这一阶段的学习时间不少于三天,要开展学习讨论、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所和个人均要有学习记录,确保学习时间、人员和任务的落实。学习计划表报县局备案,学习记录本将作为检查验收依据之一。 第二阶段(11月下旬):自查自纠阶段。一是重点检查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无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收费打白条现象;有无贬损他人以抬高自己、压价竞争的行为;有无越权、不尽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有无以支付介绍费、包打官司、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有无索要或收取当事人财物;是否与法官存在不正当关系,向法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有无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提供虚假证据或指使、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二是检查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会议制度、所务会议制度是否健全,重大事项是否经合伙人会议、所务会议讨论并有无记录;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查处、公示、质量监督检查、***治业务学习培训等规章制度,管理上是否存在“散、乱、差”的问题;各所要通过召开合伙人会议、所务会、谈心、主动征求有关司法部门、当事人和行风监督员意见等多种形式,对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逐项进行排查,写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自查报告和每个个人的自查报告。排查问题要全面深入,实事求是,不搞避重就轻,敷衍应付。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策,制定整改目标和解决方案,写出整改报告,进行自纠和整改;所整改报告报市、县局备案,个人整改报告报县局备案。 第三阶段(12月份):检查验收阶段。县局于12月20日前将组织力量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的教育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明年年检、注册的参考,对检查不合格的所和个人,必须重新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县局对这次基层法律服务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几点要求 针对此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查处严的特点,各法律服务所在每个阶段应抓住重点内容认真开展工作。第一阶段:着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教育实施计划;二是将全所人员组织起来,进行一次教育动员;三是以集中学习为主与自学相结合,对文件要求的内容组织进行系统学习。第二阶段:法律工作者要就自身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服务所要就内部管理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找准存在的问题以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是什么,认真写好剖析材料,各法律服务所还要实事求是地对每个法律工作者作出客观的评议。第三阶段:对违规违纪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进行查处,投诉一起查证一起,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处理一起报告一起。要做到边整边改,并制订整改措施。 各所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认真查找存在问题,不搞走过场,形式主义;要做到深刻剖析问题,找到发生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有效措施,边整顿边改进,逐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行为;自觉整改,不断提高、不断完善。 总之,我们要通过这次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集中教育整顿,使全县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从严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把弘扬崇尚法制精神和秉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道德相结合,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加强修养,严格自律。使我们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成为一支道德高尚、业务精通、遵纪守法的模范队伍。 法律服务科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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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篇7

关键词:新版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重构

中***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1)08-036-04

广义上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具有立法权权限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职业教育领域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上讲,则单指单行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效力,组成的结构严密、体例协调、门类齐全、层次明晰、职责分明的整体法律体系。职业教育由于涉及***府、企业、行业、学校、教师、学生、职业培训机构、职业资格认证等多方面的利益,也出现比普通教育更复杂的法律关系,所以,更加需要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调控职业教育领域的关系。新职教法的制定和实施,要求中国职业教育原有法律体系,必须作出相应的完善和变化,以便适应新形势下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原有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原有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构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形成了以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为主体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按照法律效力的等级不同,结合《立法法》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上而下、纵向地把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划分为宪法、基本法律、职业教育相关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府规章等六个层级。

1.宪法

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一切法律的“母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统领国家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其相抵触。在职业教育领域中宪法也同样具备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为中国职业教育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宪法中规定的教育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成为中国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方向。

2.基本法律――教育法和劳动法

教育法对中国整个教育基本方针和制度、任务等都做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在整个教育领域中,一切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处于教育法的框架中,这是教育法法律地位的体现,作为教育分支的职业教育也必须遵循教育法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劳动法是规范职业劳动领域中的基本法,劳动法对中国职业劳动领域的基本方针和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在职业劳动领域中处于核心地位,与劳动职业领域关系密切的职业教育,也必须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这表明教育法和劳动法是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在整个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位置。

3.职业教育相关法律

职业教育法和其他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是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具体组成部分。这部分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涉及职业教育领域的单行本法律:《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等。在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中职业教育法处于核心地位。

4.行***法规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原则,由***制定并颁布的关于职业教育的行***法规也是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能够更广泛和具体地调节职业教育领域的法律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先后制定的涉及职业教育的行***法规主要有《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

5.***部门规章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各个主管部门的规章从法律效力上低于法律和行***法规,但是行***部门的规章调整的职业教育领域的关系更加广泛和具体。改革开放以来,作为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原国家教委)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颁布了多项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等。

6.地方法规和地方***府规章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一般设立辖区)的市等地方人大及其***会,有权根据地方辖区内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制定本行***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一般设立辖区)的市人民***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法规和各地辖区内的地方法规制定本行***区内的地方规章。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和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在职业教育领域内各级地方人大及其***会和各级地方人民***府大都根据自己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国家的法律、行***法规实施的前提下,制定了适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地方法规和***府规章,成为具有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实际职业教育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在职业教育发展中根据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为推动行***区域内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这些地方法规包括《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

地方性规章包括《北京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辽宁省人民***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占林省人民***府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

见》、《浙江省人民***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江西省人民***府贯彻(***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府贯彻(***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四川省人民***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贵州省人民***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府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

(二)原有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不足

虽然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以各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的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随着新版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实施,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出现了如下一些问题和不足:

1.缺乏完整性和统一性、协调性

第一,虽然除《职业教育法》外,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还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职业教育的设施条件、职业教育管理、合作办学等一系列问题,但是真正直接以“职业教育”冠名的规定很少。第二,有关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多,有关职业培训的规定少。尽管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个部分,但从整个立法体系看,涉及职业培训的法律都归口在成人教育领域,并分属于不同的行***职能部门管理,因此职业培训类法律***出多门,缺乏统一性。第三,中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多,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少,高等职业教育立法明显不足,法律之间有明显的重叠甚至冲突。第四,地方职业教育立法多,中央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少。由于地方立法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造成职业教育的质量、师资、经费等的地区差异大,职业教育作为一个总体缺少中央的扶植和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受到极大制约。中国原有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法律的效力级别、层次和功能上,在法律内容的完整、协调性、适用性上都存在明显的问题。

2.以***策性文件代替法律

从20世纪90年代起,***及其各部委陆续出台几十部重要的职业教育规范性的文件,如《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法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这些文件对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总体目标、办学形式、设置标准、管理模式和体制、资金投入、师资建设和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水平评估等方面都作出了诸多规定,其内容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完整性远胜于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律。实际上,这些***策在职业教育领域所起作用也远胜于我国相关的职业教育法律,并成为真正指导地方立法及***府职能部门工作的规范性依据。但是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策毕竟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所特有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

纵观中国已有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由于已有体系的各方面多有不协调、不能有效地促进职业教育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对已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已经成为新版《职业教育法》制定和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重构

(一)以宪法为依据,围绕新版职业教育法构建现代化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新版《职业教育法》总结了1996年版《职业教育法》实施近十五年来的经验和不足,对一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亟须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基本上作出了相应的修订。在此基础之上,配合新版《职业教育法》修订,应该及时构建适合中国实情的现代化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1.宪法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这些规定虽然为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来源,但是它们一般都比较宏观,应该明确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区分、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区别,明确建立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对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明确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终身学习型教育体制,为今后职业教育法制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依据。

2.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制定、衔接

在修订新的职业教育法的同时,必须注意及时完善和修订其他相关法律。共同构建职业教育的现代化法律体系是保障职业教育法制现代化进程不断前进的不可缺少的一环。

(1)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的衔接。作为《职业教育法》上位法的《教育法》和《劳动法》已颁布十多年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其有关职业***分的立法已经很难适应当今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十分必要。例如,在《教育法》中明确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的概念,完善关于职业教育体系的规定,注重新版《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与《教育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统一性等。《劳动法》关于企业培训和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的部分,应该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之间关于职业培训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回避企业进行专业培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职工接受职业教育的责任。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也是劳动法必须调整的一个方面。新版《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完善也同样注意与《劳动法》相关条款的衔接。《教育法》和《劳动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和与新版《职业教育法》条款进行衔接,使关于职业教育的上、下位法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共同形成职业教育的法律基础。

(2)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完善。由全国人大及其***会通过的涉及职业教育的平行法律主要有《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就业促进法》等。新版《职业教育法》已经增加了相关的职业教育教师、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促进就业培训等内容,与这几部主要教育法律和就业法律相联系的过程中注意衔接即可。另外,新版《职业教育法》对沟通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也做了相应的规定,这需要对以往职业教育中学历问题作出新的调整和完善。这就要求新版《职业教育法》与《学位条例》之间进行有效的衔接和沟通。考虑到社会实际以及职业教育实践中对学历层次的要求,《学位条例》中应该增加相关职业教育学历认证和学位授予的条款,为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今后中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3)制定相关法律。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混为一谈。无论是国家教育行***主管部门还是教育领域的实践,一直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规划为一类,即职成教育,一提及职业教育就把成人教育也看做是职业教育。长此以往,职业教育就成为为了成人就业而进行的职业培训或成人就业的技能培养,从而压缩了职业教育的内涵,使成人教育在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的夹缝中游走,失去了自己对终身教育的优势。尽快制定《成人教育法》或《终身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的关系,从法律上澄清各类教育的区别和联系,为各类教育的相互联系和相互沟通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方面之一。

3.行***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完善

围绕新版《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实施,尽快完善和凋整相关的行***法规和部门规章是今后中国职业教育法制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国家制定法律一般都从大的方面人手,对职业教育领域的各类关系也只能做宏观的规定,必须通过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加以细化才能更好地适应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需要,可以说行***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更具体和更深入管理职业教育领域活动的作用。配合新版《职业教育法》,制定更加适应职业教育发展实际要求的法规和规章是教育和劳动行***管理部门面临的主要课题。笔者认为,今后职业教育相关的行***法规和部门规章首先应该完善和制定新版《职业教育法》的各类实施细则,包括《职业教育法》实施办法、农村职业教育发展条例、职业教育经费使用条例、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办法、企业职工培训条例、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条例、职业资格认证条例等;其次,修订和完善其他已有的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教师资格条例》中增加职业教育教师的内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增加职业教育教学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增加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内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增加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内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调整中外兴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内容等。

4.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和完善

新版《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模式。地方***府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管理,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离不开对已有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修订与调整。一方面,对现有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和调整,使地方法规和规章与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持一致,维护职业教育整体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另一方面,根据新版《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更适合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包括对已有的地方法规中实施职业教育的条例、办法的修订,制定更为详细的适合本地区发展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以及增加本地区内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

对已有的职业教育相关的整体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是新版《职业教育法》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从纵向的角度看,从上而下地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建立层层完善的职业教育立法体系,使上下层级的职业教育立法互相联系、互相协调、衔接配套。从横向角度看,由于职业教育早已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而又涉及广泛的社会关系。职业教育的客观实际要求建立由各种不同法律组成的、综合性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这就要求按照《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合理划分各类职业教育立法,使职业教育立法既完善统一又相对***,以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整体作用。

(二)规范法律法规文本,及时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1.规范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

长期以来,由于受行***命令和行***管理模式的影响,中国行***管理中往往以***策性文件的形式规范各类职业教育关系,直接造成了行***命令的作用或多或少大于法律法规的情况,给职业教育法制建设带来了不利的影响。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到整个中国行***管理体系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彻底改变的。然而,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型国家的长远目标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必须在今后的中国职业教育法制现代化建设中逐步规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文本和制度建设。***策性文件应该只起到引导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作用,它不能代替职业教育本身的法制建设。要真正实现对职业教育管理的程序化,需要进一步依靠职业教育本身的制度建设来加强职业教育领域各类关系的调节和管理,将***策性文件及时上升为国家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是加强职业教育法制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环。

2.及时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教育法律法规篇8

摘 要 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保障,我国现存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态势,本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高等 职业教育 法制

作者简介:刘婷婷、董卫国,银川大学(银川能源学院)。

中***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7-02

虽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推动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输送了大批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但高等职业教育在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现存《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限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够很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

从形式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看已初具规模,但目前为止还没有颁布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所以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多数都依附于现存的法律和中央、***、地方***府等颁布的***策性文件,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高等职业教育缺乏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依附性太强

1.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过度依附于现行法律。《高等教育法》中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但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这部法律中的规定甚少,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规范普通高等教育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最高层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地位,但不管是在《职业教育法》中还是在《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其主要内容大多数是规范初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法》中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高等职业学校只能依据此规定对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规范,没有在法律上体现出做为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上的根本区别;《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部分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目前高等职业学校是依据此规定与企业达成协议将一部分实践教学在企业中实现,但对于这类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并无法律保障。虽然这些法律都能调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但由于各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加之高等职业教育处于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交叉状态,所以高等职业教育不能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保障。

 

2.当前我国关于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更多规定体现相关***策中。自1985年以来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区)人民***府等部门办法的***策性文件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规范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战略、方针、***策及措施。

 

(二)现有法律对办学主体责任界定不明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办学主体包括了***府、企业、普通高校、行业组织、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他们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随着教育制度的变革,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的关系,主要存在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举办者是投资办学者,它的主要职责是为办学提供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办学者是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它是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行使办学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管理者是对高等职业教育活动行使行***管理权的***府,包括***府的教育行***部门及行业内部的教育行***管理部门,公立和民办学校都要受到这两种管理者的管理。这三种主体的责任不同,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三)高等职业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

1.《职业教育法》是所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但用它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显然不具有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其高等性决定了应配置不同的办学条件和保障体系,而在《职业教育法》中将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一概而论的,所以其缺乏权威性。

 

2.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中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却更多的以***策性条文加以规定,出现了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少,而容易改变的***策规定多,高层级的法律规定少,低层级的行***规定多的现象,在法律效力上权威性明显不足。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以***策规定的内容,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差异,在实施中难免存在落实不到位,甚至是不实施、不兑现的现象。

 

3.高等职业教育法条刚性不足。由于《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本身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缺陷,所以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法条大部分是原则性的柔性法,涉及到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有些规定在表述上模棱两可,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根本不能达到法律本身追求的目地。加之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较少,所以只能借助类推其他法律条款和依靠***策进行调节。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有时不仅无据可依,更找不到制裁的办法。

 

(四)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从1998年到2005年底,高职高专的招生数增加了4倍,从54万人增长到268万人;在校生数增加了5倍,从117万人增长到713万人。2005年底,全国***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数为1091所,其中高职院校921所。此外,还有600余所普通本科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 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239所,占据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近63%,从在校学生数和院校数来看,己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起施行的;《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职业教育法主要依附的三部法律都已实施十二年以上,但从未修订过,十二年间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显然现有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缺乏协调性

教育法律法规篇9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和有关的教育法规、规章,教育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从目前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看,依法治教的社会环境和气候尚未形成。

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学校以各种名目向学生强行收费,败坏学校声誉,损害教育工作者的形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仍很普遍,浙江瑞安市抽样调查表明,有44.6%的初中生和40%的小学生曾受到不同程度的体罚;有的教师借口学生早恋或出于其他目的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甚至搜查学生的书包和衣物,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极少数教师仍然在教室或学校公共活动室内场所吸烟;有的学校不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在教育领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人治、轻法治,重***策、轻法律的现象。人们仍然习惯于按领导意志、按教育行***机关的文件办事,没有形成教育活动以法律为依据、教育违法严格依法追究、教育纠纷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的法治氛围。

二、我国教育立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育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一些现象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使教育法的贯彻陷入窘境。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我国教育立法起步晚,发展较慢。这主要是与教育法制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比较而言的。二十世纪初,许多西方国家就开始进行广泛的教育立法,最初是在宪法和法律中对义务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接着制定了教育基本法或具有基本法性质的学校总法,并对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汇编,最后则逐步建立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二战以后,教育立法在一些国家达到了高潮。如英国,继《1944年教育法》后,又先后于1946年、1959年、1962年、1964年、1967年、1968年、1979年多次颁布《教育法》,1960年颁布《联邦教师法》,1963年颁布《联邦奖学金(修订)法》,1964年颁布《大学和学院资产法》,1965年颁布《教师报酬法》,1967年颁布《教师退休法》。与之相比,我国的教育立法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起步,其后又经历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道路,直到1976年以后才得以展开。

2.教育法律体系缺少配套法规的制定。我国的教育法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总体上比较完备,但与教育基本法相配套的许多教育子法需要制定。这些教育子法主要包括:用于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及适度的增长比例,确定教育投资体制及资金的筹措渠道,明确教育经费征收的《教育财***法》;用于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学校教育法》(如初等教育法、中等教育法、教育投入法尚未制定);用于规范社会教育的《社会教育法》;为保护残疾人、特殊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对特殊教育的办学条件、经济来源等作出特殊规定的《特殊教育法》等。

3.教育法律规范不完整,立法质量亟待提高。法律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和法定后果三要素组成,三个要素不一定都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可以分别存在于同一法律文件的不同条文中,或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教育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教育法律规范的行文一般选用最理想的表述模式,即在同一个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可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由谁来做”、“怎样惩罚”,并有“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既完整又便于操作。相对而言,我国教育法律规范漏洞较多。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法律规范缺乏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2款规定:“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财***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这一款对于财***拨款增长比例和生均教育费用增长比例均无具体规定,这样就不便于执行,也不便于监督检查;二是一些法律规范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缺少对接受义务教育者提供法律保护方面的规范。《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但对具体的实施步骤、方法没有规定,致使教师聘任制今天仍未真正推行。法律规定一般较粗,给***人员留下自行解释和处理的余地较大,导致***的随意性。

4.教育法规立法不及时,操作性不强。一部教育法律的出台,必然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教育行***法规、实施细则或具体条例,并且要有较强的操作性,这样教育法律才能得到真正实行,否则,就可能会使教育法律形同虚设,造成有法难依的局面。在这一方面,我国的教育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立法不及时。如《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7月1日开始施行,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于1992年2月29日才;又如《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而《教师法实施细则》于1995年10月6日才。二是操作性不强。虽然与定性化规范多、定量化规范少的教育法律相比,教育法规更加具体,但是仍难尽人意,内容抽象、难以操作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

5.教育法律法规的修改整理、教育法典的编纂尤显不足。教育法律法规的修改整理和教育法典的编纂,是教育立法的重要方面,但这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对于有欠缺或过时难以适用的教育法律规范,有关部门常常是视而不见,或采用制定***策的办法来加以弥补。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随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很难规范义务教育,对其进行修订的呼声较高,但修订工作却迟迟没有展开。针对这些数量大、内容杂的教育规章,有关部门也没有认真进行整理和编纂。

三、加强教育立法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强化教育法律意识,重视教育立法工作。加强教育立法,首先要采取有效方式来提高教育主体及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我们要充分运用教育、宣传乃至加强教育立法等手段,唤醒并强化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为教育立法提供社会动力。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未来,使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治观念,不仅是素质教育的需要,也是让学生从小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把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依法治教,必须要求广大教育管理干部和教育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教育专业法律知识水平。普及教育法教育不仅是广大教育管理干部和教育工作者提高管理水平和自身素质的必修课,也是依法治教的必要前提。

2.抓住主要矛盾,加快教育立法步伐。我国的教育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要充分发挥教育立法对教育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在教育立法工作中,分清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逐步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目前,我国教育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但其中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这一问题如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整个教育发展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把教育投资问题当作立法的重点,尽快以立法的形式,将教育投资的有关问题规定下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3.根据现状及时对教育法进行修改、整理和编纂。一方面,我国教育法律是按照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随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从前实施的教育法中的有些内容会过时,因此需要及时做好修改、补充工作。另一方面,我国教育规章涉及教育的很多方面,有关资料显示,国家教育行***部门仅1991年制定的教育规章就有二百多项。教育法规针对性强,数量多,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有其弊端,太多的教育规章,反而让人无所适从。因此,必须及时对一些过时的规章加以整理,并认真开展教育法典的编纂,消除教育法规的矛盾和混乱现象,使教育法系统化。

教育法律法规篇10

摘 要 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寻求保障,我国现存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今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态势,本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高等 职业教育 法制

作者简介:刘婷婷、董卫国,银川大学(银川能源学院)。

中***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7-02

虽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推动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并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输送了大批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但高等职业教育在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现存《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有限的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够很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

从形式上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看已初具规模,但目前为止还没有颁布一部专门的《高等职业教育法》,所以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多数都依附于现存的法律和中央、***、地方***府等颁布的***策性文件,并且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所以高等职业教育缺乏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一)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依附性太强

1.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过度依附于现行法律。《高等教育法》中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但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在这部法律中的规定甚少,从总体上看《高等教育法》的大部分内容都是规范普通高等教育的;《职业教育法》确定了高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中的最高层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法律地位,但不管是在《职业教育法》中还是在《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当中,其主要内容大多数是规范初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法》中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高等职业学校只能依据此规定对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进行规范,没有在法律上体现出做为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上的根本区别;《劳动法》第八章职业培训部分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目前高等职业学校是依据此规定与企业达成协议将一部分实践教学在企业中实现,但对于这类关系产生的法律问题并无法律保障。虽然这些法律都能调整高等职业教育活动,但由于各部法律的侧重点不同,加之高等职业教育处于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交叉状态,所以高等职业教育不能在法律上得到很好的保障。

 

2.当前我国关于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更多规定体现相关***策中。自1985年以来从中央、***到省、地(市)、县(区)人民***府等部门办法的***策性文件对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其中提出了规范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战略、方针、***策及措施。

 

(二)现有法律对办学主体责任界定不明

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来说,办学主体包括了***府、企业、普通高校、行业组织、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他们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随着教育制度的变革,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的关系,主要存在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大主体之间的关系。举办者是投资办学者,它的主要职责是为办学提供资金、提供办学条件;办学者是指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它是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行使办学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管理者是对高等职业教育活动行使行***管理权的***府,包括***府的教育行***部门及行业内部的教育行***管理部门,公立和民办学校都要受到这两种管理者的管理。这三种主体的责任不同,在法律上应当明确,这样才能够保证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三)高等职业法律制度缺乏权威性

1.《职业教育法》是所有职业教育的基本法,但用它来规范高等职业教育显然不具有针对性。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有区别的,其高等性决定了应配置不同的办学条件和保障体系,而在《职业教育法》中将高等职业教育与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是一概而论的,所以其缺乏权威性。

 

2.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中应当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的内容,却更多的以***策性条文加以规定,出现了权威性的法律条文少,而容易改变的***策规定多,高层级的法律规定少,低层级的行***规定多的现象,在法律效力上权威性明显不足。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以***策规定的内容,由于主客观的因素,在具体执行上存在差异,在实施中难免存在落实不到位,甚至是不实施、不兑现的现象。

 

3.高等职业教育法条刚性不足。由于《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本身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着缺陷,所以涉及高等职业教育的法条大部分是原则性的柔性法,涉及到程序性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有些规定在表述上模棱两可,实施起来较为困难,根本不能达到法律本身追求的目地。加之与高等职业教育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较少,所以只能借助类推其他法律条款和依靠***策进行调节。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行为,有时不仅无据可依,更找不到制裁的办法。

 

(四)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从1998年到2005年底,高职高专的招生数增加了4倍,从54万人增长到268万人;在校生数增加了5倍,从117万人增长到713万人。2005年底,全国***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数为1091所,其中高职院校921所。此外,还有600余所普通本科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 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高职高专院校1239所,占据普通高等学校总数的近63%,从在校学生数和院校数来看,己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起施行的;《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职业教育法主要依附的三部法律都已实施十二年以上,但从未修订过,十二年间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显然现有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缺乏协调性

(一)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管理上缺少沟通

高等职业教育在《高等教育法》上将其定位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所以高等职业教育受到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在《职业教育法》上高等教育做为职业教育的最高层次的教育,

而职业院校的学生都面临着要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而职业资格的考核必然会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管制。关于高等职业教育中所涉及到的专业设置科学性、专业技术发展的可行性等相关问题,又要受到相关行业组织的规范。而这些管理部门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造成对于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各自为阵,致使出现了学校专业设置雷同、专业设置和社会需求不符、高等职业教育不重视科研而致使教育资源的浪费。

 

(二)高等职业教育***策与法律规定出现交叉和矛盾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受教育者都应当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母法,规定了凡是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在《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中却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学费、就业方面做出了与高等院校学费的不同规定。这项规定就决定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和普通高等学生在教育权利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从而导致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不受重视。再如,《职业教育法》中规定的所有职业院校可对学生适当收取学生学费,目前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与普通高校相差甚远,高职院校的投资也远远大于普通高校,而在***府投资较少的情况下,大部分的办学经费只能来源于学费,这就会导致高职学生学费比普通高校学费高的现象,从而使得学生不能够平等的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三)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制度缺乏协调性

由于高等职业教育法原本在法律体系上就不完整,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又不具有权威性,在***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职业教育管理主体的责任不明确,导致其职权不清。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主体较多,非法律性质的规范较多,具体的归属管理无明确的规定,导致管理主体相互推诿扯皮。其次,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对于应履行的职能在具体实施时不能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甚至是出现不履行的情况。最后,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完整,也导致了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规定的范围任意行使职权。

 

三、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保障问题

(一)办学经费保障法律制度不到位

发展中国家有一项针对于教育成本的调查,其中显示高等职业教育的成本比是普通高等教育的成本高很多,所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更需要***府的支持。目前,在我国教育经费不足一直是阻碍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经费更是如此,我国在职业教育经费上并没有增加的趋势,所以大部分的办学经费只能来源于学生缴纳的学费。 首先,是整体教育投资的不足导致作为不受重视的职业教育的投资严重不足,更不用说作为处在法律地位交叉的高等职业教育。其次,《职业教育法》虽然规定***府、行***部门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制定相关规定经费投入的比例和标准,但应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而在实践当中缺乏保障力度成为了一纸空文。再次,办学主体的责任不明确,投资的比例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监督体系不到位,导致了***府对高等职业院校投入的削弱。

 

(二)校企合作保障法律制度不得力

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而作为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更需要有法律去支撑。目前我国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一直流于形式,缺乏法律保障是其主要原因。首先,校企合作在法律上得不到保障。首先,不论是《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还是《劳动法》中,只规定企业应当参与校企合作,但并未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利。其次,没有规定不承担相应的义务的责任。这样的现象导致了企业没有了积极性,学校想执行没有条件,***府想促成没有强制性。所以,要使得校企合作这种教育模式能够真正的在高等职业院校当中实行,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

 

(三)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资格鉴定不规范

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就其本身培养目标要求的实用性上来说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应当实行“双证制”,即作为一名合格的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应当同时具备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但在任何法律的规定中都没有出现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特殊规定,合格毕业的标准仅以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标准为依据。而且,目前对于职业资格的鉴定,没有有力的法律规定,致使培训和审批无序,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

 

(四)缺少对“双师”型教师的法律规范

针对教师的法律规定,主要以《教师法》为主,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只能依照《教师法》中对高校教师的规定执行,但作为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高等职业院校来说,培养学生的目标是要求学生有较强的实际动手操作的能力,而作为教师来说如果没有专业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只能在理论的层面上去指导学生,这样就达不到高等职业教育要追求的效果。高等职业教育应当配备和培养一批既有理论知识,又有专业技能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双师”型教师,而这一点在法律的层面上并没有得到体现。

 

注释:

石正义、吴高岭.高等职业教育法律保障的现状问题与建议.湖北科技学院学报杂志-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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