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论文

市场机制论文第1篇

1.1发达的金融市场

市场约束要充分发挥作用,首先需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即要求具有完整、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各个子市场(如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发展均衡,不存在着市场分割(如地区封锁、部门封锁等),并要求资金能够自由地流动,价格、利率等能够对资金供求状况的变化做出灵活的反应。

1.2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市场参与者需要及时和可靠的信息来判断金融机构的良方,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决策依据。市场可得信息越多,市场力量就越能约束金融机构,防止他们承担过度的风险。金融机构实际财务情况的不透明会限制市场正确评估这些信息能力。披露扭曲真相的信息,会误导公众甚至使监管者犯错误。市场约束力度大的国家,信息披露工作都是比较到位的。

1.3必须拥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法制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两个主要特征,法制建设是市场约束发生作用的基础性工作,法律规范是市场约束的基础。健全的市场应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在法制健全、***严谨的前提下,市场才能更好地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1.4市场参与者具有较强的金融风险意识

市场参与者的金融风险意识与市场约束是否发生作用密切相关。只有意识到金融活动面临剧烈的风险,才会有对自己利益所系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约束的动力。应采取多种手段培养市场参与者的金融风险意识。

1.5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市场约束正常运行需要配套的监管检查与信息披露,这两项都与公司治理机制密切相关。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参与金融市场的企业应有市场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市场的要求。公司治理是指在符合法律与契约的规范中,建立可促成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机制,而且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必须要平衡股东以及各种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创造公司的长期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能灵敏地应对市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2股权约束机制

股权约束是指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股东从对自身利益关切出发而对公司经理人员实施的必要的监控与制衡,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经营者行为与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致股权约束以股票投资者对公司拥有的最终所有权为基础,通过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力一式体现出来,主要有两种:一是用手投票,对经营者提出的投资、融资、人事、分配等议案进行表决或否决;二是用脚投票,卖掉股票一走了之,利用资本市场的接管来对经营者施加压力

从我国情况看,上市公司股权约束总体早现出软化乏力状态,但同时也存在控股股东滥用控股权的问题:(1)国家股基于最终所有者缺位,股权被不同***府机构分割,股权约束弱化,结果造成在国家股比重较人的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同时也促使国家以行***力一式来行使股东的权力,形成行***约束对股权约束的替代;(2)个人股东山于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对公司约束的合力,普遍存在用脚投票的消极行为;(3)法人股东多为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母公司,自身存在股权软约束条件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加上改制不彻底,控股母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有诸多关联,其至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而出现控股母公司在“内部人控制”情况下对上市公司滥用控股权的问题

3债权约束机制

债权约束是指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条件下,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公司经营者施加的影响或压力相对股权约束而言,债权约束具有如下特点:(1)债权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公司部治理,而只是拥有对到期债务本息的索取权,即债权约束主要体现为一种财务约束约束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即在公司不主动还本付息的条件下,债权人可诉诸法律执行;(2)在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治理主导权即由股东移交债权人,公司将而临破产清算或资产重组的命运,经营者也将有下岗之虞。

因此,从经理人员角度看,债权约束要比股权约束硬得多,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作用。首先,公司定期的债息支出将减少经理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自由资金流量,削弱其低效投资的选择空问,进而可以抑制经理的过度投资行为也就是说,债务作为一种担保和承诺机制,能够促使经理人员多努力工作,少个人享受,并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降低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其次,由于破产威胁的存在,经营状况不仕的企业不敢背上过多的债务负担,因而,负债率的高低,可以向外界传递企业经营状况好坏的信息,有利于利益相关人正确地评价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形成更有效的经营监督机制。最后,债权促使企业的所有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更有动力监督企业的经营。

债权约束的力度与公司负债的数量、债权人的集中度及债权人的性质、身份等因素有关。公司负债比率越高,债权人越集中,或债权人市场化程度越高,债权约束力度就越人;反之,若公司债权人比较分散,负债量较少,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产权界定、资产划分上比较模糊,则债权约束力度会较弱

在我国,理论上较硬的债权约束到现实中要打不少折扣。一是因为股权约束的软化,使上市公司偏向于股权融资,负债比率偏低,难以达到能有效约束公司经营者的债务数量比例。二是上市公司人多为国有企业,而上市公司的债务又主要来自国有银行,它们之问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也不存在相关的制约关系,所以它们之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严肃性很容易遭到破坏,很难形成真正严格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能是一种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无法起到约束经营者行为,进而增进企业效益的作用。三是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公司经营者感受不到来自破产的最终威胁,这人人削弱了债权对公司经营者约束的力度

4客户制约机制

作为掌管资金的部门,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众多,在代存款人保管资金的意义上,存款人也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客户,但本文从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将存款人列入债权人论述。在这里,客户主要指贷款人和其它中间服务的对象。

从本质而言,金融机构是一个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机构。它必须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才能生存。到金融机构寻求服务的客户包括:贷款人,各种中间业务的委托人。如果金融机构在服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下提价,或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服务的质量,也即降低了服务的性价比,则会失去对应的客户群。这是潜在的市场约束。

在客户制约的压力下,金融机构经营必须以客户为中心。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论包括如下方面:金融机构以满足客户需要为先,满足客户关系战略集中于金融机构的目标客户;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面临的难题及市场环境变化而改变方案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办法是金融机构的责任;金融机构要协调,调动金融机构各方面的资源为客户提供服务,满足客户多方面的需求;金融机构内部为此要加强合作,形成团队精神。如果金融机构的服务不到位,客户就可能找别的金融机构,过去金融机构是等客上门,现在要主动上门为客户服务。金融机构要努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品种和“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开发电话、网络、电视等电子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随时随地的金融服务。

5行业自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之一,金融业行业自律机制是市场纪律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自律机制的有效运作一方面依靠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与有效施行;另一方面依靠激烈的竞争中基于行业长期发展利益之上形成的行业自律。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金融业同业组织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考察国外经验不难发现,凡金融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行业协会的协调与业务管理,如香港银行业公会、美国基金联合会、中国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都对其所在国及地区金融的发展起到过良好的促进作用。

在大多数国家,行业组织多代表本行业同***府交涉,同时亦对本行业成员进行规范并向社会负责。行业组织的存在及其自律行为对行业的稳定发展必不可少,它能够防止过度竞争,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府的监管费用,在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行为,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西方各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尽管模式有别,但一般对其行业自律都相当重视甚至过于依赖,我国香港地区在这方面尤为典型。香港银行公会作为香港银行业的同业组织,是由香港***府专门依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成立的。金融业行业自律的存在,是为了行业的长期利益而自觉维护本行业的正常运营秩序。行业协会实质是传递市场压力的一个中介组织,比如行会制定价格行为,是基于卖方为了本行业的长期利益,而组织起来统一行动,是在市场机制中产生的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的重要力量。

本文探讨了市场约束的作用机制问题,通过分析我们可看到市场约束实际是围绕着几类利益相关人的活动而展开的,也是完善的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所要面对的市场压力。而完善市场约束作用机制也要从这几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孙永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绩效[J].经济研究,1999,(12).

[2]孙永祥.所有权、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J].经济研究,2001,(1).

[3]费方域.控制内部人控制[J].经济研究,1996,(6).

[4]熊海斌.股东行为与股东产权[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

市场机制论文第2篇

关键词:***型证券投资主体;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证券市场风险;***客观相似机制;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1.引言

证券投资决策的核心问题是证券本来的收益和风险。证券未来的收益充满不确定性。投资证券的风险可以界定为,在给定情况和特定时间内,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如果证券未来收益仅有一种结果是可能的,则其收益的差异为0,从而风险为0.如果证券本来收益有多种结果是可能的,则风险不为0,这种差异越大,证券的风险也越大。

产生和影响证券投资风险有经济、***治、道德与法律诸因素。就经济方面而言又可以分成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以及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对证券市场来说,上述风险大致可分成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两类。市场风险就是内生风险,它仅仅由证券市场内在机制引起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其余风险可归入外生风险类,它由市场以外的因素引起证券本来可能的收益间的差异。

本文试***从证券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角度研究证券投资市场风险形成的市场内在机制。

2.预期和决策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市场价格的调节对所有新的、公开的信息能作出迅速反应,其信息集合除包括市场本身的客观信息外,还包括公开的证券市场相关的场外客观信息。简而言之,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场内外相关客观信息都能在上市证券的价格中得到充分迅速的反映。因此,通过证券市场价格计算的证券收益同样能够充分迅速地反映所有证券市场场内外相关的客观信息。

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过程通常总是通过证券收益客观信息的识别,获得证券未来收益的预期信息,提取证券投资的决策信息,然后选择证券投资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模式的差异,可以将预期分成理性预期和有限理性预期两大类型。

理性预期是利用最好的经济模型和现已掌握的信息所得出有关证券未来收益水平明确的预测。其中包括不直接研究证券市场价格涨落,而直接研究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通过博弈模型进行证券本来收益的预期。

有限理性预期指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经济模型,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收益的经济预测。

类似的,根据证券投资主体决策形成途径的差异,将决策也分成理性决策和有限理性决策两类。

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通过合适的证券投资决策模型或者通过证券的技术分析,然后选择投资行为的证券投资决策。

有限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证券投资决策模型,也不采用技术分析,仅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所进行的证券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中,完全不考虑证券未来收益水平和变动趋势的完全非理性证券投资主体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本文研究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的预期和决策两个环节中都具有理性或者有限理性。

3.两类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两个主要环节上是通过经济模型或者技术分析***获得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然后***选择证券投资行为。故称他们是***型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有限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如果在两个主要环节上都是凭借自身证券投资经验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然后,***选择证券投资行为,他们也是***型证券投资主体。如果,至少在一个环节上,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或者有限理性决策信息,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选择自身投资行为,称他们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

***型证券投资主体可能采用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技术分析,也可能凭借各自相似的证券投资经验,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产生客观相似的效应。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基于自身认知的内涵、认知的结构和认知的层次以及投资的经验。投资的偏好和投资的心理的局限,不足以从客观信息中***获取证券未来足够的预期信息和***提取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对各自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置信程度不足以***选择投资行为。他们不得不通过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以便获取各自足够的预期信息,提取各自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达到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置信程度,客观上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证券投资。因此,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产生模仿的效应。

模仿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比***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客观上非理性含量更高一些。通过社会心理和认知心理分析,特别是证券投资博奕分析可以得到,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模仿选择的投资策略是随大流的从众策略。

综上所述,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可能存在客观相似性,而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必定存在模仿从众性。

4.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充分迅速地反映证券市场所有场内外相关信息。所有证券投资主体都能任意地、不断地获取有关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度和交易量的客观信息。因此,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证券投资主体的客观信息是对称的,证券市场的竞争对所有证券投资主体是公平的。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两类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的模式和决策形成的途径具有较大差异,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未来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产生不同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证券未来收益的波动也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两类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产生不同的作用。如引言所述,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就是投资证券的风险,两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风险产生不同的作用,他们就是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型证券投资主体通过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获得各自的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通常是大致相同的。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型证券投资主体凭借各自的投资经验大体相同,他们***获得的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也大体相同。

上述情况下,两个***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便具有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对称性,通常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产生客观相似的作用。否则,两个***型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是非对称的,其证券投资行为也不尽相同,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桑塔弗研究所(SFI,SantaFeInstitute)通过计算机模拟完全由***型证券投资主体组成的股票市场发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股票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即证券投资风险和***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程度及其变化速度有关。

综上所述,***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一种内在机制。不妨称为***客观相似机制。其客观相似程度以及所持资本资产结构的变化速度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会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复杂现象,价格大幅波动,交易量增加,泡沫形成,甚至累积成危机。正如桑塔弗研究所模拟的股市一样。说明形成市场风险的***客观相似机制是证券市场内在的非线性机制。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各自***获取的预期信息和***提取的决策信息,通常是非对称的。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需要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以便选择各自的证券投资行为,他们的投资行为就会或多或少地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就是从众选择各自证券投资行为。这种模仿从众行为会在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传染蔓延,他们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行为演化成证券市场整体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极度剧烈地波动,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大幅度增加,证券市场风险增大,甚至风险累积成为危机。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模仿从众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另一种内在非线性机制。不妨称为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5.结束语

市场机制论文第3篇

自国有股减持方案在国内证券市场上推出以来,国有股减持遭到了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也导致了股市的长期低迷。2002年6月23日,***做出了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国有股减持的主要方式变为向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协议转让。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减持时需要最大限度地增值的国有股,面对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外商们的时候,似乎不必强调国有股最大限度地增值了,也不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了。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成商集团的大股东以每股2.31元的价格将1.328亿股的国有股全部协议转让出去了。而实际上,成商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就达2.174元;还看到深赛格的国有股按每股1.155元的价格拍卖出去了,而这一价格甚至比深赛格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561元还低了0.406元。面对如此低廉的国有股价格,二级市场的投资者们无法不眼馋得很!

当***出台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时,有不少市场人士称,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值得深思的是,面对二级市场之外的国有股廉价转让与拍卖,国有股停止向国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减持,它到底是保护了还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又放在何处?有人说,关键不在于其价格的高低,而是在于其定价方式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只是,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交易过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低廉价格正是由于其定价机制的不科学,违背了“市场定价”原则所致。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即使设立了“***”,国有股协议转让的难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仍然存在,这才是国有股协议转让过程中亟待突破的问题。

二、构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

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市场定价机制不允许我们的经济学家或***府官员主观地事先决定这一价格是每股净资产值,还是仅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或是处于每股净资产与流通股市价之间,也不允许主观地去搞什么平衡,而必须是把国有股的所有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作为一个卖方,去与买方共同决定国有股这一特殊商品的价格。

(一)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

当总需求超过总供给数百倍乃至更大时,应用此法更能够确定充分体现“市场定价”和公平竞争原则的合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理性的投资者。

应用前提:(1)向全国所有的潜在购买者公布准备协议转让的某国有股的所有有关信息,包括反映该公司经济状况的所有财务指标,转让国有股的净资产值、数量、时间、程序、今后若干年内分批逐渐上市流通的规则等,尽一切可能吸引所有的购买者参与竞争。(2)在转让前设计好需要协议转让的国有股进入二级市场的流通办法,允许持有一定时期(如3年)后每年以一定比例(如20%)进入二级市场流通。(3)规定每一申购者的每次申购量为50力股或50万股的倍数。排除一切附加因素,如重组后的职工安置、税收问题。这些问题一概在转让协议中的非价格因素中解决。

第一步,投标竞价。借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让所有竞争者以申报的方式参与投标竞价,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不确定指导价格,允许同一账户的投资者以不同的价格多次申购,但不得重复使用资金。

与通过国内证券市场转让不同的是,参与申购者不是证券市场流通股股东,而是战略投资者、民营企业和外商等,申购资金也非证券市场资金。所以这种方式只是借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它不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节省转让费用,又可使全国的所有投资者就近最方便地参与竞争。

第二步,确定基准价和配号区间。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以这个加权平均价格为基准价B,确定配号区间,可每50万股得到一个配号。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B+BJ],其中,B为加权平均价格,f为浮动强度因子,取值建议为5%~25%。

二是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其配号区间为:[B-Bf[,1],B+Bf[,2]],其中,f[,1]为向下浮动强度因子,f[,2]为向上浮动强度因子,f[,1]可以大于或小于但不等于f[,2]。不论是实行哪一种方式,申购价格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都为有效申购,高于和低于皆为无效申购。浮动强度因子的取值宜事前统一规定,避免事后人为操作选择、人为调节造成不公。

第三步,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该区间的申购者即为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大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后的购买者。若处于配号区间的申购量小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则以加权平均价格B的1%为最低增加量,逐步增大配号区间,直到配号区间的申购量等于该国有股的转让量。

第四步,确定协议转让价格为加权平均价格B。这个价格可能高于该国有股的净资产,也可能等于或低于其净资产。

第五步,原国有股的所有者分别与众多购买者签订转让协议。

如:中国证监会借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协议转让某上市公司国有股5000万股,在所有购买者申报前不设申购价格区间,但规定实行第一种方式——等范围的浮动,其浮动强度因子f为10%。假设在申报结束后,计算出所有申购的加权平均价格B为每股5.00元,那么其配号区间为〔4.50元,5.50元〕,处于该区间的申购量为9000万股,这时组织该区间的所有申购者参加配号抽签。中签者获得购买权。而申购价格高于5.50元和低于4.50元的都是无效的,都不能参与配号抽签。最后中签者以加权平均价格5.00元获得购买权。

这种报价方式的配号区间,实行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则没有将国有股的最终协议转让价格推高或低的动力。但是,若实行不等范围的上浮和下浮,如果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高的内在动力;反之,如果上浮范围小于下浮范围,则具有将最终价格推低的动力。不过,担心超出配号区间这种心理决定了这种动力是很有限的。如某国有股协议转让,申购前确定上浮范围大于下浮范围,即下浮因子f[,1]为5%、上浮因子f[,2]为10%,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将是[B-5%B,B+10%B],这时人们会为了获得购买权,申报较高价格,但又担心超出配号区间,因此不会申报得太高,一般会根据该只国有股的净资产收益率,再结合竞争状况确定一个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最后在此基础上增加10%以下,作为最后的申报价格,这样据此确定的加权平均申购价格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偏高,当然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高;反之,若f[,1]为10%,f[,2]为5%,即申购后确定的配号区间是[B-10%B,B+5%],这时人们申报的价格就可能是在自认为合适的申购价格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下,这样最终的协议转让价格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偏低。

对于配号区间的两种方式,我们可根据国有股转让市场行情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方式。当我们认为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应该将国有股的价格确定得高一些,但又不希望太高,则可实行上浮因子大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反之,实行上浮因子小于下浮因子的不等范围浮动。而当我们要求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不要过多地偏离其内在价值,则实行等范围的浮动。

乍看起来,如此设计似乎不符合经济学原理。其实不然,按照通常的理解,商品应该首先售卖给出价最高的人,但由于我们所设计的定价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市场需求者共同确定公允价格,如果我们规定,超过某一价格以上的申购才能得到购买权,就会有许多人为了达到目的,尽可能填报一个较高的价格,这通常并不是一个理性的报价,因为对这些填高报价者而言,如果最终定价果真如其所报的价格,他们事实上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当这种高报价倾向成为一种普遍的倾向时,其定价就产生了被大大推高的趋势。这种高价格的协议转让不仅会由于社会投资人的积极性受到较大的打击而影响以后国有股的协议转让,还会给将来此次协议转让的国有股上市流通时的二级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增大股市泡沫。可见,若想使最终确定的协议转让价格真正体现市场定价原则,就必须剔除这种非理性的报价行为。因此,对超过整个加权平均报价某一范围的报价予以剔除,是实现报价理性回归的重要手段。

显然,这种“市场定价”方式,既可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实现引进多元产权主体、消除“一股独大”的目的,又解决了协议转让价格的一致性问题,也排除了将来上市流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投标式竞价拍卖法

投标式竞价拍卖法是指将投标方式与拍卖方式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确定协议转让国有股价格的一种方法。此方法最适用于总供给与总需求相差不很大的国有股转让。

1、应用前提

(1)同“累计投标加权区间法”的第一和第二应用前提。

(2)组织报名投标单位的人员对拟进行协议转让国有股的公司进行考察。

2、投标竞拍的具体程序

(1)公布起拍价格。如以每股净资产的某一百分比作为起拍价格,将欲拍卖的国有股按占总股本的比例划分为若干等分,如每2%为一个出售单位,由欲参加投标的公司提交标书,列出其每股投标价格、每一价格下投标购买的份数(为避免新的一股独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可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股东购买的份数),并按欲购买的总有效份数的某一比例缴纳竞拍保证金,然后按事先规定的竞价日进行集中投标竞价。没有递交标书的单位不可以参与竞价日的竞标。

(2)竞价前一天,公布本次有效竞价的购买单位数量、其投标购买份数及其价格。

(3)开始竞价之日,各竞标单位根据公布的竞价情况调整自己的报价、数量单位后,开始进行不可变更竞价投标,这里所说的不可变更是指在随后的若干轮竞标中数量不可变更,申报价格能涨不能降,但可以一直保持不变。投标人中途可以不参加新的竞价,原投标结果直接进入新一轮竞价,为避免投标人在中间轮次的竞价中隐藏真正目的,到最后一轮才猛然杀出,造成竞价的中间轮次形同虚设等状况出现,可规定每轮竞价在原竞标书报价的基础上一次最高加价不得超过某一幅度,这样真正想赢得竞标的人在中间阶段的竞标中就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报价,如此经过数轮竞标(为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立一般采用三轮竞价投标),某一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便可以确定下来,按出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在同一价格下则按竞标购买的数量实行优先)依次确定购买权,该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最终成交价格统一为最后一份获得转让的国有股的竞标价格,当最后同一价位的竞买数量超过所余数量时,可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谁可获得最后的购买权。

如:某国有股需协议转让2000万股,起拍价为每股5元,在三轮投标竞拍中,其报价分别为5.50元、6.00元、6.30元,数量分别为1200万股、1000万股、700万股。首先确定出价6.30元的1200万股获得购买权,其次是出价6.00元的1000万股,而最终的转让价格既不是6.30元,也不是5.50元,而是获得购买权的较低报价6.00元。如此确定了该国有股的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6.00元。另外,报价6.00元的有1000万股(每个申报者的申报数量相同)超过了所余量200万股,这时要求所有报价6.00的申报者现场抽签(每份一个抽签号码,申报的份数越多获得的抽签号码越多)确定其购买权,而报价只有5.50就没有购买权。

(4)每一轮竞标过程中,由竞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标书,现场投交到标箱中,并采取当场验标、唱标的方式进行统计和排序,为节省开支,可在全国设立几个分站点进行同时投标,并将各站点的统计结果报投标总站的方式进行。

当预定的国有股协议转让数量因购买不足或定价起点偏高不能实现全部转让时,可采取如下办法:将没有售卖的部分予以公告,允许在一定的时期内(如三个月)按已经成交的协议转让价格进行购买,若到期仍没有售出,证明这一价格已不被市场所接受,必须加以调整,降价出售。降价出售必须按事先设计好的程序进行,降价幅度在10%以内,降价后,原投标竞价购买的股东按其原购买比例拥有优先购买权,当拥有购买权的股东所登记购买的股份超过剩余股份时,按比例进行分配。若当时经过降价出售后仍有剩余,则进行新一次的竞价投标拍卖,直至全部售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提出的价格决定机制不仅适用于国有股协议转让,也同样适用于新股的发行、大宗同质物品的分拆拍卖等,因此,这种价格决定机制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巴能强.国有股协议转让的战略构想与具体路径[J].新视野.2001,(3).

市场机制论文第4篇

我国自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立法重视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法》规定了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监管的任务、原则和基本的方式,《保险法》除在第一条中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作为立法原则加以规定外,还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形式等设专章加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6年7月、1997年11月、1998年2月分别颁发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做出了基本的规范。

保险监管理论上的重要性和立法对保险监管的重视,并不意味着保险监管就能顺畅地进行,更不意味着保险市场秩序的良好。保险监管立法只不过为保险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金融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迅速扩大。据统计,1997年保费收入1089.97亿元,全国共有中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9家。外国保险公司驻中国代表处189家。保险公司总资额已达1646亿元(注:见《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会上的讲话》,载《中国保险报》1998年11月20日第1版。)一方面保险机构扩大,保险收入增加,标志着我国的保险业有所发展,但另方面,保险市场的不完善,不合法竞争的日趋明显,保险行为的不规范,保险经营人才的素质低等问题的存在,又使保险业潜伏着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机构的市场进入管制不严。其表现是有些人不经合法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业务;如有的供销部门办理财产保险,有的***门办人身保险,社会乱办保险禁而不止;违规设立保险机构的现象在某些地区亦较普遍存在;假保险,诱骗投保和贩卖假保险证,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情况也不时出现。

2.保险机构之间恶性竞争激烈。由于保险机构增多,保险市场竞争恶化,有的为拉客户,抢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如大幅度压低保险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支付高额手续费,降低免赔额乱支无赔偿优待,变相回扣。费高得惊人,如航意险市场的费一度高达80%,致使经营成本日趋逼近盈亏临界点。

3.保险机构内控制度滞后,有的虽有内部制度,但执行不严,导致有章不循,有禁不止,不能有效地防止借赔、骗赔。贪污挪用保费的案件也频频发生。甚至有些人超越权限范围,为己私利,强迫下属违规操作,使国家和集体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4.保险公司冒险经营,基础不稳。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保险业务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有的偏离损失补偿这一保险的基本职能,片面追求保险企业的盈利。而保险企业的盈利越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费收入越多,保险企业盈利主要是来自保险费。而保险企业保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企业的承保总额度,保险企业承保总额度是由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度集合而成的。因此。为了多获利润,保险企业必须多留自留额,由此导致保险企业对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及保险企业的总承保额均超过保险经济运行自身规律年要求的资本金与自留额的比例关系,以及保险总资本金与总承保额之间的正常比例关系,使保险企业业务经营处于超负荷运转的极不稳定状态。加之,保险企业在不正当竞争状态下承揽保险业务时,以降低保费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等手段承揽业务,致使保险企业本身从一开始就大幅度亏损经营,为了避免丧失保付能力,不得不依靠高回报率的投资来维持保险企业的生存。由此,迫使保险业违法将资金投向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项目中去。这样,就把保险企业与高风险投资紧紧地拴在一起,金融市场任何一点波动,都会直接冲击保险企业的经营,甚至影响保险企业的命运。可见,保险公司的这种冒险经营,潜伏着保险风险的最大危险。

5.保险名义供给膨胀,形成“保险泡沫经济”。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是构成保险经济关系的两个基本要素。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的基本平衡,既是保险正常发展的基本标志,又是保险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所谓“保险泡沫经济”,是指由保险名义供给所形成的过旺保险供给,以及由此引发的名为购买保险实为投资的虚假保险需求与现实的有效保险不足并存的这样一种保险经济现象。保险的名义供给膨胀,使保险的名义供给与实际供给之和大于保险有效需求,形成“保险泡沫经济”,使保险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态势,从而破坏了保险市场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加剧了保险市场的风险。这种现象在当代世界保险市场上并不少见,而在中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也同样存在。

上述问题的存在,如果仅从责任主体的视野来观察,第一和第二种现象主要是保险组织之外的原因所致,即为保险监管机关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后几种现象,主要是保险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但也与保险监管机关监管不力有关。如果我们从更广的视野上观察,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

1.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非均衡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市场的风险,引发了上述问题的产生。其一,金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的非均衡,即在金融资产数量迅速增长的同时,金融资产质量的提高却十分缓慢,甚至下降;其二,保险市场发展与市场机制建设的非均衡,即在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市场机制和市场监管制度的建设却明显滞后;其三,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内部体制转变的非均衡,即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化的同时,国内金融体制改革却相对缓慢。

2.由于保险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引导与有效控制,缺乏有力的保险监管,业务机制建设跟不上业务的发展,多年积聚下来的问题和矛盾日渐暴露,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保险市场风险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3.保险监管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还有落后于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但总体上说,保险监管已基本有法可依,而依法监管与自觉接受监管的法律意识却相对脆弱,也就是说,法律意识与保险监管立法之间存在着不均衡性。

二、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如何加强保险监管,笔者以为一是要继续完善保险监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险业务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险组织的防范风险和守法内控机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统一的自律规则和社会监督机制。

(一)完善保险立法

首先,立法上应当明确保险监管的原则、监管的重点、方式和模式。

确立保险监管的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在不阻碍保险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维持保险体系的稳定,即保持发展与稳定之间的平衡;二是不要把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消除风险两者混淆,就是说,不是通过监管而取消新的保险产品,而是确保这些产品的发展有效的风险管理为基础;三是避免为监管而监管,而是通过监管遏制保险机构在竞争压力下采取可能影响保险体系稳定和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现在的情况,如何选择我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式?笔者认为,保险监管应由事后静态性监管转为灵敏的动态性监管,监管重点应由对合规性的一般性监管转到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确保偿付能力的审慎性监管上来。首先要严格监管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严格审批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坚决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消除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要严格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加强对资产质量、资产负债、各类储备金、公积金的提取等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对分配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方法上应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可参考美国的作法,现场检查主要依照《检查手册》,即把要检查的内容标准都刊印在《检查手册》中。非现场检查,主要是建立一套非现场检查的监测指标体系。如在寿险方面,为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就确定了若干指标:即保费与净溢额的比例是3∶1;收取分保手续费对溢额的增加数不得高于当年净溢额的1/4;赔付率不得高于100%;保险公司的综合投资回报率不得低于5%;保险公司的负债与流动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05%等等(注:唐健、马明:《美国寿险业的监督管理及借鉴》,载《金融时报》1998年6月27日第5版。)。我国也应当制定《检查手册》和建立非现场检查的监测指标体系,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检查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的保险监管体系,但应实行分步走的战略。第一步,在过渡时期,选择央行监管为主、行业公会自律监督为辅的混合型监管模式较为适合,即在总行设立保险管理局,各级人民银行相应建立保险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范围内的监管职能。同业公会,应制定现法律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一些规则,配合人民银行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成立***直属局级的国家保险管理机构,从银行监管体系中彻底分离出来,统一管理全国的商业保险。这一步现在已经实现,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挂牌开始运作。

其次,保险立法要确认保险公估制度和***的精算师事务所。

现在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中都需要有从事财产估价估赔的专业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是保险组织的内部人员,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处理财产中有不同意见时,往往缺乏公信的说服力(即使处理正确,但也容易引起他方怀疑),而且这些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为了避免此类专业人员的浪费,或为解决此类专业人员的不足,避免增加管理上的繁锁和能公正地估价保险财产和财产损失,有必要在立法上确认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由专门从事保险公估的人所组成的专业机构。可以说,保险公估机构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是由保险公估人的特点所决定的:

1.保险公估人不同于保险人,也不同于保险经纪人,它超脱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地位具有超脱性,因而在处理问题时一般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2.保险公估机构由具有专业知识各方面造诣较深的专家所组成,由于他们有专业知识和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所以他们提供的结论具有权威性,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3.由于公估人处理问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所以能加速案件的解决,成本低、效率高。

由于保险公估人具有上述特点。所以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必须经过保险公估人的公证。一些保险公司签发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也注明,如有损失应找保险单上指定的或者经当地注册的保险公估人检验鉴定。我国也已在一些开放大城市出现了从事保险公估的人。鉴于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我国立法也应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成立、保险公估人的条件、保险公估的行为准则等做出规定,尽快建立保险公估制度,以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要实现保险业的有效监管,就要提高保险监管的技术质量。为了增强寿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精算制度,常规精算与专项精算相结合,有必要创造条件成立***的精算师事务所,公正地、及时地反映各家保险公司的负险状况及偿付能力。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应把规范精算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提上议事日程。

再次,保险立法要统一机动车辆对第三者的责任强制保险和网上监管。

机动车辆保险,一直是保险监管的重点,而目前虽然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府规定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各地规定不一,案件管辖、适用规定发生冲突,因此,亟需颁布全国统一的法规以解决地方规定无法解决的法律管辖权的矛盾,也是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的需要,为保险业的监管提供实体监督的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加快健全对网上保险宣传广告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鉴于网上广告传播快,覆盖面广,手段先进,费用低,易于操作等优势,故网上的保险广告将会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因此保险监管立法也应延伸至这一领域。

(二)加快保险监管机构的建设,有效履行好保险监管的职能

中国保监会作为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因此除尽快地抓好组织机构和法律制度建设以外,还特别要抓好队伍素质建设。保险监管人员必须知法、懂法、熟练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能,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要具备敢管、善管,恪尽职守,勇于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品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监管机构的作用。

(三)加强保险监管的基础性建设,健全保险内部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健全保险内部控制体系。这既是保险监管得以实现的基础性建设,同时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的风险内控机制,必须从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以全面、审慎、有效的原则为指导,以规范从业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为核心,以加强风险防范监控体系建设为重点。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风险的内控机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要建立健全核保机制。其基本要求是:要有良好的操作性的核保规程;要保持核保体系运作的相对***性;要多渠道地提高核保人员的综合素质。在核保机制的建设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核保队伍的技术含量,把既有深厚专业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内行选拔到核保岗位上来。通过合理竞争和建立、健全考科制度,促进核保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把好风险的“入口关”。

(2)建立、健全险种管理机制。其基本要求是:首先要明确保险条款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保险条款的设计、实施全部纳入有序的集中管理轨道;其次,对新险种的开发设计,包括附加条款,保险协议设计拟定等,都必须依照审慎的原则,切实防范“先天不足”带来的风险。对附加条款、协议的审查更应注意。鉴于人寿保险中的精算具有隐蔽性强、期限长、潜在风险大等特点,因而更需严格审核和高度集中管理。

(3)建立控制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其基本途径是健全再保险制度。《保险法》明确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同时规定对每一保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为保证这一控制手段的有效运用,必须首先建立起保险单位划分审核机制,确保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赔偿责任估计的准确合理。其次,还要在核保环节中分险种、分保额设置再保险审核安排机制,严格实行超额风险再保险控制制度,没有落实再保的项目不得出单。

(4)建立健全核赔机制。其基本要求是:切实加强事故调查、证明材料的审核机制,严防假赔案、骗赔案的发生。其具体要求是:一要建立事故调查、材料审核经办人责任制,以增强经办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建立查勘定损与理赔经办人岗位分离制,杜绝“一人包办到底”的现象;三是建立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集中后续监督制度;四是建立错赔、被骗赔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错赔、骗赔的责任人要制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罚的规则,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5)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风险控制的自我约束能力。一是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二是建立风险预警预报系统;三是强化内部稽核,加大对违规违章操作的纠查力度。

(6)建立自我保护机制,加强对保单、单证的管理。为防止“假保单”对自身的声誉的伤害,对保单、单证要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加快微机签单步伐,逐渐取消手工签单;营业员坚持定点营业,挂牌承保理赔,突出合法牌照,配带公司标志和证卡,划定承保区域,避免流动保险带来的弊端,防止诈骗人钻空子,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7)强化和落实金融企业统一法人制度。发挥一级法人整体优势,统筹高度管理资金,优化配置资金来源,坚决杜绝《保险法》规定之外的资金运用方式,防止违规担保、拆借、集资等事件发生;优化资产结构,最大限度地追求资金资产增值;严格控制基建;建立应收保费的催收责任制,努力减少不良资产;严格现金管理,尽量减少业务活动中的现金流量;严格防范偿付风险。

(四)建立保险行业协会,构造同业自律机制,法律应予承认自律规范对其成员的约束力,充分发挥自律机制对国家保险监管的重要作用

保险行业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险组织共同达成的自律协议,相互监督、按规经营的一种形式。实践证明,它对维护保险经营秩序,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国,就主要依靠行为自律管理,维系了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在我国,为改变无序的恶性竞争状况,保障保险行业的合法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有序、健康运行,也出现了保险业联合签约自律的情况: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东等地纷纷成立保险同业自律组织,制定公约,防止不正当竞争;1997年9月,全国13家中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汇集北京,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保险行业公约。最近天津保险业又签订了自律公约。其中规定:各签约单位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险种、费率及费率浮动范围规定;对保险人统一执行国家***门制定的保险手续费标准和天津保险同业协会制定的各种费用给付标准,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给付标准;坚决抵制保险人哄抬保费折扣率和超范围越权。禁止在宣传与业务活动中有不尊重、甚至诋毁其他保险机构的行为,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章程。

同业协会自律公约一般规定商业保险共同遵守的同业道德经营规章,防范风险,调节相互之间的利益矛盾,避免恶性不规范竞争事件的发生,建立起反应灵敏,纵横交错举报信息网络,强化商业保险组织之间的自律约束和相互监督,因此应当予以提倡,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市场机制论文第5篇

近一段时期以来,股市震荡运行,上市公司“变脸"增多,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时有出现,猴王、郑百文、银广夏等一些重大案件逐渐曝光,由此引发市场人士及社会传媒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热烈讨论。令人关注的是,公募增发这种国际通行的上市公司融资方式受到了较多的批评。市场批评主要集中在增发公司质量较差、融资门槛过低和监管部门把关不严等三个方面。某些人士甚至将指数涨跌与拟增发公司数量多少联系在一起,借此否定发行机制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我们认为,市场对于上市公司增发的融资方式,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在目前经济转轨的特定社会环境下,上市公司增发方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批评是符合实际的,有利于改进工作。但是,不能对上市公司增发方式给予根本的否定。上市公司增发符合发行机制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我们不能因为遇到暂时的困难,就退回到老路上去。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坚定不移地推动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推动增发融资方式的发展,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克服增发***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本文试***就上述问题做些初步的探讨。

实施情况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融资的基本方式有配股和增发两种,其中配股在1999年7月以前是主要方式。为推进发行机制市场化的改革,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证监会开始进行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试点,2000年以前,实施增发的企业主要局限于高科技、已发行外资股(B股及H股)、社会公众股不足25%及重大资产重组等四种类型的上市公司。今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了《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及《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取消了增发公司范围的限制,并明确实行主承销商推荐制度,这样就加大了主承销商的责任,让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再次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到资本市场。《办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得以进一步规范。截止今年10月底,共有49家上市公司完成了增发工作,其中在2001年实施增发的有20家。

业绩状况

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整体业绩是稳中有升。上市公司2000年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203元,与1999年基本持平,近63%的公司的净利润在2000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已实施增发的49家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为0.295元,是整个上市公司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1.45倍。

从单个企业的平均盈利水平来看,2000年大中型工业企业为1454万元,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为1753万元;而1088家上市公司平均盈利水平为9259万元,是大中型工业企业的6.4倍,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5.3倍。与此相比,已实施增发的49家上市公司的平均盈利水平为16800万元,是大中型工业企业的11.55倍,是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的9.58倍,是全部上市公司平均盈利水平的1.8倍。

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来看,2000年上市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66%,已实施增发的49家上市公司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48%,是前者的1.76倍。

从2001年中期业绩“变脸"公司的统计数据来看,自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进行过首发、增发和配股后发生“变脸"的65家中,首发为21家,占同期发行家数的10.4%;配股为41家,占同期发行家数的16%;增发为3家,占同期发行家数的9%。而且,3家增发后“变脸"的上市公司分别是吉林化工、风华高科和深康佳,其中,吉林化工效益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在其划归中石油集团后应集团要求报废亏损装置、原油价格上升和市场销售价格下跌;风华高科和深康佳则是因为国内家电行业竞争加剧、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周期调整所致。

由此可见,实行增发的上市公司,是相对优秀的一个群体,其经营业绩在上市公司中处于中上游水平。增发公司的门槛问题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其门槛数据线应当满足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的要求。如果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低于6%,也可以实施增发,但该类企业须符合三项规定:一是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二是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三是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从直观上看,上市公司增发的门槛数据线与配股是一致的,但增发条件有适当的弹性,允许那些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有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融资。理论上说,三年连续盈利的上市公司都可以申请增发,增发的主体范围似乎扩大了。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起证券发行采用了主承销商推荐制,发现、推荐上市公司融资的权力从监管部门转移到主承销商和市场。过去,监管部门为了把好上市公司融资质量关,设置相关数据线,试***把那些业绩差、不符合融资条件的公司拒之门外,结果,每条数据线附近都出现了利润调节等规避行为。统计分析显示,在相关数据线附近,上市公司存在财务资料显著失真现象。同时,这些人为的数据线也把一些真正有潜力、而没有达到数据线要求的公司排除在融资的门槛之外。现在监管部门对数据线作一定程度的调整,给主承销商更多的挑选余地,当然也将相应的责任交给了主承销商和市场。以主承销商为例,主承销商为了提高承销业务的经济效率,降低发行风险和执业风险,必然从众多的上市公司中挑选出经营业绩好、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推荐其申请融资。经过主承销商的筛选,申请增发的上市公司,其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均有一定的保障。这就意味着,对于增发融资,监管部门设定的有形门槛有所降低,上市公司相对容易跨越,但是,上市公司将面临更高的、跨越难度更大的、由市场设定的无形门槛。

从已实施增发的49家上市公司来看,它们发行前的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48%,只有吉林化工、青岛啤酒、上菱电器、经纬纺机四家公司发行前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下(即低于“配股线"),但这些公司均是国家重点企业或承担国家大型重点项目的建设。其中,吉林化工是我国最大的基本化工产品和化工原料生产商,其股票在深圳、香港、纽约三地上市,2000年初发行后被划归中石油集团,应集团要求报废亏损装置,加之原油价格上涨,导致当年亏损879万元;经纬纺机是我国纺织机械业的龙头企业,96年先后发行H股和A股并上市,2000年公司增发后,当年实现净利润1.34亿元,比1999年增长50%;上菱电器是上海市主要产业控股公司-电气集团的核心企业,也属于上海市***府重点支持的企业,1999年作为首家增发试点企业实施增发后,当年实现净利润2.40亿元,比1998年增长73倍;青岛啤酒则是中国历史最为悠久的啤酒生产企业,且是我国啤酒行业唯一拥有国际性声誉的品牌,股票同时在香港和境内挂牌,其2001年增发资金主要用于收购中外合资啤酒生产企业的外方股权和对国内啤酒行业进行重组,预计2001年将实现净利润17,051万元,较2000年增长79%。

从增发***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看,一方面,增发融资的门槛并不象部分人认为的那样低,市场设定的门槛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监管部门设定的门槛。另一方面,增发条件形式上比配股条件略为宽松,是为了减少发行审核的行***色彩,使***策更加灵活,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行***审批往往与一刀切的硬杠杠连在一起,而市场约束则更多地需要监管部门“放权",减少机械的硬杠杠,减少事前监管,增加事后的监督和处罚。在市场化的发行机制下,对上市公司融资的监督,更多地依赖于证券市场的内在约束。这些约束来自于股东的“用脚投票"、证券的发行风险、主承销商、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尽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因此,简单地下结论说增发门槛高或低,是不全面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

随着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我国的发行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表现在由原来的***府推荐企业转变为现在的由市场选择企业,由原来的发行人向监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转变为现在的由主承销商负责推荐,由原来的以行***手段确定发行价格转变为现在的由发行人和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发行价格。这一系列的转变带来了一个突出问题,即如何正确看待监管部门在把好上市公司融资“入门关"时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定位。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强调的是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商业行为和日常经营决策不作实质性判断,也不直接干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强调的是事后的处罚和查处,并辅以健全的法律和诉讼手段,使其违规成本较高。因此,境外对增发公司的审核相对宽松,具体体现为如下特点: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重点关注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在审核中要求主承销商和律师及时补充各种资料;要求公司的内部法律程序必须完整,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等通过本次发行的决议;若募集资金涉及收购母公司资产的,还要审核本次收购的法律程序、收购价格的确定是否合规等等。

从今年3月起,新股发行核准制开始实施。参照国际上的经验,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能转变为根据“三公"原则制定和完善市场运行的标准和规则,促进法规和***策体系的完善,监督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实施,保障信息披露的充分、准确和完整,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法律约束机制,加大对欺诈、内幕交易和重大隐瞒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以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高效和有序。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承担信息披露的诚信责任和尽责义务,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任何与股票发行有关的重要信息,并负责地履行其承担的责任和兑现其承诺。为发行股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要承担推荐责任和专业责任,主承销商应勤勉尽职,履行专业核查、推荐发行人等相应的义务;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前提下,股票投资者承担“买者自负"的责任和风险。为此,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融资申请的审核也由实质性判断逐渐过渡到合规性审查,在合理质疑的前提下,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需要披露的问题,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回答和专业判断。今后,发行审核的重点应该转变到推行强制性信息披露,注重事后责任追究。监管部门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应由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承担的具体事务,没有必要代替投资者对公司业绩进行实质性判断。所以,监管理念应由原先的试***控制风险转变到充分揭示风险。

在此监管理念的指导下,监管部门在发行审核中的核心任务是通过提高强制信息披露的质量,来达到揭示风险的目的。但是,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如果说中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商店,那么上市公司就是商店中陈列的种种商品。不少人期望通过监管部门的把关,把我国的证券市场塑造成一个“精品店",其中的上市公司个个都很优秀,这种期望在注重信息披露和市场化运作的今天,是不切实际的,也不符合境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在强制信息披露条件下,由所有上市公司构成的中国证券市场,不可能是也不应该是“精品店",而应该是种类繁多、品质各异的“百货商店"。百货商店中的商品,虽然好坏不一,但应该是“货真价实",不能出现质次价高的情况,这正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

原因何在呢?因为上市公司的质量好坏与否,很难有统一的评判标准。不同的投资者,有不同的需求偏好,根据自己不同的知识和经验,对同一公司的同一信息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监管部门不能因为要塑造一个精品汇集的证券市场,而代替市场对公司的质量做出判断,武断地将一些可以进入证券市场的公司排除在市场之外。另外,投资者并不关心某公司是优是劣,因为好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高,差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低,他们关心的是该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股票价格是否反映的公司的质量。将证券市场塑造成一个“精品店"并不能解决公司的质量与其股票价格的背离问题。举例来说,假设一家上市公司实际的每股收益是0.5元,但是对外作了虚假的信息披露,披露的每股收益是0.8元。尽管这家公司经营业绩很好,但其股票价格可能因虚假的信息披露而被高估,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会受到损害。

因此,作为证券市场商品的上市公司,也应该是多种多样,无论是绩优还是绩差公司,只要价格与其自身价值相当,市场总会有愿意投资的需求群体。如果要求监管部门保证上市公司是个个是精品,一方面很难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容易受到投资者的质疑;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将不得不进行实质性审核,由此背离核准制的的基本原则。

但是,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就像百货商店的商品一样,应按照国家法定的制造标准(可以高过这个标准,但不能低于这个标准)生产出来,不能有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有全面的质量控制(中介机构的工作),在上柜台销售时要经过国家质检部门的检查(发行审核),而且商品说明书要详细地说明生产工艺、选用原料、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售后服务等,特殊商品如烟、药品还要进行风险提示(招股说明书),这些工作主要是保证“货真"。同样地,百货店的商品销售定价是随行就市,由市场供需定价,上市公司的定价也应是市场定价,而不是由监管部门定价,这就是所谓的“价实"。比较而言,监管部门通过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并建立有效的事后问责机制,使投资者面对的是一个上市公司的“百货商店",投资者完全可以“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风险自负。一旦投资者发现自己因为虚假信息披露而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被误导,遭致损失,就完全可以根据有效的事后问责机制要求虚假披披露人提供赔偿。同时,监管部门也可以追究虚假披露人的责任。因此,依据“百货商店"的理念,证券市场融资机制可以进入一个良性循环,一方面投资者在获得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后,有助于其树立明确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从而***判断上市公司的质量和价格是否配比,进而做出投资决策;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融资竞争和事后问责机制的压力下,将不得不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并努力提高企业质量,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保证自己融资行为的成功。出现问题的原因

增发新股是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上通行的融资方式,在1999年引入我国证券市场后,对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夯实上市公司重组基础产生了良好效果。目前证券市场上增发的“变味",究其原因:

一是由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所形成的盲目投资扩张冲动。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改制的不彻底,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国有产权的虚置、出资人不到位、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等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有些是由家族公司转变而来,也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加上控股股东的法人股还不能流通,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增发新股后的股价摊薄效应对控股股东利益影响较小。这些因素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重筹资轻使用;募集资金贪多求大,超出自身运用大额资金的能力;没有充分考虑募集资金与公司财务结构、资产规模、股本扩张、发展目标、管理能力、项目周期及市场前景等方面的关系。

二是中介机构素质整体上跟不上市场的发展步伐,主承销商未真正承担起挑选、推荐发行人的责任,未充分考虑因上市公司质量而带来的承销风险,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中介机构还没有形成行业内规范的执业标准和准则,缺乏专业判断,容易屈从于上市公司的压力,其根源是中介机构敬业精神、专业精神不强,缺乏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发育还不成熟。在原有审批制下,监管部门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设定了较高的融资条件,限制了上市融资企业的数量。同时,国内资本市场投资机会较少,存在一定程度的“投资饥渴症"。由此导致中国证券发行市场长期处于供求关系不均衡的状态,形成了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进而使一级市场的发行风险被掩盖。而且,审批制下所设定的融资条件,也使投资者习惯性地认为能够公开发行上市和融资的公司必然是质地较好的公司,未能建立足够的风险意识。而新的融资条件改革定位于核准制,其基本任务是揭示风险。因此,在新的融资办法实施后,发行市场的实际供给和预期供给都大幅增加,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得以在发行市场揭示并释放。与此同时,投资者的思维习惯尚未转变过来,尚不能通过阅读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做出***的投资决策,其专业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等“质"的增长跟不上证券融资市场“量"的增长,对市场的改革和新推出的***策、措施缺乏心理准备。在融资硬性指标降低的情况下,投资者突然发现自己将必须***面对发行市场的风险并做出判断,由此带来的不稳定感导致了市场的过激反映。

同时,增发融资方式的试点时间不长,相关的规则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复杂多变、市场参与各方均欠成熟的市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证券市场各个参与者尚不能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运作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完善约束机制的对策

在我国证券市场朝着市场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是完全正确的,增发的融资方式应该坚持下去。同时,鉴于我国的市场环境欠成熟,在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的过程中,不能实行完全的市场化,仍有必要作一定程度的约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市场化融资方式的约束机制:

(一)在上市公司中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应进行专户存储,存储银行建议由发行人董事会自行选择。承接专户存储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制定专户存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与专户银行签订协议;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配合季报披露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这样,通过银行的专户存储监管、发行人的及时信息披露、证券监管部门的检查等方式,依靠社会监督和必要的行***监管,促进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规范运用。

(二)对募集资金的规模及其使用实行必要的约束

由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为遏制公司筹资时不考虑自身运用资金能力的现象,可以临时性地对资金投入期限、净资产、发行前后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等指标设置原则性的限制,以防止公司盲目地大规模融资。今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待时机成熟时,再取消这些限制措施。

此外,还可以规定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对关联方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应禁止。

(三)对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关联方资产或股权作进一步规定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关联方资产或股权的,应遵循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监管部门可以在程序、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四)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鉴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成过程、主要结论以及公司的主要决策过程在现行的招股文件中没有要求详细披露,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目的,形成有利的市场监督环境,可以规定载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内容的文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同时,还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季报中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批准、项目实施进度等内容。

市场机制论文第6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卖空机制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融券交易,指投资者出于对股票价格将下跌的预期,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向经纪人借入股票后按现行价格卖出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卖空者卖出股票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证券公司或相关机构,作为股票货款(也称融券)的抵押。简单的说,融券指的是卖空。最初的卖空用于投机,即估计当前股价过高,通过预先卖空股票,锁定收益,而后待股价下跌后再买回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卖空的历史已有近400年,在最早的有组织的市场——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AmsterdamExchanges)中,卖空就变得很普遍。卖空是一种杠杆交易,也就是说,卖空者只需投入一定的初始保证金便可以进行数倍于保证金的交易,因此,他的收益和风险被放大。在研究金融危机的发生根源时,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卖空机制,认为卖空机制为投机分子提供了打击市场的机会,1929年的美国股灾中,卖空交易被指责为“元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马来西亚、香港地区就取消了卖空机制。King等人(1993)的实验结果表明,卖空机制对价格泡沫的产生没有显著的影响;Porter,Smith(2000)根据实验结果指出卖空机制不能显著地降低市场的泡沫量以及泡沫的持续时间。

但有很多学者发现融券卖空并没有引起股市的重***动。1997年JamesJAngel以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的144只股票为研究对象,研究股价下跌是否与卖空交易相关,结果表明常规性买卖指令形成的助涨杀跌效应是引起证券市场波动的根源,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具有很强的破坏力,是加剧市场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2000年8月,美国大通曼哈顿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纽约股票交易所中的卖空份额(shortinterest)与NYSE综合指数间呈现出较为相似的变动趋势,这表明卖空交易量同股价指数间存在着极为显著的正向变动关系,指数高涨时卖空量大,指数低迷时卖空量小,即卖空交易能起到平缓股价指数剧烈波动的作用。Hong和Stein(2003)通过建立一个异质人模型(heterogeneousagentmodel)研究对卖空交易者的卖空约束能否阻止股市下跌却发现限制卖空反而可能引起市场崩溃。廖士光和杨朝***(2004)利用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在1998年8月至2004年2月间的卖空机制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加权指数是卖空交易额的Granger原因,而卖空交易额不是加权指数Granger原因,即卖空市场机制不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同时卖空交易额与加权指数间存在正向变动关系,这说明卖空市场机制可以起到平抑市场波动的作用。

二、融券卖空机制的稳定市场功能的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在证券市场中引入卖空机制,可以对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起到平抑作用,减少证券市场中大幅波动的情形,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供给有确定的数量,各种证券本身没有相应的替代品,如果证券市场仅限于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边运行,在供求关系出现严重失衡的时候,市场必然会巨幅震荡,在这样的市场运行机制下会容易出现暴涨暴跌的现象。在证券现货市场中引入卖空交易机制,可以增加相关证券的供给弹性,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样一种机制实现的,即当证券市场上某些股票的价格因为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或投机性卖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预期这些股票的价格在未来的某一时刻会下跌,于是他们会通过卖空机制来卖空这些价格明显被高估的股票,这样,这些价格被高估的股票供给量会明显增加,这一方面缓解了市场上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了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另一方面这些投资者的卖空行为又会向证券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传递一种股价被高估的信号,这种“示范效应”会使过度高涨的证券市场重新趋于理性,及时让投资者清醒地认识到股市中的泡沫,使股票价格回归到真实的投资价值上来。另外,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因到期交割的需要会重新买入这些股票,这样一方面会增加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会给其他投资者一种股价被低估的信号,同样,通过卖空机制的这种“示范效应”可以改变股票市场上的供求状况从而会使股价能回复至真实的价值水平上,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同理,在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市场上的卖空力量会很弱,此时的卖空交易者会买入被卖空的股票以备在未来到期日进行交割,这样,当市场上的众多投资者对股票需求量较低且他们大多又持币观望时,卖空交易者的“回购补仓”行为会增加股票的需求量,同时也会带动其他投资者纷纷入市进行交易,这样就缓解了市场上股票供过于求的状况,重新唤起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卖空交易机制的存在会对整个市场的波动起到了“缓冲”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市场上的暴涨暴跌现象起到平抑作用,而不会加剧整个市场的波动。

三、结论

从上文看出,卖空机制的推出对于整个股票市场而言,没有造成市场的大幅度波动,反而卖空机制可以对市场的波动起缓冲作用。因为卖空交易机制的推出,可以使投资者有了更多的构建投资组合空间,为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的工具和手段,一方面为投资者分散投资提供了避险工具,另一方面解决了单边市中股价虚高、暴涨暴跌、投机盛行的弊端,起到了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上推出卖空交易机制是金融深化的必然趋势。

市场机制论文第7篇

一、监管的必要性与租金产生的根源资本市场各项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环境,但现实中资本市场存在大量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些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就为***府对资本市场实施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监管理论的研究表明,市场失灵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不仅导致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效,同时也会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等负面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及资本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府监管的必要性。实物商品交易结束以后,商品的价值与卖方本身的经营状况无关。金融产品在成交以后,其价值与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和预期收益仍然存在密切的关系。金融产品是一种自身没有内在价值的虚拟资本,可以无限制地被发行和复制。金融交易工具的这些特性,预示着影响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因此,金融产品的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府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但***府监管是一种垄断力量,假如我们将***府监管视为由***府组织和生产的公共产品的话,它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特征。因此,监管者必须保持超脱的***地位,如果监管者不能自觉地代表公众的利益,便会产生监管失灵现象。

由此可见,对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管,可以控制监管者的利己动机,从而尽可能地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大量的寻租现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腐败行为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寻租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在讨论垄断、关税和***府管制所造成的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实,租金是经济学中一个古老的概念,它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租金的产生与市场的完备程度有关。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公司可以获得不属于机会成本的收益,这是由于公司把价格提高到竞争市场的价格水平之上而产生的,这种收益是凭借公司的垄断地位产生的,无需额外的投入,因此这种收益被称为垄断租金。***府依靠“强权”力量可以创造、提高或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从而创造寻租机会。另一方面,在存在垄断、特权和监管的情况下,公司愿意把资金投入非生产性活动寻求巨额租金。寻租活动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对现有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而从事的非生产性活动,是一种追求垄断租金的行为。***府对经济进行干预时,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的同时给另一部分人带来坏处。因此,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府官员,以使本集团得到更多的利益。同时***府决策者也是一个利益主体,他们是理性人而非道德人,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也从事***治创租和租金抽取的活动。寻租活动的大量出现,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寻租者为了获得***府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礼品和金钱等去进行游说或疏通,对社会而言不产生任何效益。其次,***府监管机构为了对付寻租行为的发生,需要付出时间、人力和物力,从而导致管理成本增加。第三,如果寻租行为实现了其目的,相关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由于***府的干预活动而付出代价,这两种代价之和比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还要高,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这说明在存在租金的资源配置活动中,***府监管失灵使市场本身配置资源的效率降低。

二、我国资本市场寻租的表现形式我国经济体制尚处在转轨时期,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各项***策法规不配套,***府职能错位或越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府官员以监管名誉对资本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监管人员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巨额的租金,寻租行为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1、发行资格寻租。我国资本市场对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认证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公司拥有发行股票的资格,便拥有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特权,否则将被排斥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国家控股的现象很普遍,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者的融资行为偏离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偏爱股权融资的倾向很明显。由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低、资产流动性好、扩张机会多等优点,因此各家非上市公司纷纷加入竞争上市资格的行列。发行资格审核制以及市场容量的限制,不仅引起达标企业的激烈竞争,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众多非达标企业在会计帐簿上下功夫,通过注册会计师制造虚假财务报表,注入短期资本以增加注册资本,这种不惜一切手段和代价争取上市资格的行为,其实质是为了从管理者那里寻求高额的垄断租金。

2、股权结构寻租。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设置不合理,社会公众股以比较高的价格溢价发行,而国家股与法人股则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这种股权结构造成了国家股与社会公众股之间的极度不公平,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以较少的资金获得控股权,其实质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向社会公众股东获取巨额的特权租金。

3、发行价格寻租。我国股票市场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差额巨大,许多机构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认购特权,利用资金优势和发行方式存在的缺陷调控申购的比例,其实质仍然是利用***府管理失灵从社会股东获取租金。

4、内幕信息寻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由于受***策法规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经验不足、信息披露不规范、投资者素质偏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府很难对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控,每次重大***策的出台都会引起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造成名副其实的消息市、***策市。许多机构投资者为提前获得内部消息,便千方百计寻找各种信息途径,这是信息披露不规范、监管不力、惩罚不严甚至有意操纵产生的寻租机会。

5、控制利润寻租。财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有严格规定,我国监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极不规范的情况极其普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有失公正,故意造成对信息的垄断,从而增加了获取信息的成本。部分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利用监管失灵的市场环境,通过控制利润和财务信息操纵股价,追寻高额租金。

三、控制资本市场寻租行为的基本途径资本市场寻租对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危害巨大,如何控制寻租乃至根除租金产生的根源,是我国理论界和***府监管部门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超级秘书网

1、改革证券监管体制,减少***府对资本市场的干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府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证券市场进行引导性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前期的实践都表明,***府对资本市场调控的能力越大,市场参与者就越容易追随权力进行寻租活动。因此***府应该尽量利用市场自身的力量配置资源,缩小寻租活动的空间。

2、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的机会成

本。我国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时期,经营权与所有权不清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由于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且***不严、缺乏***的审计机构和尽职的上市中介机构、经营者激励机制不健全、处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且力度偏弱等,从而导致国内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真正***的、高效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系统,不仅可以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同时也是提升投资人和债权人信心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地解决委托问题,减少寻租的机会。

3、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缩小制度性创租空间。近几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设置失衡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显得十分紧迫,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下,监督与决策机制失衡,委托———问题、关联交易和控制利润等现象时有发生,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4、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减少各类非市场化的重组行为。受审批制的影响,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具有重要的价值,这是近年来许多亏损或破产上市公司倍受追捧的重要原因。我国应该尽快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放宽上市条件,用增加市场容量的办法降低壳资源价值,最大限度地减少围绕壳资源展开的寻租行为。

5、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备,使得***府的职能定位存在缺陷。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的几次重要资源配置案例来看,无论是价格双轨制、房地产热、开发区热,还是上市资格的审核制,在相当程度上都是***府进行资源配置的,从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特权进行大量的寻租活动。其结果是,监管远离初衷,不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而是在抑制竞争,最终降低市场效率。由此可见,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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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剑庆.我国金融市场寻租行为的分析[J].金融与保险,2001,(7).

[3]朴广熙.论公职人员腐写作论文败的原因和结构特征[J].中共中央***校学报,2001,(4).

[4]陈永邺.“寻租”活动对社会腐败现象的催化作用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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